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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金融監管作為國家政府對金融活動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確保金融市場穩定有序發展的有力措施。特別是在當今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形勢下,金融活動開展數量激增、金融活動的風險問題越發嚴重,這就要求金融監管部門更應該進一步的強化金融監管工作,根據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社會建設以及金融市場的實際情況,創新改革金融監管體系,通過強有力的金融監管確保指導金融市場合理化、科學化、法制化、規范化的運轉。
一、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工作的缺陷問題分析
1.金融監管模式不夠優化。當前我國對于金融市場的監管,采取的是“一行三會”的監督管理模式,即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這四家金融管理和監督部門負責對金融市場進行監管,這種分業監管的模式雖然可以有效的解決監管秩序混亂問題,強化金融監管能力,但是也存在著較多的缺點與不足。主要表現為:分業監管模式難以適應金融市場發展的需求,導致我國金融機構的在金融市場上競爭能力與競爭機會提升不足;造成了我國金融創新能力欠缺,證券業與商業銀行難以實現優勢互補,保險業和證券業的投融資渠道難以拓寬,金融衍生產品的研發能力不足;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性較差,監管機構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溝通不足、信息共享程度較低的問題。
2.金融監管方式不科學。目前我國對于金融市場監管存在的突出問題就是監管方式單一,金融監管主要依賴于外部監督,內部監督機制的建設尚不完善。在金融監管覆蓋面上,金融監管主要集中在市場準入機制,對于市場退出機制監管不嚴格。在金融監管的標準依據上,缺乏系統完整金融監管法律規定。在金融監管手段上,既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指導金融監督管理,也沒有先進的金融監管操作工具,造成了金融監管工作處于無章可循的尷尬境地,金融監管的權威性受到挫傷。
3.金融監管人才隊伍建設落后。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是跨越式的發展,這就導致金融市場方面相關專業的人才隊伍建設基礎薄弱。對于金融監管領域,不僅僅需要精通金融知識和理論實踐,更要求具有深厚的金融業務經驗,全面熟悉金融法律法規,能夠參與金融決策制定的復合型技能人才,然而這正是我國金融監管領域所欠缺的。人才隊伍建設的落后、高技能全面復合型人才的不足,導致金融監管行業的工作水平提升出現動力不足的情況。
二、改革我國金融市場監管的策略
1.優化金融監管模式,強化金融監管機構自身建設。由于當前我國金融機構呈現出顯著的混業經營趨勢,因此金融監管行業應該針對這一新情況對監管模式進行改革創新,逐步的將機構型的監管模式轉變為功能型的監管模式。通過對金融監管模式的改革創新,實現金融監管以金融業務作為確定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的依據,徹底解決跨行業金融產品監管權力與責任不清晰的問題,強化金融監管機構在防范金融風險、促進金融創新方面的作用。其次,應該強化金融監管機構的自身建設,根據不同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業務特點,完善機構設置與職責劃分,形成監管業務銜接有序、操作規范、評價合理、監控及時的業務流程,強化事前、事中與事后的全方位監管能力。此外,還應該結合目前金融監管機構在混營業務上的欠缺,制定完善的協調機制,確保金融監管體系無漏洞,提高金融監管機構監管能力。
2.完善金融監管機制建設,創新金融監管工作方式。首先,我國金融領域主管部門,應該結合我國金融監管領域現狀以及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通過具體細化、可操作性強的金融監管政策,指導金融監管工作的順利實施。其次,為了提高金融機構的風險防范能力,確保金融監管工作的有效開展,除了強化外部監管以外,金融監管機構應該督促金融機構及時的完善內部控制監督機制的建設,按照全面性、審查性和及時性的原則,形成運作有序、權責分明、以風險管理為主的內部控制管理機制,確保金融機構的平穩發展。第三,應該不斷的創新金融監管方式,尤其是強化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建設,通過在金融領域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強化對于金融機構主體業務信息、經營業績信息、資本信息以及風險戰略信息的共享與披露,依靠保障社會公眾對于金融機構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提高金融監管的效果。
3.強化金融監管領域人才隊伍建設,強化金融監管機構國際間的交流合作。對于金融監管領域人才隊伍的建設,應該重點按照金融監管對于專業知識以及實踐經驗的要求,進行全面的教育培養,并結合國際化以及現代化的金融教學體系,采取學歷教育、專業資格認證以及在職培訓等措施,強化金融行業領域的人才隊伍建設。此外,為了適應金融監管與國際接軌的需求,金融監管機構還應該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尤其是監管人才的培訓交流、互相學習等內容,進而確保金融監管工作適應全球經濟一體化發展的需要。
【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改革
一、金融危機的反思
(一)金融危機在美國的爆發
由發端于美國的次貸危機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的爆發,對全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生活都造成了深刻的影響。房地產市場的泡沫不斷升級,過度包裝的金融產品通過美國在全球金融業的絕對影響力流到世界的各個角落,而監管的過濫和過松又使這些廣泛流轉的金融產品有了極大的不安全因素,這都為危機的全面爆發和多米諾連鎖反映打下了伏筆。在經濟層面上,人們開始反思房地產市場的經營和發展模式以及金融創新帶來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風險問題,在法律上我們不得不重新定位監管的地位和其應發揮的作用。
長期以來,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以繁雜著稱于世,可用“雙線多頭”概括之。1999年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在廢除金融分業經營體制的同時,構建了以美聯儲為主、各功能監管機構為輔的“傘形監管”,同時建立了一套允許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間聯合經營、審慎監管的金融體系。該法解除了銀行進入證券業和保險業的所有限制,允許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混業經營模式的確立。這一法案在加強了金融服務業競爭積極性的同時,使得監管機構對紛繁復雜的交叉于金融部門間的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成為空白,這也是此次金融危機國際普遍對美國的金融監管存在不滿和質疑的問題。
