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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治意識形態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無庸贅言,經濟,從來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單純的經濟問題。經濟作為一切利益的根本,決定了它必然與政治、文化等種種問題相互糾纏。歷史上,解決經濟利益最常用的手段是政治,尤其是武力政治。其結果,往往極大地破壞經濟,為任何一方所不愿。畢竟,無產者失去的,只能是鎖鏈。由此產生了GATT,繼而WTO,所期望的,正是通過法律體制,給全球資源的開發和經濟利益的分配帶來和平。如果說,人權突破的,是國家的政治主權,WTO法律突破的,則是國家的經濟主權。
WTO法律體制有可能為世界資源的開發和經濟利益的分配找到和平的出路,因為法律制度作為民主的基礎,為人們所共同接受。中美之間意識形態最主要的對立,表面是民主,實質是法治。因為民主的形式多種多樣,但民主的核心卻只有一個,那就是法律制度。非選舉制、三權分離國家不一定非民主。但非法治國家則不可能民主。美國利益集團關心中國法治,因為法治為突破中國經濟主權鋪平道路。美國民眾關心中國法治,因為他們相信法治保障生命、自由和財產。選舉制國家中,利益集團操縱意識形態,必須首先操縱民眾的認識。指責中國缺乏法治,是博取民眾廣泛認同的捷徑。而缺乏法治的證據之一,是完全用政治代替法律。
我們一直認為“在權利與義務基本平衡的基礎上加入WTO”,因此,紡織品國際貿易受挫,要么是我們利益平衡的結果,要么是其它成員對規則的濫用。如果是前者,平靜面對其它成員的貿易限制是正確的態度。如果是后者,利用法律維護本國的經濟利益是應當采取的行動。采用法律手段可能因意識形態因素而影響政治、文化和其它經濟領域的正常往來,但任憑其它成員對中國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條款的濫用,則可能成為我們對WTO法律體制缺乏信任的標志。國際事務中完全相信法律是幼稚的,但WTO體制下表現出對法律的不信任則是危險的,尤其是在利益集團企圖操縱意識形態的情況之下。民眾以法律理性看待歐美WTO訴訟,因為他們不懷疑這兩個訴訟主體實行的法律制度。如果我們懷疑WTO的法律體制,完全用政治方式代替法律途徑,就將很難期望我們的行為不被誤解,民眾的意識形態不被利益集團所操縱。由此看來,即使短期之內,中國與其它WTO成員之間的WTO訴訟,會因民眾的泛意識形態思想,而影響到中國與這些成員政治、文化和經濟的正常交往,只有在不斷啟動WTO法律程序的過程之中,我們才有可能樹立一個法治的國際形象,最終去意識形態化,恢復民眾,包括WTO“法庭”的仲裁者,對中國與其它WTO成員貿易糾紛的平常心態。
具體到中美之間的紡織品貿易摩擦,由于中國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條款用語松散,加之我們遲遲不尋求WTO法律體制澄清其正確運用,使美國自2003年首次啟動該條款以來,對該條款的運用越來越偏離WTO的紀律約束。這給予中國在國際上樹立一個依照WTO法律規則開展正常貿易的良好機會。必須看到的是,已經成為“世界工廠”的中國,貿易爭端“不可避免、無法轉移”,因為中國經濟結構縱深大,產業升級困難,貿易摩擦很難轉移它國。中國與其它WTO成員,尤其是歐美之間的貿易糾紛,短期解決幾乎不可能,甚至會愈演愈烈。在這種情況下,完全依靠雙方協商解決貿易糾紛,不僅將使我們越來越陷入經濟被動,同時還將使我們喪失國際貿易去意識形態化的良機,最終陷入政治上的被動。
運用歷史與邏輯相統一的方法對公民身份、公民意識、公民意識教育等概念進行分析,是準確理解“社會主義公民意識教育”的前提。何謂公民?盡管從古希臘城邦到近現代民主國家,公民的內涵和外延不斷發展,但究其根本,公民(citizen)就是擁有公民身份(citizenship)的人。“公民身份”包含三個共同的基本要素:國家、平等、權利義務。就國家要素而言,公民身份意味著作為國家正式成員的資格,即公民是國家的公民,國家是公民的國家。就平等要素而言,公民之間在身份上是平等的,這種平等性內在地要求國家政體應該是民主的,而從歷史上看,公民與民主制事實上有著天然的聯系。就權利義務而言,公民依法享有市民權利(civilrights,也譯作“公民權利”、“民事權利”)、政治權利(politicalrights)和社會權利(socialrights),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如服從法律的公民義務、參與公共事務的公民責任等;不過,政治權利是其他基本權利的前提與保障,公民概念始終以政治權利為核心,公民是“具有某個國家國籍并有權參與該國公共權力行使與監督的人”。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凡具有我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監督權),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總之,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實行民主,國民依憲法取得公民身份,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公民身份及其民主實踐必然形成公民意識,而公民意識又反作用于民主制度與實踐。何謂公民意識?馬長山(1999)認為,公民意識就是公民自身對公民角色及其價值理想的自覺反映。朱學勤(1999)認為,公民意識就是民眾對于公共權力的主體意識與監督意識,以及參與公共事務、維護公共利益的責任意識。周勝蛟和倪洪濤(2008)認為,公民意識是公民對其在國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認知,體現為公民對其權利和義務的心理認同與理性自覺,以公民的民主法治觀念和理性政治參與的公共精神為核心。