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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固定資產納稅籌劃下加速折舊法探討
納稅籌劃是一個比較新的概念,它不可避免地帶有新生事物不成熟的特點,反映在固定資產納稅籌劃中即表現為:過分集中在個案和單一稅種籌劃中,而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以整體觀考慮籌劃;忽略減稅期、免稅期的特點而一味強調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等。每當我們談及固定資產納稅籌劃,就會想到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并往往考慮使用加速折舊法。加速折舊法有時確實能起到籌劃的效果,因為在加速折舊法下,前期折舊多而后期折舊少,因而使得企業的前期利潤減少而后期利潤增加,造成各納稅期利潤波動較大,這就為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同時,加速折舊法滯后了納稅期限,為企業帶來遞延納稅的好處,相當于獲得了政府的無息貸款。一般認為,盡可能在較短的折舊期間內收回投資,有利于納稅目標的實現。若企業處于盈利期間,在比例稅制下,一般選擇加速折舊法而不是直線法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開始前兩年依次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舊所獲得的稅收利益最大;第三年起采用年數總和法,獲得的稅收利益大于雙倍余額遞減法;到最后一年年數總和法驟然降到余額遞減法之下。
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選擇加速折舊法并不適合,如
(一)一般情況下,加速折舊法為我國稅法所不允許
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對于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嚴格限定了加速折舊法的使用,其中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但是上述情況需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方可采用加速折舊法,這就使得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受到很大的限制。
(二)當企業處于減稅免稅時期或虧損時期,加速折舊法不一定適合
在免稅時期,折舊不存在抵稅效應;在減稅時期,折舊的抵稅效應沒有正稅期的效應大。因為累計折舊總額既定,減稅或免稅期折舊額越小,應納稅所得額越小,折舊抵稅作用就越大(相當于征稅期折舊額越大);相反,折舊額越大,折舊抵稅作用就越小。若企業處于虧損時期或者趨于虧損狀態或者依稅法規定前若干年虧損可資抵扣時,由于采用加速折舊法會加大每年虧損的數額。而虧損額只可以今后5個連續納稅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若虧損額在連續5個納稅年度中不能全部得到彌補,則加速折舊法不可取。
(三)影響企業的報表利潤,并帶來一系列不可忽視的非稅問題
財務報告是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文件,報告使用人據此可計算銷售凈利率、資產周轉率、凈資產收益率等財務指標,以判斷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成長發展能力、資產運營狀況等,作為決策的主要依據。如果僅僅從減輕稅負的角度選擇加速折舊,導致企業出現虧損,使投資者認為企業的盈利能力不強,則會造成企業籌資能力差,錯失發展壯大的機遇,增大企業的機會成本。
二、固定資產納稅籌劃的思維架構
之所以存在上述問題,是因為我們忽視了納稅籌劃應服從并服務于企業的理財目標,最終目的是為了有助于企業戰略目標的實現,它應該服務于戰略目的。當與戰略目標相沖突時,應服從戰略目標,所以在進行固定資產納稅籌劃時,籌劃者需要在籌劃減稅與做大報表利潤以及其他非稅收因素之間達到均衡。因此筆者認為,固定資產納稅籌劃應從企業的戰略角度出發選擇籌劃方式,服從并服務于企業的戰略,并構成企業戰略的一部分,其目的是為了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這就要求在具體進行固定資產籌劃時以追求稅后收益最大化為協調原則,考慮兩個方面的均衡。即降低稅收成本和降低非稅收成本的均衡、稅收成本中的隱性稅收成本和顯性稅收成本的均衡。納稅人通過固定資產納稅籌劃減輕的稅收負擔只有總稅收成本(顯性稅收成本和隱性稅收成本J的降低才是理想的。為此,筆者構建了企業進行固定資產納稅籌劃的戰略思維架構(如圖1)。
三、案例分析
YB公司是一家集水泥產銷于一體的民營生產制造企業,為了把握國內可觀的市場增長機會,在地區競爭激烈的水泥廠商中形成區域比較優勢,通過戰略布局,迅速搶占資源,占領陜西省南部市場,并向周邊省份市場進行規模擴張和滲透,制定了通過登陸海外資本市場,為產能擴張提供融資支持的戰略主張。公司擬在漢中地區建立新的生產基地,2007年擬購進一批生產設備。其中包括水泥磨、原料磨和超細磨等大型磨粉設備,該批固定資產原值1 000萬元,預計凈殘值40萬元,預計使用壽命5年,與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相同,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舊稅法)。根據稅法規定。該批固定資產在折舊方面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假定按復利利率10%計算,第1年至第5年的現值系數分別為:0.909,0.826,0.751,0.683,0.621。該批固定資產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提的折舊額及現值計算如表1:
對固定資產用不同的折舊方法每年計提的折舊額及現值進行分析、比較如下:
方案一:采取通常折舊方法。企業不考慮稅收優惠而按通常折舊方法計提折舊,以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即將固定資產的應提折舊額均衡地分攤到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內。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5年,年折舊額為(500-20)-5=96(萬元),累計折舊現值合計為192×0.909+192×0.826+192×0.751+192×0.683+192×0.621=727.68(萬元),因折舊可稅前扣除,相應抵稅727.68×33%=240.13(萬元)。
方案二: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即在考慮固定資產預計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后的金額和雙倍的直線法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第1年折舊額為1000×2-5=400萬元。第2年折舊額為(1000-40)×2-5=240(萬元),第3年折舊額為(1000-40-240)×2÷5=144(萬元),第4年、第5年折舊額為(1000-40-240-144-49)×2=88(萬元)。累計折舊現值合計為400×0.909+240×0.826+144×0.751+88×0.683+88×0.621=784 74(萬元)。因折舊可稅前扣除。相應抵稅784.74×33%=258.96(萬元)。
方案三:采取年數總和法。即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預計殘值后
的余額,乘以一個固定資產可使用壽命為分子,以預計使用壽命數字之和為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第1年折舊額為(1000-40)×5÷15=320(萬元),第2年折舊額為(500-20)×4-15=256(萬元),第3年折舊額為(500-20)×3-15=192(萬元),第4年折舊額為(500-20)×2-15=128(萬元),第5年折舊額為(500-20)×1÷15=64(萬元)。累計折舊現值合計為320×0.909+256×0826+192×0.751+128×0.683+64×0.621=73369(萬元)。因折舊可稅前扣除,相應抵稅73369×33%=24211(萬元)。
