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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碳排放的重要性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Abstract: This paper is based on classification of carbon emissions,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value engineering methods and based on AHP and temporal dynamic weighting method on the traditional value engineering methods to be modified, establishing a scientific and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system.
關鍵詞:碳排放;價值工程方法;動態加權平均
Key words: carbon emission;value engineering method;temporal dynamic weighting method
中圖分類號:F27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34-0024-02
0引言
在一段時間內,某一區域的碳排放主要由三部分組成:生產性碳排放、消費性碳排放和轉移性碳排放。而在分析和研究碳排放問題中,生產性碳排放一直是主要的關注點。如果企業能夠直接得到所購入生產資料準確的間接碳排放數據,那么企業在測算其產品碳排放總量時只需測量本企業本環節下的直接碳排放量。相較而言,制造業所產生的碳排放量是很小的[1]。而如火電、鋼材、水泥、煉油、化工等基礎原材料及動力的生產環節產生的碳排放量占據了整個工業生產碳排放總量的大部分。而這一部分環節的單位產品碳排放量是相對容易得到的,加之所占比重較大,所以這是數據取得的有利方面。但是如何準確測量各企業中生產流程以及如何獲得上游及相關企業產品的碳排放量并不是本文主要關注的內容。需要說明的是,進行碳排放評價所必須的準確的碳排放數據是完成真實有效評價的基礎。
1以價值工程為基礎的碳排放評價方法
1.1 對企業碳排放評價引入價值工程方法
1.1.1 為什么要在評價以為企業為單位的碳排放中引入價值工程方法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影響企業的大量內在外在因素往往并不是完全獨立的。所以在考察企業中某一關鍵指標時,綜合考量才能得出合理、全面、準確的結論。作為本文所討論的主要問題,碳排放指標也同樣需要與企業其他關鍵控制指標向結合,進行綜合全面的考察才能夠做出客觀評價。與政府機關與非盈利組織不同,企業在權衡某一方面問題的時候,需要考慮企業的功能與成本,這樣就必須以價值工程方法為出發點,全面考察企業如何評價碳排放對與企業整體效用的影響。單純要求企業降低碳排放而不顧因此而造成的企業運營成本提高,效率下降而帶來的問題是不現實的。
1.1.2 對價值工程方法的改造“要以最低的費用,向用戶提供所需要的功能”,這是麥爾斯創造價值分析的思想基礎。價值工程的全部內容,都是圍繞著“功能與其所需費用”之間存在的特定關系,從一切有關方面創造性地尋求提高價值的方法和途徑展開的[2]。傳統價值工程方法中成本主要強調為達到某種功能而耗用的成本,即經濟成本。而為了有效評價碳排放給社會帶來的損失,達到通過正確評價企業使企業平衡社會成本與企業成本,單純強調經濟成本是不夠的。通過引入碳排放成本,與企業的經濟成本結合考慮,能夠得到更加完整、全面的結論。其改造后的公式為:
效用=
其中:A為經濟成本系數;B為碳排放成本系數(有關系數分配詳見第二章第2節中有關分配權重的內容)
1.1.3 功能、經濟成本與碳排放成本的關系根據價值工程方法的觀點,功能與經濟成本有著邊際效用遞減的高度正相關關系。并且在一定的社會經濟環境中,在一定的技術條件下,對于給定的價值工程對象功能的量與實質,實現每一功能水平的費用都近似地服從正態分布規律。所以效用、經濟成本與碳排放成本的關系表現為:功能隨著成本的增加而提高,但速度不斷減緩;效用在達到峰值后陡然下降。在引入碳排放成本后,由于關聯關系的變化,效用、功能與成本的關系也會發生變化。在企業實際情況中由于碳成本與經濟成本并沒有一個確定關系,即在達到相同功能的前提下,碳排放成本與經濟成本可能為正相關或負相關。按照不同情況分別加以考慮:如果企業的碳排放成本與經濟成本負相關,在計算后可以權衡不同決策的總成本;如果企業的碳排放成本與經濟成本正相關,那么在降低碳排放成本的時候同樣可以降低經濟成本,通過傳統價值工程方法的評估和改善也能夠使得經濟成本下降至碳排放與經濟成本負相關的水平。
1.2 通過層次分析方法建立多指標體系
1.2.1 層次分析方法下指標體系的建立為了有效科學的分配成本中多個因素指標的權重,可以通過層次分析方法加以分析。所謂層次分析方法是指將決策問題的有關元素分解成目標、準則、方案等層次,在此基礎上進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一種決策方法。它是對復雜問題的影響因素及其關系進行深入分析后,構建層次結構模型,通過兩兩比較的方式確定層次中各因素的相對重要性,然后確定被選方案的優劣。[3]根據這種評價方法的思想,可以把影響效用中的成本因素加以分解,在分層基礎上對各因素分配權重并建立相對重要矩陣加以比較。雖然不同企業的評價體系由于生產工藝、流程和上游環節的不同會造成具體評價指標的不同,但是可以根據企業生產過程建立一個一般性的層次分析體系(見圖1)[4] [5]。以此為基礎,不同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流程特點、能耗組成等情況建立起一個更加詳細指標體系。
1.2.2 權重分配根據不同的權重分配對相同的指標值可以得到不同的評價結果,按照企業生產特點、管理當局的意愿和國家政策引導的方向,指標層1的權重分配和指標層2的權重分配存在很強的自主性。這種自主性一方面表現企業對于不同問題的重視程度的區別,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根據企業自身特點對企業的碳指標進行科學評定。根據層次分析賦予權重的一般方法,在進行賦權重時首先應該先評定指標層1中指標的權重,然后分別評定指標層1中各指標下的子指標相對權重,再通過子指標與指標的系數相乘得到子指標的絕對權重。
Ui=Vi×Wj
其中:Wj為第j項指標的權重,Vi為第j項指標中第i項子指標的相對權重,Ui為第j項指標中第i項子指標的絕對權重。在建立起分層權重分配方法的基礎上,選擇模糊判斷矩陣,計算針對某一指標中各子指標的相對重要程度,以對指標權重分配的總體合理性進行進一步判斷。
Mi=CC…CCC…C ┆┆┆CC…C=V1 /V1V1 /V2…V1 /VnV2 /V1V2 /V2…V2/Vn ┆ ┆ ┆Vn /V1Vn/V2…Vn/Vn
其中:Mi為第i項指標中所有子指標的相對重要矩陣,Cmn為第i項指標中第m項子指標相對于第n項子指標的相對重要水平,Vj為第i項指標中第j項子指標的相對權重。計算子指標相對重要矩陣后,根據定量值選擇模糊判斷矩陣對各子指標相對重要性進行定性判斷。一般可以采用1-9及其倒數的判斷方法。[6]
1.3 通過建立有時間權重的動態指標改善原靜態指標相對于時點指標,使用動態平均的方法往往能夠在進行較大時間跨度上跟蹤并科學分析特定指標上有著更明顯的優勢,它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剔除某一時刻上指標的異常波動并保持目標時點指標的即時性。根據對歷史指標和目標時點指標的重視程度不同,可以通過選擇不同的時間權重進行調整。碳排放評價體系是通過綜合考慮企業功能、經濟成本以及碳成本,對企業碳排放進行長時間持續的評價方法。通過引入時間權重,把企業一定期限內的歷史數據與目標時點的即時數據相結合,在一定程度上剔除季節因素、燃料品質變化、短期需求波動等非流程生產內部因素的異常變動。權衡保持連續性與保持即時性是賦予時間權重的主要依據,企業可以根據其自身產品市場、生產流程和燃料動力組成等因素選擇科學、準確的時間權重對即時數據與歷史數據加以處理。
Y=T×F=t t … taa…abb…b┆┆ ┆ee…e=ab…e
其中Y為動態時間權重向量,T為時間權重,FT為各時點上的子指標值轉置矩陣,a1、b1等為各指標在某一時點上的指標值,a、b等為各子指標經過動態時間權重進行時間加權平均后的動態指標值。需要注意的是時間權重需要保持權重隨時間距目標時點變長而逐漸減小并且加總為1的原則(例如以泊松分部作為動態時間權重)。
1.4 建立評價模型通過引入分層分析方法和歷史動態指標的概念,把原碳排放價值工程評價方法改造為更加完整、準確、科學的企業碳排放評價體系。根據前文分析的結果,可以得到的評價模型為:X=其中X為企業總效用,G為功能,A為經濟成本權數,E為經濟成本,B為碳成本權數,T為碳成本。
如果經濟成本指標下面分為n個子指標,其子指標值向量E=EE…E。按照不同重要性,分配的相對權重向量為v=vv … v,則其絕對權重矩陣為V=A•v=A•v A•v … A•V=V V … V。同樣,設碳成本指標下分為m個子指標,其子指標值向量C=CC…C。按照不同重要性,分配的相對權重向量為w=ww…w,則其絕對權重矩陣為W=B•w=B•w B•w … B•w=W W … W。通過一段時期對功能指標、經濟成本指標和碳成本指標中的各子指標值的跟蹤測定和記錄,可以根據所取得數據分別得到一段時期內功能指標值矩陣Gt、經濟成本子指標值矩陣Et和碳成本子指標值矩陣Tt。
Gt=g g … gt
Et=E1tE2t┆Ent=e11e12…e1te21e22…e2t┆┆ ┆en1en2…entCt=C1tC2t┆Cm t=c11c12…c1tc21c22…c2t┆┆ ┆cm1cm2…cmt
其中Eit為第i種經濟成本t期內的指標值向量;eij為第i種經濟成本第j期的指標值;Cit為第i種碳成本t期內的指標值向量;Cij為第i種碳成本第j期的指標值。需要說明的是由于經濟成本與碳成本的配比關系,所以兩個向量的列數一定相同。
