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精品范文 > 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條例
時間:2023-10-13 16:06:4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條例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房屋滲漏查明滲漏原因,并知曉適用的法律法規,則能清楚責任,避免矛盾激化,有利于滲漏問題的解決。
一、 滲漏原因查找
房屋滲漏產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開發商建房時由于設計失誤、選材不當、施工不規范、細部處理不到位等,導致房屋本身存在質量問題,進而引發滲漏。
2)業主自身使用不當或隨意改造等,造成自家或鄰居家漏水。此類漏水事件一般發生在鄰里之間或樓上樓下的毗連部位。
3)裝修公司M行裝修施工時破壞了原防水層又未做好二次防水。
4)房屋年代久遠,防水材料老化失效。
5)物業對共用設施、設備管理不善。
……
鑒于房屋滲漏的誘發因素很復雜,在查找和確定滲漏的具體原因時,建議找專業、有資質的單位或房屋質量檢驗部門鑒定。
二、房屋漏水的責任界定及其法律依據
找出了滲漏原因,那責任到底在誰?如何來界定?
關于住宅漏水權責的界定,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等法律規定中也都有涉及到,現整理出來以饗讀者。
對于因開發商建造的房屋質量不達標造成的滲漏,國務院《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適用該規定的前提條件是確定開發商建造的房屋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如果滲漏是受害人或相鄰關系人造成的,即使在5年質保期內,開發商也不擔責。
對于由裝修人施工時對結構進行改造,破壞了原防水層造成的滲漏,《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第三十二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保修期自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注:以上情況開發商和裝修公司的維修責任僅限保修期內,若已經過了保修期則只能由業主自行承擔。
關于因自身使用或隨意改造(如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造成自家漏水的,漏水責任由自己承擔;造成鄰居家漏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對于因物業管理不善導致的滲漏,或是出現了問題后沒有及時處理,導致損失擴大或出現了更嚴重的問題,一般由物業承擔責任,這通常在物業管理合同中都有明確。前者比如共用管道堵塞,雖然不是物業造成的,但根據物業管理合同和相關規定,物業公司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清理,如果沒做到,那就可以追究物業的責任;后者比如樓上違法裝修,物業未制止,那么就可以找物業要求賠償損失。
對于因防水材料自然老化造成的滲漏,各方均無過錯,至于責任的承擔,保修期內,由開發商負責;保修期后,由業主自行負責。
三、房屋滲漏的解決辦法
發生漏水問題后,查明了原因并確定責任主體后,責任主體應盡快負責維修、解決問題,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若責任主體以各種理由故意拖延,不予處理的,受損方也可先行解決,但要保留證據,以便后期向責任主體追償。若小區屋頂、外墻、共用管道等共有部位漏水,排除了人為損壞的情況,在開發商保修期滿后,可通過物業公司或業主委員會動用房屋維修基金解決。
XX小區裝修管理規定
為了使業主順利進行室內設計與裝修,避免在裝修過程中出現違規現象,損害戶內自用設施、公共設施和他人利益。為此,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xx]第110號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西安市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特制定本裝修管理規定:一、裝飾、裝修程序
物業公司將嚴格執行建設部[20xx]第100號令,對無《資質證書》的裝修企業禁止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禁止私自裝修。
⑴裝修申報
①購房有效證件。
②申請人身份證。
③施工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和法人委托書等有關復印證件。
④裝飾裝修方案。
包括:
施工圖紙(平、立面圖)。
地面設計資料。
廚房、衛生間、洗衣房給排水系統設計圖。
電器施工圖。
⑤裝修期限。
⑥增加樓面荷載,應向原設計單位提出并得到批準。
⑦詳細填寫裝修申請表。
⑵簽訂《裝修管理協議》
⑶交納裝修保證金等費用:
各項費用如下:
①裝修公司交納裝修保證金:20xx元/戶(平層)、3000元/戶(躍層)。
②裝修公司繳納裝修監管費:2元/平方米。
③裝修施工許可證工本費:5元/證。
④施工人員臨時出入證工本費:5元/證。
⑤住戶交垃圾清運費2元/mup2;。
⑷領取裝修施工許可證、辦理裝修人員臨時出入證:
①身份證原件(復印留底)。
②壹寸證件照每人壹張。
⑸業主服務中心房管部向業主辦理房子交驗手續。
⑹裝修過程中物業管理公司房管員、保安員及工程人員隨時可進入施工現場巡查,以確保按照裝修規定或裝修申報進行。
⑺退還裝修保證金。
裝修過程中無違章行為發生,向物業公司交還核發的裝修許可證及臨時出入證,裝修施工審核符合要求的,水電等改動部分無異常問題,經業主簽字認可后,六個月或供暖試壓運行后可退還裝修保證金。
⑻裝飾裝修的保修
裝修完畢,裝修企業應向業主出具質量保證書。主要保修內容是:住宅室內保修期最低為兩年,衛生間、廚房防滲漏保修為五年。
二、裝飾、裝修規范:
㈠裝飾、裝修注意事項:
1、任何時候不得改變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墻和建筑結構,上下水管道、電路等,如確需改動,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物業公司業主服務中心房管部和物業保障中心工程部審定后批準方可施工。
2、不得封閉陽臺、安裝防盜網、雨陽棚、晾衣架、太陽能、廣告牌或其他伸出物。如需安裝其他電子防盜設施,必須提出書面申請,批準后方可實施。有花園的業主不得改變圍墻欄桿和花園用途。
3、不準擅自改變原有外門、窗的規格及外立面墻面裝飾。
4、禁止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不準鑿除房屋地面,以防破壞防水層結構和地輻式供暖管網,屋頂打眼不得超過6公分。
5、室內排水管、地輻式分水器,裝修時不得封包死,如需包封,經書面申請允許登記后須包成活動的,以便今后檢查維修。各類計量表閥門不得包封。
6、天然氣屬專業公司管理,為防止天然氣泄漏造成不安全隱患,裝修時嚴禁封包死和改動天然氣管道、閥表,如需改動必須報天然氣公司書面同意。
7、嚴禁改動地暖分水器、可視對講、配電箱等。
8、根據室內地面荷載,不得用磚、大理石等超重材料進行裝修。
㈡裝飾、裝修時間
裝修時間為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22:00。雙休日、節假日為上午10:00至12:00,下午14:00至20:00不得延長施工時間,以免影響他人休息及安全。
㈢施工規則
1、裝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小區各項管理規定,執行消防條例,對小區內的消防設施,設備不允許擅自動用或變更。
2、為確保小區安全,裝修人員一律不準在小區留宿。
3、裝修人員攜物出小區,需到安全保衛部辦理《放行條》。
4、施工時不得占用公共場地和損壞公共設施。材料搬運只能經消防通道,不得進入客運電梯。砂子、水泥和垃圾等必須裝袋運輸。防止碰傷和污染公共墻壁、樓梯及環境。如有污染及碰傷,裝修公司必須負責清理或賠償。
5、裝修時不得將乳膠漆、水泥殘渣等建筑垃圾及雜物倒入廁所或下水道,施工時預留管口應采取適應的遮蔽措施,以防堵塞排水管道。
6、進入小區運送材料的車輛,應遵守《小區車輛管理規定》,即停、即運、即卸、即走,卸運水泥、砂石,必須鋪墊彩條布等,不得直接倒在路上。
7、裝修公司對裝修垃圾必須做到袋裝化,不得堆放樓道內,應堆放在樓下指定的地點,由服務管理中心統一運出小區。
8、裝修人員、住戶不得高空拋物,更不得拋垃圾。
9、空調的安裝,必須按物業的統一要求指定位置 ,不得隨意安裝。墻體打空調孔,經申請由物業公司統一安排施工,費用業主承擔。
10、裝修時應認真做好衛生間及廚房的地面防水,以免對樓下造成損失。
11、裝修施工現場建議安裝簡易馬桶,并不準使用電爐、煤氣爐做飯。裝修公司在裝修現場應備手提滅火器。如動用明火必須向管理公司申請。
㈣監理、驗收
1、裝修期間物業公司有權對施工現場工作進度以及公共設施情況執行監督管理。
2、裝修施工許可證需貼示于裝修物業的戶門上,以便檢查,一戶一證。
3、所有裝修工程只限在《裝修施工許可證》指定的住戶室內進行,裝修材料需放在裝修戶室內,不得占用走廊、通道或其它公共地方。
4、物業公司管理人員有權檢查、抽查裝修人員的臨時出入證及相關證件。如發現證件過期,立即沒收,請其重新交款登記辦理并按過期天數每天追交5元的違約金。
5、物業公司有權停止違章施工的行為,凡多次違章者,物業公司有權采取限制供應措施,并按建設部的規定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直至取消企業在物管區域內的裝修資格,同時扣除裝修保證金,造成的一切后果,違章者自負。
6、裝飾、裝修完畢,施工企業和業主向物業管理公司申請驗收時,應交回《裝修施工許可證》和《臨時出入證》,如有丟失在裝修保證金中扣除50元/證。
7、裝修完畢,從裝修企業保證金中視情況扣除150-200元,用于維修裝修期間造成的公共部位的損壞。
三、裝飾裝修責任
1、因住宅裝飾裝修造成相鄰住宅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損壞等,裝修公司(業主)應負責修復和賠償。
2、裝飾裝修前發現上述問題,由物業公司或裝修人聘請專業維修人員負責修復,費用由裝修人承擔。
3、裝修發生違章行為,業主、裝修公司均為第一責任者,均應獨立承擔責任損失和接受處理。
四、違章裝修處罰辦法
⑴業主、裝修企業未申報或雖申報而未經同意進行裝修以及委托無資質的企業進行裝修的,扣罰違約金500-1000元。
⑵違反裝飾、裝修注意事項第1、者處扣罰裝修企業1000元違約金,并恢復原狀;違反2、3、4、7、8中任何一條者扣罰裝修企業50—300元違約金。并責令改正、賠償、恢復。
⑶違反裝飾、裝修注意事項第5條者,造成不利維修、搶修等后果,由業主承擔責任。
⑷違反裝飾、裝修注意事項第6條,處裝修企業扣罰違約金500—1000元。
⑸違反施工規則第1、11條,處裝修企業扣罰違約金500—1000元。
⑹違反施工規則第2、9條者,扣罰違約金50-100元。
⑺違反施工規則第4、6條者,扣罰違約金50-200元。
⑻違反施工規則第5、7條者,扣罰違約金100-200元。
⑼違反施工規則第8條者,扣罰違約金100-300元。
⑽違反監理、驗收第2條者,給予停水、停電處理。
⑾違反監理、驗收第3條者,被視為丟棄物給予清理。
⑿使用有毒、可燃及刺激性氣霧材料,向公共走道排放,經指正不更改者,扣罰違約金100-500元。
一、加強建筑物改造裝修規劃管理。本意見所稱改造裝修,是指為使建筑物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和使用要求,使用建筑材料對建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改造、修飾處理的建筑活動,不包括已確權給個人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建筑物改造裝修原則上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須在不違反規劃的前提下,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建筑物改造裝修后的使用性質應與土地用途一致。改造裝修后建筑物的使用性質與土地原批準用途不一致的,須在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變更手續,并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
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凡投資3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工程,應辦理施工圖審查、質量監督、施工招標投標、安全監督、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等相關手續;超過50萬元的,還須委托建設監理。涉及改變外觀造型的,應經規劃部門審查批準。
四、從事改造裝修的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施工、設計、監理單位須持有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接工程。凡是將建筑物分割改造后對外出售的,改造建設單位須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
五、加強改造裝修工程設計管理。改造裝修工程須依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改造裝修工程裝修人須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確保結構和消防安全,滿足使用功能。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中需要修改設計文件的,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修改;其中對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修改的,應報原審查機構審查。
六、加強改造裝修工程發包管理。新建工程的裝飾裝修原則上應與主體工程一并發包。確有特殊原因不能一并發包的,可在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基礎上,由總包單位通過招標進行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并經審查備案,辦理施工許可證后方可施工。與主體工程一并發包的裝飾裝修項目,應隨主體工程一并辦理招標投標和施工許可手續。改造裝修人不得將項目分解,規避招標投標管理和施工許可管理。
七、加強改造裝修工程施工管理。改造裝修不得拆改建筑物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或加大荷載。確需拆改或加大荷載的,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對設計方案的安全性進行審定后,方可進行改造裝修。改造裝修應保證建筑物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嚴格執行相關的質量標準,遵守有關施工和安全的強制性規范。危險房屋或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改造裝修。改造裝修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易燃材料的管理,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嚴格控制施工現場各類粉塵、有害氣體、固體廢棄物、噪音、振動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對建筑外立面的裝修部位及相關區域,要按主管部門要求實行有效圍擋,維護城市容貌;改造裝修所產生的廢棄物,應及時清運,并按照城市管理部門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嚴禁亂丟亂倒。
