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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民間文學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著作權保護模式
用著作權模式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現行法依據在于《著作權法》第6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然而時至今日,也未曾見國務院頒布有關條例,使得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對象、保護方式不甚明了。以至于面對《著作權法》第6條我們甚至無法斷定著作權法想要設立特殊著作權權利將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納入其保護體系內,還是想要采用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形式來保護。另外一點,著作權法中使用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這一表達方式,那么保護對象就被限定在符合著作權要求的作品形式的民間文學藝術。如此一來,不構成作品的一部分民間傳統文化傳承就被排除在著作權保護體系之外了。顯然,這樣不完全的保護方式對于日益重要和體系化的民間文學藝術而言是不夠的。
支持采用著作權保護模式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學者認為其合理性在于:首先,著作權與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客體具有相似性。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和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所關注的對象或者說保護客體從廣義上來講都是人們的文化創造,并且大部分可以通過文字、圖形、行動等一定的表達形式展現出來。也就是說,由于民間文學藝術和著作權作品之間具有極大的同構性,因此,我們可以利用著作權法中已有的相關原則和制度來對民間文學藝術加以保護,這樣可為我們節約大量的制度轉換成本〔6〕167。
其次,就保護的內容來講,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目的從WIPO處于2006年10月起草完成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草案》所列舉的看來,在于:承認價值;促進尊重;滿足各群體的實際需求;制止對民間文學藝術或傳統文化的濫用;賦予各群體權利;支持習慣做法和群體合作;有助于傳統文化的保護;激勵群體創新與創造;促進思想與藝術自有、研究與文化的公平交流;有助于文化多樣性;促進社區發展和合法貿易;預防無效的知識產權;增強確定性、透明度及其相互信任〔7〕1。通過總結,我們不難發現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著眼點在于對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的雙重保護。這一特點在結構上與著作權的一體兩權的保護相同,在目的的實質上因為客體的近似也極為相似,如發表權對應是否公開的自主選擇、署名權對應指明來源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對應不被丑化、任意篡改、歪曲使用、得到尊重的權利,以及一系列的財產權利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合理利用,有限度公開和使用。WIPO也認為,“版權保護(可或防止他人復制、改編、向公眾廣播等財產權利,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似乎能夠很好地滿足本土居民和傳統群體的許多要求和目標。版權制度下,針對使用傳統文化表達,規定了版稅的取得或損害賠償的補償方式,也符合了特定的要求和目標。”〔8〕35最后,著作權的自動保護原則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采取自動保護原則,可以免去主體為申請保護而承擔的復雜的程式與手續,從而提高保護的效率。從實踐上來看,世界上很多國家都采取版權保護,因此,采用著作權保護模式有利于實現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國際協調〔6〕167。
筆者認為,著作權法的保護模式雖然相對于上文分析的鄰接權保護模式、地理標志保護模式等有一些優點,但是考慮到民間文學藝術的特點,著作權不能為民間文學藝術提供完善的保護。采用特殊權利的保護模式是一個更好的選擇。
(二)特別權利保護模式
特別的權利保護模式是指將民間文學藝術從著作權中分離出來,不再將民間文學藝術生硬的納入作品的范疇。這種保護方式以1982年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現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侵害行為的國內法示范法》為典范,同時也在多國得到實踐。著作權法的創立就是為了滿足現代工業發展中產生出來的創作作品和出版等問題,服務于資產階級思想方面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從來沒有想要解決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問題〔6〕167。著作權法創立的思想基礎在于“勞動價值論”、“自由意志理論”等,發展到后來才引入公共利益平衡之類的完善,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更是剛剛引起人們的重視,一項并不是為此創設的制度如何去完整包容它要保護的對象。
特別權利保護模式的更優性主要在于:第一,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具有永續性的特點,而傳統著作權客體保護在利益平衡的要求下是絕對有限的。有學者認為回顧版權法及其歷史,版權法本身具有與時俱進的品質,無限期保護的版權不是一個不可以突破的障礙。但是,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在法律擬制上具有時間上的有限性,其原因在于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從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來看,為了文化的更好的持續性發展,著作權人不可能獲得永久性的權利,一項作品最后必將歸于公共領域。而對于民間文學藝術而言,其本身就處于公共領域中,對它的保護更多意義上是尋求對它的尊重,維持其存在和發揚,而不是給予它封閉性的壟斷的權利。并且民間文學藝術是一個具有歷史傳承性的傳統文化,在傳承中會有所發展和變化,因此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需要持續性。這是著作權保護所不能做到的。
第二,民間文學藝術主體的群體性與不確定性。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多為一個區域的族群,是以區域來劃分的,并且包含著這個區域已經逝去的那些人們。不僅具有群體性,而且有絕對的不確定性。一項或者一系列民間文學藝術的產生都是由一個特定區域的人們在長期的生活中不斷積累不斷發展而產生的,產生這一質變的度很難把握,在實踐中無法確定出完成該質變的人。即使找出來也不能忽略完成量的積累的人,更而況民間文學藝術產生之后還有長久的發展完善過程。故而,這是一個群體性與不確定性并存的權利主體。與著作權確定的主體形式有沖突。雖然可以建立人制度,但是這終究是一種制度設計,不可能否認在權利主體上的現存沖突。而且人制度本身就面臨著很多需要討論的問題,如:怎么解決與行政的關系,是納入行政體系還是行政指導;人如何反映群體的權利要求,保護群體的合法權益;當涉及現實利益時,如何分配利益等等。如若引入人制度,將會使著作權法更為混亂,不若在民間文學藝術的特別權利中進行構建。
第三,民間文學藝術的客體范圍大于著作權的客體。著作權的客體必須以作品形式出現,不能完全涵蓋民間文學藝術。正如上文所列,民間文學藝術的客體多被分為四個方面:口頭的表達、音樂的表達、行動的表達、有實體的表達。這其中有很多不能納入作品的范疇,如傳統儀式是民間文學藝術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它不具有作品的性質。當這些不屬于作品的民間文學藝術不能被著作權客體所包含的時候,采用著作權法來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必然會有缺漏。
第四,對作品的著作權與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宗旨,價值取向也有所不同。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相比于更注重于維系和傳承。
誠然,特別權利的保護方式也面臨著一定的困難。一是影響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相對穩定性。假如每出現一個新的保護對象就設立一種新的保護制度,勢必是知識產權制度體系越來越復雜。二是建立一種新制度的立法成本較高。三是專門制度的執法成本也高,這主要源于人們對新法律的不熟悉。四是專門制度保護的國際化困難較大,很難在世界范圍內達成一致意見〔9〕51。但是筆者依然認為,這些困難并不是決定性的,知識產權發展過程伴隨著科技的迅猛發展,人類的智力成果快速擴張,知識產權體系在全局上是一個在不斷擴大的體系。因此,以民間文學藝術的重要性和獨特性而言,為了使對其的保護更加完善,適合于單獨成為一項新的知識產權。再者,1982年示范法便已經提出了特殊知識產權的理念,同時也在多國開始了立法實踐。同時,其余國家或是在著作權中如異類般規定民間文學藝術,或簡單的參照一些國際公約來保護,或利用地理標志、反不正當競爭來規制,都沒有一個系統的體系。通過分析,這兩種保護模式的主體、客體、價值、保護方法、對象特征上都有較大差異,此特出著作權不如分離出來成為一種平行的新型知識產權更能合適的滿足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需要。
