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03 13:12:2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獸藥申報材料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上半年工作完成情況
截止6 月底,全市出欄生豬31.33萬頭、肉牛3.13萬頭、肉羊11.35萬只、家禽312.17萬只(其中舊院黑雞存欄218.12萬只、增長54.48%,出欄215.30萬只、增長132.63%),同比分別增長4.22%、5.75%、8.70%和52.15%;肉、蛋產量分別為34436噸、1861噸,分別同比增長9.99%、12.04%。具體工作完成情況如下:
(一)、大力實施“千萬只黑雞下江南工程”。高起點謀劃、高標準規劃,全市規劃孵化提供雞苗100萬只生產能力擴繁場10個,解決“量上不去、質提不起”這個制約舊院黑雞產業發展的瓶頸問題。目前,已動工建設的有白沙鎮、花樓鄉、石窩鄉、石塘鄉、大竹鎮、八臺鄉6個擴繁場,正在規劃籌建的有石人鄉、曾家鄉、茶埡鄉、黃鐘鎮4個擴繁場。每個擴繁場均根據實地選址,科學制定了標準詳細的規劃布局圖、建設方案、設計圖紙,達到布局合理化、設計標準化、養殖科學化、投資實用化的建設要求。為了保證黑雞產業的有序發展,我局會同工商、質監等部門,針對市場上銷售假冒舊院黑雞(蛋)和商標侵權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依法查處;對商標的使用管理,終止到期合同,重新明確商標許可使用對象,通過組建公司聯合養殖企業和農戶,實現統一質量標準、統一噴碼、統一標識、統一包裝、分不同經銷點進行銷售的“四統一分”管理模式,從而規范和加強舊院黑雞(蛋)市場管理。
(二)、全面加強全市疫情監控。全市共免疫注射豬瘟疫苗50.35萬頭份、豬o型口蹄疫疫苗100.70萬毫升、o型-亞洲i型雙價口蹄疫疫苗41.28萬毫升、豬藍耳病疫苗100.70萬毫升、禽流感疫苗234.84萬毫升,雞新城疫疫苗450.32萬羽份,免疫率均達到100%。注射狂犬疫苗3.08萬只份,免疫率87.43%;動物免疫標識佩帶率達100%。全市消毒圈舍、動物運動場所、畜禽交易市場、屠宰場、歷史疫區等重點場所和區域共計38萬㎡。開展疫情監測100余次。
(三)、強化畜產品及獸藥質量監管。全市共產地檢疫生豬12.8萬頭,牛、羊3.5萬頭(只),禽116萬羽,屠宰檢疫生豬3.5萬頭,牛、羊0.8萬頭(只),禽 62萬羽,檢出病害動物0.87萬頭(只、羽),全部按照規定進行了無害化處理。辦理動物衛生監督和獸藥管理案件30件,全部結案,立案率100%。對全市38家獸藥經營門市及112家動物養殖場進行了專項檢查,逐步建立完善用藥記錄和休藥期制度,對不規范使用抗菌藥的行為依法嚴厲查處。逐步推行職業獸醫師和處方藥制度,共出動執法人員153人次,清查整頓獸藥市場11 個,獸藥門市163家個,收繳過期獸藥針劑3件零8合。對經營檢驗不合格產品的經營戶進行了處罰,嚴肅查處制假、售假行為。針對瘦肉精事件,開展了“瘦肉精”專項整治工作,出動執法人員356人次,出動車輛80車次,共監測規模養殖場165個,鞠家壩公路檢查站共抽查各類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22車,1520頭,飼料獸藥銷售門市49個,飼料生產企業1家,共尿液抽樣監測鹽酸克倫特羅450份,萊克多巴胺190份,沙丁胺醇200份,未出現一例陽性反應,也未發現有添加和銷售“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行為。
(四)、全面推進標準化適度規模養殖。為加快現代畜牧業發展,嚴格按照養殖小區建設標準,大力推行“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適度規模養殖小區+農戶”發展模式,建立標準化適度規模養殖小區。建設上實行“五統一”,即統一選址、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驗收、統一投產。管理上實行“五統一分”,即統一品種、統一飼料、統一防疫、統一技術、統一銷售、分戶核算。經過半年努力,累建完善肉牛養殖小區10個;進一步完善牛改人工授精站20個,累計改良牛7568萬頭。累建完善舊院黑雞養殖小區20個;改擴建舊院黑雞擴繁場3個;累建完善生豬養殖小區36個,其中新增6個;建立完善豬改人工授精站7個,全市累計改良生豬41108窩次,其中內三元雜交7975萬窩次,外三元雜交31899萬窩次。新發展畜禽專合組織5個,進一步規范完善15個。新開工建設標準化規模養殖場8個,累計建成各類畜禽養殖小區68個,新增養殖小區18個(其中生豬養殖小 [page] 區10個、舊院黑雞養殖小區6個、板角山羊小區2個)。新扶持發展生豬養殖場3個、肉牛大戶20個,舊院黑雞大戶38戶,楹角山羊大戶15戶。累計建成畜牧專合組織50個,新增5個。
(五)、加強飼草飼料工作。完成新增人工種草1.5萬畝,其中成片種植優質牧草0.05萬畝,10—50畝19戶,100—500畝以上3戶(石窩四合養羊場和魏家鄉向家寨肉牛場及茶埡邱家坪村譽途硒多農場),處理利用秸桿1.5萬噸。指導萬源市石窩鄉四合養羊場種草養羊,現保留多年生黑麥草面積35畝。今春種植140畝,其中多花黑麥草60畝,飼用玉米50畝,川東鴨茅30畝。山羊飼養量達450只,出欄35只,收入1.5萬元,預計年純收入達15萬元。飼草飼料技術培訓3000人次,飼料執法出動人員250人次,發放技術資料2500余份,開展巡回科普宣傳30次,出動宣傳車13次,標語、板報65幅,懸掛橫幅12幅。
(六)加快畜牧品牌建設。向國家質監總局申報“萬源舊院舊院黑雞(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工作已通過專家組討論評審,只待頒發證書。蜂桶蜂蜜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申報工作已完成抽樣送檢和申報材料編撰。宏飛牧業、譽途硒多農場無公害產品認證申報工作,已完成抽樣送檢和申報材料編撰。已完成富硒老臘肉樣品抽樣,并送四川省畜產品安全檢測中心檢測,檢測報告已于5月底形成。已完成萬源富硒老臘肉質量標準相關材料編撰,擬于7月上報通過專家評審。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集約化水平低,養殖規模較小。一是養殖、加工、營銷等環節機制不健全,專合組織作用不明顯,沒有成為規模經營的市場主體,企業、基地、專合組織沒有建立起較密切的利益聯接機制;二是農戶的養殖意識差,“等、靠、要”思想嚴重,以分散養殖為主,養殖基礎薄弱,規模化養殖水平不高,抵御市場風險能力差。
(二)投入不足,發展速度不快。要實現畜牧產業化,投入少了肯定不行。目前,各級財政投入主要用于支持舊院黑雞和生豬產業發展,在肉牛、肉羊產業上至今沒有資金投入,致使兩大產業在基地培育、標準化適度規模養殖、配套體系建設等方面進展緩慢。
(三)養殖風險特別是疫病和市場風險整體加大。畜禽疫病復雜多變,養殖較為分散,防疫難度增大;市場風險防范機制不健全,市場行情波動大、頻率高,養殖效益不穩定;畜產品質量安全隱患依然存在。
三、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大力實施“千萬黑雞下江南”工程。力爭建設完成5-8個擴繁場,實現今年新增出欄300萬只舊院黑雞,年底達到800萬只的生產能力,力爭出欄500萬只。
(二)狠抓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切實做到組織領導到位,宣傳發動到位,培訓指導到位,責任落實到位,物資保障到位,防疫技術到位,督促檢查到位,重點抓好豬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藍耳病等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抓好疫情監測、強制免疫、疫情封堵、疫情報告和疫情處置各個環節,確保全市無重大動物疫病發生和流行。
(三)狠抓監督執法,確保產品安全。一是加強源頭治理。全面實施獸藥gsp認證工作,加大獸藥市場整治力度,加強獸藥監督抽檢和使用監管,完善用藥記錄制度。規范飼料企業經營行為,加大對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抽檢范圍和頻次,嚴厲查處在飼料產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行為,嚴厲打擊飼料經營和養殖過程中添加“瘦肉精”、蘇丹紅等違禁添加物的違法行為。二是搞好多部門聯合執法。加大重點區域、重點市場、重點環節的監測力度,搞好飼料獸藥經營企業管理,加強飼料獸藥使用環節的監管,對全市52個場鎮飼料獸藥市場的執法監督、檢查,加大大案、要案的查處力度,著重抓好飼料獸藥源頭關,維護消費者利益,加強對規模養殖場、屠宰加工廠牲畜尿樣抽檢,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
