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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最新稅收征收管理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砂石料經營稅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根據筆者調查掌握的情況看,砂石料經營的稅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證照不齊無證經營現象嚴重。結止目前,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已達20戶,僅5戶在公開拍賣中取得了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有2戶未能按期取得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其他十幾戶采砂業戶只辦理了臨時采砂許可證。由于受經濟利益的驅動,不少砂石料經營業主主為逃避監督和管理,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根本不辦理稅務登記證,造成稅收管理真空和稅收的流失。
2、生產經營上規模不建賬,稅收征管難監控。在近20戶的砂石料經營業戶中投入生產設備3萬元以上至200萬元的業戶有16戶;投入生產設備主要有挖掘機,鏟車、破碎機、分篩機、采砂船、運輸車輛。有的經營業戶已能將砂石料加工、分篩成4個以上類別的精制砂進行銷售,生產經營上了規模。經營業戶認為生產工藝簡單,產品單一,不需建帳進行會計核算。致使稅務檢查無據可查。即使有少數建帳戶,也不如實提供其帳務,隱瞞銷售收入的現象嚴重存在,稅務人員根本無法進行管理監控。
3、砂石料銷售不用發票,購貨單位不索取發票使偷稅成為可能。由于城鄉居民建房、房地產開發商和預制構件廠用砂大戶,購進砂石料時不需要發票,缺少索取發票的意識,使砂石料經營業戶不需領購發票和開據發票,收入照樣能夠實現。稅務人員無法獲得砂石料經營業戶真實生產、銷售的信息,使偷稅成為可能。
4、生產經營環境復雜,稅款核定難。由于砂石料開采均為個體私營業主經營,沒有財務核算資料。同時砂石料開采均在河道流域中,當稅務人員到了砂石料現場調查卻找不到經營者。現在砂石料行業經營中的一個最大特點是:砂石料經營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單位和個人那里;用砂單位和個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經營者接洽,而是由跑運輸的農用車主與兩者聯系通過買和賣賺取運費。砂石料經營者為了把砂石料銷出去,自已或組織親屬購置運輸車輛運砂,稅收管理員無法確切了解每個砂石料經營業戶的生產和銷售情況,給稅款核定征收帶來很大困難。
5、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申報管理難。由于經營砂石料的群體,80%以上是農村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民,對稅收的理解就是認為掏他們口袋里的錢,很難自覺納稅。目前經營砂石料的業主能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的為零。在這次全縣開展砂石料稅收專項檢查中,要求砂石料經營業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自查補報,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近20戶僅有3戶進行了自查補報了增值稅1.05萬元,開展了此次專項檢查,但仍有不少納稅人在稅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擾了稅收秩序。
二、加強砂石料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對策
1、加大《稅收征管法》的執法力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六十四條之規定,要求納稅人按期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證和申報納稅,違者依法給予及時處罰。依法執行稅收政策。加大對偷稅的處罰,是體現稅法剛性的有力保證。對納稅人多次出現相同的違反稅收政策的行為,要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通過“嚴罰”來威懾偷稅行為,提高納稅尊從度的目的,不斷規范納稅人自覺遵守稅收法規,誠信申報納稅。
2、縣國家稅務局應制定《房縣砂石料行業稅收管理辦法》規范征收標準和征收行為,指導全縣砂石料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稅源管理部門成立專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強源頭控管。通過對全縣砂石料的專項檢查,要建立完善管戶檔案,實行分類管理。
3、根據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必須要求砂石料納稅人建立簡易賬,特別是我縣免燒磚行業、預制板加工行業,應強制推行建帳工作,實行查帳征收;這樣就能從多個環節、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經營業戶銷售開據發票,用砂石料單位能夠取得發票,實現查賬征收,以票控稅的目的。
4、對那些確無建賬能力不能進行會計核算的砂石料經營業戶采取工人工資監控、燃料動力監控,產銷量實地監控,堵好產銷兩個口。按照稅源管理辦法,加強監督檢查,積極堵塞稅收漏洞。實行查賬與查定相結合的征收方式。
5、加強納稅宣傳輔導和提高服務質量。一是將有關稅收法規送到納稅人手中,及時通報與納稅人有關的最新稅收政策,使納稅人明白稅收政策,了解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讓納稅人繳“明白稅”、“放心稅”,提高納稅人對稅收的重視程度,督促其正確進行財務核算,誠信納稅;二是主動對砂石料業戶進行納稅輔導,及時受理和解決納稅人提交的涉稅事宜,解答納稅人提出的問題,做到文明高效、優質服務,讓納稅人滿意,進而提高全社會的納稅意識。
綜上所述,只要我們找準砂石料行業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切入點,牢牢把握砂石料行業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總體思路,時刻關注砂石料行業的發展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征管策略,就能夠全面管理好砂石料開采加工行業,讓這些納稅人為我縣的經濟發展,增加財政收入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建設步伐的加快,特別是2005年“8.14”我縣境內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災害,全縣大部分省級公路、鄉鎮公路被洪水沖毀,幾十座橋梁被沖斷,農戶房屋倒塌。災后重建、房地產開發熱、村村通公路建設、新農村建設。對砂石料需求量增大。2005年10月14日縣水利電力局和國土資源局聯合對全縣5大流域中的7個河段砂石料開采權實行了公開拍賣。使砂石料經營市場化。促進我縣砂石料行業有了較快的發展。然而,面對全縣已發展近20家砂石料經營業戶,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卻出現了相對滯后的局面。
一、砂石料經營稅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根據筆者調查掌握的情況看,砂石料經營的稅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證照不齊無證經營現象嚴重。結止目前,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已達20戶,僅5戶在公開拍賣中取得了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有2戶未能按期取得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其他十幾戶采砂業戶只辦理了臨時采砂許可證。由于受經濟利益的驅動,不少砂石料經營業主主為逃避監督和管理,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根本不辦理稅務登記證,造成稅收管理真空和稅收的流失。
2、生產經營上規模不建賬,稅收征管難監控。在近20戶的砂石料經營業戶中投入生產設備3萬元以上至200萬元的業戶有16戶;投入生產設備主要有挖掘機,鏟車、破碎機、分篩機、采砂船、運輸車輛。有的經營業戶已能將砂石料加工、分篩成4個以上類別的精制砂進行銷售,生產經營上了規模。經營業戶認為生產工藝簡單,產品單一,不需建帳進行會計核算。致使稅務檢查無據可查。即使有少數建帳戶,也不如實提供其帳務,隱瞞銷售收入的現象嚴重存在,稅務人員根本無法進行管理監控。
3、砂石料銷售不用發票,購貨單位不索取發票使偷稅成為可能。由于城鄉居民建房、房地產開發商和預制構件廠用砂大戶,購進砂石料時不需要發票,缺少索取發票的意識,使砂石料經營業戶不需領購發票和開據發票,收入照樣能夠實現。稅務人員無法獲得砂石料經營業戶真實生產、銷售的信息,使偷稅成為可能。
4、生產經營環境復雜,稅款核定難。由于砂石料開采均為個體私營業主經營,沒有財務核算資料。同時砂石料開采均在河道流域中,當稅務人員到了砂石料現場調查卻找不到經營者?,F在砂石料行業經營中的一個最大特點是:砂石料經營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單位和個人那里;用砂單位和個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經營者接洽,而是由跑運輸的農用車主與兩者聯系通過買和賣賺取運費。砂石料經營者為了把砂石料銷出去,自已或組織親屬購置運輸車輛運砂,稅收管理員無法確切了解每個砂石料經營業戶的生產和銷售情況,給稅款核定征收帶來很大困難。
5、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申報管理難。由于經營砂石料的群體,80%以上是農村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民,對稅收的理解就是認為掏他們口袋里的錢,很難自覺納稅。目前經營砂石料的業主能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的為零。在這次全縣開展砂石料稅收專項檢查中,要求砂石料經營業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自查補報,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近20戶僅有3戶進行了自查補報了增值稅1.05萬元,開展了此次專項檢查,但仍有不少納稅人在稅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擾了稅收秩序。
