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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事,國際商事,區別論,等同論
制度作為兩大法系所共有的一項法律制度,并非從來就有,而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逐步產生、發展起來的。商事的歷史可以溯源到羅馬法上的概念,由于“非其本人不得訂立契約”的原則,羅馬法的制度產生較晚,在帝政時期才初見端倪,且僅限于民事,但為后來的商事奠定了理論基礎。中世紀時期,隨著地中海沿岸城市商業的繁榮,商事得到廣泛發展,產生了關于的商事習慣法。
現今的國際貿易中,大量的商事行為都是依靠完成的。商事行為可由本人實施,也可通過人實施。商事人制度可以擴張商事主體的商事能力,擴大其經營活動的半徑,對促進專業化分工、節約交易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對商事法律制度有重大意義。現今的商事業務范圍極廣,種類繁多。就其范圍而言,既發生于國內貿易之中,更活躍于國際貿易領域;既以有形商品為客體,又可以無形商品為對象??梢哉f是商品經濟世界內,無所不在。就其種類而言,依是否享有獨占權,可分為獨家與非獨家;依是否享有訂約權,可分為締約與媒介;依權利來源,可分為一級與次級;依業務內容,可分為銷售、采購、運輸、廣告、保險、出口、進口、證券、投標、旅行、保付等等。 這些構成了國際貿易實踐中重要的環節。
制度在兩大法系中的社會功能是相似的,即通過行為建立被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從而擴大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間、促進社會分工的細化、加速市場經濟流轉、拓寬投資和貿易活動的范圍。 然而,由于兩大法系的文化背景、法律傳統以及思維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其制度于存在共性的同時,也存在著相異的特性。在我國面臨著經濟、科技各方面與世界接軌的今天,對兩大法系的制度進行研究探討、取其所長,對發展我國的商事制度有著深遠的意義。
一、兩大法系理論與立法狀況
(一) 大陸法系法的立法理論:區別論
大陸法系法的立法理論基礎是區別論(the theory of separation)。所謂區別論,是指把委任合同(mandate)與權限(authority)嚴格區別開來。其中委任合同即作為內部關系的被人與人之間的合同,權限即作為外部關系的人與第三人締約的權力。區別論的核心是,盡管被人在委任合同中對人的權限予以限制,但是該限制原則上并不產生對第三人的拘束力。
大陸法系在初期并未區分權限與委任合同。但德國學者拉邦德(Laband)《權授予及其基礎關系的區別》一文于1886年發表后,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開始區分權限與委任合同及其他基礎關系。 例如,在大陸法系的荷蘭,被人和人之間的內部關系與外部關系被嚴格區分開來。內部關系在協議的場合,通常表現為合同關系。如委任合同(contract of mandate)、商事合同或者雇傭合同等。內部關系的主要內容涉及被人和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內部關系通常受合同法或者勞動法調整,而不屬于法調整范圍。相反,法主要調整人所擁有的拘束被人的權力。
根據人以被人的名義,還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大陸法系將分為直接和間接。如果人以代表的身份,以被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簽約,則為直接。直接人通稱為商業人。如果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約,但實際上是為了被人的利益,則為間接。間接人又稱行紀人。
在直接的情況下,人對第三人不承擔個人責任,此項責任由被人承擔。但在間接的情況下,由于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同第三人簽訂合同的;盡管該合同的簽訂完全是為了被人的利益,人對此也應承擔個人責任,而被人并不承擔責任,除非人將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被人。在國際商事實踐中,直接人往往是小本經營的商人,他們從不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約,他們服務于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被人,往往是他們唯一的職業。 直接人通過他們的勞動,為被人逐步積累起具有相當價值的財富——商業信譽。許多國家的經驗表明。個人一旦有了商業信譽,往往就會終止活動,從而借助于人已經建立起來的信譽自己經營,以節省向人支付的傭金這項開支。而間接人一般資雄厚,他們不同于直接人,把自己的命運束縛在一個或幾個委托人的身上。間接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大規模的商業活動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并且除承攬業務外還經營其它業務 .間接入與被人訂立合同時,可以就合同的各項條件,包括合同期限、合同終止時是否提前
通知及通知期限等,作出約定。
區別論是概念法學家拉邦德為代表的法學家抽象創造出來的。大陸法系國家為了解決抽象的理論與法律和商事實踐相結合的問題,在民法典中詳細列舉商業實踐中發展起來的各種不同的形式,并盡可能準確地界定每類形式中權限的范圍。每類形式的特點取決于被人與人之間的內部關系。相比較之下,英美法上將等同論作為的一般理論基礎,有著強大的包容性,避免了與各種復雜的形式相協調的困難。
(二) 英美法系法的立法理論:等同論
與大陸法系不同,英美法系不區分與委任合同,其立法基礎是被人與人的等同論(the theory of identity)。所謂等同論,是指人的行為等同于被人的行為,即“通過他人實施的行為視同自己親自實施的行為”(qui facit per alterum facit per se)。 因為作為我的人(alter ego),他已經得到了相應授權,并在權限范圍內實施法律行為。
英美法系的觀點與大陸法系的區別論涇渭分明。據施米托夫考證,等同論與拉邦德理論問世之前出臺的大陸法系民法典的主流觀點“是委任的法律效果”是相同的,兩者都源于教會法。然而,由于大陸法系接受了拉邦德的理論,使等同論的發展受到很大阻礙;這一理論便在沒有明顯阻礙的英美法系為人們所接受,并發展起來,避免了對不同形式進行繁瑣的肢解和分割。因此,的一般概念可以作為實踐中出現的各類關系的理論基礎,甚至成為合伙法的理論基礎。
