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4-12 15:34:3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刑法法律法規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推進法律進機關
1.加強機關法律學習。重點學習《憲法》,關于依法治國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省、州、縣各級領導關于依法治理重要講話;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相關法律法規;公務員履行職責相關法律法規;廉潔從政相關法律法規。局黨組中心組堅持定期學法制度,每年集中學習法治1次,黨組成員每年底結合年終述職專題匯報學法用法守法情況;完善機關干部定期學法制度。每年組織集中學法不少于4次,要做好學習筆記,強化學習效果。
2.建立法律顧問制度。聘請法律顧問,參與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討論、審核,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咨詢。
3.加強機關普法陣地建設。以加強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為抓手,以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和統計服務水平為宗旨,以普法宣傳和統計執法為手段,全力打造縣級、鄉鎮、企業三位一體統計法治宣傳陣地,以點帶面,促進全縣統計規范化建設。
(二)推進法律進學校
參與學校法律宣傳培訓。通過發放普法宣傳手冊,重點開展《憲法》、《刑法》、《民法》、中小學生守則、中小學生行為規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引導學生了解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培養國家意識和公民意識;引導學生嚴格遵守與其日常行為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了解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公民義務。
(三)推進法律進鄉村
重點開展《憲法》、《刑法》、《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居民學法、懂法、用法意識,利用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推進法律進社區
利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3.8”婦女節、“9·20”中國統計開放日、“10·20”世界統計日、“12·4”國家憲法日和“12·8”統計法頒布紀念日等節點深入社區開展《憲法》、《刑法》、《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和《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采取帶法律、帶案例、帶普法資料,參與社區的普法活動。
(五)推進法律進企業
1.開展統計法律法規宣傳。以“9·20”中國統計開放日、“10·20”世界統計日、“12·4”國家憲法日、“12·8”統計法頒布紀念日和法治宣傳月等節點為抓手,深入開展統計普法主題宣教活動,進一步增強統計普法宣教的針對性,努力提高社會各界對依法統計的認知度。創新理念,改進法治宣教的方式方法,促進“七五”普法在基層末端、統計調查對象和社會上產生良好的效果。努力拓展法治宣傳教育與群眾文化生活相結合的深度和廣度,鼓勵、支持和引導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積極創新統計法治宣傳教育與道德教育有機結合的新途徑。
2.增強統計調查對象依法統計意識,充分利用普查、平臺巡查、統計常規檢查等契機,深入鄉鎮、社區、企業、單位開展統計法律法規宣傳,讓社會公眾和統計調查對象更加了解統計、支持統計、依法統計,避免統計數據的誤解、誤讀和誤用,提升依法統計意識,規范統計行為。
(六)推進法律進寺廟
聯合相關部門,重點學習宣傳關于依法治縣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及寺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宗教教職人員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七)推進法律進單位
縣統計局將根據有關要求,利用網絡、微信、宣傳窗、電子屏、展板等傳播載體宣傳統計法律法規。每季度舉辦一次普法講座,制定學法計劃、舉行一次學法考試、開展一次學法知識競賽活動。
(八)推進法律進景區
一、指導思想
*年普法工作要以江總書記“*”的重要思想指導,認真貫徹全國政治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我市經貿中心工作,以推進全市經貿系統依法行政為重點,以企業為依托,切實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大力推進法制建設,全面落實普法工作“兩個轉變,兩個提高”的目標。
二、*年普法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抓好《憲法》、《工會法》、《婚姻法》、《氣象法》、《刑法修正案》的學習。《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法規的靈魂和依據,學好憲法,理解好憲法,才能加深其他法律法規的理解。因此,對《憲法》一定要反復學,反復讀,才能滿足于一般性的學習,對憲法一字一句地看,要逐段逐章地理解,才能全面準確地理解其精神實質。在抓好干部職工學習《憲法》的基礎上,今年重點抓好《工會法》、《婚姻法》、《氣象法》、《刑法修正案》的學習。為達到預期的學習效果,要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進行學習,學習方法上做到“三個結合”,即統一學習與分散自學相結合,講課與討論相結合,學習法律條文與典型案例相結合。通過學習,讓大家從思想上真正理解國家制定《工會法》、《婚姻法》、《氣象法》、《刑法修正案》等法律的目的和意義,在現實生活和工作中,遇到與上述法律有關的問題,能正確理解和運用法律,旗幟鮮明地分清是非,懂得什么是正確的,什么是錯誤的,應堅持什么,反對什么,真正做到以法律為準繩,指導我們的工作和學習,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抓好入世后法規的學習。*年12月我國已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成為世貿組織成員國,我國的對外貿易要與國際接軌。盡快提高經貿系統干部職工國際貿易法規水平國際貿易業務能力是當前經貿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一是要組織干部學習WTO有關知識,通過學習了解世貿組織是一個什么樣的組織,基本原則和宗旨是什么,國際貿易中的地位與作用,中國為什么要加入世貿組織,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有什么利弊等。二是要組織干部學習WTO法律法規文件,熟悉WTO貿易運作規則,只有熟悉WTO規則才能搞好經貿工作。因此,經貿系統的干部職工要熟悉對外貿易的基本程序、基本要求、熟練掌握國際貿易必須堅持的公平原則、反傾銷策略,知道我國加入WTO后的各種承諾,在對外貿易中既要符合國際規定,又要維護國家的利益。