(二)金融危機對我國的影響
美國的這場次貸危機本身已經通過貿易、金融、市場信心傳染等渠道對中國產生影響。我國的股市和油價是比較典型的例子,央行數次降低基準利率來拉動內需,大量建設基礎設施和發掘農村的消費潛力,所以在這次危機中很多國際方面認為中國式獨善其身的,實際上,中國受到的沖擊很大,國際社會的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和金融監管政策的改革,對中國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場、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體制都有深遠影響,在國際交易和國內金融市場的發展中都可以感受到危機的影子。
二、危機后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
(一)美國的金融監管措施
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多德一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為美國政府在立法方面應對2008年金融危機的努力劃上了句號。該法案的出臺耗時一年多,歷經財政部提案、眾議院立案、參議院立案、參眾兩院協調統一版本、眾議院及參議院分別審議兩院統一版本等五個階段是美國大蕭條以來最聲勢浩大的金融監管變革。法案醞釀的過程同時是美國政府對2008年金融危機暴露出的金融監管不力等問題的反思和糾正過程,體現了美國金融監管當局規范金融機構經營、整頓金融市場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及納稅人利益的決心以及促進金融業可持續發展的最終意圖。該法案將對美國乃至全球金融業發展產生重要影響。該法案共有八項措施,具體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
1.增設4個新的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負責促進信息交流和協調,確定新出現的風險,為監管機構提供解決爭議的論壇,對聯邦儲備委員會識別“重大系統性風險公司”提供建議。全國銀行監理會負責對所有聯邦級別的存款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和外國銀行的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消費者金融保護署將負責對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管理規定中不包含的金融產品、服務進行管理。全國保險辦公室將作為財政部內設的機構,主要用來為資料交換提供場所,同時為全國和各州提供專業的金融保險信息服務。
2.提升聯邦儲備委員會的監管系統性風險的能力。授予了聯邦儲備委員會更大的監管權,用來監測、識別系統性金融風險,對重大系統性風險金融企業、非銀行控股公司進行監管,同時改組聯邦儲備委員會,使聯邦儲備委員會將與財政部和其他機構共同商討改組方案,以更好地協調新監管的權責分配問題。
在以美國為首的受到危機重創的銀行金融機構紛紛倒閉的背景下,致力于銀行業的穩健運行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出臺了一些規范監管的文件,包括2008年的《穩健的流動性風險監管原則》,2009年的《穩健的壓力測試實踐和監管原則》、《新資本協議框架改進方案》、《新資本協議市場風險框架的修訂稿》、《交易賬戶新增風險資本計提指引》、《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和《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的征求意見稿。這些文件在規范銀行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和資本構成方面有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對各國的銀行業的監管改革都有很好的指導意義。
(二)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存在的問題
美國監管改革大方向值得肯定,不過,美聯儲權力空前龐大的全能型監管機構也可能帶來一些問題:其一,美聯儲的金融監管職能與美聯儲制定并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是否出現沖突?美聯儲在大權在握的前提下能否繼續保持其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其二,誰來監管美聯儲?現在能否對真正掌握實權的美聯儲構成有效制衡還未可期,這將涉及到全球監管體系如何構建和政策監督的問題。其次,新法案仍遺留一些未解難題,如“兩房”等問題。
另外,對銀行的風險的界定并沒有一個完整的識別標準,新設立的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與其他機構在運行中是否能協調運作,上文提到其對系統性風險進行識別,但具體權限并沒有清晰界定。而且美國的消費觀念和消費結構并沒有徹底改變,對金融衍生產品的消費還將繼續,對于將來可能產生的更加復雜的金融衍生產品,現有的金融監管機構是否能完全覆蓋監管,還是只能像這次的危機一樣只是臨時的處理機制。從一定程度上說,法案對這些問題都不能做清晰的解答,只能是摸索前進,不斷完善。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幾點思考
(一)人民銀行的職能轉變和實現監管的全面性、系統性
1995年的《商業銀行法》和1998年《證券法》確立了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基本模式。我國現行的“一行三會”的金融管理體制有利于提高金融宏觀調控和微觀監管的專業性,但毋庸置疑的是,這一體制的形成深受國際金融監管體制變革的影響。所以此次危機所暴露的國際金融監管中的宏觀金融管理缺位、金融監管不協調等種種弊端,也就會在我國目前的金融管理體制中有所反應。由于國內市場相對封閉、金融創新相對不足,我國金融體系免遭國際金融危機的直接沖擊,但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創新產品的出現,大量的游離于監管真空帶的金融創新產品的出現呼喚著一種更加全面而系統的配套監管機制的產生。
借鑒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經驗,結合中國國情,我國應強化中央銀行職能,明確人民銀行在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主要角色,確立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中的主體地位。與受危機重創的美歐國家一樣,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領域也存在宏觀審慎管理缺位和微觀監管“合成謬誤”的問題,銀、證、保三個行業監管部門以防范單個金融機構風險為目標,無法對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性以及由此導致的系統性風險給予足夠的關注。
