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18 11:47:51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科普低碳工作計劃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宣傳科普工作總結 我校與素質教育相結合,以科技節為載體,通過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適合不同年齡階段的實踐活動,在全校范圍內切切實實的開展了一系列教育活動。為期一周的科技節活動已經結束,現將活動小結如下:
一、“科學創新、低碳生活”為主題班會
百家湖中學每班都圍繞主題“科學創新、低碳生活”的舉辦了一次主題班會,通過豐富多彩的活動,讓每位學生對科技創新、低碳生活都有了一定的認識,也掀起一股科學創新的熱潮。
二、科普手抄報比賽
結合科技節"科學創新、低碳生活"的主題,全校同學一起投入到科普手抄報創作活動中來。通過漫畫創作,學生們對科普的相關知識有了進一步的了解,并把這些知識通過展示活動在全校范圍推廣宣傳。
三、校園宣傳
積極營造節能減排校園文化,利用校園廣播、升旗儀式等方式,在廣大師生中開展節能、環保宣傳活動,營造良好的校園文化氛圍。學校加強節能環保知識教育,將節能、節水、節電、節地、節糧、節材等教育內容以靈活多樣的形式納入教育教學活動中,真正落實節能環保進課堂、進校園。
四、變廢為寶小制作活動
在這項活動中,有的學生在老師和家長的指導下,利用廢棄的包裝盒制作了了一輛輛精美的小車和手工藝品,不僅讓學生知道了我們身邊有許多東西可一再利用,而且培養了學生的動手能力。有的同學利用樹葉,廣告紙,果殼等廢棄物,通過加工設計,在他們的手中變成了一幅幅美麗的制作畫,體會了變廢為寶的樂趣。破損的乒乓球、易拉罐、泡沫、報紙,包裝盒這些很多人眼中的廢棄物品,經過我們同學的一番精心設計,"搖身一變"成了造型各異的風能小車。雖然我們的作品還不夠成熟,但是卻是綠色能源的一個縮影。在活動中學生的動手能力和節能習慣得到了有效的培養。
本次科技主題活動通過宣傳、教育實踐等一系列活動,同學們都進一步認識到了科技創新,低碳生活的重要性,促進養成了節能低碳的意識和習慣。同時,學生的動手能力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通過活動,學生紛紛表示要將在學校中學習的節能方法告訴自己的爸爸媽媽、親戚朋友,讓大家齊動手,共同保護好我們國家有限的資源,使它創造更大的財富,大家一起為建設節約型社會出一份力。
宣傳科普工作總結 在區科協的直接領導下,在街道黨工委的指導下,以人為本,立足社區,進一步發揮教育的導向功能,營造“崇尚科學文明、反對封建愚昧”的良好氛圍,歌頌表揚思想道德高尚的好人好事,傳播貼近居民生活的各種科學知識,適應人們不斷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等方面的需要,促進社區居民提高科學文明程度和生活質量,使轄區居民生活更幸福更美好。復興路社區在科普教育中的具體工作如下:
一、健全組織網絡
社區主任親自抓,其他群干主動出點子提建議,把科普工作納入社區工作的議事日程,并明確書記分管科普工作,把科普工作納入社區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總體規劃。社區成立了以社區主任張海麗為組長,社區群干為組員,有九人組成科普教育基地的領導小組。黨員、中心戶長為主體的退休人員組成科普志愿者隊伍。加強科教領導小組的自身建設,是科普進社區為創建科普文明社區的有力保證。
二、加強社區科普教育建設
加強思想作風建設,堅持學習制度,統一思想認識,社區形成愛科學、講科學、用科學的社會風尚,科普領導小組一般人首先加強自身建設,深入貫徹落實《科普法》,開創科普事業新局面。建立健全科普教育的資料臺賬。現已按上級來文、組織機構、工作計劃、活動記錄、工作總結,五個目錄列入臺賬,使科普教育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社會化。宣傳發動召開不同類型的會議和組織學習。
三、開展豐富多采的活動
讓科普活動深入人心趣味性和知識性相結合,不斷開展以群眾性文化娛樂活動,健康知識、運動與健康等多種知識穿插期間。使居民在娛樂中接受科普教育。為了確保科普活動的定期開展,結合我社區實際情況,我們有計劃、有內容、有專人負責、有檢查、措施落實到位。自成立科普教育共建以來,我們已開展數次科普教育活動,平均兩月1次,達300多人次。
四、利用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科普知識因地制宜,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陣地進行科普宣傳。
在社區市民學校,開展各類形式的科普宣傳,開展反對、家庭養生、文明生活等公民道德教育,結合不同時期的情況和社區工作重點的變化,宣傳不同的科學知識,得到了群眾的一致好評。堅持傳播貼近群眾的科學知識為出發點,讓廣大群眾了解科學、掌握科學、用科學來指導生活。針對本社區居民的需要為居民在生活中實際應用科學知識提供便利。搞好社區科普教育,是社區的一項長期任務,我們決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堅持以人為本,立足社區,服務社區,以滿足社區居民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提高生活質量和文明程度為宗旨,著力加強科普知識的培育,幫助居民確立科技興市的認識,為我國的科普事業作出應有的貢獻。
宣傳科普工作總結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為了充分發揮學校科普教育宣傳的主渠道作用,切實提高教師和青少年學生的科普素質,xx縣教育局高度重視科普宣傳工作。及時將文件轉發各學校,對科普宣傳工作作具體安排布置,并及時進行指導檢查。
二、加強宣傳,積極營造科普活動氛圍
1、各中小學校充分利用張貼標語、校園廣播、黑板報、宣傳欄等途徑,進行科普宣傳。
2、利用周一集會對學生進行科普宣傳教育。
3、充分利用學校圖書館和網絡教室為學生提供科普知識,部分學校還組織開展以環保、節約、食品安全等為主題的科普知識講座,培養學生的科學素養。
4、科普宣傳進課堂。將科普宣傳與學科教學活動結合,小學結合《品德與社會》、《生命·生活與安全》,中學結合《地理》、《生物》、《物理》、《化學》等學科知識,對學生進行科普教育。
5、2月下旬至3月中旬,縣委宣傳部、共青團xx縣委、縣教育局、縣環保局聯合開展了“生態xx·鴿子花都”綠色環保主題征文活動。
三、切實開展青少年科技創新活動
將青少年科技創新活動與科普宣傳緊密結合,提高青少年學生科技意識和創新能力,積極組織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青少年科普活動,如生物與環境實踐活動、科技知識競賽活動、微機競賽活動、小制作小發明活動、小實驗操作、組辦科普講座、組織科技參觀及科普采風活動、科普圖書閱覽、科普影視播放、辦科普宣傳專欄、撰寫科技小文章、編輯科普剪報等;舉辦了科普板報、科普知識手抄報競賽、環保故事競賽;開展讀科普文章、寫科普作文、畫科幻繪畫活動。
社區安全工作計劃范文1 為了認真貫徹公安部和教育部《關于加強社區安全保衛工作意見的緊急通知》和“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的指示精神,做好安全工作生產預防工作的重要性,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和保一方平安,維護社區穩定,社區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特制定本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具體內容如下:
一、認真學習安全生產知識,增強安全生產意識
認真學習和貫徹安全生產的一系列責任制,在依法行政、后勤監督、等工作過程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精神。對安全生產要有高度的認識,“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安全工作的指導方針,我們不能在發生事故后才去找原因,重要的是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根據社區的實際情況,落實、完善安全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及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
