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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國,稅收增長,理性認識
近一段時期以來,中國稅收收入的快速增長甚至“超速增長”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如果我們將研究的視野放寬,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建國以來中國稅收收入不管從絕對額、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還是占GDP的比重,總體上都在不斷增長,因此,近年來的快速增長作為這種長期增長趨勢的一種延續和集中體現,似乎也無可厚非并有其合理性。但是,隨著中國稅收比重步人“最佳”區間,對于其未來走向我們應當有理性的認識。
一、對中國稅收收入增長趨勢的歷史分析
(一)中國稅收收入的增長趨勢:絕對值角度
從表1和圖1不難看出,建國以來,中國稅收收入增長迅猛,從1950年的不足50億元增長到了2005年的30000多億元,增長了600多倍。盡管這一期間中國稅收收入的總趨勢是不斷增長的,但并不能說其增長過程是一帆風順的。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全國共設14種稅收,為此后建國初期稅收收入的穩步增長奠定了基礎。1958年,隨著國家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基本完成,中國簡化了工商稅制,僅設9個稅種,稅收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受到削弱,導致此后數年間稅收收入不增反降。“”期間,已經簡化的稅制仍被批判為“繁瑣哲學”。1973年,對工商稅制進行了進一步簡化,僅剩7種稅。這一時期盡管稅收收入仍有所增長,但顯然不能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匹配。
改革開放之后,國家的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稅收的作用得到進一步的重視和加強。1980年、1981年中國相繼公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初步建立了一套涉外稅收制度。從1983年開始,中國分兩步實行了利改稅改革,初步確立了企業所得稅和產品稅、增值稅等流轉稅制度,稅收收入增長平穩。1994年中國實施了分稅制改革,初步建立了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公共財政體制,稅收收入呈現跨越式增長。
(二)中國稅收增長趨勢:相對值角度——在中國財政收入中的地位變化
改革開放之前,中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國有經濟占了很大的比重,國有企業上繳的利潤在財政收入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從1953年開始實行“一五”計劃、經濟發展進入正常階段,到改革開放前的1978年,中國企業收入占財政總收入的比重平均達到51.44%;這一時期,稅收收入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平均不到50%,在1953~1975年間甚至低于“(國有)企業收入”。
改革開放之后,中國財政收入經歷了由稅收與企業收入并重到以稅收為主的歷史演變過程,這一變化也是中國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反映。1954~1979年,稅收收入和企業收入在國家財政收入中的比重大約都在40%以上,企業收入的比重一度還要高于稅收收入。從1980年開始,企業收入的比重開始迅速下降;1985年的利改稅改革成為中國財政收入結構的分水嶺(見圖2),由此前的稅收收人與企業收人并重轉變為以稅收收入為主;1985年企業收入比重下降到了1.74%,變成了微不足道的收入形式。從1994年開始,企業收入作為一種財政收入形式干脆就不存在了,稅收成為中國惟一的基本收入形式。
從稅收法治的角度來看,(國有)企業收入在政府財政收入中比重的下降也是必然的。為了防止政府利用政治權力獲取超額的財產收益,形成對一般市場主體的不公平競爭,需要對政府擁有的經營性財產進行嚴格的控制和監督。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近代國家才被稱為“無產國家”,“無產國家”必然只能憑借政治權力取得收入,因此才形成了所謂的“稅收國家”,這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需要。
可見,中國稅收比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達到今天這一比重殊為不易,應當珍惜,但因此就否認稅收過快增長和過重稅負可能對國民經濟產生的不利影響也是不對的。
(三)中國稅收收入的增長趨勢:相對值角度——在中國GDP中的比重變化
由表2和圖3不難看出,改革開放之前的近30年間,中國稅收收人在GDP中的比重一般在10%-15%之間。這一時期中國稅收收入的比重不高,是因為當時中國處于計劃經濟時期,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除了稅收收入之外,還有國有企業收入,甚至后者的比重還要更高一些。因此,這一時期稅收收入比重不高,并不代表中國當時財政收入的比重不高,政府從國民經濟中的財政汲取能力差。1985年兩步利改稅改革之后,中國稅收收人迅猛提高,達到了22.8%。應該說,這一比重是中國此前計劃經濟時期政府財政汲取能力的真實體現。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中國在城市對國有企業實行了“放權讓利”的改革、改善企業職工的工資福利,在農村提高農副產品的收購價格、增加農民收入,所有這些措施都減少了國家的財政收入,集中體現在國家主要財政收入形式——稅收收入比重的降低上。1996年,稅收收入比重最低降到了10.2%。應當說,這一時期稅收收入比重的下降是中國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的必然結果,減少政府對經濟的干預、重視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必然會帶來政府規模的縮小。然而,稅收收入比重過低勢必會削弱國家的財政實力、妨礙政府職能的實現,最終對市場經濟的平穩運行產生不利影響。正是在這種背景下,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建立,中國國民經濟步人新的快速增長期,這時中國稅收體制不失時機地進行了分稅制改革,建立了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共財政體制,稅收收入比重從1996年開始穩步上升,2004年已經超過了18%。
稅收收入的增長要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稅收收入增長過緩不利于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相反,稅收收入增長過快,同樣會對經濟增長產生不利影響。1996年以來,稅收收入的增速均快于GDP的增速(見表3),有些年份甚至接近GDP增速的3倍,特別是這一期間中國經濟一度處于通貨緊縮時期,經濟增長乏力,在這種經濟形勢下所形成的稅收收入的高速增長、甚至超速增長引起了社會各界的不解和非議。同時,考慮到中國除了稅收收入外,政府收入中還包括大量的其他財政收入、預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這就不得不使人擔心中國過快增長的宏觀稅負。當然,從長遠來看,隨著中國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稅收收入比重有進一步提高的空間,但從短期來看,稅收收入的增長應當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匹配,過快或者過慢都是不正常的。
二、對中國稅收收入增長趨勢的進一步認識
