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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金融監管的內容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本文提出的新視角和新問題是,在美國金融業發展遭遇重大挫折、市場信心嚴重不足的情況下,為什么美國政府還要選擇將改革金融監管體系而非推行產業政策或其他方式作為重振金融業的突破口呢?美國決定進行金融監管改革,這一做法對于我們探尋政府在產業發展中所應發揮的作用時是否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關鍵詞】
金融監管;金融創新;政府作用
2008年源于美國的國際金融危機是具有全球性影響的重大歷史事件之一。危機過后,美國政府啟動金融監管改革的立法進程,最終于2010年7月通過《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在細化金融監管規則、強化金融監管權力、規范金融行業公司治理和市場環境方面進行了調整。
1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背景
2008 年以來影響全球的美國金融危機,是從前一年的“次貸危機”演變和蔓延開來的。2007年4月,美國第二大次貸供應商新世紀金融公司宣告破產,揭開了次貸危機的序幕,此后美國各大投資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一些實體經濟陸續陷入危機。以2008年9月15 日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向紐約法庭申請破產保護為標志,次貸危機開始全面轉為金融危機,對美國金融業的生存和發展造成了巨大沖擊。
自2008 年以來的這次金融危機,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美國社會的固有觀念:比如,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可能未必都是理性人,單純市場機制也未必能使違反規則的行為得到懲治;金融市場未必能夠通過有效分散和化解風險實現自我穩定;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并不可靠,特別是其高級管理層的行為未必能在企業的內外部約束中得到足夠規范,等等。美國社會對于金融業者的個體理性產生了懷疑,因而要求進一步明確和規范監管規則;對于金融行業的集體理性產生了懷疑,因而要求強化監管機構應對系統性風險的能力;對原先篤信的市場紀律產生了懷疑,因而要求對金融機構的內外部治理機制進行全面改革。在這樣的社會背景和輿論基礎下,醞釀之中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開始逐漸浮出水面。按照當時仍在競選美國總統的候選人奧巴馬的說法,“對華爾街監管方式進行全面革新對于修復金融市場信心至關重要,政府不應擋住革新道路,金融領域缺乏政府監管的日子將一去不返了”。
2 美國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
該法案是2008年以來美國新一輪金融監管改革過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事件。經過民主共和兩黨和不同利益集團間近兩年的政治博弈,特別是華爾街金融集團長期不懈的游說,法案最終版本在監管機構的設置、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間的拆分以及“銀行稅”等多項議題上達成了妥協。該法全長2315 頁,分為十六個章節,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三大方面:
第一,在補充和細化監管規則、彌補監管漏洞問題上,法案規定將大部分場外衍生品交易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要求商業銀行將農產品、能源和多數金屬信用違約掉期(CDS)等高風險衍生品剝離到其特定子公司,銀行只能繼續保留常規的利率、外匯等衍生品業務,此外還對所有從事衍生品業務的公司設置了在資本比例、保證金、交易記錄以及職業操守等方面的特別規定;法案對銀行的自營交易及其對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投資進行了限制,即其在這些業務上的資金規模不得超過自身資本金的3%,同時禁止銀行做多或做空其向顧客銷售的金融產品;為加強此類監管,法案要求大型對沖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投資顧問機構須在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登記,如實披露交易信息并接受定期檢查,如果委員會認定其具有“特大規模”和“特別風險”,還將使之同時接受美聯儲的系統風險監管。
第二,在強化監管權力、應對系統性風險問題上,法案規定宣布成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SOC),負責監測和處理威脅國家金融穩定的系統性風險,這一機構由包括財政部長在內的10 名來自于聯邦各監管機構的“投票委員”和5 名 “非投票委員”共同組成,有權認定哪些金融機構可能對市場產生系統性沖擊,從而在資本金和流動性方面對這些機構提出更為嚴格的監管要求;為保護消費者免受欺詐和誤導,美聯儲(FRS)旗下將新設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A),并授權其對所有抵押貸款業務、資產超過100 億美元的銀行和信用社、短期小額貸款公司、支票兌現機構及某些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檢查和執行監管;為防止再次出現大型金融機構“大到不能倒”并引發系統性問題,法案一方面致力于控制銀行經營規模,比如要求并購重組時收購后的關聯負債不得超過總負債的10%,另一方面設立新的破產清算機制,如果經過評估發現某家金融機構的倒閉可能破壞金融體系問題,將由聯邦儲蓄保險公司(FDIC)予以接管并進行分拆,財政部將提供公司破產所需的前期費用并制定相應的還款方案。此外,監管部門需要對接管資產超過500 億美元的金融機構的相關費用進行評估,以便最終收回在接管過程中所產生的損失。
第三,在規范金融行業的公司治理和市場環境問題上,法案要求美聯儲對金融機構高管薪酬標準提出綱領性指導并進行監督,確保薪酬制度不會導致高管對于高風險的過度追求;針對信用評級機構,則要求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成立專門監管辦公室并向國會提交年度監管報告,有權對評級質量長期不佳的機構進行“摘牌”。法案規定評級機構必須進行更為全面充分的信息披露,同時要求降低公司、評級機構與承銷商間的利益相關度,允許投資者對不負責任的評級機構提請訴訟等,這也是有史以來第一次取消評級機構的免責條款。
3 美國金融改革產生的深遠影響及意義
改革法案通過后,社會各界普遍認為這一事件將對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調整和美國金融業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就改革措施的第一方面而言,由于法案加強了對于金融衍生品和對沖基金的監管,銀行將會減少在高杠桿、高風險的表外業務上的投入,經營策略轉趨保守穩健,特別是將更為注重對于基礎資產的經營。就改革的第二方面而言,法案的出臺對于重塑美國的金融監管架構無疑具有重大意義。一個由財政部長牽頭,覆蓋包括財政部、美聯儲、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等幾乎全部監管部門在內的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的出現,必將有助于減少“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改善美國監管系統在宏觀審慎監管和進行跨部門協作上的表現。貨幣監理署(OCC)和儲蓄機構監理署(OTS)進行合并重組,有助于對全國性的銀行機構進行統一監管。就改革的第三方面而言,監管新規還將對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和外部約束產生影響。
雖然整個改革法案的立法過程和最終結果極富曲折性和妥協性,這一改革本身也極富爭議,但是毋庸置疑,美國政府選擇以改革金融監管機制而不是推行產業政策或其他,來作為重振美國金融業國際競爭力的突破口,具有十分積極的理論意義。
在監管改革這一案例中,我們首先看到金融業中政治與經濟、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美國政府之所以沒有選擇通過產業政策扶植金融業發展,一方面是因為美國金融業在生產要素、需求條件等方面的基本情況仍然良好,無需加以大規模的財政注入和政策刺激,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美國政府和社會認識到長期以來金融業獨大造成了國民經濟“空殼化”的負面效應,主張重拾傳統制造業而降低對于金融行業的過度依賴;而之所以選擇以監管改革作為整頓金融業的重要抓手,則不僅是基于金融業健康發展的自身需要,更是出于維護市場秩序、限制金融業“掠奪式活動”和挾持社會公共利益的戰略考量。事實上,美國在應對金融業問題時仍然相對注重發揮金融業的內部作用,而沒有一廂情愿地全部代之以政府意愿。按照斯蒂格利茨的說法,“市場會失靈,政府也會失靈,讓它們共同工作才顯得格外重要,二者間恰好能夠取長補短”。如果對二者的關系平衡得當,這種改革和調整不僅不會損害美國金融業的發展,反而有助于保持和強化其在全球范圍內的競爭力。
同時,我們還會看到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間的關系。金融業既是一個需要高度創新的行業,又同時存在極大風險、需要時刻保持市場的穩定性和監管的有效性,創新與監管間的矛盾在金融業中表現尤其突出。按照王正毅教授在《國際政治經濟學通論》中的判斷,政府既要鼓勵創新,又要加強監管,二者缺一不可。如果為圖監管之便而刻意限制和阻撓金融產品與金融服務的創新,就無異于因噎廢食,從根本上削弱了金融市場發展的動力和活力;相反,只有根據金融創新的發展需要不斷調整監管機制、更新監管規則,才能有效實行監管,真正確保一國經濟和金融的穩定。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具有很強的促進作用;但反過來,金融創新超越于金融監管的發展,甚至因此引發金融危機,也恰是金融監管機制改革與創新的直接動因。無論是否進行監管,金融創新的趨勢不會改變。因此,應使監管機制不斷適應于金融創新的發展需要,實施更為有效的監管,而不是固守某一特定的金融監管模式。在金融監管領域進行的改革,與其說是為徹底杜絕金融危機的再次發生,還不如說是從不斷發生的危機中汲取經驗教訓,從而更好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
綜上,本文認為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們思考金融業發展中的政府作用具有很強的啟發意義:政府并非一定要干預或替代金融業各要素間的內部作用,而是要以適當角度切入,促使各要素間更好地相互作用,避免因為一項要素出現問題而影響其他要素的表現,或者因為金融業自身出現問題而對一國經濟的整體運行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過大沖擊;同樣,政府也并非一定要固守某種監管模式,而是要從與金融創新的長期互動中不斷檢視原有監管機制,推動這種監管能夠適應實際需要、符合社會期待。可以預見,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將對全球金融監管機制的修正產生直接影響,最終使包括中國在內的各國利益出現調整,這也是我們關注此次改革的理論和現實意義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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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轉型期間 宏觀金融監管體制 體制改革
