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3-12 16:18:3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當前農村民間借貸的現狀
我國目前農村的民間借貸行為十分活躍,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民間借貸的主體多樣化
民間借貸的主體十分復雜,以主體為標準進行劃分,民間借貸可以分為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包括法人企業與非法人企業)之間、企業之間的借貸。
(二)民間借貸用途廣泛
在民間借貸中,其生產性借貸與生活性借貸平分秋色。生產性借貸主要用于投資大棚蔬菜瓜果、養殖奶牛、承包土地、購買農機具等;生活性借貸主要用于看病就醫、子女上大學、婚喪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另外,子女上大學、婚喪嫁娶、建造新房等一次性大額支出經常會超過農戶的支付能力,這也是導致農戶借貸的主要原因。
(三)借貸方式靈活,貸款標的額不等
民間借貸的行為模式主要有三種類型:一種是口頭約定型。這種類型主要發生在親戚朋友等熟人之間,依靠血緣、道德來維持。另一種是簡單借據型。這種形式主要發生在陌生人之間以及數額較大的借貸之間,借據形式簡單,易發生糾紛。以上兩種形式的民間借貸發生糾紛之后,一旦訴諸法院,法院無法查明事實,當事人無法借助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我國民間借貸相關法律和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目前有關民間借貸的最直接法律規定
目前,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之中,尚沒有專門的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規的存在,民間借貸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民間借貸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形式,自然地受到相應的民事法律法規以及《合同法》的直接調整。與此同時,還有一個更加具體而直接針對借貸行為所產生的糾紛做出處理的專門性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1991年7月2日第502次會議通過,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發[1991]21號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可以說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借貸案件過程中的一個最具直接意義的指導性文件。
(二)對我國目前有關民間借貸直接法律規定的評價
1.法律規定零散,沒有專門法律法規調整
盡管在我國的《合同法》、《意見》以及其他一些相應的法律法規中存在某些直接針對民間借貸進行規定的法律規范,但是,我國目前尚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規對民間借貸做出一個全面系統的規制與調整。而與這樣一種法律缺位的情況相比,我國的民間借貸卻大量存在并且日益成為一種顯性的社會事實,
與之相關的法律糾紛以及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也日益增多。
2.現有法律法規本身科學性、協調性差
在現有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之中,存在著許多不合理、不科學的地方。就拿《合同法》第196條來說:“借貸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钡聦嵣厦耖g合借貸合同大量存在無息借貸的情況,既然該條款包括民間借貸合同在內,那么,“并支付利息”的提法本身就有欠科學,盡管對金融機構借款而言,支付利息是肯定的,但在民間借貸,筆者認為,在支付利息前而最好加上“約定”二字。當然通過法律精神解釋的方法,這個結論應當是題中之意,但無論如何,這樣的條款還是不太完善的。
三、關于完善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建構民間借貸的法律價值體系
首先,民間借貸以自愿為基礎,經過當事人充分的協商達成一致簽訂合同,集中體現了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集中體現,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理應獲得法律的承認和支持。民間借貸法律的自由價值首先體現為借貸主體資格的合法性。承認了借貸主體的合法,就意味著具有了交易自由與營業自由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應受到非法的干擾。其次,民間借貸符合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則,但是由于沒有相關法律的支持和保護,始終處于高風險、不確定的狀態,糾紛較多,嚴重影響著借貸市場的秩序。第三,保護私有財產。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不僅僅停留在財產權的確認方面,還有財產權的行使。利用財富、利用方式受到法律的保護才是對財產的長遠保護策略。
(二)關于民間借貸立法的問題
就民間借貸來看,最主要的需要解決的是其合法性的問題,至于具體的行為規則可以參照相關民事法律規范。我國現行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雖然過于零散,過于原則性,沒有形成一個體系,但卻為民間借貸法的制定提供了一個大體的輪廓,像民間借貸這一法律關系中涉及的債權人、債務人及保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在《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范中都有相關的規定,尤其是《合同法》為民間借貸法提供了很好的輪廓,因此在解決了民間借貸合法性的前提下,可以參照借款合同的規則辦理。如果制定專門立法,也需要結合已有的法律規范的規定,這不僅可以縮短制定民間借貸法所需要的時間,更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中法制統一性的要求。
(三)完善民間借貸相關配套的法律制度
借貸雙方在協議借貸后,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登記備案。首先由政府部門制定統一的民間借貸合同范本,從借貸雙方、借貸時間、借貸金額、貸款利率、貸款用途、放款方式、還款時間等內容予以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當事人在辦理手續時填寫,并加蓋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章,合同書一式三份,借貸雙方及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各執一份。其次,每年年底由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對本年所登記的民間借貸情況統一匯總,上報政府相關部門,便于政府的宏觀調控,減少民間借貸對宏觀調控的影響,同時對社會公眾進行民間借貸的風險提示.這樣,貸款人在貸款給借款人之前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查詢借款人以往的借款還款情況,對某些借款人的欺詐行為形成了一種制約。
完善我國農村民間借貸的法律體系,是民間借貸發展完善的自我要求,同時對于建立誠信社會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進作用。同時減少了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在司法資源稀缺的今天,有利于法院及時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參考文獻:
[1]戴建志.民間借貸法律實務.法律出版社.1997;
[2]李權昆.農村民間借貸發展的制度經濟學分析.上海金融.2003;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法律所保護的最高利息是小于年利率24%。利息大于等于年利率24%,又小于等于36%的,法律不禁止,但是也不保護。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約定利息大于等于年利率24%,又小于等于36%的,不違法,約定有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前段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民間融資風險 原因 防范
一、我國民間融資風險產生分析
(一)民間融資市場不透明,運作不規范
由于民間融資來源廣泛,存在不規范,極易造成洗錢。用途上不透明,很難保障資金的安全使用。另外,民間借貸的借款合同不規范,條款不清晰,隱藏了融資潛在的借款矛盾風險。通常民間融資債務信息無披露,民間借貸中借款人債務情況無法查證,完全靠借款人自己聲明,但資金用途難以保障。
(二)缺乏相關立法和政府監管
民間融資具有一定的自發性和信息滯后性,難以緊跟國家步伐。同時,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滯后,缺少專門的民間融資立法,使民間融資長期處于灰色邊緣,游走于法律之外。以及監管主體的缺位,很容易導致民間融資變成非法融資。由于存在缺乏監管部門和相關法律的保障,使得借貸雙方在引發的糾紛中處于無法可依的局面,各自權益無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從而影響了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這會對我國的金融秩序甚至社會穩定造成很大影響。
(三)金融產品結構單一,促使民間融資風險加大
國內金融產品的創新,總體處于起步階段,與西方國家差距較大,存在諸多問題。主要有體現在金融產品創新層次較低,創新體制不健全,數量和種類較少。一般地,我國金融品吸納性多,原創性少,金融產品結構嚴重失衡。
正因為正規金融產品結構單一,產品創新的功能和作用較小。居民在正規投資渠道回報率較低,投資風險不能轉嫁。在這些情況下,紛紛轉投于民間融資,以求高額回報。但是這樣使得民間融資的行為往往會因為逐利從而加劇了風險隱患。
(四)民間融資市場秩序混亂,缺乏正確引導
目前我國民間融資進入了發展時期,由于民間融資利率高于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民間融資的逐利性很容易誘發金融風險的發生。民間融資規模較大,涉及主體面廣,極易引發秩序混亂、非法集資等現象。這些都會導致社會不穩定,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總體發展。民間借貸行為如果得不到正確引導,很容易形成灰色經濟。
二、我國民間融資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成立民間資產監察機構,讓資金流向規范化、陽光化
在國務院下達的十二項溫州金融改革主要任務中,第一條就要求規范發展民間融資。制定規范民間融資的管理辦法,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間融資監測體系。
根據規定,可以成立民間資產監察機構,通過記錄每筆民間的融資活動。如銀行轉賬憑證、借貸合同等文件,到資產監察機構備案登記。在中心登記備案的交易利率按國家相關規定范圍內的利率。還可將信用保證體系納入其中,為每位客戶建立信用檔案。尤其是借款規模和次數達到一定程度的借款方進行特殊備案。讓每筆民間融資交易行為徹底變得透明,以保護融資雙方的正當權益,降低融資活動中有關行為構成違法的情況,使其逐步走向規范化。
(二)建立健全民間融資相關法律體系
由于民間融資的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民間融資的法律制度已遠遠滯后于經濟發展,給非法集資和放高利貸者以可趁之機。目前,國家已經著手制訂《放貸人條例》。但還應盡快制定出臺和建立民間融資的保護性法律制度,以完善民間金融法制體系使民間融資合理化、合法化。2009年6月,根據銀監會的《指導意見》和《暫行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只要符合轉制標準就有機會成為正規金融機構。這說明了國家對民間融資合法化的認可。
完善我國民間融資法律體系,強化民間融資監督約束機制還需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修改現行關于民間融資的法律規定,發揮民間融資的積極作用,限制其消極影響,以防范金融危機出現,保證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
(三)加快發展金融產品創新
正規金融機構要改進金融服務,加快制度創新和產品創新,開發出更加適合中小企業和居民特點的融資產品。要在保證資產安全的基礎上,盡量簡化信貸操作程序,縮短貸款審批時間,以壓縮“高利貸”和地下錢莊的市場空間,減輕民間融資市場壓力。
創新金融產品,也是衡量國家經濟能力的指標。完善正規金融體系及其創新能力,科學開發新型金融產品,特別是儲蓄替代型的低風險產品來滿足居民需求,同時,制定符合中小企業客戶的市場戰略,以保證社會合理流動的資金需求和風險的控制。
(四)創建新型金融組織平臺
民間融資和正規融資其本身都有局限性,民間融資不規范、風險高等自身條件的限制,使得投資者對民間融資風險不能采取有效的防范。對正規融資而言,門檻要求,回報率較低,使得近些年來正規融資處于兩難之地。建立新型融資組織,是以第三方平臺為基礎,使其具有民間融資的優勢特點和正規融資優勢特點,能夠擴大服務范圍,對資金實現有效利用和風險防范,從而替代當前停滯不前的融資組織。新型融資組織的出現,符合民間市場的長遠需求,同時,應對融資風險的產生,可以做到提前防范。
參考文獻
[1]沈驥.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的主要問題及發展建議[J].時代經貿,2011(12).
[2]郭曉玲.中小企業民間融資風險探析[J].經濟研究導刊,2012(08).
一、利津縣民間融資規范引導試點工作的有益嘗試
(一)強化規劃引導,服務產業發展。圍繞利津縣“兩極一帶”產業發展規劃和“5+N”主導產業體系,引導設立不同產業背景的民間金融機構。在南部高端產業發展極,依托精細化工產業,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依托現代物流產業,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在中部經濟隆起帶,依托現代畜牧產業,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互助專業合作社;依托循環資源利用產業,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依托現代農業種植產業,設立資金互助專業合作社。在北部藍色經濟增長極,依托新能源產業,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民間金融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為經濟發展注入了強勁動力。
(二)強化制度建設,規范監管模式。通過連續開展金融秩序集中整治活動,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即“五制”:一是設立標準制。對民間金融機構股東構成、持股比例、注冊資本等,提出具體量化指標,嚴格按標準審批。二是準入許可制。對出資人、辦公場所、財務人員設定核準條件,公司主要負責人和財務人員經培訓后方可上崗。三是財務健全制。財務人員持證上崗,資金往來票據統一格式、統一發放、統一存檔,定期報送財務報表。四是信息公開制。公司規章制度、經營范圍、股東情況、監管單位、舉報電話必須上墻公開。五是監管常態制。采取定期檢查、隨時抽查的方式,加強對民間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通過“五制”的實施,有效破解了民間金融機構監管難題,促進了民間融資規范發展。