設時間權重向量T=T T … T,可計算企業t期內的碳排放動態總效用Xt。X=
2評價系統評價
動態碳排放效用評價體系是在價值工程基礎上,經過分層分析法與動態時間加權法調整改造后建立的對企業碳排放評價的一種方法。這種改造能夠更合理、科學的對一段時間內的企業碳排放效用進行評價,其主要優點有:
考察的綜合性:由于價值工程方法本身并不僅對某一特定屬性進行評估,而是在綜合考慮功能與成本的基礎上對效用進行整體評價,所以這種方法相較于單一指標的評價更加全面。由于引入分層分析法,可以把評價的總體不斷細分。不但能夠更加有效的分辨出重要因素和相應的影響水平,而且能為發現具體問題,進行因素分析提供支持。另一方面由于引入了動態加權的計算方式,也同樣考察了企業在一個時間區間內的整體情況。
計算的靈活性:動態碳排放效用評價體系只提供了一種比較框架性的方法,其具體的子指標、指標權重與時間權重都可以根據企業的生產流程、產品特點以及材料等具體情況加以分析和確定。
指標值的穩定性:通過橫向與縱向加權的方法,在全面考慮各方面因素的同時更加突出企業碳排放評價的穩定性。由于企業碳排放規模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受到各種企業自身不可控的外部因素的影響,但是從企業評價的角度上來說,這些因素的計入是不合適的。但是完全剔除這些因素又很難做到。通過引入時間加權的方法,一方面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這些因素對于準確評價的影響,另一方面又保持了較大的數據即時性。而從另一角度上來說,把前期指標值納入到當期的考慮范圍內,對企業當局做出低碳決策有著更強的激勵水平。
缺點及解決方法:
計算的復雜性:由于動態方法從整體、全局的角度考慮整個企業碳排放的評價問題,所以所需求的數據和計算過程較為龐雜,收集難度較大。考慮到企業的評價成本和資源限制,如何平衡評價的準確性和評價成本的經濟性也同樣是值得關注的。在這個問題上,不同規模、產業、能源結構的特征的企業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則對主要指標重點分析、單獨確認,次要指標整體分析、分類確認,并對關聯性較小的指標按企業需求和能力與其他指標合并或略去。
計算的隨意性:由于企業構建評價模型時所確定的指標和權重有較大的自主性,使得在同行業中的比較難度加大,更重要的是容易造成模型構建和計算的隨意性。這要求企業在構建評價體系時一方面對指標的選擇和各項系數的分配需要有切實的依據,另一方面,要求企業對所評價的流程對象有充分的了解和數據儲備。
指標值的不敏感性:動態方法雖然提供了連續評價的穩定性,但是即期指標在很多時候有著很大的代表性,他在很大程度上更加能夠表現當期所產生的問題,也是進行未來決策的重要依據。為了在不失去穩定性的基礎上保證為正確、有效決策提供準確依據,可以在引入動態加權平均的方法后保留即期算法,這樣在有效提高數據即時性基礎上,更加強調了即期與往期指標的對比分析。
3總結
企業碳排放評價是一個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如果不采用全方面的分析方法而不恰當的對企業碳排放做出不切合企業實際的碳排放評價,對于企業的發展和我國的宏觀經濟將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害。如何評價企業的碳排放水平在當前日益講求低碳經濟的大環境中日益的重要起來,這也迫切的要求能夠有一種能夠完整、科學表現企業以產業鏈條為基礎的橫、縱向相結合的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本文僅通過引入直接碳排放與間接碳排放,層次分析法與時間動態加權等方法盡可能的建立起一套能夠行之有效對企業碳排放水平做出合理評價的一般性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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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際投資法;碳排放權;碳信用;氣候變化
中圖分類號:F7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0594(2011)9-0079-06 收稿日期:2011-03-16
國際投資自由化對東道國生態環境的影響是一分為二的(蔣紅蓮,2008)。一方面,外國投資帶來的資金和技術可以提高東道國的污染防治能力。另一方面,外國投資加速了東道國的資源消耗與環境破壞,使東道國面臨的環境壓力更為嚴峻。對于國際投資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已有不少研究成果。氣候變化法律制度是國際環境法的一個非常活躍的分支,氣候變化對國際投資法帶來了新的挑戰,一些國家為應對氣候變化實施了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碳排放權也被稱作溫室氣體排放權,是指企業和各種營業性組織在營業活動中,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根據其所獲得的排放許可,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利(韓良,2009)。碳排放權是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具有可轉讓性。外國投資企業可能會通過初始分配或排放權交易持有碳排放權,甚至會有外國投資者直接投資于東道國的碳金融市場。如果東道國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發生重大變動,則可能影響外國投資者的利益。投資于碳排放權的外國投資者能否得到國際投資法的保護就成為國際投資法需要解決的新問題。國外已經出現了專門研究氣候變化與國際投資法之間關系的文獻,但國內還缺乏對這一問題的研究。本文將從碳排放權是否構成國際投資法中的“投資”入手,分析碳排放權對國際投資法的影響并提出相應的建議。
一、碳排放權是否構成國際投資法中的“投資”
當一項投資爭端提交國際投資仲裁機構時,首先要處理的問題是其受理的事項是否構成投資。有關“投資”的定義一般規定在投資者母國與東道國之間的雙邊投資協定或區域協定中。在某些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如UNCITRAL機制)下,上述協定中的內容是判斷是否構成投資的唯一標準。然而,在ICSID仲裁機制下,投資還必須符合《華盛頓公約》第25條對管轄權客觀要件的規定,即“直接因投資而產生的法律爭端”。該條款要求提交仲裁的事項還必須構成“投資”(Lisa Bennett,2010)。由于ICSID是最主要的國際投資仲裁機構,因此本部分將根據《華盛頓公約》第25條以及具體投資協定中的投資定義對碳排放權是否構成投資進行分析。
(一)《華盛頓公約》第25條
《華盛頓公約》并沒有對投資進行定義,但ICSID仲裁庭在解釋第25條時指出,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事項必須符合管轄權客觀要件巾的投資定義,并在實踐中形成了投資的判斷標準。在Joy v.Egypt案中,ICSID仲裁庭指出,各國有可能在條約定義中將明顯不屬于投資的事項列為投資,因此《華盛頓公約》第25條為投資定義增加了額外構成要件。爭端當事方不能通過合同或條約將不符合《華盛頓公約》第25條的事項定義為投資而使ICSlD具有管轄權,否則第25條就成了無意義的條款,即使該條款沒有對投資進行具體的定義。在MHS v.Malaysia案中,ICSID仲裁庭指出,投資的客觀要件包括五個因素:(1)持續性,或至少保持長期關系的預期;(2)定期的利潤或回報,即使最終沒有獲得利潤,也應有回報預期;(3)風險承擔,風險部分來自于持續期間和回報預期;(4)實質性投入;(5)對東道國發展的重要性。國際投資法專家Christoph Schreuer(2001)也認為投資是由這五項因素構成的。下面將根據這五項因素來判斷碳排放權是否構成《華盛頓公約》第25條中的投資。
1 持續性。在判斷碳排放權是否符合持續性這一要求上,需要從碳排放權是否屬于證券投資以及碳排放權的持續時間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碳排放權是否屬于金融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碳排放權交易的場所。在歐盟排放交易機制下,碳排放權的交易可在三大市場上進行,即場外市場、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場外市場的交易沒有經紀人,直接在企業之間進行,其價格是保密的。現貨交易為用現金即期交換碳排放權,期貨交易為在一定期限后以固定的價格買人或賣出碳排放權的期權(Onno Kuik,Frans Oosterhuis,2008)。在場外市場與現貨市場上交易的碳排放權被視為商品,而在期貨市場上交易的碳排放權被視為金融工具。因此,在不同場所交易的碳排放權可能會受到不同的待遇,在現貨市場交易的碳排放權可獲得比在更具投機性的期貨市場交易的碳排放權更有力的投資保護。然而,區分證券投資與直接投資并不是關鍵的,因為《華盛頓公約》第25條是否包括證券投資并不明確。Giorgio Sacerdoti(1997)指出,《華盛頓公約》并沒有一般性地將證券投資排除在外。ICSID仲裁庭在實踐中很少以“短期資本”為理由而將其排除在“投資”定義之外。
第二,歐盟排放交易機制下的碳排放權持續時間為5年。盡管持續性并沒有時間門檻,但“持續性”這一用語旨在將可在瞬間買入并賣出的股票等排除在外。因此,碳排放權的5年持續性應該能滿足持續性要求。《華盛頓公約》的最初草案對投資進行了定義,即“投資是指任何金錢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投入,這種投入是無期限的,或如果界定期限,最短為五年”(Georges R.Delaume,1986)。雖然《華盛頓公約》最終沒有納入這一條款,但這一定義為持續性的判斷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并能為歐盟排放交易機制下的碳排放權符合持續性要求提供支持。
