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3 14:55:11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環境保護法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論文關鍵詞 海島及周邊海域 環境保護 可持續發展 海洋綜合管理 風險預防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島嶼或島是指四面環水并在漲潮時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我國擁有6536個面積大于500m2的海島,海島總面積約80km2。海島四周被海水包圍,成因、形態和價值各不相同,但都與其周邊相關海域一起形成了特殊的生態環境體系。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在經濟快速發展中,由于偏重海島海域的經濟開發,而忽視了對海島海域環境的保護,造成目前海島海域環境污染較為嚴重的局面。
我國作為海洋大國,近40年來,與海洋相關的法制建設已得到重視,在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基礎上,我國關于海洋的綜合立法和單獨立法陸續出臺。一些海洋、海島和海域環境保護立法的研究也在不斷地深入,研究成果逐步為各級立法機關所采納,海域環境保護立法處在逐步完善的過程中。
盡管如此,由于各種原因,與主要海洋國家相比,我國海域環境保護立法,尤其是在海島海域環境保護立法上仍相對落后。值得注意的是,20世紀中葉以來,國際環境保護立法中出現了一些適應海洋發展需要的新原則和新理論,例如風險預防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海洋綜合管理理論、環境影響評價機制以及生態修復原則等。但我國現行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中對上述原則和理論的借鑒和體現還顯不足。我國需要將海島及其周邊海域作為整體,綜合考慮其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和生態可持續發展等問題,建立立足國情并與世界接軌的環境保護法律框架。
一、我國海島及周邊海域的環境問題
由于海島生態系統十分脆弱、穩定性差、易遭到損害且被認知度不足,一旦受到人為的破壞,就難以或根本不能得到恢復。目前我國海島及其周邊海域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有:第一,資源開發無序。很多無居民海島上存在掠奪式的開采現象,采石、挖沙、挖掘珊瑚礁和貝殼堤、砍伐樹木和捕捉島鳥等,都嚴重干擾和破壞海島資源。第二,海島海域生態失衡嚴重。由于非法開發及陸源污染物的影響,在華東、華南的海島周圍海域赤潮頻發,不顧及海島的環境容量,超負荷接待游客,加劇了海島及周邊海域污染、干擾海島生物的繁衍棲息和生存、造成了海島及周邊海域生物資源和生態系統失衡。第三,監管不力。海島具有四面環水的自然特點,這也就決定其與大陸之間交通不便,經濟交流不暢,國家對海島進行法制監管存在困難。我國相當一部分海島仍存在著炸島、炸礁,修建實體連島壩和海島大面積圍墾等嚴重改變海島自然屬性的行為。
二、我國的相關立法及存在的問題
在經濟高速發展和海島資源全面開發中,我國政府非常重視海洋和海島開發中的可持續發展問題,逐漸加強了海洋、海島相關立法。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議程》,中國政府作出了履行《21世紀議程》等文件的莊嚴承諾,于1994制定頒布了《中國21世紀議程》,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對策及行動方案。我國第一部關于海島保護與管理的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以下簡稱海島保護法)于2010年3月1日開始施行,這填補了我國海島保護法律體系的立法空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海洋環境保護法)一道初步建立起海島及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并在規范海洋環境保護行為中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我國海島及海域環境保護發展過程中還有很多方面尚未成熟,表現在立法上就會出現一些立法空白,例如,嚴重改變海島自然屬性的行為,海島及周邊海域自然礦產資源的勘探,魚類資源開發及合理捕撈,旅游資源的開發等影響海島海域環境的問題都亟需法規制度建設。
三、思考與探究
在海島和海洋環境保護領域,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已明顯不能滿足海島海域環境保護對立法的需求。在國際層面,一些理念和原則被逐漸引入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中。因此,應該放眼世界,針對我國海島海域環境的現狀,在我國現行相關立法的基礎上,借鑒先進的立法原則和技術來改良整個海島及海洋保護立法體系,以達到國內海島海域環境立法與國際相關先進立法的無縫對接。
第一,在我國海島海域環境保護立法中規定風險預防原則,以彌補法律法規制定的滯后性。風險預防原則最早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德國,并逐漸發展到區域海洋環境保護領域,在1984年的第二屆國際北海保護會議中獲得共識并被采納,會后發表的《倫敦宣言》中,第一次系統地論述了風險預防原則。1992年《里約宣言》中的第十五項原則對風險預防作了最為權威的表達 。1990年以后生效的所有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性法律文件幾乎都就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規定,例如《波羅的海海域環境保護協定》及《聯合國跨界與高度洄游魚類種群公約》等。隨著風險預防原則在國際及各國立法中逐步被借鑒和采納,其適用范圍也從海洋環境保護領域逐步擴展到環境法的其他領域,并日漸成為國際環境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風險預防原則是近二十幾年來國際環境立法中最具創新性,最具影響力,且最重要的新興概念和原則,現今許多國家在國內海洋環境立法中都引入風險預防原則,例如《比利時海洋保護法》、《加拿大海洋法》、《英國防止石油污染法》及《澳大利亞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法》等。然而,在我國現行環境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島保護法中都還沒有規定風險預防原則,但在2002年10月通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中風險預防原則已有體現,該法規定建立環境預測和評估機制,提出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國內法學界,尤其是在環境法學研究領域,對風險預防原則不乏探討,經過多年研究,學者們對風險預防原則的基本內容、基本構成和內在邏輯性已經有了十分清晰的闡述和分析。也有學者提出,未來我國有必要在對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時引入風險預防原則。但我國傳統“治理已造成損害的環境污染”的環境價值理念與該原則有所沖突,因此,我國有必要制定出“以法為準,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基本政策以應對不斷出現的新的環境問題。
