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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技術論文精品(七篇)

時間:2022-12-28 02:02:3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刑事技術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刑事技術論文

篇(1)

(一)根據氣味特征進行人身的同一認定氣味是人身上揮發的一種味道,因為人的體質和飲食習慣的不同,每個人身上散發出的氣味是不同的,利用人體的氣味是人身同一認定的主要方式之一。

(二)根據手印和指紋進行人身的同一認定手印和指紋進行人身的同一認定已經廣泛的運用在刑事案件偵查中,而且在科技發達的今天,通過指紋的人身同一認定已經相當成熟。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很難在犯罪地點不留下任何線索,所以在大部分犯罪現場經常會有犯罪人遺留下來的手印和指紋,這就要偵查人員在現場勘查時進行仔細地勘查。世界沒有兩片相同的葉子,同樣,世界上也沒有兩只相同的手,每個人的手都是不一樣的。首先,每個人的手的外形都是不一樣的,有的人的手上有缺陷,有的人的手粗壯,有的人的手很纖細等等,通過對手的外形判斷,能夠進行人身認定。其次,每個人的掌紋和指紋也是不一樣的,通過對掌紋和指紋的提取進行鑒定,能夠對人進行統一認定。

二、昆蟲學在刑事科學技術中的應用

在殺人案件偵查中,昆蟲對尸體的作用是判斷死亡時間的重要標準之一。在人死亡之后,尸體會發生一系列的變化,首先是肌肉松弛、出現尸斑等一系列反應之后,尸體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昆蟲。尸體上常見的昆蟲有5目67科之多,尸體上的昆蟲不僅僅是蠶食尸體,而且還能帶入更多微生物進入尸體內,這在有很大創口的尸體上表現的尤為嚴重。蠅類是尸體上最為常見的昆蟲,通過對蠅類在尸體上的繁殖程度可以判斷人的死亡時間。比如,在常溫下,卵期的發育時間是1-2天,蠅類幼蟲可分為三個成長期,一般要6-10天。當然,不同種類的蒼蠅的發育情況也不一樣,不能一概而論。而且在判斷尸體死亡時間,要根據周圍的環境、溫度、濕度等情況判斷,不然的話,盲目判斷就會存在偏差,給偵查案件來帶困惱。對于一些死亡時間很長才發現的尸體,用昆蟲來判斷死亡時間更顯得重要。因為尸體在死亡超過3天,法醫很難通過普通的病理學知識來判斷準確的死亡時間。而通過昆蟲的繁殖等情況卻可以判斷超過一個月,甚至幾個月的尸體的死亡時間。所以,昆蟲學的發展給刑事案件偵查提供了更加科學可靠的依據。

三、分析技術在刑事科學技術中的應用

物證是證據學里面的最重要的證據之一,在中國封建社會就講究在人證物證俱全的情況下才能定罪。而現代化學、物理學、儀器分析技術的出現,更是廣泛引用在物證的檢驗鑒定上。

(一)在司法化學里面,運用薄層分析,紫外光譜等分析儀器,可以檢驗各種成為的化學物質,為提取有機物質提供了方便。

(二)物理和化學在刑事技術上也廣泛應用,例如提取指紋的方法——硝酸銀法,就是利用硝酸銀與潛伏在指紋中的氨化鈉發生反應,從而讓指紋顯現的更加清晰。

(三)儀器分析法對科學技術的要求很高,現在很多勘查車上都配備了很多分析儀器,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充分體現了現代科學技術運用到刑事案件偵查中。

四、高新科學技術在刑事技術中的應用

(一)DNA指紋技術對人身的同一認定自上世紀末發現可以檢驗DNA以來,DNA檢驗指紋的技術不僅已經廣泛的應用在刑事案件偵查,而且范圍不斷擴大,現在DNA檢驗技術已經具有了很大的權威性。DNA檢驗的范圍非常廣泛,比如通過DNA我們可以檢驗人體的唾液、頭發、精斑、尿液等,然后通過檢驗的結果進行人身的同一認定。不僅如此,DNA檢驗還具有非常大的可靠性,其檢驗的出錯率非常低,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計。現在DNA已經廣泛的應用在偵查案件中了,這對偵查犯罪案件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而且DNA檢測的出現,還對犯罪分子起到了威懾作用。因為在案件中,犯罪現場都留有犯罪分子的DNA,而案件中累犯很多,很多犯都是多次作案,這在減少犯罪起到了很大的威懾作用。

(二)自動化技術在刑事技術中的應用隨著近年來我國的經濟迅速發展,未來產業自動化已經不僅僅是節約勞動資源,降低成本這樣的簡單了。“科技創安”是我國建設新型警察隊伍的重要要求,在最大限度預防犯罪活動的情況下,警力資源也越來越緊張,警察隊伍的壓力也越來越大,利用先進的自動化科學技術來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已經成為了當前的不二之選。

(三)納米技術在刑事科學技術中的應用納米是一種長度單位,納米技術在我們的科技領域起到了指導作用,曾經有人大膽預言,未來很多高端的科學技術都要需要依靠納米技術來革新和發展,具有很廣闊的發展前景。納米技術的發展給科學發展帶來很多便利,納米技術的發展方向是把各種儀器設備小型化,在歐美很多發達國家已經開始讓納米技術為科學技術服務,比如用納米技術生產抗菌、抗水等儀器。然后又通過納米技術制造出小型儀器,把這種儀器設備利用在證據的檢驗上,不僅使得在偵查案件中攜帶方便,而且有很大的靈敏性,便于偵查人員的操作,從而減少了人力物力,提高了偵查效率。

五、結語

篇(2)

公安類高職院校大學生實施素質教育的目標是:良好的政治素質、身心素質、文化素質和業務技能素質。同時,還必須加強警察的基本禮儀、公關意識、溝通技巧等的知識儲備。一個合格的人民警察必須具有高度的政治敏銳性、健壯的體魄、廣博的基礎知識、良好的文化素質、高超的技能和智慧。警校學生當角色轉變為任職民警時,其素質要求經歷實戰考驗。公安教育抓住畢業論文指導環節,把學生從警素質培養推向深入,使學生的實戰能力進一步提升。近年來,警犬技術專業畢業生在選擇就業的過程中,不少同學放棄所學專業改行從事其他警種工作。這反應出我們對學生職業忠誠教育的尷尬。警犬技術隊伍中不穩定的隱患勢必造成未來警犬技術專業人才短缺、無法滿足公安工作需求。論文“論警犬技術專業學生職業忠誠度的培養及提升”就直指這一問題。公安理科專業學生較易忽視法律等相關課程的學習。有些學生認為能運用警犬技術偵察破案就是一名合格的警犬訓導員。論文“警犬侵權的法律問題淺析”通過培養學生的法律敏感意識,促使知識內化能力增強,提升學生的從警素質。論文“關于犬福利問題的法律研究”更是從法律意識、社會意識兩個層面加強學生的身心素質與文化素質的培養,賦予學生創造性。

