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2-05 09:56:1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保護文化遺產的方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論文關鍵詞:歷史文化遺產,專項規劃,教學重點
1.引言
歷史文化遺產作為人類物質財富記錄了一個民族、一個地區在某段歷史時期的文化內涵。它對于今人研究歷史、緬懷過去都有極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社會歷史發展的進程中,歷史文化遺產大量地遭到了破壞甚至毀滅,它的保護已成為現今社會一項重要而又迫切的任務。保護不僅指不破壞,還要去修繕、維護、整治,并加以合理的利用,這就需要人們在發展的同時創建一個良好的規劃保障體系。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是以保護城市或鄉村等地的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其環境為重點的專項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2.現狀分析及存在問題
我國城市規劃專業雖然為我國城鄉建設事業培養了大批規劃設計專業人才,但與我國目前城鄉建設的實際需求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在發展經濟的大潮中,對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也是相當普遍的,甚至是空前的,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已成為全社會相當普遍的共識。由于城市規劃學科建設歷史較短,投入不足等諸多原因,我國的城市規劃專業教學體系還存在較多缺陷和不足。高校和相關學者對城市規劃專業的培養方案、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等方面進行了較多研究,但對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方面的教學環節研究相對較少,特別是當前現代化建設中對歷史文化遺產造成的破壞,該如何在高校城市規劃專業教學體系中進行相關考慮,其研究則更少。特殊的國情、復雜多變的社會形勢及城市規劃教育本身存在的問題,決定了我國城市規劃教育體系的改革勢在必行。
3.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規劃的研究內容和對象
(1)城市規劃專業保護規劃教學問題的研究
針對保護規劃教學在城市規劃專業課程中重視度不夠,沒有科學合理的定位等問題,進行相關分析研究,尋找問題的根源所在,提出合理建議對策,力求在保護規劃相關課程教學改革方面有所突破,有所創新。
(2)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相關課程設置的研究
目前,我國高校城市規劃專業,依其學科背景大致可分為四類:一是建筑類,約占65%;二是工程類,如測量、環境等,約占15%;三是理學類,以地理學科為基礎,約占15%;四是林學類,約占5%。脫胎于建筑學專業的城市規劃學科,一般辦學歷史比較長,課程設置較為齊全;而后三類多數辦學歷史較短,在課程設置、師資力量等方面各有長短,且良莠不齊。基于這種狀況,需根據城市規劃專業本科教育培養方案,加大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方面的相關課程有助于提高學生在保護規劃方面的專業水平。
(3)城市規劃專業實踐導向教學模式的研究
所謂實踐導向性,即以城市規劃專業的社會實踐為出發點,以社會需要保護規劃類技術人員應具備的知識和能力為目的,保護規劃類教育就應該培養出具有這方面知識和能力的規劃人才。即以服務社會建設,培養適銷對路的人才。我國遍布各地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就是城市規劃專業學生的戰場,保護規劃只有與工程實踐緊密結合,才能真正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綜合能力。
(4)城市規劃專業合理的教學體系研究
通過調查研究,研究國內外各高校城市規劃專業教學結構特點,根據需求有針對性地、及時調整方向設置,微觀結構優化則主要反映在對學科專業方向設置結構、師資結構和課程體系結構等方面的及時充實和調整上。在保證專業和方向核心課統一的基礎上,保留并進一步優化目前存在的依托不同學科、各具特色的專業教育板塊以及在宏觀、中微觀、微觀等層次上各有側重的多口徑辦學特色,最大限度地發揮專業院校的積極性和自身優勢。
4.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規劃教學的作用和意義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是以保護城市或鄉村等地的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其環境為重點的專項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1)針對城市規劃專業保護規劃教學問題的研究,可以進一步優化、細化專業方向設置,使其更具職業針對性。
可以根據城市規劃職業特點和人才需求趨勢,相應調整人才培養模式,處理好知識、技能與價值取向、設計與管理、通才教育與專才教育、理科與工科及人文社會方面課程等各方面的關系,真正做到人才培養的“厚基礎、寬口徑、多元化”,實現畢業生與職業需求之間的良性接軌,為用人單位培養合格的產品。
(2)在普通高等院校城市規劃專業教學中,保護規劃教學內容十分薄弱。
當前,保護規劃教學內容在整個教學過程中沒有得到科學合理的定位,保護規劃教學依附于專項規劃的教學,并沒有專門設置。
(3)保護規劃教學是城市規劃專業整個教學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是培養實用性人才的重要環節,是提高教學質量的重要途徑,是提升大學生將來應用能力和創新能力的重要手段。
(4)在當今注重技術創新的階段,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能力培養的核心是“學以致用”,通過有針對性的學習與鍛煉,使學生盡快完成由“學”向“用”的過渡。
5.結語
論文關鍵詞 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主體 文化信托法人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
(一)起著越來越重要作用的文化
從1972年簽訂《世界遺產公約》起,起初我們只重視我們所能看的到和摸的著的文化,例如歷史文物,歷史建筑以及人類文化遺址等等,即有形的文化遺產。但是隨著我們人類的快速發展,周圍環境產生了巨大的變化,我們突然意識到那些看不見的東西正在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所謂看不見的文化就是指無形文化。
現今世界越來越呈現出一體化的趨勢,例如我們穿的衣服——西服、牛仔褲、鞋、飲食的西方化,以及我們使用的日常用語當中也有很多直接音譯過來使用的外來語詞匯。這些變化都在說明我們正在受西方發達國家強勢文化的影響,慢慢的被其侵蝕。對于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來說在這樣的趨勢下,應該如何去保護自有的文化,及如何展現自己獨有的文化魅力成為當前刻不容緩的事情。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概念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2003年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首次下的定義,其定義是這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在此之前,其名稱曾使用過“民間文化(198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下屬的世界文化遺產委員會墨西哥會議文件)”,“傳統文化與民間創作(198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保護傳統文化與民間創作的建議》”,“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1997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杰作宣言》”等不同描述。
(二)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對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定下的概念,國內大多數學者持認同的態度,但是畢竟每個國家都有他特定的文化,雖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下的定義已經大部分涵蓋了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可是對于我國來說完全的適用其概念來保護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可能做不到保護全面,于是我國從實際出發,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做出一些補充和修改,最終于我國2011年2月25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如下:“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有關的實物和場所。該法主要規定了政府對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應該做的事情,例如通過確認,立檔,研究,保存,宣傳等行政手段加強保護。
(四)如何更好的保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
