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12 23:17:5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立法學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標題
題目有三個要點:一是選題要小;二是選題要專業;三是選題要新。
選題太大是很多同學失敗的原因。小到什么地步:本科生,到一個具體條文的立法、司法或執法;碩士生也不要大于三個條文以內的立法、司法與執法。當然,也可以是法律條文中的一個概念。
但無論如何,本科生與碩士生不要來一個制度的設計。在一萬字或五萬字內完成一個制度的設計,一般而言,不可能。網絡法律問題研究、公司資本法律制度研究等,是一本書的題目,太大。題目大了,就避免不了一大二空,就難以實在了。
社會問題與法律問題不是對應的,社會問題不能做論文題目。這就是選題專業的問題。如“人肉搜索”的法律問題研究,這個題目不專業,因為它涉及民商法問題如侵權責任、涉及刑法問題和行政法問題。選這種題目表明,你還沒有確定你想研究什么,你還不知道其中法律問題的復雜性。在法學上,只有具體到部門法上的制度,才有可能成為專業的、詳盡的研討。你應當先將一個社會問題對應于某一個具體部門法制度。
選題最好在新的領域,因為從中容易發現新法律問題與新解決方案。新領域沒有開發過,容易找到空白處,填補空白是最容易的事情之一了。誠實信用原則等選題,至少問題已經老了,你難以發現新的問題,也難以找到新的解決方案。容易開發的已經被人開發了。對新手而言,新領域的選擇是很重要的省力技術。不過,老手不應當太趕熱鬧,東一槍西一炮、專門選熱點問題去寫,是很忌諱的事。老手可能更應當注重傳統領域特別是主流制度的突破。
題目字數不能太多。所有標題都這樣。如果多了,說明你提練得不夠:你還沒能簡明扼要地表達你的問題與解決方案。
二、摘要與關鍵詞
摘要是文章的要點、亮點的摘編。
它與中心思想不同,因為可以是亮點與要點。與中心思想相同的是,它能夠表達文章的中心思想。本選題在當今形勢下如何重要、本文將如何論述或論述什么等,不是摘要,只是選題的重要性與研究思路等,別搞錯。
文章的標題相加,往往就是你的摘要。如果不是這樣,要么是你的摘要不摘要,要么是你的標題缺乏連貫性。摘要為文章提供了框架和指導。老手往往是先寫摘要再寫正文的,因為只有這樣,才做到了先理順宏觀思維,再展開細節。
關鍵詞是文章討論的關鍵性專業詞匯,包括核心術語、制度與理論。
它往往在文章標題之中,如果不是這樣,那么,要么你的標題不準確,要么你的關鍵詞有錯誤。
關鍵詞一般3-5個,多了說明你的文章太雜。注意,即使是創新很大的文章,也最好只有一個新術語和一個新理論。否則,太新了人家受不了。
三、提綱
其格式和內容一般如下:
一、什么現狀與什么問題
(一)現狀(存在弊端的現狀)
(二)既有的文獻(對策)及其缺陷
(三)本文擬討論的問題與思路
二、分析問題(找出對策失敗的原因并尋求破解)
三、解決思路(正面論證自己的模式或路線)
四、實施方案(立法、執法或適用的具體建議)
對此提綱,有幾點說明:
任何人寫論文,必須要遵守這種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基本模式。日后熟悉了論文寫作的方法,可以對此有所變化,但內在的思路總是這樣的
反對沒有問題就開始寫作的做法。如今寫教材也不能那樣了。
提綱必須有直觀性,即僅僅從提綱就能知道作者的核心思想、邏輯與寫作進路。如果不能這樣,提綱就失敗了。
提綱必須具體,不要用“現狀與問題”之類的題目,而必須寫出具體的現狀與問題,下面也是這樣。論文的標題必須具有特別性,即不是別人能用的,不能用于其他論文的。有同學喜歡用“國內文獻、國外文獻”之類,這種標題任何論文都能用,是沒有特別性的。
注意,將中外既有研究寫入第一部分的文獻綜述中,不搞專門的比較研究,更不作為一大部分。如果你覺得中外研究太多,在文獻綜述中寫不下,那不是寫不下的問題,而是你所確立的問題不明確,以至于自己都不能把握什么是真正相關的文獻。簡言之,文獻太多,說明選題太大,無法把握核心。里程碑式的文獻是極為有限的!
四、文章第一部分:必須綜述文獻再提出問題
第一部分最前面,可以寫一個選題的緣由。也就是選題的重要性之類。千萬別在這部分說正文的內容,也不將這部分寫得太長(200字以內,最好的50個字左右),也不要在此提出問題。這只是一個引子。
對新手而言,第一部分最好按如下順序寫:現實問題(如銀行存款丟失)、作出的判決書或具體行政行為、相關法律制度(國內外)、關于某一問題的既有觀點綜述(國內外),既有觀點的問題,本文想研究的問題,研究思路。
在以上內容中,要注意的是:
第一,現實問題不等于本文想研究的問題,對策(即文獻)仍然沒有解決的問題才是真正的問題。很簡單,很多現實問題已經有了很好的解決方案,至少你無法提出新的觀點。再說,現實問題可以從社會學、經濟學等其它學科去研究,你無意于此。
注意,現實問題不是真正的問題,判決與執法的問題不是真正的問題,法律制度的問題也不是真正的問題,只有既有解決方案的問題才是你真正的問題。銀行存款丟失不是真正的問題,相應的法律制度有漏洞也不是真正的問題,判決書的問題也不是真正的問題。為什么?可能人家早已給出了上述三個問題的解決方案。往往如是!激動地發現了一個問題,可是這個問題已經被人家解決了,而你卻發現自己沒有可以超越他的新方案。
第二,必須有文獻綜述(即國內外既有觀點、立法、適用等的述評),指出其不足,本文的真正問題才能產生,才有自己論文想闡述的問題。否則,無法得到本文所研究的問題。即使開始了研究,也可能毫無價值。文獻綜述最核心的部分往往是對現實與法律制度問題的既有解決方案。文獻綜述包括簡述、評與轉三方面。述,介紹其觀點;評價,說出文獻的發展脈絡。述要簡潔準確;評要說出后一個文獻與前一個文獻相比,觀點的進步或退步之處。在評價的后面,要對所有文獻作出總結,即轉。這種轉,往往是肯定其貢獻,指出其不足,轉向自己的想討論的問題。
既有的司法、執法文件等,這是必須綜述的。否則,你只是關注了現實問題,而沒有關注它的解決方面的現狀。
法律制度也是文獻。這是立法現狀與歷史方面的文獻。有人將國外的制度與觀點放在后面的比較法研究之中,這是很多學生的做法,比較之后得出啟發。這樣是不好的。國外的做法也會有問題的,也是需要評述的,它不能直接成為我們的標準。
只有你發現了他人解決方案的問題,才找到自己真正的問題,才能開始真正意義上的論文寫作。
文獻綜述是重要的,它可以避免重復勞動和狂妄。蘇力曾經高呼法學論文應當注意尊重前人成果,要作注釋。正是因為這樣,學校往往將文獻綜述作為獨立的附件上交。可是,這些年,我看到了很多無知無畏的做法:根本不作文獻綜述,或者根本不提出問題。這就太可怕了。試想,沒有綜述前人的觀點,你的觀點是什么呢?是前人沒有的觀點,還是重復?只能是傲慢與偏見啊。也有同學作了文獻綜述,但將之放在附件之中,而文章之中沒有,這就無法理解了。還有些同學不作文獻綜述,直接提出問題,就開始寫作,那也太可怕了。更有同學,根本不來文獻綜述和問題,直接像編教材那樣寫作,那就不是論文了。
在上述文獻綜述的基礎上,你應當指出既有文獻的問題,從中選出一個問題作為本論文的問題。恭喜你,你有了自己真正的問題,你的論文可以開始了。你應當說一下下文的研究思路,讓人明白你是如何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
于此再次強調,任何沒有認真作過上述文獻綜述的人,他的所謂論文不是真正的學術論文。它無法區分于閑聊與酒桌上的議論。
應當說,任何正規的論文應當如上,但是,從高中的論文開始,我們就學會了橫空出世,這確實是一個根深蒂固的惡習。我愿意告訴我的朋友、學生和后輩:不要那樣,人應當尊重前人的觀點,這是不自欺欺人的基本功,也是我們作為人生存的標志所在。
此后晚輩要討論任何嚴肅話題,都應當知道,你先說別人有什么樣的觀點,他們的觀點有什么好與不好,再談你自己的觀點,你不要將別人的觀點暗暗當作自己的,你是一個獨立的人,你應當有自己的觀點。否則,去做點別的事情吧。
本科生很難指出文獻的缺陷,也不太可能提出自己的觀點?經常聽到如此說。我不太贊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觀點,這是一種本能。只是現今的教育不重視這種本能的開發,才導致只會記憶。退一步說,局部性建議總會有吧?這也比橫空出世好一萬倍。
科斯曾經說,那些混亂抄襲之作,最好付之一炬。據說杜牧晚年剛剛生病,就將自己的詩作焚燒了大部分。
五、第二三部分:深入的論證
分析人家觀點缺陷或失誤的原因,特別是其后match理論基礎的缺陷;提出自己的解決理論,進行論證。
這就是分析上一部分提出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理論(而不是具體方案)。
如果上文提出的問題足夠準確,這兩部分是容易把握的。
具體分析的方法應當找一兩篇好論文來學習。
