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23 05:55:5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官履職監督報告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第一任主審法官選任工作實施方案 為加強法官隊伍的職業化建設,建立符合審判規律的審判組織形式,增強法官的責任感和榮譽感,調動法官的審判積極性,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確保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以及本院制定的《主審法官選任工作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的意義 通過主審法官的選任,推行法官員額制,把具有較強審判業務能力和水平,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進取精神的法官選撥到主審法官這一重要的崗位上來,充分挖掘現有審判資源的潛力,調動法官的工作積極性,實現責權利的有機統一,進一步提高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形成新的公正、高效、有序的審判運行機制。 二、選任主審法官的基本原則 1、依法實施原則; 2、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3、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 4、優勝劣汰,動態管理的原則; 三、主審法官的任職條件 主審法官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遵守憲法、法律和本院規章制度,嚴守審判紀律,嚴格依法辦事,秉公執法,清正廉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已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并符合法官任職條件,或者系本院審判員。 3、有較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能夠運用所掌握的法律專業知識解決審判工作中的實際問題;能夠熟練主持庭審活動,并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文字寫作能力;能夠規范、熟練地制作法律文書。 4、所承辦案件無重大差錯,無違法違紀行為。 5、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審判工作。 6、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四、領導機構 主審法官選任工作由本院黨組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在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縣人大、縣紀委,縣組織部、縣政法委的參與、指導、監督下開展工作。 五、主審法官的職數 按縣人民法院所擔負的三大審判任務,主審法官分為刑事主審法官,民事主審法官,行政主審法官三類;全院設主審法官的職數為8名,其中刑事主審法官2名,民事主審法官6名,行政主審法官由主審法官選任領導小組從民事主審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院長、副院長、審委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非經考試任命,不享受主審法官待遇。院長、副院長、審委會委員、庭長、副庭長擔任主審法官的,每年承辦案件數不得低于同類主審法官的平均辦案數。 六、主審法官的選任程序 1、設立第一任主審法官選任領導小組。由院長業寧州任組長,政治處主任周明全任副組長,副院長王洪波、周汝康、王海明任組員,組成第一任主審法官選任領導小組。 2、確定主審法官員額并公布。第一任主審法官的職數為8名,分為刑事主審法官和民事主審法官兩類。其中:刑事主審法官2名,民事主審法官6名,行政主審法官由主審法官選任領導小組從民事主審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 3、報名。除院領導外,凡本院審判員均須報名參加選任;已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并符合法官任職條件的人也可報名參加選任。 4、資格審查。由報名者填寫報名表,由主審法官領導小組公布報名和資格審查情況。 5、業務及綜合素質考試。主審法官考試分為業務素質考試、邏輯思維和口頭表達能力考試、庭審能力考試、公文寫作能力考試、裁判文書寫作能力考試共五場,總分100分。若報名參選人數達不到2比1的比例,在不違背《通海縣人民法院主審法官選任工作實施細則》規定的選任主審法官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可由主審法官選任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考試辦法,對考試內容和形式作適當調整。 ①業務素質考試。刑事主審法官主要考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證據理論及相關司法解釋;民事主審法官主要考民法通則、婚姻法、合同法、繼承法、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占總分的40%。由省高院政治部負責出題和評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負責監考。 ②邏輯思維和口頭表達能力考試。收集一定數量的題目,內容涉及案例、政治、外交、文化娛樂、同事關系、上下級關系、婚姻家庭、倫理道德等方面。由應試者抽簽定題后,考慮5分鐘,即席發表對問題的看法??荚u組對應試者的思維敏捷性、社會生活經驗、邏輯思維能力和口頭表達能力作出綜合評價,占總分的10%。考評組成員由市中院政治部從本市兩級法院中指定五名優秀法官,會同本縣人大、紀委、組織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組成。
③庭審能力考試。選擇一部分本院受理的案件,由應試者開庭審理并公開當庭宣判。法庭審理結束,由考評組對應試者主持法庭審理的能力、庭審技能、感染力、語言表達能力等綜合素質進行評判,占總分的20%。考評組成員由市中院政治部從本市兩級法院中指定五名優秀法官,會同本縣人大、紀委、組織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組成。 ④公文寫作能力考試。由應試者自定題目,寫一個工作報告、工作總結或工作方案,占總分的10%。由省高院政治部負責評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負責監考。 ⑤裁判文書寫作能力考試。第一,選一個案情復雜、事實和適用法律爭議較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決書;第二,選一個案情復雜,但事實和適用法律爭議不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決書;第三,選一個案情簡單、事實和適用法律都無爭議的案例,制作一份判決書。通過以上三個判決書的綜合得分,作為評定應試者裁判文書制作能力的依據,占總分的20%。由省高院政治部負責出題和評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負責監考。 6、公布考試分數。 7、根據考試、考核、考察情況,公示擬任名單。 8、公布選任結果,辦理任職手續。 9、由本院院長頒發任命書。 七、時間安排 為加快推進以員額制為方向的法官職業化進程,通??h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審法官選任工作定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開始組織實施,于2003年12月31日前結束選任工作,當選的主審法官于2004年1月1日履職。報名及考試的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八、第一任主審法官的履職期限 通海縣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審法官的履職期限為三年,從2004年1 月1 日——2006年 12月31 日。履職期限內的主審法官擁有主審法官職權,履行主審法官職責,享受主審法官待遇,承擔主審法官責任。 九、主審法官的職權 1、獨立審判權。主審法官擁有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干預的職權。在獨任審理的案件中,主審法官對最終的裁判結果有決定權;在合議庭審理的案件中,主審法官有獨立發表個人意見的權利;在審委會討論案件的過程中,主審法官有保留個人意見的權利。 2、組織管理權。主審法官有權組織本審判單元的審判管理工作,有權指令法官助理完成庭前的準備工作和庭后的善后工作,有權安排書記員的工作。 3、考核建議權。主審法官有權考核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的工作,并有權建議獎懲、晉升或處罰法官助理和書記員。 4、主持庭審權。獨任審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審法官主持;合議庭審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 5、簽發文書權。非經審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一律由承辦的主審法官簽發法律文書。 6、建議討論權。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有權按多數人意見作出決定,或者依法報請分管院領導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 十、主審法官的責任。 1、獨任審理的案件,由主審法官對案件的審判程序,確認事實和裁判結果依法承擔責任; 2、合議庭審理的案件,由合議庭對案件的審判程序,確認事實和裁判結果依法承擔責任;對于應由合議庭承擔責任的,擔任審判長的主審法官應承擔主要責任,堅持正確意見的主審法官可免除責任。 3、由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案件,獨任審理的主審法官或參加合議庭的主審法官有過錯的,視情況確定責任。 4、主審法官在審判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審判紀律且造成一定后果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的若干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5、由于主審法官對法官助理、書記員管理不嚴,指導不力,監督失控,致使法官助理、書記員在審判工作中犯有重大過錯,除由本人承擔責任外,主審法官視情況承擔相應責任。 6、主審法官應按期完成分管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拒絕工作或消極應付工作的,按不履行工作職責從嚴論處。 十一、主審法官的免除 1、因任期屆滿而免除的; 2、因主審法官自身過錯的法定原因被免去法官職務的; 3、因違法審判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4、因在審判工作中有重大過錯,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5、因在法官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6、因身體狀況難以繼續履行主審法官職責的; 7、因本人提出辭職,并被批準的; 8、因工作需要調離審判崗位的; 9、其他不宜擔任主審法官事由的; 因第2至第4項所列情況,被免去主審法官職務的,三年內不得再參加主審法官選任。 十二、主審法官的補缺 1、主審法官實行三年一屆,每任必考的制度; 2、因任期未滿,有主審法官中途辭職、免職或調離的情形發生時,主審法官領導小組可以本屆主審法官考試排名為序,依次替補;補缺的主審法官,履行主審法官職責,承擔主審法官責任,享受主審法官待遇。 3、補缺的主審法官任期為本屆未滿的期限。 4、因特殊原因未依次替補,而由主審法官領導小組指定的主審法官,履行主審法官職責,承擔主審法官責任,不享受主審法官待遇。 十三、主審法官的待遇。 1、政治待遇:被選任為主審法官的,在部門領導職務空缺時,作優先考察人選。 2、經濟待遇:(1)主審法官享受一切正常的工資職級待遇;(2)按《第一任主審法官崗位責任制考核辦法》考核合格的主審法官,可享受每年1.5萬元的崗位責任津貼。 十四、其它 本實施方案由院黨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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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代表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大會報告工作,請予審議,并請政協委員和列席的同志們提出意見。