〈三〉、抓好經貿執法人員的學習。依法行政是落實總書記“*”講話要求的具體體現,是廉潔奉公和樹立機關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因此,抓好執法人員的學習用法,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是做好經貿工作的法律保證。我局擔負著安全生產等多項執法重任,因此首先要組織執法人員學習《電力法》、《安全法》、《節約能源法》、《廣東省酒類專賣管理條例》、《廣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規定》和《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條例》。要充分理解和熟悉各種執法的法規法則,積極擦素行政執法過程行使審批權、監督權、處罰權的有效形式。其次,加快職能轉變,使之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凡是有執法職能的科室,要結合實際,認真落實法律法規賦予經貿局的執法職能,進一步明確科室的執法責任,清楚界定執法職責、權限、將執法責任落實到崗到人;同時在執法過程中要嚴格執法,依法行政,要增加執法的透明度,執法一定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使行政執法逐步實現條理化,規范化,制度化。
對上述重點學習的法律法規,要認真組織學習,積極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教育。
1992年為了落實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既定方針,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相應地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對《專利法實施細則》也進行了第一次修改,以與修改后的專利法相配套。
2000年為了與世界貿易組織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規定協調一致,特別地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國有企業的改革,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改。相應地,2001年6月15日,國務院對《專利法實施細則》也進行了第二次修改。
2008年,為了適應我國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模式,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改。相應地,2009年12月30日,國務院對《專利法實施細則》也進行了第三次修改。
我國的專利法律法規體系,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為基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為核心,由與之相配套的專利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相關規定和與之相關的國際法等其他法律法規組成的。
1、專利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相關規定包括:《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國防專利條例》、《專利條例》、《專利審查指南》、《專利強制許可辦法》、《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專利管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專利權保護問題的司法解釋等。
《專利法》構建了專利制度的最基本規范,涉及立法宗旨、國民待遇、專利的種類、國家安全、權利歸屬、權利范圍、權利行使方式、權利的限制、專利、專利行政管理、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專利申請文件,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專利的實施、強制許可,專利權的保護(司法救濟和行政保護并行不悖)、司法監督程序等。《專利法實施細則》對《專利法》的主要內容作出進一步可操作性規定或相關概念的解釋說明,是執行層面的具體規定。《國防專利條例》針對國防專利的特殊性,對其申請、審查和授權、實施、國防專利管理和保護作出了專門規定。
2、與專利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應的司法解釋等。
《憲法》從國家職能和公民權利兩方面為制定《專利法》提供了立法依據。《民法通則》作為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律,原則性地規定了保護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規定了必須是依據法律規定符合法定條件取得的專利權,才能受法律保護,就此指向了專門規定專利權的取得和保護等內容的專利法律法規。《民法通則》對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財產關系的基本原則也適用于專利領域。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主要在專利權保護中的行政和司法措施,專利權實施中的技術成果轉化、專利權質押入股,專利標記標注規范,專利權維權和救濟程序等方面與專利法律法規相互銜接配套,構成完整的專利法律法規體系。司法救濟除適用一般民事訴訟程序法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實踐中如何適用專利法律法規的幾個重要問題作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規定了法院專利糾紛的受案范圍、訴訟管轄、訴訟中止、訴訟保全、解決權利沖突原則、損害賠償和訴訟時效等。