第二,探討將海洋綜合管理理論應用于海島海域環境保護立法之中,健全和完善我國的海域環境保護立法。海洋綜合管理是政府對特定海域涉海事務進行管理的高層次形態,20世紀30年代起源于美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序言中指出,各海洋區域的種種問題都是彼此密切相關的,有必要作為一個整體來加以考慮。有學者對其可行性提出了質疑,因為海洋難以用一種單一的海洋綜合管理系統來管理。我國學者最早于1997年闡述了海洋綜合管理的概念、客觀基礎及其與行業管理的關系。海洋綜合管理的“綜合”是把海洋區域作為一個資源和使用者的完善系統來管理,是國家通過各級政府對海洋的空間資源環境和權益等進行的全面的統籌協調的管理活動,以在整個國家或地區建立起海洋綜合管理的立法框架。此外,對海洋綜合管理模式的選擇應適合各個國家自身的特點,例如,中國由于歷史的原因,在海島管理中存在一些職責交叉、條塊分割以及權力和義務混亂的局面,因而我國有必要調整國家海洋管理模式,建立并實行以綜合管理為主,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三,要充分考慮海島及海域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針對我國海島海域環境劣化的現實,開展海島海域環境修復的立法。我國海島保護法已提及對遭受建設工程項目破壞的海島進行修復,但是在海島保護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中沒有涉及海島及海洋環境生態修復的規定。我國政府和相關部門在制定相應政策提出加強海島生態保護與修復力度的同時,應盡早將生態修復作為保護海島及海洋環境的重點內容進行立法,使得我國海島海域生態可持續發展有法律的保障。當然,在海島海域生態修復的立法過程中,必然面臨著問題和挑戰,一方面選擇何種方式對海島及其周邊海域進行修復需要跨學科深入研究;另一方面,要保障相關法律有效施行,制定法律法規的目的還是在于并付諸實施。未來的法律要在加大整治和修復力度,推進景觀保護,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大海島監管力度,打擊非法活動,促進海島生態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基礎上,配合行政法律規定,明確相應機關的權力和責任,切實推進海島及其海域生態修復。
世界離不開中國,海島海域環境保護是國際責任,割裂中國與世界的海洋環境保護制度建設的關系無疑是非理性選擇。因此,我國在研究制定海島海域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時,應充分考慮國際公約的各項原則,也要借鑒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韓國等國家海島及海洋立法的成功先例,以國際的視角,從立法到執法盡可能多的和國際環境法形成協調一致。
關鍵詞:旅游資源;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完善
人們要想旅游,所選擇的一定是有著豐富旅游資源的地方,但是人們的旅游往往給環境帶來比較大的壓力,對旅游資源過度的開發和浪費,還有部分沒有素質的旅游者的破壞,導致了我國現在旅游資源的緊張,但是現在我國針對旅游資源的環境保護法律沒有健全,從這一點上來講是非常不利于我國環境保護的,所以對于完善我國旅游資源的環境保護政策迫在眉睫,筆者就針對怎樣完善我國旅游資源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做相關闡述。
一、我國現如今旅游資源的現狀
隨著我國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旅游業呈現非常好的發展態勢,但是由于在旅游的過程中,自然資源與環境會遭到比較大的傷害,所以現在我國倡導的是將旅游產業當做無煙工業進行,這一點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由于旅游行業給地方經濟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所以通常情況下,地方都會極力支持旅游業的開發與擴展,但是有些時候地方進行了多度的開發和利用,對資源和環境造成了極大的損害,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不斷增強,實現可持續性發展的旅游行業已經逐漸被人們所接受,但是仍有少部分人沒有從根本上認識這一點,仍然對自然資源毫無顧忌別的破壞,而現如今的法律針對旅游資源環境保護政策不健全,導致了自然資源仍處在一種被動的破壞之中,所以應該加強這方面的理發,逐漸的完善相關的法規,不讓破壞者有可乘之機。
二、完善我國旅游資源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意見
1.確立生態保護的相關地位。一直以來,我國都堅持生態保護的可持續性發展,這樣才是實現旅游業可持續性發展的良好措施,一般情況下,旅游者在游玩,觀賞自然景觀的同時,應該樹立一種保護這種珍惜資源的理念,這種理念的形成需要有關部門進行貫穿和引導,在進行觀賞的時候,有關部門應該適度的提醒游玩者要對社會,經濟和文化負責,并樹立相關標語,這也是保護生態環境的一種體現,在這一點上,我們應該像國外的一些先進經驗學習,通過相關的保護制度和生態評估和審計來對自然生態景觀的觀賞進行界限的限定,有一些珍惜的自然景觀在接受游客游覽的時候要注意建立保護措施,為生態旅游在條文和實際行動上提供有力的保障。
2.生態旅游的認證制度。目前,在紐約已經有一項關于生態旅游的認證制度,并且逐步向全世界推行,但遺憾的是,迄今為止,我國沒有相關的草案,所以基于這一點應該盡快建立關于生態旅游的認證制度,在國際影響力的作用下合理的對生態資源進行保護。
3.生態旅游的評估體系。就目前的狀況來看,我國的生態旅游一直是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相關的管理者也一直在被高額的利潤所牽制,沒有從根本上進行思考,也沒有基于我國現在的旅游資源現狀進行出發,有關的管理者應該基于我國現在生態旅游對環境的影響上出發,對于一些在生態旅游上對環境進行破壞的行為,對其追究法律責任,這有落實到這一點上,才可以有效的控制對資源環境的破壞。
4.生態旅游的審計標準。要想更好的保護我國的生態環境,就應該制定切實有效的生態旅游審計標準,只有通過標準的制定才可以很好的控制這種局面,在進行制定審計標準的時候,首先要考慮的應該是生態環境的可持續性,然后再考慮其產生的經濟效益,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促進環境的保護。
5.關于我國資源環境的旅游開發。近些年來,由于過度的旅游開發,導致了我國資源環境的嚴重破壞,所以要想切實有效的保護環境和生態首先應該制約旅游資源的亂開發狀況,并且確定立法。在進行旅游資源開發的時候應該注意幾點,首先應該有資源開發許可證,在資源開發的過程中,開發與保護是緊密相連的,所以如果想要進行合理的開發,就應該從源頭抓起,在進行開發的時候,首先應該具有被開發許可證,并且有開發的擔保制度,也就是說想要開發一片資源旅游的地點,首先應該具有保護它的能力,否則就是破壞,在進行開發的過程中,絕對不允許出現這種現象,相關部門應該起到嚴格的監管作用,來規范相關的行為。針對旅游資源的開發還有一點就是開發使用的擔保制度,這也是對旅游資源開發的一種制約,首先,如果沒有能力的人員要想進行旅游資源的開發,不能夠起到保護的作用,就會對自身造成巨大的風險,所以從這一角度上講,對資源旅游的開發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保護。
