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2 09:50:1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自然與文化遺產研究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人文地理;教學;世界遺產
引言
1998年,北京大學正式增設世界遺產這一課程,隨后多所高校均開設此課程。此后,對世界遺產的研究成為教育領域中的熱點。對近幾年的研究成果總結發現,在教育領域中,世界文化遺產的功能以及其實現的途徑主要源于對其本身的探究。就世界遺產來講,綜合性較強是其最為明顯的特征之一。其與多門學科存在聯系,但是在實際的應用中,與旅游產業的聯系最為緊密,所以對旅游教育這一學科的研究最多。但是在其余學科中,對世界遺產在學科的作用研究相對較弱。就世界遺產這一素材而言,其與世界接軌,其在教育領域中的研究將直接影響部分學科是否發生改變。
就整體以及個體的世界遺產、空間分布以及景觀特征來講,地理學與世界遺產存在非常緊密的聯系。分析兩者的內容以及廣泛性來講,兩者同樣存在很多相同之處。就世界遺產來講,按照定義,在地理研究領域中,世界遺產是極端性非常強的研究內容。其主要原因是在評選世界遺產時,需要全球最為權威的部門以及最權威的專家進行考證,然后給予批準獲得的。在地理的研究中,世界遺產相似內容的存在使其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意義,這就要求人們在地理教學的過程中與世界遺產相互結合,進行教育的開展。在本文中,以人文地理與世界遺產相似的知識為基礎對人文地理在教學中世界遺產的作用以及發展方向進行具體探究,為以后的研究提供理論基礎以及提高學者對世界遺產的重視程度。
一、世界遺產在人文方面的表現
1、文化景觀、雙重遺產以及世界文化遺產
在《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中將世界遺產分為兩大類,分別是自然遺產以及文化遺產。就后者來講,其主要涵蓋建筑群、遺址以及文物等方面的內容。如果世界遺產在自然以及人文要素都與《公約》中的相關標準相符合,那么就稱其為雙重標準。
為了將自然環境以及人類文化之間的和諧凸顯出來,世界文化遺產增設了“文化景觀”。就本質而言,世界文化遺產涵蓋絕大部分文化景觀,剩余的則為雙重遺產。換而言之,文化景觀是雙重遺產以及世界文化遺產的一種。因此,為了避免出現重復,在《世界遺產名錄》中,除了雙重、自然以及文化三方面之外,文化景觀將會被重新列出。就當前世界文化遺產來講,大部分屬于文化遺產。在2012年之前,963項世界文化遺產中,涵蓋28項雙重遺產,725項文化遺產。
2、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
在《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里不涵蓋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了彌補這一缺陷,聯合國相關部門出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對于《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來講, 其涵蓋的內容同樣屬于文化遺產的范疇。
二、人文地理學與世界遺產在知識方面的共性
1、世界遺產組成的闡述
在2011年,《世界遺產與年輕人》出版之后,國內出現多個有關的書目,主要有《世界遺產》、《世界遺產學》等多個書目。這些書目的出刊主要是為了更好的滿足中學所學的《世界文化遺產薈萃》的科目,為學生的學習奠定扎實的基礎。對以上著作進行總體歸納發現,他們在內容框架方面主要涵蓋概述、分類的介紹、具體的例子、如何保護等多個方面,下面進行具體分析。
概述。就概述內容而言,其主要涵蓋《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來源以及本書大致內容的介紹。
分類以及舉例。在第二部分中,主要將世界遺產進行類型的劃分,并通過具體例子進行介紹,主要包括文化景觀、世界自然遺產等類型。
介紹及舉例。在本部分中,主要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基本內容進行具體介紹,在介紹的過程中選取合適的案例。
保護以及利用的具體方法。在本部分中,主要對世界遺產當前所遇問題以及如何保護利用進行具體分析。就世界文化遺產來講,物質類的遺產類型主要涵蓋皇宮、廣場、園林、當代都市、鄉村等多個方面。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列舉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作品,其可以是表述的,也可以是口頭傳說的,也包括社會風俗、表演藝術、傳統手藝等方面的內容。
2、人文地理與世界遺產在知識方面的共性
①研究對象具有互相涵蓋的性質
在各種類型的遺產中,除了雙重遺產具備文化遺產的文化要素標準之外,大部分的物質文化遺產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作品都屬于文化遺產的范疇。分析上述的分類可知,在世界文化遺產中,基本上涵蓋了所有非物質以及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要素。因此,對于人文地理來講,其研究對象為多種人文現象。對于當前已經出版的有關人文地理的教材來講,其在人文要素方面主要涵蓋地名、語言、聚落、民俗等多個方面。這些內容與世界遺產中的很多類型都相同,但是兩者也有不同之處。那就是在歷史長河中,世界文化遺產屬于人類自身創造的一種文化現象。但是對于人文地理來講,其對當前主流的一種文化現象更加注重。對于前者而言,其要求在文化現象中,具有最豐富、最優質的內涵,但是對于后者來講,其主要對實際的使用價值更為注重。
關鍵詞: 中國文化遺產 文化生態 保護
中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在漫長的歲月中,中華民族創造了豐富多彩的文化遺產。文化遺產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進程中,與環境交互作用的產物,是人類智慧的結晶,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的文化生態正在發生巨大變化,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環境受到嚴重威脅。不少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古建筑、古遺址及風景名勝區整體風貌遭到破壞。雖然中國擁有的世界文化遺產數越來越多,但近年來與世界文化遺產有關的負面新聞也在與日俱增。長城被破壞、敦煌莫高窟壁畫脫落、周口店北京猿人遺址殘破、孔府孔廟孔林被淹、黃山、泰山建索道以及張家界武陵源、九寨溝游客過多等新聞頻頻傳出。文物非法交易、盜竊和盜掘古遺址、古墓葬及走私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一些地區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貴文物流失境外。由于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文化遺產消亡或失傳。在文化遺存相對豐富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由于人們生活環境和條件的變遷,民族或區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刻不容緩。
一、文化遺產的概念
文化遺產是人類在社會歷史實踐中創造的具有文化價值的財富遺存,它包括人類在社會歷史實踐中所創造的一切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它是人類改造自然的見證,反映了歷史上人類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及其發展。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重要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二、中國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
中國文化遺產蘊涵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象力,體現著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結晶,也是全人類文明的瑰寶。中華五千年歷史進程留下的無數歷史文化遺產,積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蘊和文化內涵。這些歷史文化遺產是中國人民賴以生存發展的根和魂,是創造美好生活的不竭動力。保護文化遺產,保持民族文化的傳承,是連接民族情感紐帶、增進民族團結和維護國家統一及社會穩定的重要文化基礎,也是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和創造性,促進人類共同發展的前提。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三、中國文化遺產保護的措施
