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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保險監管的認識精品(七篇)

時間:2024-03-27 16:05:5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對保險監管的認識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對保險監管的認識

篇(1)

一、保險業務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商業銀行對保險業務的管理不夠。保險是一項重要的中間業務,其盈利能力在當前有不可比擬的優勢。但是,各行對保險業務的認識有很大差別,有的行上級行頒布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自上而下成立了管理部門,加強了對保險業務的經營和管理,業務發展也較迅速。而有些銀行對保險業務重視程度不夠,主要擔心影響主營業務特別是存款業務的發展,保險業務發展也比較滯后。

(二)手續費支付不規范。一是保險手續費標準不一致,主要表現在不同保險公司間不一致,同一公司同一險種對不同銀行不一致。二是保險公司對銀行手續費的支付方式除支票外還有現金、存單等形式,容易使銀行滋生“小金庫”和形成“公款私存”。三是被的保險公司將一部分手續費以現金或存單形式直接發放給銀行機構人員,給銀行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主要是容易引起員工思想混亂,偏重保險忽視主業。

(三)對外宣傳容易誤導客戶。有的銀行和保險公司故意模糊保險的概念和性質,打銀行的品牌,容易引起客戶的誤解,給銀行帶來不必要的糾紛和風險。

(四)技術手段落后。各銀行機構保險全是手工操作,銀行網點受理客戶業務后,給客戶出具臨時單據,在保險公司簽署保單后,再轉交客戶。保單流轉緩慢,最短也需要l天的時間。營業網點辦理完業務,有的機構登記保險臺賬,有的機構自己沒有任何記錄,缺少完善的操作程序和賬務系統,不利于保險業務的發展和風險防范。

(五)監管缺乏依據,存在真空。保險業務發展迅速,但起步較晚,在這方面的法規政策較少。 《商業銀行法》僅對保險業務范圍進行了規定,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也只作為普通的中間業務并進行參考分類及定義,沒有針對性的具體管理規定,缺乏操作性,有些方面甚至無章可循,出現監管真空。如對保險手續費的支付、收取方式缺少規定,若保險公司用現金或存單等形式支付,容易造成銀行私設小金庫或公款私存而難以查處。

二、規范銀行保險業務發展的對策

(一)引導商業銀行重視保險業務的發展。從戰略的高度認識保險的作用,避免短期行為。一方面銀行管理者要轉變經營意識,另一方面要加強員工對保險內涵的理解,使員工確實意識到對保險推銷的益處。

(二)規范保險業務手續費的支付和收取。保險公司支付的手續費只限于具有合法資格的銀行,并一律以轉賬形式并人銀行大賬,實行全額上收管理,收支兩條線,禁止保險公司直接向銀行一線人員發放手續費。把保險業務納入中間業務實行綜合考核,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增加其考核的份量,以此來推動保險業務的發展。

(三)加強對保險業務對外宣傳的管理。清理銀行保險中的不正當宣傳,將違背金融法規、誤導客戶、容易引發銀行風險的宣傳一律禁止。加強銀行的對外正規宣傳,促使社會公眾對銀行保險工作的認同,提高風險意識,增強對銀行保險工作的信心。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涉及銀行的宣傳要加強監管,制止保險公司的誤導性宣傳。

(四)加快銀行保險業務電子化建設。要爭取保險公司的支持,研究開發適合銀行的業務處理系統,實現銀行與保險公司的聯網,達到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及利益均享的目的。解決保單流轉緩慢問題,提高業務處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并有效地防范各種風險的發生。

(五)對銀行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銀行和保險公司要共同加強對銀行人員法規知識和業務能力培訓,使銀行人員熟悉保險業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杜絕違規行為,并不斷提高銀行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營銷水平,保證合法、有效的資格。

篇(2)

保險公司:缺乏規范運作

長期以來,由于保險業務專業性較強,更兼保險信息披露缺乏,從而使保險消費者處在信息不對稱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保險消費者都難以了解保險公司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客觀上為保險公司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有調查顯示,在保險理賠中對理賠結果不滿意的客戶有43%直接與保險合同條款有關,剛剛申請過理賠的客戶中,對公司不滿意的就達16%。其次,由于市場競爭加劇,一些保險公司違規經營,采取高手續費、高回扣、低費率的惡性競爭行為,破壞了保險市場秩序,損害了保險公司的社會聲譽。再次,重市場開發,輕跟蹤服務已經成為了各家保險公司的通病,使一些保險消費者日益喪失對保險公司的信任。第四,一些保險公司向保險監管機關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等,騙取營業資格,虛抬經營業績,用假保費、假數據、假賠案欺騙上級單位,被監管機構查處和新聞媒體曝光后,對公司的聲譽造成了惡劣影響,大大削弱了保險公司的誠信度。“誠則信矣,信則誠矣;不信不立,不誠不行”。截至目前,除了中國人壽等少數幾家保險公司高度重視規范經營,認真地進行誠信建設而外,多數公司還是在拉業務、拼市場中疲于奔命。

中介:一個老鼠壞一鍋粥

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主要表現為,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在業務中隱瞞重要情況,期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目前我國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較多地表現為保險人的誠信缺失。不少保險人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動下,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甚至誤導投保人,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一些保險公司對保險人的選擇、培訓及管理不嚴,甚至有一些保險公司為了片面追求業務發展,誤導甚至唆使保險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嚴重危害了保險產業的整體聲譽。

麥肯錫報告認為,“由于缺乏誠信,中國保險銷售中的一些激進做法及經常出現的誤導現象已造成消費者對壽險業的不信任。”有調查表明,在對保險產業不滿意的主要原因中,有23%是對保險人或業務員的素質和服務不滿。從2005年上半年的保險投訴分析來看,反映銷售人員聯系困難、誤導客戶、續期保費未及時上交等問題的,約占投訴總量的39%。對于保險中介者誠信建設認識比較早的是中國人壽、平安保險的一些大保險公司。2005年6月中國人壽和南開大學合作,在中國人壽66.8萬名人,9300多個營銷網點,4000多家分支機構率先開展“品牌內化,規范經營”的建設工作。將中介的行為視為保險公司行為進行規范管理,整合營銷資源,加強品牌內部化建設,已經成為中國人壽開展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

消費者:受害者與作俑者

中國保險產業不僅存在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的誠信問題,而且存在保險消費者的誠信危機問題。保險消費者誠信缺失主要表現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提供虛假信息,使保險公司難以合理承保;有些保險消費者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或保險事故,偽造,變造相關資料和證據,騙取或者夸大保險金索賠額;有的保險消費者人為制造保險事故,故意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及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事故,增大了保險標的及社會財富的損害,侵害了保險公司合法利益,影響了保險消費者的誠信。2004年,中國保險業共支付賠款與給付1004.4億元,同比增長19.4%,遠遠大于保費收入11.3%的增長率。

消費者對保險知識的缺乏和誤解是造成保險產業“發育不良”的難點之一。有調查顯示,中國僅有6%的消費者對保險有一定的了解,在已購買保險的消費者中,也仍有40%的消費者表示他們對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知之甚少,甚至存在誤解。許多保險消費者沒有認識到保險的保障互濟功能,而是誤以為保險等同或高保險于銀行儲蓄業務,所以每筆保險交費都要完全回報或高回報,否則就“吃虧了”。于是想盡各種方法騙取保險賠付金,造成保險消費者誠信的缺失,影響了保險產業的正常發展。

監管者:受“地下保單”之困

篇(3)

但是值得慶幸的是,以加入WTO為契機,保險資源的配置進一步向市場化的方向轉變,政府在包括商業保險在內的各個作為市場主體的行業領域中受到越來越嚴格的約束,直接管理的范圍越來越窄,已經讓渡給監管部門,依靠行業自律,在某個角度看,這也是一個逐漸培植起市民社會,國家政治與社會群體在某種意義上項分離的過程,因此學者稱“入世的關鍵在政府入世,入世最大的挑戰是對政府的挑戰”。保險企業在近幾年的快速發展,公眾對自身命運和身外財產的關注形成的保險熱潮以及保險業在經營管理中暴露出的一系列問題,使得整個社會一改以往漠視甚至無視保險信用建設的狀況,非常清晰地認識到,保險行業是經營風險的行業,必須在各個環節、各個層面都把控制風險擺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對保險業認識水平的提高使得社會從來沒有像現在這樣關注保險信用問題。這在客觀上為我們研究保險業現狀,探索保險信用體系的建立提供了非常肥沃的土壤。保險信用體系的建立已然呼之欲出。

