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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勞動者來說,不簽勞動合同造成的影響會很多。像涉及職工核心利益的工資問題、社會保險、工時、加班費以及女工保護的特殊條款等,這些都會對職工造成一定傷害?!坝袆趧雨P系必須簽合同。為完成一件工作,一個月兩個月也可簽訂勞動合同,時間可長可短,但是不能以時間短為理由不簽勞動合同?!?/p>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或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
關鍵詞: 職業院校;頂崗實習;實習權益
中圖分類號: G71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8153(2015)05?0006?05
頂崗實習是職業院校的一個重要教學環節,是校企合作、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的表現途徑之一,是職業院校人才培養的關鍵。然而,在職業院校頂崗實習的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其中,由于立法的缺失,頂崗實習期間學生勞動權益保障等法律問題較為突出?!秶鴦赵宏P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14〕19號)提出要創新頂崗實習形式及健全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制度。因此,在厘清頂崗實習中學生、學校、企業三方法律關系的基礎上,針對頂崗實習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健全頂崗實習的相關規章制度對今后職業院校學生規范頂崗實習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頂崗實習的內涵分析
我國對頂崗實習的實踐最初體現為師范類專業的學生下鄉支教,進行教育實習活動。如今,頂崗實習已發展成為職業院校校企合作、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的重要形式。頂崗實習主要是職業院校學生在完成基本專業學習任務后,到企業具體職業崗位以企業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技術工作的一種實習方式。2005年《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中提出“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最后一年要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高等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實訓時間不少于半年。”
由于“頂崗實習”這項工作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教育主管機構對“頂崗實習”的內涵尚無權威的界定,僅在《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學生頂崗實習,是指職業學校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教學計劃安排,組織在校學生到企(事)業等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崗位進行的實習。理論界對“頂崗實習”也未形成統一的定義。與普通實習不同,頂崗實習這一教育教學工作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特點:一是兼具教育性和職業性[1];二是學生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在校學生又是企業工作人員[2];三是實習實踐環境的真實性;四是育人主體的多元性,包括學校和實習單位。
二、頂崗實習的法律關系分析
頂崗實習教育模式實踐中,職業院校將課程設置在實習單位,讓學生通過實習單位具體職業崗位的技術工作進行學習,通過頂崗實習,職業院校和相關企業或行業將資源整合,實現優勢互補、平等互利和共同育人的目標。頂崗實習過程中涉及學生、學校、實習單位三方主體,各主體間存在不同的法律關系。
(一) 學校和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頂崗實習過程中,學校把課堂設置在實習單位,向實習單位輸送學生并為其工作,實習單位為學生提供實習崗位,幫助學生提高實踐能力。目前,法律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普遍認為學校和實習單位之間是民事委托法律關系。雙方可通過實習協議對各自的教育管理職責、實習崗位、實習生待遇等事項進行約定并依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二)學生和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
頂崗實習是職業院校實踐教育的重要教學環節,對于學生,頂崗實習是學校安排的實踐課程。頂崗實習中,選擇實習單位的方式主要由學校統一組織安排、實習雙選會雙向選擇、學生自主選擇等三種。無論實習單位是通過哪種方式確定的,頂崗實習期間學生都要接受學校的教育和管理,學校對學生也負有管理、監督、保護的義務,可見,學校和實習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仍是教育管理法律關系。
(三)學生和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頂崗實習期間,學生受學校和實習單位的雙重教育和管理,對于頂崗實習學生是否具有“勞動者”身份,現有法律尚無明確規定,這使得頂崗學生與實習單位的法律關系性質較為特殊和復雜。由于實習學生身份不確定,頂崗實習具有教學目的性,且實習期較短,法律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對頂崗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的法律關系性質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勞動關系說、勞務關系說、雇傭關系說、教育關系說等多種主張[3]。由于頂崗學生與實習單位的法律關系性質不明確,法律適用先天不足,頂崗學生的勞動保護權、休息權、報酬權等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職業院校學生實習權益受損問題日益凸顯。
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具有雙重性的關系[4]。一方面,學生向實習單位提供勞動獲取報酬,雙方具有準勞動關系;另一方面,實習單位受學校委托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雙方具有教育管理關系。因此,頂崗學生和實習單位之間既存在準勞動法律關系,又有教育管理法律關系,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享有受教育權和勞動權。為充分保障頂崗實習學生的權益,有必要把最高工時、最低工資、勞動紀律、工傷、意外傷害、患職業病等勞動法律關系中的基本內容納入準勞動法律關系中予以規定。
三、職業院校學生頂崗實習權益保障現狀
(一)學生頂崗實習權益保護的法律困境
1.學生頂崗實習期法律身份界定模糊
我國現行法律規范沒有對“勞動者”進行直接定義,而是以列舉加排除的方式規定了適用和不適用勞動法律規范的主體。其中,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審判實踐中,往往依此認定,學生受學校安排到實習單位進行實踐,是學校教學活動的延伸,不是就業,學生在實習期間不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資格,與實習單位的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實習期間學生實習權益受損的須按民事侵權的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另一種觀點是,《勞動合同法》第15條和第68條規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為大學生校外打工提供了法律保障,勞動部的部門規章與法律相沖突,應屬無效,在校生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應是有效的勞動關系,在身份上應當認定為勞動者,出現勞動糾紛,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解決勞工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5]。由于頂崗學生實習期的法律身份模糊,學生在頂崗實習期合法權益受損時無法獲得最大的救濟,因此,明確學生在頂崗實習期的法律身份是建立頂崗實習保障制度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2.學生頂崗實習權益的法律適用性不強
