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3 21:40:3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稅費征管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繁榮發展,房地產業已成為我國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但也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大的困難。文章就近幾年伴房地產業出現的較為嚴重的稅款流失現象做了分析,并對改進稅收征管工作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論文關鍵詞】房地產企業稅收征管
房地產稅收是國家和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近年來,房地產業發展迅速,成為拉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和地方稅收新的稅源增長點,其稅收征管也日益成為了稅務部門關注的重點和難點。由于其范圍廣、稅費項目繁多、重復課稅、稅負不公、收入分散且隱蔽性強,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多的困難。漏征漏管的多,稅收流失嚴重,已成為制約產業經濟發展的“瓶頸”。以北京為例,2007年北京市地稅部門共清繳歷年稽查欠稅4.59億元,其中房地產行業就達2.56萬元,占欠稅總量的55.8%。本文根據房地產稅收征管問題的成因,針對如何解決這些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以期進一步規范和促進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
一、房地產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和問題
1、相關的稅收法規制度不完善
據了解,我國現行的有關房地產稅收方面的權威大法還是1951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盡管后來根據不同的歷史時期做過各種各樣的補充和修改,但作為上位法已經不能滿足現實社會的變化和需求,尤其是我國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不健全,而私人財產登記制度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房產、土地、戶籍等有關管理部門與稅務機關的協作配合不夠,影響了稅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財產稅收的流失。同時目前在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房地產開發、轉讓、保有諸環節涉及到的稅(費)種有10多個,相關的稅收政策正在不斷的修訂完善中,政策變化快難以掌握。
2、房地產企業納稅意識不強
一方面,有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務人員對稅收政策學習不夠、理解不透。房地產開發企業大多數都是在取得土地開發權后,注冊登記的,財務人員就地聘請,開發企業的股東也只是房地產行業的行家里手,對稅收法規和政策了解不多、學習不多,加上工程開發前期投入較大,資金周轉較緊,造成了企業欠交稅款情況較為普遍。另一方面,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具有一定社會背景和社會活動能力,他們為了追求高額利潤,利用其自身影響力和擁有的各種社會資源干擾和影響著房地產稅收的征管。因此,他們在稅收上往往是能偷則偷,能逃則逃,“勇”于以身試法,納稅意識比一般的納稅人更差。
3、財務管理比較混亂
在房地產企業,不做賬、做假賬、記流水賬、賬務混亂等現象普遍存在。還有些房地產公司不按規定設置賬簿;將部分收入或預收賬款直接存入老板私人賬戶,不及時在會計上反映該部分收入,或將其混入其他往來賬戶;將預繳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記入預繳年度的扣除項目,違背了配比原則,減少了企業當年的利潤;與往來單位交叉攤計費用,將對方成本費用在本企業賬上反映,虛增成本費用,偷逃稅款;多頭開戶,隱瞞收入。這些不規范的會計核算,為其偷漏稅提供了方便,加大了稅務稽查的難度。
4、房地產經營項目難以管理
房地產企業對房屋的開發,要涉及規劃、國土、建設、房管等部門。但是目前這些部門相互之間的合作只處于相互約定和協商的狀態,遇到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必須召開部門問的協調會議才可解決,缺乏相應的激勵制約手段,未能實現信息共享,難以實現房地產行業稅源的源泉控制。使得一些房地產企業有機可乘,造成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
5、稅務征管能力不強
一是稽查人員配備不足,業務水平有待提高,稽查工作效率不高,查處力度不強,違規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違規者的僥幸心理。其次是稅務部門出于扶植企業發展、維護稅源的考慮,征管力度較弱,對于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持“仁慈”心理,處罰較弱,以補代罰,以罰代刑,處罰決定得不到嚴格執行,往往流于形式。第三是行業征管手段滯后。目前,許多地方對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還處于“粗放”階段,特別是征管手段上還不能適應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信息共享難、操作處理慢。
二、加強我國房地產企業稅收征管的措施
1、完善相關稅收政策
我們要針對房地產稅收政策的一些缺陷,加大改進力度,力求每項政策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不留漏洞。對自用沒有同類可比價開發產品的房地產企業,要求其提供法定評估機構的評估證明嚴格界定拆遷補償費,建立拆遷補償費列支的管理和審批制度;制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安裝計稅成本的基準定額,加強審核、管理力度,有效堵塞偷逃稅漏洞。
2、提高納稅意識
一個良好的納稅企業服務體系和精心策劃而有目標的稅法宣傳活動,對促進納稅企業守法至關重要。為了促進自覺守法。稅務機關必須通過良好的宣傳方法向納稅企業提供持之以恒、公正、禮貌和快捷的服務。宣傳方法應該是通俗簡明,達到即使是沒有受過多少教育的納稅人也能夠理解。同時稅務人員對不同的納稅人應采取不同的方法來宣傳稅法、規章、規定和通告,以便提高其遵章守法水平,從而減少對稅收的誤解。把申報納稅變成公民的自覺行為。還有加強稅務的信息化建設。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產業的發展,稅務機關不但可以通過網絡獲取企業和個人房地產方面的信息,為稅收征管其他環節提供基礎,而且可以通過與銀行等其他相關部門的聯網了解納稅人的收入及經營情況。而納稅人也可以通過網絡獲得多數納稅相關信息。尤其是電子郵件的廣泛使用可大大縮小征納雙方之間的交往成本。可見,實現信息化管理對于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都有促進作用。
3、加大房地產稅收稽查力度
為了防止房地產企業的偷稅漏稅,稽查人員在對房地產業開展檢查時,應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實行主查人責任制,明確職責,加大考核力度。第二,每年都應重點安排若干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重點檢查對象,在開展全面性的稅收檢查基礎上,分析、剖析加強稅收管理的對策和措施,提出有效的辦法和建議。第三,加大對存量房交易完稅憑證的檢查力度,依法追繳應納稅。對違法行為,要加大曝光和懲罰力度。第四,各稅種檢查相結合,加強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的稽查力度。國稅、地稅、財政、金融、審計等機構應加強聯手配合,互通營業稅、所得稅及其他稅種的納稅評估情況,相互印證,聯合開展對房地產的重點、交叉稽查。
4、實現房地產稅收一體化
在房地產稅收征管工作中,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應以存量房交易環節所涉及的稅收征管工作為切入點,主動與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取得聯系,建立有效的協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整合征管資源,優化納稅服務。首先,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應與房地產管理部門建立緊密的工作聯系,充分利用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信息,建立、健全房地產稅收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的信息;定期將稅源數據庫的信息與房地產稅收征管信息進行比對,查找漏征稅款,建立催繳制度,及時查補稅款。其次要開展科技創新,開發“房地產稅費一體化管理”軟件,多方采集房地產企業的涉稅信息。同時建立健全部門間的協調與配合機制,明確部門職責。
5、提高稅務征管能力
一是要提高稽查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政治素質。要在人員錄用上力爭吸收一些專業水平較高的人才,并定時組織培訓和學習,提高工作效率;同時對稽查人員加強服務意識和職業道德方面的教育。二是改進征管手段,提高科技含量。要不斷提高房地產稅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在稅務機關之間、部門之間、稅企之間充分實現網絡互聯、信息共享。可由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或政府信息管理部門牽頭,在政府共享平臺上搭建“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信息共享系統”,規劃、國土、房管、財政、稅務等部門相關信息要實現共享。同時加大以票管稅力度,全面推廣使用電腦版建安、不動產發票。
【參考文獻】
[1]趙晉林:當前我國房地產稅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J].涉外稅務,2004(4).