(三)、抓好重大項目實施。繼續完善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任務,做好退耕還林后繼產業項目實施,加緊建設舊院黑雞擴繁場建設項目和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舊院黑雞產業項目)。
第一條為促進我省畜牧業可持續發展,提高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增加農民收入,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新階段“菜籃子”工作的通知》和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無公害畜產品產地(以下簡稱產地),是指生產環境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具有一定規模的養殖場、養殖小區和畜產品加工企業,生產過程按照無公害畜產品生產技術規范操作,并經認定合格,獲得認定證書的畜禽產品產地。
第三條河南省畜牧局負責全省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監督管理及推薦、申報無公害畜產品生產基地工作;省轄市、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無公害畜產品產地的初審、推薦、考察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請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的單位或組織,必須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產地條件與生產管理
第五條產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產地環境必須符合無公害畜禽產品產地環境標準。
(二)產地必須具有明確的區域范圍。
(三)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
商品肉雞場批出欄10000只以上;商品蛋雞場存欄10000只以上;商品豬場年出欄8000頭以上;肉牛場存欄200頭以上;奶牛場存欄200頭以上;肉羊場年出欄500只以上。
種畜禽場產地規模按《河南省種畜禽場驗收標準》(豫牧畜字200015號)的規定執行。
其他類畜禽品種產地規模,視具體情況確定。
養殖小區產地參照以上規模執行。
畜產品加工企業:待宰畜禽必須來自無公害畜產品產地;單班日屠宰豬200頭以上;單班日屠宰禽1000只以上;單班日屠宰牛50頭以上;單班日屠宰羊200只以上;日加工鮮奶50噸以上。
第六條產地生產管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過程符合無公害畜產品生產技術的標準要求,按照技術規范組織生產,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質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檔案。
第七條產地使用的種畜禽、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畜牧業生產投入品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質量標準,禁止使用國家禁用、淘汰的畜牧業生產投入品。
第八條產地生產過程中用藥必須符合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要求;有休藥期要求的必須按規定執行。
第九條產地產生的糞便等廢棄物必須經過無害化處理,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三章申報與認定
第十條申請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的單位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產地所在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縣級管理的申請人向產地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
省轄市級管理的申請人向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
跨行政區域的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
省級管理的申請人直接向河南省畜牧局提交申請。
第十一條書面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電話號碼;
(二)產地的地理位置、場區布局、生產規模;
(三)無公害畜產品生產計劃;
(四)產地環境檢測報告及其說明;
(五)無公害畜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六)有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保證執行無公害畜產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八)動物防疫合格證;
(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和現場的審核。初審合格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將有關材料上報所在地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復審,復審合格后簽署意見,并將有關材料上報河南省畜牧局。
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轄市級管理的申請人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和現場的審核,審核合格后簽署意見,并將有關材料上報河南省畜牧局。
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河南省畜牧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有關材料的審定。審定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組對產地環境(對申報材料中環境檢測結果有疑義時,需再次檢測)、場區布局、生產規模、生產計劃、質量控制措施等進行現場檢查,并出具現場檢查報告。
審定或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河南省畜牧局自收到專家組現場檢查的合格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頒發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并報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認定的產地由河南省畜牧局向社會認定公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經認定的產地應接受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資格,收回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并通過一定方式公示。
(一)產地被污染或產地環境達不到要求的;
(二)產地使用投入品不符合無公害畜產品相關標準要求的;
(三)擅自擴大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范圍的;
(四)不按標準進行生產或嚴重違反技術操作規程的;
(五)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合格證已過期的;
(七)沒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或偽造虛假記錄的;
(八)拒絕接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的;
(九)有其他影響產品質量安全因素的。