二、契合專業技術、解答實戰問題

隨著社會治安形勢的變化,公安業務工作時刻變化著。新情況、新需求、新知識、新經驗等層出不窮。論文作者應契合所學專業技術、圍繞公安工作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創造性地提出新的課題并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我國警犬使用范圍比較廣泛,在刑事偵察、禁毒緝私、安檢防爆等方面都有經過專門訓練的警犬投入使用。隨著犯罪現場條件的不斷復雜化,客觀上給警犬使用帶來諸多限定,特別是警犬現場延時性鑒別、追蹤,增加了一定的難度,致使出現了個別地區警犬技術消弱甚至消亡的情況。而時至今日,我國警犬鑒別技術取得的結論仍舊未被法庭接受為直接證據的事實也極大弱化了公安實戰中警犬技術應有的特色優勢。警犬技術裝備配發、警犬的社會化訓、養等新工作思路與模式的提出使基層警犬技術工作面臨機遇與挑戰。警犬技術專業的學生就應圍繞這些問題開展警犬技術“不可替代”的使用研究,解決警犬技術工作運行機制、警犬使用領域、訓練科目與方法、使用程序等一系列問題。例如論文“我國警犬作為裝備配發范圍的探討”、“警犬裝備配發使用模式探析”、“警犬裝備配發到公安基層派出所應用效果的調查研究”“、警犬繁育的社會化工作模式初探”“、警犬在新型查獲中的應用”、“警犬在硬水泥路面的追蹤能力研究”、“警犬在城市地鐵警務活動中的調查”、“淺談警犬識別氣味的科學性及程序”、“警犬氣味鑒定作為法定證據的探討”、“新時期警犬技術在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中的應用初探”、“治安犬戴口籠進行撲咬訓練的方法研究”等。

三、夯實理論基礎、滿足實戰需求

公安基礎理論是一門具有政治性、科學性、專業性和實踐性的基礎學術理論。它研究公安體系和公安對象、公安關系、公安工作及公安發展。作為預備警官有責任聯系實際、加強公安基礎理論研究,用實戰去檢驗與夯實理論的正確性、系統性、全面性、時代性。警犬學是一門新興的綜合性應用科學。它融合諸多學科,基礎理論涵蓋廣泛領域,如犬的解剖生理、警犬繁育、警犬的疾病防治、警犬的飼養、犬的行為學、器械制造技術、信息科技、刑事偵查和安全防范中的警犬使用、氣味識別技術等。其中警犬使用基礎理論引領警犬學的發展。例如,警犬使用中人犬結合理論主張在警務活動中以人為主導、以犬為主體,人、犬結合使用,論文“試論訓導員的行為對犬的影響”、“訓導員氣質類型測定與犬神經類型匹配的研究”、“淺析警犬訓導員的心理對氣味鑒別犬的影響”等從人和動物心理學、行為學角度佐證人犬結合理論的科學性并促使該理論的系統化發展。又如,刑偵用犬一直是我國現代警犬技術工作發展的主線,但隨著DNA、視頻等刑事技術以及技偵工作的發展,極大地壓縮了傳統的現場跡線追蹤和氣味鑒別等刑偵犬主要功能項目的發展空間。論文“利用箱式氣味識別裝置培養犬搜索血衣能力的研究”、“血跡搜索犬訓練的研究”通過刑偵用犬在直接間接鎖定犯罪嫌疑人、物證甄別性搜尋等方面研究檢驗了警犬氣味鑒別、搜索基礎理論的正確性,并通過血跡氣味的嗅認使刑偵用犬使用理論更加全面,粉碎刑偵用犬沒有需求等對刑偵用犬使用理論的質疑,解決符合實戰要求的刑偵犬極度缺乏問題。再如警犬誘導訓練的理論基礎是創建在游戲中自發的神經聯系與多種強化手段結合的條件反射,以達到本能欲望到訓練科目的轉換。論文“誘導與機械刺激對羅杜雜交犬基礎能力形成的影響”、“誘導混合氣味跡線對追蹤訓練效果的影響”、“誘導因素對鑒別準確性的影響”分別從不同的角度豐富了警犬誘導訓練理論。

四、結語

篇(3)

隨著市場經濟體系在我國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法人和社會個人的風意識也逐步加強,他們的對注冊會計師的服務有了更深的認識。如何避免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不僅關系到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也會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秩序。

一、加強對注冊會計師民1.‘責任的研究。西方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民事責任是注冊會計師承擔責任中最常見的形式,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形式,但較少見。一件成立的刑事訴訟案件對注冊會計師來說,不僅要承擔辯護費、罰金和服刑。由此引起的民事責任,常常也會導致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破產,后果相當嚴重。我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這三種責任之間并行不悖,不能相互代替,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可由國家行豉機關(主要指財豉部門)與司法部門主動追究,而民事責任則要由受害方提起民事訴訟,國家機關不能依職權主動介入。目前。我國頒布的不少重要的經濟法律法規,如‘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刑法>、(證券法>中,都有專門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責任的條款。但其中涉及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較多,關于民事責任的條款則較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環境的不斷改交,在對會計信息的不同認識而產生的法律沖突中,有關民事糾紛的問題最多。可是,這方面的規定恰恰最不完善,也是最為缺乏的。即使剛剛施行不久的‘證券法>也只簡單地提及了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責任人應承擔賠償的民事責任,至于什么是虛假會計信息,如何認定虛假會計信息,如何處理虛假會計信息中的民事責任,幾乎沒有涉及,這就給具體的司法判決帶來了很大的不確立性。因此,民事責任研究是我國民間審計法律責任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加強對獨立審計準則的研究。并確立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審計準則是規范民聞審計服務手段和技術方法的質量標準在西方注冊會計行業的發展過程中,它逐漸成為法庭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然而,我國的司法人員在審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案件時,主要還是依據一般的法律,對審計準則考慮較少。實際上,我國獨立審計準則是由國家財政部的,具有相當高的權威性和官方效力。如果注冊會計師沒按獨立審計準則要求去做,出具了虛假的審計報告,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注冊會計師嚴格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僅僅因為審計結論在客觀上與實際不符,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并不是一種擔保,現有的專業標準只不過是在考慮成本效益的基礎上制定出的一種較為科學、合理的程序,并非絕對保證。對于那些內外勾結、精心偽造的舞弊,注冊會計師是無能為力的。因此,獨立審計準則應該成為我國司法界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最重要的依據。審計職業界應緊跟形勢,不斷修改和完善獨立審計準則,以保證審計準則的有效性和科學性,使其成為法院裁判的根本依據,從而掌握訴訟中的主動權。

