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2-08 15:46:3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醫療保險的管理機構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與指導工作,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經辦本轄區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具體業務工作。
第四條 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與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按規定如實提供與建立個人賬戶相關的基本情況。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將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按《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標準劃入個人賬戶。自參保人員年滿35周歲、45周歲、70周歲的次月起調整個人賬戶的劃入比例;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繳費年限,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從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之月起,按《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標準調整個人賬戶的劃入比例。
第六條 職工因調轉流動和其他原因在本區、縣轉移、續保的,只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個人賬戶存儲額不進行劃轉。
職工因調轉流動和其他原因跨區、縣轉移、續保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存儲額轉入職工重新參保的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
職工轉往外埠的,由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開具《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單》,應轉移的個人賬戶存儲額通過銀行轉入接收地的基本基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賬戶。
第七條 破產、關閉、解散、撤銷的用人單位的退休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其他用人單位接收安置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存儲額轉移手續。
第八條 職工在參保期間被征為義務兵的,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有存儲額的繼續計息。退伍回京安置后,其個人賬戶啟封;退伍異地安置的,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在收到接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書面證明后,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第九條 從地方考入軍隊院校及直接招收為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入伍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義務兵在服役期間考入軍隊院校的,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在收到軍隊后勤財務部門開具的書面證明后,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第十條 本市的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接收安置從外埠應征入伍的退伍義務兵,在原應征入伍地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須提供原應征入伍地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證明和有關個人賬戶存儲額的基本情況,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通過銀行向其原應征入伍地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接收應轉入的個人賬戶存儲額。
第十一條 義務兵、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退出現役由用人單位接收安置,恢復或新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在收到軍隊后勤財務部門通過銀行匯至或劃入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銀行賬戶上的醫療保險金,與軍隊后勤財務部門開具的《義務兵退役醫療保險金轉移憑證》或《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轉移憑證》核實后,為職工啟封或建立個人賬戶,補記個人賬戶結轉金額。
第十二條 職工在參保期間考入中等以上院校并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工作關系的,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有存儲額的繼續計息。畢業后在本市重新就業的,其個人賬戶啟封;畢業后在外埠就業的,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在收到接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書面證明后,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參保期間死亡,其個人賬戶予以注銷。個人賬戶中有存儲額的,應依法繼承。
(一)繼承人為參保人員的,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將被繼承人的個人賬戶存儲額轉入繼承人的個人賬戶;
(二)繼承人為非參保人員的,其應繼承的個人賬戶存儲額由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撥付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支付給繼承人。
(三)沒有繼承人的,個人賬戶存儲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十四條 辦理個人賬戶繼承手續時,由用人單位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繼承(清算)申請表》,如繼承人為多人的,還應提供繼承人簽訂的被繼承人個人賬戶存儲額分配協議書,報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核準。