6.健全法律的救濟機制。如果進行旅游資源的開發,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的會給資源和環境帶來沖擊,所以救濟機制的建立是不可缺少的,這一點需要三方面的監管,首先就是國家辦的監管,國家在監管上起到的是主體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護和支撐。第二方面就是開發者的保護,既然進行了旅游資源的開發,就一定要對自己的事情負責,所做的工作一定要具體。第三方面就是人們的監管,從實際上講,人民的監管力度是很大的,在遇到問題的時候,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起到公民應盡的義務。
總結:
隨著我國旅游業的不斷發展,對資源和環境的破壞也越來越嚴重,最切實有效的辦法就是加強立法,完善機制,才能更好的保護資源和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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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 海洋環境現行法律
一、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過程中可能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一)石油運輸及儲備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黃、渤海海域有著豐富的石油資源,在建設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過程中,海洋石油資源的開發利用必不可少。溢油事故的發生造成了渤海海域的嚴重污染,海洋環境遭到了極大的破壞,特別是對渤海海域的漁業資源造成了嚴重影響。黃海海域也蘊含著豐富的石油和天然氣資源,隨著海上石油資源的逐步開發利用,海上溢油的可能性不斷增大,海洋環境污染的風險在進一步加大。在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中,青島市黃島區作為國家石油戰略儲備基地之一,煉油發展尤為迅速,目前已形成了一定的煉油產業群。在石油的海上運輸和儲備過程中,如果管理不當,很容易造成石油泄露以致造成對海洋環境的破壞。
(二)港口建設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的目標是成為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要想成為國際航運中心,港口的建設是必不可少的。在半島藍色經濟區中,臨近渤海的東營、濱州、煙臺、威海等城市,都在積極謀劃建設自己的出海通道,并加強自身的港口建設,提升港口的吞吐能力。青島作為黃海之濱的一座港口城市,借助于藍色經濟區的平臺,也在建設有較大吞吐能力的港口,其中正在建設的千億噸港口——董家口港尤為突出。以上我們不難看出,在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快速發展過程中,港灣、港口的建設顯得特別重要。作為發展海洋經濟重要的基礎設施,碼頭建設需要填海造地,需要在海岸帶開展工程建設,在海洋工程建設中對渤、黃海海域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是難以避免的,如果處理不當會對海洋環境造成較為嚴重的污染和破壞。
(三)海域使用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規劃要建成九大核心區,其中包括丁字灣海上新城和濰坊海上新城,七大區有“海州灣重化工業集聚區”、“前島機械制造業集聚區”、“龍口灣海洋裝備制造業集聚區”、“濱州海洋化工業集聚區”、“董家口海洋高新科技產業集聚區”、“萊州海洋新能源產業集聚區”、 “ 東營石油產業集聚區”。建設海上新城需要填海造地以解決新城建設中的土地問題,七大區的建設需要將一定面積的海域變為陸地,加之在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過程中,海上養殖、海洋礦產資源的開采、旅游業及配套設施建設等等都會對周邊海域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的破壞。例如海砂的開采,海砂是一種海洋資源,可以作為建筑或者工業原料使用,有著較高的經濟價值,在黃、渤海海域的儲藏量較為豐富。近年來,人們逐漸認識到海砂資源較大的利用價值,對于海砂資源的開采和利用在不斷的加大。一些不法分子為謀取利益無節制地開采海砂資源,由于這些人只注重開采而不進行保護,致使黃、渤海海域的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填海造陸、海上養殖、海洋礦產資源的開發等,對于海洋生物的生長以及近岸的海岸環境的影響較為嚴重。特別是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的海洋生態環境相對于其他海域來說比較脆弱,因而更加容易受到污染和破壞。
(四)陸源污染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內有黃河、彌河、濰河、膠萊河等大大小小的河流從這里入海,這些河流沿岸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由于管理不善使大量的污染物排入河流,這些污染物隨著河流一起匯入大海,對海洋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同時,沿海地區的企業和居民的生產、生活所產生的垃圾、工業廢料等污染物的傾倒對沿海地區的海洋環境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2010年我國海洋環境狀況公報的數據顯示,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陸源污染已經成為海洋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作為全國經濟發展的先鋒區域,陸源污染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尤為突出,因此在發展半島藍色經濟的過程中,應當更加重視對陸源污染的防治,盡可能地減少陸源污染對海洋環境的破壞。
二、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海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不足
(一)相關法律制度原則性強,缺乏可操作性