一、法院工作
,在市委的正確領導下,在市人大法律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下,全市法院深入貫徹市委七屆七次、八次全會精神,認真執行市八屆人大會議決議,緊緊圍繞“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扎實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司法三項重點工作,全面加強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和隊伍建設,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發展、保障民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優質的法律服務。
(一)以執法辦案為首要任務,努力提高案件質量和審判效率
依法受理各類案件40584件(含舊存1040件),審結39031件,綜合結案率96.2%。二審發改率0.53%,為全省最低。結案標的額為23.1億元,同比上升8.5個百分點。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審結一審刑事案件2877件,做出有罪判決4213人,結案率98.5%。認真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正確把握寬嚴的范圍和幅度,使刑事案件的量刑更加規范。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423人,占10%。判處拘役、管制、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及單處罰金刑2376人,占56.4%。宣告無罪2人。發揮民事審判職能作用,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依法審結民商事一審案件25771件,結案率95.8%,解決訴訟標的額近11億元。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支持監督依法行政。審結行政一審案件182件,結案率100%。辦理行政非訴審查與執行案件530件,執結標的額185萬余元。發揮審判監督職能作用,維護司法權威。審結各類再審案件854件(其中減刑、假釋案件693件)。發揮執行工作職能作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深入開展創建“無執行積案先進法院”和“委托執行案件專項清理”活動,執結各類案件6822件,執結率97.7%,同比上升3.5個百分點;執結標的額10.6億元,同比上升39.5個百分點。加強立案工作,保障合法訴求。日常接待當事人上訪2013人次,院長接待日接訪690人次。辦結市人大、政協等上級機關交辦、轉辦的案件38件,辦結率100%。開展了“集中清理涉訴積案”活動,對12月31日前尚未息訴罷訪的186起積案進行了集中清理,現已辦結160件,辦結率86%。已辦結的積案中,息訴率達到81%。
(二)以司法為民為最高追求,努力提高服務意識和工作水平
把服務大局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及時貫徹落實市委會議精神,結合會議內容研究謀劃法院工作要點,努力使審判工作與市委思想上同心、目標上同向、工作上同步。制定了《關于為大慶城市化和城市現代化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優質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對全市法院服務大局工作進行了有力的指導和推動。開展了“訪企業、提建議、促發展”活動,法官參與走訪500余人次,走訪企業80余家;向機關企事業單位提出司法建議300余項,其中有210余項被相關單位采納。對涉及我市重點項目、重大在建工程、特殊群體的案件開辟綠色通道,為大慶市重點項目建設提供了優良的司法保障。把人民滿意作為檢驗工作得失成敗的根本標準,牢固樹立“和諧審判、案結事了”的司法理念,對有條件的民商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盡可能地使用調解、協調、和解的方式來處理,民商事一審案件調撤率達到85%,同比上升9.7個百分點;刑事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占84.8%,行政案件以協調方式結案的占45.1%,執行案件和解率達到36.1%。按照市委的要求和部署,不斷完善“六調聯動”機制,加強人民調解窗口和法律援助窗口建設,使近千件糾紛通過訴訟外渠道得到解決。全面落實司法救助制度,對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依法減、緩、免收訴訟費328.2萬元,指定辯護83人次,發放司法救助專項資金145萬余元。
(三)以隊伍建設為根本保障,努力提高法官素質和職業形象
深入開展“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組織法官認真學習領會科學發展觀、“三個至上”重要思想和人民法官核心價值觀的科學內涵,增強了對司法大局觀、司法能動性和司法人民性的理解與認同,牢固樹立了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理念。制定了多類別、多層次的教育培訓規劃,組織法官參加續職培訓及各類專項培訓共計11期421人次;以文書講評、庭審觀摩、崗位培訓等方式培訓法官900余人次,增強了教育培訓的有效性和實用性,兩級法院有10人完成了在職研究生的學歷教育,有19人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堅持“干凈、干事”的用人原則,落實上下級法院法官雙向掛職鍛煉和專家型、復合型法官重點培養工作,并在市委的領導和市政府的支持下,通過公務員考試、公開選調法官、引進人才等方式招錄工作人員80人,健全完善了選人用人的體制機制。加強紀律作風整頓,把紀律作風建設與治庸、治懶、治散緊密結合起來,注重從具體事情抓起,從典型事例抓起,機關面貌煥然一新,隊伍戰斗力進一步增強。推進法官廉政建設工程,設立了專職廉政監察員辦公室,負責日常的質效監督考評工作;開展了“萬件案件大評查”活動,對以來上級法院發回重審、
改判等六類案件進行了嚴格評查,針對發現的實體和程序問題制定了切實的整改措施;加大了對違法違紀問題的查處力度,處理違法違紀人員4人。
(四)以規范管理為主要抓手,努力提高管理層次和司法效能
深入開展“司法管理年”活動。在審判管理方面,完善了《審判流程管理期限控制標準》、各類案件審理操作規程等16項制度,加強了審判流程管理;設定了一審發回重審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等十余項評價指標,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法官業績,加強了審判績效管理;定期開展庭審考評和法律文書評查,建立起常態化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加強了審判質量管理。在隊伍管理方面,設計崗位規范121個,開展了崗位工作紀實,實現了對崗位履職情況的全面記錄和綜合考評;對工作績效進行季考評季通報,年終按序列排名,考評結果與立功受獎、學習培訓、晉職晉級緊密結合,產生了積極的激勵約束效應。在政務管理方面,繼續開展重點調研課題研究,圍繞司法管理改革、適用法律情況和當前社情民意確定重點調研課題14個,充分發揮調查研究服務司法決策、服務科學發展的基礎作用;全面提高宣傳層次和水平,在省市新聞媒體開辟了“審判傳真”等4個專欄,在各級新聞媒體發稿2027篇,樹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叭∪椫攸c工作暨司法管理年活動推進大會”在大慶市召開,市法院規范化管理的經驗得到了省法院的充分肯定。
(五)以接受監督為基本途徑,努力推進司法公開和司法民主
全市法院自覺接受人大法律監督、政協民主監督以及檢察機關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堅決執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決定,積極配合各級人大常委會開展的專項調研、執法檢查等活動。暢通民意溝通渠道,召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代表及當事人代表座談會24次,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庭審和跟蹤參與執行案件46件。及時全部的辦結省、市人大督辦案件25件。受理檢察機關
抗訴案件59件,審結37件,其中改判、發回和調解21件。提高人民群眾的司法參與度,全市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3725件。高度重視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針對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文件形式回復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3件,并針對反饋的各類問題,制定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審判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就兩級法院存在的不規范環節和不透明程序進行整改,保障了人民群眾對司法活動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全市法院共有16個集體、15名個人獲得省級以上榮譽,市法院被評為全國法院文化建設示范單位,市法院民二庭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青年文明號”稱號,讓胡路區法院邢海東同志被最高法院評為“全國清積工作先進個人”。上述工作成績的取得,得益于市委的正確領導和人大、政協的監督,得益于市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心與支持。在此,我代表全體法官及工作人員向各位代表、委員、社會各界和全市人民表示衷心的感謝!