眾所周知,現階段我國總體經濟呈現出平穩的發展特點,整體上來講已經漸漸從高速增長向中高速增長的趨勢發展,在此階段經濟增長適度趨緩趨勢明顯; 結構性問題突出;體制不斷涌現;經濟活動越來越復雜。這一方面促進了現代金融市場的形成,另外一方面也使得其面對的風險不斷增加。也就是說經濟轉型期間的金融監管工作的內容不斷增加,工作的任務越來越重,需要滿足的要求越來越多,進行調整和改善是必然之舉。
一、經濟轉型期的金融監管體制現狀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也在不斷的健全和發展,無可厚非,其運行效果明顯,監管方式不斷趨于專業化,監管效率不斷提高,監管框架也不斷趨于統一化,使得我國貨幣制度和貨幣策略不斷趨于完整。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的是在世界金融市場下,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還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體制上存在的問題比較明顯。詳細來講,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探析現階段的金融監管體制。
(一)多種經營的沖擊
所謂的多種經營,就是指混業經營,也就是說一個企業主體開展業務金融業務種類比較多,涉及到證券投資,銀行業務,信托業務以及保險業務等。這種混業經營的方式在世界金融市場的促進下,呈現出不斷發展和壯大的局面。如光大集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現階段我國實行的是分行監管體制,它是奠定在不同行業基礎上的,以健全分行監管體系的方式去實現對于混業經營的管理,顯然金融制度比較滯后,必然導致出現監管效率低下,失去實際作用的結果;假設以多種監管部門聯合監管的方式去實現管理和控制,將使得監管出現重復和錯位的問題,監管效率同樣處于低下水平,還使得監管的成本大大增加。
(二)外資金融的挑戰
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中國金融市場越來越融合到世界金融市場的趨勢越來越明顯,這無疑使得很多的國際跨國金融機構進入到我國金融市場,一方面不斷豐富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產品和服務的同時,另外一方面使得我國金融產業面對著巨大的壓力和挑戰。由于國外金融機構和企業其金融經驗多,產品和服務意識強,對于風險的把握能力優越于我國金融機構,其在經營理念,管理方式,風險控制方法上都遠遠超過我國企業。反過來看看我國的金融主體,其經驗不足,風險控制意識不強,經營能力不足,難以創新金融行業監管體制的局面。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內的諸多問題
詳細來講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在于;其一,宏觀監管框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其主要反映在金融監管執行者自我定位不明確,使得其監管效率處于低下水平,常常出現的監管目標和監管方式的不吻合問題。 尤其是我國現行的分行監管模式使得金融監管在法律上受到局限,三會分管各自為政,缺乏有效的聯系和溝通,業務交叉情況普遍存在,監管責任嚴重缺失,導致監管效率大打折扣;其二,監管方式單一化,監管內容局限性很大。一般來講,我國會以行政手段的方式去實現對于金融市場的管理和控制,很少使用到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使得監管的權威性大大缺失,出現隨意性強的特點。再者從金融監管的內容上來講,我國監管都是以市場準入和市場經營為主要內容,嚴重缺乏企業經營狀況和退出市場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最后,從監管的范圍來看,其將主要精力集中在商業銀行,缺乏對于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其三,我國現階段的金融監管缺乏法律上的支持。也就是說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還很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于;缺乏產業基金,私募資金的法律法規,現行法規細節內容不多,多為籠統的內容,可操作性不強,缺乏時代感,難以有效的處理經濟轉型期間的新問題。
很明顯上述缺陷和不足的存在是有深刻的原因的,一方面我國金融市場發展水平還處于低下水平,在監督和管理能力上還欠缺很多,難以實現金融市場的全面監督和管理;另外一方面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之間的關系越來越相互依存,這樣的關系使得金融市場面對的情況是前所未有的,使得金融監督工作面對著更加復雜的實際情況。
二、如何在經濟轉型期間實現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健全
在經濟轉型期間,如何有效的實現金融市場的運行,實現對于金融風險的規避,是現階段金融監管工作的重點所在。對此,我們應該一方面不斷探析自身金融監管體制健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采取對應的措施去解決實際問題,保證不斷實現監管體制的調整和改善。另外一方面,積極借鑒國外在經濟轉型期間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經驗和教訓,不斷夯實自身金融將官理論體系基礎,如美國的《多德—弗蘭克法案》和歐盟的《巴塞爾協議III》。詳細來講,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做好金融監管體制的構建工作:
(一)詳細確定改革目標,明確落實改革責任
在經濟轉型期間,強化金融監管工作,實現宏觀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需要將注意力集中在改革上。對此,我們需要明確自身改革目標,以實現金融市場公平,公正,有序發展,最大限度的規避金融風險,保證金融效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詳細來講,我們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其一,不斷開展自我金融監管工作的剖析,以科學的指標去考核,找到最切合實際的改革切入點,以不斷健全改革目標的內容,實現改革體系的全面建設;其二,以崗位責任制實現改革責任的界定,理清不同部門主體在金融監管過程中的職權,保證其各司其職,做好金融監管工作,以落實改革責任,達到改革效果;其三,樹立正確的監管觀念,以鮮明的時代特點,國際化的經營管理方式去實現金融體制的創新,保證找到最適合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新模式。
(二)健全監管體系,形成危機預警體制
進一步完善我國宏觀金融監管框架體系結構,建立金融危機預警機制。在此過程需要注意的是將主要精力集中在金融監管主體地位上,實現對于系統性風險的監督和控制。對此,我們需要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其一,強化資本監管,實行動態資本撥配制度。一般情況下,在資本資源處于不斷擴張的狀態下,作為金融市場主體的金融機構往往需要大量積累自身的資本,以最大限度的滿足市場的需求,實現金融市場的經濟效益;在經濟不斷衰退的時期,需要不斷減少資本數量,以面對多變的市場環境。也就是說,需要結合市場環境的情況,去界定自身監管的重要方向和內容,從而保證其監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其二,不斷建立高、中、低三層預警體系架構,實現對于金融風險的區別對待。一般情況下,建議以全球性,全國性和區域性的金融風險分類的方式去對于各種風險進行界定和詮釋,并針對不同分類采取對應的風險監測和預警措施,在此基礎上形成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保證以有效的科學技術對金融風險進行分析和預測,提高金融監管理論與實踐的科學性、準確性和有效性。
(三)創新監管體制,探索改革路徑
結合目前金融監管的分業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顯然現階段實行的分行業管理的金融監管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監管工作處于真空和重復的狀態下,難以發揮出監管的實際功效。對于這樣的問題,我們應該在經濟轉型期間高度重視,不斷結合自身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實現監管體制的不斷創新,實現改革路徑的探索。我們可以做好以下的工作:其一,建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機制,實現彼此之間的有效溝通和聯系,以漸進的方式去實現對于一行三會金融監管方式的調整和改善。這是因為結合我國目前的發展情況,以統一的金融市場監管模式去開展監督和管理工作,是一件不切合實際情況的任務。其二,不斷擴展金融監管協調的內容,健全金融監管方式,實現以行政,經濟,法律手段三位一體的管理方式,保證管理方式的多樣化發展;其三,統籌兼顧,合理的協調央行、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各自的職能,使得其各司其職,在金融監管過程中充分發揮其作用,避免職權上的沖突和重復。
(四)注重監管國際化,形成風險控制合作機制
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金融風險的控制和管理是全球性的問題,其運行機制的形成不是一個國家的金融市場其主導作用,而是彼此相互影響,相互聯系的關系。也就是說,在實現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過程中,需要充分借助國際上的資源,開展深入的交流和合作,從而實現金融防范體系的構建。詳細來講,要求必須建立全球范圍內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的運行機制,要達到這個要求就必須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學習其他國家先進的管理經驗,預防出現全球性的金融風險。做好這個方面,需要我國加強對金融機構的跨境監管,有效地對跨國集團的經營進行監管和風險跟蹤。加強國際之間的金融監管合作能夠提高我國在世界范圍內的金融地位。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經濟轉型期間的中國,開展宏觀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這不僅僅是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需求,也是符合世界經濟發展的要求。我們應正視自身宏觀金融體制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采取對應的措施和策略去實現宏觀金融體制的構建。于此同時,需要以開放的心態去面對國外先進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經驗和觀念,將其使用到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過程中去,保證不斷夯實自身金融監管理論體系。在經濟轉型的過程中,金融市場將會出現更多的新情況,新挑戰,新特點,作為金融監管工作來講,應該時刻保持著警覺的意識,以動態的監督和管理的視角去審視金融市場,不斷探析全新的方式,觀念去實現對于金融市場秩序的維護和管理,從而保證其健康有序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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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始終,充分體現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價值,反映了金融監管法所調整的金融監管關系的客觀要求,并對這種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根據金融監管法在金融體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監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價值,結合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提出六個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以指導金融監管法的實施。