關于職業院校學生實習的規范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中,規定較為寬泛,且分布零星散亂,操作性不強。許多地區通過地方性法規對學生實習權益予以保障,全國首例對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畢業生見習的立法是2010年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條例強化了對實習學生和見習畢業生的權益保護[6]。然而,條例對實習勞動力的勞動者身份、實習生勞動權益受損后的責任承擔和救濟途徑等問題未作明確規定,另外,地方性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適用范圍較小,效力層次和執行效果也有待提高??梢?,我國對實習生權益保障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這使得頂崗實習生具體勞動權益受損時救濟途徑不明確,也給司法機構審判此類案件帶來了法律適用的困惑以及歸責的障礙。
3.頂崗實習協議不規范
由于學生、學校、實習單位缺乏對實習協議法律效力的科學認識,通過實習協議明確學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權利義務的方式并未普及。關于實習協議的強制性規范也不夠完善,例如,《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對實習協議加以規范,但只要求實習基地與學校、學生簽訂三方實習協議,對其他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議不作強制要求。這使得實習期三方權利義務不清晰,出現爭議后,責任難落實。
(二)頂崗學生實習權益受損的表現形態及救濟途徑分析
1.侵犯頂崗實習學生的受教育權
頂崗實習學生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在校學生又是實習勞動力,受教育權是學生實習權益中最主要的權利,學生享有實習勞動的自由權和選擇權。然而,頂崗實習工作推行過程中,侵犯學生實習勞動自由權和實習勞動選擇權的事件時常發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職業院校強行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二是職業院?;蚱髽I安排學生到專業不對口的崗位實習;三是頂崗實習形式化,職業院校和實習單位對實習生疏于管理,隨意安排學生實習,實習缺乏專業的實踐和指導,使頂崗實習毫無價值。
目前,研究者對職業院校學生實習權的內涵理論研究不足,認識上存在偏差,對學生實習的認識只停留在事物的表象,主要關心實習學生的人身權、休息權、勞動報酬權和勞動保護權等“勞動權益”,忽視或偏離了學生實習目的的本身[7]。因此,頂崗實習過程中,學生的受教育權這一核心權利被忽視,學生被淪為純粹“勞動力”,實習的目的無法實現。甚至有職業院校以頂崗實習的名義向關系公司大量輸送無償廉價勞動力,學校、指導教師、企業多方漁利[8]。由于立法的缺失,學生受教育權被侵害卻難以維護。
2.侵犯頂崗實習學生的勞動權
由于實習生的“勞動者”身份尚未得到法律的確認,實習生與實習單位間法律關系的性質亦不明確,因此,有些企業為節約成本,大量使用實習生從事勞動,甚至侵害實習學生的勞動權益。頂崗實習學生勞動權益受損的表現形態主要有:一是實習前不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二是為學生提供不符合安全衛生條件的實習環境或安排學生在高危崗位上實習;三是任意加大學生勞動強度,延長學生工作時間;四是克扣、拖欠實習報酬,同工不同酬,向學生支付的報酬低,甚至出現實習生待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工資的現象。
造成頂崗學生勞動權益受損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我國缺乏專門的實習法律制度規范實習活動;二是實習關系不適用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律制度,主要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因此,頂崗學生的實習待遇、勞動時間、實習條件、實習期的培訓指導等事項只能由學生、學校、實習單位三方約定,而三方協商時,學生的話語權得不到保障。另外,實習單位不受教育行政機關管理,亦不受學校制約,實習關系不屬勞動行政機構管轄,故頂崗學生勞動權益受損后,學生不能通過行政救濟方式維權,多是通過民事訴訟維權,而民事維權又面臨著諸多難題和困境,學生實習期間的勞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3.侵犯頂崗實習學生的社會保障權
目前,社會保險關系主要是基于勞動關系產生,實習關系尚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我國也沒有專門的實習生社會保險強制性規定,因此,實習生的社會保障權益保障明顯不足。頂崗實習學生出現工傷、意外傷害、患職業病等情形時,實習單位和學校相互推諉,損害學生權益。
工傷權益是頂崗學生實習權益的重要內容?,F有的學生實習傷害救濟模式主要有侵權救濟模式、約定救濟模式、工傷救濟模式、商業保險救濟模式[9]。其中,侵權救濟模式應用最為廣泛,但這一模式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學校和實習單位有過錯才承擔責任,約定救濟模式受約定內容限制,工傷救濟模式缺少法律支撐,商業保險救濟模式賠償數額有限,這都不利于公正的保護學生社會保障權益,使得學生在傷害事故發生后相應權益無法得到有效救濟,只能自行承擔風險。
四、學生頂崗實習權益保障的對策
(一)加強對學生頂崗實習權益的立法保護
學生頂崗實習權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的主要原因是相關立法缺失,因此,當務之急是要完善學生實習權益保障的法律體系,使學生實習活動有法可依,加強對學生實習權益的立法保護。目前,教育部針對職業院校頂崗實習的規范主要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兩部,兩規范中對職業院校學生頂崗實習的組織計劃、過程管理、考核獎懲、安全保障等事項作出了規定,值得肯定,只是較為寬泛,對職業院校、實習單位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缺乏具體的規定。各地可結合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借鑒《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等地方性規范,通過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的方式將頂崗實習工作的相關事項予以落實和規范,形成完善的頂崗實習立法體系。
對于備受關注的實習生勞動權益和社會保險權益問題,許多學者主張參照非全日制用工或勞務派遣將實習關系納入勞動與社會保障法予以調整,在相關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規范中明確實習生的“勞動者”身份,對實習生的工資、工時、勞動保護、工傷、患職業病等事項做出明確規定。這種主張一方面與現行勞動法律制度相沖突,另一方面忽視了頂崗學生的受教育權,因此,對職業院校學生頂崗實習的立法主要是教育立法,而非勞動立法。
[5] 李文忠,王一潔,高福祿.論高職院校學生實習、就業中的法律適用問題[J].河北師范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10(1):6669.
[6] 柯 旭.先行立法 破解難題―《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解讀[J].人民之聲,2010(21):5961.
[7] 劉 敏,阮李全.職業院校學生實習權的法律探析[J].教育理論與實踐,2014(36):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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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彭 霞.學生實習期間受傷的法律保護研究[J].出國與就業,2011(6):139.
