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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貴州卷煙,稅收負擔率,重稅控煙,貢獻率
一、我國煙草行業的稅收制度。
(一)、煙草業涉及的稅種較多。
我國的煙草業通常是指煙草種植業、煙草制品業、煙草制品批發業。也就是說,煙草業涉及三大產業。目前,我國煙草業涉及的稅收包括煙葉稅、消費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其他各稅種。其中,煙葉稅、消費稅是對煙草業影響最大和最直接的兩個稅種。
煙葉稅是農業稅里惟一現存的稅種。2006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4號)公布施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購煙葉的單位為煙葉稅的納稅人。煙葉稅實行比例稅率,稅率為20%,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1994年1月1日起,國家把對卷煙征收的產品稅改為增值稅和消費稅,煙類產品的消費稅采用從價計征辦法,1994年確定的消費稅稅目為甲級卷煙、乙級卷煙、雪茄煙和煙絲,稅率分別為45%、40%、40%和30%,其中甲級卷煙暫減按40%征稅。1995年7月1日起,卷煙消費稅稅率調整為:甲級卷煙(含進口卷煙)50%,乙級卷煙40%,丙級卷煙和雪茄煙25%,進口卷煙50%。2001年6月起,甲級卷煙、乙級卷煙、雪茄煙和煙絲的稅率調整為45%、30%、25%和30%,同時對所有類別的卷煙實行從量計征,稅率為每箱150元。2009年5月1日起,甲級卷煙、乙級卷煙、雪茄煙的稅率分別調整為56%、36%和36%,與此同時,原來的甲乙類香煙劃分標準也進行了調整,原來50元的分界線上浮至70元,即每標準條(200支)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含70元)的卷煙為甲類卷煙,低于此價格的為乙類卷煙。此次政策調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了一道從價稅,稅率為5%。
按照我國的分稅制體制,煙草行業所創造的稅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其中,增值稅收入是中央地方共享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企業所得稅實行增量分成,由中央和地方分享;消費稅屬于中央稅,地方無權分享。
(二)、煙草業稅收收入較多。
就近些年來說,煙草業甚至是國內最大的單一稅源。從全國層面來看,2006年,根據《中國稅務年鑒(2007)》的有關數據整理,全國煙草業的稅收收入為2234.15億元,占全國稅收收入的6.05%。從省級政府層面來看,2006年,云南煙草業的稅收收入為390.91億元,占該省全部稅收收入的48.81%:湖南煙草業的稅收收入為208.97億元,占該省全部稅收收入的28.94%;貴州煙草業的稅收收入為86.36億元,占該省全部稅收收入的22.96%。
另外,煙草業稅收在其涉及的各個產業里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據《中國稅務年鑒(2007)》的數據測算,2006年,煙草制品業稅收收入為1819.46億元,占制造業稅收收入的比重為12.29%,是制造業最大的稅源;煙草制品批發業稅收收入為373.25億元,占批發和零售業稅收收入的比重為7.46%,是批發和零售業最大的稅源。
二、貴州省煙草行業主要稅種負擔率分析。
(一)、增值稅。
按照我國現行稅法,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的金額計算稅額,并實行稅額抵扣制度的一種流轉稅。國家稅務總局測算行業增值稅稅負的指標為:
行業增值稅稅負=行業實繳增值稅額/行業計征增值稅銷售額×100%
作為普通研究人員,筆者無法獲得行業計征增值稅銷售額的準確數據,無法復制上述計算方法。但從規律性的角度考慮,產品銷售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可以起到類似的效果。因此,筆者設計的增值稅負擔率如下:
增值稅負擔率=本年應交增值稅/產品銷售收入×100%
表1貴州工業企業與貴州省煙草加工業增值稅負擔率比較單位%
貴州省全部工業增值稅負擔率
貴州省煙草加工業增值稅負擔率
負擔率差異
2001
8.51
9.42
0.91
2002
6.4
9.81
3.41
2003
5.88
8.31
2.43
2006
6.02
11.18
5.16
2007
5.83
內容摘要:本文詳細描述和論證了歐洲國家基于雙重紅利理念的環境稅改革及其成效,并結合我國國情,分析了我國實現環境稅雙重紅利的局限與可能,進而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環境稅 雙重紅利 啟示
研究背景
環境稅雙重紅利,也稱環境稅雙贏效應、環境稅倍加紅利。其含義為,環鏡稅的開征不僅能夠有效地抑制污染,實現環鏡保護的目標;而且還可以通過稅收轉移,減輕社會福利成本或降低扭曲性稅收的比重,改變稅制對資本和勞動的扭曲現象,形成更多的社會就業和國民生產總值,獲得非環境受益。
國外關于環境稅雙重紅利的研究由來已久。Tullock(1967)、Kneese & Bower(1968)在對水資源的研究中提出,環境稅不僅能改善環境質量,而且能通過收入的返還削減稅收的扭曲效應,減少稅制效率損失,帶來“超額收益”。此外,Nichols(1984)、Lee & Misiolek(1986)等也分別闡述了這一思想。Terkla(1984)首次對環境稅收入替代其他稅收的效率改進進行了實證分析和數學計算。Pearce(1991)提出對污染行為征稅取得的收入,應當被用來減輕社會福利稅費的負擔,進而實現改善環境和降低福利成本的雙重效應。Bovenberg (1999)對環境稅的雙重紅利進行了更全面和深入的闡釋。
國內關于環境稅雙重紅利的理論研究較少。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生態平衡日益破壞。利用環境稅收手段來激勵和約束人們的行為進而使之符合環境政策目標,已成為大勢所趨。而如何在實施過程中實現雙重紅利效應,就成為我國財稅界關注的焦點和重點。
歐洲國家環境稅雙重紅利改革分析
隨著環境稅雙重紅利理論的提出,歐洲各國在20世紀90年代進行了一系列的環境稅制改革。如表1所示,盡管各國采取的具體措施不同,但都體現了“雙重紅利”的核心思想。一方面,開征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垃圾填埋稅、汽油產品稅等環境稅種,促進污染企業外部成本內部化,另一方面,降低所得稅減少稅收扭曲性,同時將環境稅收收入用于社會保險支出,減少社會福利成本。
從歐洲環境稅雙重紅利改革效果來看,由表2可知,第一,環境稅實現了第一份紅利,即各國環境質量有了明顯的改善。以CO2排放量為例,歐洲地區國家CO2的排放量減少了9.4%。究其原因,關鍵在于CO2稅的征收提高了生產要素碳的投入質量和使用效率,也迫使企業、特別是能源消耗企業調整產品結構或者轉向使用更為清潔的能源。
第二,短期內,環境稅實現了就業紅利,但沒有實現投資紅利。隨著政府不斷將環境稅稅收收入用來降低與勞動力相關的稅收,勞動力供給有了相應的增加,就業提高了0.44%。不僅如此,在社會保險支出循環和其它支出循環作用下(即把部分環境稅稅收收入貼補社會保險費用支出及其它支出),就業也分別增加了1.04%、0.05%。這表明環境稅實現了就業紅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環境稅沒有實現投資紅利,投資隨著環境稅的征收降低了0.42%。
第三,從長期來看,環境稅可以實現雙重紅利。盡管環境稅的征收使得企業投資短期內出現下降,但長期而言,企業投資卻增加了0.48%。環境稅之所以能產生長期投資紅利,其原因在于從技術進步角度上講,企業需要一定的時間周期來引進環境凈化設備,進而調整產品結構降低對環境的污染,因而隨著時間的推移,由新的征稅引起的投資萎靡將會逐步消失。除了投資紅利外,無論是CO2排放量、還是就業,長期內對環境稅都有積極的響應。這就意味著,在長期內,可以實現環境稅的雙重紅利。
我國實現環境稅雙重紅利影響因素分析
歐洲環境稅“雙重紅利”改革是一種有益的嘗試,它的順利推進離不開兩個有利因素:一是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由于所得稅占總稅收的比例普遍在60%以上,而且勞動力的供給彈性較大,因此,歐洲環境稅降低稅收扭曲性、提高勞動積極性和增加就業的雙重紅利效應就會較明顯;二是稅制綠化程度高,有利于實現環境稅的雙重紅利。
(一)不利因素
相比之下,我國稅制結構不合理以及稅收綠化程度低就成為阻礙我國環境稅雙重紅利的不利因素。首先,稅制結構不合理,流轉稅比重過高、所得稅比重過低。我國以流轉稅為主體,所得稅特別是個人所得稅所占的比重很低,這使得我國不存在通過單純降低所得稅來降低超額稅收負擔的客觀環境,而且由于這種稅制對勞動力供給的扭曲性不是很大,再加上我國勞動力的供給彈性小,即使對勞動力征稅,稅收的替代效應也不大,因而環境稅的雙重紅利效應在我國就不會明顯。其次,稅制綠色化程度不高。武亞軍(2002)指出, 即使考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及排污費和水資源收費,我國與環境相關的稅(費)占稅收總額的比重也僅為3.34 %,遠遠落后于環境稅實施比較成熟的歐洲。此外,我國大部分稅種的稅目、稅基和稅率都沒有從環境角度和可持續發展來考慮。這些都對我國環境稅實現雙重紅利帶來不利影響。
(二)可行性分析
盡管如此,我國仍然具有實現環境稅雙重紅利的可行性。
第一,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嚴重影響了經濟生產效率,并對貧困人口的生活水準產生直接的破壞。在這種情況下,環境質量已不僅僅是一種公共消費品,而是直接影響到勞動力素質及健康問題,因此,考慮環境改善所帶來的健康收益,就具有獲取第二份紅利的可能性。
第二,我國勞動收入負擔相對較輕,稅收對社會資源配置的扭曲以間接稅為主,而目前正在進行的以增值稅轉型為主要內容的間接稅改革為我國開征環境稅并獲取第二份紅利提供了有利條件。
第三,目前我國稅制正處在一個調整期,此時進行環境稅改革,不僅可以與其他稅收改革進行組合,而且由于環境稅收入會呈現倒U 型結構,因而與增值稅轉型以及其他稅收改革對稅收收入的沖擊相呼應,在一定程度上減緩稅制改革中稅收收入的振蕩。
我國開征環境稅取得雙重紅利的政策建議
歐洲關于環境稅雙重紅利的理論及實踐探究我國的稅制結構調整和優化提供重要的參考價值。為實現我國環境稅的雙重紅利,應根據我國國情,把環境稅的設計與整體稅制改革結合起來。
(一)逐步將排污費改為污染稅
污染稅的稅基應該主要以污染的排放濃度和數量為標準,稅率要根據特定地區的環境目標及環境狀況的變化而變化,即隨著環境治理邊際成本的變化,稅率做相應的調整。
(二)稅負從對勞動和資本的征收轉移到對資源和污染的征收
環境稅改革遵循的基本思路為,將稅負從對勞動和資本的征收轉移到對資源和污染的征收。這樣對能源、其它自然資源如土地和污染征收高稅收,會使工業、貿易和消費者產生一種強烈的經濟需求,即減少這方面的消費。相反,相應數量的稅負、社會保障成本等從勞動和資本中退出,以鼓勵企業家精神,并大大減少促使勞動力合理化的經濟壓力。
(三)逐步開征一些新的環境稅種
在保持現行稅負水平不變的前提下,逐步開征一些新的環境稅種,這樣既可以增加財政收入,同時還可以通過改變納稅人經濟行為的方式改善環境,符合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如燃油稅可減少對這些產品的使用,噪音稅可以用隔音設備投資,或對受害者進行補償,城鎮居民的垃圾稅可以彌補日益增長的城市垃圾的處理成本支出。
(四)對現有稅制進行調整
諸如針對不同產品根據其環境友好的程度,可以設計差別稅率的消費稅,調節消費者的使用方向。同時,盡快實現流轉稅轉型和所得稅改革,并適度降低企業所得稅等。
結論
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如何在發展經濟的同時推進環境稅并取得雙重紅利是目前亟需解決的重要課題。大量的理論與實踐表明,實施環境稅能否取得雙重紅利,其關鍵因素主要取決于具體的實施背景。論文通過梳理歐洲各國環境稅雙重紅利改革實踐,發現其環境稅改革可以有效的改善環境,與此同時,在短期內雖然沒有實現投資紅利,但卻實現了就業紅利。而從長期來說,歐洲環境稅可以實現包括就業及投資紅利在內的雙重紅利。進一步分析表明歐洲環境稅改革成功主要受益于以所得稅為主體、綠化程度高的稅制。就中國而言,雖然我國具有取得環境稅雙重紅利的可能性,但目前卻面臨著稅制結構不合理、稅收綠化程度低等不利因素。為此,論文對未來我國環境稅的設計提出四條建議,一是逐步將現有的排污費改為污染稅,以污染的排放濃度和數量為稅基,同時根據環境治理的邊際成本設定稅率;二是環境稅改革應遵循將稅負從對勞動和資本的征收轉移到對資源和污染的征收的基本思路;三是在保持現行稅負水平不變的前提下,逐步開征諸如噪音稅、垃圾稅等新的環境稅種;四是在上述基礎上對現有稅制進行調整,逐步提高整體稅制的綠化程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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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我國改革開發年來?國內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但是生態環境卻遭到嚴重破壞?目前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世界銀行與環境經濟專家在《關于中國環境污染的調查報告》中指出?中國大城市的環境污染狀況是世界上最嚴重的?全球空氣污染最嚴重的個城市有個在中國。嚴峻的現實促使我們必須改變思路?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走“綠色稅收”的路子?努力改善我國的環境狀況?實現可持續發展?這也是當前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綠色稅收也稱環境稅收?是指為了保護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推進清潔生產、實現綠色消費而征收的稅。自年以來?在西方發達國家中掀起了綠色稅制改革的熱潮。然而?我國現行稅制還未能充分體現生態環保目標?綠色程度不高。但是?綠色稅收在國際上卻是一種通行的經濟手段?其目的就是為實現特定的目標?通過強化納稅人的行為?引導企業與個人放棄或收斂破壞生態環境的生產活動和消費行為?同時籌集資金?用于生態環境與資源的保護?對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提供資金支持。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鑒國外綠色稅收成功經驗?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綠色稅收制度。