沒有繼承人的,用人單位也應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繼承(清算)申請表》,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按規定將其個人賬戶存儲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十五條 職工在參保期間出國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有存儲額的繼續計息。加入外國籍的,注銷其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有存儲額的,用人單位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繼承(清算)申請表》,經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核準后,將個人賬戶存儲額撥付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或職工親屬。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參保期間被判刑、勞動教養的,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有存儲額的繼續計息。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其個人賬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由用人單位接收安置的,用人單位應到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辦理恢復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啟封手續。參保人員為職工的,從領取工資之月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賬戶按月劃入;參保人員為退休人員的,從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之月起,個人賬戶按月劃入。
(二)職工在判刑、勞動教養期間達到符合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回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后,從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之月起,個人賬戶按月劃入。
(三)職工在判刑、勞動教養期間達到退休條件,未達到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規定的年限,但符合補繳條件的,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回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后,本人應一次性補足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從補繳之月起,個人賬戶按月劃入。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在參保期間下落不明的,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有存儲額的繼續計息。經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后,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注銷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有存儲額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經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的參保人員,從繼續領取工資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之月起,重新建立個人賬戶,并按月劃入。參保人員請求返還個人賬戶存儲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或達到退休年齡時,其個人賬戶有存儲額的,用人單位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繼承(清算)申請表》,經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核準后,將個人賬戶存儲額撥付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支付給本人。
第十九條 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金定期由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條 個人賬戶的支付按照《規定》及其有關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個人賬戶存儲額的計息,按照每年銀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利息并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二條 每月20日,區、縣社保基金管理機構將用人單位足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劃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分配總匯總表》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到位分配匯總情況表》報送區、縣財政部門和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每月27日,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將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分配情況匯總后報市財政部門。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深入實施再就業工程,妥善解決存檔人員在醫療保障方面的后顧之憂,進一步深化我市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現對在市、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個人委托存檔人員參加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及管理機構
(一)本辦法適用于在北京市市、區(縣)勞動行政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介中心)個人委托存檔并已參加了北京市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存檔人員)。
(二)存檔人員大病醫療保險工作實行區(縣)屬地管理。凡列入范圍的存檔人員應到本人檔案所在職介中心辦理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有關手續。職介中心應到本機構所在區(縣)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為本職介中心的存檔人員辦理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有關事宜。
