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2-19 15: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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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多中心治理 鄉村治理 治理結構 善治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在現代化進程中,鄉村治理是關系到我國社會穩定和農業發展的重要問題。隨著鄉村社會的轉型,傳統的單中心治理模式逐漸向多中心治理模式轉變,農民群體、農村社會組織等主體性要素在鄉村公共事務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綜觀相關的文獻可以發現,運用多中心治理理論對我國的鄉村社會研究越來越多元化,有的學者基于鄉村治理結構的分化與重組,強調鄉村精英在村政運作和鄉村政治中的核心主角地位;有的學者基于公共行政理論的視角,從鄉村的公共關系入手研究鄉村社會管理的績效問題;有的學者從經濟學的角度,從需求與供給、成本與收益等角度研究鄉村社會的公共產品供給,對當下的研究有著非常重要的啟示意義。本文所關注的多中心治理主體中的市場環境,正是基于對基層公共產品的供給問題上體現效益與公平而展開的。隨著新農村建設的推進,多中心治理理論為重塑鄉村治理結構提供了一個契機,通過反思鄉鎮政府和鄉村各組織之間“附屬行政化”和“過度自治化”的傾向,以此復歸“治理”與“多元”的鄉村治理主題。
多中心治理及其對鄉村治理的現實意義
多中心治理的內涵。多中心治理理論是以奧斯特羅姆夫婦為代表的一批學者在考察國家處理公共經濟資源的實證研究基礎上提出來的,隨后被廣泛地運用到政府治理、公共資源、社會組織等研究領域,成為政治學、公共行政學、公共經濟學等學科的前沿話題。“多中心”和“治理”的共同特征是分權和自治,“多中心”凸顯競爭性,“治理”則凸顯合作性,因此,“多中心治理”是包含多個中心主體的競爭與合作的新型公共管理范式①,包括治理主體多樣化和治理方式的多元化,其核心問題就是如何把社會中多元的獨立行為主體要素組織起來,對公共資源進行共同自主治理,實現共同利益最大化。
多中心治理:現代鄉村治理的基本方向。在傳統的政府“單中心”治理模式下,公共權力的運行是單向度的,公共權力資源配置是單極化的,基層政府運用權威的行政命令安排農民完成任務,這種集中化的行政權力不僅制約著農民基本的民主思想和公民精神,更使鄉村治理失去實現“善治”的基礎,進而嚴重影響著鄉村社會的長遠發展。多中心治理作為轉變政府職能的路徑之一,可以通過推進有效政府改革,引入市場機制,培育公民社會、實現多元合作。②它以改變鄉鎮政府對鄉村事務的行政控制為基點,充分調動鄉村內部的自主性力量,通過協商、協調、合作等方式,共同解決在公共產品供給、社會秩序維持和社會矛盾化解等領域的地方性問題。由此可見,多中心治理不僅僅體現在公共事務多元的管理主體和公共產品多元的提供者上,它還是一種超越了傳統治理模式的嶄新的價值理念與思維方式,意味著以政府和社會的共同參與作為治理的基礎,在治理的方式上,政府必須轉變其自身的角色和任務。
“多中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多中心治理是一個多維度互動的管理過程,尤其是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目標后,更加強調政府、農民群體、社會組織、市場成為相互獨立的治理主體,通過互動、互補、合作、制約的方式,達到“政府引導、農民主導、社會組織參與、市場運作”的多元治理格局。
政府是鄉村治理的引導者。多中心治理的核心是多元、平等的合作與協調,在治理的框架上,政府不能凌駕于其他的組織之上,那么應該如何以一個平等的地位去確保行政權力的權威性呢?如果在治理過程中出現失衡狀態的時候,它又該如何去協調和規范其他主體的行為呢?“治理需要權威,但這個權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機關。治理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合作、政府與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的合作。”③目前的行政管理體制下,鄉鎮政府是獨立的基層行政單位,對鄉村社會的建設和發展有著重大的影響力,鄉村的“善治”需要政府的權力參與才能把渙散的社會資源與力量整合起來,但這不是一種統治型的權力,也不是唯一的治理主體和權力中心。鄉鎮體制改革的目的并不是局限在“鄉政”體制內部的職能縮減,也不是減少基層政權的規模與范圍,而是在解構現行鄉村治理體制的同時,以現代的治理理念重新構建起鄉鎮政府引導者的角色。鄉鎮政府要承擔起指導鄉村行動的共同準則及方向的任務,兼顧公平與公正、效率與民主,不僅需要規范自身的權責體系,保證政府行政的合法性和權威性,還要順應治理理念的要求,吸納社會和市場的力量,引導各社會組織進行平等溝通與協商,構建起多元的鄉村治理格局。
農民是鄉村治理的主導者。農民是實現鄉村社會轉型的主導者,他們通過與其他主體之間的溝通、協商與合作,承擔起鄉村社會管理的公共責任,參與到鄉村公共事務的治理之中,實現共同治理的目標。
普通農民。普通村民既是鄉村社會政治權力的授予者和委托者,更是鄉村公共事務的參與者和推動者,在多元治理的框架內,廣大村民與其他治理主體共同形成互相依托與相互制約的互動關系,是推動鄉村社會改革的主要動力。農村社會管理的本質在于民主,具體體現在村民自治上,村民委員會由廣大村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是農村社會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負責鄉村內部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廣大村民不僅僅擁有選舉權、決策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等合法合理的治理權力,而且還是鄉村社會的文化資源和社會資源的重要提供者,他們是鄉村多元治理主體中重要的一隅,如果鄉村建設實踐活動脫離了廣泛的農民群眾,更是不可能完成的。
體制精英。體制精英主要是指獲得國家政權體系的認可,其社會影響力來源于正式授權,以村民委員會為運行載體的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等人士,他們是政府行政機構與農村社會承上啟下的中介,也是鄉村內部權力互動的集合點,現代鄉村社會主要通過他們在國家、精英和普通村民的三層互動機制來實現地方自治。因此,要培養一批具有公共理性的體制精英,需要加強他們的組織與協調能力,建立村兩委、村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三者的合作機制,充分發揮村民會議在實現村民自治中的最高權威地位。
非體制精英。非體制精英是指鄉村社會中由于文化認同或者利益的聯系,憑借其掌握的文化、經濟和社會資源進行治理的主體,如宗教和宗族勢力、經濟能人、文化精英等,他們代表著部分村民的利益,同時也具有自利性的政治目的,是處于體制精英和廣大村民之間的中間帶,其非正式權威力量在多元主體治理進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由于非體制精英擁有優于一般村民的經濟和社會資源,他們往往通過協商、默契或利益互惠等互動博弈的方式與其他的主體一同干預或者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的治理。尤其在廣大村民民主參與和自治水平不高的情況下,其作用更加不容小覷。同時,也要防止非體制精英與合法的公共權威力量抗衡,引導他們積極參與鄉村公共事務,是實現鄉村善治的關鍵所在。
農村社會組織是鄉村治理的參與者。農村社會組織是指在鄉村范圍內活動,主要由農民組織和參加,以維護、實現和發展農民利益為目的的政府與企業之外的組織。④在傳統的“鄉政村治”的管理體制中,農村社會組織的組織化程度較低,參與鄉村治理的制度化空間相對狹小,使得其在治理的過程中受到各種挑戰與障礙,不能很好地承擔起鄉鎮政府向鄉村社會轉移的公共職能,更不能向廣大農民和鄉村社會提供滿足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然而,農村社會組織有著民間性和自治性的顯著特點,代表并維護廣大農民的利益,是提高農民主體性地位的重要途徑。在多中心治理中,農村社會組織作為一種新的治理主體參與到鄉村治理中,有助于進一步促進基層政府的職能轉變。為了使農村社會組織能夠順利參與并逐步融入到鄉村多元治理結構中,要求鄉鎮政府優化制度環境,積極引導和支持農村社會組織的發展,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機制,加強農村社會組織內部制度建設,將家族、企業組織在內的各種社會組織的利益整合起來,構筑一種多元合作的治理結構,促進鄉村結構的轉型。
市場是鄉村治理的推動力量。市場在社會資本和社會資源的配置起到重要的基礎性作用。在傳統的單中心治理過程中,政府行政干預過多,抑制了村民自治的發展,從而也弱化了市場在治理體制中的作用,導致治理績效低下。在多中心治理理念下,通過引入市場機制,保障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有限性和獨立性,同時使得其他非政府組織承擔起公共責任,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鄉村治理中要實現市場的推動作用,可根據“誰投資、誰經營、誰受益”的市場化運行原則,廣泛吸取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到鄉村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建設中來,構建一個多元化的投資體系。具體而言,涉及到農村發展的戰略計劃、項目推廣、環境保護、社會保障和與基礎教育相關的重大性公共產品依然由政府提供,其中的某些項目也可以通過政府與企業合作的方式,由政府購買的方式提供。涉及到農村水利灌溉、供電供氣等一些政府無力提供的公共產品,可以借助市場的力量,將社會的企業資本引入到公共產品領域上來,從而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政府從中承擔起監督與政策支持的職能。
走向多中心治理的障礙性要素分析
多中心治理理論是西方國家在其已經發達的市場環境和成熟的公民社會的基礎上,結合其獨特的社會文化提出來的理論,如果簡單地移植或照搬應用到我國的社會管理領域,將會出現“水土不服”。所以,我們首先應該客觀地認識到,要實現多中心治理有其特定的前提和理論假設,具體表現為以下三點:一是不同政府單位與不同公益物品效應的規模相一致;二是在政府單位之間發展合作性安排,采取互利的共同行動;三是有另外的決策安排來處理和解決政府單位之間的沖突。⑤由此可見,政府、市場和社會組織三者力量的協調均衡是實現多中心治理的重要基礎,科學理性的公共政策是實現多中心治理的有力保障。
目前,我國鄉村社會中相當一部分的社會組織規模較小、分布不均衡,并且缺乏政策性引導和有效的經費保障,在其內部管理機制、組織結構、運行模式、角色定位等方面還不夠規范,需要加強鄉鎮政府的階段性指導和扶持。其次,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前還處于一個不斷完善的階段,尤其是在鄉村社會的市場化程度還比較低的情況下,試圖通過引入市場機制來解決公共服務不均衡問題的多中心治理模式,還存在著比較大的困難。最后,主體之間社會資本存量的多寡成為制約著多中心模式構建的重要要素。過去行政主導型的“鄉政村治”作為一種代替對鄉村社會進行管理的模式而存在,其特征就是公共權力運行和公共權力資源配置的單極化,由于制度設置的滯后性,行政獨大的局面矮化了鄉村自治,使得“鄉政”與“村治”難以對接,行政職能部門可能會出于某種特殊的利益關系,偏袒社會資源的均衡分配,鄉村社會資本的不均衡與缺失,勢必影響著農村的發展。
構建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實踐路徑探索
第一,轉變政府的管理理念,推動多元協作機制。基層政府應該以建設服務型政府為契機,將多中心治理的理念納入行政體制改革中,樹立民主公開、平等協作、共同參與為要點的核心理念。理順基層組織的權力關系,明確鄉村社會中各個治理主體之間的權責體系和責任范圍,強化其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改變權力的運行方式,著力推動鄉村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同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國家對基層社會的行政事務控制應逐漸減弱,具體到鄉村治理而言,應該是國家、市場和鄉村社會,農民和社會組織共同參與,既相互獨立又分工合作的多元權力主體結構。政府應該樹立“放權”、“分權”和“平等”的民主精神,支持鄉村社會中各主體通過平等對話和共同協商,凝聚和動員鄉村社會的多元資本到鄉村公共事務的治理中,推動一種多元協作機制的運行。
第二,促進農民政治參與民主化,構建鄉村治理核心主體。完善鄉村的民主自治制度,實現廣大農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保證其在鄉村治理結構中的主體性地位,通過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有序地擴大農民參與鄉村公共事務和管理的空間。具體而言,民主選舉的過程要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選舉出符合條件的具有良好素質的能夠代表著廣大農民群眾利益的能人志士擔任職務。在民主管理上,通過建立“民主治理章程”和“村規民約”等制度性文件,保證村民可以直接參與鄉村公共事務與公益事業的日常管理。健全科學的村民會議制度,完善村民決策的民主性與科學性,建立科學的決策程序,明確村民委員會和村民會議之間的關系,確保村民會議的決策性地位。在民主監督上,通過民主評審制度與村務公開制度,充分調動廣大村民參與鄉村事務的積極性,從而實現鄉村治理的“善治”。
第三,扶持和引導農村社會組織,促進治理主體的多元化。首先,法制建設是保證農村社會組織發展的重要前提,它不僅可以規范各社會組織之間的行為,而且也是其自身發展的動力,農民社會組織在參與農村公共事務過程中,迫切需要一套公平公正的法規與政策支持。其次,針對我國農村社會組織自身存在的自主運營能力差、組織差和資金短缺等問題,政府要進一步規范農村社會組織的管理機制,加強政策的引導和提供資金的扶持,促使其在治理的過程中保持獨立性,走市場化、社會化和專業化的道路。最后,農村社會組織的發展需要把重點放在農村經濟上,鼓勵發展多樣化的組織形式來承擔鄉村社會多樣化的公共服務,為政府的職能轉變創造條件。
綜上所述,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和民主進程的不斷推進,多中心治理的理念是符合轉型期鄉村社會的發展的。在實踐中,應借鑒符合我國國情的理論內核,按照“簡政放權”的基本原則,推動政府、市場、社會三維互動的鄉村社會發展的多中心治理模式。
(作者單位:廣東金融學院公共管理系)
【注釋】
①王志剛:“多中心治理理論的起源、發展與演變”,《東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2期,第35頁。
②王雪梅:“地方政府多中心治理模式探析”,《人民論壇》,2011年第14期,第54頁。
③俞可平:“治理與善治:一種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南京社會科學》,2001年第9期,第40頁。
④董玉萍:“農村社會組織在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中的作用”,《安徽農業科學》,2010年第17期。
Abstract: China's reform and open and modernization promotes social transformation, which accelerates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in countrysid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floating population in countryside is large number, large scale, complicated structure, and diversified cause, which brings about serious governance predicament in countryside such as unstable population, hollowing out population structure, decentralized authority, and low integration. In this historical process, analyzing carefully and objectively,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resolution of them is building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security system in countryside, stepping up effort to invest in countryside, accelerating the speed of urbanization construction, narrowing th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constructing the flow mechanism of land, strengthening the effort to develop rural education resources, and intensifying the endogenous variables of rural management, ect.