[論文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業擔負著貨幣供應、資金融通、資本形成、風險管理、支付服務等一系列特殊職能,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但是利益產生的同時風險也相伴而生,另外金融市場的多變性、自發性等特點也決定了金融市場必須要有法律和制度的監管,才能確保金融活動的穩定進行。因此,金融監管法在整個金融法體系中占有基礎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監管法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管理的簡稱,是金融監管機構利用公權力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進行直接限制和約束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而金融監管法則是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我國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監管法包括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業監管法和保險業監管法等。金融監管法在整個金融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的基礎地位,是規制整個金融市場的最有力工具。進行金融監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確保金融安全和債權人利益。進行金融監管是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公平競爭、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監管法作為金融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確保金融監管行為適時、適度、規范進行,防止監管過度和不足等“失靈”現象,保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運行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理念和目標。
二、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金融監管法所確認并反映金融監管法本質和特征,其效力貫穿于金融監管法律規范之中,對金融監管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礎性或本源性的法律準則。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始終,充分體現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價值,反映了金融監管法所調整的金融監管關系的客觀要求,并對這種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另外,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還具有彌補金融監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們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則在不同性質的國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國家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也會有別。它往往與一國某一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貨幣金融政策目標等密切相關,是一國特定的經濟、金融環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國對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并沒有統一的定論,說法不一,但是根據金融監管法在金融體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監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價值,結合我國現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以及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介紹我國金融監管法應遵循的六項基本原則:
(一)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統一監管是憲法依法治國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則在金融監管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所謂依法監管,就是監管法定,是指金融監管活動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依法監管包括監管主體的法定性、監管內容的法定性﹑監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監管權力的法定性等。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七條與《保險法》第九條也分別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監管原則要求合法的金融監管主體利用合法的監管職權,遵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法定的監管行為。該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所有金融機構應毫無例外地接受監管;①第二,金融監管機關的設立及其職權的取得必須有法律依據,這是金融監管機關行使監管職權,進行監管活動的必要前提和條件。第三,金融監管職權應依法行使,也就是說金融監管職權的取得,范圍和程序都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第四,金融監管應有平衡制約機制,必須控制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權力是把雙刃劍,既然法律賦予權力,就應同時對權力加以限制,避免濫用。
(二)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發表的“監管獨立性與金融穩定性”的論文中首次提出了監管獨立性的概念及其構成要素。這一原則要求金融監管機構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金融監管機構獨立性包括監管機構相對于政治干涉的獨立性和相對于被監管機構“行業俘獲”的獨立性兩個方面。只有以上兩個方面的獨立性都能得到保證,金融監管機構才能夠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作為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原則,監管主體獨立性主要是指監管主體應獨立于政府。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條規定銀行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干涉。按理論講,一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具備組織獨立、執行獨立、規制獨立和預算獨立四點特征。
(三)合理適度監管原則
適度,即適當。行政執法不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場合理、適度的監管是遵循市場規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場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適度監管是指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保證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的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增進金融效率,維護公平競爭,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根據適度監管原則,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行為必須滿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監管必須以金融市場的自發性調節為基礎,尊重市場自身的規律。市場有自身的運行規律,應讓其自我調節機制得到充分發揮,只有在出現市場失靈、市場的成本過高的情況下,才需要金融監管機構的介入。第二,監管者應避免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容易造成對經營者權利的侵犯,抑制市場活力,監管者應盡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場失靈、金融行為不當時,應該能及時應對、運用適當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維護金融穩定;第四,應對監管對象實行分級分類,區別監管,運用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理念,實現監管者與被監管者行為之間的良性互動,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四)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或稱金融監管的“透明度原則”,其基本含義是金融監管行為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根據公開原則,有關金融監管的目標、框架、決策及依據、數據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時地告知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以保障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對監管過程和監管結果的知情權。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三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公正原則是指金融監管主體要按照公平、統一的監管標準和監管方式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規范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保證金融市場正常有序運行。公正原則要求監管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平等對待金融市場上不同的被監管者。公開、公正原則不僅是金融監管活動應該遵循的原則,也是其他金融活動應該遵循的重要原則。