從承擔的具體職能上看,人民銀行具有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維護支付清算系統正常運行以及維護金融穩定的法定職能,在宏觀審慎管理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所以要賦予人民銀行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上的主導作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通常是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的源頭,應明確人民銀行在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中的主導作用。同時要樹立中央銀行權威,賦予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管協調中的牽頭人職能。在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分離、金融業分業監管的情況下,監管協調對于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而言尤為重要。建立和健全金融監管協調,關鍵在于確立監管協調牽頭人,當前,這一角色應由履行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職能的中央銀行來承擔。
(二)重點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
上文中提及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改革文件中關于流動性標準的新建議,結合我國已經加入這一組織的實際情況和銀行業發展的現狀,應當繼續深入推進新資本協議的實施和相關規制的落實,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風險管理的政策、流程、工具和方法,提高商業銀行全面識別和管控風險的水平。在將資本和流動性監管并重的前提下,不斷提高銀行業抵御風險能力在堅守資本數量和質量審慎監管底線的基礎上,引導商業銀行在業務發展和資本的規劃上能結合市場需求以及自身的業務水平科學發展,合理把握表內外資產擴張速度,促進風險抵御能力建設與自身業務的協調一致發展。
推動銀行業建立新的信貸管理制度,持續優化信貸結構通過強化針對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個人貸款和項目融資等業務信貸管理制度,推動銀行業建立更加嚴格有效的信貸管理政策和流程,有效防范不良貸款風險。按照中央關于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戰略部署,引導銀行業進一步調整信貸投向,優化信貸結構,合理把握信貸增速、節奏和投向,加強行業風險監測和管理,把銀行業改革發展的良好形勢鞏固和發展下去。
在這場危機之后學者都在大力呼吁監管,實際上我們同樣不能忽視的是金融業自由發展的空間,不能因噎廢食,金融業的自主競爭和發展是有利于其探索更加富有效率的經營模式,開發新的金融產品,給金融發展注入活力,關鍵是相配套的金融監管模式和內控機制能夠協調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1]秦國樓.以金融穩定為本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J].中國金融,2010(16).
[2]盛碩.后金融危機時代美國金融監管改革與金融創新[J].市場周刊(理論研究),2010(7).
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機構;行業自律;宏觀調控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09-000-01
前言
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越發深入,為了促使金融業欣欣向榮并反作用于實體經濟的發展,需要金融企業提供優良的服務,有依法、誠信經營的態度,更需要國家監督部門起到宏觀調控的作用,加大監管力度。強有力的監管能夠使金融市場規避金融風險,更可以避免法律空缺造成金融系統運行的崩潰,促進國家經濟穩定、高速的發展。
一、未來金融監督體制發展方向
(一)金融法律走向全球化同質化
雖然因為經濟基礎、社會意識、文化思想以及法律體系的不同,造成了國家與國家或地區之間的金融監管形式有一定的區別,并且監管風格也不一樣,但是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深入,還是在一定程度上促進著世界各國金融法律的融合發展。對世界金融監督模式有較大影響的分別是: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下,金融業主要采取行業中的自律,政府較少插手金融業事務,英格蘭銀行作為國家銀行的監管手段主要通過勸說或不成文協定來進行,沒有明確法律規范;美國模式的特點在于通過法律體現國家意志,有完備的法律法規,形成了一套金融監管法律運作體系,為經濟交易提供了公平、有法律保障的市場。上世紀中后期,以上兩種模式就開始互相取長補短進行融合,加之近期全球化的深入,當今世界需要一個內容標準統一的國際金融體系。各國貿易協定的簽訂,各種貿易組織的成立比如:亞太經合組織、亞洲投資發展銀行等,對當今世界金融監管體系一體化同質化的改變帶來了強大的影響。
(二)行業自律與自我監督的重要性
僅通過政府進行宏觀調控,金融監管的效率和作用并不能得到最優化,需要輔助以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督和整個金融行業形成一個自律機制。政府成立的金融監督機構沒有行業內機構建立的自我監督制度和自律條例的支持,很多情況下難以發現金融業問題,所推行的監管手段也不能取得效果。參考外國的銀行管理模式我們可以得知,他們的經營管理模式中有很大程度的自我控制,通過設立只對金融管理機構負責的內審部門,進行強有力的自律。經分析發現,今年來國際銀行的嚴重失職都與自我審查機制的缺失有關,所以,國際金融機構都開始加強自我審查和監督。很多國家的金融監督部門和國際性金融管理組織也開始著手制定行業自律制度[1]。
二、國內金融監督情況分析
(一)金融監督手段欠缺與方式不合理
中國實行的金融監管模式為:國家為主的金融外部監察機制。中國的行業內部管理和控制也是存在的,但由于金融機構自我控制力不足和自我監察機制的漏洞,內部自我管理監督難以落實。行業自律的缺失體現在會計、審計等社會機構很少對金融行業實行監督,沒有行業自律。金融機構內部的監督部門不獨立,使得我國的金融監督情況不容樂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國家對金融業的宏觀調控手段有三種: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國家傾向于采用行政手段直接進行干預。雖然法律法規一直在跟進,不過“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金融法律目前雖覆蓋金融行業所有方面,但起到的效果是有限的[2]。