1.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并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城鄉規劃。必須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成立國家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定期研究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統一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構,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定期通報制度、專家咨詢制度以及輿論監督機制,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充分發揮有關學術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2.加大執法力度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建設,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進程,爭取早日出臺。抓緊制定和起草與文物保護法相配套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抓緊研究制定保護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要嚴格依照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辦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作出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等行政執法機關有權依法抵制和制止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和行為。嚴厲打擊破壞文化遺產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因決策失誤、,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充實文化遺產保護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力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因執法不力造成文化遺產受到破壞的,要追究有關執法機關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3.加強隊伍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大力培養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各類專門人才。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科技的研究、運用和推廣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水平。
4.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各級各類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要經常舉辦展示、論壇、講座等活動,使公眾更多地了解文化遺產的豐富內涵。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教育部門要將優秀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編入教材,組織參觀學習活動,激發青少年熱愛祖國優秀傳統文化的熱情。各類新聞媒體要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文化遺產和保護知識,大力宣傳保護文化遺產的先進典型,及時曝光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及事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在全社會形成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內容摘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既包括文化實體的保護,也應包括文化空間的保護。文化空間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機組成部分,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與延續的文化“土壤”,強調對文化空間的保護,有利于非物質文化傳承的完整性。本文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空間劃分為核心區、緩沖區、試驗區,提出了相應的分級保護策略,以期豐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理論,并更好地指導實際工作。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文化空間分級保護
2003年10月,第32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掀起了世界范圍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與實踐。我國有著五千多年的悠久歷史,非物質文化遺產更是絢麗多姿、異彩紛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促進民族團結、保持國家統一的堅實基礎,是凝聚全國各族人民的重要力量(王文章,2006)。但是,隨著近些年來旅游文化產業的迅猛發展,為了迎合旅游開發的需要而隨意濫用、過度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破壞性開發定會損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空間,進而威脅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與發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空間的保護應引起學者的重視,需要相關理論研究的跟進。
文化空間及其內涵
“文化空間”是當前學術研究中頻繁使用的重要關鍵詞之一。它主要來源于法國都市理論研究專家亨利•列斐伏爾(Henri Lefebvre)等人有關“空間”的理論,他認為空間是通過人類主體的有意識的活動而產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空間(文化場所)是構成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的重要內容:“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或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以及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文化空間)。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鄭培凱,2006)”。在1998年10月舉行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155次大會上,將“文化空間”定義為“具有特殊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集中表現(strong concentration)”。“一個集中舉行流行和傳統文化活動的場所,也可定義為一段通常定期舉行特定活動的時間。這一時間和自然空間是因空間中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根據我國200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公布的《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附件中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文化空間被定義為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場所,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