通過上述三種方案的比較分析,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在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前期計提的折舊較多。因貨幣的時間價值效應,比采取通常折舊方法抵稅效應明顯。在上述三種方案中,方案一采取通常折舊方法抵稅最少,方案二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抵稅最多。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較正常折舊方法多抵稅258.96-240.13=18.83(萬元);采取方案三年數總和法,較正常折舊方法多抵稅242.11-2401.3=1.98(萬元)。
但是,結合公司的發展戰略,若采取方案二的加速折舊法將會影響到企業的凈資產收益率、成長力等一系列左右投資者判斷的財務指標,進而影響到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因此,為了配臺公司戰略規劃實現海外上市的戰略目標,為公司未來的發展拓寬融資渠道,提升企業知名度,應采用抵稅較少的平均年限法。
四、結論
與傳統的、單純降低企業稅負的納稅籌劃不同的是,戰略納稅籌劃以營造企業戰略競爭優勢和維持長期盈利能力為目標導向,把納稅籌劃放在企業戰略的高度來安排企業的經濟活動。本文通過YB公司將固定資產籌劃納入企業戰略管理范疇的實例,強調了企業戰略對納稅籌劃的導向作用。當然,固定資產納稅籌劃只是企業納稅籌劃中的冰山一角,然而,基于戰略的考量,卻是在融合各種納稅籌劃技術基礎上使得稅后收益最大化的思維紐帶。
主要參考文獻
[1]丁清光,林艷琴淺論國際稅務籌劃[J]廣西財政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4(6)
【關鍵詞】固定資產;折舊;納稅籌劃
在企業日常的納稅行為中,有些稅負是企業無法避免的,必須按照稅法及相關法律依法納稅;而有一些稅負是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去尋求合理避稅的,或者可以根據自己經營實際、對資金的需求狀況、準則和稅法的相關規定延遲納稅及對不同時期的稅負合理調節。對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就是會計主體合理避稅的一個方面,有利于企業領會我國稅法及相關法律的實質精神,適當地減輕自身負擔,謀求企業綜合效益最大化。
一、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概述
(一)固定資產折舊的含義。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十四條對固定資產折舊作了完整的定義,它是指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攤銷。固定資產可以說是絕大多數企業都擁有或使用的一項常規資產,對于其折舊的計提、攤銷是多數企業財務人員所必須面對的實務。對于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額,一般與固定資產的取得原值、使用年限、計提折舊方法、殘值等要素相關,也就是說,對于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需要考慮其相關因素,這樣最終對于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才能很好地落實。
(二)原值對納稅籌劃影響。一般情況下(方法調整除外),固定資產原值越大,各期計提的折舊額就會相應越多。到期末,企業稅前利潤所扣除的折舊費用就會越多。所以,對納稅的影響就是企業或會計主體所應交的所得稅費用相應減少,有助于改善企業財務狀況。但是,一般固定資產原值較大的項目,企業在取得時的投入及其他的相關耗費也會相應較多,可能對當期的財務壓力也會加大,可能也會抵消納稅籌劃給企業帶來的正面效應。
(三)使用年限對納稅籌劃影響。使用年限對納稅的影響,其實就是折舊年限對納稅的影響,因為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決定著折舊年限,除非發生固定資產在使用年限之前就對固定資產停止使用或報廢等其他處理。折舊年限較長的,其每期所計提的折舊費用就會較少,稅前扣除的費用就會較少,稅收抵銷額也會較少。相反,折舊年限較短的,其每期所計提的折舊費用就會較多,稅前扣除的費用就會較多,稅收抵銷額也會較多。但是,對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條例規定了一系列固定資產的最低使用年限,企業不得隨意更改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由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的行業或企業除外。
(四)殘值對納稅籌劃的影響。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是按照一定的殘值率計算而來,這對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無疑也是一個重要影響因素。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條例說明,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狀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這一規定似乎可以給企業納稅籌劃提供很多空間,因為企業可以自行確定。但是,預計凈殘值對折舊的影響是間接的,它對折舊的影響要通過折舊年限,折舊方法的選擇才能有效。所以,預計凈殘值對納稅籌劃提供的空間可能并不是財務人員所期待的效果。
(五)折舊方法對納稅籌劃的影響。不同的折舊方法選擇會對各個不同會計期間折舊額計提多少會有不同影響,但是對整個會計期間來說沒有影響。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所以,折舊方法、納稅籌劃策略還是要適合于企業的經營實際,不得隨意破壞準則以及影響企業正常經營。另外,《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的才準予扣除。換句話說,對于其他計提折舊方法所引起的各個會計期間折舊額的差異,必須要通過直線法調整折舊額之后才準予扣除。所以,對于操作折舊方法的納稅籌劃策略只可以調節不同時期的納稅額,起到延遲納稅的作用,總的納稅額是不會改變的。
二、比較不同折舊方法對納稅籌劃的期間影響
(一)直線法。也稱作年限平均法,顧名思義,就是固定資產在使用年限內等額計提折舊的方法,每年的折舊額就是原值減去預計凈殘值后除以使用年限。由于每年的折舊額相等,所以納稅籌劃的發揮空間并不大。
(二)工作量法。它是指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用工作量進行估計,然后確定每單位工作量應計提的折舊額。由此我們可知,各會計期間計提的折舊額與實際的工作量息息相關。若各期的工作量差異比較大,工作量法可以很好地反映各期折舊額的變動。所以,這種方法可以更好地反映固定資產的價值損耗情況。對于這種方法對企業納稅的影響,主要在于根據不同季節性的經營差異而對固定資產的使用狀況,確定各期的折舊額。因此,這種折舊計提方法要根據企業的經營實際,財務人員不得私自歪曲實際經營狀況,以利用工作量法隨意夸大折舊額來達到少納稅的目的。
(三)雙倍余額遞減法。這是一種加速計提折舊的方法,它要求把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劃分為N期,從第1期至N-2期,折舊率為直線法下折舊率的雙倍,最后兩期采用直線法,折舊率為1/2,這種折舊方法對企業納稅的影響就是,前期折舊額較多,納稅較少;后期折舊額較少,納稅也相應較多。
(四)年數總和法。這也是一種加速計提折舊的方法,其折舊率依據當期尚可使用年限占使用年限之和的比例而確定。所以,其折舊額是逐年遞減的。對納稅籌劃的影響也是前期納稅較少,后期較多。