[關鍵詞]民間;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
民間文學藝術是人類珍貴的文化遺產,是各民族、種族、種群等群體集體智慧的結晶。目前,民間文學藝術被任意使用、破壞的情況時有發生,有些瀕臨失傳,因此,民間文學藝術形式亟待法律保護。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由于“民間文學藝術”的諸多問題尚處于理論探討階段,至今仍未出臺行政法規進行規制,使相關人的利益無從保護。所以有必要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涵義、特征、主客體、權利內容等進行探討,為其法律保護奠定理論基礎。
一、民間文學藝術的涵義
群眾集體1:3頭創作、口頭流傳,并不斷地集體修改、加工的文學,是民間文學[1]。民間藝術則是勞動人民直接創造的或廣泛流傳于民間的藝術。包括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民間工藝、民間美術等[2]。創作者的集體性或群眾性、藝術形式的繼承性和漸進性是兩者的鮮明特征。所以,民間文學藝術是指由社會群體集體創作,或群體中具有傳統技藝、反映該群體傳統特征的個人創作并被群體認可,由該群體世代相傳并不斷發展的體現該群體生活歷史、風俗習慣、環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學和藝術形式。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特征
(一)主體的群體性
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往往表現為一個或幾個民族、種群,是一個或幾個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現象,它是該民族、種群、地域的某個個體或是群體集體創作并在歷史發展過程中,世代相傳,每一歷史單元的人們在上一單元流傳下來的民間藝術的基礎上不斷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創作構思。就某一歷史單元而言,它對上一單元流傳下來的藝術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現代版權法的觀點來看,即是一種演繹、整理的過程。正是經過這種不斷的整理、演繹,而形成本歷史單元對前文化現象的繼承,即整個前文化現象的沉積。由于民間文學藝術具有明顯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該地域、民族、群體特有的精神風貌,它是該群體對外的象征,所以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毫無疑問地當屬產生這一藝術的群體。
(二)時間上的延續性
民間文學藝術是經世代相傳而逐步形成的,每一歷史單元的人們在對其繼承的基礎上,融入本代人的獨立意識,使其具有本歷史單元特有的文化風格,這是一種再創造的過程,而相對于后歷史單元而言,它便成為徹頭徹尾的前文化現象。所以在民間文學藝術發展的過程當中,其延續性表現的十分突出,這一藝術形式,是永遠難以終結的,除非將其拋棄。
(三)藝術成型的漸進性
民間文學藝術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須經過數代人在生產、生活實踐中,大量積累、總結,同時又與某一時代特有的制度、環境、氣候等密切相關,所以它的成型是漸進的、漫長的,從而藝術價值也是無與倫比的。
(四)法律保護的交叉性
由于民間文學藝術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護具有了多樣性,畢業論文僅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護,根本無法滿足其需要。
(五)藝術形式的多樣性
民間文學藝術具有多種藝術形式,它不同于版權法所保護的僅以一種藝術形式體現的口述、音樂、舞蹈、美術等作品,它包含了這些藝術表現形式。’
(六)具有濃厚的地域特色
民間文學藝術扎根于勞動人民之中,根源于勞動人民的生存空間、生活環境,當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滲透于民間藝術之中,脫離了這種地域環境,也就無所謂民間文學藝術,特有的地域風格培育了當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審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當他們把這種文化底蘊宣泄于藝術創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間文學藝術的地域性。
(七)創作的隨意性
民間文學藝術的創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創作群體往往在生產、生活中即興發揮,創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藝術,而是表達內心的感受,這就使得其藝術形式不拘一格。
(八)繼承之外的創新性
民間文學藝術“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長河中,經長期的傳述??不斷創新和進步??而且這種創新和進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客體、權利內容
(一)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目前學術界主要有國家、民族等群體、國家民族雙層主體等幾種觀點。
1.國家: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版權主體應為特定的個體,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類同于現代版權作者的身份去認定,因而不得以向國家“求救”。
此外,將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分為事實主體、法律主體。碩士論文“群體或民族??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事實上的權利主體。”[4]“國家應當作為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權和著作權主體。”[5]此種觀點實質上是確定國家作為權利主體。在法制社會中,對權利進行保護時,不會去考慮誰是法律上的主體、誰是事實上的主體。法律所要保護的就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主體。所以這種事實與法律主體之分僅是理論上的劃分,在實踐中對于所謂的“事實主體”而言,并無多大利益。
2.群體(民族、種群、種族等):持此種觀點的學者,是從藝術原創性的角度出發,認為民間文學藝術是群體成員個體或集體創作、繼承、發展的產物,它蘊含著本群體的集體智慧和獨創性,是本群體生活和生產的反映,與國家或其他群體并無密切關系,因而它的權利主體無疑應為群體。
3.國家和群體兩個層面的權利主體:“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原始主體也可相應地在獨立國家和民族地區兩個層面上進行區分。”[6]持此觀點的學者,基于四點考慮:①民間文學藝術作為一種集大成的文化現象,它的藝術價值、經濟價值非常之大,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壞性,這也就是近年來如此多的外國人前來觀摩、欣賞、采風的原因所在。國際文化交流的頻繁,國家站出來與群體同作為主體,可能會更有利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②群體作為民間文學藝術的單一權利主體,可能存在兩種傾向:一是保護意識淡薄:因為民間文學藝術在當地流傳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們的觀念中根本沒有形成這是一種權利客體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種保護意識。二是民間文學藝術的文化利用和開發的程度不夠:國家作為另一主體。可能會促進其經濟、文化價值的發揮,以防形成壟斷。③“考慮到劃分公有領域的標準。也即民間文化在何種層面上應該受到保護,在何種層面上應當自由利用的問題。”[7]民間文學藝術作為弱勢文化與主流文化、中華文化與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這是作者從文化交流的地位問題上所作的分析,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領域的問題,將在下文著重論述。④國際上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的國家僅為少數,而我國文化歷史悠久,有著璀璨的民間文學藝術寶庫,少數民族等群體面對來自國外的文化“掠奪”,自然顯得勢單力薄,這里似乎也凸現了國家作為主體的有益性。
4.國家作為民間文學藝術主體的弊端