3.中國民眾法治觀念淡薄,加入WTO后的重大變化是法律意識的勃興和信用理念的覺醒,這是建立保險信用體系思想基礎

中國社會人治觀念深厚,民眾法律意識淡薄,缺乏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對這一點已成公論。這種狀況的產生,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否定訴訟,倡導德行,強調法律的目的在于“定分止爭”等思想息息相通,也與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發育遲滯,公眾之間的法律行為被固化為某類形式而沒有泛化成更大發展空間關聯甚密。加入WTO后-當然,這個時間分界線不是單指中國入世這樣的一個非常具體時間概念,而是指代中國真正進入市場經濟社會,真正成為世界經濟運行體系中一份子這樣一個事實概念-經濟行為的規則化、市場行為的透明化、法律行為的經常化,有效地催發了公眾的法治觀念的勃興和信用理念的覺醒,從積極的角度看,利用法律維護自身權利,甚至利用法律規避某種風險成為非常比較普遍的現象。從消極的角度看,因為法律意識淡薄和信用體系發育程度低和種種失信行為妨礙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金融詐騙、失信行為干擾著正常的工商業活動,消費者個人信用調查服務的空白,成為阻礙消費信貸增長的“瓶頸”,隨著對外開放的深化,信用服務的落后狀態對中國企業的影響將越發明顯,等等,一系列反面問題,不僅使企業面臨著重大的市場風險,同時影響到社會和人們的日常生活,誘發了各類違法犯罪,致使整個社會潛伏著巨大的不安定因素,引發了民眾對法治和信用的深層次認識。“人無信不立,市無信則亂”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公眾在實踐中逐步認識到,良好的信用對一個地區、一個企業、乃至一個公民來說,就是資本和財富,失信勢必導致銀企關系緊張,合作伙伴減少,市場空間變小,個人發展無力,大家清醒地認識到失去誠信,雖然能獲利甚至獲暴利于一時,但必定會為此付出沉重代價,犧牲長遠的發展,最終被市場淘汰出局。為此,“法律為基、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良好氛圍正在逐步形成。從保險業發展的角度看,經過幾年來市場經濟的礪練,公眾用法律手段維護權益,保險公司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權利的思想觀念已經生根發芽。據1999年以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理賠案件報表顯示,保險案件投訴率已經上升了近26個百分點。以往投保人大多通過尋求非訴訟渠道解決糾紛,保險公司也因多重考慮不愿意進入訴訟環節,不積極想辦法通過法律維護自身權利,而大多采取調解的方式解決問題。現在看,這種方式已經不適應要求。必須通過法律明辨是非,利用媒體澄清事實,用心營造和維護自己的社會信用,鑄造企業的品牌優勢,這樣從更廣泛的意義來看,更有助于提高保險公司的信譽度。所有這些都為保險業建立起信用體系奠定了堅實的思想基礎。

三、對建立保險信用體系與法律保障需求矛盾關系的思考

1.保險業監督管理進一步加強的趨勢與監管立法不到位的矛盾。保險信用體系的建立,有賴于科學的監管體系的形成和運作。目前,與西方現行的寬松的保險監管模式相比,中國現階段保險業的監管從整體上仍然屬于較為嚴格的監管模式。其獨特性表現為:(1)單一的分業監管機構。1998年成立的保監會為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機關,獨立行使保險監管職能。(2)直接的實體監管方式。著力于對保險企業進行直接的監管。(3)嚴格的監管內容,對保險企業組織監管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限制,對保險企業的經營行為也作了嚴格的限制。我國保險法規定的企業開設創立的必須實繳貨幣資本2億元人民幣的最低資本限額高于發達國家的要求,更高于我國對一般股份制公司開業資本100萬元人民的要求。我國商業保險的主要條款、保險費率都要到監管機構備案,保險資金的運用,僅限于銀行存款、國債投資和金融證券方面。而且由于我國保險市場發育不完全,保險業尚屬幼稚產業,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同時資本市場也不成熟,公眾缺乏必要的保險知識和保險識別能力,與此同時,保險業又作為最先開放的金融行業的一部分,處于競爭最為激烈、與國際慣例最早接軌的狀態,在這樣的情勢下,我國對保險監督管理還要進一步加強的趨勢不能改變,必須把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資產負債的監管和市場退出機制監管作為維護保險信用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擺在突出位置……然而,我國的保險監管也處于初級形成階段,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不成熟,監管技術手段落后,尚未形成一整套科學的指標體系,更難以建立起以償付能力為中心的全國性保險監督預警系統,特別是保險監管立法不到位的問題非常突出,與加強監管、確保保險信用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亟待解決。而且,從更長遠的視角看,當前我國保險監管體制與國際潮流大相徑庭,雖然是由各自基礎和前提決定的,按照央行行長戴相龍的說法,這種狀況還要持續很長一段時間,但是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協調、對話,最終實現混業經營、統一監管是大勢所趨。但是當前保險立法基于這種趨勢所作出的彈性法律話語還不是很到位的。

2.保險業投資渠道進一步拓寬的趨勢與相關立法不健全的矛盾。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和投資連接、分紅保險的發展,目前中國保險企業特別是壽險公司在經營中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要化解利差損問題,解決推進公司利潤率提升的問題,不僅要在強化內部管理,減少死差、縮減費差,以化解高預定利率產品帶給保險公司的巨大潛在風險。而且更為重要的,不是在維持經營現狀上縫縫補補,而是必須拓寬資金運用渠道,投資證券市場、資本市場,進行資金運營,這正是現代保險發展的題中應有之意。社會公眾對保險的青睞絕不僅限于保障功能的發揮,而是有著某種投資理念的更新的意義。在這種保險業要獲得長足的發展,必須與資本市場進一步結合。特別是在加入WTO后,保險與資本市場的融合速度明顯加快,尤其是資金運用改革的步伐也正在加快。到今年年底,我國保險法的修訂工作將完成,拓寬資金運用渠道已經納入到日程。這些渠道首先應該包括:放寬保險資金投資企業債券的比例,放寬投資債券品種的限制,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應由占總資產的15%再略上調。此外增加保險資金投資的新渠道,如允許保險資金按照保險公司總資產的一定比例進入股市一二級市場,保險公司可以在一級市場以戰略投資者身份參與國有股減持和新股發行;允許保險公司參與產業投資基金、開發房地產抵押貸款業務;并組織基金管理公司、投資公司等。目前國有公司尚不允許投入一級市場,只允許部分的基金運作和債券投資。但是當保險業步入成熟期,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立和市場保障機制、政府監管體系完善和之后,按照國際慣例,資金可以進一步運作到一級市場。可以這樣說,投資渠道的拓寬與否將決定未來保險企業的生命。但是同時保險資金具有特殊性,直接影響社會的穩定和對保險信用的認可程度。因此,對投資渠道進行寬泛式規定與投資方式和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就成為保險法必須予以重新審視的重要的問題。特別是目前,我國保險業市場化程度不深,缺乏足夠有市場管理經驗的專業銀行保險管理者和成熟的金融消費者,金融市場不完善,證券市場不發達,因此,我國在拓寬投資渠道方面的限制只能采取漸進性方式,因此,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必須盡快納入到日程上來。缺少了法律的保障,將引發大規模的保險資金運用的地震,后果將是不堪設想的。