在總結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清醒地看到,兩級法院的工作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在服務大局方面,把各項工作放在經濟社會的大局中去謀劃、去思考的意識還需加強。二是在審判工作方面,上訴率較高以及隱性超審限等問題還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在人員素質方面,部分法官不適應審判工作新形勢的要求,司法觀念滯后,工作方法簡單,不善于辨法析理、細致耐心地做群眾工作,個別案件久審不結、久調不結、久執不結,人情案、關系案仍有發生。同時壓力大、法官配置不合理、精英化法官數量嚴重不足仍然是制約法院自身發展和影響司法公信力的主要矛盾。對這些問題,我們一定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二、2011年工作意見
為卓有成效地服務于全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建設,2011年全市法院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緊圍繞市委的工作部署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認真做好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高度關注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變化,高度關注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新需求,高度關注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新問題,以更新的理念、更強的能力、更高的水平、更好的形象做好以審判為中心的各項工作,實現結案率、執結率、調撤率穩步上升,上訴率、二審發改率、發生率逐步下降的“三升三降”工作目標,為大慶科學和諧跨越發展和城市現代化建設,為實現市委提出的五年翻一番的目標,提供更全面、更有力、更優質的司法保障。重點推進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在能動司法方面取得新突破
堅持黨對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黨委的重大決策、部署和指示。認真負責地向黨委、人大報告工作,主動匯報在隊伍建設、審判工作等方面的重要舉措和突出問題,尋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有關部門對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時辦理黨委、人大、政協交辦的事項以及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切實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自覺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按照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統一的要求,堅定法院工作的正確政治方向,延伸審判職能,積極能動司法,努力做出對黨負責、讓人民滿意的工作業績。
(二)始終堅持服務大局,在促進發展方面取得新突破
密切關注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及時了解經濟社會發展方向,深入研究經濟社會發展動態,全面把握市委中心工作和重大戰略部署,主動學習、認真貫徹、積極落實,使司法審判始終貼近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加強對個案或類案的剖析和對日常審判執行工作態勢的研判,了解各種可能危及經濟社會發展的法律政策風險,及時向黨委、政府和相關企業提出對策建議。堅持司法為民,全面落實各項司法便民措施,切實做好風險告知、訴訟指導、判前釋明、判后答疑工作,注重化解矛盾糾紛、理順群眾情緒、促進和諧穩定。
(三)始終堅持公正司法,在案件質效方面取得新突破
在確保案件質量和效果的前提下,妥善處理各類矛盾糾紛。嚴格落實審判流程管理、審理期限督辦和通報制度,形成符合審判工作規律的新機制。落實全面、全程、全員調解的措施,尤其要加大立案和庭前調解力度,實現調解結案率和服判息訴率的穩步上升。推進“六調聯動”機制建設,積極探索多元機制、多元方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方式。深入開展“集中清理涉訴積案”活動和“無執行積案先進法院”創建活動,確保當事人訴訟權益高質高效地得到兌現。
(四)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在隊伍建設方面取得新突破
一、正視困惑--刑法禁止令制度的運行現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八) 》( 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 八) 》) 第 2 條、第 11 條之規定,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判處管制或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作出的禁止性規定。具體而言,就是根據犯罪情況,在判處管制或宣告緩刑的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或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以下簡稱"兩高兩部") 在《刑法修正案( 八) 》生效之際聯合頒布了《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 試行) 》( 以下簡稱《規定》) ,對禁止令的內容進行了細化,但仍顯籠統與原則。自《刑法修正案( 八)》和兩高兩部的《規定》實施以來,常州各基層法院先后對9起案件共10名被用人適用了"禁止令",但這些"禁止令"都集中適用在《刑法修正案(八)》和《規定》剛頒布之時,今年以來適用極少,全國范圍內禁止令適用情況也大抵如是。根據筆者在平日與刑事法官的交談中了解到,多數刑事法官并不認同禁止令的作用,普遍對禁止令能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持懷疑態度,認為禁止令在目前環境下根本難以有效執行。他們坦言,適用刑法禁止令或礙于上級法院的要求,或源于示范法院的無奈,或基于宣傳報道的需要,很少有刑事法官愿意主動適用禁止令。從現實情況反應看,很多基層實踐部門正處于邊做邊等的狀態,由于缺乏一套明晰的操作規程,很多刑事法官感到無所適從,正在期待更高層面的細化規定。
二、厘清障礙--刑法禁止令制度的滯結探尋
縱然禁止令制度具有上述重大意義,但若得不到有效執行和遵守,終究不過是一紙命令,不僅會使該項制度發揮不了應有的效能,更會影響司法部門的形象和法律的權威。而從實踐中反饋的情況來看,禁止令在執行上確實存在"令行禁不止"的風險,究其原因包括以下若干方面:
1、法律上存在空白點。現行法律對禁止令制度的規定集中于《刑法修正案(八)》和兩高兩部的《規定》中,但相關內容原則性過強,可操作性略顯不足。如,《刑法修正案(八)》第2條、第11條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其從事特定行為 。所謂"根據犯罪情況"無非就是根據判決書中認定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但是具體到何種犯罪情況有必要適用刑事禁止令,《刑法修正案( 八) 》則未作明確規定,只是在《( 草案) 說明》中提到了對犯罪人適用刑事禁止令是為了適應對其改造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诖隧椓⒎康?,"根據犯罪情況"所得出的適用刑事禁止令的實質條件實際上就是一種可能性---被禁止行為妨礙改造犯罪人和引發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2 這種可能性的裁量權交到了刑事法官手中,法官們在難以確保禁止令得到有效執行的情況下,不愿意冒職業風險去杜絕這種可能性,天平便傾向于不再適用禁止令。另外,"禁止令"的發出到執行涉及公、檢、法、司、社會組織等多個部門,但法律對各部門如何銜接協調、共享信息,對社區矯正機構如何執行、監管和考核,對行政管理、社會組織等其他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如何知曉內容、配合執行,以及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法律均未明確,導致"禁止令"形同虛設。
2、執行上存在茫然點。山東大學法學院柳忠衛教授說,禁止令的內容已經有了較為清晰的法律依據,但立法在"禁止令"的執行方面考慮不夠周全。"禁止令發出后,總不能天天有人跟著吧?而具體怎么執行,法律上還沒有具體明確的依據。"導致社區矯正機構在具體執行禁止令時,尺度上把握 較難。第一,對禁止"接觸特定的人",如常州天寧法院判處的禁止被告人接觸吸毒人群,但"接觸"一詞界定難,多少距離是接觸,通過網絡、電話聯系等是否屬于接觸,實踐中把握起來有難度。禁止接觸中的"對方同意",需要口頭還是書面、向有關機關還是向對方作出等,執行機關也難以把握。第二,對于"禁止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如新北、武進法院判處的禁止被告人進入娛樂場所,"娛樂場所"究竟如何定位,是限于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的娛樂場所,還是廣義上的娛樂場所?現實中存在許多不具任何資質的黑娛樂場所,如黑網吧、歌舞廳、酒吧等,是否也應在禁止之列,這些都尚未明確。第三,對于"禁止從事特定活動",如金壇法院判處的禁止被告人飲酒,被告人若在家庭、朋友聚會等隱秘場所或場合飲酒,執行機關根本不可能有效監管。又比如禁止"高消費", "高消費"的標準是什么,各地是否應有所區別?實踐中缺乏統一規范,執行中容易產生分歧。
