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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外資企業;差異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5-0195-02
1 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差異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所得稅法),新所得稅法與原企業所得稅條例比較,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一是內資企業、外資企業統一適用新所得稅法;二是將原來的稅率由33%降為25%;三是修改了原來的稅收優惠政策,制定了新的稅收優惠體系;四是內資和外資統一了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同時還對老企業規定了五年的過渡期。具體說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對個人以外的組織或實體課稅,是以法人作為標準認定納稅人的。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發展的方向,也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內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規范、科學、合理地確定企業的納稅義務。按照國際的通行做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界定納稅人身份時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以法人主體為標準納稅。居民企業要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企業則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2)適用稅率的變化。在原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內外資企業的稅負趨于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資”企業造成的國家稅源流失現象。
(3)應稅收入的變化。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收入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稅法規定的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準予扣除項目為納稅人取得與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采用的是列舉法;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則采用寬口徑的收入,總額概念,新所得稅法規定應稅收入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充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實行新企業所得稅后,由于應納稅所得額構成發生了變化,所得稅申報表也必將發生變化,但新規定有利于稅務部門掌握企業所有的收入來源,從而避免企業漏記收入。
(4)稅收優惠政策有改變。新稅法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用間接優惠替代直接優惠,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第一,擴大。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確保真正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對于創業投資企業,新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其投資額的可抵扣比例達到70%,優惠力度相當大。第二,替代。①現行稅法對于安置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直接享受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對于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樣既給予了企業優惠政策,又保障了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的權益;②新稅法改變了對利用“三廢”為原料生產的企業直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取而代之為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第三,取消。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15%的優惠稅率。第四,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性照顧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可以減少新稅法對企業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第五,保留。新所得稅法繼續保留了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所給予的優惠政策,保留了從事農、林、牧、漁業、公共基礎設施、環保、節能節水等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另外還有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5)增加了反避稅條款。面對企業日益增強的避稅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對關聯方轉讓定價
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核定程序等反避稅條款。
2 所得稅兩稅合一對外資企業的影響
在改革開放30 年后的今天,我國實施的稅制調整對實際利用外資會有一些影響,但影響不會太大,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從世界范圍的實踐來看,稅收優惠對吸引外資的影響作用是有限的。
一般來說,對外資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場潛力因素,一個潛在的巨大的市場是吸引外資的首要因素;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的穩定與否直接影響投資的安全性,而健全的法律又使投資者的權益和收益得到有效保護;三是要素稟賦等比較優勢因素,包括勞動力、資源賦等。我國巨大的市場,穩定和諧的政局和健全日益完善的法律體系,廉價和高素質的勞動力等吸引外資投資的因素依然存在,因此適當地減少單純依靠稅收優惠來吸引外資的策略是可行而且有效的。
(2)兩稅合一有利于優化外資投資結構,提高外資企業的競爭力。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改普遍優惠為特定優惠,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同時限制污染企業、高耗能企業的發展,有利于優化外商投資結構,促進外資企業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提高外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最終增加外商的收入。新稅法只是在局部調整了資源配置的結構,引導外資向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投資,減少向高耗能,高污染,技術含量低的領域投資,在整體上仍是大力支持和鼓勵外資企業的投資,我國吸引外資的總體策略沒有改變,因此在兩稅合一后不會對外資企業產生沖擊性影響。
(3)兩稅合一調整的是行業和地區的局部稅負結構,總稅負不會有太大變化。
兩稅合一后,內外資企業統一稅率為25%,相對于以前外資企業享受的更多地區優惠,外資特權優惠,新的稅制實行的是以行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變化的只是外資企業的行業稅負結構。雖然清理、規范部分稅收優惠制度,會擴大稅基,增加稅負,但同時調低稅率(稅率比現在降低四分之一),可以抵消或部分抵消調整稅收優惠制度所增的稅負。可能由于外資投資的行業不同,有的企業稅負增加,有的企業稅負減少,但總稅負不會有大的變化。
參考文獻
1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五個方面的統一
(1)統一稅法并適用于所有內外資企業。
先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分內資和外資兩套不同稅制。內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兩套稅制,在稅制要素,包括納稅人、扣除項目、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異。
新企業所得稅法只在大小企業之間和是否高新技術企業之間作了區分,而在內、外資之間不再有稅率的區別,這就意味著我國企業所得稅告別“雙軌”時代,是貫徹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方針的具體體現。
(2)統一并適當降低稅率。