職介中心負責收繳存檔人員繳納的大病醫療保險費并上繳所在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存檔人員發生的大病醫療費用,職介中心負責與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三)職介中心應建立存檔人員繳費情況臺帳及大病統籌基金報銷臺賬,負責管理存檔人員大病醫療過程中的身份核對、費用監控等有關問題。
二、繳費
(一)存檔人員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7%按年度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由市、區(縣)職介中心按年度統一收繳。
(二)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存檔人員,第一次應繳納12個月的大病醫療保險費,從繳費當月起,每滿12個月繳費一次。
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存檔人員應連續繳費,不得間斷,逾期三個月未繳費的,視為間斷。凡間斷繳費后再次繳費者,按初次繳費對待。
(三)存檔人員因調動,檔案轉往國有、集體企業或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企業,職介中心應出具其在存檔期間的繳費情況證明。
三、基金支付
(一)存檔人員患病、非因工負傷一次性住院的醫療費用超過2000元或者患尿毒癥在門診進行透析的(包括腎移植后服用抗排異藥物)、患癌癥在門診進行放化療的醫療費用30日內累計超過2000元的,屬于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二)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用,采取分檔計算、累加支付、上限封頂的辦法。
醫療費支付金額為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體標準如下:
1.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2.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3.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4.3萬元以上的部分支付85%;
前款各項所稱“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含本數。
(三)大病醫療費用的報銷,由市、區(縣)職介中心填寫《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基金撥付審批表》,報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審核撥付。
(四)在醫療費用中,由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包括大病統籌2000元以下部分,不包括自費部分、個人負擔部分),由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視存檔人員繳費情況按比例支付。存檔人員連續繳費每增加一年,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增加2%,最高支付比例不超過30%。
(五)大病醫療保險基金年度內最高支付額為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六)存檔人員患病住院治療需要預付押金時,由本人墊付。
四、醫療管理
(一)存檔人員初次繳費6個月后發生的大病醫療費用,按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二)存檔人員實行定點醫院制度。各職介中心要為存檔人員明確二所定點醫院,存檔人員可任選其中一所為個人就診定點醫院。存檔人員患病憑《醫療保險卡》到定點醫院就診。確需轉院治療的,應當履行轉院審批手續。
(三)存檔人員患病確需做特種檢查、特種治療或者使用貴重藥品的,應當履行有關審批手續,并由存檔人員個人承擔部分費用。特種檢查、特種治療、使用貴重藥品的規定及個人應承擔的費用,按市勞動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存檔人員執行《北京市公費醫療、勞保醫療用藥報銷范圍》及北京市勞動局制定的大病醫療保險、勞保醫療的其他有關規定。
五、其它事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大病醫療保險范圍:
1.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院就診的(緊急搶救除外);
2.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工傷舊傷復發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
4.因本人違法造成傷害的;
5.因責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6.因自殺導致治療的(精神病發作除外);
7.因醫療事故造成傷害的;
8.按國家和本市規定醫療費用應當自理的。
(二)企業委托職介中心存檔的,其存檔人員由所在企業按《北京市地方所屬城鎮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規定》參加大病醫療保險。
關鍵詞:事業單位;醫療保險管理;存在問題;完善對策
事業單位的良好、穩定發展需要由單位員工的共同努力才能實現,單位領導只有切實考慮員工的利益,才能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和工作積極性。事業單位通過醫療保險管理的實施,降低了單位員工在患病之后的風險,最大化的保證了員工的利益。目前事業單位的醫療保險管理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對醫療保險工作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只有制定有效的措施對這些問題加以科學解決,事業單位才能構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
一、事業單位醫療保險管理的含義
醫療保險管理是依靠相應的機構和程序實現的,涉及到醫療活動的全部過程,通過醫療保險管理,可以確保醫療活動按照規范的程序順利開展,發揮醫療保險制度的最大價值。醫療保險管理包括兩個管理層次,分別是國家的宏觀管理和醫療保險機構的微觀管理,國家通過頒布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對醫療保險管理進行指導和調控;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的職責是對醫療保險資金進行控制、對醫療保險活動進行監督。事業單位醫療保險管理需要從六個方面來實現,首先應該自上而下建立完善的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做好基礎設施建設;根據醫療保險的不同服務項目,制定科學、科學合理的費用標準;從省、市宏觀層面對醫療保險專項資金進行調控,根據醫療保險的不同需求合理分配醫保基金,確保全面醫保的實現;完善醫療保險項目,實行多元化套餐服務,提供更多的醫療保險項目供員工自由選擇;對繳費年限進行規定,并將醫療待遇劃分成不同等級,為醫療保險建事業建設的持續深入創造有利條件;做好對醫院醫療服務的監督,將醫療保險進行落實,科學計算醫療報銷費用。