眾所周知,海洋環境具有不可逆性、持續反應性和災害放大性等特征, 這些特點的存在客觀上要求海洋環境立法應廣泛運用科學和技術手段, 在立足海洋環境保護的基礎上, 從整體上了解和把握海洋環境的發展趨勢, 在海洋立法中應該具有一定的預見性、 適度的超前性。雖然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在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做了原則性和制度性的規定,但是這些法律中的很多規定都只是一種原則性或者概括性的指引,相對于具體的規定而言,原則性和指導性的規定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難以在實踐中有效地加以運用,可操作性較低。在對海洋環境保護的過程中應該制定切實可行的法律規定,可操作性強而且能夠在實踐中有效地加以運用以及時解決問題,這樣才能更好發揮法律、法規在保護海洋環境方面的作用。
(二)海洋環境立法相對滯后
法律是社會關系總和的反映,隨著社會關系的變化而變化。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海洋生態環境的狀況日益下降,海洋生態環境問題日益嚴峻,迫切需要法律作出相應的反映。而《海洋環境保護法》從2000年修訂以來,只有《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一部相關的實施細則及法規出臺,除此之外并沒有其它配套的實施細則與配套法規。《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也是在十多年之前頒布,至今沒有對其進行修改過。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滯后以及相關內容的不完善、法律制度缺失和很多問題在法律上存在空白和漏洞,難以滿足海洋環境保護的現實要求。
(三)責任形式單一,處罰力度較弱,法律責任淡化
在《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章中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主要的法律責任包括:罰款、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在這些責任形式之中,運用最多、最廣的一種形式就是罰款。《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對違反法律規定者也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其責任形式主要是罰款、警告、給予相關人員以行政處分等形式。《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規中的法律責任形式也大都局限于這幾種形式。由此,從法律規定的這些責任形式中可以看出,違反保護海洋環境的相關規定,所承擔的責任形式大多是罰款等行政責任,而且這種行政處罰的方式比較單一,處罰力度不夠,使得以罰款為主要方式的處罰,在實踐中對海洋環境保護的力度較弱,不能起到相應的震懾作用,保護海洋環境的效果不是很好,很多企業寧愿被罰款。違法的低成本高收入,使得一些企業置海洋環境于不顧而違法排污。同時,這種單一的處罰方式,并沒有其他的責任承擔方式與其配合使用,處罰力度無法保證,處罰的實際效果便會大打折扣。
(四)缺乏損失鑒定評估制度的規定
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在海洋環境污染中遭受損失的人如果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負有舉證責任即需要自己提出相應的證據證明遭受損失的大小、造成損失的原因、侵害人或者單位等。由于在我國現有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沒有規定設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鑒定評估機構,因此受害者無法向海洋環境損害鑒定機構尋求鑒定,這樣對于遭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來說,要想舉出這些證據存在很大的難度,甚至根本無法拿出有效的證據,因而也就不能對相關的損失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更加縱容了那些置海洋環境于不顧,違法排污的企業和個人。
(五)缺乏海洋環境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
[論文關鍵詞]環境法 發展歷程 立法趨勢
一、前言
環境立法,對于環境保護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和意義,是環境保護的一條重要準繩。早期的歐洲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缺乏環境法案,使得在工業快速發展的同時,環境也遭受了不可逆轉的破壞。
二、我國環境立法方向與發展趨勢
我國的環境立法有著悠久的歷史,在我國的傳統思想中,也有著一套完善的可持續發展理論。然而伴隨著近現代工業的快速發展,我國環境問題在近些年快速爆發出來,傳統的法案已經不能有效處理我國的環境問題。
在我國古代,環境保護沒有專門的立法保護,但古人對于環境的保護采取一種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方式來解決。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孟子就對于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觀點,他指出,不使用網眼過小的漁網打魚,魚蝦是用不完的,在適當的時候進行伐木,木材也是可以不斷使用的這一觀點,這也是我國古代長期以來對于自然與人和諧相處的思想觀點。
到了近代,隨著科學文化的不斷發展,人們對于自然的認識也不斷深入,對風水學中的一些觀點也進行了否定,并提出了一些科學依據。然而對于一些古人未能完全理解,但通過長期總結而形成的顧慮也一并否定,這就使得一些好的傳統也被通通拋棄。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工業水平不斷提高,在工業快速發展的背后,也有不少問題接踵而至,最嚴重的就是環境污染問題。工業的快速發展,生產力的迅速提升,使得人類對自然的改造能力也大幅提高。加之長期以來我國在不斷擴大生產,與大自然作斗爭的片面思想的指導下,使得人們對于環境的污染在工業發展時未能及時發覺。同時由于當時的經濟能力有限,我國發展需求的實際,沒有太多的精力去處理環境問題,這也就使得環境問題不斷發生,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環境立法發展緩慢。
(一)環境執法不斷推進