鄭杭生(2008)認為,公民意識主要是指公民對于自己的國家主人地位、應享受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的自覺意識。許耀桐(2009)認為,公民意識是指公民對自己在國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認識,是公民以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為依據,以自身作為國家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會生活等活動主體的一種心理感受與理性認識。綜合上述界定,可以提出公民意識的簡明定義:公民意識就是公民自身對其公民身份的理性認識與價值認同,以及相應的行為傾向。公民意識既包括對公民在國家中的地位及其權利義務的理性認識(即公民知識),也包括對公民身份所包含的價值理想的理念與情感認同(即公民品格或公民價值),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公民參與態度與公民行為傾向(即公民實踐意向)。根據公民身份的三個基本要素(即國家、平等、權利義務),可推演出公民意識的基本內涵。基于國家要素,公民與國家相對待,國家是公民的國家,可導出民主意識、國家意識等;基于公民平等的要素,可導出平等意識、公正意識等;基于權利義務要素,可導出法治意識(權利義務由法定)、公共參與意識(既是權利也是責任)、公民美德(公共參與必需的道德)等。何謂公民意識教育?鄭杭生(2008)認為,公民意識教育就是一種通過學校的、社會的和家庭的各種教育渠道,培育、培養社會成員具有公民意識的過程。簡言之,公民意識教育就是培養公民意識的教育活動。嚴格說來,公民意識教育是公民教育(citizenshipeducation)的子范疇。據《教育大辭典》,公民教育一般指國家或社會根據有關的法律和要求,培養其所屬成員具有忠誠地履行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品格與能力等的教育。公民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具備必要的公民知識(civicknowledge)、公民品格(civicvirtue)和公民技能(civicskill),進而能積極并負責任地參與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合格公民。公民知識、公民品格(公民價值)屬公民意識范疇,是公民意識教育的內容;公民技能就是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涉及批判思考能力、領導能力、溝通與說服能力、談判與妥協能力等。鑒于公民知識、公民品格和公民技能彼此滲透、相互支撐,且某種教育途徑通常對三方面素質均有影響,因而在不那么嚴格的意義上,“公民意識教育”與“公民教育”大致相當,二者可以通用。何謂社會主義公民意識教育?就是培養社會主義公民意識的教育活動,以使公民獲得對社會主義公民身份的理性認識與價值認同,并形成相應的行為傾向。社會主義公民身份及其意識以社會主義制度與實踐為基礎,因此社會主義公民意識教育必然是一種意識形態教育。
二、社會主義公民意識教育與思想政治教育的關系
有個別學者主張“取代論”,即用所謂“中性的公民教育”替代“意識形態性的思想政治教育”。這種觀點是明顯錯誤的,背離了的立場和觀點,沒有洞悉公民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質及其意識形態性。思想政治教育無疑有強烈的意識形態屬性。思想政治教育是“社會或社會群體用一定的思想觀念、政治觀點、道德規范,對其成員施加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的影響,使他們形成符合一定社會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會實踐活動”;它是“一定的階級或政治集團為實現其政治目標,有目的地對人們施加意識形態影響,以期轉變人們的思想,進而指導人們行為的社會活動”,“的思想政治教育不僅要解決人們的政治立場、政治觀點、政治行為等問題,還必須解決人們的世界觀、人生觀、道德觀問題”。思想政治教育有“泛指”與“特指”之別:在“泛指”意義上,是指人類所有階級社會共有的從思想政治品德上培養教育人的活動;在“特指”意義上,就是指、社會主義的思想政治教育。盡管“思想政治教育”基本上是在特指的意義上使用的,但究其實質,其他國家盡管無“思想政治教育”之名,卻行“思想政治教育”之實,因為任何國家的統治集團都力圖用他們的思想觀念、政治觀點、道德規范來影響全體國民,以鞏固其統治。在任何階級社會,思想政治教育都是一種客觀存在。西方的公民(意識)教育作為對其國民進行政治社會化的教育活動,就是“泛指”意義上的、西方國家所實施的思想政治教育。公民(意識)教育同樣有強烈的意識形態屬性。公民教育亦有廣義、狹義之別。“廣義的公民教育”泛指一切民主政體的國家對其國民實施的公民教育,其目標是使其國民獲得同該國基本社會制度、主導意識形態相適應的公民意識和公民技能。我國是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是我國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也是我黨始終不渝的奮斗目標,培育社會主義公民意識因而構成意識形態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我國針對本國公民實施的社會主義性質的公民意識教育即屬廣義的公民教育。此前,我國或許無“公民教育”之名,但有或者應該有“公民教育”之實。“狹義的公民教育”特指西方資本主義民主國家對其國民實施的公民教育,其目標是培養同資本主義制度及其意識形態相適應的公民。意識形態屬性是各國公民教育的基本屬性。