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1-09 11:16:3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土地總體規劃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第一條為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和報批,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綱領性文件,是落實土地宏觀調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規劃城鄉建設和統籌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
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編制的城市、村鎮規劃,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生態環境建設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編制和審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緊密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不斷提高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落實規劃編制工作經費,保障規劃編制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章規劃編制
第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為國家、省、市、縣和鄉(鎮)五級。
根據需要可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村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各地應當在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對村莊土地利用的總體布局作出科學規劃和統籌安排。
第七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工作方針。
第八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現行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開展基礎調查、重大問題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前期工作基礎上,以真實、準確、合法的土地調查基礎數據為依據,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
前款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包括:規劃背景,指導思想和原則,土地利用戰略定位和目標,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布局總體安排,規劃實施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審查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與所在地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步編制。
第十一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對涉及資源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區域和城鄉協調、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優化、土地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等重大問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專題研究和論證。
第十二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征求各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的重大問題,可以向社會公眾征詢解決方案。
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利益的規劃內容,應當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
采取聽證會形式聽取意見的,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專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論證,論證意見及采納情況應當作為報送審查材料一并上報。
第十五條承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體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工作業績;
(三)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有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單位目錄。
第三章規劃內容
第十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現行規劃實施情況評估;
(二)規劃背景與土地供需形勢分析;
(三)土地利用戰略;
(四)規劃主要目標的確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用地規模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優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別化政策;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與保障措施。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前款規定的內容。
第十七條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國家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情況;
(二)重大土地利用問題的解決方案;
(三)各區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對市(地)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專項安排;
(六)規劃實施的機制創新。
第十八條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省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
(二)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區及分區管制規則;
(四)中心城區土地利用控制;
(五)對縣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六)重點工程安排;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落實。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中心城區,包括城市主城區及其相關聯的功能組團,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點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確定規劃期內新增建設用地的規模與布局安排,劃定中心城區建設用地的擴展邊界。
第十九條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市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
(二)土地利用規模、結構和布局的具體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區及其管制規則;
(四)城鎮村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
(五)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重點區域的確定。
第二十條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基本農田地塊的落實;
(二)縣級規劃中土地用途分區、布局與邊界的落實;
(三)各地塊土地用途的確定;
(四)鎮和農村居民點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
(五)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圖。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圖,包括規劃現狀圖、專題規劃圖和規劃分析圖。
第二十二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國家、行業標準和規范。
第四章審查和報批
第二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分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兩個階段。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逐級上報審批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二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的指導思想、戰略定位、基礎數據、規劃目標、土地利用結構與空間布局調整等內容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未通過審查的,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重新申報審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通過審查后,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審查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的原則,自上而下審查報批。