三、成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專家鑒定委員會。目前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政處罰的裁定和實踐權歸屬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省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會處理日常工作),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的裁定和實踐權歸屬于人民法院。隨著市場經濟向法制化方向的發展,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將成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無疑將成為最終的裁判機構。但當涉及的案件專業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高時,法院將難以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界定。例如,已認定一項會計信息是虛假的,但如何來界定這項會計信忠的產生是故意的還是過失,在對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人員量刑時,是非常重要的,前者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要承擔刑事責任,而后者依據過失的大小確立不同的民事責任。這印使對專業人士有時也是難以確認的。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應成立專家鑒定委員會,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權威機構,該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應同法醫鑒定等司法鑒定一樣,成為庭審的有力證據。在西方,司法機關在判決注冊會計師訴訟案件時,也常常主動參考行業自律機構的意見,作為法律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

篇(4)

關鍵詞:網絡;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

中圖分類號:DF6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4-0107-02

科技的發展也導致了新型經濟犯罪的發生,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網絡技術不斷進步,網絡環境下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日益增多,嚴重侵害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影響了網絡環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懲治的不力是導致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屢屢發生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刑事法未能有效的發揮其保障法的功能,未能有效遏制犯罪分子對網絡知識產權的侵害。

一、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含義與構成特征

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是指以互聯網為工具而實施的嚴重危害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如果某項知識產權的載體僅僅存在于網絡上,則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也包括以承載知識產權的網絡為攻擊目標的犯罪活動。從廣義上講,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既是工具犯又是對象犯,但更主要的是工具犯,在形式上屬于傳統犯罪的網絡化。

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因其調整的范圍有所不同,具有區別于傳統侵犯知識產權罪的構成特征[1]:

1.客體特征。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一方面侵犯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侵犯了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市場經濟秩序。除此以外,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還侵犯了國家對網絡的正常管理秩序。網絡的發展要求國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規范網絡活動,進而保護數據,便于人們進行正常的信息交流,以保障正常的經濟秩序。國家通過制定有關網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形成對網絡活動的管理制度,違反這些規定必然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在網絡上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破壞了國家對網絡的正常管理秩序。

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犯罪對象是與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他人依法所享有的知識產權有關的科學技術及其他知識成果。

2.客觀方面特征。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權利人許可,通過互聯網侵犯其知識產權且情節嚴重的行為。除了經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或法律另有規定之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或使用該知識產權權利,行為人未經權利人許可,在互聯網上非法使用其權利的,如果行為的危害性具有嚴重性,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與傳統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都不是行為犯,而是結果犯或情節犯。與非網絡環境下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相比,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的行為因其侵權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致使其產生的社會危害性要大得多,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具體掌握網絡環境下“情節嚴重”的標準,應當參照有法律解釋權的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具有適用法律解釋權的國家司法機關所作出的解釋或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審判中的實踐進行具體分析處理。

3.主體特征。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其中單位包括網絡服務商,這是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與傳統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又一不同之處。

4.主觀方面特征。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的犯罪多數是由故意構成,只有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可以由過失構成。對故意犯罪而言,盡管不能排除網絡上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貪利型目的,但與傳統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不同的是,許多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都不具有直接的營利目的。因此,“以營利為目的”不能成為該種犯罪的必要要件。

二、中國網絡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的缺陷

目前網絡知識產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特殊形式, 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承認和保護。中國現行的網絡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手段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和不足, 體現在目前中國網絡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立法模式存在著一定的弊端。我們應重視和完善中國網絡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立法,以適應當前打擊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需要。

中國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立法采取的是集中型的立法模式,在這種立法模式下,維護法律的長期穩定性是必然的選擇。但知識經濟時代的重要特征就是世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相對僵化的立法模式對新情況的反映能力不足,容易造成保護知識產權的刑事法律滯后于社會生活的變遷。

技術進步歷來就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為作品創作、傳播提供了更有利的工具,另一方面也為未經授權侵犯作者權利的復制和傳播帶來了便利。因而,知識產權的刑事法律保護在給科技發展提供主要動力和堅強保護的同時,也必然不斷地面臨新技術帶來的挑戰。尤其是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信息傳播市場的全球自由化更是使得知識產權刑事保護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例如,域名的刑事法律保護、網絡環境中著作權的刑事法律保護、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犯罪刑事管轄權的確定以及刑事證據的取得等等。所以,應審時度勢地對知識產權立法進行及時修改、完善。德國、法國等國結合刑法典和知識產權法規對知識產權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的結合型模式,在維護刑法典的權威性與穩定性的同時,能夠兼顧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對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修訂與補充,從而合理地組織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反應,無疑更能適應網絡時代對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的要求[2]。

三、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立法模式

1.附隨型立法模式及其完善。在互聯網迅猛發展的形勢下,現行刑法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條款中的某些規定逐漸顯現出不合時宜和無能為力,刑法典的更新速度落后于技術進步的速度,不利于對網絡知識產權的切實保護。

為此應當在考慮刑法典穩定性的同時,使涉及網絡知識產權的刑事法律規定適應社會變遷的步伐,重視采用特別刑法的形式規范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可以借鑒德、法等國結合刑法典和知識產權法規對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的結合型模式,這樣在維護刑法典的權威性與穩定性的同時,又兼顧了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新情況、新問題,能夠及時對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修訂與補充,適應網絡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的要求。

在目前的立法實踐中,中國網絡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模式應在堅持刑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除在刑法典中以空白罪狀、簡單罪狀的方式集中規定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罪以外,還可以通過對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單行網絡知識產權法規中與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罪有關的附屬刑法規范的修訂,充分發揮附屬刑法的作用,提高網絡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的創新性和及時性[3]。

不過我們也應看到,附隨型立法模式雖然能夠起到提示的作用,但這種附隨型的刑法規范是以刑法規定為前提和基礎的,一旦刑法本身沒有相應的條款,那么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則的制約,附隨型的刑法規范就會被束之高閣,無法具體適用[4]。

因此,采用附隨型立法模式必須注意刑法典與各附隨立法的銜接,由刑法典統一對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罪狀及法定刑作出規定,而由附屬刑法規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即對于需要作為犯罪處理的,則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結合模式的長處是,既顧及了刑法典集中統一規定的優點,又考慮到了侵犯知識產權罪是法定犯的特點,避免了單一立法模式的不足。當然,必須說明的是,中國有關行政法規和經濟法規中,通常沒有如國外法律中有罪狀及法定刑的規定,雖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刑法規范,但仍然應看做一種立法形式。因為刑法所有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罪實際上均必須以違反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為前提,這是由法定犯原理所決定的。就此而言,對侵犯知識產權罪等法定犯不可能僅有刑法規定,而沒有行政法的相應規定,否則也就不成其為法定犯了。