一、典型發達國家綠色稅收的情況及特點
美國?覆蓋面廣?優惠靈活。目前?美國聯邦和州兩級政府都開征了不同程度的環境稅。美國的環境稅種類較多?涉及能源、日常消費品和消費行為等多方面。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對燃料征收的稅。??汽油、柴油稅。聯邦汽油稅、柴油稅稅率分別為每加侖美分、美分。各州各項稅率不同從每加侖約美分到每加侖約美分不等。??高耗油車稅。該稅是聯邦政府對未達到最低燃燒指標的無效燃料課征的一種消費稅。??形成地下儲藏罐泄露基金的稅收。該稅由對汽油、柴油、飛機燃料和其他燃料課征的消費稅形成稅率為每加侖美分?對能源征收的稅。
煤炭稅。該稅是聯邦政府對煤炭征收的一種特殊國內貨物稅?用于為“煤肺病”患者提供社會保險基金。露天開采的稅率是每噸美分?地下開采的稅率是每噸美元。??開采稅。該稅是對自然資源?主要是石油和天然氣?的開采征收的一種消費稅?目的是通過影響開采速度來保護自然環境?對城市環境和生活環境污染行為的課稅。??一次性剃刀和舊輪胎稅。對一次性剃刀征收環保稅?舊輪胎稅則選擇在生產或進口環節征收。??垃圾控制稅和垃圾稅。垃圾控制稅是針對生產、批發和零售等所有經營活動后成為垃圾的產品征收的服務稅?其稅率是總收入或價值的。另外?個州中大約個地方社區對家庭垃圾征稅?每加侖的廢物包裝袋大約征收美元到美元。??氯氟烴稅。該稅以生產和進口氯氟烴類的數量為稅基?年稅率為每磅氟里昂美元?此后每年遞增美分。氟里昂的稅率被認定為基礎稅率?其他耗臭氧物按其耗臭氧潛能劃分等級?稅額為基礎稅率與耗臭氧潛能的乘積?稅收優惠和減免。美國環境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直接稅收減免、投資稅收抵免、加速折舊等方面。如利用太陽能和地熱能設備?設備投資額的可獲得稅收減免?利用可再生資源發電和利用生物發電?每千瓦可獲美分的稅收抵免?車主使用天然氣、石油、液化氣、電力等清潔燃料?酒精含量超過的酒精燃料?燃料費從總收益中扣除等。
荷蘭?種類多、詳細明確。荷蘭早在年就把綠色稅收引入稅制?是世界上最早開征垃圾稅的國家之一。現在?荷蘭綠色稅收收入約占總稅收收入的?的。
荷蘭綠色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垃圾稅、噪音稅、水稅、剩余糞肥稅等。燃料稅。該稅是政府為環境保護籌措資金而對汽油、柴油、天然氣等主要燃料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是燃料的生產商和進口商。燃料稅實行定額稅率?稅率由政府每年根據環境部確定的環境保護目標所需資金額來決定?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碳稅于年開征?年被改為能源碳稅?二者比例各占。二氧化碳稅對所有能源適用?電力是通過對使用燃料的征收而間接納稅的?能源稅部分對于一些能源密集型部門?大型天然氣消費者?是豁免的?碳稅部分不存在豁免?能源調節稅。納稅主體為經營能源的企業?從年開始把礦物油?汽油、柴油等?代替天然氣使用的家庭用戶和小型商業企業也列入納稅的對象。另外?該稅還對下列兩種情況免稅?一是用于運輸的燃料和用于溫室園藝部門的天然氣?二是不作燃料用途和用于發電的天然氣?水稅。水稅由兩部分組成?一種對污染水資源行為開征?稱為水污染稅。該稅根據排放物質的耗氧量和重金屬的量來征收?不同的水資源保護區稅率是不同的。另外一種是對水資源的開采和使用而課征的稅?稱為地下水稅?垃圾稅。開征目的主要是為收集和處理垃圾籌集資金。每個家庭是垃圾稅的征收對象?人口少的家庭還可獲得一定的減免。由于該稅不是依垃圾的量征收?未能真正體現環境稅的公平?政府還開征了政府垃圾收集稅?各地的政府可在兩種稅之間進行選擇??該稅的稅基是每個家庭產生的垃圾量?具體根每個家庭裝垃圾箱的量及每個垃圾箱的單位額來征收?剩余糞肥稅。剩余糞肥稅是中央政府對全國范圍內產生糞便的農場征收的一種稅?稅率是根據農場每公頃農田所生產的磷的重量來確定的?噪音稅。噪音稅是對民用飛機的使用者?主要是航空公司?在特定地區?噪聲影響區域?主要是機場周圍?產生噪聲行為征收的一種稅。它的稅基是噪聲的產生量。征收的目的主要是為政府籌集資金?用來在飛機場附近安裝隔音設施、安置搬遷居民的搬遷等。
瑞典?征收細、稅種集中。瑞典是世界上最早開征環境稅的國家?它的綠色稅收規模較大?約占其的。主要是對能源及對其他與環境有關的物品的征稅。與能源有關的稅。??對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稅。征收對象是石油、煤炭和天然氣。納稅人是在瑞典境內生產應稅產品?或使用這些產品生產另外相應的產品以及進口應稅產品的人。對能源征收的增值稅。從年月開征?稅率是能源價格的?此價格中包括消費稅。??二氧化碳稅。該稅是對石油、煤炭、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汽油和國內航空燃料的征稅。稅基是根據各種不同的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發熱量來確定的?稅率為每千克二氧化碳克朗。不同燃料由于其排放量不同?稅率也不同。??硫稅。該稅是對石油、煤炭的含硫量來征稅。??汽油和甲醇稅、里程稅、機動車稅等。對汽油的征稅是根據含鉛量的大小區別對待的?稅率為每千克無鉛汽油克朗?每千克含鉛汽油克朗。對甲醇的征稅是每千克克朗。對用柴油驅動的機動車征收里程稅?它根據機動車的類型和重量而有所不同?與環境有關的稅收。包括對化肥、農藥和電池的征稅。對化肥每千克氮克朗?每千克磷克朗?農藥為每千克克朗。稅收收入主要用于環境研究、農業咨詢和治理土壤鹽堿化的措施等。此外?對含堿和水銀等的電池每千克征收克朗?對鎳和錫電池每千克征收克朗。收入主要用于收集和處理廢棄的電池。
這些國家綠色稅收的特點。以能源稅為主體?稅收種類呈多樣化趨勢。發達國家的綠色稅收大多以能源稅收為主?且稅種多樣化。以荷蘭為例?政府設置的環境稅有燃料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石油產品稅等十幾種之多。總的來說?發達國家的綠色稅種根據污染物的不同大體可以分為五大類?廢氣稅、水污染稅、噪音稅、固體廢物稅、垃圾稅。將稅負逐步從對收入征稅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征稅。
以瑞典為代表的北歐國家?大都通過進行稅收整體結構的調整?將環境稅稅收重點從對收入征稅逐步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征稅?即在勞務和自然資源及污染之間進行稅收重新分配?將稅收重點逐步從工資收入向對環境有副作用的消費和生產轉化。稅收手段與其他手段相互協調和配合?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人與環境和諧共處。國外的環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顯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在采用稅收手段的同時?注意與產品收費、使用者收費、排污交易等市場方法相互配合?使它們形成合力?共同作用。另外?運用稅收優惠、差別稅率等政策?積極有效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生態環保。
對比之下?我國現行稅制的主要缺陷是大部分稅種的稅目、稅基、稅率的選擇都未從生態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角度考慮?與國際上已經建立起來的生態環保型稅收體系的發展趨勢還有很大差距。比如?在我國現行稅制中?與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的稅種主要有?資源稅、消費稅、城建稅、車船使用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稅等。這幾項稅收合計占國家稅收總收入的左右。這算不上真正意義的綠色稅?因為它主要是針對使用諸如煤、石油、天然氣、鹽等自然資源所獲得的收益而征收?其目的不是促進國家資源的合理開發與有效使用?而是調節從事資源開發的企業因資源本身的優劣條件和地理位置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由于收入大部分歸地方?實際上鼓勵了地方的盲目資源開發。
二、建立我國綠色稅收制度
各國都有自己的具體國情?照搬國外的政策是不現實的?針對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現狀“?綠色稅收”制度建設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著手。
第一?開征環境保護稅。根據國際標準?環境保護稅是國家為了促進環境保護而根據“污染者負擔”原則而開征的專門性目的稅?其稅收收入通常作為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我國應將目前的各種有關環境污染的收費項目進行整合?開征環境保護稅。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主體應包括直接向自然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單位和自然人。借鑒外國經驗?環境保護稅的具體稅目可以分為?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噪音等。
第二?完善資源稅。一要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將土地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動植物資源、灘涂資源、海洋資源、地熱資源等等生態資源逐漸納入征稅范圍?二要大幅提高現行資源稅率?改變計征辦法?將資源稅從量征稅改為從價征稅??三要開征的權利金、特別收益金。將新開征的權利金、特別收益金與資源稅搭配?形成完整的礦產稅體系。權利金是指資源開采權的出讓價格?主要由資源儲量決定?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權利金獲得開采權?而不再由政府審批?我國由政府審批?目前世界范圍有大約一半以上的國家在征收權利金?。特別收益金又稱“暴利稅”?是針對行業取得的不合理的過高利潤征稅。通過測算各種資源的成本、各種費用以及利潤空間?保證留給企業足夠的收入用于可持續發展的開支后?計算出暴利階段。比如石油?假如美元每桶?生產成本美元?對環保、工人安全等綜合因素考慮計算后?超過美元以上?進入暴利階段?就要征稅。比如?中石油年全年實現利潤總額多億元?年?其利潤突破億。比上年增長。成為香港最賺錢的上市公司。這顯然與壟斷利潤有關?中石油、中石化近年來主營業務利潤飆升顯然是國際原油價格走勢影響的?石油上下游利益分配嚴重失衡?石油的溢價部分應該歸國家財政所有而不都是企業的。暴利稅可以說是對石油巨頭們巨額利潤的調節———“應該讓他們處于合理的利潤水平。”因此?要建立權利金、特別收益金和資源稅搭配的礦產稅體系?更加科學合理地開發和使用國家有限資源。
第三?繼續調整消費稅。從今年的月日起?我國對現行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進行了調整。此次消費稅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是?新增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稅目。增列成品油稅目? 原汽油、柴油稅目作為此稅目的兩個子目?同時新增石腦油、溶劑油、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個子目。取消“護膚護發品”稅目。調整部分稅目稅率?現行個稅目中?涉及稅率調整的有白酒、小汽車、摩托車、汽車輪胎幾個稅目。這是可喜的改革?筆者認為還應對工業生產排放的廢渣及各類污染環境的工業垃圾以及農業廢棄物、生活廢棄物?開征固體廢物消費稅?對各種丟棄式包裝產品征收生態環境消費稅。
關鍵詞:環境稅;二氧化碳稅;低碳經濟;稅式支出
中圖分類號:F7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0594(2013)10-0073-11
一、歐盟環境稅理論概述
環境稅亦稱生態稅或綠色稅,最早由發達國家開征。歐盟國家在工業化革命進程中生態環境遭致不同程度的破壞,政府亟需通過政策和經濟手段分配環境資源和保持生態平衡,于是環境稅理論應運而生。所謂環境稅是將環境污染和破壞生態而增加的社會成本,內化至產品和服務的成本和價格中,通過市場手段來保護環境資源。廣義的環境稅包括與保護環境相關的各類稅收,如環境稅、資源稅、汽油消費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能源稅、廢棄物稅、廢水稅、噪聲稅等等,不一而足。有關環境稅收的理論研究,最早可追溯到庇古稅的提出。1912年,英國福利經濟學家庇古提出用解決外部性的稅收方法來解決保護環境的政策問題,即通過征收環境稅(庇古稅),迫使廠商實現外部性的內部化(Pigou,1912)。庇古認為,市場配置資源失效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不一致導致了私人的最優而非社會的最優。為使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政府應通過征稅或者補貼來外部糾正私人成本。使得經濟當事人的私人成本和利益等于相應的社會成本和利益。簡單地講,庇古稅是以從量稅的形式根據排放污染物的數量或經濟活動對環境的危害程度來確定污染排放者的納稅義務,并對之直接征收。福利經濟學的代表人物馬歇爾則為環境稅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依托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理論,他認為環境既有外部性的表現形式,同時也是一種公共物品,因此,環境稅是一種重要的環境政策手段(Marshell,1969)。經過一百余年的發展,時至今日,歐盟國家有關環境稅的研究日趨成熟完善,張會萍(2002)、周國川(2006)等總結了歐盟的環境稅理論發展趨勢。認為目前的焦點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環境稅要素的研究。為了保證政府和公眾能夠接納環境稅政策,同時為了保證環境稅實施的有效性,環境稅征稅對象的選擇必須與污染源和污染排放量密切相關。為了增加透明度,在污染源和污染排放量難以確定和監測的情況下,應簡化稅基的確定方式。理論上的最優稅率應能夠使削減排放的私人邊際成本等于邊際社會損失成本,從而實現社會成本的內在化,但種種因素的存在使之僅僅能停留在理論階段。而可行的次優稅率選擇應根據環境保護目標來確定,并根據各種信息的變化即時作出調整。