2 回報預期。碳排放權的所有人當然具有回報預期,因為碳排放權可在市場上出售而獲得現金。因此,碳排放權符合回報預期的要求。
3 風險承擔。碳排放權的所有人承擔著碳排放權市場價格下跌甚至喪失價值的風險。例如,根據歐洲氣候交易所的數據,碳排放權的市場價格從2008年6月開始直線下滑(鄭勇,2010)。可見,碳排放權的價格在實踐中會經常上下波動。因此,碳排放權符合風險承擔的要求,這一點也不存在爭議。
4 實質性投人。這一問題要分情況進行分析,因為投入的程度取決于投資者持有的碳排放權是通過購買還是免費分配獲得的。如果投資者取得的碳排放權是通過免費分配獲得的,則不存在實質性投人。只有支付了費用的碳排放權所有人才能視為符合實質性投人這一要求的投資者。
5 對東道國發展的重要性。ICSID仲裁庭可能會認為,排放交易機制是東道國可持續發展政策的一部分,外國資本的進入可使碳排放交易機制更具活
力,因此對東道國的可持續發展是至關重要的。毫無疑問,碳排放權肯定符合這一要求。
總之,根據上述五個因素,ICSID仲裁庭很可能將碳排放權視為《華盛頓公約》第25條中的投資。要求投資必須符合這五個因素的理論被稱為客觀主義解釋理論,是對投資進行限制性解釋的理論。然而,ICSID仲裁實踐中還存在著主觀主義解釋理論,該理論認為,當投資爭端當事人合意將爭端提交ICSID仲裁時,其對投資的定義便在主觀上確定了。換言之,在當事人就特定案件提交國際仲裁達成合意時,就意味著他們都承認其爭端已經滿足了《華盛頓公約》第25條中投資的法律要件(季燁,2008)。按照客觀主義解釋理論,將碳排放權視為投資已基本不存在障礙,何況ICSID仲裁實踐中主觀主義解釋傾向已日趨強勢。然而,ICSID仲裁庭除了要判斷碳排放權是否符合《華盛頓公約》第25條之外,還必須判斷碳排放權是否符合具體投資協定中的投資定義。
(二)投資協定中的“投資”定義
所有處理投資爭端的仲裁庭都必須審查提交其審理的事項是否構成投資者母國與東道國之間的雙邊投資協定或區域協定中的“投資”。在UNCITRAL仲裁中,只需分析這一個問題,而在ICSID仲裁中,這是符合《華盛頓公約》第25條之外后需要分析的第二個問題。雖然每個投資協定都不一樣,但美國式BIT對投資類別的規定具有代表性。與大多數投資協定類似,美國式BIT對“投資”的定義非常寬泛,即“具有投資特征的任何資產”,并列出了具體的投資類型。下面將分別對將碳排放權歸人許可證、財產、股票或債券的情形進行分析。
1 許可證、執照或類似權利。
最有可能包括碳排放權的投資類型是美國BIT范本第1條g款所列的“許可證、執照或類似權利”。實際上,有關采礦許可與石油開采權的爭端占ICSID案件的15%以上(Thomas Pollan,2006)。我國學者一般認為,排放權是對環境資源容量利用的一種行政許可(鄒鵬,2011)。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的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應松年,2005)。然而,碳排放權是否可納入這一類型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美國BIT范本第1條g款中的許可證通常指的是“基于許可取得的在東道國從事某項活動的行政法上的權利”(M.Sornarajah,1994),但大多數排放交易機制對碳排放權的定義中都沒有授予任何公法下的權利或資格。比如,《歐盟排放交易指令》第3條a款強調,碳排放權只在滿足指令要求的目的上有效。《馬拉喀什協定》也指出,“《京都議定書》并不為附件一國家創設或授予任何排放權利或資格”(UNFCCC,2001)。換句話說,企業并不擁有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利。雖然一些學者指出,碳排放權的所有人擁有將其在市場上交易而獲得價值的權利,因而在私法下仍然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M.J.Mace,2005),但公法權利的缺失可能減損碳排放權“許可證或執照”的性質。事實上,美國BIT范本在附加說明中指出,判斷具體的許可證或執照是否構成投資的一個考慮因素是“許可證所有人根據東道國法律擁有的權利的性質”。如果東道國法律沒有創設任何權利,則該許可證或執照可能不構成投資。然而,只要根據東道國法律存在某些權利,這一附加說明對于判斷碳排放權是否構成投資就不是決定性的(Lisa Bennett,2010)。如上所述,即使沒有授予碳排放權公法上的“排污權”,碳排放權由于其市場價值仍然存在著權利屬性。此外,上述附加說明并不存在于所有的BITs,只有少數對美國生效的BITs包括這一附加說明。而且,如果東道國與其他國家的BIT沒有包括這一說明,則其母國與東道國的BIT中包括這一說明的碳排放權投資者可通過最惠國待遇原則獲得投資保護。
2 無形財產。
美國BIT范本第1條h款規定,投資包括“有形或無形財產、動產或不動產”,這為碳排放權構成投資提供了另一種可能的類型。雖然將碳排放權歸入財產沒有歸入許可證或執照那樣直接,但財產性質對于將碳排放權視為NAFTA下的投資非常重要,因為NAFTA所列的投資類型中并不包括許可證或執照。財產權是“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碳排放權可以使用、交易或放棄,因而符合財產的這三個屬性(Elias Leake Quinn,2009)。也有學者列出了財產的六個共同性質,并指出歐盟排放交易機制下的碳排放權也具有這六個性質:(1)明確界定。每一碳排放權代表一公噸二氧化碳排放當量;(2)有明確的法律框架調整。歐盟排放交易機制就是一個法律框架;(3)明確的所有人。國家登記系統可以查詢到碳排放權的所有人;(4)所有權的不可撤銷性,除非規定的情形出現。碳排放權通常在五年期限內是不可撤銷的;(5)自由轉讓。《歐盟排放指令》允許碳排放權在歐盟全境轉讓;(6)承認第三方權利。登記系統允許第三方控制碳排放權賬戶(M.J.Mace,2005)。因此,碳排放權構成無形財產。
3 股票或債券。
有學者認為,碳排放權具有股份的性質(朱家賢,2009)。本文在上述分析中也指出,碳排放權具有金融工具的特征。而美國式BIT范本所列的投資類型包括“股份、股票以及對公司其他形式的股權參與”,NAFTA也有類似的條款,這是可納入碳排放權的第三種投資類型。這一投資類型通常被理解為包括證券投資。因此,即使仲裁庭認為碳排放權更類似于股票和債券而不是財產,仲裁庭仍然可將碳排放權作為這些具體協定下的投資進行保護。一般而言,這種證券投資已被納入投資協定的范圍。一些仲裁裁決也認為,證券、貸款和股份是這些協定所保護的投資。例如,在阿根廷債務危機中,這些類型的金融工具就引起了大量的投資仲裁。由于投資協定對投資的定義已擴張至證券投資,因此即使在期貨市場上購買的碳排放權也可以構成投資。
大多數BITs所列的投資類型是描述性的而不是窮盡的,在中國與外國簽訂的BITs中,“投資”定義均采用了廣義的以資產為基礎的開放式的定義方式(陳安,2007)。即使BITs中沒有與碳排放權完全匹配的投資類型,碳排放權也因其具有投資特征而符合廣義的投資定義。而且,ICSID仲裁庭在實踐中對投資的解釋趨于更寬泛,試圖覆蓋所有的直接或間接“投資”(石慧,2006),很少基于所提交的事項不構成投資而拒絕管轄。因此,不管根據《華盛頓公約》第25條還是具體投資協定,碳排放權都可以構成投資。
二、將碳排放權視為投資的影響
如果碳排放權構成投資,則東道國有關碳排放權的某些措施可能引發國際投資仲裁。近年來,已有很多投資者對東道國的環境措施提起投資仲裁。如果東道國采取了使碳排放權貶值的行動,或者在
分配碳排放權時對國內企業提供了更優惠的待遇,或者采取了其他違反投資保護的行動,則投資者可能對東道國提起投資仲裁。下面具體分析碳排放權可能引起的投資爭端。
仲裁庭最有可能認定為征收的是東道國采取的使碳排放權貶值的管制措施。例如,東道國可能認為碳排放權的價格太高而通過向市場投放更多的碳排放權來壓低其價格。更為極端的例子是東道國放棄排放交易機制而實施其他減排制度。要符合征收的構成條件,管制措施必須達到使碳排放權幾乎完全貶值的程度,僅僅價格下降還不足以構成征收。然而,放棄排放交易機制將使碳排放權完全失去價值,因此符合征收的標準。
歐盟排放交易機制本來有一項政策,不允許成員國根據經濟發展情況調整排放配額的分配數量,但在德國對這一政策提起的訴訟中,歐盟初審法院了這一政策,允許德國根據經濟發展情況調整碳排放權的分配數量。由于歐盟成員國現在可以根據經濟發展情況自由調整排放配額的數量,這就增加了出現征收的可能性。假定德國最開始分配給了德國境內的一家阿根廷企業1000單位的排放配額,該企業采取減排措施后,只需使用400單位排放配額,而計劃將節余的600單位排放配額在市場上出售。在這種情況下,德國政府將該企業節余的600單位排放配額撤銷,則構成對碳排放權的征收。
東道國的減排政策還可能違反國際投資法中的國民待遇原則。例如,德國采取措施使外國投資者的排放配額貶值或失效,而沒有對德國投資者采取同樣的政策,則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在排放配額的分配階段,如果德國對本國企業免費分配排放配額,而要求外國投資者通過拍賣的方式購買排放配額,也可能違反國民待遇原則。當然,大多數國際投資協定并沒有對投資的準人提供國民待遇,而只要求對設立后的投資提供國民待遇。因此,國際投資仲裁庭可將配額的分配視為準入前的階段而不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保護。
最后,如果碳排放權被視為投資,還可能使東道國的政策因違反國際投資法中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公平與公正原則而陷入投資仲裁。
三、國際投資法如何應對碳排放權的挑戰
一方面,對碳排放權提供投資保護可以促進企業對碳排放權的投資,這是國際投資法的重要功能。另一方面,對碳排放權提供投資保護會影響各國調整排放交易制度的靈活性,而各國在嘗試建立排放交易制度時恰恰需要政策調整的靈活性,靈活性的喪失可能使各國暫緩建立排放交易制度。由于哥本哈根會議與坎昆會議都沒有達成有約束力的國際減排協議,因此,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各國的自主減排行動尤為重要。在這一背景下,減少對各國建立排放交易制度的阻礙所帶來的利益就大于加強投資保護帶來的利益。為了使東道國在實施排放交易制度上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國際投資法可采取以下方式應對碳排放權的挑戰(Lisa Benett2010)。