[2]韓雪: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的博弈分析[J].稅務研究,2005(5).
【關鍵詞】環境稅 稅制改革 環境治理
一、國外研究
全球升溫、大氣污染等環境問題的日益嚴重使學術界對環境稅問題的關注越來越多,有關環境稅的研究也呈現加速趨勢。總的來說,目前西方有關環境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最優環境環境稅率“雙重紅利“理論與環境稅制改革等方面。
(一)最優環境稅率研究
1920年庇古率先提出征收環境稅可以用來修正市場外部性問題,當征收得每單位環境稅費與邊際社會損失相同時,環境稅率就達到了最優,他稱的這個最優稅率被稱為“pigou稅率”庇古最優環境稅的理論前提是征收環境稅的目的是內化外部成本,修正市場外部性,而不是籌集財政收入。Ramsey在十九世紀二十年代提出了另一種理論,即最優的環境稅率是用最有效的方式籌集財政收入。稅收造成的市場外部性在實際市場中幾乎無可避免,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由于稅收非效率性進而導致了社會福利水平得下降。Ramsey在著作中指出,一個“廣稅基、低稅率”的環境稅收體系相比于一個“窄稅基、高稅率”的環境體系更為有效率。根據Ramsey的最優環境稅率理論,學者們對如何根據邊際社會成本和邊際財政收益來確定最優環境稅率進行了探討。當環境稅收并非旨在籌集財政收入而是為了修正外部性問題時,最優環境稅率就是指“庇古稅率”,即單位稅收等于邊際社會損失時的稅率;如果征收環境稅旨在籌集財政收入,則需要更深入得研究稅收收入的運用中是否存在一定的循環效應。當稅收循環效應存在時,最優環境稅率將高于“庇古稅率”,并且隨著環境稅收征收量的增加,最優環境稅率也將不斷提高,反之亦然。Jaeger運用了具體模型證明了上述結論,他得出在近似于美國得經濟體中,ramsey提出的稅率比pigou稅率還要低很多。而另一種說法認為當循環效應存在時最優環境稅比庇古稅率還要低一些。
庇古稅率與ramsey提出的所謂最優稅率孰高孰低決定于不同的前提假設條件和對“最優“的定義,并且最優環境稅率有逐步升高的趨勢。在學術界有人用稅收相互作用效應解釋了上述問題,在稅收循環效應下最優環境稅率反而低于“庇古稅率”的情況,并且該學說指出我們如果考慮環境質量對勞動供給會產生巨大影響則結果會有很大不同。但并非全部研究者都贊同稅收相互作用效應得存在,這個理論的提出是對過往經濟學理論中局部均衡理論的挑戰,在默認一般均衡角度下討論問題對于分析問題大有裨益,它考慮到了環境稅對不同市場得影響,同時也對例如福利損失做了大量的預測。
(二)“雙重紅利”理論與經驗研究
Tulock首先創造了“額外收益”理論,該理論后來漸漸被發展為“雙重紅利”理論。總而言之,“雙重紅利”是指環境稅既能保護環境、改善h境情況,也能對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助力。
對“雙重紅利”到底能否實現,一類研究者認為,“雙重紅利”并不是能真正廣泛成立的。這些學者認為所謂相對俠義的雙重紅利是存在的。但在一個小型開放型經濟體這種情況并不能普遍存在,所謂“強”形式的“雙重紅利”情況要在幾乎不可能的前提假設情況下才能成立。Hollund和Kolme 驗證了不完全壟斷市場和自然失業情況下的小型開放經濟體,如果成立能進行交易和不能進行交易兩個部門,當進行交易部門能“溢價”的情況下,對能源征稅才能減少失業,但在這種情況下,社會福利也并不一定會提高,總二言之能源稅會提升環境品質,但會使國內生產總值下降,表示沒有進一步所謂的紅利。因為研究的出發點不盡相同,“雙重紅利”的概念并不十分明確,對于“雙重紅利”是否成立的爭論仍然存在。究其根源采用不同的實證模型以及對理論假設前提的不同導致了結論的差異,這是雙重紅利爭論的本源。
二、國內研究
(一)環境稅體系構建研究
對于我國環境稅體系的構建方案,學者們有各自不同的主張,大致可以概括為下列幾種:
1.李摯萍教授自己的著作《經濟法的生態化》書中,征收的環境稅分為大致以下四個部分:
(1)排放到環境中并對之產生傷害的污染物如廢氣、廢水等。
(2)對會產生傷害環境物質或行為的商品和行為征稅如能源稅、汽車稅、化工制品稅等。
(3)對于自然資源會有傷害的行為征稅例如石油稅、煤炭稅等。
(4)廣泛意義的環境稅還包括對于稅款減免和稅收的差別征收。
2.在《建立和完善我國生態環境稅收體系》一文中,車君教授將環境稅具體分為以下三種:
(1)與污染物排放量直接相關的稅。但因為這些污染物已經是終端副產品所以這種環境稅對污染的預防效果較差。
(2)產品或者原料稅,從源頭上制止污染環境的行為,但需要產品與污染行為有穩定的間接關系才能保證對污染的控制,易造成對于個別商品的不合理加重稅負。
(3)稅收優惠指對于減輕污染行為的政府的支持與鼓勵。
而還有學者認為,新構建的環境稅體系理應由下列幾部分構成:
①產品污染稅,排污稅、噪音稅、空氣污染稅。
②油稅。
③資源稅。
3.李慧玲在《環境稅費法律制度研究》這本書中提到,我國環境稅體系的框架有三部分構成:
(1)獨立的環境稅稅種。其中一類是環境保護目的稅,而另一類是環境收入稅。第一類的稅費帶有懲罰性質刺激、倒逼生產企業放棄污染環境的行為。而另一類環境收入稅則是為保護環境的行為提供財力支持,使保護環境的行為具有可持續性。
(2)環境收費。李教授認為在我國現有情況下不應完全取消環境“費”而應有所保留,這種性質的收費也是環境稅的一種特殊形式。
(二)環境稅征收模式的研究
國內對于環境稅征收研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對于即將到來的環境稅征收模式的討論通過對論文的梳理大致可以分為以下的幾種意見。
1.獨立型環境稅模式。在王金南教授的論文中對于獨立型環境稅模式的闡述重點在于其得針對性與效率上。所謂獨立性環境稅模式是指本著誰受益者付費或者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為指導的環境稅征收模式。因為其指導思想為誰受益者付費或者使用者付費,所以這種征收模式的計稅依據和納稅對象較為清楚。但也有其自身的一些問題,首先要協調好與以往設計到的有關環境稅范疇的稅費之間的關系,不僅要在局部比原來的稅費更為優化合理更要在整體上體現出優化合理性。并且要注意的一個方面是在獨立型環境稅的征收實施過程過應注意其可操作性,提高其征收效率。顯而易見,只能在環境稅體系健全這一假設前提下實行獨立型環境稅收模式才能發揮其優勢。
2.融入型環境稅模式。付伯穎教授在對于融入型環境稅模式的研究中指出融入型環境稅模式是指在現有環境稅費的基礎上加以改進,而不單獨設立新的環境保護稅稅種。這種模式最大的優勢在于其可操作性強,且操作成本較第一種模式大大降低,并且在各方利益協調困難的情況下能夠很好的協調各方利益間的關系。但這總模式也有其很大的缺陷,比較明顯的有兩個,第一其針對性不強,不能對污染行為形成強有力的遏制。第二從稅收收入方面考慮,其很難為保護環境的持續行動提供長期有效的財政支持。
3.環境稅費并存模式。張欣葉在其綠色稅收理論及我國綠色稅收體系構建一文中指出所謂稅費并存型環境稅模式是指在開征環境稅的時候并不將以往的環境污染收費全部改為環境稅而是將一部分“費”改為稅,而另一部分繼續以費的形式進行征收,這種征收模式主要考慮到我國現有的征管水平,我們知道客觀的來講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處于一個偏低的水平,這種稅費結合的模式能夠較好的克服這個問題。并且這個模式在操作性上也較為可行。這種模式與我國現行的制度較為相似。但它也存在很大問題,“費”在形式上與稅相比缺乏規范性,很難在具體執行中對其進行約束,易造成該“交”的少“交”甚至不“交”,而不該“交”的多“交”的情況。而且我國基層執法機構缺少專業性,對于這些“費”的稽查工作不一定在其能力范圍內。
三、評述
從上述中外文獻可以得到一些結論,現在西方國家對于環境稅的研究基于大量的實踐基礎但因為對環境稅問題探究的時間早且理論體系較為完整因而側重于τ諞恍┚典理論延伸與市場切合度問題的討論之上,西方國家研究環境稅因為自身經濟發展程度等原因有一定優勢,不像發展中國家存在例如對于經濟發展影響程度的考量因而能夠較為“理想”化的進行環境稅問題的研究。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例如西方國家對環境稅問題理論研究中更偏重微觀方面,但對于宏觀視角方面的研究并不是太充足,還有對效率研究過于注重,卻對在稅收活動中至關重要的公平問題關注程度不夠等一系列問題。但西方對于環境稅的研究確實領先于我國,應該予以借鑒,特別是在一些較為“根本”性了問題上,西方學者有其獨到而深入的見解。
由于我國整體環境稅體制尚未健全,這使得國內研究我國環境稅問題的學者造成了客觀意義上的局限性。由于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發展中國家的客觀事實使我國對于環境稅的研究必須考慮一些無法回避的問題,例如對經濟發展的影響程度一定要控制在一定程度,征收環境稅可能將會導致的區域性競爭問題,特別是在當前我國稅制進行大幅度調整,在“營改增”背景下地方財力急需補充而征收環境稅又會使區域內對于資本吸引力減弱這一客觀事實相“矛盾”的情況也必須被考慮。而且由于我國對于環境保護的意識是最近這一時段所強調的,因而國內研究者不得不考慮很多歷史因素,因而研究者們多關注我國排污費的實施效果以及“費改稅”等政策效果的探討或者某個具體稅種在我國開征的可行性等微觀方面的問題。缺乏站在一定高度對我國整個環境稅體系研究的思考,這將使我國的環境稅體系過于“接地氣”,而缺乏一些前瞻性,畢竟理論研究并不完全是為了確保“可行性”而服務的。在對于環境稅的研究中我們既要在稅制設計、稅收征管模式上切合中國的國情,循序漸進的構建我國的環境稅收體系,也要積極的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在大量稅收時間后的經驗教訓。
參考文獻
[1]李摯萍.經濟法的生態化,2009.
[2]車君.建立和完善我國生態環境稅收體系,2010.