正如武東生(2013)所論,“由以階級性為根本屬性的、具體的歷史的‘國家’開展的公民教育活動,無疑會打上深刻的意識形態的烙印”,“在和意識形態的關系問題上,公民教育與思想政治教育并無不同,公民教育究其實質而言,同為‘非中性的’意識形態教育”。仔細對照前述關于“思想政治教育”和“公民教育”的界定可知,就內涵而論,泛指的“思想政治教育”同廣義的“公民教育”大致相當,因而在不那么嚴格的意義上可以說,“中國的思想政治教育就是中國的公民教育”,而“西方的公民教育就是西方的思想政治教育”。就外延而論,“思想政治教育”似乎比“公民教育”還要大一些,思想政治教育涵蓋了對國民的思想觀念(包括世界觀、人生觀)、政治觀念和道德觀念的教育,公民教育側重于培養“民主公民”;另外,公民意識教育嚴格而言是公民教育的子范疇。由此可合理地得出如下結論:社會主義公民意識教育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我國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內容,是對思想政治教育內容的豐富與充實,公民意識教育不應也不能取代思想政治教育;推進社會主義公民意識教育,在意識形態層面上和憲法法律層面上都有不容置疑的合法性。
三、社會主義公民意識教育的基本內容
鄭杭生(2008)基于其對公民意識內涵的分析,認為公民意識教育的基本任務是培養國家主人意識與祖國民族意識,核心任務是培養權利與責任意識,基礎內容是培養民主與法治意識,延伸內容是培養道德與文明意識。許耀桐(2009)認為,根據我國憲法關于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我國的公民意識教育應培養公民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責任與義務意識、法律意識、道德意識,此外還要培養公民的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等方面的意識。兩位學者的觀點具有相當的代表性,并存在如下共識:社會主義公民意識教育應培養主人(主體)意識、權利與義務意識、民主與法治意識、道德意識。不過,主人(主體)意識其實質就是民主意識;權利與義務意識可歸入民主與法治意識;“道德意識”的外延則過于寬泛,“道德”既有“公德”與“私德”之分,又包括家庭美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范疇,因此廣義的道德同狹義的、公民身份認同意義上的“公民品格”雖有關聯,但不嚴格對應。總之,學者們當前廣泛認可的社會主義公民意識教育的核心內容是“民主法制意識”。黨的十七大報告在闡述“堅定不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任務時,明確提出“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這表明,第一,“公民意識教育”與“民主制度建設”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兩個基本方略,二者相輔相成;第二,民主法治理念、自由平等理念、公平正義理念是現階段社會主義公民意識教育的重點。黨的十在闡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時,提出“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三個倡導”的十二個基本范疇中,“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這五個范疇是對十七大倡導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的再次重申和確認,并提升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基本范疇的高度。侯惠勤(2012)認為,核心價值觀應該反映“制度精神”,應是國家制度、國家運作模式的靈魂,應奠定國家制度的道義基礎和合法性依據,為國家制度的構建提供基本思路和基本方向。韓震(2013)也有類似的觀點,認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該反映社會主義的基本制度特征和意識形態特征,緊密聯系當代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和根本性質。在“三個倡導”的十二個基本范疇中,“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這五個范疇無疑最能反映現階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制度精神,因而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通過上述分析可得出結論:培育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的理念是現階段中國社會主義公民意識教育的重點內容。此外,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作為公民品格核心的“公共理性”應成為社會主義公民意識教育的落腳點。羅爾斯認為,公共理性是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公民的理性,是秩序良好的民主國家的基本特征,其目標是追求和實現公共利益。一方面,在思辨層面上,公共理性可從“公民身份”概念中演繹出來,即“公民身份”內在地意味著公民在社會合作體系中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每個公民的訴求和權益應得到同等的尊重和考慮,因而公民在參與公共事務時應當超越私人立場而秉持一種公共立場,訴諸并追求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在實踐層面上,有序的民主也要求公民具備并運用公共理性,其原因在于,如果公民只關心個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只運用個人理性而非公共理性,那么民主過程勢必難以就公共爭議達成共識,會導致民主的失序甚至自我否定。