Study on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for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during Internship
WANG Yanping
(Quality Education Institute of Liaoning Finance Vocational College, Shenyang 110122, China)
論文摘要:安全是人類生存的基本要求,是個體尋求發展的必要前提。高職院校的大學生由于其自身生理、心理特點以及生活環境的特殊性,當他們面對危險因素時采取何種應對措施就顯得極為重要。本文分析了高職院校安全教育的現狀,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了高職院校加強安全教育的措施和建議。
一、我國高職院校大學生安全教育的現狀
以重慶市高職院校在校大學生為調查對象,從4所高職院校中按男女生各50%的比例,隨機抽樣并以發放問卷形式進行調查,共發放問卷1000份,回收問卷958份,回收率為95.80%。剔除無效問卷,問卷有效率為91.70%,符合抽樣調查的原則,該樣本具有代表性。
1.高職院校安全教育的課程落實不到位
在被調查的學生所在的學校(具體到院系或年級)中,沒有開設安全教育課程的占43%,每學期只開設1次安全教育課程的占40%,每學期開設3次以上安全教育課程的只占14%。由此可見,絕大多數職業院校沒有將大學生安全教育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來對待,甚至根本沒有將大學生安全教育課程列為學生應該學習的課程。
2.高職院校安全教育的內容單調
在為數不多的開設安全教育課程的學校中,我們進一步了解其安全教育內容的安排情況,從學生問卷統計中發現了一個共同點,那就是內容單調、涉及面狹窄,僅僅局限于人身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幾個最基礎的方面,而對于安全教育的其他內容如心理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科技安全、網絡安全、國家安全等則涉及太少或根本沒有安排。
3.高職院校學生接受安全教育的方式以課堂教學為主
調查結果顯示:僅有14%的學生是通過課堂教學來接受安全教育的,而且受教育的課時少得可憐。更令人擔憂的是,大概5%的學生根本就沒有接受過任何方式的安全教育。所以這就不難理解當今高職院校的大學生安全意識與安全技能低下,安全事故屢有發生的原因了。
4.高職院校學生掌握安全技能的途徑狹窄
安全教育是教育的基本內容,自然遵循教育的一般規律,但是安全教學又不同于其他的課程教學。其他的課程教學,學生可通過自身練習達到掌握知識的目的,但安全教育,如安全防患技能、地質災害、遇火災逃生等都需要教師或專業人員的現場指導、演習等,學生要通過親自參與體驗、實踐才能掌握,所以,安全教育過程中教師的主導作用至關重要。調查結果顯示:學生所接受的安全教育內容中,只有不到20%是通過教師傳授的,其余則多是學生通過報刊、電視、網絡等手段自己學習的。
二、加強高職學生安全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保障學校安全,保護人才資源
加強高職院校在校生的安全教育,對于維護校園公共安全、保證學生的正常學習生活和健康成長具有重要的意義。保護學生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就是保護國家的人才資源。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了,不僅能夠幫助學生自身在遇到危險時成功自救,把危險和損失降到最低化,同時也能使學生對可能發生的危害有高度的敏感性,自覺維護校園公共安全,防患于未然。
2.滿足在校學生的安全需要
加強高職院校在校生的安全教育,能夠完善他們的知識結構,提高防災抗變的能力。高職學生在校學習文化、科學技術知識的同時,學習、了解、掌握一些安全常識,不僅可以減少自身在校期間的安全風險,而且也不會去傷害他人,還可以依靠法律法規的力量保護自己,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3.提高高職學生綜合素質的需要
隨著我國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人才的競爭越來越激烈,能否經受得住挫折,是現代人才素質的一個考驗。當學生獨立面對突如其來的災害,社會紛繁復雜的現象時,往往會表現出無知與無奈,不知道怎么運用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比如職業傷害和職業危害、勞動保護、勞動爭議仲裁等。加強高職學生的安全教育,能夠增強他們的安全防范意識,學習并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和自我保護的技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從而實現職業生涯中的安全與健康,終身受益。
三、加強高職學生安全教育的措施和建議
1.領導重視,齊抓共管
一是要在高職院校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學校黨政領導要站在“穩定壓倒一切,安全重于泰山”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到高職學生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意義,在思想上、制度上、組織上給予高度重視。二是作為高職院校安全管理職能部門的保衛機構,既要抓安全管理,又要抓安全教育,要以安全教育促進安全管理。學校各級領導干部和輔導員以及全體教師要把安全教育作為義不容辭的責任。
2.突出安全教育特色,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教育
對于高職學生的安全教育,必須結合學校特點和學生實際,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教育。其中安全知識的課程教學應當是主渠道。要根據高職學生可塑性和接受能力較強的特點,切實做好安全知識的傳授和安全防范能力的培養。一是將安全知識教育納入學校教學計劃,從師資、教材、課時等方面給予保證。特別是要系統地對大學生進行安全實用知識的教學。二是通過各種形式開展安全教育。通過開設專題講座、利用廣播、電視、校園網、櫥窗以及召開案件事故分析會、辦學習班等形式向學生進行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宣傳教育。三是把握時機,突出重點。如與打擊各種刑事犯罪相結合,以樹立大學生對公共安全的信心;與偵破案件、處理案犯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安全防范和法律意識教育,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3.防范教育為主,著力提高安全素質
高職學生安全素質的提高,重在實踐鍛煉。針對高職學生中存在的問題,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常見安全防范能力訓練。對高職學生進行常規安全防范訓練重點是進行防火、防盜、防騙、防搶劫、防侵害、防自然災害事故等常規安全防范訓練,教給他們一些解決安全問題的策略和辦法,豐富他們的間接經驗,提高他們防范安全事故的自覺性和實際應對能力。二是高職學生自律能力訓練。引導高職學生分析因自身缺乏安全防范知識和能力而引發安全問題的事例,增強他們健康成長、遵紀守法、保證安全、珍視生命、預防犯罪的責任心和自信心,切實提高高職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保護的能力。三是應急能力訓練。采用實戰模擬等方式對學生進行臨災應急心理、防護技術的訓練,提升應急能力。使其在面對意外事故發生的時候要臨危不懼、鎮定自若、主動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四是安全管理能力訓練。采取分期分批,有計劃有步驟地讓高職學生積極主動參與學校日常安全管理和綜合治理等方式,使學生在實踐中端正安全態度,強化安全意識,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4.加大投入,構建“三位一體”的安全教育模式
必須把安全教育理論的內容逐步充實到高職院校素質教育中,增加投入,改善設施,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切實做好高職院校的安全教育工作。要大力發展家庭、學校和社會三位一體的安全教育體系,使學生從小就接受較為系統的安全教育。這對高職學生安全意識與技能的形成具有良好的促進作用。
四、結論
1.加強高職學生的安全教育,是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自護能力的重要保障。
2.加強高職學生的安全教育,是堅持以人為本、關愛學生的重要體現,是加強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重要基礎,是推進“平安校園”建設的重要措施。
3.加強高職學生的安全教育,對于提高學生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宋志偉,燕國瑞.《大學生安全教育》[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
關鍵詞:農民工 保障 構建
中圖分類號:F304.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5-040-02
農民工又稱進城務工人員,是指兼具農民與工人身份的勞動者,包括在第二、第三產業中的勞動者。其特征是持農村戶口但在城市、鄉鎮企業工作,沒有放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以務工為主要謀生手段。從農民工所從事的職業上看,吸納他們最多的是建筑業、煤礦采掘業、制造業,這些行業又都屬于勞動密集型,而且職業風險較高。同時,一些企業片面追求發展速度和利潤增長指標,忽視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企業的勞保措施不到位、工人缺乏基本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技能,導致工傷事故頻頻發生。