英美法系所關心的并不是人究竟以代表的身份還是以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簽約的形式。它的分類所涉及的是商事交易的實質內容,即由誰來承擔人與第三人所簽訂合同的責任。
在國際商事交易實踐上,從第三人的角度看。根據人在交易中是否披露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英美法上的本人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顯名。
即人在交易中既公開被人的存在,又公開被人的姓名,在合同中注明代表被人簽訂本合同和被人姓名。
2、隱名。
即人在交易中公開被人的存在,但不公開被人的姓名,在合同中注明代表被人簽訂合同。
3、不公開被人身份的。
即人在交易中不公開被人的存在,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合同當事人的一方,對外簽訂合同。
在上述三種分類中,前兩種情況類似于大陸法系的直接,第三種情況類似于間接。
應該指出,第三種情況下被人的法律地位與前兩種情況下有很大的不同。未公開身份的被人原則上與第三人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他們之間的商事聯系建立在兩個連續性的合同基礎上,即第三人與人之間的合同和人與本人之間的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盡管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約,但卻是為了被人的利益。按照英美法,不公開身份的被人一般也可以直接介入人與第三人的合同,向第三人提出請求權,如有必要,還可直接向第三人 .假如不公開身份的被人行使了介入權,就應向第三人承擔責任。另一方面,第三人如果發現了被人的存在,他對根據其與人簽訂的合同享有的請求權,既可以向人提出,也可以向被人提出,在人與被人之間作出選擇 .第三人一旦在這兩者之間作出明示選擇,就不得再向另一方提出請求權。
(三) 區別論與等同論的不同之處
區別論強調三方(被人、人、第三人)關系中的兩個不同側面的區別,即被人與人之間的內部關系;被人和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外部關系。權限的授予可以被視為一種由被人向第三人所作的單方法律行為;而且對內部關系的限制并不必然地限制外部關系。與英美法系相比,大陸法系更加強調關系對外的一面。因此,第三人有權信賴的表象,盡管第三人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人事實上沒有得到授權、或者被人限制了人的權限,被人也不得通過對人授權的限制來減輕自己的責任??梢姡窃渌U岳碚?,大陸法系的這種外在化思路容易導致過分地保護第三人。
與區別論不同,由于英美法系不強調區分被人與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和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外部關系,等同論將人行為等同于被人行為。人行為產生的結果與被人親自所為相同。因此,人和被人之間誰和第三人交易并不重要。
等同論與區別論同樣有著抽象理論的局限性,那就是無法完全覆蓋實踐中存在的各種紛繁復雜的形式。等同論與區別論相比較具有較強的靈活性,所以與實踐的沖突程度較小。
(四) 大陸法上的間接與英美法上不公開被人身份的的異同
由于英美法系不存在大陸法上直接與間接的劃分,大陸法系則缺乏英美法系中的隱名和不公開被人身份的制度。英美法系中身份和姓名都不公開的被人,能夠依法直接介入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當中,這在大陸法系的制度中是不可思議的。誠然,英美法雖然承認人有權在被人與第三人之間以自己的名義創設直接合同關系,但區分人是否以自己名義實施法律行為對于理順不同情形下被人、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還是十分重要的。例如,在不公開被人身份的中,人自己要對其所簽合同負責;而在顯明中,人一般要退出其所簽合同,因而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所謂“合同上的相互關系”。這也是英美法把分為顯名、隱名和不公開被人身份的的原因所在。
英美法上不公開被人身份的與大陸法上的間接有相似之處,但兩者的區別也是不容忽視的。按照大陸法,間接關系中的委托人不能直接介入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只有當人將其與第三人所訂合同移轉給委托人,委托人才能對第三人主張權力。而按照英美法,未公開身份的被人無須經過人的權利轉移,就可以直接行使合同介入權、對第三人主張權力。而第三人一經發現被人的存在,也可以直接對被人行使請求權或訴權。即人同第三人所訂立的合同,就能使身份不公開的被人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而不需要借助另外一個合同或者合同的轉移。
(五) 兩大法系制度融合的趨勢
在世界經濟趨于一體化的歷史進程中,兩大法系的法出現了相互移植、相互融合的趨勢。為了促進國際貿易和投資活動的一體化,規范跨國界的活動,減少國別法對國際活動造成的法律障礙,有關國際組織推出了一些國際法律文件,一些國際性學術團體也為法的統一作出了有益探討。其中,英美法的影響滲透到幾乎每一個國際法律文件。1987年的《法適用公約》、1983年的《國際貨物銷售商法律指令》都是為了協調兩大法系有關制度的不同立法例、判例和學說而作出的有益嘗試。
二、我國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立法主要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有關制度的行政規章(如《關于
外貿制的暫行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若干意見》等。
《民法通則》第4章第63條繼受大陸法系的傳統,規定了的法律效果和的范圍:“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卑凑丈鲜鲆幎?,人只有在其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為的法律行為,被人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人在其權限內以自己的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被人是否承擔責任,目前在我國現行法中還找不到充分的法律依據。
然而,我國制度,尤其商事制度的現狀卻與現行立法有著較大的沖突。
外貿制度是我國涉外商事制度的主要內容。我國從1984年開始實行這一制度,其內容是委托人委托外貿企業為其進口或出口某種商品的制度。 在實踐上,我國的外貿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國內享有外貿經營權的外貿企業之間的,人以被人的名義對外經營進出口業務;