八、加強改造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改造裝修工程竣工后,應經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并達到國家規定標準。有關單位要按照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78號)和《*海市實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細則》(*建發(2*)13號)的有關規定,對改造裝修工程進行竣工驗收,經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和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改造后使用性質為住宅或公寓類的項目,還要委托物業管理。
20xx年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依法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物業服務行業逐步建立專業化、社會化和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經營行為,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身份的確認,以房屋登記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效證明為依據。
第九條 ?業主除享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一)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二)推選業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選權;
(三)依法使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權利;
(四)要求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停止違同利益的行為。
業主除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配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實施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開展活動。
除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外,業主大會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關系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二)批準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決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決定其他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應當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前款規定的面積和業主人數,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按照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專有部分面積之和計算;
(二)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計算。業主總人數,按照兩者之和計算。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的決定開展活動。
除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職權外,經業主大會批準,業主委員會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管理方案、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工程和重大維修工程項目年度計劃;
(二)審議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費的收取標準。
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四條 除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外,業主委員會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遵守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經營和管理活動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其不合法、不適當的行為予以制止。
第十五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充分考慮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規模經營、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新建住宅小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小區整體規劃設計范圍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新建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住宅小區劃分為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地理上自然連接規模較小的住宅小區,經各自的業主大會同意后,可以合并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四)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及單幢商住樓宇具有獨立共用設施設備,并能夠封閉管理的,可以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建成并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物業,可以繼續作為一個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尚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應當創造條件實施物業管理。
第十六條 新建物業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應當按照前條規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向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劃分登記。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物業管理區域劃定后,確需調整的,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聽取業主意見后作出決定,并在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入住率達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業交付滿二年,并且入住率超過30%的;
(三)首批物業交付滿三年的。
第十八條 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組織協調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其中業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1/2。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大會籌備組做好相關工作。
符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之一,但未及時召開大會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書面報告之日起45日內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5日內,將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告。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候選人條件和名單;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對前款規定的內容,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將公告時間、地點書面通知全體業主。業主對業主身份、投票權數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草案等提出異議的,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或者修改,并告知異議人。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90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一般應當制定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批準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等。
業主可以委托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托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委托書。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等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前,應當就業主大會會議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代表的業主意見;對需業主投票表決的,業主贊同、反對或者棄權的具體意見應當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有20%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未按照上述規定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或者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業主,并將業主大會會議討論的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四條 管理規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物業的名稱、地點、面積及戶數;
(二)業主大會的召集程序及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重大事項的方式;
(三)公共場所及共用設施設備狀況;
(四)業主使用其物業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及共用設施設備的權益;
(五)業主參與物業管理的權利;
(六)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權;
(七)物業的使用、裝飾裝修、維護和管理;
(八)業主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
(九)違反管理規約的責任;
(十)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以下事項作出約定:
(一)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
(二)業主大會的表決程序;
(三)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六條 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并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銷,并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業主大會的決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三)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四)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經業主大會同意,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日常事務。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等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書面告知相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前款規定的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書面告知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一般為三年,其組成人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60日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逾期未換屆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或者組織其換屆。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應當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3次以上的;