關鍵詞:資源稅;地租;外部性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9月2日
一、國外理論研究情況
(一)關于資源稅理論基礎。馬克思以科學的勞動價值理論和平均利潤理論,批判的吸收了李嘉圖等人的古典地租理論,創立了馬克思的級差地租理論。這也是資源稅制的最根本的理論基礎。馬克思指出,礦產所有權的壟斷是產生礦山絕對地租的原因;資源稟賦及分布是產生級差地租的源泉。
英國經濟學家阿瑟?塞西爾?庇古是最早提出用外部性思想解決環境污染的學者。他在其老師馬歇爾外部性理論的基礎上,完善了外部性理論。庇古建議,政府應當根據排污者對環境的污染程度對其征稅,用以彌補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差距,后人稱此稅為“庇古稅”。
科斯則認為造成環境外部性的原因是產權不明確的原因,他主張在交易成本為零的假定條件下,污染者與受污染者雙方通過談判,明確產權,將外部性問題內在化,這個過程不需要政府的干預。
美國著名資源經濟學家阿蘭?蘭德爾從福利經濟學的角度利用效用函數建立帕累托外部效應模型,對自然資源與環境問題進行了經濟分析,闡述了污染與價格之間的關系,提出通過交易解決污染的可行性分析。
美國經濟學家曼昆用寓言“共有地悲劇”說明一個問題:當一個人用共有資源時,他減少了其他人對這種資源的享用。由于這種負外部性,共有資源往往被過度使用。政府可以利用管制或者稅收減少共有資源的使用來解決這個問題。
韋斯利?D?塞茨、杰拉爾德?C?納爾遜、哈羅德?G?哈爾克羅在《資源、農業與食品經濟學》一書中寫到:所有的資源最初都是公用的,只要資源不稀缺,公用的原則就不會產生問題。當公用資源的潛在使用不可兼容或者其他人認為某一群人的資源使用率過高時,就會產生問題,政府就會采取措施。
(二)關于資源稅制問題研究。國外對資源稅制的研究目的主要是為減少自然資源開采、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資源而征收的稅,如資源稅、開采稅、地下水稅、森林稅、土壤保護稅。對于資源稅不同國家之間課征標準不盡相同,甚至同一個國家的不同州之間也不相同。總體來看大致可歸納為三種:一是產出型資源稅。以加工后的礦石或未經加工的原礦為課稅對象,或者從量定額征收,或者從價定率征收;二是利潤型資源稅。以開采企業的盈利為課稅對象,對虧損企業不征稅;三是財產型資源稅。以礦產財富為課稅對象,按價值征收,是一種從價稅。
國外經濟學者對于資源稅制的研究往往借助相關的模型對現行的稅收征管情況進行分析,結合相關稅種的具體征收現實,對原有模型進行完善,從而得出完善或新設稅種的政策建議。
Hotelling(1931)最早研究了可耗竭資源的最優開采問題。他提出:“在最優的耗竭條件下,資源的價格與開采成本之差(所謂的“租”)的增長率等于其他資產的利息率。最終,由于租的上漲和開采成本的增加,資源產品的市場價格上升并導致礦產品的需求下降,按照最優的耗竭率,資源將在需求下降到零時完全耗盡,生產也就因此完全停止。”因此,政府可以通過制定相關的資源稅收政策控制可耗竭資源的開采速度。
以Hotelling模型為基礎,P.Dasgup等(1980)通過總結過去50年石油利潤稅和銷售稅的變化,發現稅收對資源的開采影響主要依賴于人們對未來稅收的期望。結論認為,競爭市場中資源價格變化越快,人們對資源的生產和消費速度也就越快。所以,政府可以通過制定稅收政策影響資源價格的變化速度,從而達到控制資源開采速度的目標。
Stefan Giljum,Arno Behrens等認為通過對自然資源課稅能影響資源性產品的價格,從而對其經濟發展產生影響,因而課征自然資源稅有助于實現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二、國內理論研究情況
(一)是否征收資源稅。隨著自然資源耗竭的威脅,人們保護資源的呼聲越來越高,國內專家對資源稅的研究也越來越多,總的來說,關于是否應該征收資源稅,國內學者對資源稅的研究有三種觀點和意見。鮑榮華等(1998)認為我國礦產資源在開采時已經征收了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稅,再征收資源稅就會造成重復征稅,違背了公平原則,增加了礦山開采企業的成本,起不到調節級差收益的目的,因此建議取消征收資源稅。肖興志(2006)不僅認為應當對礦產資源征稅,而且對水資源也應該征收資源稅,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中,一并征收資源稅。張曉東等(2004)認為,由于資源的不可再生性,資源會逐漸減少,而需求卻隨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大,這種資源供不應求的局面必然導致資源價格的不斷攀升,資源稅負過低導致煤炭行業進入門檻過低,現行資源稅已經不能將資源級差收入及時足額轉化為國家稅收,這使得資源開采者取得暴利,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
(二)資源稅制度問題研究。張新安比較分析了40多個國家的礦業稅費制度,對市場經濟國家礦業稅費制度的主要目標、演變過程、稅制模式、稅費種類、稅收優惠以及近年來一些重要礦業國對礦業稅費制度的調整等內容進行了比較,發現他們雖然礦業稅費制度不盡相同,但其核心大致相同,都是以權利金制度為核心的財政制度,這不僅有利于保證國權益和區域經濟發展,還提高了投資者的積極性,促進礦業的發展。
劉曉鳳(2009)在對中國、印度、俄羅斯和巴西四國的資源稅費歷史演進及現狀比較分析后,針對我國資源稅中存在的征稅范圍、稅源劃分、稅費標準等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改革建議,以期對我國資源稅的完善有所裨益。
先福軍(2010)針對2010年6月1日在新疆實施的資源稅改革,對改革前后稅制變化進行了分析,并對資源稅改革深層次問題進行探討,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提出建議。他建議原油的計稅價格由結算價改為由基準價計算,及時調整中外合資開采石油天然氣的資源稅政策,建議進一步提高資源稅稅率。
賈康(2011)認為我國原有的從量課征的資源稅已不適應我國的經濟發展現狀,應盡快推進資源稅價的聯動改革。文章主要分析了資源稅價改革的必要性、資源稅價改革與民生之間的關系問題、配套制度改革與改革難點問題、資源稅價改革的時機問題等涉及資源稅價聯動改革的幾個重要問題。
李志學等(2010)介紹中國和世界石油業發達國家石油資源稅費制度,從性質上對國內外石油資源稅費制度進行對比分析,認為我國現行資源稅制度存在稅費體系過于復雜、資源稅費重復征收,企業負擔較重、礦產資源補償費定位不夠準確等問題,需要進行改革,并給出改革建議。
總結國內外研究情況可以看到,外國專家學者對資源稅制的研究主要是從不可再生資源為出發點,無論是對資源稅制理論還是實際制度分析都有了比較成熟的結論,采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建立模型對資源稅制進行改革和完善,形成了完善的資源稅制度。但也有其不足之處,由于社會背景不同,西方國家是以發達國家為研究背景的,因此我們在借鑒時就不能照搬,應該根據中國國情有選擇的參考。而國內專家學者對自然資源稅制的研究側重于理論分析和政策方面,主要是從制度建設的角度考慮,缺乏定量分析。另外,國內學者的研究主要是對國內資源稅現有稅種的改進,對于現階段國內不征稅的自然資源的研究較少。本文想通過對資源稅理論基礎深層次的理解,分析資源稅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提出我國資源稅制改革的對策。
主要參考文獻:
[1]哈維?羅森著.郭慶旺等譯.財政學(第8版).中國人民出版社,2009.