2、國內享有外貿經營權的外貿企業之間的,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進出口業務;
3、國內不享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與享有此項權利的外貿企業之間的,外貿企業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進出口業務。
上述三種情況中,我國《民法通則》可以規范的情況只有一種,即第一種,國內享有外貿經營權的外貿企業之間的,人以被人的名義對外經營進出口業務。這種情況與大陸法系的直接或英美法系的顯名相類似。而對于后兩種情況,我國沒有現行法律予以調整。
在我國外貿實踐中,后兩種尤其第三種情況大量出現。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國內無外貿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為國內企業)沒有與外商訂立買賣合同的行為能力。國內企業如出口其生產的產品,或者從國外進口設備或原料,必須委托外貿企業代為辦理。作為外貿企業,盡管一切行為均為了被方的國內企業的利益,代為辦理進出口業務,但在對外簽約中,只能以自己的名義,而實際上并不承擔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只是從代辦進出口業務中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真正的買方或賣方是國內企業,他們是外貿企業與外商簽訂的合同的實際履行者。
我國現行的外貿制度屬于商事范疇。然而,在我國現行立法中規范商事行為的法律依據很少。而《民法通則》中關于民事的定義又無法適用。首先,外貿企業在與外商訂立合同時,并不是以被人(國內企業)的名義訂立的;其次,外貿企業一方面通過以自己的名義以當事人一方的身份與外商訂立合同,另一方面又不承擔合同項下的權利與義務而由國內企業承擔,這樣做不符合制度的一般原則,并導致法律關系上的混亂。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其一,外貿企業作為賣方對外簽約后,如果國內企業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條件履行,或者延遲履約、不履約,由此對外商造成的損失,依照法律規定應由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的外貿企業承擔。然而,外貿企業在此之前僅僅向國內企業收取了少量手續費,往往不足以支付違約賠償。外貿企業對外理賠后,又往往得不到國內企業的相應補償。在一些情況下,外商知道是國內企業違約,卻因沒有法律依據而不能直接向該企業請求損害賠償。其二,當外貿企業作為買方對外簽約后,如果外商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條件履約,或延遲履約、不履約,直接受損失的是國內企業。由于國內企業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也不能直接索賠,只能通過外貿企業向外商索賠。如果外貿企業由于種種客觀原因對外索賠不力,國內企業的損失也得不到相應的補償。
我國現行的外貿制度,實際上類似于大陸法上的間接和英美法上不公開被人身份的。除了經貿部在1991年的《關于對外貿易制的暫行規定》外,我國現行法律中還沒有調整此種關系的法律規范。而且即使在《關于對外貿易制的暫行規定》中,第十二條“委托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委托協議的,免除其對受托人的全部或部分責任,但委托人應及時通知受托人并在合理期間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以便受托人與外商交涉,免除受托人對外商的責任”及類似規定,也相對復雜繁冗。作為受托人的外貿企業對外商責任的免除,有賴于非合同當事人的國內企業出具證明,而國內企業因并非合同當事人,容易怠于履行義務而使的內部關系與外部關系脫節,從而給外貿企業造成損失。這不利于維護國際貿易中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且違背了商事迅捷高效的特點。
三、關于完善我國商事制度的思考
(一) 完善我國《民法通則》中有關制度的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的是人在其權限內以本人的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的后果,并沒有涉及人在其權限內以自己的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的后果。
如前所述,無論大陸法上的“區別論”,還是普通法上的“等同論”,都涉及的根本問題是權。 如果人的行為在權限內進行,不論人是以被人的名義還是自己的名義,也不論訂立合同的時候有否公開被人的身份,該行為的法律后果最終都應歸屬于被人,由被人承擔法律責任;反之,如果人超出了權限,那么,即使人是以被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人對于人超出其授權范圍所為的法律行為,也不承擔個人責任。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兩大法系制度對此的規定是一致的,也可見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是不全面的。對權及其下轄各種情況(以被人或人的名義訂約、是否公開被人身份等)進行完整、系統的規定,才能適應飛速發展的社會,應用于紛繁復雜的法律實踐。
完善立法是以鞏固、完善、科學化其理論基礎為首要條件的?!睹穹ㄍ▌t》的規定是我國民商事制度的立法基礎。雖然商事相對民事有顯著區別,更強調廣泛、多變、快捷、流轉的特點,但仍然是以《民法通則》為立法基礎。所以,首先完善《民法通則》中有關的定義、適用范圍、種類等基礎概念是重中之重。
目前,我國正在進行著大規模的經濟體制改革,隨著國家指令性計劃的逐步取消和指導性計劃的減少,以及國家對市場經濟實行的宏觀調控,保證市場經濟正常有序地運轉和企業之間進行公平競爭的任務,就主要靠各種法律和法規調整了。 這是使我國經濟發展逐步走向法治的必由之路。縱觀我國以往的經濟立法,許多都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的色彩,而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一方面,應對以往的法律法規進行清理和修訂,使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另一方面,應當盡快制定和出臺我國的公司法、破產法、對外貿易法、公平競爭法、證券交易法、勞動保險法等一系列調整市場經濟發展所必需的法律和法規。只有