第二十七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文本及說明;
(二)規劃圖件;
(三)專題研究報告;
(四)規劃成果數據庫;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見及論證情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意見及修改落實情況、公眾聽證材料等。
第二十八條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人民政府轉來的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并自收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劃審查工作。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較大分歧時,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各方進行協調。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規劃審查期限的,可以延長審查。
第二十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下列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審查:
(一)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
(二)國家有關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
(三)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四)土地利用相關規劃;
(五)其他可以依據的基礎調查資料等。
第三十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點內容包括:
(一)現行規劃實施評價;
(二)規劃編制原則與指導思想;
(三)戰略定位與規劃目標;
(四)土地利用結構、規模、布局和時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標分解情況;
(六)規劃銜接協調論證情況和公眾參與情況;
(七)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情況和相關部門意見,提出明確的審查結論,提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編制土地利用專項規劃。
行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業特點編制行業土地利用規劃。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行業土地利用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關鍵詞】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銜接
一、 背景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都肩負著推動社會經濟和城市建設發展、保護國土資源、維護城鄉生態環境的重要職責,是指導城鄉規劃和建設的重要綱領性文件;兩者有序銜接、統籌協調,對于加快上海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上海市以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機構整合為契機,大力推進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兩規銜接”工作研究及實踐。
1、 政策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2條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城鄉規劃法》第5條也明確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2、 發展形勢的需求
上海的土地規劃和管理工作面臨著“資源緊約束”階段發展轉型的必然要求。規劃期內,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使得城鎮、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仍將保持較高用地需求,土地資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同時,規劃要努力推動上海經濟增長由投資驅動向創新驅動轉變、產業發展由依靠傳統要素向依靠新興要素轉變、城鎮發展由規模擴張向功能提升轉變,探索資源節約型的新型發展之路。
因此,加快 “兩規銜接”工作,一是有利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批復的《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1999-2020)》,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二是有利于發揮規劃土地機構整合的體制機制優勢;三是有利于為維護上海長遠發展和生態安全預留空間,促進上海城市可持續發展。
3、 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上海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和《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1999-2020)》分別于1999年和2001年經國務院正式批復。近年來,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的有效實施推動了經濟社會的發展,但也面臨著一些矛盾。
既有規劃建設用地規模很大,城市規劃總量超過下達指標
從既有規劃情況分析,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總規模已經超過了國家分配指標。
中心城向外蔓延式發展現象比較突出,空間結構亟需優化
中心城規劃楔形綠地與敏感區建設和控制力度較弱,寶山、閔行等集中城市化地區實際已與中心城連為一體,中心城西部地區已經成為外來人口集聚、建設用地明顯擴張的地區,引發了空間、交通、基礎設施、生態和環境等一系列問題。
建設用地結構有待優化,產出效能亟需提高
目前土地利用仍然主要延續外延式的擴展方式。2008年全市工業倉儲(區)用地約占現狀建設用地總量的三分之一,相對偏高,產出效益區域差異比較突出。
耕地后備資源有限,占補平衡問題比較突出
上海是土地資源缺乏型城市,后備耕地資源有限。
二、 實踐的思路和原則
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在各自編制過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工作平臺、技術手段、方法與內容,要做到兩規銜接必然先要統一兩規的技術層面,同時確定兩規的各自主導的部分與共同協作的部分。
1、 科學確定規模,合理集約布局
兩規的核心都是用地規模與布局,兩規銜接工作重點是確定建設用地和基本農田的規模和布局。在長期的編制過程中城市規劃較側重于建設用地的規模與布局,基于人口增長和經濟發展預測的規劃建設用地規模往往較大;而土地利用規劃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依據上一級下達的基本農田保有量、建設用地總規模、建設占用耕地面積等指標進行控制,重在控制。
建設用地以及基本農田規模均是國土部下達的剛性指標,因此兩規銜接工作在規模方面以土地利用規劃為準,而城市規劃則在空間布局方面發揮主導作用。
2、 制定技術路線,建立充分協調的技術平臺
為協調用地規模與布局,兩規銜接的技術路線主要分為:梳理、疊加和增減三個階段。其中,在梳理階段,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分別主要梳理土地利用現狀和規劃項目;在疊加階段,將基本農田和現狀建設用地分別與城市規劃方案進行疊加,在此基礎上分析建設用地和基本農田;在增減階段,確保近期重點條塊項目和重要的生態廊道,增減規劃建設范圍,消減規劃建設范圍外的現狀建設用地,以確保基本農田規模并優化建設用地布局。
對接用地分類,統一統計口徑
兩規銜接的基礎是用地分類標準的銜接。鑒于國土部下達建設用地指標的內涵,在用地分類對接中建設用地統計口徑將包括農村建設用地。
利用現有基礎,建立工作底版
兩規銜接的基礎是工作底版的統一,從而可以面向不同的規劃編制規范,靈活的加以分合。本次兩規銜接底版的精度采用1:2000,既兼顧了總體規劃的表現力,也符合項目審批的需求。
結合工作特點,確定工作平臺
本次銜接中AUTOCAD被確定為初期落實建設用地布局時的工作平臺,而ARCGIS則作為后期計算建設用地規模、落實基本農田布局以及出成果圖紙的工作平臺。
三、 研究思考及建議
上海市前期的兩規銜接工作對主要技術問題提出了解決方法,形成了較為可行的成果內容和技術路線。但是在工作中仍然遺留了部分不足之處,需在今后工作中進一步研究解決。
1、 建立長效機制
通過上海市本輪“兩規銜接”工作的開展,雖然經歷了兩規矛盾充分暴露時的困難和壓力,但最終還是體會到在城市化進程高速發展時期這項工作對城市有序發展的重要性。建議組織編制兩規的管理部門及上級部門應充分重視“兩規銜接”工作,并為其建立一種長效機制進行推廣。
2、 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由于我國規劃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合并設立和單獨設立兩種模式,對“兩規銜接”工作的具體開展也可以采取兩種模式。兩部門合并設立的地區可由市規土局牽頭,邀請具有高資質的城市規劃設計院和土地利用規劃院聯合參加編制,將城市規劃的城鎮體系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充分銜接,形成“兩規銜接”研究成果,作為深入編制同一個區域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兩部門獨立設置的地區可提請當地政府牽頭建立兩個部門充分協調的機制或成立共同參與的編制組織。
3、 加強交流與合作
針對“兩規銜接”具體工作的開展,基本技術路線和思路應該是一致的,由于我國各地城市的具體情況不一致,所面臨的困難也不盡相同,處理的方式方法會很多,也呼吁從事此項工作的設計院加強聯系和交流,互相傳授經驗,將“兩規銜接”研究工作長期深入開展下去。
參考文獻:
1) 胡俊,規劃的變革與變革的規劃――上海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兩規合一”的實踐與思考 [J]. 城市規劃,2010(06).