這兩部分要注意:問題、分析問題、解決理論三者應當對應,不一定一一對應,但必須對應;要運用各種新的、具體的理論來分析和得出你的解決理論,例如程序獨立性價值理論、刑法謙抑性理論、關系契約理論等,要從既有的法理學或部門法理學理論之中推理出你的理論,而不是簡單的“我覺得”、“我認為”,也不能僅僅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等過于抽象的理論得出你的結論;最好在每一自然段前面或后面給出中心句;自然段之間必須環環相扣,不能有大的跳躍;從幾個方面論證時,這幾個方面的分類要周延,分類本身要有依據(為什么是這三個理由而不是另外的三個或四個?)
六、最后:具體解決方案
根據上文解決問題的理論,給出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執法等上的具體解決方案,寫出方案名稱、內容、特點(與既有方案的比較)、與其它方案的關系(如與現有制度的關系,重新立法還是法律解釋?)、方案的可行性等。這部分要具體。
七、論文的規范性
有注釋且內容規范。作者、作品、所在刊物年期或出版社和時間、譯者、頁碼等。注意查找文獻時一次性記錄下來。
文章內容必須具有可分性,即文章的內容或觀點要么是自己的,要么是別人的,要能區分,反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文風。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
摘要: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的實質是個人主義與整體主義之間的范式對話,環境法與民法二者之間在內容上存在著很大的沖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個人主義范式理論,而環境法所采取的是整體主義范式理論,因此二者之間自然就會存在著差異性。由于當前環境問題的突出,致使法學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因此實現法學與民法學的對話尤為重要,與此同時環境法學與民法學自身的范式危機也是構成當前實現二者對話必要性的深層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闡述了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產生的動因,然后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可能性與必要性進行了分析,在此基礎上研究了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目的與功能,再次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內容與現狀進行了探討,最后為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與重構提出對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則”為整合與重構二者之路。
關鍵詞:環境法學;民法學;范式整合;個人主義范式;整體主義范式
中圖分類號:D92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05-000-03
前言:當前,環境法與民法之間的互動性成為了法學研究界所關注的一大焦點,民法學關注此問題的原因在于當前“綠色”民法典的呼聲日益高漲,而環境法關注這一問題的原因在于當前很多關于環境法的基本問題都與此研究相關,而關于存在爭議性強的問題通過法學的分析,也會歸結到這一互動研究上。盡管當前關于此議題的探究已經上升到理論層次,但是還是有必要對其進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層意義,從而為二者之間的對話構建出一個系統的框架,并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在范圍上分界線的確定奠定基礎。
一、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產生的動因
(一)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
當前,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相關學術界一直為探索解決途徑而努力,加上科學發展觀的提出,面對日益復雜的環境問題,促使跨學術研究更加的活躍。因此,基于社會這股強大的政治氛圍與理論氛圍,環境法與民法之間對話得以實現。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瀾
隨著民法典立法進程的推進,民法學界為了進一步捋清環境問題對民法學的影響,因而需要與環境法學之間建立對話,以順應對民法典立法這一項重任所帶來的挑戰。在民法的立法中,關于物權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資源方面的立法問題,關于侵權行為的相關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環境侵權救濟的問題,因此,民法必然會尋求與環境法實現對話的途徑。
(三)環境法學探索者的推波助瀾
針對當前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決途徑成為環境法學者當前所面臨的一大挑戰,而民法中的相關內容正符合了環境法學者的需求,因而構建二者之間的對話,也成為了環境法學解決問題的途徑之一。環境法以解決環境問題為先導,因而突破傳統的束縛,實現跨專業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諸多部門法于一身的法學理論“儲備庫”,順利成章的成為環境法學者尋求溝通的對象。
二、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一)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屬中國的法律系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共存于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內,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基于中國法律體系的構成,其立法的本質屬性、目的以及意義等在大體上所呈現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環境法學與民法學之間是以共性為基礎的,因此,實現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對話,只是基于學科設置不同而進行的分領域研究。
2.二者的歷史淵源
二者的歷史淵源表現在環境問題最開始的解決途徑:在我國尚未出臺環境法時,關于環境的相關法律問題都是通過民法來解決的。因此,從根本上講,環境法學與民法學有著內在的關系,從某種層面上講,環境法學是民法學的繼承者與進化者。而這種關聯性就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實現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學與環境法學之間也存在著沖突,其區別與獨特屬性使其構成了不同的法律學科,這在當前的法學研究學科的劃分中也已經給予判定。因此,在環境法學與民法學探討共同理論問題時,需要給予明確的界分。
3.二者之間的沖突的實質是選擇
針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之間的沖突問題,其根源并不屬于正確與否的判定,而僅僅是在二者中的選擇問題。構建二者之間的對話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決當前社會環境問題所帶來的困難與挑戰,從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礎上,進一步解決環境問題。因此,在解決問題時所面對的是民法與環境法,解決時所面臨的是選擇誰的問題,是到底以何種法律手段來確定解決問題方案的抉擇。
(二)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必要性
二者實現對話的必要性總體來講是為了更好的應對當前“挑戰與危機”,其挑戰是來自當前社會環境問題的嚴峻形勢,而其危機則是來自于民法學危機與環境法學危機。對于其所應對的挑戰是實現二者對話的根本動因,而關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機的本質為理論研究范式危機。
1.理論范式概念