3、監督上存在乏力點。《規定》第 10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機構執行禁止令的活動實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應當通知社區矯正機構糾正。"可見,人民檢察院是"禁止令"的監督執行機關,但實踐中法院開出的"禁止令"五花八門,檢察機關的監督只能是一種形式上的監督,導致該種監督僅具有宣示意義而缺乏實質效果。另外,規定要求檢察院發現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應當通知社區矯正機構糾正,但卻未規定相應的法律后果,這使得檢察院在監督上陷入"有心無力"的尷尬境地。
4、資源上存在滯后點?!兑幎ā返?9條明確了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因此,社區矯正機構能否正常履職,成為禁止令有效執行的前提和關鍵。問題是,目前我國社區矯正機構恰恰存在著極大的不完善:一方面是很多社區還沒建立社區矯正機構,另一方面在人員的配備上也十分不足,這種情況必然會影響禁止令執行的效果。
三、攻克難點--刑法禁止令制度的實現路徑
1、科學確定禁止令內容。人民法院在決定是否對被告人適用禁止令時,應在充分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犯罪的對象、手段、場所、原因等多種因素的基礎上,禁止被告人實施特定行為確實可執行到位,確實有利于對其教育改造,確實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時才可以發出禁止令?,F實中部分法院為完成示范法院的要求,或為了追求所謂第一例的轟動效應,對禁止內容的必要性和可執行性缺乏足夠考量,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甚至是本末倒置的。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談到對被告人適用禁止令的問題時指出,"人民法院要根據犯罪分子有無再次危害社會的人身危險性決定是否適用。對罪行雖然比較嚴重,但是幾乎沒有再犯可能的,就不需要,也不應當決定適用禁止令"。此外,禁止令的內容要以確實為刑罰所需為限,需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不應當影響到被告人的生計。禁止令的目的在于預防被告人重新犯罪,以利于其回歸社會,順利再社會化。一旦禁止的內容影響到其生存,則可能會讓被告人因生活所迫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這樣的禁止與其初衷背道而馳,其效果只會適得其反。就此而言,域外通行的往往作為附加刑使用的執業禁止或限制從業應當慎用,除證券、期貨這類易發、高風險行業外,其他行業應當盡量少用。 3
2、細化禁止令執行辦法。在禁止令的執行上,應盡快出臺相應的操作細則,以達到執行上的有效性。一方面,在執行主體上應明確各方責任。禁止令的執行僅憑社區矯正機構是遠遠不夠的,公、檢、法、司幾部門之間的合理分工、積極配合和有效制約,是確保非監禁刑禁止令的執行效果的重要環節。因此,需出臺相應操作細則,一方面明確公、檢、法、司各方分工,另一方面應明確各方主體有違規行為時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執行的方式上有必要引進"保證人"和"保證金"制度。盡管可以明確執行主體,但在禁止服刑人員從事特定活動或禁止進入特定場所等期間,執行機關不可能派人時刻跟著予以監管。而禁止令中的內容是正常情況下服刑人員本可以實施的,只不過因為刑罰執行的需要而暫時限制其實施,因此即使服刑人員實施了這些行為也具有至少在外觀上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況且有一些禁止令中的內容是在私人場所實施,包括執行機關在內的外人是很難介入的,比如說飲酒等。根據實踐中的情況,往往是違規行為的事實產生后執行機關才能予以發現并處理,這更多實現的是刑罰的特殊預防的效果,對于實現具有威懾性的一般預防的效果不理想,因此應該加大服刑人員可能實施違規行為的成本,在法院對其發出禁止令的同時,責令其繳納一定的保證金或找到保證人,如果有違規行為則對其保證金予以沒收,或追究相關保證人責任。因此,如果引進該制度,對于常州市金壇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發出的禁止飲酒的的禁止令,被告人不僅自己會考慮喝酒的風險性和成本問題,同時其家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也會對此予以有效監督,這不僅不違反責任自負原則,同時可以起到配合執行機關對其進行教育矯正的效果。
3、拓寬禁止令執行渠道。第一,由于禁止令內容豐富,涉及面廣,僅靠司法機關和社區矯正力量來執行,難免陷入捉襟見肘的窘境。第二,服刑人員具有一定的流動性、分散性,僅僅依靠單一部門的參與很難讓禁止令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要動用多方面的力量,實現社會各方面的全方位監督,有效禁止犯罪分子實施特定行為。第三,禁止令是放到社會環境中去執行,發揮社會力量參與其中,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構建"禁止令"執行社會網絡體系顯得尤為必要。可促使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學校乃至工會、團委、婦聯等部門參與進來,構筑協助執行和信息反饋網絡,加大對服刑人員的監督和心理威懾力度。同時要進一步明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社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在配合執行禁止令上有哪些權利,承擔何種法律義務,違反監督義務應如何追責等,這樣才不致使禁止令形同虛設。
4、充實禁止令執行力量。加強社區矯正機構建設,在人財物上配強社區矯正力量,建立一支職業化、專業化的禁止令執行隊伍。一方面,可以借鑒域外經驗。在一些發達國家,社區矯正基層工作機構有社區矯正辦公室(緩刑、假釋辦公室)、中途住所、日報告 中心等,這些機構直接承擔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社區矯正辦公室是監督和教育社區服刑人員的場所;中途住所是讓社區服刑人員晚上在此居住、白天可在社區工作、學習,并接受監督、矯治的管理機構;日報告中心是對社區服刑人員白天監管并組織活動的場所。社區矯正基層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也是專職從事社區矯正工作,分工細化,工作效率也很高。在社區矯正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上,我國現階段雖難以達到發達國家的水準,但其工作方法、工作思路和職能配置等都值得我們借鑒。另一方面,大力推廣本土經驗。如蘇州吳中區的先進經驗。為實時掌握當事人動態,蘇中吳中區依賴高科技手段改進執行效果。司法局向當事人發放定位手機,號碼由司法局提供,只要手機開著,司法局就能準確地定位當事人的具置;與時同時,吳中區法院還聯合檢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充分發揮社區民警、治保主任熟悉當地社情民意的優勢,多方面對當事人進行追蹤、反饋,并與當事人的親屬加強緊密聯系,實時掌握當事人的狀況,這使得吳中區法院發出的江蘇省首個"禁止令"達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也為其他法院提供了寶貴的借鑒經驗。
檢察權兼具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雙重屬性,在檢察一體化的領導體制下,確保檢察權依法獨立行使,才能使檢察效能得到良好的發揮。本文以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為切入點,探析在中央新一輪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背景下,賦予主任檢察官獨立性,實現檢察權內部的獨立行使。
【關鍵詞】
檢察權;內部獨立;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
2013年11月,黨的十報告提出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總目標,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的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中央新一輪關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以建立權責明晰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為主要任務之一,提出“建立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探索建立突出檢察官主體地位的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受追究。2013年底,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在全國7個省份17個檢察院開展以主任檢察官為主要內容的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將“司法責任制作為改革試點的重要內容之一,以完善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為抓手,突出檢察官辦案的主體地位,明確檢察官辦案的權力和責任,對所辦案件終身負責?!敝魅螜z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受到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廣泛關注,該辦案責任制改革關鍵在于賦予主任檢察官在一定范圍行使檢察權的獨立性,強調檢察官獨立行使檢察權的主體地位。由于我國檢察機關兼具行政和司法的雙重屬性,長期堅持檢察一體化的原則,具有濃厚的行政化色彩。加之,檢察委員會制度是我國檢察機關內部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明顯的集體決策色彩。因此,明晰檢察機關內部權責關系,兼顧檢察一體和檢察獨立原則,合理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