但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是否應該包括文化空間,國內學者存在較大的分歧。張春麗、李星月(2007)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緣起及其內涵和外延作了仔細的闡述,并提出認為聯合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定義注重“非遺”評審及保護工作的可操作性,忽視了概念本身的精確性,認為將文化空間定義為“非遺”有些欠妥。齊愛民(2007)認為在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所列舉的種類中并不包括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在我國2005年所頒布的第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目錄中,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劃分為十大類,其中也不包括任何的物質實體,由此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中應當不包括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然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盡管具有非物質形態,但其生存與發展離不開特定的文化“土壤”;離開一定文化空間片面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不全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空間作為其存在、發展、傳承與表現的空間,理應包含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對象之列。
文化空間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作用
文化空間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了環境因素。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最核心的保護對象其實是人(包括傳承人),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靈魂,這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質屬性決定的(田特平,2007)。人是非物質文化的創造者和擁有者,又是最基本的載體和傳承者。離開對人的核心地位與中心作用的認識,就無法把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屬性和特點,也就無法正確理解和深刻把握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科學理論和有效途徑。如果傳統技藝的持有者沒有了原材料來源、消費者,表演類遺產沒有了觀眾,這樣的遺產也就無法再傳承下去。所以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過程中,人是核心但不是全部,我們要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的整個文化生境。而文化空間就是其中的一個很重要的部分,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發展的土壤。只有在特定的文化空間里,才能最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
文化空間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真性保護創造了條件。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均源自于民間、存在于民間,并有其特定的文化淵源,這些文化淵源與所在的地方、環境有著內在的固有聯系。故遺產資產一旦脫離其本土環境,其真實性即可能受到損害(張博,2007)。對于物質文化遺產來說,失去其文化空間只是降低了或者失去了凝結于該文化遺產中的文化歷史價值,并不影響其本身目前的存在;但對于那些具有活態性質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而言,如果失去了它們的文化空間,就會因此而失去他們賴以存在的土壤,即使可以通過現有的一些技術方式、手段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活態文化得到傳承,但其始終如《晏子春秋:雜下之十》中所說的“橘生淮南則為橘,生于淮北則為枳,葉徒相似,其實味不同也”。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空間劃分
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中存在一些困境,主要體現在如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生態、本土性、整體性、避免商業化等。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前人留下來的寶貴財富,它是伴隨著當時社會的經濟狀況而產生和發展的,而隨著現代化進程的加快,人們的生活水平都有較大的提高,現有的生產力狀況已經發生了較大的改變,要人們再回到或者生活在當時的生產力狀態之下,則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再者,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寶貴的旅游資源,就目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開發研究的相關文獻來看,幾乎都提出以旅游開發的方式。旅游開發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來講有利也有弊,開發措施不得當極有可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帶來毀滅性打擊。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根本目的在于維系人類的文化基因、保持人類文化的多樣性,守望人類共同的精神家園。可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實踐中,不能以經濟學是否賺錢的理念評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白玉寶,胡榮梅,2008)。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商業開發應控制在特定的文化空間內,以不危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與發展為前提,因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空間進行分級保護很有必要。
自然保護區在空間上劃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并提出了分級保護的要求。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應當劃為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核心區可以劃定一定面積的緩沖區,只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緩沖區劃為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借鑒這一理論,可以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空間按照此類劃分成為保護的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見表1)。
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空間分級保護構想
文化空間的分級保護區中核心區和緩沖區是緊密連在一起,即在一些民間文化的發源地劃定一定的范圍作為緩沖區,而實驗區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可選擇在緩沖區的,也可根據適當的情況自行變化。
文化空間的核心區――最原始的歷史回眸。核心區是當時的生活環境、歷史封存的一種保存和展示,盡量恢復到當時社會環境下的原樣,呈現各種文化最原始的起源。核心區里面不修建任何現代化的設施設備。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以及各自的特點,民俗、曲藝、傳統戲劇、民間音樂、民間文學這五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對環境氛圍的依賴性比較大,他們因環境而生,因環境而傳,因環境而變,因環境而衰,脫離了相關的環境就如無水之魚,保護和傳承的難度就會加大。這四種類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比較適合采用核心區的保護方式。