2.專門性立法模式的可能性。在不突破現有刑法語言含義的范圍之內,部分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是可以在現行的刑法框架內被懲治的。但是,時代在不斷的發展,新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形態、尤其是網絡犯罪形態還在不斷的涌現,刑法注定面臨著需要不斷完善的過程,否則便無法有效地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也無助于刑法正義理念的實現。

針對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中國并沒有一部專門的刑事法律予以規定, 目前的立法形式由于沒有考慮到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特殊性,并不能對網絡知識產權給予充分的保護。在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中觸及到了網絡知識產權,但也只有一款提到了網絡知識產權,這對于遏制日益猖獗的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無疑是力不從心的。

雖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集中立法模式有利于充分揭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性特征,便于綜合比較分析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之間的區別與聯系,從而實現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罪刑設置的系統化,增強刑法的威懾力,但是對網絡知識產權個性的忽視可能會導致對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放縱,實踐中網絡知識產權的新領域如域名、網絡著作權的刑事法律保護等新情況、新問題在現行的刑罰框架內并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解決[5]。

為此,有必要考慮網絡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形式的改革,在時機成熟時,制定專門規范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特別刑法,以加強對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參考文獻:

[1]陶月娥.論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J].遼寧警專學報,2005,(6):50.

[2]田宏杰.論中國知識產權的刑事法律保護[J].中國法學,2003,(2):147.

[3]管瑞哲.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研究[D].華東政法學院碩士論文,2007,(4):31.

篇(5)

    論文關鍵詞 商業秘密 刑事保護 刑法 司法

    一、引論

    商業秘密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產物。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逐步繁榮,我國遇到的商業秘密糾紛也越來越多,同時由于加入WTO后來自世界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壓力,我國開始對商業秘密加大保護。

    按照侵犯商業秘密所承擔的責任來看,可以將我國對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分為民事保護、刑事保護和行政保護三大方面。其中刑事處罰,是法律制裁中最嚴厲的責任承擔方式。我國對商業秘密的刑事保護經歷了從無到有、保護力度從弱到強的發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商業秘密罪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問題,亟待解決。本文從我國商業秘密的刑事保護方面的問題展開探討,希望能夠為商業秘密罪的完善提供一定的依據。

    二、從立法現狀看我國商業秘密的刑事保護

    (一)商業秘密罪的特征及分類商業秘密罪具體規定于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從該條款可以看出我國刑法規定的商業秘密體現為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基本特征包括四個方面:首先,作為商業秘密,應不為公眾所知悉,即具有秘密性,其次,作為商業秘密的信息應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即具有經濟性;第三,作為商業秘密的信息應具有實用性,是能夠實際操作解決生產經營中的現實問題的信息;最后,作為商業秘密的信息還應是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權利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保密的意愿,并采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這四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個,都無法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豍.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可以將商業秘密罪分為三種類型:

    首先,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行為主體相同,前者強調非法獲取,后者強調非法使用,可以將第(二)項認為是第(一)項的補充,因而兩項合并為第一種類型。這一類型的特點是:商業秘密的來源具有非正當性,俗稱商業間諜行為,這種行為由于其獲取商業秘密手段的非正當性而被認為是最嚴重的一種侵權行為。世界各國也多將此種類型的行為以商業間諜罪等罪名納入刑法保護范圍。

    第二種類型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內容,也可以稱為泄露商業秘密的行為。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強調的是行為人和權利人之間存在合同上的保密約定,行為人違反了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在傳統上,這種存在于平等主體之間的違約行為屬于典型的私法調整的范圍;在當今世界范圍內,各國普遍采用的均是民事保護方式,極少見到將其納入刑法保護范圍。因此無論在歷史范圍內、還是在世界范圍內來看,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對泄露商業秘密的行為的規定都較為嚴苛豎.第三種類型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一般也被認為商業秘密的間接侵權行為。其特征是行為人不是直接從權利人處獲取商業秘密。對于這種類型的侵犯商業秘密,在對“應知”的解讀時多存在歧義。其中多有學者認為“應知”的含義是應當知道、但由于疏忽大意而不知道,因此該條款是對過失犯罪的規定;而考慮到這種類型行為屬于間接侵權,其惡性明顯輕于前兩種類型,在前兩種類型行為僅規定了“主觀故意”才構成犯罪的情形下,第三種類型的行為更不應有過失犯罪的規定。此外還有學者認為前種觀點是對“應知”的誤讀,該條款實際不包括過失犯罪的情形。無論是哪種觀點,有一點是統一的,即:該類型的侵犯商業秘密罪不應包括過失犯罪。

    總結上述三種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類型,可以將其概述為:刺探、泄露、使用三種形式,而將這三種類型均規定為犯罪的除了我國,僅有奧地利刑法典。即便如此,奧地利的刑法典對泄露和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的刑罰均顯著輕于我國的規定豏.因此可以看出,我國對商業秘密的刑法保護的相關規定嚴于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包括大多數發達國家,而理論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應當與國家的經濟和科技實力相一致,考慮我國現狀,業界內多有學者提出應修改法條,對目前商業秘密罪的第一種類型可予以嚴懲,而對目前商業秘密罪的第二、三種類型應當放寬保護,不應過多的使用刑法予以干涉。

    (二)商業秘密罪的入罪條件從《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來看,商業秘密罪是結果犯,即需要達到一定的結果(重大損失或特別嚴重的后果)才入罪。然而,在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方面,《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對犯罪所造成的后果(重大損失和特別嚴重的后果)只是抽象化的進行了規定,沒有給出具體明確的界定。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聯合制定了《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在第六十五條中明確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又聯合了司法解釋,其中在第七條規定了:實施刑法第219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

    然而,對于商業秘密的價值如何評定,在刑法條文和現行司法解釋中均沒有明確的、具體的規定,業界對商業秘密的價值評估方式以及損失數額的計算方式存在多種爭議,這種現象違背了刑法的穩定性和明確性原則,對罪刑法定原則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三)商業秘密罪的刑罰規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刑罰設置為兩個檔次:一個是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個檔次是侵犯商業秘密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再看世界各國刑法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法定刑規定,雖然各國規定的商業秘密罪的主要刑種也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但一般都會依照前述分析的各類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而規定了多個量刑幅度。

    確實,對于刺探、泄露、使用商業秘密的不同行為,其行為主體身份各有不同,侵犯商業秘密的具體手段或者方式也各有不同,行為人的惡性以及社會危害性也各有不同,因而各類型行為的刑事責任也應當有所區別。反觀我國目前刑法規定,對侵犯商業秘密罪設置的法定刑檔次過少,不利于根據具體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的不同,在刑罰使用上予以區別對待,從而不利于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貫徹落實豐.