經濟法律法規逐漸全面完善,形成現代意義上科學、完整的體系,才能給每一項部門法以堅實的基礎和發展空間。
(二) 改良引入英美法系的制度
我國現行制度中,對于國內企業與外商之間關系的處理是不利的。由于沒有國內企業與外商直接對話解決問題的途徑而必須由外貿企業代勞,經常造成內部關系與外部關系的脫節,商事迅捷、高效的特點更無從談起。
在這一方面,英美法系的制度值得借鑒,理由是:
第一, 我國制度規定的缺陷。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人只能以被人的名義為權限內的法律行為。然而,制度是一個整體的概念,它涉及被人、人和第三人的切身利益。 人在其權限內所為的法律行為,最終責任應歸屬于被人。在商事交往實踐中,第三人明明知道被人的存在,卻往往選擇與人進行交易,這是由于第三人看中的是人的資金和信譽。在這種情況下,盡管被人與人訂立的是一個合同,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是另外一個合同,表面上是兩個互不相干的合同、但從實質上看,人正是為了被人的利益,才與第三人訂合同的。如果沒有被人與人之間的合同,就不可能有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
因此,從廣義上說,制度不僅包括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的人在其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而且也應該包括人在其權限內以自己的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這兩種行為的后果都應及于被人。
第二, 英美法系制度的有利方面。
英美法上的制度,不論采用哪一種形式,即便人在不公開被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情況下,都最終確認了被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著合同關系的原則。只要這一行為是人在其權限之內所為,不公開身份的被人原則上可以合法地行使其介入權,直接介入該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從而對第三人承擔該合同項下的責任。與此相適應,第三人在主張合同項下的權利時,如果發現了被人的存在,也可以在被人與人之間作出選擇。其結果,把被人與人之間和人與第三人之間表面上相互獨立的合同有機地連接在一起。這樣做有利于保護國際商事交往中當事各方的合法權益,特別是經濟上處于不利地位的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從而實現在公平互利的基礎上進行的經濟交往。
(三)給國內更多的企業以外貿經營權
制度理論是抽象的,而不同情況下的司法實踐又是具體多樣、紛繁復雜的。只有在理論與實踐之間建立起合理的聯系才能進一步將理論貫徹于實踐之中,并指導司法實踐的進行。
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仍處于外匯相對短缺的情況之下。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要求我國對外貿易制度在短期內改革為完全開放的經營模式都是不現實的。然而,依照我國現行外貿制度的規定“對外貿易只能由享有外貿經營權的外貿企業經營”,又明顯拘束了我國經濟與國際社會接軌的發展趨勢。如何解決理想化狀態與現實狀況之間的矛盾,值得我們深思。
我國已經確立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國家下決心把企業推向市場。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必須面對市場競爭的挑戰。積極參與世界市場的競爭。隨著我國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締約國地位的恢復,我國市場將向其他一百多個締約國開放,造成的結果是即便在我國國內市場上同樣也是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如果國內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仍然被緊緊束縛,這些企業就不可能與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即三資企業)、甚至國內個體和集體企業在平等的條件下進行競爭。
為了保障國內外所有企業在我國境內進行的公平競爭,賦予國內更多的企業,尤其是大中型企業以經營對外貿易的權利,是使他們能夠直接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重要保證。按照國際私法的一般原則,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該當事人的屬人法,即當事人國籍所屬國或住所地國的法律。 國外許多皮包公司和個人依其本國法都具有進行國際貿易的行為能力,然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我國的許多大中型企業都不具備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行為能力,這些企業出口產品或進口所需設備及原材料都必須委托外貿公司或企業代為簽約,造成了貿易和爭議解決的極大不便。
改革開放十多年以來,截至1992年l0月,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已逾七萬家 ,這些企業在批準經營的范圍內,都享有進出口權。而這些外商投資項目,平均協議金額僅為l25萬美元,有的項目只有幾萬美元,l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占2/3以上,投資總額在l000萬美元以上的僅占4%左右。即使是全國最大的300家外商投資工業企業,其平均投資規模也只有465萬美元。 若根據我國大中型企業劃分的標準來衡量,外商投資企業中能算得上大中型企業的僅占3% .而國內的大中型企業有幾十萬家,只有極少數象首鋼這樣的大型企業才享有外貿經營權。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國內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只要從法律上和經濟上具備了經營對外貿易的條件,就應該給他們以外貿經營權,允許他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或者由他們自己選擇委托其他外貿公司或企業代為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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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公共財政投入;運行情況;調查研究