文化空間的緩沖區――連接歷史的紐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實際上存在著兩個主體,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體和保護主體。前者就是我們所說的傳承人,諸如中醫技術的傳承、表演藝術的傳承、傳統工藝技術的傳承等等,主要靠他們來進行;后者,主要指處于狀態的那些社會群體,如各級政府、學術界、新聞媒體、社會團體以及商界人士,非物質文化遺產真正的傳承主體不是政府、商界、學界以及各類新聞媒體,而是那些深深根植于民間社會的文化遺產傳承人,他們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正主人(苑利,2007)。在文化空間的緩沖區,則主要是以培養傳承人和科學研究為主,建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區。一些學者的科學試驗、文化交流都可在里面進行,同時在里面修建大型的訓練館,試驗區的一些商業演出都在此訓練。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民間美術、傳統手工技藝、雜技與競技、傳統醫藥這四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注重技藝的培養,對原生態的環境依托并不是很強,可在此區進行保護。在該區強調的是開放性保護,即對這種技藝感興趣的人都可以來進行相關的培訓。
文化空間的實驗區――現代與傳統的結合。在實驗區一般是以旅游開發為主,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核為依托,注入現代元素,一方面可興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題公園,將其打造成具有一定挑戰性,表演性和參與性強,休閑功能大,有助于游客思想境界、文化人格提升的休閑旅游產品。另一方面可開發修學系列的旅游產品。知識經濟時代,人們的文化訴求日益強烈,渴望親歷文化認知、文化實踐、文化創造,實現人的全面發展、自由發展。修學旅游寓教于游,游教結合,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提供了機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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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管理思想;管理體制;文化遺產
一、綜述與研究切入
1、西方管理思想回顧
縱觀西方管理學理論的發展歷史,西方管理理論經歷了“對工作與組織的研究,對人與組織的研究,對生產與營運過程的研究,對企業文化的研究,以人為本的研究,對以人力資本為依托的知識管理的研究”的過程[1]。 從這樣一個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出,西方的管理學發展,從最初的單純研究工作的科學性逐步增加了對人文關懷和以人為核心的發展理念。可以說,這是西方管理學思想逐步完善和成熟的體現。在西方管理學理論發展的過程中,產生了一些極其重要并能代表某一時代特色的管理學思想和流派,這些主要流派的很多觀點至今仍有學習和應用的價值,并且這些重要的管理學觀點也成為西方各種管理制度中的基礎,同樣也是西方遺產管理的基礎。西方管理思想主要概括為6個方面:
第一,科學管理原理。科學管理的核心就是通過科學的方法提高生產效率,包括使用“第一流”的工人,使用標準化原理等[2]。第二,古典組織理論。將管理的過程劃分為五個職能,即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3]。第三,行為科學理論。該理論開始注重人的作用,包括研究人際關系以及人的需求與行為關系[4]。第四,管理過程學派。管理過程學派的研究對象就是管理的過程和職能,并認為管理就是在組織中通過他人或是同他人一起完成工作的過程[5]。第五,社會系統學派。將社會系統和社會學的觀點引入組織管理中,將組織看作是社會系統來研究[6]。
在這些傳統的經典的管理理論基礎之上,西方管理學也在不斷發展和創新。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方管理學思想開始越來越關注人與文化的作用,這種非理性的因素與西方傳統的理性主義相結合,這也是東西方管理思想結合的重要體現。
2、東方管理思想的核心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研究針對中國本土的中國特色管理理論。王國珍、韓喬明(2004)通過多年來對于西方管理思想的學習,對東方傳統管理本質的認識和深入研究,東方管理學派的創導者水教授在東方的管理本質的探討中,把這概括為如下12個字“以人為本、以德為先、人為為人”[7]。以人為本就是強調人本思想,作為管理者應該關注人的思想變化并注重人際關系的處理。以德為先就是注重文化、環境和道德對被管理者的影響作用,以達到使得管理者自我管理的根本性管理方法。人為為人是是西方管理中激勵作用的體現,就是使管理者注意自己的行為,并能創造出良好的環境和氛圍達到為他人服務。
總之,以中國為代表的東方管理思想,根植于東方傳統文化,強調人與人的相處,人與自然的和諧,強調利益平衡與中庸之道,管理人與管理事不易區分。從管理自己,到管理家庭,管理社會團體,乃至國家的治理,最終形成一個推己及人,以小見大的管理圈層。
3、本研究主要涉及對象:世界文化遺產
世界遺產是珍貴的自然人文資源,具體是指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遺產委員會確認的人類罕見的、目前無法替代的財富,是全人類公認的具有突出意義和普遍價值的文物古跡及自然景觀。
在英國的世界遺產名錄中,23項為文化遺產,4項為自然遺產,1項為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法國的世界遺產中, 33項為文化遺產,3項為自然遺產,1項為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意大利的世界遺產中,44項為文化遺產,3項問自然遺產,沒有雙重遺產;中國的世界遺產中,29項為文化遺產,8項為自然遺產,4項為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
從表格1中數據可以看出,我國是世界遺產大國,先后被批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世界遺產已達41處,數量居世界第三位,僅次于西班牙與意大利[8]。歐洲國家世界遺產中絕大部分為文化遺產,自然遺產的比例很小,而我國,這個比例較小。在歐洲的文化遺產中,大部分為教堂和古跡遺址,其建造時間久遠,所以對于這些文化遺產的保護也是歐洲國家所要面臨的問題。
4、研究切入
東西方自古以來有著明顯文化差異,西方經過工業革命的洗禮,資本主義經濟迅猛發展,這使得勞動分工逐步細化,勞動生產率逐步提高,這促使人們開始將科學的思想引入到管理學中,并以此提高生產力,加強管理的科學性。而東方由于深受傳統的儒家思想的影響,在管理中則更加強調“仁”的重要性。兩種管理思想都逐步發展和完善,并形成了自己的理論體系。東西方文化思想的差異導致管理學思想的不同,而遺產管理作為一種特定的管理實踐必然會體現相應的管理思想。管理學不僅僅是管理一個企業,其實也可以對一種特定的對象,一種區域,一種事業,一種產業等進行管理。文化遺產管理只是更加偏重于行業管理、遺產技術管理和體制管理等。
二、西方(歐洲)遺產管理模式分析
歐洲遺產管理模式的核心是“私化”,即突破由國家對文化遺產事業統攬統包的格局;突破忽視公眾文化消費需求的職能管理;突破不講求效益、與市場脫節的管理方法[9]。西方(歐洲)遺產管理模式中主要有法國“去國家化模式”、 意大利的威尼斯模式兩種類型。
1、法國——去國家化模式
法國對遺產的管理制度上實行“去國家化”或“自治化”。這種管理制度有著自己的特色和優勢,是和法國獨特的政治經濟文化背景緊密相關聯的。
關鍵詞:文物基礎術語,混用,替代,國際化
中圖分類號:N04;K8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578(2013)06-0026-03
Thoughts on Mix or Substitute Use of Basic Terms on Cultural Relic
HE Liu
Abstract: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ultural relic industry introduced some concepts and terms, such as cultural heritage, 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etc There is a phenomenon of the mix use or substitute about some terms in communication, sometimes even occurred in official files This work analyzed the definition and origin of these term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se terms and Chinese primary terms, and put forward the significance of keeping Chinese special concepts during internationalization
Keywords: primary terms of cultural relic, mix usage, substitute, internationalization