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起初國內的學者主張用公權力來保護(即保護工作應由政府來承擔),也有學者指出要給結合公法和私法來保護,大家都各有各的主張和見解。但從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歷程來看,從最早開始關注并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日本開始,我們發現起初各個國家都是采用公法來保護,但是近些年來,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市場經濟的發展,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逐漸呈現另外一種趨勢,那就是公私相結合的方式,因為大家發現如果僅利用公法來保護是遠遠不夠的,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量太過龐雜,其每個不同的文化遺產都具有不同的性質,單一性質的法律是很難達到全面的保護的目的,尤其是像我國這樣地域廣,多民族的國家,其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用浩如煙海來作比較也不為過。
對采取多樣的方法去保護,我國是一個文化大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包含的種類也很多,要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筆者認為我國也應采取以公法為主,私法為輔的保護措施,那為什么要這么做?在這一點上筆者很贊同黃玉燁教授的觀點,黃玉燁教授解釋說在保護方法上之所以需要這么做是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如:傳統的禮儀,節慶,民俗活動和傳統的體育,游藝活動等。它們具有一種公共屬性,其具有這個民族或整個國家共同擁有的特征,所以這些就適宜用公法來保護。但是例如:傳統醫藥,傳統手工藝則更適合用私法來保護。公法為主,主要是因為對于確認,立檔以及篩選傳承人這些重要工作,由政府來做比起由民間團體來做這些龐雜的工作更容易建立完好的體系,如果這件事情交由民間團體來做則可能會導致易分散的情況發生。
筆者認為目前想要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目前最重要的事情并不是要建立一套專門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套有體系的法律,因為其所包含的種類太多且數量和涉及的領域太廣,其不僅體現的是文化的多樣性,而且還體現民族群體的物質權益,因其有些部分是涉及公有的,又有一些是涉及到私有的,很難建立一套法律來全面的概括和保護,既然不能,那我們可以換個方法,根據其多樣性的特點,采用多樣性的保護方法。
二、目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遇到的問題
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上目前有諸多問題存在,例如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體的界定,保護主體,其保護期限,其客體的分類,是專門立法還是修改知識產權法來保護等等。
我國雖然出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但是其不能涵蓋和保護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于是在其第四十四條規定:“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傳統醫藥、傳統工藝美術等的保護,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利用這條法律對一些適用知識產權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做了個銜接性的規定。
為了全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們必須要用知識產權來保護,但是知識產權法沒有具體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規定,于是在實際生活當中當非物質文化受到侵犯時,如何去適用和操作,一直都不是很理想,并且很難得到有效的保護。
在這些眾多問題中,如何才能做到更好的保護,筆者認為關鍵在于其保護主體。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體
隨著21世紀世界化,情報化的急速發展,人們的意識和價值觀發生多樣的變化,在此始點上,如何擴大和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對社會產生的積極良好的影響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國內大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靠政府通過經濟援助來保護的,隨著我們挖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越來越多,政府的壓力會變的越來越大,畢竟政府提供的資金和物質都是有限的,而且僅僅依靠政府提供的資金也不能完全的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產。
另外我們大部分人有一個誤區,那就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政府的責任。其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并不僅僅是政府的責任,也是全體國民的責任,所以我們需要公眾參與這項保護活動中。公眾的參與將會起到積極作用以及制約和監督的良好作用。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世過程中,事實上存在著這樣兩個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息息相關的主體:它們一個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體(即傳承人),一個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體(在某種意義上傳承人也可以看做是保護主體)。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體大致可分為:(1)政府職能部門;(2)學界;(3)商界;(4)新聞媒體。而筆者發現國外有些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護主體則更多樣一些,有些國家靠國民自己,或者依靠非盈利組織來保護,這大大激起了國民的保護意識,起到了很好的積極作用和保護效果。
(二)《國民信托》——第三方管理團體作為保護主體
筆者查閱資料的時候發現早在1962年韓國頒布的《文化財保護法》當中,制定了對所有者不明,所有者或管理者管理困難亦或認定為其主體管理不適當的時候,可以指定由第三方管理團體來保護的法律制度。像這樣的公眾參與方式當中有一個方式叫做“國民信托(National Trust)”。
國民信托是指國民信托法人利用從國民,企業,團體等寄贈或授予得來的財產及會費來保護那些擁有保護價值的文化遺產和自然環境資產并保全和管理,提高當前及未來生活質量的依靠民間自發性活動的力量來保護管理的行為。
這一概念來源于英國,自1895年創立,成立之初的目標是永久保護全國具有歷史價值和自然美的土地與建筑。
與英國的國民信托成為鮮明對比的是日本的國民信托活動,英國是根據特別法制定的向全國推進且以中央為其國民信托的中心,連接其他地域信托活動的全國型活動。而日本則是以地域為主,地域和地域之間信托運動形成一種網的形狀互相連接的方式進行的地域型活動。如今這一活動不僅僅在英國,歐洲,美國等發達國家,而且還發展到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度尼西亞等東亞國家展開。
(三)韓國的《文化信托法人》
然而這一概念到了韓國之后,則很好的用在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上。
在2007年3月25日韓國文化廳和環境部共同制定的《文化遺產和自然環境資產的信托法》開始正式實行。其法律條文里規定了文化遺產國民信托委員會負責管理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該法第三條第一項指出,為了保護文化遺產,可以設立《文化遺產信托法人》。
而且韓國在實行這一法條之后,這些信托法人們積極的開展活動,展開許多宣傳活動,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起到了很好的促進及保護作用。
(四)可適用于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筆者覺得韓國的《文化遺產信托法人》這一概念可以借鑒,首先韓國和中國的文化都是亞洲文化,比起中國跟那些發達的西方國家比起來差異性不大。而且這樣一來,公民也可以參與到保護工作,起到了積極主動的作用,政府對此的財政負擔也會減少許多。
如果引入《文化遺產信托法人》這一概念,我們也無需專門立法,直接可以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增加有關信托保護的法條即可。在法律上規定這些法人的權力義務,例如有權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規定一段時間公布其財政支出的賬目等。
在監督方面,可以讓國民自己去監督這些《文化遺產信托法人》,此外我國的文化部也可以成立專門的監督小組,對其進行監督。
如果引入了這一概念,關于在保護模式的選擇上,因為目前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已經做好了確認,立檔,研究,保存等建立體系等的工作基礎,且我國中央政府具有較大的行政能力,這種權利結構的分配,可能不太適用于日本的國民信托概念,而英國式的以中央為信托中心連接其他地域的模式會更有利于我國的實際情況。