3.保險業經營管理進一步規范的趨勢與法律規章不銜接的矛盾。從中國保險業現狀來看,保險營銷人員素質偏低,誤導欺騙現象屢見不鮮。保單條款也存在問題。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其中的條款由保險公司單方面擬定,保單持有人只能被動地接受或拒絕合同。目前我國絕大部分保單的條款在表述上專業性詞匯過多,或晦澀難懂,或模糊不清,許多投保客戶反映看不懂合同條款。保險公司很可能利用其掌握的信息優勢和專業知識,在保險合同條款上做文章,損害保單持有人的利益。理賠、給付是保險公司對客戶承諾的兌現,是保險產品使用價值的體現,是客戶對保險產品預期的實現,也是保險公司取得經營效益的關鍵。真實告知原則本意是為了維護保險公司的利益,而有些保險公司濫用此項權利,以投保人未真實告知為則拒付保險金。此外,保險公司理賠過程中“暗箱”操作屢禁不止,如車險理賠中,保險公司常指定或者“推薦”維修廠,如不去指定地點修理,理賠會非常困難。整個理賠過程中,保戶很難了解到較為詳細的保險信息,無法維護自身的利益。大量的管理規定出臺,但是都沒有上升到規章、條例的法律地位,地位不明晰。有一些規定應該以法律法規的方式固定下來。國保險業的發展在經歷了發展初期粗放式經營的階段之后,目前隨著加入WTO后國際慣例對保險業的要求,同時也基于自身發展需要,開始了精耕細作時期,進入規范化、集約化經營階段,成本管理的觀念深入人心,隨著兩大國有保險公司股改改造進入實質性階段,股份制改造的浪潮席卷了整個保險界。隨著現代公司治理結果的建立與完善,保險業的在改革與發展進程中迫切需要法律做保障。與以前保險法很少從保險公司經營行為特殊性角度出發規制保險公司的管理行為,把保險公司的管理作為普通內部管理行為看待,與保險合同行為作為商行為相比,研究和重視的程度明顯不夠,。當前迫切需要保險業法的出臺。賦予保險從業人員以更嚴格的法律規制,這樣對整個保險行為的規范化都將發生重要的影響和作用。

4.保險業并購浪潮進一步涌動的趨勢與相關法律不配套的矛盾。進入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在席卷全球經濟領域的第五輪企業兼并狂潮,其范圍之廣,規模之大,交易之多,持續實踐之長,影響之廣,均為現代保險業300年所罕見。并購浪潮不僅迅速改變了國際保險業的市場構成和業務格局,而且將對今后保險業的發展方向和途徑產生重大且深遠的影響。據統計,在20世紀最后5年內,全球保險業的并購件數達5114宗,涉及金額達1100億美元,美國在過去幾年內,由于保險業的并購,全美最大的25家保險公司所控制的資產占整個保險業的比重已比此前的63%上升到目前的70%左右。這種狀況迫切要求盡快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工作。盡快修訂完善《破產法》、出臺《企業兼并條例》和《反壟斷法》,為企業并購重組創造完善的法制環境。

5.銀保合作進一步加強的趨勢與相關法律不契合的矛盾。現代社會銀行保險的融通已經成為一種新的業務增長點和國際潮流,對整合保險資源、銀行資源,推動強強合作,促進經濟發展,發揮銀行和保險公司兩個作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銀行與保險的合作,給銀行內部管理和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都帶來了新的課題。如在銀行保險產品的問題上,是歸屬于銀行法管理還是歸屬于保險法管理,在銀行保險的監管上是屬于人民銀行監管還是屬于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實施監管職能。當前的銀保合作還處于初級階段,處在續期保費的收取上、在保險產品的上這樣的階段。但是隨著合作的進一步深化和市場的綜合需求,必將向更深領域如銀行保險一體化產品、一體化經營的轉變的過程,都是我們國內保險業和銀行業面臨的前所未有的問題,在法律規定上形成了空白點,給雙方進一步加強合作造成了體制和機制上一些現實壓力。特別是涉及到的的銀行和大保險公司聯合起來,很有可能形成新的經營壟斷和產品壟斷、價格壟斷、資金運用渠道的壟斷等等,這也對不正當競爭法提出了一些新的課題。

四、對建立與完善保險信用體系法律保障機制相關問題的建議

1.必須健全保險監督管理法律,解決保險信用體系的法律框架問題

建立與完善保險信用體系的法律保障機制,首先要重新審視現行法律法規是否與國際接軌。我們當然不能以為入世后中國保險信用系統的法律框架會推倒重來,但是重大修改是必然的。與WTO的接軌首先應該表現為制定的法規要與WTO的總體原則接軌。中國簽訂的WTO協議共有幾百頁,其中只有幾頁涉及到經濟問題,其余談的都是法規方面的問題。因此當務之急必須以加入WTO為契機,對現行保險法規作一次徹底修訂。提高立法層次和可操作性,清理重疊和矛盾現象……建立起以保險法為根本大法,以保險監管法規為基礎的完善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當前,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人、經濟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建議盡快抓緊修改和完善《保險法》。特別是保監會必須抓緊制定和出臺與《保險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盡快出臺《中國保險監管基本法》、《反對不正當保險業競爭法》、《外資保險公司市場管理法》等。抓緊制定一批規范保險經營行為的行政法規和監管規章;抓緊制定有些規范監管機構及其監管人員行為的規章制度,在法律上應進一步明確以保監會為主,其他相關機構為輔的多重監管體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以及保險業行業協會、專業性保險同業協會(如人協會、經紀人協會、公估人協會、精算師協會等)的法律地位;抓緊通過立法確立在金融全球化和加入WTO后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管部門之間協調行動的具體內容和形式,防范金融風險在銀行、保險、證券之間的蔓延和擴散,共同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抓緊通過立法建立保險監管機構與工商、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雙邊或多邊的交流和協調機制,維護法律的權威,杜絕政出多門的現象……

2.必須確立保險資信評估機制,解決建保險信用體系中的主體信用問題

保險業的資信評估,是由具有國家主管部門認定資質的資信評估中介機構,運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參照國際通行的評估標準,通過對影響保險公司資信狀況的各種因素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測算,來全面考察保險公司履行各種經濟承諾的綜合能力和信任程度,并客觀、公正地評定其信用等級的中介行為。在國際上,保險公司高度重視資信評估,在世界上50家最大的商業保險公司中,38家有正式評級,12家有公開信用評級。?保險資信評估機制的建立,把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納入到動態的體系中,不斷根據保險公司經營的狀況,確認其資產負債能力、穩定運行能力特別是償付能力,評定保險企業所處的地位、公司的發展戰略和資產組合情況,提供防范保險公司風險的專業意見,促進保險資源的優化配置,把保險業的競爭引入非價格領域,總之,就是要能夠把保險公司的財務信息轉化成為容易被社會公眾理解的以等級形式反映出來的實力評定,從而對保險人的管理進入實質性階段。為建立保險主體進入和退出機制打下堅實基礎。但是在這方面,我國除了《證券法》把資信評估機構納入到了證監會管理范疇-還缺少可操作的實施細則-之外,保險法律法規涉及很少。目前第一要務就是要加快有關保險資信評級的立法。對保險資信評估機構的市場準入、市場退出、合法經營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為保險資信評估業規范化發展奠定基礎。當前我國保險資信評估業雖然還處于拓荒階段,但是要充分利用后發優勢,采取高起點、高標準、國際化戰略,必須按照國際慣例制定《中國保險信用評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要解決保險資信評估機構的法律地位、保險資信評估和保險監管的關系、保險資信評估的主要內容、保險資信評估的法律認定等問題,并以最大誠信原則為指導,盡快以立法形式建立所有保險企業和保險中介機構和評估機構信用檔案,以信用機制保護好投保人利益。