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和報批,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綱領性文件,是落實土地宏觀調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規劃城鄉建設和統籌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
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編制的城市、村鎮規劃,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生態環境建設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編制和審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緊密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不斷提高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落實規劃編制工作經費,保障規劃編制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為國家、省、市、縣和鄉(鎮)五級。
根據需要可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村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各地應當在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對村莊土地利用的總體布局作出科學規劃和統籌安排。
第七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工作方針。
第八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現行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開展基礎調查、重大問題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前期工作基礎上,以真實、準確、合法的土地調查基礎數據為依據,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
前款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包括:規劃背景,指導思想和原則,土地利用戰略定位和目標,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布局總體安排,規劃實施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審查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與所在地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步編制。
第十一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對涉及資源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區域和城鄉協調、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優化、土地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等重大問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專題研究和論證。
第十二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征求各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的重大問題,可以向社會公眾征詢解決方案。
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利益的規劃內容,應當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
采取聽證會形式聽取意見的,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專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論證,論證意見及采納情況應當作為報送審查材料一并上報。
第十五條 承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體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工作業績;
(三)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有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單位目錄。
第三章 規劃內容
第十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現行規劃實施情況評估;
(二)規劃背景與土地供需形勢分析;
(三)土地利用戰略;
(四)規劃主要目標的確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用地規模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優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別化政策;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與保障措施。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前款規定的內容。
第十七條 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國家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情況;
(二)重大土地利用問題的解決方案;
(三)各區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對市(地)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專項安排;
(六)規劃實施的機制創新。
第十八條 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省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
(二)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區及分區管制規則;
(四)中心城區土地利用控制;
(五)對縣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六)重點工程安排;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落實。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中心城區,包括城市主城區及其相關聯的功能組團,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點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確定規劃期內新增建設用地的規模與布局安排,劃定中心城區建設用地的擴展邊界。
第十九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市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
(二)土地利用規模、結構和布局的具體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區及其管制規則;
(四)城鎮村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
(五)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重點區域的確定。
(一)基本農田地塊的落實;
(二)縣級規劃中土地用途分區、布局與邊界的落實;
(三)各地塊土地用途的確定;
(四)鎮和農村居民點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
(五)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圖。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圖,包括規劃現狀圖、專題規劃圖和規劃分析圖。
第二十二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國家、行業標準和規范。
第四章 審查和報批
第二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分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兩個階段。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逐級上報審批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二十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的指導思想、戰略定位、基礎數據、規劃目標、土地利用結構與空間布局調整等內容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未通過審查的,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重新申報審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通過審查后,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審查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的原則,自上而下審查報批。