第十九條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的使用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到期前三個月,申請人應當申請認定復審和復檢(具體按產地程序辦理)。
省畜牧局對審查合格的,換發證書;審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保障人類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口、出動,依照《條例》規定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條例》規定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用于農業生產或者農產品加工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主要包括:
(一)轉基因動植物(含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
(二)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
(三)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產品成份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
第四條本辦法評價的是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構成的危險或者潛在的風險。安全評價工作按照植物、動物、微生物三個類別,以科學為依據,以個案審查為原則,實行分級分階段管理。
第五條根據《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設立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評價工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由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生產、加工、檢驗檢疫、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每屆任期三年。
農業部設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工作。
第六條凡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單位,應當成立由單位法人代表負責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小組,負責本單位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評價申報的審查工作。
第七條農業部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對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檢測,為安全評價和管理提供依據。
第八條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種苗,利用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的或者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份的種子、種畜禽、水產種苗、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定、登記或者評價、審批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二章安全等級和安全評價
第九條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實行分級評價管理
按照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的危險程度,將農業轉基因生物分為以下四個等級;
安全等級I:尚不存在危險;
安全等級II:具有低度危險;
安全等級III:具有中度危險;
安全等級IV:具有高度危險。
第十條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和安全等級的確定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確定受體生物的安全等級;
(二)確定基因操作對受體生物安全等級影響的類型;
(三)確定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
(四)確定生產、加工活動對轉基因生物安全性的修響;
(五)確定轉基因產品的安全等級。
第十一條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的確定
受體生物分為四個安全等級: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受體生物應當確定為安全等級I;
1、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未曾發生過不利影響;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極小;
3.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體生物,實驗結束后在自然環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極小。
(二)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可能產生低度危險,但是通過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其危險的受體生物,應當確定為安全等級II。
(三)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可能產生中等危險,但是通過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基本上可以避免其危險的受體生物,應當確定為安全等級III。
(四)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可能產生高度危險,而且在封閉設施之外尚無適當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發生危險的受體生物,應當確定為安全等級III。包括:
1.可能與其它生物發生高頻率遺傳物質交換的有害生物;
2.尚無有效技術防止其本身或其產物逃逸、擴散的有害生物;
3.尚無有效技術保證其逃逸后,在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產生不利影響之前,將其捕獲或消滅的有害生物。
第十二條基因操作對受體生物安全等級影響類型的確定
基因操作對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的影響分為三種類型,即:增加受體生物的安全性;不影響受體生物的安全性;降低受體生物的安全性。
類型1增加受體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去除某個(些)已知具有危險的基因或抑制某個(些)已知具有危險的基因表達的基因操作。
類型2不影響受體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變受體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沒有影響的基因操作;
2.改變受體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沒有不利影響的基因操作。
類型3降低受體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變受體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并可能對人類健康或生態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基因操作;
2.改變受體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但不能確定對人類健康或生態環境影響的基因操作。