對于不同折舊方法作用于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企業也應該把時間價值考慮進來,即企業利用各期少納稅而留存于企業,為企業日常經營所用的一部分資金具有時間價值。從現值的角度來看,當納稅額被遞延至以后各期,意味著現金流量會增加,企業的稅收成本會下降。留存于企業的這部分資金,往往會給企業經營或者其他方面做出貢獻。所以,在進行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選擇時,時間價值也應作為一個重要因素。一般來說,企業會依據自身實際自覺傾向于使用加速折舊的方法。此外,對于不同方法所作出的納稅籌劃策略,經營者及財務人員也應當考慮固定資產折舊納稅籌劃方案的收益與成本的權衡。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則該方案可行;如果收益小于成本,則該方案不可行。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策略和其他管理決策一樣,都要求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三、新增值稅制對固定資產折舊納稅籌劃的影響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從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按征收率征收)購進(包括接收捐贈、實物投資)或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而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運費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由于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就使得固定資產的成本降低,進而各期固定資產折舊額減少,對企業納稅籌劃產生了一定影響。雖然折舊費用的減少使得應納所得稅額增加,但是進項稅額的抵扣卻使得應納增值稅額相應減少,而且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稅額也會相應減少。值得注意的是,后者對于稅負的減少遠遠超過前者。詳見分析如下:假定固定資產不含稅價為M,增值稅率為17%,城建稅率為7%,教育稅附加3%,所得稅率為25%。(1)進項稅額減少:M*17%。(2)由于進項稅減少而引起的城建稅和教育稅附加減少:M*17%*(7%+3%)。(3)進項稅額下稅負減少:M*17%*[1+(3%+7%)]。(4)固定資產折舊不包括進項稅額使所得稅負增加:M*17%*25%。(5)不包括進項稅額下,城建稅和教育稅附加增加,進而所得稅額增加M*17%*(3%+7%)*25%。(6)稅負增加:M*17%*[1+(3%+7%)]*25%。(7)綜合稅負減少:M*17%*[1+(3%+7%)]*(1-25%)。
四、綜合分析
綜上所述,對于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要充分考慮原值、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以及不同折舊方法對折舊額進而對納稅的影響,同時也要兼顧企業經營實際、企業性質、以及新的稅收政策對納稅的影響。另外,企業不同的發展階段、虧損彌補以及稅收優惠期對企業考慮納稅籌劃策略也有一定影響,例如,當企業處于高速發展時期,企業利潤豐厚,往往傾向于把固定資產的金額標準定得適當高一些,可以使較多的項目在稅前列支,抵減較多的應納稅所得額,延期交納所得稅;反之,當企業處于企業成熟期后,企業利潤趨于穩定并逐漸減少,往往傾向于把固定資產的金額標準定得適當低一些;當企業處于初創期時,往往有一段時間的稅收優惠期,在此期間,企業計提的折舊也會較少一點,以便以后年度多提折舊可以少納稅。如果企業前期發生了一定數額的虧損,在稅法規定的補虧期限內,企業也會傾向于少提折舊,進而將以前年度的利潤補平;待虧損彌補完畢或者稅法規定的補虧期限已過,企業就會多提折舊,發揮折舊的抵稅效應。由此可見,對于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策略要在綜合平衡各項要素后,依據企業實際、稅法以及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合理規劃。
最后,對于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應該與其他類型納稅籌劃一樣,需要企業的經營決策者能夠從整體著眼,不僅關注財務部門,也要其他相關部門與財務部門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協同配合。同時,也應意識到納稅籌劃的目標不只是要實現哪一類稅負的降低,它最終是要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或者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因此,企業的最佳納稅籌劃方案應該是圍繞企業綜合收益最大化而進行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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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關鍵詞】:企業會計;納稅;籌劃
我國的企業在當前來說稅費負擔還比較重,企業的財會人員通過納稅籌劃,使企業稅負有所減輕是一種理性選擇。納稅作為現代企業的重要經濟環境要素和現代企業財務決策的變量,對企業管理目標的實現至關重要。企業通過納稅籌劃,可以充分考慮到納稅因素對自身財務活動的影響.從而更好地適應外部納稅環境,實現企業經營理財目標。
一、會計政策的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1 會計計量方法選擇,如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可從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兩方面人手。兩個因素的變化會通過影響每期分攤額而影響各期成本費用和利潤水平以及納稅額。對于折舊年限:在所得稅稅率穩定的情況下或有下降趨勢時,縮短折舊年限可使后期折舊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會推遲納稅時間,獲得貨幣時間價值,相當于享受了一筆無息貸款。對于折舊方法:應根據經濟形勢,適當選擇直線法和加速折舊法。如果所得稅稅率不變或有下降趨勢的,選擇加速折舊法可把前期利潤遞延至后期延緩納稅;如果所得稅稅率有上升趨勢應采用直線法,加速折舊法延緩納稅的利潤與稅率高低成正比,若未來稅率升高則以后年度稅負會加大。除此之外,新準則還允許當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有差異時進行調整,固定資產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時可調整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這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一定空間。
2 公允價值的利用空間。公允價值的具體衡量標準的界定目前還不是很完善,但這一計量模式的改變必將影響到企業資產、負債的確認與計量,尤其是對投資性房地產。《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一一投資性房地產》中為企業的投資性房地產提供了成本模式與公允價值模式兩種可選擇的計量模式。在成本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比照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準則計提折舊或攤銷,并在期末進行減值測試,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在有確鑿證據表明其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企業可以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折舊、減值或土地使用權攤銷價值直接反映在公允價值變動中,而不再單獨計提。兩種模式的選擇將對企業利潤產生不同的影響,從而影響企業的稅負。
3 部分會計政策選擇空間可籌劃性加大。①債務重組的處理。新準則改變了”一刀切”的規定,將原先因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的做法改為將債務重組收益計人“營業外收入”對于實物抵債業務,引進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這樣一來,一些無力償還債務的公司,—旦獲得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將直接反映在當期利潤表中,增加當期收益。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可根據自身具體情況進行納稅籌劃。②新業務的增加。新會計準則中增添的新業務,諸如企業年金、職工薪酬、生物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等內容,在現行納稅中,并未明確其相關的稅務處理。對于這些空白領域,必然存在著諸多納稅籌劃的新空間。新增業務的利用空間。新會計準則還增加了許多新內容,諸如企業年金、職工薪酬、生物資產等內容,在現行納稅中,并未明確其相關的稅務處理。總之,新準則的出臺和實施對企業財務人員提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方面企業財務人員要熟悉稅法要求,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籌劃,另一方面也要不斷學習研究新的會計準則,尋找準則與稅法之間的切合點,從而為企業作出最優的會計決策。