通過前文的分析我們發現,一般來講,隨著經濟的發展,稅收收入呈不斷增長的趨勢。但是,這種增長并不是沒有限度的。換句話說,稅收規模過小固然不利于經濟的發展,而稅收規模過大同樣對經濟發展是不利的;類似地,稅收增長過緩無法滿足政府對稅收的需求,而稅收增長過快同樣會抑制經濟的增長潛力。
(一)基恩.馬斯頓的分析
早在1983年,前世界銀行工業部顧問基恩.馬斯頓(K.Marsden)選擇了21個國家,采用實證分析方法,通過比較分析揭示了稅負與經濟增長的基本關系。他得出的結論是:低稅國家人均GDP增長率高于高稅國家;低稅國家的公共消費與私人消費的增長幅度、投資增長率、出口增長率要高于高稅國家;低稅國家的社會就業與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幅度也要高于高稅國家。稅收占GDP的比重每增加一個百分點,經濟增長率就會下降0.36個百分點。高稅負是以犧牲經濟增長為代價的,這幾乎成了一條普遍的規律。
那么,一國的最佳稅負水平是多少,或者說,稅收收入增長到什么程度就應當適可而止、有所收斂了呢?世界銀行1987年的一份調查資料顯示,一國稅負水平與該國人均GDP正相關,人均GDP26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國家,最佳稅負水平為13%左右;人均GDP750美元左右的中低收入國家,最佳稅負水平在20%左右;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的中等收入國家,最佳稅負水平為23%;人均GDPl0000美元以上的高收入國家,最佳稅負水平在30%左右。可見,中國近年來19%的稅負已逼近中國的最佳稅負水平,接下來應當是穩步增長,而不是繼續“高歌猛進”。
(二)布坎南:怪獸模型
此外,學術界還對政府稅收過快增長的合理性提出了置疑,有的學者甚至對此提出了尖銳的批判,認為現代政府稅權的擴張并不是完全因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內容和性質發生了變化,政府在稅收增長的過程中,為了自己的利益,通過自己作為社會經濟管理者的有利地位,攫取了不合理的稅收。尼斯凱南(NiskanenWilliamJr.)認為,政府是一個有很多個人組成的經濟實體,這些個人就是所謂的“官僚”。“官僚”在其任期內追求的目標就是預算收入的最大化。這樣,作為“官僚”集合體的政府也總想盡量多的籌集收入、課征稅收,盡量多地支出。可以說,政府課征稅收和進行支出的欲望是無窮無盡的。
論文摘要:地方財政職能的實現需要一定的財權與之相匹配,分發揮稅收組織收入的作用,優化稅收收入結構,既要充分挖掘地區稅收潛力,又要不破壞稅收源泉的稅收征管方式應該成為稅務部門工作的重點。
地區經濟的發展,需要稅收的調節。因為一方面地區稅收收人的多少直接關系著當地政府對基礎設施投入力度,決定經濟發展的后勁;另一方面稅收政策能夠調節產業結構和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很好地實現地區發展目標和方向。總之,稅收收入與地方財政收入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是一個地區經濟發展的晴雨表。加強稅收管理,促進稅收收入結構優化,并持續有效的增長,是當地經濟發展必不可少的環節。為此,筆者結合近幾年我區稅收和經濟發展情況,分析稅收的收入結構,并對完善地方稅收若干問題進行探討,提出優化江北地方稅收收入結構的若干政策建議,以便更好地掌握全區稅收結構特點,實現稅收與經濟的協調發展,并為江北區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1 稅收結構與地方稅收收入
稅收管理是指稅務機關依照稅法組織收人的管理手段。沒有稅收管理,稅務部門將喪失依法征稅的主動權,提高稅收征管水平無從談起,稅收活動也就無法實現;加強稅收管理,便有了依法治稅、依法征管的基礎,從而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才有了保證。
1994年實行分稅制,國稅和地稅的收入及相關稅種的分成,直接影響著地方稅收收入和地方財政收入。稅收管理的狀況對經濟有著廣泛的影響。從稅收收入的劃分來看,地方政府的固定稅收收入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契稅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加強稅收管理優化地方稅收收入結構得稅、營業稅、資源稅等。以所得稅為例,2002年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成的比例是50%和50%,從2003年開始,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成的比例就變成60%和40%。由此可知,在稅收收入總量一定的情況下,稅收收人結構的優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因此中性并帶有彈性的稅收結構,能夠保證稅收收入的合理有效增長;優化的地方稅收收入結構,能夠保證地方政府履行職能所需財力,對于促進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也是構建和諧社會,加強執政能力的重要保障。
2 江北地方稅收收入概況分析
2.1總量增長情況
我國現行的地方稅制模式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建立起來的。目前,江北地方稅收收人主要包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及其他各稅。統計數據表明,近年來江北地方稅收收入一直保持較快的增長勢頭,1998年江北實現地方稅收收入6552萬元,到2007年地方稅收收入猛增至185340萬元,增長近28.3倍,年均增長率達45%。
江北地方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1998年為3.51%,2007年為10.11%,最高的2004年為12.3%。按國際慣例,實現分稅制的國家地方稅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在7%以上,江北這一比重已達到國際平均水平。總之,無論是從絕對量還是相對量來看,江北地方稅收收人都保持又快又好的增長勢頭。
2.2主要稅種增長情況
江北地方稅收收入主要稅種包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等四大類,其中,企業所得稅收入已連續7年超億元,營業稅收入已連續5年超億元。但是受近年來房地產業飛速發展的推動,房地產業、建筑業實現的營業稅收人增長迅猛,目前營業稅已經在總量上大大超過企業所得稅,成為江北區地稅收人的第一大稅種。2007年,江北營業稅收人為80392萬元,占地方稅收收入185340萬元的43.38%;企業所得稅收人為539l3萬元,占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為29.09%;個人所得稅收人為24835萬元,占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為13.4%。可見,兩個所得稅和營業稅兩項收入占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已達到85%以上,成為江北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值得注意的是,所得稅在日、韓是地方稅主體稅種。如日本都道府縣稅收收入4o鬈來源于事業稅,市町村稅收收入中51%為居民稅收入;韓國市郡級稅也以居民稅為主體稅種之一。所得稅適宜于作地方稅的特點主要有:(1)稅源潛力大;(2)依能課稅,能更好體現公平原則;(3)較好地體現受益原則。江北地方稅收收入結構的基本格局也充分表明所得稅在地方稅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在但將所得稅作為地方稅收的主體稅種要求地方政府有較高的稅收征管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又限制了所得稅成為地方主體稅種的進程。
3 優化地方稅收收入結構若干問題探討
3.1主體稅種選擇