二、加強砂石料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對策
1、加大《稅收征管法》的執法力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六十四條之規定,要求納稅人按期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證和申報納稅,違者依法給予及時處罰。依法執行稅收政策。加大對偷稅的處罰,是體現稅法剛性的有力保證。對納稅人多次出現相同的違反稅收政策的行為,要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通過“嚴罰”來威懾偷稅行為,提高納稅尊從度的目的,不斷規范納稅人自覺遵守稅收法規,誠信申報納稅。
2、縣國家稅務局應制定《房縣砂石料行業稅收管理辦法》規范征收標準和征收行為,指導全縣砂石料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稅源管理部門成立專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強源頭控管。通過對全縣砂石料的專項檢查,要建立完善管戶檔案,實行分類管理。
3、根據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必須要求砂石料納稅人建立簡易賬,特別是我縣免燒磚行業、預制板加工行業,應強制推行建帳工作,實行查帳征收;這樣就能從多個環節、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經營業戶銷售開據發票,用砂石料單位能夠取得發票,實現查賬征收,以票控稅的目的。
4、對那些確無建賬能力不能進行會計核算的砂石料經營業戶采取工人工資監控、燃料動力監控,產銷量實地監控,堵好產銷兩個口。按照稅源管理辦法,加強監督檢查,積極堵塞稅收漏洞。實行查賬與查定相結合的征收方式。
政策背景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該文沒有明確,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是否可以減計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如何填報等問題。5月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稅函[2010]185號文,明確了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
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即享受減計50%應納稅所得
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資產和從業人數標準,2010年納稅年度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附件第4行“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統計口徑。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執行。
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首次預繳注意事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0年納稅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后,認定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上述規定意味著,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2010年預繳時,要享受減免優惠的條件是2009年度相關指標符合有關規定,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核實。如果企業是2010年新辦企業,顯然不能享受該項優惠。
年終匯算清繳要重新核實當年相關指標
2010年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企業20IO年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減免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
政策背景
4N21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一文。該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高新技術企業選擇適用稅率及減半征稅的具體界定問題。
高新技術企業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于《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減免稅優惠過渡期指的是,根據國發[2007]39號文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國發[2007]39號文規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財稅[2009]69號文進一步明確,所稱的“不得疊加享受”,只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诖耍瑖惡痆2010]157號文明確,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于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不得疊加享受優惠政策
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新稅法實施前設立的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根據財稅[2000]25號文《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可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9]69號文又規定,2007年底前設立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可以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獲利并開始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這類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又被認定為高新企業,根據國發[2007]39號文和財稅[2009]69號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減按15%的稅率的政策與[2007]39號文規定的定期減免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同樣不得疊加享受。
新稅法實施后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根據財稅[2008]1號文,新辦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這類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又被認定為高新企業,兩種優惠政策都屬于新稅法實施后的政策,并不屬國發[2007]39號文和財稅[2009]69號文規定的不得疊加享受的優惠政策,國稅函[20101157號同樣明確只能享受其中一項優惠政策,即也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明確四項減半征收所得項目如何適用稅率問題
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規定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分別規定了以下四項所得可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原高新企業未重新認定,不能享受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減低稅率優惠屬于變更適用條件的延續政策而未列入過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業經稅務機關核準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自2008年起不得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不適用《國務院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過渡稅率,而應自2008年度起適用25%的法定稅率。
原新技術企業,未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從2008年度一律適用25%的法定稅率。原高新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的規定,原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尚未期滿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之后,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對尚未到期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執行到期滿的過渡性優惠政策?;蛟诎凑諊惡痆2010]157號最新規定,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
關于居民企業總分機構的過渡期稅率執行問題
居民企業經稅務機關核準2007年度以前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適用所得稅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9號)規定,其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分支機構可以單獨享受所得稅減低稅率優惠的,仍可繼續單獨適用減低稅率優惠過渡政策;優惠過渡期結束后,統一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國稅發[1997]49號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設在我國境內的從事產品生產、商品貿易、服務等業務的分支機構,其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該分支機構所在地同類業務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其總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