二、財務管理中的納稅籌劃
1 折舊作為固定資產在生產使用過程中的價值轉移,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因此它有著“納稅擋板”的作用,因為每個納稅期的折舊額的大小,會影響企業當期的應納稅額,從而影響企業的所得稅稅負。稅法賦予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選擇權。對于折舊年限.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一般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稅法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納稅人希望通過縮短折舊年限的方式,來加快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成本費用前移、前期的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之好處。但是企業利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納稅籌劃必須考慮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然而《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一固定資產(2006)》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這樣,如果存在通貨膨脹.則企業按歷史成本所收回的資金的實際購買力無疑已大大貶值.無法按現行的市價進行固定資產簡單再生產的重置。
2 籌資過程中的納稅籌劃:籌資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必要條件之一。盡管企業可以從自身積累、長期負債和發行股票等渠道籌資,但其主要的資本來源除權益資本外就是負債(包括長期負債和短期負債).其中長期負債和權益資本的構成關系稱之為資本結構。資本結構不僅影響企業的財務風險和成本的大小,而且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決定企業的稅負和稅后的收益水平。由于負債利息具有抵稅作用,因此在息稅前投資收益率不低于負債成本的前提下,負債比率越高,額度越大,其節稅作用越明顯,這就是負債融資的杠桿效應。但負債融資杠桿并非總是體現為正效應,因此,企業在籌資決策中應對可能采用的各種籌資方案進行分析、比較,從中選擇一個既能確保企業獲得最大投資收益又能達到最大限度節減稅目的的方案付諸實施。
3 投資過程中的納稅籌劃:(1)投資結構的納稅籌劃。目前,我國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投資項目給予了不同的納稅待遇。因此,企業在進行投資決策時,應該充分考慮不同投資項目對企業整體收益和綜合稅負水平的影響,優化投資結構,從而降低所得稅應納稅益,減輕企業的納稅負擔。(2)投資方式的納稅籌劃。投資可分為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一般而言,進行直接投資應考慮的納稅因素比間接投資要多,這是因為直接投資者通常對企業的生產營活動進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所涉及的稅種廣而間接投資一般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稅及股票、債券資本增益而產生的資本利得稅等。
三、進行納稅籌劃中應注意的問題
1 要全面了解與籌資、投資、經營活動相關的納稅政策、法規、規章條例。只有對納稅政策的全面了解才能預測出不同的納稅方案,并進行優化選擇,進而做出對納稅人最有利的納稅決策。
2 要培養正確的納稅意識,樹立合法的納稅籌劃觀念。以合法的方式合理安排經營活動,以避免不當避稅之嫌。
【關鍵詞】建筑企業;納稅籌劃
隨著經濟的發展,稅收由于具有無償性、強制性等特點,成為現代經濟生活的一個熱點。我國在2008年1月1日對企業所得稅進行了調整,實現了《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兩稅合并”,促進了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于建筑企業的規定也有所變化,我們可以采取措施,對建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
一、建筑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依據現行稅法和國際稅收慣例的規定,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對于企業的各項經營活動進行安排,在不妨礙正常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實現稅負最小化和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目的。從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納稅籌劃具有事前籌劃的原則。在進行納稅籌劃的時候,必須做到與現行的稅收法規不沖突。納稅人可以根據已經知道的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這個框架下,調整納稅人自身的經濟活動,選擇最佳的稅務方案,獲得最大的經濟行為。對于稅收行為,如果沒有進行事先的籌劃,若經濟行為已經發生再進行安排,也就失去了所謂的納稅籌劃的意義。(1)對于建筑企業來說進行納稅籌劃的必要性。對于企業來說,由于所得稅不能稅前抵扣,而是在企業利潤總額的基礎上繳納的,在企業的各項稅收中,占的比重較大,因此,對于建筑企業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有著重要的意義。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建筑企業受到以下影響:一是金融危機使得人民幣升值、物價上漲、勞動力價格也在上漲,而建筑企業的成本中,原材料的成本占有很大的比重,加之勞動力的成本也在上漲,使得建筑企業的總成本在增大,在收入一定的情況下,企業的利潤減少,有些企業甚至出現虧損;二是企業受到資金的影響,招標方不能按照約定的合同來支付款項,導致建筑企業無法和分包公司、材料供應商及時進行結算,進而影響工程的進度,有些項目因為嚴重缺乏資金,出現停工現象,影響社會的和諧發展。為了減少建筑企業的稅收成本,增加建筑企業資金的流動性,提高建筑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對建筑企業進行納稅稠糊是非常必要的。(2)建筑企業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可行性。對于建筑企業來說,由于工程施工量大,工程項目復雜,不僅使用了大量的固定資產,而且固定資產的價值都很高、種類也相對繁多,這中間比較重要的固定資產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建筑物、機械設備、辦公設備、運輸設備,這些資產的總額占到所有資產總值的三分之一還要多。對于建筑企業來所,這么多的固定資產,相對來說,計提的折舊也是很多,為了獲得固定資產折舊的抵稅效應,我們可以對固定資產折舊進行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對于固定資產折舊計提的規定,也為我們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
二、建筑企業納稅籌劃的方法
