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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研究生;培養模式;導師;合作導師
中圖分類號: G64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8381(2013)02-0101-05
研究生培養機制的改革應是一個全方位的工程,它不僅包括研究生獎助體系的改革,課程設置與培養目標的改革,還應包括培養模式的改革。關于培養模式的改革,不少學校在嘗試建立“雙導師”制。早在2007年3月山東省教育廳就提出,研究生的培養要發揮研究生導師團隊的指導作用,鼓勵聘請校內外相關專家學者作為研究生導師參與研究生培養,實行雙導師制或多導師制,倡導跨學科、跨單位、跨國度聯合培養研究生。華北電力大學工商管理學院2007年聘請了近40位商界精英為該院MBA社會兼職導師,這些社會導師將與校內名師一起指導100多名MBA學生的理論研究和社會實踐。山東大學也頒布了《山東大學實施雙導師指導研究生暫行辦法》,決定在博士研究生培養中實施雙導師制,在碩士研究生培養中鼓勵實行雙導師制。上海交通大學材料工程與加工專業與上海寶鋼合作,聘請上海寶鋼業務與科研骨干為該專業的合作導師,聯合培養研究生。南開大學在MBA培養中也聘請有學識、有經驗、有業績的成功企業家和管理者作為合作導師。當然,還有很多學校在探索研究生培養的“合作導師”模式。本文對研究生培養的“合作導師”模式問題作初步探討。
一、 研究生培養的“合作導師”模式產生的機緣
近幾年關于大學生、研究生就業的討論,我們知道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就是法學專業的學生就業越來越困難,就業率越來越低。當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就是培養的法學專業學生數量太多,據統計,全國法學專業招生人數從1977年的223人上升到2007年的十多萬人,人數增長了448倍。2001年,全國設有法學本科專業的高等學校292所,2005增長到559所,2007年全國已有603所法學院系,每年法學畢業生達到數十萬。而在1977年剛恢復法學教育時,全國只有3所大學設有法律系,僅招收200多人。招生規模逐年增大,然而社會需求并沒有急劇增長。就業率低不代表專業冷門,從這幾年的研究生招生來看,法學專業報考的學生人數與錄取人數在高校專業設置中都處于前列。根據我們的調查,在招收法學研究生的學校,平均每個研究生導師每年至少招收3名研究生。法科研究生招生熱、就業冷給研究生培養提出了很多嚴峻的問題:
第一,研究生擴招與導師數量不足的矛盾。隨著近幾年研究生的不斷擴招,導師數量也有所增加,但遠遠不能滿足擴招需求。一個導師帶十幾名研究生是正常的,二十幾名的也常見。這樣,對研究生培養的質量就提出了挑戰。此外,導師還有自己的教學、科研任務,每年指導如此之多的研究生,如何保證培養的質量,這是很多學校正在面臨的問題。
第二,專業知識的系統性不夠。這幾年有一些學校在試點縮短研究生學制,法學研究生學習年限僅為兩年。一年就將課程學完了,緊接著就是安排論文開題與寫作,時間特別緊迫,第一年還是新生,第二年就是畢業生了。加上現在就業率低,就業難度增加,很多研究生更多關注就業。這樣,研究生專業知識的掌握是否全面、系統,那就不得而知了。更何況,在法學研究生招生中,有一些學生是跨專業、跨學科報考的,對于這些學生專業知識的掌握就更讓人懷疑了。
第三,專業知識與實踐能力的矛盾。盡管研究生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儲備,但是與其具備的實踐操作能力并不是成正比的。在現行的法學研究生培養中,有這樣一種傾向,重視理論知識的掌握,忽視實踐操作能力的培養。就學科性質來講,法學專業是實踐性較強的專業,專業知識的掌握程度需要在實踐中解決具體問題來得以體現。近幾年的就業率低與法學研究生的實踐操作能力低下不無關系。
第四,導師知識與能力的不足。作為研究生導師起碼應具備本專業的系統知識,對本專業、學科的前沿狀況有所了解,并具備一定的指導能力,教學生如何學習、研究與實踐。但是我們也發現為數不少的研究生導師,知識已經很陳舊,科研也多年不做,對本專業、學科的前沿知識不甚了解,加上指導學生數量眾多,這樣的導師如何能培養高素質的研究生呢?也不乏這樣的導師,他們在自己的專業學科中不斷鉆研,對專業學科的前沿知識了解很多,但缺乏指導能力,不知如何指導研究生。