在1979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這就意味著我國的環保立法第一次以實體法律的形式體現出來,為環境執法,以及環境類案件的懲處提供依據。經過幾次修改與調整,1989年12月,我國通過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的正式確立,使我國真正走上環境違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法治道路。從上世紀80年代到第十一屆人大五次會議,我國人大代表團多次提出環境法修改議案,并指出,市場經濟體制發展初期制定的環保法已經無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社會要求修改環境法的呼聲越來越高。在社會各界的強烈要求下,我國環境立法委員會從2008年到2010年開展了環境保護法和相關法律的后評估工作并形成論證報告。2011年正式啟動了環境保護法條文修改工作,經過環資委第27次全體會議,修改并形成了新的環境保護法的草案。該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政府的監督責任和企業的防污染責任,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工作邁入一個新的階段。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當前的環保執法面臨著新的變化。首先,公眾環保意識越來越強,全社會對環境保護越來越重視,公眾更加關心生存環境,并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對于環境違法案件的頻頻發生,廣大群眾通過舉報等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成為了環境執法工作新的出發點。同時,環境執法的主體也發生變化,環境執法主體多元化表明我國環境執法專門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環境執法主體依據法律明確自身的執法職責,避免出現交叉執法、執法不作為等現象,保證執法質量。另外,環境執法的對象也趨于多元化,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環境執法對象趨于分散化,針對此,我國環境管理部門首先應當明確執法對象與執法主體之間的關系,保護好執法對象利益的同時履行好行政執法職能。
針對環境執法的不斷變化,我國對于環境違法案件采取了許多大力整治措施,時至今年六月底,山西太原已經關停取締118家污染企業,唐山玉田縣對污染企業進行取締,并將主要負責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這些環境污染事件的“硬處理”標志著我國環境法案不再僅僅局限于口頭教育和輕微罰款,執法力度將越來越大,執法體系也將越來越完善,促使污染企業加快整改步伐。
(二)環境立法與科學發展進一步相互促進
可持續發展,就是指在不危害后代利益的前提下,滿足當代人的發展的可持續發展模式。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作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我國在任何事情上都應該慎重考慮。我國資源相對來講較為豐富,但由于眾多的人口,就導致了我國人均資源儲量的匱乏。而這種匱乏就直接造成了我們更需要可持續發展,更需要考慮后代人的利益,更需要對資源進行集約化的利用。
然而,由于我國長期以來處于一種粗獷的發展方式,為了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不惜以犧牲環境前提,對自然資源進行粗狂開采和挖掘。這就直接對環境造成破壞,并且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的前提與目標。這也就導致環境執法與環境保護需要無條件的進行。
這種對于環境執法的強制性,在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會直接造成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矛盾。這在保護后代人利益的同時,難以保證當代人的發展,難以實現真正的可持續發展。對于環境立法來說,這是違背立法原則和宗旨的。
因此,環境立法需要與可持續發展相結合,立法的根本不僅是為了制止什么,更重要的是要做到引導人民能夠做些什么,什么才是真正對環境有益,有利于可持續發展。而要真正做到這一點,更需要的是將環境執法與可持續發展結合起來,從立法上實現對可持續發展的促進。
在全社會重視環境的大背景下,清潔生產、節能評估、環境友好等詞匯已經為人們所熟知。科學發展中的資源循環利用、在生產過程中做到零排污等理念已經深入到了環境立法當中。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不斷改革生產技術,采用環境友好型生產方式等,不僅僅是科學發展的要求,更是環境立法趨勢的大方向。
(三)環境立法更加人性化
通過眾多案件可以看出,環境保護的處罰力度往往是在于對違法單位進行罰款等經濟措施。這些措施并不能有效地對違法企業造成震懾作用。對于許多高污染的暴利行業,經濟上的處罰顯得力不從心,且我國指定的經濟處罰措施綜合考慮各種企業,各種情況,處罰力度較輕,未能有效對真正需要懲處的單位造成威脅,這就構成一種惡性循環,使得不少企業寧肯環境違法,也不對污染進行治理。
針對這一狀況,環境立法不應該只是單純的對污染企業進行經濟上的懲罰,應該從多方面進行指導和指正。具體來說就是將企業進行評判,大致可以將執法對象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規模小,污染小,需要扶持的企業。這一類企業往往是在一些落后地區以及一些鄉村地區。由于該地區經濟基礎薄弱,企業發展困難,但企業所帶來的社會效應巨大,可以使當地經濟得到相對較大的改變。對于這一類企業,更多的是應該采取疏導措施,通過立法來指導企業對環境的治理工作,從法律角度規范企業生產。通過對生產環節的改變,生產設備的更新,以及地方的經濟支持來實現企業的轉型,使企業走上一條良性發展道路。
第二類是規模大,污染大,產能落后的企業。這一類企業往往是屬于我國特定歷史時期的特殊產物。在這類企業中,往往存在著大量的企業職工,并對地方經濟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于這一類企業,應該通過環境立法來實現企業的轉型,通過國家的技術支持,企業生產的轉型來實現對企業的調整,這一類企業的治理重在整改。
第三類是規模小,污染大的企業,這一類企業往往是一些隱蔽在鄉村及一些落后城鎮的小型企業。這一類企業通常都是通過犧牲環境來換取巨大的經濟利益,往往能夠通過逃避環境執法而獲得巨大利益。面對這樣的企業,需要嚴格的環境執法。這就需要環境執法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基本原則。不僅需要從經濟上采取措施,更重要的是需要企業法人對于環境破壞所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這一類違法案件,從本質上來講屬于惡性違法犯法案件,是一種嚴重的知法犯法的行為。
環境立法的人性化,就是要體現在對于不同事件具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上,這也是對于此類案件的立法重要原則之一。而這一問題的關鍵所在是對企業的評價。如何正確對企業定位,不能是如同以往的泛泛而論,通過簡單地常理性判斷來實現,這就必然造成執法上的混亂。因此,實現環境執法的人性化,更重要的一點也是在于對評價標準的細化,能夠有一個對于企業普遍使用的評價標準。
(四)環境倫理納入環境立法范圍
環境倫理就是要從多個角度對環境問題進行思考,人不能作為一個獨立的分離而存在,在以往的發展過程中,習慣性地將人類與自然相分離,主觀上認為人應該對環境進行通知和操控。然而在自然界中,真正的和諧相持是各個物種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這種關系不僅能使人類能夠在自然界中長期生存下來,而且能夠使人生活得更好。
環境倫理學就是要強調自然界中其他生物的生存權利,通過更廣闊的思考角度,可以對環境問題有一個新的認識和了解,能從更深一個層次上對環境問題進行分析和考慮。這也就能夠真正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從而促進人類能更好地發展下去。