成立以社區書記、主任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社區安全員及轄區單位代表為成員的領導小組。
(略)
三、加強日常檢查、增強責任感,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大部份的事故不是突發的,他們事先一般會出現征兆,這些征兆是可以發現的,我們將會加強日常的檢查,對有隱患的店面,單位給予整改,并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方法,從根本上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在提高社區居民的安全意識基礎上,不斷增強責任感,把安全生產的責任落實到每個人。認真完成上級布置的各項任務,具體工作安排如下:
1、利用轄區宣傳欄板出宣傳板報,懸掛紅布條,張貼安全生產畫冊。
2、發放安全生產材料,利用各種活動進行圖片展覽及開展安全生產咨詢活動,提高轄區居民的安全意識。
3、召集轄區中小學生、樓梯長、店面負責人、轄區企事業單位負責人觀看安全生產教育碟片。
4、要求轄區企事業單位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培訓。
5、組織樓梯長,店面負責人,舉辦一場安全講座及安全會議。
6、每月堅持對轄區所有店面進行安全大檢查。
7、做好安全生產月及“11、9”消防日的宣傳工作。
四、做好公眾集聚場所安全的整治工作,對社區廠房、公寓、店面、出租房、堅決給予制止并責令限期整改。
五、每月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傳達上級主管部門的會議精神,總結上月工作情況及存在的缺點與問題,布置本月的安全生產工作,使安全生產工作有條有理,堅持每月出板報,張貼宣傳圖片,發放各種安全生產的宣傳材料,讓居民隨時都能了解安全生產的重要性。
六、社區將全力支持上級領導布置的工作,認真組織、配合領導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使安全意識真正深入人心,并體現到社區的方方面面,保證安全工作萬無一失。
社區安全工作計劃范文2
20__年,我們_社區在區政府、綜治辦、司法局的領導下,在海蘭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省、市、區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大力開展綜治維穩和平安創建活動,不斷增強社會治安防控能力,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全力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為我社區經濟穩步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現將20__年度開展安全工作總結如下:
一、社區將安全工作擺在首要位置,根據上級指示精神,年初制定工作計劃,做到措施到位,制度完善,責任明確,將安全工作深入到轄區各個樓區,一抓到底。與轄區單位簽訂責任狀,完善制度,做到月訪,每個節日之前,查隱患、做到以防為主、重點治理的原則。如:電線老化,安全用電,門市房的用火用電地段進行加大檢查力度,以強化安全工作的管理工作。
二、加強基礎性工作和日常安全監管。加強專項整治和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規范工作程序,落實工作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監管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機制;要提高監管效率;要加強安全檢查和督查。
三、強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進一步抓好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提高公民的自救能力,預防事故或減少火災發生。繼續充分利用宣傳欄、黑板報、橫幅等形式,深入廣泛宣傳《安全生產法》、《消防法》,提高全民安全生產意識,減低意外風險。
5月12日,是全國第二個“防災減災日”。為了增強社區居民的防災減災意識,從而最大程度地減輕災害損失,社區于5月12日開始在轄區范圍內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活動。截止到13日,社區共出板報8期,發放宣傳單300余份,動員鼓勵社區成員參與防災減災和工作,著力提高社區防范抵御各類災害的整體能力。
為了全方位、多角度提高師生的災害應急救助能力,增強師生的公共安全意識,提高師生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社區與轄區單位第二小學在5月7日—13日開展防災減災宣傳周活動,活動期間,社區組織師生參加應急救助演練,包括逃生演練、防震演練,通過一系列內容豐富、形式活潑的活動,培養學生安全防范意識,提高師生的自護自救互救能力,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5月15日在中央街華富門前參加由區政法委組織的“共建平安黑河、平安愛輝、平安社區、平安校園”大型宣傳活動,現場發放宣傳單千余份,社區還以出版報的形式進行宣傳,宣傳標語是“全黨動手全民參與、全力創建平安愛輝”依靠全社會力量共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構建平安和諧社會。
四、深入廣泛宣傳安全發展指導原則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如:二小在清明節前夕,我們下委進行走訪、檢查,宣傳不在街頭燒紙,宣傳文明祭掃,革除陋習。每半年檢查二次,抽查四次,開安全會議4次。通過以上活動使轄區單位正確認識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與社會穩定的關系,與人民生活的關系。
鹿源春社區按照市政府應急辦《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實施__周年宣傳活動方案》的部署的要求,積極開展社區的宣傳活動。
社區成立了以社區書記為組長、社區安全骨干為成員的應對突發事件領導小組,健全突發事件快速處置機制,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精心組織、廣泛宣傳和普及應急管理知識和安全知識,為建設“平安愛輝”、“和諧愛輝”發揮社區的積極作用。
社區利用宣傳欄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制作條幅懸掛于社區門前;10月22日,聘請海蘭街道辦事處主管安全的領導孫志宏主任和司法所韓江為居民講授公共安全知識和防災自救常識,增強居民群眾維護公共安全和危機防范意識,努力在全社區營造防災減災的良好輿論氛圍。
為了開展好安全活動,突出宣傳普及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發動轄區居民群眾參與,投身到安全生產活動中來,培育人人講安全,人人關心安全的文化意識,讓安全意識深入到轄區的每個居民之中和每個家庭當中,營造人人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氛圍,進一步提高小區居民的安全意識。
社區安全工作計劃范文3 為了全面開展創建"綠色社區"活動,鞏固XX-20xx年度綠色社區創建成果,進一步提高社區環境質量和建設水平,根據云南省省級"綠色社區"及**市市級"綠色社區"的考評標準要求,結合東門社區實際,在縣委政府、環保局、建設局,衛生局的統一安排下,結合東門社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20xx年"綠色社區"創建年度工作計劃。
一、創建"綠色社區"活動的目的
通過開展創建"綠色社區"活動,結合"三項"整治,以改善城市環境質量和生態環境為目標,提高全民環境保護意識,引導社區居民自覺參與環境保護,營造整潔優美生活環境。
二、創建"綠色社區"活動的主要內容
(一)環境管理方面
1、創建領導機構,社區分管領導抓綠色社區創建工作,并有專人具體負責。
2、建有完整的環保檔案、資料。
3、編寫具體的綠色社區創建及發展計劃和創建工作總結。
4、成立一支環衛工人隊伍,能經常性地開展環衛工作,并在社區內設置環境監督員。
