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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11-10 11:04:5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征收拆遷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中圖分類號: D92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0432(2013)-18-14-1
1 基本情況
2010年以來,柳河縣累計征收集體土地7302畝,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794戶,5.5萬平方米,有力保障了城市建設及重點項目建設用地需求。2012年,全縣開展重點項目土地房屋征收“百日會戰”活動,僅用三個月時間完成了征收集體土地465畝,拆遷512戶,面積3.8萬平方米。實現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平穩有序推進,沒有發生一起重大上訪事件,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穩定。
2 主要做法
2.1 依法行政,堅持原則,為實現和諧征地拆遷創造前提條件
2.1.1 統一征收標準,維護征收秩序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結合《征收條例》,迅速出臺了房屋征收補償辦法,嚴格依法程序制定各區域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地前嚴格執行告知、確認、聽證和“兩公告一登記”法定程序,明確“拆一還一”政策,嚴格按照評估結果補償,對最終審查確定的低保戶、困難家庭給予住房保障特殊扶持。
2.1.2 突出獎勵政策,調動動遷熱情 征收房屋補償安置方案實行了獎勵政策:在征收第一時段內實行“5、3”獎勵政策,即:5000元和300元/m2的搬遷獎;第二時段,實行“3、2”政策,即:3000元和200元/m2的搬遷獎;收尾時段實行“2、1”政策,即:2000元和100元/m2的搬遷獎,超出時限的不予以獎勵。
2.1.3 堅持補償標準,保證公平征收 堅決按照縣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操作,做到了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個標準貫始終,對不在補償范圍內或超過補償標準的堅決不予補償,保證征收公平、公正;堅決杜絕暗箱操作,擾亂征收秩序的行為,明確要求征收干部,不得違犯法紀,嚴禁擅自提高補償標準,嚴禁接受宴請、禮品等行為。
2.1.4 加大執法力度,維護法律權威 經過前期摸排、違建鑒定領導小組審核公示及群眾監督舉報,對集體土地征收區域的違建進行了確認,并依法下發了限期拆除通知。在法定期限內不自行拆除、頂風私搭亂的堅決予以。在解決釘子戶問題上,縣法院提前介入,靠前指導,對司法裁決、限期遷出的重點戶,做好政策法規宣講和勸導工作,促使其達成協議。
2.2 協調聯動,綜合舉措,為推進征地拆遷工作形成強大合力
為協助各包保組工作,柳河縣成立了五個包保職能組:征收宣傳組、征收管理組、紀律監督檢查組、考核管理組和法律指導、司法執行、維穩組。成員主要由住建、國土、紀檢監察、檢察院、法院、公安、財政、審計、宣傳、廣電、教育、司法等部門組成,每個組都有牽頭部門,各自都有責任包保,有力地促進了工作的開展。
2.3 完善機制,形成優勢,為完成征地拆遷任務提供有效保障
2.3.1 健全責任機制,落實包保任務 充分發掘各部門的優勢,形成了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工作以縣國土資源局為責任主體、包保部門全體參與、協同部門全面配合的大工作格局。
2.3.2 堅持陽光操作,主動接受監督 探索并制定整套的征地拆遷工作流程,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在征地拆遷現場設立辦公室,并懸掛、張貼工作進度表、包保部門一覽表和各類公示板,做到“三公示、三監督、六到戶”堅持征收工作全程公開、透明。
2.3.3 實行包保到戶,形成感情優勢 感情通、工作通。各包保組堅持以人為本,包保干部包保到戶工作,以真心誠意、真實行動做好動員工作,細致周全、有策略地與被征收戶們拉近關系,耐心宣講政策法規、熱情地做通思想工作。
3 存在的主要問題
3.1 集體土地上沒有產權房屋問題
沒有產權房屋包括:無合法產權和土地使用證明、合法建房手續的房屋。但大多數無證照房屋都是困難群眾的安身之所,征收無證照房屋的補償,沒有政策依據,征地拆遷工作與保護群眾利益發生矛盾。
3.2 被征地農民的生產資料存放問題
征收集體土地房屋后,計劃村民回遷樓房,但農民還有剩余土地,需要繼續耕種,部分以農業生產為主農戶的生產資料、耕種機械設備存放地點難以解決。
4 今后工作思路
4.1 嚴格落實法律法規,堅持依法拆遷
在今后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工作中,把嚴格執行法律法規作為確定拆遷范圍、審核安置補償方案、房屋評估、簽定拆遷協議等各個環節的重要依據。
4.2 突出工作重點,確保征地拆遷客觀公正
在實施農房拆遷過程中,突出被拆遷群眾的經濟利益放在首位,堅決把握“嚴細”標準,堅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對評估結果嚴格細致地審核,確保征地拆遷客觀公正,確保補償價格合理。
4.3 耐心周到服務,堅持人性化拆遷
[關鍵詞]公權力;私權利;暴力拆遷;法律制度
[DOI]10.13939/ki.zgsc.2015.11.185
1 暴力拆遷中公權力與私權利關系的法理基礎
1.1 暴力拆遷的概念
學術界對于暴力拆遷存在不同的觀點,一部分觀點認為是因公益事業征地,經常發生“物理沖突”,即居民與警察發生暴力打斗。另一部分觀點則認為是因拆遷征地使用公權力強制實施拆遷,用公權力的優勢不惜侵犯公民私權利來實現房屋拆遷。暴力拆遷是指行政權力利用的不合法或不合理,并借助公權力的支撐使用暴力進行強制拆遷,損害公民個體或部分群體私權利的現象。
1.2 暴力拆遷中的公權力、私權利
公權力是人類共同體(國家、社團、國際組織等)為生產、分配和供給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而對共同體成員進行組織、管理的權力。公權力是基于社會公眾的意志而由國家機關具有和行使的強制力量,其本質是處于社會統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最典型的公權力是國家權力。私權利所涉及的首要范圍是個人及私人的生活領域,是由個人所結合成的社會生活層面。
1.3 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博弈關系