(二)國家監督體制缺失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已經形成,由于國際金融環境變化速度快、情況復雜,尤其零八年金融危機爆發各國都積極對金融監察體制進行改良。與歐美國家相比,我國的金融監督制度有一定程度上的欠缺,比如說進行宏觀調控的實行者沒有一個明確定位,通常情況下應該由國務院來進行貨幣政策的制定以防范金融風險,可是通常對于金融業監督是由中國證券業監督委員會等機構來承擔的。再者,國家的調控進行跨行業控制難度很大[3]。
(三)國內監管標準沒與國際接軌
金融行業作為整個世界經濟的一部分也在進行全球化的進程,國際的金融監督機制需要有一個更高的標準。為了保證金融監督的公平、有效,使監督機構和被監督者都能夠得到科學的管理,國際金融組織都出臺了國際金融監督的法規。我國金融業起步晚,遺留問題多,使得我國對于國際條文的接受上有所保留,放寬了對自身金融的監督標準,使得我國的金融監督標準與國際標準產生了比較的區別,協調性不足,無法與國際完全接軌。
三、國內金融監管機制改革方法
中國的金融監管機制需要進一步改革,對監管的手段方式進行加強,結合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兩種方式的優點來進行。中國金融監管的現有手段中以上二者都有運用,但是實際操作效果不明顯。建設非現場監督體系迫在眉睫,我國需要一個強有力的監督執行機構進行科學調研、合理監督,還應具備風險預測的能力。網絡監測的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充分發揮網絡監測能力,能夠加速事后發現與事前預警來轉化風險或預防風險,現場監督評級與與信息披露制度進一步完善,使得非現場監督成為現場監管導向,讓二者更好地結合形成有效監管系統。
四、結論
綜合的來看,我國的金融行業監督機制還是有很大的進步和長足的發展,能夠在競爭激烈的國際環境中發揮自身優勢并創造一個適合國內經濟發展的環境。但是由于自身監督的缺陷,還應該注重政府宏觀與行業自律的結合,繼續推進法律法規的制定,提高我國監察機制的要求和行業標準,吸收借鑒國際監管優秀的方式,來增強我國金融監察機制的實際運作效果。
參考文獻:
[1]于維生,張志遠.國際金融監管的博弈解析與中國政策選擇[J].國際金融研究,2013,01(01):16-27.
一、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1)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首先,存在監管立法空白。我國頒布的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包括:《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和《外匯管理法》等,但是這些法律未能涵蓋金融業的全部,金融立法在某些領域還是空白。尤其是隨著金融電子化、網絡化的發展和金融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傳統的以有形金融為調整規范對象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受到了嚴峻挑戰。其次,存在監管盲區,我國“一行三會”垂直管理的金融監管體系,造成的必然結果是各監管機構只負責其業務模塊下的金融監管。在多頭監管沒有具體的措施可依的情況下,常常使得被監管機構無所適從。一方面可能導致監管過度,監管資源浪費,另一方面又可能存在各監管機構推諉扯皮,責任不清的現象,導致監管盲區的出現。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演變,有些新業務將會處于不同金融機構的業務邊緣,如儲蓄保險、儲蓄國債等,這些業務的監管機構是否明確將是監管是否有效的前提。
(2)金融監管手段落后,監管效率低下。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一種權力監管,即行政命令式監管。在這種監管制度之下,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適當的經濟處罰方式進行。只要金融機構按照金融監管當局的要求去做,就會降低風險而增加收益,反之,就會增加風險,但卻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報。如果中央銀行監管力度不夠,就會造成金融機構無序競爭,一方面會提高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另一方面也影響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環境,加大系統性金融風險發生的概率,大大降低金融監管的效率。
(3)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和自律機制建設不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方面,雖然建立起了自我管理機制,但機制不完善,運行不佳,存在著很多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管理層對金融風險的認識不夠,尤其不能與時俱進應對金融業涉足的新業務及新領域;其次,管理層內部以及不同管理部門之間缺乏有效信息溝通,風險管理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缺乏及時的溝通和信息交流,導致風險發生后不能盡快規避和解決;第三,基層違規操作現象嚴重,操作風險加大;第四,缺乏有效的稽查制度,內部審計組織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措施與途徑
(1)健全和完善金融監管相關的法律體系。一是加緊清理和重建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同時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新的金融法規,還應加強金融創新方面的立法,使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能夠涵蓋所有的金融領域和金融業務,盡可能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增強其可操作性。二是擴展金融監管的內容和范圍。范圍上可以使監管包含各類金融機構從市場準人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改變我國目前主要針對金融機構的審批和經營的合規性金融監管方式。內容上有必要在監管體系中將金融行業內更多的表外業務和創新業務納入監管評估乃至審批體系內。
(2)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加強監管,提高監管效率。21世紀是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時代,現代科技對于社會與經濟發展的影響已滲透到各個層面,因此充分運用現代科技為金融監管服務是金融監管機制發展的必然趨勢。