1985年,我國加入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伴隨而來的是與公約有關的一些術語被引入文物行業,其中有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此后,隨著世界文化遺產申報熱潮,以及每年“文化遺產日”的推動,使“文化遺產”一詞逐漸為大眾所熟知,在官方文件中以及各類報刊中時有混用或替代“文物”這一術語的現象。因此,研究這些術語的形成與命名、相關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以及它們與文物領域現有術語的關系至關重要。
“文物”是文物行業的基礎術語,其內涵為“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進程中遺留下來的、由人類創造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一切有價值的物質遺存”[1]。在我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中則是采用外延對“文物”進行定義,“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2]。第三條明確了“文物”的分類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以及“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 [2]。在中文語境中,“文化遺產”原本并不是一個固定詞,它是由“文化”和“遺產”兩個詞組成。文化,《辭源》釋為“文治和教化,今指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所創造的全部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也特指社會意識形態” [3]。遺產,《辭源》未收入,《辭海》釋為“死者留下的財產,包括財物和債權。歷史上留下來的精神財富。如:文學遺產;醫學遺產” [4]。因此,“文化遺產”本義應是注重意識形態方面的歷史上留下來的精神財富。公約中對“文化遺產”定義則為,“在本公約中,以下各項為‘文化遺產’,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分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建筑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筑群;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5]。在此,“文化遺產”從一般詞轉化為文物行業的專用術語,可以發現這里“文化遺產”轉而指向物的方面,而且它只與我國《文物保護法》對文物中不可移動文物的規定范圍重合,這樣來看“文化遺產”與“文物”的混用和替代就存在問題了。盡管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官方語言包括中文,從法理上講,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地位和同樣法律效力,不存在某個文本翻譯自另一文本,但從定義描述的內容來看,中文本完全可以使用術語“不可移動文物”,而其卻借用”文化遺產”一詞,說明它某種程度上應該是來自英文版本cultural heritage的直譯。
隨著概念的發展,cultural heritage(文化遺產)又細分為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和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中文分為“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明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而“物質文化遺產”則事實上繼承了原來文化遺產的定義,也就是“物質文化遺產”與“文物”這兩個術語在概念上有一定的重合。那么“物質文化遺產”是否也譯自英文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朗文當代英語詞典》解釋tangible的詞源來自16世紀的拉丁語tangere,意為觸摸,現釋為有形的、實體的、可觸摸的,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直譯為“有形文化遺產”。所以,“物質文化遺產”不是直譯自英文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物質文化遺產”的來源應該另有出處。“物質文化遺產”也可以看作“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則是一個內涵豐富的文化人類學專用術語。“物質文化概念在牛津英文大辭典中的最初出現是1843年, 引用的是美國早期歷史學家普萊斯哥特(William H Prescott) 描述墨西哥‘物質文明’的概念。普萊斯哥特在描述西班牙16世紀對于南美的征服歷史時, 使用了‘物質文化’這個詞。他所依據的證物并不是語言文字, 而是墨西哥和秘魯的印第安人和其他當地人的古老文明器皿和藝術品上的造型和條紋。” [6]實際上西方自文藝復興運動之后就開始多方面地研究歷史和文化,特別是考古學的興起,使對古代文化的研究突飛猛進。其起始階段必然是對考古發現的器物的研究,石器時代、青銅時代等命名都是這種“物質文化”的烙印。隨著對文化研究的逐漸深入,人們開始將文化進行多層次的分析,馬林諾夫斯基在其《文化論》中將文化分成物質文化、社會組織、精神方面三個層次,基本上涵蓋了文化的各個方面[7]。“物質文化”的認識隨考古學傳入我國,成為我國考古工作的重要研究內容,“物質文化”以文物為基礎,研究文物反映出來的文化現象,也成為人們對文物認識的基礎。20世紀70年代臺灣出版的《云五社會科學大辭典·人類學》中就列出了“物質文化”條[8]。應該是“物質文化”與“文物”的必然聯系,促使采用了“物質文化遺產”這一術語,同時在形式上與對應的英文術語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保持一致。
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和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從英文的字面到意義都是合乎英語民族習慣的。在中文語境中,“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物質文化遺產”的反義詞,從語言邏輯學的角度是沒有問題的,但從哲學的角度來說就存在問題了。我們知道,在哲學中物質(matter)的對立面是意識或精神,這是哲學的最基礎概念,那么與“物質文化遺產”相對的應是“精神文化遺產”。再來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1.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 [5]。從這個定義來看,其內容均屬于精神層面,那為什么不選用“精神文化遺產”,而選用拗口且不合乎人們認識和語言習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呢?眾所周知,在精神層面最重要的是思想認識、是世界觀。毫無疑問,如人們耳熟能詳的東方儒家學說、西方亞里士多德學說都是光輝燦爛的人類重要文化遺產,而且至今還有深遠的影響。但這些如此重要的人類文化遺產顯然都沒有列入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目錄,也根本不在公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范圍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作為一個國際組織,其任何一項公約或政策都是經過所有締約成員國協商而成的,各個成員國的意識形態差距很大,若將意識形態引入公約,必然難于達成締約,也就無法實現其保護人類共同文化遺產的目標。而且,從廣義來說,自然科學知識也是文化范疇,若把自然科學知識也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范圍,具有重大意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將比比皆是。因此,采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詞不過是按英語構詞法順勢而為,并不符合中國語言習慣。
針對術語“物質文化遺產”所指向的概念,中國早有廣為人知的“文物”術語。“文物”是中國特有的術語,它從古代的古物、古董(骨董),近代的古玩、古物、古跡,到現代的文物,是經過上千年發展形成的,其概念涵蓋古器物、古建筑、古遺址、古墓葬、石窟寺等綜合內容,而且“文物”術語是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認定的。同樣,“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內涵與中國傳統民俗文化概念內涵基本一樣,而從字面意義上“民俗文化”更加準確。由此可見,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從概念內涵上并沒有特殊內容,而是我們自古就有的“文物”和“民俗文化”的術語再造,其深層原因是英語在國際上的強勢地位,使得在國際文件的生成中,英文文本或多或少地影響其他語種的文本,而我們為了與國際接軌某種程度上助長了這種態勢。可以說隨著國際化的發展,類似的東西方概念的沖突還會發生,如何在國際化的背景下維護中華文化,保護我們特有的中文概念對我們來說任重道遠。