二是對稅收公平的研究。環境稅產生的分配影響會增加不公平,而這種不公平對不同群體的影響又是不同的,比如不同的收人群體、不同類型的家庭、不同的類型行業或企業、企業與家庭之間等等。政府需要針對不同的分配影響采取相應的補償措施來減輕那些最受影響群體的稅收負擔,以實現更為有效的公平。
三是對環境稅收人的研究。在這一問題上,目前有幾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環境稅收入應專款專用,專門用于資助環境改善開支,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環境稅款應使用在特定污染問題的特定群體上面,增加的環境稅收入可以相應減少其它稅收,來補貼那些受影響最為嚴重的群體。甚至也有觀點認為環境稅應與其他稅收一樣,是公共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可用于公共支出,比如減少政府赤字,而不必用于特定用途。所以,為了正確使用環境稅款,使用方式的選擇應綜合考慮環境、社會、經濟狀況等多方面的機會成本(張會萍,2002)。
四是有關環境稅收效應的研究。任何稅收的首要職能是收入功能。環境稅也不例外,除了對負外部性的糾正以外,環境稅還可以增加公共財政收入。目前的部分工業化國家公共財政收入主要依賴所得稅,但所得稅的扭曲效應會減少勞動力供給和投資,因而有學者提出可以將所得稅轉化為不具備扭曲效應的環境稅。這樣既改善了環境質量同時又減少了額外的稅收負擔,此即環境稅的“雙贏效應”假設。目前相關的研究主要集中體現在環境稅的非環境收益性研究,比如所得稅向環境稅會減少對勞動力的稅負,在實現更清潔的環境同時也能增加就業。
近年來低碳概念的提出,則將環境稅和低碳發展緊緊聯系在一起。斯特恩認為氣候變化歸根到底不僅僅是一個環境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和財政的問題,社會要實現低碳發展,包括環境稅在內的相關政策制度不可或缺(Nicholsa Stem,2006)。
二、歐盟各國環境稅收實踐的比較
(一)歐盟環境費稅政策的一體化
歐盟各國在有關生態環境的稅收政策制定上,經歷了從簡單的補償成本收費,到有針對性地開征特定的環境稅種,再到對稅制的全面綠化改革的過程,歷時一百余年。從早期庇古稅的提出直至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初期,此階段基于“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環境稅主要表現為收費形式。通過收費,由排污者承擔監控排污行為的相關成本。主要種類有特定用途收費、用戶費等等,屬于環境稅的雛形階段。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歐盟各國開始實施環境(保護)稅、資源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汽油消費稅等,環境稅種類日益增多,征收目的主要考慮了環境資源的分配和收入功能。90年代中期至今則是環境稅制度的迅速發展時期。近年來為了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和能源緊張的形勢,實現減少碳排放的目標,發達國家基本上都制定了以低碳為目標的新的經濟發展模式,開始了向低碳經濟轉型的戰略行動,并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政策的調整:包括產業政策、能源政策、技術政策、貿易政策、財稅政策等。為了推行有利于環保的財稅政策,許多國家進行了綜合的環境稅制改革。如歐盟各國在20世紀80年代開始實現歐盟環境稅費政策一體化改革,包括歐盟成員國的能源稅改革、環境稅費結構調整,建立稅收減免和返還機制等。基于歐盟統一市場建設和環境保護與產品競爭力維護需要的原則,其環境稅費以市場運作作為前提和基礎,其稅率費率的制定與環境資源的價值正向聯系。歐盟稅費一體化的基礎基于環境標準和管理的一體化,早期歐盟各成員國之間的環境標準和環境政策差異較大,阻礙了正常貿易,為消除影響,當時歐盟環境政策的主要議題就是環境標準一體化,1971~1976年的第一期環境行動項目涉及到固體廢棄物和污水排放為各成員國的環境質量標準和管理提供了框架性的指引。盡管起草者和建議者歐盟委員會并沒有方案的決策權和實施權。但是卻對歐盟環境政策一體化產生了深遠影響。80年代歐盟環境稅費的主要特點就是要求各成員國建立限制空氣污染物排放的稅費政策。由于國情不同,在具體費稅政策方面,各成員國并不相同,總的來說,差別收費和多重征稅制度是歐盟環境費稅政策的最大特色。90年代歐盟重點對現有政策進行審查和修訂。加強政策發展方向一體化的協同。歐盟環境政策戰略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建立一體化環境政策框架,來協調歐盟各成員國綠色稅費的改革和調整,這對環境標準制定的影響很大,也推動著新手段的開發和運用,促使不同部門、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的環境政策更加協調。歐盟環境政策的創新包括歐盟整體層次與歐盟國家層次,歐盟整體層次的環境政策創新僅具有指引和協調的作用,所采用的標準是下限標準,即各成員國排放標準和收費(稅)標準最低不能低于歐盟委員會提出的指導性標準,并且最低標準每隔一段時間就會修訂并提高,以鼓勵條件成熟的成員國執行更為嚴厲的環境標準,同時給條件尚未成熟的成員國時間上的緩沖余地。
(二)歐盟國家環境稅制改革的措施
1.開征各種環境保護方面的稅種。主要是是對污染物或者污染行為征收污染稅。OECD(1993)的研究表明,與政府管制相比,環境稅的主要優點是:環境稅通過改變相對價格促使生產者和消費者考慮環境影響,其靈活性更高。許多國家都將環保規章制度和環境稅以及其他一些經濟手段以互補的方式加以綜合運用。目前具體開征的稅種大體可分為五類:
一是對廢氣排放課征的污染稅,主要有二氧化硫稅(見表1)、二氧化碳稅、二氧化氮稅,歐盟國家如法國、意大利、西班牙、丹麥、瑞典、芬蘭、挪威等在90年代開征。二氧化碳稅最早由芬蘭在90年代開征,目前瑞典、挪威、荷蘭、丹麥也開征此稅。二氧化氮稅目前有法國、瑞典、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國開征。二是水污染稅,目前歐盟國家絕大部分都開征此稅。三是垃圾稅,目前德國、挪威、法國、荷蘭、意大利等國開征。四是噪音稅,目前荷蘭開征了機場噪音稅,德國開征了汽車噪音稅。五是農業污染稅,主要針對農藥和化肥產品征收,目前主要有挪威、瑞典、比利時和芬蘭等國開征。
2.綠化原有稅制。一是取消原有稅制中不利于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稅收政策。取消污染能源和產品的稅收優惠,調整原有稅收制度和政策,取消原有稅制中不符合環保要求,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的稅收規定;二是對原有稅種如消費稅、所得稅和機動車(車船)稅等實行更有利于環保的稅收政策,綠化原有稅制。如為推廣無鉛汽油的使用,目前歐盟國家對含鉛汽油實行高消費稅政策,實施效果良好。(表2)
在所得稅調整方面,主要包括對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如荷蘭和德國允許稅前扣除和給予稅收抵免等;荷蘭和芬蘭為鼓勵環保技術的研發和使用,允許環保設備可以加速計提折舊等。機動車(車船)稅方面,目前德國按機動車的污染程度分檔征收機動車稅,無污染排放的電車則免予征收;英國、芬蘭的政策是對小排量和低排放的車輛減征或者免征機動車稅;意大利則通過對環保車實行減征銷售稅的方式來鼓勵人們購買使用(梁本凡,2002)。
目前,從歐盟的環境稅收實踐來看,各國政府都比較注重運用稅收手段來加強環境保護。一些歐盟國家環境稅收制度已經比較完善,環境稅收入已經成為其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如荷蘭的環境稅收入占其稅收收入的比重已達14%。環境稅收在減輕污染和保護環境方面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和突出,如通過對含鉛汽油征收高額消費稅,目前歐盟國家已全部使用無鉛汽油。丹麥政府在1991年率先征收碳稅,按行業不同對交通事業、商住用電、輕工業、重工業分別設計了高低不同的碳稅稅率,其節能減排效果明顯,從1980~2002年的22年間,丹麥能源消耗總量基本保持穩定,但從能源消耗結構來看,煤和焦炭以及油等高二氧化碳排放的能源消耗比重逐步降低,天然氣和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等低碳清潔能源的使用卻在逐步增加,從而導致丹麥整個能源業的二氧化碳排放也呈逐年減少態勢,未實行碳稅前的1990年,丹麥的能源工業碳排放量為5270萬噸,2005年為4940萬噸,總量減少了340萬噸。1990年,電力生產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每度為937克,2005年為517克,減少了420克,降幅為44.82%(李瓔,2011)。碳稅的征收對丹麥能源結構調整產生了積極影響,其他如瑞典等國家都有類似經驗。
三、我國面臨的環境問題和環境稅收政策現狀
(一)環境問題困境
我國作為新興工業大國,面臨的環境問題非常嚴重。我國經濟總量龐大,目前GDP居世界第2位,但是,綜合對比全球主要大國單位產值能耗和人均能源消耗量,我國卻處于落后水平,也就意味著同樣創造單位價值,中國要消耗更多的能源。能源的大量消耗帶來的高碳排放所造成環境污染問題也日趨加重,不僅工業化進程較快的城市環境污染進一步加劇,目前農村地區環境污染問題也開始蔓延,生態破壞的范圍不斷擴大,這些都將嚴重制約我國經濟社會的文明和諧發展。因此,實行低碳發展是實踐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唯一選擇。
目前我國發展低碳經濟面臨著許多現實的問題和困難: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政策、法規保障體系還不完善,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不合理,環境污染問題日趨嚴重,低碳技術的開發與儲備不足等等。從政策層面來看,比較突出的問題就是:發展低碳經濟所需的財稅扶持政策體系不健全,相關的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保障體系不完善。這將會極大地阻礙政府在經濟結構調整,發展低碳經濟中主導作用和引導作用的發揮,也勢必會阻礙現代化發展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經濟結構轉型建設步伐。因此,政府的當務之急是應該從上至下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有利于資源節約以及發展低碳產業的環境稅收政策體系,完善相關的能源政策和環境保護法規。
(二)環境稅收制度現狀
與歐盟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保護環境的稅制建設還較為落后。在政策制定方面,我國缺乏綠色環保的設計理念,首先是現行稅制體系中沒有針對環境污染制定專門的環境保護稅種。其次,現有稅制的綠化程度較低,不能有效地起到環境保護的正效應,稅制結構、稅種的設立安排并沒有特別關注當前環境保護的突出問題和內涵。目前的稅制結構體系中與環境資源相關的稅種有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消費稅、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等,這些稅種在增加政府收入方面確實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稅制整體綠化不夠,高速增長的經濟和稅收收入速度未能在發展當中起到更好地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的積極作用,反而可以這樣說:經濟增長、稅收增長是以高能耗、高污染為代價取得的。
由于現有稅制在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方面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不適應低碳發展的時代要求,因此進行稅制的綠化改革是勢在必行。歐盟環境稅制改革的歷程和經驗是值得我們借鑒和參考的。如何借鑒歐盟已經取得的環境稅制研究和實踐成果,發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稅收理論,并建立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環境稅制,是一個非常現實和緊迫的戰略問題。
四、我國環境稅收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內容
(一)環境稅收制度改革的思路
經濟發展和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問題是中國經濟高速發展所面臨的不可回避的問題,政府設計綠色稅制時要充分考慮各地區發展的過去、現在和將來,要具有前瞻性和整體性,應能促進資源的合理開采和利用、整治污染行業和污染企業、鼓勵和促進低碳產業的發展。因此改革一定要能使稅收制度從宏觀上對生產方式產業結構,微觀上對企業的生產或居民的消費行為產生積極影響,促使其選擇低碳生產和生活方式。根據我國在低碳發展方面的要求和實際情況,并結合歐盟環境稅收方面的實踐經驗,來構建我國環境稅收體系:首先應設計稅費整合方案,使之一體化。其次要對現行稅制進行深度改革,利用稅負轉嫁方式提高資源產品和易污染產品的價格。提高生產者和使用者的相對成本,保持對生態環境的友好。再次要根據實際情況開征新的環境稅種,包括專門的環境(保護)稅、碳稅等,并實行專款專用。另外選擇合適的稅式支出方式,鼓勵企業節能減排。