第二十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文本及說明;
(二)規劃圖件;
(三)專題研究報告;
(四)規劃成果數據庫;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見及論證情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意見及修改落實情況、公眾聽證材料等。
第二十八條 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人民政府轉來的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并自收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劃審查工作。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較大分歧時,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各方進行協調。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規劃審查期限的,可以延長審查。
第二十九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下列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審查:
(一)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
(二)國家有關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
(三)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四)土地利用相關規劃;
(五)其他可以依據的基礎調查資料等。
第三十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點內容包括:
(一)現行規劃實施評價;
(二)規劃編制原則與指導思想;
(三)戰略定位與規劃目標;
(四)土地利用結構、規模、布局和時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標分解情況;
(六)規劃銜接協調論證情況和公眾參與情況;
(七)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情況和相關部門意見,提出明確的審查結論,提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編制土地利用專項規劃。
行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業特點編制行業土地利用規劃。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行業土地利用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1.1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考慮的因素
1.1.1自然條件。自然條件是任何區域內規劃土地利用時必然考慮的基本因素,比如區域的地勢、水流、氣候。土地利用規劃是一種宏觀調控,應從整體區域層面給區域一個明確恰當的定位。特定區域內的資源環境承載力總是有限,對于城市生態用地應有效保護和建設用地集約高效利用,走可持續綠色發展之路。對于農村土地,應加快綜合整治,加強城鄉建設用地之間的聯系和實行增減掛鉤,推進土地利用的集約與高效性。
1.1.2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規劃土地利用加強土地利用的科學性是為促進區域經濟水平更科學地向前發展,而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又會反過來影響土地利用的結構與布局。編制者不能純粹只從自己的專業知識出發,規劃必然是符合當地實際需求的才能得到貫徹落實,區域內第一、二、三大產業的布局以及產業發展規劃,區域在近期的建設規劃和社會經濟發展速度,政府規劃控制和市場真實訴求之間的矛盾,都是規劃編制應考慮的因素。對于經濟特別發達又擁擠的城市,可以建立多中心城市體系,但是也不能為增進區域短期的經濟利益而放縱新增建設用地的管理,造成泡沫經濟,而應提升各業各類用地標準,積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提高存量用地利用強度。
1.2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的因素
1.2.1規劃到執行存在不確定性。任何一個紙質上的規劃到實際的執行落實必然存在許多不確定的因素,導致規劃預期設定的看似合理的目標與實際落實的效果產生偏差,如行政區劃的調整、上層次相關規劃的修編、國家政策的支持以及重大基礎設施對區域的影響等都是影響規劃執行的不確定因素。
1.2.2規劃管理體制不健全。城市管理出現多元主體,而各主體之間缺乏同一級政府機構的組織與協調,土地規劃布局的空間結構是以組團為特征的形式出現,從而導致土地管理規劃的編制不能從一個戰略上的宏觀長遠的角度出發。規劃執行時的多方管理并且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管理不清職責不明,也會擾亂規劃實行時步調的一致性。
1.2.3公眾話語權不受尊重。發展規劃是為更好地服務于社會,歸根結底是為更好地服務于人民,并且公民實實在在的生活感受會在更大程度影響規劃編制與執行的科學性與可行性。公眾積極并且科學地參與土地總體規劃能給編制者帶來更多可行的建議,土地編制管理者應尊重公眾參與的話語權,準確采納公眾的合理建議。
1.2.4相關政策的變動性。政府政策能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一項土地規劃的生死存亡,所以土地總體規劃應正確理解政府政策合理根據政府政策來編制,當然政府政策的制定也必然是以促進區域的長遠發展為目標的。同時,在必要條件下應推動相應政策的及時出臺以保障城市土地規劃的執行。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評價的內容及方法
2.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評價的內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評價是指對該相關規劃指標和實施實際完成情況之間的差距進行分析,并結合規劃帶來的效益對實施情況做總體評價。主要應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果評價,即對規劃執行后的結果是否實現其目標及實現程度的評價;效益評價,即規劃結果和規劃投入之間的關系的評價;經濟效益評價、社會效益評價和生態效益評價,包括投入產出率、勞動生產提高率、環境改善率。
2.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評價的方法
常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評價的方法主要包括定量評價和模糊評價。定量評價通常以規劃指標、效益和土地利用變化程度為評價因素,結合專家意見確定評價因子和權重系數。模糊評價主要基于評價因素與土地利用現狀數據間的關系復雜,通常以優良中差的滿意度來進行等級評價,并且操作簡單易行,但模糊評價并未對評價標準準確界定,參入的主觀因素比較多,評價結果只是一個抽象的表達,模棱兩可的數據分析缺乏足夠的說服力。
2.3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評價的步驟
首先選取評價因素。評價結果是由所選取的評價指標決定的,正確選擇評價因素對評價結果至關重要,主要基于規劃編制與執行的核心特征和影響因素進行分析,然后科學篩選確定。
其次建立評價數據庫。準確科學的數據庫是評價的前提和必要條件,包括地學信息類型的確立、各類地學實體屬性范疇的確立及各類地學實體間基本關系的建立。
最后進行空間分析。根據已建立的空間數據庫,將規劃期的土地利用圖與評價期的土地利用現狀圖疊置對照,分析出在規劃執行后土地利用在數量、布局結構上的空間變化,然后根據分析出來的數據進行評價。
3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評價的展望
一個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價一方面是對政府部門對規劃編制的科學性與執行的落實性的監測,更重要的是通過對規劃進行嚴格的評價,指出規劃的不足,然后加以調整和修編,達到為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提供科學依據的評價宗旨,最終實現土地資源的合理有效管理與利用。
利用GIS技術進行評價是指將各種形式的空間數據與屬性數據結合,將土地利用規劃圖和土地利用現狀圖進行對照作出評價。利用GIS技術具有傳統的評價不可比擬的優越性:極大的提高土地管理人員的工作效率,資料可靠、方案合理的評價結果可用于土地總體規劃修編等;加強規劃評價的科學性與準確性,GIS技術可以動態地對數據進行更新,動態地反映土地利用的空間結構變化,然后對規劃進行適時動態評價,使評價結果更接近事實。
4結語
科學準確地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進行評價,能及時反映出規劃存在的不足及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為調整和修編規劃提供依據,從而完善規劃的執行效果。利用新科技新技術等現代技術更能動態反映地理空間數據,具有傳統評價不可比擬的優越性,在今后的規劃評價中將會被越來越多的采納。
參考文獻:
[1]孫施文.現代城市規劃理論[M].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7.
