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20 10: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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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
隨著20世紀末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電子商務逐漸成為人們進行商業活動的新模式,一方面給世界經濟注入了新的活力,另一方面由于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的貿易形態,使商品的交易方式、勞務提供方式、支付方式等都與過去有著很大的不同,產生了一些新的稅收征管問題。據2008年10月30日《新民晚報》刊登的消息:國稅總局稱所有取得收入的網絡交易都應繳稅。但我們必須看到的是電子商務虛擬化等特征使得電子商務條件下的稅收工作變得困難,為稅務稽查提出了新的挑戰。
一、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征管問題
電子商務在改變傳統貿易方式,給企業、消費者提供更多商機和便利的同時,也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特點對現行稅收征管產生了很大沖擊。
(一)稅務登記難于適用,造成稅源失控。在電子商務中,很多情況下,經營者只需要設立一個網址、網頁即可以開展電子商務。傳統意義上的店面、倉庫等有形的營業場所被轉移到虛擬的網絡空間。在現實的世界中,很難找到其固定的營業場所,造成稅源失控。
(二)課稅憑證電子化,導致征管和稽查難度加大。電子商務發生在虛擬的網絡空間,傳統的紙制憑證為無紙化的數字信息所取代,其傳遞交流不會留下任何痕跡,使稅務機關對這些信息的來龍去脈無法追蹤查詢。加之在電子商務中,這些數字信息可以輕易地被修改甚至刪除而不留下任何線索,傳統賬簿憑證管理中所要求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也無從得到保證。稅收征管和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證,從而加大了稅收征管和稽查的難度。
(三)網上銀行、電子支付對稅務征管形成挑戰。電子商務的發展促使銀行紛紛上網經營。與傳統銀行相比,網上銀行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等優點。網上銀行使電子貨幣可以從地球的一端瞬間傳向另一端,非記賬式的電子貨幣可以實現無名化交易,電子貨幣、網上銀行將逐步取代傳統的貨幣、實體銀行,加上使用者的匿名方式,使稅務機關難以把握銷售數量、銷售收入、交易主體所處的國家甚至交易本身,從而喪失對偷逃稅行為的威懾作用。
二、國際社會應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理論與實踐
目前,不同的國家和國際組織出于自身的經濟利益和對電子商務涉稅問題的不同考慮,制定出各自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一)美國。1996年11月,美國財政部了《全球電子商務的選擇性稅收政策》的文件,提出了兩項針對電子商務的重要稅收原則:一是不開征新稅并實行稅收中性原則,即不應該因為對電子商務的課稅而對各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產生扭曲作用;二是按居民管轄權征稅原則。
(二)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針對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提出:第一,從事電子商務的公司必須將納稅登記號展示在其網站上。第二,推廣電子申報。澳大利亞自1990年首先對個人所得稅引入了電子申報,其后擴大到法人所得稅、合伙公司、信托、年金基金的申報。2000年7月1日,澳大利亞通過了有關電子簽名的法案,從而對納稅人實行電子申報給予了法律上的認可。
(三)歐盟。以互聯網為基礎的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使現行的歐盟增值稅體系面臨挑戰。1998年底,歐盟委員會提出了對電子商務采取的稅收原則:1、除致力于修改現行各稅種尤其是增值稅,使之適應電子商務外,不開征新稅。2、從增值稅意義上講,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3、現行增值稅的立法必須遵循和確保稅收中性原則。4、應確保互聯網稅收的征收效率,推行電子發票、電子記賬和電子申報。
三、國際社會的理論與實踐對我國稅收征管新模式研究的幾點啟示
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是建立在稅收征管法規、征稅主體、稅收種類、課稅對象(納稅人)、課稅強度、征稅地點、課稅環節等要素有機結合的基礎之上的。現行的稅收制度主要著眼的是有形商品的交易,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有形商品的數字化、信息商品與信息服務的出現、交易范圍的全球化給現行的傳統稅收制度帶來了極大的沖擊,使得我們必須及時研究電子商務環境下的這些新現象、新案例,適時修改、完善傳統的稅收制度,創新稅收征管模式。
(一)規范互聯網絡中的電子商務交易行為
盡管電子商務活動是完全建立在一個虛擬的市場環境,但是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主體仍然是企業或個人,服務器、電腦、互聯網、網站只不過是其從事商務活動的手段之一,只要政策法規規定企業或個人在其電子商務的網站、頁面都要披露工商注冊地、注冊的固定經營場所、聯系方式、經營管理代表者的相關信息,則無論其服務器放置在哪里,也無論這些企業、個人是否在網吧或其他可以接入互聯網的任何地點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活動都可以按傳統的工商行政、稅收管理方式進行相應的管理。
(二)加強對數字化商品的分類界定