社會保障是國家為了保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在公民年老、疾病、傷殘、失業、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的情況下,由政府和社會依法給予物質幫助,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全體勞動者均享有法律賦予的受保障的權利。目前,中國的社會保險關系實行“屬地原則”,即只在“屬地”范圍內統籌、征集和使用,不具備便攜性。社會保險關系的這種固定化、區域化,不適應農民工的流動,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效果,而商業保險的靈活性則有效地改變了這種局面。商業保險公司所經營的農民工意外險產品針對高危行業如建筑業、煤礦業等除社會保險之外的一種補充。在現代化生產條件下,意外事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發生意外事故不但會損害勞動者的健康甚至生命,也會給用人單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尤其是針對農民工群體所設計的意外險產品則具備了保費低廉、保障適度、保單通俗、該保理賠簡單等特點,其在保障農民工基本權益方面就顯得更為突出了。所以。農民工意外險是構成社會保障體系重要的組成部分。
一、國外及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情況
德國是近代第一個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早在1855年生效的《窮人權利法規》就規定,每個地區根據居民人數對貧困居民進行補貼。此后,隨著一系列法律、法規的頒布,德國現在已建立起包含農民工在內的非常完善的保險體系。
在美國,農業工人被具體劃分為40種不同身份群體。其中,14個州立法覆蓋全部農業工人,并享有與其他雇員同等的待遇。27個州對農業工人納入工傷賠償體系執行相應的限制條件。
而在我國,從農民工所從事的職業上看,吸納他們最多的是職業風險較高的建筑業,已達到了從業人員的90%。建筑業由于崗位特殊,具有高風險、高事故的特點,本身就需要保險保障機制,而建筑業的農民工由于身份特殊,是缺少保障的弱勢群體,社會保障諸如工傷保險、新農合等社保由于各種原因并不能覆蓋到他們身上,而作為補充的商業保險若再不到位,在他們身上所體現的保障就更微乎其微。因而,對于國家而言,制定關于建筑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尤其重要。以2003年4月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為轉折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多部委頒布、實施了自2004年至今關于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幾項重要法規,由此可以看出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規定在逐步完善、逐步細化。其中,煤礦業和建筑業兩個工傷事故頻發的行業已經有了專門的法規可以遵循。
二、農民工保障程度低的原因分析
(一)政策層面的原因
1、由于戶籍等種種原因,現行城市的社會福利一般不包括“農民工”,公共財政對城市居民的各種補貼和福利性開支,農民工基本被排除在外,不能和城市居民平等地享有公共產品。在住房福利方面,農民工無法享受福利分房或在政府提供補貼情況下購買商品房。城市中的高房價只能讓眾多農民工聚居于城市邊緣或者長期租房居住,無緣購買。在子女的教育福利方面,農民工子女在城市求學從最初的被拒絕排斥,到后來的自我解決,再到現在的被有限接納,經歷了艱難漫長的歷程。城市中興建的“打工子弟學?!保滞癸@出另一種意義上的不平等。在社會福利方面,城市農民工一般不是企業的正式職工,企業在考慮員工福利時往往忽略他們,與同企業的正式職工相比。農民工在工資、獎金、節假日、醫療和撫恤等方面總體上處于一種待遇低下甚至無保障的地位。
2、安全生產監察職能不到位、監管力量嚴重不足。政府在農民工保險工作中的監督管理職能不到位,導致用工單位侵害農民工現象屢屢發生。我國安全監管人員的配備也不足,與其他發達國家(地區)的監察力量相比更是相去甚遠,現有各級監管機構中的人員大多數都不是專門從事安全監管的,專業水平和整體素質參差不齊,難以保證監管質量;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的經費短缺,裝備落后,監管手段缺乏,監管隊伍不穩定,嚴重影響著監管工作的效果,監管機關缺乏權威性,導致監察工作力度不夠。
(二)用人單位自身的原因
1、某些用人單位是無營業執照而營業、未依法登記、備案而從事經營,這類的用人單位本身就存在違法的問題,不可能參加社會保險。
2、一些經營不善的企業本身財務緊張。造成沒有多余的資金為其農民工投保商業保險。
(三)農民工自身層面的原因
1、農民工工資的發放和待遇標準直接影響參保。農民工由于自身人力資本較低,參與的多為體力工作,甚至領取的只是國家要求的最低工資標準,除滿足日常的生活需要和負擔家庭支出之外,往往所剩無幾,所以對于社會保險繳費的支出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時,工資的及時發放與否,以及資金來源對于參保都具有較大的影響,動輒出現的農民工工資被克扣問題嚴重,這逐漸引發、演變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
2、部分保險產品繳費高,適合農民工的產品少。在社會保險很難全面覆蓋農民工的情況下,又沒有專人組織指導農民工投保商業保險,農民工對于保險公司推出的各種紛繁復雜的產品往往是一頭霧水,且保險公司推出的產品往往收費較高,很難做到理性的投保。
3、農民工文化素質和維權意識淡薄。從農民工自身的角度來講,文化程度不重影響對保險的認知程度,并且引發一系列問題。首先,文化程度不高導致自身維權意識差,在務工期間很容易受騙,即使出現事故也拿不到相應賠償;其次文化程度不高使得崗位素質偏低,而這又是工傷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4、心理上對保險抱有懷疑態度。農民工年齡結構大多為16―50歲,農民工認為保險不“保險”的心態,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對保險產品的信任缺失。有關社會上普遍認為保險理賠難、程序復雜、扣款多等印象致使有很多人不愿意信任保險保障,他們真正的需求是能拿到工資,回家蓋房、結婚,改善現在的生活狀況。農民工這種保守的就業保障觀念縱容了部分中小企業主只顧眼前利益而不給予農民工長期保險的行為。農民工
對自身社會保障認識不足,大多數農民工或由于繳納保險費減少了現金收入,故對保險保障持無所謂的態度。
此外,無論到任何時候,農民工都不是完整的產業工人,他自身還擁有土地,依靠土地和家庭養老是傳統的并且實效的方式,這也是農民工對保險不報有期望的重要原因。農民工有著濃厚的鄉土情結和家園意識,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對大部分農民工來說,進城務工只是他們人生經歷的一個階段,最終他們將回到家鄉尋找他們自己的保障和依托一土地和家園。這種舉措不利于農民工保險保障的構建。
三、構建農民工保障體系的對策建議
要實現短期目標與長遠利益相結合的原則,到2030年,我國將面臨大批農民工的養老問題,如何協調和保證這部分老齡人口基本生存權利成為構建和諧社會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1、完善農民工保險保障體系的法制建設。我國應在不斷完善地方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基礎上,提高農民工工傷保險的法律層次,使我國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軌道。目前,國際社會勞工權益保護條規主要有《國際勞工標準公約》、《同工同酬公約》、《就業與職業歧視公約》等等,我國農民工工傷風險保障的相關政策制定以承諾與履行這些國際性條約為基礎。
2、設立農民工保險保障體系政府管理機構。我國憲法規定:“國家應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如今,農民工同城鎮產業工人一樣,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直接與社會化大生產相聯系,是我國現代化建設中一支極其重要和特殊的勞動力隊伍。國家作為“生產”公共品的主體,作為社會保障所帶來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受益者,理應為這支作出了巨大貢獻的“邊緣人”群體提供其應有的社會保障。我國目前的全國性工傷管理機構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主要負責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工傷保險法規、政策和總體發展規劃,并負責指導全國工傷保險制度建設。在此之外,對于商業保險方面,國家或保監會等相應機構應對農民工保險成立相應管理機構,切實保障農民工的人身得到應有的保障。
3、建立農民工工傷風險政府監管系統。司法是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對農民工實行勞動保護是我國行政法規和公共政策制定的基本內容,農民工訴訟權益受到司法保護的前提是執法公正。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勞動保障部門應聯合建設部門對未給農民工辦理保險的企業不予發放經營許可證;用人單位未參加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由社?;鹣刃兄Ц豆kU待遇,然后向單位追繳;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向未參加保險的用人單位進行行政處罰,新開工建設項目如總承包企業不為農民工上工傷保險,不提交《社保登記證》和建設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繳費憑證及證明,將不予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措施來督促企業。