(三)因身體健康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因犯罪正在受刑事追究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的;
(六)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七)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不當利益或者報酬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增減或者調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三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貼和執行秘書的酬金,其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確定。
前款規定的費用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三條 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的建設,應當按照住宅小區規劃、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設計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前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業、建筑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業,經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可以邀請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提前介入項目的開發建設,對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設施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設備運行管理等事項,提出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建議。
建設單位組織項目工程驗收和分戶驗收時,應當通知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參與。
第三十六條 新建物業的建設單位在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現房銷售備案前,應當向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以下材料:
(一)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二)經批準的物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
(三)標注物業服務用房具置、面積的樣圖和配置標準的書面承諾;
(四)應當招投標的物業管理項目招投標情況的書面材料;
(五)物業配套建筑和設施設備的清單及產權歸屬說明等資料。
第三十七條 新建住宅小區的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符合下列條件后,建設單位方可辦理物業交付手續:
(一)水、電納入城市管網,安裝分戶計量裝置和控制裝置,并對物業服務用房、公用場地、公用設施設備配置獨立的水、電計量裝置;
(二)在城市管道燃氣、集中供熱主管網覆蓋的區域,完成住宅室內、室外燃氣、供熱管道的敷設且與相應管網連接,并按照規劃要求安裝分戶計量裝置和控制裝置;
(三)電話通信線、電視線和寬帶數據傳輸信息端口敷設到戶,安全監控裝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設施設備按照規劃設計要求配置到位;
(四)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消防設施建設;
(五)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教育、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環境衛生等設施以及社區管理用房建設;
(六)按照規劃要求完成小區道路建設,并與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相連;
(七)按照規劃要求完成綠化建設及車庫、車位的配置;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事項進行現場綜合查驗。對綜合查驗發現的問題,責令建設單位及時整改。
綜合查驗結果和整改情況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報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在首次業主大會通過的管理規約生效后,臨時管理規約即行失效。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銷售物業時,應當在銷售場所將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臨時管理規約及物業服務用房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相關材料等予以公示,并向物業買受人提供書面公示材料。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就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和起始時間等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對物業買賣雙方和物業服務企業具有約束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約定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四十二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處分。
第四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業主共有的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筑,由建設單位在物業項目綜合查驗合格后60日內負責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中對屬業主共有的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記載。業主有權查詢。
第四十四條 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總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積一百平方米配置;
(二)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總建筑面積二十五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物業總建筑面積2‰配置;總建筑面積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1‰的標準配置;
(三)物業服務用房應當在地面以上,便于開展物業服務活動,并且具備采光、通風、水、電、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包括物業服務辦公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筑面積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建設單位移交物業服務用房,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的用途。
第四十五條 按照規劃要求在住宅小區內配套建設公共服務設施中的會所、幼兒園等的歸屬,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約定屬于建設單位所有的,建設單位應當提權歸其所有的證明文件,并優先滿足業主需要。
第四十六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新建物業項目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發現問題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第四十八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分戶驗收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建筑物、場地、設施設備的清單;
(五)園林施工圖紙及樹種清單;
(六)業主名冊;
(七)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服務用房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業主個人信息資料。泄露業主個人信息資料,影響業主正常工作、生活的,業主有權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提取的物業工程質量保修金,應當專戶存儲,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內的維修,并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物業工程質量保修金提取的比例與管理使用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五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服務業務。
物業服務企業在非注冊地承接物業服務項目,應當向物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管理人員的信用檔案。
第五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及其環境、相關秩序進行管理;
(二)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收取服務費用;
(三)制止違反物業管理規約的行為;
(四)選聘專營企業承擔專項經營業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第三產業優惠政策。
第五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以為業主服務為宗旨,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提供安全防范、衛生保潔、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等服務;
(三)按照規定公布物業服務費收支情況;
(四)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的監督;
(五)協助有關部門提供社區服務,開展社區文化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未履行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及基本情況;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
(三)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使用、維修和管理;
(四)公共綠化的維護,以及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相關秩序維護;
(五)車輛的停放管理;
(六)物業服務質量標準;
(七)物業服務費用收取標準和方式;
(八)物業檔案資料的保管;
(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
(十)雙方的權利義務;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物業服務合同終止、解除條件;
(十三)其他事項。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物業服務合同等示范文本。
第五十四條 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擬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充分聽取業主意見后,再提交業主大會通過。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如需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并按照業主大會規定的程序確認變更合同。
前款規定的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
第五十五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90日,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集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聘用事宜。業主大會決定繼續聘用的,應當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不繼續聘用的,應當依法重新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書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書面告知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第五十六條 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一)移交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材料;
(二)移交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有關物業及設施設備改造、維修、運行、保養的有關資料及物業服務檔案;
(三)物業服務用房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四)移交清算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及相關賬冊、票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移交的其他事項。
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前款所列資料和財物移交重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管理交接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未辦理交接手續,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