如有形商品數字化后的銷售,可以界定為銷售貨物,但對其下載后的用途上要做出“嚴禁復制”的嚴格限制,規范網絡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對于允許復制的數字化商品,可以界定為特許權使用,對提供網上信息、咨詢服務、遠程教育等信息化服務的業務,可以界定為提供勞務征收營業稅。另外,對于電子商務中的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等電子銷售憑證,雖然容易被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跡,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但是稅務部門可以要求打印電子銷售憑證,作為稅務申報,審核的依據,同時稅務部門應加快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設,及時了解各種電子銷售憑證的特點,加強與信息安全認證中心與電子銀行的協作,完善能夠識別、認定、監控電子支付、電子訂單、電子合同的電子簽名和時間戳等信息化稅收征管的手段方式,以適應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征管的需求。
(三)深入研究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全新商業模式的特征
在國家還沒有出臺針對C2C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法規之前,稅務部門可以先與C2C電子商務中介平臺、第3方支付平臺協作,對C2C電子商務交易額、交易特征進行聯合監控,并借鑒《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針對C2C電子商務交易范圍廣、交易額度大的特點,實行等級定額稅收征管制度,如規定交易額達到工商注冊額度的賣家有義務進行個體工商注冊,交易額達到稅收征管額度的賣家需繳納一定的定額稅款并委托C2C電子商務第3方支付平臺代為監管、扣繳,降低C2C電子商務交易稅收征管的成本。
【關鍵詞】 大數據 稅收征管模式 建議
一、大數據基本概述
1、定義
“大數據”一詞最早出現在美國著名的未來學家阿爾文?托夫勒在1980年發表的著作《第三次浪潮》中,其在書中寫到:第三次浪潮是信息社會,大數據是第三次浪潮的華彩樂章。大數據開啟了一次重大的時代轉型。目前對“大數據”有兩種比較權威的定義:一是徐子沛在其著作《大數據》一書中對大數據的定義:“大數據是那些大小已經超過了傳統意義上的尺度,一般的軟件工具難以捕捉、存儲、管理和分析的數據。”二是維克托?邁爾-舍恩伯格在其著作《大數據時代》中對大數據的定義:“大數據是人們獲得新認知、創造新價值的源泉,是改變市場、組織機構以及政府與公民關系的方法。”《大數據時代》指出大數據時代到來帶來的最大轉變就是人們不再注重對因果關系的探求,而是注重數據之間的相關性;不再注重“為什么”,取而代之的是“是什么”,換而言之,就是在海量、無序的數據中總結規律,發現價值。
2、大數據的特點
(1)數據容量大
數據的存儲單位依次是B、KB、MB、GB、TB、PB、EB、ZB、YB、DB、NB,數據存儲TB級別是典型計算機硬盤的容量,有些大企業的數據存儲量已經達到了EB級。世界正在向ZB級別邁進,根據國際互聯網絡數據中心對此作數的預測,到2020年全球以電子形式存儲的數據量將會達到35.2ZB,未來數據容量之大將會超乎我們的想象。
(2)數據多樣性
在大數據時代信息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能夠用數據或統一結構加以表示的結構化數據,如數字、網頁瀏覽所產生的數字化數據;另一類是無法用數字或統一結構表示的非結構化數據,如圖像、聲音。稅收征管系統中不僅應包括征納信息等結構化數據,還應包含網絡、圖片等非結構化數據,使結構化數據與非結構化數據相融合,更好地為稅收征管服務。
(3)數據運行速度快
2014年11月11日(天貓“雙十一”)根據阿里巴巴方面提供的數據顯示,支付寶當天成交金額為571億元,支付交易筆數達到1.97億筆,最高峰時每分鐘支付處理交易高達79萬筆。可見,大數據時代數據的處理速度極快,這有利于及時地發現并解決問題,防范稅收風險。
二、大數據為稅收征管模式轉型帶來機遇
“大數據”開啟了一次重大的時代轉型,給我們的生活、工作、思維帶來了重大的轉變,同時也為我國稅收征管模式的轉型帶來了機遇。1990年我國廢除了稅收“管戶制”,在稅源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全面推行“管事制”的征、管、查分離模式,由“分戶到人”到“分事到人”,扭轉了稅務人員“一員多責”、“一員多權”式的局面,逐步建立了基于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等稅收業務流程,強化了稅收征管上的專業分化和計算機技術的應用,提高了征管質效,降低了稅務執法風險,成功實現了稅收征管模式的第一次轉型。大數據時代的到來,“管事制”的稅收征管模式逐漸與現行社會、經濟的發展不相適應,這就推進了稅收征管模式的第二次轉型――由“管事制”向“管數制”轉變。新稅收征管模式應表述為:以稅收信息化為依托、以稅源監控為核心、服務與管理并重,提高納稅人申報的真實性。大數據為稅收征管模式的轉型提供了技術推動力,根據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的原理,技術的不斷升級,必將推動稅收征管模式的升級,大數據指明了稅收征管模式轉型的方向與道路。
美國在20世紀60年代就開始構建信息化管理體系,投入超過2億美元資金進行研發,并多次更新和改進,目前已建立了負責納稅人主文件、數據處理與災難備份、納稅人非文件的國家級數據處理中心。英國皇家稅務與海關總署的分析師使用高級軟件程序connect來識別風險,存儲著8億多個記錄。美國聯邦政府公布了一個新數據門戶網站Date.Gov,可以獲取各部門的原始資料。
目前我國已初步將大數據應用于稅收征管與稅收政策,1994年3月底,金稅工程辦公室組織實施了以建設50個城市為試點的增值稅計算機交叉稽核系統,即金稅一期。2001年7月1日,金稅二期四個子系統在全國全面開通,在北京等9省市已投入運行,數據采集率已達到了99.6%,建成了全國增值稅發票監控網,通過計算機管理的納稅戶超過1000萬,80%以上的稅款通過計算機征收,擁有3萬人左右的信息技術隊伍。以“一個平臺、兩級處理、三個覆蓋、四類系統”為工作總目標的金稅三期系統于2015年1月8日正式啟用。這些已有的實踐經驗反映了大數據時代對納稅征管和稅收政策制定了潛在機遇,并為稅收征管向“管數制”模式的轉變帶了機遇。
三、大數據時代現有稅收征管模式所面臨的主要問題
1、稅收征管理念與大數據思維不相符
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促進了稅收征管向“信息管稅”邁進,明確了稅收征管模式第二次轉型的革命方向,但現實中在思想觀念上卻面臨著嚴峻的考驗。一是稅務人員整體上思想落后,對大數據的理念、技術以及給我們的生活、工作帶來的影響認知有限,不清楚大數據對稅收征管及稅收政策帶來哪些重大的影響和轉變,也就無法準確地把握稅收征管模式變革的方向和未來。二是稅務部門人員對稅收征管的地位存在錯誤認知,經濟決定稅源,稅源決定稅收,在一定的經濟規模下,稅收政策制度的設定決定了能形成多大稅源;在稅源一定的情況下,稅收多少又取決于稅收征管能力、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社會的協助,稅務部門人員通常認為稅收收入僅取決于納稅征管能力,而忽視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社會協助兩個重要的因素,這與大數據開放的觀念是相駁的。