(一)將碳排放權排除在投資定義之外
為了給實施碳排放交易制度提供最大的調整空間,最極端的做法是將碳排放權完全排除在國際投資協定的保護之外。美國BIT范本的附加說明能夠為這種排除提供參考,但該附加說明還不足以為東道國提供足夠的調整空間。該附加說明要求根據東道國國內法對碳排放權是否構成投資進行審查,而這種審查需要仲裁庭對其并不熟悉的東道國國內法進行解釋。因此,有必要將碳排放權明確排除在投資協定中的投資定義之外,而且應在東道國的所有BITs中有系統地進行,以避免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棘輪效應。
然而,在這種極端方式下,外國投資者的碳排放權不受投資保護,因此東道國可以不受約束地歧視外國投資者。當然,這一問題并不嚴重,因為碳排放權的投資地位與碳排放權所有人不受歧視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聯系。例如,《歐盟排放交易指令》就規定了非歧視的內部保障機制,即使碳排放權不構成投資,其所有人也不會受的歧視待遇。
(二)仲裁庭對碳排放權提供較低的投資保護
一種既能保護投資者又能為東道國的管制提供足夠靈活性的方式是由仲裁庭對碳排放權投資提供較低的保護。這需要仲裁庭在判定管制性征收時給予公共利益更多考慮,只對設業后的行動適用非歧視原則,并降低公平與公正待遇的標準。仲裁庭應認識到氣候變化問題的嚴重性,并提供更多的管制靈活性,使東道國在實施排放交易制度時能夠反復試驗。
然而,這一方式并不能消除投資者提起仲裁的可能性。由于國際投資仲裁沒有先例制度和上訴機構,即使一兩個仲裁庭做出了有利于東道國的裁決,之后的仲裁庭仍可能做出相反的裁決。事實上,即使東道國有勝訴的把握,高昂的應訴成本也會使東道國約束其管制活動(Daniel C.Esty,DamienGeradin,1998)。不管仲裁庭是在管轄權階段還是在實質審理階段做出有利于東道國的裁決,東道國都要支出相應的應訴成本。當然,如果仲裁庭認為碳排放權根本不構成投資,則東道國只需承擔管轄權階段的應訴成本,如果仲裁庭將碳排放權視為投資而在實質審理階段做出有利于東道國的裁決,東道國承擔的應訴成本則更高。
(三)規定環境例外
【關鍵詞】 碳排放 信息化 應用
一、碳排放的現狀分析
1、什么是碳排放
因為溫室氣體排放的氣體主要是二氧化碳,因此常用碳排放來指代溫室氣體。
碳排放強度:從微觀角度分析,某一行業的碳排放強度是指單位生產總值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是衡量低碳化發展的重要指標。根據碳排放強度的定義,碳排放強度等于CO2排放量除以行業的經濟總值。
2、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由于溫室效應日趨嚴重,現如今的全球變暖問題已越來越吸引全世界的注目,而溫室效應主要是由于人類社會工業化活動所產生的溫室氣體而導致的。2007年中國溫室氣體排放量排列世界第一,甚至超過了美國。近年來的碳排放增長有百分之六十多來自中國。據美國能源情報署(EIA)的統計數據,2010年中國能耗為112.914×1015千焦,CO2排放為8.38144×109噸,其中工業能耗占比為71.3;我國已成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雙料世界第一,而且工業能耗占比過大。
因此,減少碳排放對于現代中國經濟發展有著不可忽略的重要性,而要想低碳化發展經濟,達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我們要將碳排放數據信息化當做重點發展方向。
二、如何實現碳排放數據的信息化
碳排放數據的信息化是指通過對信息技術的應用,研究分析并利用碳排放數據的信息資源,從而降低碳排放,提升企業能源使用效率,并生成滿足內部和外部監管方的關于環境和能源合規性報告。如圖1、圖2可看出,碳排放信息管理系統包括數據的采集、統計、分析、評價、預測,來實現碳排放管理、能源管理、環境管理以社會責任管理,最終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1、數據采集模塊
采用設備自動采集、人工輸入等多種方式采集碳排放數據,導入數據,對系統進行初始化。
現在國家和全球的碳排放主要由國際機構依據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方法和能源統計數據進行估算。
2、碳排放數據查詢統計分析
分析碳排放數據查詢:可生成包括能源消耗數據匯總表,各行業、地區能源利用狀況以及各企業能耗分類情況列表等表。
碳排放數據統計:統計并分析碳排放情況,以日或月為單位,將煤耗、電耗、油耗、氣耗、水耗制作為曲線圖,分析走勢,歸納總結。
數據查詢統計分析主要項目:企業能耗總體情況、企業能源消耗單項指標、企業單位產品能耗情況、企業產值能耗情況、企業水資源消耗情況、企業廢棄物排放情況、企業節能狀況、能源消費品種構成、能源消費行業構成、能源消費分品種行業構成、產業能源消費結構。
3、單位碳排放水平識別
根據企業上報數據,以國家、省市的限額、能耗標準為指標水平線,利用信息化技術,對其進行能耗水平識別。
4、碳排放趨勢預測與預警
企業碳源指標:統計及分析企業的碳源消耗各項指標,按照碳源數據統計數目。
碳排放趨勢預測:統計各時期碳排放規律和近期碳排放狀況后,對重點行業、企業的碳排放趨勢進行分析。
企業碳排放超標預警:以各城市的碳排放城市指標為基礎,綜合評價和分析單位碳排放情況,對超標狀況進行分級預警提示、記錄及報告。
5、專家咨詢與決策支持
結合每個企業上報的碳排放周期數據進行評價,對比并分析數據后,得出可以改進的部分,從而提出關于節能減排等措施。
其他模塊主要包括:系統用戶管理、系統權限管理、系統日志管理、系統備份恢復管理等系統平臺總統控制單元。
碳排放數據信息系統由于數據的采用是用實地調研,所以具有可信度,而其根據的標準和方法學又符合行業規范和國際慣例,所以能較好地與國際接軌。國內企業一直缺乏碳核查相關知識以及經驗,而碳排放數據信息系統可以大大降低人工核查成本,因此此信息系統彌補了在該行業的不足。
三、碳排放數據的信息化的意義
信息化對低碳經濟的發展可以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碳排放數據的信息化可以產生巨大的碳減排效應,促進各行業碳排放減量。
由于碳排放數據庫具有排放趨勢預測及預警作用,可綜合評價和分析單位碳排放情況,對超標情況科進行分級預警提示并記錄,因此可以提醒各行業是否超排,從而達到較好的碳減排效益。而其數據庫具有的專家咨詢與決策支持功能,對企業的碳源提出改進意見,讓企業主動做到合理的節能減排。
2、碳排放數據成功建立數據庫可提供科技支撐。
目前“中國碳排放數據庫”已基本建成,這種基于實測數據研發的各類數據庫能被國際社會所承認。中國碳排放數據庫的成功建成提供一個詳細的碳排放技術參數,為碳減排、碳交易和國際氣候變化的談判等提供科技支撐。英國東安格利亞大學教授關大博認為,中國碳排放數據庫不僅對中國有意義,對廣大發展中國家也有示范效應――因為印度等發展中國家的主要能源分配與國內相似,因此中國碳排放數據庫也可以被他們當做范本。
3、建立碳數據庫有助于加速全國統一碳市場的形成
碳數據庫可規范并激勵機構、組織與個人的節能減排行為。建立碳數據庫不僅可加速統一碳市場,給人民幣國際化戰略奠定基礎,還有助于實現多年后中國碳排放值到達頂峰的目標。
四、結語
碳排放數據的信息化及應用可幫助企業在能源、環境和碳排放等方面進行科學、正確、全面、細致的管理和分析,提升企業能源使用效率,從而最終達成企業的低碳化可持續發展。我國的低碳經濟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而信息化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力量,研究信息化對低碳化發展的影響,有利于實現低碳化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本文從信息化角度出發,對碳排放數據的信息化及應用進行分析,力圖為我國的低碳化發展提供可參考的視角和借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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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氣候變化;學校建筑物;模型;碳排放權初始分配
[abstract] the global climate change, where countries come to realize mutual cooperation actively take effective 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this severe challenges importance. And the fundamental way of addressing climate change is to build a low carbon economy development mode. This paper introduces a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market of the background, the school buildings total emission reductions certain cases, through the calculation of building emissions reduction potential, to the carbon emissions rights for distribution model.