(1)稅法規定的企業折舊方法為直線法。但是同時也規定,企業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或者企業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話,確實需要采用加速折舊的,可以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或者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從這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稅法上對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規定的計提方法有直線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綜合法。直接法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年限平均法,是指對固定資產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在考慮企業固定資產的殘余價值的基礎上,每年計提相等的折舊額。雙倍余額遞減法是指對于企業的固定資產,我們在計提折舊的時候不考慮固定資產的凈殘值,采用固定的折舊率(即:雙倍的直線法折舊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資產原值與累計折舊差額的余額作為本期應該計提的折舊額。年數總和法是指在考慮企業固定資產凈殘值的基礎上,采用固定資產的原價與預計凈殘值的差額乘以一個以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為分子、以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為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對于建筑企業來說,由于固定資產金額比較大,對于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我們應該重視。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一定的情況下,不管采用的是直線法計提折舊還是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我們所要計提的折舊總額是一樣的,也是說在使用年限內的折舊總額是一個固定的數值,不會因為我們采用的折舊方法而改變。但是采用不同的折舊方法還是影響我們每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當某一年份,我們計提的折舊比較多的時候,我們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就比較少,我們知道加速折舊可以使企業在開始年度少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情況要是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對于企業來說毫無意義。但是資金時間是客觀存在的,我們為了獲得資金的使用價值,有必要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這就相當于企業依法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對于建筑企業來說是很重要的。經過計算,我們比較了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和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對所得稅的影響,我們發現雙倍余額法對于應納稅所得額的降低比年數總和法的效果更好。(2)折舊的計提要考慮折舊年限的選擇。稅法對于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有明確的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對于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最低的折舊年限不得低于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是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是已經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是折舊年限與已使用年限差額的60%。為了達到縮短折舊年限的目的,建筑企業就要努力使企業的固定資產符合稅法規定的加速折舊條件,這樣企業就可以多計提折舊,減少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3)對于影響折舊額的固定資產凈殘值的考慮。稅法對于企業的凈殘值的規定是,企業應當考慮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下,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稅法同時規定,企業對于固定資產的凈殘值一旦估定,就不得變更。對于折舊額來說,凈殘值越大,企業計提的折舊額就相對較少,進而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就增大,企業當期的所得稅額就增大。所以,對建筑企業來說,企業應該盡量低估企業固定資產的凈殘值,使企業當期的折舊額變大,對于建筑企業來說,由于其固定資產的數額比較大,固定資產報廢后的凈殘值也一般不為零,因此,我們要合理估計企業固定資產的凈殘值。
三、對于建筑企業的借款費用的納稅籌劃
稅法對于借款費用的處理的規定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費用化借款費用;另一種是資本化借款費用。對于費用化的借款費用可以在企業計算當期企業所得稅的時候進行扣除;對于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借款費用必須隨著有關資產分期扣除,對于借款金額比較大的建筑企業來說,其發生的借款費用最好是在項目完工后確認為財務費用,這樣可以在計算所得稅的時候,稅前扣除,減少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參 考 文 獻
[1]翟繼光,張曉冬.新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M].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08
[2]程靜茹,馬旭萍,李文寧.新所得稅法下建筑施工企業的納稅籌劃[J].交通財會.2010(8)
1.固定資產折舊法在計算產品成本或者當期費用時,需要考慮企業固定資產不同時期的折舊費用,其對當期費用、經營利潤以及應納所得稅等方面有著重要影響。因此,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需要選擇合適的折舊方法。在一般情況下,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主要包括年數總和法、平均年限法以及工作量法等。而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原值以及清理費用等因素對固定資產折舊計算有著直接影響。
2.如何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進行納稅籌劃全面了解固定資產不同時期的稅制以及時間價值。按照比例稅制,企業所得稅稅率是固定的,選擇加速折舊法,保證固定資產在初期能夠保持高折舊率,以后逐漸降低折舊率,這樣企業能夠延期納稅。若企業所得稅稅率呈現上升趨勢,則企業應該采取平均年限法,這樣可以減輕企業納稅負擔。如果企業所得稅呈現下降趨勢,企業在進行折舊計算時,需要考慮市場資金的折現率。
在采用累進稅制的情況下,如果企業利潤過高,那么過高利潤部分需要承擔過高稅率,從而增加了企業的稅率負擔。此時企業可以選擇平均年限法,保證企業利潤穩定增長。需要考慮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在企業創建初期,享有減免稅的優惠政策,此時企業需要充分利用這一政策,適當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當減免稅到期之后,再將折舊計入產品成本中。在企業生產經營期間,不能享有減免稅優惠政策,此時企業可以通過縮短折舊年限、增加固定資產資本回收的方式實現延期納稅。
二、在籌資過程中進行納稅籌劃
籌資活動是企業經營活動運行的前提。企業可以通過發行股票或者自身的發展等方式獲取資金,但是企業總資金包括權益資本和負債。負債主要包括長期負債和短期負債,長期負債與權益資本形成資本結構。資本結構對企業的財務管理和財務風險有著重要影響,也干擾企業的單位稅負。由于負債的利息能夠抵扣,因此,在稅前投資利率高于相關成本的情況下,企業的負債非常大,如果負債數額較大,能夠減少企業稅負,即所謂的負債融資杠桿效應。但是負債融資桿桿效應有正負影響,因此,企業在籌資過程中,需要通過對財務方案進行對比和分析,選擇最佳的設計方案,保證企業能夠獲得最高的經營利潤,同時也有助于減輕企業稅負。
三、在投資過程中進行納稅籌劃
1.投資結構的納稅籌劃我國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投資要素設置了不同納稅指標。因此,企業在制定投資決策時,需要仔細分析不同項目對企業總利潤的影響,不斷優化投資體系,盡可能降低企業利潤,也降低了企業稅負壓力。