參 考 文 獻
[1]中國大百科全書·文物博物館卷[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2
[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5,6
[3]辭源修訂組辭源(修訂本)[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8:1357
[4]辭海編輯委員會辭海(縮印本)[M]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80:1059
[5]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國際文化遺產保護文件選編[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70-71, 229
[6]孟悅什么是“物質”及其文化?[J]國外理論動態,2008(1):68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科技館;可行性
1什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
提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人們首先想到的是民俗活動、傳統表演藝術等傳統文化形式,其實,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除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外,還包括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
2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
近年來,各級文化館、博物館、藝術館等公共文化機構積極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和展示和保護知識的普及,形成了良好社會氛圍,各種歷史悠久、獨具特色的民族民間文化活動在群眾中廣泛開展,許多區域性的傳統民俗、節慶活動得到恢復和發展。但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理研究、傳播傳承、學術交流,還主要局限于歷史傳承價值、文化藝術價值、經濟價值等方面,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價值的挖掘,還處于較淺層次。
3科技館為什么要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中心
首先,科技館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宣傳展示的社會責任。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范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由此可見,科技館作為是以科普展覽教育為主要功能的公益性科普教育機構,應當根據自身的業務范圍主動承擔起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以及傳統手工藝技能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和展示工作。這樣不但可以增進觀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了解,讓許多傳承千百年的傳統技藝重獲新生,而且可以提升科技館的文化軟實力,激發觀眾尊重傳統文化、傳承中華文明的文化自覺性。
其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中心,并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非遺展品,有助于破解千館一面的難題。目前,國內科技館事業出現了良好的發展態勢,但科技館的展品卻出現了雷同的現象,科技館的展品大都是圍繞著歷次科技革命展開,缺少特色,缺少那種能讓觀眾產生文化歸屬感、激發民族自豪感的展品。筆者認為,科技館的展品應該是對歷史上不同時期、不同地域生產力發展狀況、科學技術發展程度、人類創造能力和認識水平的反映。因此,展品的特色來自于對本地區歷史、文化這些不可復制的資源的深入研究和發掘上,而不是僅僅是展示近現代的科技成就。事實上,全國各地都有自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而且都具有其他地方的不可替代性,因此,對地方特色非遺展品的研發,在破解千館一面的難題上顯得尤為重要。
4非物質文化遺產展品的開發及制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歷史的產物,本身具有相當高的科學價值,是我國古代勞動人民經過無數次的實踐探索或悉心研究才發明、發現出來的。我們科技館的工作人員需要做的就是挖掘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科學價值,將科學、技術與文化結合起來考慮,選擇出可以轉化為科技館展品的素材,并借助文化館、藝術館、展品制作公司等社會力量研發出具有當地特色的展品。
筆者認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品開發及制作的起步階段,首先考慮的是對現有古代科技展品的科學價值進行再挖掘。例如,科技館里都會有萬戶飛天和針灸銅人這兩個展品。我們可以從中挖掘制作出風箏的制作技術和中醫的針灸技術這兩件非遺展品。
其次是考慮制作簡單的多媒體展品。例如農歷中二十四節氣的劃分綜合考慮了天文、氣候、季節、物候、農作物生長等情況,反映了我國先民對自然界發展運行規律的科學掌握和認識。我們可以將其制作成電子書式的展品,讓觀眾揮手翻看每一個節氣的詳細介紹。再如川劇中的變臉,我們可以借助多媒體技術,讓觀眾只需輕輕地揮手,瞬間就能實現臉譜的變化。
最后是考慮進行實物或模型展示。例如我省傳統手工技藝,也蘊含著相當高科學價值。長島木帆船制造技藝,在巧借自然力等方面呈現的科學價值以及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理念方面,對當代科技的發展仍有借鑒意義。景芝酒傳統釀造技藝中的傳統固態發酵技術,也蘊含著的微生物生態系統學的道理。這些都可以轉化為實物或模型展示讓歷史場景再現。
5非物質文化展示中心的設計
筆者設想,非物質文化展示中心可以建設于古代科技展廳,可規劃為圓形,按照四季分為四大學科,代表中國古代四種具有非遺特色的科學技術:農學、數學、醫藥學、天文學并按照農歷二十四節氣依次布展,在春季展示農學技術,在夏季展示數學成就等等。比如,觀眾走到“立春”的節氣,我們擺放剪紙“鞭春牛”來展示農業生產“一年之計在于春”的美好希望,走到“驚蟄”漁業生產的一個重要節氣 我們可以展示長島木帆船制造技藝,“清明”是放飛風箏的時間,可以展示濰坊風箏的制作技術。“谷雨西廂好養蠶”,我們可以在“谷雨”展示魯錦的制作工藝等等,讓參觀者參觀完展示中心就走過了春夏秋冬四季。
6結論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國歷史的見證和中華文化的重要載體,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和文化意識,體現著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在科技館開設非物質文化展示中心有利于弘揚地方文化特色,促進科技與文化的全面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1] 牟延林,譚宏,劉壯.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M].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0.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大運河(江蘇段);價值分析;旅游開發
Abstract: In the Grand Canal heritage resources system,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has irreplaceable important position.Protection and sustainable utilization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the Grand Canal and further research about cultural connotation on it,will have a positive effect on Application for World Inheritance.There are three types for sustainable tourism developmen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type of "the original habitat"display,the type of museum,the type of stage performance.