關鍵詞: 社會轉型;農村;人口流動;治理困境
Key words: social transformation; countryside; floating population; governance predicament
中圖分類號:C924.24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05-0328-02
1農村人口流動的現狀及成因分析
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高速增長和波動比較明顯的社會轉型時期,伴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農村人口流動波濤洶涌,令人關注。
1.1 改革開放以來農村人口流動現狀
1.1.1 流動規模大、速度快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后,我國的流動人口急劇增加,不僅數量大而且速度快。進入本世紀后,就近幾年的情況來看,一方面,全國范圍內的流動人口數量大增。各地流入人口數量除極個別地區略有下降外,其余都在劇增;另一方面,各地區本縣、市內的流動人口數量仍在大幅上升。
1.1.2 流動者以農村剩余勞動力為主,流向上仍舊是從農村涌向城市,從欠發達地區流向發達地區據農業部調查統計,截至2007年,我國外出務工的農民已經超過1.5億人,部分鄉村由于精英流出太多,以致在家鄉務農的人主要成為“603861”部隊,即老人、婦女和兒童。國家統計局的相關統計資料亦顯示,我國流動人口從流向上呈現以下特征:①以近距離的省內流動為主體;②從經濟欠發達地區向經濟發達地區流動;③主要從鄉村向城鎮流動。
1.1.3 流動者素質、技能水平并無明顯提高,從事的基本上仍是“3D”職業“3D”是英文單詞“Danger、Difficult、Dirty”的縮寫。所謂“3D”職業即指危險性大、做起來比較困難、對城市人來說相對骯臟的職業。農村流動人口外出后的主要職業大多是城市人或國有企業的人不愿意從事的體力工作。他們外出只是從原來的鄉村換到另一個可以賺錢的地方而已,而且由于職業的性質,他們自成“圈子”或成為城市的“邊緣群體”,很難與城市人融合。因此流動人口的素質的技能并沒有在高頻的流動中得到提高。
1.2 農村人口流動的成因分析
1.2.1 社會全面轉型是人口流動的總背景社會轉型是指人類社會由一種存在類型向另一種存在類型轉變,意味著社會系統內在結構及其各方面全面而深刻的革命性變革。從社會形態變遷上看:中國社會正在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從封閉性社會向開放性社會的社會變遷和發展。也正是在這一背景下,農村人口流動速度日益加快,數量越來越大。
1.2.2 國家有關政策的放寬和城市門檻降低是農村人口流動的前提條件政策在中國經濟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歷來是十分重要的。對于人口流動來說,政策的威力是強大的。長期以來,受戶籍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的影響,人口的流動,特別是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受到了人為的限制。改革開放從政策上為城鄉人口流動開了綠燈。
1.2.3 剩余勞動力大量增加是農村人口流動的根本原因隨著改革開放和在農村的普遍推行,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勞動生產率大大提高,人口與土地資源的矛盾日漸突出。以四川省為例,全省人均耕地已不足0.9畝,只相當于全國平均水平的2/3,全省4500多萬勞動力一年中約有一半時間沒活干。同時,全國農村中每年還有大批青年男女陸續進入流動年齡。1978年以來,農村新增勞動力平均每年在900萬人以上。農村對剩余勞動力的巨大“排斥力”逼迫他們向非農產業轉移,向城鎮轉移。
1.2.4 城市建設或城市化發展對勞動力的大量需求使農村人口流動成為可能八十年代中期,城市經濟改革與發展全面展開,城市開發建設的一系列投資優惠政策出臺。按照1978年的價格口徑,從1980年到1987年的七年間,城市投資額年均增長率為17.30%。固定資產投資額的逐年遞增,導致基本建設規模迅速擴大,從而造成城鎮建設對農村勞動力的大量需求。到1988年,建筑業人數中農村勞動者達總數的60.39%。在新增勞動者中,來自農村的達86.46%。
1.2.5 經濟利益的誘惑是農村人口流動的直接動力長期以來,農村生活條件差,經濟來源路子窄,經濟利益誘惑、外出打工賺錢成為農村人口流動的直接動力。杜鷹、白南生等曾在《走出鄉村――中國農村勞動力流動實證研究》中即充分論證了“農民工外出的動機絕大多數是賺錢”。
2農村人口流動造成的新時期鄉村治理性困境及其表現
人口流動意味著人力、資金、技術以及需求等資源的再配置,因此是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變量。近代以來,中國的人口流動大致經歷了這樣三個階段:“不離土不離鄉”、“離土不離鄉”、“離鄉又離土”。而改革開放以來,絕大多數農民離開農村離開土地以后就不想再回去了,這樣就造成了鄉村發展的相對“空心化”,給鄉村治理帶來了一系列問題。
2.1 高頻人口流動使鄉村穩定備受挑戰首先,農村流動人口外出的主要動機是掙錢,但是他們不一定都能夠尋找到正當的掙錢的機會,其預期目的與現實會產生差距。其次,由于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因素,農村流動人口往往得不到公正的對待,甚至處于被歧視的地位,從而激起內心的不滿。第三,現代意義上的自由是做法律允許做一切事情的權利,自由必須守法。但從鄉土社會的角度看,自由就是不受任何制約。農村流動人口作為掙脫了土地束縛的“自由人”,對現代自由的真諦理解很少。第四,傳統鄉村較穩定,是建立在有勞有得,欲望不高的基礎上。他們進城后,發現城市人并不比他們勞累,生活卻比他們好得多,城鄉差距使他們的心理失衡;城市的繁華生活使他們的欲望急劇膨脹,而他們的消費能力十分有限,從而加劇心理失衡。第五,由于城市管理規則的不完善,農村流動人口的正當權益得不到保護,甚至經常上當受騙,他們往往只能尋求最原始的方式――暴力來處理各種糾紛。只要稍加分析,我么就能看到,在現有體制下,進城農民真正“進城”的是其廉價的勞動力,而勞動力的醫療、教育、住房、培訓等社會權利卻被拒之“城”外。絕大部分流入城市的農民并沒有融入城市主流社會,而是作為“邊緣人群”處于有流動無規則的態勢。當許多人被迫回流于鄉村后,他們把傳統鄉土秩序已經遺棄,而現代城市文明規則和秩序卻尚未內化。因此,他們作為特殊群體,便嚴重沖擊著鄉村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
2.2 大量人口流動使鄉村人口結構“空心化”趨向嚴重所謂鄉村發展的“空心化”,是指支撐鄉村可持續發展和文明轉型的資金、技術、知識、人才和需求等資源大量流失,鄉村治理可利用的手段嚴重匱乏,從而陷入鄉村發展的困境。不可否認,在農村人口流動中,一些農民精英往往寓資金、技術、知識和人才于一身,并對城市文明形成強大的親和力。他們與農村的聯系僅僅是戶籍和身份證,隨著戶籍制度改革,他們與原住地的聯系會完全中斷。在這樣的情況下,農村人口結構日益趨向“空心化”,留守農民中就出現了“603861”部隊,即老人、婦女和兒童,從而嚴重制約鄉村的發展。
2.3 土地經營分散化和使用權的絕對化大大限制了三農問題的解決農村人口流動并未帶來農地經營的“規模化”。20世紀90年代形成的“民工潮”,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我國人地關系高度緊張的局勢。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大規模流動,成為農村土地通過規模經營獲取社會平均利潤的必要條件,但并非充分條件。實踐表明,在當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仍舊實行家庭承包制的情況下,農村人口流動并未帶來土地流動。造成如此窘境,原因主要是國情所致。我國一直呈現人多地少的緊張局面,人地關系“剪刀差”式的發展趨勢直接造成我國耕地資源結構的嚴重失衡。在人口壓力下,土地對于農民而言,首先表現為“生存資料”,活命的基礎,而不是“資源優化配置”的生產要素,農地所承載的社會保障功能在逐漸“超越”其生產功能。土地的家庭承包,不僅造成土地的細碎化、分散化,難以形成“規模經營”可持續發展,而且造成土地難以流轉,難以按資本、技術、知識相對優勢來配置土地。農民流動造成的土地撂荒、拋荒等現象,直接影響農業勞動生產率和農村的健康有序發展。
2.4 人口流動加速了鄉村社會的分層,社會整合程度降低,治理難度加大流動加速了農民經濟收入差距的拉大,進而加速了鄉村社會的分層,這種貧富差距帶給留守農民更大的“失衡感”。而流動使農民的現代性提升傳統性下降,誠如周曉虹所說:“農民流動本身就是一所培養農民現代性的大學校。”國內外學者的實地調查研究也表明,流動會促使農民現代性增強與傳統性削弱。城市生活參照系的絕對優勢使未流動農民內心逐漸產生并積聚起一種強烈的“不斷增強的受挫感”。“他們感受到的是他們與城市居民之間的生活差距并非因經濟發展而帶來一種縮小,現實使未流動農民的‘期望―收益比’變得無法彌合”這些都直接導致了農民對現有權威政治的疏離和文化認同下降,加大了社會治理難度。
3多措并舉,共同架設走出鄉村治理困境的橋梁
在構建現代社會的進程中,鄉村治理結構的重建,亟待政府、社會及鄉村等對現有社會資源重新配置和組合,尤其是政府要不斷完善已有制度安排并適時進行制度創新,加快城鎮化建設的速度,加大對農村的投資力度,盡快走出農村的治理的困境。
3.1 加快建立健全鄉村社會保障制度,規范鄉村社會結構改革開放后,隨著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實施,農民的醫療、教育、養老等社會保障也逐步“土地化”。高頻的農村人口流動改變著農村原有的社會結構,伴隨著鄉村精英階層的外流,長久居住在農村的人口已一步步趨向老齡化、婦女化和兒童化。因此,政府應加快鄉村社會保障體制的建設,盡快建立健全財政投入機制和出臺制定社會資金回流鄉村的導向性政策。全面保證政府對鄉村財政投入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充分發揮政府在社會資源配置中的作用。
3.2 加大對農村農業的投資力度,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當前農村農業發展滯后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資金缺乏,科技落后,農村精英的大量流失。因此,政府部門應加大對農村農業的投資力度,建立健全農村的公共衛生設施,教給他們資金運作和賺錢的方法,加大對農村各項政策實施情況的監督,同時輔以科技扶持,引導農民在技術創新上走出發家致富路子,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3.3 加快城鎮化建設步伐,縮小城鄉差距,促使社會資源有序流動城市化是現代化的重要特征。縮小城鄉差距已成為鄉村治理走出困境的必然選擇。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我國城市化的道路應當以積極發展小城市為主,走小城鎮化之路。為此,各級政府就應該在統一規劃的基礎上,制定優惠政策以吸引那些有經濟實力但不再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口聚集到小城鎮。通過小城鎮建設促使社會資源有序流動,不斷縮小城鄉差距。
3.4 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機制,促進土地“規模化”經營建立在土地的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的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是中國農業的基本經營制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家庭經營的內涵發生了變化,農業生產的專業化、商品化、市場化程度大大提高。因此,面對農村人口大量外流,部分土地無人經營、管理的現象,政府應加速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機制,從根本上促進土地的專業化和規模化經營,解決流動人口面對土地的困境。
3.5 加強鄉村教育資源開發力度,塑造現代農民,強化鄉村治理的內生變量鄉村的主體是農民,農民的狀況如何,將直接影響鄉村治理的成敗。加強鄉村教育資源開發力度,不斷提高農民素質,塑造新型農民,已成為鄉村治理成敗的關鍵。只有改造農民、教育農民、提高農民素質,才能改變農民的地位,實現農民的解放,才能釋放作為鄉村治理主體的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才能在此基礎上由傳統農民過渡到現代農民。目前就是要大力推進農民的教育培訓,逐漸消除農村的文盲半文盲現象,培養一大批有知識、懂技術、會管理、明法律的農業勞動者。并通過教育破除各種陳規陋習、等級觀念、封建殘余,樹立民主、法治、平等的現念,全面造就具有現代商品市場意識的新型農民。使農民成為鄉村治理的真正主宰。
總之,鄉村治理不能離開農民來進行,而不改變農民長期以來形成的某些落后觀念和行為方式,不僅難以提高農民的社會主義覺悟,也談不上鄉村的現代化。作為鄉村社會主體的農民綜合素質的提高,不僅是鄉村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保證,而且也是鄉村治理的重要內容和鄉村治理成功的重要標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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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曉紅.現代化進程中的中國農民[M].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1998.