(3)加快建立切實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為適應我國分業監管下的金融混業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有效解決重復監管和監管盲區問題,我國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應切實加強溝通、促進協調,提高監管效率。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需要法制化和規范化,對特定業務和特定領域實施聯合監管和綜合監管。雖然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已經建立了“ 聯席會議制度”和 “高層定期會晤制度”,但其監管效果不明顯。有鑒于此,我國可建立一個跨部門進行監管協調的長效機制:由各個核心部門組成一個金融監管協調機構,進行統一管理。
(4)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國務院日前下發《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同意發改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強調加快建立和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研究建立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預警、評估體系和處置機制。擇機出臺并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推動實施銀行業新監管標準。
(5)妥善處理好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辯證統一的關系。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并沒有否定金融監管的基礎,相反還強化了金融監管的現實性和必要性;金融監管同時也促進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金融監管要努力實現效率目標與安全目標的適當平衡,金融監管要為金融發展和金融創新創造有利的監管環境,并且要有利于提高我國的金融國際競爭力,但是同時也要防范金融風險和避免危機的發生。為此,應該實施漸進式金融自由化改革,并在改革過程中不斷改善金融監管的方式和質量,充實金融監管的內容。
(6)豐富監管方式和監管手段,加強金融業自律監管。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方式主要采取的仍然是行政監管方式,為提高監管效率,應該在行政監管的方式上,不斷增強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督約束以及行業自律的作用。金融行業自律,是金融業自我管理、自我規范、自我約束的一種民間管理方式。它可以提高行業內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體之間的不正當競爭,規范其行為,促進彼此的協作,與官方金融監管機構一起來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因此,行業自律也是金融監管的重要方面。
在一個轉軌時期的金融環境中,貨幣政策傳導與金融監管之間會產生諸多沖突,如何協調并建立兩者間的新型平衡關系,是當前金融改革的一大難點。就此,本文擬從兩大沖突與矛盾著手,貨幣政策目標與監管規則的沖突、集權式運行模式的矛盾等方面,來論述建立功能性金融監管模式服務于貨幣政策傳導的。
(一)貨幣政策目標與監管規則之間的沖突
傳統的貨幣政策目標是穩定物價、充分就業、促進經濟增長、平衡國際收支。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直接調控逐步縮小,間接調控運用不斷增多,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基本鎖定為穩定物價并以此促進經濟發展。應該講,穩定物價的最終貨幣政策目標是相當明確的,它根據上貨幣政策傳導各環節中多主體的行為取值之和進行政策調整,這是一個變量的概念,是一個多重主體的、多變的集體選擇后果。
但是,該貨幣政策目標經過金融體系的過濾后,則與現行監管規則之間產生極大沖突,這種沖突存在于貨幣政策傳導的渠道之中。
從1991年至2001年,我國證券市場籌集資金近8000億元,但貸款卻增加80000多億元,其中1999年,非金融部門以銀行借款方式從國內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為10734億元,占其總融資量的61%,以債券及股票方式融入的資金為3744億元,占其總融資量的21%。這些數據說明國內非金融機構部門的融資仍以間接融資為主,故銀行信貸傳導仍是我國貨幣政策傳導的主渠道。
那么,為創造健康金融運行環境,服務于貨幣政策傳導的金融監管也就集中于信貸政策的監管,它建立在中央銀行一系列政策法規基礎之上。考慮信貸政策作為貨幣政策客體——商業銀行的經營準繩,其對商業銀行經營具有巨大影響力,故其具有相對長期穩定的內在特質要求。
于是,為平滑物價變動,中央銀行需要連續調整貨幣政策時,卻因信貸政策處于一種僵化的狀態,對于貨幣政策的變動彈性較小,使得中央銀行在此之間難以尋找實質性的平衡點。例如,近年來中央銀行不斷降息,并通過窗口指導,推動商業銀行放貸,特別是對中小的貸款投放,但是實踐證明,老化的貸款管理辦法及嚴厲的貸款責任人制度,強硬地制約了商業銀行的放貸積極性,也制約著中央銀行自身的貨幣政策意圖實現,這就意味著我國的金融監管規則無法為貨幣政策提供堅實的運行支撐。
(二)集權運行模式的矛盾
有效的貨幣政策傳導,需要市場化程度較高的金融運行環境,通過金融市場作用于政策客體,對其資產的結構、財富的變動、信用供應的可能及預期產生一系列影響,以達到政策目標。
但是,中央銀行的另一種職能——金融監管卻因其自身的運行模式,加大了貨幣政策的運行成本,改變了貨幣政策預期效果。尤其在我國,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共存于一體,即中央銀行集權運行雙職能,使得金融監管同貨幣政策傳導之間產生內生性沖突。
觀察可知,我國的中央銀行并不具備決策的獨立性,它要服從于政府的各種利益調整要求。既然中央銀行對貨幣政策不具有獨立控制權,其結果就是,金融監管成為中央銀行職能的重中之重;特別是在金融市場化水平很低的情形下,消極監管更成為監管主流,這是中央銀行損失最小、利益最大的一種選擇。
與此同時,金融監管還會受到外部利益集團的干預,更使得為貨幣政策傳導服務的預期監管目標發生扭曲。所以,在運行載體同質的基礎上,集權式的貨幣政策管理與金融監管使中央銀行產生兩難抉擇,即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需要開展積極監管,但卻強烈地受制于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較機制的約束,而轉向貨幣政策配合值很低的消極監管,最終降低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的推動作用。以上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
第一,貨幣政策管理體制建設乏力,中央銀行內部的貨幣政策推行無法落實。
,我國省會城市中心支行負有貨幣發行調度之責,卻沒有貨幣信貸管理之權,兩者在一個省區分別由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大區行管理,脫節難以避免,實際上這是貨幣政策職權在中央銀行內部的分割與肢解。但是,中央銀行對于內部貨幣政策執行渠道所存在的組織障礙,至今未予解決。探究其源,改革管理體制是中央銀行集權運行雙職能中收益解相對較低的行為取向,中央銀行自身沒有主動改革的動力。
第二,監管目標模糊化,降低監管效率。
