《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新聞出版總署制定期刊出版質量綜合評估標準體系,對期刊出版質量進行全面評估。經期刊出版質量綜合評估,期刊出版質量未達到規定要求或者不能維持正常出版活動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撤銷《期刊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為更好地執行《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范。
《期刊出版形式規范》制定目的
本規范制定目的是為期刊提供可依據的出版形式規范,為提高期刊綜合出版質量,建立科學的期刊出版管理體系服務。
《期刊出版形式規范》制定原則
本規范制定的原則是:科學合理,客觀實際,標準兼容,可操作性強。
《期刊出版形式規范》制定依據
本規范制定以《出版管理條例》、《期刊出版管理規定》、GB/T9999-2001《中國標準連續出版物號》以及相關國家標準和仍在有效期內的各種法規為依據。
《期刊出版形式規范》規范項目
本規范根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規范如下項目: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CN)、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ISSN)、廣告經營許可證號、期刊條碼、期刊名稱、期刊主要責任單位(主管單位、主辦單位、出版單位)、印刷發行單位、總編輯、期刊出版標識(期刊編號、刊期)、版權頁和期刊標識性文字。
《期刊出版形式規范》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獲得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CN)的期刊。
《期刊出版形式規范》的解釋
本規范由新聞出版總署制定并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