一、現行試點改革動因:“去行政化”“明確案件責任”
我國大陸地區檢察機關具有司法和行政雙重屬性,司法性源于檢察機關被定位為法律監督機關,行政性體現為檢察機關奉行檢察一體原則。檢察機關的定位依據存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檢察一體原則不僅體現在最高檢察機關對于全體檢察機關、上級檢察機關對于下級檢察機關的指揮、監督權,也體現在上級檢察首長對于下級檢察官的內部指令權、監督權,使檢察機關通過一體化的運行機制,實現有效打擊犯罪的目的。長期以來,檢察系統奉行檢察一體原則,對于上級檢察首長的指令,檢察官具有服從的義務,檢察官缺乏獨立的地位,導致我國大陸地區的檢察工作機制具有濃厚的行政化色彩。我國檢察機關內部對于案件的辦理實行“三級審批制”,即檢察機關對于案件辦理中涉及到的批捕、職務犯罪偵查、訴訟監督采取逐級審批的模式,實行“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的制度。案件經過層層審批,既浪費了司法資源,導致辦案效率低下,也背離了司法運行的親歷性,案件承辦人沒有決定權,案件的決定權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行使,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對于案件事實問題的決定僅僅依賴于承辦人報送的書面材料,不但影響了司法認知的精準性,也為案件辦理的公正性埋下了隱患。檢察官作為案件的直接承辦人卻沒有案件決定權,直接影響了檢察權的內部獨立。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了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改革,但由于該辦案責任制改革僅僅是名義上賦予主訴檢察官一定程度的獨立權,勢單力薄的檢察官仍無法擺脫檢委會“集體決策”的影響。同時,此次改革并沒有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視,在制度設計自身存在缺陷且配套措施缺失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內部的權責關系沒有得到合理配置,檢察權的獨立行使也隨著這項制度的名存實亡而被擱置。中央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要求建立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相比主訴檢察官制度,其具有更強的獨立性,以主任檢察官為主體組建辦案組織,并享有一定程度的案件決定權,獨立承擔案件責任。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對于實現檢察權的獨立行使,弱化了檢察機關的行政化色彩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的另一重要動因是檢察機關內部案件責任承擔主體不明。檢察機關案件三級審批模式下,承辦人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提出法律適用意見之后,報送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基于案件事實和證據,作出法律適用的決定;檢委會作出法律適用決定也是依賴于對于事實和證據的討論。雖然三級審批模式下的案件責任劃分規定為“承辦人對事實和證據負責、檢察長和檢委會對法律適用負責”;200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及其執法辦案部門經集體討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集體討論的主持人和導致錯誤決定產生的其他人員分別承擔責任。案件承辦人隱瞞、遺漏案件主要事實、證據或者重要情況,導致集體討論結果錯誤并造成執法過錯的,由承辦人員承擔責任?!币陨弦幎ㄋ坪趺鞔_了案件承辦人與檢委會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但案件事實、證據認定與法律適用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案件事實是法律適用的基礎,合理公正的法律適用決定必然依賴于對于案件事實的親歷性;同時,案件事實認定比法律適用問題更為復雜,只有親歷案件事實認定環節,才能更準確的作出法律適用決定,案件承辦人雖是案件事實認定的親歷者,卻被剝奪了法律適用問題的決定權。檢委會背離親歷案件審查環節作出法律適用決定,卻僅僅對法律適用負責,落實到具體案件的追責,檢委會作出的錯誤法律適用決定可能全部歸責于承辦人對于案件事實的錯誤認定。所以,以上規定對于檢察官與檢委會之間的責任分配存在不合理之處,導致檢察官與檢委會之間的責任難以落實。最終,案件經過層層審批,在檢委會濃厚的集體決策色彩的影響下,會出現責任承擔難以落實到具體個人,出現似乎人人有責,實則無人承擔責任的情況。
二、現行試點改革理論基點:保障檢察官的獨立性
檢察獨立包括檢察的外部獨立和內部獨立,檢察外部獨立指各級檢察院對檢察權的獨立行使,在不受外部干涉的前提下,保證檢察權遵循自身規律得到良好運行;檢察內部獨立指在檢察一體原則的領導下,檢察官在檢察機關內部具有相對獨立性。我國大陸地區憲法將檢察院獨立確立為一項重要的司法原則,在《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即“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指人民檢察院作為一個整體獨立于其他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并不意味著檢察官獨立,而是人民檢察院的獨立。由此可知,我國大陸地區的檢察獨立僅指檢察外部獨立,檢察內部獨立,即檢察官的相對獨立性并沒有得以體現??v觀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檢察運行制度都注重強調檢察官的獨立性。英美法系國家因三權分立的政治傳統,檢察官個體獨立性強,基本不受上命下從等級關系的制約。大陸法系國家家檢察機關內部雖然受檢察一體原則的制約,實行具有行政隸屬性的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的檢察運行機制,但賦予檢察官抗命權,仍尊重檢察官的獨立性。無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保證檢察官獨立行使檢察權,強化檢察官作為法律守護者的獨立地位早已得到明確認可。我國進行檢察權改革,實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過程中,應注重突出檢察官主體地位,體現檢察官主體價值,賦予檢察官相對獨立性。檢察一體原則是我國檢察體制運行的指導原則,我國檢察機關內部組織構建及檢察權能運行體現著檢察一體的特征。檢察一體強調各級檢察機關之間上下一體,檢察機關內部服從檢察長的領導,其對于維護檢察機關整體的對外權威性,實現檢察機關組織內部的構建的規范性、服從性,使檢察機關的權能得到科學高效的發揮,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檢察機關上下一體的濃厚行政化特征,與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司法性質存在矛盾,司法權運行以獨立性為目標,要求具備直接性、親歷性等特征,過于強大的行政化因素滲透到案件辦理的過程中,會嚴重影響案件具體承辦人的獨立意志,甚至引發司法不公。因此,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要處理好“檢察官獨立”與“檢察一體原則”的關系,實現檢察一體與檢察官獨立相協調,不可忽略其一。就我國目前的司法環境而言,實現脫離檢察一體的檢察官獨立,不合理也不科學。首先,由于歷史因素的影響,我國檢察官隊伍的素質和能力參差不齊,檢察機關內部存在著未受過系統法學教育的人員,法律思維以及法治觀念并未在其頭腦中占據根深蒂固的地位。其次,檢察機關內部行政化的管理體制,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檢察官存在著以權謀利的思想,缺少維護法律公正權威的敬業精神。再次,從檢察一體的效能來看,檢察一體的監督指揮、職務收取和職務轉移其實是為了防范和救濟檢察獨立可能帶來的弊端而設置的。沒有檢察一體反而體現不出檢察獨立來。
三、現行試點改革探索路徑:劃分權力、明確責任
1、明確劃分主任檢察官與檢察長、檢委會各自的權力三級審批模式下,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遵循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委會決定的案件辦理流程。長此以往,不但有違司法活動的直接性和親歷性原則,也造成檢察官主體地位的缺失,檢察官僅能對自己辦理的案件提出意見,沒有最終的案件決定權。因此,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過程中應重視主任檢察官主體地位的復歸,讓檢察官成為辦案的主體。同時,充分發揮檢察官獨立行使檢察權的主體能動性,不應忽視檢察機關“檢察一體”的特征及檢察機關內部“上命下從”的職權運行模式。為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需要將檢察長、檢委會的部分職權賦予檢察官,即“放權”或“還權”給檢察官,加大檢察官行使批捕、等具有司法性質的檢察職能的獨立決定權。但現行《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只規定了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是行使檢察權的主體,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并沒有規定檢察官對于案件的獨立決定權。在現行法律修改之前,仍需要以檢察長的授權決定檢察官獨立行使案件決定權的范圍。因此,現階段的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要在“檢察一體”原則的領導下,實現檢察官的“相對”獨立。因此,明確合理劃分主任檢察官與檢察長、檢委會的權力范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于主任檢察官放權的范圍,應限定為除了法律明文規定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行使的權力以外,即除了由檢察長決定或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對于一般刑事案件的決定權應放權給主任檢察官行使。上海、湖北、重慶的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改革經驗對于劃分主任檢察官與檢察長、檢委會的權力范圍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上海、湖北在賦予主任檢察官對一般低風險案件處理的最終決定權,同時規定對重大、疑難、復雜高風險案件應由主任檢察官親自辦理,最終決定權仍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會行使;重慶試點改革保留了檢察長或監察委員會對于特別重大事項的決定權。