中圖分類號:F3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39-8114(2016)22-5995-06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6.22.066
Construction Situation Investigation and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CARS
LI Ping1,WANG Wei-wei2,3,ZHANG Jun-biao3
(1.School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Hu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Wuhan 430068,China;
2.Institute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and Technology,Hubei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Wuhan 430064,China;
3.Hubei Center for Rural Development Research of HZAU,Wuhan 430070,China)
Abstract: CARS,as an important innovation of institutional reform of agricultural science-technology and the integration form of technological resources,is an strategic move to accelera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four modernizations in synchronization”,and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all aspects of moder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Through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statistics to relative main bodies of the system,from the responses of system recognition,daily operation,funds management,personnel assessment and evaluation and so on,the basic situ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ystem running were analyzed,and problems of the current system in aspects including as funds management,internal-external communication,work coordination,position competition,examination and evaluation,motivation,local support mechanism were cleared,accordingly some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China agriculture research system; public finance input; running condition; investigation
為深入實施科技創新驅動戰略,全面提升農業區域創新能力,強化農業競爭力,促進現代農業和城鄉統籌發展,2007年農業部、財政部共同啟動了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簡稱CARS,下同)建設[1]。CARS作為一項公共強農惠農制度選擇,是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科技資源整合形式的重要創新,也是新時期探索農業科技為現代農業建設提供有效服務的重要嘗試,更是在既定的科研管理體制和部門管理體制下,圍繞農業主導產業和優勢特色產業,聚合科-教-推、產-學-研人才,開展聯合研發與技術協同創新,提高農業科技含量,促進產業發展的有效途徑。目前關于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相關研究定性分析較多,定量研究較少。定性上,祁春節等[2]、宋雯雯等[3]、張克俊等[4]分析了體系的制度特征及問題,并給出了協同創新機制建設的建議;張鴻等[5]、伍鶯鶯等[6]主要針對體系創新團隊的建設問題進行了闡述;賴琰萍[7]則就體系建設經費管理進行了探討。定量方面,蘇小珊等[8]度量了體系制度安排創新與技術創新效率的互動關系,并認為技術創新效率提升關鍵在于優化體系制度安排;李平等[9]則利用調研數據對體系研發團隊創新績效進行了測度,并給出了改善體系創新機制的建議。已有研究明確了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協同創新作為新時期財政農業科技投入重要形式,是中國農業科技創新體系的關鍵內容,能為現代農業和新農村建設提供強大的科技支撐。但由于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是一個新事物,也是一個處于探索中的協同創新管理系統,其積極作用需進一步調查與分析。為此課題組借助于對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各崗位類別所進行的調查,通過統計量化分析的方式闡述體系運行的基本情況,以明確其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有針對性地給出完善體系運行機制的對策建議。
1 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運行現狀