(三)強化行業自律,注重搞好結合。成立了利津縣地方金融機構協會,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方式,組織民間金融機構負責人參加培訓交流活動,進一步提升了民間融資試點單位的風險防范意識和投融資的能力。同時,引導民間資本投向產業項目、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做到“兩個結合”:一是將民間融資規范引導試點工作與發展資本市場工作相結合。2012年6月,利津縣成立了全省第一家縣級齊魯股權掛牌工作辦公室,為民間融資和企業掛牌融資搭建了平臺,鼓勵縣內掛牌企業在進行股權私募時,有5%的資金從民間融資機構獲取,既保證了掛牌企業融資,又增加了民間資本投資渠道。二是將民間融資規范引導試點工作與基礎設施建設相結合。鼓勵引導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小城鎮、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為新型城鎮化推進解決資金難題。
二、利津縣民間融資存在的問題和面臨的困難
民間融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部分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為地方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拾遺補缺作用。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引導,其對社會經濟的負面影響也日益凸顯出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民間融資利率偏高,風險較大。受原材料和能源使用價格上漲、勞動力成本上升、出口退稅減少等因素影響,中小企業經營環境惡化,企業利潤增長放緩。民間融資雖然一時解決了企業資金不足的矛盾,但企業日益減少的利潤已越來越難以承受民間融資日益增長的高息負債,企業經營風險加大,可能出現無法償付高成本民間借貸而破產倒閉的情況,下游資金鏈斷裂,極易引起儲戶的恐慌,對社會安定造成的負面影響較大。
(二)縣內部分企業所用民間資本占總用款量的比重較大。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經過幾年正常經營,積累了一定的資金實力,但由于盲目擴張,積累的資金不足以支撐項目建設,往往項目建好了,流動資金沒有了,從銀行貸款期限既長又不及時,企業就會求助于民間資本,長期使用高成本的民間資本,又使企業陷入惡性循環的境地,不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利津經濟開發區個別企業借用民間資本較多,經營風險較大。
(三)民間融資中的資金需求方相對集中。盡管民間資本為經濟發展提供了資金保障,但民間資本仍處于利益鏈條中,在對接資金需求方時,更希望同風險小、可靠性高的客戶合作,影響了民間資本對廣大中小微企業、“三農”經濟的支持。
(四)民間融資機構間的信息不對稱。不同于銀行間的信息溝通機制,民間融資機構缺少類似《企業基本信用報告》和《個人信用報告》等反映需求人信用狀況的共享信息,單個融資主體向多個民間機構融資時,不能全面、真實、客觀地反映出各自的財務狀況、融資規模,極易造成單個融資主體膨脹融資的風險。
(五)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阻礙了民間融資的合法發展。民間融資一直游走在法律邊緣,既沒有明確的約束條款亦沒有保護正常的民間融資活動的明確規定。在現行法律制度中,民間融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多數是在上世紀制訂的,存在明顯缺陷,與市場經濟不斷深化的實際不相適應。目前實施的民間融資相關法律法規條款又比較分散,可操作性和現實針對性都不強。
三、利津縣民間融資健康發展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強宣傳教育,引導群眾樹立正確的理財觀。教育與宣傳是解決問題的首要選擇方式,每季度搞一次宣傳教育活動,特別是秋收、春節后,群眾積蓄較多時,向公眾及時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金融風險知識,及時了解相關的政策、規定及民間借貸的風險,切實增強社會公眾對非法金融活動的風險意識和鑒別能力,引導和促進其依法、理性投資。
(二)建立協調監測機制,加強對民間融資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政府主導,監管機構負責,工商、稅務、公檢法等部門共同參與的民間融資監管和風險處置協調機制,加強對民間融資組織及民間融資情況的監測,盡快建立民間融資信息采集機制,定期收集有關數據,重點監測民間資金規模、來源、區域分布、市場利率、流動性狀況、信用程度、風險狀況等,準確地把握民間融資交易的規模和發展動向,有效遏制民間融資利率趨高,實現民間金融小額、分散的作用。
(三)正確合理引導民間資本流向。一是探索民間資本與城鎮化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民生工程相結合的新模式,例如:民間資本可與城發公司結合,為其提供房屋拆遷、舊城改造的資金支持;二是鼓勵民間資本投向股權融資、債券融資、風險基金等新興金融產業,例如: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把民間資本投向國家重點支持發展的產業,擴大投資渠道;三是引導民間資本投向符合國家政策的產業領域,避免大量的社會閑散資金“脫媒”。
【關鍵詞】民間借貸 借貸危機 法律監管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制度的有效補充,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是我國民營經濟平穩運行的強大后盾,是我國經濟制度平穩轉軌的劑。尤其是21世紀以來,我國連續多年保持高位經濟增長率,經濟的高速發展對資本的需求日益旺盛,而我國正規金融機構受很多客觀條件限制,很大程度上滿足不了經濟發達地區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而民間借貸先天與民營經濟聯系在一起,具有靈活高效等正規金融機構不具備的優勢,成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途徑。
我國民間借貸的特點
近年來我國實行緊縮性貨幣政策,中小企業越發依賴民間資本得以生存和發展。當前我國民間借貸主要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民間借貸規模和用途區域性差異明顯。由于民營經濟的發展程度不同,我國不同地區民間借貸資本的規模和用途也有很大差異:北京、上海等正規金融體系健全的一線大城市,民間借貸相對不活躍,對正規金融的替代作用不明顯;新疆、、寧夏、甘肅等西部欠發達地區,民間借貸規模較小,且主要用于農業生產和家庭消費;浙江、江蘇、廣東、山東等東部沿海地區市場經濟發展程度高,中小規模的民營企業占半壁江山,以生產經營性借貸為主的民間借貸已達到相當規模;另外,一些地區隨著民營資本規模的不斷擴大,投資渠道的不斷拓寬,民間借貸資金流向開始由實體經濟轉向虛擬經濟,其中尤以溫州最具代表性,在溫州可以說全民借貸。
民間借貸形式靈活多樣,中介機構數量急速攀升。經歷了悠久的歷史演化發展到現在,我國民間借貸以靈活多樣名目眾多的形式存在著,大致可歸納為三種:一是民間個人或家庭之間自發的直接借貸,沒有金融中介的介入;二是以一定組織形式存在的各種金融合會,有聚會、搖會、標會、抬會等,這些合會組織是以社會網絡中的個人信用和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在成立之初大多以互助互利為目的,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它的趨利性愈發明顯;三是通過一定中介機構進行的融資形式,也是目前在民間借貸發達地區最為普遍的形式,如典當行、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基金會、私人錢莊等。
隨著民間借貸形式的不斷發展創新,民間借貸已由最初無需中介機構的單純的友情借貸發展到通過各式各樣中介機構關系更為復雜的民間借貸,尤其是民間借貸活動狂熱進行的一些地區,如溫州、鄂爾多斯等地,參與民間借貸的中介組織更是隨處可見,由于民間借貸監管處于真空狀態,中介機構雖數目眾多,但質量參差不齊,其中也不乏一些空手套白狼的中介組織,無掛牌無自有資金,民間借貸中介系統內潛藏著極大的信用風險。