在“內外有別”的稅制下,雖然內外資企業的法定名義稅率統一為33%,但形形不平等的優惠政策造成了內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的不平等。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實際稅負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這種實質上的差異,帶來了內外資企業競爭力的差異,使它們在不公平的稅收負擔下競爭,同時稅制本身也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不再按內、外資分類。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3)統一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
①為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②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③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區分內外資和不同行業的內資企業,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④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不再詳細規定而是簡化了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了多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向高科技、環保等產業傾斜,對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統一稅收征管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針對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新特點,在企業納稅地點、合并與匯總納稅、納稅年度的起算時間、納稅方式以及企業終止經營活動后的匯算清繳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僅注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在法律適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證了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本篇論文由網友投稿,3COME文檔只給大家提供一個交流平臺,請大家參考,如有版權問題請聯系我們盡快處理。2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的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實現公平稅負,是新稅法的主要目標。新企業所得稅法為所有企業建立了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法環境,實現了“五統一”,消除了差別待遇,使各類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待遇,站在同一稅收待遇的起跑線上,形成了平等的競爭機會。
(2)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產業導向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鼓勵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創業投資以及發展高新技術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稅收優惠,同時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國內、外資金進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的行業和區域中,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3)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新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關注的是基礎性、環保性、創新性、公益性、發展性的產業,提高了企業的創新激勵,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時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將鼓勵高科技企業擴大研發投人,并有利于企業減少稅費支出。
(4)有利于增強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對于內資企業而言,新稅法實施后,企業法定稅率有較大幅度的降低,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25%的稅率,比原企業所得稅法降低了8個百分點,統一和規范了企業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政策實現了有效整合,內資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將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場競爭能力。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投資行為;稅收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309(2009)03-0062-03
一、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基于當今我國經濟現實,對原內、外資企業兩套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兩稅合一”,對納稅義務人的界定、納稅義務、稅率和納稅優惠政策等各個方面對原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修正。
1.有關納稅義務人的界定。首先,將內資稅法和外資稅法進行整合,把兩套不同的稅法“合二為一”。新稅法實施后,我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均適用同一個稅法;其次,統一了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新稅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改變了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條件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納稅人認定標準完全統一。按此認定標準,企業設有多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可以實行匯總納稅,使總分公司之間實行盈虧互抵,減少應納稅額;最后,在納稅人范圍的確定上,按照國際通行作法,將取得經營收入的單位和組織都納入了征收范圍。同時,為增強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協調,避免重復征稅,新稅法明確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納稅義務的范圍。規范納稅義務的范圍主要是解決稅基的確定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基礎的確定過程中,取消對工資、廣告費等扣除的限制;折舊年限可以短一點,根據國家財政承受能力來縮短折舊年限,加快固定資產更新,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對科技投資、技術開發等項目,除允許據實扣除外,還可給予一定的加計扣除;對于企業出于經營風險考慮而提取的風險準備金等應適當允許扣除;一些體現公益特征的支出,如教育、捐贈等,也給予了考慮。總之,應當體現只對企業一定時期的純所得進行征稅的原則。
3.稅率的變化。新稅法將現行的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各自的所得稅法合二為一,并將名義稅率確定為25%,相對于現行兩部稅法33%的名義稅率,統一降低了8個百分點。公平和統一是此次稅法修訂的主要考量準則之一。新稅法對稅率的確定確保了內外資企業納稅人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同時,也能夠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內。據世界各國企業所得稅率相關數據顯示,25%的所得稅率處于適中偏低的水平,這不僅有利于提高國內企業的竟爭力,而且也有助于繼續吸引外商來華投資。
4.納稅優惠政策的調整。新稅法對稅收優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調整,總體上以“產業優惠”取代了現行的“區域優惠”政策。經過整合的新優惠政策對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創投企業的優惠尤為突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將享受20%的優惠稅率,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擴大了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
5.強化了反避稅條款,新增反避稅條款。新稅法增加了“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稅務機關將對各種避稅行為進行特定的納稅調整。一是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二是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的方法調整。通過上述制度安排,企業利用關聯交易避稅的風險和成本明顯加大,從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業避稅行為的發生。