按照目前的中央、地方的分稅體制,除個別地區以外,我國稅收政策的制定需要由國家統一實施,中央政府首先應從整體上制定統一稅制,負責全國性和跨區域性的稅收管理工作;在統一稅制的前提下,賦予地方政府在某些地方稅種上的自,并實行嚴格管理。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稅法允許范圍內特別是一些地方稅種的實施中,制定一些配套稅收政策以保證改革的順利推行。為謹慎起見,可以在稅制改革中選擇一些污染比較嚴重的省份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后再在全國推廣。
(二)環境稅收制度改革的具體內容
1.費稅整合。目前我國企業整體的稅費負擔已經比較沉重。原因是企業除了負擔各種稅收以外,還要繳納名目繁多的各種政府收費。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稅收體系之外,還建立了獨立的收費體系,比如環保方面的排污收費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收費項目的不規范,造成了企業整體稅費負擔過重,并且規費收入的使用也并未達到預期效果。如果再以環境保護的名義開征新的稅種或者提高稅率,勢必會加重企業負擔,企業通過稅負轉嫁最終又將負擔轉移給消費者。如何做到在不加重社會的整體負擔的前提下,提高企業或者個人的環境使用成本呢?這就必須進行費稅的結構性調整,對現有收費重新歸集、處理,取締非法收費,減少收費項目,實行費改稅,這樣可以平衡因環境稅制改革后帶來的社會整體稅負增加,以減輕企業或者個人的整體負擔。同時應將原預算外收入納入預算,提高在環境保護方面的使用效率。
2.綠化現有的稅種。
(1)資源稅。從目前發展低碳經濟的需要來看,資源稅的綠化應該首先提上議事日程。為了遏制資源的過度生產與浪費,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對資源稅應進行以下調整:①擴大征收范圍。目前開征了資源稅的歐盟國家一般征稅范圍都比較寬泛,而我國資源稅征稅范圍目前僅局限于原油、天然氣、原煤、各種金屬非金屬礦產品和鹽,因此,應當適時逐步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應將森林資源、水資源等嚴重短缺或遭受嚴重破壞的資源納入征收范圍。②改變計征方法。資源稅偏低的單位稅額不足以影響納稅人的經濟行為。不利于對高耗能產業的限制及產業結構的優化。因此,在理順資源價格體系的同時,應該實行比例稅率,實現價稅聯動。實行差別稅率,對諸如原油、天然氣等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資源實行較高稅率,通過稅負轉嫁提高資源產品的銷售價格,迫使企業使用節能設備或者減少資源的使用量,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2011年11月1日開始,原油和天然氣的資源稅實行5%~10%的從價定率計征辦法,下一步應考慮將其他應稅產品從量定額征收改為從價定率征收或從量與從價結合的方式。
(2)消費稅。消費稅帶有非常強烈的政策調控意圖,目前選擇了14類產品征收,其中對卷煙、酒、成品油、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小汽車、摩托車和實木地板的征收都體現了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的意圖。消費稅對生產者征收,通過稅負轉嫁提高終端價格,影響消費者的使用。消費稅的綠化一方面可以擴大征稅范圍,將一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如塑料袋、電池等納入征稅范圍,另一方面將現有征稅產品進行結構優化,如小汽車,2006年起按排量大小拉大了稅率差距,排量1.0升以下最低稅率為1%,排量4.0升以上最高為40%,對高能耗的大排量汽車消費調控作用明顯,今后還可按尾氣排放量實行區別對待,如達到國Ⅳ或國Ⅴ排放標準的稅率低于國Ⅲ,混合動力或者使用以乙醇為原料的燃料的汽車可以適當減免稅,電動車繼續免稅。成品油中的汽油和柴油也可實行國Ⅳ標準的稅率低于國Ⅲ,以推動清潔能源的使用。對煙酒,稅率還可以繼續提高,以實現控煙控酒目的。對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實木地板則可以將現有5%的稅率提高至10%,以保護森林資源。
(3)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為了控制耕地的濫用和占用,我國先后開征了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國土資源部公布的資料顯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國耕地面積為18.2574億畝,耕地持續減少,使我國糧食安全成為國家安全的隱患之一。土地資源緊張的廣東省人均耕地面積只有0.4畝,是全國人均耕地的29%,遠低于聯合國糧農組織劃定的0.8畝的警戒線。特別是2001-2005年間,由于工業的快速發展占用耕地,廣東省共減少耕地258.45萬畝,平均每年減少51.69萬畝。廣東糧食至今無法實現自給,這與廣東大力發展第二、三產業密切相關,同時也與廣東耕地面積太少,農民無田可種有直接的關系。因此,作為地方稅種改革,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可以擴大征收范圍,并適當提高稅率,以合理利用土地,盡量保護已經日漸稀缺的耕地資源。
(4)車輛購置稅和車船稅。車輛購置稅類似意大利的機動車銷售稅,是在車輛上牌環節按照車輛價格的一定比例征收的,屬于中央固定收入,車船稅是一個地方稅種,類似于歐盟國家的年機動車稅,主要對機動車船征收,實行幅度定額稅率。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我國機動車數量呈爆炸性增長,根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資料,截至2011年11月,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2.23億輛,汽車保有量達1.04億輛。機動車的快速增長一方面使我們的生活變得更加方便和快捷,另一方面卻使得城市環境質量越來越差,特別是交通擁堵和大氣污染狀況越來越嚴重。汽車產業是我國的支柱產業,一方面要發展,另一方面要盡量減少產業發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所以這兩個稅種應該充分發揮其調節作用。建議改革現有車輛購置稅,實施差別稅率,以排氣量作為依據,節能和小排量的車輛購置稅可以在現行10%稅率的基礎上適當減低,如減為5%,而高耗能或超過3.0以上的大排量的機動車可以參照消費稅大幅度提高征收標準,如增加為20%的稅率等。從2012年開始,車船稅已經大幅度提高征收標準,同時根據排量來區別不同的稅額。對于機動車較多的地區,可以盡量選擇最高幅度來征收,這樣大幅提高車輛的使用成本,同時應拿出部分增加的收入作為治理空氣污染的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5)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一個專款專用的稅種,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為計稅依據,附加征收,目的是為城市建設提供資金來源,按區域實行差別稅率,是一個地方稅種。城建稅今后的改革方向是:為了盡早實現城鎮化目標,籌集更多的資金來加快鄉鎮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今后應將城建稅的征稅范圍擴大到鄉鎮,并統一稅率,目前市區為7%,縣城和鎮為5%,其他地區為1%,可統一提高至7%。
(6)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于2000年暫停征收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原來主要目的是為了控制投資過熱,今后可以考慮在污染較為嚴重的地區恢復征收,專門針對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新增企業或者行業征收,以限制高污染產業的發展。
3.選擇合適的稅式支出方式。
稅式支出。是指國家給予一些特定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的稅收優惠,以起到稅收激勵或照顧的作用,因此所導致的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放棄或讓與就構成了財政上的稅式支出。稅式支出體現了直接政策導向,可以用來作為鼓勵企業低碳生產、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的手段。在原有的稅收優惠基礎上,還可以進一步加大優惠力度。
(1)直接稅。2008年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實行3免3減半的優惠,綜合利用資源的收入可以減按90%計稅。今后可以借鑒德國和荷蘭經驗。加大稅收優惠力度:比如對于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如果是用于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方面的,可采用縮短折舊年限、采用年數總和法或者雙倍余額遞減法來加速折舊:環保和治污方面的技術改造費用、購入的無形資產、研究開發費用等允許稅前一次性列支并加計扣除;對于投資開發荒山、荒地、荒漠的企業,給予減稅或者免稅優惠;對企業進行環保和治污方面的捐贈,可以全額稅前扣除;對環保科研成果的轉讓減征或免征所得稅。而對于個人在環保和治污方面獲得的所得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2)間接稅。企業普遍繳納增值稅或者營業稅,目前流轉稅在資源綜合利用、再生資源、鼓勵節能減排等方面有一些優惠政策,今后可以繼續加大這方面的政策傾斜:比如擴大優惠企業和優惠產品的范圍,對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的企業、利用“三廢”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或者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對于銷售通過環保節能認定的產品可以免征或者減征增值稅。
4.開征新的環境稅稅種。
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需要政府的資金投入,目前政府在環保投入方面。資金相對不足,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環保事業的發展,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選擇在適當的時機開征專門的環境稅稅種,并對籌措到的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1)環境稅。很多發達國家已經針對污染環境的行為、產品和原材料開征了專門的環境稅,我國也可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開征此類稅收,該稅種現階段可以選擇污染類產品征收,征收環節可以選擇在流通環節,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可選擇在零售環節實行價外課征,在銷售發票上分列價稅,使負稅人消費者一目了然。開征初期,課征范圍不宜太寬,稅率不宜過高。
(2)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稅。二氧化碳稅是指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稅。目前很多歐盟國家開征了二氧化碳稅,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環境,希望通過削減二氧化碳排放來減緩全球變暖。作為碳排放大國,我國開征二氧化碳稅能很好地彌補現行消費稅的不足,能促進能源結構合理調整,最大限度地減少各種污染物排放,是解決我國目前面臨的能源環境問題、實現低碳發展比較理想的政策手段。對于重度污染物二氧化硫,我國也可借鑒歐盟經驗,針對排放此類氣體的企業開征二氧化硫稅。
(3)水污染稅和廢物污染稅。目前發達國家基本上都開征了水污染稅,針對日趨嚴重的排污問題,我國可試行開征污染稅以代替排污費,以排放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對其排放的廢水、廢渣等污染物課征。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針對企業和個人可實行不同的征收辦法區別:對企業排放的污染物,按實際排放量采用定額稅率征收。實際排放量如果不能確定,則可根據產量等相關指標測算其排放量。對居民則以其排放的生活廢水作為主要征稅對象,以居民用水量為計稅依據,實行從量定額課征。
上述三種環境稅收比較適合選擇污染比較嚴重的省市作為試點,從重點污染地區和污染行業人手,積極嘗試,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和征收地區。將來在必要的時候還可以學習德國、挪威、法國、荷蘭、意大利開征垃圾稅,效仿荷蘭、德國開征噪音稅,借鑒挪威、瑞典、比利時和芬蘭的經驗開征農業污染稅。
另外,歐盟國家環境稅收入一般是專款專用,如法國,95%以上的環境稅相關收入都實現了專款專用(梁本凡,2002)。結合國外經驗和我國實際國情,我國新開征的二氧化碳稅、污染稅等環境稅收入也應該如同城市維護建設稅一樣實現專款專用。應避免以保護環境為名,增加稅負后,稅款卻用于其他方面。只有將環境稅款全部用于環境保護的公共支出方面,才能真正發揮環境稅的調節作用。
(王政電子郵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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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稅制設計稅收政策稅收管理和諧社會
一、有利于社會和諧的稅制設計