國稅發[2008]28號文第十六條的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依照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后,再分別按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際運輸勞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
自2010年1月1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勞務免征營業稅。國際運輸勞務是指:
1 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 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 在境外發生載運旅客或者貨物的行為。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稅額在納稅人以后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財稅[20lo]e號:2010年4月23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1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精神,現對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辦理出口退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
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后,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二、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后,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三、對屬于本通知第一、二條規定情形的,各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加強出口退稅審核,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無誤的情況下,按現行出口退稅規定辦理出口退稅事宜。
(國稅函[2010]182號;2010年4月23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抗震救災期間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稽核有關問題的通知
青海玉樹地震災害發生后,由于災區部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損毀丟失,不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正常的報稅和認證,導致納稅人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正常抵扣。經研究,現就有關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經稽核系統比對結果為“缺聯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系統進行核查。屬于地震災害造成銷售方不能按期報稅的,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或其上級稅務機關出具證明,購買方出具付款憑證,據以抵扣進項稅額。
二、受災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和勞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未能在開票之日起180天內認證的,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至稅務總局,稅務總局進行逾期認證、稽核無誤的,可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經稽核系統比對結果為“缺聯票”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辦理,受災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辦理。
四、受災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稅務機關發生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相應電子數據)和防偽稅控專用設備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損毀丟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防偽稅控發票發售子系統采集錄入失控發票數據,將損毀丟失的專用設備登記后重新辦理發行。
(國稅函[2010]173號:2010年5月4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
現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31號)規定精神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國稅函[20101201號] 2010年5月12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
為便于各地稅務機關更好地貫徹執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總局明確了認定辦法若干條款的處理意見,現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認定辦法第三條所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椴檠a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人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二、認定辦法第三條所稱經營覿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
三、認定辦法第五條第(―)款所稱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
四、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所稱非企業性單位'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五、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三)款所稱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是指非增值稅納稅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是指其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
六、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所稱申報期'是指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
七、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中需明確告知:同意其認定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確認的時間。
八、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第1項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中需明確告知;其年應稅銷售額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或《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逾期未報送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在《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仍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表》或者《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直至納稅人報送上述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停止執行。
九、認定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3項所稱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是指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認定辦法第九條第(三)款所稱實地查驗的范圍,是指需要進行實地查驗的企業范圍及實地查驗的內容。
十、認定辦法第十一條所稱新開業納稅人,是指自稅務登記日起30日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納稅人。
(國稅函[2010]139號;2010年4月7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為加強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現對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四、建筑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五、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倷C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六、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七、建筑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八、建筑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