暴力拆遷中,公權力與私權利主要體現為行政權和人身權、財產權的利益沖突。房屋拆遷中,由于融合了暴力因素,政府主動或被動地進行暴力拆遷,違背被拆遷人的意愿強行侵犯其私有財產,而且在后期的補償和安置中的不公平也同樣侵犯被拆遷人的合法權利,體現了公權頻頻侵犯了私權。而被拆遷人在反暴力拆遷過程中,采取了或許不適當的方式對政府公權力也造成了一定的沖擊。私權利在一定程度上也對公權力造成影響。一是私權對公權力的制約。二是私權利撼動了公權力的絕對權威。
2 我國暴力拆遷中公權力與私權利關系的法律制度現狀
我國對于房屋拆遷中公權力與私權利關系的法律制度主要集中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和《物權法》,還包括部分憲法條文。對于我國城市房屋拆遷可以歸納出現今我國城市房屋拆遷法律制度的特征:①政府居主導地位,被拆遷方不能參加到此過程之中。目前城市房屋拆遷活動的最不合理之處也在于此。被拆遷方并不能參加到此過程中來,當他們的利益被政府侵犯的時候,他們沒有拒絕的權利。這就是為什么我國各地在拆遷過程中不斷有被拆遷戶自焚、上訪、成為釘子戶的事件發生。②拆遷的不可訴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由上述條例可以看出,拆遷活動一旦開始,就是不可抗拒、無法逆轉的。如果是由于拆遷活動本身違法,被拆遷人即使最后獲得勝訴,房屋也已經被拆除了,拆遷方不會因為敗訴就將房屋重新為被拆遷方建好,如果是由于給予的補償不合理,被拆遷方作為可以獲得合理補償的依據――房屋,都已經滅失了,被拆遷方當然也就不會因為勝訴而獲得合理的補償。③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確。《物權法》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對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并沒有十分明確,這樣使得法律在執行上會存在很大偏差。
3 我國暴力拆遷中公權力與私權利關系法律制度的立法重構
3.1 重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實體法
對于現行的《拆遷條例》,諸多問題都需要修改。對單位、個人房屋進行拆遷,應先依法對房屋進行征收,通過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遷人的同意、給予充分補償的基礎上,才能進行房屋的拆遷。應將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徹底分開,也就是說,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權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給予補償。
3.1.1 應該先補償再拆遷
不管你同不同意,推土機先開到你家門口,這是現實中讓被拆遷人最難以接受的一幕。政府在行使權力往往不會優先考慮行政對象的合法權利,在最后執行拆遷時,政府與被拆遷人產生對峙,無法達成一致,進而政府就使用暴力進行強制拆遷。因此,政府為公共利益進行的拆遷,必須通過正當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遷人的同意、給予充分的補償基礎上,才能進行房屋的拆遷。而商業性開發,也必須由開發商與屋主先進行談判,在達成協議后才能進行拆遷。
3.1.2 制定拆遷補償標準
目前關于拆遷補償標準大部分是由地方政府來做具體規定,這種由地方規定的做法,雖然有一些合理性,但如果完全由地方來規定補償標準,中央對房屋補償問題的重要政策可能在地方打折扣。為了實現公平補償,應該由國務院根據全國的普遍情況制定一個關于拆遷補償標準的全國性的指導規則,在這個指導框架的基礎上,地方政府根據自己的房價情況可以做一些具體規定。但不得與全國性的統一指導規則發生沖突和抵觸。
3.1.3 規范政府權力
一部健全的法律法規,既要求公民遵法守法,也要為公民提供權利受損時的法律救濟通道。但在《拆遷條例》中,政府既是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或權力后盾,又是拆遷糾紛的仲裁人,“運動員”兼“裁判員”不符合基本的法治規范。新的制度文件要突出對等談判、尊重公民私權的征收概念,避免單純使用不平等的、不尊重公民私權的拆遷概念。而且,政府不能隨意決定強制拆遷,強制拆遷的前提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這個公共利益必須是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范圍,如果超過這個范圍,則不屬于為了公共利益,從而不得強制拆遷,否則政府行為就是違法。
3.2 重構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
我國訴訟法分三類,包括民事、行政、刑事,可是與房屋拆遷相關的程序法律制度卻很少。房屋拆遷的規范,除了實體法必須盡快完善,而且程序法也不能落后,否則將導致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脫節,甚至造成實體法無法得到執行。在民事方面,擴寬民事訴狀的受理范圍,讓暴力拆遷中的被拆遷方能夠通過,挽救自己的損失。在行政方面,在拆遷決定前,設立聽證制度,要讓被拆遷方參與到決策中來。在拆遷決定后,設立復議制度,給予被拆遷方一定的時間,在這個時間內拆遷方可以就違法的拆遷決定提出復議和,同時拆遷方不得強制拆遷房屋。在刑事方面,要添加因暴力拆遷造成嚴重后果的公訴要件,對于嚴重的暴力拆遷事件,可以追究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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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建設;收回土地;鐵路;權益
中圖分類號:D08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15-000-02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建設的步伐不斷加快,現代化的城市對土地的需求非常迫切,地方政府往往以進行舊城改造等理由收回鐵 路劃撥土地使用權,這對鐵路企業如何保護好土地權益的問題變得十分突出。
一、鐵路劃撥用地
1.鐵路用地及其特點
鐵路用地是指鐵路部門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包括運輸生產用地、輔助生產用地、生活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鐵路是城市工業、商業活動的中心和連接城鄉的紐帶。由于鐵路運輸事業在國民經濟中大動脈的特殊地位,鐵路用地自然地在城市發展中處于經濟活動的中心,鐵路為城鄉之間架起了經濟聯系的橋梁,鐵路用地的利用和發展必然成為城鎮經濟和周圍經濟發展的輻射源,很多城市是依托鐵路逐漸發展起來的。同時,城市發展后,因為鐵路用地對城市的所起到的分割作用,對城市的規劃和交通等又形成一定的制約作用。
2.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特點