Key words: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the Grand Canal (Jiangsu section);value analysis;tourism development
中圖分類號:C913.3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1)-10-42(4)
1引言
大運河“申遺”工作已成為國人關注的焦點,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以及沿線各城市的積極響應。目前,大運河“申遺”正按計劃緊鑼密鼓地推進,爭取在2014年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對大運河遺產以及申遺工作,學術界和有關部門開展了多方面的調查和研究。北京大學的俞孔堅、李迪華等從遺產廊道這一文化遺產保護方法入手,結合京杭大運河河道現狀,提出了具體的保護措施。“阮儀三城市遺產保護基金會”通過“京杭大運河沿線歷史城鎮調研”,全面調查了運河沿線歷史城鎮現存遺產。清華大學毛峰等開始建立京杭大運河的GIS數字化信息和管理系統。國家文物局主辦了多次文化遺產保護論壇,探討運河遺產的保護問題。全國政協以及運河沿線的政府、高校組織了多次大運河調研活動,積累了豐富的資料。
上述研究,多數把重點放在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上,如河道、水利工程、古建筑、古遺址等,而系統探討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及其價值的研究成果還較為少見。
近幾年,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旅游開發引起了越來越多學者的關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分類、保護與利用等問題引起學者們的探討[1];有學者歸納了“非遺”的開發模式:原生地靜態開發模式、原生地活態開發模式、原生地綜合開發模式、異地“集錦式”開發模式[2]。本研究試圖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以江蘇段大運河為例,探討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及其旅游開發方式。
2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與分類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巴黎2003年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是:“被各社區團體、有時為個人視其為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及相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2005]18號)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 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
關于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學術界目前尚無定論。可歸納為“廣義論”與“狹義論”兩種說法,有學者認為,運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包含的內涵十分豐富,完全可以擴大范圍到與運河有間接關系的東西;也有的學者認為,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直接和運河有關,不能范圍過寬。
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和大運河相關的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上述“廣義論”和“狹義論”爭論的焦點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大運河的關系。何謂“和大運河相關”?如何界定這種“相關”?筆者認為,“和運河相關”可以界定為:該種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由大運河生產、生活方式孕育而產生的,或者其內容反映大運河生產、生活方式的,或者其形成、傳播依賴于運河環境的,都可以界定為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當然,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和運河的關系很難厘清,需要各方面的專家通力合作,進行大量艱難細致的工作。
根據上述界定,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歷史上,由大運河特定環境所孕育產生的傳統音樂、傳統戲劇、民間舞蹈、傳統技藝、民俗、民間信仰等。傳統音樂如運河船工號子、傳統戲劇如丁丁腔、民間信仰如金龍四大王崇拜、民俗如皂河正月初九龍王廟會等,均由大運河特定環境孕育產生,是典型的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
運河船工號子,是運河上船工為了進入勞動狀態、統一勞動步調、提高勞動情緒而形成的專用歌曲。它是隨著京杭大運河帆船航運的興起而興起的,至今已有一千多年的歷史。各地均有不同的船工號子,如清江船工號子曲調或激越或悠長,具有濃郁的淮安地方特色。
徐州特有的戲劇丁丁腔,根據《江蘇戲劇志》的記載,明末清初地處大運河、微山湖一帶的銅山利國、季堡、厲灣等經常停泊由南方往京城漕運糧食的船只,船上有很多會唱南方小調的人。當地農民耳濡目染漸漸地學會哼唱,久而久之形成丁丁腔這一戲劇形式。
金龍四大王崇拜,是明清時期伴隨著京杭運河的全線貫通和漕運的興盛而產生的一種新的民間信仰。[3]運河的漕糧運輸,國運所系,維持京杭運河河道的暢通無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運河和黃河等河流交織在一起,水患不斷,因此,封建社會時期,特別是明清以來,從官府到民間,金龍四大王作為漕河之神被隆重祭祀,各地建有數十座金龍四大王廟,形成了金龍四大王崇拜的民間信仰。
皂河正月初九龍王廟會是數百年來皂河及其周邊地區群眾自發參與的一項民間祭祀民俗活動,廟會的起源和運河有密切的關系。龍王廟坐落于宿遷西北二十公里處的古鎮皂河,緊鄰大運河,歷史上是黃河和運河泛濫的災區。清康熙年間,通過多年的努力,開通了中運河,水患大大減輕。當地百姓為了祈求神靈護佑,消除水患,每年定期祭祀水神,后來加入商貿活動和文化交流的內容,逐漸形成廟會。
第二,歷史在,以運河事物、運河生產、生活為表現內容的民間文學、傳說、古詩詞等。
和運河有關的傳說或民間文學,有的反映了民眾對治河功勛人物的懷念,例如宿遷大王廟供的靳輔的傳說、淮安吳棠和慈禧清河縣治水的傳說,就反映了老百姓對治河杰出人物、漕運總督靳輔、吳棠的懷念;有的反映了治河的艱難,贊頌了勞動人民不屈不撓的精神,寄托了治理水患的美好期冀,例如淮安水漫泗州城的傳說、河督高斌陪斬的傳說、揚州高郵八景傳說中的耿廟神燈、常州坡的傳說等。
歷代帝王和文人墨客留下了許多有關大運河的詩詞和文章,也屬于運河文化遺產。帝王所作的詩詞如宿遷的“過宿遷”(康熙皇帝)、“閱河”(康熙皇帝)、“渡永濟橋作歌”(乾隆皇帝)、“安瀾龍王廟”(乾隆皇帝)。文人墨客的有關運河的詩詞往往流傳更廣,王安石的《泊船瓜洲》、張繼的《楓橋夜泊》、李白的《黃鶴樓送孟浩然之廣陵》、徐凝的《憶揚州》等可謂家喻戶曉。
第三,歷史上形成的涉及運河發展建設、水工設施的地名;具有悠久歷史,并有著一定知名度的與運河相關度較高的政區地名。
前者包括大運河沿線帶有閘、壩、堤、工、口、渡、橋、塘、河等字眼的地名,知名的如瓜洲渡、西津渡、楓橋、清名橋、古末口、山塘、清江浦等;后者如鎮江的曲阿、丹徒、京口,宿遷的宿遷、皂河、泗洪等政區地名。
第四,由運河商貿、文化交流而形成、發展或傳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運河文化就是運河的流動性及所帶來的交流,通過各種交通活動所積淀的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4]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可能不是直接由運河生產、生活方式孕育產生,但其存在、發展或傳播卻有賴于運河環境。運河商貿、文化交流活動促進了該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和傳播,并可能為之注入了新的文化內涵。從較為廣泛的意義上看,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屬于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疇。
常州自古以來就一直以制作篦箕和木梳而聞名,沿運河而建的“篦箕巷”,自古就是繁華之地。從運河上經過的商船到這里都要上岸買些梳篦回家,一些官員乘船途經這里,也都要買些梳篦上京進貢皇帝,常州梳篦因運河在更廣泛的地域范圍內得到傳播,并注入了新的文化內涵。
非物質文化遺產雖與漕運功能的維護本身沒有直接聯系,但因運河發生發展的歷史而得以形成。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大運河遺產本體構成的要素,是運河遺產保護主體。[5]