上述情況都難以培養高素質的研究生。為此,各個高校都在積極探索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的路徑。有學者認為,我國目前的研究生培養應吸納國內外優秀資源,強化導師隊伍建設,“多方吸納人才,特別是充實有國際教育背景的專家,具有相當理論水平的實業家、科研院所和高科技企業的技術精英,形成多元化、高學術含量的專兼職導師隊伍”[1]。也有學者認為:“建立合理的導師引入機制,建設兼職導師隊伍,既是研究生教育發展數量擴張的需要,也是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的需要。”[2]山東大學2006年專門出臺了《山東大學研究生合作導師遴選辦法(試行)》,研究生培養的“合作導師”模式由此應運而生。
二、 “合作導師”模式與“導師組”培養模式
現在各高校探索的“合作導師”研究生培養模式所產生的“合作導師”一般是校外或是本專業研究生導師以外的人員,它并不是指在校實施研究生培養的本專業的其他導師組成員。
目前我國研究生專業點的設置是按照二級學科的專業點來設置的,如法學作為一級學科,下設法學理論、法史學、憲法與行政法學、民商法學、經濟法學、訴訟法學、刑法學、國際法學、軍事法學等二級學科,從而形成該二級學科的碩士點、博士點,研究生招生就是按二級學科專業點來設置招生指標的。應該說,一個專業點的招生應至少具備3位研究生導師,有符合研究生培養的師資梯隊。也就是說,一個專業點的設置必須具備“導師組”這樣的基本條件。比如,我們設置法學理論專業碩士點,至少得有3個從事本專業不同研究方向的導師,同時應有其師資梯隊,從而保證專業課程的開設。以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法學院法學理論專業碩士點來講,該院現有5位導師,專業研究方向有法哲學、民間法、法律方法論、立法學、法律經濟學,不僅如此,我們還有除導師以外的師資梯隊,不僅保證了專業課程的正常開設,而且能充分保障研究生的培養質量。
“導師組”培養模式很多國家都在采用。在美國,研究生不只有單一的導師,“每個學生注冊后都有一個指定的論文委員會進行指導。這個委員會由3到4名具有不同專長和不同學術觀點的教授組成,其中一名是主要導師”[3]。在英國,雖然學徒制的研究生教育還是占據主導地位的,但一些學校嘗試建立研究指導小組對研究生進行培養[4]148。
研究生培養的“導師組”模式的優越性在于:一是可以讓學生掌握系統化的專業理論知識。雖然研究生確定了自己的專業研究方向與指導教師,但是在課程教授上一位教師并不能完成所有該專業培養計劃所要求設置的課程,對本專業其他課程的學習,可以整體上、系統地把握自己本專業的知識,而不是只陷入自己某一個專業方向的知識。同時,這種一個專業多方向的學科知識也是我們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所必需的。二是開拓學生的思維。“相同的研究生教育,在不同的導師指導下,學生得到的收益是千差萬別的。”[5]雖然研究生導師對研究生培養起主要作用,但是在“導師組”培養模式下,一個研究生可以得到多位導師的指導,取長補短,收益很大。
如果說研究生培養的“導師組”模式是對“單一導師制”模式的有益補充,那么,“合作導師”制則是盡可能地拓寬研究生培養的外在資源。只不過,“導師組”模式是研究生在本校獲取除自己導師以外的其他導師資源,“因為指導小組的環境一般是一個集體的而不是個人的環境,多數學生希望可以指望利用小組其他人的資源,補充從導師處未能獲得的資源”[4]148。而“合作導師”模式則是充分利用校外優質教育資源,從而更有力地保障研究生培養的質量。
相比于研究生培養的“導師組”模式,“合作導師”模式為研究生培養提供的資源更多種多樣。比如說,一般“導師組”培養模式偏重課程的講授,實踐能力有所欠缺,如果吸收來自實務部門的人員作為研究生合作導師,那么則可以彌補這一缺陷。以法學專業來說,它本身是實踐性很強的專業,培養人才的目標也主要是為公檢法等實務部門提供人力資源。但“導師組”成員因為都是本校本專業的教師,理論知識、研究能力可能較強,但對法律實務缺乏有效的指導,而聘請實務部門的人員作為研究生合作導師,可以為研究生培養提供實踐基地以及進行法律實務方面的指導。聘請國外的研究生合作導師,可以為研究生提供國外資源,加強研究生的國際交流。因此,應積極探索多元化的研究生培養模式,將研究生培養的“導師負責制”與“導師組”、“合作導師”模式相結合,唯有如此,才是培養高質量的研究生的必然選擇。