因為貨幣政策傳導集中于信貸市場,所以監管重點也就在于信貸政策的監管。對此,中央銀行出臺了許多管制政策,但卻會與貨幣政策產生矛盾。例如,近期許多地區所出現的個人外匯質押貸款一律禁止的政策,實際上就是為控制外匯持有量,提高人民幣的國際地位,也為防止洗錢行為而制定的信貸政策。
但是孰不知,該政策嚴重制約了個體經濟的融資渠道,嚴重阻礙了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這明顯與中央銀行的窗口指導意見相左,可見該項管制政策的真實目的非常模糊。于是許多商業銀行在利益驅使下依然故我,模糊的監管政策更成為“空中樓閣”。
(三)根源分析
分析上述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兩大基本沖突,筆者認為其產生的根源在于體制性干擾,它棲居于商業銀行與企業兩個貨幣政策傳導領域。
第一,商業銀行領域。
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商業銀行的市場化經營態勢不斷顯現,制定了公司化治理結構目標,并逐步推進各自的改組上市工作。但是,其進程是緩慢的。主要問題在于,首先在官本位下,商業銀行無法內生出具有人格化的合格委托人,銀行行長是沒有委托人的人,實質為“內部控制人”,以其為代表的銀行管理層雖不擁有剩余收益索取權,但其擁有實質控制權,附加監督機制的缺位,導致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現象非常嚴重。近年來日益增多的金融大案、要案可為佐證。
因此,商業銀行產權制度缺陷必然制約貨幣政策的貫徹,引發為對付監管而產生的事前的選擇與事后的道德風險。所以,中央銀行調控貨幣政策的主要手段——信貸政策,以及為之配套的監管政策,在經過內部控制人“過濾”后,已發生嚴重變形。
第二,企業領域。
上文已述,我國企業主要依靠間接融資來進行擴大再生產。但是,目前大多數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因為國有產權的缺位,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保值、增值要求猶如“隔山打虎”,經過企業內部控制人的“利益求解”之后,最優解趨向于內部人,致使企業對利率變化所帶來的成本變動敏感度很低。同時,在企業對外融資方面,因為企業內部信息的不透明,造成直接融資門檻的提高,間接融資同時出現“惜貸”現象。
于是,企業對于貨幣政策的變動反應,遠未達到中央銀行預期目的。連續多年來的通貨緊縮,使得企業對于經濟發展前景更持悲觀態度,從而在商業銀行出現“惜貸”現象的同時,企業也出現“惜借”現象,擴大再生產的步伐放慢,貨幣政策的作用空間被無形壓縮。
綜上所述,中央銀行調節貨幣政策,實施金融監管,現行采用市場化的管理手段,但是這些管理手段的實施對象卻是“非市場化的受體”,其所有權、控制權的缺陷,導致其不存在理性選擇的動機,無法呼應中央銀行的各項政策,中央銀行的決策基礎也就存在決策空洞。于是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亦就各行其道,無法有效統一。
(四)功能性監管是消解沖突的重要途徑
上述沖突的解決途徑有三,分別為體制突破、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建設、監管機制重建等。前兩者已有較為成熟的意見,恕不贅言。在此,本文著重從監管機制重建方面來討論,即通過改變消極監管方式,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以消解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兩者之間的沖突,推進貨幣政策的實施。
正如上文所言,以間接融資為主導的國內金融市場特性,使中央銀行配合貨幣政策的監管方式主要為信貸政策的監管,而這種監管方式是建立在銀行單一功能的實施基礎之上,它以機構組織為監管界限,淡化了商業銀行對應于貨幣政策的多重功能性反應。那么,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則可從貨幣政策的實施目標出發,特別是階段性目標,以貨幣政策所要求的效果,反向界定、推動監管的配合功能,完成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發展的支持。
功能性金融監管最先由哈佛商學院羅伯特·默頓提出,在此框架下,金融監管關注的是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所能發揮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機構的名稱,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標是在功能給定的情況下,尋找能夠最有效地實現既定功能的制度結構。
相對于傳統的機構監管模式,功能性監管的建設及其對貨幣政策的配合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功能性監管可以實現金融監管規則與貨幣政策目標的有效統一。
當中央銀行將一系列的監管規則,按照金融機構的各項功能予以分類制定并開展監管時,可以將原有機構化、僵硬的監管條例轉化為動態穩定的監管規則,從而實現監管工作目標的相對穩定性,并與貨幣政策相配合。
例如,當中央銀行要實現貨幣擴張的政策時,在貨幣政策傳導工具的作用過程中,其所監管的對象則集中于各種金融機構的資金釋放功能的制度安排,并依此將監管政策以功能模塊化的規則形式進行確認,觀察金融機構的資金釋放機制并實施正面引導的積極監管,實現貨幣政策調整所要求的監管廣度與深度。
反之,當中央銀行要實現貨幣緊縮的政策時,其所監管的對象則靈活調整至各金融機構的資金壓縮功能的制度安排。這樣,監管規則依照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進行確定,就可避免以往所存在的情形,即無論貨幣政策如何變化,監管政策都無法有效配合,失去其除防范風險以外的存在意義。
第二,功能性監管可以消除中央銀行職能的內生性沖突,降低沖突的成本外溢。
功能性監管所要求的制度安排是,無論中央銀行、保監會、證監會,無論國內單獨監管,還是跨國合作監管,都應按照金融機構的各項功能,如支付方式的提供、資金集聚機制的提供、資源轉移便利的提供、風險控制的提供等等,來重組監管機構,重組監管規則,保證監管的組織與執行的獨立性,這是實現金融監管的有效供給的根本所在。由此,金融監管當局可以實現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遵循貨幣政策的調整需求及各項金融資源的轉換系數與貨幣政策敏感系數,來調節規則,實施監管,從而突破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集權運行模式,使中央銀行擺脫兩難困境。
第三,功能性監管可以在體制改造的長期過程中,減少銀行的“監管套利”行為,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金融體系具有風險的快速傳遞特性,對其所開展的體制性改造必然是一個長期的漸進過程。在此過程中,各商業銀行極易暴發“監管套利”行為,降低監管效率,消除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如果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因其所具備的監管廣度,以及監管對象的適時靈活性,可以很好地抑制商業銀行的“套利”動機。