3.必須建立和完善保險公示制度,解決保險信用體系建設中信息不對稱和契約不完全的問題

當前我國保險企業和信息的市場開放程度低缺乏保險企業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信息,公眾對保險公司的實質性的經營狀況很難通過正常獲取和檢索途徑全部了解甚至根本無法知曉,這就是在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的狀況。這里所說的契約不完全,即是張維迎教授提及的不完全契約,是針對完全契約而言的。所謂完全契約,是在最大可能程度上明確未來所有狀態下契約所有各方的責任與權利,將來各方都不需要再對契約進行修訂或重新協商……而在保險合同領域的契約不完全狀況是指在制定保險合同過程中,或因保險人的疏忽紕漏、大意,或因投保人的專業信息分辨能力孱弱,或因政策性因素?,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實質上缺乏真實的意思表達而訂立的將來導致爭議發生或需要更改主要內容的狀況。盡管現行《保險法》在保險合同的訂立上,規定了保險公司具有如實說明義務,但是在實踐中很難具體體現。因此,在保險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上,要切實通過立法規定保險公司的公示制度,即信息披露制度。這里要注意幾個問題:一是在立法規定保險合同條款的制定標準。根據需要,要把保單的現金價值表等重要數據資料作為保險合同的一部分。因為保險合同隨著規范化的發展,日益成為附和合同,定式條款的出臺,在簡化保險手續,科學規范管理的同時,也限制訂立保險合同的訂立自由,在此情況下,保險合同的制定應該走向平民化,不能把過于專業化的話語表達方式完完全全地規定在保險合同里,給投保人認知、理解合同帶來可能出現歧義理解方式的土壤。在保險契約的訂立過程中,保險人必須建立一整套如實說明條款內容、條款內容出現理解歧義后采取的補救措施等機制,特別是對免責條款要加以說明,或者直接在法律中規定進行簽訂保單后的二次審核說明。這些在法律中要作出規定。殊屬重要。二是針對是投資連接保險和分紅保險發展迅速的趨勢,和此類產品已經不單純是保險產品,還是證券類產品的現實,必須完善這方面的立法。在美國,《1933年證券法》規定,投資連接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必須項公眾銷售產品必須先向證監會注冊,在銷售時或在此之前,還必須向客戶發放產品說明書、說明業務性質、保費投資方向、各項費用和保單持有人的權利等。《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銷售投資連接保險的保險公司和人必須向證監會注冊成為broker-dealer,成為全美證券交易經紀人協會會員,并遵守有關交易規定。我國保險法和證券法在這方面規定還不很明確,在這類新型投資類產品的開發上市之前,必須報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證監會批準,對這一問題還亟待進一步立法完善。三是必須通過立法制定完善的保險和投資交易規則,規范獨立賬戶運作的游戲規則,規定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限度,確保市場經濟主體和公眾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義務和權利得以實現。

4.必須科學界定保險人的法律地位,解決保險信用體系中人的信用問題

保險人的誤導行為往往是發生保險糾紛的重要根源,是導致保險業失信的重要原因。當前,我國保險人的職業道德水準高低不一、業務素質參差不齊,開展業務的方式五花八門,特別是對條款的立即上,存在著這樣或者那樣的不同,因此在展業過程中,難免有各種誤導行為的發生。一旦發生,立即使保險公司陷于尷尬的境地,處理不妥善會引發矛盾,對現存客戶群體是一種傷害,對潛在客戶群體是一種破壞。因此,科學界定保險人的法律地位,是保險信用體系建立的題中應有之意,也是保險信用建立的外化表現形式,更直接涉及到保險公司的聲譽和潛在市場的培育。為規范對保險人的管理,國內各家保險公司都在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強化教育培訓、加大追究力度,并建立起不合格保險人的黑名單制度。但是作用有限,必須以立法的形式,規定盡快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人個人信用評價體系,制定并實施人風險抵押制度,從法律的角度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從法律的角度提高投保人的自我保障意識。特別是涉及到保險人、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三者的關系,比較復雜,涉及到保險人和保險人關系,保險人和投保人的保險合同當事人關系,投保人和保險的關系。要通過立法明確哪些行為屬于保險的范圍,哪些行為屬于個人欺詐行為,哪些行為構成表見行為,保險公司應該予以追認,哪些行為是無效行為甚至是無效法律行為,通過法律的公示為保險業的誠信形象建立保障機制,這應該是我們當前研究的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

5.必須立法授予保險企業在理賠核保中有司法協助請求權,解決保險信用體系中的法律協助問題。從理論上講,保險公司對騙賠應是采取拒賠的方式,但實際中,由于保險公司的核賠工作的成本較高、障礙較多,所以大量查處騙賠案件存在一定困難。目前保險公司沒有偵查權,所以保險公司理賠部門的核賠工作往往需要社會上相關部門的支持和協作,如檢察院、法院、公安機關、醫院、銀行等。據介紹,保險公司之所以沒有自己的偵查機構,一方面是因為我國政策不允許,另一個原因是目前還沒有這種必要。設立機構成本不小,保險公司也沒有財力來支持巨額的偵查費用。此外,在核賠的過程中,由于不了解保險法,并不是所有的相關部門都支持保險公司工作。此外,社會上許多人對保險業不十分了解,保險公司的理賠工作不能得到社會的認可。“保險容易,理賠難”成為慣性思維,保險公司的合理拒賠往往也不被社會理解。保險公司的信用從合同上講,一方面是保戶的信用,保險公司自身在理賠工作上的疏忽及對騙賠現象的忽視也給騙賠提供了生存機遇。另一方面是保險公司的信用。騙賠是由于一些保戶受利益驅使而失信于保險公司的行為,由此可見,只有保戶和保險公司以及社會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才可能杜絕騙賠現象。因此保險法律中應該規定在保險公司進行查勘理賠的過程中,應該得到檢察院、法院、公安機關、醫院、交通、銀行等部門的配合。如財產保險中信用保險對個人資信的證明、車險中事故發生的現場保護、壽險中的被保險人死亡驗證和住院治療病歷、保險事故的及時偵察,等等,都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如果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會使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受到社會關系等各方面的限制,造成管理上的缺位,經營上的無序,社會形象上的損害,運營成本的加大。因此,從法律的角度規定,保險公司在查勘理賠過程中有關部門有協作的義務,由保險公司向監管部門提交協助意見書,由監管部門批準,遞交相關部門予以協作,使相關部門的必須作為制度化,賦予法律強制力,不僅使這些問題得到很好解決,而且能更有效地追究違法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更有助于提升保險業的信用水平。

篇(4)

派出機構是償付能力監管的中堅力量

(一)法律規章要求派出機構參與償付能力監管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其在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保險監管機關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既包含正常層次的監管,即采取一定的手段對保險公司經營各環節進行嚴格控制,確保公司資產始終大于負債,以應對正常年度的賠償和給付;也包含償付能力額度監管,即確保保險公司實際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經常保持在法定的最低額度上,以應對可能產生偏差的風險。

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機關的法定義務,確保保險公司充足的償付能力是保險監管機關的首要任務。

保監會授權派出機構參與償付能力監管。監測、分析轄區內保險市場運行情況,預警、防范、化解保險業風險,監管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經營活動,管理有關保險條款和費率。償付能力監管在形式上雖然體現在對法人機構的監管上,但監管的內容涉及整個保險公司的監管,既包括總公司也包括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通過對轄區分支機構的監管,與保監會共同實施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

(二)派出機構在償付能力監管中發揮的重要作用

地方保監局通過防范和化解影響償付能力的風險因素來實現償付能力監管。影響公司償付能力的因素主要有四大類:一是宏觀經濟環境,包括GDP增長、通貨膨脹率和利率等因素;二是監管法規,包括資本金規模、技術準備金、投資政策、產品及其定價監管力度等因素;三是公司發展戰略,包括組織架構、內部管理、經營理念、成本費用和承保理賠等因素;四是自然環境,包括巨災、洪水和臺風等不可抗力因素。派出機構通過作用于經營理念、內部管理、成本費用和承保理賠等“力所能及”的因素,改變了分支機構的收入與支出,進而影響了整個公司的收入與支出,最終影響公司的償付能力。派出機構在償付能力監管中的作用主要有:

1、導向作用,強化經營管理層的償付能力管理意識。

各保險公司都實行一級法人制。總公司提出了以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經營目標,但由于其對下考核實行的是費用分配機制,分支機構只能通過擴大業務規模提取費用。物質利益是決定行為準則的原動力,在巨大的費用誘惑力面前,效益考核顯得有些軟弱。法人與授權經營者在價值取向上的重大差異,導致了法人追求的經營目標被逐級淡化甚至扭曲,作為法人的總公司承受著由此造成的償付能力的壓力。派出機構作為當地保險市場的主管者和監管者,通過宣導償付能力管理對公司生存與發展的重要性,培育分支機構經營管理者的償付能力意識。

2、糾錯作用,確保償付能力額度計量的真實準確。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計量數據來自分支機構的數據匯總,分支機構信息失真,也就影響風險測算結果,償付能力額度計量就失真,監管措施也會失誤。保險分支機構保費收入不真實,應收保費不入帳或長期掛帳;虛增銀行存款增加保費收入,跨季度或跨年度再作退保處理;會計科目核算不真實,大量列支無真實經濟業務發票的各類費用;業務數據與財務數據不真實等情況依然嚴重。這些情況影響經營核算的準確性,也影響了公司償付能力。地方保監局通過日常的現場監管和非常現場監管,發現并糾正分支機構的上述現象,核實業務、財務和其他信息數據的真實性和即時性,確保償付能力額度計量結果的準確性。

3、揭曉作用,奠定償付能力監管的實施基礎。

償付能力監管的實施基礎是公司內控制度完善并執行到位。總公司通過授權管理、職責分工、會計控制、內部稽核、風險評估等管理機制實施對分支機構的管控,促使其在業務經營管理中貫徹總公司的指導思想,實現保持充足償付能力的既定目標。但分支機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對總公司的內控制度往往采取“陽奉陰違”、“靈活變通”的作法,使總公司的內控制度不能落實到位,削弱了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礎。地方保監局通過日常的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揭曉公司內控機制、管控措施和管控力度不完善之外,反饋給被監管分支機構及其總公司,督促公司“追根溯源”,加以整改,不斷完善內控,為償付能力監管夯實基礎。

4、預警作用,提高償付能力監管的實效性。

保險分支機構為爭取業績、套取獎金和費用而造假,通過自制保單、截留挪用保費、虛假理賠等手段建立賬外賬、私設小金庫;為完成指標考核隨意調賬,通過調整未決賠款準備金虛增利潤;為追求業務規模,擅自擴大保險責任、降低承保條件,協議承保、坐支高額手續費、壓單退費;銷售欺詐誤導、服務不到位、理賠難等造成客戶大面積退保等。上述行為在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中時有發生,嚴重影響公司償付能力。地方保監局通過日常的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將發現的分支機構嚴重影響公司償付能力的行為上報保監會,為保監會對整個公司的風險關注和監測提供基礎資料,提高保監會風險預警能力,做到早發現、早防范、早化解,最終取得償付能力監管的實效。

保監局在償付能力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直到2003年,保監會才出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實質啟動的償付能力監管時間短,沒有現成的模式和經驗,派出機構在償付能力監管中面臨許多問題。

(一)認識不充分

對于償付能力監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其防范和化解保險業風險的核心地位,業內出現一些片面和錯誤的認識。一是認為償付能力監管只是對保險總公司的監管,那是保監會的事,派出機構無權監管保險公司的總公虱二是認為償付能力監管就是坐在辦公室要求公司報送一些監管數據,自己編幾張報表,計算幾個數據,測算出償付能力額度而已三是認為償付能力充分與否僅僅是總公司的事,與保險分支機構無關,派出機構在對保險分支機構日常監管中無需考慮償付能力的問題,導致為監管而監管。

(二)制度不健全

涉及到償付能力監管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只有《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及相應的編報規則。《保險法》只規定了保監會應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進行監控;《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只界定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以及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低于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監管措施;《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粗線條規定了監管指標及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計算方法。這些監管制度較為籠統,并未就如何有效開展償付能力監管做出制度安排,缺乏行之有效的具體措施,特別是缺失了派出機構償付能力監管的操作細則,降低了派出機構作用的發揮。

(三)能力不適應

首先是各保監局的人員力量不適應。人員數量少,疲于應付整頓規范市場秩序和協調發展環境,未有足夠的時間研究償付能力監管并付諸于實施;監管隊伍中缺乏熟悉償付能力監管政策的專門人才,監管經驗匱乏,未能以償付能力監管統領市場行為監管,將豐富的市場行為監管與償付能力監管有機結合起來。其次是技術力量不適應。監管技術普遍比較落后,特別是噪些技術還是沿用傳統的辦法,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等高科技手段運用有限,監管數據的搜集效率低,未形成一套派出機構內部各處室共享的電子化監管數據庫。

加強派出機構在償付能力監管中的作用

(一)端正思想認識

償付能力監管是一項系統工程,滲透在保監會系統對保險公司全系統的監管中,既體現在保監會對保險總公司市場準人、產品審批、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資金運用等項目監管中,也貫穿了派出機構對保險分支機構市場準入、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業務經營、財務合規性等項目監管中;償付能力監管是一項過程性的而不是結果性的監管工程,它不僅僅是計算幾個數據、編幾張報表、測算—個額度的事情,而是貫穿在保險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工作中每一個環節,是——項動態的而不是靜態的監管。

(二)提高監管能力

首先要擴充派出機構監管力量,設置償付能力監管崗位,加強培訓、提高監管干部素質;建立專門的監管隊伍,研究償付能力監管,熟悉監管政策:對分支機構面臨的風險進行識別,從監管的角度將各風險因素對償付能力的影響進行分析和評估,進而實施監管措施。其次要充分運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通過保險分支機構數據導人,實現監管計算與分析自動化,減少手工報送過程中數據的失真,及時掌握經營分支機構有關償付能力的業務、財務狀況,提高風險監測能力和監管效率。再次是建立健全派出機構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結合派出機構的監管特點與地方保險市場特點,出臺科學、有效、可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

(三)建立預警系統

派出機構在保監會的職責授權范圍內,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及相關的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為依據,對轄區內保險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狀況進行監測,選取如長期險保費收入增長率、短期險自留保費增長率、險種組合變化率、短期險賠付率、退保率、應收保費率、平均費用率、風險保額增長率等具有前瞻性和預警性的指標,建立科學的數理模型,量化風險,建立預警系統,對指標進行預測性分析,動態地監控公司償付能力的變動情況,及時監測出償付能力風險的變化,做到早發現、早防范、早化解,切實提高監管效率與監管效果。

(四)加強現場檢查

償付能力監管并非是一個孤立的系統,它是和行為監管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償付能力監管是建立在數據分析基礎之上的,要保證監管實時有效,必須保證保險分支機構匯總的原始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目前,保監局的非現場監管數據基本上都來源于保監會《保險統計信息系統》,而系統數據都是由各總公司向保監會報送的。有必要加強基礎數據真實性現場檢查,一是核實系統下載的統計數據與保險分支機構實際財務數據的一致性,確保上報數據的真實性和統計口徑的準確性二是檢查分支機構財務數據與業務數據的對接情況,防范業務經營失去財務的監督(如坐支、撕單、埋單等違規行為),確保業務核算全面性;三是以償付能力監管為統領,對分支機構擅自擴大保險責任、違規降低費率、突破附加費用率等嚴重影響償付能力的業務風險點進行檢查,促進公司償付能力的穩定和提高。

篇(5)

一、保險人制度存在的問題

保險公司的大部分業務都是通過保險人或機構進行展開。中國的保險消費者對于保險并不十分了解,近年來隨著保險的大范圍普及,才對其有了一定程度的認識。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險人的“功勞”。保險人的上門推銷或電話銷售讓更多的人了解了保險,保險消費者既了解了保險產品的好處,同時也對“賣保險的”留下了不太好的印象。這主要是因為:

1、保險人素質參差不齊。

保險人制度進入中國時間并不長,很多個人人都是“無證”上崗,他們并沒有保險人證書,更不是保險的“專業人士”,本身對于保險也只是一知半解,他們的目的只是用盡方法賣出保險得到提成,因此在向消費者介紹保險產品時難免會有一些失真的話語,而真正到了出險時保險公司又拒賠,久而久之,保險給大家留下了像“賣假藥”一樣的壞印象,而對于保險人的印象更是不好,接到電話直接掛掉,上門的話更是不給好臉色,致使大家總是一味的拒絕保險。保險并沒有發揮它真正的職能。

2、一個人多家的現象普遍存在。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個人保險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托。”在大家的認知中,保險的門檻很低,似乎每個人都可以去從事保險人一職,只要考取證書就可以,其實各家公司爭奪的對象實際是占行業30%的高績效人員,即所謂的保險行業的“二八定律”或“三七現象”。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眾多的個人保險人選擇了一個身份多家的做法,而且創造出了羊群效應,使得這種現象在行業中不斷蔓延開來。

3、個人人在機構間流動頻繁,不利于行業長期發展。

由于保險公司的工資制度大都實行有單有底薪,許多人從業人員無法忍受辛苦幾個月開不了單而沒有一分錢,從而頻繁跳槽;或者每當一個新公司誕生,就會有員工流失。而且經常有上司帶領整個團隊集體跳槽,這會給新公司帶來業績的快速增長,而同時原有的保險公司若不能及時補充人員則會出現保費落差較大,甚至可能會出現局部保費斷流。如果對于這種現象不加以規范,容易造成惡性循環,為保險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帶來重大的隱患。

要想促進中國保險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從而保護保險參保方的利益,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加強對保險人及機構的監管。

二、發達國家保險人監管模式比較

我國的保險人制度引進時間不長,在監管方面沒有什么經驗,雖不能完全照搬外國模式,但也可以從發達國家的做法中有所借鑒,結合我國情況具體實施。

1、美國模式

美國對保險人的監管由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共同完成,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職能范圍較為明晰。聯邦政府主要進行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控、直接的行政監管、設計保險計劃等。對保險制度的約束主要通過各州保險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別規定、自律性規則和保險中介合同體現。

2、日本模式

日本保險的行政監管機關是大藏大臣,目前大藏大臣根據保險業法中關于“保險營銷”的規定執行監管,具體事務由大藏省保險部和檢查部負責。保險部對保險人的監管重點:一是負責保險人的注冊事宜。二是負責檢查保險人的行為是否規范。三是負責檢查、指導保險人使用的圖文材料。四是負責稽核保險人的帳簿文件和其他物件。日本對保險店有一行政命令,即“人壽保險招攬店基本綱要”,其中將“招攬店”規范四種,限制其業務范圍。

3、新加坡模式

新加坡實行的是一體化金融監管制度。一是對中介監管的法律制度進行全面清理,修改《保險法》,并頒布《財務顧問法》。二是改革人尤其是壽險人的監管制度,在放松管制的同時實行審慎監管。新加坡對保險人的監管離不開行業協會的作用。形成政府監管、公司治理和市場約束三位一體的運作機制。

三、對于我國在保險人監管上提出的建議

對保險人的監管應當將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因為保險本身的主旨就在于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在受到損害后得到補償。保險人的監管與保險消費者利益保護息息相關。并且對保險人的監管也關系到保險公司在保險消費者中的名譽及信譽,對于其今后業務的拓展有重大影響。

出臺相關法律法規目前與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大部分都是保護保險人利益的,與保險人等相關的條例較少,所以相當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等硬性規定,加強人的監管,使得監管可以有法可依,切實以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為出發點,制定相關規定。

加強對保險人檔案及資格的監管。由于保險人流動性較大,很容易給保險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因此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檔案的管理,定期清理及匯總。并且保險公司應當委托有人相關證書的人,不能僅僅考慮其業務能力,這樣很容易為自己招致禍患。

建立人行業自律組織。保險人并不屬于保險公司的員工,而成立人的行業自律組織有利于人的健康有序發展,加強人之間的溝通與交流。此組織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一些活動,如講座或交流會等,增強人的基本素質和技術水平。

篇(6)

一、公認會計準則與法定會計準則的主要差異

1.服務對象和目的差異。公認會計準則適用于一切企業以及非特定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其目的是滿足這些會計信息使用者決策的需要。由于保險監管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保險公司有足夠的償付能力來履行保險合同所約定的責任。因此,與公認會計準則相比,法定會計準則更注重從法律的觀點來評價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其財務報告的目標著重于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檢測。

公認會計準則為兼顧不同會計信息使用者各方面的要求,它只能在對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之間取得一個平衡,任何一張報表都不能偏廢。法定會計準則著重于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是企業財務狀況的一個方面,法定會計準則服務的對象與目的決定了它對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的側重。只要保險企業具有償付能力,保險監管部門并不是那么關心保險企業當期是否盈利,利潤表在法定會計體系中只能居于從屬地位。

2.風險認識的差異。不同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對財務信息的要求和關心的重點不同,這些要求與關注點有些是交迭的,有些則是不相容的。為了能夠兼顧這些要求,公認會計準則在對待風險時只能在總體上保持不偏不倚的特性。保險監管機構運用法定會計準則主要是保證保險公司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因此為了使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在進行債務償付時有一個足額的緩沖,同時也為了使保險監管機構更好地免除監管責任,在不必考慮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前提下,保險監管機構在制定法定會計準則時往往會采取一種十分穩健的態度。

由于公認會計準則與法定會計準則對待風險態度的不同,對于資產、負債、收入與成本等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與披露二者之間往往會有較大的差異。就結果而論,可以簡要地歸納為以下幾點:法定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資產較公認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資產小,法定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負債較公認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負債大,想應地,法定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所有者權益較公認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所有者權益小。

3.會計假設差異。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五條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即是我們常說的持續經營假設。而保險法定會計準則則是以“清算假設”為基礎,即假設保險公司出于可能的各種原因停止銷售新保單,兌付所有現有保單責任,監管機關要保證保險公司在“清算假設”的前提下具備足夠的償付能力主要是基于以下兩點考慮:第一,有些資產項目在實際清算時,是不具備償付能力或清算價值的,例如遞延資產、預付費用或清算價值極低的小型辦公設備、家具等。第二,在公認會計準則的持續經營假設及其他基本假設下編制的財務報表,與真實情況可能會有一定差距。保險公司的資產尤其是大量的金融資產是否真實存在、實際價值是否低于賬面價值常常受到質疑。法定會計準則為確保保單持有人權益未來能夠得到足夠的償付,必須對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表的內容予以保守、謹慎的評估。因此,法定會計準則拋開持續經營假設,將保險公司暫時視為處于撉逅闋刺瑪而對資產和負債狀況予以評估,由此來判斷保險公司是否具有清償現有負債的能力。

所謂清算狀態和實際清算的概念還不盡相同,存在一定差異。因為很多清算事務一定要到真正的清算狀態時才可能準確計量。保險公司這種對資產和負債的評估只是對“清算”的假設,若干評估標準仍是憑會計理論和相關因素推演而出的近似值,與實際清算相比仍存在許多不確定性的差距。因此,我們對保險公司這種清算概念的會計假設要加上“修正”或“準”字,稱為“準清算假設”,來與實際清算加以區別。

4.會計基礎的差異。會計的計價基礎一般有兩種即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權責發生制是指收入和費用的實際發生作為確認和計量的標準,它主要從時間上規定會計確認的基礎,其核心是根據權責關系的實際發生和影響期間來使收入和費用配比。收付實現制則是以收入和費用的實際受到和支出作為確認和計量的標準。在收付實現制下,凡當期受到的收入或支出的費用,均確認為當期收益,而不需進行期間配比。對保險企業而言,在公認會計準則下應采用權責發生制作為會計基礎。而法定會計準則采用棗混合會計基礎,即平時采用收付實現制,年末采取權責發生制進行決算。其原因如下:其一保險公司一般以現金為交易工具,且一般要到保險公司受到保費后保險合同才生效,相應地保費只有在實際受到是才能予以確認。其二、對保險責任準備金的計提,要運用很深精算知識,普通的會計人員不可能也不必要掌握,因此,保險公司平時不可能對每張保單進行詳細的計算、記錄,只有到年末時,通過精算師的計算后才予以記賬。