(五)安全與效率并重原則
安全與效率是金融監管的永恒主題。金融安全原則要求監管者采取各種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系統的安全、穩健運行。金融安全關系著整個金融市場的健康和穩定,也是金融監管的根本出發點。而金融效率原則是指監管者應為金融機構創造一個良好的、公平的競爭環境,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為本國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作用。效率原則是有效金融監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確保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生機活力的重要保證,同時也為防止金融監管過度所必需。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體現和終極目標。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一條就規定:“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體現了這一原則。金融監管的效率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金融監管應講求經濟效率,即金融監管不應導致金融機構效率的喪失,而是要通過規范、引導和鼓勵等來提高金融業的整體效率;二是金融監管應講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監管應以盡可能小的成本達到最大化的金融監管目標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則和金融效率原則并重,才能最好的激發金融市場的活力,保證金融市場健康穩定。
(六)協調監管原則
內容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金融業的開放程度也與日俱增,與此同時金融監管成為各國面臨的首要問題。要保持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對之進行科學有效的監管是金融服務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前提。本文從金融監管的法律視角出發,對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機制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國際金融監管 法律制度 制度完善
國際金融監管的特點及內容
金融監管,顧名思義,即金融監督與金融管理,它是金融當局或管理機構對整個金融行業的監督與管理。狹義上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對整個金融業所實施的監督與管理。廣義上,金融監管不僅包括狹義范圍的金融監管,而且還包括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與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
國際金融監管是國內金融監管的一種延伸,它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金融監管必須嚴格依法進行,不可逾越法律;第二,系統性,因為金融監管是由監管體制、依據、主體、客體、手段和內容等系統性機體組成;第三,社會性,社會各界對金融監管的協調與配合是金融監管有效進行的保障;第四,國際性,國際金融監管是跨地區、跨國的協作監管,需要協調各方利益才能有效進行。
國際金融監管的目的主要有三個:第一,國際金融監管要體現國家的意志,以實現金融業經營活動與國家金融貨幣政策統一為目的;第二,保護投資人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第三,引導金融活動有序公平開展,保證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根據金融機構所處的市場階段,可以將國際金融監管的內容概括為: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的管理、對業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對有問題機構的處理以及化解風險的措施等監督管理方面。
(一)對市場準入的監管
市場準入是金融監管的事前控制環節,是對進入金融市場中的市場主體的篩選、結構的優化過程,具體指對金融機構籌建、設立、經營等的監管。它關系到金融機構的資質、金融業的整體健康狀況等問題,而且涉及到行業結構和行業規模的適度化問題,因而是國際金融監管的重要環節。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能夠將那些可能對投資者、國家和社會造成危害的金融隱患提前排除掉。
在考慮市場準入標準時,要兼顧宏觀經濟發展的需要和金融行業發展的國家政策和方向,同時還要考慮分布地域空間需要。不僅要看其是否具有高素質的管理人員和足夠的認繳資本額,還要考察其內部的組織結構、制度建設以及戰略和愿景。
(二)對市場運作過程的監管
在金融主體獲批進入金融市場之后,中央銀行或金融監管當局要對其市場運作過程進行有效監督與管理。因為在市場運作的過程中,金融主體會由于經濟環境的變化而面臨風險,如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
在市場運作過程中的監督內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業務經營的合規性。這是指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是否遵循國家和地方的各種金融法律法規,是否合乎當局的各種規章制度。
2.金融資本的充足性。金融機構是資本運作機構,充足的資本是其持續經營的必要條件,因此對金融機構的資本水平和資本結構進行監督有利于控制風險、保持組織穩定發展。
3.資產質量。優質的資產是一家金融機構健康經營的主要表現,因而監管部門應該設置資產質量指標以衡量金融主體的經營狀況。
4.流動性。流動性反映的是金融機構的到期償債能力,它是反映風險的直接依據。所以監管機構應該對其進行必要監督。
5.盈利能力。盈利能力是金融機構抵御風險和自我發展的必要條件,因此其監督也是不可或缺的。
6.管理水平和內控能力。金融機構的管理水平和內部控制能力是降低其經營風險的重要因素,但這部分的審計難以通過客觀數據衡量,因而加大了監管的難度。
(三)對市場退出的監管
市場退出監管是指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退出金融業、破產倒閉、兼并或合并、變更等實施監督管理的過程。由于金融業具有較強的敏感性和波動性,在縱向上涉及的上下游行業范圍廣泛,在橫向上也牽涉到其他眾多機構,因而不能隨意退出市場。這就需要金融當局和相關管理機構進行有效監管。
綜上,三個階段的監管分別從“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進行,以將每一階段的金融風險最小化,確保金融體系的健康穩定發展。對市場準入的控制是為了消除潛在的金融隱患,以保證金融業安全、穩定發展、有效運行的預防性措施。在金融機構日常的業務經營活動中,面臨著各種經營風險,因此中央銀行或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加強對金融機構業務營運的監管。且對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的日常監管是一個持續的過程,要隨時掌握市場動態,督促金融機構依法審慎經營,糾正違規行為,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證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一旦金融風險發生,并危及到金融秩序及金融體系的穩定時,就需要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機構對風險機構進行市場接管、兼并或解散,將風險降低到最小化,確保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轉。
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現狀
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形成于1998年,實行的是“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模式,此監管模式實行的是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一行三會”的主要職能和目標如下:
1.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以維護金融穩定為目標,負責制定和實施貨幣金融政策,對金融活動實施監督和提供支付清算。中國人民銀行目前主要監管銀行、合作金融機構、郵政儲蓄機構、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是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其主要職能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標監督管理;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等。
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主要是負責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對證券業主體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等。
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機構,依法統一監管中國的保險市場。其職責主要是擬訂有關商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行業規范,對保險企業的經營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維護保險市場秩序,防范和化解保險業風險,促進保險企業的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等。
(二)我國金融監管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在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格局下構建的分業監管模式,在金融創新不斷涌現的今天面臨著許多挑戰,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為:
1.分業監管存在監管空白與監管重復。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對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實行的是分業監管,亦即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各自為政地進行監管,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負責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監管。這就很容易造成邊界性問題難以全面覆蓋,從而形成很多監管真空,更容易造成金融機構打球的行為。此外,機構性監管和合規性監管往往又易造成重復監管的現象。
2.監管機構缺乏獨立性。主要表現為:第一,監管主體缺乏獨立性;第二,監管權行使缺乏獨立性。
3.缺乏有效的外部協調機制。實行嚴格的分業監管機制,各個監管機構自成體系,各行其是,相互之間缺乏有效的外部協調機制,降低了監管的整體效果。盡管存在“一行三會”的三方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但其溝通協調效果并不明顯,而且這一會議也不具有決策的權利和職能,它更多的只是停留在“會議”的層面,協調性不強。此外,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之間也缺乏溝通協調。
4.金融監管對信息透明度要求不高。復雜多變的金融環境對于信息的快速、準確和充分的獲取和處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信息披露是金融監管的重要內容,但是在銀行監管中并不注重信息的披露。我國的相關法律并未對銀行的信息披露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必須加強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完善工作。
5.金融監管以行政手段為主,法制不健全。金融監管的手段應該是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統一,但是在我們目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依然是以行政手段為主。盡管也曾頒布過一些金融監管法律,但依然不成體系,監管效果一般。因此需加強金融立法,確保有法可依。
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一)建立并完善各監管機構的協調和協同機制
由于分業監管和混業經營而造成了多頭監管下的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并存的問題。對此,要建立并完善各監管機構的協調和協同機制,從而使金融監管能全面覆蓋到所有問題。可以通過完善“一行三會”的三方監管聯席會議制度,賦予其一定的決策權,或者設立類似職能的機構對金融監管進行協調。抑或建立專門的、常設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制定明確的協調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對它們的職權進行切實的保障。
同時,可以強化中央銀行的監督職能。我國可以借鑒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賦予美聯儲監管系統內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權力和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予以協作的經驗,對中國人民銀行賦予系統內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權力。從而維護金融業整體的安全與發展,從整體上實現各行各業的協同發展,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健康發展。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
法律是各項制度的根本性保障,因而要切實地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目前依據分業經營而分別制定的《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金融法律,不能有效地化解銀行、保險、證券業務混合之后產生的一系列風險。而且對于中國保監會、證監會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地位、職能、業務范圍等都沒有從法律上予以確認,這一空缺也是亟需填補的。因為這不僅可以保障金融監管部門充分地行使職權,對金融業進行有效的監管,而且也可以規范他們的金融監管行為。
此外,在世界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之下,當前國際金融監管不斷發展,在與其他國家進行金融交易時,也必須有法可依,因此我國必須制定與國際化相對應的涉外金融法律法規。涉外金融法律法規應該建立起有關于對外銀行、外資保險公司和外資投資銀行的金融監管制度。
(三)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機制并強化征信建設
我國應將信息建設的重點放在如何提供客觀、務實、充分、全面、及時的金融信息上,而目前進行的征信建設就是一個有益的嘗試。所謂征信業務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并對外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方面的業務活動。這一活動能夠加強外部監管,以建立公開、公正的信用體系。
(四)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全球化浪潮席卷之下,金融業的監管必定要走國際合作的道路,這已經成為經濟界、金融界和法律界的共識。因此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也應該加強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以及其他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的交流與合作。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第一是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信息交流;第二是加強金融監管業務的合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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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開放
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金融的運行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國際金融監管也出現了新的發展趨勢。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經濟和金融的不穩定性日漸突出。面對金融全面開放,為了能夠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機構運行和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保證金融市場穩定,促進經濟持續發展,我國金融監管需要進行不斷地創新和變革。
一、開放條件下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挑戰和問題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即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金融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在實踐中也產生了諸多問題:
(一)金融監管法治環境薄弱
金融監管立法仍然滯后,立法技術亦不成熟。《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金融監管領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沒有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一些重要領域仍然處于法律真空狀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不協調,甚至存在嚴重沖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脫離實際的規定大量存在。金融監管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二)金融監管目標不合理
我國金融監管目標是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的有效實施,又要承擔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穩定、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實際上是對金融監管目標的弱化,從而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一致的。這使得中國金融監管的主要工作就是進行貨幣政策的執行和信貸規模控制的合規性檢查,并沒有真正從金融運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發,形成獨立的、明確的職能。
(三)金融監管的內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場準入,輕市場退出。目前的監管大多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的市場準入進行嚴格限制,而在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上則缺少詳細的可操作的市場退出規定。在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時,“一行三會”的監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來化解金融風險,違反了市場規律,進一步加劇了金融風險。
重現場監管、輕非現場監管。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采用現場監管。現場監管雖然能夠比較細致地了解、發現那些從金融機構公開的財務報表和業務資料中難以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許多不足,如,風險監管不足,隨意性、非規范性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復檢查并存等等。
重合規性監管、輕風險性監管。先行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對金融業市場準入、業務范圍、財務帳目、資本狀況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合規性監管,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不規范和完善。強調從資本充足性和資產流動性方面進行監管,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經營能力、盈利能力和發展前景等指標的監管。重視傳統存貸業務,而對表外業務及其他金融創新業務監管較少。