民間借貸利率偏離理性范圍,已處于歷史高位。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于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但不得超過其4倍,也就是說,超出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民間借貸也就超出了法律的保護范圍。然而在現實中,我國民間借貸市場完全實行市場化的利率水平,借貸利率受供求關系影響明顯,近幾年由于民間資本始終處于供不應求的局面,且在緊縮的貨幣政策下民間資本供不應求的缺口更加嚴重,我國民間借貸利率水平已普遍超出法律保護范圍,逐漸偏離理性范圍,不斷爆出新高。據不完全統計,溫州民間借貸年利率從12%到96%不等,且多數超出30%,維持在30%~60%之間,有極少數甚至高于100%,達到180%,高利貸性質昭然若揭。在鄂爾多斯、廣州等民間借貸活動活躍的地區,民間借貸利率水平也都遠超法律保護的利率上限,各個地區的民間借貸利率水平都屢創新高,居于歷史高位。
我國民間借貸危機發生的誘因
民間借貸所具有的內在穩定機制盡管保障了我國民間借貸活動長久穩定的演化和發展,但由于內在穩定機制本身并不具備絕對的穩定性,在外在因素的大力沖擊下難免有被破壞的可能,從而造成民間借貸風波甚至大規模危機的爆發。
民間借貸資本供求的瘋狂式增長為危機埋下隱患。近幾年來,尤其是2010年以后隨著世界金融危機不良影響的減弱,我國經濟迅速回暖,房地產、股市等投資領域出現資產泡沫,我國政府開始改變之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時連續采取的大力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取而代之的是更大力度的銀根緊縮和信貸控制,從而控制投資領域過剩的流動性。然而,宏觀調控在調節過熱的投資領域的同時,也催生了異?;钴S的民間借貸活動,大量中小企業及個體商戶的資金需求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得到滿足,紛紛轉向民間借貸領域,旺盛的需求促進了借貸利率的不斷走高,其利率水平早已超出正規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4倍的法律保護范圍,變為實際意義上的高利貸,從而吸引更多的閑置民間資本加入進來,加之樓市、股市等投資領域的低迷,民間借貸資本供給變得愈加瘋狂和不理性,故而民間借貸井噴般繁盛起來。
據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公布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民間有89%的家庭個人和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儼然由十年前享譽中外的制造之都轉型成為借貸之城、炒錢之鄉,打著擔保公司等旗號從事民間借貸業務放高利貸的行當已如同其十年前發達的制造業一樣成為極為普遍的經濟現象,而沒有經營執照的更是數不勝數。其民間借貸利率也已超出歷史最高水平,一般月息從2%到6%,有的甚至高達15%,年利率高達180%,民間借貸利率持續走高,這樣高額度的借貸利率所蘊藏的風險自然不言而喻。
民間借貸資本鏈條大規模斷裂誘致危機釀成。民間借貸資本循環正常進行的兩個隱含條件是高利潤行業的平穩運行和信用環境的成熟穩定,除去極少數惡意的信貸詐騙,高利潤行業的平穩運行決定了民間借貸資本鏈條的接連不斷,也就決定了民間借貸活動的健康進行。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后,我國為保證經濟不陷入衰退,采取了十分寬松的貨幣政策,銀行紛紛以各種優惠政策向中小企業慷慨勸貸,許多企業取得貸款后除了用于優化原有企業經營外,四處尋找投資項目,將資金投入房地產、新能源、金融衍生品等領域,貸款被迅速消化到各種投資項目中。不幸的是,當大多數企業仍處于投資周期中時,為了抑制通貨膨脹,從2011年1月開始,央行6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開始了新一輪大力度的緊縮貨幣政策,銀行紛紛收回貸款,本來資金實力就不夠雄厚的中小企業更面臨著資金鏈緊張、資本周轉不開的窘境,為了經營下去不得不求助于民間借貸,而民間借貸巨大的利息壓力更使得中小企業舉步維艱,如此就陷入了資金鏈緊張的惡性循環。
由于貨幣政策具有滯后性,其發揮作用往往要經歷一段時間,當大量民間借貸資本投向房地產行業后,房產調控的效果開始顯現,房價出現松動,且消費者普遍持觀望態度,房地產市場由熱轉冷,很多人將借來的資金投進了房地產,不但沒有預期的高利潤回報,還面臨著轉手困難及虧損的困境,一些運作大規模民間借貸資金投資房地產的組織和團體更是虧損嚴重,無力償還借貸本息。高利潤行業的支撐是借款者能夠還本付息的前提,沒有高利潤行業,人們就喪失了參與民間借貸活動的動力,而高利潤行業的突然變故,則會使得民間借貸資本循環不能正常運轉,導致大規模的民間借貸資本鏈條中斷,引發大規模借貸風波及嚴重的信用危機。
信用惡化的多米諾骨牌效應促使危機不斷蔓延。自2011年4月溫州出現涉高利貸老板出逃事件以來,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之勢便一發不可收拾地鋪天蓋地而來,一批信譽好的甚至是行業中的龍頭企業也陷入了“倒閉潮”,老板紛紛跑路,使整個溫州沉浸在人心惶惶的不安氣氛中。溫州“跑路潮”蔓延之勢尚未削減,鄂爾多斯民間借貸也傳來噩耗,鄂爾多斯房地產老板因不堪高利貸追逼而自殺,此后民間借貸資金崩盤的消息屢屢傳來。
民間借貸生存于信息相對對稱的熟人社會,稍有風吹草動就會傳遍整個圈子。民間借貸風波使這些地區長期精心培育起來的信用環境受到重創,銀行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信用關系急劇惡化,而信用的惡化又進一步引發大規模擠兌,民間借貸資金的出借者紛紛撤回資金,更加劇了借款企業資金周轉的困難,使得原本相對安全的企業也無法進行正常有序的資本循環,陷入到資金鏈斷裂的危機中,于是信用惡化的多米諾骨牌效應促使危機的雪球越滾越大。
民間借貸危機發生的根源
盡管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與此次民間借貸危機脫不了干系,變幻莫測的貨幣政策破壞了民間借貸的內在穩定機制,引發了危機浪潮,但單純看宏觀調控和內在穩定機制,二者都沒有錯,歸根結底有錯的則是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和法律監管這一制度層面的缺陷。
二元金融體系和利率雙軌制成為民間借貸發展的根本制度阻礙。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并發展至今的,我國現有的金融體系仍是國有金融機構一尊獨大民間金融市場夾縫生存、體制內金融與體制外金融格格不入的二元金融體系結構。國有金融機構主要服務于國有大型壟斷企業,而占全國企業總數90%以上的中小企業則得不到應有的金融支持。我國金融機構的發起與設立都實行嚴格管制,使得我國金融領域存在嚴重的金融抑制。
與二元金融結構體系對應的則是雙軌制利率體制,即我國完全市場化的利率和受管制的存貸款利率這兩種利率體系并存,這就導致資金體現出雙重價格,即管制的體制內價格和不受管制的體制外價格。基于這一雙軌制體系,大型壟斷企業享受著低利率的融資優勢,中小企業在融資難的情況下轉向民間借貸市場則要處于高利率的融資劣勢下。
由此,二元金融體系和利率雙軌制嚴重背離了我國實行市場經濟的初衷,不僅扭曲了資金配置資源的機制,更扭曲了我國的經濟體制,造成了民營企業做實業的生存困境。這樣的制度安排逼出了民間借貸的瘋狂發展,逼出了房地產投資脫離理性的狂熱,逼出了資產泡沫的無限膨脹,更注定會逼出一場民間借貸危機。
政府監管缺失使民間借貸缺乏法律保障。盡管民間借貸在我國有著悠久的發展歷史,而且近十幾年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民間借貸活動也變得更加活躍,但我國至今尚未出臺一部完整系統的法律將民間借貸行為納入法律監管體系,央行起草并準備多年的《放貸人條例》一直未能出臺。而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只是零星出現在《刑法》、《合同法》、《民法通則》、《擔保法》等法律以及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規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且有些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行為的管制規定立法不清晰,甚至出現不一致相互矛盾的地方,造成了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法律監管的障礙??傮w來說目前我國對民間借貸發展采取以行政管理為主、刑罰為輔的基本管理思路,監管主要以事后監管為主,缺乏有效的事前和事中監管。