第十三條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的確定
根據受體生物的安全等級和基因操作對其安全等級的影響類型及影響程度,確定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
(一)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為I的轉基因生物
1、安全等級為I的受體生物,經類型1或類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級仍為I。
2、安全等級為I的受體生物,經類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采取任何安全控制措施的,則其安全等級仍為I;如果安全性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可以通過適當的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潛在危險的,則其安全等級為II;如果安全性嚴重降低,但是可以通過嚴格的安全措施避免其潛在危險的,則其安全等級為III;如果安全性嚴重降低,而且無法通過安全措施完全避免其危險的,則安全等級為IV。
(二)、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為II的轉基因生物
1、安全等級為II的受體生物,經類型I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不再產生不利影響的,則其安全等級為I;如果安全性雖有增加,但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的會產生危險的,則安全等級仍為II。
(三)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為III的轉基因生物
1、安全等級為III的受體生物,經類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根據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I、II或III,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
2.安全等級為III的受體生物,經類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級仍為III。
3.安全等級為III的受體生物,經類型3的基因操作得到的轉基因生物,根據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III或IV,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
(四)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為IV的轉基因生物
1.安全等級為IV的受體生物,經類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根據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I、II、Ill或IV,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
2.安全等級為IV的受體生物,經類型2或類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級仍為IV。
第十四條農業轉基因產品安全等級的確定
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產品的生產、加工活動對其安全等級的影響類型和影響程度,確定轉基因產品的安全等級。
(一)農業轉基因產品的生產、加工活動對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的影響分為三種類型:
類型1增加轉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類型2不影響轉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類型3降低轉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二)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為I的轉基因產品
1.安全等級為I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1或類型2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形成的轉基因產品,其安全等級仍為I。
2.安全等級為I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3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形成的轉基因產品,根據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I、II、III或IV,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
(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為II的轉基因產品
1.安全等級為II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1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形成的轉基因產品,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不再產生不利影響的,其安全等級為I;如果安全性雖然有增加,但是對人類健康或生態環境仍有低度危險的,其安全等級仍為II。
2.安全等級為II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2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形成的轉基因產品,其安全等級仍為II。
3.安全等級為II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3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形成的轉基因產品,根據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幾可分為II、III或IV,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
(四)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為III的轉基因產品
1、安全等級為III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1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形成的轉基因產品,根據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I、II或III,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
2、安全等級為III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2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形成的轉基因產品,其安全等級仍為III。
3.安全等級為III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3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形成轉基因產品,根據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III或IV,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
(五)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為IV的轉基因產品