[2]韋斯利?D?塞茨、杰拉爾德?C?納爾遜、哈羅德?G?哈爾克羅著.田志宏等譯.資源、農業與食品經濟學(第2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3]鮑榮華,楊虎林.我國礦產資源稅費征收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J].地質技術經濟管理,1998.4.
[4]張舉鋼,周吉光.我國礦產資源稅問題的理論與實踐研究[J].石家莊經濟學院學報,2007.4.
[5]張新安.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礦業稅收制度研究.地震出版社,1997.
[6]劉曉鳳.“金磚四國”資源稅的比較及借鑒[J].稅務論壇,2009.20.
[7]先福軍.對新疆實施油氣資源稅改革與可持續增加地方財力的思考[J].2010.
[8]賈康.關于資源稅價聯動改革的幾個重要問題[J].經濟縱橫,2011.2.
論文摘要: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問題的存在,造成稅務機關對該行業的稅收管理出現了盲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加強財政稅務票據管理,不斷提高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質量和效率。
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無形中造成了人們的“稅不進校”觀念根深蒂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問題的存在,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對該行業的稅收管理出現了盲區。如何加強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切實堵塞稅收漏洞,應當成為稅務人員認真思考的問題。最近,筆者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及相關問題進行了學習和思考,現對有關問題作出粗淺的分析,以期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有所啟示和幫助。
一、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現狀
教育機構種類較多,按組織形式劃分,主要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學校等非企業組織和各類企業組織。據統計,目前在虞城縣范圍內,登記注冊且正常運營的教育培訓機構共有557所,其中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非學歷教育的6所。在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教育機構中,從事幼兒教育的有76所,從事小學教育的有438所,從事中學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圍之外,還存在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大量的未登記注冊的無照培訓機構和為數眾多的家教執業者個人。
目前虞城縣教育培訓行業提供的主要有學歷教育、學前教育、專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多種多樣的教育培訓服務,適應了不同的社會需求。根據有關規定,學校主要提供學歷教育,其收費項目和標準較為明確,其他單位及個人則提供除學歷教育以外的諸多培訓,其收費項目和標準基本按照市場供需狀況確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縮性。
教育培訓行業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稅項目和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是,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含政府辦和民辦)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應稅項目主要涉及稅費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除稅法規定的減免稅項目收入外,教育培訓收入均應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其中應納營業稅主要涉及營業稅文化體育業稅目,按照3%的稅率繳納。
數據統計顯示,目前虞城縣的學校均未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款,繳納的主要為個人所得稅;其他教育機構有的雖然繳納了營業稅等,但與實際經營情況嚴重不符,稅款流失嚴重;無照教育機構及個人未繳納任何稅費。
二、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辦學體制日趨多元化,各類教育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公辦教育、民辦教育、公私合辦教育等多種辦學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業稅收成為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熱點。國家也相繼出臺了有關教育勞務的稅收管理規定,明確了對教育超標準收費或接受捐贈、贊助行為等征稅的規定。盡管如此,教育行業的稅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導致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基礎工作不夠扎實。稅務部門不能參與各類教育機構的設立、考核、驗收等各個環節,很難掌握詳細稅源情況和各類教育機構有關資產、資金、分配等方面的具體信息。各級教育部門在對待教育勞務稅收問題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積極配合,不及時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稅務部門很難從源頭上進行控管。據調查,目前大部分學校、培訓機構等都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納入正常稅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還有部分小型民辦教育以培訓班、輔導班形式出現,沒有自有資產,辦學設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師全部是聘用的,學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課,有的只是利用假期、節假日或晚上授課,流動性大,隱蔽性強,三證(辦學許可證、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收費許可證)不全或根本沒有,對這類教育勞務稅收稅務部門就更難控管了。
稅務管理人員對教育行業的有關政策不理解,制約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使人們“稅不進校”的觀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業有關政策的復雜性,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在該行業稅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區。具體表現一是對教育行業的劃分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門協作不暢、信息交流不通等,無法掌握教育行業的稅源情況;二是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不了解,如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政策及有關的優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響了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造成了對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機構不按規定使用發票,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難度。多年以來,教育機構的收費一直是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機構在收取國家規定規費以外的費用過程中,不按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有的使用白條,有的采用自制收據,有的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使稅務部門對其收入情況不易掌握,這就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難度。
從業者納稅意識淡薄。學校提供學歷教育,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無可厚非,問題主要出在其他培訓服務當中。各類機構提供了種類繁多的培訓服務,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繳納的稅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數培訓者沒有納稅常識,未按規定設置賬簿或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資料殘缺不全,無法正確計算收入額和應納稅所得額。更有辦班人受利益驅使,只為賺錢,對有關稅收政策置若罔聞,不但不積極主動納稅,反而有意逃避納稅,納稅意識十分淡薄。
三、進一步加強教育行業稅收管理的措施
為了加強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進一步堵塞稅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盲區,各級稅務機關在教育行業稅收管理工作中應注意把握并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加強教育行業的稅務登記管理
熟悉教育行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標準,目前教育行業可分為六大類,一是學前教育,包括各類幼兒園、托兒所、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類小學;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類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學教育、技工學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辦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脫產班、進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培訓學校、就業培訓中心、外語培訓、電腦培訓、汽車駕駛員培訓、廚師培訓、縫紉培訓、武術培訓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黨校、行政學院、中小學課外輔導班。為了表述的方便,筆者在此將“學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課外輔導班”分別簡稱為“幼兒園”“學校”“培訓機構”。