我國目前土地使用權制度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有兩類,意識土地使用權劃撥,而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北京局土地面積約3.1萬公頃,其中的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用地3.07萬公頃,占總面積的99%,所以是保護好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對企業的意義重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定義為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劃撥用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點:
(1)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依照法律法規并經由批準權的政府批準。
(2)土地用途具有特定性,一般用于公益事業和涉及國計民生的項目。
(3)不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4)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5)依法對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6)土地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未經批準并補繳土地出讓金不得轉讓、出租、抵押等。
二、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
1.土地使用權收回的定義
所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是指國家基于法律規定,有償或者無償地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土地的使用權的行為。只有在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是不同的主體時,才存在所有權人對使用權人權利的收回。就鐵路劃撥土地來講,國家是土地所有權人,鐵路企業是土地使用權人。法定的土地管理機構映基于法定的收回事由,遵循法定的收回程序,并應給予合理的補償。
2.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主要依據
歷年來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臺的一些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提出了行管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58 條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它確立了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基本權利。
國務院1990年頒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7 條規定,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物權法》第148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規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3.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理由
鑒于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用益物權,政府收回劃撥土地提前收回依法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只能基于重大的正當理由,即所謂“因公益事業收回”,在實際工作中主要有公共使用、舊城改造、土地儲備等。
(1)公共利益。相關法律法規都提到因公益事業可以提前收回鐵路用地。單就因公益收回土地使用權而言,行政機關在做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政決定時,所依據的公共利益的范圍沒有準確的界定。一般來講狹義的公益利益主要是指公共使用,例如政府主持修建公共道路交通設施、河道、機場車站的修建等。
(2)舊城改造。廣義上講舊城改造也可以算是公益事業,但根據《土地管理法》地58條專門對舊城改造進行了敘述,也可以看出法律法規暗含了舊城改造不屬于狹義的公益事業。事實上,舊城改造是政府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主要形式,也是實際工作中遇到最多的。
(3)土地儲備。《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土地的,應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經由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后,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與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由此可見土地儲備是以舊城改造等收回土地后的一種方式。實際工作中,很多城市的土地儲備中心直接依據城市規劃進行土地收儲,同時政府收回的土地需經土地儲備后進入市場出讓。
三、收回鐵路劃撥土地的補償
1.鐵路劃撥土地其實不是無償取得
通常人們認為鐵路劃撥土地為無償取得,除部分接收敵偽土地外,建國后新建鐵路用地均系國家無償劃撥,不需要支付相關費用。但實際工作中,鐵路建設征(撥)用土地需要依法對原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房屋搬遷、安置、補償的費用。近年來,隨著土地價值的不斷攀升,征地拆遷費用越來越高,尤其在城市市郊,征拆量大的地塊,越來越接近土地出讓金的價格。同時,鐵路企業在多年使用劃撥土地時對土地進行了投入,應該依法享有土地的權益。
2.劃撥土地補償的依據