2.投資方式的納稅籌劃投資包括兩個具體層次,即直接性質和間接性質。直接性質是第一性質,間接性質是第二性質。一般情況下,企業在開展直接活動時,側重的是納稅要素的分析,由于投資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有著直接管控,其涉及到的稅收種類非常多,而間接性質主要涉及到利息所得稅、債券和股票資本增益產生的資本利得稅以及股息等。
四、結論
【關鍵詞】會計核算方法;納稅籌劃;注意問題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根據所處的環境、特點和條件,在不違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有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的情況下,納稅人可以對企業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涉稅事項進行事先謀劃,減輕稅收負擔,增加企業利潤以其達到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納稅安排。可以說納稅籌劃是一種未雨綢繆!
一、納稅籌劃的應對環節
既然納稅籌劃是一種未雨綢繆,那么納稅人如何針對自身的狀況,怎樣去更好的開展納稅籌劃,怎樣綢繆才能把這項工作做得更加漂亮呢?我想每個企業所處的環境、生產經營方式、管理狀況以及人員素質都是千差萬別的,所以有些理論上切實可行的稅收籌劃在實踐中產生不了應有的效益,針對這種情況的客觀存在應如何應對呢?
(一)積極與稅務機關溝通
因為稅法的具體執行者是稅務機關,許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度權和解釋權也在稅務機關,這就決定了稅務機關在納稅籌劃過程中的獨特作用,所以在日常的納稅籌劃中,納稅人應保持與稅務機關部門的密切聯系與溝通,及時的完成本身應該做好的稅務工作,積極尋求稅務機關的支持與幫助,在籌劃方案、政策理解運用、具體操作上得到認可,這樣開展籌劃工作會比較有后盾力量!
(二)企業內部要通力合作,相互結合
納稅籌劃作為一項嚴密細致的的規范性工作,必須依靠自上而下的緊密配合,否則很難取得實質性的成效,稅收籌劃與企業的會計部門、企業領導者乃至供銷、生產、技術、管理部門密切相關,與企業整個生產經營息息相關,自然涉及管理層,業務人員,財務人員等,所以首先是企業的領導者,具有最高的決策權,是第一責任人,就要增強合法的節稅意識,積極創造各種有利條件,重視納稅籌劃。然后是財務人員要加強核算,規范內部管理,認真地實施稅收籌劃。再者,業務的開展也要按照規范的程序運作,充分地,預先考慮稅收因素。
(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因為每一個企業的經濟運行方式不同,所以應根據自身的問題,具體分析,選擇最優的納稅籌劃方案。而且要樹立長遠的眼光,權衡利弊得失,進行綜合分析,有選擇的借鑒和參考各種籌劃方案而擇其最優,或者學會適當的放棄以避免成本性風險。
二、從會計核算進行納稅籌劃
有了與稅務機關的良好溝通,有了企業內部人員的通力合作與支持,能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之后,那么怎樣具體的通過一定的方法將納稅籌劃工作做好呢?我想從會計核算方法進行納稅籌劃,這無疑是一個重要的方法。因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是離不開會計核算的,因此會計核算是納稅籌劃的重要方式。以下我僅從收入、存貨的計價方法、費用分攤、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這幾個方面來論述納稅籌劃。
(一)收入的納稅籌劃
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的具體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總體上有三種類型:現銷方式、賒銷方式和預收貨款方式。不同的結算方式其收入的確認時間有不同的標準。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確認收入的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對于臨近年終所發生的銷售收入,企業應根據稅法規定的確認條件進行納稅籌劃,推遲收入的確認,使當年的收入推遲到下年確認。例如對于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來說,對于本應在12月確認的銷售收入可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在次年1月支付,從而將收入延遲到第二年確認。對發貨后一時難以回籠的貨款,可作為委托代銷商品處理,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結算方式銷售貨物,防止墊付稅款;采用支票、銀行本票和匯兌結算方式銷售貨物,從而獲得延遲納稅的好處,也可以把銷售確認的時間推遲幾天。因此,企業可根據產品銷售策略選擇適當的銷售結算方式,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合理歸屬所得年度以達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一般情況下,企業應該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選取推遲應稅收入確認的會計處理方法,但是在所得稅的減免期也要考慮提前確認的必要性。如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在不超過5年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在正常的納稅期,企業將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均勻計入5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推遲稅款的繳納,以獲得時間價值;如果在免稅期,應將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一次性計入當期所得,以避免遞延到正常納稅期后為此繳納稅款。
(二)存貨計價方法的納稅籌劃
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中,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主要運用在會計核算中。存貨的計價分為存貨取得的計價、存貨發出的計價和存貨結存的計價。不同環節的存貨,計價方法不同,與納稅籌劃關系較大的是存貨發出的計價方法。依據現行的會計制度和稅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可以根據情況選用任意一種計價方法。根據存貨計價方法的相關規定,存貨發出和領用的計價方法有:個別計價法、加權平均法、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再允許使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價格受供求等多種因素影響而不斷變動,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對企業成本、利潤總額及當期應繳稅款的多少是不同的,從而對企業財務狀況、盈虧情況及所得稅產生較大影響。一般情況下,企業在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時,要考慮企業所處的環境及物價波動等因素的影響。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在實行比例稅率條件下對存貨計價方法進行選擇必須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一般來說,當材料價格不斷下降,采用先進先出法來計價,會導致期末存貨價值較低,銷貨成本增加,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達到合理“避稅”目的;而當物價上下波動時,企業則應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可以避免因銷貨成本的波動,而影響各期利潤的均衡性,進而造成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增加企業安排資金的難度。特別是當應納所得稅額較大,企業未有足夠的現金時,可能會影響企業的其他經濟活功,有的甚至會影響企業的長遠發展。