(1)若國家作為權利主體,欲使用人向國家授權機關(學者多建議為文化部)申請使用,是行政許可,還是民事法律關系?如侵害人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權利人——國家向司法部門起訴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權利行使主體)屬于行政機關,那么這時的訴訟是什么性質?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2)如權利主體是國家,即所有權歸屬國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資源一樣,由國家壟斷所有。自然資源是自然界的恩賜,它具有有限性,國家出于整體利益出發,將其劃歸國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開發使用。但民間文學藝術可以說與國家這一抽象主體并無關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經過若干年的流傳、加工、發展、升華而形成的代表區域特色、文化、心理、習慣、風俗、宗教信仰的藝術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權絕不能從群體上升到國家。如果僅以“保護”、“發揚”為旗號,將其收歸國有,這便是一種文化霸權、財富掠奪。民間文學藝術雖受生存環境、自然環境的影響,但它更多的融入人類特有的思想內容,它的創造性,絕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與其媲美。
(3)如果權利主體是國家,那么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原生境人則是一種難以接受的突變,成為一種對原權利人(群體)權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權。而且此時既然權利主體是國家,權利屬性是公權,那么作為權利人的相對方使用人應是一視同仁的,都須經過批準,都須付費,否則法律將有失公平,然而這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故土簡直不可思議。
基于以上原因,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應當僅為群體,問題是這個“群體”該如何認定?是一個民族地方、一個村、一個地區等?這里我們首先要研究民間文學藝術的生長環境,民間文學藝術具有濃郁的地方特色,有學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在民間跨區域流傳,也許不同民族、不同區域具有同一民間藝術表現形式,如果是這樣可源引“最密切聯系原則”,將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區域群體視為該民間文化的權利主體。學術界同意群體作為權利主體的學者,多認為該群體中的每一成員均可成為權利行使主體,但由于群體中的個體成員眾多,受自身觀念、意識等條件限制,難以較為妥當的行使權利。所以鑒于群體行使權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委員會”,推選出德高望重的民間藝人組成非官方組織,由該組織作為行使主體行使權利。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客體:民間文學藝術不外乎包含以下幾種藝術形式
1.口頭藝術形式:包括神話、傳說、民間故事、諺語、謎語等。由于這類藝術形式以口頭方式表達。與現代版權法保護的口述作品同屬語言形式,它的獨創性也體現在這種言語表達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類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對其給予版權法的保護。
2.聲音藝術形式:如民樂、民歌等民間文學藝術,這種藝術形式與版權法中的音樂作品并無多大差別,醫學論文都是聲音彼此之間的協調、劃分、結合以及對立矛盾的解決,聲音量的不同、時間的長短和節奏是該形式的內在根據[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樂作品的保護方式予以保護。
3.動作藝術形式:對于這種藝術形式,也有學者稱為形體表達或行為表達,如民間舞蹈、民間戲劇、民間曲藝等,均是通過連續的動作、表情、節奏等形體動作的組合來表達其藝術魅力,與現代版權法所規范的舞蹈作品、戲劇作品、以及曲藝作品極為相似,所以可以給予版權保護。
至于民間體育活動、民間游戲,如賽龍舟、朝鮮族的蕩秋千等,起初表現為勞動人民在生產之余的一種娛樂活動,但隨著不斷發展、總結,對其技術要求和精度越來越高,現代雜技中多有高難度的蕩秋千等藝術形式,所以我國著作權法給予保護的雜技作品有很多地方與民間體育活動相似,國內也有學者對雜技作品是否屬于民間文學藝術有所討論,因而從這點看出,民間體育活動可以以類似于雜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護。
4.造型藝術形式:如民間工藝、民間美術、民間雕塑、民間建筑以及民居、民間服飾、民間裝飾等,這類民間文學藝術在外表甚至措詞上均與版權法中的美術、雕塑、建筑等藝術作品極其相似。現代版權法對這類作品僅僅保護其藝術造型、藝術圖案,即結構、形式,而其具體的制作工藝、技術手段等在所不問。所以民間文學藝術的造型藝術形式可以與其類同保護。但這種藝術形式,畢竟有著不同于版權法所保護的建筑等藝術作品。它往往從內至外都透露著極高的價值。它所表現的作為實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術構思、工藝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僅僅保護造型圖案的版權法自然無能為力,所以必須通過其他法律給予綜合保護。如民居、壁畫(如敦煌壁畫)等,除版權法保護其造型外,實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護。已有所規定:民間工藝如竹編、蠟染、木雕、民間服飾、民間裝飾等,對于其精湛的藝術構思和高超的工藝技巧(現代版權法將此歸入屬于思想內容),可以予以專利、技術秘密的保護。
對于少數民族地區特有的一些民間樂器如苗族的六管蘆笙,其更類似于實用工藝品。雖然我國著作權法未將實用工藝品列入法條,但第二條、第七條將其納入保護范圍,世界已有國家承認實用藝術品既可享受工業設計和模型權的保護,也可享受著作權的保護,即雙重保護。所以民間樂器等民間藝術以類似兩者之間實用工藝品的方式加以保護會更為有利。
5.綜合藝術形式:如祭禮(如民間祭祀活動)、宗教儀式、節日慶典活動(如火把節、潑水節)、民間游藝活動等,這種藝術形式往往集言語、聲音、動作、藝術造型于一體,人們在這些活動中載歌載舞,這類富有民俗涵義的藝術形式,往往成為一個或幾個民族、種群的代表、標志、象征。如果僅將其理解為習慣風俗不加以保護,實為對傳統文化遺產的一種輕視。鑒于目前尚無相關法律給予保護的情況,應就其各個部分分別予以類似口述作品、音樂作品、舞蹈作品、曲藝戲劇作品、美術作品等的法律保護。
通過以上幾種藝術形式的列舉,我們可以得出民間文學藝術大體包括三大類:即“傳統工藝”、“文學藝術”、“民風民俗”[9]。
此處存在一個問題即公有領域的問題,哪些藝術形式進入公有領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認為諸如白蛇傳、花木蘭、牛郎織女等在我國廣為流傳,可謂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的民間文學藝術形式可以視為進入公有領域,自由使用,但這類藝術形式相對于境外,則尚未進入公有領域,如被侵害,由國家作為主體進行保護,須強調的是:國家在這里充當主體,并非本文所指的權利主體,因為進入公有領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權歸屬國家,所以國家在此向境外侵權者主張權利,并無不妥。
(三)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內容
1.精神權利
署名權,此項權利對于權利主體至關重要,它有利于對創作者聲譽的提高,(民間文學表達形式保護條約)(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關民間文學表達形式時,必須指出它們的來源(不僅要指出作為居民團體的來源,如部落,還須指出作為地理位置的來源,如某國、某省);文化尊嚴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于民間文學藝術對外往往代表著該民族等群體,對這種藝術形式的肆意濫用、破壞常會傷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賦予權利主體此項權利,以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不受歪曲;修改權,作為民間文學藝術創作者的群體應當享有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的權利,以利于民間文學藝術的進步和發揚光大。
2.經濟權利:按現有多數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國家的作法,保護到授予權利主體(只能是群體,不可能是個人)以“復制權”及“翻譯權”兩項,職稱論文以及與之相應的“傳播權”與“付酬權”,是沒有多大爭論的,爭論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編權”[10]由此可見,群體至少享有四項經濟權利,至于改編權,筆者認為有必要授予權利人。針對目前民間文學藝術被任意改編,改編者利用改編作品獲得暴利,而原創人(群體)卻分文不得,實為不公平。
3.權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行使主體為類似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委員會.,的民間團體,但對于精神權利的行使,一般由群體自己行使,無須代行,唯一存在問題的是當該類權利受到侵害時,則須由行使主體向司法機關請示救濟;對于經濟權利,自始至終由行使主體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護、開發、推廣、發揚本區域的傳統文化。
四、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體系
探討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問題,英語論文必然考慮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群體性和客體藝術形式的多樣性。民間文學藝術到底保護什么?進而民間文學藝術應由哪些法律予以保護?