在保證稅收總體規模滿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時,具體稅制設計是社會和諧的重要環節。為此,必須在進一步完善稅制的過程中,結合具體稅制的特點,將社會和諧貫徹落實到稅制設計的每一個環節。
1.建立以人為本的稅制
教育、醫療衛生、養老等大筆支出常常會給民眾帶來沉重的負擔。現行個人所得稅制以個人為單位,沒有考慮到家庭支出的需要,扣除項目偏少,且沒有考慮到以上大筆支出負擔。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個人所得稅制征管工作的開展,但就現實而言,這樣的個人所得稅制沒有做到以人為本,不利于社會和諧和民生改善。結合自行申報納稅方式的推廣,應該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適當擴大扣除范圍,提高扣除標準,將按月計稅改為按年計稅,同時允許以家庭為單位申報個人所得稅。
2.促進就業的稅制
增值稅從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型,能夠讓增值稅的“中性”作用得到更好的發揮。與此同時,我們也要注意到,增值稅轉型對擴大就業有著積極意義。生產型增值稅不鼓勵投資,對投資甚至有抑制效應,自然不利于就業的擴大,而消費型增值稅,由于固定資產投資所對應的增值稅能夠得到扣除,有助于投資規模的擴大,相應地,能夠促進就業的增長。
更多的具體稅制改革,需要在稅制設計中融人促進就業的理念。企業所得稅就是這樣的一個稅種。在設計企業所得稅制時,應該考慮給帶來更多人就業和再就業機會的企業,例如從事服務行業的企業予以稅收優惠。
3.促進城鄉同步發展的稅制
中國已經取消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農民負擔大為減輕。但在當前,城鄉公共服務水平的差距,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現實尚未得到根本性的改變,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還較大,城鄉稅制統一的條件尚不具備,需要給農民較長一段時間的休養生息政策。具體說來,應該實行更為優惠的稅收政策,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做好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工作。這樣,需要進一步探索適合特定時期農村特點的稅制,創造城鄉稅制統一的條件。例如,可以通過完善農產品加工的增值稅制度,落實支持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都有助于農業的發展,有助于農民得到更多的實惠。
4.促進環境保護和資源充分合理利用的稅制
人與自然的和諧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民生的改善離不開這種和諧。進一步完善稅制,應該按照有助于環境保護的要求,有助于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要求,按照資源充分合理利用的需要,完善相關稅制,開征新稅種。例如,按照建立健全資源開發有償使用制度和補償機制的要求,建立資源稅稅率(稅額)有效調整機制,進一步完善資源稅制,將有利于資源的合理利用,有助于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再如,進一步完善消費稅制,提高某些對環境保護不利商品消費的稅率。又如,開征環境保護稅(碳稅等綠色稅收)和物業稅等一些新稅種。這些新稅種會促進環境保護和資源的充分合理利用,產生更為直接明顯的效果。環境保護稅會直接限制污染物的排放量,有利于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物業稅的開征,有助于土地這種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會抑制房地產市場的投機行為,有助于房價的穩定。
二、現行稅制設計的主要不足
比照上述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的稅制設計要求,現行稅制凸顯出以下不足。
1.稅種設計不夠完善
稅制的設計不科學,稅收職能的發揮與社會管理的需要不盡和諧。一是征稅依據沒有體現市場價值。比如,不動產計稅沒有考慮市場價值實行動態征收,現行不動產稅制仍然是依據歷史成本為征稅對象。二是征收范圍仍然偏窄。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并不是專門的環境保護稅種,只是針對使用煤、石油、天然氣、礦產品和鹽等自然資源所獲得的收益征收。對一些重要的非礦產資源,如淡水資源、森林資源等沒有納入征稅范圍,使得這些資源的使用成本偏低,變相刺激了這些非礦產資源的掠奪性開采和使用,加劇了生態環境的惡化。
另外,生態稅收基本處于缺位狀態,制約了循環經濟的發展和生態環境的保護。三是主體稅種功能弱化。1994年分稅制改革,名義上形成了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的框架,但事實上,由于我國經濟水平較低,所得稅沒有成為主體稅種,而僅發揮輔助稅種的作用,從而使我國稅制體系從中央到地方都是以流轉稅即間接稅為主體的單一主體稅制結構。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項計征模式,稅率和費用扣除方法不盡合理,加之征收管理薄弱,難以充分發揮對個人收入的調節作用,遠未成為我國主體稅種,因而在調節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有限。四是企業所得稅按隸屬關系劃分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制度,嚴重制約了企業跨地區的重組、聯營、兼并,不利于企業之間打破地域競爭。五是增值稅與營業稅并存,影響了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也加大了這兩個稅種的征管難度;生產型增值稅不僅無法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的弊端,而且抑制科技進z;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偏小,調節力度不足。
2.間接稅與直接稅的比例不合理
“十五”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結構的變化,直接稅的比重有所上升,間接稅的比重有所下降。比如,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從2001年的19.2%提高到2005年的24.6%,國內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等流轉稅占稅收收人的比重,從2001年的58.6%下降到2005年的53.7%,但間接稅比例高、直接稅比重低的格局并未發生本質變化。由于現行稅制中流轉稅占稅收收入比重過大,造成原先確定的流轉稅與所得稅“雙主體”的稅制模式名不符實,不利于充分發揮直接稅的宏觀調控作用。同時,在具體稅種的設置方面也有不少問題:有些稅種重復設置,有些稅種性質相近、征收有交叉;有些稅種已經或者將要逐步失去存在的意義,該廢止的沒有廢止,該合并的沒有合并;有些國際上通行、中國也應當開征的稅種沒有開征。
3.稅收負擔的公平性亟待加強
從稅收負擔的公平性看,由于我國長期對內、外資企業分別實行兩套不同的所得稅、財產稅和行為稅制度,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過多過濫,對不同地區的企業實行不同的稅收優惠;對城鄉實行兩套稅制,個別稅種存在著對外國產品的非國民待遇,稅率、稅收優惠和費用扣除標準不同,結果使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企業的稅收負擔存在較大差異,不利于企業之間開展公平競爭。現行稅制未能充分體現公平競爭和國民待遇原則,即一方面存在著嚴重的稅收歧視,另一方面存在著“超國民待遇”,主要表現在:一是稅收負擔不平等。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稅收水平不同,小規模納稅人往往要負擔更多的稅收;二是不同經濟成分稅負差異過大。國有經濟、集體經濟、股份制經濟及其他經濟成分分別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三是不同區域的企業稅負水平不一。我國是將優惠政策置于沿海發達地區,而中西部地區稅收高于東部經濟特區;四是內外資企業稅負不一。外資企業所得稅負擔稅率差不多8%,而內資企業的綜合負擔稅率在33%以上。另外,由于直接稅特別是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障稅以及遺產稅和贈與稅具有較強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直接稅收入比重過低,尤其是來自所得稅類的比重過低,必然會影響稅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正常發揮,影響我國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進程。
4.稅收調控力度欠缺
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力度不夠,稅收職能的發揮與社會公平正義的訴求不盡和諧。現行稅收體制在公平稅負,引導投資向落后地區轉移,刺激貧困落后地區的消費和出口,將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和財力優勢等方面還顯得比較乏力。中國現行稅制是以間接稅為主體,間接稅最大的缺點是逆向調節作用,收入越低,承擔的稅收負擔相對越重。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競爭的加劇,城鄉居民收入不斷增長,差距不斷擴大,就更需要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職能,我國目前調節個人收入的稅種只有個人所得稅,而個人所得稅收收入規模小,征管水平低,其占國家稅收收人的比重很低,還沒有成為我國地方稅的主體稅種,因而在調節居民收入差距方面作用有限。
5.地方稅收體系不完善
由于地方稅體系不完善,地方稅收的聚財增收功能未能充分發揮,分稅制將75%的增值稅和全部的消費稅劃歸中央,把以第三產業為主要稅源的營業稅劃歸地方,而經濟落后地區往往第三產業不發達,營業稅稅源極為有限,這就造成了地方稅收收人不足,財政困難。而且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存在城鄉分割問題,如在城市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只在市、縣、鎮、工礦區征收,這種稅收政策格局對調節城鄉區域經濟發展不利。加之我國財政管理體制不健全,沒有一個明確、合理的稅權劃分與稅權分配模式,從而造成了中央與地方事權與財權、財權與稅權不相匹配的混亂局面。
三、和諧社會背景下稅制設計的途徑
(一)優化稅制,強調公平與效率的兼顧
建立和諧社會必須實現稅收可持續發展,既能盡可能地滿足以國家為主體的財力分配需要,又不至于損害未來需要,從而使整個稅收運行有利于經濟、政治、社會的可持續和諧發展。從當前情況來看,強調稅制公平與效率的兼顧比任何時候都更具現實意義。一般而言,直接稅通常用以調節和解決公平收入分配問題;而間接稅更能體現政府的效率目標;雙主體的稅制結構則致力于實現經濟效率與社會公平之間的平衡。公平與效率是構建新的稅收制度的指導思想,是判斷既定稅收制度是否合理的標準,也是進行稅制改革的基本綱領。兼顧效率與公平制度體系包括:第一,通過制定有關的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收入;第二,運用累進稅率的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人,運用遺產稅、贈與稅等適度限制非勞動收入,調節社會成員的個人收入分配關系;第三,建立強制性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社會保險互助互濟功能,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失去工作崗位等在市場經濟中處于弱勢地位、收入水平大幅度下降的勞動者予以支持幫助,保證這些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等。
(二)完善稅制,營造和諧的稅收環境
所謂稅收的和諧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稅收征收與納稅人之間的和諧;二是稅收要為和諧社會的構建創造條件。為此,要把建立以納稅人為主導的稅制作為中國稅制改革的長遠的理想目標。因為以納稅人為主導的稅制是最符合征納稅人行為規律的稅制,也是動力機制和信息機制最健全的稅制,運作成本最低的稅制。同時,擺正征納稅人的關系,在征納稅人關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分配上體現公正的總原則。所有的納稅人服從稅收權力的強制,在稅法面前做到所有的征納稅人都是平等的。
(三)更新理念,牢固樹立和諧意識
稅務部門在構建和諧社會、設計稅制的進程中,要著重樹立以下五個稅收理念:一是樹立稅收經濟觀。經濟決定稅收,稅收來源于經濟。稅收工作要始終圍繞和服務經濟建設大局,通過發揮稅收職能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二是樹立稅收法治觀。要不斷加強稅收法治建設,依靠稅收法律制度規范征納雙方的行為,堅持依法征稅,倡導誠信納稅,提高公民的稅法遵從度,營造和諧的稅收法治氛圍。三是樹立稅收誠信觀。要在全社會打造誠信稅收,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征稅、文明執法,納稅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納稅、履行義務,社會各界應當關心稅收、理解稅收、支持稅收,使稅收更好地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財力支撐。四是樹立稅收效率觀。要通過追求效率的稅制設計,使社會生產力進一步得到解放,使有利于社會進步的創造和勞動得到尊重與發揮。同時,要講求征稅效率、納稅效率和用稅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優化辦稅效率,提高投資效益。五是樹立稅收生態觀。在稅制設計和稅收政策的制定上,要特別注重人均資源占有量較少和生態環境比較脆弱的國情,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