3、與專利有關的國際公約:根據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適用國際公約的法律原則,對國際公約的規定,是通過對國內法作出適應性修改履行我國的國際義務。因此與專利有關的國際條約也是我國專利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達佩斯條約》、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建立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專利法條約》、《實體專利法條約》。
4、與專利有關的法律法規還包括:《對外貿易法》、《刑法》、《合同法》、《擔保法》、《公司法》、《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廣告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
【關鍵詞】法律領域;個人信息保護;問題;策略
引言:
多媒體及網絡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讓人們獲得更加便利的溝通環境,個人信息在頻繁的交換過程中面臨著被泄露的危險。各種資訊傳播、第三方支付平臺、銀行電子產品的普及和應用,都是個人信息泄露的主要途徑。而現階段我國不完善的法律制度,讓不法分子可以輕易獲得群眾的個人信息。所以在法律層面上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體系,減少泄露信息的可能性是法制建設的重點環節。
一、法律領域中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情況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盡管缺少保護個人信息方面條款,但基本保護法的雛形已經形成,包括直接與間接保護兩種。首先直接保護。《刑法修正案(七)》中明確規定,非法出售、提供、盜取個人信息的行為屬于犯罪行為;2013年《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將電信行業、互聯網行業涉及的個人信息列入到應保護的合法權益體系內。2014年實施《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個人信息的范圍進行界定,并拓展個人信息的意義與內涵。其次間接保護。因為我國還沒有建立獨立的信息保護法,在其他法律法規中對侵權與保護的相關問題進行規定,并通過保護人格與個人隱私的方式對個人信息進行間接保護。如《憲法》在人格尊嚴、通信秘密、個人住宅等方面制定法律條款,并于2004年增強“人權保障”的相關規定。另外,《保險法》、《侵權責任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都對個人信息提供保護。
二、法律領域中個人信息保護出現的問題
(一)法律保護體系不完善
現階段,我國在宏觀層面上制定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缺少懲罰賠償制度與配套機制,各種法律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條款間缺少系統性。首先現有法律重視侵權損失產生后的救濟性保護,沒有對信息非法提供、獲得、出售等進行全面監管;其次法律中大部分屬于原則性規定,沒有詳細的實施準則;最后,法律上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條文較少,侵犯他人正當權益的不法人員未得到應用懲罰。
(二)法律缺乏較強的操作性
憲法方面:憲法具有高度概括性,很多條款需要部門法進行細化與具體規定,而個人信息保護方面還沒出立法律,所以憲法只能在宣示性權利前提下發揮出保護個人信息的作用。民法方面: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最高法的司法解釋體現出明顯的局限性,沒有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外延與內涵進行明確,削弱法律效力。行政法方面:在個人信息保護上行政立法的系統性不足,法律條款只在書面上對其進行高度概括,其實踐依據較弱,難以有效保護個人信息。刑法方面:因為刑法具有較強的懲戒性,所以懲戒違法行為的起點較高。當侵犯個人信息的情節特別嚴重時,才能體現出刑法效力,但法律中沒有對情節嚴重進行明確規定。
(三)沒有對個人信息進行明確界定
現階段,我國法律體系中沒有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建立獨立法律法規,使其法律建設也未得到快速發展。法律中沒有明確界定個人信息范圍及概念,商業機構或者不法分子借助各種方式獲得個人信息,并逃避相關的法律責任。而被侵犯信息的個人因無法明確個人信息的范圍并缺少維權的法律依據,而難以解決個人信息的侵權紛爭。
三、法律領域中完善個人信息保護的策略
(一)行業自律與統一立法妥善結合
個人信息被惡意侵犯后需要借助法律條文進行維權,但目前我國還沒有完善的個人信息法律機制,保護個人信息面臨執行難的問題。所以要制定實施獨立、系統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使法律更加邏輯化、系統化。使其為部門法的制定及修改提供依據,并為行為自律奠定基礎。行業自律是不同領域、不同行業制定的,針對性較強的實施細則,其配合統一法能夠體現出巨大作用。但目前,我國行業組織程度各異,缺乏較強的自治能力與完善的規章制度,所以行業自律也需要統一法的完善與補充。
(二)增加法律法規的針對性與操作性
首先,《憲法》要嚴格規定法律對個人信息進行保護,任何個人與組織單位都不非法侵犯他人的個人信息,要逐步健全部門法以增強部門法效力。其次根據司法經驗及個人信息概念,科學修改行政法、民法、訴訟法,完善司法程度,強化部門法執行質量,既重視出現侵權后的救濟性保護,也要制定全面的防范風險機制。最后各個部門都制定保護個人信息的規章制度,提高行業自律與部門規范,進而讓個人信息保護法具有更高的實效性與針對性。
(三)在立法上明確個人信息范圍
借助概括舉例方式明確個人信息范圍,讓個人信息擁有更加清晰的內涵和外延。我國立法方面獲得的經驗顯示,立法之初要運用原則式闡述范圍與內涵,在運行過程中逐步完善、細化個人信息的范圍,根據各個領域的特點制定細則。通常可以分為普通與敏感兩類,普通信息選擇利式列舉、敏感信息注重具體性。如此能夠杜絕法律的碎片化與僵硬化,增強信息分析質量,有效節約社會成本,進而充分體現信息的價值。