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指導性意見構成了我國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和政策體系,與規范正規金融業的法律體系相比較,它的不完備和滯后嚴重影響到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使得大量存在的民間借貸始終沒有一個合法陽光的身份,游離于法律和宏觀調控之外,同時民間借貸市場長期處于監管混亂的灰色地帶,民間借貸風險也很難得到有效及時的控制和化解,從而難免對我國經濟的平穩運行造成很大威脅。
我國民間借貸發展的法制路徑選擇
事實表明,盡管民間借貸有著自身的內在穩定機制,但它處于復雜多變的經濟環境中卻也有著自身的脆弱性,憑借自身的力量無法做到始終在安全的軌道上平穩運行,所以不論是事前避免危機的發生還是事后應對危機的破壞都需要政府的作為。從法制角度而言,政府應該加快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完善現有監管體系。
我國的民間借貸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規和完備的監管體系而一直處于一種無序狀態,游離于法律監管之外的灰色地帶,長期以來不僅地位尷尬,而且管理困難問題棘手。發展民間借貸急需制度保障,而制度建設則是一項無比艱巨的任務,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制度建設應以明確的目標為導向,以實現民間借貸陽光化、規范化、可控化為基本目標展開制度細則的制定。
陽光化,即在法律上明確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這是制度建設首先要堅持不動搖的立場取向。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離不開民間借貸的支持,與其讓其一直在夾縫中生存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并成為經濟動蕩的隱患,還不如利用此契機將民間金融活動合法化,以便將其正式納入政府完善的監管體系中。將民間借貸陽光化不僅要給出合法民間借貸活動的精確內涵,還要明確非法集資等非法民間融資活動的判斷標準,從而使正常民間融資活動陽光化的同時嚴厲打擊非法融資行為,從法律層面上徹底規范民間金融市場。
規范化,即建立一整套嚴格嚴密的制度作保障,規范民間融資行為,引導陽光化的民間借貸健康有序地發展。這是一項系統的工程,必須做到面面俱到,方能達到預期的目標。規范化的制度規定應貫穿在民營金融組織運作的整個流程,要建立民營金融組織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并從貸款額度、期限、利息、擔保、登記以及資金來源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徹底改變民間融資市場混亂無序的局面。
可控化,即建立起規避風險的相關制度安排及配套的法律監管體系。建立規避風險的相關制度也是事前監管的重要方面,一個好的制度安排在規避風險的同時還可以使監管事半功倍,民營金融組織不妨借鑒正規金融組織規避風險的一些制度,如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民間金融組織公開其資本規模、業務范圍、經營細則等,從而保障民間金融市場信息的相對對稱,進而降低風險。監管方面首先要完善相關法律條文,使監管部門有明確清晰的法律依據,其次要針對監管對象指定明確的監管部門,使銀監會、央行、地方政府等部門權責明晰,防止出現權責不明的灰色監管地帶,要徹底改變以前主要依靠事后監管的被動局面,使監管貫穿在民間融資行為的始終,而且尤其要重視事前和事中監管,并加大對事后監管中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保證民間金融市場良好的秩序。
綜上,要想從根本上保證民間借貸市場的平穩運行,政府則要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加強監管創造穩定的外在穩定機制,同時要從制度根源上徹底切斷民間借貸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只有這樣,民間借貸才能真正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為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關鍵詞:中小企業 融資難 化解
一、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現狀分析
(一)中小企業經營現狀分析
根據2013年北京易中創業科技有限公司等研究機構發起的針對中小企業的專項調查――《2013年中小企業經營狀況調查》,我國的中小企業不僅創造了全國約60%的GDP、50%的稅收和70%的出口,還解決了我國近80%的城鎮就業崗位。可見中小企業已經日益成為中國經濟騰飛的重要推動力,與中國的民生、就業和社會穩定一脈相連。然而中小企業的重要性卻并沒有體現在其對未來的預期上,接受調查的中小企業中,近六成企業并不看好未來三年的發展,更有近四成的企業表示利潤下滑,接近85%的企業主認為影響其發展的阻礙因素依舊很多,市場競爭日益激烈, 其中融資問題困擾著眾多中小企業。
(二)中小企業融資現狀分析
市場經濟的深入進行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發展條件,我國的中小企業也因此一路高歌,日益發展成為中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經濟增長引擎。然而經歷過前期的快速發展后,單純依靠自有資本已經很難滿足中小企業擴大生產規模、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融資越來越成為企業擴大再生產的重要手段。然而我國的中小企業卻面臨著狹隘的融資渠道和旺盛的資本需求的尷尬,銀行貸款往往向發展更具規模的核心企業傾斜,股票、基金、債券等金融市場融資方式更是難以獲得,而中小企業發展中自身的問題又進一步制約著其融資的信譽,融資難日益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瓶頸。
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業自身發展不夠完善
中小企業自身發展不夠完善是導致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根本原因。一方面中小企業本身就是那些資本實力不強、規模較小的企業發展而成的,甚至許多是家族式企業,在資本實力、發展歷史、經濟規模上無法與核心企業進行競爭,其發展存在著先天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中小企業發展前期為了追求發展速度,往往在管理制度、風險控制、財務管理、人才建設等方面較為疏忽,這些都導致了中小企業發展的后天失利,無法適應經營著擴大規模的需要。同時由于先天不足和后天失利,一些中小企業在融資時無視約束機制和信譽約束,在出現市場風險時選擇逃避貸款轉嫁風險,嚴重打擊了銀行貸款給中小企業的積極性,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融資市場的信譽,使得那些信譽好的中小企業也再難獲得更多的貸款,使得整個中小企業融資市場一片慘淡。
(二)我國金融市場發展不健全