關鍵詞:兩規;一致性;原因;協調建議
Abstract: as everyone knows, China is a populous country facing the shortage of resources, how to deal with and solve the existing problem is imminent. At present,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city industry economy today has entered a critical stage, arable land occupation in the process of city development is inevitable, so the land occupation and contradiction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population increase. 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s how 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land supply and demand reasonable.
Keywords: two gauge; consistency; reason; coordination suggestions
中圖分類號:U412.1+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兩規在規劃目標、編制思路、技術方法與相關數據采用等方面存在一些分歧,導致了當前兩規在指導區域城鄉土地的開發利用上的諸多矛盾,帶給城鄉土地管理極大的不便。因此,盡快協調兩規的關系對于改善我國人地關系,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發展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兩規協調是解決這一棘手問題的重要途徑之一。
一、兩規的相互關系
(一)兩規的區別
1、對象和范圍
土地是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共同規劃對象,但各自側重點不同,從范圍來看,城市總體規劃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城市規劃是在城市土地使用組合基礎上進行城市空間形態布局,主要是對城市用地進行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是全域覆蓋,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及其它土地,通過調節
土地布局和各行業土地規模,合理規劃利用土地。由此可以將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理解為點與面、部分與整體的關系,互為依據、相互銜接。
2、目標及任務
城市規劃為了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的發展,其任務則是合理確定區域城市的性質、規模、功能和發展定位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是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全域的土地,通過分析土地利用結構現狀,根據國家經濟發展對土地的需求,結合區域的土地供給能力、人口承載力以及開發利用戰略,確定規劃目標年的土地
控制指標。
3、規劃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區域重大基礎設施的建設,根據區域定位、人口、經濟、社會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區域的發展規模及方向、城市綠化和配套農產品基地建設等,對城市的各項建設活動作出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依據區域土地自然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研究分析土地利用現狀的基礎上,結合土地利用結構調整,考慮各項經濟社會建設的用地,以保證整個轄區經濟社會的發展需求,是以土地利用為中心,優化土地利用結構為主要內容的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規劃與建設,土地供給與土地需求的關系。
(二)兩規的一致性
1、根本原則一致性
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是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為根本原則。城市總體規劃是區域性和綜合性的規劃,基本出發點和最終歸宿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完善空間功能布局,統一部署安排各項經濟社會活動。兩項規劃的側重點各有不同,但都以土地作為主要規劃對象,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相關各部門的發展規劃為參照進行規劃編制,核心內容都是圍繞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共同的目標都是為了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2、要求一致性