第五十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家和省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類型、服務內容、服務等級和物價指數變動等情況,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并向社會公布。
物業發生轉移或者滅失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五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公布物業服務費收支情況,業主委員會應當對所公布的物業服務費進行監督核查,并將核查報告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
第五十九條 ?已交付業主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未交付業主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前款所稱交付是指在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業主收到書面交付通知并辦妥相關交付手續。業主收到書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相關交付手續的,視為交付。建設單位沒有事先書面通知的,以業主實際辦妥相關交付手續為準。
第六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物業服務規范和標準提供服務,加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狀況的日常檢查;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狀況應當于每年第四季度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六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安全防范應急預案,對突發性事件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并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應當對最終用戶實行裝表到戶、收費到業主,直接為業主服務。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電視等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并按約定支付手續費。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六十三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定期對其服務質量進行考核,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水平。
市容、公安、工商、環保、衛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治安消防、市容衛生、房屋使用等的監督管理,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物業管理協會可以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物業服務規范和等級標準,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企業以及物業服務從業人員的自律制度,配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用檔案。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投訴受理制度,對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調查或者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屬于其他部門、單位職責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轉交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并告知投訴人。
第六十五條 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集,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經營單位和城市管理執法、公安派出所等單位及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參加。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未依法履行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未依法換屆;
(三)物業服務企業未依法退出和辦理交接手續;
(四)物業管理與服務過程中發生的重大矛盾糾紛;
(五)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相關事項。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六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進行指導和監督。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并加強巡查。
第六十七條 物業出租的,業主應當在簽訂物業租賃合同后,將物業承租人、出租期限、物業服務費用交納的約定等情況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六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拆改房屋承重結構;
(二)侵占、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以及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五)擅自改變房屋外貌,影響他人生活、工作或者市容環境;
(六)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七)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污水和雜物;
(八)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涂寫、刻畫或者違反規定懸掛、張貼宣傳品;
(九)違反規定停放自行車和機動車輛;
(十)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其他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予以制止或者處理。
第六十九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封閉陽臺以及安裝空調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設施的,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保持物業的整潔、美觀。
第七十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七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車輛。確需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車輛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并收取車位場地使用費。車位場地使用費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停放,應當遵守物業管理區域相關管理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停放車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七十二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交存專項維修資金。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每年至少一次向業主公布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結存等情況。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
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時,相鄰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相鄰業主、使用人阻撓維修、更新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因物業維修、更新造成相鄰業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損壞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賠償。
第七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書面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30%用于補貼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70%納入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七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建成后,將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電視等設施,按照規定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進行維護管理。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維修、養護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并支付相應的維修、養護費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
(二)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三)不移交有關資料的;
(四)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服務的;
(五)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
(六)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
(七)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八)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的用途的。
違反前款第二項、第八項規定,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撤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可以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一)拆改房屋承重結構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侵占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場地的,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損壞共用設施設備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管理規約約定進行協調、處理;協調處理不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工商、環保、市容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處以5000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干預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籌備、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
(三)違法實施物業管理行政許可的;
(四)違反物業管理投訴處理規定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報告不及時作出處理的;
(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其他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自用設備”是指一套房屋戶門以內,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自用的門窗、衛生潔具及水、電、氣戶表以內的管線等設施;
(二)“自用部位”是指一套房屋戶門以內,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自用的部分(包括一樓房屋業主自用的天井、庭院等);
(三)“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地面架空層、走廊通道等;
(四)“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照明、鍋爐、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渠、池、湖、井、露天廣場、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器械與場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物業服務水平,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物業服務收費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具有物業服務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指導價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對其監督管理。