民間文學藝術需要保護的不僅是具有版權特征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也需對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間文學藝術形式通過專利、技術秘密等加以全面保護。這就是為什么使用“表現形式”的措詞,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將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僅限制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版權保護上。
所以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應當根據其特殊性,給予綜合考慮,形成以版權法為主體,多種法律法規如專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濟的法律保護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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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多元文化教育浪潮下“民族的才是世界的”, 所以,弘揚傳統文化顯得愈發重要,而現行幼兒園教材中體現傳統文化尤其是民間文學教育內容比較缺乏,幼兒期是人類語言發展的關鍵期。所以,在幼兒園開展民間文學教育,以民間文學為平臺,以增進民族間的相互尊重、理解和認同,培養幼兒的自信心,培養民族自豪感,促進幼兒語言發展為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如何選擇幼兒民間文學教育內容尤其重要。
一、結合幼兒的年齡特點和心理發展水平來選擇幼兒民間文學作品
不同年齡階段的幼兒語言發展水平是不一樣的,因此我園老師都能清楚地認識到活動前應該了解各年齡幼兒的“最近發展區”,根據不同年齡階段選擇不同的民間文學作品,即根據幼兒的年齡特點和心理發展水平來考慮適合性。
小班幼兒“逐步擺脫以自我為中心”、“自理能力增強”,“認識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行動”,因此小班民間文學作品教學選擇的內容應該易于幼兒通過動作或具體的行為表達。選材多以簡短、通俗易懂、朗朗上口,方便用肢體表達的內容,如:“兩只老虎、對答歌、點點蟲、小老鼠上燈臺”,這類童謠符合小班幼兒年齡特點,幼兒非常喜歡,易于接受;中班幼兒就要選擇一些具有挑戰性的且能運用豐富形式展現的民間文學作品。所以在童謠的基礎上,加入一些謎語,民間傳說故事、神話故事、寓言、繞口令的內容;大班幼兒“情感的穩定性和有意性增長”,因此大班活動的內容應該能讓幼兒多方位感知生活的美,如:“三個和尚、盲人摸象、老鼠嫁女”的故事表演,有利于讓幼兒用唱歌舞蹈、戲劇表演、角色游戲等形式去表現自己對文學作品的理解。
(二)結合幼兒園活動組織的特點來選擇幼兒民間文學作品
皮亞杰認為良好的師幼互動和幼兒互動,才能調動幼兒的主體參與性和積極性,發揮活動的最大效益。因此幼兒園民間文學作品活動應該結合作品的具體形式來發揮活動的效果。如:我園大班組教學當中的民間故事《三個和尚》。開始部分一個和尚悠閑自得的生活場景及三個和尚的內心變化到寺廟的大火,老師在講述故事的過程中語言繪聲繪色,語氣時而悠緩時而急促,孩子們仿佛被帶到故事中。在反饋記錄中,有百分之八十的孩子能夠正確的運用語匯,完整復述這個故事,體會到故事告訴我們的道理是“與同伴友好合作、友好相處,既方便自己也方便大家”。民間故事《老鼠嫁女》中,故事內容有趣,以對話較多,于是我們進行了分角色表演,幼兒能很快融入到角色中來,能準確、大膽的說出對話內容。教學證明,這種表演類的民間故事在中大班幼兒中深受歡迎,活動效果顯著。
(三)結合內容承載的思想來選擇幼兒民間文學作品
民間文學作品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以前,在這漫長的階段,民間文學作品在每個時期都保留著其獨自的特點。這就要求我們在選擇民間文學作品時要考慮到民間文學作品的思想是否是積極向上、健康育人的,是否促進幼兒良好的道德品質的。如:在民間故事《孔融讓梨》讓幼兒知道了謙讓,以此培養幼兒謙讓的良好道德品質。在《司馬光砸缸》的故事中,幼兒知道了遇事要動腦筋,要樂于幫助別人。在《守株待兔》中懂得了要愛勞動,不偷懶。中華民族優良傳統品德的教育如涓涓溪流,悄悄流入幼兒的心田
(四)結合民間文學的特質來選擇幼兒民間文學作品
民間文學作為幼兒喜歡的一種文學體裁,有著自身優越的特質,如童謠的語言簡潔明快,節奏感強,瑯瑯上口,易于傳唱,富于趣味性;謎語、民間故事源自生活,通俗易懂;神話、傳說人物生動,情節奇妙。我們的民間文學活動就應該充分利用這些特質,以增強活動效果。
如在進行童謠活動時,老師的選材不僅注意運用童謠語言簡練的特質,還注意到了童謠的節奏感和韻律感,不同年齡階段有不同的側重點。小班教學選擇字數少、充滿趣味的童謠容易激發幼兒的興趣;中班教學選材中以句型規整、節奏性強的童謠為主,讓幼兒容易以節奏的形式來表現,在表現中體驗童謠的特質。大班選擇童謠更多注重的是形式上的變化。有敘事式的童謠,有問答式的童謠,連鎖歌、數字歌充滿了趣味性,孩子在無形中就感受童謠的趣味性和韻律美,由此引發對民間文學的喜愛之情。
關鍵詞: 民間文學藝術;價值分析;保護模式;制度建議
民間文學藝術(expression of folklore)是指“來自于某個群體或者由某個群體的一些個體所表達并被認為是符合群體期望的文學或藝術創作,這些文學或藝術創作通過不斷模仿、口傳心授或其他方式世代相傳,并為整個群體所保持和發展,從而成為該群體文化和社會特征的表現形式”。我國是一個擁有56個民族、數千年歷史的文明古國,民間文學藝術資源原本非常豐富。但是,今天,我國非但沒有展現出在民間文學藝術上的國際利益優勢,相反,民間文學藝術在我國正呈一種枯萎的態勢。個中原因除了經濟大潮和全球一體化使文化多樣性發展受到嚴重沖擊外,另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們對民間文學藝術缺少一個有效的法律保護機制。盡管1990年《著作權法》首次確認了民間文學藝術享有著作權并受法律保護,具體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是時至今天,這一規定仍未出臺,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和利用的進程。有鑒于此,筆者認為我們十分有必要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問題作一番理論上的探討,以期將來我國進行相應立法時有所借鑒。