    三、從司法現狀看我國商業秘密的刑事保護

    (一)商業秘密的界定者由于商業秘密是一個法律概念,其必須具有前述的四項特征;而商業秘密罪的判定必然以商業秘密的界定為前提。那么商業秘密的界定就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關鍵環節。應該由誰來界定商業秘密?這個問題在刑事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著較大的爭議和討論。目前的做法包括:由權利人一方出資委托專家鑒定是否屬于商業秘密。然而,由于種種原因,這種鑒定結論往往令人難以采信。因此也有建議將商業秘密的鑒定問題交由專門的鑒定評估機構來進行認定豑.在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的審判中,多數學界人士和司法界人士持有的看法是:對商業秘密的判斷是一個法律問題,不應交由法官之外的任何人來進行判斷或鑒定,而必須由法官親自進行判斷才能不失公允。考慮到刑法的特殊性,筆者認為,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的審判更應審慎、公平的進行,因此也應借鑒民事審判的原則,由法官來作出是否商業秘密的判斷,即使委托鑒定也最多只能對商業秘密是否具有公知性進行鑒定。

    (二)先刑后民,還是先民后刑從目前的訴訟制度設計來看,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均由中級法院審理,但是在侵權性質上比民事案件更加嚴重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卻仍由基層法院管轄。于是近些年來,在商業秘密糾紛中難免會出現一種傾向,有些人為了打擊競爭對手,先走刑事訴訟認定對手構成犯罪,再進入民事環節打侵權之訴。由此出現多起在后面民事訴訟中不被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而在刑事訴訟中又被認為是刑事犯罪的情形。

    由于商業秘密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針對的是同一侵權行為,“先刑后民”的審理模式可能導致:在先的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侵權并構成犯罪,而在后的民事審判中卻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或者在先的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行為不構成侵權,而在后的民事審判中卻認為被告侵權;無論哪種情形發生,民事判決都陷于尷尬的境地:若要和刑事判決保持一致就可能導致兩起錯案,若要堅持自己的判決則會和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相互矛盾。

    基于審慎的考慮,筆者認為,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更推薦采用“先民后刑”。這是由于:商業秘密案件通常都比較復雜(如前所述,在商業秘密的界定、商業秘密價值的確定等方面都可能涉及專業知識),而刑事訴訟程序的審理周期又較短,刑事訴訟的基層法院審理與民事訴訟的中級法院審理相比較在專業知識、技術認定等方面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欠缺,因而“先民后刑”的方式更利于把案件事實搞清楚,提高辦案質量。為了防止部分企業為了打擊競爭對手而采用先刑后民的訴訟模式,建議將先民后刑的訴訟模式以強制規定的方式予以明確。

    (三)利用商業秘密罪的惡意競爭由于我國刑法對商業秘密犯罪的入罪門檻規定較低,拓寬了刑法的保護范圍,這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刑法逐漸成為技術創新的障礙,甚至淪落為企業間惡性競爭的工具。在一些企業利用商業秘密刑事訴訟惡意打擊競爭對手的案件中,有不少惡意不那么大的人因被指控侵犯商業秘密而入罪,而這些人不乏技術人才。有學者指出:在商業秘密保護方面,當前我國普遍存在民事案件泛刑事化的趨勢,越來越多的民事案件卻通過或企圖通過刑事手段來解決豒.如果任由這種趨勢的發展,將會給社會發展帶來不可彌補的巨大損失。

篇(6)

    最高法院院長、黨組書記王勝俊在2009年2月11日的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設工作會議上強調,要進一步在完善有利于確保司法公正、廉潔的機制上下更大的功夫。強調了四個方面的工作,其中之一便是進一步規范裁判權的行使,減少和預防自由裁量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在刑事司法的各項活動中,與犯罪人關系最直接,就是人民群眾最關心的量刑問題。審判實踐中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能否在案件最終處理最終得以實現,量刑亦是個至關重要的環節。我國是成文法國家,立法者制定刑法時已經為形形的犯罪匹配了適當的法定刑。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案件事實復雜多樣,瞬息萬變,法律的有限性決定了刑法不可能囊括全部的量刑的問題,必然存在許多情況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籠統,甚至某些情況下,法律為適應懲罰犯罪的需要,特意作出了一種靈活、彈性的規定。在此情形下,司法人員如何以刑事政策為指導,正確運用自由裁量權,恰當、合理為犯罪人處以刑罰就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司法實踐視野下的量刑現狀

    (一)社會熱點透視量刑現狀

    曾經在社會上及法學界鬧得沸沸揚揚的許霆案引起人們對量刑的無限思考,各種爭論不絕于耳,公眾輿論對法院是如何把握量刑尺度存有質疑,進而深化為對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權隨意性的討論。對許霆判處無期徒刑盡管已經是法官在盜竊金融機構判處無期徒刑、死刑,這一量刑幅度內的最低刑,但還是招致輿論的一片嘩然,大眾是以普通的價值判斷來評價許霆案,他們更關注的乃是判決的合理性而不僅僅局限于合法性。

    (二)法院數據統計透視量刑現狀

    注:具有相同量刑情節指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

    從某法院統計數據可以看出,2007、2008兩年處于同一基準刑幅度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量刑幅度范圍,且具有相同量刑情節的共19人,其中判處有期徒刑7年的6人,占32%;判處有期徒刑8年的5人,占26%;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的1人,占5%;判處有期徒刑9年的2人,占11%;判處有期徒刑10年的3人,占16%;判處有期徒刑11年的1人,占5%。處在同一基準刑范圍內具體應判處什么刑罰,這就屬于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疇,因而就出現了上述不同的量刑結果。這還只是一個法院在一項罪名上就存在如此的量刑差別,那么推而廣之,在其他罪名上必然也存在情節相同,量刑不同的情況,擴大到法院與法院之間這種差別將會愈發顯著。

    二、量刑不均衡原因分析

    (一)思想層面:忽視量刑的陳舊司法觀念。

    法定刑幅度設置相對過寬,法官自由裁量權偏大是我國與世界大多數國家出現量刑偏差的原因,但在我國又有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重定罪、輕量刑觀念對我國司法的影響。一方面,法院認為刑事案件只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就行了,量刑上輕一點重一點無關緊要。一審法院在裁量決定刑罰的時候,有的就采取寧重勿輕的做法,認為判重了二審可以改判,改判了不算錯判;檢察機關一般是抗輕不抗重,判輕了一經抗訴,二審改判就算錯案,因此,往往在量刑幅度內普遍偏重判處。二審法院審理中,只要事實、證據和定性上沒有問題,只是量刑偏重一點,一般也就不改判了;[1]另一方面,檢察機關也把關注的焦點集中于事實、證據及定罪方面,對刑罰的關注不夠,認為只要能夠定罪,其他方面都不重要。[2]控辯雙方對量刑的漠視態度勢必導致量刑的隨意性。