所謂的范式指的是:由從事某一特定學科研的學者們在這一領域內所達成的共識以及基本觀點,是一個學科的共同體在研究準則、概念體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約定[1]。當前,在國內學術界對于范式的應用非常廣泛,因而其內涵已經遠遠的超出最初庫恩所賦予的定義,具體來講,當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個學術共同體時,學者們所構建的共有知識假設、研究模式、研究方法、價值標準,還包括了人們理解世界的知識體系。
2.環境法學范式危機
理論范式概念的誕生來衡量我國法學理論學科,能夠充分的反映出當前其尚未建立屬于自身的理論研究范式,這就證明了環境法學范式危機的存在。之所以說當前中國環境法學尚未構建自身的理論研究模式,可從以下實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調整論”在環境法學界引起軒然大波,對整個中國的法學界的影響也非常大。此理論的提出就充分的證明了中國環境法學尚未形成理論范式體系。但是,并不能因為中國環境法學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論范式,就片面的認為中國的環境法學就是弱勢學科,事實上,范式危機存在于當前中國各法律學科中。3.民法學范式危機
中國的民法是繼承于大陸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陸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個人主觀觀念為基礎建立的,在20世紀的私法公法化的呼聲中,此觀念的危機凸顯,因而,民法由此開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過程中又不斷的承受著來自各新法律部門的挑戰,進而危機四伏。中國民法在繼承大陸民法制度的同時,也相應的繼承成了大陸民法的理論體系,而這種民法法律體系的繼承,使其陷入被動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論范式來恒定我國的民法學,在當今的改革階段,顯然其所承擔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遠。但是,不能因為當前我國的民法體系的不規范,就認為其要將其作為全部任務與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這并不屬于我國民法學的主要任務。因此,作為我國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機,只能說明我國的法律還過于“年輕”,只要一定的時間其必將能夠茁壯成長。
4.范式的整合
實踐作為理論存在的根本,是理論得以存在與發展的根本動力因素。因此,不管對范式危機承認與否,都應該使理論還原于實踐,通過實踐來驗證,并通過實踐來使其“羽翼豐滿”,只有直接的應對社會真實問題的挑戰,才能促使理論體系的日趨成熟。環境問題當前就是社會中的一大問題與挑戰,正是因為環境問題的存在才成就了環境法學的誕生,而同樣是因為環境問題的日趨加劇,致使法學“綠化革命”的出現,這就充分的顯現出傳統的范式理論無法滿足當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論范式正在發展過程中。因此,構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是理論打破重重危機并構建全新范式理論的最好方式。實現二者之間的對話,能夠使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各自的觀念、立場等問題進行明確的界定,從而實現二者理論重構的目標,也就是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與重構。
三、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與功能
(一)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夠明確界定自身的觀念、價值等,從而實現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各自的理論范式的整合與重構。
(二)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功能
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功能為:拓展雙方的視野、轉換雙方當前的傳統思維模式、更新雙方的方法、實現各自價值的重構。在二者對話的過程中,各自將原有秉持己見的思想意識進行轉變,從而更新自身甚是問題的立場與角度,協調二者之間的對話,進而以對話互動的形式來促進各自的發展與完善。也就是在對話中,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實現了換位思考,通過轉變自身原有思維來實現對原有未知問題的發現與解決,從而也就形成了環境問題上的理論范式重構。此外,在實現對話的過程中,能夠有效的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各自觀念、立場以及價值等的重新認識與界定,從而在協調二者之間關系的過程中,也就實現了對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
四、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內容與現狀
(一)環境法學――以民法力量實現對環境問題的解決
環境法的形成與發展的理論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環境法學中,其所用來解決環境問題的法律依據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對環境法的重要影響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當環境法面臨著某些環境難題時,以環境法的思維方式很難尋找到解決的途徑,而轉換到民法上,很多時候會“另有一番天地”,這就是民法學對環境學的影響。這種現象產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強調自身的主導作用,因此,促使環境法也具備了相應的行政法特點,因此,其在表現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規定或者強制性的規范為主,從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立法模式成為當前中國乃至全世界環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聲。而其中關于引進市場機制的觀念,就是在環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將民法的思維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學的個人主義理論來實現環境法學理論范式的重構。
(二)民法學――環境問題給民法以及民法學理論所帶來的機遇與挑戰
環境問題給民法學所帶來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其理論上的個人主義,而在民法典制制定過程中,“綠色民法典”的呼聲致使此挑戰也成為了民法發展的機遇。因此,當前加強二者之間的對話,能夠推進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學理論構建的進程。當前,民法學理論已經踏上了重構之路,只是尚需時間來實現深入研究與匯總。比如民法中關于物權法與合同法的理論:當前,在民法中關于物權法領域,如何實現物權法理論的生態化,成為了當前民法學者所關注的焦點。由于物權的社會化,致使將公法的支配與公法的義務融于物權概念中,從而展現了當前物權對社會群體利益的充分重視。因而,如果以此為思維意識出發點,就有學者提出了將環境保護融于物權理論中,從而構建生態物權;也有學者在研究農林牧副漁權的基礎上,提出準物權理論的構建思想。在合同法領域中,同樣存在著將合同法生態化的思想理論,即所謂的“環境合同”。