2、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
隨著社會和經濟的不斷發展,納稅人的經營越來越多元化和復雜化,跨區域經營越來越多,使得稅源越來越隱蔽,加大了涉稅信息獲取的難度,導致稅務部門與納稅人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是導致稅收流失的根本問題。這種信息不對稱主要體現在稅務部門獲取納稅人信息的渠道單一,主要通過納稅人自行申報以及稅務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所采集到的信息,無法有效地利用來自金融、工商等第三方部門的涉稅信息,導致納稅人故意隱匿銷售收入、資產等,出現避稅、逃稅的問題,因此帶來了稅收流失的風險。
3、數據質量有待提高
金稅工程積累的數據較多,但數據質量存在一些問題。一是信息采集要求不高、渠道單一,主要通過納稅人填寫稅務登記表自行申報,而納稅人通常只填寫表格的必填部分,其他大部門多是以空白形式存檔,不能獲取更多的涉稅信息。二是為了獲取更多的涉稅信息,從事稅收調查相關工作的系統部門眾多,被調查企業需要填寫來自不同系統部門的多張表格,這些表格中必然存在內容相同但填寫要求、格式不同的情況,缺少統一部門對數據指標設置原則、標準、格式進行統籌管理。三是納稅人申報的資料不全,漏填、故意隱瞞涉稅信息,稅務操作員的操作不當、錄入錯誤、審核不嚴,導致所獲取的數據差錯率高、數據不真實,大大降低了數據的應用價值。
4、缺乏專業信息技術人才,信息利用效率低
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3萬人左右的人才信息技術隊伍,但這遠遠達不到大數據時代的需求。能夠全面、系統地掌握大數據思維、計算機技術、稅務業務的稅務人員并不多,再加上稅務干部年齡結構老齡化,導致稅收創新點少。因此,高素質復合型人才缺乏的問題尤為突出,進而導致稅務機關面臨海量的涉稅信息卻無從下手,難以有效地整合分析利用現有的信息,對已獲取的數據分析的廣度和深度不夠,只停留在對某些數據的縱向對比分析,缺乏對稅收數據的多角度、多緯度的深層次挖掘以及與宏觀經濟、市場、社會、企業提供的財務數據的聯動分析。
四、構建與大數據時代相適應的稅收征管模式的建議
1、將大數據思維融入稅收征管體系中
“大數據”是數據、思維和技術的高度融合,將大數據思維融入稅收征管體系,是實現“信息管稅”的必然選擇。目前,各級稅務機關和干部對大數據思維運用到稅收征管中的意義認知有限,這就需在稅務系統內深入開展并普及“大數據”的知識,提升稅務系統內部各層級人員對大數據思維、戰略、技術與稅收征管關系的重視程度,培養大數據思維方式,將稅收征管模式與大數據先進的管理理念相結合,為實現稅收大數據時代奠定堅定的思想基礎。
2、構建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強化涉稅信息的安全性
信息不對稱是稅收征管面對的最大難題,如果稅務機關能夠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等所有的涉稅信息,就能有效地減少稅收流失的風險。這就要充分發揮政府的職能作用,搭建和完善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將金融、工商等所有第三方部門納入數據平臺管理,各部門之間實現高效的數據信息共享。這樣納稅人申報納稅,稅務機關對數據共享系統中與納稅人有關的所有涉稅信息進行分析對比后核定應納稅額,并反饋給納稅人,防止漏稅、避稅,提高納稅人的稅收自覺遵從度。完善相關涉稅信息的法律,明確第三方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涉稅信息的義務和責任,強化涉稅信息的安全性,保護納稅人的涉稅信息。
3、提高數據質量,加強數據質量管理
數據是實現“信息管稅”的基礎,是稅收征管模式變革的先行官,因此提高數據質量是任務之首。首先,要進行數據采集操作的規范設定,按照統一的標準錄入數據,規范原始數據,設置涉稅信息采集專業崗位,專門從事納稅人生產、經營等信息的采集,嚴把數據錄入關。其次,制定數據審核標準,設置數據審計子系統,對已進入稅收征管系統的數據以及數據之間的邏輯關系進行審核,出現有疑點的數據及時進行糾正、剔除等處理,提高進入系統數據的準確性。最后,將數據質量納入績效考核,實行銀行的“零容忍度”管理,對錄入等錯誤從嚴處理。對納稅人報送的稅務數據出現申報資料不全、有意隱瞞涉稅信息的情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4、培養稅收大數據人才,創新納稅服務
稅務機關應充分運用大數據思維,建立大數據人才培養體系,培養既精通稅收業務又掌握法律、統計、計算機技術的復合型人才,能夠將雜亂無章的涉稅數據變成有序、可分析的數據,探尋蘊含在數據中的稅收征管規律,及時發現涉稅疑點,實施稅收風險監控。另外,創新納稅服務,盡可能縮短辦稅流程。積極推廣手機服務,開發稅收征管手機APP,擴展24小時網上納稅,納稅人可以隨時辦理涉稅業務。同時,利用APP和稅務網為納稅人提供更多的“私人定制”服務,不斷滿足稅收征管的個性化需求,提高稅收征管水平。
關鍵詞:電子商務環境、稅收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制度的挑戰
信息革命在推進稅收征管現代化,提高征稅質量和效率的同時,也使傳統的稅收理論、稅收原則受到不同程度的沖擊。電子商務所具有的無國界性、超領土化以及網絡化、數字化等特點,使現行稅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進的步伐,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現行稅制要素的挑戰
1.納稅主體不清晰。納稅主體是稅法的首要構成要素,在傳統貿易方式下,交易雙方誰是納稅人都很清楚。而網絡經濟超越了國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體具有虛擬性,使納稅主體國際化、邊緣化、復雜化和模糊化。
2.征稅對象不明確。電子商務中許多產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通過電子傳遞來實現的,傳統的計稅依據在這里已失去了基礎。由于數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復制或下載的特性,很難確認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使得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