4、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和工傷預防教育。有關部門可以定期對農民工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使他們掌握基本的工業防衛知識;向農民工提供工傷保險、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積極采用新的防護技術和設備;相關部門可配備專門從事工傷預防的工作人員,督促用人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并向用人單位提出消除不安全隱患的建議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制度化明確各職能部門責任及義務;有必要實行浮動費率機制,根據不同企業工傷事故發生情況制定費率浮動標準,使企業工傷保險成本與安全生產狀況直接聯系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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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權利貧困;經濟貧困;社會排斥;能力不足
中圖分類號:D63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6959(2011)05-0010-08
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作為中國流動人口中的一個重要而特殊的部分,從總體上遵循一般人口流動的規律。由于其自身的民族、宗教、文化等屬性與普通流動人口不同,少數民族人口在流動中不僅要像普通流動人口那樣面臨因為城鄉文化差異帶來的城市適應問題,還要克服因為民族文化差異帶來的文化震撼與文化適應問題?!八麄儚哪吧h的民族地區進入到五彩斑斕的城市后,由于在生活方式、價值觀念、風俗習慣、等方面與城市居民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他們自身攜帶并適用于民族地區鄉村的民族文化、鄉土文化與城市有的生活方式與管理制度等城市代文明之間存在著較大的不一致,”其所遇到的障礙比不流動的少數民族人口及一般流動人口要復雜得多。部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由于諸多原因陷入到貧困中。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貧困問題涉及范圍非常廣泛,其中物質生活貧困問題是最常見、最基本的貧困問題。筆者在分析西北大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特點時曾指出:部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將淪為城市新貧困人口;并撰寫專文探討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物質生活貧困問題。事實上,僅僅關注經濟貧困或物質貧困是不夠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貧困問題還涉及到其他內容,尤其是其權利的貧困問題。借鑒學術界已有的研究成果,按照社會領域的不同,本文嘗試從經濟權利、文化權利、社會權利、政治權利四個層面來剖析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權利貧困問題。
一、權利貧困的界定
權利多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力和利益,亦可理解為個人享有某種利益、機會和資源的資格或可能性。“權利就是每一個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運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的自由,因此這種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斷和理性認為最合適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權利包括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與社會權利等方面。權利貧困作為重要的社會象,是社會某些人權利享受不足的生活狀態。具體來說,權利貧困是指人們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等遭到排斥和剝奪,缺乏平等參政議政、公平競爭、公平接受教育等應有的權利,從而在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處于劣勢地位,容易陷入貧困境地的情況。它是由于制度因素所造成的部分群體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等方面基本權利享有不足的狀態,既包括人的基本權利貧困,又包括公民基本權利的貧困。它是貧困的核心內容。權利貧困實際上是造成當今社會不和諧的本源性因素。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作為進入城市的雙重弱勢群體,其兼具了少數民族、農牧民、流動人口或農民工的共有特征,其更容易陷入到貧困的境地,而權利貧困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谏鲜觯P者認為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權利貧困指的是進入城市的少數民族人口因為種種原因而享受不到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諸方面本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的狀況。它是一種不同于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物質生活貧困的新型貧困類型,也不同于農民及農民工的權利貧困。由于少數民族的民族屬性而具有了更加獨特的內容,同時兼有農民、農民工權利貧困的共同特征,屬于廣義上的精神文化貧困類型。
二、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經濟權利貧困問題
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進入城市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為了謀求經濟收入的提升,進而改變自己的生活狀況。毫無疑問,經濟狀況的好壞與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自身享有的經濟權利多寡密切相關。所謂經濟權利,顧名思義就是與經濟利益相關的多種權利,如就業權利、勞動保護權利等。據此可知,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經濟權利貧困則是指他們在城市里獲取經濟利益的正當權利受到來自體制、制度、政策等方面的某些限制,它是基于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勞動權這一基本人權在城市中的缺失或受損而導致的權利貧困問題,較為典型地表為無法享有平等就業權、不能等額按時獲取勞動報酬、休息權沒有保障等。有研究者認為:“農村勞動力進城就業的途徑還是比較窄,在城市里他們多從事一些苦、臟、累的工作。這里既有自身素質的適應問題,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門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存在著偏見。再是同工不同酬,在同一部門從事相同的工作,城鄉勞動力的工作報酬總是存在差異。特別是城市勞動者可享受的一些福利,來自農村流動人口不能享受。還有流動人口被無故拖欠工資的象也比較突出?!边@些都是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經濟權利貧困的外在表。
作為一種外來的群體,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與普通流動人口一樣始終被排斥在流入城市社會體制之外。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內的流動人口群體由于不具有城市的正式戶口,在整體上被排斥在城市的正式居民之外,他們與本地城市人形成兩大截然不同的群體,構成了一種城市“新二元社會結構”。部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本身文化層次較低,職業技能和專業技術缺乏,在城市中不大容易找到合適的工作,再加上某些用人,單位戴著“有色眼鏡”來看待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害怕麻煩而不愿意雇傭他們,結果就會使部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中遇到就業問題,甚至有人還會因為無業可就而陷入貧困,給城市帶來貧困問題。不僅如此,在就業問題上,一些職業介紹部門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采取歧視的態度,不愿為他們介紹工作。最終導致非正規就業部門成為他們就業的主要接納者。已有研究成果表明,部分依托民族文化實就業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有一定的文化基礎,工作環境相對優越,待遇較好且收入穩定,處于首屬勞動力市場之中;而在大眾行業就業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由于自身人力資本的制約,再加上在城市中的社會關系資源極為欠缺,只能從事“臟、累、差、險、苦”的低收入、高耗力工作,工作環境差,福利待遇差,缺乏穩定性,處于典型的次屬勞動力市場之中。