我國的文化部在這里可作為這個中央信托中心,連接其他各個文化信托的法人,而這些法人和文化部可以互相監督。
三、結語
目前各個國家開始關注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其保護方法上,每個國家都有其保護上的優點和缺點,對于那些適用于我國的優點,我們可以拿來使用并完善我們的保護制度。
并不僅僅是在我國,其他國家也是,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還是主要靠公法來保護,但是僅僅靠公法是不夠的,因為隨著時代的發展,經濟的發展,我們身邊很多東西都會有權益的糾紛,有些需要知識產權法的保護,需要私法的保護。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但是其對私權保護方面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僅僅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銜接性規定,這樣是遠遠不夠的。
作為一個國家的公民,我們每個人都是受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長大的,所以我們每個國民都具有責任去保護他,所以這并不僅僅是政府的責任,也是我們的義務。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立體保護
中圖分類號:D66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7-0263-02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提出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一般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表演藝術、社會實踐、禮儀、節慶活動、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五大方面。
之所以要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其原因在于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趨勢,世界文化的豐富性和多元性受到了巨大的挑戰,傳統文化的獨特性和差異性迅速消失或弱化。維護文化的多樣性成為當今世界面臨的一大課題,而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個民族或地區的民眾代代相傳、世代延續中逐漸積累形成的,并且在歷史長河中不斷進步和發展的獨特的地方性知識,其存在本身亦即是人類文明多樣性的最佳證明。因此,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成為了保護人類文明多樣性的必由之路。
與物質文化遺產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并不意味著將其納入博物館,而是要進行傳承。正如有學者所說,“將無形文化遺產搜集并記錄下來固然重要,但說到底,做成標本存入庫房并不是我們的最終目的,我們的真正目的是想讓這些活生生的無形文化遺產像水中之魚一樣,永遠暢游在中國文化的海洋里,生生不息,永無窮盡。”這就要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鍵在于傳承,在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態與內涵以一定的傳承制度和傳承方式加以保存和延續,在代際之間的縱向傳播和承續,世代相傳,綿延不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性源于自身存在的實際需要,一旦傳承停止,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也隨之殆亡。
然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偏重于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精神領域的創造活動及其結晶,它們往往無法觸摸,在傳承過程中難以把握,具有活態性的特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性,是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各種表現形式——口頭傳統、表演藝術、傳統手工藝、各種知識和實踐等等都具有鮮活的生命力,它無時無刻不在流動和變化,是動態的而非靜態的,是發展的而非停滯的,是有機的而非機械的,是“現在進行式”的而非“過去完成式”的。這就意味著非物質文化遺產只能被實踐,而無法被復制,而且每一次實踐都是不一樣的版本,每一次實踐都不完全相同,每一次實踐都是對上一次實踐的失真,這就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提出了挑戰。
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性的的特點和傳承的需要,我們認為,生產性方式保護是一種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形態和傳承特點的保護方式。所謂生產性保護方式,是指通過生產、流通、銷售等方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生產力和產品,產生經濟效益,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生產實踐中得到積極保護,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良性互動。根據這個定義,生產性保護的核心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不應該是消極的、僵化的博物館式保存,而應該是在不違背、不破壞其核心價值和關鍵技藝的情況下,將其引入生產和流通領域。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使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到現代人的生活方式中去,適應現代人的需要,從而讓現代人能享受到悠久的歷史和文明遺留的精神財富和物質財富,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生產和生活實踐中得到積極的保護。從這個角度而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性方式保護,是一種更具生命力和延續性的保護和傳承方式。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作用
(一)生產性保護能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能力
不斷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能力,是生產性保護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與物質文化遺產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對象首先是人,是擁有非物質文化遺產寶貴知識和精湛技藝的承載者和傳遞者,只要建立良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才有可能把寶貴遺產從人亡歌息、人亡藝絕的瀕危絕境中搶救回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只有通過生產、流通、銷售等方式,讓非物質文化遺產進入市場獲得價值,才會吸引更多的傳承人進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行列。
(二)生產性保護能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適應能力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與一定歷史相關聯的人的活動,包含著豐富的內容和形式,又與特定的生態環境相依存。只有通過生產性保護的方式,才能重新發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代價值,才能讓非物質文化遺產能滿足現代人的需求。這是因為,歷史在變化,人的觀念、取向、喜好也在發生改變,適者生存的道理不僅適用于自然界,也適用于傳統文化技藝的保護。我們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能傳承上要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動態性、生態性、生長性,認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過去時”、“完成時”,也不是靜止的,它自身需要自我更新,適應現代人的審美觀念。
(三)生產性保護能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能力
非物質文化遺產偏重于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精神領域的創造活動及其結晶,它們往往無法觸摸,難于把握,容易被忽略,甚至受到損壞不易覺察。而采用生產性保護有助于將傳統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轉變為現代產業經濟資源,不斷提升非遺保護傳承的意識和積極性,開發出具有傳統文化特色的文化創意產業,取得較好的效益。
三、推進生產性保護的經驗借鑒