論文摘要: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允許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增設備的進項稅額,對于固定資產較多的物流企業,這樣不但降低了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還改變了通常采用的固定資產核算方法。針對這種變化,通過研究全面轉型后的增值稅,深入探討此次變革對福建物流企業在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上的變化,并對工作中的難點問題進行探討。
0引言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物流企業擁有的固定資產越來越多,其現代化程度也越來越高,性能也越來越先進,固定資產占企業的比重相當大,投資也相當大。在我國加入WTO后,物流企業面臨的市場競爭也越來越激烈,企業面臨著更為復雜的理財環節。正確地進行固定資產的核算,提高固定資產的利用效率,增強物流企業的經濟實力,提高其參與市場的競爭能力,是物流企業資產管理的一項重要任務。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增值稅改革的核心是實行消費型增值稅,這一變革必然導致物流企業固定資產的相關會計處理發生根本性變化。
1轉型后增值稅的科目設置
2009年1月1日開始推行的消費型增值稅,是一次徹底的增值稅轉型改革。國家要求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全國范圍內(不分地區和行業)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為預防出現稅收漏洞,將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設備范圍之外。同時,作為轉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將相應取消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調整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統一調低至3%,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不能納入增值稅的抵扣范圍。
根據這次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福建省物流企業固定資產購進環節的增值稅就像購進原材料、存貨等涉及增值稅的物品一樣,增值稅進項稅額直接在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增值稅進項稅額直接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核算。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文章提到“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明細科目,這種設置方法是2004年7月1日起,我國東北老工業基地等試點地區在增值稅轉型試點時期所采用的科目,從2009年1月1日起,這個明細科目已不再使用,而福建省不屬于試點范圍,故本文對這個明細科目不做任何介紹。
2福建物流企業對消費型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2.1外購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2.1.1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
物流企業購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按照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如果購進固定資產涉及運輸費用時,運輸費按照7%的扣除率計算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
【例1】福建盛輝物流集團有限公司購入不需安裝的貨車兩輛,買價為280 000元,增值稅47 600元,支付運輸費5 000元。已取得增值稅合法抵扣憑證,款項以銀行存款支付。
應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計算如下:
47 600+5 000×7%= 47 950
借:固定資產 284 650=280 000+5 000×9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7950
貸:銀行存款332600
2.1.2需安裝的固定資產
物流企業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按照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金額,借記“在建工程”,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發生的安裝費用等,借記“在建工程”賬戶,貸記“銀行存款”等賬戶;安裝完成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按其實際成本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借記“固定資產”賬戶,貸記“在建工程”賬戶。
【例2】福建盛輝物流集團有限公司購入需要安裝才能使用的車輛檢測線一條,買價8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3 600元,支付包裝及運輸費2 000元。設備由供貨商安裝,支付安裝費2 000元。款項均以銀行存款支付。
(1)支付設備價款、稅金、包裝及運輸費
借:在建工程82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 600
貸:銀行存款95 600
(2)支付安裝費
借:在建工程2 000
貸:銀行存款 2 000
(3)安裝完成交付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84 000
貸:在建工程84 000
2.2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是指物流企業為了新建、改建、擴建固定資產或者對固定資產進行技術改造、設備更新而由物流企業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其建造實施方式的不同,可分為自營工程和出包工程兩種。由于本次增值稅轉型只對自營工程的賬務處理有影響,出包工程的賬務處理并無變化,故本文只對自營工程的賬務進行闡述。
自營工程,是指物流企業自行組織工程物資采購、自行組織施工人員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
【例3】福建盛輝物流集團有限公司自行建造一大型器械,為工程購入各種專用物資200 000元,支付增值稅34 000元,專用物資與當期全部用于機器設備類工程建設,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
(1)購入工程物資時
借:工程物資2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 000
貸:銀行存款234 000
(2)領用工程物資和原材料時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200 000
貸:工程物資 200 000
(3)工程完工時
借:固定資產 200 000
貸:在建工程200 000
2.3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投資轉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確認的固定資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工程物資”等科目,按照增值稅與固定資產價值的合計數,貸記“實收資本”等科目。
2.4捐贈轉入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捐贈轉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確認的固定資產價值(已扣除增值稅),借記“固定資產”、“工程物資”等科目;如果捐出方代為支付了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則按照增值稅進項稅額與固定資產價值的合計數,貸記“營業外收入”等科目。
【例4】福建盛輝物流集團有限公司接受捐贈新固定資產一臺,發票價格為200 000元,增值稅34 000元,支付運輸費1 000元。增值稅由A企業支付,各項合法憑證均已取得,款項以銀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資產200 93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4 070
貸:營業外收入234 000
銀行存款1 000
2.5視同銷售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納稅人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固定資產:
(1)將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專用于非應稅項目;
(2)將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專用于免稅項目;
(3)將自制、委托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4)將自制、委托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5)將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專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制、委托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無償贈送他人。
納稅人有上述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未作銷售的,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增值稅,借記相關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例5】福建盛輝物流集團有限公司2009年1月份發生下列業務:
(1)1月11日,該企業將一套自制的價值1 000 000元大型設備用于該企業內部生產,設備成本為700 000元。
借:固定資產870 000
貸:庫存商品7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000
(2)1月17日,該企業將交付使用的大型設備作為股利分配給某股東。
借:利潤分配——應付股利1 170 000
貸:固定資產1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000
(3)1月25日,該企業向當地紅十字會捐贈一臺價值50 000元的生產用固定資產。
借:營業外支出58 500
貸:固定資產 5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 500
2.6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
企業購入固定資產時已按規定將增值稅進項稅額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的,如果相關固定資產專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允許抵扣的不動產項目,專用于免稅項目、專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以及發生非正常損失的,應將原已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的金額予以轉出,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例6】福建盛輝物流集團有限公司將購入的固定資產50 000元(已取得專用發票),其中50%用于本企業的廠房改擴建工程,另外50%發生非正常損失,增值稅稅率為17%,則會計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29 250
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29 250
貸:固定資產 5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8 500
借:營業外支出29 25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29 250
2.7銷售本企業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例7】福建盛輝物流集團有限公司出售一臺使用過的設備,原價為234 000元(含增值稅),購入時間為2009年2月,假定2012年2月出售(該設備恰好使用3年),折舊年限為10年,采用直線法折舊,不考慮殘值。若2012年的售價為210 600元(含增值稅),該設備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