公共理性作為實踐理性,既是一種理智能力,更是一種道德能力即公民美德。作為理智能力,意味著能夠準確分辨個人利益、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并能正確判斷各方訴求在何種條件下以何種安排可得何種程度的滿足。作為公民美德,意味著尊重他人的訴求與權益,關心公共利益;在面對分歧時,能秉持公正的態度和達成共識的真誠愿望,提出基于公共利益而非個人利益的、有說服力的論證,同時愿意傾聽并采納各方的合理意見而非固執己見;愿意遵循已達成的共識,等等。公共理性是貫穿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等公民意識的紅線,健全的公共理性與有序的民主實踐互為因果、相互促進,公共理性的養成應貫穿社會主義公民意識教育的全過程。另外,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是對資本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的揚棄。一方面,我們要有智慧和勇氣來倡導這些代表目前人類價值共識和歷史進步方向的價值理念;另一方面,我們更要堅持和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和公正。社會主義公民意識教育不能止步于倡導、宣傳這些抽象的價值詞匯,更加重要和緊迫的是,必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框架下深入梳理并正確闡釋上述理念具體的、歷史的和發展的內涵。
四、社會主義公民意識教育的目標
國家權力的合法性是政治學的基本問題,甚至可以說是政治學的首要問題,是指國家權力被社會大眾接受或認可的理由。眾所周知,國家權力有三種形態。一是觀念上的權力,即各種各樣的權力觀念。人的觀念,對本人來說是主觀的,但在別人看來卻是客觀的,因為不管別人承認與否,它都是一種客觀存在。二是形式上的權力,即形式淵源。國家權力存在于社會制度之中,其來源、種類、分配、程序、功能取決于有關制度的規定,在現代主要是法律的規定。三是現實中的權力,即實在力量。社會利益的調整和社會秩序的建構,最終離不開國家權力的強制和保障。因此,國家權力的合法性也主要體現在觀念、形式和現實這三個方面。
在觀念層面上。統治者要為行使權力提出正當理由,被統治者也要為服從權力找到合理依據。統治者的觀念是統治者整體的意志而非個別統治者的意志,是統治者中的領導者或政治家提出或認可的指導社會行為的理論、學說或思想體系。統治者的觀念即通常所說的意識形態。意識形態在一個國家的思想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統治者經常把它宣傳成科學和真理而要求人們無條件服從。被統治者的觀念或社會輿論往往是分散的意見、觀點或看法,當然也有被理論家提升為理論、學說或思想體系的。大多數被統治者持有的相同意見就是通常所說的民意。雖然民意會受到意識形態的影響,但民意總是能夠獨立反映人們的思想和社會的真實。意識形態只有符合民意才能得到人們的認同。在國家中,雖然存在多種多樣甚至相互沖突的合法性觀念,但總會有一種觀念占據社會主導地位,或者說不同的合法性觀念在關于國家權力的基本問題上有著共識。那些非共識觀念,可能是共識觀念不斷修正和發展的動力,也可能是后面某個時代共識觀念的淵源,但只有共識觀念才能成為判斷當時國家權力合法性的觀念標準。共識觀念的不復存在,最終會導致國家政權的更替或國家性質的變化。在現代社會,人民與法治思想是國家權力合法性觀念上的共識。
在制度層面上。人民思想必然會同制度關聯。沒有一定的制度,它只是一個空洞的理論而已,有了一定的制度,人民或多數人才能把握和操作它,才能治理國家和社會。任何時期、任何國家或地區的人民苦苦求索的,從來就不是人民的口號或理論,而是在于如何爭取它、尤其是爭取之后建立一套什么樣的制度,并使這些制度得到切實遵守,以便人們充分地享有和行使它。雖然歷史上存在各種形態的人民類型,但它們的主旨在基本方面是一致的,就是圍繞人民或多數人的統治如何形成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近代以來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最大貢獻是人民的法律化和法治化。人民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并用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或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沒有法律依據或不依法行使的國家權力都是無效的。相比中世紀,這是一種高度形式合理化的進步制度。無疑,其形式合理的背后也掩藏著深刻的矛盾與虛偽。
在利益層面上。國家權力的合法性最終要落實到公平對待社會各種利益。現代國家權力即使符合人們民主法治觀念上的共識,并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但在實際運行中由于各種社會力量的影響,也有可能變化無常。甚至在某些方面國家權力還會還出現極端異化的情形:在被統治者看來,民主法治僅僅是美妙的口號,法律制度也僅僅是一種擺設,國家權力不過是統治者侵犯被統治者利益的“合法”工具。國家權力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利益,國家權力必須平等促進公民的全面發展,國家權力必須公平對待人們的各種利益及其沖突。唯有如此,國家權力才會得到社會大眾的真正接受或認可。