3申遺視野下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
3.1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大運河文化身份的基本依據之一
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大運河千年歷史的見證和運河文化的重要載體,蘊涵著運河兩岸民眾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識,體現著他們的生命力和創造力,可以說,運河“非遺”是大運河文化身份的基本依據之一。
3.2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大運河遺產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人類在開鑿、利用大運河的歷史過程中創造的文化遺產,可以分為五大類,包括大運河水利遺產、大運河聚落遺產、大運河其他物質文化遺產、大運河生態與景觀環境、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缺失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大運河遺產體系將是不完整的。挖掘、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大運河保護和申遺過程中一項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3.3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大運河活態遺產特征的體現
大運河是一種活態遺產(living heritage),她是一種延續千年、至今仍在使用的生產、生活方式,運河滋養了兩岸世世代代的勞動人民,勤勞的運河人民創造了豐富多彩的“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及相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這就是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從某種意義上說,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大運河文化遺產的核心和精華所在,是大運河作為活態遺產的最好明證。
3.4非物質文化遺產對運河申遺起積極促進作用
在大運河“申遺”過程中,僅僅重視運河物質文化遺產(如水利工程、歷史建筑等)是不夠的。羅哲文先生認為,大運河可以嘗試將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和自然景觀三位一體進行申遺。雖然有專家對此持有不同意見,但毫無疑問,“非遺”可以豐富運河申遺的內容,給予運河申遺有力支撐。
隨著生活、生產方式的變遷,運河文化生態發生了巨大變化,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和傳承面臨著嚴峻的形勢。一些依靠口授和行為傳承的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瀕臨消亡,“非遺”開發過度商業化甚至庸俗化的現象時有發生,大運河“非遺”保護與合理利用是擺在研究者和有關部門面前的一項重要課題。
4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開發方式
4.1“原生境”展示式旅游開發
“原生境”原指未經人類活動擾動的生物物種繁衍、演化的自然環境。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生境”展示式旅游開發方式,就是指把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置于其孕育和演化的環境之中,游客僅作為外來的“旁觀者”或“參與者”對其進行研究和欣賞。運河風情游就是這樣一種旅游產品。[6]適合采用“原生境”展示式旅游開發方式的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其生存、演化的環境應該保存完好或基本完好。例如,運河兩岸仍在舉行的廟會、仍然流傳的運河民間習俗等。
以宿遷皂河龍王廟會為例,每年正月初九,周邊百姓都集聚皂河龍王廟,祭拜龍王神,文化展示和祭祀活動同步進行,花船、花車、舞龍、舞獅,人山人海,盛況空前,被列為蘇北地區36處香火盛會之首,數百年來從未間斷,可稱得上中國民俗史上的一大奇觀。這種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要采用原地保護、原地展示的方式進行旅游開發,游客作為“客人”和廟會的參與者,感受運河民俗文化的魅力。
“原生境”展示式旅游開發是對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沖擊最小的一種旅游開發方式,而且有利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和演化的原生環境。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都與運河沿線當地的生產、生活方式、自然環境相關,維持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在地區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的原生狀態,有利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原生境”展示式旅游開發方式并不意味著把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環境封存起來,使其停留在某一發展階段,而是要認可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所處環境的演化與變遷。
4.2博物館式旅游開發
對于已經失去生存環境和條件,同時又適宜采用博物館展示方式保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采用博物館式旅游開發方式。筆者建議在運河沿線選擇合適地點建設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集中展示大運河非物質遺產的全貌,同時建設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項博物館,如大運河文學博物館,收集并集中展示和運河有關的古詩詞、民間文學等文學作品;大運河傳統技藝博物館,展示大運河相關傳統技藝的制作工具、制作過程、工藝產品;大運河民俗博物館,展示大運河沿線相關民俗的起源、發展與演變;大運河飲食博物館,介紹并吸引游客體驗大運河沿線具有鮮明地域特色的運河飲食;大運河傳統音樂博物館,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諸如錄音、錄像、數碼化存儲等方式保留運河傳統音樂,等等。
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系列博物館的建設,可以動員各方面的力量,做好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研究、評估、認定工作,保存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信息,為大運河申遺創造條件。
4.3舞臺表演式旅游開發
適合舞臺表演式旅游開發方式的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傳統音樂、傳統戲劇、民間舞蹈、傳統技藝等,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較強的舞臺表現力,對游客具有很強的吸引力。例如淮安市楚州區涇口鎮的涇口高蹺,起源于當地先民修造漁船的勞動實踐,有一千多年的歷史,分為文蹺和武蹺兩種。文蹺善于列隊行進,展示各種奇人怪獸的表演,武蹺則長于武打格斗、翻騰跳躍,給人以奇、秀、險的藝術享受。
隨著生產、生活方式的變遷,某些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失傳、絕跡的境地。通過舞臺藝術創作,可以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技藝獲得展示的空間,同時吸引、培養新一代傳承人和愛好者。
除了上述三種方式,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利用方式還有很多,例如研發特色旅游紀念品、編寫導游詞、創造游客參與的旅游活動等,把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貫穿于旅游的食、住、行、游、購、娛的全過程。采用何種旅游開發方式,取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具體類型、表現形式和存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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