3納稅環節將改變。網絡經濟貿易的一個特點是交易環節少、渠道多,這對流轉稅制中的多環節納稅產生挑戰。
(二)對現行稅收管轄權和國際避稅的挑戰
1.稅收管轄權難以界定。網絡貿易中,無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財產和國籍,網址與所在地沒有必然的聯系,因而處于虛擬空間中的網址并不能作為地域管轄權的判定標準。
2.國際避稅問題加重。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進行商務活動的方式,商業流動性進一步加強,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易避稅。
(三)對現行稅收征管的挑戰
1.稅務登記的變化,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現行的稅務登記是工商登記,但是信息網絡的經營交易范圍是無限的。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從而加大了納稅人的確認難度。
2.發票的無紙化和加密技術的發展,使得稅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約。傳統商業活動征稅是以審查賬冊憑證為基礎,而網絡貿易中的賬冊和憑證是以網上數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隱匿資料而不留任何痕跡。
3.代扣代繳的稅收方法受到影響。傳統的稅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過代扣代繳來進行的,由于交易雙方的隱蔽性和電子貨幣的出現,商業中介機構代扣代繳作用的弱化,將會對稅務部門的征管工作帶來極大的不便。
二、應對挑戰的對策
(一)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針對網絡貿易的稅收條款
1.對在線交易征稅。確定有形動產的交易都要交納增值稅;對在線交易的服務歸結于營業稅范圍,計入服務業,按服務業征稅;銷售無形資產和“特許權”的。按“轉讓無形資產”的稅目征稅。
2.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網上交易手續后,首先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并提供網絡的相關材料;其次,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稅收征管工作
1.加強對“資金流”的管理。建立與銀行的固定聯系制度,在各銀行間和稅務機關間的網絡建立接口,使稅務機關能對企業開設賬戶監控;要求商務網站提供所有會員的開戶銀行和賬號,在檢查加密材料的時候要配合稅務機關進行檢查;開具專用的電子發票.并經稅務機關對其真實性進行審核,既保證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稅務機關征收稅收的完整性。
2.實行電子申報方式。稅務機關要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用專門的系統軟件,將規范的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頁中,納稅人可以下載并填寫納稅申報表,進行數字加密后,發送到數據交換中心進行審核,同時將結果傳遞給銀行,由銀行從企業賬戶中劃撥,并向納稅人遞送稅款收繳憑證。完成電子申報。
(三)積極參與國際對話,加強稅收協調與合作
電子商務的全球化引發了許多國際稅收問題,我國應積極參與國際電子商務研究,防范偷稅與避稅行為,妥善解決稅收管轄權問題,消除貿易壁壘、避免跨國所得的重復征稅以及聯合打擊跨國偷逃行為。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維護國家稅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
從1998年3月我國第一筆互聯網網上交易成功起,我國的電子商務至今已經走過了9年的歷程。9年中,無論從其交易模式還是交易額上都有了迅猛的發展。2005年我國電子商務季度增長率維持在12%以上。2006年第一季度,電子商務交易額較2005年同期增長了50%。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不僅給經濟生活帶來了深刻的影響,也使我國的稅收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
一、電子商務給稅收帶來的雙重影響
電子商務的發展在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同時也為稅收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一是電子商務的發展直接提供了新的稅源。一種先進的交易方式出現必然會帶來經濟更快的發展,從而創造更多的社會可分配財富,給政府帶來更多的稅收收入;二是電子商務發展的技術可被稅務機關采用,有利于改進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服務水平和稅收管理效率的提高。然而,電子商務給稅收帶來更多的是問題和挑戰。電子商務不同于傳統商務,這就使建立在傳統商務基礎上的稅收制度和征管無法適應電子商務以數據為核心的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動搖了傳統稅收制度賴以生存的基礎。
(一)對稅收管轄權的影響。按照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目前世界上存在的稅收管轄權有地域管轄權、居民管轄權和公民管轄權。大多數國家都同時采用屬人和屬地兩種稅收管轄原則,由此引發的國際重復征稅問題通常以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的方式來緩解或消除。但是,電子商務的發展混淆了對現行稅制中納稅地點的確定標準,如機構所在地、勞務發生地、消費地等概念的混亂,這就導致了稅制設計的困難。
雖然電子商務對屬人管轄權的沖擊并不嚴重,但由于對居民公司以及跨國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中摻雜了很多地點因素,使得這種影響也顯露出來。如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判定一個公司是否為法人居民的管理中心、總機構、主要營業地等標準不再具有一致性,因而使屬人管轄權出現爭議。