(一)從平面保護走向立體保護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不能只停留在對技藝、傳承人的平面保護,也不能只局限于對于理論方面的研究,還需要在縱向上去關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生命。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市場化浪潮的洶涌而至,為物質文化遺產賴以存在的生存空間受到了極大的擠壓甚至消亡,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現代化“荒漠”上僅存的“綠洲”,單純的對“綠洲”進行維護已經很難抵御現代化“沙漠”的侵襲,只有適應現代化大氣候的需要,融入現代化大氣候,非物質文化遺產才能更好地得以保存。然而,一直以來,我們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上重保護、輕開發,忽視了作為一個活態文化表現形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其本身傳承中,必須為社會需要才能繼續存活這個現實。雖然現代化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巨大的沖擊,但是也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了一個轉型的良好契機。借助現代社會的科學技術手段,我們可以用更加科學、系統的方法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技法、特色做完整的梳理。
(二)從消極保護走向積極發展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初期階段,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搶救即將消亡的一些技藝,是不可避免的,但搶救之后,必須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上下更大的工夫。要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特性,尋找適合自身發展的方式。某種程度上,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產品推廣的所有方式,如建立品牌、形成規模、擴大影響等都是可行的方法。而在這個過程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積極性無疑是最重要的,只有充分調動了傳承人的積極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積極發展才有可能。對傳承人的保護,所注重的不僅僅是物質上的資助,更要重視精神上的關懷,最重要的是要在尊重老藝人的前提下,督促和幫助他們完成對自身技藝的整理和再發掘,讓他們不但靠手藝吃飯,更能把手藝發揚光大。而這就需要順應時代的要求,就是要通過運用市場經濟的動力,依靠自身產生的效益來保障其傳承,無視社會發展趨勢的保護方法是無法長久的。從滄浪區的實踐可以看出,這就意味著要杜絕急功近利的摧毀式“挖掘”,而是將現代企業方式和理念引入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來,邀請懂經營、會管理的經營人才、策劃人才和傳承人共同探討研究,最大限度地集中資源、匯集人才,發揮各自優勢,在具體的空間和較長的時間內搭建分享經驗、知識和實踐的平臺。如此,才能找出一條比較容易成功的發展方式,才能讓傳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走向現代化。
(三)從單純保護走向融入生活
德國著名的思想家赫爾德認為:“民族精神,是一個民族有機體的最隱秘體現,是民族特性的根本。每一個民族都在自己的文化中實現著屬于自己的幸福,構成了自己的幸福中心。”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自民間、來自歷史、來自傳統,對它的保護和挖掘過程,是維護本民族精神生活與文化傳承工作的一部分。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就是對中華民族民眾精神的挖掘,就是從傳統文化中尋找民族復興和國家富強的精神依托的過程,就是民族文化自我覺醒的過程。因此,我們進行非物質文化保護,通過各種手段提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精華,激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潛力,讓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現代生活中存活,其最終目的還是讓它回到民間,回到養育它的社會環境之中,因為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才是非物質文化發展的根本和前進的動力,只有人民群眾自發的遵從非物質文化遺產,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化為現代人生活的內容之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才真正獲得了長久存在的可能。在滄浪區的實踐中,非物質文化遺產跟上了時代的步伐,成為了人們日常的謀生方式、娛樂手段,在當代人們的生活中煥發新的生機和活力,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最高理想。從單純保護走向融入生活,只有這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才擁有一片廣闊的前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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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價值;立法背景;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
中圖分類號:G12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3-0170-02
黨的十報告在第三部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目標”中提出“文化軟實力顯著增強”。為落實這一目標,必須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保護和發展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將促進文化價值實現,進而推進文化強國戰略目標更好完成。
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實現文化價值的體現
(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現其文化歷史價值
現在是從過去中走來,國家如此,地區亦然。任何地區尤其是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歷史人文都自有其生生不息的傳承脈絡和特有風情。作為歷史文化民俗文化的載體,形態各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無疑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有助于現代人們數典念祖,不忘過去,根脈相結,更有助于異域異地人了解本土人民和文化風情,全方位認識文化的多樣性和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展示的人民生活的豐富多彩性。
(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現其文化創新價值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寶貴的文化資源,在文化創新、藝術創新和科學創新的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是驚人的。例如,歷史上文學名著《三國演義》、《水滸傳》,樂壇上的名曲《茉莉花》、《梁祝》,著名戲曲《天仙配》、《白蛇傳》等,都是根據民間傳說、故事、民樂、小戲等民間素材創作出來。除文化創新、藝術創新外,文化遺產在科學創新的過程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當前,世界上的許多發達國家都十分重視傳統科技在科技發展過程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并從祖先所創文明中汲取更多的靈感,為當代科技進步提供技術支持。如海南的南海珍珠傳統養殖技藝、陵水黎族自治縣海陵珍珠養殖場、海南洋浦鹽田傳統日曬制鹽技藝、海南陵水黎族藤編技藝等都是以傳統工藝為根基,在發展中不斷融入新的技術,使相關產業不斷發展壯大,實現了文化的創新和經濟價值。
(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現其文化生態價值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干事松浦晃一郎說,無形文化遺產是組成人類遺產的根枝。拿語言、音樂、舞蹈、戲曲和服裝來說,它們可以讓人們從一個更加生動、形象的角度去了解它們背后的人的生活經歷。如不加以保護,會使少數民族文化多樣性流失、使原有生態平衡遭受破壞。《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中指出:“捍衛文化多樣性是倫理方面的迫切需要,與尊重人的尊嚴密不可分。它要求人們必須尊重人權和人的基本自由,特別是尊重少數群體及土著人的各種權利。”多元文化的存在,不僅可以為人類新文化創造提供更多的資源,同時還會使我們這個由多元文化構成的星球變得更加和諧,更加和睦,更加團結。
(四)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現其文化社會價值