三、 合作導師的產生、類型及保障措施
“合作導師”的聘請面向什么樣的對象呢?山東大學的規定明確了合作導師聘請的范圍:“我校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可根據開展研究生培養雙導師制工作的需要及與國(境)內外高水平大學、科研院所、政府機關、廠礦企業、大型醫院和藝術團體等的合作情況,有計劃、有目的地聘任校外研究生合作導師。”見《山東大學研究生合作導師遴選辦法(試行)》。
那么合作導師如何產生或聘請呢?各個學校的做法有所不同,但大致可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學校規定“合作導師”的名額及基本條件,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另一種就是由各個學院甚至各位研究生導師根據研究生培養計劃的要求推薦一些人選,由學校根據一定的條件選拔產生,也有可能是各學院自行聘任,學校予以認可。
當然,不管采取什么樣的方式,作為研究生培養的“合作導師”應具備一定的基本素質和條件,各個學校的規定可能有所差異,但“一般情況下,一名合格的導師應具備四項基本素質,即有專業技術職務、有穩定的研究方向、有切實的指導能力和熟悉研究生培養規律”[6]。具體來講,合格的合作導師應具備:
第一,了解相關專業的知識或者有一定的專業背景。以法學專業的合作導師來講,一般應是法學專業畢業的從事理論與實踐活動的人員,具備最起碼的專業知識。
第二,具備“指導”的能力。有了知識還不夠,還應該具備一定的指導能力。“合作導師”也是導師的一種形式,導師重在“導”,導是引導、倡導、教導,對學生的專業研究、實踐能力等有一定的指導性,能夠完成培養方案所要求的指導功能。
第三,具備一定的德行素質。從事理論研究指導的“合作導師”自己要具備一定的學術道德與學術責任感,并以自己的行為來影響學生。在實踐部門工作的“合作導師”,應具備從事某一具體實務工作的職業道德與職業責任,并指導學生如何確立正確的職業道德。
當然,因為合作導師的類型有差異,在設置不同類型的合作導師條件時,可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具體的聘任條件。那么,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需要設置哪些類型的合作導師呢?我們認為,因為不同專業的性質,可能對合作導師的類型要求有所不同。通常有這樣的幾種類型:
1. 實踐指導型的“合作導師”。所謂實踐指導型的“合作導師”主要是指那些來自于具體實務部門能夠對學生實踐能力進行培養的“合作導師”。一些學科實踐性較強,如法學專業,要求學生掌握一些基本的實踐技能。這種類型的合作導師可以從公檢法機關、律師事務所、仲裁機構等法律實務部門聘請,他們從事具體的法律實務工作,有豐富的實戰經驗,可以發揮他們的優勢,培養學生的實踐技能。
2. 實驗指導型的“合作導師”。所謂實驗指導型的“合作導師”主要是指那些來自國家重點實驗室或實驗條件較好的實驗室,能夠為學生實驗操作提供指導的“合作導師”。這種類型的導師主要是滿足理工科研究生的培養需求。一些學校因為實驗條件受限,那么通過聘請某些或某個實驗室的人員為合作導師,不光能提供優質實驗條件,還能夠切實指導學生做一些高難度的實驗,培養學生的實驗操作能力。
3. 課程講授型的“合作導師”。課程講授型的“合作導師”主要是指那些來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著研究專長的本專業的權威人士或專家學者。現代研究生的培養要求學生對本專業知識有系統的掌握,但是在某些學校因為師資隊伍的缺乏或導師組的不健全,有些課程無法開設或開設的水平不高,因此,為了滿足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要求,這些學校可以嘗試聘請一些課程講授型的“合作導師”,專門講授一門或兩門課程,以彌補本校師資力量之不足。當然,有些時候,為了達到培養高水平研究生的目的,學校也可以聘請一些國內外本專業的專家學者作為“合作導師”,每年安排一定的時間做一場或幾場前沿講座。