國家權力在觀念、制度和利益上的三種形態獨立存在但又相互影響。利益是觀念和制度的社會合理性基礎,盡管基于不同利益甚至相同利益會有多種觀念和制度形態,但只有與利益相符的觀念和制度才會被大家接受或認可。觀念和制度為利益的實現提供正當性辯護和制度保障,但并非所有的利益都能得到觀念和制度的支持。理想的國家權力狀況是,共識的權力能通過立法規定下來,然后現實的權力真正依法實施。如果立法遠不及共識,現實又遠不及立法,此時的國家權力狀況是令人憂慮的。如果現實權力嚴格依照法定權力,而二者同共識權力差距較大,則說明應當修改立法,不過這種權力狀況仍是健康的。三種形態的差別反映了一個國家權力的實際狀況,差別越小則一國的權力狀況越好。只有隨著社會發展不斷調整三者關系,才能始終保持國家權力的和諧狀態。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社會。如果沒有文化發展作支撐,沒有人的素質的提高和精神世界的完善,經濟和政治的發展也難以持續。
實現黨的執政目標,必須把全國各族人民團結起來,朝著共同的方向前進。在當代中國人民的偉大奮斗中,要不斷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創造力,造就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必須結合新的實踐和時展要求,大力發展健康向上、豐富多彩的,具有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社會主義文化,努力鑄造中華文化的新輝煌,為激勵人民奮勇前進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
精神文化資源是黨執政的重要資源。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必須高度重視思想文化建設。歷史和現實都表明,一個社會的穩定,要依靠堅強的政治領導,依靠經濟的發展,依靠好的制度和法治,同時全體社會成員思想上的統一和穩定也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條件。在黨的執政條件發生深刻變化,社會思想空前活躍,社會價值觀日趨多樣化的情況下,黨能否牢牢掌握對意識形態領域的領導權,有效駕馭意識形態的紛繁變化,確保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在思想領域真正發揮主導作用,引導人們在解放思想中統一思想,直接關系到人們對黨的指導思想的信仰,對黨的政治路線的認同,影響到黨的執政基礎,決定黨的事業興衰成敗。
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一大亮點,就是進一步承諾和明確“市場化”的改革方向。“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遵循這條規律,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問題。”這一理論創新,對文化體制機制創新和文化產業發展而言,是莫大的改革紅利。
文化體制機制創新和文化產業發展,因其意識形態屬性,自當慎之又慎。“慎”是底線思維的體現,正如改革辦副主任高書生所言:“意識形態管理只能加強不能削弱,這是文化體制改革的底線。”“慎”,不是因循固守,而是為了更好地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更自覺地維護國家文化安全。對此決不能有模糊認識。但是,“市場化”框架下,手段創新須跟上。
文化體制改革已經十年,文化產業政策上一些深刻而復雜的矛盾,已經到了不得不面對和解決的時候了。比如,文化經濟發展與意識形態管理的矛盾,文化產業的經濟目標與文化目標的矛盾,區域性、地方性競爭與國家統一規劃之間的矛盾等等(參見上海交通大學特聘教授單世聯《中國文化產業政策面臨的挑戰》,《文匯報》2013-11-04)。解決這些矛盾,就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拋棄“致命的自負”的集中統一的傳統管制思維。高度集中統一的文化管理體制,存在許多嚴重弊病,“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包攬過多,管得太死。二是文化單位過于依賴政府,喪失了競爭能力與創造活力。從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來看,少一點管制思維,多一點服務意識,是推動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必然。整個社會在轉型,黨和政府管理文化的方式也要隨之轉型,與時俱進,不斷完善。拋棄管制思維,并不是說就不需要管理了,而是對政府文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拋棄管制思維,必須樹立法治思維。一個公開透明的法治環境,是文化活動、文化創造必不可少的制度基礎。文化企事業單位必須依法辦事,政府管理文化活動也必須依法辦事,這樣才能使文化建設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參見上海社會科學院研究員蒯大申《文化發展要拋棄管制思維》,《文匯報》2013-08-19)
管理轉型,釋放改革紅利,就是統籌“放”和“管”的關系,做到簡政放權和加強監管相協調,減少制度易成本。發展主體有權了,就要更加珍惜并擔責;管理部門放權了,就要更加善于科學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這涉及兩個方面:
一是明確并堅持底線,盡量克制“管制”的沖動。我國文化產業正處于快速發展期和變革期,新探索、新現象、新問題層出不窮。只要守住黨管意識形態不動搖、保證正確輿論導向的底線,只要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文化安全,就應當妥善把握市場創新與違法違規的邊界,留有足夠的“制度漏洞”,讓制度保持一定的彈性,充分尊重市場主體自我發展、自我修正的權利。這既是文化產業要素自由流動、清除市場壁壘、實現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發展的需要,也是管理智慧、管理自信的體現。我國改革的實踐也一再證明,治理越靈活寬松,越是責權利落到發展主體身上,發展的活力越大,治理效力也越大。