首先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增強區域旅游形象的文化內涵和特色,提升旅游產品的品質和層級,是旅游策劃的重要元素。其次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地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華傳統文化的重要內容,是進行傳統文化教育活生生的素材,含有大量的傳統倫理道德資源,具有很好的旅游教育功能。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元素不斷融入旅游產業的發展,無疑會使其社會價值充分實現。各地的博物館、文化館等場所舉辦的展覽和宣傳活動也是在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教育功能。
二、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保護背景
(一)國際背景
世界其他國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保護上給我們提供了很多可資借鑒的經驗。如日本在1975年修訂的《文化財保法》中對民俗文化財即做了具體和明確的規定,并不斷擴充民俗文化財的保護范圍。2005年時,日本47個都道府縣有39個就已完成了無形文化財的登記錄入工作[1]。韓國于1962年出臺了《文化財保法》,其中明確文化財包括無形文化財,即具有重大歷史、藝術和學術價值的戲劇、音樂、舞蹈、工藝、技術等無形的文化遺產。繼日本、韓國之后,亞洲許多國家開始意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相關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并掀起立法熱潮。如菲律賓1972年制定了《菲律賓共和國第7355號法令》,設立了“國家活珍寶獎”以保護非遺及其傳承人;蒙古1996年制定了《蒙古文化法》,2001年制定《文化遺產保護法》;1986年澳大利亞即通過了保護土著文化遺產的《可移動文化遺產法》,新西蘭在這方面也有新立法誕生;非洲地區的馬達加斯加、南非及阿爾及利亞等國家均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保護措施。
(二)國內背景
從國家層面看,我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工作已經有序展開,具有標志性的事件是2011年6月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與此配套的有國務院和文化部頒布的相關法規和規章,使我國的非遺保護工作已與國際接軌,有法可依,縮小了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差異。但基于我們在非遺方面立法起步時間晚,經驗不足,立法的技術和內容還比較滯后。從立法內容上僅局限于行政保護手段,從立法技術上還太過寬泛,針對性和實用性不強。統計我國目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情況,數據顯示,中央法規和地方法規共計313件,其中憲法法律2件,行政法規4件,部委規章14件,地方法規293件。其中以政府性文件形式呈現的有121件。這些成果多是近幾年產生的,且多是在2011年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實施后制定的,并且很多是對某一方面問題比如遺產保護名錄、傳承人等專項工作制定的文件。目前中國需要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計其數,國家級名錄收錄的項目就有1400項,各省區分別公布了數量不等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以海南為例,全省普查的子目達到2萬多個,分布在不同地區。對如此大量分布在全國各地區的類別形態各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僅以目前的立法現狀,很難滿足實際保護工作的需要。因此筆者提出應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保護,以推動文化強國戰略目標的實現。
三、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保護工作
(一)加強立法促進保護機構逐步完善
為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機構隊伍建設,文化部設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司和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各省相繼成立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處或省級保護中心。一些地市陸續建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開展了一定的培訓工作,逐步培養了一批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一線保護的工作人員。但僅限于此遠遠不足以滿足各地數量龐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行政力量必須和民間力量有機結合,通過立法和制度引導企業、科研機構及各類社團組織參與到保護工作中。
(二)加強立法促進分類保護機制的建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定義和分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至少應在傳統文學、傳統美術、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技藝、傳統醫藥、傳統民俗;傳統體育等方面分別建立。因為這些不同類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之間存在較大差異,表現形態和內容各異,不同地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又表現出較強的地域性,因此通過立法推動建立分類保護機制尤為重要。
(三)加強立法促進資金落實和監管
根據《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設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據不完全統計,2005年至2009年地方省級財政共投入約11.3億元。近幾年還在逐年加大。
逐步引進民間資本參與非遺保護專項保護工作。“鼓勵民間資本投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 (十)鼓勵民間資本積極投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民間資本結合文化旅游、民俗節慶活動等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展示館、傳習所等基礎設施,開展保護、展示、傳承、宣傳活動。(十一)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利用現有優惠政策,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稅收、信貸、融資、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扶持辦法,為民間資本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營造有利環境。(十二)鼓勵民間資本建立信息平臺和社會中介組織,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搭建橋梁和紐帶。鼓勵民間資本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統技藝與題材的創新和發展,推動傳統產品的功能轉型和審美價值提升。鼓勵民間資本支持技藝展示、產品銷售等活動,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產品的文化內涵和審美價值。鼓勵民間資本通過設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如對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搶救性保護,對代表性傳承人及學藝者予以資助等。”[2]文化部的意見和政策導向非常明確,上述資金的投入,將有效地確保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但在具體落實和監管中還缺乏有針對性的法規制度。
(四)加強立法激勵科研創新
為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理論研究,出版重要的研究成果,彌補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科研不足,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開展起到更好指導作用,應加強立法引導,促進非遺保護科研制度完善。比如成立國家和各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積極吸納社會各界、各方面的專家參與保護工作,為科學開展保護工作提供決策參考和智力支持。
(五)加強立法促進宣傳普及工作展開
地方立法和制度應促進利用“文化遺產日”和民族傳統節日等重要契機,大力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活動。立法可確立通過現代媒體,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擴大社會影響。確立通過高校及科研院所或者非遺傳習所開展傳承和宣傳工作。確立企業性質非遺保護單位的宣傳義務等。