二、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投資行為的影響
所謂投資行為,就是指投資主體在一定投資動機驅使下對外部環境和各種經濟信號做出的經常性反應,主要包括投資決策行為,以及組織實施決策方案的一系列經濟活動。下面就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投資行為的4個主要方面的影響進行詳細分析。
1.對投資結構的影響。新稅法在構建平等的稅收法治環境和市場競爭環境的同時,亦同時兼顧了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調整了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方式和內容,實施以產業導向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改普遍優惠為特定優惠,實行鼓勵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創業投資以及發展高新技術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稅收優惠。調整后的稅收優惠機制以稅收利益為激勵,引導國內、外資金進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的行業和區域中,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推動企業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有利于引導企業投資趨向,優化投資結構。
2.對投資效益的影響。(1) 內資企業的投資效益。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所得稅稅率從33%下調為25%,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下調8個百分點,據此預測,內資企業和相關行業凈利潤將因此平均增加5%~8%,這將直接使我國廣大的內資企業獲得較大的利潤空間,普遍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尤其是對原來稅負偏高的金融、食品、釀酒、鋼鐵等行業,受益最大。除了稅率的降低,內資企業也能夠享有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前只有外商投資企業才能享受的稅收優惠。例如: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原只能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而外資則可以據實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均可以按照工資的實際支出據實扣除,從而縮小了內外資企業的差距,同時避免了對于職工薪金這部分所得的重復課稅。稅率的下調和稅負的調整直接導致企業投資成本的下降,凈利潤的增加,相應地提高企業的投資效益。內資企業的效益和凈利潤的提高將會使更多的資金運用在技術改進、設備更新、人員素質提高等提升企業競爭能力和創新能力上,這樣就有利于我國內資企業整體競爭水平的提高。(2)外資企業的投資效益。外資企業執行新稅法后,其法定名義稅率由33%降到25%,對目前適用33%稅率的企業來說,其法定名義稅率降低了8個百分點,企業稅負減輕。對一些目前執行24%或15%低稅率的外資企業來說,其法定名義稅率上升了1個百分點和10個百分點,稅負增加了。因此,新稅法實施后,外資企業的行業稅負結構發生變化。由于一部分外資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可以繼續按新稅法的規定統一享受新的低稅率優惠政策,如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照顧稅率,再加上原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外資企業,可以享受過渡優惠政策,因此,新稅法實行后外資企業的即期財務成本不會造成大的影響,對總體投資效益的影響是中性稍偏負。
3.投資規模。(1)新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在國際上仍是適中偏低的水平。2005年全球43個國家的綜合稅率為29.49%。目前,美、法、德、英、意等主要發達國家的企業所得稅基準稅率分別為35%、33.33%、25%、30%、33%,而周邊國家如日本、韓國、越南、印尼、馬來西亞則分別為30%、27.5%、28%、30%、28%。因此,25%的稅率在保證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同時,也充分考慮了國際稅率水平,仍具有對外資的吸引力。(2)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企業實行過渡措施。為了緩解新稅法出臺對部分老企業增加稅負的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按照規定,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享受低稅率過渡照顧,并在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施行后可以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在過渡期內維持了原有的稅負水平,因而不會造成外資的大量流出。(3)稅收政策并非吸引外商投資的主要因素。吸引外商到中國來投資發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這些因素對外商投資積極性的影響也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投資環境的變化而不斷變化的。如果說30年前的外資看重的還主要是中國廉價的勞動力、原材料和各種優惠政策,那么經過30年改革開放后的中國,對外資的吸引將更大地來自于投資環境的變化和中國這個龐大的市場。據有關調查顯示,目前吸引外商投資中國的因素依次是中國成熟的市場環境、勞動力和原材料方面的價格優勢、政府辦事效率的提高、基礎設施的完善和中國龐大而富有潛力的市場,稅收優惠政策已經降為第6位的因素了。從未來走勢看,我國吸收外資諸多有利的基礎因素不會改變,投資領域進一步擴大,潛在消費需求不斷增長,軟硬環境不斷改善,國民經濟發展勢頭在全球突出強勁,國民生產總值以罕見的速度長期保持了二位數的增長,國力的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所帶來的消費水平和消費結構的變化都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了巨大的市場,對外商形成巨大的吸引力。這一切都表明我國對國外資本的吸引力只會增強而不會減弱,外資也不會僅僅因為在所得稅政策上不再享受“超國民待遇”而輕易放棄在中國的投資。(4)外資在稅收鼓勵行業將更具優勢。外資若進入我國鼓勵發展的產業或投資領域,如清潔生產、節能降耗、減排治污項目等,將能享受到頗具力度的政策優惠。雖然這種優惠在形式上對內、外資是一視同仁的,但實際上許多外資基于自身的科技水平和對工藝訣竅的掌握,可能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在獲取政策優惠上面會更具競爭優勢。
三、結論
籌集財政收入是稅收最原始的功能,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稅收又逐漸被用來調控經濟和調控收入分配,而且這種調控的功能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越來越重要,并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而逐步超越稅收的財政收入功能,最終成為稅收的首要功能。新企業所得稅法正是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新階段的需要,將企業所得稅的“經濟調控功能”提到主要地位,而將“財政收入功能”退居次要地位,即明顯淡化甚至弱化了財政收入功能而大大強化了經濟調控功能,實現了從“財政收入”到“經濟調控”的劃時代轉變。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際上是以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為契機,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重新定位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功能,即充分發揮企業所得稅對經濟發展的鼓勵、支持和引導作用,尤其重點突出了企業所得稅對科技與創新、節能、環保、基礎設施、農、林、牧、漁等行業的鼓勵和支持。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必將對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國內外企業的投資行為產生深遠而又積極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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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新稅法的不斷深入,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意味著我國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適用兩套企業所得稅法的時代結束,外資企業不再享有超國民待遇。作者根據多年的經驗分析了新稅法可能會對外資企業造成的影響并闡述了我國的外資企業的應對措施提出了方案,對我國未來外資企業稅務籌劃奠定了基礎。
關鍵詞外資企業稅務籌劃