一、當前農村組織存在的問題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組織化的社會基礎。尤其在農村,要在尊重農民權利、保護農民權益的基礎之上把農民組織起來,因為“現代的個體都是權利主體,它們之間因權利而平等,彼此之間的聯系只靠契約建立。為了實現權利,大規模的社會組織和普遍的社會交往成為必需”。。然而,在我國,農民的組織化水平仍然比較低,主要表現在:
第一。在我國農村社會,非正式組織的數量少、種類單一。有學者把我國農村組織分為正式組織和非正式組織,認為“在我國農村社會,正式組織包括鄉(鎮)黨委、鄉(鎮)政府、村支部、村委會等;非正式組織則主要包括宗(家)族組織、宗教組織、農民自發的維權組織以及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等”。。然而,就我國廣域的農村社會和龐大的農民數量而言,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數量顯然很少,組織種類也比較單一,不能滿足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第二,從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趨勢上看,一些組織出現衰微趨勢,而一些組織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還不穩定、不成熟。首先,就農村社會中的宗族組織而言,雖然宗族組織和宗族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仍會在以后很長時間影響基層農村社會,但是隨著社會和經濟條件的變化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則是民工潮的出現,因為農民再也不會被固定在生他養他的血緣和地緣社會,宗族勢必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千年基礎”,因此,宗族會不斷地瓦解,不斷地渾蝕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對于農民的維權組織來說,只能算是一種臨時性的組織,它為維護農民的權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權益得到解決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由于它產生時間短,所以組織體制和運行機制還不成熟,而且數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組織在農村社會迅速復興,填補了人們的精神需求,農村成為宗教活動的重要場所,人教人數不斷增加,但即使這樣,宗教組織也沒有成為農村社會的主導組織。
第三,就正式組織而言,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組織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沒有發揮應有的組織功能。首先,從國家與社會層面上看,由于農村實行和體制的解體,以及國家在農村推行“鄉政村治”,農民開始自我管理,實行村民自治,國家政權與農村社會逐步分離,尤其在稅費改革和取消農業稅以后,村民自治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財力支撐,難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已經影響了村民自治的有效運行。其次,從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運行機制來看,“村兩委”相互掣肘,影響村級組織的有效運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村黨支部作為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這樣,“村兩委”在行使公共權力時就難免產生矛盾和沖突,“在這個問題上,抱怨是雙重的,黨支部方面認為村級直接選舉削弱了黨的領導,村委會方面認為組織法不落實”。加之“組織體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夠,組織運作的規范性、統一性、靈活性還都很差”,因此,“從改革之初到現在……一套真正體現鄉村經濟社會內在要求的組織體系還遠沒有建立起來。……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沒有帶來組織體系的適應性提高,也沒有有效地保障鄉村社會經濟的協調運行”。。最后,從村民委員會和村黨支部組織與村民的關系上來看,農民對村級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從鄉村生活的觀察出發,我們沒有辦法得出基層組織對于農民的服務越來越好、農民對于基層組織越來越親的整體判斷。相反,農民和基層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這已經被一項“農民對村組織、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調查所證實。
從一些數字可以看出,村民對村組織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點不可信”和“有點可信”之間,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組織;更嚴重的是,在農村社會的實際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敗、不檢點的行為也引起了農民的極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組織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動依靠的不是權威而是權力。農民對村干部和村組織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礙了“村兩委”組織功能的發揮和鄉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觀地說,基層組織在促進農村經濟增長方面的作用是強大而積極的,但比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強人意。或者說,目前的基層組織體制,如果說在動員和組織經濟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鄉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適應的。所以,改善鄉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檢討的,是改造基層組織體制”。“基層組織改革必須有大動作。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現在的任務是要再造基層組織體系”。再造農村社會基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水平。
二、農村(民)組織在農村基層的重要作用
當前我國政治、經濟的發展狀況以及整個社會的發展狀況,為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歷史性的機遇,創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我們要在現有的農村經濟政策的空間里改造基層農村社會基礎,逐步解決“三農問題”,在農村社會建立各種形式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提高農民組織化水平,這有利于促進基層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發展,具體體現在:
首先,在基層農村政治建設上,農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公民民主意識的成長,有利于農民利益表達和民主參與過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對國家權力社會監督的機制化。從民主管理的角度看,農民組織可以平衡農村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制約基層政權組織的權力,防止強勢群體侵犯農民權益,“必須讓社會中的主要利益團體聯合參與政府組織,以此來防止任何一個利益團體可能將自身的意志強加于其他利益集團”。。從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的角度來看,隨著社會格局的深刻變動,農民的利益關系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此而產生的許多社會矛盾和經濟糾紛,就需要農村有相應的解決機制。而單個農民的利益表達和訴求就顯得“軟弱無力”,在整個政治參與體制中處于劣勢;而且,作為單純原子化農民的政治參與,容易帶來政治參與的失序和低效,需要農民組織起來表達自己的訴求,建立與國家政權的聯系通道。從農民組織的公益性來看,它會更多地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關注社會的多元化需求,統籌社會各方,兼顧弱勢群體,發揚民主,實現社會公平。廣大農民應該組織起來,在利益一致的基礎上結成各式各樣的農民組織,集中農民意見,代表農民利益,和政府部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對話,有序地進行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以增強農民與國家、市場和社會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層農村經濟發展上,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設現代農業,實現農業向科學化、商品化、集約化轉型;有利于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民經營的有序競爭,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也有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宏觀組織。應該把原子化的農民個體結成代表農民權益的組織,發揮廣大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也可以以專業經濟合作組織、農村合作社、農民互助協會等形式,參與到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農產品貿易和流通體系建設中去。另一方面,隨著市場化、信息化和農業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電話、電腦、網絡等現代信息傳輸工具在農村的使用,農村市場服務型中介組織發展很快。這些中介組織在市場營銷、信息服務、農產品加工、儲藏和農資采購經營等方面提供了許多便捷服務,有利于農民r解市場信息,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規模,避免盲目生產}在彌補市場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最后,在基層社會和文化建設方面,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農村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目前,對于農民個體來說,一方面,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的生產方式以及國家權力對農村社會控制的減弱,使得農民在生產、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斷增長,從而產生對各種社會組織的需求。在現實生活中,農民自發結成各種組織,如生產幫扶組織、特困戶救助組織、兒童上學接送組織等。這些農村社會組織在社會互助、公共援助、社會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進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農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戶進行生產,大多數農村家庭很難備足各種農具,很難具有足夠的資金、技術,或因家庭勞動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種農村組織的幫助。除了在物質利益方面需要實際幫助以外,農民在體育、衛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還需要組織實體,以便于開展各種體育活動、衛生活動、文化活動等。這些活動既能滿足農民的社會情感需求,也能滿足他們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農村組織的各種活動,不乏有迷信活動、非法宗教活動以及違法活動。所以,我們要對農民進行教育,以提高他們的素質,使廣大農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道德觀、消費觀、婚育觀,不斷提高農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讓農民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他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既然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進基層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那么,就應該給予農村社會組織和農民組織相應的法律地位,保障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在基層社會的活動,提高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國內有關鄉村治理理論和農村(民)組織對鄉村治理結構的影響
國內理論界對于鄉村治理理論的研究以及鄉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徑選擇,大多是從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的視角出發,立足于解決鄉鎮存在的問題而提出來的,而很少有專文從尊重農民的權利。
發揮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的視角,提出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對于鄉村治理結構改革的影響,而這恰恰是解決中國農村、農業和農民問題的核心所在。