(四)金融監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國的金融監管仍處在起步階段,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尚處于一種分割、低效、失真的狀態。中國金融監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現在:“三會”的監管信息系統處于分割狀態,不能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金融監管信息實行定時報送制度,使得金融監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機構報送數據存在人為調整,虛報、瞞報現象屢有發生;缺乏社會監督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審查,等等。
(五)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監管存在“真空”
我國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還不健全,整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仍按計劃管理模式設置,“一行三會”雖各有分工、各有工作側重,但是相互之間仍存在職責不清、相互扯皮的問題,有時出現職責沖突,有時出現監管“真空”,從而降低了整個金融監管的效率。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混業經營趨勢正逐步加強,原有的以機構類型確定監管對象的監管模式難以發揮作用,進而出現金融監管“真空”。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制度設計
前述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已嚴重滯后于國際發展與實踐需要。隨著金融全球化、經濟一體化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不斷深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金融監管體制上不斷做出相應調整,而我國仍采取根據既定金融機構的形式和類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式。在金融機構的業務界限日趨模糊的情況下,這種監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顯。
國外的金融機構大都為混業經營。盡管加入WTO后對進入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仍可限制其經營業務,但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體系,其混業經營的優勢仍能發揮,使我國金融機構在競爭中處于下風。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當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諸多業務創新已具有部分混業經營的性質,光大控股集團、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組建事實上也拉開了我國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序幕。與我國實行的分業經營相適應的分業監管體制已不適應這一趨勢的發展。為適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要求,我國應在現有的金融監管基礎上平穩過渡,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監管體制,實現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協調。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直屬的政府機構應放棄金融監管職能,著重于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做好宏觀調控,這樣有利于金融監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駕馬車”(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基礎上設立“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作為整個金融業的最高監管機構,維護整個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對各類金融業予以全面監管。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集中置于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的統一領導之下,對各類分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實施功能化監管,并定期召開由三大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加強“三駕馬車”之間的聯系。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則有權對各監管機構的職責和各種爭議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則由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直接監管,從而形成一個立體的、有層次的、有分工的、橫向與縱向并重的金融監管體制。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理念建設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完善金融監管內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社會監督,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的同時,在體制轉型的基礎上實現監管理念的轉變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關鍵:金融監管活動應從事后被動處置向事前預警防范轉變;金融監管內容應從合規性、機構性監管向合規性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功能性監管轉變;樹立全面風險管理理念,轉變控制金融風險的思路,使金融監管既要強調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機構的運行效率以及國際競爭力。唯有在金融監管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金融業的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實現金融監管理念及時、科學的調整,才能在開放條件下促進金融監管的不斷成熟和我國金融市場的健康、持續、穩定發展。超級秘書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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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法律控制
中圖分類號:D912.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10)05-0081-04
一、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是金融監管機關在金融監管法規定的裁量范圍內合理地選擇法律結果的權力。它是一種較為靈活的權力,稍有不慎就會出現權力濫用的情況,因此,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進行法律控制是規范金融監管行為的需要。
1.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控制是保證金融監管目標得以實現的條件
金融監管有著明確的目標。《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雖然此規定只涉及銀行業的監管目標,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整個金融業的監管目標,即促進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金融業的信心。因此,這就要求金融監管機關樹立適度監管的理念,從傳統的以行政管理為依托的監管向依據適度監管原則確立的現代金融監管轉變。適度監管要求金融監管機關應當遵循金融業發展的客觀規律,其監管行為不能干涉金融活動各方當事人的權利,要通過制度和規則使金融活動各方當事人積極、合法參與,讓金融業獲得良性的發展。這無疑有利于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從實質意義上看,適度監管避免了監管的專橫與金融監管自由裁量的喪失。因為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過度限制等于取消自由裁量,而沒有限制則易形成監管專橫。因此,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控制必須是適當的。總之,規范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對有效地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實現監管目標,正確發揮監管職能具有重要意義。
2.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控制是實現依法監管的關鍵
依法監管是指金融監管必須依據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它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含義:第一,金融監管機關地位的確立和監管權力的取得源于法律。金融監管法需要對金融監管機關的地位和職責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在法律中賦予金融監管機關以支配性的地位和權力主體資格,確保金融監管機關的監管行為具有正當和合理的雙重根據,充分維護和保障金融監管的權威。第二,金融監管機關應依法行使監管權。金融監管機關必須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行使權力,其金融監管行為不僅要符合金融監管實體法的規定,而且要符合金融監管程序法的規定,不得逾越權限,損害監管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第三,金融監管機關的監管權行使應受到法律限制。邁內克指出:一個被授予權力的人,總是面臨著濫用權力的誘惑、面臨著逾越正義與道德界線的誘惑。“不受限制的權力乃是世界上最有力的、最肆無忌憚的力量之一,而且濫用這種權力的危險也是始終存在的”[1]。為了防止金融監管機關或越權行為的可能性,必須使其監管權的行使受到相應制約和監督。依法監管是金融監管的核心,直接關系著金融監管的水平和力度。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主要發生在具體監管過程中。因此,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進行規范和制約,使監管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僅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符合立法的精神和意圖,這是實現依法監管的關鍵。