地方稅主體稅種的地位不是絕對的,一成不變的,而是應該依據經濟發展水平,各稅種的成長性,分階段、動態地確定地方稅主體稅種。正確選擇地方稅主體稅種是建設和完善地方稅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進一步優化地方稅收收入結構的關鍵環節。地方稅主體稅種的選擇應滿足兩個基本條件:稅源充足穩固、稅基具有普遍性。因此,基于江北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地方稅制結構現狀,并借鑒國際經驗,現階段可以選擇、確立營業稅作為江北地方稅主體稅種;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未來逐步將財產稅和營業稅作為江北地方稅主體稅種。
3.1.1營業稅
從1994年分稅制以來,除個別年份外營業稅收人占江北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超過40%,居第一位。營業稅依據明確、征收普遍,作為地方稅的主體稅種具有一定的穩定性。但是必須注意,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稅制改革的深入,營業稅征收范圍將會逐漸縮小,其中運輸、建筑等行業有可能劃人增值稅的征收范圍。雖然隨著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擴大,營業稅收入會有所下降,但是第三產業的發展,為營業稅的征收提供了廣闊的稅源,加之征管手段的日臻完善,營業稅仍將保持相當水平的收入規模。因此,營業稅有望在較長一段時間內保持江北地方財政收入重要來源的地位。
3.1.2財產稅
我國現行的財產稅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等,以及尚未開征、醞釀實施的遺產稅。隨著經濟發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業人口不斷涌人城市,普通住宅和其他房地產將不斷增長,房產稅稅源充實穩定。同時,房產具有地點固定,不能移動、不可隱匿等特點,便于稅收征管。隨著“汽車時代”的到來,繳納車船使用稅的納稅人將越來越多,車船使用稅的增長值得期待。隨著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等交易的增加,契稅也會呈現較快的增長勢頭。同時,中產階層的興起為開征遺產稅奠定了客觀條件,未來遺產稅收入也很可觀。因此,財產稅具有稅源的廣泛性、征收的區域性和固定性等特點,征收成本很低,未來財產稅必將成為地方稅的主體稅種之一。
3.2關注所得稅
2002年以前,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是地方稅的重要稅種,也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從20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改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不再屬地方稅種。從嚴格意義上講,不能把所得稅歸為地方稅體系,但研究地方稅收收入又必須注意所得稅問題。這是因為,隨著個人收人的不斷增長和內外資企業的規模擴張,地方最終能拿到所得稅收人仍是相當可觀的,完全排除所得稅來研究地方稅收收人結構的優化問題是不完整的。因此,隨著經濟的持續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所得稅收人占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有望穩步提高。
4 優化地方稅收收入結構的幾點建議
4.1突出地方稅主體稅種
4.1.1鞏固營業稅
營業稅作為現階段江北地方稅主體稅種是由江北實際所決定的,確保地方稅主體稅種,尤其是營業稅的穩定,是支撐江北地方財力的客觀要求。因此,大力推進第三產業的發展,這不僅有助于產業結構的優化,而且對培育新的生財點、提高營業稅收人乃至地方稅收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1 .2統一房地產稅
我國現行的和房產、土地有關的主要稅種有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對內資企業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房地產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是區級固定收人,土地使用稅是市、區縣共享收八。這3個稅種其實都和房產、土地密不可分,同屬于不動產稅性質。本著統一內外稅制、簡化稅種的原則,有必要將這3個稅種合并統一征收房地產稅,并合理確定稅率,使該稅種能夠隨著房地產的增值而不斷增加,使其成為區級收人主體稅種,使區縣的利益得到保證。
4.2改革稅收計劃分配方法
有必要改革稅收計劃分配方法,將稅收改入增長與gdp增長掛鉤,將gdp作為制定稅收計劃分配的主要依據、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稅收收人增長的可信度,另一方面對宏觀經濟的健康運行可以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各級政府要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培植新的稅收增長點,例如支持第三產業和非公經濟的發展,使其為地方稅收增收提供更多的稅源。
4.3既要狠抓重點稅源,又要不放松一般納稅戶
重點稅源戶納稅情況可以左右江北地方稅收收人的整體形勢,對稅收收人任務的完成和穩定增長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抓住了它們,也就抓住了組織收人的“牛鼻子”。目前江北重點稅源戶納稅已占地方稅收收人的50%以上,要隨時了解和掌握重點企業的生產、經營及稅款的實現、入庫、欠繳等情況,努力提高其申報人庫率。要通過抓重點稅源,達到穩定和調控收入的目的。在狠抓重點稅源的同時,要堅持抓“大”不放“小”。無論稅源收人大小,都要十足收齊。要堅持“大稅小稅一起抓”的原則,在加強對主體稅種征管的同時,繼續加大對零散小稅的管理,努力挖掘稅收潛力。
4.4加強第三產業特別是新興行業的稅收管理
近幾年盡管采取了許多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但仍有部分領域管理偏松,存在稅收死角,漏洞較大,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還會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今后要進一步拓寬視野,加強稅收政策研究,按照稅法規定,不斷拓展征稅領域.要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特別要加強對郵電通信、金融證券、房地產、廣告咨詢、飲食娛樂等領域和高消費區、高收人群體的稅收征管,以第三產業稅收的較大幅度增長,來推動整個江北地稅收人的穩定增長。
論文摘要:面對“收入中心說”給稅收管理帶來的負面效應、征管質量考核中指標體系不夠完善以及納稅中報方式陳舊,稅源監控管理弱化,公平原則無法在稅務管理中得以體現等問題,如何進一步完善稅收考核指標體系,實行專業化環節管理,是稅收管理實踐中亟待解決的一個課題。
要建立起一個適應信息時代要求,符合“WTO”運行規則,具有中國特色的科學、嚴密、規范、高效的稅收管理體系,就必須要淡化稅收收入計劃任務管理,強化稅收管理質量考核,實現信息化支持下的專業化分工、流程化操作、環節化管理,推進依法治稅。本文將就如何改進我國稅收管理工作作一初步的探討:
一、完善稅收收入任務管理,逐步建立淡出機制
“WTO”運行規則,要求稅收注重體現一種“公平”與“中性”原則,強化依法行政,淡化稅收收人指標考核,正確處理好稅收收入計劃任務與“依法治稅”的關系,可采取以下改進措施:
1.增強稅收收入計劃的科學性。在確保稅收收入計劃任務時,要緊密結合經濟形勢的變化,科學預測稅源,改變現行的“基數增長法”,以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為原則,根據稅收收入的增長與GDP增長的相關關系,將GDP指標作參考,運用彈性系數法和稅收負擔率法,來科學合理地編制稅收計劃指標。