中國問題的實質是農村問題,而農村問題的實質是農民問題,解決農民問題的出路在于改造農村社會的社會組織結構以及農民的聯結和組織方式。針對我國目前農村組織化水平低、農民居住分散以及農民群體具有散漫性的特點,鄉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種農民組織,再造農村基層組織化的社會基礎。理由是:
根據多中心治理理論,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式各樣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使這些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成為鄉村治理的中心,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進行合作治理,實現基層社會與政府之間的互動,“一方面,社會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則組織起來,有序地參與到政策形成過程中去;另一方面,從這種制度化的參與機制中,國家權力獲得了穩定的支持來源(合法性)和控制權”。在經濟上,這些組織參與基層社會的經濟管理,可以把鄉鎮政權從繁重的經濟事務中解脫出來,切斷了鄉鎮政府作為“謀利性政權人”的經濟基礎。在政治上,這些組織參與鄉村社會的政治民主建設,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這樣,鄉鎮政權可以從傳統的政治管理繁瑣的事務中解放出來,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來越不是服務的直接供給者而是調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員”。這樣就切斷了上級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壓力型體制的通道。在社會文化建設上,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可以為村民提供各種服務和幫助,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群眾文化活動和互助活動,實現農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這樣,鄉鎮“政府與社會力量通過面對面的合作方式組成了網狀管理系統”。鄉鎮政府與農民組織及其他社會主體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過對話建立合作關系來實現鄉村治理的目標。
從國家對農村社會政治整合的轉型來看。由于實施城鄉一體化和“工業支持農業、工業反哺農業”的農村戰略,國家對農村社會的整合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以農業稅費改革特別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推動為標志,國家對社會的整合開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給式整合”轉型。在這個轉型過程中,國家應該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維護農民的權利和自由,保護農民權益,對農村社會應該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層社會的內在潛力,為鄉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內生動力。這種內生動力借助于國家、市場和社會等外在力量的推動,使農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堅實的社會組織基礎。把農民組織起來,讓農民組織在基層農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中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農民的各種權利,以便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共同參與鄉村治理。
顯然,上述的治理結構必然涉及到鄉鎮政權改革的未來走向問題。從現有的對未來鄉鎮改革的各種觀點來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為了解決鄉鎮存在的問題而提出來的。在實際生活中,鄉鎮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這一方面反映出鄉村治理是一個長期而復雜的艱巨任務,不僅僅是因為我國農村地域廣闊、農民數量龐大、農村生產水平低下的歷史和現實狀況所形成的黏滯性給治理帶來難度;還因為我國以為主要形式的農村改革到現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時間,而要在這短短的時間里理順鄉村社會的各種結構和關系,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隨著整個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各種新的政策、措施會不斷出臺,各種新的情況也會不斷產生。所以鄉村治理是一個長期的調適過程。但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看到,我們所采取的立足于解決鄉鎮現實問題的鄉村治理路徑,都難免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弊病。因為隨著一個問題的解決,難免又會出現新的問題,同時又產生解決新的問題的方法和途徑。而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鄉鎮問題,就要尋找產生鄉鎮問題的根源:農民組織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會。
關鍵詞 新型城鎮化 鄉村教育 治理困境 突破
中圖分類號:G521 文獻標識碼:A
在城鎮化進程中,鄉村教育發展面臨著學生大量外流、學校大量撤并等諸多挑戰,如何保障鄉村兒童就近接受有質量的教育是鄉村教育發展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之一。
1新型城鎮化進程中鄉村教育治理的現實困境
1.1治理價值取向的偏失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推進,鄉村逐漸走向了衰落,鄉村教育也相應地發生了改變,逐漸淪為了城市教育的翻版,出現了“鄉村教育城市化論”的價值傾向。該觀點認為,伴隨著“新派”教師充實到鄉村教育中,城市取向的教育理念、“現代化”的教學設計和方法使得傳統的鄉村教育逐漸喪失了鄉土本色;大量鄉村學校、教學點的撤并,使得鄉村學校存在的空間場域發生了位移,隨著大量鄉村學校向城鎮的集中,鄉村學校存在的本土之根和文化場域受到了劇烈的沖擊;伴隨著現代性知識對地方性知識和鄉土知識的控制和侵占,城市取向的知識選擇機制導致在教學知識體系中,鄉土知識被無情地淹沒和遺忘。因而,無論是知識體系、課程設置、教學過程,還是整個校園環境都與城市教育別無二致。鄉村教育的城市化論取向以“城市教育是現代的,代表著人類的未來發展方向,鄉村教育是落后的,是需要著力改造的對象”為前提假設,本身是一種二元對立的思維方式,忽視了鄉村教育的歷史基礎、鄉村社會的客觀事實以及鄉村教育的本體價值。
隨著現代化的發展,現代文明在給人類帶來巨大福利的同時,也滋生了破壞性的后果。工具理性對價值理性的覬覦,人類主體性的喪失、精神世界的荒蕪等使得人類開始反思現代文明的價值,并在傳統文化和鄉村文明中尋找治愈現代性后果的處方。人們逐漸認識到了鄉村文明的獨特價值和文化底蘊,以及鄉村教育之于鄉村社會乃至人類世界的重要意義。因此,在鄉村教育的建設和發展中,出現了“鄉村教育特色論”的價值取向,即認為城鄉教育的發展歷史和現實背景是不同的,鄉村教育具有不同于城市教育的天然資源和獨特優勢,鄉村兒童的生長空間和個體經驗也不同于城市兒童,因而鄉村教育發展的價值取向應有別于城市教育,鄉村教育發展必須以堅守傳統鄉村文化為前提,審慎利用現代文明和技術。
1.2治理主體的單一化
一方面在鄉村教育治理過程中,無論是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還是教育質量的監測和評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缺乏讓教師、學生和家長參與、商議和合作的意識,廣大教師、學生和家長群體并未進入管理者的視野,遑論參與鄉村教育治理。另一方面,作為鄉村教育的真正實施者、受教育者以及利益直接相關者,教師、學生和家長亦沒有作為真正的主體參與鄉村教育治理,這不僅緣于其缺乏一定的治理能力和支持條件,更在于其從未意識到自己的教育主體地位,也尚未萌生過參與鄉村教育治理的主體意識。為此,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單一化管理和垂直式管理成為了鄉村教育治理的客觀現象。在一定程度上講,鄉村教育治理主體的單一化有助于相關政策的傳達和執行,自上而下的政策下達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饋有利于提高政策執行的效率。然而,由于主體的單一化,勢必造成視域的狹窄和思維的封閉,導致對現狀的掌握和問題的剖析不夠全面和深刻,從而達不到預期的效果,甚至產生負面的后果。
1.3治理力量的碎片化
1.3.1鄉村教育治理力量條塊分割,較為分散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鄉村教育管理和發展的相關政策的制定、監督和評估,各類鄉村學校則是在制度框架范圍內,按照教育部門的政策和文件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鄉村社會組織很少參與到鄉村教育活動中,廣大教師、學生和家長則成了鄉村教育治理的現實“他者”,遠離鄉村教育治理實踐。因此,由于鄉村教育治理主體的缺位,導致了鄉村教育治理力量的碎片化。
1.3.2鄉村教育治理缺乏系統性、完整性和持續性
鄉村教育治理不僅需要系統的頂層設計和完整的框架體系,而且要求相關政策的執行具有銜接性和連續性。然而,由于治理力量的碎片化,導致在鄉村教育改革與發展過程中,出現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片面現象和問題導向的線性思維,缺乏對鄉村教育治理的整體性考量和系統化設計。
1.3.3鄉村教育缺乏協同、商議與合作
這種“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和“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思維方式和處世態度,導致在鄉村教育治理過程中,各類教育主體的視域僅僅局限于自己的一隅,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僅僅關注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各類學校組織則將重心放在教育教學活動和日常管理上,社區機構則幾乎不參與鄉村教育治理。此外,在鄉村教育資源的配置與利用過程中,由于各類教育主體缺乏協同和互動,導致教育資源的閑置和浪費。如撤點并校運動之后,大量村小和教學點被停辦,留下了大量閑置的教育資源,而這些資源對于鄉村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開展具有重要的現實價值。但是,由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各級管理機構的分割和教育組織的封閉,導致這些閑置資源并未獲得有效的開發和利用。
2新型城鎮化進程中鄉村教育治理的突破路向
2.1鄉村教育治理理念現代化
(1)鄉村教育治理的法治和德治理念是鄉村教育治理理念的前提和基礎。一切鄉村教育治理必須遵循國家憲法和相關教育法律法規,在此基礎上充分發揮德治的作用,促進法治和德治的有機融合,發揮法、理、情的整體功能。
(2)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元治”理念,主張在鄉村教育治理過程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簡政放權,減少對鄉村教育治理和改革的過多干預,為鄉村教育治理創造更多自主的空間。同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需要積極發揮“元治”作用,對鄉村教育治理及其未來發展作出整體規劃和頂層設計,引領鄉村教育治理方向;協調鄉村教育主體之間的利益和沖突,實現主體之間利益的最大化;加強對鄉村教育治理的宏觀監測和評估,提升鄉村教育治理的整體質量。
(3)多元主體的“共治”理念旨在突破過去單一的政府控制理念和“一竿子插到底”的管理方式。通過發揮政府、學校、社會組織、教師、學生以及家長之間的協同作用,提升鄉村教育治理力量;借助多元主體之間的民主協商、合作互動,優化鄉村教育治理方式,增強鄉村教育治理效果。
(4)鄉村學校的“自治”理念,旨在強調鄉村學校的主體地位和能動作用,主張給予鄉村學校充分的自,“讓學校擺脫對政府的依附性,逐步形成‘自主管理、自主發展、自我約束、社會監督’的機制,凸顯學校的主體性,增進學校辦學的專業性,更好地滿足學生的教育需求,促進學生的發展”。
(5)專業組織的“他治”理念,重在突出在鄉村教育治理中,適當地引入第三方機構,借鑒其專業的治理能力,提升鄉村教育治理效果。由于第三方組織不是利益的直接相關者,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具備專業化的能力,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保證其治理過程和治理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和真實性。
2.2鄉村教育治理目標現代化
(1)角色定位目標。只有正確的角色定位才能形成合理的角色認同。鄉村教育是國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村落教育和鄉鎮教育。鄉村教育與城市教育承擔著共同的責任、享有平等的權利。基于此,新型城鎮化進程中鄉村教育治理的角色目標在于城鄉教育的平等、均衡與公平發展。盡管鄉村教育和城市教育扮演著不同的角色,但其本質是一致的,都是國民教育體系的有機構成部分。在教育治理過程中,應該正視鄉村教育治理的角色,尊重鄉村教育治理規律,促進城鄉教育公平發展。