為全面了解CARS運行現狀,課題組依托體系重大專項平臺,根據不同產品及地區特征,對體系運行過程中的相關主體包括首席和崗位科學家、綜合試驗站站長和依托單位相關負責人或管理人員進行了訪問、座談和小型會議交流或開展實際調研,收集了一套統計研究資料,共計2 459份。該資料共涉及33類農產品產業技術體系,遍布全國各省市區。被調查人員中,B崗位專家、A崗位專家、C崗位專家、團隊成員、依托單位管理人員、體系外科技人員、其他人員所占比重依次為0.89%、14.41%、14.84%、65.92%、1.53%、1.74%和0.68%(文中B、A、C分別對應著各產業技術體系首席科學家、崗位科學家和試驗站科學家崗位);體系依托單位及人員分布于東部地區的居多,占39.20%,中部地區比重為36.22%,西部為24.58%,另外東部地區涵蓋了調查所涉及的33個農產品產業技術體系中的28個,西部地區涵蓋了33個農產品產業技術體系中的26個,中部地區則涵蓋了所調查體系中的25個,可以看出,目前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依托單位區域分布差異并不明顯,總體上處于相對均衡態勢;至于依托單位性質,統計分析顯示,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是體系的主要依托對象,兩者合計占到了79.00%以上,依托單位還有企業、推廣機構、事業單位及其他性質的單位,比例分別為8.00%、1.20%、11.80%、0.48%。現代農業體系運行現狀分析具體情況統計描述如下。
1.1 受訪對象認可情況
據調查數據顯示,有34.80%的被調查人員對當前體系的運行現狀表示非常滿意,48.28%的被調查人員表示較滿意,表示滿意的占16.15%,僅有0.47%的被調查人員對當前體系運行的總體狀況表示不滿意或者非常不滿意。
具體而言,一方面被調查人員普遍認可體系建設對農業發展的積極作用,其中64.48%的被調查人員認為作用非常大,28.64%認為推動作用較大,6.51%認為推動作用大,僅有0.33%認為推動作用不大或者很小。分崗位類別來看,B崗位專家充分肯定了體系的建設在推動中國農業發展中所呈現出的巨大作用,其中79.31%的B崗位專家認為體系的建設對推動中國農業發展作用非常大或大,20.69%認為推動作用比較大;A崗位專家也比較認同體系的建設對推動現代農業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82.25%的A崗位專家認為作用非常大或大,17.75%認為推動作用比較大;C崗位專家接觸農業生產實際多,較能感受體系建設對推動中國農業發展的作用程度。統計調查顯示,C崗位專家較認可體系建設的積極作用,其中有76.25%被調查人員認為體系推動作用非常大或大,23.75%認為對推動農業發展具有較大作用;其他受訪對象也較認可體系建設的積極意義。此外,還得知B、A及C等崗位專家對體系作用發揮的認可程度要明顯高于體系團隊人員及體系外相關人員。
另一方面對當前體系建設對農業生產貢獻度的調查顯示,絕大多數被調查者認同體系建設對農業生產發展的貢獻作用,其中33.56%的被調查人員認為體系建設對農業生產的貢獻度很高,47.30%認為貢獻度較高,認為高的占16.61%,僅有不到3.00%的被調查人員認為貢獻度較低或很低。從區域分布差異來看,各區域就體系建設對農業生產貢獻度的觀點趨于一致,基本認為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對農業生產的貢獻度很高或較高。
從體系交流平臺的運行及管理上來看,數據顯示有96.48%的被調查者對體系交流平臺的運行及管理表示滿意,僅1.60%的被調查者表示不滿意,其中“體系交流平臺存在不對外公開,無法接受社會的輿論監督”的問題較受被調查者關注,另有1.95%的被調查者未做答。同時,不同崗位的被調查者對體系交流平臺運行及管理現狀的滿意度不盡相同,其中B崗位專家和體系外相關人員的滿意度最高,達到100%,其次是A崗位專家,滿意度高達99.70%,接下來依次是團隊成員98.16%、C崗位專家96.29%、依托單位管理人員94.29%。
1.2 體系日常運行
1)個人目標與體系目標的一致性。從整體上來看,被調查者認為個人目標與體系目標完全一致的占26.71%,基本一致的占70.09%,不確定個人目標與體系目標一致性的占2.94%,認為不一致的僅占0.22%;從被調查者的不同崗位身份來看,不同崗位的被調查者觀點趨于一致,與總體調查結果基本吻合。
2)體系間崗位專家交流。不同體系之間崗位專家的交流對活躍體系工作氣氛、完善體系文化具有重要意義。統計顯示,有60.56%的崗位專家表示不同體系之間會經常交流,另外39.44%的被調查人員則表示交流較少或不存在交流。當詢問采取何種交流方式時,獲知電話、郵件等方式采用較多。另外,隨著現代信息交流手段的不斷普及,電話和郵件成為各崗位專家交流的最主要方式,分別有82.57%和74.91%的被調查人員通過電話和郵件與其他體系崗位專家進行信息互換與溝通,僅有2.64%的崗位專家通過會議的方式開展合作交流,另還有22.45%的被調查人員通過其他方式與各體系崗位專家保持交流。從調查人員身份類型來看,由于職能分工不一,調查發現B崗位專家更傾向于采取會議交流的方式,有65.22%的B崗位專家通過會議方式與各體系崗位專家進行交流;對于A崗位專家而言,分別有79.81%、78.40%、66.67%的A崗位專家通過會議、電話及郵件三種交流方式與其他崗位專家進行交流;另外C崗位專家則較多地采用電話工具保持與各個體系崗位專家的日常交流,占到C崗位專家調查樣本總數的86.81%。
幕嵋榻渙韉鈉驕次數看,一年度內B崗位專家平均與其他體系專家交流5.30次,A崗位專家平均為4.30次,C崗位專家平均交流為3.10次,團隊成員為2.40次,呈依次下降趨勢。除會議交流外,電話和郵件成為交流的主要工具。調查顯示,B崗位專家年均交流人次最多,達到19人次;A崗位專家次之,達到14人次;C崗位專家與體系團隊成員的年均交流分別為7和6人次。
3)各產業內不同領域崗位專家交流情況。一方面調查顯示,95.11%的被調查者表示會經常與本體系內其他崗位專家進行交流,只有不到5%的被調查者表示缺乏交流或者交流不夠;另一方面從被調查者與其他領域崗位專家交流的平均人次來看,體系內各領域崗位專家平均交流人次差異較大,其中B崗位專家交流人次最多,平均達到50人次;A崗位專家次之,平均達到25人次;C崗位專家除會議交流方式外,平均交流13人次,僅為B崗位專家的26%;團隊成員平均交流9人次,不足B崗位專家的1/5。
從所采取的交流方式來看,會議、電話及郵件這三種方式已成為溝通的最主要方式。調查顯示,分別有90.49%、88.32%、83.98%的被調查者通過這三種方式開展合作交流。從交流頻次上看,B崗位專家通過會議方式與體系內部各崗位專家交流的平均次數多達21.70次;C崗位專家和A崗位專家分別有8.70次、8.60次,團隊成員則只有4.40次。
4)不同崗位類型的被調查人員融入體系程度。從各體系任務占用被調查者工作時間角度來看,69.57%的B崗位專家花了80%以上的時間用于體系工作;其次是A崗位專家,有65.59%的A崗位專家花了80%以上的時間在體系工作上;第三是C崗位專家,有63.72%的C崗位專家花80%以上的時間在體系工作;團隊成員最少,只有41.66%的成員能保證80%以上的時間用于體系工作。