我國金融市場發展不健全、金融服務體系有待完善,導致我國整體融資環境消極是制約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外在因素。金融市場的不完善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以銀行為代表的融資機構缺乏主動了解中小企業的積極性,由于對中小企業貸款風險高、收益小,信譽風險導致風險控制成本高使得許多銀行等金融機構缺乏向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即使進行貸款,貸款的手續繁雜、過程冗雜、效率低下,打擊了中小企業尋求主動貸款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我國的金融體系缺乏一個專門化、體系化的為中小企業融資進行服務的專門性資本市場。目前隨著各項貸款政策的陽光化以及民間借貸機構的發展,一些不成體系的資本市場正逐漸成型,但安全穩妥的貸款機制仍然還未建立,體系化的資本市場仍然有待建立,這些都制約了中小企業的融資。
(三)國家金融政策支持力度不夠
除了金融服務體系的不完善,國家的金融政策支持力度也是影響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國家的宏觀調控無形中為中小企業的發展造成壓力,作為市場經濟的最敏感部位,宏觀調控的消極影響首先傳導到中小企業的身上,其積極影響卻主要使得大企業受益,這就更加加劇了中小企業和大企業之間的兩極分化,加劇了中小企業的競爭。另一方面,國家并未出臺明確的對中小企業融資進行支持的金融政策,“抓大放小”的政策更是使得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不受重視,直接導致了中小企業外部融資環境不容樂觀。另外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缺乏相應的法制規范和制約,導致鉆法律空子的違約行為屢禁不止,對中小企業逃避市場風險的懲處力度不夠也助長了部分中小企業破壞融資市場信譽的氣焰。
三、中小企業忽視的融資渠道探究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行,我國的金融市場和資本市場也日益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許多有效的融資渠道正日益發展完善,這些融資渠道雖然難以同主流的融資渠道進行競爭,但在拓寬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方面發揮著不容小覷的作用,這些融資渠道也是中小企業在未來的發展中應該重視的。
(一)民間借貸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民間借貸也逐漸放開,民間借貸規模不斷擴大,民間借貸在民營經濟的發展上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民間借貸行為的規范需要一個嚴格監管、規范操作、合法經營的中介平臺,相比于一般的中介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本身就是一個民間借貸平臺,其無論是在法律監管還是運作制度上都更合乎規范,也有著行業協會的自律,將其作為引導民間借貸行為的中介平臺將是一條值得探索的道路。相比于一般的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機構在交易成本、借貸效率、社會風險、利率風險等方面存在著先天的優勢,同時隨著國家對民間借貸機構的試點,未來民間借貸機構的發展必將成為中小企業融資不容忽視的渠道選擇。
(二)融資租賃平臺
將融資租賃平臺發展成為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的優點時顯而易見的,其成本低、風險小、方式靈活、程序簡單、方便易行的特點將極大地縮短中小企業融資周期。目前融資租賃平臺主要用于添置或更新設備。
(三)典當業融資渠道
典當行的發展在我國其實由來已久,其悠久的歷史也證明了典當業發展的必要性。典當行融資渠道主要針對中小企業的短期融資需求,是針對不確定的融資時間和融資量的有效融資方式。相比傳統的融資方式,典當融資具有經營范圍廣泛,房地產抵押一直是典當行的重頭戲,手續方便快捷、業務操作靈活,可以極大地節省企業融資的時間,提高了融資市場的效率。
四、化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策略
(一)中小企業做大做強,完善內部建設
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的根本方法還在于中小企業自身要做大做強,加強內部建設,外樹形象。一方面,企業要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完善企業管理制度,革新經營理念,建立現代化的企業經營管理制度,提高企業對市場風險的防范和應對能力;另一方面企業還要通過引進人才、強化財務管理制度建設、做好風險控制等建立起良好的信譽。
(二)構建一體化金融體系,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
一體化的金融體系是良好的融資環境的保障。構建起一體化的金融體系是一個艱巨的任務,首先針對金融市場信息的不完善,因該建立起政府、銀行、企業信息共享機制和信息共享系統,加強三方的信息共享和溝通,鼓勵中小企業主動披露經營信息,鼓勵銀行主動了解中小企業的經營現狀和融資現狀;其次要進行金融信貸機構管理創新,建立起針對中小企業專項貸款的機制,創新融資品種,根據中小企業的不同需求加快信貸產品的開發,進一步簡化貸款程序,加強網上融資系統建設, 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提高中小企業的融資效率。
(三)國家宏觀調控適當地向中小企業傾斜
國家宏觀政策的支持是優化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重要手段。應該建立起國家財政資金專項扶持機制,為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等重點項目進行專項資金支持,地方政府還可以通過信用擔保體系對地方民營企業進行相應的扶持,鼓勵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支持。
(四)建立多樣化融資平臺,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如前所述,民間借貸機構、典當行、融資租賃等融資渠道都是中小企業不容忽視的重要融資渠道,加強這些中介機構的規范運作有利于建立起多樣化的融資平臺,極大的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各融資中介機構應該加強行業自律,實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各地方政府也應該積極加強與此類中介結構的合作,加強對其監管和規范,引導多樣融資平臺的建設。
(五)完善融資市場相關法律制度建設,促進融資規范化
完善融資市場相關法律制度建設是促進融資規范化、融資可持續化、改善中小企業融資信譽的保障性措施。我國目前金融市場的不完善,究其原因是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缺乏相應的法制規范和制約,導致鉆法律空子的違約行為屢禁不止,對中小企業逃避市場風險的懲處力度不夠也助長了部分中小企業破壞融資市場信譽的氣焰。應該對中小企業的融資做出較明確的規定,通過各種細化管理條例從多個方面規范企業融資行為,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
五、結束語
一方面,我國中小企業已經日益成為中國經濟騰飛的重要推動力,與中國的民生、就業和社會穩定一脈相連,對經濟增長的貢獻不可小覷,另一方面融資難等問題又嚴重制約著中小企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這就需要中小企業和國家引起重視,分別從中小企業自身和金融體制做出一定的改革和完善。全文根據中小企業的經營現狀和融資現狀分析了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原因,同時探討了被中小企業忽視的多樣化融資渠道,包括民間借貸機構、典當行以及融資租賃平臺等渠道,進一步分析了化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策略。綜上所述,一方面中小企業自身應該做強做大、完善內部建設,另一方面國家宏觀調控適當政策傾斜,并推動一體化金融體系的建設、促進搭建多樣化融資渠道、完善融資法制建設。
參考文獻:
[1]于巖熙.淺談如何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J].黑龍江對外經貿,2010(06)
[2]蔡清龍.中小企業銀行貸款融資策略分析[J].黑龍江對外經貿,2009(09)