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就業層面體出來的兩極性特征足以說明就業權利的不平等性。顯然,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就業方面無法真正擁有平等就業權。一方面,作為普通農民工的一員,他們的平等就業權因受到身份“歧視”而無法實;另一方面,作為受到國家民族平等政策保護的少數民族成員,他們的平等就業權又因為制度上的“忽視”而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依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為部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同工不同酬以及工資被克扣、拖欠或拒付等問題存在。有些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找到工作后,辛辛苦苦工作了很長時間,結果卻被雇主以種種理由任意克扣工資或者不發工資。相對而言,本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中就業就較為困難,部分人以自雇形式在城市中做小生意維持生活,還有部分^依靠鄉緣、地緣的初級關系這種原始社會資本在城市中找到了工作,他們像通常意義上的流動人口一樣以打工的形式多分布在建筑業
與餐飲業領域。因此,會有一部分以打工形式被雇傭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遇到工資被克扣或拖欠的問題,其勞動報酬權缺乏必要的保障。根據筆者對蘭州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在300名被調查者當中,其中117名系打工身份,在117名打工者中,共有32人曾遇到過工資克扣或拖欠問題,占少數民族打工者的27.35%。即超過1/4的少數民族打工者曾經遇到過克扣或拖欠工資的問題。在拖欠、克扣工資這種問題影響下,某些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可能會采取極端的報復行為,其直接后果是引發沖突和犯罪,最終可能會激化社會矛盾,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此外,一些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工作中還遇到了同工不同酬的問題,與城市員工及普通流動人口相比,他們的勞動強度與勞動能力并不差,但卻得不到同樣的報酬。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勞動中的休息權利也存在著同樣的問題。某些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工作期間從事超時間、超強度的工作,甚至連法定的正常節假日也不能停止工作,沒有享受到應有的休息權。有研究者的調查資料顯示,除個別人工作時間不固定外,大多數人每天工作時間均在10小時以上,有的甚至達到16小時,就連節假日都很少得到休息。
三、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文化權利貧困問題
文化權利一般是指人們通過文化活動獲得利益的權利,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與之相對應,文化權利貧困則是人們享有上述權利缺失或不足的狀態,“是公民在享有參與文化生活、享受科學發展、享受保護一切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的精神和物質利益方面權利不足或受損的狀態?!睂τ谵r民工而言,有研究者認為,其文化權利專指他們受教育的權利,相應地農民工的文化權利貧困主要表為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難以接受良好的教育和農民工自身職業教育的缺乏。對此,筆者認為,受教育權利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文化權利,它是公民參與文化活動、享有文化成果的基礎,除此而外,還應該包含其他文化權利如參與文化活動、享有文化發展成果、開展文化創造等。對于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而言,其在隸屬于農民工群體的同時,還兼有自己作為少數民族的特色,還有民族文化攜帶者的身份,因此,其在城市中所遭遇到的文化權利貧困問題較之于普通農民工而言,則更多地具有少數民族文化特色的內容。
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隨行子女在城市中無法享有正常的受教育權利。盡管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出臺了保障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各項政策,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隨行子女在城市中沒有完全享受到義務教育的基本權利。具體說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得不到保障,主要以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子女就學困難、失學率高等形式表出來。很多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子女到了上學年齡卻因為沒有足夠的費用被學校拒絕接收或者因種種入學條件限制而失學在家,成為城市中的新一代文盲。此外,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自身在城市中的繼續教育主要是職業技術以及后續培訓方面的權利缺失。參加在職培訓和接受繼續教育是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提升自身素質的重要路徑之一,也是其行使其他相關權利的基本保障。但由于部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本身文化程度較低,專業技能較為欠缺,導致他們就業困難,生活易陷入貧困狀態,他們在城市中基本沒有什么機會參加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權基本得不到保障。
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中的文化權利貧困還表在他們的傳統民族文化、風俗習慣以及不能夠得到充分的尊重。進入城市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有著自己獨特的生活習俗與民族文化,但城市卻無法滿足他們的要求,致使其在城市中保留與發展民族傳統文化的權利得不到足夠的保障。尤其是那些具有特殊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更是如此。比如,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的清真食品供應方面存在著“清真不真”、“清真不便”的問題。有關調查資料顯示,南京市的清真食品銷售點少,而且“假清真”的問題也相對嚴重。顯然,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中保留、使用、延續自己的民族語言、民族服飾與民族習慣等是他們的基本權利,但這種權利卻得不到。有些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服飾、體質上有自己的特征,比如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男性頭上戴號帽,某些少數民族有自己的體質特征,但正是這些導致他們在城市中遭到歧視。據筆者調查,合肥市的外來回族、東鄉族在外出時很少戴白色的號帽,主要原因在于他們一旦戴上白色號帽外出,就會招致來自某些城市居民的歧視,甚至在乘坐公交車時沒有人愿意與他們挨著坐、挨著站,離他們遠遠的,結果導致很多回族不再戴白帽外出。城市中部分當地居民特別是受教育程度較低的當地漢族居民,由于對少數民族特殊風俗習慣的不了解和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采取歧視的態度。比如,有些居民不愿意將房子出租給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有的旅館以種種借口拒絕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入??;有的酒店則以種種理由拒絕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就餐;有的出租車司機不愿意乘載穿著少數民族服裝的人口。
部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中無力也無法參與文化活動,享受城市文化發展的成果。這可以通過其在閑暇時間的生活展示出來。據武漢市的調查資料顯示,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空閑時間主要做的事情依次為“看電視”(54.9%)、“睡覺”(41.2%)、“讀書看報”(29.4%)、“朋友老鄉聚會或走親戚”(21.6%)等,基本上無人參加體育鍛煉,參加社區活動,外出旅游,業余自學和培訓等項目。來自甘肅省的調查資料顯示,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閑暇時間的娛樂活動比較單一。由于以回族為主體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以伊斯蘭教為主,39%的人以“做禮拜”為休閑放松的主要活動,另外還有“聊天”(24%)、“睡覺或休息”(14%)、“外出逛街”(6%)、“看電視”(2%)、“讀書看報”(1%)等等。上述兩組數據充分表明,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閑暇生活比較貧乏單調,以自我娛樂為主。顯然,他們缺乏參與城市文化活動進而享受城市文化發展成果的權利。這不僅在于他們工作較為辛苦,沒有足夠的時間與精力參與文化活動,也與娛樂消費需要的開支較大而無力承擔有關,更主要的則是城市中缺乏適合他們參與的公共文化活動以及引導他們參與的相關機制。