5、制訂綠色社區公民行為規范,提高居民的環境意識和環境素質。
6、落實綠色社區環保活動的經費。
(二)、環境建設方面
1、盡可能杜絕噪聲擾民現象,力爭經治理使社區內固定噪聲源達到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在小區內設置
禁鳴標志,車輛進入小區禁止鳴號。
2、爭取社區內的餐飲業全部使用清潔能源,油煙凈化器和污水隔油池建造率100%。
3、新建小區綠地面積達35%以上,改建、擴建小區綠地面積達25%以上,無侵占綠地現象。
4、社區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安全收集并處置廢日關燈管等危險廢品;開展廢舊物資回收利用。
5、設立社區居民休閑、娛樂、健身的產所及器械設施。
6、力爭社區污染源達標排放,居民對綠色社區滿意率達到70%以上。
(三)環境宣傳方面
1、設立環境宣傳櫥窗、宣傳欄、警示牌、管理處。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擺放環境報刊和環境書籍。
2、社區每年開展3次環保科普知識培訓講座。
3、社區居民對保護七彩云南和發展低碳經濟、倡導低碳生活的知曉率達到90%以上。
(四)環境行為方面
1、能組織調解環境污染矛盾糾紛。
2、積極推廣居民使用新型節水、節電、節能技術以及綠色無氟冰箱等綠色產品。
3、提倡居民使用購物袋、無磷洗衣粉、拒絕白色污染和一次性餐具,倡導綠色消費生活。
4、引導居民關心社區環境建設與管理,愛護社區內的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
5、培養居民不放養家禽、()不亂倒亂扔垃圾等環保行為習慣。
三、創建"綠色環保社區"活動具體時間安排
(一)制定方案階段:5月31日前完成。成立創建活動領導機構,制定創建活動實施方案。
(二)組織實施階段:9月20日前完成。組織實施工作計劃,對創建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解決或上報縣七彩辦(縣環保局法規宣傳科辦公室),統一研究解決,確保創建工作順利完成。
(三)自查申請階段:10月20日前完成。社區自查合格后,向縣七彩辦(縣環保局法規宣傳科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
一、科學謀劃,做好年度環保工作計劃
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南寧市環保工作會議精神,科學制定工作計劃,召開城區環保工作會議,將城區政府與南寧市政府簽訂的20*年環保目標責任層層分解到各責任部門,確保目標責任落到實處。
二、全面抓好污染減排工作
今年,南寧市政府下達我城區的污染減排任務一是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SO2削減1500噸計劃,二是完成對南寧市三塘三磚廠等19家磚廠的關閉工作。
為完成上述目標,從年初開始,城區政府組織領導城區節能減排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開展了一系列的專項行動,一是不定期地對20*年被關停企業的進行后督查,對具備轉產條件的企業,提供政策引導和服務,對擅自恢復生產的磚廠進行政策宣傳和教育。6月份,對其中18家經多次教育仍拒不停止非法生產的磚廠采取徹底的斷電、斷水及拆除生產設備等強制措施;按照《南寧市廢紙造紙企業環境保護整治驗收規范》標準,指導造紙廠開展重組、整改,遏制造紙企業污染反彈行為,目前,被關停的10家造紙企業已有2家完成了整改并已取得南寧市環保局試生產的批準。二是實行嚴格的環保責任追究制和“一票否決制”,做到措施有力、獎懲分明。
三、著力抓好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
按照國家環保部的要求,要在5月31日前完成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第一次數據上報工作。為確保按時按質完成此項任務,1-5月份我局把污染源普查作為階段性的工作重點,集中力量、加班加點指導開展污染源普查入戶登記、數據審核和錄入上報,在城區普查辦與各部門通力配合下,我城區率先在廣西完成了包括工業源、農業源在內的污染源普查入戶登記和數據的審核與錄入工作,并于5月29日上報了國家環保部。在順利完成數據上報工作的基礎上,繼續集中力量做好普查資料收集、檔案整理,為第二階段數據錄入打好物質和技術基礎,同時做好迎接上級普查部門質量核查的準備。
四、嚴格環境管理,嚴格執行環保準入標準。
按照國家環保總局提出的建設項目“十不批”和“三同時”要求,做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和竣工驗收工作。今年上半年,共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32個,其中不予行政許可1個,竣工驗收16個,環評執行率、“三同時”執行率均達到100%。
五、突出污染防治,切實解決突出環境問題
(一)積極做好環境污染工作。一是將行政執法責任制和環境工作相結合。認真執行《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用制度嚴格約束環境執法人員,杜絕辦人情案,做到處理環境案件公平、公開。二是將環境目標責任考核同環境工作相結合。將環境工作納入各鎮、街道辦和城區相關部門年度環保目標責任,使環境工作由被動變主動,由變走訪,力爭將環境案件處理在萌芽狀態。三是將環保宣傳教育同環境工作相結合。在處理案件時,執法人員同時是環保宣傳員,讓環境違法者在接受處理時受到環境教育。四是將污染治理同環境工作相結合。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時,指導沒有進行污染治理的企業、單位進行污染治理,將環境隱患從根本上消除。五是將回訪制度同環境工作相結合。城區環境監察大隊每個月都對環境案件進行梳理,根據處理情況對投訴人進行回訪,征求投訴人對環境案件的辦理意見,以進一步提高環境工作的辦理效率。上半年共處理群眾環境78件,現場處理率達到100%,結案率達到98%。
(二)全面開展轄區環境污染隱患和環境風險排查。按照上級環保部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開展了轄區環境污染隱患和環境風險排查工作,重點是對轄區內潛在發生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防范重點區域進行檢查,主要包括昆侖鎮造紙企業集中區域、化學產品生產企業及危險品生產企業,使用、儲存、運輸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場所,三塘鎮、五塘鎮、昆侖鎮水源保護區內有污染隱患的單位,通過排查,督促企業做好防范污染突發事故應急準備,杜絕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三)繼續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1、開展轄區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專項檢查工作。對轄區內污染源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保證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實現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對不穩定達標、偷排的企業予以處罰,確保完成20*年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察工作任務。
2、開展轄區各類工業項目環境違法問題專項整治工作。對未履行環評審批程序即擅自開工建設或投產的企業,一律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對未執行“三同時”制度即投入生產的建設項目,一律停止生產;對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排放污染物超過標準的,責令恢復正常使用,對治理達標無望的,依照有關規定徹底關閉;屬于違反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和設備,一律按規定淘汰。