[3]張晶敏.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現狀及對策研究[N].哈爾濱商業大學學報,2006(05)
[4]王德森.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及對策[J].經濟研究導刊,2007(02)
[5]朱濤中,張應祥,莊俊侃.關于中小企業發展問題的幾點思考和對策[A].中國管理科學文獻[C],2008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民間借貸;規制
一、中小企業融資現狀與民間借貸現狀
(一)中小企業融資的現狀
在西方經濟發達國家,中小企業籌資渠道是多樣化的,這與它們完善的市場經濟及成熟的金融市場有關。我國企業的融資渠道是很有限的,尤其是中小企業表現最為突出。目前中小企業發展的情況看,企業籌集資金的渠道仍然過于狹窄,僅僅局限于企業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三種方式。商業銀行貸款是當前中小企業最主要的融資途徑,但信貸制度規定過嚴,審核時間過長,辦理銀行貸款手續繁瑣。尤其是商業銀行經常以中小企業實力不強、缺乏抵押資產或財務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為由而拒絕給中小企業發放商業貸款;總之,中小企業從銀行獲取貸款的難度還是比較大的。[1]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一般包括利息支出和籌資費用,中小企業在銀行融資時,由于其融資額度小銀行單筆業務成本高,且貸款風險相對較高,因此不僅無法享受優惠利率,而且還要支付比大中型企業借款高的利息。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一般采取擔保方式,不但手續繁雜,而且為尋求擔保物,中小企業還要付出諸如資產抵押登記、擔保費等高額費用。由于中小企業一般融資金額較小,這些費用在籌資金額中的比重相對較高。
(二)民間借貸現狀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或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關系,不包括法人之間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它是游離于金融機構之外的民眾之間的資金互借行為。民間借貸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愈加活躍, 民間借貸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時期、企業和個人財富逐步積累、工業資本向金融資本轉化、而正規金融又不能有效滿意社會需求時的必定產物。民間借貸已成為了中小企業最重要的融資方式,并且這種態勢逐年遞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過此限度的,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我國《合同法》也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超過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民間借貸的利率比銀行利率要高,目前溫州民間借貸利率可達到20‰,在民間融資不夠發達的廣東省,借貸利息更高達月息20‰--30‰。[2]目前的民間借貸市場,借貸形式多種多樣,傳統的基于親緣關系的直接借貸模式所占比重下降,社會融資中介、專業放債人和中介人等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社會融資中介結構主要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這些機構通過直接或間接、公開或隱蔽的方式參與民間借貸。
鑒于社會各界倡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來規范民間借貸,政府為滿足市場的需求,制定了一些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法規、政策,我國民間借貸的法制建設長期處于滯后狀態,政府在政策層面上也出現了許多監管混亂和監管漏洞。由于我國民間借貸市場存在著諸多監管的問題,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法律規制就具有了緊迫性和必要性。唯有從法律的層面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地規制,將民間借貸行為納入政府金融監管的范圍內,這樣才可能使民間借貸充分發揮民間借貸的在金融市場上的積極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從法律的規定上給予民間借貸一個合法的法律地位,才能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法律規制和建立有效的監管體制。
二、中小企業融資與民間借貸之間的關系
(一)民間借貸是中小企業融資的方式之一
中國經濟狀況日益劇增,中國的民營中小企業出現了一種快速增長的趨勢。而中國中小企業的發展所需的資金大部分都是來源于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對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民間借貸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融資活動的必然產物,在正規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存在總量與結構供給不足的情況下,又是一種必要的補充。
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一直很突出,其從正規金融獲得的資金極為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具有信息和成本方面的優勢,民間借貸對于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一直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經常出現資金不足的狀況,而企業由于實力不強、財務制度不健全、缺乏擔保等問題很難通過商業銀行機構得到解決。民間借貸具有門檻低、手續簡便、期限靈活等特點。[3]民間借貸則為一些急需周轉資金的中小企業解了燃眉之急,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尤其是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從而有效促進了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二)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促使了民間借貸的快速發展
當中小企業出現融資困難時,充分利用民間借貸的優勢,從而滿足了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民間借貸由傳統的直接借貸、錢莊、合會、典當行等形式,發展到現在的個體工商戶、小額貸款公司、私募股份投資基金、上市公司等參與到民間借貸中。民間借貸的利率比商業銀行同期利率高,基于借貸雙方之間的信賴關系,民間借貸比其他投資風險相對較小。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將其閑置資金用于民間借貸,投資者本身既能從中獲利,又有效解決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從而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由于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的不斷擴大,從而為民間借貸的發展提供了前提條件。民間借貸對中小企業的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也為民間借貸的發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三、中小企業運用民間借貸融資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中小企業資金需求,彌補了金融機構貸款的缺失,在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的同時,在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民間借貸在發展過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管,從法律上分析存在一定的潛在風險,近年來產生的民間借貸糾紛不斷增多,有的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甚至對一定區域經濟金融運行帶來不良影響。