2.改變現行稅收計劃考核辦法,實現稅收計劃數量考核逐步向稅收征管質量考核的轉變,把是否依法治稅作為一項主要的考核內容。
3.避免稅收任務下達時的層層加碼,國家在下達稅收計劃任務時,應考慮了各種相關因素,應將其指標作為各級地方政府的參考性的指導性指標,盡量避免地方政府脫離實際,層層加碼,造成更多的負效應。
二、健全稅收質量考核體系,實行全面質量考核
順應依法治稅和信息時代的要求,現階段必須健全和完善稅收征管質量考核,實行全面質量管理,主要應采取以下幾點措施:
1.增加考核指標,擴大考核范圍,應制定屬于稅務機關職權范圍內,經過主觀努力可以達到的考核指標,如:增設“征管檔案管理合格率”“執法程序規范率”“執法準確率”,變“稅務登記率”為“稅務登記準確率”和“未登記處罰率”,改“申報率”考核為“申報準確率”及“未申報處罰率”考核。
2.簡化考核辦法,細化指標口徑,規范指標臺帳。要對各考核指標的取數口徑進一步細化,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統一,以體現一致與公平,同時根據各指標的不同,設計統一的標準化考核指標明細臺帳,便于考核時的人為操作,提高考核剛性,考核宜采取日常登記臺帳,季度生成指標,年度上級檢查的辦法。
3.提高各類數據采集與考核指標生成的科技含量,逐步形成信息技術條件下有效的考核指標體系,科學的指標考核辦法,公平的考核激勵機制,制定嚴格的執法責任追究制度,把征管質量考核與目標責任制考核結合起來。
三、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征管方式改革,實現稅收管理的信息化與社會化
目前,我國稅收征管方式與國際發達國家相比還較落后,稅收征管大多以手工操作為主,手工操作的缺陷就是成本高、效率低、稅收流失嚴重。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目前稅收管理實際,筆者認為:在我國,應加快應用信息化技術,建立一套功能齊全信息共享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大力探索推行各級征收單位征管數據庫的集中,在市(地)范圍內建立起集中統一的征管數據庫,為稅務機關異地征收、納稅人異地申報納稅創造條件,從而便于獲取和掌握全面、正確的信息,實現正確決策,提高稅收政策實施的水準和質量。同時,在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雙方,應加快辦稅和管稅手段、方式的改革進程。即與納稅人、金融機構進行了三方計算機聯網并通過互聯網和電話中繼線,在有條件的企業中推行了網上辦稅并對規模較小、不具備網上辦稅的企業甚至個體納稅人中推行Ic卡申報、軟盤申報和電話語音辦稅等多元化申報方式,使企業和個體戶只要上網、通過磁卡或撥打辦稅電話便完成申報、繳稅、政策咨詢、涉稅舉報等項事宜,開展多元化的申報方式,給納稅人辦稅極大方便,不僅可簡化辦稅程序,降低辦稅成本,而且使申報審核、稅款征收、受理咨詢等大量事務性工作,全部由計算機進行處理,減輕了稅務人員的工作量,也實現集中征收,極大地提高了稅收管理效率。
一、宏觀稅收負擔水平的界定:影響因素與國際經驗
(一)宏觀稅收負擔水平的影響因素
宏觀稅負是指一個國家的總體稅負水平,一般通過一個國家一定時期內稅收總量占同期GDP的比重來反映。
論文百事通準確把握一定時期的宏觀稅負水平,需要全面、充分、科學地考察和分析影響宏觀稅負水平高低的因素,從中找出規律性的認識,正確處理宏觀稅負與這些影響因素之間的關系。一般說來,一定時期的宏觀稅負水平高低的決定因素主要有經濟增長水平、政府職能范圍和政府非稅收入規模。
1.經濟增長水平因素。一個國家一定時期宏觀稅負水平的高低與經濟增長水平正相關。經濟增長水平愈高,社會產品愈豐富,人均GDP的水平就愈高,這樣稅基就比較寬廣,整個社會稅收的承受能力就強。因此,經濟增長水平較高的經濟發達國家,其宏觀稅負水平要高于發展中國家。從理論上講,宏觀稅負水平增長應與生產力發展水平協調同步。據有關專家測定,西方國家稅收收入增長對GDP增長的彈性系數通常大于1,而這一彈性系數在我國保持在0.8左右是比較合適的。
2.政府職能范圍因素。一定時期宏觀稅負水平的高低取決于政府職能范圍的大小。政府職能范圍寬、事權多,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數量就多,宏觀稅負水平就應高一些,反之則低。現代社會中政府的規模和作用范圍日益擴大。政府職能范圍拓展,必將使政府支出的規模不斷膨脹,要求有較大規模的稅收來支持,這樣必然要求宏觀稅負水平不斷提高。在稅收收入成為政府主要收入來源的情況下,我們可以用一定時期財政支出占稅收收入的比重來反映稅收對政府履行其職能的支持程度。根據灰色模型的測定量,稅收規模對政府履行其職能提供穩定的支持,一般應滿足:-0.03<政府職能稅收支持的發展系數<+0.03.
3.從非稅收入規模因素。稅收并不是政府籌集財政資金的惟一方式和渠道。在衡量宏觀稅負水平時,需要考察政府通過非稅方式取得的收入規模的大小。因為一定時期內整個社會創造的可供分配使用的GDP是一個定量,政府的各種收入都來源于當期社會所創造的GDP,在滿足政府一定支出需要的情況下,通過非稅形式取得的收入規模大,通過稅收取得的收入規模必然減少。在我國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以上繳利潤代替稅收,從而導致稅制結構簡單,稅收數量減少,財政收入中企業利潤的份額大,而稅收的份額則相應少,宏觀稅負水平也隨之較低。但是合理的稅負,則要求稅收收入與非稅收入相結合,統籌安排。從各國財政收入構成看,都有或多或少的非稅收入。如日本、美國、法國、荷蘭、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等國中央政府的非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都在10%左右。發展中國家非稅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約為15%~25%.所以,稅收負擔并不是納稅人的全部負擔,政府取得財政收入也不僅僅只有稅收一種形式。要保證宏觀稅負水平合理化,首先應保證政府收入形式規范化。按照灰色模型的測定量,在政府收入形式較為規范的條件下,實際稅收狀態與稅收基本能力的發展系數的差距應小于0.03.
(二)宏觀稅收負擔水平的國際經驗
早在1983年,原世界銀行工業部顧問基思?馬斯頓采用實證分析方法,選擇21個國家,通過比較分析揭示了宏觀稅負水平與經濟增長的基本關系。他得出的結論是:低稅國家的人均GDP增長率、公共消費與私人消費的增長幅度、投資增長率和出口增長率、社會就業與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幅度均大于高稅國家。稅收與經濟增長之間的變量關系是:稅收占GDP的比值每增加一個百分點,經濟增長率就下降0.36%.高稅收負擔是以犧牲經濟增長為代價的,這幾乎成為一個普遍的規律,而對低收入國家來說,提高宏觀稅負水平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尤為明顯。稅收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是各國在確定宏觀稅負水平時非常重視的一個重要因素。通過對各種類型國家宏觀稅負水平的比較分析可以看到,西方發達國家的宏觀稅負水平是逐步上升的,目前的平均水平為30%以上;發展中國家稅負平均水平一般在16%~20%之間。
按照稅收與經濟增長關系理論進行綜合分析,從發展中國家稅負水平的一般情況看,15%~25%這個區間的宏觀稅負水平較為適宜,比較符合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狀況和平均利潤水平。
二、我國宏觀稅收負擔水平的分析
(一)宏觀稅收負擔水平與經濟增長水平的比較
一般認為,隨著生產力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一個國家人均GDP水平增加,宏觀稅負水平也不斷提高。我國人均GDP水平自1991年以來一直保持著6%以上的年增長率,是宏觀稅負水平提高的基礎。但是由表2可見,從1994年以后,稅收占GDP比重的增長要高于人均GDP水平的增長速度。我國稅收收入增長對GDP增長的彈性系數在1996年以前是小于1的,即稅收增長速度低于經濟增長速度。從1996年開始,稅收收入增長對GDP增長的彈性系數超過1,在2005年達1.285.從稅收收入增長對GDP增長的彈性系數的變化,可以明顯地看出近幾年我國宏觀稅負在多年下降滯后轉向升高趨勢,具有一定的恢復性質。但是,這一上升的過程恰好發生在經濟增長速度下降時期,與宏觀經濟調控的方向相背離。