(2)時展目標。當前,我國鄉村教育治理以全球化為時代背景,以新型城鎮化建設為現實場境。在此基礎上,鄉村教育治理的時代目標在于抓住全球化和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時代契機,以西方發達國家新型城鎮化建設和鄉村教育發展的經驗為借鑒,充分利用現代文明技術,推進鄉村教育治理現代化。再次是價值定位目標。新型城鎮化進程中鄉村教育治理有助于鄉村教育可持續發展,對構建和諧社會、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以及實現國家現代化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具體而言:一是有助于構建和完善鄉村教育治理體系,提升鄉村教育質量,促進鄉村兒童健康發展;二是通過鄉村教育與城市教育的交流、互動和資源共享,推進城鄉教育均衡與公平發展;三是通過鄉村文化進學校、進課堂等形式,傳承、傳播和創生鄉村文化;四是疏通鄉村學校與鄉村社會的有機聯系,通過二者的有效互動,促進文明鄉村社會、新型城鎮化以及現代化國家的建設。在對新型城鎮化進程中我國鄉村教育治理目標進行分析的基礎上,需要構建符合鄉村教育治理和可持續發展的科學道路,在國家教育發展規劃中彰顯鄉村教育的戰略意義,提高鄉村教育在國家教育發展布局中的戰略地位,使之上升為國家發展戰略,從而在政策上為我國鄉村教育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2.3鄉村教育治理主體現代化
(1)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包括中央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在鄉村教育治理過程中發揮著領導者、設計者和決策者的作用,旨在通過對鄉村教育發展現狀的評估和對鄉村教育發展趨勢的研判,制定鄉村教育發展政策,監測鄉村教育發展質量。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擔當著鄉村教育“元治理”的角色,重在對鄉村教育治理進行頂層設計和整體把握。
(2)鄉村學校是鄉村教育治理的直接參與者、政策執行者和效果展現者。鄉村學校認真領會相關政策的精神和要義,依據有關教育政策和實施綱要對學校的發展做出具體的規劃;在此基礎上根據自身實際,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促進鄉村學校健康發展。
(3)廣大教師和學生是鄉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鄉村教育的活力所在,是鄉村教育治理最為直接的利益相關者。教師是鄉村教育的實施者,日常教育教學活動的有效開展離不開教師,相關教育政策的執行需要教師的親力親為。學生是鄉村教育治理的直接受益者,鄉村教育治理的核心目的在于促進學生綜合素質的提升和精神成長。在鄉村教育治理過程中,需要充分考慮廣大師生的現實狀況、利益訴求,發揮師生的積極能動作用,促進相關教育政策的有效實施。
(4)作為學生的監護人,家長是鄉村教育治理的直接利益相關者。在一定程度上而言,由于廣大家長具備不同的素養和能力,因而是鄉村教育治理的重要組成力量。在鄉村教育治理過程中,需要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家長的積極作用,如組建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等,通過家校合作,增強鄉村教育治理的整體力量。
(5)社會組織因其具備一定的組織能力、專業能力,因而是鄉村教育治理需要依靠的重要力量。在鄉村教育治理過程中,如通過第三方教育評估機構對鄉村教育治理效果進行評估,有助于更為客觀公正地評價鄉村教育治理的效果,診斷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策略。
3結語
在新型城鎮化背景下鄉村教育發展面臨諸多新的挑戰。我們應該把鄉村教育問題擺在一定的戰略高度加以設計和謀劃,鄉村學校的規模可以小,但鄉村學校的水平不應該差;鄉村學生的數量可以減少,但鄉村學生的發展不可以忽視。政府、社會、學校等多方面要加強合作,共同努力,保證鄉村學生擁有平等的教育機會,為鄉村學校提供更豐富的教育資源,不斷提升鄉村教育的質量。
參考文獻
[關鍵詞]鄉村治理;制度權威;正式制度
[中圖分類號]D0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863(2015)03-0080-06
鄉村治理是治理理論與鄉村實際相結合、解決鄉村問題的新模式。在當代鄉村治理實踐中,如何通過制度安排促成治理網絡的一體化行動是特別值得關注的問題。由于當下鄉村治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不是缺少制度規范,而更多是制度權威不強、制度效率較低、制度失靈頻繁,所以在推進中國鄉村治理機制轉型的過程中,必須增強制度運作的有效性,重構制度權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到2020年要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制度安排,都凸顯了鄉村治理中制度權威建構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制度權威是衡量制度發揮作用和有效性的重要標尺,表現為人們對制度的服從關系。鄉村治理中的制度權威是指以正式制度規范作為鄉村社會管理的基本準則,它包含兩個方面的基本內涵:一是管理行為的基本準則,不是個體的或者少數人的意志,而是與現實發展要求相適應的制度規則,這些制度規則是人為制定的、組織和社會成員熟悉和知曉的正式規則,不是習俗、慣例等非正式的制度規范;二是管理行為的標準化、規范化和常態化,它能夠使組織和社會成員理解、認可和認為合法。從這個界定可以看出,雖然制度分為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但本文所指的制度權威系以正式制度為基礎。
一、鄉村治理與制度權威的契合
鄉村治理作為國家多層治理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在地方層次和制度上實現善治目標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改革過程。[1]而制度作為鄉村治理的運作邏輯和規則體系,既要界定多元參與主體的權能邊界,又要明確治理體系的根本價值。以此來建構多元行為主體的共同愿景,聚合人們的理性共識,進而保證治理體系的合法性和穩定性。
(一)鄉村治理中制度權威建構的可能性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程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范,它旨在約束追求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個人利益行為”。[2]就其功能而言,制度本質上是一種規范,它在一定意義上約束著人們的行為;就其內容而言,制度本質上是一種關系,它表征著人們之間關系的某種結構性和秩序性。
治理的各種界定大多都涉及對制度及其權威的強調。比如全球治理委員會在其定義中強調,治理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這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同意或以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3]我國學者俞可平認為,治理的基本內容是指在一個既定的范圍內運用權威維持秩序,滿足公眾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種不同的制度關系中運用權力去引導、控制和規范公民的各種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增進公共利益。[4]法國學者皮艾爾?卡藍默提出了以制度倫理為正當性“內核”的合作關系原則,認為治理機制必須具有相應的理論規范或品質。[5]
治理概念中對制度的強調表明,制度是保障治理的基礎性要素。公平、有效的治理必須以一個穩定、有序的制度框架為支撐,否則空談治理將沒有任何意義。[6]另一方面,治理作為改變傳統社會管理體制、實現善治目標所采取的一種新型理念和制度安排,其合法性主要源于公民的認同和共識。這與制度權威的內在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正是在此意義上,治理結構可以被視為制度框架[7],制度權威的建構被視為檢視治理成功與否的重要標準。
理論層面的觀察揭示了治理與制度權威的內在一致性。與此同時,鄉村治理過程中的同構性也為制度權威的建構提供了可能。目前,雖然我國鄉村發展形態各異、地方差異較大,但各地的鄉村治理經歷了大體相同的發展階段、面臨相似的發展問題、具有相似的發展要素、呈現出相似的利益結構。在頂層設計作為鄉村治理發展的重要動力機制下,鄉村治理中的同一性特點決定了其制度化發展的水平與大體進度,有助于“建立、維系或強化一個共享性制度權威”。[8]此外,對制度的尊重和服從也內在的包含了對體現為差異性的不同區域制度安排的服從關系。
(二)鄉村治理中制度權威建構的必要性
制度既是多元行為主體進入治理的規則空間,也是治理行為的發生場域。制度權威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是要防止治理行為與公共利益的脫節和對立,從而避免社會沖突和治理困境。
1.制度權威是鄉村治理的秩序化保障。社會公正、合理的前提在于所有社會成員獨立于不同個體之外的、客觀公正的標準――即制度,并賦予它權威。[9]在社會急劇變革的轉型時期,面對復雜的利益紛爭,鄉村治理的內在秩序難以自覺生成,由外而內的制度權威就成為影響鄉村治理變局的重要基石。首先,制度權威能夠增強未來預期,消除人們的社會焦慮。在社會轉型的大背景下,鄉村成員的焦慮情緒更多來自于對未來不確定性的憂慮,這一憂慮情緒又會進一步導致人們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制度權威的建構能夠幫助社會成員消除遠期無知、強化行為的穩定性和合法性。其次,制度權威能夠最大可能地消除基層社會矛盾,保持社會穩定與發展。在傳統的鄉村治理模式下,基層社會矛盾往往表現為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從而導致了基層矛盾的多樣性和復雜性。而制度能夠提供獨立于社會個體之外的客觀標準,并通過聚合多元治理主體對未來共同愿景的展望和共同利益共識的達成,成為解決鄉村社會問題的功能性資源基礎。
2.制度權威有助于整合鄉村治理的多元要素。在快速多變的后現代社會中,隨著鄉村成員權利意識的增強和資源配置的離散化傾向,其公共參與和利益博弈能力不斷提高。承載著不同的利益訴求和行動目標,鄉村治理中的多元主體極力掙脫傳統的社會角色定位,形成利益紛爭的各色場面,多元化的利益訴求隱含著鄉村治理的諸多矛盾,由此,制度通過確定鄉村利益的統一性和公共性規范著鄉村成員追求自身利益的行為方式,從而維護鄉村的穩定性和可治理性、另外,具有權威的制度體系是組織和動員多元力量有序參與鄉村社會各方面建設的前提條件。鄉村治理通過特定程序把個人偏好轉化為社會決策,對于整合離散的鄉村社會,輸入現代性要素,并在此基礎上建構新的治理秩序,有著重要意義。[10]
3.制度權威有助于鄉村治理的可持續發展。制度權威的建構能夠切實推進中央政府關于鄉村改革的政策措施。中國的現實復雜性決定了改革走的是一條自上而下的路線,頂層設計是鄉村改革的基本指導原則,保持與中央政府政策的一致性是保障總體改革順利進行的基礎。為此,遵循制度規則,嚴格程序,是穩步推進改革的基本前提。制度的廣泛規束還有助于降低鄉村治理中的交易成本和治理風險。交易成本存在于所有的治理轉型中,但這個問題隨著鄉村治理中參與主體的規模增加、結構復雜和制衡機制的缺失而被放大和加劇了。制度設計通過規定有關行為規則和角色期待的治理框架,來滲透和連接鄉村治理所覆蓋的各個層次和不同角落,維系相應的治理機制。這種整合機制減緩了日益分化的社會對鄉村治理的挑戰,維護著鄉村治理的內在結構,有助于其持續穩定的發展。
二、鄉村治理中的制度權威缺失
“鄉村社會的沖突問題,根源在于實際運行的一系列制度規則的缺陷,這些制度在構造基層政權的角色、權利義務及其和村民的社會關系方面,存在著內在的價值、目標和利益緊張。[11]應該承認,當下的鄉村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農村舊的制度規范消解和新的制度規范重構的過程。但一直以來,中國鄉村都是社會傳統思維和行為規范積淀最為深厚的區域,正式制度權威并沒有真正地建立起來。目前,鄉村治理中的制度權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制度失靈,即現有的制度規范無法有效解決鄉村治理中存在的問題;二是制度懸浮,即現有的制度規范未被有效地遵守和執行;三是制度權威碎片化,即不同來源、不同主體制定的制度規范彼此分割與獨立,制度效果差異性較大;四是制度權威替代,表現為鄉村治理中的非正式制度權威對正式制度權威的替代。
從一定程度上講,制度權威是一個客體性概念,它取決于鄉村治理的多元主體對制度合法性的認同,也取決于制度的性質、動員能力、執行條件等綜合性條件。具體分析,鄉村治理中制度權威無法有效建構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制度權威與鄉村治理之間的內在緊張
制度權威的核心目標是保證制度安排的有效實施,以相對穩定的運行規則和程序來應對鄉村治理中的復雜性、降低治理成本。但從實際運作的角度來看,鄉村治理往往以問題解決為中心,要求以更加靈活和彈性的制度框架來應對多元反復的利益博弈、對話與協商:事實上,鄉村治理的評估標準更多關注具體問題解決的可行性、有效性,尤其是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在這樣運作邏輯下,制度的穩定性、封閉性特點與鄉村治理所強調的適應性、靈活性無法有效兼容,形成二者之間的矛盾和緊張。
另一方面,制度權威是剛性的合法性象征,但是有效治理更強調合理性的調適。在現實的鄉村治理中,制度的剛性程度越高,鄉村治理的靈活性就會越少,其回應民眾需求的有效治理程度就會越低,此時二者間的矛盾主要體現為制度權威約束下鄉村治理的保守與呆板;而從有效治理的視角看,治理能力的增強意味著治理主體自由裁量權的增強,但由于治理的“靈活性”與治理過程中的制度“偏離”常常是同一現象的不同標簽,在這個意義上,有效治理是以弱化權威體制的正式制度為代價的。[12]所以,無論是治理失效還是制度偏離,都會對制度權威的建構產生巨大的威脅。
(二)制度權威的碎片化
鄉村治理中的制度權威碎片化是指由于權力分化、沖突缺乏協調和利益統一,導致制度相互分割、無法有效整合引發制度性的利益割裂,造成制度運行低效或目標偏離等低效治理現象。導致制度權威碎片化的原因有:
一是科層體制的影響。傳統官僚體系是按照功能分化原則建立起來的,過于強調專業化分工及標準化工作流程。這不但造成了行政機關的本位主義,組織之間壁壘森嚴,而且由于缺乏利益協調與權責整合導致各行政部門出現條塊分割和職能割裂。不同部門各有利益訴求,各有表達手段,圍繞鄉村治理出現眾多的“文件打架”。另外,自上而下的制度貫徹也要要經過這些部門層層過濾。在不同層級的執行中,資源損失和效率損失不斷放大,制度不斷變形。[13]
二是我國的改革屬于漸進式改革,問題驅動的特點較強,缺乏整體性治理的思路。這在很大程度上導致制度回應的滯后性,制度設計目標各異、前后不一。另外,這種“臨時性”與“前瞻性不足”[14]的治理形成了彼此分割與獨立的制度結構,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文化制度之間并沒有實現無縫對接,城鄉公共服務供給不均等,這在客觀上導致了鄉村社會的價值觀念、倫理規范和利益取向的沖突,并進而導致鄉村社會各主體選擇行為的沖突,引發制度性的利益割裂。[15]
(三)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缺乏相容性