    (二)技術方法層面:量刑方法簡單化。

    如前所述,法院長期以來對量刑關注度不夠,導致對量刑的司法研究也寥寥無幾,對量刑方法的闡釋更是鳳毛麟角,審判經驗和自身對法律的理解成為法官量刑的法寶,量刑也就成為法官腦海中一閃而過的想法,其實,量刑不是一個靜態的結論性裁決,而是一個動態的論證過程,“是一個包括認知、心理、邏輯等各種因素的法律操作過程,如同卡多佐所說,這是一種‘科學的自由尋找過程’。”[3]

    (三)司法效果層面:刑事司法政策對量刑的調整。

    司法不但需要注重其法律效果,還必須關注其社會效果,只有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的司法行為才是行之有效的行為,而不是束之高閣的擺設,定罪與量刑乃是刑事審判工作密不可分的兩大部分,量刑是對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及其主觀惡性以及各項情節的綜合評價。為了實現司法的雙重效應,刑罰的配置及行刑方式的調整就充當了工具。[4]當然,量刑并非是一塊天然的“凈土”,有時為了實現司法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雙贏”的目標,一定時期權力機關會提出刑事司法政策,它對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而量刑是刑事審判中的一部分,刑事司法政策必然對量刑產生影響,比如說嚴打時期,被告人往往因屬于從嚴打擊的對象而獲得很重的刑罰。再如現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提出導致非監禁的輕緩刑罰適用比例上升等等。

    (四)社會層面:熟人社會影響司法量刑。

    中國社會是熟人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網深入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官亦是社會構成的一部分,不是生活在與世隔絕的法律帝國,錯綜復雜的人情關系最容易影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不違背法律原則的情況下,同事、朋友、同學、親戚等社會關系在量刑這塊空間上便大有可為,[5]由此造成相同罪行的被告人可能因關系的不同而造成量刑的差異。

    當然量刑偏差的產生是復雜原因交錯形成的,由此導致的消極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量刑過重導致被判刑人的逆反心里,不利于改造犯罪人,使社會加劇對司法的抵觸情緒,另一方面,量刑過輕,易放縱犯罪,降低犯罪成本,不利于遏制犯罪的發生,削弱刑法的一般預防功能,廣大群眾對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渴求得不到滿足,滋生社會的不穩定因素。[6]

    三、量刑程序改革存在問題

    由以上論述得知量刑程序的改革已迫在眉睫,但是改革是一個循序漸進的探索過程,期間難免會碰到各種問題,量刑程序改革應該針對量刑產生偏差的原因,找準著力點,制定符合實際的改革方案,并正視存在的問題,著力解決主要矛盾。

    (一)法官思想認識不到位

    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對量刑存在種種認識不到位,歸納為如下幾點:首先,刑罰工具論。僅僅把刑罰當作懲罰犯罪的工具,而忽視刑罰本身的公正價值,這正如長久以來人們對程序法的認識也經歷了純粹的工具主義到對程序正義本身認知的過程。這種簡單的工具主義思想導致看待問題的片面化,審判中的重刑主義就是刑罰工具主義的體現。其次,經驗論。雖然經過幾十年的努力,法官隊伍的知識結構、能力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唯經驗論,憑經驗辦案在量刑上隨意性、偶然性的發生就不足為奇了。再次,量刑模糊認識論。受長期重罪輕罰觀念的影響,司法機關對如何正確量刑認識不夠。檢、法機關常認為,只要定罪準確,在法定刑度之內的量刑差異影響不大。在法院工作考核中,因定性被上級法院改判或發回重審的案件是錯案,而因量刑不當被改判的,往往認為是認識不同,爭議頗多。以上法官認識方面的錯位導致量刑制度改革中會遇到舊有思維方式的束縛。

    (二)量刑均衡目標定位含糊

    盡管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已經開始關注量刑的均衡性問題,最高院也指定了個別法院試行量刑指導意見,并且一些法院也已經制訂了本院的量刑指導意見,以此試圖推動實現量刑的均衡性。但是,量刑這一司法活動與地緣因素密不可分,各地的政治、經濟、文化及宗教都可能對量刑產生影響,同一犯罪行為會因發生地及行為人的宗教信仰差異而呈現不同的特點,由于“法律知識的地方性”特色,使得人們對法律事務的評價呈現出以一定的地域文化和法律意識相結合的非常濃厚的區域性色彩。[7]這樣分散式的量刑改革思路,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總體的量刑均衡問題。

    四、完善與建議

    (一)適當發揮法官自由裁量權平衡量刑

    近些年,在司法實務界出現新的量刑方法,比如電腦量刑方法、數學量刑方法,這些量刑方法對于實現量刑均衡問題的研究確實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是,這種試圖以一種絕對確定的、近乎機械式的方法來裁量刑罰,其實是一種理想化的量刑方法,因為“犯罪行為潛在的相關特征太多,各種特征又有不同的排列組合,不同案件的情況不可能完全相同,影響量刑的因素是不可能事前被窮盡的。加之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是因具體案件而異,不可能實現整齊劃一的數字裁量,法官在量刑時不會也不應該對所有案件中的同樣結果持相同態度,不考慮結果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環境條件,[8]裁量刑罰的輕重,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綜合評估各種相關因素在特定案件中對量刑的正負影響,從而確定適當的刑罰,而不是單純的套用公式,簡單地運用加減法求得最終的刑罰量。法院制定的量刑規范意見,既不可限制過多,又要盡量實現量刑均衡。這兩者之間的度極其難以把握。一方面如果限制過多,自由裁量權到底是法官自由裁量還是法院自由裁量,就成了問題。在目前法官素質參差不齊的情況下,法院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控制是必要的。然而,還是應該給法官稍微多一點的自由裁量權,要有所控制,但不能過于限制。因為量刑要考慮的因素是綜合性的,而且也應該鼓勵法官在量刑的過程當中能深入研究法律或者去探尋可能影響量刑的各種情節。如果幅度太小,容易帶來法官本身的一種機械選擇的弊端,對法官進一步探尋可能影響量刑情節的因素是不利的。[9]

    (二)合理確定量刑均衡的目標

    任何一項改革都必須設定合理的目標,只有目標明確合理,才可能采取恰當的方法,而不至于急功近利。目前的量刑程序改革中,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至今尚未就量刑的均衡問題應當實現何種目標提出一個明確的思路。量刑均衡的范圍,是全國性的均衡還是區域性的均衡?如果是區域性的均衡,不同層級的均衡目標表現形式又如何?有的省份高院、中院、基層院均制定了量刑指導意見,從結構層面上看,上述三級法院分層次地制訂量刑指導意見,是各級法院發揮主觀能動性的一項創造性工作。但是,問題在于不同層級的法院都制訂量刑指導意見是否必要?同級法院之間的意見是否可以相互借鑒?基層法院制訂量刑指導意見必要性何在?這些問題正集中反映了我國目前對量刑所應實現的均衡目標存在著定位上的模糊意識。[10]因此改革過程中我們必須找準目標定位,不可急于求成,可先就最高院的量刑指導意見進行試點,廣泛收集大量的實證資料,不斷對量刑指導意見進行修改,各中院和基層院可暫不制定量刑指導意見,而把重點放在對最高院量刑指導意見的實證研究和修改完善上。