兩規具有共同的編制要求,即實現土地利用的集約節約化,兩規應當在集約節約利用土地的過程中發揮至關重要的控制性作用。
3、任務一致性
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任務都是統籌安排各類用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全局性規劃,其規劃的是規劃行政區域內全覆蓋的各類用地;城市總體規劃的側重點是統籌安排規劃區,集中體現在規劃建成區內的各項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中,兩者互相聯系、互相作用、互相指導。城市規劃要依據土地利用規劃,依據土地供給趨勢進行城市規劃編制;土地利用規劃要充分結合城市、城鎮和大型設施的發展布局情況,做到與城市總體規劃及城鎮相關規劃體系相一致,否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難于編制和實施。因此,兩項規劃在土地利用上應當彼此互相協調、有機銜接、彼此制約和互為補充。
4、法律地位的一致性
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各自有與之配套的相關法律法規。
二、兩規不協調的根本原因
上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核心是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兩個基本點為切實保護耕地、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用地。規劃的基本指導思想是“以供給定需求”,采用自上而下,層層指標控制,指標下達的方法。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量不能突破上級規劃分解下達的控制指標,補充耕地量不得低于上級規劃分解下達的控制指標。
城市總體規劃的基本指導思想是“以人定地”、“以需定供”。城市建設用地是通過經濟社會現狀,然后預測規劃期間的人口及城市化水平,確定人均建設用地等標準;各類用地、功能分區是根據對土地的實際需要,經綜合平衡、論證后確定的,沒有嚴格的控制指標。由于指導思想與方法的明顯不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結果自然會有不同。
三、兩規協調建議
1、制定合理的社會經濟發展目標。充分考慮區域社會經濟發展條件,以及自然環境承載力狀況,制定符合地區發展實際,社會、經濟與環境相協調的發展目標,形成對地區發展的統一指導。
2、協調統一建設用地規模、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人口規模預測值、用地分類指標和城市建設用地范圍等。城市規模的確定是兩規協調、銜接的重點,也是兩規爭議集中所在。
3、從宏微觀兩個層面協調兩規的用地布局,且在規劃實施要一致有效。在兩規的協調過程中,城市總體規劃應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指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用地布局上起到的宏觀調控作用,城市總體規劃則詳細的布置城市建設范圍內各類用地的布局。
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先行,合理確定城鎮建設用地總量、布局、方向,保護耕地及基本農田,然后由城市總體規劃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明細土地用途,確定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工業倉儲用地、混合用地等,實現兩規的疊合。
5、加強“3S”(RS、GPS、GIS)技術的引用,增強兩規編制的科學性。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在規劃編制的理論和方法上大膽創新,編出特色。兩規編制方法要積極探索運用現代科技成果,提高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中的現代化水平。運用計算機及“3S”等現代技術手段,加強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信息系統的建立和推廣應用,實施“數字國土工程”。
參考文獻:
[1]許德林,歐名豪,杜江.土地利用規劃與城市規劃協調研究[J];現代城市研究;2004年01期
[2]楊偉;袁哨麗;廖和平.淺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關系及其銜接與協調[J];安徽農業科學;2006年17期
關鍵詞:土地利用;規劃;DEM
中圖分類號:P208 文獻標識碼:A
土地勘測定界是土地征收利用、土地劃撥出讓以及土地的流轉、土地規劃、土地整理、土地開發等工作中至關重要的技術工作,同時該項工作的技術難點又在于計算各類占地面積。在《土地勘測定界規程》中針對土地面積有著明確的規定,地表在平面的投影所占面積即土地面積,但在實際的土地利用規劃中,土地所有權人往往對依照規程所劃分的面積并不認可,尤其在農用地流轉過程中,依照規程所得到的土地面積往往比農民認知的面積要少,因此農民會要求重新測量,但實際上這一測量精度是準確的。這種差距主要來自于農民所認知的土地面積為地表面積,而依照規程測量的土地面積為地表投影面積,并且坡度越大二者之間的差異也越大。為了減少甚至消除地表面積和投影面積的差異,則應當尋找一個方法計算地表面積。實際生活中地表往往是起伏不規則的,其表面積無法用確切的數學模型予以表達,因而就無法精確地利用數學公式計算出精確的地表面積。雖然采用一些其他的方式可以盡可能地對地表曲面進行模擬,提高計算結果的精確度,但是往往還是會存在一定的差距。