3、繼續開展環境噪聲污染專項整治行動。進一步加大環境噪聲監督管理力度,整治轄區內工業企業噪聲、社會生活噪聲和文化娛樂噪聲等噪聲擾民現象,加強奧運圣火在廣西傳遞期間和高、中考期間環境噪聲管理工作,解決市民關注的環境噪聲熱點、焦點問題,使噪聲擾民問題得到有效遏制,市民生活環境質量得到提高。
4、對歷年環保專項行動被列為掛牌督辦的項目進行復查,防止污染反彈。經檢查,未發現有污染反彈的現象。
5、對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影響文件,擅自建設并投入生產(經營),嚴重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影響較大的南寧市康桂飼料有限責任公司和南寧市湘土風味館實行掛牌督辦,促進污染問題的解決。
(三)落實為民辦實事工程。為確保三塘鎮衛生院醫療廢水治理項目按時完成,我局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密切配合,認真組織實施醫療廢水治理工程建設。目前工程已進入建設階段,工程進展順利,預計可于8月底前完工投入使用。
六、加強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扎實推進生態*建設
以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和監管、農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村容村貌建設為重點,深化“城鄉清潔工程”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啟動了創建優美鄉鎮和國家級生態村工作。
七、圍繞“節能、降耗、減排”,狠抓環境保護宣傳工作
加強環保宣傳教育,圍繞節能減排、生態*建設、環保專項行動、污染源普查等重點工作,深入開展環保宣傳教育。一是借助“6·5”世界環境日和六月份的環保宣傳月,以“低碳經濟”、“綠色奧運,環境友好型社會”為主題,開展一系列的宣傳活動。組織轄區居民、企事業單位代表120多人參加了南寧市紀念“六•五”世界環境日大型宣傳活動,在會場展出了12版環保宣傳板報,并將12版板報在城區政府和社區進行巡回展出。組織城區青年團員開展環保購物袋義賣活動,在倡導綠色消費、減少使用塑料袋的同時,將義賣所得捐給四川災區,奉獻了愛心。二是加強環境信息公開,及時將各種環保政務信息到南寧市環保局網站和*區政務網站,進一步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激發廣大群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熱情,營造全社會參與環境保護的良好氛圍。三是開展“環保科普進社區、進鄉(鎮)”活動,組織開展綠色環境家庭、學校、醫院、社區(小區)、企業等綠色系列創建活動。四是利用安全生產月活動,發放2000多份環保宣傳資料,向市民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為市民解答各種環境咨詢,進一步提高市民環保意識,共同營造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環境友好型社會。
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活動。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分類指導的原則,合理規劃布局,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科技進步,促進清潔生產,發展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根據本條例規定和大氣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投入,加強環境執法、監測能力建設,建立和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省實行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濃度控制制度。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培養環保專業人才,推廣先進適用技術,發展環保產業。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大氣環境的權利和義務。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對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自覺履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定義務和職業操守,樹立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踐行綠色生活方式,減少向大氣排放污染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動,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監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單位,應當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科普知識宣傳教育,倡導文明、節約、綠色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促進形成全社會保護大氣環境的氛圍。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及經濟技術條件,可以制定和高于國家標準的本省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燃煤、燃油有害物質控制標準。
第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工業、能源、交通、城市建設、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過程中,應當綜合考慮規劃實施對大氣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上報審批前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受理情況后,公眾意見較大或者認為對大氣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應當組織聽證會,公開聽取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聽證結果作為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
未取得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建設項目,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保證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運行。防治設施發生故障應當及時維修,并報告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期限內經維修仍不能正常運行的,主體生產設備應當同時停止運行。
第十四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以規避監管為目的,在非緊急情況下使用大氣污染物應急排放通道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十五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并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按照排放的大氣污染物種類、數量計征。征收的排污費用于大氣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向大氣排放工業廢氣、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運營單位,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載明排放污染物的名稱、種類、濃度、總量和削減量、排放方式、治理措施、監測要求等內容。