一、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價值選擇分析
民間文學藝術對其創作群體以及國家的重要作用毋庸諱言,這在學術界已經基本形成共識,即我們不能因為民間文學藝術不符合現代知識產權客體和主體確定性等特征就拒絕對其給予保護。而這里尚需要我們繼續討論的一個問題就是:我們究竟是基于怎樣的價值立場來對民間文學藝術加以保護的?對該問題的回答,不僅關涉我們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的正當性,同時,它還是我們在眾多的保護模式中進行選擇的重要理論依據,甚至從更進一層意義上說,它還直接影響著我們構建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機制的具體制度設計。
在該問題上索有這樣兩種價值主張。一種認為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就是在保護人類創作之“源”,民間文學藝術與現代文化之間是“源”與“流”的關系。如果人們僅僅注重各種智力創作之“流”的保護,而忽視對它們的“源”關注,則對知識產權保護而言,不能不說就是一個嚴重的缺陷。而另一種觀點則是2002年3月25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召開的政府間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的第三次會議中,絕大多數國家所持的一種價值主張。這些國家認為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目的主要在于:其一,就是要控制民間文學藝術的公開和使用;其二,就是要激活民間文學藝術的商業價值和財產屬性;其三,就是通過保護,激勵以傳統為基礎的創新;其四,就是有效認證民間文學藝術,并確認其歸屬;最后,即通過保護以有效防止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減損、詆毀和濫用。
筆者認為,不管對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價值立場有什么樣的分歧,以下兩點是我們必須牢牢把握的:第一,從國內來看,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主要是為了使我國寶貴的民間文學藝術能夠永久地流傳、世展下去,而使其不至于在歷史的長河中被淹埋。這種目的,我們可以從國際文獻中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和對其他知識產權的“保護”用語上的差異得到證明。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通常使用的一個詞是“conservation”,而對其他知識產權客體的“保護”使用的則是“protec,tion”。這種用語上的差別恰好反映了兩者在立法目的上的區別。對傳統知識產權的保護,側重于通過賦予特定主體以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來調動主體的積極性,使更多的科學和文學藝術作品得以不斷地涌現出來,從而推動社會的進步。而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則側重于使客體本身得到存留、維持、傳承,不因人們的行為而消亡。我國民間文學藝術資源相當豐富,但由于受到現代文明的強烈沖擊,民間的文學藝術正以可怕的速度在消亡和滅失。因此,我們立法的當務之急是將“保持”視為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最直接的立法目的,鼓勵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整理和傳承,并以此為中心,構建相應的制度,尤其是確立整理者和傳承者的地位和權利。第二,從國際上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主要是為了增加我國在國際文化貿易中的砝碼,促進我國的文學藝術和相關產業的繁榮和發展,防止其他國家無償地使用、歪曲、篡改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事實上,廣大發展中國家逐步要求加大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力度,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發達國家大量無償地使用、開發其寶貴的民間文學藝術資源,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兩類國家之間利益上的嚴重不公平。而從發展中國家內部來看,民間文學藝術在對外貿易中的作用也正日益地彰顯。據統計,我國的對外貿易中利用民間文學表達形式的紡織品、美術品和其他輕工業產品在我國出口產品的比重越來越大。僅1991年一年我國利用民間文學藝術造型生產之產品出口創匯就是37億美元。而近年這個數字還在繼續上升。因此,在我們進行相關的制度設計的時候,確保我國在國際貿易中能夠取得適當的“對價”就成了我們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時另一十分重要的價值關注點。我們認為,只有牢牢把握了上述兩點,我們將來的制度設計才能有一個正確的價值導向,也才能使我們的立法在實現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同時又能很好兼顧我國在該問題上的國際利益。
二、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模式選擇
前面,我們主要探討了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價值選擇問題。以下我們將進一步探討的問題即是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具體模式問題。在該問題上,學者們的主張也是見仁見智。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種范式觀點:其一就是主張采用著作權法模式進行保護,具體來說就是在著作權法之下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特別法規的方式加以規定;其二,就是進行特別立法保護,也即確立一個與知識產權體系相關的一個專門部門法來對民間文學藝術加以保護。以下,我們對這兩種觀點逐一評析。