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多信仰宗教,進入城市后其仍然要面臨著如何保持與開展宗教活動的問題。在方面,中東部地區與民族地區有較大差異,中東部地區的漢族基本不信仰宗教,而許多少數民族都是全民信仰宗教,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進入中東部城市后,常常因為沒有足夠的宗教活動場所、無法進行正常的宗教活動而苦惱。其中,較為典型的是信仰伊斯蘭教的穆斯林流動人口。比如,在東部一些發達的小城市,由于世居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很少,因而也就沒有清真餐廳、清真寺,更沒有信仰伊斯蘭教人員的專用墓地,影響了部分少數民族群眾的正常生活。不僅如此,城市工作和生活對時間和空間的要求使流動穆斯林原來在農村相對較為固定的宗教生活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每天都去清真寺的人數比例明顯降低,做禮拜的次數也減少了,大部分人由原來“每天五禮”和“每周若干次禮”變為了參加“每周的聚札”和“每年的會禮”,封齋的天數也呈減少的趨勢,沒有條件完成天課的人數
比例也在增加。顯然,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宗教生活權利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使得他們不能通過宗教途徑表達自己的情感,找不到歸屬感和安全感,在實社會中極易引發不滿情緒,從而導致社會的不穩定。
四、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社會權利貧困問題
社會權利作為人們所享有的一種重要權利,學術界從兩個層面理解這一概念:一是廣義上,把社會權利與公民權利納入到同一個范疇,認為社會權利包括經濟權利、政治權利、文化權利以及其他社會權利等。相應地,社會權利的貧困是指一批特定的群體和個人,無法享受社會和法律公認的足夠數量和質量的工作、住房、教育、分配、醫療、財產、晉升、遷徙、名譽、娛樂、被瞻養、以及平等的性別權利。二是狹義上,把社會權利作為與經濟權利、政治權利、文化權利平行的一種權利形式,認為社會權利是保障人們在社會立足并謀求發展的權利。其是一種依托于城市外在制度設置與政策制定而享有的權利,如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權利。相應地,狹義上的社會權利貧困則是指人們在社會保障權尤其是社會福利享有權以及社會參與權等方面權利不足或缺失的狀態。對于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而言,其作為城市外來人口,不能在城市中享有城市居民所擁有的社會保障、社會福利以及參與社會事務等權利,進而陷入到社會權利貧困的境地,它更多地是就狹義上的社會權利而言的。
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由于不具備所流入城市的戶籍,其并不能完全獲得城市人口或城市世居少數民族的同等社會保障權,進而陷入到社會保障權利貧困的狀態。所謂社會保障權是指勞動者在生存與發展面臨社會風險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的權利。由于戶籍壁壘的存在,作為農民工一部分的流動少數民族人口普遍不能享受到只有城市人才能享有的各種社會保障權益,導致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障權嚴重缺失,生存安全缺乏必要的保障。筆者對合肥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調查證實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無法得到來自城市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幫助,較少能夠享受來自城市的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養老保險以及醫療保險。在合肥市共發放120份調查問卷,回收114分,除去10人未填寫外,80人選擇沒有任何保險,10人未填寫,占全部回答者的76.92%。也就是說,流入合肥市的少數民族人口超過3/4者沒有享受到來自城市的社會保障。有研究者對武漢市的調查資料顯示,在武漢市目前的基本社會保障體系還不能覆蓋到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他們被排除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無法與城市人一樣平等地享受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在內的一系列社會保障政策,也不能享受城鎮職工可以享受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待遇。而商業保險目前也難以推廣,一方面是有些用人單位法律意識淡薄,不愿向流動少數民族勞動者提供工傷、失業、養老保險;另一方面是勞動者的收入水平較低,無力承擔應由自己購買的部分,從而導致商業保險機制的虛置。雖然國家要求單位為員工要繳納社會保險,但由于種種原因,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就業后的參保率依然很低。這意味著絕大多數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是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顯然,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缺乏保障,缺乏應有的工傷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與救助,這對他們自身的安全保障而言是一種重要的威脅。比如,醫療救助的薄弱,使得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得病時往往轉求傳統的民族療法或投入宗教、巫術的懷抱,這都極大影響了他們的身心健康,進而可能會影響到他們對所流入城市的認同與融入。
不僅如此,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中無法享受作為城市一員的各種各樣的社會福利。社會福利是社會保障的最高層次,其內容非常廣泛,包括未成年人福利、老人福利、殘疾人福利以及勞動者福利等,其中勞動者福利則是面向所有的勞動者包括在業者與失業者而言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作為城市勞動者的一員,他們和城鎮集體、國有企業一樣在職業身份上都屬于“工人”,按照道理來講其應該享有作為勞動者的一切社會福利,但事實是,城市勞動者可享受的一些福利,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由于來自農村不具有流入地的城市戶口而不能享受,比如退休養老保險、最低生活保障、住房補貼、帶薪休假、進修培訓、探親補助等多項社會福利。顯然,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社會福利缺乏,相關部門對他們的經濟、文化、社會地位狀況的改變缺少長遠計劃。具體說來,與城市中的一般職工相比,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工資、獎金、節假日、培訓、升遷等方面享受截然不同的待遇。此外,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也不能享受城市正式員工所能夠享受到的購房與租房福利待遇,他們無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購房補貼或租房補貼,大部分無力承擔高額的購房花費與租房費用,最終導致“大部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只能住在工棚,要么住在便宜的旅店,一些找不到工作的人不得不露宿街頭或車站等公共場所。”
當然,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參與城市社區與社會公共事務方面也受到較大程度的制約。有資料顯示,流動穆斯林參與社區活動的程度很低,只有約1/10的人參加過社區活動。在沒有參加過社區活動的人中,只有極少數的流動穆斯林接受過邀請,大部分人是從來沒有被邀請過,并且他們在主觀上也沒有主動參與社區活動的意識。㈣顯然,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社區活動參與率低與他們沒有機會以及不愿參加都有密切關系,這也是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社會權利貧困的重要表之一。
五、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政治權利貧困問題
所謂政治權利,是“公民依法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以及在政治上表達個人見解和意見的權利?!彼钦沃黧w參與并影響政治生活從而在政治生活領域實個體內在需要的權利。一般情況下,政治權利的內涵包括廣義與狹義的層面:廣義的政治權利包括政治參與權,公民的言論、出版、游行等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以及選舉與被選舉等民利;狹義的政治權利僅僅指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政治權利貧困主要是指他們作為享有政治權利的主體,由于流動的原因,在城市與流出地被排除在政治參與和政治決策之外,從而使他們喪失了本應屬于自己的公民權利,其基本內容包括維護自身利益的政治表達渠道不暢通、缺乏應有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無法享有建立和加人各種組織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作為流動人口大軍的組成部分,其政治權利貧困具有普通流動人口政治權利貧困的普遍性內容,不應該因為其特殊的民族身份而任意放大。