(二)宏觀稅收負擔水平與政府執行職能需要的比較
我國尚處于經濟體制轉軌時期,政府和市場的分工尚不完全清晰,政府職能的界定還存在不規范之處,這需要通過深化改革來調整。但應看到,雖然我國財政收入逐年增長,仍不能完全保證政府職能部門運轉及公共支出的基本需要。不少基層政府仍是“吃飯財政”。我國財政在增加農業、科技、教育等重點支出方面雖然盡了很大努力,但仍然難以滿足各方面發展的需要。以教育為例,我國財政用于教育的支出占GDP的比重1994年為2.19%,到2005年為2.54%,仍然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從發展的需要看,隨著人均GDP的增長,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也會不斷地增加,公共支出占GDP比重的不斷擴大已是被許多國家發展實踐證明了的一個規律。目前我國在改善人民群眾生活環境、縮小地區發展差異、促進要素流動、提高國際競爭能力等各方面都對公共支出水平有著越來越高的要求。
我國財政除了公共支出增長的壓力以外,還存在著相當大的潛在的財政支出負擔。多年的國債已經積累到相當規模,每年的國債還本付息支出已經占了財政收入一個不小的比例。雖然1997年以后國債規模的擴大與宏觀經濟調控的需要有關,并不完全是因為財政困難所致,但是財政每年要承擔相當數量的國債還本付息任務。以2005年為例,國債還息支出達730億元,占財政支出的13.2%;國債還本支出為1579.82億元,占當年債務收入的37.8%.在新的社會保障制度運行和人口的老齡化過程中,為支付改革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的社會保障開支和承擔越來越多的老齡人口的社會保障負擔,也形成財政潛在負債。沖銷部分國有銀行呆賬和地方政府償還債務也將是財政不可回避的一個負擔。從這些方面看,我國目前稅收占GDP比重水平與政府職能履行所要求的財力水平是不夠適應的。
(三)宏觀稅收負擔水平與企業負擔的比較
宏觀稅負水平與企業稅負有關,但兩者又是不同的。企業稅負水平主要取決于其適用稅種的實際稅率的高低,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企業稅負水平的高低是影響宏觀稅負水平高低的基礎性因素。宏觀稅負水平除了受稅種和稅率的影響之外,還受到稅基和稅源范圍的影響,即使稅種和稅率不變,甚至有所減少和下降時,如果稅基和稅源擴大,也有可能導致宏觀稅負水平上升。如歐盟各國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持續采取降低稅率的措施,但其宏觀稅負仍不斷上升,歐盟經濟貨幣聯盟區域2005年稅收占GDP比率高達45%,使宏觀稅負達到歷史新高,比美國和日本高出14%.其原因就是歐盟各國在降低稅率的同時,采取了擴大稅基和加強征管的措施。因此企業的稅負輕重并不能簡單地看這個國家的稅收/GDP比率,而且要看這個國家基本稅種的稅率。
我國近幾年宏觀稅率上升,但企業基本稅種的名義稅率并沒有變化,工商稅收各稅種的法定稅率仍然保持在1994年稅制改革時的水平上。企業的實際稅率則是有升有降,一方面由于財稅部門加強稅收征管,糾正地方政府隨意減免稅收等措施而使實際稅率上升;另一方面,1994年以來政府也出臺了一些新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對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提高出口產品的退稅率等,則起到了降低企業實際稅率的作用。當然,在不同產業、不同類型企業之間,實際稅率的這種升降分布是有所不同的。因此,比較客觀地看,近年宏觀稅負上升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增加了企業的稅負。
通過上述分析,作者得出以下幾點結論:(1)我國政府制度內的收入(指預算內和預算外收入的總和)占GDP的比重與國際上相近經濟發展水平的國家接近,尚在正常范圍內。但是還存在相當大的制度外政府收入,加大了政府實際集中資源的比例。(2)我國宏觀稅負上升的過程中,企業的法定稅率并未提高,總體上講是屬于恢復性和發展性的上升。但是企業確實存在基本稅率較高與制度外非規范負擔過重的問題。(3)雖然宏觀稅負上升,稅收收入有了較大的增長,但政府為執行基本職能和滿足基本公共需要的財力仍然存在不足現象。(4)我國近年稅收收入的增長速度高于GDP的增長速度,稅收彈性系數提高較多,與經濟低速增長時期擴張性財政政策目標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宏觀稅負水平的合理化并不單純是稅率水平調整的問題。
三、我國宏觀稅收負擔水平的理性選擇
宏觀稅負合理水平的選擇首先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我國目前還沒有脫離發展中國家二元經濟結構的特征,人均GDP水平比較低,這說明社會的剩余產品率還不高,難以提供更多的稅收收入,因此宏觀稅負水平不宜過高。據世界銀行的調查資料顯示,一國宏觀稅負水平與該國人均GDP呈正相關,人均GDP在26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國家,最佳宏觀稅負為13%左右;人均GDP在750美元左右的國家,最佳宏觀稅負為20%左右;人均GDF在2000美元以上的中等收入國家,最佳宏觀稅負為23%;人均GDP在10000美元以上的高收人國家,最佳宏觀稅負為30%.參考國際經驗,就政府制度內收入占GDP比重這一意義的宏觀稅負來說,我國應選擇在20%左右。如果政府制度內收入中的非稅收入占5%左右,則稅收收入占15%左右比較合適。
我國稅收以流轉稅為主體,企業是稅收的主要提供者,企業納稅人的承受能力是宏觀稅負合理水平選擇的重要依據。由于國有企業改革尚未完成,全社會經濟增長模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尚未完成,加上近幾年世界經濟不景氣,國內經濟增長速度放慢,企業經濟效益不佳的局面近期難以徹底改觀,企業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宏觀稅負的上升應以不增加企業稅負為基本前提,并且應為減輕企業的稅外負擔創造條件。
從政府履行職能所需要的財力來看,實踐已經證明前幾年占GDP1l%左右的稅收收入無法滿足各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產品和調節經濟的需要,還造成了對預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的過度依賴,帶來了管理上的困難和資金使用效率的低下。從發展的趨勢看,社會對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要會隨著人均GDP的提高而增長,在體制改革過程中社會保障壓力會增大,稅費改革等整治政府制度外收入的措施都需要一定的政府財力條件,因此,政府制度內收入占GDP的比重回升到20%左右也是必要的。
綜合我國生產力的水平、企業效益狀況及政府履行職能的需要,參考宏觀稅負水平界定的國際經驗,在整頓政府收入渠道,取消制度外收入,理順稅費關系和加強稅收征管的基礎上,將我國制度內政府收入的宏觀稅負水平保持在20%左右,稅收占GDP比重保持在15%左右是合理的。在宏觀稅負的變動趨勢上,應當使其能夠隨著GDP的增長而提高,即將稅收彈性系數保持在1以上,但不能過高。
四、我國宏觀稅收負擔水平的優化途徑
(一)整頓政府收入渠道,理順稅費關系
在政府存在大量非規范的制度外收入的情況下,宏觀稅負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實際意義,即使降低稅收占GDP的比重,也不一定能夠減輕企業和納稅人的實際稅負。在總體負擔較高的情況下,很多人提出減稅的主張,而實際上如果采取只重視減稅,而忽視對制度外收入的整治,結果只會導致分配秩序的進一步混亂和加重企業的負擔。因此,徹底整治政府收入渠道,理順稅費關系,減少非規范的制度外收入是我國宏觀稅負水平合理化的首要任務。