關鍵詞:葛蘭西;文化領導權;政治領導權;無產階級政權合法性
中圖分類號:D0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3)04-0035-02
合法性問題是一個古老而重要的問題,對于意識形態在維護統治階級政權合法性中起著重要的作用。而在的傳播和發展中,無產階級政權的合法性問題也一直備受關注。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強調:“統治階級的思想在每一個時代都是占統治地位的思想。”因此可以說統治階級政權合法性的確立離不開意識形態領域合法性的確立。葛蘭西結合本國無產階級革命實踐,倡導借助“文化領導權”的方式奪取和鞏固無產階級革命領導權,在意識形態領域尋求無產階級政權的合法性,從而維護無產階級的“政治領導權”。
一、列寧的“政治領導權”和葛蘭西的“文化領導權”
領導權理論思想是馬克思哲學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馬克思并沒有明確的提出“領導權”這一概念,在普列漢諾夫等人的著作中“領導權”一詞最初是指“工人階級為了沙皇專制要同無產階級結成聯盟”,這是領導權一詞的最初來源。
列寧和葛蘭西都積極肯定了馬克思哲學的領導權的理論,在對無產階級革命領導權問題上,認為:“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之間,有一個從前者變為后者的革命轉變時期。同這個時期相適應的也有一個政治上的過渡時期,這個時期的國家只能是無產階級。”
列寧作為東方的代表人物,在結合當時俄國的社會結構和具體國情,強調在俄國無產階級要通過暴力革命奪得政治領導權。列寧的政治領導權思想不僅肯定了無產階級在革命中的領導地位,而且還進一步強調在無產階級革命領導權的奪取中更重要的是取得政治領導權,認為無產階級在奪得領導權時必須依靠暴力革命,直接正面的去攻擊腐敗統治,沙皇政府的腐敗統治和資產階級剝削統治,建立無產階級的政權。列寧的政治領導權思想的實質就是通過無產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保障的無產階級暴力革命,在取得無產階級領導權后,最終要建立一個無產階級國家政權,為廣大的無產階級利益服務的政權。
而葛蘭西作為西方的代表人物,在結合當時意大利作為西方發達資本主義發達國家的具體國情,認為革命首先要奪得文化意識形態的領導權。在葛蘭西那里,文化領導權的提出正是以獲取和鞏固無產階級在意識形態的合法性為前提與旨歸的。對于無產階級來說,政權的合法性的獲得和鞏固是無產階級在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并不斷同資產階級斗爭的過程中獲得并鞏固統治階級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的過程;對于廣大民眾和從屬階級來說,無產階級政權合法性的獲得與鞏固是他們對無產階級統治的同意、認同的過程。
列寧和葛蘭西作為著名的理論家,在無產階級革命過程中,二者都強調領導權的重要作用,但是他們領導權思想卻不盡相同。對于當代中國來說,葛蘭西的文化領導權無疑更符合國情。
二、當代社會主義政權合法性的獲得和維護
意識形態合法性的獲得是一個階級確立政權合法性的基本途徑。在葛蘭西那里,一個階級政權存在的合法性的獲得與鞏固就是與市民社會這一意識形態領域內存在的廣大民眾對統治階級的贊同和支持密切想關的。在的傳播和發展過程中,者歷來注重意識形態建設問題,意識形態領導權是文化領導權的核心,對于正處于現代化過程中的中國來說,以為指導的社會主義主流意識形態的穩固對于鞏固和提升黨和政府的合法性都有重要意義。
對于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當代中國,資產階級作為一個階級已經消滅,因此,無產階級在意識形態領域獲取和鞏固領導權,就是要加強無產階級自身內部的“批判性自覺”,以獲得一種積極地“同意”與“發自內心”的認可。不能用政治“灌輸”手段在人民頭腦中樹立社會主義民主覺悟,而要借助知識的、道德的改革和教育的方式來改造傳統知識分子,“說服”群眾歸化,動員大眾的力量,最終取得無產階級文化領導權。
因此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建設過程中,在文化領導權的維護和鞏固過程中,必須充分調動民眾的參與性,通過教育和大眾傳媒、文藝作品等百姓可以接受,喜愛接受的形式,形成一種植根于社會實踐、反映社會運動發展歷史必然性的,具有政治性、民族性和人民性的“集體意志”。
與此相契合,從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以來,我國一直在進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宣傳普及活動,推動大眾化。”黨的十報告用民主、文明、和諧、富強、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24個字提出覆蓋全國各方面意見、反映現階段全國人民最大公約數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表述。這些都是黨和政府在運用思想和文化手段塑造和影響人民的價值觀念,促使他們認可現存的的政治和社會秩序,文化和道德風尚,在履行著國家的意識形態職能。國家不只是“統治者”,還充當著“教育者”的角色,應當致力于建立新型文明或新水平的文明,以達成一種社會思想共識,鞏固自身統治,維護社會穩定。