前述1990 年頒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規定》雖仍然沒有廢止,但其中的有些內容已經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了,不能再機械的進行套用搬用。國土資源部于2001 年公布的《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第一次明確了企業國有劃撥土地的權益,承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土地管理法》第58 條也明確規定,在公益事業及舊城改造情形下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予以適當補償。該條款未限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應當認為同時適用于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劃撥土地使用權。無論土地使用權人是單位還是個人,均需給予適當的補償。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規定》和《土地管理法》對收回是否補償有沖突。從時間上可以看出立法的趨勢是從無償到有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權益日益被重視。《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規定》是法規,《土地管理法》是法律,依據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應該承認,收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給予原土地使用者一定的補償。同時,依據法律適用中的“新法優于舊法”原則,也應當在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予以土地使用權人一定的補償。
3.劃撥土地補償價格如何確定
《土地管理法》第58條只規定了應給予適當補償,但是如何補償,該法沒有明確的規定,相應的法規、規章都沒有述及。相應的法規、規章都沒有述及。《城鎮土地估價規程》中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土地出讓金之和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實際工作中,可依據《城鎮土地估價規程》對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后按照評估價格給予補償。根據宗地條件評估出該地塊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價格,一般設定為該用途的最高使用年限,計算并扣除土地出讓金,得出該宗土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
四、實際工作中出現一些問題
1.劃撥土地收回補償法律的缺失
目前執行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指出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方法和程序,所依據的法律主要是前文提到的《土地管理法》的58條相關描述,相對于出讓土地使用權較為補償標準界定模糊不清。《物權法》中沒有明確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土地收回的補償更是只字未提。因此,應當通過對相應法律、行政法規的修改,將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補償制度具體化。如通過修訂《土地管理法》或《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加入明確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補償的內容;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在進行建筑物補償的同時, 應當同時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
2.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主體不清
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是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既可以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具體組織實施土地收回工作的,往往是公益設施、城市改造的土地征收往往由建設單位或建設指揮部或者開發商牽頭,補償協議往往由建設單位或工程指揮部擔當,實際這些單位沒有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職能。隨著國家相關制度的逐步完善,近年來這種狀況也將得到了一定改善。
3.征收房屋和收回土地使用權并行
首先,在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下,很難將其與不動產公益征收區分開來。由于我國堅持的“房地權利一致”的原則,二者的效果都是將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的所有權同時征收。實際工作中有些是依據《土地管理法》等收回土地使用權同時對房屋進行征收補償,即所謂“房隨地走”;有些是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通過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同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即所謂“地隨房走”。這樣造成征收程序和補償標準的不一致。
4.補償標準的不確定
相對于出讓土地使用權,政府部門在實踐中對劃撥土地使用權補償的思路非常清晰,大多是不予補償。一些地方出臺地方文件,明確對國有劃撥土地不予補償,一些地方只對征收的房屋進行補償,不對劃撥土地給予補償。完全不考慮被拆遷人對其土地使用權享有的相關利益,必然會引起拆遷部門與鐵路被拆遷單位之間的沖突。
五、保護鐵路劃撥用地權益的幾點措施
1.堅持有償收回的原則
鐵路劃撥土地使用權因公益收回必須以補償為前提,即必須通過法定的程序,在取得鐵路部門同意、給予充分補償的基礎上,才能收回鐵路劃撥土地使用權及相關建筑物的拆除。房屋征收與土地使用權征收在程序上同步,由統一的部門負責,土地使用權征收程序前置于房屋征收程序,土地使用權征收與房屋征收分別補償。
2.堅持土地置換的方式
土地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政府往往以低價收回胡波土地使用權,在通過市場進行土地出讓。對政府依法收回鐵路用地,鐵路企業可采取與政府協商采取土地置換的補償方式。利用政府收回鐵路用地的契機,經土地評估,擇地置換給鐵路企業土地用于生產建設。如需經營開發,可采取土地出讓的方式,補繳土地出讓金后去的出讓土地盤活土地資產。
3.積極參與城市建設規劃