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對其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循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六條 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二章 收費范圍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根據物業服務內容的性質和不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中的物業綜合服務費、車輛停放服務費、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等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非住宅的物業服務費、別墅(含獨棟、雙拼、聯排、疊加)和實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區的物業綜合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等其他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 住宅小區物業綜合服務費實行分等級定價。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類型、服務內容、服務等級和服務成本等,制定相應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并適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雙方當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事先約定,不得強行服務,強行收費。
第十條 物業服務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
(二)物業共用部位、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糞池清理;
(三)公共綠地、景觀和花草樹木的養護管理;
(四)車輛停放服務管理;
(五)做好安全防范和秩序維護工作;
(六)做好房屋租賃登記和裝飾裝修管理工作;
(七)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帳目管理和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八)業主委托的其他公共內容。
第十一條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虧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酬金制的物業服務收費按合同約定辦理。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物業服務成本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綠化養護、秩序維護費用;
(四)物業服務企業辦公費用;
(五)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必備的固定資產折舊;
(六)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七)經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符合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規定的,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體業主公布住宅小區內的服務項目和服務工作開展情況,聽取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意見。
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物業服務費用情況,應接受物業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監督。
第三章 收費管理
第十四條 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參照《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附件3)、《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綜合服務費基準收費標準》(附件1),擬定前期物業服務方案,確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在收費標準范圍內,按規定實行公開招投標,中標價格即為前期物業綜合服務收費標準,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明確物業綜合服務費的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并同時約定服務等級標準、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與業主(物業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經業主(物業買受人)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決定續聘或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等級和相應的基準收費標準及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七條 物業綜合服務費(含住宅躍層或閣樓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
未辦證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積或房產測繪部門實測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未計入產權面積的附屬房屋不得收取物業綜合服務費。
第十八條 已交付業主的物業,物業服務費自交付之日起次月由業主承擔。未交付業主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交付是指在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業主收到書面交付通知并辦妥相關交付手續。業主收到書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相關交付手續的,視為交付。開發建設單位沒有事先書面通知的,以業主實際辦妥相關交付手續為準。
第十九條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預收物業服務費的,預收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但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物業服務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業,業主應及時到物業服務企業登記備案,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或使用人按規定交納。
第二十一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服務價格登記證制度。物業服務企業在收費前,應當向物業所在縣、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和申領《服務價格登記證》。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或收費地點,按照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公布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等級標準。
第四章 停車收費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小區內符合規劃配置要求的共用車位、車庫(含地下、地面)、地面停車場由物業服務企業人員提供管理服務的,按規定標準可以收取停放服務費(見附件2)。
業主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第二十四條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車庫、車位應優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停車需要,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
第二十五條 實施物業管理區域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車輛停放服務及收費的內部管理制度,做好車輛進出管理、停車場所保潔、照明、巡視(或監視)和日常維護等服務工作。
第五章 共用設施設備收費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小區內共用電梯、公共照明、消防設施、景觀水系、監控系統、單元門禁等設施設備運行費,納入物業綜合服務費,不得另行分攤收取。
二次供水未移交給供水部門的供水設備,其增壓水泵運行費用可據實分攤收取,接受監督。
第二十七條 非城市集中供暖(冷)單位直收到戶的集中供暖(冷)系統、中央空調的物業小區,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收費方案,經業主大會同意后收取。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合理約定,并在銷售物業時告知物業買受人。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數字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具體標準在雙方委托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九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書面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30%用于補貼物業綜合服務費,70%納入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章 裝飾裝修收費
第三十條 裝飾裝修單位或裝飾裝修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清運裝飾裝修垃圾的,應當繳納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垃圾清運費標準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不高于3.00元收取。
因裝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損壞的,恢復、維修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由業主(使用人)或裝修單位(裝修人)承擔,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七章 責任與義務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必須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提供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三十二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 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的部分專業服務事項外包給其他專業服務企業的,不得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提高收費標準。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行為和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標準進行監管。
物業服務企業構成價格違法、違規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單位宿舍、業主自行組織的物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協商,并在物業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的指導下具體實行。
第三十六條 肥東、肥西、長豐三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xx年9月6日的《關于印發〈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合價房〔20xx〕325號)同時廢止。
附件1:《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綜合服務費基準收費標準》
附件2:《合肥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最高指導價收費標準》
附件3:《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規范及等級指導性標準》(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制定)
附件1
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綜合服務費基準收費標準
服務等級基準收費標準(元/月。平方米)備 注
無電梯有電梯
甲級0.701.20各等級收費標準上下浮動不超過20%
乙級0.601.10
丙級0.501.00
丁級0.400.90
定價形式:政府指導價
附件2
合肥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最高指導價收費標準
定價形式:政府指導價
類型停放形式車 型收費標準
(元/月。輛)備 注
機
動
車地面車位小型車30住宅小區未規劃建設地下車庫,或規劃建設地下車位配比率≤30%(包括地面室內停車位,下同)
中型車50
小型車80住宅小區有規劃建設地下車庫,車位配比率>30%且≤75%
中型車100
小型車160住宅小區有規劃建設地下車庫,車位配比率>75%
中型車180
室內車庫(地下、地上)車位小、中型車180含物業綜合服務費50元
50已售產權或使用權
立體機械升降式停車位小、中型車220含物業綜合服務費70元
70已售產權或使用權
購買地面獨立車庫30
業主共用車庫摩托車15包含燃油車
非機
動車室內自行車5
電動車7電動車代充電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協商
三輪車15包括機動三輪車、非機動三輪車
說明:1、上述費用包括物業綜合服務費、公共設備運行費和日常維護費等。