五、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范式整合的途徑――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在當前民法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則”。當前關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則,相關學者對其進行了總結,大致分為十種,其中關于“危害國家工序的行為”的原則需要對其進行進一步的概念解釋。事實上,這一原則的實質便是個人主義理論范式接受整體主義范式觀念修正的鏈接,因此,環境法與民法的關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則中得以體現。為了更好的適應當前的發展形勢,民法學理論也自覺的承擔起社會化、生態化的重任,結合自身理論框架的實際,最大程度的來實現對社會化與生態化的理論實踐。而當社會化與生態化在民法中發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會出現民法無法再調整現象,因此,這也是環境法學產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環境法等法學理論從誕生起便以社會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強調對社會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與此類“社會法”之間不但在理論上、還在實際規范性上存在許多必然的關聯性,而且其在調整的過程中在內容上也呈現出一定的承接關系,也正是基于這一意義,民法學者梅格庫斯提出了經濟法、勞動法與傳統的商法等是一樣的,都是“特別司法”。先忽視此種斷論的正確與否,其觀點已經表明了所謂的“社會法”―環境法,在內容的調整上與民法存在著必然的聯系與承接關系。事實上,將“公序良俗原則”作為民法與“社會法”的內容調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將其視為當前法律體系的一種新的思路。
六、總結
綜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整合進行了研究研究探討,從而為二者之間的對話構建出一個系統的框架,并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在范圍上分界線的確定奠定基礎。通過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產生動因、可行性與必要性、目的與功能、內容與現狀的探討,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則”為整合與重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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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民族地區高校 法學教育 學科建設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識碼:A
1 學科現狀
1.1 主要成績
吉首大學法學學科自1982年創建以來,在學校和社會各界的幫助和支持下,經過全體教職員工的共同努力,法學學科的各項事業取得了可喜的成績,為未來的發展奠定了較好的基礎,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辦學思路。法學學科立足于西部民族地區,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法治服務,將其建設成為在湖南省同類高校中處于領先地位、在全國有一定影響、武陵山經濟協作區法學教育、研究與服務中心,為地方經濟社會文化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2)師資隊伍。法學學科自創立以來,經過近些年來的不懈努力,一支人員穩定,年齡、職稱、學歷、學位、學緣、專業結構合理,有交叉學科優勢,團結協作的學科學術梯隊已經初步形成。目前學科所有成員均由本校教職工組成,畢業于全國各大著名高校,現有專任教師27人,其中高級職稱15人,博士及在讀博士16人。學科的帶頭人為湖南省省級學科帶頭人,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師培養對象3人、湘西州“132”人才工程人選1人。
(3)科學研究。法學學科自創立以來,承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9項,國家留學基金項目3項,教育部基金項目4項,國家體育總局研究項目1項,湖南省社科基金項目及湖南省科技廳、湖南省教育廳等研究項目50余項,科研經費達264.2萬元。近5年來發表科研論文320余篇(其中CSSCI40余篇,CLSCI 10余篇),出版專著5部、高級別教材8部。
(4)人才培養。法學學科瞄準前沿領域,突出地方特色。強調教學、研究和實踐相結合,以培養法律理論功底扎實、掌握科學研究方法的法律專門人才,滿足西部地區、民族地區及欠發達地區法制建設的急切需要。在法學本科教育方面,每屆學生都積極開展法學專業辯論賽、模擬審判、法律援助、普法宣傳、送法下鄉、實習等實踐活動。獲得大學生研究性學習和創新性實驗計劃項目省級1項,校級7項,在《法治研究》等專業刊物上20余篇。英語四級通過率平均在98%,六級通過率平均約35%。司法考試通過率2008年為31%,2009年為35%,2010年為44%,2011年為54%,2012年為64%。研究生教育的發展前景喜人,2005年獲得武陵山片區首個法學碩士點授予權,迄今共招收研究生80余人。就業率100%,所有畢業論文抽檢率均達到優良以上。
(5)社會服務。學科組織專家先后參與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小溪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間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及由湖南省人大組織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修訂案草案 征求意見第三稿)”座談會等立法活動,以專家建議的方式積極參與到立法實踐當中。
1.2 存在的主要問題
(1)區域劣勢。從地緣上看,吉首大學處于湘鄂渝黔四省邊區,這里素有“老、少、邊、窮”之稱。遠離湖南省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這種在區位分布上的劣勢狀態,對當前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社會對高等法學教育的需求變化,以及學科建設發展面臨的形勢缺乏必要的認識;優質法學教育實施的源頭受到限制,很難確保優質生源和師資隊伍的穩定;利用市場機制籌措經費改善辦學條件的渠道較少;迅速獲取信息的能力等較為欠缺。
(2)學科競爭弱勢。民族地區高校的學科專業的民族性和地方性最能凸顯學校的特色和優勢,比如民族學、民族經濟、民族語言文學、民族藝術、民族教育、地方史、高原生態環境以及民族理論和政策等,紛紛被確定為重點支持的特色優勢學科,得到了相應的建設和發展。①法學專業不但進入不了特色優勢學科的范疇,反而受到這些特色優勢學科的擠壓,步履艱難。
(3)物質保障不力。對民族地區高校來說,政府對民族地區高校的投入生均經費只有3000元左右。而國家部委所屬院校,政府則投入經費生均達7000元以上。由于處在市場經濟發展相對比較落后的地區,民族地區高校難以使用通過市場機制籌措必要發展經費這一發達地區慣用的手段,結果導致包括法學學科在內的民族地區高校整體發展受到極大限制。法學學科建設的經費除了用于維持正常的辦公經費外,少有經費用于學科建設和發展。由此導致學科的硬件與軟件建設亟需改進,如法律專業可用圖書很少且陳舊,專業期刊殘缺不全,這給教學科研與研究生培養帶來了極大的影響。
2 學科建設的定位
一是類型定位。根據學校的定位,結合我校現有的專業布局,科研基礎、歷史淵源,學院遠景發展規劃及專業拓展基本思路,法學學科發展定為教學研究型。二是層次定位。以本科和碩士研究生為主體,在法學一級學科下拓展研究生教育,創造條件積極發展法學專業碩士教育(JM)。其中,本科教育以培養適應基層、特別是適應農村鄉鎮和城市社區綜合性法律工作的基層應用型專業人才;研究生教育主要以培養服務于中西部地區(武陵山片區)西部基層應用型卓越法律人才。三是人才培養定位。熟悉國家的民族立法和民族政策;具有公平、公正的民主法治信念;具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較強的法律實踐能力、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具有獲取知識的能力、交流的能力、適應社會的能力、初步的研究能力、較強的解決實際問題能力。②
3 學科建設的任務措施
3.1 學科方向的建設發展及措施
為了在2015年前獲得法學碩士學位一級學科授予權,學科根據實際情況,本學科將設置四個二級學科方向:理論法學、民商法學、經濟法學、刑事法學。
3.2 學科隊伍的建設發展及措施