[key words] climate change; The school buildings; Model; Carbon emissions initial distribution
中圖分類號:P46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 引言
氣候變化問題日益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為了更好地在全球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減緩氣候變暖的進程,聯合國于1992年5月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簡稱UNFCCC)。規定發達國家必須將200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下降到1990年水平;而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議定書》則標志著人們用法律法規來規范人類活動的時代已經來臨。
碳排放權交易是指各國政府根據其實現對《京都議定書》的減排承諾,對本國企業實行二氧化碳排放額度控制的同時允許進行交易,也是是實現減緩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一個重要機制,它給予了各國在溫室氣體減排投資費用上的靈活性。本文主要對碳權交易市場中至關重要的碳權初始分配進行研究,從計算出學校內的各個建筑物減排潛力大小這一角度上,進行碳權合理分配。
鑒于不同國家的減排任務,實現減排目標難易程度等因素的差異,《京都議定書》在對發達國家減排義務做出規定的同時,也規定了三種非常靈活的履行義務機制[1]。即:在承擔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之間實施的聯合履約(JI);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減排的清潔發展機制(CDM);基于市場的國際排放貿易(IET)。這些靈活履行排放義務的機制的運行,就為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產生提供了前提條件。
2.初始碳排放權分配模型
2.1初始碳排放權合理分配的重要性
對于目前碳排放權制度的建立的研究尚處于剛開始起步階段,還未形成一個完整合理的交易體系,我們將借鑒排污權的交易制度展開研究。對利用排污權交易之力污染最大的爭議莫過于排污權的初始分配問題。因為它不僅對企業本身的負擔有重要影響,而且牽扯到社會上某些集團的利益得失。排污權的初始分配方式有很多種,我國目前排污權的初始分配方式主要有免費分配、有償分配及兩者的結合等[2]。
和排污權類似,碳排放權的分配其控制污染在理論和實踐中首先要解決的一個關鍵問題都是初始排放權的分配問題。各個國家的初始碳排放權的配置,是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前提,是至關重要的環節之一,是確保此交易市場的實施能夠行之有效的基礎環節。世界各地專家學者都對碳排放權初始分配方式設定進行了不少研究探索。其中包括通過設定一個基于總量控制的"祖父式"分配模型,運用一般均衡分析方法,找出在開放與封閉交易體系中同時滿足社會和企業利益最大化的最優均衡條件[3]。以及免費分配、公開拍賣和二者混合機制這四種分配方式[4]。
通過削減二氧化碳排放量來緩解全球氣候變暖的趨勢需要的巨額支出,遠遠超出了一個國家或一部分國家所能承受的極限范圍之內,需要世界各國的團結合作和共同努力。當前,世界各國一方面擔心氣候變化可能帶來的更可怕的巨大災難,要求盡快采取措施來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另一方面又想要較多地占有排放資源,擴大本國的排放空間,獲得更大更多的利益,增強本國在世界上的競爭力。因此,各國都十分關注初始碳排放權的分配,對其分配機制目前未達成共識,這一問題也是未來幾次締約方大會所要討論的關鍵議題。
在剛剛出臺的《福建省建筑節能“十二五”專項規劃》中,首次提出給建筑物設定排放指標,并籌備建設碳減排量交易試點,超量排放需要購買 “碳指標”。“碳指標”如何購買?廈門碳交易開先河,超量排放需購買碳指標。從長遠來看,碳排放權交易作為一種新的交易形式,但是這也基于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我們相信只要把這些都做好了,那么對于中國經濟的提高有很大的前景。
2.2對象選擇可行性分析
每個國家的減排量是由每個獨立單位的減排量決定的,本課題就是研究單位減排量。這里以學校為研究對象,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慮。第一,學校為事業單位,建筑信息、人員信息、用電信息齊全,規律性明顯。第二,人員數量、活動規律相對穩定,且組成成分相對單一,調查相對不復雜。第三,學校作為一個占地廣,建筑量大,人員相對集中的事業單位,是減排的先鋒隊,模型的可實行率很高。所以本模型以學校為研究對象進行建模。
2.3初始碳排放權分配模型
在城市已建立起碳初始排放權的分配機制,學校總的排放權已給定的假設條件下,從建筑物本身、人員和設備三方面考慮計算出單個建筑物減排潛力值,用減排潛力值作為該樓的減排量權重,計算出該樓減排量。
減排潛力值又由剛性系數和柔性系數組成,剛性系數換算該建筑的硬性潛力,但由于建筑其本身的使用性質不同,所以潛力也會有所變動,例如實驗樓建筑面積大,用電量大,如果只用剛性系數(建筑面積,人員和設備)來進行換算的話其減排潛力會很大,但其使用性能決定了它的減排潛力很小,所以引進柔性系數,對使用性能進行潛力修正。
2.4模型框架
設:學校總減排量—
各樓減排量—
各樓減排權重—
剛性系數:
設備:系數、用電量;
表示各樓上年用電量,表示全校總用電量;
建筑:系數、建筑面積;
表示各樓建筑面積,表示全校總建筑面積;
人員:系數、人員數;
表示各樓人流量,表示全校總人數。
柔性系數:
表示設備柔性減排系數;
表示建筑柔性減排系數;
表示人員柔性減排系數;
(=1,2,3……)
2.5模型換算公式:
一層模型:
二層模型:
三層模型:
2.6系數確定方法
確定了三級模型中的九個量也就確定了整個模型。,,三個剛性系數,其值由所求建筑物的用電量,建筑面積和人數三個數據所確定。這三個數據為一般管理性數據且正確性極高,可直接使用原始數據。
建筑柔性系數使用德爾菲法確定。具體操作步驟如下:①使用0-4打分法制定訪問表格,為了不受剛性系數的影響,表格中只給出建筑使用性質一個信息,選取具代表性的建筑物。②表格由建筑學、建筑設備、工程管理三方面學科8位專家進行訪問打分。③回收表格,進行數據處理,專家對某一建筑意見差異大于50%則對他們進行回訪,最終確定出每棟建筑的。
由于設備柔性系數在短期(設備無更換)其節能主要是使用者,所以設備的柔性系數和人員柔性系數一樣,其確定方式采用的是問卷調查。問卷設計使用李克特五級量表制法進行設計。問卷分為教師問卷和學生問卷兩類,教師問卷25題,發放100份,回收率98%,有效率94.9%。學生問卷29題,發放300份,回收率99.7%,有效率94.0%。進行問卷數據整理后分別得出學生和老師的減排意識作為和。
3模型演算
選取了行政樓,公寓,宿舍,教學樓四棟建筑進行演算。單位:%
即:樓的減排量為噸。在2009年8月到2010年7月的時間段內,取總減排量取100噸進行演算,演算過程見上表。則計算出行政樓、公寓、宿舍、教學樓的可減排量分別為8.60噸、63.13噸、、6.56噸、、21.70噸。
對8位專家進行德爾菲法訪問打分中, 6位專家認為與實際減排能力相符,2位專家認為有出入。模型正確率為75%,大于66.7%,達到原設計精確度。
四棟建筑其減排量和其建筑面積,用電量,人數成正比,受其剛性系數約束明顯。由于四棟樓的使用性能差異不大,致使未能從此結果中反映出柔性系數的影響。
4結語
本模型從剛性和柔性兩方面的潛力進行有機結合演算建筑物碳排放量,剔除了“一刀切”的評價弊端。模型結構清晰,計算簡單,其中的六個剛性數據都是常規管理數據,易取得,實施難度低,易推廣。模型針對目標為內部下屬單位碳排放權分配,但其計算原理有概括性,也可推廣為城市各建筑的初始碳排放分配權計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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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碳減排;治理機制創新;利益相關者;界定與分類
中圖分類號:F06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1101(2014)05001708
如何進行環境治理,減少碳排放,實現可持續發展,是我國當前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從目前我國碳排放治理的實踐來看,存在著企業投資動力不足,科研機構創新精神不夠;政府管理部門多、雜,權利交織導致調控力下降,治理成本高;管理方式行政化,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沖突嚴重等問題。本文對碳減排利益相關者界定為對碳減排負有責任、擁有相應的權力和減排手段,對碳減排目標實現具有較大影響,與碳減排利益關系較大的組織。
這些問題表明了我國碳排放治理中政府單方治理的高成本、低效益,同時利益相關者的力量未得到有效利用。針對存在的這些問題,作者將從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角度對碳減排治理模式進行創新研究,為我國碳排放治理開辟新的途徑。本文將對我國碳減排的利益相關者進行界定和分類,回答誰是利益相關者,并對其進行分類,明確其在碳減排中的角色地位。
一、文獻綜述
目前與碳排放利益相關者分類直接相關的研究文獻尚未檢索到。
碳排放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排放的驅動因素及其影響程度,碳排放與經濟增長、能源消費等的關系及碳排放的因素分解等方面[1-4]。學者研究認為我國碳排放增長的主要原因在于產業結構、能源結構、能源效率、人口因素、城鎮化建設等方面,據此提出了調整產業結構、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能源效率和人口素質等方面的建議[5-7]。這些豐碩的研究成果是本文進一步研究的基礎。碳排放治理的文獻側重于政府單向治理,如碳減排政策的制定、取向分析和政府在碳減排中的職能等[8-11]。李欣研究認為環境治理中政府管制手段的優點是強制性高,效果明顯,缺點是簡單粗暴,經濟效益差以及深層次的無法回避的制度缺陷[12]。學者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機制、碳稅、碳金融政策等方面也有大量研究成果[13-15]。如樊綱為代表的學者明顯傾向于碳稅政策[16],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則明確建議采用碳市場制度[17]。財政稅收手段屬于雙刃劍,一方面會帶來碳排放量的下降,另一方面其對能源產業、收入分配、就業、國際貿易及公平性等方面的影響難以確定[18-19]。碳排放市場交易手段在國際層面的問題是如何確定初始碳排放的國際分配及界定方面,難以達成國際共識,在國家層面其關鍵問題是碳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及市場機制的完善問題,也難以發揮利益相關者的推動力和積極性。
碳減排政策建議從客觀上來看是降低碳排放的有效途徑,而政策的實施要依賴于利益相關者去執行,其實施效果取決于利益相關者群體的執行程度和積極性。同時,目前的治理模式不能發揮利益相關者的積極性和推動力量。因此,提高碳減排效果還需要研究利益相關者及其在碳減排中的角色地位、利益要求等。
利益相關者治理理論早期主要應用于公司治理的研究,近年來擴展到了生態旅游和可持續能源等領域,得到了廣泛應用。本文將利益相關者理論引入碳排放治理領域,試圖突破目前的碳稅治理和碳排放權治理模式的研究,為我國碳排放治理研究新的途徑,提供新的選擇。
二、方法與數據
(一)研究方法
根據本文對我國碳減排利益相關者的界定,選擇政府、生產企業、銀行、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研發機構、能源供應行業、新聞媒體、公眾團體、投資者、中介機構等10個組織進行調查研究。需要說明的是,中國管理碳減排的部門有國家各級政府部門、國家及各級環保部門和各級節能減排部門,在控制碳排放事務方面他們屬于互補關系和上下級關系,共同為治理碳排放任務工作。因此,在本文中中國政府管理碳排放的部門統稱為政府,以下不在說明。
借鑒學者提出的“多維細分法”和“米切爾評分法”的分析思路[20-22],本文從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性、權利屬性和利益要求的緊急性三個維度對中國碳排放的利益相關者進行界定和分類。
根據界定與分類方法,本文編寫了調查問卷,要求調查對象分別從合法性、權利屬性、緊急性等三個維度對所給出的10種利益相關者與碳減排的相關程度按著從大到小進行排序,排名第一用1分表示,排名第二用2分表示,依次類推。因此,1分表示相關程度最大,2分表示相關程度第二大,依次類推,10分表示相關程度最小。
其中,合法性,表示該組織是否在法律或道德或特定的被賦予了減少碳排放的義務、責任,或承擔了碳減排風險;權力屬性,表示該組織是否擁有影響我國碳減排的能力、地位和相應的手段,對碳減排目標實現影響力的重要性程度;緊急性,表示該組織與碳減排的利益相關程度和實現碳減排目標的迫切性程度。
(二)數據來源
通過對調查對象的分析、選擇,本次調查共計發放調查問卷750份,實際回收586份,回收率78.13%,回收的問卷中有效問卷529份,回收問卷有效率90.27%。調查對象的分布情況如表1所示。
表1 調查對象的分布情況
分類頻數百分比(%)
性別男29655.95
女23344.05
年齡30歲及以下18534.97
30-40 歲16431.00
40歲以上18034.03
學歷本科24345.94
碩士研究生 19436.67
博士研究生9217.39
工作行業大學417.75
研發機構499.26
政府部門6311.91
生產企業6913.04
金融業438.13
中介組織529.83
能源供應行業489.07
新聞媒體519.64
碳排放權交易機構529.83
公眾團體6111.53
從調查對象的分布情況來看,調查對象性別、年齡結構分布合理,學歷為本科以上層次,對碳減排能有較為準確的認識和理解,從工作行業來看分布在大學等10個行業,包含了碳減排的利益相關者行業,調查對象來源較為廣泛。從調查樣本數量來看,除其它行業外最少的分類變量數據大于40個,數據量可以滿足統計分析的基本要求。
三、實證結果與分析
對回收的有效問卷利用SPSS16.0軟件進行統計分析,包括調查數據描述性統計、配對樣本T檢驗。
(一)描述性統計
首先,對調查結果從合法性、權利屬性和緊急性三個維度進行描述性統計。三個維度的描述性統計結果分布如表2、表3和表4所示:
表2 利益相關者合法性維度上評分的描述性統計
(N)(Min)(Max)(Mean)Std D.