4. 論文指導型的“合作導師”。論文指導型的“合作導師”是指能夠對研究生的論文提供指導的專家、學者或其他人士。在研究生擴招的情況下,一個導師指導十幾個甚至二十幾個研究生在一些學校已成為常見現象。但由于研究生數量過多,導師無法對每位研究生進行細致的指導,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聘請一些在本課題研究領域做出成就的學者、專家作為合作導師,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研究生的論文質量。當然,在研究生數量不多的情況下,因為導師研究領域與方向的差異,對某一個課題研究或了解不多,聘請對該課題頗有研究的專家、學者作“合作導師”,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研究生論文的質量和水平。
然而作為研究生培養模式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實施“合作導師”制必須有相應的保障措施,主要有:
其一,培養方案的改革。研究生培養方案是研究生培養的基本依據。實施“合作導師”制培養模式以后,研究生的專業培養方案要作相應的調整。這種調整包括課程的設置、社會實踐學分、實驗課程與時間的安排等。
其二,培養經費的保障。實施“合作導師”制度培養模式,需要相應的培養經費的保障,如購買實驗器材、指導教師學習實習的路費及其物質補貼等其他花費。雖然實施“合作導師”制對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有一定的益處,但是同時也需要增加相應的培養經費,才能切實保障這項制度的實施。
其三,合作導師的考核機制。不論是什么類型的合作導師,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都付出了一定的勞動,聘請合作導師的學校應為他們提供一定的物質待遇與精神獎勵措施。同時,應建立合作導師的定期考核制度,“要發揮雙導師的積極作用,就必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要根據研究生培養計劃,明確雙導師的崗位職責,對他們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定期考核”[6]。
研究生培養的“合作導師”模式是我國研究生教育模式的創新,在我國目前研究生教育規模不斷擴張,研究生創新能力不足的今天,它為解決當下研究生培養的質量問題進行了有益的嘗試。我國傳統的導師組培養模式也是研究生培養的有效方式,然而它僅限于研究生專業知識、專業素質的提高,在拓寬研究生的專業知識視野以及專業研究生思維上有重要意義,但對研究生實踐技能的培養仍有不足,更重要的是,如何將這種研究生培養與社會多元化需求有效結合,“合作導師”模式則無疑更加有效,更加有針對性。當然,在實施這種模式時,學校要對合作導師的指導素質與能力有一定的要求,同時針對不同專業的性質以及研究生培養的多元要求,我們可以確立“實踐指導型”的合作導師模式、“實驗指導型”的合作導師模式、“課程講授型”的合作導師模式以及“論文指導型”的合作導師模式,學校及學院應盡可能為合作導師開展工作提供基本條件以及相應的制度保障。從“合作導師”模式在山東大學實施的效果來看,它還是有著廣泛的前景以及普及實施的意義的。而且實踐也證明,這種研究生培養模式的創新不僅在研究生的專業素質、實踐技能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在滿足社會需求的人才培養上是一種機制創新。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它契合了當下研究生人才培養的創新要求與基本趨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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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Probe into the Mode of “Cooperative Supervisor” in Cultivating Postgraduates
WANG Quan-sheng, CHEN Guang
(School of Law, Shandong University at Weihai, Weihai 264209,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