(一)對采用著作權法保護模式的評析
關鍵詞:旅游 京族 民間文學
基金項目:廣西研究生教育創新課題“中國京族民間文學旅游開發研究”,項目編號:YCW2012061
京族是中國的跨國民族之一,16世紀開始陸續從越南遷徙至中國廣西東興,京族①人口雖然不多,在中國定居的時間也不算長,但聰慧的京族人創造了燦爛的民間文學。從數量上看,僅《中國民間文學三套集成》的《防城縣民間故事集》收錄了140篇京族民間文學。從分類上看,蘇維光、過偉和韋堅平在《京族文學》中將京族民間文學分動植物故事、海島傳說和自然寓言、幻想故事、生活故事和現代歌謠等五大類。從質量上看,京族民間文學被大量地收錄在國家級、省級的民間文學集成中。可見,京族民間文學藝術是中華民族文學百花園中的一枝奇葩。旅游業作為當今世界最大的產業,幾乎覆蓋了世界的各個角落,影響著文化背景各異的人們,并將每個區域的原生文化卷入旅游文化語境中。
一、旅游語境下的廣西京族民間文學――以“哈節”為例
目前的旅游開發過程中有意無意地會涉及京族民間文學。一是導游在介紹旅游景點時利用民間文學吸引旅游者。二是京族嘲戲的傳統劇目主要為民間文學。三是游客參與和民間文學緊密相關的節日,如哈節。以上方式只是旅游業對民間文學較為粗淺的利用,若能深入地挖掘開發,或許能吸引更多旅游者的眼球。哈節作為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京族最重大的節日,是展示京族民間文化的最佳場所,具有典型性,透過哈節可管窺旅游語境下的京族民間文學的生存狀態。
(一)民間文學的借用
哈節是與京族民間文學密切相關的節日,因為哈節上所演唱的內容主要為《琴仙》、《十三哥買鬼》、《宋珍與陳》、《金桃姑娘》、《劉平楊禮結義》、《金仲和阿翹》等民間敘事詩和民間詩。京族的故事家們在不任意歪曲、篡改原作品的基礎上,將民間文學作品成功改編,融合自然環境、民俗和音樂等,以舞臺表演的方式呈現在人們的面前,可以說是維持并發揚其生命力的手段之一。
哈節中,“哈妹”的“唱哈詞”一般經過了精心的改編。如白居易的《琵琶行》和蘇軾的《念奴嬌?赤壁懷古》、《水調歌頭》、《琴仙》、《十三哥賣鬼》、《宋珍和陳》、《劉平楊禮》、《金仲和阿翹》等漢文古典詩歌、民間敘事詩或被譯成京語,或被借用了詩歌當中的詩意編新詞,進而再以“唱哈詞”的曲調進行演唱。
(二)獨弦琴的借用
在哈節上,“哈妹”在唱歌或者跳舞過程中,亦使用大量的樂器,打擊樂器主要以大鼓、大鑼、小鼓、小鑼、镲等為主,而其中最獨特的樂器要數獨弦琴。獨弦琴是廣西京族人遷徙時從越南帶來的。關于獨弦琴的來歷,廣西京族地區流傳著許多版本的民間故事。如《氏風獨弦琴》、《善翁的故事》、《盲人藝術的始祖和獨弦琴》、《獨弦琴的來歷》、《獨弦琴的聲音》、《龍王七公主》、《琴仙》、《獨弦琴的神效》和《阮柳和碧桃》。京族人為獨弦琴傾注了深情的藝術幻想,結合自身生活的環境,創作了各種與獨弦琴有關的民間故事。獨弦琴大量吸取了京族民歌的曲調,如《過橋風吹》、《搖籃曲》、《唱哈調》等,曲調較為豐富。據獨弦琴傳承人蘇春發介紹常見的獨弦琴樂譜內容較為廣泛,其中不乏一些由京族民間文學改編的樂譜,通過獨弦琴的演奏能讓更多的人了解并接受京族的文化。
(三)唱哈的借用
京族的歌曲曲調繁多,有海歌、小調、舞歌、祭祀歌等,共30多種。據京族哈妹蘇海珍介紹,在哈節的儀式上,哈妹以京語歌唱,唱詞包羅萬象,有向神靈為京族百姓祈福的,如《向神求財又求子》、《人人都平安長壽》、《敬神樂鼓》、《出入亭門迎五福》、《村民年年求富貴》等;有頌揚美好姻緣的,如《誰送姻緣到村來》、《真正姻緣難解散》等;有感念父兄恩情的,如《父母育兒情意重》、《父輩栽樹兒乘涼》、《父母話兒記在心》、《同結日月義同天》等;有關于中國歷史人物的唱詞,如《一統山河劉伯溫》;有歌頌對美好生活的,如《美好生活全靠黨》、《美好生活人追求》;有關于哈節的唱詞,如《一年一度慶哈節》、《建設雄偉新哈亭》、《哈節回家來助興》、《哈節祝詞》等;有關于智慧錦囊的唱詞,如《有益寄語牢記心》、《不靠天地靠自己》、《讓后代人永銘記》、《積善奉善》等。哈妹蘇海珍認為唱哈不僅能讓更多的人知道京族,更能讓京族的民族文化藝術傳播得更遠。
二、 文化語境中廣西京族民間文學
民間文學不是純文學,其與人們的生活狀態息息相關,反映人們的思想感情和審美情趣,是民間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誠如法拉格所說:“民間文學是人民靈魂的忠實、率直和自發的表現形式;是人民的知心朋友,人民向他傾吐悲歡苦樂的情懷;也是人民的科學、宗教和天文知識的備忘錄。”②透過民間文學,可以尋找到京族人的思想感情、風俗習慣、語言特點和歷史故事。
(一)服飾文化
京族的服飾沿襲了越南京族傳統服飾的特色。1945年的《防城縣志》中記載:“安南(即現在的越南)人的服飾,男衫長過膝,窄袖袒胸,腰間束帶;女衫長不遮臀,褲闊……”③京族民間文學《米碎姐和糠妹》中,后母虐待米碎姐,母親化鳥護女,天子在哈亭選美,米碎姐正是穿著鳥兒提供的綢衣和花鞋趕到哈亭和天子對歌。故事中的綢衣正是京族的傳統服飾。目前,京族人的服飾已和漢族日趨相同,只有在參加節日慶典時才著傳統服飾,即奧黛(Ao Dai)。京族的服飾透露出濃濃的異國風情,在哈節時,京族人往往著盛裝前往海邊迎神,令人駐足觀望。
(二)歌舞文化
京族人民在哈節時載歌載舞,通宵達旦。從迎神到祭神、鄉飲,再到送神,“哈妹”在其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祭神中,需要由六個或者八個“哈妹”進香,并跳進香舞,還要齊唱《神靈靈》。之后跳天燈,即哈妹需在頭頂上放置一個倒置的大碗,碗上疊碟,碟上點上三支蠟燭。向神明敬燈時,她們需要不停地前后走動,按逆時針方向繞圈,左右換位。這時,亦需要唱起敬燈歌。鄉飲和“聽哈”是哈節的重頭戲。歌曲的內容主要為民間傳說、漢文古典詩詞、哲理佳話和愛情故事、道德觀念,以頌揚海神和祖先,祈求人畜興旺,對族人進行道德規范教育。在送神中,“哈妹”則跳起有濃厚宗教意味的“花棍舞”,舞者兩手各持一根花棍,頻頻將花棍轉動于身體的上下前后,向東南西北各舞一次。“花棍舞”的動作繁多,或以兩棍相互敲擊,或不斷轉動花棍。哈節中多種多樣的歌舞儀式不僅讓外族人大開眼界,了解京族的民族文化,而且對京族民族歌謠和舞蹈的傳承大有裨益。
(三)海洋文化