明確相關登記管理部門。根據《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的部門,主要包括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現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民政、發展改革(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各類公辦學校、公辦幼兒園屬于事業單位;根據《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職業培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試行)》規定,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也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各類公辦學校應當到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應當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應當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另外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還應當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等。加強稅務登記管理。《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上述各項規定均明確要求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目前,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辦理了稅務登記,但仍有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游離于稅務管理之外,這應當引起各級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
開展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該文件從四個方面規定了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解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又對教育勞務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但由于《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關于稅收的規定十分籠統,征納雙方對教育行業的納稅問題均存在不少模糊認識。大部分學校對“教職工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比較認可,而認為學校本身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應納稅。據調查了解,持“稅不進校”觀點的還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稅務人員也認為幼兒園、學校不用納稅。可見,對教育行業現行稅收政策的宣傳確實存在不少問題。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稅務管理部門應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比如在各學校及培訓機構開展專項宣傳,把有關的稅收政策送進校門,送進課堂,使老師學生都能知稅法、守稅法;應定期召開學校及培訓機構的法人代表、財務人員座談會,對稅法的嚴肅性做明確的說明。總之,各級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宣傳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業的有關主管部門、學校等單位,深入細致地講解有關稅收政策,切實提高各類教育機構相關人員的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以確保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得到貫徹執行。
(三)加強教育行業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減免稅的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的范圍、收費標準、會計核算、納稅申報和減免稅報批手續,嚴格界定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范圍。一是必須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減免稅范圍。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區分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正確把握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嚴格控制教育行業的減免稅范圍。二是收費必須經有關部門(一般為財政、物價部門)審核批準且不能超過規定的收費標準。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均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三是必須單獨核算免稅項目。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稅。四是各類學校必須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報批手續,否則一律照章征收相關稅收。
(四)進一步加強財政稅務票據童理
[論文摘要]納稅籌劃是以企業合理納稅為前提,統籌規劃企業納稅行為,納稅籌劃是企業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必要措施之一,經濟主體為了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勝,在經濟社會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采取各種合法措施來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納稅籌劃是在熟知相關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經營活動的科學安排,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同時納稅籌劃要樹立守法意識和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
1 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及面臨的納稅籌劃問題
1.1 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1)納稅籌劃是企業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必要措施之一。市場經濟是激烈競爭的經濟,經濟主體為了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勝,在經濟社會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采取各種合法措施來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納稅籌劃就是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隨著我國稅制的不斷完善,納稅支出已經成為企業的一項重要支出,如何優化納稅支出的納稅籌劃已成為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
(2)納稅籌劃是企業發展的需要。提起納稅籌劃,不少人認為納稅籌劃就是犧牲國家利益謀取企業私利,這是一種錯誤觀點。納稅籌劃是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承擔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有些企業為了減少本企業的負擔便打起了少繳稅的主意,但往往是事與愿違;有些企業又在不知不覺地多繳稅。這就使納稅籌劃逐漸獨立出來,并成為企業經濟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種重要活動。
納稅籌劃是通過非違法的避稅行為和合法的節稅方案以及稅負轉嫁的方法達到盡可能減少納稅行為,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也就是說,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經營活動的科學安排,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最大化企業利益的行為。
企業利益最大化了,同時也就給國家帶來了應有的利益,兩者并不矛盾,是相互依存的兩個方面。沒有企業的利益,國家利益也會受到影響;同樣,企業不保證國家的利益也就沒有了長久生存、發展的空間。
(3)納稅籌劃要樹立守法意識和維護自身權利意識。納稅籌劃是企業合理、合法地對企業的納稅行為進行統籌規劃,以減少稅費支付,在不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最大化企業利益,與偷稅、騙稅、抗稅和欠稅有著本質的區別。
使企業樹立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我國《稅收征管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由此可見,企業的規劃在合法的情況下,是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的正當權益。也就是說,無論從企業的角度講還是從國家、政府即征稅方的角度講進行納稅籌劃都有其必要性。稅法對不同地區的收受差異,使企業在減輕自身負擔的同時自動調節地區間的經濟結構,充分體現了國家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
1.2 目前納稅籌劃應關注的問題
納稅籌劃是在保證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的同時,保證企業的利益及企業的發展。在充分利用國家政策時,目前應重點關注以下方面的納稅籌劃問題。