至2015年底,在教研團隊建設方面,民商法與理論法學獲得校級教學團隊,刑事法獲得省級教學團。每個學術研究團隊至少打造一名在武陵山片區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學術帶頭人。在學科梯隊建設方面每個教研團隊的高級職稱達到3人,博士5名。在雙師型教師建設,聘請武陵山片區實務部門的精英擔任兼職教授,爭取“雙師型”教師達到15人左右。
3.3 科研成果的建設發展及措施
至2015年底,通過立項申報方式,高水平的學術專著方達到15部,CSSCI學術論文達50篇,其中,舉全學科之力,每年發表法學類CSSCI學術論文2~3篇。在科研課題方面,學科力爭新上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0項以上,給承擔具有重大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的學術選題的團隊成員從事學術研究以充裕的時間保證。在課程建設方面,至少建設好已立項的4門省校級優質課程。在教研成果獎方面,本學科至少應獲得省、校級科研與教學成果獲獎10項以上。
3.4 教研平臺的建設發展及措施
為建好教研平臺,具體措施為:建設吉首大學武陵山片區法治研究中心,使其成為湖南省民族法制建設研究的重要基地,為湘西自治州甚至整個武陵山區的民主和法制建設獻計獻策。力爭在2020年前將該中心成為湖南省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成立吉首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和湘西州法律培訓基地,為湘西州司法實務和人才培訓服務。建設吉首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竭力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高質量的無償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中心憑借法學學科強大的智力資源,由精通法律理論和實踐的法學專家、學者和一批專業基礎扎實、責任感強、吃苦耐勞的法學高年級本科生、研究生組成。這可將法律援助中心打造成宣傳學校的窗口和服務武陵山片區的民間公益機構。同時也為培養兼具理論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法律人才,形成教學、實踐、服務三位一體的先進的法學教育模式。建設法學學科圖書室,大力購買圖書資料,五年內配齊所有專業期刊雜志。在整個武陵山片區力爭建立5個集教學和科研一體的實踐基地。
3.5 研究生培養質量的建設發展及措施
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的措施為:穩定現有碩士研究生招生規模,在“課題培養法”的指導下,加強研究生培養質量,進一步強化研究生學術創新能力的訓練和培養。確保本學科的研究生在獲得碩士學位前平均應至少發表本學科相關學術論文2篇。加強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的指導和管理工作,爭取在未來五年內,本學科至少有2~3篇碩士論文被評為湖南省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完善學位課和非學位必修課的設置,使之更加科學、合理,適當減少課程的計劃學時。非學位必修課可以按研究方向設置。加強碩士研究生的教材建設,在選擇優秀教材和參考的同時,創造條件組織本學院的教師編寫部分研究生教材。
基金項目:本文系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教學改革研究項目(湘教通[2013]37號)、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教學改革研究項目(湘教通〔2012〕142號)、吉首大學教學改革研究項目(2012JSUJGA21)、吉首大學實驗教改項目(2013SYJG00)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注釋
1.擬定畢業論文題目:
論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的適用
2.選題依據:(選題經過與選題意義)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結算中的一種主要支付方式,在學習國際經濟法的過程中我對這一問題產生了濃厚的學習興趣,經與指導老師商定選定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的適用問題作為我論文題目。
這一選題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目前,越來越多的企業將業務發展到國際領域,應運而生的國際貿易也呈現出快速增長的態勢,在中國,信用證業務在經濟活動中的影響越來越大。對這一問題的深入研究,一方面,對縮短企業收匯時間,減少銀行和出口企業人力成本,減少不符點扣費,防止收匯風險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另一方面,對此問題的研究為司法人員的司法活動提供相應的標準和依據,有利于正確處理貿易糾紛,節約司法資源。
選題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新修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對銀行審單原則,銀行職責和行為等做了更加明確的修改和完善,但針對信用證銀行審單標準仍有一定爭議。因此,有必要對跟單信用證的嚴格相符原則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討,這樣有助于從理論上掃清障礙,為進一步解決實際問題奠定基礎,以此統一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標準不一的難題,并借鑒國際慣例,完善我國的信用證法律制度。
針對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在事務中的應用這一問題,我進行了社會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在信用證交易中,單證的不符點達到60%~80%,這就意味著銀行拒付達到了60%以上的概率。盡管這些單證的不符點在第二次交單中,大部分被接受,但銀行第一次的高概率拒付會導致交易成本的增加,從而造成了信用證運行機制效率的低下,甚至引發法律糾紛,無疑對信用證的固有價值造成損害。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單據相符性的判斷往往缺乏專業的銀行業和商業知識作為支撐。隨著信用證案件的激增,法院的審判過程中創造了很多互相矛盾的相符標準,繼而導致了審單結果的不確定性,以及銀行業者和律師在實務活動中的嚴重混亂。
從調查結果中可以看出,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在事務中的應用存在較大問題,有進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本文將在現有研究結果的基礎上,結合《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和《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的相關規定,以及社會調查中所反映的情況,對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的適用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討。
3.研究方法與基本思路
本文將采用文獻分析法、比較分析法、社會調查法進行研究。
其一,文獻分析法。本文將運用文獻分析法提出嚴格相符原則的概念并闡述其產生及國內外有關法律規定。
其二,比較分析方法。本文將運用比較分析方法分析嚴格相符原則下銀行審單的不同標準以及單證不符的處理問題。
其三,社會調查法。本文將運用社會調查法及所學的法學相關知識提出完善我國信用證法律制度的建議。
本文將分為四個部分,首先,提出嚴格相符原則的概念并闡述其產生及國內外有關法律規定,其次對比嚴格相符原則下銀行審單的不同標準并分析其利弊,再次對單證不符的處理進行闡述,最后針對我國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的立法現狀,借鑒國際慣例,提出完善我國信用證法律制度的建議。
4.設計的基本環節或論文研究的主要內容
1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概述
1.1嚴格相符原則的產生
1.2嚴格相符原則在國際法上的相關規定
1.3嚴格相符原則在國內法上的相關規定