排污總量和削減量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大氣污染物排污總量計劃和相關技術規范核定。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采取技術改造、完善環保設施等措施,落實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量。
第十七條 在區域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范圍內,企業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實行有償使用與交易制度。
省人民政府建立統一的排污權交易公共平臺,排污權交易應當通過交易公共平臺進行交易。交易價款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用于大氣污染防治。
排污權交易具體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本省實施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制度,建立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體系和監控平臺,按照國家有關監測和評價規范要求,對大氣污染物實施監測。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結果在當地主要媒體統一本行政區域空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空氣質量日報等公共環境質量信息,各級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根據環境質量信息空氣污染氣象條件預報和生活服務指導。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設區的市的空氣質量狀況。
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絡建設規劃,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對其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進行自行監測或者委托有環境監測資質的單位監測。監測結果由單位主管環境工作的負責人審核簽字,原始監測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重點污染源單位應當安裝運行管理監控平臺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平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傳輸。重點污染源單位由省、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確定。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平臺公布其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排污單位的環境信息應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統。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隨機現場檢查。被檢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應當為被檢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以及可能導致環境執法證據滅失或者隱匿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有關設施、場所、物品、文件、資料采取查封、扣押、登記等證據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逐步推行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降低企業環境風險,保障公眾環境權益。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區域環境敏感度和企業環境風險度,定期制定和強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行業和企業目錄。
鼓勵、引導強制投保目錄以外的企業積極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二十二條 大氣污染突發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大氣污染應急公告,可以采取責令排污單位限產停產,機動車限行,揚塵管控,中小學校、幼兒園停課以及氣象干預等應對措施,并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節 城市和區域大氣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境質量狀況和環境容量,劃定影響大氣環境的產業、行業禁止布局區域和限制布局區域,明確范圍、項目種類及時限要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排放總量控制計劃,逐年減量,并組織實施。
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起草,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未完成年度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的區域,暫停審批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直至達到總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在西安市及關中城市群等本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建立區域合作制度,推動區域聯防聯控工作。
省人民政府應當與相鄰省區建立省際間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實施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等措施,促進省際間大氣污染聯防聯控。
第二十七條 重點區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高環境準入條件,執行重點行業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制定大氣污染限期治理達標規劃,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禁煤區和限煤區。
在禁煤區內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燃煤設施,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制定相關鼓勵、價格補貼政策。
在限煤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的工業設施,逐步減少燃煤設施的使用。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生活用型煤。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城市建設,在城鎮規劃區全面發展集中供熱,優先使用清潔燃料。
在燃氣管網和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不得新建、擴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熱設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熱鍋爐應當限期拆除或者改造。