二、建立法定會計準則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正致力于會計準則體系的建設,保險行業作為一個特殊的行業,也需要一個統一的、科學合理的會計準則。國外對保險行業的規范一般形成了兩套準則,即公認會計準則(gaap)與法定會計準則(sap)。而我國對保險行業的會計規范從1993年頒布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到1995年頒布并實施的《保險法》以及1999年又頒布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但至今仍為出臺一套針對保險行業的具體會計準則。因此,建立我國保險法定會計準則已刻不容緩。

1.中國保險業在經歷保險市場高速發展時期的過程中,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日益暴露。雖然,我國《保險法》和《保險管理暫行規定》雖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作了規定,但沒有有效的監管措施,造成有法不依。同時以上法規有些過于陳舊,沒有考慮保險業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完善與保險市場競爭的加劇,使得其保守與穩健程度無法與我國當前保險業所面臨的經營風險相配比,因此制定并實施保險法定會計準則一方面有助于落實以上法規并實現跟蹤管理,另一方面有助于彌補兩法規的不足。

2.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股份制上市保險公司必將越來越多。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必須根據公認會計準則編制,這樣有利于不同投資者相互比較。但是保險公司應具備不同于一般行業的償付能力,而有一部分償付能力則是股東權益,這就存在分配經營利潤與保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之間的矛盾。為了保證保險公司利潤不被過度分配以維護償付能力,就有必要制定保險法定會計準則。

3.順應國際保險服務自由化和一體化的需要。隨著我國加入wto,外資保險公司紛紛涌入,我國國際保險市場逐步接軌,也就客觀上要求我國保險的監管水平與做法必須擁有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強的保險行業法定會計準則與之配合,這才能管好外資保險公司,也才能使我國保險業穩步地與國際接軌。

三、保險會計運行模式構建

雖然各國的保險會計都存在公認會計準則與法定會計準則兩種規范,但對這兩種規范的運行模式卻不盡相同。

1.主輔相成模式。在主輔相成模式下,會計核算日常接公認會計準則運行,只在會計期末按法定會計準則對按公認會計準則核算的結果做出一些調整以填制特定的監管報表,或附加保險監管方面更詳細的特殊會計要求或精算指南等。也就是以公認會計準則為主,以法定會計準則為輔。運行主輔相成模式的國家有美國。

2.合二為一模式。合二為一的模式是按照公認會計準則和法定會計準則的要求制定不同于非保險企業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形成一套特有的會計準則。如日本等國。

3.二者并行模式。即保險監管者規定了一系列不同于公認會計準則的保險法定會計準則,企業在實際操作與會計運行系統中采取二者并行的方式。如巴西等國。

筆者認為,第二種模式運行成本低、但由于一般會計原則和法定會計準則在服務對象和目的、對風險的認識以及會計假設等方面固有的區別,把二者揉進一套體系中進行操作十分困難,難以兼顧公認會計準則和法定會計準則使用者各自的要求。第三種模式因其在實際操作與會計運行系統中公認會計準則與法定會計準則兩套規則分別同時進行,運行成本較高。第一種主輔相成的模式則能較好地解決公認會計準則與法定會計準則的不同要求與運行成本之間的矛盾,在實現兩者不同要求的同時,又使得運行成本不致太高,應該是較為理想的選擇。

四、監管當局的任務

為了建立并推行實施保險法定會計準則,監管當局目前應至少做以下準備:

首先,保險法定會計準則是專屬于保險業的法定會計規范,因此需體現出保險業的行業特征。其基本特征有經營對象的無形性,償還金額與對象的不確定性,技術要求的復雜性以及廣泛的社會性等。為了使這些特征在保險企業的會計核算與財務報告中體現出來,一方面,借鑒先進國家的經驗,避免重蹈他們的覆轍;另一方面,我們要立足于本國國情,加強具有中國特色的會計理論研究,以指導具體會計準則的制定。

其次,保險會計準則的制定需要精算師的參與才能完成。保險會計核算對象的保費收入、保險成本、責任準備金以及利潤等,都與保險精算密切相關。尤其是責任準備金,其大小將直接影響公司的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而這最具技術性也最為關鍵的部分卻受制于精算。因此,建立保險會計準則需重視精算在保險會計中的地位與作用。

篇(7)

一、保險國際化的方式及實證分析

(一)保險國際化的方式

從目前看,保險國際化方式主要有三種:

1.投資國外保險市場。即通過在國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向外國保險市場滲透,這種方式是目前保險國際化的主流。但是,由于世界各國保險市場開放程度不同,開放方式各異,因此,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難易程度也不相同。

2.投資國外資本市場。即將本公司的資金運用到國外資本市場,分散投資風險,尋求資本收益。這種方式一般受本國保險法關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規定的限制。

3.開放本國保險市場。通過完善保險法規,逐步開放本國保險市場,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參與本國保險市場,國內保險市場經營主體的國際化和本國風險管理的國際化。

(二)實際分析

從目前情況看,歐洲經濟及保險一體化就是保險國際化的一個實例。為了推動歐洲共同體保險市場一體化進程,1994年7月1日,歐洲第三代保險決議生效。決議的主要內容是:(1)統一歐洲共同體保險業執照、確立本國控制的監管原則和取消對保險業的高度監管;(2)統一執照將允許共同體成員國保險公司在本國注冊,在歐洲共同體的任何地方從事保險業務;(3)由保險公司注冊國負責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償付能力的執照由保險公司的注冊國來頒發,但所有共同體成員國都必須認可這次改革最重要的內容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自由決定費率和條件,監管局的監管目標只限于保持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通過這次改革,過去在許多歐洲大陸國家中實施的保險條款和費率需獲得保險監管部門事先批準的要求已不再存在。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這次管理制度的改革幾乎是一場革命,為了達到預期目的,立法者必須處理好以下主要問題:

1.必須克服各國過去不同的保險監管方式所形成的障礙。長期以來,不少成員國一直規定保險合同的條文必須得到監管機構的批準,認為這樣具體的監管可以增加市場的透明度,最大程度地減少公司之間的不同之處,并方便消費者比較和選擇不同的保險產品。對于保險準備金,雖然所有的成員國都分析保險準備金是否充足,但各國對如何平衡指令性的調控和精算師的職責有很大的分歧,這一分歧在人壽保險中最為明顯。還有些國家一直通過法律和監督人的方式,對保險準備金的具體細節加以規定。在這些國家里,批準保險費的同時一般也要批準技術性指標(預定利率,死亡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這些技術性指標都被用來計算保險準備金。在投資方面,許多國家規定了投資范圍,并且規定在一定類別內最大的投資限額。由于各個成員國對監管方式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各個成員國一般都不愿支持徹底提供服務的自由。

2.事后控制。有些國家的監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對每個保險產品和費率的事先批準。有些國家規定,每個保單用語都必須事先和監督機關達成協議。新保單形式的提議需由一些主要保險公司成員組成保險管理理事會傳閱。提議被批準后,任何希望銷售這種產品的保險公司都可以使用。但是,歐洲委員會指出,事先批準的程序不適合開放的競爭市場的要求,因為事先批準措施是為了減少競爭,并很可能給地方保險公司帶來優勢。因此,成員國必須廢除事先批準的規定。

3.共同認可。為了開創一個充滿活力和競爭性的市場,保險產品和保險費率的事先批準,甚至備案性通知的要求都被禁止。從現在開始,著重于統一執行的標準及對保險準備金、資產的充足性與最低償付能力差額的監管。保險公司即將有選擇在哪個國家設立總公司,在哪種監督制度下開展業務的自由。

二、國際保險監管總目標的調整與監管發展趨勢

保險國際化的發展使全球保險市場逐步融為一體,本國保險市場日益成為全球保險市場的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獨立性相對減弱。在這種情況下,各國保險業的發展不僅要受本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也要受到國際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的加深,影響的程度將越來越大。