將環境倫理納入環境立法的范圍,可以從立法層面上實現環境對環境的保護,也從一個更廣闊的范圍內解決環境問題的存在,同時也將環境問題作為一個大的問題來考慮。這樣的廣闊視角,對于人類來講是一個長遠的進步,是思想上的一個重要跨越。
從人定勝天的思想哲學,轉化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這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因此,只有將環境倫理納入環境立法思想中去,才能從一個更高的層面來解決這一問題,能夠更快、更準確地將這一思想迅速貫徹到人們心中。
關鍵詞:農業源,減排,對策,措施
1、農業源污染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農業污染已成為影響我國水環境尤其是飲用水水源安全的重要因素。我國農業環境保護工作起步較晚,起點較低,管理基礎較為薄弱,存在農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標準體系不完善,農業環境污染治理缺少有效技術、政策和資金支持,難以建立市場化機制等問題。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資料顯示,在我國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中,農業源COD和總氮排放量分別為1324.09萬噸和270.46萬噸。根據筆者計算,若將總氮折算為氨氮,氨氮排放量約為91.81萬噸,因此,農業源COD的氨氮分別占全國排放量的43.7%和53.1%。農業污染已成為影響我國水環境尤其是飲用水源安全的首要因素,主要表現為:在農業生產過程中,養殖的畜禽糞便等廢棄物的排放;種植的農藥、化肥、地膜等農用物資的不合理和過量使用;在降水或灌溉過程中,污染物通過農田地表徑流、農田排水和地下滲漏進入就近水體,引起水質污染。農業污染具有量大面廣、瞬時性強、構成復雜等特點,其產排污量削減與控制技術成為目前環境領域的重大技術挑戰,也是我國農業經濟、社會、生態環境和諧發展的瓶頸。
2、“十二五”農業源減排應采取的主要措施
2.1強化源頭控制。農業面源污染物控制應從源頭著手,通過不斷改良農業優良品種、優化種養方式、提高種養技術、強化管理、合理規劃等措施從源頭減少單位產量污染物的產生量,從源頭有效遏制污染物排放。
2.2強化資源利用。現代農業污染的根本問題是種養業分化割裂,各自依賴化肥、飼料輸入,造成全國性農業廢棄物不合理處理和利用,無組織排放嚴重。因此,推進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是“十二五”農業源減排的主要途徑。農業廢棄物要按照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的原則,畜禽糞便以肥料化為主要手段進行綜合利用,種植業廢棄物以肥料化、能源化、飼料化為主要手段進行綜合利用,畜禽養殖業污水以能源化、無害化為主要手段進行綜合利用與治理,農業徑流經農業生態系統原位處理生態回用為主要手段進行綜合利用,以減少污染物排放。
2.3強化末端治理。農業面源污染控制堅持農牧結合、種養林平衡的原則,根據承納污染物的土地數據合理規劃確定養殖規模及污染治理水平。結合地區特點選擇適合的污染治理技術,以工程手段為輔、生態治理為主的方式進行治理,開發低成本污染治理技術,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從而保證農業減排各項指標任務順利完成,全面控制農業面源污染蔓延的態勢。
2.4堅持合理規劃,實現種養平衡。制定科學合理的地區農業發展規劃,做到地區內種、養平衡,保證農業廢棄物最大限度地循環利用。建設廢棄物臨時儲存設施,解決循環利用中的時空不平衡問題。對于以農業資源化利用為主要手段的養殖企業,配套建立糞便污水處理減量和貯存設施。例如,通過建設以農業廢棄物為原料的有機肥加工廠,減少農業廢棄物體積和重量。
2.5探索農業廢物資源化利用途徑。重點開發以農業有機廢棄物為原料的有機肥資源化利用途徑,以有機廢棄物厭氧發酵為手段,以能源生產為目標,最終實現沼氣、沼渣、沼液的綜合利用。適度推廣沼氣發電技術,實現農業廢棄物飼料化利用,積極推廣以農業廢棄物(如農作物秸稈、玉米芯、棉籽殼、鋸木屑、牛糞、雞糞等)為原料進行食用菌人工栽培,實現有機物質循環反復利用。
2.6因地制宜建設污水治理與風險防范設施。選用農業廢水處理工藝時,應根據農業生產的種類、規模、生產方式以及當地的自然地理環境條件確定工藝路線及處理目標,并應充分考慮畜禽養殖廢水的特殊性,在實現綜合利用或達標排放的情況下,優先選擇低運行成本、運行穩定的生物處理工藝,保證全時段達標排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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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可持續發展;環境資源法律建設;環境經濟政策;環境科技創新;
走一條經濟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戰略道路,是參照西方工業發展史、當達國家在資源、環境發展、保護的先進理念,結合我國特殊國情以及現代化建設任務的歷史必然選擇。然而,近年來國家在推進可持續發展進程中,政府、社會和企業在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上,制度建設,政策執行上仍然存在諸多問題,阻礙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步伐。當前我國在可持續發展的立法建設與實施、環境經濟政策建設、環境科技創新等相關領域的諸多課題值得我們進行深入的探索與研究。筆者正是根據上述問題思考,把我國環境、資源可持續發展作為論文題目研究的原因。
一、我國資源、環境的法律、法規建設
1.我國環境法律整體建設現狀。我國基本上建立起了相對完備的資源、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從1982年至今,先后頒布了包括《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森林法》《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等二十七部全國性法律,基本上概括我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相關的領域,為我國資環、環境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制保障。
2.環境法律建設存在的問題。我國當前在生態環境法律的建設中存在突出的問題是政府監督部門和生產企業沒有切實的履行各自職能范圍內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我們地方政府、生產企業、監管部門在法律的監管和執行上都相應的缺少各自法律責任,那么我國可持續發展的建設將會失去在法規制度層面上的有效保障。
3.我國未來環境法律建設理念創新。與時俱進的立法理念是可持續發展是做好法制工作的前提基礎。可持續發展的立法理念要建立以科學發展觀、求真務實理論為基礎,以我國經濟、生態環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為實踐基礎,未來在環境、資源立法理念設計上,要以全面的,發展著的價值理念和思維取向來研究和探索環境立法領域中存在的尖銳、突出的矛盾問題。要積極的學習發達國家在環境立法方面的先進理念,在理念層面尋求創新、在制度執行層面中尋求改進。