按照諾斯的界定,非正式制度是在人們長期的社會交往中自發形成、并被人們無意識接受的行為規范,主要包括意識形態、價值觀念、道德觀念及風俗習慣等。[16]在我國傳統的鄉村社會文化生態中,個人權威以及各種習俗、慣例等非正式制度形式在社會管理中居于主導地位。新制度經濟學認為,正式制度的權威依賴于它與非正式制度的兼容和協調程度。[17]但從我國鄉村治理的制度環境來看,傳統農業封閉保守的生產方式和家族倫理觀念與正式制度權威所要求的產業化分工、開放經濟以及建立在平等基礎上的獨立自覺意識之間存在著深刻的差距與矛盾。正式制度的運行機制與鄉村治理的社會文化生態相互抵牾,導致正式制度無法通過嵌入非正式制度而發揮其積極作用,非正式制度也無法建立與正式制度的接續與轉換,制度權威的建構受到很大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非正式制度并不都發揮積極的作用。其內含的價值標準和行為準則與正式制度相互沖突會阻礙人們對正式制度的認同,增加正式制度的運行成本,從而成為弱化正式制度權威和作用的重要因素。特別是在社會結構轉型和體制轉軌交疊的大背景下,經濟利益的追逐放大了非正式制度的運作空間,而政府“正式權力的非正式運作”[18]則在舍棄正式制度權威的組織化資源的同時,將鄉土游戲規則等非正式制度的運用進行了消極的擴散。
(四)鄉鎮政府的自利行為選擇
在鄉村治理的結構體系中,鄉鎮政府作為行政階梯序列中的基層政權組織,既是國家形象的代表,也是民眾利益的最直接反應者。這種雙重角色要求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構建起一套利益共享和責任互賴的制度聯結體系:鄉鎮政府既要在科層組織體系中遵循制度規則以保障自上而下政策體系的嚴肅性和連續性,又要及時回應民眾利益訴求、修改完善制度規則以獲得更多民眾的合法性支持。但是在實際的鄉村治理體系中,鄉鎮政府基于理性自利人的角色發揮往往突破制度的限制與約束。特別是伴隨著改革開放而來的行政權力下沉,鄉鎮政府不再只是科層體制末梢的政策貫徹者和執行者,而更多開始運用各種策略拓展自身的權力邊界和利益空間。由于傳統的科層組織制度是通過嚴密有序的制度貫徹建立和強化了對制度的認同,所以鄉鎮政府的自利角色調整使得制度對鄉村社會的下滲失去了可以依托的載體,從而出現了制度權威弱化的現象。之后的稅費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鄉鎮政府的權力運作空間,這雖然有助于其職能轉變,但“被邊緣化”的境遇也使其失去了回應民眾利益訴求的動力和基礎,制度供給鏈條在鄉鎮政府遇到梗阻。
鄉鎮政府的自利行為選擇使其在實際運作過程中脫離制度的限制、獨立于外在的社會需求,成為現有治理體系中的懸浮角色,既不是中央的基層政府,也不是當地人民的基層政府。[19]鄉鎮政府角色的破壞割裂了制度供給與制度貫徹的鏈條,被置換成破壞制度權威的一個負面標桿。
(五)制度環境的約束
制度權威有賴于民眾的廣泛認同和遵守。所以,各種制度安排只有與鄉村民眾的利益訴求相契合,才能植根于人們的日常生活和心理結構之中,才能被人們所接受和擁護。[20]但中國鄉村是中國社會傳統思維和行為規范積淀最為深厚的區域,長期較為封閉的生產方式和交往形式,使社會成員和社會治理主體對舊有的制度規則習以為常,對新情況、新問題熟視無睹,對新的制度規則缺乏研究、理解,在治理和被治理的過程中出現非規范。
伴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鄉村傳統的生活節奏受到沖擊,人們開始重新建構對利益的追求。于是,凡事必經過理性計算,利益成了衡量事物價值的主要尺度。人們開始關注制度、政策、政府行為對自己利益的影響,對無利于自己的制度規定不再積極響應,也不再被動、簡單地服從政府的決定。需要注意的是,利益多元化導致利益邊界的不確定,人們經常根據利益的游移而允許不同的規則在鄉村中被轉換運用。由于利益紛爭的真正目的在于利益而不是制度,它并不涉及制度權威的形成、轉換,所以周而復始的利益紛爭無法建立制度并防止下一次制度失靈的發生。在這種治理背景下,漠視制度權威的投機行為強化了鄉村民眾的行動邏輯,很難推進制度進步或者推行一套不同以往的治理規則。
三、鄉村治理中的制度權威重構
我國鄉村治理中的制度權威重構,既要遵循制度權威建設的一般要求,又要從實際出發尋求制度權威建設的有效路徑。
(一)制度權威重構的基本原則
當代地方治理發展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形成開放、應對變化的治理制度和機制。[21]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鄉村治理的權力中心轉向法理化的基本制度安排,并不是意味著對鄉村治理靈活性的否定和排斥,而是要將鄉村治理問題納入到法理化的制度框架之中,為日益增多的多元治理主體提供一種公平競爭、良性合作的新機制,防止和避免通過非制度化手段而獲得公共權力與利益資源的行為。為實現此目標,未來鄉村治理中重構制度權威需要遵循三個基本原則,即整體性原則、彈性原則和回應性原則。
所謂整體性原則,主要是指鄉村治理的制度權威建構應該著眼于中國改革的全局和整體,通盤考慮治理體系和權力結構、不同政府層級和部門的職能分工與機構整合,在政治、經濟、社會多個層面綜合推進,避免鄉村治理的單兵突進或者是鄉村治理某個層面的孤立進行。也就是說,鄉村治理是利益重新整合的過程,制度權威所涉及的運作環境、權責結構、組織機制等等必須相互配合,既要注重中國改革的實際,又要兼顧鄉村的民情。
所謂彈性原則,是指制度權威建構要追求適應性和有效性來適應高度分化、復雜的鄉村治理環境。具體說來,由于鄉村治理環境變動不居,制度必須能夠適應這一動態的變革過程,并在保持自身的開放性和適度剛性的基礎上,根據權益訴求和政治生態的變化來進行動態的制度調整,以實現整個體系的適應性和穩定性。[22]由此可以看出,制度不是要固化鄉村治理各主體的行動邏輯,而是為其行動提供標準和框架。制度權威的逐漸強大并不意味著鄉村治理模式的趨同性和人們行為的簡單重復;恰恰相反,制度權威在保證鄉村治理基本價值的基礎上往往會塑造和延續村莊間的多元狀況。
所謂回應性原則,是指制度設計必須能夠積極敏感地回應鄉村治理的社會需求、化解社會沖突,使制度成為鄉村民眾所共享的價值理念。在很大程度度上,依據制度所負載的權力資源來加強對鄉村治理的約束,形成的只是被動的強制性服從意識。所以制度“回應于環境的變革,將新的外部需要和價值判斷滲透、滲入內部,實現適應性的變革發展”[23],既是制度能被鄉村民眾廣泛認同并獲得價值的基本前提,也是實現民眾對制度認同從工具理性權威到價值理性權威轉變的核心要素。
(二)制度權威重構的路徑設計
治理與制度的同構性使得制度權威與鄉村治理結構的再造密不可分。制度權威是是多次認同效果的積加,所以制度權威的重構需要多層面的努力。具體看來,制度權威建構需要從以下方面進行:
1.整合政府職能,完善制度設計。制度權威以權力結構關系為基礎,并影響鄉村治理的進展、為建構整體型鄉村治理,需要在權力結構的兩個方向進行整合:一是橫向的公共管理職能整合,要破除權力和資源配置的碎片化,建構無縫隙的整體性政府。由于鄉村治理面臨的問題具有整體性特點,所以建立共識是各部門朝著整體目標協調一致行動的前提。應該圍繞轉變政府職能這個核心,著力理順部門職責關系,從中央政府的層面上繼續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逐步建立科學合理、協調統一、分工明確、覆蓋全面的管理制度體系,為增強鄉村治理的制度化轉型奠定權威基礎。二是縱向的制度體系整合。中國的同情和傳統治理模式決定了貫徹落實好頂層設計是中國鄉村改革的基本前提。所以,增強鄉村治理的制度權威首先要在頂層設計方面形成卓有成效、高效嚴格的制度規范,保證鄉村治理的全局性、戰略性、根本性的正式制度優先,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投機行為,同時也要關注配套制度的設計和創新,整合與完善鄉村治理制度的中層設計和底層設計。[24]
2.增加制度供給,整合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制度權威的建構要求增加能有效滿足民眾需求的制度供給。但中國鄉村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致使規則制定出現滯后性,即現在鄉村治理一方面要“摸著石頭過河”,另一方面又要受舊有規則的制約。這種陳舊規則與現實的矛盾在一定意義上會形成制度不遵從的狀況,從而影響制度權威性的確立。為此,鄉村治理中的地方政府組織需要加快制定各種制度規范,創新制度供給,用適應現實社會發展要求的新制度形式來規范組織和個人的社會行為。另外,制度供給中要注意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整合。鄉村治理的實踐表明,正式制度無法完全替代或者消除非正式制度的運行空間,必須要以正式制度的價值取向為引導,“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加強對非正式制度的吸收,將正式制度嵌入非正式制度的文化土壤之中并使之深度融合、落地生根,從而建立起在正式制度框架與約束范圍內的相互支撐、相互補充的動態開放治理體系。[25]
3.多元民主參與,回應制度需求。鄉村治理網絡的形成意味著多元利益主體通過權力分享,獲得了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利和機會。多元利益主體的權利表達打破了政府對規則和政策制定的主導權,需要在利益博弈和積極互動中尋求政策共識。而且,制度以一種總體化的方式規定了社會關系網絡中每一個具體角色的權利與義務要求。因此,合理、規范的制度必須來源于社會民眾的持續同意。從這個意義上說,構建適應鄉村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治理制度,必須在承認各參與主體利益差別及其訴求合理性的基礎上,建立開放的、促進公民權利和機會平等的民主參與制度和公共需求的有效表達機制。這種制度化框架內的開放討論和平等參與,能夠在制度設置不能平衡各方利益需求的情勢下,傳播一種平等、協商、理性討論社會問題的價值觀,有助于尋求共識、化解分歧、疏導情緒、減少非制度化行為的作用機會。另外,多元主體參與的理性商談機制能夠克服政府主導形成程序的局限性,并在真實反映民眾利益和尊重其意愿的過程中培育制度權威堅實的社會基礎。
4.明確政府定位,規范政府行為。作為社會行動的標桿和表率,政府行為規范與否對社會行為規范化至關重要。為此,需要厘清政府與社會關系,明確政府行為的規范化必須建立在其職能明確的基礎之上。同時,也要在政府行為的程序性、公務人員行為的規范性方面嚴格要求,并且要提倡政府行為的社會監督,爭取社會認可。作為鄉村治理中的重要角色,鄉鎮政府的職能發揮與制度權威的建構之間具有極強的同構性。從制度結構安排的視角來看,鄉鎮政府功能的理順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關系,明確不同主體的治理價值和權能邊界,促使鄉鎮政府回歸公共服務的核心職能,以制度規范為前提釋放鄉村社會的治理空間;二是明確鄉鎮政府在政府體系中的職能定位。鄉鎮政府作為國家與社會互動鏈條的末梢,其角色沖突是村民自治和壓力性體制兩個治理背景的摩擦與沖突,折射出國家自身在處理鄉村問題上的搖擺不定。[26]為此,必須從法律制度層面明確事權關系,理順鄉鎮政府及其他組織權力分配關系、動力機制和利益結構,建構鄉村治理協調整合的運行規則和激勵機制;三是提升鄉鎮政府的治理能力。沒有一個在制度上和能力上與治理結構相配套的鄉鎮政府組織體系,鄉鎮政府就不具備承擔維護公共利益和自主管理地方公共事務的責任。所以,要根據鄉鎮政府的結構和功能是否符合鄉村治理的客觀要求,改組鄉鎮政府內部的組織和功能結構,有效組織鄉村治理的運作。
5.增強服務保障,消除路徑依賴。制度權威的保障還依賴于其運行所需的傳統淵源和社會資本。目前,利益多元化使社會競爭加劇,出現“搭便車”的投機行為便不可避免。同時,社會矛盾又使社會競爭進一步加劇,反過來刺激制度失靈的投機行為。另一方面,制度變遷過程中會存在一定的“路徑依賴”,即社會成員和社會治理主體對舊有的制度規則習以為常,對新情況、新問題熟視無睹,對新的制度規則缺乏研究、理解,在鄉村治理過程中出現非規范。[27]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及其各項制度的存在造成了人們生活習慣、意識形態的“路徑”適應,對這種制度權威的消除必然帶來人們制度權威的“無意識”狀態和“機會主義”行為的加劇。當新制度的需求沒有得到滿足的時候,這種狀態還會進一步發展。針對此問題,應該加快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過程,促進鄉村社會養老、醫療、教育、休閑等公共服務的發展,消除鄉村社會成員基本社會生活憂慮,為社會成員規范行為提供堅實的基礎和保障;還可以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手段,加快社會信譽制度在鄉村的實施,為鄉村治理的制度化建設提供規范行為的有力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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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al Authority in Rural Governance
Li Songyu
[Abstract]Rules and institutions are the operating logic of rural governance systems and governance structures. There is an internal consistency between rural effective governance and institutional authority. The 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al authority is a systemized security of rural governance in China. It can promote effective integration of multiple factors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ut now, there are many difficulties such as system failures, fragments and replacement of institutional authority in the process of rural governance. All of these problems have profound reasons such as the internal tensions between rural governance and institutional authority, spatial and temporal segmentation of rules, lack of compatibility between different system forms, and so on. In order to reconstructing the institutional authority, we should follow the main principles of integrity , flexibility and responsiveness. Furthermore, promoting integr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increasing the system supply, and strengthening service guarantee will be the basic tactics for effective rural govemance.