    (三)多層次的量刑審查機制

    為了確保量刑不偏不倚必須設定多層次的量刑審查機制。首先要賦予公訴機關在量刑中的量刑建議權,量刑建議權不僅應成為公訴機關的一項權利也是其必須履行的一項義務。公訴機關應在對被告人基本犯罪事實及各種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調查的基礎上在庭審時提出量刑建議,并且宜在定罪之后提出量刑意見,因為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基礎。在條件成熟時還可結合公訴案件同類型案件的統計分析提出合適的量刑報告,使類型化案件的量刑獲得最大程度的均衡。[11]公訴方的量刑報告必須接受辯護方的質詢,在法庭上公開質證。

    其次要賦予辯護人及被告人關于量刑問題的舉證,質證權利,允許其就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不實之處提出意見,同時允許其就被告人從輕、減輕的考慮根據和意見并與公訴機關進行辯論。此外,對于被害人及其訴訟人,也應當允許其參與量刑程序并征詢其意見,使他們對于量刑的建議能夠通過公開的法定程序方式進行反映,從而也有利于強化其對量刑結論公正性的認同度。

    再次,法院在量刑問題上有獨立的立場,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報告及辯護方的意見有權采納或不采納。在開庭審理中要尊重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從而獲得初步量刑基礎;在合議庭合議時可對量刑進行進一步審查,這是一種專業或者職業的審查,既要考慮實體法的價值和刑罰目的(即合理地懲罰犯罪人以便使其改過自新、盡早復歸社會),又要考慮程序價值,判斷、歸納量刑的事實,從而做出宣告刑。

    最后,建立裁判文書量刑說理制度。裁判文書中量刑理由闡述應當符合訴訟規律,反之將導致當事人上訴,懷疑刑事審判的公正性,引發公眾對法院量刑產生諸多偏見。

    從2009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開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下發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兩個文件進行試點。量刑規范化改革正在自上而下進行,然而我們必須正視量刑規范化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切實從量刑不均衡產生的原因入手,找準目前影響和制約審判實踐中量刑失衡的內在因素,按照上述兩個規范性文件積極探索,以逐步改變目前審判量刑中不規范的現狀,切不可操之過急走向機械化量刑的極端。

 

 

 

 

注釋:

      [1]劉家琛主編:《當代刑罰價值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代序第7頁。

      [2]徐振華:《量刑平衡機制的理性構建》,北京,對外經貿大學碩士論文,2007年10月。

      [3]周振想、林維:“略論自由裁量及其判決展示和控制”,載《人民司法》2003年第1期。

      [4]徐振華:《量刑平衡機制的理性構建》,北京,對外經貿大學碩士論文,2007年10月。

      [5]徐振華:《量刑平衡機制的理性構建》,北京,對外經貿大學碩士論文,2007年10月。

      [6]趙廷光:《量刑公正實證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8頁。

      [7]徐振華:《量刑平衡機制的理性構建》,北京,對外經貿大學碩士論文,2007年10月。

      [8]美國量刑委員會編著:《美國量刑指南》,呂忠梅總主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呂忠梅所作的“主編按語”第6頁。

      [9]周光權:“量刑規范化—可行性與難題”,載《法律適用》月刊2004年總第217期。

      [10]徐振華:《量刑平衡機制的理性構建》,北京,對外經貿大學碩士論文,2007年10月。

      [11]鄧重魁:《量刑程序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06年4月。

  參考文獻:

      [1]鄧重魁:《量刑程序研究》[d]北京,中國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06年4月。

      [2]劉家琛主編:《當代刑罰價值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代序第7頁。

      [3]周振想、林維:“略論自由裁量及其判決展示和控制”[j]載《人民司法》2003年第1期。

      [4]徐振華:《量刑平衡機制的理性構建》[d]北京,對外經貿大學碩士論文,2007年10月。

      [5]趙廷光:《量刑公正實證研究》[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8頁。

      [6]黃祥青:“量刑規范及其方法的選擇”[j]載《法律適用月刊》2004年10月總第223期。

      [7]美國量刑委員會編著:《美國量刑指南》[m]呂忠梅總主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呂忠梅所作的“主編按語”第6頁。

      [8]周光權:“量刑規范化—可行性與難題”[j],載《法律適用》月刊2004年總第217期。

      [9]張天虹:“量刑—任務及其實現機制”[j]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10月第五期。

      [10]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下)[m]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

      [11] 馬克昌:《比較刑法原理》[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12] 劉星:《法律是什么》[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篇(7)

論文關鍵詞:刑法,罰金刑,附加刑

 

隨著我國刑事立法的不斷發展以及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罰金刑在打擊經濟犯罪或者其他刑事犯罪上的運用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罰金刑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在我國刑法中,幾乎所有的貪利犯罪都進行了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規定,可是,對于罰金刑的配置、罰金數額的確定以及罰金刑的裁量和執行還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因此必須研究出我國罰金刑有效執行的完善對策。

一、罰金刑概述

罰金刑是指人民法院為懲治犯罪人員所采取的要求犯罪人員向國家繳納相當數量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刑主要表現為如下幾個特點:第一,罰金刑是我國人民法院針對犯罪人員而進行的一種具有強制性質的財產懲罰手段。第二,根據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罪責自負”的原則,罰金刑的執行職能針對犯罪人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反對進行株連對策,也就是說在執行罰金刑時不能涉及犯罪人員家屬所有或他們共同所有的財產。第三,罰金刑中罰金只能限制在犯罪人員繳納的其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犯罪人員如果沒錢,也可以采取對其所有的合法財產進行扣押、查封、凍結、拍賣、變賣等方式進行抵扣。第四附加刑,罰金刑的執行一般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后。對于罰金刑的執行,主要是指執法機關為了使已經發生效力的罰金刑付諸實施而采取的司法刑事活動。罰金刑的執行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1)罰金刑的執行主體是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一九條,處以罰金刑的犯罪人員,期滿還沒有繳納罰款的,人民法院應該采取強制措施論文開題報告范例。(2)罰金刑的執行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程序。很長時間以來,我國法律實踐中,對于一些刑事案件中關于財產方面的執行基本上都適用民事程序。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零七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由此可知,罰金刑的執行程序基本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程序,這也是罰金刑跟其他刑罰不同的地方之一。(3)罰金刑常會面臨著執行難題。在沒收犯罪人員財產時往往會遇到犯罪人員沒有可執行財物的情況,執行起來非常困難。這跟自由刑或者生命刑是不一樣。