鐵路企業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根據鐵路中長期的發展并結合近期發展目標,滿足鐵路運輸生產和經營需要,通過與政府規劃部門協商,把鐵路用地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中去,對鐵路用地的進行統籌協調,合理安排鐵路用地的利用。同時,對因生產運輸需要,不宜有政府收回的地塊,應與政府積極協商變更或調整城市規劃。
4.開發利用盤活土地資產
鐵路企業及時掌握鐵路用地利用現狀,對一些生產力布局調整后空置的土地,及時提出調劑利用方案。對因廢棄鐵路用地、城市零散地塊,可以與政府協商進行土地置換或合作開發,盤活鐵路用地資產,確保鐵路用地保值增值。
關鍵詞:集體土地 房屋 拆遷 安置 法律
近年來,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城市周邊農村集體土地大量被征用,本應寧靜的鄉村從此就不再平靜了。在拆遷中因主體涉及多個方面,法律關系又錯綜復雜,再加上巨額利益的驅使, 土地承包、流轉、征收和征用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損害了農民利益的切身利益,威協到農村社會的穩定,由此而引發的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問題受到極大關注,我們應該從法律的角度理智的思考。
一、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立法需要
城市房屋拆遷在我國已有經驗,并且也有適用于“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而農村房屋拆遷是近幾年才逐漸進入人們的視線,還沒有成熟的法律條例出臺,工作中,只有土地管理法中的有關規定能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作以指導,通過征收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方式,實現對農村房屋的拆遷。但是,農村房屋拆遷中地上附著物補償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明顯解決不了的。所以,我國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方面的法律還是缺失的。正是由于法律的缺失,工作中的無法可以,無據可循,導致農村房屋拆遷中引發的矛盾此起彼伏,不亞于城市,就其矛盾的復雜和尖銳程度,必須通過法律加以規范。 目前,各地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有關條例,但是規定條件不同,標準不一,有的百姓滿意,有的百姓怨聲載道,影響安定,所以,針對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中的現實問題,急需國家從國情角度出發出臺合乎民意的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既要考慮到家庭中的戶籍人口問題,又要考慮到土地房屋的價值狀況,以保障農村多家庭人口戶經濟利益,只有通過這樣詳細準確的立法方可規范農村房屋拆遷,理順農村房屋拆遷中的各項法律關系,保障農村的合法權益,才會有利于拆遷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的合理合法
農村房屋拆遷不但立法方面存有缺陷,在補償方面也是標準不一,非常混亂,這也是導致矛盾突出的重要原因。城市房屋拆遷涉及的是國有土地,農村房屋拆遷涉及的是集體土地,它們無論是在土地所有權性質、所有權主體,還是在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遷安置對象等方面都有很多差異,因此不能完全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去執行。而各級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隨意性很大,補償內容不一致,產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和糾紛。例如,在實際拆遷時,只將房屋、房屋裝修費用、搬遷費用、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并不細化區分農村房屋的用途、性質及相關的權利,既只對被拆遷房屋本身的價值和區位價值進行補償,而不考慮到庭院空地的利用價值、以及被拆遷房屋上存在的其他權利人的利益損失等,這樣補償標準就會偏低,嚴重損害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另外,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對土地使用權的征用補償規定比較明確,相應的有具體的計算標準因此,在土地征用方面矛盾就少得多。而對土地上的房屋征用補償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具體的計算標準,爭議也主要產生在這里。所以,應考慮到出臺對房屋等附著物的拆遷補償細化補償項目并確定補償計算標準的詳細規定,對拆遷補償原則、補償方式、拆遷程序、救濟途徑、法律責任等做出具體規定。有了規定各地就可以按照規定的計算方法確定具體的補償金額,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這樣更有利于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對公民財產權利的充分保障,有利于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矛盾。
三、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工作程序的合法性
拆遷工作中之所以矛盾重重,暴力事件頻發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工作程序不透明、不公開,所以百姓不支持,不理解,甚至產生怨恨。例如,被遷戶只知道自己的家要被拆了,不知道他們的家在被拆的同時還會享有哪些權利及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在很茫然的情況之下不是漫天要價,就是暴力抵抗,致使動遷工作難以進行。同時,他們就更不知道自己應盡的義務了,不知道通過合法的途徑提出自己合理的要求,不知道請求政府的幫助解決自己的實際苦難,導致不能按時完成征遷任務,使征遷工作一拖再拖,不能順利開展。所以,要完善拆遷程序,使拆遷各個階段公開化、透明化。通過公正、公開、透明的程序設計來保障征地拆遷的公正合理。 例如,從土地規劃階段就讓公眾參與,并在拆遷過程的始終都體現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則。即在政府征地決策做出之前,應當征求村委會的意見,召集村民大會,與農民進行協商,征得絕大多數人的認同,使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主體地位得到尊重。這樣群眾才能理解和支持今后的工作,許多不必要的矛盾和麻煩就不會發生了。另外,拆遷前應加大宣傳力度向被拆遷戶進行廣泛地宣傳,讓百姓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以及怎樣拆遷和如何安置補償等,建立公開透明的拆遷工作制度,主動接受公眾監督,給被拆遷人一個平等的權利。同時,在拆遷安置具體操作中加強對參與征地拆遷工作有關人員的法律宣傳,政策培訓、監督管理,避免有些干部在拆遷中不遵法、不守法,。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保穩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使拆遷工程成為政府和被拆遷人的共贏工程。