2、建立以主任檢察官為主導的辦案組織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突破檢察機關內部的行政審批模式,在檢察機關的相關業務部門設置若干個主任檢察官,形成以其為主體的辦案組織。主任檢察官在辦案組內處于主導地位,其作為辦案組的負責人,對于組內案件的辦理承擔主要責任。但為避免檢察官辦案組織內部過于強調主任檢察官的主導地位,導致主任檢察官與組內其他助理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之間再次走上“三級審批制”的老路,所以,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在建立以主任檢察官為主導的辦案組織的同時,應注重合理配置主任檢察官與其輔助人員之間的職責。主任檢察官在辦案組織內部應發揮其“主導”作用,即在辦案組織內部起到領導作用,具有指派檢察輔助人員的權力,不要求對案件的辦理過程全部親歷親為、對組內的案件承擔全部責任。在檢察官辦案組織內部,應賦予其他檢察官及檢察輔助人員一定程度的獨立性,作為其能正常履職的保障,并承擔履職范圍內的相應責任。主任檢察官應負責審查組內所辦理的重大、復雜疑難案件,親歷案件材料審查、復核證據、核實取證合法性等問題,對于一般刑事案件則由具體承辦檢察官獨立辦理。
3、明晰執法辦案中的案件責任明確責任劃分,將責任追究落到實處,是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需要處理的重要問題?!叭墝徟啤鞭k案模式下,案件承辦人與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權責分離,責任分擔不明,不利于錯案追究責任制的落實。辦案責任制改革過程中,需要明確檢察長、檢察委員會、主任檢察官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織內部的責任承擔。首先,主任檢察官在辦案組織內部起主導作用,由其決定的辦案組織內部的事項,其對該決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其次,主任檢察官提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的事項,辦案檢察官應只對提請事項的事實和證據負責,在檢察長、檢察委員會采納該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作出錯誤決定的情況下,主任檢察官只對事實和證據承擔責任,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對最終的錯誤決定承擔責任;檢察長、檢察委員會不采納或者改變部分、全部決定的,主任檢察官對不采納或全部改變其意見,造成錯誤決定的,主任檢察官不承擔責任;對于檢察、檢察委員會會部分改變其意見的,主任檢察官對因其改變意見而作出的錯誤決定不承擔責任。再次,對于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織內部的責任承擔問題,應以辦案組織內部的職責分工為基礎。檢察輔助人員辦理的案件,由其承擔相應責任;主任檢察官辦理的案件或作出決定的事項,由其個人承擔責任;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檢察輔助人員報請主任檢察官決定的事項,由于檢察輔助人員提供錯誤的事實和證據,導致主任檢察官作出錯誤決定的,由檢察輔助人員承擔責任,主任檢察官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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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__縣人民法院__人民法庭的工作報告提交你們,請予審議。
__人民法庭是__縣人民法院的六個派出人民法庭之一,自20__年恢復辦公,管轄__、魯納兩鄉,主要服務于兩鄉的人民群眾。__人民法庭的基本工作職責包括:負責轄區內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審判,負責本庭所辦理的部分案件的執行工作,協助轄區內相關案件的執行工作,接受外地法院的委托送達工作,指導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出司法建議等。
__人民法庭現有正式干警4人,其中:配置為正科級庭長1人、副科級副庭長1人。轄區內現有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民陪審員4人、縣法院聘請的司法調解助理員4人。法庭內設經__縣人民法院院長任命的廉政監察員1人、經縣法院聘請的特邀監督員2人。
__人民法庭在縣法院的正確領導下、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關心下、在村委會的支持下,扎實有效的開展司法審判工作。全體干警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嚴格恪守人民法庭庭訓,始終堅持“三個至上”指導思想,精神振奮、積極進取、勤勉敬業,依法履行職責,圓滿完成以審判為中心的各項工作任務。與此同時,深入貫徹落實“雙為”工作方針,扎實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積極開展“人民法官為人民”、“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兩增強三提高”、“兩評查”、“陽光司法工程”、“四群教育”等一系列主題實踐教育活動。
一、基本工作情況
(一)加強學習,提高素質
如果不學習,知識就會老化、思想就會僵化、能力就會退化。法庭全體干警始終把學習當作一種生活態度、一種工作責任、一種精神追求。法庭有專門的學習制度,堅持學習工作相互促進,以學習促進工作,在工作中學習,做到學習形式多樣、學習內容豐富、學以致用,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業務能力水平,增強司法為民本領,提高司法為民水平。
(二)依法履職,積極工作
日常工作中,重協調、強管理。加強請示匯報,自覺接受監督,注重與當地派出所、司法所、綜治辦等相關部門協調配合。法庭干警在工作中團結協作,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工作安排科學合理。比如,根據干警情況,對經常性、臨時性的工作,都采取明確相關人員具體責任要求的方法,將任務予以分解,登記相關事項,并制作專門的法庭工作安排臺賬。
法庭堅持及時立案原則,嚴格做到當立則立,沒有出現有案不立、違法立案的情形。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注重程序正當、實體合法,確保司法公正。加大巡回審判力度,及時送達,就地調解、開庭,方便當事人訴訟。加大訴訟費減免力度,減輕當事人負擔。
辦理案件過程中,牢固樹立“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案結事了人和”的司法理念,注重調解,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司法調解助理員、人民調解員的作用,努力從根本上預防、減少和避免涉訴案件的發生,實現執法辦案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機統一。
20__年至20__年,共受理民事訴訟案件__x件,審結__x件,其中:調解撤訴結案__x件,判決結案__件,裁定終結1件;受理刑事自訴案件1__件,審結__件,其中:調解撤訴結案__件,判決x件。訴訟案件結案率100%,平均調解撤訴率95%,巡回審判率92%。受理執行案件__件,執結__件,執結率100%。減免訴訟費__件,__x人受益,受益金額達______元。協助執行__件次。接受委托送達__件次。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__件__人次,司法調解助理員、人民調解員參與調解案件__件,其中:調解成功__件。
20__年,共受理民事訴訟案件__件,審結__x件,其中:調解撤訴結案__件、判決結案x件;受理刑事自訴案件__件,審結__件,其中:調解結案x件、判決結案x件。訴訟案件結案率100%,調解撤訴率93%,巡回審判率100%。受理執行案件__件,結案__件,執結率100%。減免訴訟費__x件,__x人受益,受益金額達__x元。協助執行案件__件次。接受委托送達案件15件次。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__件__人次,司法調解助理員、人民調解員參與調解
案件30件,其中:調解成功__件。 結合工作實際,__人民法庭重點開展了面向__、魯納兩鄉人民群眾的公開庭審、小學生法制講座及印發宣傳教育材料等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4月26日,法庭參加了有500余名師生、學生家長在場的__鄉小學“法制、安全教育”專題講座,并進行了有關《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宣傳教育。兒童節前夕,__、魯納兩鄉5000余名小學生及其父母都收到了法庭送去的特殊禮物—《為孩子成長而學習—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是監護人的法定責任》的法制宣傳教育材料。6月19日,結合開展“陽光司法工程”活動,在魯納鄉獅子小學讓300余名師生及周邊群眾親身感受了一次庭審。