1.安全等級為IV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1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得到的轉基因產品,根據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I、II、III或IV,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
2.安全等級為IV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2或類型3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得到的轉基因產品,其安全等級仍為IV。
第三章申報和審批
第十五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為III和IV的研究以及所有安全等級的試驗和進口的單位以及生產和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的類別和安全等級,分階段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報告或者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農業部每年組織兩次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審。第一次受理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3月31日,第二次受理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9月30日。農業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復;在受理截止日期后三個月內作出批復。
第十七條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和進口的單位以及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和加工的單位和個人,在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安全評價報告或申請前應當完成下列手續:
(一)報告或申請單位和報告或申請人對所從事的轉基因生物工作進行安全性評價,并填寫報告書或申報書(見附錄v);
(二)組織本單位轉基因生物安全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技術審查;
(三)取得開展試驗和安全證書使用所在省(市、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四)提供有關技術資料。
第十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實驗研究與試驗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專門的機構;
(二)有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實驗研究與試驗的專職技術人員;
(三)具備與實驗研究和試驗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條件;
(四)成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組。
第十九條報告農業轉基因生物實驗研究和中間試驗以及申請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和安全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農業部制定的農業轉基因植物、動物和微生物安全評價各階段的報告或申報要求、安全評價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辦理報告或申請手續(見附錄I、II、III、IV、V)。
第二十條從事安全等級為I和II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驗研究,由本單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小組批準;從事安全等級為III和IV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驗研究,應當在研究開始前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報告。
研究單位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報告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實驗研究報告書(見附錄V);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三)相應的實驗室安全設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條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I、II、III、IV)實驗研究結束后擬轉入中間試驗的,試驗單位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報告。
試驗單位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報告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間試驗報告書(見附錄V);
(二)實驗研究總結報告;
(三)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四)相應的安全研究內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條在農業轉基因生物中間試驗結束后擬轉入環境釋放的,或者在環境釋放結束后擬轉入生產性試驗的,試驗單位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安全評價合格并由農業部批準后,方可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書的要求進行相應的試驗。
試驗單位提出前款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評價申報書(見附錄v);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三)農業部委托的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四)相應的安全研究內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五)上一實驗階段的實驗總結報告.
第二十三條在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性試驗結束后擬申請安全證書的,試驗單位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安全評價合格并由農業部批準后,方可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實驗單位提出前款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評價申報書(見附錄v);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三)農業部委托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四)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階段的實驗總結報告;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應當明確轉基因生物名稱(編號)、規模、范圍、時限及有關責任人、安全控制措施等內容。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和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進口的單位,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的要求開展工作并履行安全證書規定的相關義務。