二、我國刑法罰金刑存在的問題

(一)罰金數額缺乏統一標準,司法人員主觀性過大

按照《刑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罰金數額的大小應由犯罪情形的輕重來確定,從而使得罰金數額的確定沒有一個明確的依據。這在學術界稱為“無限額罰金制”,而在西方國家,越來越少的國家還在實行無限額罰金制,可在我國,盡管在《刑法》修訂后許多無限額罰金的規定取消了,但是其中還是有著一百多條關于無限額罰金制的規定。比如:《刑法》第三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盡管罰金刑的無限額制度能幫助司法人員根據犯罪情形的輕重來做出罰金數額的判決,使的這個判決不會因為國家經濟水平的提升、通貨膨脹等因素而經常性地進行調整,但是它的執行,給司法人員以極大的操作空間,主觀性較大附加刑,從而使得罰金刑在執行上或輕或重,罰金數額的確定缺乏統一的標準,這跟罪刑的法定原則是相悖的。

(二)罰金刑適用范圍缺乏合理性,執行手段不具科學性

刑罰中罰金刑適用范圍存在不合理性,這主要反映在以下兩個方面:(1)罰金刑適用在未成年人身上實踐效果不佳。我國法律刑罰針對未成年人實行罰金刑不理想的原因為:一是未成年人沒有獨立的財產支配權,如果對其實行罰金刑,必將由他父母代為繳納,即使存在個別人擁有一定的支付能力,這些人的財產跟其父母也是難以區分的。因此,罰金刑在他們身上的執行明顯有著株連無辜的味道,有悖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罪責自負”的原則。二是對于未成年人罪犯主要的目的應該在于教育,而不是真正實施懲罰。但是罰金刑在執行細節上缺乏具體的規定,從而很容易就導致了重罰不重教的現象,這樣不但不能有效教育未成年罪犯,甚至可能給他們造成逆反心理。(2)罰金刑對于貪污賄賂罪的適用不當。《刑法分則》第八章中的十二個罪名,除了行賄罪和單位受賄罪執行并處罰金之外,而針對自然人貪污賄賂的罪行卻沒有做出明確的罰金規定,僅僅規定沒收他們的財產,而且沒收財產情形的發生一般是在犯罪情節相當惡劣的前提下進行,從而致使量刑幅度上下不銜接的現象。比如貪污罪,要么規定了沒收財產,要么就不規定罰金刑,導致實踐中貪污的數額動輒以千萬元計算,而比如一般的詐騙罪、盜竊罪、搶奪罪等等都規定實行罰金刑,可是如果國家公務人員憑借著其特殊的身份而實施盜竊、詐騙公共財物就可以差別對待, 享受法外特權,這和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背道而馳附加刑, 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三)罰金刑執行困難重重,法律尊嚴缺乏保障

在前面已經介紹過罰金刑執行的相關特點,其實,在罰金刑的執行過程中往往會遇到一些難題,人民法院常常依據相關法律對罪犯處以罰金,但是他們并沒有查明這些人是否有承擔此罰金的能力。盡管《刑法》的第五十二條針對繳納罰金進行了4方面的規定,《刑法》第二一九條也對強制繳納罰金、減少罰金以及免除繳納罰金進行了相關規定,可是在執行實踐中,往往會遇到一些困難,除了先期繳納的罰金外,剩下的一般是有名無實,他們基本上是“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的狀況;或者是他們交不起罰金而被要求服刑或要求外出打工。從而使得一些地方認為交了錢同樣的還要判刑服役而產生一種抵觸心理,他們隱報財產拒繳罰金,直接使得罰金刑中斷,致使法院的判決書完全流于形式,國家法律效力下降,法律尊嚴缺乏保障。

三、我國刑法罰金刑的完善對策

(一)取消無限額罰金制度,促使罰金數額確定原則化

針對罰金數額缺乏統一標準、司法人員主觀性過大的問題,應該采取確定性罰金制,必須對罰金并罰原則、罰金數額確定的原則進行一個明確的規定,同時也規定一些特殊情況,真對這些特殊情況作出特殊規定,比如規定金額多少為上限,金額多少為下限,并且規定何種情況下執行最高上限,何種情況下執行最低下限。同時附加刑,罰金數額的大小還必須參考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情況以及未來時期內經濟發展水平論文開題報告范例。根據當前我國司法機關判處罰金的情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罰金一般將200元設為下限,也就是說罰金最少也得在200元以上,但是罰金上限也應根據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在分則條文中予以明確或者根據犯罪所涉及的罰金參數比照計算,只有這樣,罰金刑的執行才算科學,才算透明。

(二)明確罰金刑的適用范圍,使罰金刑真正刑罰化

我國《刑法》中罰金刑的適用范圍主要在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罪、侵犯財產以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至于那些對公民人身安全或者權利的侵犯、民主權利罪等,實行罰金刑的規定卻比較少。這些實行罰金刑規定的犯罪往往為經濟犯罪、財產犯罪和他利性犯罪。所以說我國罰金刑的適用范圍一般為貪利動機的犯罪。同時,罰金刑在未成年罪犯身上以及貪污賄賂罪身上的適用并不妥當,因此,應該明確罰金刑的適用范圍,那些可以規定適用罰金刑,那些就不必適用罰金刑,那些是并罰,那些是單罰,只有這樣才能使罰金刑真正刑罰化,使真正適用罰金刑的群體實行罰金刑。

(三)加強我國刑罰改革,有效解決罰金刑執行難的問題

對于我國罰金刑執行困難重重、法律尊嚴缺乏保障的問題,這已經是我們有目共睹的現象。罰金刑跟自由刑、生命刑不同,它是一種開放性的刑罰,它的執行對象是財物,而財物卻游離于犯罪人員人身之外的,因此就非常容易導致財物的轉移或者隱匿,從而使得罰金刑執行上困難重重。所以附加刑,我國應該制定出一套罰金易科制度,作為解決目前對罰金刑執行難的有效保障。罰金易科制度是在犯罪人被判處罰金刑后,不能繳納罰金的情況下,對其處以其他替代措施的制度。在國外立法中多有規定罰金刑易科制度,對那些罰金繳納不能者處以其他替代措施,如易科勞役、易科自由刑或者以自由勞動償付。

四、結束語

總之,我國罰金刑在打擊經濟犯罪或者其他刑事犯罪上的運用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罰金刑的作用越來越明顯。但是我國罰金刑還存在著“罰金數額缺乏統一標準、司法人員主觀性過大,罰金刑適用范圍缺乏合理性、執行手段不具科學性,罰金刑執行困難重重、法律尊嚴缺乏保障”等問題,因此必須針對這些問題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如:取消無限額罰金制度,促使罰金數額確定原則化;明確罰金刑的適用范圍,使罰金刑真正刑罰化;加強我國刑罰改革,有效解決罰金刑執行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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