二、事業單位醫療保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醫療保險制度不夠完善。完善的醫療保險制度能夠對醫療保險管理進行規范,是將醫療保險進行落實的重要保證。我國事業單位醫療保險管理起步較晚,相關體系還不夠成熟,還沒有形成較為完善的醫療保險制度,制約了醫療保險管理的發展。醫保中心不同部門之間的責任劃分不明確,沒有將醫保中心部門的醫療保險責任進行落實,患病員工在報銷醫療費用的時候找不到相關負責部門;醫保基金在進行分配的時候,沒有制度進行約束,醫療保險資金不到位現象比較常見;沒有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力度不足,無法保證醫療服務質量,對醫療保險管理造成影響。
2.醫保費控制不到位。對醫保費進行有效控制是事業單位醫療保險管理中一項重要工作,醫療保險制度的不完善增加了醫保費的控制的難度,經常出現醫保費結算不合理現象。事業單位根據醫療保險服務項目類型對醫療報銷費用比例進行明確劃分,在進行費用結算的時候往往會存在不科學現象;沒有建立成本制約機制,事業單位在對運行成本進行預算的時候,沒有將醫療保險費用考慮在內,經常出現醫保費不到位現象;沒有對員工出入院標準進行規范,容易造成醫保費過高現象;缺乏對院中住院期間以及結算之后的監督與檢查,醫療費用的審核標準不統一、不規范,很多醫保費的用處不明確。
3.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力度不足。醫療機構的職責是為患病員工提供醫療服務,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管是醫療保險管理中的重要環節,能夠保證患病員工的就醫質量,提高醫療保險管理水平。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力度不足,是當前事業單位醫療保險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沒有成立專門的組織或者機構對醫療部門實施監督和檢查,醫療保險管理存在漏洞;有些醫院為了追求經濟效益,經常增加一些沒必要的檢查和治療項目,增加了醫療保險費用;對醫院的用藥明細不夠清晰,員工在治療過程中隨使用的藥品價格不統一,導致醫療費用結算不合理,無形中增加了醫療保險基金的壓力。
4.缺乏技術參考和實例借鑒。事業單位醫療保險是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了社會保障體系,作為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中的補充內容,相比于其他企業或者單位的醫療保險管理,事業單位醫療保險管理處于起步探索階段,相關制度和程序都不夠完善,沒有比較先進的技術和豐富的經驗,管理工作的開展難度比較大。在對醫療保險類型進行設計的時候,受技術限制,保險類型種類較少,無法滿足事業單位實際的醫療保險需要;由于缺乏優秀的管理實例作為參考,在建立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的時候,考慮不夠全面,服務平臺功能建設不夠全面,無法充分發揮管理機構的職能。
三、事業單位醫療保險管理的完善對策
1.提高對事業單位醫療保險管理的重視。要想做好事業單位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就要從思想上認識到醫療保險管理的重要意義,事業單位領導應該將醫療保險管理作為單位運營管理一部分,明確醫療保險管理在促進單位發展過程中起到的作用,轉變經營觀念和管理思路,以國家頒布下達的法律法規為基本準則,結合單位員工的實際情況,制定科學、規范的醫療保險管理制度,為員工的身體健康提供重要保證。加強內部管理,針對醫療保險管理中容易出現爭議或者矛盾的環節進行明確規范,比如建立藥品使用規范、出入院規范等,將醫療保險管理做到位。
2.完善事業單位醫療保險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醫療保險管理制度,對事業單位醫療保險管理工作進行嚴格的規范。將醫療保險管理責任進行明確的劃分,協調不同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將管理責任進行落實,保證員工在就醫之后可以及時得到相應的醫保費用;制定完善的醫保基金分配方案,結合事業單位的發展實情,根據醫療保險費用補償需求,對醫保基金基金科學調控,確保能夠將醫保基金用到正處,最大化的發揮出醫保基金的作用;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使醫療保險管理公開化、透明化,同時要發揮員工的監督和輿論作用,實施舉報有獎制度,避免醫療保險管理違法現象的發生。
3.創新醫保費結算方式。事業單位應該對醫保費結算方式進行創新,加強對醫保費的控制,確保相關費用的科學性及合理性。結合自身的實際發展情況,建立多元化的醫保費結算方法,優化結算模式,加強對新的結算方式的探索;增加醫療保險服務項目,給予患病員工更多的選擇,患病員工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通過對不同服務套餐的對比,選擇更加合適、更加經濟的一種,節省了部分醫保基金;加強對患病員工住院期間和結算后的監督與檢查,對醫保費進行核算,明確各項費用的明細。
4.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力度。做好對醫療機構的監管,確保患病員工可以得到更高水平的醫療服務,提高醫療保險管理質量。制定統一的藥物標準,邀請醫藥學專家,通過對不同藥物的分析制定統一的藥品價格,規范藥物的收費標準,推動科學付費的實現;根據不同患病類型規范用藥種類,將藥品價格及各種信息進行公開,提高患病員工對藥物的認識,在進行治療的時候,對應該用到的藥物種類做到心中有數,避免出現過度用藥現象;明確不同患病類型需要進行的檢查項目,防止醫療機構為了獲取利益故意增加檢查項目。
四、結語
就當前的事業單位醫療保險管理而言,還有很多不足之處有待完善,必須堅定不移的深入推進事業單位醫療保險管理建設工作,提高思想重視、完善管理制度、創新結算方式、加大監管力度,確保醫療保險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推動我國基礎醫療事業的發展。
作者:蔣海巖 單位:吉林省通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參考文獻:
[1]趙慶歡.淺談事業單位醫保問題與解決建議[J].中國外資,2013,(5).
關鍵詞 保險 醫療基金 監管
有效健全的基金管理、監督機制是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順利運行并取得成功的關鍵,如何管好、用好醫療保險基金,主要應該把好三關,即醫療保險基金征繳關,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關,醫療保險基金的保管、增值關。
1 在醫療保險基金征繳方面
1.1 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需要 法律 法規的制約
由于 目前 醫療保險政策都是以政府名義出臺規范性文件,醫療保險工作完全靠政府文件進行規范和操作,沒有硬性的法律出臺,因此形成了政策硬措施軟,要求高,手段低等軟征繳的矛盾局面,例如單位應參保不參保、無故拖延保費的繳納、漏報瞞報工資基數等逃避繳費的情況屢堵不絕。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可依,沒有硬性的制裁管理措施,所以只能靠苦口婆心的勸說、引導,至于結果怎樣, 社會 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也無法左右。因此,為了保障醫療保障事業的健康 發展 ,各級政府職能部門應將社會保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讓醫療保險工作有法可依,應具體明確工商、稅務等部門在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簽訂目標責任書,狠抓落實。
1.2 醫療保險基金征繳的管理措施