由于一國保險市場同時受國內和國際形勢的影響,所以,可以預見,21世紀,各國保險業波動的可能性將進一步加大。為了熨平保險波動周期,促進本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都相應調整了宏觀保險監管目標。總的來看,宏觀保險監管目標主要有四個:一是保持社會對保險制度體系和機構體系的信任;二是增進社會公眾對保險體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在適當程度上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是減少和打擊保險犯罪。在實現上述宏觀監管目標時,各國法律一般要求保險監管部門做到:(1)維護本國保險市場的穩定;(2)依法監管,尊重保險機構的經營自;(3)平衡消費者和保險行業間的利益,以及加予保險機構的負擔和限制;(4)加快本國保險業的改革與創新;(5)在保險國際化形勢下,通過有效監管,增強本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6)堅持市場化原則,保護公平、公正和公開的競爭。

在宏觀監管目標和法律要求的指導下,各國保險監管發展趨勢表現為:

1.混業監管體制將全面取代分業監管體制。20世紀末,金融業發展的新動向就是混業經營。在保險方面,這種混業經營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產、壽險業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滲透,并存在一種產、壽險公司交叉經營的第三保險業務領域;二是銀行、證券、保險和投資之間相互滲透。在混業經營的情況下,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的聯系越來越密切,相互之間的互動效應將越來越大。為了適應混業經營的趨勢,解決混業經營所產生的問題和新的需要,不少國家都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進行了修訂,對保險監管體制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目的在于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場波動對保險業造成的風險。

2.產品監管的市場化趨向明顯。產品的市場化突出表現為保險合同自由和保險費率市場化。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市場經濟體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認為商定保險合同內容和保險產品價格(保險費率)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雙方的事情,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政府不應過多干預。同時認為,政府應該通過讓市場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來實現自由競爭和保險產品創新。從目前看,大部分國家已不再審批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在實行產品市場化的同時,各國仍保留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否決權,即如果保險監管部門認為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了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道德標準,或有不公平行為,有權要求保險公司予以糾正。在放松保險產品監管的同時,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加強了對保險投訴的監管,注重研究網絡經濟對保險業發展的影響,加大了對網上保險產品銷售行為的監管力度。

3.償付能力監管日益成為監管工作核心。近年來,保險監管重點越來越偏重于償付能力監管。而

且,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信息技術的進步,償付能力監管不斷被賦予新的內容,監管方式也日新月異。盡管各國的監管方式不同,但毫無疑問,全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正在由傳統的靜態監管向現代的動態監管轉變,正在由業務和財務分離監管向業務和財務一體化監管的方向轉變。

4.保險信息公開披露制度日臻成熟。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的信息越多,越能幫助投保人正確選擇保險公司以轉嫁風險,越能減少信息不對稱形成的市場失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時,大部分國家的保險監管部門認為,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的信息,可以通過社會的力量強化對保險公司的監督,有利于保險公司加強自律。基于此,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建立了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信息,以便于社會各單位和個人了解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

5.依法監管走強。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保險監管也注定應依法監管。目前,各國都有保險監管法規,通過法規對保險監管部門的職責和權限進行規定。這些法規同時也要求為保險監管部門錯誤的監管行為給被監管對象造成經濟損失后,必須依法進行賠償。在具體監管實踐中,普遍增強了監管法規的透明度,大幅度地減少了“暗箱”操作行為。

三、我國保險監管政策建議

(一)現行保險體制評估

從體制方面看,我國保險業發展與世界保險業的發展有一些較為明顯的區別:一是世界保險業正在走集團化、綜合化發展道路,購并活動頻繁;我國則在實施分業發展戰略,這種分業不僅表現在銀行、證券、保險間的絕對分業,同時也表現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間的絕對分業。二是世界上正在實施混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創新,而我國則在落實分業監管方案。近幾年我國保險業的大踏步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但隨著我國經濟開放度的加深,尤其是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經濟必然會被納入世界經濟大循環之中。在未來開放條件下,現行的保險體制對21世紀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將會產生何種影響,應從現在開始研究,適時提出完善方案,這樣才能有備無患。

(二)實施開放性監管戰略

開放性監管戰略條件下保險監管的目的主要有三個:一是在國內保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國保險市場的穩定與發展;二是在國際上全面提升我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三是采用市場手段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兼顧保險市場的效率與公平。為達到監管目的,建議:第一,中國保監會應與國際保險監管組織和他國保險監管部門建立國際保險監管支持體系,通過該體系監管國內保險市場上的外資保險公司和國際保險市場上的本國保險公司,以及接受本國分保業務的國外再保險公司。第二,與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建立監管信息通道,以監管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互動性。第三,加速本國保險業市場化的建設,適當增設中資保險公司,培育全國性保險市場,適當發展現有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培育地區性保險市場;建立市場退出機制,淘汰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公司,優化市場主體結構。通過發揮準入與退出機制的作用,建立適度競爭的完善的中國保險市場體系。第四,建立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的新的監管體制,加強對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制度和體系的過程控制,防范和化解保險風險。

(三)實施優質發展戰略

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是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保險業的發展程度與市場潛力的主要指標。1998年我國保險深度只有1.4%,保險密度只有約100元。而同期發達國家的保險深度已超過10%,保險密度已超過5000美元;發展中國家如印度等國,保險深度也已達到5%,保險密度也達到100美元的水平。在現有GDP水平下,如果用發展中國家保險深度平均水平衡量我國保險業,1998年我國保費總收入應該達到3997億元,而實際上我國保費收入只有1247億元。另外,雖然我國保險業已發展了50年,但新險種開發、老險種升級換代等工作做得還很不夠,保險產品尚未形成優質品牌效應。如在世界上已流行多年的壽險投資連結產品和職業責任保險在我國則剛開始嘗試。由此可以看出,無論從保險業務規模,還是從保險產品結構來看,我國保險市場潛力巨大。因此,目前應通過加強保險監管實施保險發展戰略。首先,應抓住我國“入世”機遇,認真研究國際保險慣例和WTO有關保險業的規則,充分利用國外先進的保險技術,引進先進的保險產品和經營方式,實現“跳躍式”發展。其次,要深化改革,銳意創新,苦練內功,大力挖潛,合理開發和使用保險市場資源。第三,要以“保障經濟、穩定社會、促進改革、造福人民”為總服務方向,大力調整保險產品結構,積極理順費率體系,不斷拓展服務領域。

(四)提高保險信息化水平

我們所處的時代已是信息化時代,信息化和信息資源的利用不僅成為保險公司生存的基礎,而且是保險公司在保險市場競爭中克“敵”致勝的法寶。對我國這樣一個保險業發展落后的國家來說,保險信息化程度將是決定我國保險業在未來開放性中國保險市場上生存的基本條件。因為在未來開放性的保險市場中,“本國”與“外國”不再是投保人選擇保險公司的重要參照條件,只依靠投保人的愛國熱情是不能維護保險公司生存的。在未來保險競爭中,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投保人對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的服務質量和效率的選擇。要創造品牌效應和提高保險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就必須加速保險業信息化建設,提高信息化程度。當前,建議中國保監會牽頭制定行業信息標準,提出行業信息化建設要求和目標,通過建設保險行業公共信息網和各單位專用信息網,并適當聯結保險行業公共信息網和各單位專用信息網的方式,建成中國保險業信息網。

(五)完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

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和保險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強,使越來越多的保險從業人員認識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重要性。但從我國保險業發展和監管歷史來看,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還處于起步階段。這主要表現在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評估尚無成熟的方法。監管償付能力不僅是維護保險行業穩定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只有及時準確地評價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才能及時采取切實可行的監管措施,防范和化解保險市場風險。加強對償付能力的監管,首先要建立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評價制度,正確評估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其次,建立保監會償付能力行動標準和行動方法;第三,嚴格執法,將償付能力達不到標準的保險公司清除出保險市場或進行資產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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