當問及各崗位專家融入體系團隊的程度時,調查顯示各崗位專家總體上有71.45%表示已經完全融入到體系的工作中,另有28.19%反映正在慢慢融入,僅有0.36%表示還未融入。從不同崗位類型來看,各崗位專家融入體系工作均呈較好態勢,其中B崗位專家樣本表示已完全融入到體系的各項工作過程中,幾乎所有的A崗位專家已經完全融入或者正在慢慢融入體系工作中,另外團隊成員也僅有0.54%表示未融入到體系工作。
從區域差異來看,中部地區被調查對象融入程度最高,有75.71%的被調查人員表示已經完全融入到體系工作中,其余的24.29%也正在慢慢融入體系工作;東部地區次之,完全融入體系工作的占到70.59%,有29.30%的人員表示正慢慢融入,僅有0.11%尚未融入;西部地區人員的融入程度較差,尚有32.79%的被調查對象表示未完全融入體系工作。
總體來看,一方面各崗位專家融入本產業技術體系工作和團體環境的程度與其用于體系工作的時間有一定的正向關系;另一方面,各崗位專家融入體系工作過程和團體環境的程度區域差異不大,融入程度基本上是中部地區的受調查者最好,東部次之,西部略落后于東部。
1.3 體系的經費管理
1)經費滿足實際工作需要程度。總體上看,目前經費情況尚不符合各崗位專家的實際需求。調查顯示,認為經費能夠完全滿足實際工作需要的被調查者僅占7.73%,另外27.06%的被調查者認為體系經費能夠滿足工作需要,而41.86%認為經費僅能夠基本滿足工作需要,另有23.35%認為不能滿足工作需要。從不同崗位類型來看,大部分崗位專家認為體系經費能夠滿足或者基本滿足工作需要,但也有一部分崗位專家認為體系經費不能滿足工作需要,其中以C崗位專家表現最為明顯,有39.39%的C崗位專家表示體系經費不能滿足其工作需要;B崗位專家次之,有21.74%的B崗位專家表示體系經費不能滿足實際工作需要;而僅有7.85%的A崗位專家認為經費不足以保證工作順利開展。
2)經費支出及合規性。調查顯示,高達83.26%的崗位專家經費用于體系相關工作的比重達到95%~100%,僅有不到1%的人員其經費用于體系工作的比重低于60%。從不同崗位類型上看,有91.30%的B崗位專家經費用于體系工作的比重高達95%~100%,有88.96%的A崗位專家經費用于體系工作的比重達到95%~100%,此外84.98%的C崗位專家經費用于體系工作的比重達到95%~100%。在費用支出合規性方面,調查顯示B崗位專家經費支出的合規性最高,95.65%的B崗位專家經費支出合規性在85%以上,這其中又有73.91%的B崗位專家經費支出合規性在95%~100%,21.74%的B崗位專家的經費支出合規性在85%~95%,僅有不到5%的B崗位專家的經費支出合規性在75%以下;C崗位專家的經費支出合規性次之,94.03%的C崗位專家的經費支出合規性在85%以上,這其中位于95%~100%區間的占60.00%,而經費支出合規性在85%~95%區間的占34.03%;A崗位專家經費支出合規性在95%~100%之間的占56.30%,在85%~95%之間的占38.42%,僅有5.28%的A崗位專家經費支出合規性在85%以下。
3)經費管理滿意度。從總體上看,目前絕大多數崗位專家對體系經費的管理非常滿意或基本滿意,僅有不到6%的崗位專家表示不甚滿意。就不同崗位類型的專家來說,他們對體系經費管理現狀的態度基本一致,有19%左右的被調查人員對當前經費管理現狀表示非常滿意,有74%左右的被調查人員表示對當前經費管理現狀基本滿意,僅有6%左右表示不滿意,其中B崗位專家表示不滿意的比重最高,達到8.70%,A崗位專家次之,為6.38%,C崗位專家表示不滿意的比重較小,僅為5.34%。
1.4 體系人員的考核及評價
1)考核標準。體系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基礎性工作、論文專利等技術成果及人才培養、技術培訓與推廣、日志數量、經費使用情況等內容執行的情況。總體上看,在所有考核內容中,有53.80%的被調查人員對基礎性工作這一考核標準最為認可,有27.91%的被調查人員最為認可技術培訓與推廣這一考核標準,另外認同論文專利等技術成果考核標準的樣本占到了10.93%,而將日志數量與經費使用情況作為考核標準的認可率最低。
從不同的崗位類型來看,各崗位專家對考核標準的認識不盡相同。有42.86%的B崗位專家最為認可基礎性工作這一考核標準,23.81%最為認可論文專利等科技成果這一考核標準,另有23.81%的B崗位專家表示認可其他的考核標準;有56.60%的A崗位專家最為認可基礎性工作考核標準,17.30%最為認可論文專利等科技成果這一考核標準,13.84%最為認可技術培訓與推廣這一考核標準,另有10.38%的A崗位專家提出了其他的考核標準,A崗位專家對其他考核標準的認可率較低;C崗位專家由于更多地接|農業生產第一線,因此基礎性工作、技術培訓與推廣是其最為認可的考核標準,認可率分別達到53.09%、32.13%,而其他考核標準的認可率均較低;團隊成員對基礎性工作這一考核標準最為認可,認可率達到53.80%,其次是技術培訓與推廣考核標準,認可率達到29.79%,第三是論文專利等科技成果,認可率達到11.26%,其他考核標準的認可率較低。由此看來,各崗位專家所傾向的考核標準不盡一致,但均對基礎性工作這一考核標準有較高的認可度。
至于各個標準在工作考核中所占的比例,調查顯示:考核標準應以基礎工作、論文專利等技術成果、技術培訓與推廣三大標準為主,其所占比重分別為25%、16%、21%,其余考核標準所占比重依次是人才培養13%、經費使用情況11%、日志數量9%,其他僅占5%。從被調查者的崗位類型來看,各崗位專家的觀點與總體上的情況基本趨于一致,各崗位專家(除體系外科技人員)認為基礎工作、論文專利等技術成果、技術培訓與推廣所占比重最多,其余次之。
2)考評方式。調查@示,當前體系實行B崗位專家、執委會和體系成員打分結合的方式對體系成員進行考評較為合理。從總體來看,這一考評方式得到了96.30%的被調查人員的認同,僅有3.70%的被調查人員表示不認同。從不同崗位類型來看,各崗位專家對該考評方式的認同較為一致,表示認同這一考評方式的均在95%以上水平。而當問及B崗位專家、執委會、體系成員打分結合的考評方式中各成員所應占有的比例時,各被調查者給出的意見也基本趨于一致,總體上看B崗位專家、執委會、體系成員打分趨于32∶34∶34的比例構成。
3)考評結果通報方式。目前體系對各崗位專家工作考評結果的通報方式主要采取分等定級制、單一排名制、定性判斷制三種。調查顯示54.05%的被調查人員認為采取分等定級制較好,18.68%認為采取單一排名制較好,27.27%認為采取定性判斷較好。從崗位類型來看,有43.48%的B崗位專家認為采取分等定級制通報方式較好,43.48%認為采取單一排名制的通報方式較好,13.04%認為采取定性判斷制的通報方式較好;有49.71%的A崗位專家贊成采用分等定級制通報方式,14.16%贊成采取單一排名制的通報方式,36.13%認為采取定性判斷制較好;有51.31%的C崗位專家認為采取分等定級制通報方式較好,16.17%認為采取單一排名制的通報方式較好,33.83%認為采取定性判斷制的通報方式較好;此外,55.01%的團隊成員認為采取分等定級制比較好,19.99%認為采取單一排名制比較好,25%認為采取定性判斷制較好。