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領域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長時間處于逐步健全、完善的狀態,其是漫長、動態的過程,要以健全保護范圍為基本條件,不但重視統一立法,增強法律制度的邏輯性與系統性,也要逐步提高對行業的約束,增強法律操作性。另外,不斷提高群眾保護個人信息的意識,增強防范信息泄露能力也是特別重要的。
參考文獻:
(一)國家法律法規建設情況
我國《民法通則》、《刑法》和《商業銀行法》均對銀行客戶個人信息保護作出規定。《民法通則》第99—101條分別對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和名譽權作出保護規定。《刑法修正案(七)》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納入刑事犯罪的范疇,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及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兩個罪名。《商業銀行法》第29條則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為存款人保密”是指商銀行業對存款人的姓名、住址、存款金額、儲蓄種類、存款次數、提取情況、印鑒以及其他各種情況都要嚴格的保守秘密,不得披露。對個人儲蓄銀存款 ,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原則是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的最基本要求,是商業銀行在辦理個人存款業務時必須遵循的原則。
(二)部門規章建設情況
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在其規章中針對電子銀行、反洗錢及信用卡業務等方面對銀行客戶個人信息保護作出規定。如《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金融機構應采取適當措施,保證電子銀行業務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對客戶信息和隱私保護的規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金融機構應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防止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缺失、損毀,防止泄漏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銀監會《商業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指引》第四章以專章形式規定了信息安全,對信息安全管理職能、信息安全級別劃分和信息安全措施等作出具體規定。人民銀行《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的通知》第2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收集、保存、使用、對外提供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依法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和相關信息安全。未經客戶授權,不得將相關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我國銀行客戶個人信息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客戶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法規缺失
1.行政法責任缺失。我國尚未制訂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主要依據《民法通則》中對個人姓名權、肖像權和名譽權的規定,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難以得到全面明確和保護。從我國現有法規來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民法通則》規定了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刑法》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及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在行政法層面,對于侵犯銀行客戶個人信息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銀行業監管法規沒有適用的罰則,監管部門也缺乏對銀行違規泄露客戶信息的罰則。
2.例外規定缺失。銀行對客戶個人信息的保密與保密例外是銀行保密制度中并行的兩大部分,遺憾的是我國法律法規在規定銀行負有保密義務的同時,卻沒有系統地規定保密例外的情形,而僅是為了執法與司法的方便,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中,分別賦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稅務機關等機構在特定情形下查詢、凍結和劃撥銀行客戶資金的權力。現有法律法規沒有將基于當事人授權、社會征信及社會公共利益而進行的信息公開等列為銀行保密義務的例外,不利于對銀行業和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的保護。
3.監管法規缺失。一是規定較為零散。現行銀行業監管法規僅分別針對儲蓄存款業務、電子銀行業務、信用卡業務等領域的客戶個人信息保護作出個別規定,無法覆蓋銀行業提供的各類業務全流程。二是針對性不強。如《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雖然對客戶信息安全管理做了一些規定,但立法目的是加強反洗錢,不是針對客戶個人信息保護。三是原則性規定較多,缺乏具體條款,可操作性不強。
(二)銀行客戶個人信息保護不力的表現
1.管理架構不健全。目前,部分基層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管理重點更多的仍傾向于存貸款規模、資產質量、利潤等業績指標和信用風險等常規風險管控,而未將客戶信息保護納入銀行整體風險管理框架中。客戶信息多頭管理,未成立專門的客戶信息風險管理領導機構,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員工風險意識較為薄弱,基層銀行業信息管理漏洞較為突出。