(2)在實行累進稅率條件下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企業發出和領用存貨進行計價,可以使企業獲得較輕的稅收負擔。因為采用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企業各期計入產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貨的價格比較均衡,不會時高時低,使企業產品成本不致發生較大變化,使各期利潤比較均衡,不至于因為利潤忽高的會計期間套用過高稅率,加重企業稅收負擔,影響企業稅后收益。
(3)如果企業正處于所得稅的免稅期,在物價上漲情況下,選擇先進先出法核算,會減少成本的當期攤入,企業在免稅期內得到的免稅額也就越多;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或高稅負期,宜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使當期成本攤入盡量擴大,以達到減少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稅額。
(三)費用分攤的納稅籌劃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主要期間費用包括財務費用、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不同費用的分攤方式會擴大或縮小企業的期間費用,從而會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因此企業可以選擇有利的方法來進行費用的分攤。而對于有多種分攤方法可供選擇的期間費用,在采用不同的分攤方法下,其每期應分攤的費用額不同,對利潤和應納所得額產生的影響也就不同。利用費用分攤法擴大或縮小應納稅所得額,影響企業納稅水平時注意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如何實現應稅利潤最小化;二是期間費用攤入時怎樣使其實現最大攤入。費用分攤通常有兩種:(1)實際費用攤銷法,即根據實際費用進行攤銷;(2)平均分攤法,即把一定時間內發生的費用平均攤在每個產品的成本中。這兩種方法產生的結果都不同,企業利潤沖減的程度和納稅多少均有差異,民營企業利用這種差異進行有效的納稅籌劃。
(四)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納稅籌劃
固定資產折舊是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稅收擋板”的效用。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不一致,分攤到各期的固定資產成本也存在差異。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然關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這樣,企業可利用折舊方法上存在差異,開展納稅籌劃工作。并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要符合法律規定。比如,國家有規定,對高新技術企業設備,可采取直線折舊,或雙倍余額遞減法折舊,甚至作為一次性費用扣除。這樣,對企業來說,其他條件相同情況下,如果選擇一次性扣除的話,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就減少。(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必須考慮稅制因素的影響。在累進稅制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業的利潤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下,減少企業的納稅。當然企業自身的條件、稅率累進的急劇程度及銀行利率的大小因素,也會對折舊的節稅效果產生影響。因此,在累進稅制下,企業到底采用何種折舊方法需企業經過比較分析后才能最后做出決定。在比例稅率的情況下,采用加速折舊法,對企業更為有利。因為加速折舊法可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限內加快得到補償,企業前期利潤少,納稅少;后期利潤多,納稅較多,從而起到延期納稅的作用。(3)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必須考慮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一定要符合稅法規定。按稅法規定的加速折舊的方法、年限進行相應的會計核算。(4)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必須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從表面上看,在固定資產價值固定的情況下,無論企業采用什么折舊方法,也無論折舊年限多長,計算提取的折舊總額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使不同時點上的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不等值。(5)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必須考慮折舊年限的影響。現行財務制度和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均給予企業一定的選擇空間。這樣,企業便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折舊年限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一般情況下,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通過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獲取“節稅”的稅收收益。但對一般性企業,即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的限,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企業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選擇并非只有固定的模式,也不能單純從稅收的角度考慮。企業必須在充分考慮各方面因素后,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做出選擇。
三、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一)全面掌握稅法,不可盲目籌劃
納稅籌劃不是偷稅、騙稅,也不是鉆政策的空子,或打政策的球,更不能進行惡意避稅。納稅人只有深刻理解、準確掌握稅法,并具有對納稅政策深層次的加工能力,納稅籌劃才有可能成功。
(二)正確理解概念,不能用會計核算代替稅法規定
在日常會計核算時,相當一部分會計人員由于對一些概念不甚了解,只簡單的將某些業務在會計核算上做了調整,但業務性質從稅法角度來看卻沒有發生變化,仍然沒有起到稅收籌劃的作用。例如,某生產企業財務人員了解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于是該企業財務人員將銷售產品收取的裝車費收人記人“其他業務收人”賬戶,并由此申報營業稅。但《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又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這里有兩個概念,一個是“混合銷售行為”;另一個是“兼營非應稅勞務”在生產銷售應稅貨物或提供勞務的同時,又經營著非應稅項目,兼營行為不是一項銷售行為,而是不相關聯的分別銷售行為。由于該企業裝車行為是由銷售產品引起的,是整個銷售行為的一個環節,是一項銷售行為,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理應繳納增值稅。由于財務人員沒有正確理解相關概念,只是簡單的做了會計核算的調整,以為會計核算調整了就能達到節稅的目的,此類事情在日常財務管理工作中是常見的。
(三)充分利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政府利用稅收法律制度,按預定目的,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稅收優惠的主要功能是通過合理地制定稅收優惠法規,即通過制定減稅、免稅、不征稅、低征等,這就提供了廣闊的稅收籌劃空間。
(四)納稅籌劃須注意前瞻性和時效性