二、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法律控制的反思
從我國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運行現狀來看,無論是在金融監管立法上,還是在執法上,都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缺乏有效的控制。究其原因,在于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控制在制度上的缺失,主要表現在:
第一,在金融監管法規中缺少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控制法律原則的規定。由于我國的歷史文化傳統、社會價值觀以及金融監管制度的長期影響,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缺少個人本位理念的文化積淀和對相對人權利的充分尊重,表現為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控制的制度體系中缺少基本的、公理性的法律原則。眾所周知,法律原則是指可以作為眾多法律規則的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原理和準則。它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其一,直接決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質、基本內容和基本價值取向;其二,使法律規則保持連續性、穩定性和協同一致性,同時,還是后繼立法的出發點;其三,指導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其四,補充法律漏洞,強化法律的調控能力;其五,能把國家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限制在法定的和合理的范圍內。[2]反觀西方國家,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控制的法律原則已十分發達,并且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英國的合理性原則和德國的比例原則。
第二,在金融監管機關內部缺乏規定裁量基準規則。由于金融監管活動的專業性、技術性以及復雜性等因素,立法機關賦予金融監管機關較為廣泛的監管自由裁量權,而金融監管機關有大量的監管實踐經驗,有可能進一步“提煉”出具有實際可操作性、更細致深入、明確的標準,這樣,金融監管機關為了執行金融監管法規中的規定而制定規則都可能對其擁有的監管自由裁量權的范圍進行限制,因此,“為了對行政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進行有效限制,應當鼓勵行政機關通過連續的行政立法,將行政過程中積累起來的理性和智慧規則化”[3]。裁量基準的建立在科層制管理下有利于抑制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恣意和專橫,保證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一致性、可預測性;有利于加強對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層級監督,制約其腐敗。但是,目前各級金融監管機關均沒有建立此類規則,金融監管執法的統一性和公平性得不到保證,也使對金融監管機關內部的監管執法權的監督成為空中樓閣。
第三,金融監管行為說明合理性理由制度的缺失。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不斷擴張,客觀上提出了加強對監管權的制約,防止其濫用的要求,但是,事后的司法審查制度難以對濫用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進行預防性控制,人們開始在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行使的過程中尋找法律控制的基點,這個基點就是理性的金融監管程序制度。因此,“現代行政法強化了程序的作用,主要是為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4]186。而在所有的金融監管程序制度中,對控制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起著核心作用的程序制度就是監管行為說明合理性理由制度,該制度要求金融監管機關在作出影響監管相對人權益的監管行為時,除金融監管法規有特別規定外,必須告知監管相對人監管決定的內容,并說明事實根據、法律依據以及行使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時所考慮到的相關因素等。從當代金融監管法的發展趨勢來看,金融監管機關必須對監管行為尤其是監管自由裁量行為說明理由漸成一般原則,特別是當金融監管機關作出不利于監管相對人的監管決定或對一般原則作出例外規定時尤為顯得重要。而遺憾的是,在我國金融監管程序制度中,并未明示這一制度。
第四,金融監管的事后救濟制度缺乏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實際控制。金融監管復議制度與司法審查制度相比較,在控制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方面有其自身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一是金融監管復議程序具有簡易、迅速的特點,可以避免將監管爭議訴諸法院,啟動費時、費力和不經濟的司法程序,同時可以減輕法院的案件負擔,達到救濟目的,充分體現了公正和效率的統一;二是金融監管復議機關作為上一級金融監管機關,具有監管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術知識,且熟悉金融監管立法的目的、監管規則、大量的有關監管糾紛處理的先例以及裁量的基準、政策和著眼點,能有效地對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正當性、合理性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并予以糾正和補救;三是有利于金融監管機關加強自我控制,通過金融監管復議可以使金融監管機關再一次審視監管行為的合理性,可以保證監管裁量行為的統一性和公平性。為了解決金融監管糾紛,減少法院的案件負擔,世界許多國家在存在大量裁量行為的金融監管領域設立復議前置制度。但我國至今沒有建立金融監管復議制度,不利于金融監管良好秩序的建立。此外,對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面臨諸多的障礙:一是金融監管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使司法部門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控制實際上很少能奏效。從專業的角度看,金融監管需要具備金融監管和法律等諸多方面的知識,要求法官都掌握,確實是苛求;二是法院對司法自由裁量取代監管自由裁量的做法一直持一種謹慎的態度;三是從法經濟學的角度看,面對巨額的訴訟費用和嚴格的訴訟程序,當金融監管裁量行為涉及到的利益是“小額”時,當事人一般不愿訴諸法院。
三、完善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法律控制的構想
針對我國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法律控制在制度上存在的不足,筆者認為,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
1.在金融監管立法上移植西方國家的一些控制原則
雖然金融監管法規中規定了大量的、廣泛的針對相對人的監管自由裁量權,但在總則中并未揭示這些權力的運行和控制原則。要真正實行依法治理金融監管,有必要在金融監管立法上移植西方國家經多年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控權原則,如英國的合理性原則和德國的比例原則。合理性原則是判斷自由裁量權是否合理或是否被濫用的標準。比例原則要求作為實現某種目的(或結果)的手段的措施,必須具有適當性、必要性和相稱性。雖然英國和德國在政治體制、經濟發展水平、文化背景和法治環境等方面與我國存在諸多差異,但在經濟全球化的大潮中,法律的全球化要求必須建立穩定的、可預期的、透明的法律制度包括金融監管法律制度,以掃清法律原則移植的障礙。
2.在金融監管機關內部建立裁量基準規則
由于金融監管機關有大量的監管實踐經驗,金融監管機關有可能進一步“提煉”出具有實際可操作性、更細致深入、更明確的裁量標準。經過層層的細化和明確,裁量標準有可能涵蓋金融監管實踐中的大多數事實情形和法律后果,進而對金融監管執法中的監管裁量行為進行實質性的層級控制,避免監管決定考慮不相關因素,不考慮相關因素和相同情形不同對待,不同的情形相同對待等問題,確保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統一性和平等性。同時為對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復議和司法審查提供參照并進行自我約束。作為一種內部規則,裁量基準規則不應設定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外部法律效果。但在德國法中,一般認為這種內部行政規則具有間接的外部法律效果,無正當理由,行政機關偏離穩定的、為行政規則確立的行政慣例,構成違反平等原則,相對人可據此提出行政訴訟。[5]另外一種可行的做法是,金融監管機關在實踐中發現并制作、公布一些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典型案例來指導和規范監管裁量行為。
3.建立以金融監管行為說明合理性理由為核心的理性金融監管程序制度
程序理性亦即程序的合理性。它不僅是指通過法律程序所產生的結果從實體角度看仍是合理的,符合實體正義,而且主要指一個法律程序產生該結果的過程是一個通過事實、證據以及程序參與者之間平等對話與理性說服的過程。因此,可以認為,程序理性是程序正義的一項基本要求。就行政程序而言,程序理性的中心問題是通過一系列的程序機制(包括程序原則和程序制度)限制自由裁量權,盡可能地保證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理性化。[6]金融監管程序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有效控制是通過一系列的公正、理性的程序制度實現的。這些制度包括監管聽證制度、監管回避制度、職能分離制度、監管告知制度和監管行為說明理由制度。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控制起著核心作用的是金融監管行為說明理由制度中的說明合理性理由制度。金融監管裁量決定的運作過程是一系列的理性推論過程,理性的決定者在作出決定前必須仔細考量一系列的事實和法律因素,根據理性的原則和規則對行為進行理性的選擇,這個考量的、選擇的過程和這一系列的因素構成了金融監管行為的正當性理由的內容,形諸于外,則構成了金融監管決定的重要部分。金融監管行為說明合理性理由的作用主要在于促使金融監管機關在作出監管行為時,能就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進行認真考慮,慎重做出決定,以避免草率。在西方國家,按照“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和程序理性觀念,金融監管裁量行為如果未說明理由或說明理由錯誤被視為無效的或可撤銷的監管行為。因此,我國必須建立以金融監管行為說明合理性理由為核心的理性金融監管程序制度。