由于設備購入時間為2009年2月,則購入的增值稅已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故在2012年3月出售時會計處理如下:
(1)固定資產清理時
固定資產原價=234 000/1+17%=200 000(元)
3年累積計提折舊=200 000/10×3=60 000(元)
2012年出售時應繳納增值稅=210 600/1+17%×17%=30 60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140 000
累計折舊 60 000
貸:固定資產 200 000
(2)收到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210 600
貸:固定資產清理18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0 600
借:固定資產清理40 000
貸:營業外收入40 000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該設備購入時間為2008年10月1日,則固定資產的原值為234 000元(購入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計入設備成本),設備出售之日為2009年1月1日之后,則設備出售視為舊貨銷售,按照不含稅銷售額與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相關增值稅計算及會計處理如下:
(1)固定資產清理時
3年累積計提折舊=234 000/10×3=70 200(元)
2012年出售時應繳納增值稅=210 600/1+4%×4%×50%=4 05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163 800
累計折舊 70 200
貸:固定資產 234 000
(2)收到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210 600
貸:固定資產清理206 5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 050
借:固定資產清理42 750
貸:營業外收入42 75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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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體育產業;稅收政策;稅收優惠;激勵
中圖分類號:G80-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007-3612(2011)03-0005-04
Research on the Taxation Incentive Policy of Sports Industry Dev elopment in China
YANG Jing zhong1,LV Qing hua2,YI Jian dong3
(1.Economic and Trade Department of Liming University,Quanzhou 362000,Fujian China;
2. Business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Hua qiao University, Quanzhou 362021,Fujian China;
3. JiangxiFinance an d Economics University, Nanchang 330013,Jiangxi China)
Abstract: To study the incentive role of tax policy on the sports industry in China, thepaper adopts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charts to make a qualitativeresearch on the current tax laws and incentive policies to support the developm ent of sports industry and make a comparison on the active role of current tax p referential policies in support of the sports industry to achieve a positive rol e in its development and its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The results indicate th at, on the one hand,tax incentives policy have close correlation with the spo rts industry. On the other hand,tax policy can play an instrument of economicleverage to encourag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ports industry,and then facilitate the building of the tax incentiv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 teristics for sports industry.
Key words: sports industry; tax policy; tax revenue preferential;ince ntives
體育產業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體育社會化、產業化是體育發展的必由之路。改革開 發以來,我國以體育健身服務、體育競賽表演、體育用品市場等為主要內容的體育產業體系 初步形成,體育產業已經構成了一個獨具特色的產業門類。[1]隨著我國經濟結構不斷優化升級,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的消費意 識從生 存向休閑娛樂轉變,這給中國體育產業帶來了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和極大的發展潛力。鑒于 此,從現行稅收政策的視角來研究中國體育產業的大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和現實意義 。
1 體育產業與稅收激勵政策的關聯度
體育產業是當今全球經濟中發展最快的產業之一,是改革開放30多年以來我國最具活力 的新興產業之一。體育產業市場潛力大,啟動速度快,產業關聯度廣,提供就業機會多,具 有明顯的綜合效益。同時,體育產業具有污染小,產值高,具有關聯效應和正外部性,能為 社會提供大量的就業機會等特征。[2]作為國民經濟中極具關聯效應和巨大發展潛 力的新興 產業,由于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潛力巨大。目前,國內從事健身娛樂業、 競賽表演業、技術培訓業的體育企業、體育產業經營性機構2萬多家,總投資額已超過2 000 億 元人民幣,年營業額超過600億人民幣。[3]另據北京奧組委統計,2008北京奧運會 直接帶動 體育產業的收入約在30億美元,而間接收入在54億美元左右,促進國民生產總值增長0.5個 百 分點。[4]由此可見,體育產業由于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附加 值高,發展潛力大,因而是具有廣闊發展情景、永不衰落的“朝陽產業”。
然而,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尚處于初期階段,規模小、產業結構不合理、產業社會化、 產業化程度不高,體育市場零星單一、發育緩慢,面對市場經濟環境的適應能力不強,運用 市場機制推進體育產業發展的競爭能力也不強。基于此,其建立、運行和發展迫切需要國家 制定相應的激勵政策予以扶持和促進。體育業是產業和事業的結合,并不排斥政府公共財政 對體育的大力支持,這是因為體育產業的許多內容是公益性、社會性的事業,很多不完全是 商業盈利,體育產業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國家財政和體育業的相互關系。在目前我國 體育業仍然是“舉國體制”的國情下,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的發展離不開國家政策的強有力 支持。我們知道,稅收政策是國家重要的經濟調控政策之一,對資源配置發揮著基礎性作用 ,在對體育產業資源的配置方式上起著宏觀調控的主導作用。國家在稅收政策上給予稅收優 惠支持,這是稅收杠桿的經濟調節手段。特別是在體育產業的發展進程中,稅收政策的激勵 目標主要體現了國家對這一綠色朝陽產業和僅處于起步階段和初步增長階段的弱勢產業的支 持與激勵,以及對體育產業稅收負擔的減輕和產業利益的保護。國家通過采取稅收優惠政策 措施來促進體育產業結構升級和優化,促進區域體育產業的協調發展,降低體育產業發展成 本、降低體育產業的經營風險,促進就業,鼓勵出口,增加產業收益等發揮著主導作用。同 時強調對體育產業的稅收公平,而在現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對諸如高新技術產 業、軟件產業、集 成電路產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創投企業、非居民企業等均制定有完善的稅收優惠政策,極大 地支持這些產業(企業)的發展,而對體育產業、文化產業等具有國民經濟新增長點的新興 產業卻沒有制定優惠政策來專門加以扶持和激勵。因此,不管從體育產業是綠 色朝陽產業且具有新經濟增長點的長遠角度講,還是從產業周期理論中我國體育產業是幼稚 產業的角度而言,體育產業都應得到國家稅收政策的大力扶持與長期激勵。國家要立足我國 體育產業的發展的現實國情,依據受益原則和能力原則使體育產業承擔的稅收負擔與其發展 能力相適應,并使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平衡。從稅收激勵傳導機制而言,運用稅收宏 觀調控手段來實現支持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目標。主要通過諸如減免稅、稅前扣除、寬 限期、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稅收優惠措施對體育產業資源實施優化配置,降低企業的稅收 負擔,促使其投入與產出效率的最大化,進而影響、調節體育產業中的產品和服務的總需求 和總供給,最終調整和優化體育產業結構,實現充分就業,保持體育產業經濟的快速增長。 據國家體育總局資料顯示,我國財政對體育產業的扶持每年以12%~13%的增幅增長。[5]可 見,憑借稅收扶持激勵政策給予相關的體育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為體育產業的做強做大創造 有利條件,獲得良好的體育投資效益。而且稅收激勵政策產生一種良性示范效應,引導更多 的資金流向體育產業,從而帶動體育產業的發展。同時,體育產業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和社會利益,承擔包括增加國家稅收、增強就業,促進經濟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等社會責任 。體育產業越大,為社會所做的貢獻就越多。這種稅收與體育產業的關聯性必將有助于促進 我國體育產業的大發展大繁榮,成為現代服務業新的經濟增長點。基于此,我國體育產業的 發展離不開政府的積極引導,稅收政策作為支持體育產業發展的宏觀政策調控工具,激勵體 育產業可持續發展,有其客觀必然性,必將大有作為。
2 現行體育稅收激勵政策存在的問題與制約因素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體育產業已經形成了“體育競賽表演業、體育健身娛樂業、體育用 品業”比較成熟的三大產業板塊。[6]現行在促進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激勵政策措 施在相關 稅種的稅收優惠措施中加以體現,主要反映在流轉課稅、所得課稅、資源課稅和財產課稅中 (表1)。
我國對于扶持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比較零散、沒有形成完整、規范、統一的稅 收政策激勵體系,而且激勵體育產業的稅收政策不穩定,特別是臨時性的體育稅收政策扶持 多,持久性的稅收激勵政策少,但總體上稅收支持力度不大,激勵不足,存在諸多的問題和 制約因素。
2.1 現行稅收政策對體育產業的激勵手段單一、內容不完整,稅收負擔沉重主要表現在:一是扶持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激勵手段單一,以直接優惠政策為主, 其他方式較少。[7]即從產業(行業)稅收優惠的角度促進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政 策極少。 二是沒有建立一套長久、有效執行的稅收激勵政策體系。缺乏通過投資抵免、減稅、免稅、 退稅(出口退稅和再投資退稅)、加速扣除、稅項扣除、虧損彌補等直接和間接稅收手段來 全面、完整激勵我國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三是現行扶持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內容不完善。如對我國未來發展前景廣闊的體育創意產業、體育休閑旅游業、體育用品業、 體育競賽表演業、全民健身服務業、體育廣告業、體育會展業等新興體育產業,以及重點培 育大型體育企業集團和對龍頭體育企業的資產重組、創業投資等的稅收優惠激勵政策幾乎沒 有,致使扶持我國體育產業的稅收政策激勵內容不全面、不完善。四是目前體育產業的稅收 負擔沉重。現行對體育產業征稅的稅種主要分布在流轉課稅和所得課稅中,其中營業稅和個 人所得稅是對體育產業征稅最多的稅種(表2)。如體育健身娛樂經營企業繳納營業稅平 均超過10%,體育休閑娛樂業實行20%的高稅率。體育贊助、體育廣告等創收收入均要征收 25%的企業所得稅等,[8]且體育贊助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不得列支扣除,還應按照 《中華人 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4條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并入體育企業收入總額中全 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此可見其稅收負擔的沉重。