關鍵詞:城市化;鄉村社會;嬗變;對策
基金項目:城鎮化進程中家庭農場“誰來種地”的破解路徑,2014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課題(JRS-2014-9003);河北省引進留學人員資助項目(C201400167)
中圖分類號:F32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1月12日
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規劃術語》對城市化的定義,是“人類生產與生活方式由農村型向城市型轉化的歷史過程,主要表現為農村人口轉化為城市人口及城市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1年末中國有城鎮人口69,079萬人,城鎮人口首超農村;截至2013年末,我國城鎮常住人口73,111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929萬人,城鎮人口占總人口比重為53.73%。城鎮化人口的過半表明中國經歷了史上最為壯觀的城市化進程,目前這一進程開始呈現一種從增速到減速的過渡狀態。不能否認城市化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實現人口集聚、財富集聚、技術集聚和服務集聚的路徑,也是生活方式、生產方式、組織方式、職業結構、消費行為及價值觀念轉變的助推器,導致了社會進步、經濟高漲,城市改觀和理念重塑。然而,在人口、生產要素和產業加速向城市聚集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帶來各方面的矛盾與沖突,首當其沖的是廣為詬病的“偽城市化”――人員的流動并沒有實現權利和福利的同步流動,即涌入城市的鄉村人口并沒有真正享受到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相對于城市的高速發展,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相對滯后,戶籍、住房、教育、醫療、保障等制度建設有待完善;其次與城市化伴生了交通擁堵、環境污染、公共資源的匱乏、收入分配不均等社會問題。在廣闊的農村天地,受城市化浪潮的巨大沖擊,存在了幾千年的鄉土中國,經歷著小農經濟體制的建構、文化制度的變遷和社會關系的深刻變革,如何化解當前鄉村社會的轉型之殤?鄉土中國的生命如何得以延續?
一、鄉土社會的嬗變
先生曾指出,中國社會是鄉土性的。就世界范圍來說,工業化、城市化是社會前進的必然選擇,經歷了工業化、城市化的加速進程后,鄉土中國發生了深刻的變革。
(一)鄉村空心化日漸加劇。近年來,城鎮化、工業化的持續推進,大量農村青壯年勞動力不斷“外流”,涌入大中城市及其郊區,農村人口顯著減少,不少遠離城市的村莊普遍出現人走房空現象,由此帶來的直接結果是大量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常年無人居住,甚至坍塌損毀,這些小而分散的宅基地已成為當前農村環境整治的“頑疾”。由于青壯年外出務工或經商,耕作方便的田地由朋友親戚代種,一些離家遠、耕作不便的田地只能任其荒蕪。大量耕地拋荒造成寶貴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根據國土資源部調查,農村每年撂荒耕地近3,000萬畝,存在了幾千年的一家一戶小農經濟開始解體,為國家糧食安全埋下隱患。近幾年我國交通體系尤其是高速、高鐵的明顯改善,城鄉人員互動增多,信息網絡覆蓋面逐漸擴大到城郊地區,先進的外來強勢文化日益滲透到鄉村社會,家庭意識日漸淡薄,戀土情節趨于弱化,延續幾千年的鄉土文化日益邊緣化甚至有逐漸消失的危險。城市化導致鄉村人口空心化,進而逐漸演化為人口、土地、產業和基礎設施聯動空心化,最終形成鄉村的“空心化”。
(二)留守之殤。目前,每年大約有1,800萬來自農村地區的人口進入城市,越來越多的年輕人背井離鄉到城市打拼,導致鄉村人口年齡和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留守人員多為老人、婦女和兒童。尹延慶認為,當前農村留守人員呈現“四化”特點:留守勞動力女性化、留守家庭老齡化、留守情感淡漠化、留守環境復雜化。據2013年全國婦聯《我國農村留守兒童、城鄉流動兒童狀況研究報告》顯示,全國農村留守兒童6,102.55萬,占農村兒童37.7%,占全國兒童21.88%。農村留守兒童年齡結構發生變化,學齡前兒童規模快速膨脹。學齡前農村留守兒童(0~5歲)在農村留守兒童中占38.37%。義務教育階段留守兒童(6~14歲)學齡階段兒童在農村留守兒童中占48.31%。據2011年統計數據,中國農村留守老人達4,000萬,人口老齡化、高齡化、空巢化加速發展。作為一個“龐大”的、特殊的弱勢群體,三留守人員的身心健康令人堪憂。就留守兒童而言,父、母或雙方常年在外,處于“準單親”或“準孤兒”狀態的留守兒童交由老人或親朋好友代管,缺乏有效監護,長此以往與父母感情疏離,容易孤獨與無助;學習之外留守兒童還要承擔家務勞動,照料祖輩和弟弟妹妹;一些兒童由于教師關注度不夠和學習壓力大等原因,性格孤僻抑郁,缺乏安全感,普遍存在自卑感和逆反心理。總體而言,留守兒童普遍存在生活失助、親情失落、學業失教、心理失衡、安全失保等問題。與留守兒童相依為伴的留守老人也面臨著沉重的生活負擔,負責家庭生活供養、農業生產投入、看病就醫等支出,田間勞作之余撫養孫輩,學識有限導致隔代教育問題突出。子女常年在外,空巢老人缺乏及時的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等基本服務,其中不乏孤獨離世無人知曉和“小病忍、大病拖”的悲劇。
(三)鄉村社會失序。鄉村社會秩序亦即村莊內生秩序,主要是指村莊在自身所處的政治、經濟以及文化背景下,經過長期實踐與沉淀所自發形成的能為大多數村民所接受的日常行為準則和狀態。鄉村秩序是指鄉村的社會結構要素之間平穩有序的互動,鄉村社會處于均衡與穩定的狀態。村民是當代鄉村社會的主體,客觀上需要與外界進行物質、文化、精神交流活動來保持自身生存與發展,而這在很大程度上倚借于穩定而和諧的鄉村社會秩序,即鄉村社會政治穩定、經濟繁榮、文化昌盛、環境和諧,村民生活幸福,身心愉悅。梁漱溟先生認為,傳統中國的鄉村社會是倫理本位下的關系社會,儒家倫理道德是構成鄉村社會關系的核心理念,社會利益關系從屬于倫理道德。受工業化、城市化浪潮的沖擊,處在當前社會轉型期的中國農村社會正經歷著從傳統的倫理社會轉型到市場社會,即原有的倫理本位逐漸被利益本位所取代,市場交易和謀求利益成為人們構建鄉村社會關系的基礎,鄉村社會集體意識悄然崩塌,價值理性和傳統理性讓位于工具理性,延續幾千年的傳統信任關系正被不公和不法所瓦解,勤儉持家的觀念被短視的消費文化所刺激,人與人的關系正在變得緊張而缺乏溫情,鄉村的倫理秩序悄然發生異化,不少鄉村地區頻現倫理危機。具有“空巢之鄉”的河南夏邑縣業廟鄉陳莊村10余名留守老人連續遭受達3年之久,這不僅是社會的恥辱,道德的淪喪,也折射出留守之殤。無獨有偶,留守女童也成為一個容易遭受的“重災區”。山東東平女生“浮出水面”,這僅僅是眾多留守女童悲劇的“冰山一角”,此前早有資料顯示,在過去三年里,廣東就有逾2,500名女童被,其中近半在14歲以下。而且女童者65.74%是熟人,被侵犯的留守兒童則占到半數。廣東一省已是如此,如果把視野再拓寬到外出務工者眾多的其他省份,被的留守女童一定會是個令人觸目驚心的數字。6月28日下午,河北一8歲男童曉輝遭11名同學圍毆致死,涉事同學均不滿14周歲。據了解曉輝6歲即遭母親遺棄,父親在外打工,平時在校內屢遭高年級同學欺負。曉輝的悲慘遭遇不過是留守兒童群體的縮影,孩子們為城市化進程付出了沉重而慘痛的代價。施暴的同學閑來無事在村內找人打著玩兒說明了這幫少年的無知與暴力至上,打人犯法、對文明規則的尊崇、對生命教育的敬畏似乎從來不曾存在于他們心中。道德的淪喪、良知的泯失、法律的無視加劇了中國基層鄉村社會的秩序混亂。
近年來,由于征地、土地流轉、拆遷引發的基層官民矛盾日益突出,官民糾紛成為當前困擾中國鄉村社會的痼疾,并有激化和失控的趨勢。仇官情緒、拆遷血案、官民對抗等群體性暴力事件無疑是對傳統行政體制和權力制度的挑戰,嚴重危害到鄉村社會的穩定與和諧。滾滾向前的城市化步伐,不能繼續以犧牲鄉村的土地、褫奪鄉民的權益為代價,更不能用人倫道德、法紀綱常、鄉民行為方式和家族觀念為賭注。
(四)新生代群體――混混的橫行。曾一度銷聲匿跡的特殊群體――“混混”,在20世紀80年代以后伴隨加速的城市化進程在鄉土生活中得以復興。這些“吃喝玩樂樣樣精通,田里農活一竅不通”的年輕農民不讀書、不務農、不經商、也不打工,整天游蕩玩耍,小偷小摸,成群結伙,打架肇事。日益成為鄉村社會主導力量的這些農村新貴,其出現有著深層次的社會原因:一方面他們脫胎于第一代留守兒童,父母外出務工,缺乏對子女的管教,親情疏離導致留守兒童情感淡漠,我行我素,放蕩不羈,由于缺乏基本的生存技能和知識,游手好閑,逐漸誤入歧途;另一方面村莊的“空心化”導致老幼婦孺留守家中,他們缺乏基本的人身保護常識以及抵御外界風險的能力,即便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敢怒不敢言,忍氣吞聲,客觀上為黑惡勢力滋生了發展空間。在一些地方,地痞惡霸橫行鄉里、魚肉鄉民,甚至對基層權力組織形成一定的控制,出現“組織真空”,村民自治和基層行政治理體系遭遇雙重破壞,鄉村社會陷于失序狀態,生活在鄉村底層的弱勢群體,自然淪為混混掠奪和侵害的對象。
二、對策
城市化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必然選擇,對鄉土中國的影響與沖擊應理性分析,積極應對。
(一)破解鄉村空心化。鄉村空心化表面上是由大規模的農村人員向城市的遷移引發,實質上是相對于其他產業農業的競爭吸引力弱,農業和農村投入產出率低,農民種地賺不到錢,谷賤傷農,大大挫傷了農民種田的積極性。寧愿到外地務工也不愿回家種地,寧愿良田被征用也不要守候家園。種地增產不增收,更加劇了人員外流,讓農民回到土地上難,在土地上賺錢難上加難,由此形成一個不良循環。治理鄉村空心化,首先從優化土地利用規劃入手,探索農村土地整治技術體系與政策體系,整合現有土地資源,加快土地流轉,提高土地利用率,積極培育新型農業,加快農業傳統生產功能向觀賞、科普、休閑、度假、體驗功能轉變,開發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增加農產品的附加值,輔以完善的資金扶持、技術引導、政策優惠,提高農民的務農積極性,推進農業產業化、現代化水平,確保農村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