4.建立金融監管復議制度
無救濟即無權利。金融監管復議制度對于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運行的監督意義在于它是金融監管機關內部的一種層級監督機制,是一種內部糾錯機制。在構建我國金融監管復議制度時,必須做到:第一,金融監管復議應由政府比較超脫的部門來承擔,這樣可以保證公正、合理地處理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復議,實現公平保護,節約社會資源;第二,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監管咨詢事務所在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復議中的作用,改變金融監管相對人在信息和保護等方面的弱勢地位。第三,對金融監管復議的資格和條件作出合理的規定,這樣有利于金融監管相對人的救濟權利的實現,避免大量的金融監管裁量行為游離于司法審查之外,從根本上解決金融監管糾紛。
5.創新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制度
司法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審查始終處于要求加強合理性控制和要求“監管自治”的一對矛盾和悖論之中。因此,人們試圖在這一對矛盾中尋找兩者的契合。大家普遍認識到:司法審查的目標是制約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而不是代行監管自由裁量權,應從監管和司法各自的職能出發來找尋司法審查的目標和標準,“司法審查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不是因為法院可以代替行政機關做最理想的事,而是因為法院可以促使行政機關盡可能不做不理想的事”[4]256。一方面,對于金融監管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的著力點在于通過案件審理,明確濫用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和“顯失公正”的司法審查標準,給金融監管機關以外部強制和壓力,迫使金融監管機關進一步細化裁量標準,完善監管裁量行為的運行程序,改進對監管裁量行為的復議。保證金融監管裁量結果的合法性、統一性和公平性,促使大量的金融監管裁量糾紛在金融監管機關內部得以公正解決。另一方面,由于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要對大量、復雜的金融監管裁量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因此,應借鑒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和德國的經驗,在行政法領域引進判例法制度的做法。判例法具有具體性、可比較性和可區別性的特點,可以增強對金融監管裁量行為司法審查的準確性、一致性和效率,同時可以對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運行提供指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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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在對美國、日本、德國、英國、法國等大國的金融監管模式進行比較研究對比發現,當今世界金融監管的主流模式已經是綜合監管,各國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仍然保持著極其重要地位。中國在加入WTO后,為了應對加入WTO后來自金融強國的激烈競爭,本文就目前我國在金融監管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有利于發展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若干政策性建議。
關鍵詞:金融監管;監管模式;監管體制
一、歐美發達國家金融監管體制的比較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金融體系發生了巨大變化。與金融體系的變化相適應,世界金融監管體系也進行了相當程度的監管組織、制度和技術上的創新和改革。西方國家金融監管創新的主要標志,一方面是在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廢止了長期以來實行的金融分業監管的銀行制度,代之以金融混業監管。另一方面歐洲則積極推進統一金融監管組織和制度的金融監管創新。金融監管體制的創新首先表現為金融監管主體法律地位和監管組織、制度的創新,世界監管制度趨同化、監管組織統一化的趨勢,是世界金融監管創新的主流和方向。本文將以美國、歐洲和日本等西方國家為例來進一步說明各國監管體制的特征。
二、發達國家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的總體趨勢
縱觀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過程,我們發現綜合監管已經成為金融監管的主流模式。美、德、英和日已經采取了綜合監管模式,只有法國仍采取分業監管模式。在綜合監管模式中,美國是美聯儲的綜合監管和其它監管機構的專業監管相結合,其它國家則為獨立于央行的綜合監管機構與央行合作進行監管,分業監管的法國正在考慮向綜合監管轉變。
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模式的另一個特點是,監管當局與中央銀行分離的趨勢不明顯。在實行綜合監管體系的國家中,德、英、日等國的監管當局獨立于央行。德國早在20世紀60年代初期就成立了獨立于央行之外的銀監局,但1999年以后,由于德意志聯邦銀行貨幣政策的制定權轉移到歐洲央行,德國正在考慮將綜合監管職能放回德意志聯邦銀行。英國和日本在最近兩三年才陸續建立獨立于央行的綜合監管當局,日本實際上是將監管分別從大藏省和財經部的控制下分離出來,同時加強了央行的監管職能,增設了檢查局。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實行的是嚴格的分業監管模式。新成立的中國銀監會負責監管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保險業的監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則負責對證券業的監管。目前,中國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市場準人的管理和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以及對有問題的金融機構進行處理并采取化解風險的政策措施的制定。由于改革相對滯后的原因,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許多待解決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缺乏獨立性
金融監管體制是對金融監督管理活動進行規范的一整套組織制度,金融監管體制的健全與否直接關系到金融監管的效果。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無論是中央級監管,還是地方級監管,監管機構都受制于政府部門的指揮和管理,缺乏獨立性,不能充分發揮監管職能。
(二)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金融監管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對金融機構的各種經營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范,這是保證金融監管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法規程序實施,杜絕隨意性,保證客觀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三)金融監管的分業監管不利于提升金融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
混業經營已成為當代金融業發展的主流趨勢,與之相適應,綜合監管體制亦成為一種國際化的趨勢。我國金融監管的分業監管原則規定,商業銀行的資產只能發放貸款,不能從事證券業、信托業、保險業、房地產業的投資活動,不能通過資產多樣化實現投資風險的分散,使金融部門的業務受到嚴格的管制。
(四)金融監管手段落后,監管的能力和效率處于較低水平
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金融機構的準人審批,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和規范性監管涉及不多。從風險監管角度分析,這樣的監管措施往往起不到應有的效果。因為風險監管措施強調的是發現風險后如何控制風險、減少風險、增加抵御風險的能力,追究造成風險者的責任。在我國,一旦金融機構出現經營風險,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預,對金融風險的違規行為做出糾正,這種被動地事后處理方式,影響了金融業發展的穩健性,導致我國金融監管能力和金融業整體運營效率的低下。
四、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與完善
(一)從制度上保障金融監管機構的獨立性
在政府監管主體的設置方面,由于金融監管的范圍涵蓋整個市場,尤其需要解決信息不對稱等導致的市場失靈問題。金融市場的特殊性、金融活動的復雜性、金融市場失靈現象的廣泛性和金融行業的專業性,要求金融監管體制采取獨立型的監管主體。隨著金融市場國際一體化程度的提高,設立獨立、超脫、統一的政府監管機構具有明顯的一致化的傾向。
(二)建立對監管者的監督約束機制
一個完善的監管體制還應包括對監管者的監督約束機制,加強監管機構紀檢部門的力量,建立紀檢部門對監管工作的調查制度,明確監管部門工作人員職責,制定對違法監管、執法不嚴或失職等行為的處置辦法,定期公布有關監管信息,增強監管的透明度,擴大和完善社會公眾對監管者的舉報制度。
(三)加強國際層面上的監管合作,提高監管水平
加人WTO后,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步開放,外資銀行將更多地在我國從事金融服務業務。由于跨國金融機構擁有復雜的組織結構和廣泛分布的機構網絡,這就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特別是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勢下,金融業務不再局限于某一國家或地區的范圍,以國家為單位的金融監管已經不可能對其境內的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行全方位的監管。我國應主動適應金融監管的國際化趨勢,加強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從而實現對跨國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我國要與其他國家金融當局簽訂雙邊諒解備忘錄,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術合作等方面展開合作。同時,要發揮各類國際組織和區域性組織在協調國際金融監管方面的作用,并積極在國內全面推行金融監管國際化標準。
(四)充分重視對資本充足性和內控機制健全性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