首先實行“五險合一”征繳制,即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成立綜合征繳部門,對醫療、養老、生育、工傷、失業保險統一繳費基數、統一申報結算、統一征收管理、統一稽核監督。這樣就可以有效地杜絕個別單位只交養老保險,不交醫療及其他保險的現象。其次,由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將繳費基數申報制改為核定制,并每年核定參保單位的繳費基數,嚴格依據參保單位的財務決算報表、應付工資賬、工資表等進行書面和實地稽核,杜絕漏報、瞞報工資基數,確保基金足額征繳。
2 在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面
2.1 強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職責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有監控醫療保險服務機構服務質量的責任,同時還有為醫療服務機構清算費用和為參保人報銷醫療費用的權利。因此,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 政治 素質、道德意識、業務水平、工作能力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控制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是否能依法辦事、堅持原則、公正清廉,是否愛崗敬業、認真監控,是否能及時準確發現醫療保險供方、需方的一些違規行為,就有可能直接 影響 到醫療保險各項政策的正確執行和醫療保險經費的合理償付。因此,必須培養一批高質量、高素質的醫療保險管理人員,提高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能力。
2.2 加強對參保人的監督管理和宣傳工作
個別參保人由于對醫療保險制度的認識不足,存在不正確的參保意識,認為自己繳納了保險費就理所當然該自己消費,用自己的保險費無病開藥、借證給他人看病,將自費藥換成醫保藥,導致 “一人患病,全家吃藥”,冒名頂替住院和一人有證全家住院的違規行為發生,造成了醫保基金的浪費。所以必須采取與單位、街道等部門的聯合監督與宣傳工作。采取舉報獎勵等具體措施,加強對參保人的監督管理和宣傳工作。 編輯。
2.3 加大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力度
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存在門診就醫和住院就醫兩個方面的監督。
對門診就醫而言,是由患者直接看病、買藥,到醫保經辦機構報銷。醫保機構要想直接對服務機構監督很困難,關鍵在于醫療服務機構對服務道德意識和 經濟 利益意識的權衡。需要醫療保險機構、衛生部門、患者、政府有關部門及媒體等多方面的 社會 監督。
對住院就醫的監督方面。據了解大部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采取的住院醫療費支付方式為第三方付費的方式,即參保人患病住院,只要付清個人負擔部分,絕大部分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過轉賬形式向醫療服務機構支付。 醫院 受經濟利益的驅動,給病人用高價藥、好藥;采取多項不必要的檢查,浪費嚴重。使得近幾年來住院費用持續上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責任對醫院進行監督,主要是監控醫院在為參保人服務過程中是否合理收費、合理用藥、合理 治療 、合理檢查。可采取以下具體措施:
2.3.1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細化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管理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細化醫保政策,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通過協議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對患者的醫療服務行為。
2.3.2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監控一定要實行“三定”
一是定人。對每一個定點醫院都有專門醫療審查員進行日常醫療監控;二是定指標。醫療保險服務質量檢查與衛生行政部門的醫療質量檢查有區別,因此必須要建立專門的考核指標和考核 內容 ,如門診處方平均費用、藥品費占醫療費用總額的比例、參保病人平均住院日等;三是定時間。除了醫療保險審查員日常監控,醫療保險機構每年還要抽專門的時間定時或不定時組織專家下醫院檢查。
2.3.3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細化結算 方法
根據醫保基金以收定支的原則,醫保經辦機構可采取多種方法相結合的方式向醫院結算參保人的住院費用。筆者所在的地區采取了“確定指標、按月撥付、年終結算”的方式。即年初對各定點醫院下達控制指標,分解到月;每月審核每個參保病人的住院明細,對不超指標的醫院,審核合格后全額撥付;對超指標的按控制指標撥付。年終根據總體控制指標調劑補付。對不合理用藥、不合理診察、不合理治療費等實行拒付。對有疑問的費用實行緩付,待查明原因后補服。
3 在醫療保險基金的保管增值方面
(1)應將基本醫療保險收入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醫療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設立基本醫療保險收入戶、基本醫療保險支出戶,分別記賬,并設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管理,在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 金融 部門之間形成完善的制約機制,確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2)醫療保險經辦單位的事業經費不得從保險基金中提取,由各地財政預算解決,目的是從制度上保證基金的安全和完整,避免任何單位、個人擠占挪用基金,也確保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正常運轉和醫療保險事業的健康 發展 。
讀者:施××
施××同志:
雖然已于2011年7月1日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但因其中所指的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尚未出臺,在現有醫療保險結算條件下,老年人在其參保統籌地區以外發生就醫費用的處理,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到現在的養老所在地指定的醫療保險定點醫院。經該醫院蓋章及當地醫療保險部門確認,再回原來醫療保險所在地管理機構辦理申請,并取得批準。二是必須到原醫療保險所在地管理機構批準后的指定醫院看病。三是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先由個人用現金墊付,出院后再憑有關票據,回原來醫療保險所在地醫療保險部門報銷。四是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機構審核后,將區別不同的范圍和額度報銷。1.一般疾病醫療保險。住院費用報銷70%左右,個人承擔30%左右。門診費用不能報銷。2.慢性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門診費用可以報銷。3.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報銷的比例和多少跟自己的檢查和用藥情況、醫療等級等因素有關。通常A類藥品可以全報,B類報80%、自負20%,C類需要全部自負。