由于各種亂收費是造成我國稅收收入占GDP比重低,而政府部門實際集中財力占GDP比重高,企業負擔重的主要原因,解決目前政府收入形式不規范的混亂局面,關鍵是理順稅費關系,建立起以稅收收入為主,收費為輔,稅費并存的財政收入運行機制。理順稅費關系必須在合理界定政府職能范圍的基礎上,對現行名目繁多的收費項目,根據其不同的內容實行取消、改稅、規范和轉制措施:(1)取消非規范的制度外收費;(2)將具有稅收性質的基金和收費,通過擴大現有稅種稅基或設置新稅種的辦法實施“費改稅”;(3)在取消不合理收費、對一部分收費項目實行“費改稅”的基礎上,對需要保留的收費項目,國家通過法律法規予以規范,保留的收費項目應嚴格限定范圍,并實行公開化;(4)結合政府職能的轉變,使經營性的事業收費轉向市場。
(二)調整稅收結構,規范稅收優惠政策,嚴格稅收征管
由于我國同時存在企業承受能力弱和政府財力不足的矛盾,實現宏觀稅負合理化,關鍵是要在不加重企業負擔的前提下,保證政府履行職能的需要。為此,需要完善和調整現行的稅收格局,規范稅收優惠政策,嚴格稅收征管,以增加稅收收入。
完善和調整稅收格局主要應合理擴大部分稅種的稅基和擴大非企業稅收。如適當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可以先擴大到交通運輸業;擴大消費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耕地占用稅等稅種的征稅范圍。提高目前低稅或無稅的產業部門和某些經濟行為的稅收貢獻率,如適當提高第三產業的實際稅負。強化個人所得稅,在增強收入調節功能的同時,提高居民繳納稅收的比重,改善稅收格局。可以通過逐步完善法人支付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和個人財產、收入申報制度,強化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制度。同時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結合完善地方稅體系,開征一些新的地方稅稅種,如財產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等。
過多的稅收優惠以及由于稅收優惠管理不嚴而衍生的任意減免稅、越權減免稅,是以往我國稅收占GDP比重過低的一個重要原因,同時也影響了稅收的公平性,不利于進行公平的市場競爭。繼續清理過多的稅收優惠規定、嚴格稅收優惠管理,是增加稅收收入、保持合理的宏觀稅負水平的必要措施。各級政府應改變靠減免稅收來促進經濟發展的思路,規范和完善目前對各種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海沿邊開放城市實行稅收優惠的政策,糾正這些地區竟相以稅收優惠和減免稅來吸引投資的做法。稅收優惠和減免稅應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稅收優惠的方式,除減免稅外,應主要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形式。杜絕任何稅法規定之外的稅收優惠和減免稅。要堅持依法治稅,強化稅收征管,減少稅收流失,保證稅收政策目標的實現,保證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
(三)宏觀稅收負擔水平與宏觀調控政策的協調
論文摘要:稅收是國家財政的基本來源,擴大稅源、增加稅收是國家財稅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然而,在利益的驅動下,很多企業都絞盡腦汁地要減輕稅負,于是就產生了避稅和節稅行為。本文從基本概念和特征入手,對避稅和節稅進行比較分析。
一、“避稅”的概念和特征
1基本概念
避稅,即稅收規避的簡稱,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或稅法允許的辦法,通過對經營事項進行事先籌劃,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達到減免稅負的目的。
各國對避稅概念的理解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避稅,是指納稅義務人為減輕稅負所采取的一切行為。進一步可將其分為正當避稅和不正當避稅1,其中正當避稅也稱合法避稅,是指納稅人依據稅法規定,作出符合稅法宗旨并能減輕納稅義務的行為;不正當避稅則指行為人利用稅法漏洞,通過人為的安排,減輕稅負的行為。
2特征
(1)非違法性。避稅是一種非違法行為。
(2)提前性,亦稱前瞻性。即在納稅前,就需要對經營過程的中涉稅行為進行相關的籌劃和安排。
(3)受益性。其中有兩層含義,一是低稅負,例如運用低稅率,可以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二是延長納稅時間,將納稅期推后,可以間接減輕稅收負擔。
(4)權利性。避稅實際上是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合理地運用稅法所賦予的權利,來實現減輕稅負的目的。
二、“節稅”的概念和特征
1基本概念
節稅,是指納稅人采用合法的手段減少稅款,即稅款的“節約”。它是指在稅法規定范圍內,當有多種納稅方案可選擇時,納稅人以稅收負擔最低為標準來進行選擇。
節稅行為因符合稅法宗旨和政策意圖,因此常為各國政府所鼓勵和提倡。
2特征
(1)合法性,節稅是通過對稅收法規進行分析研究后,作出的優化稅收的選擇。
(2)符合國家的政策導向。從宏觀經濟調節來看,稅收是調節市場經濟以及生產者、消費者行為的有效的工具,政府通過稅收政策,引導納稅人的生產、消費行為,以實現政府調控經濟,引導消費的目的。
(3)普遍存在的經濟現象。各國在制定稅法時,都會制定一些優惠政策,這些政策為納稅人的節稅行為提供了前提,使得節稅行為具有普遍性。
(4)形式多樣性。稅收政策在地區、行業或者企業之間存在著差異,差異越大,那么納稅人的選擇余地就越大,節稅的形式也就越多。如利用地區差別、科技含量差別、出口優惠等,都具有可行性。
三、“避稅”和“節稅”的區別與聯系
1從立法角度看,二者內涵不同
節稅具有合法性,而避稅有非違法性。節稅順應立法精神的,而避稅則違背立法精神。避稅是以不違法的手段達到減免納稅義務的目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國家稅法,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間接影響稅收制度的公平性。
2從宏觀經濟角度看,二者對經濟、社會影響不同
企業選擇節稅,會造成政府稅收收入的暫時減少,但從長遠來看,企業通過節稅,會獲得更多的收入,這樣使生產者有更高的積極性以及更多的資金去再投資,形成一個良性循環,政府可以通過擴大稅基而獲得額外的稅收收入。同時,普遍推廣節稅有助于國民納稅意識的提高,促進納稅人學習和研究稅法。
避稅在形式上與偷稅截然不同,沒有公然違反稅法,但它也是利用稅法和國家政策的“漏洞”和缺省環節,使得國家稅收收入減少,妨礙了稅收職能的發揮。同時,避稅會影響納稅人的心理平衡,使得一些納稅人會朝著有政策漏洞的行業、部門去生產、投資,不利于社會產業結構的優化,甚至會引起經濟的不正常發展。
3從微觀經濟角度看,二者對企業的影響不同
節稅可以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是獲得稅后利潤最大化的正確途徑。企業進行節稅籌劃活動,可以增強企業對資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企業自身的經濟效益,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壯大。
避稅是以現行稅收制度存在的漏洞為前提,如果稅收政策變化,一定會影響企業的稅收狀況,進一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因此,稅收政策的不確定性會使企業不能進行長期的生產發展計劃,導致生產計劃的短期性。一旦稅制完善,企業便束手無策,難以應付市場經濟中的不確定性。
4從國家的角度看,政府對二者持有不同態度
在很多國家,政府部門都提倡企業進行節稅籌劃,這樣可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從而又間接增加了國家稅收收入,是一種政府于企業的雙贏選擇。因此國家應在這方面積極宣傳,讓納稅人了解、認識節稅籌劃。