京族長期臨海而居,以打魚、養殖和加工漁業為業,獨特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環境孕育了獨特的海洋文化。在京族的民間故事中,有關很多大海里的海神和動植物神化的故事,如動植物的故事和寓言有《海龍王開大會》和《海白鱔和長頸鶴》、《山攬探海》等;反映世態人情的動物故事《白牛魚的故事》、《鱟的故事》;京族三島來歷的傳說和寓言故事有《三島傳說》、《日月分道》;海神傳說如《鎮海大王》和《珠子降龍》等;關于京族傳統樂器――獨弦琴的眾多傳說中,有其中一個傳說是獨弦琴是龍宮傳來的寶物。除了民間故事外,京族有很多的歌謠與大海有關,如《出海歌》、《搖船曲》、《問明月》、《思鄉情》、《海上錢銀取不盡》等;甚至于京族的兒歌中也有很多題材是與大海有關的,如《螺兒甜》、《七月思》;京族亦有很多諺語與大海有關,常見的如“近山知鳥性,近海識魚情”、“潮退不留魚,光陰不等人“等。
(四)崇拜文化
京族人的信仰體系主要受到越南京族人的影響和漢族人的影響。京族人崇拜祖先,崇拜自然,并相信神靈的存在,因此在京族人的崇拜信仰中,道教、佛教和巫教交錯,其中以道教為主。京族民間信仰的主體為:祖先、鎮海大王、海公、海婆(圍紅公主、圍珠公主、水晶公主、海底公主)和龍皇天子、水口大王、觀音、伏波將軍。從中可見,海神崇拜在京族民間信仰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這與京族臨海而居而形成的海洋文化有關。其中,鎮海大王被京族人尊崇為眾神之首,京族人將其牌位放置在哈亭的中央,哈節中一個重要的環節就是將鎮海大王從海邊迎回哈亭供京族人祭拜。此外,京族在外出打魚前,總要祭拜鎮海大王,祈求出海平安,魚蝦滿倉。
三、結語
在哈節中,京族民間文學經過改編,結合獨弦琴和唱哈曲調以全新的面貌呈現在眾人面前。從對京族本地人的調查問卷中可以看出,在參與調查的 200人中,知道十個以上京族民間文學的有156人,通過學校教育的占了21%,祖輩的口耳相傳的占了56%,參與京族民間活動的占了29%,其中年齡在50歲以上的人占了總數的40%。在200人中,參加過哈節的有178人,周末看電視臺娛樂節目的有 186人。在對前往京族地區旅游游客的調查中,調查人數為100人,其中對民間故事略為了解的為56人,了解的渠道是導游的講述和通過參加哈節;參加哈節的人數為93人,參加哈節卻不了解京族民間故事的原因主要是因為語音障礙所導致的。在上述的兩種調查中,90%的人知道“天天向上”、“快樂大本營”、“非誠勿擾”、“中國好聲音”等節目。無疑,隨著人們娛樂方式的多樣化和生活方式的改變,以口耳朵相傳的傳統方式傳承的民間文學保護和傳承工作阻力很大,但旅游活動對于人們了解京族民間故事確實起到了一定作用。此外,京族民間文學中所傳遞的民間文化也讓更多的人了解并認識京族。雖然,目前針對京族民間文學的旅游開發還不多,但是哈節確實能讓游客接觸到部分京族民間文學文化。這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民間文學傳承的空間,成為傳播京族民間文學的新媒介。
注釋
① 筆者注:文章中提及的京族特指中國少數民族――京族.
② 法拉格.關于婚姻的民間歌謠與禮俗[A]//文論集[C].北京:
人民文學出版社,1979:7-9.
(一)價值
1.歷史價值不管是什么樣的民間文學藝術,我們都可以通過對其特定的產生發展的歷史時期進行研究,從而了解當時社會的組織結構、生產力發展水平、族群中的人際關系及生活習俗。例如在昆曲《牡丹亭》中,我們可以了解到當時的家庭結構,以及長幼尊卑、界限分明的人際關系,認識到當時的人們對于封建倫理綱常的看重,這些歷史都令人感到無比生動鮮活。再比如通過對納西族東巴紙制作步驟流程的了解,我們可以從中見識到納西族人的智慧,了解當時的納西族的生活文化發展水平。同時,通過了解東巴紙生產者、制作者的技藝傳承以及他們不同的人在東巴紙生產流通過程之中的作用和地位,又使我們認識到納西族的社會、經濟關系,這些都是歷史的重要組成內容。作為一種長期得以流傳的人類文化活動,民間文學藝術反映了特定時期民眾的集體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社會歷史價值。應當指出,上述定義當時是針對民族民間文學而言的,民族民間文學多以口耳相傳為創作和傳播方式,于民眾的世代傳承中產生發展,是對人們的生活文化和思想情感的反映。而考慮到民間文學在某種程度上是民間文學藝術的重要內容,因此它的某些特征可適用于民間文學藝術。
2.文化價值擁有豐富的文化資源的民間文學藝術對人類來說是一筆巨大的文化財富,它對于不同種族和民族的杰出才智和聰明創造能夠進行鮮活生動的記錄,它是民族文化的活化石。每個種群或民族的文化都是不可重復、無法替代的獨立體系,具有自身獨特的創造性和其特有的、不同于其他民族的價值,它們都是具有自身特有價值的獨特文化傳統,而這也正是民間文學藝術文化多樣性的根本原因所在。
3.現實價值在民間文學藝術的價值體系之中,除了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之外,還有科學價值、經濟價值等現實價值。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是跨越不同歷史時期通過縱向的時間維度來審視民間文學藝術的價值。現實價值則是在當前時期,在現實社會空間中看民間文學藝術,就會發現其必然具備真、善、美的價值,就會發現民間文學藝術應用在經濟社會文化的方方面面。民間文學藝術的科學價值一方面是指許多民間文學藝術具有科學研究的價值,如分布在我國少數民族地區的藏藥、苗醫藥,其本身就含有相當程度的科學因素成分,這就為我們進行科學的文化研究提供了基礎。另一方面,民間文學藝術較物質文化遺產有著更多、更鮮明的跨領域的文化特征和跨學科的知識屬性。而民間文學藝術的經濟價值是指:以做好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和搶救為前提,將其進行經濟資源化并進行合理的利用和開發,而這同時也是開展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重要立足點。我們應該認識到,以進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為出發點,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合理適度的商業化開發也會為民間文學藝術自身的長遠發展帶來蓬勃生機。