與“訴”有關的法律解釋
王曉芹 張兆利
在司法實踐中,“訴”字的使用概率可謂獨占鰲頭。概括起來,常用詞語和解釋就有如下之多:
――指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請求法院對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
應訴――指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答辯的活動。
撤訴――指提訟的當事人撤銷已經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包括撤回和撤回上訴。
勝訴――指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得到法院有利于自己的判決。
敗訴――指訴訟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得到法院不利于自己的判決。
上訴――指當事人對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依法向上一級法院請求重新審理的訴訟活動。
申訴――指訴訟當事人、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依法向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提請重新審理,糾正原裁判結果的請求。
反訴――與本訴相對,指訴訟過程中的被告對原告提起的訴訟。
控訴――指被害人向法院揭發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行為。
投訴――指當事人為解決糾紛,尋求訴訟的行為。
公訴――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機關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關鍵詞:醫療保險 檔案管理 信息化 重要性
醫保檔案管理是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各項工作中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它體現著醫保基金的管理水平,代表著醫療保險部門的服務質量,關系著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醫療保險檔案是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基本信息的真實記錄,是支付各種醫療保險待遇和計算機數據錄入的唯一依據,也是參保信息、待遇支付的唯一憑證,所以,醫療保險檔案管理對醫療保險的整體工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明確認識醫保檔案管理的重要性
醫療保險檔案是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醫療保險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圖表、照片、電子、數據等形式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原始記錄,是醫療保險機構、參保單位和個人直接使用的原始資源,是整個醫療保險事業的真實記錄和歷史反映。《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中明確指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業務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證據、依據,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材料歸檔與保管期限》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確保歸檔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偽造、篡改。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保管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分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種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具體保管期限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材料歸檔范圍與保管期限》執行。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定期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如參保單位登記材料保存期限為永久,參保人員登記材料保存期限為100年等等,各項保險待遇資料保存期限也作了詳細的規定。由此可見,加強醫保檔案管理工作是何等重要,作為管理人員一定要認識到它的重要性。
二、運用信息化管理、提高檔案管理工作的效能
傳統的管理方式是工作人員手工收集、整編、管理、利用,工作量大,效率低,費時費力。信息化是當今社會發展的一大趨勢,它對檔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那就是盡可能地運用當代科技新成果和管理新手段,提高檔案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以盡快實現檔案信息化管理。檔案管理數字化、信息化是信息社會對檔案工作的要求,也是檔案人員應努力的方向。檔案管理人員必須掌握和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和先進管理技術,以適應現代化檔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強檔案管理現代化措施,提高醫療保險檔案開發利用的效能。為實現檔案工作科學化、現代化、信息化,要改原始手工操作為計算機操作,利用檔案管理系統軟件程序,建立檔案電子文檔,利用計算機檢索檔案目錄,實現數字化管理,不僅減少工作量,也可為檔案查詢者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實施檔案管理的信息化后,工作人員可以從繁重的手工勞動中解脫出來,不再是單純的目錄打字員和檔案保管員,可以更好的從事檔案的收集工作和檔案的編研工作,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提高了工作質量。
三、加強醫保檔案管理、為檔案再利用提供依據
業務檔案是政府部門寶貴的歷史資產,是行政績效的準確體現和長期記載,由檔案管理人員分類、編目,最終成為各級領導的決策依據,而文書檔案通常是領導決策的具體體現,所以檔案的信息化可以使領導更加準確及時地對檔案進行利用,為決策提供依據。檔案管理信息化以后,單位的歷史資產可以有條件地通過網絡向群眾提供利用,為群眾提供優質服務。醫療保險的檔案資料記錄和真實地反映了參保人員或居民的諸多信息,比如他們的健康信息、工作收入信息、家庭信息等等,對這些信息的深度挖掘和模式識別,不但可以更好地制定針對性的服務策略,提高參保人員的滿意程度,而且還有利于醫療保險行業的管理人制定有前瞻性的政策。值得注意的是,對參保人員的檔案資料的合理分析是應該的也是合法的,但在這個過程中要注意對參保人員的資料保密性的處理,否則不但會造成不好的影響,甚至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所以一定要做好檔案的保密工作。