當前,我國政府為了吸引外資發展經濟,給予了外資獨資企業過多的稅收優惠政策,使得我國內資企業稅收負擔高于外資獨資企業。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的影響并不是很大,更多的是體現了一種政策導向,但相關企業還是應該在合理商業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利用稅收優惠,通過國際通行的稅收規劃工具來增加稅收收益。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外資企業的須知
1.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在以內、外資企業兩套所得稅制度并存為特征的企業所得稅體系下,雖然外資企業名義稅率為33%,但實施過程中實際稅負平均僅為15%左右,大大低于內資企業的平均實際稅負。應該說這種“雙軌制”對吸引外資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這種內外有別的稅收政策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確定為25%。
1.2調整稅收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政策,取消了原來對生產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以及產品主要出口外資企業減半征稅的優惠,不過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仍然適用15%的優惠稅率。不僅如此,新稅法還將高新技術企業15%優惠稅率的適用范圍放寬到全國,而此前只有注冊在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區內的企業才能享此項優惠。此外,還允許從事高科技和國家鼓勵產業的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1.3設立稅收優惠的過渡期條款
現行稅法體系下,許多外資企業享受稅收減免期和降低稅率的優惠措施,新企業所得稅法考慮到了其既得利益,規定了5年過渡期。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施行后可以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而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15%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在這種逐步過渡方式下,企業的適用稅率將每年提高2%,直到5年之后達到25%。
二、稅法新規定對外資企業的影響
從我國企業所得稅法改革的歷程來看,過去的“分”是合理的,因為它鼓勵了眾多外資進入中國市場;現在的“合”也是合理的,因為它將推動中國利用外資的水平走向更高層次,提高引進外資的質量,優化升級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促進我國對外開放的規范化和透明化,因此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綜合吸引力不會因此減弱。新稅法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改變更有其深刻意義。中國作為發展中大國,不能僅僅依靠低成本為其他國家生產產品來發展經濟,必須力爭在產業鏈上占據高端,通過高附加值產品和科技進步完成產業升級。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收優惠中體現出的政策導向,必將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創新和技術領先”戰略起到助推和支
持的作用。不可否認,新企業所得稅法稅率的提高和優惠條件的改變會對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但綜合考慮我國的投資環境、市場潛力和政治穩定程度,這種影響可以接受。
目前,25%的新稅率設定既考慮到了降低內資企業稅負的需求,也平衡了外資企業的利益,在稅收優惠政策調整情況下依然保持較強的吸引力。此外,考慮到過渡期條款和對一些特殊產業和特定類型的企業繼續實行優惠利率的規定,新稅法對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增加較為緩和。
三、外資企業稅收籌劃的總體應對措施
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的影響并不是很大,更多的是體現了一種政策導向,但相關企業還是應該在合理商業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利用稅收優惠,通過國際通行的稅收規劃工具來增加稅收收益。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3.1研發高新技術
雖然新稅法取消了許多外資企業原有的稅收優惠,但是高新技術企業可以繼續適用15%的稅率,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繼續適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對國家鼓勵產業進行投資的企業還可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外資企業考察其經營活動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要求就非常有意義。在實際操作中,外資企業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可以與部門出售相結合。例如某外資企業希望剝離其核心業務,而該核心業務其實是企業中的一個高新技術部門。如果對這一部門的單獨評估表明相應部門實際上存在增值,那么在完成轉讓后,新外資企業的稅基應當按轉讓價格重新確定,且新外資企業更容易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從而可以享受15%的稅率優惠。在這個過程中,符合條件的轉讓還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的待遇。
3.2設立中間控股公司
現行稅法體系下,外國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是免征所得稅的,但新稅法對此沒有規定。因此,外資企業應充分考慮未來經營中可能發生的轉讓產生的資本利得等問題,并要特別注意由于母國和投資框架所涉及國家間相應稅收規定的不同,新企業所得稅法有關派出股息征稅的規定對其影響并不相同。對于設在美國、歐洲和日本等股息需要在本國扣繳稅,且與中國有雙邊稅收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的公司而言,新稅法的這項規定影響不大。例如東南亞國家和英屬維爾京群島,新稅法的這項規定會有比較大的影響。在新稅法實施之前,中國和企業注冊地所在國家和地區對派出利潤都不征稅,但新稅法實施后,這些公司從中國派出利潤時需要在中國繳納20%的稅款,而在其本國由于不需要對派進來的利潤繳稅,也就得不到稅收抵扣,所以這些公司實際上會減少20%的稅后利潤,受到比較明顯的沖擊。對于這些公司而言,可以考慮通過設立中間控股公司的方式進行內地投資。考慮到香港和內地在經濟交往上的密切聯系,外資企業在香港設立中間控股公司將是一個很好的選擇。在新稅法實施之后,按照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簽署的稅收優惠協議,注冊地為香港特區的公司從內地派出股息時,只需向內地稅務部門繳納5%的所得稅即可。除香港以外,目前愛爾蘭、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國家和地區與中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
四、利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原則的納稅籌劃
現行稅法規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有以下四項原則,正確利用這些稅法規定,有利于納稅人節約稅收成本。
4.1提高福利
可以采用非貨幣支付辦法,提高職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費為職工提供宿舍;免費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職工免費用餐等。企業替員工個人支付這些支出,企業可以把這些支出作為費用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在實際工資水平未下降的情況下,減少了應由個人負擔的稅款,可謂一舉兩得。但要注意的是,在提高職工福利待遇時,要盡量避免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形式來獎勵員工。
4.2權責發生制原則的避稅策略
稅法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要求企業在會計核算中,以收益的實現和費用的發生為基礎,凡屬本期的發生收入和費用,不論其款項是否收付,均作本期收入和費用處理;不屬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入和費用處理。納稅籌劃的做法是:盡可能擴大本期費用權責發生額,縮小本期收入的權責發生額,以實現縮小本期應納所得額,少繳所得稅的目的。
五、財務調整原則的避稅策略
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務院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這是處理計稅與財務關系的基本規定。一方面,允許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報征管稅務機關備案;另一方面,企業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在計算納稅時,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的稅收法規計算納稅。也就是說,當企業財務處理辦法,稅務部門不認可時,稅務局有權按照稅法的規定對企業財務決算結果進行調整,并按稅務機關調整后的財務結果計算納稅。
參考文獻:
[1]劉娜.小議稅務會計在外資企業的作用.經營管理者.2012(24).