二、建立和完善中國的環境經濟政策
1.我國建立、健全環境經濟政策必要性。國家在處理資源、環境污染破壞問題時,長期以政府行政干預為主,當前我國資源、環境問題從更深層次反映出國家在治理環境問題時“指令性”管控手段的局限性。因此,當國家“指令性”干預政策對環境污染問題管控難以達到預期效果時,建立完善、高效的環境經濟政策就成為了國家管控環境保護和資源開發的又一有效手段。
2.我國未來環境經濟政策的建設發展方向。今后國家在環境經濟政策建設上應該綜合考量政府、市場、社會多方面的需求,政府要通過市場制定企業在稅收、生態補償、排污交易、環境保險等環境經濟政策來引導約束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涉及到環境保護相關問題。政府通過積極、高效的環境經濟政策來引導企業在市場框架內利用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建立起資源集約化開發與利用模式。促使企業依照自身經濟利益自覺遵守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法規政策。
三、要堅定不移走可持續發展環保科技創新道路
1.我國環保科技創新中的突出矛盾。當前我國在環保科技創新領域存在突出矛盾是政府各職能部門、科研機構與高校、企業研發部門在環保職能劃分上不明確,缺乏機構、人才有效整合。
2.我國今后環境科技創新領域發展方向。首先,政府在政策、制度層面上的引導是環保可持續發展科技創新的前提和基礎;其次國家要在政策上規范、明確各類科研機構在環保領域中承擔職能范圍,國家直屬科研單位、高校科研團隊、企業研發機構等科研部門形成人力、物力、財力的資源有機整合;最后,政府在環保科技創新中資金投入的穩定增長是環保科技創新工作的重要保障。
四、結束語
當前國家在推進可持續發展的進程中存在問題。首先,在環保法律建設層面上主要體現在政府監管部門執法不嚴和企業生產經營中有法不依;其次,在環保領域制度層面國家長期“指令性”管控模式的局限性和國家環境經濟政策建立的不完善都抑制了我國可持續發展的進程;最后,在環保科技創新層面國家對環保資金投入有限性和各級、各類科研機構責任、權利不明確性,沒有對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形成有效支撐。
本文對我國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研究只選擇在法律建設、環境經濟政策、環保科技創新等領域研究,有一定的局限性。當前對我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應該涉及到更多的學科和相關領域。值得我們今后去探索和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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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解決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推廣環境會計迫在眉睫。從我國現實情況看,距離環境會計廣泛運用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加強研究、不斷探索是縮短這個距離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 :環境污染;環境會計;途徑
改革開放30 多年來,我國經濟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如大氣污染、土地沙化、自然資源破壞、極端天氣頻繁出現等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極大地影響了公眾生活和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我們要像對貧困宣戰一樣,堅決向污染宣戰,環境問題已然成為全球關注的焦點。進一步加強對環境會計理論和實踐的研究,對降低環境污染,促進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有著重要的積極的作用。
一、實施環境會計條件日趨成熟
1.理論研究成果為環境會計推進奠定基礎
在中國知網上,以環境會計為主題的論文從1993 年的3 篇,到2013 年已逐步增加到374篇。如果再以環境成本會計、環境管理會計、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環境審計、綠色會計等為主題進一步檢索,成果更是不計其數。可見,在日益重視生態環境保護的大環境下,理論界日益重視環境會計的研究,研究方法日漸精細和成熟,研究成果也越來越多地用于指導實踐。
2.環保意識的增強為環境會計推進提供保障
在國家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治理環境污染背景下,企業也越來越認識到實施環境會計的重要性。比如,鞍山鋼鐵、上海寶鋼等注意遵守環保法規,在社會責任報告中披露相關的環境及環境成本信息。這些企業樹立了良好的社會形象,也提高了企業競爭力。在當前情況下,任何一個漠視環境問題的企業都難以做大做強。從企業可持續發展角度考慮,主動履行環境責任,主動披露環境會計信息已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所接受。企業只有將環境保護、節能減排、低碳環保的理念融入生產經營中,核算企業環境成本,才能既滿足各利益相關者需要,又促進企業生存、發展和獲利,真正實現雙贏。
3.環境保護法律為企業推行環境會計制度打下基礎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體現出中央治污的決心:像對貧困宣戰一樣堅決向污染宣戰。國家早已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逐漸加大對污染企業的監管和懲治力度,并從法律層面對企業行為予以規范。從1989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開始,20多年間,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若干部;包括大氣環境標準、聲環境標準、水環境標準、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等,地方政府制定的環保立法和環保標準更是數不勝數。這些環保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出臺,為讓企業承擔更多社會責任,為環境會計的盡快推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基礎。
二、環境會計推行的主要障礙
1.企業缺乏推行環境會計的動力
企業作為環境污染的主體,應承擔相應的環境責任,成為環境治理及環境會計的主體。但一直以來的資源過度開發、低效利用和超標浪費,已完全超出了環境可持續發展的承載能力,即便如此,企業也不需要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在一些企業看來,做好做壞一個樣,環保不會受到獎勵,污染也不會承擔多大責任。其結果必然導致一些企業對實行環境會計、環境成本核算缺乏應有的積極性。也有一些企業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經濟代價并不重視,他們認為:在環境保護上和環境建設上要投資,實行環境會計會導致發生傳統成本之外的額外成本,成為企業的“額外負擔”,比如,數據收集、模型建立、外腦聘請、內部培訓等費用,而這些支出短期內企業看不到回報,自然也就沒有主動推行環境會計的動力。