(二)對某些稅種的影響。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對應稅行為的判斷上。原來有形的貨物在電子商務下可以數字化,最典型的如圖書報刊類,這樣就使這類產品脫離了傳統意義上的增值稅應稅范圍,從而為增值稅的設計帶來困難。
在營業稅方面,目前我國營業稅以勞務發生地為納稅地點,在傳統的交易中,勞務的發生地和勞務的提供地以及消費地融為一體,但對電子商務來說納稅地點就變得難以確定。如不在同一地區的甲乙兩公司,甲公司為乙公司通過網絡提供軟件的維修服務,那么這筆業務的勞務發生地到底是甲公司所在地還是乙公司所在地呢?假設甲乙同在我國的不同省份,那么兩省之間的稅收利益勢必要進行重新調整。而若甲公司是國外的企業,向我們國內的乙公司提供了這項服務,如果把甲公司所在地定為勞務發生地,按我國傳統的稅收原則征稅,我國的稅收利益就喪失了。由于營業稅范圍中的很多勞動行為都容易數字化,正如上面的例子,要區分這些行為來自哪個地方是相當困難的。
最后,電子合同和交易記錄本身就是一種數據的存儲,面對這些無形賬簿,傳統稅制中的印花稅也就無從征起了。
(三)對稅收征管的影響。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挑戰首先表現在稅收征管稽查難度加大,難以獲得充分的征管信息。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得交易的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這就使得增值稅、所得稅、營業稅等的征收無據可依,再加上電子貨幣的使用,更使得交易無法追蹤。同時,納稅人還可以用各種密碼來隱藏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對交易的征管難上加難。
在征管方面更值得關注的是在電子商務下容易產生各種形式的避稅。這種先進的交易環境可以使企業選擇在任何一個低稅或免稅的國家設立站點輕松避稅。因此,電子商務的便捷性與高流動性就為跨國公司操縱利潤、規避稅收提供了便利。跨國公司通過互聯網,只要點幾下鼠標就可以輕松地將其在高稅區的利潤轉到低稅區或避稅港。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業實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挑戰都是巨大的。對于那些集中度高、可控度高、中介依存度高、運用電子中介支付,以及非數字化產品,他們對現行稅制和對稅收征管的挑戰是比較小的,如金融業、證券業、網上期貨與現貨交易、電力、自來水、煤氣、電信、廣播電視業、郵政以及美容美發,實物修理等行業實行電子商務對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產生的影響將很小,而其他行業實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挑戰將是巨大的。
二、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經濟理論分析
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這一問題,曾引起激烈的爭論。反對征稅方的主要觀點有兩個:一是目前電子商務處于起步階段,應該積極扶持,而不是征稅;二是現有的稅收征管手段落后,征稅成本巨大。主張征稅方的主要觀點是:電子商務只是改變了貿易方式,對其給予任何稅收優惠,都是對傳統商業公司的不公平;同時,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目前仍是電子交易輸入大國,如果不征稅,那么從國際的角度來看,對我們來說也是不公平的。隨著時間的推移,主張征稅的呼聲越來越高,已逐漸成為主流。
稅收原則是制定稅收政策和稅收制度的指導思想,同時也是評價稅收政策好壞、判斷稅制優劣的標準。不同學派的經濟學家對稅收原則問題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對稅收原則的分析一般圍繞稅收與財政、稅收與公平、稅收與效率等方面進行,形成稅收的財政原則、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
(一)對電子商務征稅符合稅收的財政原則。稅收是財政收入的基本來源,國家征稅的主要目的是為一定時期的政府活動籌集資金。據塞迪統計顯示:2001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是1088.2億元;2004年則達到4800億元;2005年達到6800億元。電子商務促進了全球貿易的發展,產生了新的廣大的稅源,而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又十分巨大,發展勢頭強勁,如果采取妥當科學的方式對其征稅,無疑可以增加我國的稅收收入和財政收入。
(二)對電子商務征稅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稅收的公平是指社會成員的稅收負擔應符合公平標準。具體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條件相同者繳納數額相同的稅收;二是條件不同者繳納不同的稅收。我們可以將稅收公平理解為普遍征稅和平等征稅兩個方面。電子商務只是改變了貿易方式,并沒有改變貿易主體的市場參與者身份,也不會使其脫離社會成員的身份,因此,理所當然要按照普遍征稅的原則對其征稅。
再則,只有對電子商務和傳統商務平等征稅,才有利于促進市場的公平競爭。比如,各傳統的零售店就認為,如果仍舊對網上銷售免稅,他們在不久的未來將無法與網上銷售商競爭。在我國市場公平競爭機制尚不完善的今天,政府應該努力給網上、網下銷售的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
(三)對電子商務征稅符合稅收的效率原則。稅收的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兩個方面。經濟效率主要體現在稅收中性上。稅收的中性,是指政府課稅對納稅人的市場行為選擇不發生影響,不給納稅人帶來超出稅款之外的額外負擔,不干擾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在一個自由的市場經濟中,市場起著資源配置的主導作用。雖然市場的建立與維護離不開政府,但政策因素應該是第二位的,其發揮作用的程度應小于市場。西方的經典經濟學早已論證,完全競爭的市場是最優的市場,它能使廠商和消費者效益最大化,從而達到社會財富最大化。稅收作為一種資源再分配的方式,其實施應以最小限度地影響自由競爭市場的效率為前提。簡單說,稅收中性就是不對市場主體的行為造成扭曲,否則就會降低市場機制作用的效率。美國經濟學家古爾斯比指出:“對電子商務征稅會減少電子商務交易額的事實并不意味著不應該對這種商務征稅。出于避稅的目的而將交易從傳統的零售商店轉移到網上進行是很明顯的經濟扭曲。”也就是說,如果只對傳統商務征稅或對電子商務課征較輕的稅負,除了會產生市場公平問題之外,還必然會影響人們的市場選擇策略,降低市場運行的效率。