由于工作成績明顯,__人民法庭先后被__鄉人大主席團表彰為“人大代表滿意單位”(20__、20__、20__年度)、被__縣人民法院表彰為“巡回審判先進集體”(20__年度)。徐云被__鄉黨委、政府表彰為“先進個人”(20__年度)。楊德棟被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表彰為“調研能手”(20__年度)。李再會被__縣人民法院表彰為“學習之星”(20__年度)、被__縣政法委表彰為“政法工作先進個人”(20__年度)、被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榮記“個人三等功”(20__年7月)。李再會制作的《__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會民初字[20__]872號)被__縣人民法院評為“優秀裁判文書”(20__年度)。
(三)廉潔自律,確保公正
工作中,庭長認真履行“一崗雙責”職責,在抓好業務工作的同時,積極抓好隊伍建設。經常開展學習教育,堅定理想信念,正確對待名利、權力,警鐘長鳴,時刻保持清醒頭腦,嚴格遵守廉潔自律規定。全庭干警無任何違紀違法行為發生,做到公正、廉潔、為民。
(4) 存在問題和不足
法庭現在的問題和不足主要是,法庭干警的整體素質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法庭工作的要求;法庭的服務能力和水平不能完全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和期望;法庭的辦公條件相對艱苦,特別是辦公場所簡陋、辦公經費短缺,人員偏少,不完全適應現實工作的需要。
二、下步工作打算
通過全庭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法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我們一定再接再厲、戒驕戒躁,找準差距,努力改進。在今后一個時期,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做好各項工作:
(1) 在__縣人民法院的總體安排部署下,結合法庭實際,積極開展工作。
(2) 圍繞當地黨委政府中心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3) 繼續在提高素質上下功夫,抓好執法辦案第一要務;繼續在改進方法上下功夫,加強請示、匯報、協調工作。
(四)進一步加大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力度,強化訴調對接工作和調解工作機制;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增強人民群眾的法制意識。
(五)積極爭取標準化法庭建設項目,改善辦公環境。
(一)以“法律六進”為落腳點,努力營造法治氛圍,扎實推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1、全面加強重點對象普法。以開展“法律六進”推進年活動為載體,加強各重點對象的普法教育。深化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市人大進一步完善了領導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新提拔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全部通過了法律知識考試。10月份對全市公務員進行法律知識測試,參考率達到99.2%。以外來務工人員普法學校為主陣地,采取多種形式和措施,把法制宣傳教育同維護農民工權益相結合,幫助農民工掌握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做到青少年法制教育計劃、教材、課時、師資“四落實”,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開展生動活潑的青少年學法用法實踐活動,積極開辟第二課堂。推進“法律農村行”活動,以村級組織換屆為契機,切實加強對鎮(街道)基層干部、村“兩委”成員、村民小組長和村(居)民代表的相關法律知識培訓。組織開展“誠信守法企業”創建活動,在專題調研后確定華馳機械有限公司為試點企業,并幫助其建立普法專欄、完善企業規章制度、規范勞動合同,基本上形成符合“誠信守法企業”條件的框架,這一做法在*市“誠信守法企業”創建活動啟動儀式上得到交流。進一步探索對農民法制教育的制度化工作,在大溪鎮開展“1+3”法治新農村建設,重點指導如何規范運作,并對鎮普法講師團進行培訓,該模式于3月份在我市召開的全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會議上得到省廳領導的高度評價。
2、不斷健全普法工作機制。根據人員變動實際,及時調整各普法成員單位和辦事機構,進一步健全了市、鎮(街道)、片、村四級普法組織網絡,保證全市普法工作上下聯動,整體推進。通過召開普法成員會議、協調會議、行政執法部門季度例會和鎮(街道)普法網片會議等形式,促進“大普法”格局的形成。根據市委、市政府下發的《*市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點》,進一步落實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對象、各有關部門的職責任務、監督檢查、考試考核等,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由虛變實,實現普法工作制度化和規范化。
3、切實深化民主法治村創建。按照“四民主、兩公開”標準進一步完善民主法治村(社區)創建工作,將任務分解,把“民主法治村”建設和村民法制文化建設相結合,從增強村民民主法治觀念入手,通過抓好農村普法、村民自治、農村穩定等方面的工作,使全市農民的法制觀念、民主意識進一步提高,農村的民主法治水平得到提升,實現“民主法治村(社區)”創建工作由注重覆蓋面到注重創建質量的轉變。同時對“民主法治村”進行動態管理,定期抽查,及時指出存在的問題,使創建質量得到進一步提升。
4、大力開展日常普法宣傳工作。發揮法制宣傳導向作用,聯合相關部門,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宣傳。3月8日開展了《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宣傳;3月15日開展了消費者維權活動;3月22日開展了水利法律知識競賽活動;6月5日開展了環保宣傳活動;6月25日開展了禁毒宣傳日活動;聯合市總工會舉辦《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擂臺賽;聯合市農林局組織農業專業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12月4日組織市政法系統、行政執法單位集中開展大型廣場法制宣傳活動,通過法律咨詢、發放宣傳資料、法律知識有獎競猜等多種形式宣傳部門法律法規。全年共編發《*普法依法治理簡報》4期800余份,刊出《*司法報》8期20000多份,*普法網更新圖片30余張、文章40余篇,為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以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為重點,努力化解矛盾糾紛,有力維護社會穩定。
1、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大力推進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按照《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統基層基礎設施建設“十一五”規劃》的要求,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的支持,著力解決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和工作經費,進一步改善基層司法所辦公條件。實行年初篩選、年中扶持、年終考核驗收的工作步驟,重點加以檢查指導。扎實開展民主評議基層站所暨創建“群眾滿意基層站所”活動,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改進工作作風。大力開展直屬司法所建設活動,向市委、市政府提出《關于加強司法所建設的意見》,進一步理順司法所雙重管理體制,強化司法所法律服務、法律保障、法制宣傳職能。加強司法所隊伍建設,將新錄用的3名公務員和3名干部充實到基層一線。采取平時檢查和年終考評相結合的辦法,完善對司法所的績效考評機制,逐步推進基層司法行政業務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堅持每季度一次召開司法所長會議,搭建交流平臺,實現橫向互動。
2、堅持“調解優先”原則,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作用。按照鎮(街道)審核、市司法局備案的程序,及時調整各類人民調解組織。全面落實鎮(街道)調委會“五有”、“六統一”標準。大力發展行政接邊地區、學校、海上漁場等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積極與市交警大隊及人民醫院等協調聯系,籌備建立交通事故和醫療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全市已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1119個,其中非公經濟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316個,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46個,其他特色人民調解委員會56個,標準化調委會的比例達95%,形成了多層次、多形式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體系。7月份召開全市第九次人民調解工作會議,回顧總結近兩年來全市人民調解工作,樹立典型,表彰先進。構建了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為補充、司法調解為主導、司法審判為保障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起草并由市兩辦轉發了《*市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實施意見》,出臺了《*市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統一組織調解員理論測試,對具備條件的348名人民調解員授予等級資格,給予相應補貼。開展每季一次和重要政治活動、節慶期間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變被動調解為主動調解,改事后調解為事先預防,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一年來,全市共排大疑難糾紛和社會不安定因素730件,調解724件,移交2件,調解成功率為99.2%,