(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意義客觀來說,以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定》)為代表的現行知識產權體系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創新,但卻導致了以窮國向富國、弱勢群體向強勢群體為方向的全球財富轉移這一嚴峻現實。很多情況下,民間文學藝術是貧困人口和弱勢群體的生計所在,其保護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民間文學藝術是貧困人口和弱勢群體長期傳承的知識,是構成這些族群地方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基石,傳承這些知識的人們理應獲得尊重并享有分享利益的權利。如今在全球范圍內,經濟活動左右文化活動,導致文化被商品化;對文化多樣性由于文化的標準化發展趨勢而遭到破壞;農業文明和農耕文化由于工業文明的急劇發展以及后工業文明的來臨到遭到不斷破壞等問題是不容忽視的。這些問題困擾了全球文化的健康發展,人類如果不能及時有效的處理好這些問題,甚至還有可能導致現有的發展成果被吞噬。因此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不只是那些持有人的責任和義務,富國和強勢群體應當承擔更大的責任和義務,它既是全球面臨的共同任務,也是擺在我們國家和各族人民面前的一項緊迫任務。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國內保護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于2011年正式出臺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我國文化建設的高度重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態五位一體戰略布局之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由于民間文學藝術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出臺也為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提供了新的依據,進一步深化了我國文化領域的法律內容。但是,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整體上屬于行政法性質的保護,僅以國家或相關地方政府部門為權利保護的主體,而將民間主體作為從屬的被管理者來對待,因此并不利于民間文學藝術創造傳承者權利的實現和保護。我國目前對于民間文藝的保護方式主要是以行政措施協調為基礎,使各方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這樣雖然可以從各方面多層次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但卻僅局限在公法范圍內,并未涉及民間文學藝術的私權保護,正如前文已經提到過的觀點,民間文學藝術往往是一些貧困人口和弱勢群體的生計所在,其保護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民間文學藝術是這些貧困人口和弱勢群體長期世代相傳的知識,構成了地方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基石,傳承這些知識的人們理應獲得尊重并享有分享利益的權利,如果僅從行政層面對于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卻忽略了創造并將成果歷代沿襲下來的民間文學藝術主體,那么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就很難稱得上是長遠、可持續的。
三、結語
一、運用鳳陽民間童謠促進幼兒語言表達能力的發展
首先要根據幼兒年齡特點、興趣所在、發展水平,選擇貼近幼兒生活的民間童謠。根據幼兒的認知水平、年齡特點等,小班應著重選擇有意思的民間童謠:“拉大鋸,扯大鋸,姥姥家門前唱大戲,請姑娘接女婿,小外甥子也要去,打斷狗腿,安上棒錘,嘰哩咕嚕打回去。”而大班幼兒則可以選擇一些謎語、繞口令、顛倒歌等,如“小扁頭吃玉頭,一跤跌到門后頭,爹爹打奶奶揉,我的乖乖小扁頭。”這些童謠瑯瑯上口,充分引起了幼兒的興趣,幼兒在朗讀時特別認真,經常跟同伴以對話、游戲的方式相互討論交流,而幼兒的這種方式更促進了其語言表達能力的發展。
同時,日常活動中應多選擇不同風格的民間童謠,如:“粽子香,香廚房。艾葉香,香滿堂。艾條插在大門上,出門一望麥兒黃。這兒端陽,那兒端陽。”這首童謠就體現了端午時節,家家戶戶包粽子的風俗。孩子們透過童謠的描述,仿佛聞到了粽子的香味,紛紛對粽子發表自己的看法:“我家的粽子就是這樣的,好香啊。還有什么樣的粽子啊?”讓幼兒在感受童謠語言魅力的同時,了解民族的不同特色,感受鳳陽本土文化的美。
二、運用鳳陽民間故事促進幼兒傾聽能力的發展
(一)運用民間故事創設情境,激發傾聽
教師充分利用民間謎語、民間故事等引入,誘發學習興趣,并根據幼兒生理,心理特點,結合課題創設課堂教學情境,激發幼兒傾聽的興趣。如:我給幼兒講明太祖朱元璋的故事,有一次他發高燒,躺在一口石井旁,睡到半夜口渴得難忍,井內有水卻喝不到。便說:“這井要能歪過來就好了!”不可思議的事發生了——井真歪了!朱元璋喝了個痛快。從此,這口井一直歪著,井里的水釀酒,酒味醇厚,異香撲鼻,與眾不同。這就是后來遠近聞名的“臨水大曲”。在活動中我為幼兒創設情境:“歪井是什么樣子的?井為什么會歪呢?”這種濃郁的神話色彩讓他們充滿好奇,既可提高幼兒學習的興趣,使之產生傾聽下去的強烈愿望,收到很好的教學效果。
(二)環境熏陶法促進幼兒傾聽能力的發展
教師為幼兒創設豐富的物質環境,使環境適合教育教學設計方案,從而引起幼兒的興趣,例如:鳳陽民間節日——《春節》,這是幼兒度過愉快的春節后來幼兒園的第一周,教師與幼兒一起將教室的主題墻裝飾一番,讓其充滿了濃濃的節日氣氛。教師在講述故事時,幼兒可以觀看主題墻上的內容,因為是他們自己出的主意,所以印象很深刻,在聽的時候注意力也特別集中,在活動過程中充分促進了幼兒傾聽能力的發展,也更易于讓幼兒了解鳳陽人民是怎樣過年的,以及年的來歷。為幼兒提供了良好的條件。
三、運用鳳陽民間游戲促進幼兒語言交往能力的發展
鳳陽民間游戲的種類非常豐富,根據這些特有的教材我開展了很多教學活動:比如“丟手絹”活動,在活動的一開始,小朋友們圍成一個圓圈蹲著,一個小朋友繞到大家后面開始轉,邊跳邊和大家一起唱“丟手絹”:“丟呀丟呀丟手絹,輕輕地放在小朋友的后面,千萬不要告訴他,快點快點抓住他。”手絹丟在哪位小朋友后面,那位小朋友就要馬上撿起手絹,去追前面的小朋友,如果前面小朋友跑得快,并且繞回到被丟手絹的位置蹲著,那么這個游戲又要重新開始。在活動中,幼兒與同伴相互交流,為他們加油鼓勁,為他們出謀劃策。不僅鍛煉了他們的手腳協調和反應能力,同時也促進了同伴之間的交流,發展了他們的語言交往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