(六)加強立法促進私權保護意識的提升
通過立法確立政府對私權保護工作的推動和引導。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地方立法內容在行政性趨向的普遍局限下有所創造和突破。給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的企業與民眾提供可靠權利保障,為持續性非遺保護工作有效開展和合理開發奠定良好的制度環境基礎。
通過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使以上工作很好落實,既能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價值,同時也實現了國家文化的傳承、發展和創新,將不斷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發展,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發揮文化引領作用,向社會主義文化強國邁進。
參考文獻:
關鍵詞:城市建設;文化遺產;保護;利用
中圖文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A
在人類五千年的文化中,中國文化以獨特的姿態屹立于世界文化之中,對世界文化的影響力也是極大的,中國文化的博大精深,各個地區都有其獨特的文化,共同構成了中國的文化,而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這些文化資源卻受到了破壞,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成為城市建設中迫在眉睫的問題。
一、在城市建設中文化遺產的重要性
(一)文化遺產的保護是構建文化內涵城市的基礎
城市建設以特色城市為目標,增強其城市魅力的主要途徑是獨特的文化,對文化的保護與利用是構建文化內涵城市的基礎,新疆是文化遺產眾多的區域,是絲綢之路的主要地區,在幾千年的歷史發展中,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文化,尤其是民間文化,獨特的藝術、文學、民俗、傳統工藝等,[1]因此要對這些文化遺產進行保護與利用,在新疆建設過程中極力發揮其作用,構建出獨特魅力的具有特殊文化內涵城市。
(二)文化遺產的保護可以增強城市文化影響力
在城市建設中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和利用,可以增強城市文化影響力,在城市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進一步促進城市的發展,新疆位于我國西北地區,其特殊的自然條件,形成了數量眾多的物質文化遺產,比如:古建筑、村落、古墓葬等,根據當地的自然環境和城市建設的影響要對這些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增強其文化的影響力,促進城市的發展。
(三)文化遺產的保護可以促進城市經濟的發展
旅游業是城市經濟發展中重要的行業之一,對于旅游業來說,文化遺產是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樹立其城市形象的關鍵,也是構建城市吸引力的主要方式,無論是物質文化遺產,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都可以增強城市吸引力,促使廣大游客來城市中旅游,旅游業的發展可以帶動各個行業的發展,比如,餐飲業、商業等行業的發展,從而促進城市經濟的發展。對于新疆來說,具有大量的民間文化遺產,而且特色鮮明,因此,可以充分利用這些文化遺產來吸引廣大的游客。
二、當前城市文化遺產保護利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還不完善
雖然國家已經頒發了文物保護法,地方也了相應的文化遺產的保護條例,但是對于新疆來說,因為其文化遺產的多樣性,因此,這些僅有的法律法規不能完全滿足其文化遺產保護的要求,因為文化遺產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為文化遺產的保護增加了困難,尤其是針對新疆的文化遺產的保護沒有特別的地方法規,其文化遺產的法規的建立迫在眉睫,只有建立健全地方法律法規,才能為文化保護提供法律基礎,使其有法可循。
(二)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的偏差
雖然文化遺產保護意識一直都有存在,但是,對于整體意識來說,還是不強,而且呈現參差不齊的態勢,在意識上存在偏差現象,造成其保護工作得不到確切的落實,在干部、企業和群眾中都存在文化遺產保護的偏差,某些干部追求形象工程,使得真正的文化遺產得不到保護,甚至會對文化遺產造成傷害,對于新疆而言,要吸取這樣的教訓,樹立正確的觀念,糾正偏離的保護意識。[2]這里的企業主要是指房地產企業和旅游業。這兩類企業對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不強,不但嚴重影響了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而且不利于文化遺產的保護。而對于群眾來說,是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因為其文化保護宣傳力度等原因,造成了群眾對文化保護意識偏差,部分群眾因為眼前利益做出傷害文化遺產保護的事情。
(三)自然破壞問題
文化遺產的損壞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自然破壞,在文化遺產保護方面,對自然破壞的影響所采取的措施不夠,導致了文化遺產被破壞。對于新疆來說,新疆大部分地方都會出現大風天氣,而且經常會出現沙塵天氣,造成了文化遺產被風侵蝕,嚴重被破壞。新疆處于露天狀態下的文化遺產比較多,雖然氣候干燥少雨,但是,一旦有雨水沖刷,就會使其被破壞,千瘡百孔,而且新疆地區還是地震多發地帶,會造成古遺址等文化遺產坍塌,因為氣候干旱,因此導致其排水系統排水能力弱,文化遺產會受到洪災的侵害。
(四)人為破壞問題
因為文化遺產保護的整體宣傳度還不夠,導致人們對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識不強,而且對文化遺產保護的管理不夠嚴格,都是造成文化遺產被破壞的因素,有些完全是經濟利益的驅使,比如在某些建筑土臺上安裝鐵欄桿以供游客參觀,導致了土臺被破壞。甚至更嚴重的是有些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對文化遺產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如果不嚴厲制止這種行為,會增長其囂張氣焰,對文化遺產是一種威脅,尤其是盜墓現象,必須制止,不但造成文化遺產的遺失,而且還破壞了文化遺產依存的環境。
三、加強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措施
(一)充分利用法律進行文化遺產保護
文化遺產保護的保障就是法律,對于其保護的法律可以根據《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保護,雖然針對于新疆文化遺產保護的地方性法規還不健全,但是也在不斷地努力下,按照國家的成文規定,制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確定了對新疆文化遺產進行如何保護,為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了依據。因此,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強文化遺產的保護。
(二)對文化遺產進行分級保護
文化遺產體現了我國五千年的文化內涵,文化遺產可以反映我國在各個時期發展的情況,具有獨特的魅力。文化遺產具有自身的價值,根據不同的年代、完整度、數量、文化內涵,反映了其價值的大小,因此對于劃分級別的依據就是去價值的大小,就新疆而言,可以將文化遺產分為世界級、國家級、自治區級和市縣級,根據不同的級別采取不同的措施。
(三)對文化遺產進行博物館保護
博物館作為文化遺產的收集、陳列和保管的場所,對文化遺產的保護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將文化遺產非類別的進行保護,是一種有效的保護方式,就新疆來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藏品類、遺址類、移筑類、生態類、專題類等等[3],根據這些不同種類建立不同的博物館,不但可以保護好文化遺產,而且還可以供廣大游客參觀學習,了解新疆的文化。
(四)對文化遺產進行全民保護
增強全民保護意識,是進行文化遺產保護的關鍵,只有全面參與進來,才能有效地保護和利用好文化遺產。首先,要加大遺產保護的宣傳力度,可以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進行遺產保護知識的普及,加強執法力度,將遺產保護落到實處。其次,注重文化遺產保護的教育活動。通過各方面教育,來增強人們對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視程度。最后,對文化遺產進行工程搶救保護,對于新疆來說,策劃文化保護工程項目,比如樓蘭搶救工程,可以與旅游公司等聯合進行文化遺產保護。
結語:
隨著城市化進行的不斷推進,對文化遺產的破壞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因此,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是城市建設的重要環節之一,文化遺產是一個城市樹立形象,促進發展的重要元素之一,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和利用,不但能構建具有特色的城市,而且可以增強城市的文化內涵,帶動城市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梁珍珍,宋贊.淺談如何在城市建設中加強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J].城市建筑,2014(15).