作為檔案管理人員,必須認識到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斷提高科學管理水平和服務工作的能力,逐步實現檔案管理工作規范化、科學化和現代化,為社會和本單位提供更多有價值的檔案信息資源。
參考文獻:
1998年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簡稱《決定》)之后,補充醫療保險開始引起廣泛的關注。本文是我們對補充醫療保險的一些初步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什么是補充醫療保險
我們認為,對補充醫療保險可作如下界定:第一,從其產生的直接現實背景看,補充醫療保險是在整個保險制度改革中或者說是在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現象。這種現象源自一些效益好、實力強的行業在參加地方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后,因不愿降低原有的醫療保險水平而采取的一種適應性對策。第二,從社會保險的原理出發,可以說補充醫療保險是一種自愿性的輔助醫療保險。它產生的需求基礎為,用人單位和個人因其收入的增加,為了抵御高額醫療費用風險而自愿投資的行為。補充醫療保險的功能在于,分散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承擔的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和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以外個人自付高額醫療費用的風險,發揮風險再分散的作用,是基本醫療保險的一種補充形式。
二、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
,我國已出現的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有以下幾種。
1.國家對公務員實行的醫療補助
根據《決定》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這種醫療補助政策實際上就是適用于公務員的一種補充醫療保險。實行這種補充醫療保險的目的在于,保障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水平與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2.社會醫療保險機構開展的補充醫療保險
這種形式是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強制性參保的“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開辦的自愿參保的補充醫療保險,其保險起付線與基本醫療規定的“封頂線”相銜接,對部分遭遇高額醫療費用的職工給予較高比例的補償,可真正起到分散風險,減輕用人單位和患病職工負擔的作用。由于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在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收繳、管理和醫療費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這種形式不失為解決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問題的一個好辦法。執行中應注意的是: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項基金間應相互獨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時應當積極擴大補充醫療保險的投保規模以提高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
3.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
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分為兩種情況:(1)由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補償高額醫療費用的補充醫療保險,如廈門模式。“基本醫療保險”的“封頂線”即為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的起付線,起付線以上的高額醫藥費由商業醫療保險承擔,但商業保險公司一般仍規定有一個給付上限,如每年的補償金額不超過15元萬人民幣或20萬元人民幣。目前國內部分商業保險公司已經積極地介入了補充醫療保險市場,但由于高額醫療保險(即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的風險較大,管理難度高,目前僅有太平洋保險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在某些地區進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計商業保險公司大規模地承保此類業務還有一個過程。(2)目前各大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針對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險”、“癌癥保險”和“津貼型住院醫療保險”也能為職工超過“封項線”的高額醫療費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補償。這種補充醫療保險與以上三種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不同,它不具有社會保險的性質,是純粹的商業保險。迄今為止,它尚未形成大的氣候。但從廣義上講,它也不失為一種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
三、補充醫療保險的性質
如何看待補充醫療保險的性質?我們認為,如果給我國目前的補充醫療保險定性的話,可以說,它仍然屬于社會保險的范疇。首先,在從計劃經濟條件下的醫療保險到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醫療保險過渡中,補充醫療保險具有代替原醫療保險部分功能的作用,即它可以彌補因降低原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而產生的保障缺口。這種替代性的原理在于,維持國有部門職工原有的醫療待遇水平基本不變。因此,可以肯定地說,一個地區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情況將直接到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是否能夠順利推進。