關鍵詞:新舊所得稅法變化;企業;影響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22018602
2008年1月1日起,我國正式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并先后了實施條例及各項通知。新稅法實施已近兩年,其整體在減輕內資企業稅收負擔水平、促進地區間稅收政策環境公平統一的積極意義得到普遍認可,本文在此對新舊稅法的不同點進行分析,并探討企業應如何應對稅法變化。
1 新稅法的特點
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新企業所得稅法體現了“四個統一”的原則:即內資企業、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同時,新稅法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要求,在稅收優惠方面也作出了調整。
2 新舊稅法的主要變化
2.1 稅率下降,稅負減少
新企業所得稅法最大的變化莫過于稅率的調整。新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內資企業稅率由33%下降至25%,降低了8個百分點。不僅使企業的實際負擔降低了,而且使內資企業獲得和外資企業一樣的稅率,將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拉到了相同的起跑線上。由于原稅法在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差異較大,對外資企業偏松、內資企業偏緊,造成內外資企業之間稅負不平、苦樂不均。根據全國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資料測算,原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使內資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新稅法統一了稅收待遇、促進內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內資企業的實際負擔降低了,為企業注入了強勁的發展動力。據統計,在2008年,國家承擔了約900多億元的減稅成本。因為稅率的下降,稅負的減少,可使企業把節約的稅收用于企業的技術改造,大大增強公司的發展后勁。
2.2 工資稅前扣除增加,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中除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原稅法規定: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點五計算扣除。內資企業原稅前工資扣除標準為每人每月1600元,超過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相應的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和職工福利費等都按計稅工資的相應比例計提,超過部分進行納稅調增。
新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企業真實合理的工資支出都可在稅前據實扣除,并且規定對企業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調整為按照“工資薪金總額”的14%、2%、2.5%扣除,從而減少了所得稅的稅基,提高企業的稅后凈利。由于原計稅工資相對較低,多數企業每年都必須繳納因工資總額超計稅工資、三項附加費超標準而進行的納稅調增,從而在某種程度上抑制了企業為員工發放工資的積極性。新稅法的實行后,不必按計稅工資進行納稅調整,減輕了企業的稅收成本,增加了企業的稅后利潤。
2.3 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根據原稅法規定,當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低于投資企業時,企業應補繳稅收差額;新稅法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按新稅法規定當被投資企業享受低稅率優惠時,投資企業不必對投資收益補繳稅差。
例如,投資企業稅率為25%,被投資企業稅率為15%,當年取得被投資企業分紅100萬元。原稅法規定:投資企業應補所得稅款11.76萬元[100/(1-15%)*(25%-15%)];新稅法規定: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不必征所得稅。
由于該項稅收政策變化,增加企業投資凈收益,可激發企業的投資熱情,進一步促進企業進行再投資,促進企業的發展狀大,增強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從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2.4 資本化標準提高
原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1)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2)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3)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新稅法中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1)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2)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新法中對于資本化的標準提高,政策趨于寬松,企業可以得到更多的稅收利益。在新法中規定大修理支出必須達到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50%以上,意味著很少能有修理支出被定性為改良支出。企業發生的修理費支出,可以直接在當年稅閃扣除,增加了扣除金額,減少了企業當年的所得稅負擔。
2.5 多項稅收優惠政策變化,降低企業稅收成本
(1)關于加速折舊的變化。
新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實施條例也規定了運輸工具、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由5年分別縮短為4年和3年。舊稅法中不允許采取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加速折舊,新法允許采用,規定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60%。在規定的范圍內采用加速折舊法及縮短折舊年限,增加了稅前扣除金額,減少了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輕了企業稅收負擔。
(2)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擴大。
雖然原稅法對技術開發費也進行加計扣除,但僅限于計入當期損益的技術開發費進行加計扣除,資本化的研究開發費用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新稅法及條例對研究開發費用的扣除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95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擴大了,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企業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熱情,從而有助于科技的發展。
(3)減計收入優惠不同。
主要是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新稅法規定,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我國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對資源綜合利用沒有專門的稅收優惠規定,而內資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刻物為主要原材料進行生產的,則有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的規定。親稅法將定期直接減免的稅收優惠方式方轉變為減計收入這種更為科學合理的稅收優惠方式。
2.6 增加兩類優惠利率
(1)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利率。為更好地發揮小企業在自主創新、吸納就業等方面的優勢,利用稅收政策鼓勵、支持和引導小企業的發展,新稅法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利率。
(2)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利率。新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取消了原稅法的地域限制,在全國范圍內都適用。
2.7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政策變更
舊內資企業所得稅法業務如待費稅前扣除標準: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直接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納稅人能提供真實有效憑證或資料,在下列限度內準予作為費用列支,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過銷售(營業)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
新企業所得稅法稅前扣除標準: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稅前扣除的比例增加,營業收入超過1500萬元,稅前扣除比例為5‰,大于原稅法規定的3‰。
按原稅法規定,如果企業的業務招待費開支在規定范圍內,不必進行納稅調整;按新稅法規定,即使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在范圍內(5%),其中的40%也必須進行納稅調增。
3 新稅法對企業發展的影響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要求。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的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實現公平稅負,是新稅法的主要目標。新稅法著眼于企業間稅負的公平,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實現了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保證了內外資企業在公平的稅收制度環境下的平等競爭,促進了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統一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雖然原有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資企業所得稅都制定了一些鼓勵向弱勢產業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導向作用不明顯。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確定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政策導向明確,有利于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3)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增強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和自主創新能力。對于內資企業而言,新稅法實施后,企業法定稅率有較大幅度的降低,統一和規范了企業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政策實現了有效整合,內資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將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場競爭能力。
4 企業應對稅法變化的策略
新稅法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為內外資企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公平的環境。另外,新稅法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資產稅務處理、稅收優惠等方面規定的變化,也影響差企業的稅收成本和企業效益。面對新舊稅法的變化,企業應提升適應新稅法的能力,關注與新稅法相關的政策,研究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政策法規,從本企業實際情況出發,充分利用新稅法的各項優惠政策,找準投資方向及投資行業,全方位享受國家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做到依法納稅與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兩不誤,努力促進企業的健康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1]王征,王建新,彭表秀.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對經濟的影響[J].中國總會計師,2005,(10).