2、小型車,乘坐人數≤9人,藍牌;中型車,乘坐人數10—19人,黃牌。
3、室內地下、地上公共車庫、車位不得強行銷售,不得拒絕業主租賃使用。
4、停車收費標準為最高指導價,下浮不限。
5、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在上述最高指導價收費標準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附件3-1
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規范及等級指導性標準(甲級)
序號內 容服務要求
1管理處
設 置(1)小區內設置管理機構,并設客服接待中心,公示服務電話;管理人員每日巡查小區兩次以上,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在客服接待中心懸掛或張貼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或復印件、項目負責人照片,公示物業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信息。提供特約服務的,公示特約服務項目及服務標準、收費標準。
(3)配置辦公家具、電話、電腦、打印機、復印機等辦公設施及辦公用品;辦公場所整潔有序,有專門的業主或使用人接待區域。
2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要求(1)小區項目經理持證上崗,有五年以上物業管理工作經歷。
(2)管理人員、專業操作人員按規定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或崗位證書。
(3)管理人員服裝統一,掛牌上崗,儀表整潔,行為規范,用語文明,服務主動熱情。
(4)服務人員日最低配置標準:客服人員:1人/200戶~300戶;保潔人員:1人/6000㎡~8000㎡(建筑面積);秩序維護員:3~4人/每門崗+1人/5000㎡~7000㎡(建筑面積);綠化人員:1人/10000㎡~16000㎡(綠化面積);維修人員:1人/200戶~300戶,高層住宅小區不得低于3人。總建筑面積超過50萬㎡以上的住宅小區各崗位人員配置可乘以0.9系數。
3服 務
時 間在小區管理機構每日不低于10小時提供業務接待;其他時間設置值班人員,負責項目運行,及時處理各種臨時或突發事件。
4日常管理與服務(1)制定小區物業管理與服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2)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公共突發性事件(如:消防、水、電、氣、電梯、公共秩序、公共衛生、自然災害等)處理機制和應急預案,各崗位工作標準和培訓、考核辦法。
(3)建立企業內部培訓體系,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培訓、考核。
(4)建立物業管理檔案(包括物業竣工驗收檔案、設備管理檔案、業主資料檔案、裝飾裝修管理檔案、日常運行檔案、內部管理檔案等),設有專職人員、檔案資料室;歸檔及時、完整,便于查詢。
(5)使用專業計算機系統管理業主基本信息、物業基礎資料、維修養護記錄、收費記錄。
(6)按照相關規定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約定,建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制度。
受理業主或使用人的裝飾裝修申報登記,與業主或使用人、施工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告知業主或使用人相關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裝飾裝修期間,每日巡查1次現場,做好記錄;業主或使用人未申報登記或者違反相關規定,及時告知并勸阻,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業主委員會,并在小區內公示;裝飾裝修結束后,應進行檢查,對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當事人應按照約定處理;裝修垃圾及時清運。
(7)在物業共用部位顯著位置公示24小時服務電話。
水、電、氣等急迫性報修半個小時內,一般修理一日內完成(預約除外);由專業單位負責的,發現問題應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對業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見、建議、投拆在2個工作日內處理回復;有報修、維修、處理記錄,維修完成后48小時內回訪,回訪率不低于80%。
(8)設置物業管理標志,定期巡視檢查并做好記錄,包括各幢、單元標志、危及人身安全部位的警示標志、維修養護期間的警示標志。小區主出入口設有小區平面示意圖。
(9)涉及業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業服務事項,應在主要出入口、各樓單元門內張帖通知,履行告知義務。
(10)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規范管理,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11)每月組織1次項目服務質量檢查,做好記錄。
(12)每年組織業主代表參觀共用設施設備機房。
(13)做好安全生產管理;重要節假日前安排安全檢查。
(14)每年至少公開征集1次物業服務意見,問卷率達到實際入住業主80%以上,公示整改情況。
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裝飾裝修的管理,促進建筑裝飾裝修業的發展,保障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共安全,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對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均適用本規定。
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的建筑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
本規定所稱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并己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
第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質量安全監督單位、建設監理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等,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建筑裝飾裝修應當做到安全適用、優化環境、經濟合理,并符合城市規劃、消防、供電、環保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的建筑裝飾裝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裝飾裝修工作。
第二章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報建與許可
第六條 新建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筑共同發包的,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
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可參照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
第七條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并簽訂協議。協議中應明確裝飾裝修后的修繕、拆遷和補償等內容。
第八條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時,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應當按照下列辦法辦理:
(一)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準。
(二)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人持批準書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并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辦理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十條 對于未辦理報建和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裝飾裝修工程,有關主管部門不得為建設單位辦理招標投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第三章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與承包
第十一條 凡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的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并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承包工程。建設單位不得將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無資質證書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
第十二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筑工程共同發包時,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承包。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或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裝飾裝修企業承包。
第十三條 下列大中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發包:
(一)政府投資的工程;
(二)行政、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業投資的工程;
(四)國有企業控股的企業投資的工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規定范圍內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軍事設施工程、保密設施工程、特殊專業等工程,可以采取議標或直接發包。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方式,由建設單位或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統一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 發包方不得損害承包方的利益,強迫承包方購入合同約定之外的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四章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與安全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及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辦事,嚴格執行建筑裝飾裝修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安全技術規范及
第十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承接裝飾裝修設計和施工任務。
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第十八條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需要拆改結構時,裝飾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的安全。
整棟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對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九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筑裝飾裝修防火規范。完成裝飾裝修施工圖紙設計后,建設單位必須持《施工許可證》和施工設計圖紙,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核準。
第二十條 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必須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護人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條 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質量和安全監督。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認證合格,否則不予驗收。
第二十二條 實行初裝飾的住宅工程,要嚴格按照建設部頒發的《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驗收評定。
第二十三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的處罰,并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因責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報建的;
(二)該招標的工程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四)發包給無資質證書的或承包任務與資質證書等級不符的企業的;
(五)使用未驗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施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并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建筑裝飾裝修資質證書而進行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資質證書許可范圍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
(四)拒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檢查、驗收的;