同時,功能性監管也可解決金融創新給監管提出的新問題,也就是無論金融產品如何日新月異,其功能是基本穩定的,如網上支付與傳統支票,都共同發揮資金支付功能;無論傳統信貸,還是信貸資產的證券化,都發揮資金集聚與風險分散的功能。
所以,以金融功能界定監管對象,不但可以促進創新,提高金融產出效率,還可以及時進行風險監控,消解銀行體制轉軌時期的風險累積,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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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金融危機,很多人對這一概念并不陌生,但是卻二、金融危機的危害 并不了解什么是金融危機,因此。我們首先要了解金融危1.破壞國家經濟金融危機的發生,首先會給國家的經濟帶來嚴重的危害,使國家經濟遭到嚴重的破壞。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本國貨幣對外的匯率降低,這會給國家的經濟帶來很大的損失,對外匯率的降低,會阻礙進出口貿易,進出口貿易是我國的經濟來源之一,一旦進出口貿易衰敗,自然會使國家整體的經濟受到影響。
2.降低人們的生活水平
金融危機一旦發生,隨之而來的就是貨幣的貶值,而當貨幣貶值后,人們用同樣的錢,只能買到更少的東西,人們的消費水平降低,企業所生產的商品就無法賣出去,只能滯銷,為了保障企業的利益,企業不得不采取裁員的方法,如此一來,就會使大量的人失業,失業的人越來越多,企業產品滯銷,一部分企業會因此而倒閉,人們連最基本的消費都成了問題,金融危機的產生,極大的降低了人們的生活水平,生活水平的降低,使許多人不具備購買力,這會使國家的經濟陷入持續低迷的狀態之中。
3.影響社會穩定
社會是否和諧穩定,對于一個國家的發展來說是至關重要的,然而金融危機的出現,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當金融危機出現后,人們的生活水平會因此而下降,沒有足夠的購買能力,連維持基本的溫飽都成了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使人走向極端,做出一些危害社會安全的事情,社會的穩定將無法得到保障。人們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這也會加劇人民和國家的矛盾,人心渙散,國家的穩定也難以確保。
三、金融監管的內涵
金融監管,指的就是對于金融的監督和管理。金融監督,指的是相關的監督機構要定期對金融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金融機構的工作進行督促,使金融機構能夠依法運作,保障金融機構的運行安全。金融管理,是指相關的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金融機構的工作進行協調和管理,以保障金融機構工作的順利進行。金融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金融業的安全平穩運行。一般來說,金融監管的方式可以具體劃分為三種,分別為公告監管、規范監管以及實體監管。金融監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國十分重視金融監管工作。
四、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金融危機的危害極大,若想有效應對金融危機,我國必須加強金融監管,但是不得不承認的是,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工作中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
我國是法制國家,任何工作的開展都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隨著經濟的不斷增長,我國金融機構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規模上,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長。在此基礎上,為了保障我國金融行業的穩定,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規范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但是目前我國的相關法規并不完善,在法律法規中對一些經營行為并沒有明確的規范,一些法律法規的內容不夠詳細,過于籠統,不能為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提供有效的指導。
2.監管不夠全面
金融監管的不全面主要體現在對銀行的監管上,在對銀行進行監管時,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銀行的工作進行審批,另一方面是監督銀行的工作是否符合規范,但這是遠遠不夠的,銀行在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面臨風險,然而我國的金融監管對這一問題缺乏關注,也就是說,對風險的監管不夠重視,即使對風險進行管理,也只是集中在對信用風險的管理上,銀行所面臨的風險是多樣的,不僅有信用風險這一種,還包括利率風險、匯率風險等,由于國家金融監管不夠全面,加大了金融風險的發生概率。
3.監管效率低下
我國在進行金融監管時,普遍存在著一個問題,就是監管效率低下,這是由于我國金融監管的形式單一而造成的。我國在進行金融監管時,采取的都是重點監管的形式,只對金融機構中的重點工作進行監管,而忽視了日常的監管工作,這種監管形式的效率是十分低下的,在這種監管形式下,難以發現金融機構日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使小問題不斷累積,最終給金融機構的安全帶來隱患。除此之外,在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時,流于表面,監管工作不夠深入,只是通過收集數據、資料等來完成監管工作,在收集完資料、數據后,沒有對其進行有效的整理,使金融監管工作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
五、我國加強金融監管的措施
1.建立健全法律法規
健全的法律法規,是進行金融監管工作的前提,我國在法律法規的建設上存在著一些不足,因此,我國必須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相關的立法部門要對金融市場進行充分的調研,了解金融市場的現狀,在此基礎之上,再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
2.提高金融監管的透明度
我國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提高金融監管的透明度,要對金融市場的信息進行適當的披露。同時,要重視對金融機構內部機構的監管,對其內部進行合理的控制,提高金融監管工作的效率,從而對金融風險進行有效防范,保障金融市場的健康平穩運作。
金融危機會給我國的經濟發展帶來非常不利的影響,為了維護我國經濟的平穩運行,我國必須重視金融監管,努力解決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提高監管水平。
參考文獻 :
[1]葉莉.金融全球化條件下的我國金融安全問題研究[D].河北工業大學,2008.DOI:10.7666/d.d048922.