那么,新企業所得稅法新在何處?對塑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到底有什么好處?
新法之“新”
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
新所得稅法實施后,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這將改變過去內外資企業稅率差異化的做法,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 25%。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將被取消。這意味著中資企業所得稅名義稅率的下調,充分體現了降低中資企業成本、增強其競爭力的要求。
統一的稅前抵扣調整
新所得稅法不僅在稅率方面體現了公平、科學的原則,還對企業工資、捐贈、研發費、廣告費等抵扣項目做出了統一且明確的規定。
第一,統一的稅前工資扣除方法和標準。新稅法將各企業的稅前扣除方法和標準統一起來,取消計稅工資制度,允許內資企業在稅前扣除包括福利在內的全部實際工資,以此降低內資企業所得稅稅基。
第二,提高企業公益性捐贈扣除標準。新所得稅法從兩個方面提高企業公益性捐贈――即企業向民政、教科文衛、環保、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等進行捐贈的扣除額度:一是將扣除基數從應納稅額調整到利潤總額;二是將扣除比例從3%提高到12%,規定在企業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公益性捐贈部分可予以扣除。
第三,對研發費用和廣告費用的抵扣。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無論研發費用是否比上年增長10%,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都可以享受實際發生額150%扣除優惠;同時加大了廣告費用等項目的扣除額度,規定企業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相比起現行2%的廣告費用扣除率,在很大程度上為企業降低了賦稅。
通過所得稅優惠傳達政策導向
第一,稅率的優惠。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并使該優惠政策“走出”原先局限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擴大到全國范圍。
第二,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體系。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從以區域優惠為主,轉向對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的優惠上。將包括高新技術行業、安全生產行業、環保節能行業、農林行業等六個產業列入優惠產業目錄加以扶持。一系列的政策都體現了引導上述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導向,包括:將環保、節水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擴大到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業設備投資;用減計綜合利用資源經營收入替代現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新增對創業投資機構、非營利公益組織等機構的優惠政策;保留對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保留對農林牧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等。
第三,鼓勵安置特殊就業人員的優惠政策導向。新企業所得稅對安置特殊人員的優惠政策做了兩點調整,加大了優惠的力度:一是將優惠范圍擴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業人員的企業;二是用特殊就業人員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替代現行福利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并取消安置人員的比例限制。
對反避稅的限制
新所得稅法的反避稅調整包括:防范關聯方轉讓定價、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等。第一,規定稅務機關調查關聯方避稅的權利和義務、企業將關聯方業務往來資料計入納稅申報表以及接受調查時提供相關資料的義務。第二,關注利用資本弱化避稅: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券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三,明確規定反避稅地避稅規則:提出在滿足相應條件時,將對海外公司的未分配利潤中應歸屬居民企業的部分征收所得稅。
此外,新稅法采用了平穩過渡的路徑。新所得稅法充分考慮了對外資企業、部分老企業以及欠發達地區的影響,因而留足空間,采取過渡性照顧的方式,避免政策變動帶來過大的沖擊。
第一,對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老企業實行過渡措施。對于按原稅法規定享受5%和24% 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對按原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實施后可以按原稅法規定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
第二,對部分特定區域實行過渡性優惠政策。新稅法在區域優惠上仍然保留特定區域享受優惠:一類是“5+1地區”,即五個經濟特區+浦東新區,第二類是西部地區12個省份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新法之“效”
公平是市場的基石,而所得稅制度的統一是保障企業公平競爭的關鍵。兩稅合一有助于改變內資企業普遍存在的成本費用補償不足問題,也有助于減少過去由于不同企業間稅負差異大而引發的一系列稅負攀比心理和行為,從而使內外資企業居于平等的競爭地位,減少稅收對于市場競爭的扭曲作用,促進公平市場的形成發展。同時,取消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間的差別性稅收待遇,對小型微利企業統一施行20%的照顧性稅率,能夠彌補中小企業在資金和人才方面的先天不足,形成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公平競爭的良好氛圍,不但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帶來契機,也從側面激發了國有企業積極應對市場競爭的活力。
毫無疑問,新企業所得稅法將使內資企業受益。從總體上來說,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從稅率和稅基兩方面降低內資企業的稅收成本。一是中資企業的名義所得稅從33%下調至25%,這無疑將提高行業平均利潤;二是通過稅前抵扣的調整,增加內資企業工資福利、公益性捐贈、研發費用以及廣告費用的抵扣額度,降低了企業的所得稅稅基,從而達到提高利潤和競爭力的目的。