2嚴格相符原則下銀行審單標準
2.1絕對相符標準
2.1.1絕對相符標準的內容
2.1.2絕對相符標準的弊端
2.2實質相符標準
2.2.1實質相符標準的內容
2.2.2實質相符標準的弊端
2.3嚴格相符標準
2.3.1嚴格相符標準的內容
2.3.2嚴格相符標準的優勢
3嚴格相符原則下單證不符的處理
3.1議付行審單發現單證不符的處理
3.2開證行審單發現單證不符的處理
3.3開證行拒付后的處理
4我國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立法不足及對策建議
4.1我國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立法不足
4.2立法建議
4.2.1制定較系統的專門法
4.2.2細化銀行審單標準的認定
4.2.3立法引入單據必須看似滿足其功能的審單標準
5.研究擬得出的結論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結算中的一種主要支付方式,長期以來,信用證交易一直活躍在世界經貿往來中,它對全球經濟的繁榮和國際貿易的發展起到了巨大推動作用。我國的信用證立法還存在不足之處。要完善我國的信用證法律制度,首先應就信用證制度制定系統的專門法,其次從制訂信用證審單的統一標準以及詳細規則入手,完善有關信用證銀行審單標準方面模糊不明確的方面,細化審單標準的認定,使相關規定變得明確而不會引起異議,最后,我國立法還應引入單據必須看似滿足其功能的審單標準,盡量避免在實踐中發生糾紛。
6.計劃進度及內容
20XX-20XX學年第一學期
第18-20周 畢業論文指導教師確定與畢業論文選題;
20XX-20XX學年第二學期
第1~7周 進一步搜集資料,研究資料,形成文獻綜述與開題報告,并完成開題答辯工作;
第8~10周 完成提交論文初稿,指導教師提出修改意見;
第11~12周 在教師指導下,完成、修改論文二稿;
第13~14周 完成論文三稿,定稿與裝訂;
第15~16周 論文檢索、評閱;
第17周 畢業論文答辯。
7.主要參考文獻
[1] 金塞波,李健著:《信用證法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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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徐冬根著:《信用證法律與實務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版。
[4] 梁樹新著:《跟單信用證與對外貿易》,人民郵電出版社2007年第1版。
[5] 陳巖著:《UCP600與信用證精要》,對外貿易人學出版社2007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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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顧民著:《UCP600實務》,中國商務出版社2007年第1版。
[12] 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信用證國際慣例匯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1版。
[13] 于光輝著:《跟單信用證下相符交單與不符點問題研究》,山東大學2011年碩士學位論文。
1.民法轉型的法源缺陷:形式化、制定法優位及其校正
2.憲法民法關系之實像與幻影——民法根本說的法理評析
3.民法公平原則新詮
4.民法典與特別民法關系的建構
5.我國民法立法的體系化與科學化問題
6.從民法與憲法關系的視角談我國民法典制訂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構
7.論中國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現象
8.水權與民法理論及物權法典的制定
9.民法與國家關系的再造
10.20世紀前期民法新潮流與《中華民國民法》
11.民法與人性的哲學考辨
12.論人體器官移植的現代民法理論基礎
13.物上請求權與物權的民法保護機制
14.社會基礎變遷與民法雙重體系建構
15.我國當前民法發展戰略探索——法學實證主義的當代使命
16.瑞士民法上的人格權保護
17.民法的人文關懷
18.論民法典(民法總則)對商行為之調整——透視法觀念、法技術與商行為之特殊性
19.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
20.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民法
21.民法基本原則研究——在民法理念與民法規范之間
22.民法總則立法的若干理論問題
23.中國民法百年變遷
24.編纂民法典必須肅清前蘇聯民法的影響
25.論民法原則與民法規則之間的關系
26.民法總則不應是《民法通則》的“修訂版”
27.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
28.刑法與民法——截然不同的法律類型
29.民法基本原則:理論反思與法典表達
30.民法上國家政策之反思——兼論《民法通則》第6條之存廢
31.我國民法地域效力立法之檢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條第1款為中心
32.民法中的物
33.通向人性的復興與和諧之路——民法與經濟法本質的另一種解讀
34.見義勇為立法與學說之反思——以《民法通則》第109條為中心
35.中國民法繼受潘德克頓法學:引進、衰落和復興
36.百年中的中國民法華麗轉身與曲折發展——中國民法一百年歷史的回顧與展望
37.民法總則的立法思路
38.論民法基本原則之立法表達
39.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意思自治原理及其展開
40.“民法-憲法”關系的演變與民法的轉型——以歐洲近現代民法的發展軌跡為中心
41.民法與市民社會關系述要
42.民法總則編的框架結構及應當規定的主要問題
43.商品經濟的民法觀源流考
44.物權請求權制度之存廢與民法體系的選擇
45.關于制定民法總則的幾點思考
46.中國民法中的“層累現象”初論——兼議民法典編纂問題
47.我國民法強制性規范的立法探析
48.我國民法典編纂中民法調整對象的確定與表達
49.論支配權概念——以德國民法學為背景
50.民法公平原則的倫理分析
51.方法與目標:基本權利民法適用的兩種考慮
52.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礎
53.論民法上的注意義務
54.民法基本原則與調整對象立法研究
55.錯位與暗合——試論我國當下有關憲法與民法關系的四種思維傾向
56.論民法中的國家政策
57.民法基本原則之“成文法局限性克服論”反思——就《民法基本原則解釋》與徐國棟先生商榷
58.憲法與民法關系在中國的演變——一種學說史的梳理
59.近30年來日本的民法研究
60.民法調整對象之爭:從《民法通則》到《物權法》——改革開放30年中國民事立法主要障礙之形成、再形成及其克服
61.我們需要什么樣的民法總則——與德國民法比較
62.民法是私法嗎?
63.情誼行為、法外空間與民法對現實生活的介入
64.民法上的人
65.侵權責任法在我國民法中的地位及其與民法其他部分的關系——兼與傳統民法相關問題比較
66.從形式回歸走向實質回歸——對婚姻法與民法關系的再思考
67.論民法的性質與理念
68.民法是什么?——學說的考察與反思
69.民法典創制中的中國民法學
70.動產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評我國民法(草案)對動產抵押與讓與擔保制度之規定
71.知識產權作為第一財產權利是民法學上的一個發現
72.兩種市場觀念與兩種民法模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民事立法政策內涵之分析
73.制定《民法總則》不宜全面廢棄《民法通則》
74.重塑以民法為核心的整體性知識產權法
75.對民法的哲學思考——以民法本位為研究視角
76.私法原則與中國民法近代化
77.論民法基本原則生態化的價值理念與技術路徑
78.論民法的社會功能
79.民法規范進入稅法的立法路徑——公法與私法“接軌”的規范配置技術
80.私法自治與民法規范 凱爾森規范理論的修正性運用
81.民法與憲法關系之邏輯語境——兼論民事權利在權利體系和法律體系中的根本地位
82.民法適用中的法律推理
83.近代民法的現代性危機及其后現代轉向——兼論當代民法使命
84.比較民法與判例研究的立場和使命
85.民法調整對象的屬性及其意蘊研究
86.論我國民法總則對商事規范的抽象限度——以民法總則的立法技術衡量為視角
87.回歸傳統——百年中國民法學之考察之一