四、總結
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工作中矛盾主要集中在相關立法不完善、漠視公民私有財產、拆遷補償安置不合理等方面。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房屋是老百姓用一生積蓄換來的最大財產,征用他們的土地,拆掉他們的房屋,沒有相關的合理政策和合情的法律作支撐,他們是不會善罷甘休的。所以,要想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工作順利進行就要完善相關立法、規范行政機關的職能、完善補償機制等。
參考文獻:
[1]陳文坤.新形勢下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法律問題及解決對策[J].科技信息(學術版).2006(10)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促進旅游發展和維護國家、集體、群眾利益為目標,通過收儲土地和轉讓快速推進湖國家濕地公園建設,在縣政府統一組織領導下,認真貫徹土地管理征收等方面法律法規,做到依法征地拆遷,合理補償,主動服務,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征地拆遷工作順利實施。
二、組織機構
為加強征收土地工作的領導,成立縣景區征收土地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縣委副書記、縣長
副組長: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縣委常委、縣政府副縣長
縣委常委、組織部長
縣政府副縣長
成員:縣濕地公園黨管委會主任、旅游局局長
縣國資辦主任
縣財政局副局長、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總經理
縣城鄉規劃局局長
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縣房管局局長
縣公安局政委
縣政府辦副主任
縣濕地公園黨工委副書記、團林鄉黨委書記
雙港鎮黨委書記
白沙洲鄉黨委書記
高家嶺鎮黨委書記
珠湖鄉黨委書記
四十里街鎮黨委書記
縣濕地公園管委會副主任、旅游開發公司總經理
縣濕地公園管委會副主任
領導小組下設5個組:
綜合組具體負責綜合銜接,上傳下達,通報信息,及時組織征地資金足額發放到位。組長:;
協調組具體負責政策宣傳,化解矛盾,切實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及相關問題的處理與協調,確保征收土地工作順利推進。組長:征地相關鄉鎮的鄉鎮長;
測量組具體負責征收土地的地類確認、勘測定界、核定面積。組長:;
拆遷組具體負責征收土地涉及的不符合規劃建筑的拆遷工作。組長:;
秩序組具體負責配合鎮村干部維持正常的征地秩序,對可能出現的蠱惑人心,糾集群眾阻撓征地、上訪鬧事的,及時介入,調查取證,化解矛盾,打擊犯罪。組長:。
三、目標任務
縣景區征地范圍位于等鄉鎮境內,景區征地工作計劃在2011年9月前完成。
具體目標:
(一)征地:按規劃區內的紅線界定的范圍依法辦理征地的相關手續,總征地面積約13300畝(以實際丈量為主):
1.湖旅游綜合服務區向縣城方向沿旅游公路兩側儲備土地約1600畝;
2.白沙洲游客綜合服務中心儲備用地約800畝;
3.主題賓館服務區用地約300畝;
4.湖國際度假村項目用地約1600畝;
5.湖水寨項目用地400畝
6.饒州古城項目用地約4000畝;
7.世界華人會所項目用地約2600畝;
8.雙港鎮長山島、西山島儲備項目土地1200畝;
9.團林鄉蛇山島儲備項目用地200畝;
10.珠湖鄉、高家嶺鎮、四十里街鎮沿湖儲備項目用地各200畝。
(二)拆遷:按照規劃區紅線界定的房屋拆遷范圍依法進行拆遷、安置補償。
(三)被征用的土地在項目未開工建設之前,由濕地公園管委會組織種植景觀農作物,豐富旅游項目,美化旅游景區。
四、土地性質
上述土地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時已改為建設預留用地,有些征收的土地現狀確實是優質水田、旱地,需適量組織農用地轉用材料報省政府批準。其余的土地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需相關征地鄉鎮及時配合縣公安局辦理被征地農民農轉非手續后,由縣政府對土地進行確權為國有土地。
在辦理農轉非時,允許被征地農民一戶(每戶人均低于0.3畝耕地的農戶)可以持兩種戶口,方便被征地農民在享受城市居民在子女上學、再就業、保障性住房、低保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同時可以繼續享受種糧補貼、農機補貼、電器下鄉等農民享受的優惠政策,解放思想,切實幫助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久生產生活問題,營造和諧的征收土地氛圍。
五、征地補償標準
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并做到同區同價,依法征收。
(一)水田、菜地、精養魚池補償標準:1.2萬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菜補償費。下同);
(二)旱地補償標準:0.9萬元/畝;
(三)林地、荒山荒坡、溝塘等未利用地補償標準:0.4萬元/畝;
(四)墳墓:400元/座;
(五)耕地占用稅:1.5萬元/畝,實際支付0.2664萬元/畝;
征收土地由鄉、村統籌,國土配合,在征收土地付款后,及時組織清界、平整地表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要精心安排、嚴密組織、統籌協調、通力協作,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切實提高執行力。要加大宣傳力度,特別是要動員和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切實加強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正面引導,積極爭取被陣地農民的理解支持,同事要主動了解和掌握被征地農民的思想動態,及時將不穩定因素控制在基層、控制在萌芽狀態,確保社會穩定和征地工作的順利推進。