稅收的行政效率是指稅收征納過程所發生的費用最小化,也就是征稅和納稅的成本都最小化。對于電子商務而言,現行的很多征管措施仍然符合其發展要求,但現有各項稅收征管措施的電子化水平急需提高,并且要通過廣泛應用新興技術提高稅收的征收效率和服務水平。對電子商務采用電子征稅的方式,將會提高申報的效率和質量,降低稅收成本。對納稅人來說,申報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方便、省時、省錢;對稅務機關來說,不僅減少了數據錄入所需的龐大人力、物力,還大幅度降低了輸入、審核的錯誤率。其次,由于采用現代化計算機網絡技術,實現了申報、稅票、稅款結算等電子信息在納稅人、銀行、國庫間的傳遞。加快了票據的傳遞速度,縮短了稅款在途滯留的環節和時間,從而確保國家稅收及時入庫。
所以,對電子商務征稅不僅是稅收經濟效率原則的要求,也是適應新技術的發展,提高稅收行政效率的必經途徑。
三、我國稅收面對電子商務應采取的措施
(一)改革完善現行稅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主張對電子商務不開征新稅,而是采用現有的稅種。這就需要對現有稅法進行完善。
首先,要對電子商務交易中各稅種的使用范圍進一步加以明確。按照交易的完整性,電子商務分為離線交易和在線交易。離線交易是指以電子方式締結合約,而貨物和勞務是以傳統方式提供的。在線交易則是指貨物和勞務最終也是通過網絡提供。對于在線交易的數字化產品,如無形資產、音像制品等征收營業稅,如果這些產品的提供者是居民納稅人,可以對其征收所得稅,如果是非居民納稅人,則可以征收預提稅。對于離線交易仍應征收增值稅。
其次,對現行稅法進行補充修訂,增加適用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發展。我國的電子商務雖已有較大發展,但仍遠未達到盈利的規模,眾多的電子商務網站還處在吸引用戶的階段,即處于“培育市場階段”。就整體而言,我國電子商務仍處于起步階段,交易手段、范圍、交易人數、安全認證等均處于初級探索過程。雖然從長遠看對電子商務和傳統商務要公平稅負,但其目前作為我國的新生事物,尚未發展成熟,政府還是應該給予政策上的鼓勵和支持。
(二)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措施
首先,加強稅務機關信息網絡建設。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以及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真正實現電子申報、電子結算。電子申報解決了納稅人與稅務部門間的電子信息交換,實現了申報無紙化。電子結算解決了納稅人、稅務、銀行及國庫間電子信息及資金的交換,實現了稅款收付的無紙化。同時,應開發全國統一的征稅軟件,改變各地稅務機關在軟件開發中各自為戰的局面,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其次,可以建立全國性的網絡商務中心,規范網上交易。從法律上規定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通過網絡商務中心進行網上交易活動,以便全面掌握網上交易情況。網絡商務中心應與稅務局信息中心、納稅人及銀行結算中心聯成一個規范的網絡,稅收各環節之間傳遞征稅所需信息。網絡商務中心可以接受稅務機關的委托,代扣代繳稅款。
再次,在尊重國際稅收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各國政府應加強合作,對國際稅收管轄權沖突問題、跨國公司內部電子商務轉讓定價問題,以及國際避稅問題進行協商,制定相關準則,以確保各國的稅收利益。同時,還要注意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稅收分配問題,發達國家是電子商務的主要輸出國,由于進口征稅存在技術困難,發展中國家在電子商務輸入時失去了法律屏障,因此,國際稅收協定在保護發展中國家的稅收利益上要給予足夠重視。
最后,加快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法律進程。這其中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必須力求電子商務發展的自由、隱私與稅收行政權力的適當介入兩者間的平衡。因為,對企業和個人而言,自由、安全和隱私的保護是他們選擇電子商務的重要原因。但對于稅務機關來說,監督、調查是他們必要的職責。
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管理
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手段和商業運作模式,給企業帶來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諸多新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對現行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我們必須對電子商務正確認識和了解,認真分析和研究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影響,積極探索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從而使稅收管理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再認識
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是指Internet網絡),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實質上,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勞務)貨幣一商品(勞務)”這一商品(勞務)貿易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貿易的效率,使商品勞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空間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從資金流方面看,電子商務和傳統貿易一樣,同樣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而資金流則是據以課稅的重要依據。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廣告宣傳,其次是談判簽約,最后是支付與配送。對于離線交易,一般都要經過以上三個階段,而在線交易過程則更為簡單,通過網上銀行、郵政匯款或輸入手機號碼等形式支付資金后,即可下載或接收相關數字化產品完成交易,免除了產品配送繁瑣程序。從交易的流轉程式來看,可歸納為兩種基本的流轉程式,即網絡商品直銷的流轉程式和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轉程式。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給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與經濟生活緊密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1.對增值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如何適用稅種的問題。