3、完善刑罰執行體系,積極穩妥推進社區矯正工作。密切與公檢法的溝通協調,完善社區矯正對象接收、法律文書送達、獎懲措施及審批、請銷假各項制度。隨時掌握矯正對象的就業狀況、聯系電話和所在群體情況,做到周電話匯報、月書面匯報,有效地防止脫管、漏管。建立公益勞動基地和教育基地,規范對矯正對象公益勞動、思想教育改造的組織實施,*鎮針對社區矯正對象在*務工多的特點,在*市建立了社區矯正公益勞動和集中教育基地。目前,全市共建立公益勞動和教育基地17個,今年共組織公益勞動890人次,集中教育1303人次。聯合團市委等單位,著手籌建社區矯正心理咨詢室,開通心理咨詢熱線。采用“LBS”手機定位技術,發揮定人定位、出市域警示和短信教育等功能,全程監控社區矯正對象的運動軌跡。招聘了23名社區矯正工作者,專門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組建了由村居干部、離退休老干部、老教師及關工委成員等為主體的592人志愿者隊伍;聯合團市委組建一支76人的陽光志愿者服務隊伍。建立年度集中培訓和市、鎮(街道)分級培訓制度,制訂年度培訓計劃,購置社區矯正業務書籍與資料,提高社區矯正工作者的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全年共組織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培訓188人次,發放書籍資料8000冊。
4、強化安置幫教工作,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年初開展2003年度刑滿釋放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和定向社會監察調查工作,逐一摸底調查、錄入匯總。組織開展五年內刑釋人員、三年內解教人員的排查摸底工作,完善歸正人員數據庫,據統計,全市共有歸正人員3472人,其中刑滿釋放3032人,解除勞教440人。春節前,選擇14戶特困歸正人員開展走訪幫教送溫暖活動,發給救濟金4200元。向各監(所)了解掌握服刑、勞教人員的底數及其基本情況,目前我市籍在省內各監(所)服刑、勞教學員共1327人。組織有關部門、安置幫教協會等赴省第四、第五監獄開展社會幫教,為歸正人員安置工作提前做好準備;利用中秋佳節,組織相關部門到市看守所,對20名未成年服刑人員開展送溫暖幫教。注重工作調研,起草《*市規范化安置基地考核標準》,不斷提升基地安置和幫教歸正人員的能力和水平。目前,我市共有7家安置幫教協會,48家安置基地,共安置歸正人員481人次。
(三)以執業人員教育為手段,努力規范行業管理,確保法律服務水平提高。
1、加強法律服務隊伍教育整頓工作。根據*市局的統一部署,4月10日開始在全市開展法律服務暨律師隊伍教育整頓活動,做到集中精力重點抓、明確目標兩手抓、把握關鍵突出抓“三抓”和認識、精力、工作、措施四到位,切實解決隊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執業過程中群眾反映的問題,規范律師與法官的相互關系,完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規范律師個人執業行為。走訪市人大、政協和公、檢、法等相關單位,向近期辦結案件的當事人和常年法律顧問單位發函236封,同時抽查全市律師和法律工作者近期辦結案卷450只,對發現的問題逐一反饋。在全市律師中開展了“怎樣做一個合格律師”有獎征文活動和學習金啟和同志先進事跡活動,每個執業律師都結合自身實際,撰寫1500字的學習心得體會文章。
2、提高法律服務人員服務大局的能力。積極參與各級政府部門領導接待陪同,提供法律服務,為來訪群眾依法解難釋疑,今年全市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共參與領導接待陪同27人次,其中*市領導2人次,市領導19人次,鄉鎮領導6人次。積極開展法律服務下基層活動,通過舉辦法制講座、開展以“三農”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及接邊邊界問題為重點的重大疑難糾紛調處活動、送法下鄉法律咨詢活動、組織全市5家律師事務所和十家法律服務所聯合與全市26個村居(社區)結對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等形式,對村干部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對村重大決策提供可行性意見和建議。聯合松門鎮開展以“植法律樹、開法律花、結法律果”為主題的法律顧問進村(居)活動,以鎮下屬管理區為單位,為各村(居)配備法律顧問,要求每個法律顧問每月上門走訪不少于兩次。
3、開展“公證創新服務進鄉村”主題實踐活動。建立便民工作制度,針對年老體弱、病殘、經濟較差、交通不便的特殊公證當事人,開通綠色通道,主動上門服務,為當事人辦證提供便利。聘請了司法所、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基層調委會以及鎮、街道綜治辦人員共二十余人為公證信息員,定期舉辦業務培訓。每位公證員均確定一個重點聯系村,加強與農村群眾的聯系。積極參與“法律農村行”活動,會同局職能科室送法進村入戶,分發公證法制宣傳資料3000余份,解答群眾普通關心的財產繼承、分家析產、拆遷等公證事項。
(四)以為民服務為著眼點,努力提升辦案質量,有效發揮法律援助職能。
1、突出工作重點,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針對我市外來務工人員近60萬,農民工申請援助案件占較大比例的現狀,將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作為工作重點,開辟綠色維權通道,采取多種措施加大農民工的維權力度,對涉及工傷賠償及勞動報酬糾紛的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一律免予出具困難狀況證明,其他案件采取先收案后補交證明的方法,方便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為使法律援助工作重心下移,聯合市總工會在外來民工較為集中的澤國鎮牧嶼管理區設立首家外來務工人員法律援助工作站,聘用專職人員開展接待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及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初審工作,每月接待外來務工人員200余人次,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2、加大宣傳力度,不斷提高群眾知曉度。加大對基層農村的宣傳力度,編印了《法律援助案例選》分發至市人大代表和全市每個村(居)。重大節日和兩個《條例》實施日,組織律師和法律援助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進社區、進農村活動,并會同市殘聯、婦聯、老齡委和總工會等部門,開展免費法律援助咨詢活動。中心主動爭取媒體支持,在“東輝星辰”、“今日說法”電視欄目中播出法律援助專題節目,《*日報》等報刊雜志先后報道了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及動態。
3、完善各項制度,提高了法律援助質量。健全法律援助信息專報和每月督查通報制度,及時刊出法律援助簡報,堅持在每月5日前向市政府報告落實法律援助工作的進展情況。完善檔案管理制度,對全市的殘疾人和低保戶建立了電腦數據庫,只要持殘疾證、低保證就可直接受理案件。相對固定了10余名水平較高、熱心辦理援助案件且與該中心聯系比較方便的律師,平時受理的案件以他們辦理為主,并視情將一部分案件分配給其他律師,尤其是一些影響較大的案件交名律師辦理,做到固定辦案律師與其他律師相結合,名律師辦案與一般律師辦案相結合。同時,重視援助案件的勝訴率和執行率,努力提高辦案質量,全年來無出現辦案拖拉現象,也無出現一起群眾投訴案件。今年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援助案件453件,其中民事案件262件,刑事案件191件,12348咨詢電話1230只,接待來訪4760人次。辦結援助案件453件,案件滿意率達100%。
(五)以機關作風建設為基礎,努力加強思想教育,全面提高隊伍素質。
1、深入學習貫徹十七大精神和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暨警示教育活動。通過分七個專題學報告、撰寫心得體會、學習新、邀請機關黨委書記作報告等形式,深刻領會十七大精神的精髓及內涵。根據*市局和市委政法委的部署,專門成立了市司法行政系統“大學習、大討論”暨警示教育活動領導小組,制定了實施方案,并要求機關同志做到“五結合”即:把“大學習、大討論”和“樹形象”教育活動與深化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相結合;與十七大精神宣傳教育活動相結合;與忠誠履職、樹立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執業形象相結合;與拓展“新班子、新局面、新形象”主題實踐活動相結合;與完成年度各項司法行政業務工作相結合。開設“中層干部講壇”每個中層干部每月1次講課,以提高中層干部的能力水平帶動全體干部素質的提高。
2、黨風廉政教育常抓不懈。通過遠程教育平臺和電化教育手段,系統觀看了紀委黨風廉正建設錄象片和《金啟和同志先進事跡教育片》,一方面通過正面典型宣揚正面事跡,使同志學有榜樣;另一方面通過反面典型案例教育同志們吸取教訓,使同志們行有警戒線。開展廉政文化進機關活動,在辦公桌的形象牌上印上“從政警言”,印制廉政十五項規定的小卡片發放到全體黨員干部,時刻提醒自己做到勤政為民、廉潔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