因此建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為指導思想,在尊重差異中夸大社會認同,在包容多樣中增進思想共識在規范約束中內化為政治認同和自覺維護,促使個人、集體、國家的認同,形成中國社會主義的思想基礎、文化道德風尚以及共同理想,是目前維護政權合法性,維護無產階級“政治領導權”的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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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黨的十報告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首次得到了全面而清晰的表達:“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明確從(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社會(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和個人(愛國、敬業、誠信、友善)三個層面進行表述。首先,核心價值觀的國家層面注重的是理念構建,它從經濟、政治、文化和生態等各個層面為國家的基本方針政策提供了依據,也從意識形態的戰略高度對國家發展提出了整體目標。其次,核心價值觀的社會層面講求的是制度建設,它為公共領域的規范與公民德性的建設提出了要求,這既是對個體進入公共領域、參與政治生活進行制度上的規范,也是為政府關注公民權利、推進個人福祉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最后,核心價值觀的個人層面強調的是道德提升,它圍繞社會、工作、家庭等領域明確了個體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對個體發展進行了規范和指導。核心價值觀的三個層次互相關聯,形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對個體的價值取向、社會的價值需求和國家的價值目標進行了闡明。對于學校德育工作來說,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分層有著特別的意義——它為德育的整體設計指明了方向。十報告強調,一切教育活動都要將“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以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接班人”為最終目的。這一論斷凸顯了德育在整個教育體系中的核心位置。但在強調德育的重要性時我們也需要注意避免一個可能存在的誤區,那就是,將“立德樹人”的“德”直接等同于某種“獨善其身”式的“私德”,將德育的目標片面理解為促進孤立個體的內在發展。事實上,德育的目標并不僅僅在于培養擁有高尚道德情操的個體,同樣在于塑造擁有公共精神的公民和超越一己之身、關注普遍價值的理性存在。在北京大學的講話中指出:“核心價值觀,其實就是一種德,既是個人的德,也是一種大德,就是國家的德、社會的德。國無德不興,人無德不立。”顯然,不僅是核心價值觀個人層面所關注的道德提升,國家層面所關注的理念構建和社會層面所關注的制度建設同樣需要依托德育工作展開,它們同樣是“立德樹人”的重要任務。同樣,“人的全面發展”不再僅僅指向個人的內在完善,它也對個體、社會與國家三個層次的上下貫通與有機整合提出了要求。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提出既在理論上闡釋了“德育為先”的基本方針,也在實踐上為我們進行德育的整體設計提供了重要指導。首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于個人、社會、國家三個層次的劃分深化了德育的內涵:德育應使人達成小我與大我的貫通為一,將“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貫徹在道德提升、制度建設和理念構建的方方面面中,貫徹在個體、社會與國家的互相促進與共同完善中。其次,社會主義價值觀對德育工作的開展提出了具體要求。在上海考察中指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注意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日常化、具體化、形象化、生活化,使每個人都能感知它、領悟它,內化為精神追求,外化為實際行動,做到明大德、守公德、嚴私德。”在此有兩點特別值得我們注意:一是內化與外化的平衡,二是大德、公德和私德的貫通。為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我們需要深化德育內涵,構建德育系統,通過德育的整體規劃來保證個體、社會與國家三個層次的有機關聯與有效統一。
二、德育系統的縱向延伸:內化與外化的平衡
盡管十提出的“立德樹人”與“全面發展”為德育工作提供了基本方向,兩者的關系依然需要進一步解釋。“立德樹人”揭示了一切以人為目標的教育活動都要將“立德”作為基本前提。我們需要堅持德育為先的基本方針,為德育尋求某種穩固的理論內核。“全面發展”強調受教育者的個體發展與個體實現必須得到充分的尊重。這兩點可以分別用“共性塑造”和“個性培養”來概括。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分層揭示了“共性塑造”與“個性發展”的內在關系。首先,當我們強調核心價值觀的國家層面時,我們確實是從意識形態的戰略高度進行宏觀理念的構建,以此來為整個國家的發展提供方向上的指引。然而仔細考察“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內涵我們會發現,這些宏觀理念并非是壓在個體之上的沉重負擔,相反,它們作為對人類文明精華的理智表述,是一切個體追求自我完善行為背后的真正精神依歸。在此,“大我”的完善為“小我”的實現提供了理論指引,而共性塑造也就充當著個性發展的精神基礎。