1. DEM概述
但是隨著信息技術不斷發展,測量技術也不斷得到革新,數字化測圖技術開始被應用于地形測圖中。利用數字化測圖技術可以有效彌補傳統測量中的不足,提高測量計算精度,令局部地表面積的高精度計算成了可能。利用數字化測圖進行地形數據以及地物數據的采集,其特征點利用三維坐標表述,相鄰兩點之間相互連接可以形成空間三角形,從而構成連續坡度,用以表述現實中地表的起伏,這種表述方式也是DEM的表示方法之一,而這些空間三角形面積的總和便可以對應相應地表面積,從而提高地表面積的精確度。
2.提出問題
數字地形模型作為一種數字表達形式,可以準確地表述地表形態屬性,并且這種數字描述方式具有一定的空間位置特征以及地形屬性特征。在該模型中,若地形屬性作為高程,那么其是數字高程模型,即DEM。在地理空間中,高程作為第三位坐標存在,而在傳統的地理信息中,以二維的形式構建地理信息,數據結構為二維結構,DEM則是三維地形模型構建的必要補充。通常情況下,DEM使用高程矩陣表示,而高程矩陣由地表規則的網格單元組成。廣義上的DEM除了上述表示外,還包含了三角網、等高線等地面高程數字。DEM在地理信息系統構建DTM中起到了基礎作用,為DTM的建立提供可靠的數據保障。而其他地形要素例如坡向、坡度等要素,則可以間接、直接通過DEM導出,這類地形要素一般稱作“派生數據”。正是由于各類地形參數都可以從DEM中提取,因此該技術在土地規劃利用中得到了廣泛的認可。
對各區域、種類、行業用地進行統籌協調是土地利用規劃編制的前提,土地利用劃的目的是合理調整土地利用布局及利用結構,其工作重點在于確定耕地、基本農田規模范圍,掌握生態用地、城鎮用地以及基礎設施用地的分布和面積,對區域土地用途進行總體規劃,并制定相關規則約束土地用途。自然環境下,土體用途會受到坡度因素、坡向因素以及海拔因素的影響。例如在界定生態保護區時,主要依據自然地貌特征劃分,例如山腳線、山脊線等自然界線。而確定建設用地管制分區的擴展分區時,也需要綜合考量自然地貌。DEM是可以最大程度地反應地表真實性的數字模擬手段,而在土地利用規劃中應用DEM,可以有效提高土地總體規劃的科學性、合理性。
3. DEM的實際應用
3.1 提取坡度
Arc GIS空間分析模塊中的Slope的命令從DEM中提取實驗區的坡度分布數據。在處理過程中應注意DEM高程數據的單位是否與水平距離的單位一致,如不一致應在坡度分析對話框的z參數中調整。坡度數據分布的范圍理論上在0°~90°,但由于是以像元為單位進行計算,分析結果細節表現過于明顯,某一等級坡度區內可能有破碎的其他等級坡度數據存在,不符合實地地貌情況。
3.2 處理高程數據處理
DEM數據中主要應用到的數據包括海拔和坡度,由于涉及高程數據與坡度數據的疊加,而實驗區海拔在125m~685m,因此需將高程數據標準化到坡度分布數據范圍內。采用線性變換的方法將高程數據標準化到坡度分布范圍0°~90°之間。標準化公式為:
X=kx+b (1)
式中:x為原始數據;X為標準化后的數據;k、b為變換常數。
計算可知,k=9/56,b=-1125/56。
3.3 疊加柵格數據
DEM中的高程與坡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關性,且兩因素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影響方式類似,因此在考慮兩者的共同作用時可以用矢量距離方法()來反映這兩項因素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共同作用。
在Arc GIS空間分析模塊中用柵格計算器按上式對坡度和高程柵格進行疊加計算,得到柵格數據疊加結果。可以看出,疊加后的數據已能反應高程和坡度兩因素的共同作用,海拔高、坡度大的地方柵格值大;海拔低、坡度小的地方柵格值小。但該數據由于是以像元為單位計算的,數據細節體現比較明顯,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類分區過程中應在考查地貌特征的基礎上對地貌類型進行一定的概括。從這方面分析,該數據直觀性較差,需要做進一步處理才能被利用,而不能直接應用。
柵格數據的單位為像元,而每一個像元存在特有的柵格值,所以在應用中可以將單獨的像元視為矢量點,但是這個矢量點具有一定數值。分析像元點密度,繼而生成密度圖像。在Arc GIS中,點數據構成了密度地圖。并且計算每個單元的過程中需要利用圓形搜索區或環形搜索區,而用于計算輸出柵格數據的每個單元密度值所需要點的搜距則由搜索區決定。基于這一點,試驗區從整體上被劃分為等級不同的密度區,系統分析的過程中會在一定程度上對細節進行概括,從而更加直觀地表述地表特征,應用土地規劃。
將柵格數據進行轉換,使之變為矢量點數據,利用density命令,在空間分析模塊中分析密度。數據已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概括,數值和坡度之間呈正比例關系,并且不同坡度之間具有較為明顯的接線,可以直觀地表述坡度區范圍,對結果數據分級進行調整,則分區概括不同。
結語
通過實踐分析可以總結,利用DEM可以較為準確地生成地貌分區,并且依照實際情況對結果數據分級數進行調整可以進一步提高土地總體規劃編制的科學性,并對土地用途區的劃分有著指導作用。此外,在實際應用中,最終結果還會受到密度分析參數設置以及柵格數據像元大小的影響,因此最終的結果數值需要經過多次實驗才能得到最佳結果。目前,DEM數據主要應用于升級土地總體規劃管理,而在市(縣)級的土地總體規劃編制中很少應用,地方應用DEM需要經過專門審批,這對于DEM數據的推廣應用造成了一定的阻礙。
參考文獻
[1]鄔倫,劉瑜,張晶.地理信息系統-原理、方法和應用[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1:1.