避稅,是一種國家不提倡的行為,雖然目前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提出反對,但由于避稅的非違法性以及對經濟的不利影響,我們還是應該自覺的反對這種行為。政府部門應該不斷改進和完善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科學合理地設計稅種,構建一個完善的稅收體系;同時出臺相關的反避稅方面的法律法規,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征管稽查水平,才能制止避稅的有效辦法。
5避稅與節稅的聯系
(1)主體相同,都是納稅人的行為;
關鍵詞:新公共管理 ;民生稅收; 稅收收入 ;瓦格納定律 ;實證
一、問題的提出
市場和政府的關系是公共經濟與公共管理等相關領域永恒的主題。黨的十以來,該命題在國家治理理念下依托財稅機制被科學重申,“更加尊重市場規律、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建立健全現代財稅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要求,反映了執政理念和執政水平的不斷優化。具體到稅收領域,依托瓦格納定律模型對近年來樣本國家及中國稅收收入變化趨勢進行實證分析,對進一步科學厘定政府和市場關系及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具有深遠意義。瓦格納定律由德國財政學家瓦格納在1882年提出,歷來被解釋為財政支出規模與經濟增長呈正比關系。新公共管理理念源自國際經驗,從合理限定政府邊界的視角對政府與市場關系進行重構,重在矯正政府越位。民生稅收理念則立足于中國國情,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從政府責任出發對政府與市場關系進行反思,重在矯正政府缺位。從新公共管理理念出發,實證分析我國不同稅種稅收收入是否具有瓦格納特性,并從實踐中總結稅收結構變遷規律,同時結合中國國情所強調的民生稅收的價值追求,對中國稅制結構提出針對性優化建議,這是對十理念的有機結合與緊密呼應。瓦格納定律數學模型是本研究的路徑依托。瓦格納定律的核心觀點概括如下:隨著經濟不斷發展以及人均所得不斷提高,社會需求也在不斷增多;為了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需求,公共部門的活動也會不斷增多,進而要求財政規模不斷增大。事實上該觀點成立必須要有一個假定前提,即不斷增多的社會需求只能由公共部門來滿足。這一前提否定了社會需求還存在其他滿足方式這一客觀事實。而濫觴于19世紀70年代末并迅速席卷全球的新公共管理運動,用事實證明了市場機制也能夠有效滿足某些社會需求。面對這樣的事實,瓦格納定律對于當前財政管理實踐的指導明顯暴露出力不從心的局限。而除了財政支出規模外,財政規模的另一對稱外延乃是財政收入規模。立足于新公共管理運動背景,將財政收入指標納入瓦格納定律的經典模型進行印證,結果是否能夠與支出視角的實證結論相吻合,成為本研究的邏輯起點和目標指向。最重要的是,通過對新公共管理運動以來世界各國不同稅種稅收收入的瓦格納特性分析,不僅在實踐上有利于從國際視野的高度為中國結構性減稅提供外部經驗支持,而且在破除“瓦格納定律”迷信的基礎上探討中國稅收結構優化,有利于豐富與深化中國特色的公共財政理論。
二、中國稅收收入的瓦格納特性檢驗
立足于中國國情,對照新公共管理運動價值取向,我國的結構性減稅改革事實上與新公共管理運動“小政府”的價值理念高度吻合,按照新公共管理的價值邏輯,可以推知財政收入規模變化趨勢應該呈收斂或平穩態勢,但實際情況正好相反,中國近年來的財政收入增速以超越GDP增速的狀態持續上漲,引發了廣泛的社會關注。在這種宏觀背景下,對中國稅收收入進行瓦格納檢驗,有利于反思中國稅制改革問題及尋求未來調整的方向。本文將新公共管理運動與中國實踐相結合,使用中國1994-2015年的統計數據,依托瓦格納定律的經典數學模型依次進行ADF檢驗、協整檢驗和Granger因果檢驗,檢驗的具體計算過程均通過專業軟件Eviews6.0完成。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瓦格納定律有六個數學表達式(詳見表1),但都是以財政支出指標為自變量,本研究以稅收收入指標替代財政收入指標,第二個數學表達式沒有對應指標,需要剔除,因此稅收收入的瓦格納數學表達式只有五個。就選用數據的起止時間而言,之所以選擇1994年作為起點,是因為中國財政體制在該年正式施行了分稅制,經濟上的民主和分權在制度層面得以實現,而瓦格納定律的內在假定條件之一即民主體制;除此之外,這一階段還是中國開始關注并效仿西方新公共管理改革的時期,以1994年為起點亦與新公共管理背景相吻合。選用的所有數據均來自相應年份的《中國財政年鑒》,并換算為以1994年為基期的真實值。指標說明如表2。為節省篇幅,以下正文僅列出對指標總稅收T的實證檢驗結果①。根據研究方法的基本要求,首先對指標LGDP、指標LT、指標LAT、指標LRT以及指標LAGDP各自數據進行ADF檢驗(相關結果詳見表3)。表3結果顯示,在5%顯著性水平下,稅收T各指標的對數與GDP的對數不能同階平穩,不可直接進行回歸,否則得出的結果將不可靠。下一步須對其一階差分序列進行ADF檢驗。如表4顯示,所有變量均為一階單整序列[I(1)]。同階單整序列滿足了協整分析的前提條件。運用Engle-Granger兩步法進行協整檢驗。結果如表5。表5數據顯示,協整分析的殘差序列平穩,證明相關被解釋變量與GDP指標之間具有長期協整關系。依托瓦格納定律五個數學表達式,對中國總稅收與GDP這兩個變量進行Granger因果檢驗(詳見表6)。考慮4期滯后,相伴概率P值小于0.1即可認為拒絕兩個指標不具有特定方向因果關系的原假設。根據表6數據,被檢驗的五個表達式在不同滯后期內由GDP至T方向的單向因果關系都成立,其經濟含義即中國稅收總收入在規模的趨勢變化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在增大,中國總稅收規模具有瓦格納特性。由表7可看出,中國稅收各指標中,僅有4個不具有瓦格納特性,分別是營業稅(T2)、消費稅(T3)、個人所得稅(T5)與房產稅(T7)。除此之外,其他所有稅種都具有瓦格納特性。
三、新公共管理及民生稅收視角下中國結構性減稅的深化
(一)中國結構性減稅存在的問題。由上文實證分析可以看出,在新公共管理運動背景下,中國分稅種指標絕大多數呈現出了不應該出現的瓦格納特性。進一步進行規范分析,具體問題涉及兩大方面:一是中國稅收規模增長出現了剛性趨勢,二是中國稅收結構出現了價值偏差。從稅收規模角度來看,1994年稅制改革后到2007年,稅收總量保持了10余年的高增長(圖1)。在此時期,稅收增長保持了18.4%的高速度,超出相應時期GDP增速。究其原因,除了經濟發展和征管技術優化之外,稅制體系中存在的重復課稅也是重要原因。就流轉稅而言,2009年之前的生產型增值稅制度,由于對設備的重復征稅導致法定稅基遠遠大于理論增值額,加之營改增前增值稅與營業稅并行導致的增值稅抵扣鏈條中斷,造成流轉稅的重復征稅;同時,2016年5月1日之前增值稅與營業稅長期并存的局面,不僅由于營業稅自身制度缺陷導致重復征稅,還因導致增值稅抵扣鏈條中斷加劇了重復征稅的程度。就所得稅而言,對投資產生的資本利得存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雙重課稅。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導致稅收增速超過GDP增速。圖1還顯示,2008年到2016年,中國稅收增長明顯呈現為先降后升再降的波浪型。2008年,稅收增長速度為18.9%,2009年迅速跌至9.8%形成谷底,2010年則又迅速回升至23%的水平,2011年保持平穩,2012-2016年則持續下降。究其原因,2008年由于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中國經濟增長進入下行通道;與此同時,為了應對金融危機,中國推出結構性減稅政策。兩方面原因共同作用,導致稅收增速在2009年出現驟跌。隨著積極財政政策的推行,中國的經濟增長獲得有效推動,加之稅收征管的強化,使得稅收增速又于2010年回升并于次年保持了基本穩定。2012-2016年稅收增速出現下降,其制度原因是結構性減稅尤其是營改增大力推進,導致減稅效應明顯。從稅收結構角度來看,中國雖然在新公共管理運動中強調科學厘定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大力提倡市場作用的有效發揮,但由于稅制改革過于關注對經濟增長的刺激,而相對忽略了對民生、公平等的踐行,導致稅收結構出現價值偏差。主要問題表現為:一方面,稅制改革的公平性有待進一步加強。