4)退出機制。調查顯示,有90.93%的被調查人員認同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不認同的僅占9.03%。而從不同崗位專家角度上看,各崗位專家的觀點也基本一致,各崗位專家類型均有90%以上的成員贊同建立退出機制,僅有少數人不予認同。就退出機制中某一條款征求受訪者意見時,如對拿了資助經費但卻沒有完成相應任務的專家和站長的處理方式,總體上看, 40.69%的被調查人員認為應直接解聘,58.21%認為應黃牌警告、查看一年,0.87%的被調查人員認為可繼續留任,0.23%的被調查者認為無所謂。
2 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經費管理機制不夠健全。一方面,體系經費尚不能完全滿足體系人員實際工作的需要,調查顯示近40%的C崗位專家反映其存在體系經費不能滿足實際工作需要的情況,另有21.74%的B崗位專家反映了這一問題;另一方面,在當前經費管理機制上也存在諸多問題,如經費劃撥不及時、經費使用不規范、項目經費支出比例不合理、正常開支難于報銷、單位財務制度與國家制度存在偏差等,經費管理機制的不健全給體系工作的正常開展帶來了較大挑戰。
2)產業領域內外交流氛圍尚需營造。目前濃郁的體系內外交流氛圍尚未形成,在體系之間有近40%的被調查人員與其他體系的崗位專家之間交流較少甚至不存在交流,交流頻次更是自B崗位專家崗位依次遞減,不同體系間崗位專家通過會議平均交流次數僅為3.8次,除會議方式外,不同體系間崗位專家人均交流不足12人次;在體系內部,目前各崗位專家交流情況也不甚理想,通過會議方式各領域崗位專家人均交流僅為11次,除會議方式外,人均交流次數不足25次。另外,當前體系交流平臺還存在信息封閉、交流面窄、對外體系開放不夠、平臺網速較慢、容易斷網等問題。
3)各關聯主體間工作協調度有待優化。當前體系內各關聯主體之間還缺乏嚴格意義上的制度和機制上的聯系,再加之協調主體的缺位,直接導致了體系各關聯主體之間工作協調程度不夠緊密,缺乏有效溝通,另外體系成員對試驗站與推廣示范縣之間的關系認識不明確,缺乏有效的協調,因此在現有管理制度下,體系無法開展先進產業技術的大范圍的集中示范。此外崗位設置和試驗站分布與地區實際需求不相符也是體系運行當中要著力解決的一個難點。
4)體系崗位競爭機制尚不健全。體系崗位競爭機制的建立有利于激發在崗專家從事體系工作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并對專家職能行為實現一定激勵與約束。然而當前體系的崗位競爭機制尚不健全,存在類似于“鐵飯碗”的上崗制度,體系內外部缺乏有效競爭,這導致各體系存在部分專家和C崗位專家拿了體系資助經費,卻沒有完成相應崗位任務,這種狀況削弱了部分體系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給體系長遠有序運行帶來了消極影響。
5)體系考核與評價體系有待完善??己伺c評價體系是對在崗專家及C崗位專家等相關體系工作人員年度工作的考評及認可,這是體系運行的關鍵一環,應該引起足夠注意。但是目前,體系考核及評價體系并不太令人滿意,一方面當前體系考核實行B崗位專家、執委會和體系成員打分結合的方式,考核結果采用單一排名制方式進行通報,然而調查結果顯示,被調查人員更傾向于采取分等定級制通報方式,由此該通報方式的合理性需重新進行評估;另一方面,體系的考核標準與體系成員依托單位的考核標準存在著差異,兩者在銜接上還存在一系列問題,這給體系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帶來了一定負面影響,如何做好考核機制的銜接工作已是刻不容緩。
6)體系團隊成員工作積極性稍顯不夠。當前團隊成員與體系內外相關領域專家交流溝通仍顯不夠,一方面團隊成員在與其他體系成員通過會議交流的頻次及除會議方式以外交流人次上均是各崗位類型中最低的,另一方面與產業內部專家交流的頻次及人次也是各崗位類型中最低的。另外,從團隊成員融入體系工作和團體環境的程度來看,團隊成員融入體系的程度也是各崗位類型中較低的,而從團隊成員投入體系的工作時間比重來看,團隊成員投入體系工作的時間也是各崗位類型中最少的。由此來看,當前體系團隊成員對體系工作仍缺乏熱情,積極性不夠。
3 討論與建議
1)進一步完善部際協商機制,優化資源配置結構。首先,建議由財政部、農業部、科技部等部門組成部際聯席會議,切實加強對CARS運行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對體系運行各方面工作開展平等協商;其次,依托部際協商加強對資源的整合及項目經費監管;最后,完善創新資源配置信息定期交流的制度,避免條塊分割、重復立項、資源分散的不利局面。
2)構建和諧的體系文化,擴大體系的影響范圍。一是建立并完善體系誠信的量化管理制度,采取多維評價指標對體系成員進行綜合評價。二是繼續推進信息交流平臺建設,實現信息資源的共享,增加團隊認同。三是做好體系任務開展中的風險管理工作。四是做好信息的標示工作,加強體系的對外宣傳,增加公眾對體系工作的認可。
3)加強項目資金支持和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一方面首先要加強經費與體系任務的銜接,如延長經費使用年限、及時劃撥經費,減少中間環節等;其次要適當調整項目經費支出比例構成,建議增加基礎設施建設、勞務費、會議費和設備購置費在項目總額中的比重;再次要有步驟提高經費使用的靈活度。另一方面,在經費使用上,嚴格遵照體系規定指定資金用途和規范管理,確保??顚S茫⒍ㄆ谙蛏鐣断嚓P財務信息。
4)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提升農業創新效率和水平。在具體實踐中,首先應該明確體系運行所形成的知識產權等歸國家所有,而建設依托單位可以在國家授權下決定實施和許可他人實施或者轉讓獲益。其次,基于體系建設的公益性,體系運行中所形成的實驗數、科技資源及產業技術經濟信息,在不的前提下,經審核同意可以面向社會公眾進行。再次,體系運行中所形成的論文、專著等文字作品在發表和出版時應標注體系專項資助字樣。最后還要對體系運行過程中的檔案管理工作加以重視。
5)強化崗位責任,健全人員評價及激勵機制。首先在體系人員的進出上要引入競爭機制,努力塑造一支團結的隊伍。其次建立健全激勵制度,嚴格項目考核制度,促進體系團隊的穩定和水平提高。再次對體系成員的考核要立足長遠、注重實效、采取多元化的考評體系。此外還要確保相對穩定的團隊以及明確的合同任務和嚴格的崗位任務考核,保條件、保待遇,徹底解決科研團隊后顧之憂。
6)加強與地方主管部門的聯系和溝通,促進地方產業發展。首先協調好行政主管部門與產業技術體系的關系,明確體系的社會地位;其次增強與相關政府部門的聯系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再次以政府為紐帶和橋梁,加大與當地合作經濟組織以及農民的溝通力度,通過示范作用帶動當地農業產業發展;另外,建議各級地方政府及相關農業主管部門聘請崗位專家為“農業科技顧問”,開展本地區產業技術服務;最后,要發揮政府部門在資金、政策、技術、人力、信息上的優勢,加快建成地方性農產品產業技術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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