2.對營業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現行營業稅的影響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數字化產品適用稅種的問題外,主要是提供網上遠程服務勞務征稅地點的確定問題。我國目前營業稅確定課稅地點是按照勞務發生地的原則,而在電子商務中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的,勞務發生地變得模糊,其征稅地點該如何確定呢?如果是跨國遠程勞務服務,由于勞務發生地的確認問題,還將引發截然不同的征稅結果:對于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勞務發生地,則應征收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勞務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對于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發生地則應征營業稅。
3.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
在線交易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是通過兩個因素的作用而產生的,其一,當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時,其交易的基本環節都在網上完成。其二,跨國在線交易可以不經過國家的海關關卡和征稅系統,海關在網絡面前英雄無用武之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因特網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服務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于采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手段和商業運作模式,給企業帶來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諸多新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對現行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我們必須對電子商務正確認識和了解,認真分析和研究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影響,積極探索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從而使稅收管理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再認識
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是指Internet網絡),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實質上,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勞務)貨幣一商品(勞務)”這一商品(勞務)貿易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貿易的效率,使商品勞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空間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從資金流方面看,電子商務和傳統貿易一樣,同樣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而資金流則是據以課稅的重要依據。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廣告宣傳,其次是談判簽約,最后是支付與配送。對于離線交易,一般都要經過以上三個階段,而在線交易過程則更為簡單,通過網上銀行、郵政匯款或輸入手機號碼等形式支付資金后,即可下載或接收相關數字化產品完成交易,免除了產品配送繁瑣程序。從交易的流轉程式來看,可歸納為兩種基本的流轉程式,即網絡商品直銷的流轉程式和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轉程式。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給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與經濟生活緊密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1.對增值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如何適用稅種的問題。
2.對營業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現行營業稅的影響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數字化產品適用稅種的問題外,主要是提供網上遠程服務勞務征稅地點的確定問題。我國目前營業稅確定課稅地點是按照勞務發生地的原則,而在電子商務中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的,勞務發生地變得模糊,其征稅地點該如何確定呢?如果是跨國遠程勞務服務,由于勞務發生地的確認問題,還將引發截然不同的征稅結果:對于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勞務發生地,則應征收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勞務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對于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發生地則應征營業稅。