(1)企業改革面臨的納稅籌劃問題。企業隨著改制的發展,將成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原來企業內部單位的有償結算收入將按政策繳納各項稅費,這無形中就會增加企業的納稅額。
(2)技術改造納稅籌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文件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企業可以選擇有利于自身的技術改造方式和設備購置的順序來進行納稅籌劃。
(3)籌資方式的籌劃。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上講,企業的籌資方式從性質上劃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籌資方式的不同會形成納稅上的差異,我們要在不破壞資本結構的前提下,選擇適應于企業自身的籌資方式。
2 納稅籌劃方案
2.1 增值稅中運輸收入繳納稅款的籌劃
由于承擔著運送供暖用煤等運輸業務,核算中存在著是否單獨經營的情況,如果將其納入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會為企業帶來了一個籌劃空間。
如公司各單位年提供的外部運輸收入按3500萬元計算,購買汽車配件及發生的燃料費3100萬元。
(1)按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應發生稅費情況:
營業稅3500×3%=105萬元
城建稅105×7%=7.35萬元
教育費附加105×4%=4.2萬元
支付稅費合計 116.55萬元
(2)按增值稅兼營行為處理發生稅費情況:
增值稅銷項稅額3500×17%=595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3100×17%=527萬元
城建稅(595-527)×7%=4.76萬元
教育費附加(595-527)×4%=2.72萬元
支付稅費合計 75.48萬元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按兼營行為處理,企業少支付稅費41.07萬元,并且可以多抵扣稅款527萬元。
2.2 所得稅的納稅籌劃空間
企業在年終預計年應納稅所得10.1萬元,年終決定向希望工程捐款0.1萬元。如不捐贈,企業所得稅率33%,稅后利潤6.77萬元;如果捐贈,企業所得稅率27%,稅后利潤7.3萬元;企業通過分析計算,這項捐贈給企業帶來0.5萬元的利潤。這里年終預計所得額就是經營中不確定的風險,企業在籌劃的同時要考慮化解各種風險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證企業的利益。
2.3 利用銀行貸款的納稅籌劃空間
企業擬購買10000萬元的設備,以增加贏利,對投資企業內部有兩種不同意見,是利用10年積累的資金購買設備還是向銀行貸款。財務部門提供了兩種方案的納稅對比分析:
(1)用10年積累的10000萬元購買設備,投資收益期為10年,每年平均贏利為2000萬元。
該廠平均每年納所得稅2000×33%=660萬元,10年共納所得稅6600萬元。
(2)貸款10000萬元購買設備,年平均贏利仍為2000萬元,年利息支出150萬元,扣除利息后,企業每年贏利1850萬元。
這樣企業每年納所得稅1850×33%=610.5萬元,10年共納所得稅6105萬元。
顯然,企業以貸款方式進行投資有許多好處,可以提前進行所需要的投資活動以獲取更多的利潤,可以減少企業承擔的資金風險,減輕稅負。
(3)處置報廢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企業2007年已報廢固定資產凈殘值1500萬元,對這些固定資產是整體出售還是拆除后出售進行了分析。拆除后處置預計收入1200萬元,拆除費用55萬元。
按相關政策,企業不將固定資產拆除,直接銷售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件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繳納增值稅。
3 納稅籌劃的建議方案
3.1 技術改造納稅籌劃設計方案
(1)技術改造納稅籌劃的設計思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13號]文件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按照規定,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建議方案。①當年“新增稅款”大于后購置設備尚未抵免的金額時,則當同一技術改造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時,在同一抵免年度內,對以前年度分年度購置的設備應分別計算抵免額,即“先購置設備先抵免,后購置設備后抵免”,不影響抵免額。②當年“新增稅款”小后購置設備尚未抵免的金額時,則當計算后購置設備的抵免額時,因為本年度應納稅額已經抵免了先購置設備的抵免額,故“新增稅款”就有可能不足抵免后購置設備的應抵免額。這種情況下就要先比較先后購置設備抵免額的大小和可抵免剩余年限,再選擇是抵免先購置設備還是后購置設備抵免額。
論文摘要:我國企業出租房屋,具體需要交納營業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現今在講究集約型社會的觀念下,各企業對自己閑置的廠房或辦公室等對外出租成為較普遍的現象,文章針對其在處理稅務及賬務上的問題,作簡要探討。
一、交納稅款具體種類及相關規定
現將各稅種分述如下:
第一,營業稅。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稅率為5%計算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稅目稅率表、《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
第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198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這里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1月1日至今,教育費附加比率為3%。同時在國家總局2010年10月18日下發的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論文之家:])中,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1985年及1986年以來國務院及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的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法規、規章、政策同時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即外資企業同內資企業交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第三,印花稅。以財產租賃合同記載的租賃金額為計稅依據,按“財產租賃合同”稅目,稅率為1‰計算繳納印花稅,或按財產租賃合同記載的租賃金額按1‰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第四,房產稅。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除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情況外,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出租房屋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計算繳納房產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五,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根據《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15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第六,企業所得稅。查實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將房屋租賃取得的租金收入并入本企業收入,扣除與該經營用房有關的成本和稅費支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企業房屋出租收取房租的相關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一,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第二,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國稅函[2010]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對企業提前收到租金收入的情形作出了補充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三、企業房屋出租收取房租的稅務及賬務處理
企業收取符合上述規定的本期租金,應當期確認收入,交納營業稅。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經常會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賃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如一次性收取幾年的租金,在此情況下,應在收到預收款當天交納營業稅,但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同時,與此相關的出租房屋的折舊及交納的稅費等也應按稅法規定分期計入支出。相關會計賬務處理列示如下:
收到租金時:
借:銀行存款等(總金額)
貸:其他業務收入(當年收入)
預收賬款等(跨年度收入)
交納稅費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與當年收入匹配)
待攤費用(與跨年度收入匹配)
貸:應交稅金等
按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時: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累計折舊
以后年度結轉收入費用:
借:預收賬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待攤費用
企業在發生出租業務時,可參照上述進行稅務和賬務處理。
四、稅務機關對企業房屋出租收取房租的納稅核定
平日顧問過程中,發現有些企業為了少納稅,減少租金入賬的金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第四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Z].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Z].
3、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Z].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Z].
5、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15號)[Z].