一、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大街未施工建設路段1.5公里范圍內的征地拆遷,包括將東橋口段、西橋口段和東三里段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并對上述三個村征地范圍內120余戶房屋實施拆遷補償。
二、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區住宅房屋征收貨幣化補償安置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鼓勵貨幣化補償安置,積極利用開發性金融支持,為縣城中村改造體制機制創新積累可復制的經驗。
三、征地拆遷程序及補償
(一)擬征收土地公告、組織勘測調查。縣政府在被征地的東橋口、西橋口、東三里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擬征收土地公告。縣國土資源部門依據擬征收土地公告,組織勘測定界,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榆山街道辦事處及建設單位,與有關村民委員會、被拆遷戶現場調查、清點、核實,填寫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
(二)實施房屋評估。
1.選定評估機構。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榆山街道辦事處按照公開公平原則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2.評估方法及標準。被拆遷房屋比照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房屋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評估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被拆遷房屋依法配套建設的儲藏室、簡易房屋等附屬設施,給予貨幣補償,補償價格評估確定。被拆遷戶安裝的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網、空調、太陽能熱水器等設施,按照拆遷房屋設備遷移補助費標準給予補償,不能遷移的按照附屬物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被拆遷房屋院落內的樹木,按照征地地面樹木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3.房屋面積和用途確定。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無房屋所有權證書但建設手續齊全的房屋,其建筑面積以批準建設文件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三)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擬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公示,與有關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拆遷戶簽訂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依法報省政府批準土地征收方案并土地征收公告。
(四)補償安置。
1.被拆遷戶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對被征收土地的有關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區位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20%給予土地征收補償,用于舉辦公益事業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被拆遷戶的房屋補償安置費用(包括被拆遷房屋價值補償、因拆遷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獎勵)由縣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通過榆山街道辦事處支付給被拆遷戶。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獎勵的標準,按照《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和補助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縣房屋管理服務中心要及時公布更新縣城區存量商品房源信息,為被拆遷戶提供真實準確的房源信息。
2.被拆遷戶選擇參加本村城中村改造安置且與被征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達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城中村改造有關規定辦理(備注:不得突破平政發〔2009〕1號文件規定)。
(五)拆除房屋、移交土地。被征收土地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拆遷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搬遷附著物,并移交土地。未在規定期限內移交土地的,由縣政府責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其他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片區部分地段征地拆遷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焦衛星同志任組長,副縣長于瑞民同志任副組長,縣國土資源局、榆山街道辦事處、財政局、住建委(規劃局)、城管執法局、房管中心、物價局、司法局、法制辦、局、公安局等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榆山街道黨工委書記兼任,副主任由縣國土資源局、榆山街道辦事處、住建委、房管中心等有關部門單位分管負責同志兼任。從有關部門單位抽調工作人員組成征地補償、資金籌集、執法保障、群眾工作等若干工作組,實行日調度、周總結,保障征地拆遷工作順利進行。
關鍵詞:中心城區 舊城改造 成效 思路
Abstract: This paper is centered on Qujing kylin center city demolition of old basic situation and obtained achievements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exchange of experience.