從一些地區的情況看,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直接目的在于,解決職工超過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問題。其實質是,通過補充醫療保險預防職工因醫療費開銷過大而影響其基本生活。而這恰恰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功能,即當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受到影響時,能夠從社會保險制度中獲得物質上的幫助。因此,我國現階段補充醫療保險的作用與社會保險的功能是一致的。再次,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地區的補充醫療保險的保險費直接來源于基本醫療保險金。例如,廈門市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來自職工個人醫療保險帳戶和社會統籌醫療基金以及當地職工醫療管理中心。又如,威海市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出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的個人帳戶。總之,產生于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補充醫療保險的各個方面,包括立法資金的籌集、待遇給付和管理等,均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著天然的、無法割舍的內在聯系。今后對補充醫療保險的設計,必然要直接受制于整個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走勢。
四、補充醫療保險的特點
1.相對的自愿性
補充醫療保險不宜搞成強制性的制度。這是由經濟收入的差距而導致的有支付能力的醫療需求的多樣性所決定的。應當讓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自愿參加、自愿選擇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和產品,滿足自身有支付能力的醫療需求的多樣性。但是,這種自愿性也是相對的。從醫療保險費用負擔的角度看,補充醫療保險實質上是將原醫療保險中的一部分切下來,轉移至補充醫療保險。對于無力承擔補充醫療保險的,它是自愿的。但對于公職人員和那些壟斷國家資源而具實力的行業以及經濟效益好的企業來講,簡單地說補充醫療保險是自愿的還是強制的,并無太大意義。因為,對于這些單位及其職工來講,補充醫療保險是其整個醫療保險的必要的組成部分。在這些單位內,補充醫療保險不過是社會保險范籌內的醫療保險的另一種形式。對于這些單位來說,選擇補充醫療保險的自愿性的背后是一種必然的強制,對于這些單位的職工來說,補充醫療保險是一種受歡迎的強制性保障制度。
2.福利性與非福利性并存
一方面,當用人單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時,對其本單位的職工而言具有福利性,體現了一定的公平性。用人單位通過給其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為職工提供一定的福利。這種福利可以增強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凝聚力及職工對單位的歸屬感,調動職工為用人單位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另一方面,在一定范圍內,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他們作為個體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又具有非福利性質。也就是說,相對于基本醫療保險而言,它不具有社會公平性。它要體現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受益的原則,即體現在一定范圍內的效率優先原則。同時,它也嚴格遵循等價交換原則。補充醫療保險機構通過在國家確定的補充醫療保險籌資水平內設計多種繳費率的補充醫療保險產品,與參保人之間維系一種利益關系。按照補充醫療保險合同規定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關于補充醫療保險的管理模式
我們認為,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同樣都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它應當在國家相關的法規和政策的原則規范和指導下,以用人單位為直接責任主體來建立。關于補充醫療保險的管理機構,我們認為,應當利用已有的資源,盡量降低成本。同時,鑒于補充醫療保險的初級階段性,可以允許考慮選擇以下方式。
1.可以將補充醫療保險分為三個管理層次。第一,有關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立法和監督由政府有關部門承擔。第二,補充醫療保險的具體經辦業務由社會承擔,即的社會保險事業經辦機構負責。該機構是社會保險政策和的執行機構和具體業務經辦機構,其主要職能包括:基金收繳、待遇給付、基金管理等。這類機構是現行社會保險體系中已經存在的管理機構。在下一步的社會保險立法中應當將其主要職能進一步規范。該機構應當具有法律上的經辦獨立性和經辦的非盈利性。第三,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可由其經辦機構委托保險公司或其他有經營許可的機構具體運營補充醫療保險的基金。但是,法律要將此種運營置于社會保險監督管理的統一體系之下。
2.還可以考慮另外一種方式。我們稱之為廈門模式。這種模式也分為三個管理層次。所不同的是,補充醫療保險的待遇給付業務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從廈門的情況可以看出,商業保險公司和社會保險機構之間存在兩重關系:一是,商業保險公司執行社會保險機構的政策;二是,由于商業保險公司的盈利性,其并不總是完全被動地執行社會保險機構的指令。例如,關于補充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賠付標準、賠付最高限額的調整,要經過社會保險機構與商業保險公司的協商和當地人民政府的批準。
六、國家在補充醫療保險制度中的角色
1.加緊補充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和立法
雖然目前整個基本醫療制度改革剛剛啟動,補充醫療保險在全國。范圍內也只是在少數地方進行探索或試行,實踐經驗還不多,要對補充醫療保險作出很到位的規范有難度。但考慮到全面啟動新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后,用人單位和職工為減少個人的醫療風險,對補充醫療保險的呼聲勢必會越來越高,要求會越來越強。可以預計,補充醫療保險將會在較短的時間內迅速擴展。補充醫療保險的推進是繼基本醫療保險啟動之后的必然需求,它建立的早晚和成熟的程度直接到整個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進程。因此,中央政府可以考慮加強對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研究,結合對少數地區的實踐經驗的,盡快對補充醫療保險作出法律規范。否則,若各地作法不一,形成既得利益后統一的難度將會增大,而且還會影響補充醫療保險本身的。
2.補充醫療保險需要國家的政策支持
國家對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支持主要體現在財政和稅收政策方面。補充醫療保險在緩解廣大職工心理壓力、減輕職工醫療費用負擔、維護社會安定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政府應當鼓勵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允許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數額內,為職工辦理補充醫療保險。用人單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個人繳費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一些特定的行業可以允許用人單位以低檔所得稅率從利潤中列支一定數額作為補充醫療保險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