新公共管理運動典型國家的稅制改革證明,對于公平的追求應作為稅制優化的基本原則,各國實踐也證明了改革的效果。而我國稅制改革更多是從刺激經濟的角度出發,偏重于效率。另一方面,具體稅種的調節作用發揮不夠理想,比較突出的有消費稅征稅范圍過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雜亂、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調節效應較弱、房產稅調節能力薄弱等問題。另外,現行分稅制下營改增后地方稅體系缺失問題也非常突出。綜上所述,中國結構性減稅進入深水區,如何使其更有效促進財稅體制作為國家治理基石的核心作用,須進一步加強相關研究與思考。(二)中國深化結構性減稅的政策建議。針對以上問題,綜合考慮新公共管理運動及民生稅收的要求,將國際稅收改革經驗與中國現實情況有機結合,中國深化結構性減稅可從以下三大方面進行努力:第一,優化增值稅制度。營改增作為最大的結構性減稅,實現了稅制完善效應、減稅減負效應、經濟優化效應和改革促發效應。截至目前,營改增全面推開一年有余,實踐中尚存在制度優化的余地。另外增值稅制度原生的缺陷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改革效率,為了避免這種后果,應對增值稅制度優化進行深入思考。第二,優化所得稅制度。新公共管理的價值理念要求政府盡可能少干預市場,反應在稅收制度上,企業所得稅制度應注意向“寬稅基、低稅率、少優惠”方向轉變,盡可能減少稅收制度對企業運營直接誘導,保證稅制的中性。民生價值理念對個人所得稅制度影響直接,應盡快落實個人所得稅由“分類”向“綜合”模式過渡,以高效發揮個稅的收入分配調節功能。第三,其他稅種優化。新公共管理理念要求政府科學適度地發揮應有職能,落實到政府不同層級上,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優化是其應有之意,將之與稅收制度優化結合,地方稅體系的優化是其著力點。另外,民生稅收的價值理念涵蓋對資源環境的關注,環境保護稅、消費稅、資源稅等相關稅種之間的配合優化,也應成為當前重點。
綜上所述,在新公共管理與民生稅收二維視角下,我國新一輪結構性減稅可以通過具體稅種的制度完善,有機整合不同稅種的不同優勢,使稅制結構進一步完善,調節作用更加有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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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在我國的稅收實踐中,雖然納稅人是導致稅收流失最主要的方面,但由于征稅人方面的原因而導致的稅收流失也不客忽視。運用預期效用理論,對稅務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建模分析的結果表明,應加強對稅務人員的管理,以防止和減少因稅務人員的違規所導致的稅收流失。
稅收流失是指各類稅收行為主體,以違反現行稅法或違背現行稅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導致實際征收入庫的稅收收入少于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計算的應征稅收額的各種現象和行為。在我國的稅收實踐中,雖然納稅人是導致稅收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但由于征稅人方面的原因而導致的稅收流失也不容忽視。征稅人是相對于納稅人而言的,它是指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的各級稅務機關以及稅務人員,本文所關注的是稅務人員的行為。
一、對一個簡單的稅務人員違規行為模型的簡要述評
在分析稅務人員違規行為對稅收流失的影響方面,我國已有學者在借鑒國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個比較簡單的稅務人員違規的模型。該模型為(s+B)(1一P)+(s—M)P>S,其中:S表示稅務人員的薪金收入;B表示違規收益,即稅務人員由于違規行為所獲得的收益;M表示稅務人員違規行為被查獲后受到的處罰,包括罰金、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等形式;P表示稅務人員違規被查獲的概率。該模型簡單給出了稅務人員違規的前提條件為B(1/p一1)>M,而制止稅務人員違規行為發生的前提條件則為B(1/p—1)<M。同時得出,稅務人員是否實施違規行為取決于違規收益、對違規行為的查獲概率和對違規行為的處罰程度。梁朋在《稅收流失經濟分析》的專著中對這一模型進行了更為詳細地探討,并對稅務人員違規如何導致稅收流失的機制在A-S模型的基礎上進行了分析。
上述關于稅務人員違規行為的簡單化的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設前提下:(1)稅務人員是風險中性的,其效用與收入之間是線性關系;(2)稅務人員的效用只取決于收入的多少;(3)稅務人員是不作道德判斷的完全理性人,只是追求其效用的最大化;(4)稅務人員是獨立作出行為決策的,只關心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其行為不受周圍環境(其他稅務人員的行為)的影響;(5)稅務人員違規所受處罰與違規收益的大小無關;(6)稅務人員的決策只涉及一個時期。
二、利用預期效用理論建立基本模型
本文擬對上述簡單化的模型作一些改進:(1)以“預期效用理論”作為模型的理論基礎;(2)借鑒國外學者對納稅人逃稅行為進行分析的A—s模型,將其建模方法應用于稅務人員的違規行為分析;(3)基本承接上述簡單模型的假設前提,但作一些必要的改進。以期更接近現實。這里首先將上述假設前提(1)和(5)分別修改為:稅務人員為風險規避者;稅務人員違規所受處罰與違規收益的大小成比例,其他假設暫時不變。根據這一思路,建立基本模型如下:
假定稅務人員的薪金收入為s,稅務人員實施違規行為所得到的違規收益為B,違規行為被查獲的概率為P,違規行為被查獲后稅務人員所受到的處罰(包括罰金、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等形式,將各種形式的處罰一律轉化為可計量的貨幣單位)與違規收益B成比例,即所受處罰為kB。則如果稅務人員的違規行為未被查獲,其凈收人為W=S+B;如果其違規行為被查獲,其凈收人為Z=S—kB。U(x)為稅務人員的效用函數,x表示收入,由于假設稅務人員為風險規避的,則有U>0,U”<0。稅務人員的預期效用是在可能發生的兩種狀態(即違規行為被查獲與否)下其效用的加權平均值,其權數分別是P和1一P,
即:EU=(1一P)U(W)+P(U)(z)(2—1)
如果稅務人員不實施違規行為,即B=O,此時其預期效用為u(s)。顯然,稅務人員選擇實施違規行為的前提條件為:EU=(1一p)U(w)+pu(z)>U(s)(2—2)
Ep:p<[U(w)一u(s)]/[U(w)一u(z)](2—3)
[論文關鍵詞]預期效用理論 稅收行為 稅收流失 稅收管理
[論文摘要]在我國的稅收實踐中,雖然納稅人是導致稅收流失最主要的方面,但由于征稅人方面的原因而導致的稅收流失也不客忽視。運用預期效用理論,對稅務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建模分析的結果表明,應加強對稅務人員的管理,以防止和減少因稅務人員的違規所導致的稅收流失。
稅收流失是指各類稅收行為主體,以違反現行稅法或違背現行稅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導致實際征收入庫的稅收收入少于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計算的應征稅收額的各種現象和行為。在我國的稅收實踐中,雖然納稅人是導致稅收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但由于征稅人方面的原因而導致的稅收流失也不容忽視。征稅人是相對于納稅人而言的,它是指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的各級稅務機關以及稅務人員,本文所關注的是稅務人員的行為。
一、對一個簡單的稅務人員違規行為模型的簡要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