3.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
在線交易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是通過兩個因素的作用而產生的,其一,當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時,其交易的基本環節都在網上完成。其二,跨國在線交易可以不經過國家的海關關卡和征稅系統,海關在網絡面前英雄無用武之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因特網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服務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于采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管理
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手段和商業運作模式,給企業帶來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諸多新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對現行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我們必須對電子商務正確認識和了解,認真分析和研究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影響,積極探索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從而使稅收管理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再認識
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是指Internet網絡),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實質上,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勞務)貨幣一商品(勞務)”這一商品(勞務)貿易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貿易的效率,使商品勞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空間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從資金流方面看,電子商務和傳統貿易一樣,同樣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而資金流則是據以課稅的重要依據。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廣告宣傳,其次是談判簽約,最后是支付與配送。對于離線交易,一般都要經過以上三個階段,而在線交易過程則更為簡單,通過網上銀行、郵政匯款或輸入手機號碼等形式支付資金后,即可下載或接收相關數字化產品完成交易,免除了產品配送繁瑣程序。從交易的流轉程式來看,可歸納為兩種基本的流轉程式,即網絡商品直銷的流轉程式和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轉程式。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給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與經濟生活緊密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1.對增值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如何適用稅種的問題。
2.對營業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現行營業稅的影響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數字化產品適用稅種的問題外,主要是提供網上遠程服務勞務征稅地點的確定問題。我國目前營業稅確定課稅地點是按照勞務發生地的原則,而在電子商務中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的,勞務發生地變得模糊,其征稅地點該如何確定呢?如果是跨國遠程勞務服務,由于勞務發生地的確認問題,還將引發截然不同的征稅結果:對于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勞務發生地,則應征收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勞務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對于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發生地則應征營業稅。
3.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
在線交易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是通過兩個因素的作用而產生的,其一,當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時,其交易的基本環節都在網上完成。其二,跨國在線交易可以不經過國家的海關關卡和征稅系統,海關在網絡面前英雄無用武之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因特網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服務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于采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