關鍵詞:稅收籌劃 財務管理 應用
一、前言
稅收收入是國家財政收入重要來源,依法納稅是企業應盡的義務,但企業也擁有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不必繳納多余稅款的權利。在沒有違背法律前提下,對稅收進行籌劃,是企業在財務管理中降低經營成本、追求股東權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徑之一。近年來,我國稅收征管法則和稅收法規在不斷完善,但企業稅收籌劃理論研究,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實踐都相對較少。在這種背景下,探討稅收籌劃與企業財務管理之間的關系,尋求合法、合理的稅收籌劃道的重要性就顯得格外突出。
二、稅收籌劃概念
(一)稅收籌劃概念
關于稅收籌劃概念,國內外各個專家、學者的論述不一,但總結而言主要是指:納稅人在國家法律、稅收法規允許范圍內,通過對不同納稅方案的比較,選擇最優納稅方案,盡可能減少或避免稅負、降低企業經營成本、維護股東最大利益的企業籌劃行為。筆者認為稅收籌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稅收籌劃的主體是包括有納稅義務的個人和單位。第二,企業、個人進行稅收籌劃的前提是,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法法規、政策,不能將稅收籌劃的概念與偷稅、漏稅混為一談。第三,稅收籌劃是事前籌劃,并且貫穿于企業經營管理全過程,企業在融資活動之前、投資活動之前以及營銷之前,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進行之前都可以選擇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根據國家稅法政策導向,降低納稅支出。第三,稅收籌劃的最終目標是實現企業減免稅負,實現企業稅后利益最大化,從而降低經營成本。
(二)稅收籌劃基本原則
稅收籌劃是企業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范圍內選擇最優納稅方案,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企業要發揮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作用,發揮其在企業稅后利益最大化的作用,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中,要遵循以下幾點原則。
第一,合法性原則。所謂合法性原則是指企業要遵循稅收法規、政策,通過合法途徑選擇稅收籌劃方案。納稅是企業應盡的義務,作為納稅義務人的企業,必須按照法律規定依法納稅,但同時可以根據法律、政策的導向,優化稅收籌劃方案。企業不得將稅費籌劃與偷稅、漏稅等逃避稅收的違法行為混為一談。作為企業財務管理者,應該高度關注國家對稅法作出的調整和補充,切實采取有效的稅收籌劃方案。
第二,兼顧企業長期利益原則。其主要指企業在做稅收籌劃方案時,不僅要符合法律規定減少納稅總額的同時,也要從企業長期發展的角度選擇籌劃方案。
企業在對各種稅費進行籌劃時,一定要兼顧我國“多稅種”、“多層次”的復稅制體系,對單項稅種進行稅費籌劃要考慮與之相關的其他稅種。總而言之,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能片面追求企業稅負最輕,謀求節稅的目的,必須站在實現企業的整體財務管理目標的高度,著眼于實現企業總體利益最大的目標。
第三,風險控制與控制原則。首先,稅收籌劃在給企業帶來稅后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在其籌劃過程中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這是因為,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雖然基本穩定,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國家會根據經濟環境變化對稅法進行相應的調整和補充,這些都可以給企業稅收籌劃方案帶來影響。因此,企業要加大企業財務人員風險業務培訓,增強員工風險防范意識,及時對稅收籌劃方案作出調整。其次,稅收籌劃方案本身就是在稅法法規、政策邊緣“游走”,方案本身可能就存在風險。因此,企業要完善企業風險控制機制,全面評估稅收風險,有效降低稅收風險的發生幾率。
三、企業財務管理中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一)財務管理概念
所謂財務管理,是指按照財經法律規定,依據財務管理的規則,在企業的未來目標中,對于企業的投入、資本的融通、現金的運營流轉和利潤的分配進行管理的一項經濟活動。[2]財務管理是現代企業獲得最大經濟效益的重要經濟手段,貫穿于企業發展的各個領域,是現代企業管理體系中極為重要的經濟管理工作。
(二)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重要性
稅收對企業財務管理決策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企業稅收籌劃與財務管理存在著天然的緊密聯系。因此,研究兩者之間的關系,明確認識到稅收籌劃對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稅收籌劃直接影響財務管理工作質量。財務管理的三大主要內容包括籌資、投資和財務成果分配。以投資為例,投資者在進行項目投資時,稅后收益最大化是投資者選擇項目時一項重要考核內容。因此,企業財務管理能否做好稅后籌劃方案,減少投資商稅費支出、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成為了企業吸引投資商的一塊重要砝碼。所以,企業財務人員要通過財務管理作出合法、優化的稅收籌劃,在為企業“節稅”的同時,兼顧企業長期發展目標,才符合企業財務管理的工作要求。稅收籌劃是否合法、優化直接影響財務管理工作的質量。
第二,稅收籌劃影響現代企業的財務管理決策。[3]籌劃決策、投資決策、生產經營決策和利潤分配決策是企業財務管理四大決策內容。根據國家稅收法規,這四項決策都直接影響企業的稅負。以籌資決策為例,相同數額的籌資,但因為籌資渠道、籌資方式、成本列支方法都直接影響企業稅負。因此,稅收籌劃直接影響著企業各個環節資金有效籌集、利益最大化。因此,稅收籌劃直接影響著現代企業的財務管理決策。
第三,稅務籌劃有利于提高財務管理水平。財務管理的最終目的是實現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經濟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與財務管理的目標一致。再加之,稅務籌劃貫穿財務管理活動的始終,且極具專業性,這就需要企業利用稅收政策對企業財務進行合理規劃,從而直接提高了企業財務管理水平、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四、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應用
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過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且貫穿企業財務管理始終,如何在企業財務管理過程中做好稅收籌劃,筆者有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企業要重視稅收籌劃工作。長期以來,我國企業都忽視了稅收籌劃的重要性,將稅收籌劃與偷稅、漏水混淆概念。但根據上文分析,企業財務管理全過程,都可以通過稅收籌劃降低稅收成本,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因此,企業應該重視稅收籌劃在財務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企業財務管理的各個環節設計的稅目制定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案。
第二,企業內部設立相應機制。企業可以針對財務人員開設稅收籌劃相應培訓,提高財務人員稅收籌劃意識,提高稅收籌劃決策者的業務操作水平。其次,建立相應的風險評估體系,對企業稅收籌劃進行風險評估,提高稅收籌劃實施的有效性。再次,財務人員在稅收籌劃中重視成本效益原則。財務人員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將籌劃成本、收益進行比對,判斷稅收籌劃的可行性。
第三,在企業籌資、投資、利潤分配等財務管理過程中分別做好稅收籌劃。稅收籌劃貫穿企業財務管理的始終,財務人員要根據企業不同生產環節,制定切實可行的稅收籌劃方案。首先,在籌資環節。籌資是企業進行生產的先決條件。企業籌資渠道主要包括:向金融機構貸款、向非金融機構或企業借款、內部集資以及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企業要根據自身情況,分析不同籌資方式形成的不同的稅后籌資資金。其次,在投資環節。投資帶來的稅后收益是投資者舉措的主要依據。企業在進行投資時應該根據企業的組織形式、地區、方式、行業等方面進行籌劃,做出最優化選擇。在此,針對投資地區和投資方式的稅收籌劃應用做出分析。再次,在利潤分配環節。利潤分配方式影響著企業的稅收成本,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分回的己繳納所得稅的利潤,其己繳納的稅額可以在計算本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
五、結語
財務管理和企業稅收籌劃的目標都是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并且稅收籌劃貫穿企業財務管理的始終,兩者關系密不可分。所以,作為企業應該認真對待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作用,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推進稅收籌劃進行的同時,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聶艷萍.財務管理活動中的稅收籌劃研究[D].河北科技大學碩士論文,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