第二十五條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或者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的,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供相應的安全評價材料。
第二十六條申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必要的檢測費。
第二十七條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受理審批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參與審查的專家,應當為申報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章技術檢測管理
第二十八條農業部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九條技術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公正性和權威性,設有相對獨立的機構和專職人員;
(二)具備與檢測任務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儀器設備和檢測手段;
(三)嚴格執行檢測技術規范,出具的檢測數據準確可靠;
(四)有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三十條技術檢測機構的職責任務:
(一)為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評價提供技術服務;
(二)承擔農業部或申請人委托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定性定量檢驗、鑒定和復查任務;
(三)出具檢測報告,做出科學判斷;
(四)研究檢測技術與方法,承擔或參與評價標準和技術法規的制修訂工作;
(五)檢測結束后,對用于檢測的樣品應當安全銷毀,不得保留。
(六)為委托人和申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五章監督管理與安全監控
第三十一條農業部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不同生態類型區域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控和監測工作,建立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和監測體系。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配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四條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與生產的單位,在工作進行期間和工作結束后,應當向農業和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與生產應用所在的行政區域內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試驗總結和生產計劃與執行情況總結報告。每年3月31日以前提交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應用的年度生產計劃,每年12月31日以前提交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的年度試驗總結報告。
第三十五條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和生產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確定安全控制措施和預防事故的緊急措施,做好安全監督紀錄,以備核查。
安全控制措施包括物理控制、化學控制、生物控制、環境控制和規模控制等(見附錄IV)。
第三十六條安全等級II、III、IV的轉基因生物,在廢棄物處理和排放之前應當采取可靠措施將其銷毀、滅活,以防止擴擴散和污染環境。發現基因生物擴散、殘留或者造成危害的,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消除,并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農業轉基因生物在貯存、轉移、運輸和銷毀、滅活時,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具備特定的設備或場所,指定專人管理并記錄。
第三十八條發現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和生態環境存在危險時,農業部有權宣布禁止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口,收回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由貨主銷毀有關存在危險的農業轉基因生物。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規定,從事安全等級III、IV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驗研究或者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中間試驗,未向農業部報告的,按照《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的,或已獲批準但未按照規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過批準范圍和期限進行試驗的,按照《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生產性試驗結束后,未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擅自將農業轉基因生物投入生產和應用的,按照《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假冒、偽造、轉讓或者買賣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審批書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按照《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書、安全證書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或者核發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按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所用術語及含義如下:
一、基因,系控制生物性狀的遺傳物質的功能和結構單位,主要指具有遺傳信息的DN段。
二、基因工程技本,包括利用載體系統的重組DNA技術以及利用物理、化學和生物學等方法把重組DNA分子導入有機體的技術。
三、基因組,系指特定生物的染色體和染色體外所有遺傳物質的總和。
四、DNA系脫氧核糖核酸的英文名詞縮寫,是貯存生物遺傳信息的遺傳物質。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用于農業生產或者農產品加工的動植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六、目的基因,系指以修飾受體細胞遺傳組成并表達其遺傳效應為目的的基因。
七、受體生物,系指被導入重組DNA分子的生物。
八、種子,系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九、實驗研究,系指在實驗室控制系統內進行的基因操作和轉基因生物研究工作。
十、中間試驗,系指在控制系統內或者控制條件下進行的小規模試驗。
十一、環境釋放,系指在自然條件下采取相應安全措施所進行的中規模的試驗。
十二、生產性試驗,系指在生產和應用前進行的較大規模的試驗。
十三、控制系統,系指通過物理控制、化學控制和生物控制建立的封閉或半封閉操作體系。