88.環境問題的民法應對:民法的“綠化”
89.日本民法百年中的債法總論和契約法
90.比例原則在民法上的適用及展開
91.論民法生態化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92.與改革開放同行的民法學——中國民法學30年的回顧與展望
93.中國民法和民法學的現狀與展望
94.再論民法中人格法的公法性——兼論物文主義的技術根源
95.民法中“民”的詮釋
96.論民法解釋學的范式——以共識的形成為研究視角
97.現代民法中的弱者保護
98.刑法與民法之間的交錯
99.俄羅斯社會轉型與民法法典化
100.民法體例中商法規則的編內與編外安排
101.一個分析框架:環境法與民法的對話
102.雇傭關系調整的法律分界——民法與勞動法調整雇傭類合同關系的制度與理念
103.德國法上意思表示和法律行為理論的新發展——兼論對中國民法總則立法的啟示
104.民法價值判斷問題的實體性論證規則——以中國民法學的學術實踐為背景
105.論民法研究的命題、方法和結論
106.對民法本位的新審思——從民法基本原則及價值談起
107.論市民社會與民法的本位
108.論民法諸項基本原則及其關系
109.民法基本原則、價值和本位新思考
110.結構·民事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存在的幾個問題
111.《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責任——從物權法到民法典的規定
1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解讀、評論和修改建議
113.法治多元性視域下考察我國民法“平等原則”
關鍵詞:間接 行紀
一、間接和行紀沖突的產生
《合同法》的第402條借鑒了英美法隱名制度,第403條借鑒了未披露委托人的。隱名和未披露委托人的都是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本人計算,而為民事行為,所以這兩種可以統稱為間接。同時,《合同法》第22章卻又承襲了大陸法中的行紀制度。行紀制度與間接制度之間有很多相似之處,除了都是為了本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為本人辦理委托事務,這兩種制度都涉及兩種法律關系,內部的委托關系和外部的關系,兩者所具有的功能也都基本相同。然而,我國《合同法》在引進間接的同時保留行紀的做法就產生了兩種相似法律制度相互沖突的問題。
二、學者對沖突解決方法的爭論
(一)、現有法律規定內的解決方法
有的觀點是:以受托人名義對外為委托人從事貿易行為的,在不得適用《合同法》第402條、403條的情形下,適用行紀合同的規定,合同直接約束受托人與第三人。⑴也有學者提出,根據《合同法》第423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對于行紀合同似乎也可以適用在《合同法》委托合同中規定的第402條以及第403條。⑵還有學者提出,從《合同法》第423條的規定來看,行紀制度相對于委托合同來說是特別法,特別法的適用優先于普通法是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之一,因此,對于行紀行為應當優先適用行紀合同的規定。⑶
(二)、打破現有法律框架的解決方法
有學者認為,解決上述問題的路徑應是舍棄雙重理論基礎, 以英美法系的等同論作為我國商事制度的唯一理論基礎。與此相適應, 取消合同法第421條的規定,以第402、403條一般適用之。⑷相反的觀點是,認為間接制度過大于功,應予以廢除,可從完善行紀制度的角度來調整和規范廢除間接后的相關制度和利益。⑸
有些學者則對日后出臺的民法典寄予厚望,如有主張在債編分則部分仍可規定委托合同,取消"行紀合同"一章的獨立地位及稱謂,可單就其尚可保留的特殊性制度獨設一節,并將其并入"委托合同"一章中。⑹有人更進一步認為我國有必要在民法典章程中規定間接制度。而間接中未規定的事項,可準用行紀合同有關規定。⑺完全不同的觀點是,在建立民法典時應該重新構建民事制度,將行紀納入間接制度,在具體適用時應區分兩者的適用范圍而區別適用。⑻
三、法律解釋的路徑
從《合同法》的編排來看,間接被安排在第21章,行紀在第22章,是并列關系。雖然在行紀合同一章中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這種參照適用只是因行紀和委托有許多共同特征,并不表明它們是普通和特殊的從屬關系,行紀合同也是一種獨立的有名合同。《合同法》起草人之一江平教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一書中認為第423條規定行紀合同可以參照委托合同的事項⑼并不包括第402條和第403條。所以,不存在行紀比間接優先適用。當然,間接優先于行紀適用也沒有依據。
另外,由于間接與行紀間的重疊很多,區分兩者適用范圍變得困難重重。筆者提出的方法是在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行為的情況下,按照每種制度特點來劃分各自適用范圍,剩余交叉部分則采競合的方式供當事方自由選擇。具體說來,間接的情況是:為委托人從事除貿易活動以外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只公開與委托人間關系的;單方授權的;無償的。行紀是:既表明為委托人而行為又提示委托人姓名的;受托人不履行披露義務的。如果是以上六種情形,那么就分別適用各自所確定的制度,否則可任由當事人選擇適用。
四、破舊立新的路徑
筆者認為,不宜再將間接與行紀同時規定。如采用行紀制度,那么顯然將作出大量的改造。從國際立法層面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1998年11月版本《歐洲合同法原則》和《法適用公約》均拋棄了大陸法系的"名義"標準,而更多地采用了英美法的觀點,引入不公開本人身份的制度。⑽從各國立法層面看,《法國破產法》第575條、《德國商法典》第392條第2項都明確了行紀中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直接法律關系。斯堪的納維亞法在購貨行紀人的場合也確認了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直接法律關系。瑞士法在認定第三人與人之間的特殊利益時,比德國法規定得還為充分。⑾可以看出這樣一種趨勢,在傳統大陸法系國家直接的名義標準已經開始松動,已紛紛開始對原有的行紀制度進行改造與突破,這樣的趨勢最終所導致的結果就是直接移植英美法系的間接制度。因此,與其在不符合時代需要、跟不上實踐需求的行紀制度上作出大刀闊斧的變革,不如破舊立新,廢除大陸法系的行紀制度轉而引入英美法系的間接制度。
五、結論
《合同法》立法方式使原本相似的兩種制度產生了沖突與如何選擇的問題。筆者分別以法律解釋的路徑在現有法律內部給出了一個暫時的解決方案,同時又展望于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提出廢行紀而采間接的方案。當然,對于這個沖突的解決只是作了一個初步的探討。最終的解決還需要不斷的討論與研究,并在考量實踐中所遇到需求和問題的基礎上,得到最符合我國法律體系和國情的法律制度。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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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江帆,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127-128,148-149
⑶呂洪濤,隱名和被人身份不公開的研究--兼論《合同法》第402條、403條的理解和適用,碩士學位論文,山東大學,2007
⑷陳運雄.,我國商事的理論基礎及其相關規則的完善-基于比較法的考察,法學研究,2006:207-211
⑸范蓉蓉,我國間接制度之反思,碩士學位論文,湖南大學,2009
⑹李冰,論我國間接制度的設置,碩士學位論文,吉林大學,2004
⑺黃云霞.間接和行紀關系法律規制研究.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2009,(11):74-78
⑻王艷、王龍海,關于間接的立法思考,當代法學,2002(7):72-75
⑼江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367
⑽黃莎莎,論兩大法系制度之融合,碩士學位論文,外交學院,2006