在北京建國門外外交公寓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駐華代表處代表歐敏行(Marielza Oliveira)對《小康》記者列數著這些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里,來自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大量傳統文化面臨消失的危險
什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確定文化特性、激發創造力和保護文化多樣性的重要因素,在不同文化相互寬容、協調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而于1998年通過決議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評選。
世界文化遺產的數量能夠反映某地區、某國家的歷史文化的多樣性與深厚程度,物質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如果被評為世界文化遺產,不僅能被世界矚目,還能被更好地保護傳承。
當前,各個國家都開始意識到,越來越多的變化正在發生,比如全球化、城市化、移民潮等,而每個國家都有各自非常珍貴的傳統文化,有些是瀕臨消亡的,有些則對于民眾意義非凡,不僅需要保護,還爭取有所發展,所以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意識到將這些文化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起來的重要性。
“但另一方面,這也表明之前提到的全球化、城市化等浪潮使得大量的傳統文化面臨消失的危險,同時也使得各種沖突開始增加。比如我們現在所看到的大批的難民,因為沖突而被迫離家的移民等,這些都使得這些人不再有那么多機會對自己的傳統進行演繹和傳承保護。所以我們需要對他們進行支持,幫助這些正在經歷劇變的人們保護他們自己的文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駐華代表處代表歐敏行說道。
也就是因為如此,為了支持各地保護自己即將消失的傳統文化,使這些寶貴的財產得以延續下去,聯合國教科文為此組織了一系列的工作,對人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登記注冊,記錄這些傳統文化用以讓人們了解學習,記錄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便國家和政府采取行動來挽救這些傳統,提供培訓,制定指導手冊,幫助各地制定自己的保護非物質遺產計劃。
2001年5月,宣布第一批“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19項代表作獲得通過,中國昆曲入選; 2003年10月,第32屆全體大會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同年11月, 宣布第二批“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28項代表作獲得通過,中國古琴藝術入選。2004年8月,中國加入該條約。
當前,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非遺名錄里,391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有38項都來自中國,幾乎占到總數的10%。其中30項在代表作名錄中,7項在急需保護的非遺名錄中,1項在最優實務名錄中。
“這顯示了中國文化的價值,并且具有積極的作用,因為雖然申遺和保護工作是由政府作為主導,但也需要擁有這項傳統的地區和人民來進行全面的合作。中國人民非常以自己的文化為傲并且積極地對其進行保護和傳承。” 歐敏行說道。
因時而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從鸞漂鳳泊的中國書法,到復雜精細的宣紙制作技藝……中國文化的“代表作”一直都備受世界重視。
今年四月初,英國明愛(倫敦)學院甚至開設了“中國文化遺產管理碩士班”課程。
明愛(倫敦)學院的董事會主席、這門課程的設計者柳代立表示,早在2011年學院就和英國密德薩斯大學商討一起開發這個碩士課程,他們發現人們對于遺產,無論有形還是無形的都缺乏了解,特別是博大精深的中國文化遺產,開設這個課程不僅可以提高學生對中國傳統文化的深入理解,詳細了解文化遺產和掌握管理遺產項目的技能與知識,還將對中國文化遺產的管理做出貢獻。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共同的心聲。提高保護意識,開辦教學培訓顯得非常重要。在這個背景下, 英國明愛(倫敦)學院開辦了首屆獨特的文化遺產碩士課程。”柳代立對《小康》記者說,這個課程著重于中國文化遺產,因為深入了解中國文化和其文化遺產的影響是一件非常有必要的事情。
“中國文化遺產管理碩士班”是主要是為現有的文化遺產工作者、實習生、志愿者、普通市民及在相關行業的專業人士、社區團體設計的。目前該課程擁有14名學生,他們來自中國、英國、俄羅斯和馬來西亞,他們都被中國文化所吸引,并希望可以深入了解中國文化,給予中國文化遺產最好的管理,以確保這些遺產傳承給后代是有意義的。對明愛(倫敦)學院設立“中國文化遺產管理”課程,歐敏行表示非常贊同,她認為中國有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的保護工作都值得被廣泛認知和研究,這樣的學習也是非常重要的。她強調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物質文化遺產的差別。物質文化遺產的重點是要盡可能保持這項遺產的原貌,使其保持不變。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動態的,不可能是永遠一成不變的,因時而變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重要的特性。
“所以對于非遺的申請,目的不是在于原封不動地保持這些文化,而是對其進行保護,使其有生存的空間以進行發展,非遺的擁有者也會學而時習之,并適當地對其進行改良。” 歐敏行表示,明愛(倫敦)學院設立“中國文化遺產管理”這樣一門課程會使相關的學者時時觀察和研究這些文化是如何被演繹的,也可以更好地了解文化的演變過程。“是否是東方視角或西方視角并不重要,因為保護一項文化遺產是沒有固定模式和方法的,這是一項活的工程,各個不同的國家也需要找到屬于自己的方式方法。”
“我們需要專業的人才來管理文化遺產。”柳代立表示,英國和北歐國家的博物館和公共展覽管理非常先進,中國在文化遺產管理上可以借鑒很多西方優秀的示例。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上,與國際接軌,學習國際的經驗很重要。”故宮博物院研究館館員、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委員王家鵬對《小康》記者說道。在他看來,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中,人顯得尤為重要。 經常去國外考察與研究的王家鵬特別提到了日本的“人間國寶”。他非常認同這種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念和方式。
日本非常重視文物保護,依法對各種有形文化財產指定為“重要文化財”或“國寶”嚴加保護,而對無形文化財產以及各類民俗文化尤其注重保護,每年由國家認定的“人間國寶”備受珍視。 早在1950年日本就頒布了《文化財保護法》,今日仍為保護文化財產(文物)的現行重要法律。該保護法將日本歷史上或藝術上有價值的戲劇、音樂、工藝技術及其它無形文化成果視為“無形文化財產”。 掌上傳奇 福建木偶戲被稱為掌上藝術,非遺申報成功后,通過木偶戲人才培養計劃已經培養了大約200名木偶戲演員。
其中,對特別重要的文化指定為“重要無形文化財產”。同時,在日本,由文部科學大臣認定高度表現這些技術的人為“重要無形文化財產保持者”,俗稱“人間國寶”。“人間國寶”每年可從國家得到200萬日元補助金,用于磨練并繼承“技藝”,培養繼承人。 歷經近半個世紀,政府引導的作用力和“人間國寶”自發保存意識的增強,使日本傳統藝術的繼承和發展解決了后繼乏人的問題。歌舞伎舞臺斑斕;能、文樂、狂言、演出活動出現生機;一些村、鎮建立了傳統工藝作坊,延續傳承傳統工藝。這些作坊還被開發為旅游景點,供游人參觀或體驗工藝過程。
從中國的木偶戲到巴西的Fandango
其實,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最早出現在日本。
日語“無形文化財”一詞被帶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先后譯成法文、英文,再經我國駐聯合國的官員從英文翻譯回來,變成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歷經60多年的完善,日本的“人間國寶”制度對傳統文化及工藝的傳承和保護產生了深遠影響。