但具體來說,新所得稅給不同行業帶來的影響程度有差異。從名義稅率的調整來看,那些實際稅負高于25%的行業,如金融、食品飲料、通信、鋼鐵、煤炭、造紙、石化、商貿、房地產等,其利潤增長潛力大。而那些原先一直享受優惠的企業以及實際稅負接近或低于25%的行業,如電力、醫藥生物、交通運輸、紡織服裝、汽車、家電、機械設備、電子元器件等,其行業整體將難以從名義稅率的調整中受益,只有行業內實際所得稅稅率高于25%的部分才能受益,如交通運輸行業中的高速公路公司、汽車行業中的商用車龍頭公司等。
相比較下,受益較大的行業有:一是以人力資本為主的行業。由于新所得稅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允許內資企業在稅前扣除包括福利在內的全部實際工資,因而銀行、保險、零售、咨詢等以人力資本為主的行業,將獲得更多的稅后收益。尤其因人力成本過高而導致實際稅率在30%到50%之間的銀行業,其稅后利潤將獲顯著提高;
二是廣告支出較大的企業。新所得稅法將廣告費用的可抵扣額由2%提高到12%,這將有助于減輕像食品飲料、家化、商業零售等廣告支出占比較大行業的成本負擔。尤其是先前不能抵免廣告費用的白酒企業,其所得稅負擔較重的局面將有所轉變;
三是同外資企業存在競爭性關系的內資企業。如前所述,新所得稅推行兩稅合一,將傾斜的天平擺正,內資企業相對負擔減輕、實力增強,在競爭中為其競爭力增添了砝碼。
同時,從區域優惠向產業優惠的轉變,體現了國家對節能減排企業以及基礎產業的扶持,一些基礎性、環保性、創新性、公益性、發展性的產業將從中受益。原先利用環保、節水設備的企業將繼續得到所得稅優惠,而新所得稅制度下,利用節能以及安全生產設備的企業也能得到稅收優惠,這一政策是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節約型社會的保證。而農林牧漁業仍然將得到優惠。世界各國一般都對農業實行特殊扶持政策,而扶持基礎產業、引導社會對農業的投資,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保證。
對于外資來說,新企業所得稅法不會有根本上影響。雖然新所得稅法會給外資企業帶來一些影響,但它不僅不會從根本上影響我國對外資的利用,還有利于引導外資投向、優化外資結構。第一,新所得稅率仍然低于大多數國家的平均稅率。當前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中,平均稅率為28.6%,我國周邊18個國家(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6.7%。而我國新稅法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處于適中偏低的水平,因此這一稅率水平仍然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資。第二,兩稅合并并不是取消對外資的稅收優惠,而是變普惠制為特惠制。外資若進入我國鼓勵發展的產業或投資領域(如清潔生產、節能降耗、減排治污項目),將能享受到頗具力度的政策優惠,雖然這種優惠在形式上對內、外資是一視同仁的,但實際上許多外資基于自身的科技水準和對工藝訣竅的掌握,可能于相當長時期內在獲取政策優惠上面,會更具有競爭優勢。第三,兩稅合并規定了一個5年的過渡期,原先實行低稅率的外資企業可以在這個期限內逐漸過渡到25%的名義稅率,原先的減免措施也可以繼續享受完,并不會對外資引進產生很大的沖擊。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股市也是利好。新企業所得稅法能從總體上提高企業利潤,對股市來說也必然是個利好消息。平安證券分析師認為,目前國內A股市場上市公司實際所得稅稅負的平均水平為29.17%,高于兩稅合并后實行25%的稅率。僅考慮企業所得稅率變動的影響,企業稅后利潤就將增加11.94%。同時,有券商報告指出:實施新所得稅對銀行股每股收益的平均影響將達到12%。權重較大的銀行股業績大幅提升,無疑會給當前低迷的股市注入一針興奮劑。但是,拉動股市的關鍵因素是上市公司核心競爭力的提升,而新所得稅帶來的一次性利好,并不會從根本上改變上市公司的增長狀況,對股市的拉動效應有限。
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一個亮點。無論從高新企業15%的優惠稅率上,還是從所有企業研發費用都實行150%稅前抵扣的規定上看,新稅法都體現了國家對企業科技創新的鼓勵以及對科學發展觀的貫徹。對高新技術區內外都實行15%的優惠稅率,規避了區域稅收優惠政策的漏洞,也發揮了稅收調節的導向作用,將科技與經濟的結合推廣到了全國范圍;對年研發費用實際增長10%以下的企業也實行150%的稅前抵扣優惠,這對于中小企業和處在科研創新初級階段企業的自主創新無疑是巨大的鼓動,這些企業如果能發揮其靈活、高效、為新技術試用提供便利條件的優勢,就可以大大縮短科技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所耗費的時間。
由于技術創新有明顯的外部性和結果的不確定性,它可能被輕易的模仿,使成果創造者的投入與產出產生不對稱性,其所得收益可能低于平均收益,從而抑制了研發的積極性。而新企業所得稅這只看得見的手,通過其優惠政策給予企業經濟上的補償,是對市場失靈的有效應對。
一、兩稅合并對外資企業的不利影響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除部分例外規定外,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將統一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增加并且統一了外國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內收入所需繳納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取消了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的經營將受到一定的消極影響。
(一)競爭力減弱。
兩稅合并后,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下降8%,整體稅負有所下降,但由于新稅法實施后,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隨之取消,實際上外商投資企業的整體稅負將有所上升。
原先的稅收優惠正是外商投資企業擁有較強競爭力和較高投資回報的主要因素。在新稅法下,除了過渡期外,內資企業享有和外商投資企業相同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以,外商投資企業的競爭力勢必會被削弱。
(二)稅收負擔增加。
除外商投資企業的整體稅負水平有所上升外,由于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限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可能會為他們在中國的業務而交付更多的企業所得稅。