2.環境會計核算的一些技術問題難以突破
實行環境會計后,需要對自然資源的價值、自然資源的耗費、環境保護的支出、改善資源環境所帶來的效益等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由于大部分環境成本和環境收益不能通過市場進行交易,不能以交易價格作為環境會計計量的唯一屬性,所以,對兩者如何進行計量就成為首當其沖的問題。另外,像空氣、粉塵、水、噪音等的計量,會涉及到一些非常專業的技術指標。雖然目前環境會計的相關研究取得一定成績,但企業對環境成本識別到什么程度、環境成本與企業決策之間的聯系、環境成本計量的模糊性等問題都未得到有效解決。比如,由于環境成本的計量對象日益復雜,涉及的范圍越來越廣,其中一些環境成本存在的形態也不規范,分類模糊,要進行準確計量非常困難。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問題也是一個相對比較復雜、需要各方大力探討的問題。
3.缺少推行環境會計的制度保障
雖然我國現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若干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規范企業在環保方面的行為,但缺少環境會計方面的專門法律法規。像傳統會計有國際準則和國內準則可供參考一樣,環境會計的推行也需要有制度作為保障。現有具體企業會計準則中涉及到環境會計問題,但并沒有制定專門的環境會計準則和制度。這就使得環境會計的推行缺乏統一的可供遵循的制度標準和規范。比如,環境會計要素應該劃分為六要素?五要素?還是四要素?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是在傳統報表中統一披露還是另設專項披露?是否要編制專門的環境會計報表?諸如此類問題都需要在環境會計制度和準則中進行統一規定。
三、環境會計不斷走向實踐的有效途徑
總書記強調:生態環境保護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事業。要清醒認識保護生態環境、治理環境污染的緊迫性和艱巨性,清醒認識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對人民群眾、對子孫后代高度負責的態度和責任,真正下決心把環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態環境建設好,努力走向社會主義生態文明新時代,為人民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在此背景下,如何抓住重點、將環境會計應用于實踐,是當前理論界、實務界面臨的一項重大課題。
1.在借鑒國外經驗基礎上加強本土化研究
目前,我國環境會計處于理論研究階段,雖然研究成果豐富,但缺乏實踐基礎。如何真正使環境會計由理論走向實踐,還有諸多現實問題需要解決,比如,環境成本的準確確認、外部環境成本內部化、環境稅征收、環境會計制度與準則制定等。需要理論界、實務界共同努力,繼續加大研究力度和深度,將理論研究與實務推進有機結合,以期為環境會計的推行奠定更加豐厚的理論基礎。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國際趨同已成為一種必然趨勢。研究過程中,要注意加強與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金融機構、科研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鑒他們的先進研究成果。比如,德國采用環境成本和傳統成本并行核算的模式,環境報表獨立于財務報表之外;再如,歐洲的成功做法是在實行環境會計之初,只設置環境成本和環境負債兩大會計要素,隨著條件的不斷成熟,逐步完善設置新的會計要素。學習借鑒這些推行環境會計方面的成功經驗,一方面可節省研究者的時間和精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拓展我們的研究思路,使我們的研究少走彎路或不走彎路,也為環境會計真正走向實踐提供理論支撐。
2.以制度建設夯實推行環境會計的實踐基礎
由于環境會計的基本理論、環境成本的核算等沒有統一的標準可遵循,當前國內有些企業只能摸索著嘗試環境會計的應用。為此,國家應該進一步完善環境會計立法,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以制度的形式明確環境會計的內容和要求。
⑴進一步完善環境保護相關法規。目前,我國已經擁有了大量的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但這些原則性強、概括性強的法規,實際執行過程中缺乏可操作性。所以,政府需要在現行環境法規的基礎上制定更為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日益完善的法規體系,會形成實施環境會計的強大外在壓力,避免讓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成為環境信息公開的陰暗角落。
⑵制定環境會計準則。在環境會計準則中,可以規定環境會計事項的確認、計量和披露,以及環境會計核算辦法、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方式和內容等具體事項。當前,制定環境會計準則有以下兩種方式可供選擇:一是在現行會計準則中增加一項新的具體準則,即在現有會計準則基礎上,財政部可出臺《企業會計準則——環境會計》具體準則。二是制定獨立的環境會計準則,即在現行會計準則體系之外,制定獨立的環境會計準則。這是環境會計發展的最理想狀態,而其前提是會計準則體系完備成熟。如果有了環境會計準則,無論是上述的哪一種方式,都會使企業環境會計核算操作趨于規范化、統一化,而且便于會計人員掌握,便于利益相關者的投資以及公眾監督,可以為環境會計的全面推行提供制度基礎。
3.通過以點帶面逐步實施有序推進環境會計
環境會計的推進不能一蹴而就,而應該是一個自然的、漸近的過程。目前來看,“以點帶面,逐步實施”是一個行之有效的辦法。具體來說,就是先搞試點,試點成功后,再在全國普遍推廣。具體做法是:由國家確定環境會計的試點省份。然后,再由試點的各省份選擇試點的企業。試點的企業要有代表性,在當前我國環境會計尚不成熟的情況下,鋼鐵、化工、發電、石油等環境污染比較嚴重、對國民經濟影響比較大的企業可以作為第一批試點企業。對于那些會計系統健全、實力雄厚、人員素質高的大型企業,可以建立一個獨立于現行會計體系之外的環境會計核算體系,用以核算企業的環境成本和收益。反之,對那些會計系統不怎么健全、實力和人員素質都比較弱的中小企業,為避免建立獨立環境會計核算體系的高成本,采取在現行會計體系的基礎上,對現行會計體系進行修正,以滿足企業環境會計核算和提供環境會計信息需求這一做法更為可行。
在環境會計試點過程中,有關各方要結合環境會計的實施情況,不斷總結經驗教訓,不斷修正試行的環境會計體系。試點一段時間之后,等條件成熟時,逐漸擴大環境會計的實施范圍,最終達到在全國全面推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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