其次,當我們強調核心價值觀的個體層面時,我們確實是在關注個體在社會交往、職業發展、家庭生活等諸多活動中成就的各種道德品質。然而,當“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這些具有強烈精神內涵的價值觀念被確定為個體道德提升的著力點時,道德提升就不再僅僅關乎個體的內在完善,它必須通過外化于行的過程,在公共領域中得到真正的樹立。這樣一來,在道德提升的過程中,不同個體對于自我實現的共同追求就最終匯集為文明建設的整體提升,并指向宏觀理念的現實。在此,“小我”的完善為“大我”的實現提供了現實基礎,而個性發展也就成為了共性塑造的實踐保證。最后,處于國家層面和個體層面之間的,即核心價值觀的社會層面,主要關注的是公共領域的制度建設與公民德性的建立。這一層面的倡導既對個體進行了最為直接的張揚,也對個體進行了最為嚴格的約束。一方面,它們將每一個體看作獨立的自由主體——對自我實現擁有絕對權利,另一方面,它們又將每一個體看作是社會共同體的普通一員——對理念落實負有絕對義務。歸根到底,只有當我們成功地從自我發展轉向公共福祉,從個體之人轉向人類整體,我們才能在堅持人的全面發展與自我完善的同時,保證宏觀理念在人的實踐活動中展現。可以看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個體、社會與國家的分層并不是一種靜態劃分,而描述的是抽象理念的內化與個體本質的外化所達成的某種動態平衡。一切個體的自我完善必定會伴隨著“外化于行”的實踐活動,為宏觀理念的實現提供現實基礎;同樣,一切宏觀理念的現實運行必定會伴隨著“內化于心”的精神影響,為具體個人的實現提供理論指引。將這一結論運用于德育的整體設計,我們就能夠從縱向延伸的角度進行德育系統的構建,即達成共性塑造與個性發展的均衡。一方面,在德育活動中講求共性塑造,就是在堅持立德樹人、德育為先的原則,強調個體發展必須依據宏觀理念而展開。在共性塑造的維度下,受教育者必須明確人的自我限定,服從社會需求與國家意志,在具體社會關系與文明形態中中尋求自我的定位,將小我看作是大我的自然產物。另一方面,在德育活動中講求個性發展,就是在堅持人的全面解放與全面發展,強調一切宏觀理念的實現過程都不能壓制個體自我實現的基本訴求。在個性發展的維度下,受教育者必須明確人的無限自由,主動為自身的一切行為負責,擔負起特定的社會職責與文化使命,將大我看作小我的自然延伸。
三、德育系統的橫向鋪展:明大德、守公德、嚴私德的貫通
為了繼續完善德育的整體設計,我們需要結合核心價值觀的三個層次,對德育體系的構建進行更為細致的探討。有如下三個問題:其一,內在于個體的德性品質究竟如何通過“外化于行”,最終服務于宏觀理念的實現?其二,外在于個體的意識形態究竟如何通過“內化于心”,最終服務于具體個體的實現?其三,外化過程與內化過程究竟如何在公民德性的建設中得到貫通?事實上,這三個問題恰恰可以與核心價值觀三個層面的具體內涵,即“明大德、守公德、嚴私德”相互對應。在此我們需要對“明大德、守公德、嚴私德”的意涵進行說明,解釋核心價值觀的三個層面分別在什么意義上可以被歸結為一種“德”。
1.“嚴私德”與德性品質的養成。
我們可以將核心價值觀的個體層面所提出的德育要求概括為“嚴私德”,它主要關注德性品質的養成。如最早將“德育”一詞引入現代漢語的王國維認為,教育的宗旨就在于“使人為完全之人物”。而德性的建立,正是成為“完全之人”的關鍵。王國維對德育的強調有兩點值得注意:首先,他強調德性的建立是內發而非外鑠的,促進個體的自我覺醒與內在完善是德育的關鍵;其次,他強調“教化”與“風尚”之緊密關聯,唯有當個體建立起作為立身之本之德性,我們才能進一步從政治、社會、文化乃至意識形態之角度談論各種道德風尚的形成。但是“嚴私德”的提出并非倡導某種“獨善其身”的避世哲學。相反,自我完善的最終依歸是理想人格的建立和人性的完善。我們關注的并不是孤立的原子個人,而是在社會發展與國家建設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文化人與理性人。個體對于內在價值的追求必定在外化為行的過程中得以升華,凝結為某種影響與指導一切個體發展的文明精神與普遍價值。而不同個體追求自我實現的行為也將形成合力,與宏觀理念的實現關聯起來。相應的,在進行德育的整體設計時,我們也需要將“個性發展”看作是“共性塑造”的必要前提,將個體的全面發展看作一個將個體的“內在德性”不斷“外化于行”,為宏觀理念提供現實根據的實現過程。
2.“守公德”與社會風尚的樹立。
我們可以將核心價值觀的社會層面所提出的德育要求概括為“守公德”,它主要關注社會風尚的樹立。在此,公共領域的制度建設和公民德性的樹立成了德育的核心問題。著名教育家強調教育要以“公民道德教育為中堅”。新國民的道德教育必須圍繞“公民的塑造”與“公共精神的培育”而展開。在此,公共領域的引入引發了對于“自我完善”的全新理解,我們關注的不再是個體的自我覺醒,而是各種社會、文化共同體中自我與他人的共同福祉。個體與共同體有著雙向關聯:一方面,個體不再將“內在修為”看作是道德核心,而是意圖從“修身齊家”進一步擴展為“治國平天下”,將共同體的完善看作是自我完善的自然擴展;另一方面,個體也更為清醒地認識到特定社會文化情狀在其自我發展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將自我完善看作是共同體完善的邏輯后承。結合兩個方面,談論自我完善,既是在探討公民個體如何在自我發展過程中為社會共同體提供力量,又是在探討社會共同體的制度建設如何造就出具有公德的公民個體。“守公德”的提出最為明確地體現了德育的“實踐轉向”:一方面,每一個體意圖在包羅萬象的公共生活中發出自己的聲音,明確自己的價值;另一方面,每一個體也能夠自覺地按照社會共同體的需要進行自我規定與自我限制,為其他個體的自我實現提供服務與幫助。落實到德育系統的構建中“,守公德”關注的是社會風尚的樹立,其根本任務在于引導受教育者將自我的內在發展與宏觀理念的貫徹通過具體的實踐活動同時展現出來。相應的,在進行德育的整體設計時,需要取得“個性發展”與“共性塑造”的均衡,將受教育者培養成為真正擁有公共精神的出色公民。
3.“明大德”與意識形態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