長期以來,人口占少數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是一個被社會忽視的在城市生活中一直處于失語地位的弱勢群體,他們沒有對所工作、生活的城市發表看法的“話語權”,沒有對與自己利益相關社會事務的意見表達權。這種失語的地位不僅使他們對城市公共事務的參與處于“缺席”狀態,而且使他們一直處于城市利益表達權的底層,進而無法對自己的利益進行表達和控制。他們沒有利益代言人,缺乏自己合法的、制度化的利益表達渠道。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會選擇合適的渠道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而是更多地求助于老鄉、熟人解決問題,而不是依靠政府或法律等制度化的渠道來行使自己的利益表達和維護權利。據筆者在蘭州、合肥、北京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問卷調查資料顯示,當少數民族
流動人口遇到工資拖欠問題時,他們多選擇依靠家人、親戚、老鄉、朋友等初級群體以私了、放棄、哀求、等待、報復、求助媒體等方式解決工資問題,選擇通過官方途徑如政府、法律、工會組織等解決工資拖欠問題者非常之少。這既說明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處于弱勢地位,也說明他們表達自己利益訴求的渠道非常有限。
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由于沒有流入地的城市戶籍,他們不具有在當地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筆者對北京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問卷調查資料,其中一題“您在城市中參加過選舉活動嗎?”結果顯示(共發放150份問卷,回收144份,未作答者7份),共126人回答未參加過城市中的選舉活動,占87.5%。顯然,絕大多數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中沒有參加所在城市社區的選舉活動,作為被選舉人更是幾無可能。并且,由于他們流動在外地,老家即流出地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也幾乎沒有享有的可能,要么委托別人代為行使,要么放棄。無論是流入地還是流出地,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政治參與層面基本處于無法享有的狀態。
此外,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作為我國的合法公民,其多被城市中的社會組織排斥在外,既缺乏保護又缺乏約束。我們知道,維護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不可忽視少數民族社會團體的積極作用。而事實是,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維護自己權益時,很少有人通過相應的組織來解決自己遇到的問題。主要原因就在于他們缺少建立和加入各種組織的權利,很少有人加入正式政府組織與非政府組織如工會組織等,甚至連少數民族聯誼會、少數民族商會以及宗教協會等都因為種種原因而較少建立或加入。
六、對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權利貧困問題的思考
探討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權利貧困問題,首先必須確立這樣的牢固信念即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權利貧困問題僅僅是部分人在流動過程中所遇到的某類具體問題,是部分人由于種種原因而導致的權利享受不足的生活狀態。有研究者認為,“權利不應該是一個政治概念。許多人權和民權事業之所以遭到巨大的政治阻力,是因為一個非政治的人權概念和民權概念被人為地過度政治化了。其實,人的權利必須還原為中性和人性的范疇。只有這樣,才能有利于心平氣和地,并且價值中立地探討權利問題,也才能對權利的貧困提出比較客觀的分析與評價。”事實上,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生活工作期間面臨的權利貧困問題既有類似于普通流動人口的那些問題,也有因為少數民族身份屬性導致的某些獨特性問題。因此,必須正確、客觀、公正地認識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權利貧困問題,不應該將其理解為一種政治概念,不能因為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所具有的民族色彩而將其任意放大或大肆夸張,更不能將其納入到政治框架中去理解,不能將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權利貧困問題上升到我國民族平等、民族團結以及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層面上來,而僅僅應該將其作為人口流動過程中一種正常的社會象、經濟象來對待。
理解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權利貧困問題,必須搞清楚權利貧困與經濟貧困之間的關系。國內外理論界最初對于貧困的認識主要是給予物質層面或經濟學意義上的認識。隨著社會經濟、政治發展進程,人們對貧困的理解從純物質、經濟學意義方面,從只關注貧困者的收入水平擴展到關注人的機會和發展權利的被剝奪等方面。世界銀行認為貧困是“當某些人、某些家庭和某些群體沒有足夠的資源去獲得社會公認的、一般都能享受到的飲食、生活條件、舒適和參加某些活動的機會,就是處于貧困狀態”。阿馬蒂亞森則把貧困問題放在權利體系中加以分析,認為貧困是權利被剝奪的結果,是交換權利的惡化,“有很好的理由把貧困看作是對基本的可行能力的剝奪,而不僅僅是收入低下。對基本可行能力的剝奪可以表為過早死亡、嚴重的營養不良(特別是兒童營養不足)、長期流行疾病、大量的文盲以及其他一些失敗?!薄柏毨Р粏渭兪且环N供給不足,而更多地是一種權利不足?!庇缮峡芍?,貧困不僅表為收入低下,而且體為人們缺少發展機會以及缺少應對變化的能力與基本權利。顯然,當今的貧困,已經從經濟的貧困發展到機會的貧困,由機會的貧困深入到權利的貧困,而不僅僅局限于收入體出來的物質貧困與經濟貧困。“經濟貧困是社會權利貧困的折射和表,經濟貧困的深層原因不僅僅是各種經濟要素的不足,更重要的是社會權利的貧困,當然還包括與社會權利相關的政治權利、文化權利和經濟權利的貧困。”顯然,權利貧困與經濟貧困同屬于人類貧困的重要類型之一,它是學者對貧困問題認識深化的必然產物,又是經濟貧困的原因和結果。對于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而言,其面臨的權利貧困問題是其面臨的經濟貧困問題的原因,權利享受不足導致經濟利益受損進而帶來經濟貧困,經濟生活的貧困反過來又會致使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喪失了充分享有部分權利的基礎,進而陷入到權利貧困中,既是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物質生活貧困的原因也是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物質生活貧困的結果。一
對于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權利貧困問題的產生原因,必須有個正確的認識和理解。有研究者在分析農民工貧困問題時往往將其置于社會排斥的框架之中。事實上,社會排斥理論自產生以來一直是學術界探討弱勢群體問題的重要參照,并被社會學、經濟學等學科廣泛接受和使用。而社會排斥的產生的根源在于不同社會群體對利益或者稀缺資源的爭奪,被排斥在權利之外的群體,逐漸被排擠到了社會發展的邊緣,失去了利益分配決定中的話語權。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作為流動人口中的一個重要而特殊的組成部分,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貧困問題也可以納入到社會排斥的視角,同時還要考慮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自身的一些特殊性因素。
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進入城市后,他們與普通流動人口或農民工一樣受到來自城市社會的種種體制性、制度性、政策性的約束、限制與排斥,無法像城市市民那樣平等地、充分地享有種種基于體制、制度、政策等帶來的優惠與權利,進而導致權利貧困問題的產生。有研究者認為,造成個人或群體權利受損、權利貧困的真正原因,在于制度安排、制度缺失、制度的不完善等制度因素。制度設計不合理直接導致某些人的權利貧困。制度排斥作為最根本的社會排斥,正是不合理的制度安排把部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推到了城市社會的邊緣。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作為外來的獨特群體,他們在城市中獲取和享有權利的機會和渠道與城市居民以及其他群體相比明顯不足,這種客觀社會環境所導致的機會不公促使他們日益走向貧窮。顯然,權利上的貧困帶來了經濟上的貧困,經濟上的貧困反過來強化了權利上的貧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