“我國作為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古代文明為中華民族留下了極其豐富的文化遺產。 有太多的文化遺產需要人民的參與、傳承與保護。”王家鵬說道。這其中就包括近年來飽受關注的福建木偶戲。
福建木偶戲是中國木偶表演藝術的杰出代表,主要演出形式為提線木偶與掌中木偶兩種。自公元10世紀始在泉州、漳州及周邊地區廣泛傳播,積累了眾多傳統劇目、音樂唱腔,形成了豐富精湛的表演技法和體系,以及精美絕倫的偶像造型藝術。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生產生活方式的變化,加之福建木偶戲表演技法復雜,年輕人學習、傳承意愿下降,福建木偶戲后繼乏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問題在國內越來越受到重視。國務院決定從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我國的“文化遺產日”。從2006年開始,相關社區、群體和代表性傳承人圍繞培養傳承人的主要目標,制定了2008年至2020年“福建木偶戲后繼人才培養計劃”。
2012年12月4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中國申報的“福建木偶戲后繼人才培養計劃”被列入優秀實踐名冊。
在進入名冊后,福建木偶戲的保護與傳承具有了國際交流和合作的意義。“當前,中國的福建木偶戲振興措施已經取得了一些成果,通過木偶戲人才培養計劃已經培養了大約200名木偶戲演員,民間也出現了木偶戲社團,有專門的基金對木偶戲進行支持。” 歐敏行認為,在保護這些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上,國與國之間可以互相學習。中國福建木偶戲保護的案例帶給其他國家很多啟發,代表提到了與福建木偶戲特質非常相似的、來自她家鄉巴西的Fandango。
Fandango是巴西東南部的一項傳統的通過吟唱贊頌人們通力合作的儀式,在人們進行集體活動比如播種、收割或者其他共同參與的事情時舉行,慶祝通過所有人的努力而取得的成就。這項傳統更多存在于一些比較原始的地區和部落,在相對發達的地區則慢慢消失,因為在這些地方人們已經不再像以前那樣有這么多集體的活動了。由于民眾認為這項傳統非常重要,所以巴西已經將這項傳統列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也出臺了一套相應的保護措施保證這項傳統的延續。“組織社團、設立基金、培養學員等,這些都是對于非遺保護的手段,這些又可以供其他國家進行學習。” 歐敏行說道。
世界上的眾多團體和個人,他們常常為了自己國家的文化遺產忙碌,進行不同形式的表演和實踐活動,將已經失傳的或者有此趨勢的傳統技藝向周邊展示,隨著他們所處環境的不斷變遷,手中的技藝和傳統文化隨著自然的變化而變化,有的得到了關注和發展,進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而有的依舊離開了我們。
二、國家文化戰略的實施離不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促進我國文化的創新和發展
為了促進人類社會文化創新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是其重要的工作內容之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是促進文化多樣性的主要動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創造的,同時也是推動人類發展的重要力量。針對我國傳統文化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根本上來說是一種創造性的轉變,也就是從我國國情出發,結合實際,用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思維方式對待傳統文化,使之符合文化發展的需要。保護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文化的不斷創新和發展,從國家文化戰略實施的角度來說,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對促進我國文化創新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保護傳統文化的多樣性
我國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首先是文化多樣性的一種具體表現,而保護我國的傳統文化多樣性就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重要的核心內容。在我國,尤其是近些年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盡管已經取得了相應的成果,但是在實際保護工作上的方法依然存在很多缺陷,最具特色的“貌合神離”的工作方式應該盡快轉變。同時,我國從上到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化發展的關系十分關注,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化劃進國家文化發展戰略工作中,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促進我國經濟和文化全面協調發展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對文化認同方面也具有重要意義。
(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我國共建和諧社會有促進作用
在中國歷史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文化的形成和發展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同時為今天的和諧社會也作出了貢獻,它和國家文化戰略的性質有一定的統一性,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有利于我國共建和諧社會有一定的促進作用,同時也利于實現國家現階段整體目標。要切實建設和諧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就一定要進行到底,非物質文化遺產當中有眾多利于共建和諧社會的積極因素,加之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就是一個文化體系,它可以從規范、思想、價值、觀念、等各個方面向我們灌輸營養,使我們的社會在文化當中吸取更多有益的東西。
三、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策略
(一)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的財富,與有形的文化遺產相比,它關系到民族精神和文化的傳承,一旦瀕臨危險,就將會帶給我們無法挽回的遺憾。多年來我國的傳統文化急劇流失,當年的敦煌文書最完整的資料流失到日本,樓蘭古城的資料也被鎖在大英博物館中,湖南灘頭年畫也被日本和德國收藏,所以我國要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采取積極的措施極力換回和保護這些珍貴遺產。
(二)充分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
面對當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危險狀況,一定要充分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在保護工作實施的過程當中更加有針對性的加以調整。隨著生態文化的改變,眾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著即將逝去自己賴以生存的環境的危險,加之現在的保護工作實施存在一定的困難,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因此一定要提高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時刻有種緊迫感。
(三)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規律
保護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發展和傳承。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堅持的原則和方式是緊密相連的,在不改變發展規律的同時又不對未來的發展產生消極影響,盡可能地在緊抓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規律的基礎上尋覓更好的保護手段。只有這樣,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各個項目才會在交互規律的影響中得到發展。
四、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