政府529172.155 30.703 6
生產企業529181.135 90.931 2
銀行5292105.935 01.410 4
碳排放權
交易機構5291108.841 71.160 6
研發機構5292103.791 31.468 1
能源供應行業5293104.660 21.531 4
新聞媒體5291105.201 01.240 1
公眾團體5291107.188 30.857 6
機構投資者5292108.233 00.988 4
中介機構5294106.730 10.703 6
注:根據調查問卷的按相關程度大小排序要求,1分表示相關程度最大,2分表示相關程度第二大,依次類推,10分表示相關程度最小。表2、表3的含義相同。
如表2所示,從碳減排的合法性維度上來看,按平均得分的大小,合法性程度從高到底依次為:生產企業、政府、研發機構、能源供應行業、新聞媒體、銀行、中介機構、公眾團體、機構投資者、碳排放權交易機構。
表3 利益相關者權利性維度上評分的描述性統計
(N)(Min)(Max)(Mean)Std D.
政府529151.679 60.542 2
生產企業529192.18641.088 4
銀行5292105.820 42.106 1
碳排放權
交易機構529198.956 32.093 2
研發機構5291104.272 81.285 3
能源供應行業5292105.101 91.310 0
新聞媒體5291103.252 41.596 6
公眾團體529187.762 11.506 1
機構投資者5291106.757 31.091 7
中介機構5294107.168 01.251 3
如表3所示,從碳減排的權利屬性維度來看,權利大小從高到底依次為:政府、生產企業、新聞媒體、研發機構、能源供應行業、銀行、機構投資者、中介機構、公眾團體、碳排放權交易機構。
表4 利益相關者緊急性維度上評分的描述性統計
(N)(Min)(Max)(Mean)Std D.
政府529151.626 21.727 0
生產企業529192.132 01.448 2
銀行5292107.077 71.655 6
碳排放權交易機構5291108.664 81.3798
研發機構5292105.193 21.580 8
能源供應行業5293104.889 30.928 8
新聞媒體5291103.786 42.269 8
公眾團體5291104.089 31.462 9
機構投資者5291106.359 21.942 8
中介機構5293107.972 80.807 0
如表4所示,從碳減排的利益要求被關注的緊急性維度來看,從高到底依次為:政府、生產企業、新聞媒體、公眾團體、能源供應行業、研發機構、機構投資者、銀行、中介機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
(二)配對樣本T檢驗
利用配對樣本T檢驗(Paired-Samples Test)進一步判斷上述利益相關者每兩個變量均值之差與0是否具有顯著性差異。
合法性維度利益相關者評分均值差異的配對樣本T檢驗結果如表5所示。
表5 合法性維度評分均值差異的配對樣本T檢驗結果
123456789
1.政府
2.生產企業0.98**(7.77)
3.銀行7.18**(7.36)6.20**(4.83)
4.碳排放權交易機構5.29*(4.32) 4.31**
(6.91)1.89(2.71)
5.研發機構5.64*
(4.25)4.66**
(7.51)1.54**
(5.35)0.35**(5.52)
6.能源供應行業4.50**
(5.40)3.52**
(8.79)2.67**
(4.77)0.78**
(5.80)1.13**
(6.37)
7.新聞媒體7.65**
(5.25)6.67**
(8.01)0.47**
(4.84)2.36**
(6.04)2.01**
(7.75)3.14
(2.09)
8.公眾 團體3.73**
(6.52)2.75**
(9.24)3.45**
(8.52)1.55**
(4.72)1.90**
(8.02)0.77**
(9.70)3.91**
(8.54)
9.機構投資者5.08**
(4.48)4.10**
(4.79)2.10**
(8.25)0.21**
(5.44)0.56**
(7.38)0.57
(1.25)2.57**
(7.75)1.34**
(3.69)
10.中介機構6.17**
(4.38)5.19**
(9.15)1.00**
(4.10)0.89**
(3.82)0.54**
(5.31)1.67**
(5.87)1.47**
(4.88)2.44**
(6.15)1.10**
(8.01)
注:未加括號的數據表示某兩類利益相關者在該維度上評分的均值的差,括號內的數據為配對樣本T 檢驗值。*表示均值之差通過了95%置信度的檢驗,**表示均值之差通過了99%置信度的檢驗。均
值之差的數據下方有橫線者,表示未通過檢驗。表6、表7含義相同。
從表5可以看出,從合法性維度來看,除個別利益相關者未通過配對樣本檢驗外,絕大部分檢驗結果具有非常顯著的統計意義上的差別,表明絕大部分利益相關者的排序都具有顯著的統計意義上的差別。因此,合法性維度上利益相關者的評分均值可以反映其在碳減排中合法性程度的大小關系。
權利維度利益相關者評分均值差異的配對樣本T檢驗結果如表6所示。
表6 權力維度評分均值差異的配對樣本T檢驗結果
123456789
1.政府
2.生產企業0.89**
(4.24)
3.銀行7.03**
(4.16)6.14*
(5.36)
4.碳排放權交易機構2.17**
(5.02)1.28**
(6.29)4.86**
(5.81)
5.研發機構1.79**
(4.53)0.89**
(5.22)5.25**
(4.96)0.38**
(6.20)
6.能源供應行業3.82**
(6.33)2.92**
(7.27)3.22**
(7.13)1.65**
(7.96)2.03
(1.23)
7.新聞媒體6.47**
(4.95)5.57**
(5.72)0.5**7
(6.36)4.30**
(7.81)4.68**
(7.63)2.65
(1.92)
8.公眾團體0.02**
(4.26)0.92**
(5.28)7.06**
(5.94)2.19**
(5.22)1.81**
(6.73)3.84**
(5.85)6.49**
(4.24)
9.機構投資者3.97**
(6.24)3.08**
(7.22)3.06**
(7.58)1.80**
(7.91)2.18**
(6.34)0.16**
(6.21)2.50**
(6.39)4.00**
(7.03)
10.中介機構5.78**
(5.08)4.89**
(7.19)1.25**
(7.06)3.61**
(6.10)4.00**
(6.76)1.97**
(6.18)0.68**
(7.25)5.81**
(6.89)1.81**
(7.82)
從表6可以看出,從權力維度來看,仍然是絕大部分檢驗結果具有非常顯著的統計意義上的差別,表明絕大部分利益相關者的排序都具有顯著的統計意義上的差別。因此,權利維度上利益相關者的評分均值可以反映其在碳減排中權利的大小關系。
緊急性維度利益相關者評分均值差異的配對樣本T檢驗結果如下頁表7所示。
從表7可以看出,從權力維度來看,大部分檢驗結果具有非常顯著的統計意義上的差別,表明絕大部分利益相關者的排序都具有顯著的統計意義上的差別。因此,緊急性維度上利益相關者的評分均值可以反映其在碳減排中緊急性程度的大小關系。
(三)分類結果
根據各個利益相關者在三個維度上的得分均值及配對樣本T檢驗結果,我們可以得到中國碳減排的利益相關者分類情況,如表8所示。
根據表8中的各個利益相關者的在三個維度的評分分布情況,本文對我國碳減排的利益相關者分類如下:
核心利益相關者,至少在2個維度的得分在4分以下。他們在中國減少碳排放的作用不可或缺,承擔著碳減排的責任和義務,與減少碳排放具有緊密的利害聯系,在碳減排活動中,有一定的利益要求和權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決定碳減排目標的實現與否。 他們包括政府、生產企業、新聞媒體。
重要利益相關者,至少在兩個維度上的得分在4分以上和6分以下。他們已經與碳減排形成了較為密切的關系,付出了專用性投資,在實踐中承擔者一定的風險。在正常狀態下,他們一般表現為一種顯性契約人,而一旦其利益要求沒有得到很好的滿足或受到損害時,他們可能從潛在狀態變為活躍狀態,從而直接影響我國碳減排目標的實現。他們包括研發機構、能源供應行業、銀行。
一般利益相關者,至少在兩個維度上的得分在6分以上。他們對我國碳減排目標的實現發揮輔助作用,往往被動的受到碳減排活動的影響,不能對減少碳排放直接施加影響,對實現減少碳排放目標的重要性程度較低,其實現利益要求的緊迫性也不強,他們包括中介機構、公眾團體、機構投資者、碳排放權交易機構。
表7 緊急性維度評分均值差異的配對樣本T檢驗結果
123456789
1.政府
2.生產企業1.31**
(5.04)
3.銀行6.15**
(5.49)7.45
(1.08)
4.碳排放權交易機構3.74**
(5.07)5.05*
(4.51)2.40**
(8.06)
5.研發機構0.54**
(3.84)0.77**
(8.30)6.68**
(4.13)4.28**
(5.87)
6.能源供應行業3.26*
(4.95)4.56**
(3.64)2.89*
(4.33)0.49**
(5.24)3.80**
(4.86)
7.新聞媒體4.85**
(6.26)6.16**
(3.12)1.29**
(4.23)1.11**
(5.26)5.39
(1.98)1.60**
(4.24)
8.公眾團體1.26**
(6.98)2.56**
(6.08)4.89**
(7.18)2.49**
(6.36)1.80**
(5.24)2.00**
(5.82)3.60**