2.尺度標準不一致。由于對客戶信息保護缺乏統一的行業標準,銀行業間執行情況參差不齊,主要表現在客戶信息保護的側重點不同、客戶信息使用管理制度不一致等方面。對客戶信息資料處理的執行標準不一加大了外界在政策把握方面的難度,不利于引導客戶及時行使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權利,在銀行內部約束機制引發客戶投訴與糾紛,加大了銀行經營管理中的操作風險和聲譽風險。
現行消防法律法規從廣義上講,包括國家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規章以及各種規范性文件。這些都是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從事日常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但目前國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技術標準中普遍存在“陳舊和規格低、執行難、執法監督少”等問題,突出表現出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是政出多門,法制統一性不強。目前有相當多的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存在著與消防法律、行政法規不相吻合的條款,絕大部份行政機關自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一些“土政策”都沒有向社會明確公示,透明度不高,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
二是司法審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據WTO有關司法審查的規定,成員方政府的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如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府規章,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將納入到法院的司法審查范圍;部分終局行政裁決行為將納入到法院的司法審查范圍。目前我國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范圍中還不包含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消防監督機構制定的一些事關管理相對人權益的規范性文件還無法進行司法審查。在火災事故原因認定、責任認定等工作中還有行政終局決定的規定,直接排除了司法審查的可能性。
三是消防法規體系不夠完備。雖然國家已經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但是總體而言,我國的消防法制體系本身還很不完備。有些消防法規己明顯滯后,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我國加入WTO形勢的需要,《消防法》就存在諸如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各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不夠明確、具體,消防行政審批過多和行政處罰前置條件過多,對消防違法行為的處罰缺乏必要的強制措施,基層公安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管理執法主體地位不明確等等。有的消防技術規范條文相互間有矛盾,不便執行,有的技術規范己不適應新材料、新工藝和新技術的發展和應用要求。消防法還有許多條文需要修改,一些急需的消防法規、消防技術規范和標準沒有出臺。
四是絕大多數技術規范的溯及既往性。我國現行的消防技術規范絕大多數都溯及既往。特別是技術規范在不斷修改和完善,而這些修改條文又都是強制性條款,要求新老單位都要立即實施整改,而沒有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合理的時間要求,這就給當事人的消防安全權利造成了不穩定性。
這些特點都不符合WTO規則對法制統一性、透明性和穩定性以及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基本要求。為加速與WTO規則的有效接軌,形成適應WTO和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筆者認為,加快消防法規的立、改、廢工作迫在眉睫。
當前最緊迫的是抓緊修訂《消防法》或出臺《消防法》的實施細則,這是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和上行法。《消防法》不修訂,其他法律法規特別是地方性法規無從出臺。有的技術性標準規范可采取直接引用的方法,為我所有。對現有法律法規規章之間有沖突、有矛盾的,這主要體現在《消防法》、國務院344號令、公安部18號令、30號令、36號令、37號等法律法規之間,要抓緊修定,該刪除的刪除,該統一的統一,該延伸的延伸。不管怎樣,無論是新出臺的法律法規,還是修訂的法律法規都要提高立法質量,避免政出多門和與WTO規則相抵觸,保持法制統一,保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穩定性、統一性、先進性、公開性。
其次要抓緊創制新的法律法規。針對當前消防工作的新形勢、新特點和消防法制中的空白,要抓緊創制新的法律法規,建立起與WTO相銜接的消防法規體系。
筆者認為,消防監督管理的有關法規,在立、改、廢過程中應重點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完善建筑工程防火設計消防監督審核驗收法律制度