當前,農村勞動力的斷層集中表現為農村留守人員的老齡化和農業素質不高,這也是良田拋荒、農業凋敝的原因之一。當下應在鄉村開展全面培訓,提高務農人員的知識、技能水平,培育新型職業農民,使留守人員農業職業素質顯著高于遷移人口素質,遏制農業勞動力結構失衡,確保農村土地對勞動力的需求,農民增收、農業增產。
(二)關愛呵護留守人員。作為一個龐大的弱勢群體,留守人員的生存困境已成為當前社會關注的焦點。關愛留守人員需要社會、政府、學校和家庭各方共同發力,齊抓共管,營造一個和諧而溫情、平等而友愛的大家庭。
一是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從法律制度上切實保障留守人員各項權益。
二是健全管理體系。建立由基層政府主導、各級指導、部門聯動、村民參與多位一體的基層管護體系和涵蓋治安、生產、生活、教育、醫療等在內的長效工作機制,全面提升基層鄉村的管理水平。
三是健全服務體系。完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成立服務型社區。加大對體育、娛樂、文化、保健等服務項目的扶持力度,改善留守兒童成長環境,由心理輔導老師組建留守兒童成長中心,定期開展心理教育;引導留守婦女參與各種文藝團隊,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娛樂活動,提升幸福感;定期走訪空巢老人,給予精神慰藉和生活服務。
四是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基層社區醫療服務設施,改善就醫條件,加大鄉村醫療救助補貼,為留守老人提供健全的就醫、托管和護理服務。
(三)鄉村社會失序。梁漱溟在《鄉村建設理論》中指出,鄉村建設是中國的唯一出路。關愛留守人員,保障各項權益及身心安全必須完善鄉村各項建設。
1、文化建設。在鄉村社會重建一個符合現代價值的文化倫理,用最樸素最原始的人倫綱常建構符合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價值體系、道德標準、行為規范,著力提升鄉民共有的人文情懷。鄉民做到自我約束、彼此約束,學會憐憫、學會敬畏生命、敬畏存在。鄉民之間互助友愛、共同抵制道德滑坡、良知淪喪等事件,守護心靈凈土,共建精神家園。
2、基層法治建設。利用各種形式普及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培育鄉民的法律意識,鄉民不僅知法、懂法、守法和遵法,更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強化基層組織的法律權威,法治嚴明,執法為民,切實保障鄉民的公共安全。否則鄉村社會難免深陷“強人治村”或“地痞治村”的泥潭,鄉民因受制于自成氣候的“南霸天”或“混混”,最終會生活在一片沒有文化和法治的“無人區”,黑惡勢力胡作非為的后果只能由鄉民買單。
3、鄉村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實施農村道路、農村能源、農田水利等方面的投資建設進程,努力改善農村生產條件及農民生活環境,打造便利快捷、環境優美、安居樂業的社區,吸引外出務工人員返回家鄉創業置業。
4、鄉村社會保障機制建設。努力推進農村醫療、農村養老社會保障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財政投入,加強政策引導,鼓勵社會各界關心、支持和改善留守人員的生產和生活條件,建立對特定區域、特定人員的救助幫扶機制,切實有效地提升留守人員生活質量。
5、鄉村內生機制建設。加快農村特色產業發展步伐,擴大就業渠道,培育良好的創業環境,吸引外出人員返鄉創業,共同致力于發展本地經濟,實現“重返家園、情歸故里、福澤鄉野”的美好愿景。
三、結語
城市化是一把雙刃劍,在享受其帶來的社會進步和文明成果的同時,也要正視其伴生的各種社會問題,尤其是其引發的鄉村社會的嬗變,更要理性分析,科學決策,多方共同發力、多措并舉,確保鄉村社會在城市化進程中得以順利、平穩轉型。
主要參考文獻:
[1]吳秋余.空心化農村如何“養活中國”[N].人民日報,2012.3.20.
[2]尹延慶.正視農村留守人員“四化”特點,加速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J].中國西部科技,2006.30.
[3]劉婭.解體與重構:現代化進程中的國家――鄉村社會[M].北京:中國科學社會出版社,2004.83.
【關鍵詞】村官,角色,鄉村治理
一、現狀概述
《2012中國大學生村官發展報告》顯示,從2008年中央啟動“一村一名大學生村官”計劃至今,全國累計有200多萬名高校畢業生報名應聘。2011年底,全國在崗大學生村官數量超過21萬,到2015年,中國的大學生村官數量將達到40萬人,覆蓋2/3的行政村,到2020年將達到60萬人。大學生村官計劃自實施以來,在改善農村干部隊伍結構、增強農村基層組織生機活力等方面均取得了顯著成效,也涌現出了許多在平凡崗位上做出重大貢獻的個人。但從當前各地反映的實際情況來看,大學村官在職業發展和工作適應等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在參與相處治理過程中的角色定位模糊、職業發展受阻、工作開展困難等問題不僅影響了大學生村官自身的工作和生活,同時也嚴重制約著大學生村官計劃的發展前景和發展后勁。
二、參與鄉村治理困境分析
(一)政策支持力度不夠。大學生村官制度是一項不斷發展中的制度,除了就業壓力,政策性資源是吸引廣大村官參與其中的主要因素,但是當前對于大學生村官的主要政策集中在在崗三年的保障制度,而對于村官三年之后的職業發展沒有給予太多的關注。越來越多的大學生村官開始關心“以后怎么辦?”,“考不上公務員怎么辦?”這樣關乎自身前途的問題。大學生村官政策存在地區差異,政策變動性比較大。所以,在政策不明朗、不完善的情況下,大學生村官存在后顧之憂。他們不得不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考慮自己的前途問題,因而他們很難沉下心投身基層。
由上面的數據可以發現,在大學生村官未來發展意向表中,有64%的選擇是報考公務員,而在北京市首批大學生村官合同到期后去向表中卻只有19%的人可以進入到公務員系統中,也還有10%的人尚未就業。由此可見,大學生村官的后顧之憂并沒有被解除,尚不完善的保障制度使得村官制度的持續性受到質疑,在自身的發展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村官參與鄉村治理的積極性會下降,將更多的精力集中到備考公務員或者跑關系上,客觀上減少了參與鄉村治理的可能。
(二)借調身份。相關調研表明,借調現象相當嚴重,基層政府“截留”大學生村官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有的“截留”是鄉鎮領導的安排,被動的截留;有的“截留”是因為基層政府人員不充足,大學生村官學習能力強,留在基層政府、又不用支付額外的工資。這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對大學生村官自身以及基層政府是有利的。但這卻違背了政策的初衷,會導致大學生村官越來越不“接地氣”,遠離鄉土,脫離群眾,根本無法實現參與鄉村治理的目標。
(三)游離鄉村“圈子”之外。中國的鄉村社會有濃厚的家族鄉土情結,實際上是由一個個圈子組成的,離中心越遠者,關系也就越疏遠,這種圈子的核心是“人情”、“面子”和“關系”。大學生村官是外在的力量嵌入于鄉村社會中,在村民看來就是“圈外人”。與土生土長的鄉村干部相比,大學生村官與村民的關系疏遠,而自身存在的“上山下鄉”短期鍛煉的觀念和村民眼中“非官、非農民”的圈外人身份,使他們更難嵌入鄉村社會關系中。無論從主觀還是客觀層面都使得大學生村官參與到鄉村治理的可能性則較低。
三、參與治理難題破解
(一)明確大學生村官的合法性。大學生村官的具體身份如何,具有哪些明確的權利,這些問題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村莊工作的開展及大學生村官價值的發揮。大學生村官是從城市的高校畢業后通過考試選拔方式產生的,他們既不是具有本村戶口的村民,又沒有在《村委會組織法》中有著明確的說明,那么在日后的村委會選舉以及其他的村委領導工作過程中,大學生村官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非常模糊,并沒有在村民心目中獲得權威的認可,這樣在群眾中的認可程度會受到影響。因此,要想真正激勵大學生村官在村莊工作中發揮更大的價值和作用,更好地推動農村發展及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需要就大學生村官的身份問題通過法律法規加以明確,為大學生村官的合法性提供法律依據,從而增強村民對大學生村官的政治信任感,同時也為大學生村官在村莊工作中掃除了相應的政策障礙,激發了大學生村官對村莊工作的積極性。
(二)加強對大學生村官的監管。由于目前的大學生村官政策規定大學生村官在村莊的工作年限是三年,但是部分村官并非愿意扎根農村亦或者前途擔憂等原因,在三年合同期滿后,很多大學生村官義會選擇回到城市。以這種過度心態對待村官這項工作,就會出現走馬觀花、工作不積極的現象,這就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要健全大學生村官的監管機制。做到從村官選拔篩選偏向有意愿扎根農村的大學生,從源頭上保證大學生村官的高質量高水準;加強對大學生村官日常工作的監督和考核,通過日常考核,在縣、鄉、村三級組織結構的聯合下、嚴格大學生村官日常工作的匯報,共同對大學生村官的工作績效進行評估;建立選拔制度,對考核優秀的,可推薦提拔。
(三)理順村官村民關系。大學生村官要利用好身邊的政治資源和社會關系資源,需要大學生村官善于解讀政策,善于利用資源,主動的融入到“圈子”中去,雖然沒有先天的本地人優勢,但是同時也沒有利益矛盾,因此融入群眾非難事。這種嵌入是雙向的、互動的。鄉村社會行動者同樣要適應大學生村官,嵌入大學生村官所代表的現代化社會關系,村民、村干部等同樣也是鄉村治理的重要主體,只有發揮不同主體的重要作用,才能保證鄉村治理績效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