第三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編制或者修改城市規劃時,按照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原則,合理規劃城市建設空間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預留城市通風廊道。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天然植被,加強植樹種草、城鄉綠化、治沙防塵工作,增加綠地和水域面積,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在城市建筑物密集區,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充分利用建筑物屋頂、屋面進行綠化;新建建筑物設計應當將屋頂、屋面綠化要求納入建設項目設計文件。
屋頂、屋面綠化應當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施工,防止對建筑物和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響。屋頂、屋面綠化技術規范,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節 工業大氣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優惠政策,鼓勵支持地熱能、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逐步削減燃煤總量。
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省清潔能源發展規劃和燃煤總量控制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清潔能源發展規劃和燃煤總量控制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優先采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裝備,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條 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開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應當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應當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中的硫份、灰份達到規定的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潔利用、能源轉化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坑口發電和煤層氣、煤矸石、粉煤灰、爐渣資源的綜合利用。
第三十五條 鍋爐生產企業的鍋爐產品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鍋爐容器大氣污染物初始排放標準,并在產品上標明燃料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得生產、銷售。
第三十六條 火電廠(含熱電廠、自備電站)和其他燃煤企業排放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應當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水泥、石油、合成氨、煤氣和煤焦化、有色金屬、鋼鐵等生產過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氣體的,應當配備脫硫、脫硝裝置。
鼓勵燃煤企業采用先進的除塵、脫硫、脫硝、脫汞等多種大氣污染物協同控制的技術和裝備。
第三十七條 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而向大氣排放的,應當進行污染防治處理。
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期間確需排放可燃性氣體的,應當將排放的可燃性氣體充分燃燒或者采取其他減輕大氣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通過技術創新、產業轉型升級等方式改進生產工藝設備,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的規定,會同省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本省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的企業名錄及工作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組織實施。
淘汰的落后生產設備,企業不得轉讓使用。
第三十九條 排放總量替代項目未完成拆除、關停被替代項目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替代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手續,替代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運行。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大氣環境高污染企業實施技術改造、技術升級或者自愿關閉、搬遷、轉產,并在財政、價格、稅收、土地、信貸、政府采購等方面給予優惠、補助或者獎勵。具體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節 交通運輸大氣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汽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事業,規劃、建設和設置有利于公眾乘坐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機動車的道路、公共交通樞紐站、自行車租賃服務、充電加氣等基礎設施,實施公共交通財政補貼,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降低機動車出行量和使用強度。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劃定機動車限行區域、時段,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二條 生產、進口、銷售機動車、船、航空器使用的燃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燃料有害物質控制標準。
設區的市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實施高于本省標準的機動車、船用燃油標準。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商務、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生產、進口、銷售燃料的有害物質含量達標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發展電動、燃氣等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清潔燃料,加快充電樁、加氣站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在用機動車加裝其他燃料系統,鼓勵柴油車、出租車每年更換高效尾氣凈化裝置,完善柴油車車用尿素供應體系,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
國家機關和公交、出租車、環衛等行業購置、更新車輛應當優先選購新能源汽車,并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稅費、信貸、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在用機動車加裝其他燃料系統的管理和變更工作。