《消防法》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和室內裝修工程防火設計實施消防監督審核驗收,這是我國落實消防安全源頭管理,實施消防安全事前監督的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但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問題:《消防法》對建筑工程消防審核驗收的范圍的規定是“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需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驗收,這一標準過于原則,而且范圍過大,在經濟快速發展,公安消防機構人員編制緊張的情況下,公安消防機構越來越難以及時、有效地完成監督審核驗收工作任務,同時也增加了一些社會單位(個人)的運營成本,因此,有必要對這項制度進行修正和完善。一是要進一步明確并逐步縮小建筑工程防火設計消防監督審核驗收制度的適用范圍,將有限的警力集中在自動消防設施、重點工程、公眾聚集場所以及生產、儲存。銷售危險物品的建筑工程等方面的監督審核和驗收上,并著重在“監督”二字上下功夫。二是進一步明確和落實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的防火設計責任,在工程審核驗收過程中一旦發現有違反國家強制消防技術標準的情形,一方面要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同時還應當追究設計單位、設計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三是要完善監督審核驗收程序,對申報、受理、審核驗收期限、法律文書的出具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通過規范程序,合理分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公安消防機構等單位(部門)對建筑工程防火設計所應承擔的責任,提高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
(二)完善消防安全檢查法律制度
《消防法》規定公眾聚集場所開業(使用)前和大型活動舉辦前應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消防監督管理的實踐證明,設立這一法律制度是必要的,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一是公眾聚集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和室內裝修的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在程序上重復,實體內容也基本相似,從方便社會、節省警力的角度,將兩者合并為消防安全檢查制度比較適宜。二是法律沒有對公眾聚集場所明確定義給法律適用帶來困難,應當進一步明確公眾聚集場所的內涵和外延。三是法律沒有明確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的有效期限,不符合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狀況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這一事實,應當建立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年檢和撤銷制度,公安消防機構對場所進行一次年檢,根據場所實際情況重新核發意見書。另外公安消防機構在日常抽查中一旦檢查發現曾經檢查合格的公眾聚集場所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應當及時撤銷曾經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四是通過修改《消防法》,將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延伸到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開業和使用,建立起對易燃易爆行業長期有效的監督管理。
(三)完善消防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現行消防法規關于消防行政處罰的規定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一些消防法律規范要素不完整,只作出了禁止性規定,或者只給行為人設定了義務,但沒有對違反禁止性規定或不履行義務的行為設定行政處罰,致使法律規范得不到有效實施。二是《消防法》規定了大量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處罰,但對如何確保這類處罰的執行缺乏有效措施,大量“三停”處罰難以執行。三是將責令限期改正作為實施處罰的前置條件,與責令停產停業處罰形成邏輯悖論。例如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擅自開業,按照《消防法》的規定,首先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才可以實施責令停止使用的行政處罰,但從法理上講,這里的責令限期改正已經包括了責令停止營業和補辦消防檢查手續兩方面的內容。四是一些處罰設定得不夠合理。例如《消防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營業性場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而實際上,像安全出口上鎖、疏散通道堆放雜物等影響疏散的行為,應當責令立即改正,并給予適當的罰款處罰即可,無需限期改正,處以停產停業則過于嚴厲。五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期限三個月屆滿之后才可以提出,這一規定不完全符合消防安全工作的特點,因為需要責令停產停業的場所,往往是火災隱患比較突出的場所,隨時都有發生火災的危險。因此,要通過消防法規立、改、廢,完善消防法律規范,避免因法律規范本身不完整造成執行上的困難。(1)取消或減少實施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2)減少停產停業處罰的設立,同時要明確“三停”處罰的執行手段和執行途徑,授予公安消防機構采取必要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確保停業處罰及時、切實地執行。(3)按照合理、有效的原則,對不同違法行為和違法情節設定不同的處罰種類和幅度,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等等。
(四)完善火災事故調查立法,加大對火災事故責任人的處罰力度