1、加重企業財務負擔,影響信貸資金安全
許多企業通過民間借貸融資的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較高,有的甚至高出商業銀行同期利率數倍。雖然一時解了燃眉之急,但卻使得其財務負擔進一步加重,高息對較低收益率的制約很可能會使這種借貸變得得不償失。當中小企業難以支付到期債務時,往往會通過民間借貸籌集新的資金來償還到期的高息債務,惡性循環則會嚴重影響到企業未來的健康發展。[4]
2、削弱了貨幣政策執行力度,影響了國家宏觀調控效果
民間借貸的利率遠遠高于銀行存款利率,從而弱化了中央銀行利用利率杠桿調控資金供求關系的能力,大量的民間融資活動在正規金融機構之外進行,造成資金不規范循環,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家金融政策的實施效果。民間借貸影響了國家利率政策的實施,金融機構的資金利率是在我國利率政策規定的范圍內浮動,而民間借貸利率是根據資金市場供求調整的,由借貸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鑒于民間借貸多數發生在企業無法從商業銀行獲取貸款的情況下,因此利率通常遠高于銀行同期利率數倍,導致國家利率政策無法得到全面貫徹實施,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國家宏觀調控的實施效果。
四、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對民間借貸的規制措施
在我國市場經濟持續高速的發展,在有關信用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民間借貸的存在和發展,對于我國經濟的迅速增長,具有十分重要的實質價值和意義。 民間借貸在本質上屬于民間金融范疇,我們應盡快完善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將其納入中央銀行和銀監會的監管范圍,使這些不規范性、隱蔽性的借貸活動公開化、合理化,以達到民間資本融資渠道暢通、規范金融市場秩序的目的。目前我們需要做的是建立一些機制使民間借貸趨利避害,使民間借貸步入制度化、規范化發展的軌道。
(一) 采取單獨的民間借貸立法模式
盡快制定《民間借貸管理條例》,由中央銀行和銀監會對民間借貸的主體、利率浮動范圍、借款方式、資金投向、風險糾紛的處理等方面進行具體的規定。從法律上降低民間借貸引發的信用風險,打擊非法集資、高息攬儲等活動;加大打擊利用民間借貸資金從事制假、販假等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加大法律宣傳力度,盡可能讓人們了解到民間借貸存在的風險,以維護社會和經濟的穩定與發展。政府應當高度重視民間借貸在市場經濟中起到的積極作用,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以確立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確保正當的民間放貸行為順利進行,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正常的民間借貸范圍,對民間借貸的主體、利率、方式、期限等方面做出指導性規定,為民間借貸創建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5]由于民間借貸涉及的范圍十分寬泛,其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是多樣化的,因此,制定相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也應對其進行合理的規范。
(二)完善民間借貸的法律和金融監管體制
建立對民間借貸行為的有效監管和制約機制,是規避其風險,發揮其融資功效的必要條件。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況下,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民間借貸監管制度應當建立在完善現有的監管制度的基礎之上,使最新立法與已存的監管制度有機協調和配合,以適應經濟全球化條件下對民間借貸行為監管的最新要求,維護金融秩序,推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加強民間借貸的金融監管,在民間借貸地區設立相應管理機構,對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和利率的合法性提供咨詢和指導;建立民間借貸的風險防范與預警系統,將民間借貸的市場準入、市場退出、日常運行納入監管之中;防止民間借貸向高利貸、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業務發展。
(三)制定民間借貸利率標準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數)。"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制定民間借貸利率的統一標準,可以從立法層面適當提高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標準,或者細化民間借貸活動在不同情況下的利率標準,或者明確民間借貸在不同地區、不同情況下的利率,盡快出臺《放貸人條例》,或其他規范經營性的民間借貸關系的法律法規,對借貸人的資格、資金來源、利率、擔保、貸款額度、登記備案,以及必要的監管作出規定。由于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建議從立法層面適當對民間借貸利率進行規范,或者明確民間借貸在不同地區、不同情況下的利率標準,比如東西部地區、南北地區、長短期借貸利率可以分開界定。對民間借貸的利率進行有效的規范。比如建立民間借貸利率監測制度,各級政府與人民銀行建立監測點,實時反映民間借貸資金供求情況,在準確掌握民間資金市場利率后,充分利用利率浮動政策來調控宏觀經濟。
參考文獻:
[1]樊鴻雁.姜南.中國企業融資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24-39.
[2]李英民.民間借貸:博弈分析與路徑選擇[J].濟南金融,2005,(9).
[3]張婕.中小企業的關系型借貸與銀行組織結構[J].經濟研究,2002,(6).
[4]劉黃.中小企業如何制定最佳融資決策[J].中國中小企業,2002,(9).
[5]朱峻宏.民間借貸: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有效解決途徑--基于制度經濟學的分析[J].商場現代化,2010,(21).
[6]嘉思瑤.宋若鋒.中小企業民間融資行為探討[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9,(4).
[7]李大武.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剖析及對策選擇[J].金融研究,2001,(10).
[8]馮靜生.對規范發展民間借貸的思考[J].經營與管理,2009,(1).
[9]陳志剛.民間借貸與中國金融調控[J].武漢金融,2006,(5).
[10]賈麗虹.中國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探析[J].經濟體制改革,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