(三)避稅難度增加。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列入了居民企業的征稅范圍。實施條例中將實際管理機構定義作了進一步的明確,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這有效堵塞了注冊離岸公司避稅的漏洞。此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還設定了轉讓定價監督機制。這種機制將進一步增加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的應納稅所得。
二、兩稅合并對外資企業的積極影響
(一)統一稅率所帶來的積極影響。
在兩稅合并之前,如果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制造行業、高新技術行業或者設立某些稅收優惠投資區域,享有15%至24%的優惠稅率,同時還可以享有稅收減免期、減稅、再投資退稅和地方退稅,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如房地產行業的企業以及在稅收優惠投資區設立的控股公司,一般使用33%的企業所得稅。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因預期的投資回報將會因適用的稅率不同而有所變化,25%的統一稅率的適用將會對外國投資者適用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的產業產生積極影響。
隨著中國快速的經濟增長,越來越多的外國投資者傾向于并購那些中國的成熟項目,以節約時間成本,但是,如外商投資企業是通過外國投資者收購國內企業的途徑而設立的,其將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期。所以,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取消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似乎不會對外國投資者的并購交易產生實質性影響。另一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有益于并勾交易,因為統一的所得稅稅率將會增加國內企業的價值、競爭力和利潤預期。
(二)轉讓定價帶來的積極影響。
為了防止不合理避稅,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在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中引入了轉讓定價的規定及其監管機制。在其他國家和地區,轉讓定價對于從事跨境關聯方交易的跨國公司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通常在稅務審計時作為一種重要的稅務問題,因為它會導致很多重大收入的調整或者稅務評估。現行稅法同樣授予稅務機關在其認定合同價格無合理商業基礎時對該合同價格進行調整。新企業所得稅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一次正式提及轉讓定價問題,并為轉讓定價安排制定了一個基本指引。
實踐中,跨國公司通常在其集團內部或者與其在中國的關聯企業之間作轉讓定價安排,使外商投資企業在不產生任何所得稅的情況下轉移其利潤。因原來的稅法中并無轉讓定價的實施指引,轉讓定價的安排可能會被認定為逃脫行為,而外商投資企業可能會因此招致稅法上的責任。此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繳納其十年未付或少付的所得稅稅款。這意味著從納稅人的角度來說,轉讓定價的安排可以被認為是一種納稅義務。
(三)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積極影響。
兩稅合并后,為了確保新企業所得稅的穩步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允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享有五年的稅收過渡期:對那些尚未開始計算稅收見面期限的外商投資企業而言,依據過渡期的規定,其稅收減免期限將于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對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外商投資企業優惠稅率而言,新企業所得稅法確立了在過渡期內逐步采用統一稅率的原則。新企業所得稅法提供的優惠稅收待遇比原稅法更優惠。
(四)預提所得稅安排帶來的積極影響。
在原企業所得稅中,為在中國設有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企業,通常對于其來源于中國的所得稅收征收20%的預提所得稅,該預提所得稅在實施過程中進一步被國務院調低至10%,且適用于股息、利潤、利息、許可使用費、資本收益、租金收入等等。此外,原稅法并不要求外國企業對自中國境內獲得的股息收入支付預提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再次引進了統一的2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并取消了股息的免稅政策。這些變化將實質影響外國投資者可享受的投資回報,特別是設立于英屬維爾京島、開曼群島等的避稅天堂的公司。
三、外資企業應對兩稅合并的建議
(一)稅收優惠不能放棄,外商投資企業沉著應對。
一些外商投資企業應在新稅法所給的5年過渡期內,充分利有稅率15%、稅率24%等稅收優惠政策做大做強自身。
一些資質雄厚的跨國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應通過5年過渡期的緩沖,在保留已有的制造業的同時,轉型其他行業,繼續享受稅收優惠。
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政府將對部分特區的企業、欠發達地區的企業、促進就業較強的企業、創業投資企業以及高技術、節能、環保等產業給予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考慮轉型這些行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應盡快調整產業投資方向。
新稅法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的包括農業、能源、交通、通訊、高新技術產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煤礦安全設備等國家重點扶持的產業。兩稅合并后,外商投資企業應向國家鼓勵的產業進行投資。
(三)外商投資企業應充分利用過渡時期。
為了更好地處理新老稅法的銜接,保持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連續性,我國對現有的外資企業給予了5年的過渡期照顧。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充分利用國家給予的過渡期照顧,制定好企業近年的戰略規劃,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兩稅合并給企業造成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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