十四、物理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物理方法限制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在實驗區外的生存及擴散,如設置柵欄,防止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從實驗區逃逸或被人或動物攜帶至實驗區外等。
十五、化學控制措施,系指利用化學方法限制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的生存、擴散或殘留,如生物材料、工具和設施的消毒。
十六、生物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生物措施限制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的生存、擴散或殘留,以及限制遺傳物質由轉基因生物向其它生物的轉移,如設置有效的隔離區及監控區、清除試驗區附近可與轉基因生物雜交的物種、阻止轉基因生物開花或去除繁殖器官或采用花期不遇等措施,以防止目的基因向相關生物的轉移。
十七、環境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環境條件限制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的生存、繁殖、擴散或殘留,如控制溫度、水份、光周期等。
十八、規模控制措施,系指盡可能地減少用于試驗的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的數量或減小試驗區的面積,以降低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廣泛擴散的可能性,在出現預想不到的后果時能比較徹底地將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消除。
一、嚴格規范認證標準
在農業“三品”認證工作中,牢固樹立風險意識,有效實施全程風險控制。堅持監管從認證抓起。將監管意識、風險規避貫穿于農業“三品”認證、管理工作的始終。在認證過程中,嚴格做到“三個堅持”:堅持標準、規范認證;堅持全程質量控制;堅持成方連片,形成規模。重點把好三關:一是材料審查關,嚴格按照規定時限要求完成審核,確保申報材料的規范性和有效性;二是抽檢關,規范抽檢工作行為,切實把好產地環境和產品抽檢兩道剛性閘門;三是現場檢查關,突出加強對生產過程控制和投入品等管理制度的檢查,確保企業規范運行,從源頭把好產品質量關,有效保證了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產品質量,維護了“三品”品牌的公信力。
目前,全市“三品”獲證單位基本建立并完善了內部管理制度,設立了內部檢查員,部分獲證單位還建立了全程可追溯管理體系,有效扭轉了“重認證輕管理”的傾向。截至2010年6月,全市累計有效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企業達71家,有效無公害農產品認證企業達71家、144個產品;有效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企業達26家、產品82個;有效使用有機食品標志的企業3家、9個初產品和32個加工品。
二、健全完善監管制度
我市十分重視“三品”認證和監管工作,2008年以來,先后下發了《關于規范與加強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企業生產管理制度和監管工作的意見》(榕農[2008]74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業“三品”監管工作的通知》(榕農[2009]07號),要求各縣(市)區農業部門要切實落實屬地管理原則,加強農業“三品”證后監管工作,全面提升認證工作質量、效率和水平,健全“三品”監管長效機制。著重抓好了三個方面工作:
一是健全生產管理制度。要求各獲證單位必須健全和完善從源頭到市場全程的符合“三品”生產加工特點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并要制度上墻。畜禽養殖業基地(企業)要著重建立健全免疫接種制度、衛生防疫制度、消毒制度、藥物使用制度、飼料使用制度、無害化處理制度;種植業基地(企業)要著重建立健全肥料、農藥等投入品使用與管理制度。
二是狠抓生產過程監管。認證是手段,不是目的。市場青睞的產品不是認證出來的,是嚴格生產出來的。因此,“三品”質量的保障,關鍵是要把好生產關,對生產各環節進行嚴格監控。為此,我們要求獲證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生產操作規程和相關標準,嚴格按照“三品”所規定的生產標準,科學使用農業投入品,嚴禁使用禁(限)用農藥,農藥、獸藥、肥料等,并做好上市農(畜)產品的農(獸)藥安全間隔期(停藥期)工作,從源頭上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三是建立生產檔案制度。制定了統一的生產記錄檔案格式,下發各認證企業參照執行。要求凡是通過認證的“三品”企業(基地)都必須建立生產檔案制度,健全生產記錄檔案,并對檔案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承擔責任。
三、抓好年檢抽檢r作
每年我們都認真按照《福建省無公害農產品監督檢查若干規定》和《綠色食品企業年度檢查工作規范》的要求,科學制定年檢計劃。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企業年檢和產品質量抽檢制度,突出產地環境、生產操作規程、質量管理制度、投入品使用、生產記錄、證書標志使用等環節的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我們及時下發整改通知書,要求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企業,年檢不予通過;對拒不整改,按程序上報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建議取消認證證書。2009年完成了全市63家無公害農產品企業和25家綠色食品企業的年檢任務,年檢率達100%,取消了2家企業的認證證書。2009年全市抽檢了12家綠色食品企業的16個產品、7家無公害農產品的11個產品和2家有機食品企業的6個產品,抽檢合格率達到100%;在省級無公害農產品蔬菜基地例行抽檢工作時,全市抽檢了14個產品,抽檢合格率達到100%。
四、加強標志市場監察
我市積極組織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標志市場監察活動,把超市、農貿市場和批發市場作為監察重點,及時發現并糾正偽造、冒用、超范圍使用標志現象,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品牌形象。在檢查中,我們一方面積極宣傳《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和《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指導他們如何正確辨認標志使用有效期限和規范用標,切實提高用標主動性;另一方面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求限期整改,對涉嫌偽造、冒用、超范圍使用標志的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自2008年以來,共立案查處了2起涉嫌冒用綠色食品標志違法行為,有效打擊了假冒行為,維護了良好的市場秩序。
針對無公害豬肉市場存在以非無公害豬肉假冒無公害豬肉的問題,2009年我們并著重抓了無公害豬肉標志使用市場監察和規范工作。召開了無公害豬肉標志市場監察工作座談會,以局名義下發了《關于加強無公害豬肉標志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要求全市所有提供無公害生豬的養殖場、無公害豬肉供應商、有銷售無公害豬肉的超市必須按照從生產到銷售的每一個環節可追溯的原則,建立生豬生產、加工、包裝、運輸、貯藏(保鮮)到市場銷售的各個環節的記錄制度。 今年,我市又對所有標稱“三品”的蔬菜、水果、食用菌和禽蛋進行了用標規范與監察,并下發了《關于加強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標志市場監察的通知》。通過規范管理,提高了生產經營銷售企業的質量意識、自律意識、誠信意識和品牌意識,初步實現了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和可追溯性。
五、狠抓“品”專項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