目前在火災事故責任追究方面,《刑法》對消防責任事故罪規定不合理。《消防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罰款:(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對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進行監督是采取抽樣性監督檢查的方式,因此公安消防機構不可能對每一個公民或者單位都能夠監督到,因而也就不可能去通知其采取改正措施,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該如何處理呢?這就出現了一個悖論,違法了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承擔法律責任,而已經造成了嚴重后果的卻無須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建議對《刑法》第139條有關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條文進行修改,規定只要違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規引發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即可按照消防責任事故罪定罪量刑,而不把“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作為定罪的要件,這樣就可以擴大消防責任事故罪的處延,有利于火災事故刑事責任的追究。同時,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造成火災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從嚴設立行政處罰。
(五)進一步完善確立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的立法
公安部頒布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作出了全面具體的規定,對強化單位的消防安全主體意識,落實社會消防安全責任,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但是貫徹61號令,還需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用部門規章的形式給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定(或明確)消防安全職責,其權威性受到局限,建議通過修改《消防法》將有關規定直接上升為法律。二是61號令對單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行為沒有設立有效的處罰措施,不利于貫徹執行,建議通過修改《消防法》加以改正。
近年來,我州各級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嚴格耕地保護、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依法管理土地,有力地推動了全州城鎮化、工業化進程,促進了全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但是從年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和國家土地督查成都局例行督查我州土地利用管理情況看,有的縣在土地利用管理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用地現象還比較嚴重,突出表現在: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報即用、未批先用、邊報邊用、違法占用土地;違法轉讓、出租、買賣土地;不嚴格執行土地出讓招拍掛政策,不執行土地出讓金收支兩條線管理,擅自減收免繳土地出讓金和耕地開墾款;違法辦理土地登記;制訂出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依法整頓土地管理秩序,規范批地、管地、用地行為,進步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工作,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土地執法監察工作
土地執法監察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管理的最終目的是實現管理者依法管地,用地者依法用地。各縣要高度重視國土執法監察工作,在當前國家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形勢下,土地執法監察工作顯得尤其重要。各縣要進一步加強土地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在新一輪機構改革中,要充實配強人員,改善土地執法監察工作裝備,配備必要的監察車輛和通訊工具,切實發揮土地監察在巡回監察和案件查處工作中的職能作用,確保土地執法監察工作順利開展。
二、強化土地法制宣傳,增強干部群眾法制觀念
各縣要廣泛深入宣傳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關土地犯罪條款以及國土資源部、監察部、人力資源部等五部委出臺的《違反土地管理問責辦法》(15號令),要把宣傳的重點放在領導層,教育廣大干部模范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有關土地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紀檢監察、公安、司法機關要主動支持和協助國土管理部門搞好土地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法律和規定的宣傳教育,有選擇地披露和曝光違法用地責任人的查處情況,提高宣傳實效,形成各級政府依法行政,社會自覺守法的良好風氣。
三、加大土地案件查處力度
各縣要加大土地案件查處力度,土地執法監察工作要貫徹“五個并重,五個為主”的原則,即:農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監察并重,以城市和城鄉結合部土地監察為主;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和查處責任人并重,以查處責任人為主;查處和預防并重,以預防為主;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并重,以內部監督為主;面上巡查和重點區域(工業園區、礦山、重點項目建設區)巡查并重,以重點區域為主。各縣對轄區內的違法用地案件,要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重點查處違反規劃批地用地、未報即用、未批先用、違法土地登記;弄虛作假,核發土地證書;擅自減免土地出讓金、耕地開墾款和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對土地違法行為查處不力或不依法查處的,州國土資源局將實行下查一級,處罰上收一級,土地收益和罰沒收入全部解繳州級財政。要建立土地動態巡查責任制,分片包干,責任到人。要提高土地違法案件的發現率、制止率、查處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