(五)將不合格的材料、設備用于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
(六)破壞環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賣、轉讓、出借、涂改、復制、偽造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六條 對未按規定申請批準、未進行房屋安全性能鑒定、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明顯加大荷載,對原有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由房地產行政主宇航局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修復或賠償,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工作人員不如實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結論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裝飾裝修損壞毗連房屋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九條 因裝飾裝修原有房屋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實施。
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相關文章:
1.河北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2.裝修裝飾管理規定
3.關于裝修的管理規定
4.房屋裝修管理規定
承包方(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北京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北京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建設部《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甲方裝飾住房系合法居住。
乙方為本市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并持有市建委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
2.裝飾施工地點: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__路____弄(村)____號___樓____室。
3.住房結構:__________房型______房_____廳_____套,施工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
4.裝飾施工內容:(見附件一《裝飾施工內容表》)。
5.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6.總價款:¥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
其中:
材料費:_____________________,人工費: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設計費:_______
垃圾清運費:____________________,稅金(3.41%):______
其他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約定,如變更施工內容、變更材料,這部分的工程款按實另計。
7.工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開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竣工,工期________天。
第二條 材料供應的約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見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設備表》)。
甲方負責采購供應的材料、設備,應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并應按時供應到現場,甲、乙方應辦理交接手續。乙方如發現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有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應及時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損失,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供應的材料按時抵達現場后,甲乙方負責保管,由于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2.甲方采購供應的裝飾材料、設備,均應用于本合同規定的住宅裝飾,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違反此規定,應按挪用材料、設備價款的雙倍補償給甲方。
3.乙方提供的材料:(見附件三《主材料報價單》)。
乙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甲方應到現場驗收,如不符合設計、施工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三條 關于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
1.本工程執行dbj08-62-97《住宅建筑裝飾工程技術規程》、db31/t30-1999《住宅裝飾裝修驗收標準》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其它地方標準,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2.本工程由_________方設計,提供施工圖紙一式______份。
3.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其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變。
5.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提出設計修改意見及增減工程項目,須提前與乙方聯系,在簽訂《工程項目變更單》(見附件四《工程項目變更單》)后,方能進行該項目的施工,由此影響竣工日期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凡甲方私自與施工人員商定更改施工內容、增加施工項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共11頁,當前第1頁1234567891011
6.工程驗收:
甲、乙雙方應及時辦理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檢查與驗收手續,甲方不能按預約日期參加驗收,由乙方組織人員進行驗收,甲方應予承認,事后,若甲方要求復驗,乙方應按要求辦理復驗。若復驗合格,其復驗及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也予順延。
7.工程竣工:乙方應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驗收,甲方在接到通知三日內組織驗收,并辦理驗收移交手續(見附件五《工程質量驗收單》)。如果甲方在規定時間內不能組織驗收,須及時通知乙方,另定驗收日期。如通過竣工驗收,甲方應承認原竣工日期,并承擔乙方的看管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
8、工程保修期壹年。竣工驗收后甲、乙雙方簽署《工程保修單》(見附件七《工程保修單》),憑保修單實行保修,保修期一年,從竣工驗收簽章之日起算。
第四條 有關安全生產和防火的約定:
1.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或施工說明及施工場地應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電氣線路、煤氣管道、自來水和其它管道暢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障作業人員及相鄰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鄰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毀壞等事故發生。如遇上述情況發生,屬甲方責任的,甲方負責修復和賠償;屬于乙方責任的,乙方負責修復和賠償。
2.施工中凡涉及改變房屋結構,拆、改承便墻,加大樓(地)面荷裁,由甲方向物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能施工。
第五條 關于工程價款及結算的約定:
1. 工程款付款方式:(將不選定方式劃去):
(1)工程款付款可以雙方協商約定:
(2)工程款付款可以按下表:
工程款付款時間表
─────────┬────────────┬──────────┬───────
│ │付款時間│付款比例│金額 │
├─────────┼────────────┼──────────┼───────┤
│對預算、設計方案認│簽訂合同之日│定金若干不超過1000元│第二次付款時扣│
│可│││除│
├─────────┼────────────┼──────────┼───────┤
│合同簽訂后│開工前三天內│30% │元│
├─────────┼────────────┼──────────┼───────┤
│施工過程中│水、電、管線隱蔽工程通過│35% │元│
│ │驗收││ │
├─────────┼────────────┼──────────┼───────┤
│工期過半 │油漆工進場前│30% │元│
├─────────┼────────────┼──────────┼───────┤共11頁,當前第2頁1234567891011
│竣工驗收 │驗收合格當天│5% │元│
├─────────┼────────────┼──────────┼───────┤
│增加工程項目 │簽訂工程項目變更單時│100%│元│
─────────┴────────────┴──────────┴───────
2.雙方款項往來均應出具收據,施工結束乙方應開具統一發票交甲方。
3.工程結算:(見附件六《工程結算單》)。
第六條 其它事項
1.甲方工作:
(1)甲方應在開工前三天,向乙方提供經物業管理部門認可的施工圖紙或做法說明_________份,并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全部騰空或部分騰空房屋,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對只能部分騰空的房屋中所滯留的家具、陳設等應采取保護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電等必備條件,并說明使用注意事項。
(2)做好施工中因臨時使用公用部位操作影響鄰里關系等的協調工作。
2.乙方工作:
(1)參加甲方召集的施工圖紙或施工說明的現場交底。
(2)指派______________為乙方駐工地代表,全權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如更換人員,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由于甲方原因導致延期開工或中途停工,甲方應補償乙方因停工、窩工所造成的損失,每停工或窩工一天,甲方付乙方________元;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________元的違約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元違約金。
3.甲方未辦理有關手續,強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結構及共用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甲方負責并承擔責任。
4.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結構或共用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乙方負責并承擔責任。
5.工程未辦理驗收、結算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工程由此造成無法驗收和損失的,由甲方負責。
第八條 糾紛處理方式:
1.因工程質量雙方發生爭議時,憑本合同文本和施工企業開具的統一發票,可向上海市家庭裝飾行業協會申請調解,也可向所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消費者協會投拆。
2.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按照本合同約定向:
--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將不選定的解決方式劃去)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后,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內容,應經協商一致后,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合同簽訂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終止合同,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總價款______%支付違約金,并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2.施工過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須向另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同意辦理清算手續,訂立終止合同協議,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附則:
1.工程開工前,甲方應將房屋外門鑰匙_______把交乙方施工隊負責人保管。工程竣工驗收時,甲方負責提供新鎖_______把,由乙方當場負責安裝交付使用。共11頁,當前第3頁1234567891011
2.本合同簽訂后,工程不得轉包。
3.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凡在本市各家庭裝飾有形市場簽訂的合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市場有關管理部門各執一份。
4.本合同當事人自愿鑒證的,可將本合同提交所在區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鑒證。
第十一條 .
其它約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合同附件:
附件一:裝飾施工內容表;
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設備表;
附件三:主材料報價單(工程報價單可用電腦打印件);
附件四:工程項目變更單;
附件五:工程質量驗收單;
附件六:工程結算單;
附件七:工程保修單。
如企業另有合同附件,其內容應包括上列示范附件內容。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住 址:委托人:
電 話:地 址:
郵 編:電 話:
郵 編: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附件一:
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示范合同
裝飾施工內容表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
│ 序號 │分 項 工 程 施 工 說 明 │
├───────┼────────────────────────────────┤
│ 一 │地面部位│
├───────┼────────────────────────────────┤
│ 二 │墻面部位│
├───────┼────────────────────────────────┤
│ 三 │天棚部位│
├───────┼────────────────────────────────┤
│ 四 │門窗部位│
───────┴────────────────────────────────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附件一:
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
裝飾施工內容表(續)
───────┬────────────────────────────────共11頁,當前第4頁1234567891011
│ 序號 │分 項 工 程 做 法 說 明 │
├───────┼────────────────────────────────┤
│ 五 │家具│
├───────┼────────────────────────────────┤
│ 六 │衛生間 │
├───────┼────────────────────────────────┤
│ 七 │廚房│
├───────┼────────────────────────────────┤
│ 八 │電氣、水管 │
├───────┼────────────────────────────────┤
│ 九 │其他要求: │
───────┴────────────────────────────────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附件二:
北京市家庭居裝飾裝修施工示范合同
甲方提供材料、設備表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
│ 序號 │材料或設備名稱、品│規格型號│質量等級│單 位 │數 量 │供應時間│送達地點│ 備注 │
│ │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11頁,當前第5頁12345678910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11頁,當前第6頁1234567891011
├───┼─────────┼────┼────┼───┼───┼────┼────┼───┤
│ │ │││ │ │││ │
───┴─────────┴────┴────┴───┴───┴────┴────┴───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附件三:
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示范合同
主 材 料 報 價 單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
│ 序號 │裝飾內容及裝飾材料規格、型號、品牌、等級│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合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11頁,當前第7頁12345678910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附件四:
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示范合同
工 程 項 目 變 更 單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
│變更內容│原價格│新價格│增減金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11頁,當前第8頁1234567891011
│詳細說明:│
│ │
│ │
│ │
│ │
├────────┬───────┬──────────────┬─────────┤
│增加工程金額│減項工程金額 │(增-減)金額 │實付金額 │
├────────┼───────┼──────────────┼─────────┤
│元 │元│元 │元│
────────┴───────┴──────────────┴─────────
注:
(1)若變更內容過多請另附說明;
(2)增加項目金額、減少項目金額后應將實付金額在簽變更單認可時,將款一次付清。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附件五:
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示范合同
工 程 質 量 驗 收 單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
│ 日 期 │ 檢驗項目名稱 │ 檢 驗 結 果 │ 檢 驗 簽 名 │
││├───────┬───────┬───┤ │
│││合 格 │ 不 合 格 │ 補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11頁,當前第9頁12345678910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驗收意見│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
│整體工程││
────┴────────────────────────────────────
注:(1)分項檢驗評定:合格打"√",不合格打"×",補驗合格打"√"簽名。
年月日
附件六:
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示范合同
工 程 結 算 單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
│ 序號 │項 目 │金額│ 備注 │
├───┼─────────────┼────────────┼──────────┤
│ 1 │工程合同總價 │ 元││
├───┼─────────────┼────────────┼──────────┤
│ 2 │變更增加項目 │ 元││
├───┼─────────────┼────────────┼──────────┤
│ 3 │變更減少項目 │ 元││
├───┼─────────────┼────────────┼──────────┤
│ 4 │工程結算總額 │ 元││
├───┼─────────────┼────────────┼──────────┤
│ 5 │甲方已付金額 │ 元││
├───┼─────────────┼────────────┼──────────┤共11頁,當前第10頁1234567891011
│ 6 │甲方結算應付金額 │ 元││
───┴─────────────┴────────────┴──────────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乙方代表(簽字蓋章):
年月日
附件七:
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
工 程 保 修 單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
│公司名稱│ │ 聯系電話 │ │
├────┼─────────────┼──────────────┼───────────┤
│用戶姓名│ │ 登記編號 │ │
├────┼─────────────┼──────────────┼───────────┤
│裝修房屋│ │ 聯系電話 │ │
│ 地 址 │ ││ │
├────┼────────┬────┴─────────┬────┴───────────┤
│施工單位││ 施 工││
│負 責 人││ 負 責 人 ││
├────┼────────┴─────────┬────┴─────────┬──────┤
│現場施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竣工驗收 ││
│ 日期 ││ 日 期 ││
├────┼──────────────────┴──────────────┴──────┤
│保修期限│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 │
────┴────────────────────────────────────────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簽字蓋章):
年月日
備注:
(1)凡包工包料的"雙包"工程,從竣工驗收之日計算,保修期為壹年。
(2)保修期內由于乙方施工不當造成質量問題,乙方無條件地進行維修。
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住宅裝修施工方):___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裝修住宅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業主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加強對居住物業的裝修管理,規范物業裝修行為,根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居住物業裝修管理的通知》和《上海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甲、乙雙方經協商,就住宅裝修期間的管理事項,達成如下約定,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住宅裝修的基本情況
1、住宅建筑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結構類型:___________。
2、裝修施工期________天,預計自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條 甲方按照有關法規和《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或《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乙方裝修住宅的行為實施日常檢查和管理,以保障房屋安全、維護公共設備的正常使用和相鄰業主的正當利益。
1、應當將裝修的相關法規、裝修的禁止行為、禁止敲鑿的部位、注意事項和《住宅裝修須知》等告知乙方,為進入住宅區的乙方人員進行住宅裝修須知的宣傳,辦理裝修施工人員的小區臨時出入證,指定建筑垃圾集中堆放點等。
2、應當不定期檢查乙方人員進入小區的出入證,如發現證件過期,應及時辦理續期手續, 對無證裝修施工人員應當拒絕其進入小區從事施工活動。
3、應按乙方裝修施工的進展情況,對涉及水、電、氣和結構等隱蔽工程,每天不少于二次現場巡視和檢查。其它裝修項目每天不少于一次的現場巡視和檢查。對發現違規行為,應及時采取勸阻、警告、發出書面整改通知等。
對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應及時通知業主委員會并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4、對乙方整改不及時,為保障相鄰業主利益不受到侵害,應采取相應措施,收回小區臨時出入證、責成相關施工人員退出小區等,直至乙方改正、再辦理確認手續為止。對施工不當造成公共部位或設備設施損壞的,應當督促責任人及時修賠。
對阻止無效的,可直接按本協議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本市有關法規、《住宅裝修須知》,接受甲方組織的宣傳,與甲方簽訂《住宅裝修管理協議》,辦理住宅小區臨時出入證、住宅裝修施工告示牌等方可開始施工。
1、乙方有權從甲方獲取裝修物業的結構、共用設備、公共設施等基本情況。對甲方提出超越政策法規和本《協議》的不合理要求,乙方可以拒絕。
2、施工人員進入小區,自覺佩帶出入證,人員有變動,應主動辦理變更手續。施工人員須文明規范施工,服從甲方人員的管理,不得影響相鄰業主或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3、維護房屋外觀統一,不得擅自封閉陽臺、安裝外置曬衣架、遮陽棚、花架和隨意安裝空調室外機。防盜柵欄等。不得違反《條例》規定的禁止行為,因裝修不當造成相鄰業主房屋或公共部位損壞的,應承擔修復、賠償等責任。
4、施工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晚間18:00時至次日上午8:00時和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 施工。
5、施工期間應關閉分戶門,不得在公共走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應自覺維護小區公共秩序,不在公共部位亂寫、亂劃、亂畫,保持環境整潔。建筑垃圾應袋裝化,并按規定時間運送垃圾,集中在指定地點堆放,搬運材料或垃圾后應負責及時打掃,保持公共部位清潔。
6、施工人員須住宿的,應確保相鄰業主或使用人不受妨礙,并按規定到當地警署辦理暫住證。
7、施工期間,必須掛牌施工,接受相鄰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甲方的監督,對公共區域(包括門廳、電梯廳、電梯、樓梯、廊道等)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8、施工完成后,應向甲方提供住宅裝修管線布置圖等資料、退還小區臨時出入證。
9、
10、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協議的約定為乙方辦理相關裝修手續的,應承擔延誤工時的責任。
甲方不履行管理職責,故意刁難乙方造成
損失的應賠償。
2、乙方擅自調換裝修施工人員不辦理小區臨時出入證的,甲方可拒絕其進入小區從事施工作業,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負。 3、
4、
5、
第五條 本協議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六條 本協議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七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向小區業主委員會備案。
甲方(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