納稅籌劃講究的是事先的籌劃和安排,是發生在納稅行為之前的,要具備一定的前瞻性,否則不能稱之為籌劃。納稅籌劃要從整個企業發展的角度出發,通過事先對生產經營、投資活動等進行全面的統籌規劃與安排,達到減少或降低稅負的目的。如果經濟業務已經發生,納稅項目、計稅依據和稅率已成定局,就必須嚴格依法納稅,再進行稅收籌劃已失去現實意義。如果硬性籌劃,容易成為惡意避稅甚至是偷稅。同時,國家稅收政策是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的,必須隨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關注稅收政策的時效性。只有講究時效,抓住機會,選準納稅籌劃的切入點,才能不失先機,取得成功。
(五)納稅籌劃應考慮企業戰略目標,注重總體利益
企業納稅籌劃的最終目的是取得企業價值的最大化。不能簡簡單單從減少稅負、少繳稅來進行納稅籌劃。要看納稅籌劃活動能否有利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增加企業整體現金流量,提高企業的價值。理想的納稅籌劃是能夠使節稅、利潤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達到統一,否則,應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判斷標準。因而必須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輕重。同時,不僅要使企業整體稅負最低,還要避免在稅負降低的同時,由于銷售與利潤下降超過節稅收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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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氣電企業的特點及主要涉稅種類
氣電企業是資金密集型和設備密集型企業,在基建期需投入大量資金購買發電機組和其他設備,基建期一般比較長。氣電企業生產流程比較簡短和單一,生產準備主要是燃油、燃氣和相關材料的采購以及機組設備的檢修維護,整個生產過程表現為輸送燃料到燃機中進行充分燃燒,利用其熱能產生高溫高壓的氣體推動發電機葉片而產生電力,在短時間內實現了由化學能、熱能、機械能到電能的轉變。氣電企業通過售電獲得利潤,主要涉及稅種為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建稅、房產稅、關稅、印花稅等,其中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在應納稅額中占了絕大部分,以下主要從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兩方面對氣電企業納稅籌劃進行分析。
二、氣電企業增值稅的籌劃思路
增值稅是對從事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從事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殖額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氣電企業經營規模都比較大,因此一般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其銷項稅主要由售電業務產生,進項稅主要由購買燃料和備品備件產生。
(一)進項稅籌劃
進貨時點的選擇。為及時抵扣,氣電企業應將進貨時點盡量安排到納稅期限到來之前,或將庫存峰值調節到納稅期限到來之前的時點,這樣可使當期抵扣的進項稅額增多,減少企業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額。固定資產采購的安排。除新購固定資產外,氣電企業還涉及到機器設備的更新改造、技改等業務,開展該類業務過程中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抵扣稅款。檢修勞務的外包。氣電企業對安全生產的要求非常高,機組檢修是每年的重點工作,檢修支出金額也大。從事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增值稅的范疇,對此,氣電企業應要求檢修公司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抵扣稅款。抵扣憑據的及時取得。氣電企業對外主要是燃氣采購,交易金額大,涉及檢驗、核對等各種程序,結算時間一般較長。氣電企業應要求采購部門盡量縮減結算時間,及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做到盡早抵扣。
(二)銷項稅籌劃
氣電企業的售電業務比較簡單、純粹,涉稅單一,較難從其主營業務進行增值稅銷項稅的納稅籌劃。但氣電企業可以對其他增值稅業務進行相關的納稅籌劃,主要是利用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根據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一,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第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其他相關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第一,銷售舊貨(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第二,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發電(熱)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資源),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第三,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三、氣電企業所得稅的籌劃思路
(一)收入方面的納稅籌劃
氣電企業的銷售業務比較單一,供電局是其唯一的銷售對象,且基本上屬于買方市場,氣電企業在售電業務的話語權非常微弱,因此氣電企業在營業收入方面的納稅籌劃比較難進行。在收入方面主要需注意,國債利息收入、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可免交企業所得稅。
(二)成本費用方面的納稅籌劃
1.合理選擇折舊方法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氣電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是生產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盡可能縮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可以有效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
2.合理列支檢修費用以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為了安全生產氣電企業需要定期對發電機組進行維護和檢修,以及在意外時進行搶修,檢修費用占發電企業的生產成本的比重也較大。
3.選擇合理的捐贈對象和途徑以達到節稅的目的。氣電企業一般為國有企業,因此經常發生對外捐贈以提高企業形象的行為。氣電企業在對外捐贈時,必須充分利用稅法關于對捐贈的不同對象、不同途徑以及不同捐贈形式的不同規定,通過合理的方案選擇和籌劃,可以在不增加企業任何額外成本的情況下,達到減輕納稅負擔的目的。
4.其他。氣電企業在其他的成本費用方面納稅籌劃方法和思路與其他企業相似,如對工會經費的充分計提、對壞賬準備按上限計提、將有扣除限額的費用如廣告費盡量控制在限額以內、盡量避免發生不能扣除的項目如贊助支出等。
(三)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合理避稅
1.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采取抬高定價的策略,以轉移收入,實現避稅。如在發電集團內部,發電企業向煤礦采購燃煤,或者是檢修公司向發電企業提供檢修服務等,通過合理定價,將利潤從高稅率的企業轉移到低稅率的企業,實現集團整體稅負最低。
2.關聯企業之間在借貸業務中,可以通過合理的增減貸款利息的方式轉移利潤,以實現避稅。與股本投資相比,貸款表現出更大的靈活性,而且貸款利息可作為費用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在發電集團內部,關聯企業可以通過貸款業務中利息的高低,來選擇最佳收益。
(四)充分利用稅額抵扣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