(6.33)
9.機構投資者5.93**
(3.92)7.23**
(4.08)0.22**
(3.89)2.18**
(4.32)6.47**
(5.16)2.67**
(4.91)1.07**
(4.56)4.67
(0.12)
10.中介機構5.14**
(3.75)6.45**
(4.32)1.00*
(4.78)1.40**
(3.81)5.68**
(3.97)1.88**
(5.01)0.29**
(4.61)3.88**
(5.58)0.79
(0.69)
表8 中國碳減排利益相關者三維分類結果
評分[1,4][4,6][6,10]
合法性生產企業、政府、研發機構能源供應行業、新聞媒體、銀行中介機構、公眾團體、機構投資者、
碳排放權交易機構
權力性政府、生產企業、新聞媒體研發機構、能源供應行業、銀行機構投資者、中介機構、公眾團體、碳排放權交易機構
緊急性政府、生產企業、新聞媒體公眾團體、能源供應行業、研發機構機構投資者、銀行、中介機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
四、結論與展望
通過廣泛的問卷調查和分析,本文將我國碳減排的利益相關者劃分為核心利益相關者、重要利益相關者和一般利益相關者。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在不同領域對我國碳減排發揮作用。
從核心利益相關者來看,控制及減少碳排放具有公共事務的性質,因此調查對象普遍認為政府在碳減排中應發揮主導作用,包括政策制定、管理機制、利益關系調節等政府均應發揮領導作用。生產企業是主要碳排放者和減少碳排放的直接執行者,因此是實現減排目標的關鍵。生產企業在生產中擔負著加強節能環保技術開發、引進技術設備減少碳排放、提高產品的環保性能等重要作用。同時,減少碳排放在一定時期上將增加企業生產成本,提高產品價格,因此,生產企業實現減少碳排放需要外部力量的介入及資金支持。新聞媒體在碳減排中具有強大的輿論宣傳優勢及監督能力,被調查對象給予了厚望。政府、生產企業及新聞媒體分別在領導、執行、監督三個方面對我國實現碳減排目標中發揮核心主導作用。
從重要利益相關者來看,研發機構一方面為減少碳排放提供政策建議、決策支持,另一方面提供技術支持,提高我國能源的利用效率,從而減少碳排放。能源消費是碳排放的主要來源,能源供應行業可以通過控制能源供應的種類、數量及價格來影響能源的消費數量及種類,促使消費者加大節能投入,同時,可以開發新的綠色能源,從而減少碳排放。銀行在政府的領導下通過對融資項目進行環保評價控制資金的供給和使用方向來引導節能減排行為,也在客觀上承擔了減排責任和風險。但目前其作用還非常有限。研發機構、能源供應行業和銀行分別在技術支持、能源供給種類及數量、資金供給等方面對我國碳減排發揮重要作用。
從一般利益相關者來看,中介機構在碳減排中負責檢測、檢驗認證、咨詢策劃等,可以幫助和促進碳排放交易的順利進行,降低交易成本和費用。公眾團體可以通過舉辦活動向社會宣傳能源、氣候及環境狀況等,提高社會公眾的節能減排的認識,也會通過一些活動向污染較大的生產企業進行抗議,對其施加壓力,督促其減少碳排放。機構投資者可以為企業實現減排目標提供資金支持,但其以盈利為目標,其投資活動將以其預期盈利目標為前提。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是解決碳排放的問題的市場機制,促進具有成本效率的碳減排。現階段由于碳排放治理是市場機制還處于起步階段,他們能發揮的作用還非常有限或尚未發揮作用。隨著市場機制的成熟和完善,這些利益相關者在碳減排中從碳檢測認證、投融資、市場交易等角度對我國碳減排發揮重要的輔助作用。
明確了利益相關者在碳減排中的角色地位可以為我們構建合理的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機制,促進利益相關者在碳減排中發揮積極作用和推動力量提供指導。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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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經濟學;碳交易;知識體系
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是當今國際社會的普遍共識,環境經濟學理論已表明碳交易是公認的最具“成本效率”的低碳治理政策工具,但環境經濟學卻未專門介紹碳排放交易體系,隨著碳減排約束的不斷加強,環境經濟學有必要對這一知識體系加以普及。碳交易知識體系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介紹。
一、限額設定與范疇
“限額”是指某一交易體系所涉溫室氣體的排放總量,限額設定涉及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1、管制氣體。大部分排放交易體系關注然手過程產生的二氧化碳,少數排放交易體系還管制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烴、全氟烴和六氟化硫等。2、管制行業。管制行業的確定需要權衡常規因素:第一,分析某特定行業的減排潛力與減排成本;第二,了解該行業對交易機制的熟悉程度;第三,了解該行業的監測、報告與核查的可行性。3、覆蓋范圍。如果包括每一個微小的溫室氣體排放的來源,會超過管理計劃能力并導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但只包括少數單位則會減少配額市場的流動性。使用最多的方式是從核心行業著手,然后逐步擴大管制行業范圍。4、排放監管點。交易體系可分為上游體系與下游體系:在上游交易體系中,化石燃料生產商必須根據燃料中的碳含量交出相應排放配額;在下游交易體系中,排放者必須根據實際排放量交出相應的排放配額。
二、配額分配
在指明排放配額總量的前提下,確定每個排放者獲得分配排放限額的數量,確定排放配額是高度政治化的決策過程,政府通過設定排放限額有效創造稀缺的寶貴資產,然后在經濟體不同參與者中進行分配。配額的方法一般有三種:一是政府免費分配它新創造所有的資產,二是排放者必須從政府買所有它需要買的配額,但大部分的碳交易體系選擇的是混合型的。例如,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只是拍賣排放配額的10%,基于早年排放而對排放者分配排放許可證,這種方法叫做“溯往原則”。還有一種方法叫做“標桿原則”,根據某同質行業、給定產品組或經濟產量的績效評價確定排放配額的核配方式。采用溯往原則核配碳排放權相對簡單,僅需獲得待審計設施的排放數據即可,但弊端是獎勵了污染最嚴重的企業,因為它在不考慮企業效率的前提下將最高排放配額分配給排放量最高的企業。其次這種原則還鼓勵企業夸大其給定基準期的排放量,用以達到更高排放配額的目的。采用標桿設定原則有助于平等對待具有可比性的設施,生產效率高的企業能夠獲得更高排放配額,從而鼓勵企業努力提高排放績效,獎勵生產效率高的企業,懲罰生產效率低的企業。但其難點在于要為排放交易體系涵蓋的所有工業部門的所有異質產品設定標桿。
三、價格管理
由于碳交易市場受政治因素影響較大,交易量過低、流動性過差、價格波動都會影響交易系統的環境效益,因此有必要設計一些工具來降低市場波動、控制碳價格。1、儲存配額。排放者可保留剩余配額至下一個履約期使用,配額價格除了能反映當前的配額稀缺程度,還能反映未來預計的配額稀缺程度。2、預支配額。若交易體系允許排放者通過預支未來交易期的排放配額滿足當前交易期的規定,則碳價格能夠穩定在較低水平。3、價格底線。通過設置最低碳價為投資者提供安全保障,通過這種方式可限制碳價波動、減少未來碳價的不確定因素。4、價格上限。通過為排放配額設置價格上限確保排放者合規成本不會超過既定閾值。如果配額價格達到上限,監管機構則必須增加配額供應。5、抵消。抵消信用額度是獎勵排放交易體系涵蓋范圍以外的溫室氣體減排成果的憑證。可采取國內抵消信用額度或國際抵消信用額度兩種方式。
四、監測、報告、核查及執行制度
為了保證排放交易體系市場既可信又可靠,作為監管者應確保覆蓋范圍內的設施遵守規則,關鍵在于監測、核實及報告實際排放量的準確性。防止發生欺詐行為不僅對該市場的有序運作至關重要,還關乎排放交易體系所維護的環境完整性。在力求監測結果準確可靠的同時還需考慮監測、報告及核查的費用。首先,使用與活動性質及規模相宜的監測規定。第二,報告要求清晰明了,截止日期應予以明確。第三,由外部機構完成對排放數據的核查工作。第四,針對不合規的行為制定各類懲罰措施。第五,設立電子登記處可確保準確記錄排放交易體系內發生的全部配額交易。
五、市場工具
關鍵詞:林業;低碳經濟;森林碳匯
中圖分類號:F316.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5919(2012)03-0053-03
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發展低碳經濟,是全世界控制氣候變化的戰略選擇。而在應對氣候變化中,林業具有特殊作用。發展低碳經濟,不僅要重視節能減排,還要重視碳匯的作用。因此,要發展低碳經濟,就要求在最大限度減少碳排放的同時,必須重視發揮林業的碳匯作用[1]。
1 林業是發展低碳經濟的有效途徑
林業是減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部分研究認為,林業減排是減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首先,通過抑制毀林、森林退化可以減少碳排放;其次,通過林產品替代其他原材料以及化石能源,可以減少生產其他原材料過程中產生的二氧化碳,可以減少燃燒化石能源過程中釋放的二氧化碳[2]。