第四十四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動車保有量和增長情況,編制機動車排氣檢測站點規劃。
已取得資質認定的機動車檢驗機構,受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進行定期檢測。
機動車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檢測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檢測,保證檢測數據真實、客觀、有效,對檢測結果負責,保證送檢者的知情權。機動車檢驗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與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及時傳送定期檢測數據。
交通運輸、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已取得資質認定的承擔機動船舶檢驗機構,定期對機動船舶污染物排放進行檢測。
機動車船排氣污染檢測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第四十五條 經機動車檢驗機構排氣檢測合格的機動車,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環境保護分類合格標志;排氣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應當及時維護并在三十日內進行復檢。
未取得環境保護分類合格標志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公交、出租、客貨運輸車輛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檢查和檢測。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行駛中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采用遙感檢測的方式實施抽檢。抽檢不得收取費用。
被檢查、檢測和抽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條 農業機械、工程機械等非道路用動力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非道路用動力機械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經治理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機械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八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實施老舊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采取措施引導、鼓勵、支持淘汰大氣污染物高排放的機動車(含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非道路用動力機械。
第四節 有毒有害物質大氣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合理規劃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儲存專門區域,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的監督管理。
禁止在專門區域外新建、改建、擴建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建設項目。
第五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秸稈等生物質綜合利用技術,劃定秸稈等生物質禁燒區。
禁止露天焚燒瀝青、油氈、廢油、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料,確需焚燒處理的,應當采用專用焚燒裝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未密閉或者未使用煙氣處理裝置加熱瀝青。
提倡和鼓勵移風易俗,開展文明、綠色節慶、祭祀活動。各類節慶、宗教、殯葬、祭祀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區域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燒香、焚燒祭品。環境保護、公安、民政、宗教、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相關服務,加強日常監管,減少對大氣環境的影響。
第五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餐飲業布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廢氣的飲食服務項目選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二)不得在城市人口集中區域進行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
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餐飲服務項目,其經營許可到期后,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督、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門不再核發相關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
第五十二條 餐飲業經營者必須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潔能源;
(二)油煙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設置油煙凈化裝置,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
(四)設置餐飲業專用煙道,專用煙道的排放口應當高于相鄰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煙道;
(五)定期對油煙和異味處理裝置等污染物處理設施進行清洗維護并保存記錄;
(六)營業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飲,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
第五十三條 鼓勵采用先進生產工藝、推廣使用低毒、低揮發性的有機溶劑,支持非有機溶劑型涂料、農藥、緩釋肥料生產和使用,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石化、有機化工、電子、裝備制造、表面涂裝、包裝印刷、服裝干洗等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溶劑,在密閉環境中進行作業,安裝使用污染治理設備和廢氣收集系統,保證其正常使用,記錄原輔材料的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使用量、廢棄量,生產設施以及污染控制設備的主要操作參數、運行情況和保養維護等事項。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新建、擴建服裝干洗場所。
生產、銷售、使用可揮發性有機物的單位,應當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及時收集處理泄漏物料。
第五十四條 科學教育、醫療保健、餐飲住宿、娛樂購物、文化體育、交通運輸等公共場所建筑物的室內裝修竣工后,應當由具有法定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室內空氣質量監測,并在顯著位置公示監測結果。經監測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五條 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受到污染。