關鍵詞:金融監管 金融制度 問題 建議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尤其在加入了WTO以后,我國金融機構傳統的分業經營模式將會受到很大挑戰。目前,由于我國處于制度轉軌、經濟轉型的大背景下,盡管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已經建立,但并不完善。為使我國金融機構在良性的環境中健康發展,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必須進行改革。
1、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現狀
維護金融業的穩定發展,促進金融發展和改革,我國金融監管工作也在不斷地加強,金融監管體制逐步理順。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征是分業監管。中國人民銀行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銀監會主要負責各類銀行以及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而證監會負責證券、期貨、基金監管,保監會負責保險業的監管。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從實際運行成效看,還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近幾年特別是我國加入了WTO以后,我國金融機構傳統的分業經營模式將會受到很大挑戰。近年來,國外混業經營使得金融機構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優勢。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監管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這給我國金融業監管帶來很大的考驗,很多問題逐漸顯現出來。
2、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2.1金融監管目標未隨經濟發展適時調整
金融監管是政府管制的一種行為,其目的是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金融機構合法權益和金融市場的平等競爭,化解和防范各種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安全,促進經濟增長。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金融業出現了顯性金融風險,人民銀行在監管上側重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穩定金融秩序,這在當時是必要的。但是,隨著金融環境轉好,監管目標應適時調整,將金融監管最終目標定位在保護存款人合法利益上。
2.2分業監管模式措施單一效果不明顯
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監管模式。分業監管對金融業難以做到統一監管。金融監管責任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這四個部門共同承擔,目前我國四個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平級主體,由于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不同,相應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監管信息不對稱,由此得出的監管結論也可能不同。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因而常常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監管過程重復、多頭、互相扯皮,有些處于監管部門邊緣地帶又出現監管缺位的現象,凸顯出監管環節許多漏洞,跨業違規現象頻發。
2.3金融監管獨立性未真正得到有效實現
雖然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主體,獨立性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許多不足。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政策、履行職責,多是服從政府的命令。尤其是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當實施金融監管和地方政府利益相抵觸時,地方政府往往對監管施加壓力,導致監管作用不能充分發揮。
2.4金融監管措施與金融創新不同步
一方面由于沒有健全的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機制,導致自我監管能力偏低。我國金融同業工會等行業自律性組織非常缺少。金融機構自律監管是抗御金融風險的基礎和關鍵防線,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以監管當局的外部監管為主,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的內部控制,有效的自律監管還未形成;另一方面外資金融機構的涌入使現行金融監管體制力不從心。隨著金融業的日益開放,很多跨國金融集團開始進入我國金融市場,國際金融創新業務的飛速發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斷出現,在運作初期由于對市場和產品認識不足,有可能增大金融業風險,又會使傳統的金融監管制度、監管手段失效。
2.5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
我國金融法律法規體制尚不健全。雖然我國已有不少金融監管立法,但這些立法中原則性規定較多,缺少實施細則,可操作性差。隨著經濟發展和金融創新出現了新的經濟領域和新的問題,例如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金融危機的應急處理法律機制,在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規定方面也是空白。
3、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建議
3.1改革金融監管模式
混業經營、統一監管已是國際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在這種新趨勢下,單純的分業監管體制已難以適應金融業發展。因此,我國應建立混業經營、統一監管的監管模式,不斷改進和完善金融監管方式,提升金融監管的效率,維護金融體系整體穩定,減少監管真空,對跨領域的金融產品進行統一監管,使金融風險能夠得到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確定監管內容合理性,鼓勵金融創新,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通過技術援助、定期磋商、互訪及共同參與制定國際監管規則等方式,加強與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提高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和有效性。
3.2完善自律監控機制
隨著金融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對金融機構內控機制要求越來越嚴格。加快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是進行有效金融監管所不可或缺的方面。
3.2.1完善內控制度。各個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當局的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規,設置合理內控機構,改善內控設施。監管當局應定期檢查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落實情況和有效性,督促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真正發揮作用。
3.2.2建立金融同業自律機制。在金融監管當局的鼓勵、指導及輿論的倡導下,根據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不同地區建立不同的金融同業工會,創造一種維護同業有序競爭、防范金融風險、保護同業成員利益的行業自律機制。
3.3.3加強對監管者行為的規范和約束,建立對監管者的再監管機制。要求監管對象依法行事,同時監管當局的監管行為也應受到法律的約束。
3.3加強金融監管法制建設
隨著金融業的不斷發展,金融監管越來越受到重視,為了規范監管行為,實現金融監管穩定,應當加快對金融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與國際金融法規接軌的金融法律體系。
3.3.1建立監管法規。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仍是空白,應盡快制定《金融監管法》、《期貨交易法》、《存款保護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資金融法》等法律法規。
3.3.2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框架。抓緊修改和完善《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擔保法》等金融法規。
3.3.3制訂有關法律的實施細則。制造一套較為完整的并與有關法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對一些不適應經濟發展和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或廢止,切實解決當前金融監管過程中無法可依、有法難依的問題。
3.4完善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
為了適應新的市場環境和技術發展的要求,或是為了避免風險,逃避監管,金融機構應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金融監管則是為了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為目的。金融創新和監管創新的共同作用,促進了金融市場的發展,在二者的相互作用下,金融運行效率不斷得到提高,金融系統的安全性不斷得到增強。而我國的金融業還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金融產品創新、業務創新是金融業發展的趨勢,因此金融監管必然要面對伴隨金融創新而來的日益復雜的金融環境和金融風險的挑戰,防范其帶來的金融風險。
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金融制度也進行著相應的改革,金融監管作為一個國家金融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在不斷發生變化。我國金融機構和企業將更多地參與到國際金融市場中,隨之而來的巨大系統性風險則需要我國依賴國際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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