[關鍵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簡稱“兩規”)
中圖分類號:G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25-0343-01
一、“兩規”需要協調的原因
1由于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都要對未來相應區域的土地利用進行安排,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均為國土規劃專項規劃,因此許多專家學者建議兩個規劃的上一層次的國土規劃基礎下進行協調。
2“兩規”研究的角度不同,在用地調整的問題上具有從屬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對行政區域內全部土地的利用結構及其布局所做的安排;而城市總體規劃則著重于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內的建設用地的分類及其布局的安排,如果忽視兩者的差異和關系,將導致兩者在規劃思路和規劃結果上的矛盾。
3“兩規”對于用地均以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為核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本質上是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所進行的一項綜合部署,其中心任務是確定土地利用結構、土地利用布局和土地利用方式,以達到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和保護土地的目的。而城市總體規劃重點是用地規模的確定、用地選擇和用地分類及布局等。由于土地數量的有限,土地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兩規”在用地上都要以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為核心。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不協調的原因
1“兩規”各自的出發點和目的不盡相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要目的是:在不增加土地面積投入的條件下,優化土地供需平衡的結構,統籌安排各類用地,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目的是:統籌安排城市各類用地及空間資源,綜合部署各項建設,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它側重于規劃的過程,它的結果只是一種預測,強調的是為達到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階段性目標而進行的調控過程。
2編制所依據的基礎資料和統計方法不一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據的是土地詳查資料及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的更新成果可信度較高;而城市總體規劃依據的是城建部門的統計資料,對用地進行統計時,往往采取抽樣調查的方法,所得到的數據為概查和估算數據。此外兩部門統計口徑不一致也是造成基礎數據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如:城市規劃部在統計城市建設用地時,往往將已有城市總體規劃區的、還沒有建設的郊區或部分農村也計人城市現狀用地,土地部門則以實際成為城市建設用地或已辦理了建設用地手續的用地作為現狀城市建設用地,所以統計的城市建設用地面積會大于土地利用詳查及變更調查數據。
三、“兩規”不協調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分析
1編制不同步,“兩規”城鎮用地規模的規劃結論缺乏可比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由土地部門負責編制的,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始于20世紀8O年代,直到1998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了原則性規定。我國的城市規劃始于20世紀5O年代初期并確立了《城市規劃法》同時早于《土地管理法》。往往在各地的編制過程中,規劃的起點和規劃期限也不同,使得“兩規”在表述城鎮用地規模時明顯存在不同,其結論缺乏可比性。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水平影響用地規模的控制效果。上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供給制約和引導需求”為指導思想,由上而下編制,實施以來雖然在控制城市的發展規模和避免城市無規則蔓延上起重要作用,但由于土地系統的復雜性、規劃基礎條件的欠缺,加之我國處于社會經濟轉型時期,其規劃的理論與方法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劃實施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四、“兩規”協調途徑
1實行規劃的同步編制。在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過程中,建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兩規”編制的基期年和目標予以規范化、制度化,做到同步編制,并且其他相關規劃也應在規劃期限內進行編制,不得隨意改變規劃編制的期限。
2人口規模預測的協調。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人口規模的預測關系到建設用地規模的預測,因此,在“兩規”的協調過程中,首先必須在人口統計口徑上達到一致;其次二者統計的行政區域范圍必須一致,這樣的話,二者所用的數據基礎是一樣的,由此確定的規劃建設人均用地指標也顯得科學合理。
3建設用地規模控制目標統一。在“兩規”的協調中,目前以人均建設用地指標作為控制城鎮用地規模的標準,但它忽視了城市建設用地擴張原因和影響因素、影響程度的研究,城市與區域之間的關系研究,從而影響了城鎮規模控制的效果。只有在對已有的擴張是否合理進行分析判斷的前提下,針對城市集約利用水平和閑置地、空地情況,根據對未來城市土地需求量研究和區域土地需求的矛盾,才能提出未來城市用地適宜擴張的范圍。顯然,通過上述兩者的結合,將城市現狀、城市用地擴張分析與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結合,可確立統一的建設用地規模控制目標。
4城市發展方向協調統一。要使“兩規”在城市發展方向上達到協調統一,必須先確定城市的性質,城市性質的確定對城市發展規模和發展方向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根據我國的國情,保護耕地應作為城市發展用地時首先考慮的問題,其次結合區域范圍內的土地適宜性評價和在城市發展過程中基礎設施的建設情況,在確保基本農田的基礎上,合理的確定城市的發展方向,即向宜建區和基礎設施有所延伸的地方拓展。
5“兩規”實施一致有效。“兩規”只有通過實施,才能夠真正實現其自身的價值。在“兩規”的實施過程中,各級政府應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為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對“兩規”的實施予以同等重視。“兩規”的實施都應注重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的綜合應用。此外,應加強規劃宣傳、社會的監督和進行規劃實施評價,建立規劃公眾參與制度、規劃公示制度和規劃管理公開,調動公眾的主動意識,促進政府部門的公正執法,提高工作效率,制約和避免各種違反規劃行為的發生,保證規劃的實施。
參考文獻(References)
[1] 王萬茂,韓桐魁.土地利用規劃學[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2.
[2] 馮廣京,嚴金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戰略思路[J].中國土地科學,2002.
[3] 許德林,歐名豪,杜江.土地利用規劃與城市規劃協調研究[J1.現代城市研究。2004.
[4] 曹榮林.論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互協調[J].經濟地理,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