2.2 體育業捐贈稅收政策存在諸多限制性矛盾,極大制約了體育業籌融資的積極性 一方面,2008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9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 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53條均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公 益組織對體育業公益性捐贈可按年度利潤總額12%的標準扣除的規定,超過此標準的部分要 調整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0條明確規定,企業贊助 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也不允許企業將其計入成本,這意味著企業對各類體育競賽和體育產 業的贊助支出不能扣除,增大了體育產業的納稅成本和體育企業的稅收負擔,極大制約了體 育產業的籌融資,[9]極大地影響了社會對體育業(包括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贊 助捐贈的 主動性和積極性。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 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向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其它社會公益事業的 捐贈未超過個人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扣除。
然而,兩部稅法中的捐贈稅收政策存在矛盾和限制性規定。具體體現在:個人向非營利 性的社會團體和體育組織的捐贈超過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不準扣除,而且還 需納稅調整繳納個人所得稅。盡管2008年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企業發生的 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但對企業捐贈給國內合法的 其它民間體育公益性團體等非營利性組織,仍然沒有享受到捐贈扣除比例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它們沒有一視同仁。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體育產業稅前捐贈扣除比例12%依然偏低, 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如西班牙對體育產業捐贈扣除比例高達100%,免征企業所得稅;英 國對體育產業的贊助實施“體育配對”計劃和“一英鎊對一英鎊”政策,[10]鼓勵 社會進行 捐贈,以發展體育產業服務于社會。因此,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現行對體育產業的捐贈比 例仍然偏低。
2.3 現行體育業稅收政策大多是臨時性的,缺乏連續性和持久性 從現行稅收政策看,我國體育業稅收政策更多的是具有臨時性和非持續性,一般是針對 國際(國家)某一大型比賽專門特殊制定而頒布實施的,大都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臨時性, 其政策缺乏連續性和持久性 。如為支持2008年第29屆奧運會和第13屆殘奧會,我國政府從2003年開始,先后制定和頒布 了一系列專門針對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稅收優惠政策。如: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0號),對第29屆奧運會組 委會實行了13項稅收優惠政策。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奧運會場館建設占用耕地 免征耕地占用稅的批復》(財稅[2004]38號),明確對北京和青島的奧運場館免征耕地占 用稅。3)200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29屆奧運會第13屆殘奧會和好運北京體 育賽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8]128號),明確了對北京第13屆殘疾 人奧運會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4)針對國際奧委會和奧運會參與者實行6項稅收優惠政策。 至此,國家對涉及奧運會的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關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 得稅、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和新購車輛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等11個稅種給予了免稅待遇 ,這無疑對奧運會在我國的成功舉辦發揮了巨大的支持和促進作用。然而,上述稅收政策均 具有一次性,臨時性的特征,2008年奧運會結束,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也就隨之弱化或消失。
3 完善具有中國國情和中國特色體育產業的稅收政策建議
與發達國家體育產業GDP平均貢獻率3%的水平相比,我國體育產業對GDP的貢獻率尚不 足0.5%,[11]這說明我國體育產業化水平仍然十分落后,這與我國競技體育在國 際上的地 位極不相稱。縱觀西方各國體育產業發展,政府都在稅收政策方面給予優先扶持。基于此, 以國務院的《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的指導意見》(〔2010〕22號)為指南和契 機,適時構建一套完善、持久性的具有中國國情和中國特色的體育產業稅收政策激勵體系, 顯得尤為必要。
3.1 豐富現行體育業稅收政策,構建規范統一的體育產業稅收激勵政策一是擴大體育業稅收激勵政策范圍,將扶持體育產業發展的的稅收激勵范圍擴大到現行 的流轉課稅、所得課稅、財產課稅、資源課稅和行為課稅等所有稅種中,構建完善、規范的 體育業稅收政策激勵體系。二是豐富體育稅收政策內容,通過聯營、合資(作)、特許經營 和參股等方式,鼓勵境內外企業參與體育基礎設施建設,在出口退稅、期限(稅率)減免、 投資抵免等方面給予稅收政策優惠。三是憑借稅收政策的調節機制,政府應設置“體育產業 風險投資基金”來引導民間資本投資體育產業發展,[12]通過再投資退稅、稅收抵 免、加速 折舊、稅利返還等不同的稅收政策,激勵境內外企業不斷增加對體育產業的投資比例,擴大 其產業投資規模和效益。四是實施差異化的稅率政策。由于體育產業中的體育產品(服務) 具有不同的特性和特質,可采取差異化的比例稅率形式。[13]如對政府提倡的大眾 體育休閑 、全民健身娛樂活動、體育場館開放免征營業稅;對屬于高檔奢侈體育消費的高爾夫球等高 利潤體育項目,應在征收20%營業稅的基礎上加征五成或十成的特別附加征稅;對屬于體育 核心層的體育文化推廣業、體育會展業、體育新聞傳播業,體育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業,體 育影視業、體育品牌服務業等體育高端服務產業可從低適用稅率,采用2%的優惠營業稅率 符合激勵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目標。五是鼓勵中小體育企業的發展,對新成立的中小體 育企業給予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待遇,同時給予其免征3年的營業稅優惠 措施等。
3.2 完善激勵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1) 在體育捐贈方面,借鑒發達國家鼓勵體育產業發展的成熟做法,建議在企業所得稅中 ,社會捐贈給各類體育產業的稅前扣除標準由目前的12%擴大到30%或50%的扣除比例, [1 4]進而鼓勵或培育社會大眾捐贈體育產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對社會捐贈給其他 合法 的體育業非營利性、公益性組織的捐贈款項,按照稅收全面優惠原則也應平等地享受國家規 定的捐贈扣除標準的優惠政策待遇;2)在體育產業科技研發方面,對體育企業自主研發(如 體育科技器械、體育裝備研發、體育醫療技術等)形成的技術開發費用,允許按當年實際發 生額的200%加計扣除。[15]體育科技企業科技開發前期試驗費用,按10%的比例 在企業所 得稅稅前列支。準予企業按收入總額的5%計提技術開發風險準備金和呆帳準備金,以降低 體育企業的研發風險和研發成本;[16]3)在體育產業的贊助方面,調整現行體育贊 助支出不 得扣除的稅收政策,允許企業和個人贊助體育賽事和體育活動的,其出資部分可計入生產成 本或在廣告費用中列支, 以鼓勵體育產業的籌資融資。4)在體育產業投資方面,對于境內 外企業或個人在我國境內開辦新的體育產業項目,或新建(改建、擴建)體育訓練、競賽、 科研設施工程投資建設的,或增加體育企業注冊資本的,且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給與其60 %或100%比例的再投資退稅。[17]5)在進口體育器材方面,運動隊訓練使用的進 口器材的 進口稅,采用先征后退的稅收優惠給予支持。6)在體育彩票征管方面,鑒于體育彩票的籌資 成本低,開拓體育融資渠道,極大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發展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的特殊優越 性等特點,筆者建議國家應取消體育彩票中獎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以吸收更多的社會閑 散資金發展體育產(事)業。7)在新興體育產業方面,借鑒國外做法,對體育賽事經紀、體 育健身等產業,自開辦之日起,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經營性體育事業單位轉制為大型體育 產業集團的,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3.3 開征體育稅,構建中國特色的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稅收政策體系 發展體育產業是體育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縱觀美國、 俄 羅斯、韓國、西班牙等國家在體育產業發展進程中,各國政府都在稅收政策上給予優先扶持 和激勵。[18]基于此,國家應建立與規范、持久的體育事業與體育產業相互協調發 展的稅收 政策體系。筆者認為,體育產業是文化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議國家實行“費改稅”,將 從1997年1月開始附加征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改革為具有中國國情和中國特色的“體育 稅”。其征收的稅收收入專門用于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社會體育事業,以及符合國家產業政 策導向的弱勢體育產業的發展,專款專用。具體講:1)體育稅可以設計為獨立的稅種, 有自己完整的一套科學、合理、有效征管的課稅要素和稅收政策體系,由國家稅務局單獨征 收管理;2)體育稅也可設計為附加稅種,像現行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那樣, 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以其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 額為計稅依據,按照3%的征收比例分別與現行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同時附加征收,專 款專用,從而構建具有中國國情和中國特色的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協調發展的稅收政策激勵 體系。
4 結 論
我國的體育產業尚處于產業發展的初級階段,受其產業規模、產業結構、產業化程度、 產業發展階段、市場經濟環境,市場競爭力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極大地阻礙了我國體 育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其良性運行和長足發展迫切需要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大力支持 。而稅收政策作為國家重要的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對體育產業的資源配置發揮著基礎性調節 作用,能夠通過稅收優惠激勵政策,有效引導調節更多的資本流向體育產業。同時,減輕或 消除現行對體育產業稅收政策的制約因素,與時俱進,揚長補短,適時構建和完善一套規范 化、常規性的且具有中國國情和中國特色的體育產業稅收政策激勵體系。為我國體育產業的 做大做強提供強有力的稅收政策支持,進而獲得良好的體育產業投資效益,最終達到社會效 益和經濟效益“雙贏”的體育產業良性發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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