1.1 毀林、森林退化與碳排放
近年來,大部分的毀林活動都是由人類直接引發的,大片的林地轉變成非林地,主要活動包括大面積商業采伐以及擴建居住區、農用地開墾、發展牧業、砍伐森林開采礦藏、修建水壩、道路、水庫等[3]。
在毀林過程中,部分木材被加工成了木制品,由于部分木制品是長期使用的,因此,可以長期保持碳貯存,但是,原本的森林中貯存了大量的森林生物量,由于毀林,這些森林生物量中的碳迅速的排放到大氣中,另外,森林土壤中含有大量的土壤有機碳,毀林引起的土地利用變化也引起了這部分碳的大量釋放。因此,毀林是二氧化碳排放的重要源頭。
毀林已經成為能源部門之后的第二大來源,根據 IPCC 的估計,從19世紀中期到20世紀初,全世界由于毀林引起的碳排放一直在增加,19世紀中期,碳排放是年均3億t,在20世紀50年代初是年均10億t,本世紀初,則是年均23億t,大概占全球溫室氣體源排放總量的17%。因此,IPCC認為,減少毀林是短期內減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
1.2 林木產品、林木生物質能源與碳減排
①大部分研究認為,應將林產品碳儲量納入國家溫室氣體清單報告,主要理由是林產品是一個碳庫,伐后林產品是其中一個重要構成部分[4]。
通過以下手段,可以減緩林產品中貯存的碳向大氣中排放:大量使用林產品,提高木材利用率,擴大林產品碳儲量,延長木質林產品使用壽命等。另外,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手段來減緩碳的排放,降低林產品的碳排放速率,如合理填埋處置廢棄木產品等方式,這樣,甚至可以讓部分廢棄木產品實現長期固碳。在森林生態系統和大氣之間的碳平衡方面,林產品的異地儲碳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②賈治邦認為,大量使用工業產品產生了大量的碳排放,如果用林業產品代替工業產品,如減少能源密集型材料的使用,大量使用的耐用木質林產品就可以減少碳排放。秦建華等也從碳循環的角度分析了林產品固碳的重要性,林產品減少了因生產鋼材等原材料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又延長了本身所固定的二氧化碳[5]。
③以林產品替代化石能源,也可以減少因化石能源的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例如,木材可以作為燃料,木材加工和森林采伐過程中也會有很多的木質剩余物,這些都可以收集起來用以替代化石燃料,從而減少碳的排放;另外,林木生物質能源也可以替代化石燃料,減少碳的排放。
根據IPCC 的預計,2000—2050 年,全球用生物質能源代替的化石能源可達20~73GtC[6]。相震認為,雖然通過分解作用,部分林產品中所含的碳最終重新排放到大氣中,但因為林業資源可以再生,在再生過程中,可以吸收二氧化碳,而生產工業產品時,由于需要燃燒化石燃料,由此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所以,使用林產品最終降低了工業產品在生產過程中,石化燃料燃燒產生的凈碳排放[7]。林產品通過以下兩個方面降低碳排放量:一是異地碳儲燃料,二是碳替代。這兩方面可以保持、增加林產品碳貯存并可以長期固定二氧化碳,因此,起到了間接減排二氧化碳的作用。
從以上分析可知,林業是碳源,因此在直接減排上將起到重大作用;林業可以起到碳貯存與碳替代的作用,可以間接減排二氧化碳。因此,林業是減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
有些研究認為林業在直接減排二氧化碳方面的作用不大。這是基于較長的時間跨度來考察的,認為林業并不是二氧化碳減排的最重要手段,工業減排是發展低碳經濟的長久之計;但是從短時間尺度來考察,又由于CDM項目的實施,林業是目前中國碳減排的一個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手段。
2 森林碳匯在發展低碳經濟中發揮的作用巨大
絕大部分的研究認為,林業是增加碳匯的主要手段。謝高地認為,中國的國民經濟體系和人類生活水平都是以大量化石能源消耗和大量二氧化碳排放為基礎。雖然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單位GDP碳排放量有所差別,但都必須依賴碳排放以求發展。這種依賴是長期發展形成的,是不可避免的,我國現有的技術體系還沒有突破性的進展,在這之前要突破這種高度依賴性非常困難,實行減排政策勢必會影響現有經濟體系的正常運行,降低人們的生活水平,也會產生相應的經濟發展成本[8]。謝本山也認為,中國還處于城鎮化和工業發展的階段,需要大量的資金和先進的技術才能使這種以化石能源為主要能源的局面有所改變,而且需要很長的周期,目前的條件下,想要實現總體低碳仍然存在較大的困難。與工業減排相比,通過林業固碳,成本低、投資少、綜合收益大,在經濟上更具有可行性,在現實上也更具備選擇性[9]。
從碳循環的角度上講,陶波,葛全勝,李克讓,邵雪梅等認為,地球上主要有大氣碳庫、海洋碳庫、陸地生態系統碳庫和巖石圈碳庫四大碳庫,其中,在研究碳循環時,可以將巖石圈碳庫當做靜止不動的,主要原因是,盡管巖石圈碳庫是最大的碳庫,但碳在其中周轉一次需要百萬年以上,周轉時間極長。海洋碳庫的周轉周期也比較長,平均為千年尺度,是除巖石碳庫以外最大的碳庫,因此二者對于大氣碳庫的影響都比較小。陸地生態系統碳庫主要由植被和土壤兩個分碳庫組成,內部組成很復雜,是受人類活動影響最大的碳庫[10]。
從全球不同植被類型的碳蓄積情況來看,森林地區是陸地生態系統的碳蓄積的主要發生地。森林生態系統在碳循環過程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森林生態系統蓄積了陸地大概80%的碳,森林土地也貯藏了大概40%的碳,由此可見,林業是增加碳匯的主要手段。
聶道平等在《全球碳循環與森林關系的研究》中指明,在自然狀態下,森林通過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固定于林木生物量中,同時以根生物量和枯落物碎屑形式補充土壤的碳量[11]。在同化二氧化碳的同時,通過林木呼吸和枯落物分解,又將二氧化碳排放到大氣中,同時,由于木質部分也會在一定的時間后腐爛或被燒掉,因此,其中固定的碳最終也會以二氧化碳的形式回到大氣中。所以,從很長的時間尺度(約100年)來看,森林對大氣二氧化碳濃度變化的作用,其影響是很小的。但是由于單位森林面積中的碳儲量很大,林下土壤中的碳儲量更大,所以從短時間尺度來看,主要是由人類干擾產生的森林變化就有可能引起大氣二氧化碳濃度大的波動。
根據國家發改委2007年的估算,從1980—2005年,中國造林活動累計凈吸收二氧化碳30.6
億t,森林管理累計凈吸收二氧化碳16.2億t。李育材
研究表明, 2004 年中國森林凈吸收二氧化碳約5
億t,相當于當年工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的8%。 還有方精云等專家認為,在1981—2000年間,中國的陸地植被主要以森林為主體,森林碳匯大約抵消了中國同期工業二氧化碳排放量的14.6%~16.1%。由此可見,林業在吸收二氧化碳方面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3 發展森林碳匯的難點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通過林業減排與增加碳匯是切實可行的,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增加大氣中二氧化碳的排放空間是發展低碳經濟關鍵所在。然而,森林碳匯在發展低碳經濟中也受到相關規定的限制。
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中,都有關于“清潔發展機制(CDM)”和碳貿易市場的敘述,其中明確規定開發森林碳匯項目及進行碳貿易須要符合以下規則:
①在《京都議定書》中明確規定,開發森林碳匯的土地,必須是從項目基準年開始,過去五十年內沒有森林,《京都議定書》也規定,如果是再造林項目,所用的土地必須是從1989年12月31日至項目開發那一年不是森林,但是在此之前可以有森林[12]。
②進行交易的碳信用額必須是新產生的,不可以是現存的碳匯量。
③自身可以完成減排指標的,不可以利用清潔發展機制;可以使用清潔發展機制的國家,與其合作的發展中國家的企業,也需要將符合規定的碳減排量申報,并獲得聯合國相關部門認可后,才能出售給發達國家的企業。
④減少毀林和優化森林管理產生的森林碳匯并沒有納入清潔發展機制;另外,只有造林再造林項目產生的森林碳匯被納入到清潔發展機制,森林碳匯項目的種類很單一,而且有關的申報、認證等程序非常復雜。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林業對于發展低碳經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盡管也受到很多方面的制約,但其未來的快速發展趨勢是必然的。因此必須加強森林經營、提高森林質量,促進碳吸收和固碳;保護森林控制森林火災和病蟲害,減少林地的征占用,減少碳排放;大力發展經濟林特別是木本糧油包括生物質能源林;使用木質林產品,延長其使用壽命,最大限度的固定二氧化碳;保護濕地和林地土壤,減少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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