Keywords: center city transformation of the old city effect of ideas
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城市規模日益擴大,老城的物質環境和功能已不適應城市發展的需要,舊城改造成了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重要內容。就麒麟中心城區而言,市、區政府對舊城改造和房屋拆遷安置工作十分重視,始終把舊城改造作為完善社會公共事業和城市基礎設施功能、改變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生產生活環境、解決安全隱患和社會矛盾問題、緩解交通壓力的一項重要抓手。通過出臺配套政策,建立多項制度,采取切實措施,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以“創建人民滿意城市”為載體、提升城市形象和完善城市功能為重點,統一安排、部署,先后對南寧東西路、荷花塘舊城區、兩江治理、子午路立交橋、326國道小坡鐵路橋至沾益段等項目進行了拆遷改造,充分發揮重點項目的輻射帶動作用,為舊城改造的健康發展打下良好基礎,打造曲靖生態城市品牌,現已取得初步成效。
曲靖麒麟區涉及的拆遷點多、面廣、情況復雜、糾紛多,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社會穩定發展,各項拆遷任務都是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曲靖市中心城區舊城改造土地收儲辦法(試行)》及現行的法律法規,堅持依法拆遷、陽光操作與走群眾路線并舉,緊緊圍繞拆遷工作中的政策、拆遷、安置等三大關鍵環節,在各項舊城拆遷改造中探索實踐出了一些有效的做法,取得了一些好的經驗。
一、曲靖麒麟中心城區舊城改造基本情況
(一)中心城區舊城改造呈現出的特點:一是建設主體多元化的特點。有以市級建設部門為主體,有以市國土部分為主體,有區級建設部門為主體,有片區整體開發建設辦公室為主體,有社會力量建設為主體的。二是投資主體多元化的特點。有招商引資項目,有財政撥款投入項目,有財政部份投入加社會捐款的項目,有貸款投入為主的項目,有以入股開發商參與共建的項目等。三是舊城拆遷改造矛盾大,拆遷難度大,耗時長的特點。荷花塘片區的舊城拆遷改造已歷時4年,僅完成了拆遷任務;農校片區的拆遷改造歷時3年多,僅完成了單位的部份拆遷;火車站站前廣場的拆遷歷時4年多,僅完成85%的工作量;南寧東西路的拓寬改造歷時4年,完成道路建設及后續安置工作;兩江治理建設歷時3年也才完成一期道路及綠化工程建設。
(二)人文關懷成效大,舊城拆遷補償安置更加合理。在舊城改造中,市、區政府及各責任單位堅持以人為本,按照“剛性要求,有情操作”的原則,始終把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讓整個拆遷工作透明化、公開化。為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采取了多項切實可行的措施:一是征求住戶意見,被征收人自行選擇補償方式,補償方式主要有3種:貨幣補償;回遷安置(產權調換);貨幣補償與回遷安置相結合。二是合理確定補償標準。三是合理安排安置地點,保證安置面積。四是對特殊困難戶,結合實際給予適當考慮。以上措施的實施,使補償安置更加合理,有效地保障了住戶的合法權益。
二、主要做法、經驗和成效
(一)主要做法:做好摸底調查工作;加強領導,成立組織機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制定方案、強化措施;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加強協調和溝通,強化部門配合;妥善解決遺留問題;依法拆遷,規范運作程序;堅持人性化操作; “選好人、用好人”,不違背原則的要敢于授權給一線工作人員,便于即時解決小問題,小矛盾,充分發揮好“一線指揮員和一線工作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和作用;通過親戚朋友、熟人的聯系,建立起與被拆遷戶的溝通橋梁,用感情去感化和打動被拆遷戶,以推動拆遷。(二)主要成效:城市面貌變化大;城市居民生產、生活環境得以優化;城市交通得以緩解;城市的品位,檔次得以提升;城市的危舊房、危險房、低凹水淹消防隱患突出的安全隱患問題得以排除。(三)主要經驗:城市規劃必須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嚴肅性、可持續性、可操作性,不能換人就換規劃,不能“今天建明天拆”,這讓老百姓很反感,社會資源浪費巨大,會造成巨大的社會矛盾;已啟動的項目,規劃部門、國土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結合拆遷安置的實際,及時盡快批準規劃,盡快供地,盡快辦理相關手續,有效推進項目的進展,有效緩解資金壓力和社會矛盾,能讓項目按預期目標完成并投入使用;拆遷工作要在把握全局、把握原則的基礎上,善于表態、敢于表態,并兌現承諾;拆遷工作可以培養一批敢于做群眾工作、善于做群眾工作、會做群眾工作的干部;拆遷工作的人員要熟悉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但必須做到學以致用,善于結合、善于思考、善于學習、善于溝通;拆遷工作也要敢于碰硬、善于碰硬,針對少數不理解、不支持、無理取鬧、帶頭煽動的,要依法依規及時快速的進行處理;拆遷工作中領導要敢于擔責、善于擔責,強力推進;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要依法合理,可操作,要結合當地的實際。
三、存在的困難和矛盾
多數被拆遷戶賠償期望值過高;少數被拆遷戶認識差、缺乏大局意識,漫天要價,甚至串聯上訪;個別單位領導發展思路不清,對拆遷改造工作不理解、不支持,拆遷安置難度大;在舊城拆遷改造工作中,矛盾多,情況復雜,困難和問題突出,工作難度較大;資金投入量較大,資金籌措困難,規劃審批難度大,供地手續繁雜;由于目前我們普遍實施的是“先拆后建”模式,常常造成過渡期過長,回遷安置房不能按時建設完工,超期過渡費與日增加,資金壓力較大,還容易產生矛盾,影響社會穩定;相關行政職能部門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協調。由于舊城改造和房屋拆遷安置工作是一項比較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市房管、規劃、稅務等多個部門,舊城改造和房屋拆遷安置還缺乏一定的統一性和前瞻性;老城區的建筑類型較為復雜,致使制定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的難度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