在機關、學校、醫院、居民住宅區等地方,禁止從事石油化工、油漆涂料、塑料橡膠、造紙印刷、飼料加工、養殖屠宰、餐廚垃圾處置等產生有毒有害或者惡臭氣體的生產活動。
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的選址、建設和運行應當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并采取措施收集、處理惡臭氣體,減少對大氣環境質量的危害。
第五節 揚塵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條 從事房屋建筑、道路、市政基礎設施、礦產資源開發、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運輸和堆放及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必須采取防治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水利、市政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工程作業的監督管理,并將揚塵污染的控制狀況作為環境綜合整治考核的內容。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工程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所需費用列入工程預算,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施工,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監管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并采取下列防塵措施:
(一)城市市區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硬質材料圍擋,工地內暫未施工的區域應當覆蓋、硬化或者綠化,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對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
(二)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當遮蓋或者在庫房內存放;
(三)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業時應當分段作業,采取灑水壓塵措施,縮短起塵操作時間;氣象預報風速達到四級以上或者出現重污染天氣狀況時,城市市區應當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
(四)建筑施工工地進出口處應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送建筑物料的車輛駛出工地應當進行沖洗,防止泥水溢流,周邊一百米以內的道路應當保持清潔,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第五十九條 堆存、裝卸、運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應當采取遮蓋、封閉、噴淋、圍擋等措施,防止拋灑、揚塵。
第六十條 建筑垃圾、渣土消納場、垃圾填埋場和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采取防止揚塵的措施。
第六十一條 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應當采取清掃車負壓清潔,增加沖洗頻次,降低地面積塵負荷。
第六十二條 露天開采、加工礦產資源,應當采取噴淋、集中開采、運輸道路硬化綠化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六十三條 城市市區施工工地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強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其他區域的建設工程在現場攪拌砂漿的,應當配備降塵防塵裝置。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拆除、停止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或者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超過排污許可證核定的總量指標排污的,責令限期治理,處超出總量指標部分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監測點位、采樣平臺或者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監控平網或者不能正常運行、傳輸數據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環境信息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三、四款規定,在禁煤區超過規定期限繼續使用燃煤設施,在限煤區內新建、擴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的工業設施,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生活用型煤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配備除塵、脫硫、脫硝裝置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取得環境保護分類合格標志上路行駛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每輛車五百元處以罰款;經抽檢不合格的,責令限期維護和復檢,逾期不復檢或者復檢不合格上路行駛的,撤銷環境保護分類合格標志,按每輛車一千元處以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未按照規定設置餐飲服務業或者采取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要求作業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共場所建筑物室內裝修竣工后未經監測或者監測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從事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竣工驗收報告編制、環境監理、技術評估等有關技術服務單位,弄虛作假或者偽造、虛報、瞞報有關數據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降級或者吊銷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直至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或者關閉。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個人作出一萬元以上、對單位作出十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七十九條 因大氣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環境公益損害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因大氣環境污染事件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未依法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三)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不依法查處;
(四)未依法公開大氣環境相關信息;
(五)擠占、截留或者挪用排污費;
(六)其他、、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