⑾徐海燕,英美法研究,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365-36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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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立法語言學;研究概述
一、國際立法語言的研究
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文章或著作對國際立法語言進行研究和梳理。可以說對國際立法語言研究是立法研究的薄弱環節。
國際立法語言的研究始于成文法典的出現。法律其實就是法學原理和法律規范的語言展現。因此,不管從習慣法還是自然法的視角,成文法都是立法語言研究的集中體現。《漢摩拉比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較完整的成文法典,是具有濃厚宗教性質的宗教法,其立法指導思想主要根據宗教教義。法律規范、宗教規范、倫理道德不分。在立法語言范式上采用序言、正文和結語三段論式的表述方法。城邦制的希臘,商業經濟發達,私法發達,后來的《羅馬法》從其成文法中繼承了自然法思想。羅馬法時期,法學家開始解答法律的疑難問題并通過著述解釋法律。中世紀是教會法的時期,教會學者對法律語言和宗教教義進行研究,對神學法典進行編纂,使法律神學的地位得到鞏固。中后期隨著商品經濟發展,出現了“羅馬法的復興”,先后形成注釋法學派和評論法學派,對羅馬法進行研究。并在英國出現普通法和判例法。這段時期的法律語言尚未被人們所認識,而是作為法律文本的一部分進行研究,是孕育在法律研究的母體中的。
近代從文藝復興開始,學者開始重視法律語言的研究,法律語言從法律的母體中獨立出來。但丁(Dante Alighieri)曾在《論俗語》中指出法庭的語言是“準確的、經過權衡斟酌的”,孟德斯鳩(Baron de Montesquieu)曾對立法語言進行研究“法律的體裁應該簡明扼要;法律用語應該準確無歧義,法律不要精微玄奧。”(何勤華、賀衛方2006)法國拿破侖法典德國德意志法典都不僅是法典的典范,也是法律語言研究的體現。拿破侖法典以立法語言的準確簡明為特征,德意志法典則以立法語言規范嚴謹為特點。
現代國際立法語言研究多從立法起草的角度來建構立法語言學體系。(陳炯2005)埃佛爾斯汀(Everstine)的《立法案的標題》(1948),密勒(George Joho Miller)的《論法的風格》,羅伯特.C.迪克(Robert.C.Dick)《法的起草》(1972),亨利.惠霍芬(Herry Weihofen)的《法的起草風格》(1980)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國里德.狄克遜(Reed Dickerson),他一生重視立法起草研究,把立法語言作為立法技術的一部分,始終不渝地與輕視立法起草技術的錯誤傾向作斗爭。其代表作是《立法起草》和《法律起草基本原理》。在《立法起草》中,他從起草角探討立法語言,如標題的確立,法律文本各部分的安排,立法文本,立法文句的組織,累贅與冗長,定義、條件和要求等,幾乎涉及立法起草中有關語言的各個方面。布林克認為每一種法律理論直接或間接依賴一種語義學理論,而法律實證主義依賴的語義學理論是錯誤的。他認為一種正確的語義理論表明意義——或至少指稱——并不依賴于使用者關于語詞的信念,而取決于對象的特征或與這個語詞相符的對象分類。(布萊恩 比克斯2007)
國際現代立法語言研究沿襲了其注重實踐的法律語言研究的思路,從操作性的起草角度對立法語言展開研究,是其主要特點。
二、中國立法語言的研究
綜觀法律語言學演變的過程,法律語言學活動是從立法領域開始的。這與我國歷史上長期以來注重立法活動和立法語言研究有關。(李振宇2007)從中國第一部法律學著作《法經》算起,中國的法律語言研究有兩千多年的歷史。“法者,天下之公,所以輔乎治也;律者,歷代之典,所以行乎法也。故自昔國家為治者,必立一代之法,立法者必制一定之律。”
中國立法語言的研究最初集中于對法律術語的研究,先秦時期,從名家的“名實之辨”可以看出,在追求名實一致的同時,還體現了立法語言即法律文本語言的通俗性和可理解性的原則。秦漢時期的《說文解字》、《釋名》中均有對法律術語的解釋。對立法語言的自發性研究在此時開始出現。至唐代出現《唐律疏議》,該書對唐律的法律條文進行了詳細的闡釋,是一部法律注釋學巨著,在當時“自是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從立法語言的角度考慮,則對立法的詞語、條款、篇章進行來研究,只是這種分析是自發的,而非自覺的。宋代《宋刑統》沿襲了《唐律疏議》的法律注釋,另一部法律著作《律附音義》則是一部較為深入的立法語言研究著作,其中“律音義”部分對七百五十二個字、詞、短語做了注釋和解析。(何勤華2006)明清時期,注重立法的簡明,強調立法應當因時而變。明代由《大明律》到《大誥》到《問刑條例》到《大明會典》。立法不斷適應日益變化發展的社會生活。明丘濬指出“立法貴乎下人盡知,則天下不敢犯耳。”明清時期出現大量對法律語言進行研究的著作,有立意于注釋律例條文、疏解律意的釋本,如《律例箋釋》、《讀律瑣言》等,有立意于考競源流沿革變化的考證類釋本,如《律解辨疑》、《讀律存疑》等。中國的傳統的立法語言研究多體現于成文法典的編纂中,后期逐漸出現對法律語言的研究,但也是存于對法律文本的注釋研究中。
中國近代的法律語言研究包括立法語言研究是從引進借鑒中開始的。引進的方式多種多樣,雜志、譯著、聘請國外法學者、法學留學。其中最直接的方式是雜志和譯著。最早的雜志是普魯士傳教士郭守臘(K.F.A.Gutzlaff)的《東西洋考每月統紀傳》。中國人最早創辦的政法類刊物則是《譯書匯編》。著作則有《萬國公法》等,以及大量法律成文法的翻譯。1902年清廷下詔:“著派沈家本、吳廷芳,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當代民法學家梅仲協指出中華民國民法“采德國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蘇俄成規,亦擷取一二”(參見封麗霞2002)。中國近代的立法語言研究則是從部門法的分立及立法和司法的分立開始的,從清末的修憲開始,商律、民律、著作權律、民事訴訟律等部門法分立,司法獨立、三權分立在近代業得到實現,這使得立法得以獨立,而立法語言也獲得了獨立的身份。
在立法語言詞匯引進方面,1900年左右法律專業詞匯的引進達到,據日本學者實藤惠秀研究,中國此時引進的日文法律詞匯約80多個。在著作方面,穗積重遠著、李鶴鳴譯《法理學大綱》專章對法律的形式進行了研究。國外的法學家也對中國的法學發展提出建議良多。美國法學泰斗龐德則提出:中國的法學要繁榮進步,必須要有足夠的法律人才;應當充分發揮法學家的作用,因為“沒有法學家,便沒有法,沒有法律教授及學術上的著作給予立法以生命,立法便會消失其功能。”在此基礎上,對立法語言的研究也就存在于近代的立法活動中,從清末的修憲到民國的立法,其中的法律文本術語、法律文本句式和法律文本條款均在借鑒引進的過程中,實現了法理和形式的雙重變革。
立法語言研究從20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快速發展,大量從語言學角度對法律草案、成文法的論文出現,法律語言研究著作也對立法語言進行分析。主要原因有三:首先,改革開放為社會帶來了較為寬松的社會環境,學者開始關注對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的法律文本;其次,這一時期的立法快速發展,其中必然出現較多的法律文本語言失范甚至誤用問題,需要予以研究和解決;再次,法律語言學在這一時期逐漸興起,立法語言作為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開始被廣泛關注。陳炯(2005)的《立法語言學導論》是唯一一部以立法語言為研究對象的著作,也是立法語言研究的集成之作,著者意在建立立法語言學的研究體系。但著者對立法語言的研究仍舊是從對立法語言特點的研究入手的,即缺乏其反面的材料以證。從方法論的角度考慮,對某一學科的研究正面的總結歸納和反面的證明同樣重要。
這一時期,從立法語言的語言語言缺陷或者語言規范的角度,出現了一批研究成果,但其研究從語料選取上看,語料選取單一,或者為單一法律,如王順華(2006)只研究現行憲法,或者為偶舉性研究,如胡明(2003)。從研究方法上看,對法律文本的研究多是從邏輯、詞語、句法等方面來分析,缺乏語言學的新理論的引入,如語義學理論等。從研究成果上看,多是對立法語言本身的語言問題作出了個別性的建議或修改,缺乏更為深入系統的對立法語言規范更具指導意義的規范庫的嘗試和研究。
因此,中國對法律文本語言的研究還有待深入的探討。法律作為整個社會人們活動的規范,其文本語言表述的簡明、準確、統一,對整個法律體系具有重要價值,對整個社會的法治建設更具有實踐意義,需要從多方面對法律文本的語言進行研究分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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