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2 09:49:5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農村法律意識現狀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摘 要:全面建設和諧社會,農村是關鍵。實踐農村和諧社會最重要是農民現代法律意識的培育。但現當今社會許多農民對法律的認識還處在表層的理解,并不能合理的利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受社會結構、經濟發展模式和區域環境的影響,農村地區農民的法律知識量少、法律信息獲取途徑單一,法律意識整體呈現表層、模糊的狀態。因此,結合農村地區的區域特征和農民群體的現實需求,探索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建議和對策是推動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以通過對農村地區農民對法律認識的研究,去觀察了解現當今農村地區農民對法律知識認知的情況,給出結論并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農村,法律意識,農民,對策
一、農村地區農民對法律認識的現狀
農民法律意識屬于群體法律意識,其以農民作為研究對象,是關于農民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對法律現象的主觀反映。X鄉位于河南省某國家級貧困縣西南面,距縣城30多公里,X鄉屬于欠發達地區,社會發展程度較低,競爭力不強,具體表現為:較差的區位條件,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落后,信息相對閉塞;經濟收入低、經濟結構單一,經濟收入除傳統農牧業生產外,主要來源于勞務輸出、小麥與玉米的種植,農業人口多、農村自主發展能力差。法律意識的形成是一個系統的過程,了解、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是法律意識形成的基礎。為了解X鄉農民的法律知識量現狀,我們選擇了8種與農村生活關系密切的法律規范開展調研,包括婚姻家庭法、繼承法、教育法、青少年保護法、憲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合同法、土地法。調查顯示,受訪者“知道或聽說過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認知相對較高,但也只僅僅局限于知道這些,并不能合理的利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信息是能幫助人們形成法律感知、激發法律情感、引導人們以法律為導向安排個體行為一切法律現象。法律信息獲取途徑是法律意識形成的路徑要求,暢通的信息獲取途徑不僅能增加法律知識,形成法律感知,而且促進農民法律認同心理的形成。調研中,關于“您從什么地方或渠道了解法律知識”的調查結果顯示:農村人員中有48%選擇電視,22%聽別人說,19%的沒了解過法律知識,5.5%學校教育,由此可知河南省農村農民對法律知識的了解是多么的匱乏。
二、農村農民對法律認識存在問題的分析
法律意識是社會需要和法律之間的中介環節和紐帶。基于特殊的地域環境和經濟發展現狀對其問題進行了研究與分析。
1、農村農民法律是意識薄弱,了解只在表層化。法律意識表層化是法律認知不系統,缺乏對法律價值和法治理念的理性認知,法律認同度較低、不穩定,難以持續有效指引個體行為。在糾紛解決機制上,人們偏好于自力救濟和社會救濟。甚至出現刻意規避法律的現象。
2、對違法行為的執行并不能切實到位,嚴格執法。執法粗暴、司法腐敗,許多村民認為除非不得已,否則不愿與法院、檢察院等司法部門打交道。在無奈中對法律敬而遠之的。有些些地方甚至屢禁不止的粗暴“執法”、違法執法則會讓農民深感畏懼,甚至恐懼。催糧催款時,鄉政府、派出所、地方打手“聯合執法”。落實計劃生育政策時,將超生婦女“5花大綁”,如果是“超生游擊隊”,則跑了和尚跑不了廟,將家俱全數充公、房屋推倒;農民未交“買地錢”,算成違章建房,鄉政府租來推土機“行政強制執行”。
3、普法教育不佳,甚至畸形,甚至造成拳頭越大,權益就越大。村民與村民之間解決問題很多也是毆打賺取利益。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幾乎成零化狀態。很多農村地區幾十年來從來沒有被進行過法律教育,除了上學的時候偶爾課本中涉及一些關于法律問題外,離開學校后就再也不曾關注法律問題。而所在的鄉鎮也不曾就法律認識的問題對自己的村民進行法律知識的教育。
4、法律費用過高以及官官相護嚴重,許多農民沒有能力支付使用法律武器的成本。農民出不訟費、法醫鑒定費、律師服務費,1場官司從1審到2審需要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農民耗不起時間,也耗不起住食宿費、交通費,甚至付不起舉證材料的打印費,再則農民無力沖破“官官相護”的關系網,獲得公正的判決。在我國的許多地方,能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神通廣大的人士多得很。官司打來打去,打得雙方都不愿打的事例也多得是
5、農民的自主學習法律知識主觀能動性太差,很少有人去主動的去了解關于法律方面的知識,尤其是自己主動買書或查找資料去了解法律知識的人很少,幾乎微乎其微。
6、民間固有的習俗、慣例和規范有些地方比較嚴重。在農村社會“合理而不合法”的現象甚為普遍,在一些些落后的鄉土農村依然普遍沿襲、保存、使用著大量的習慣,對習慣、習俗等民間法的遵循大大超過了對法的呼喚,國家法往往還處于次要的補充地位,總是不能改變固有的陳舊觀念。
三、完善農村人民對法律知識認知的建議
當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培養的社會背景已經發生改變。以X鄉為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和社會流動因素的加強松動了傳統的農村結構,而旺盛的法律信息、服務的需求是推動農村法制建設的內在動力。是以結合上述農村農民對法律知識的認知現狀,提出要把提供農民法律意識的可行對策是與農村普法活動結合起來,加強執法行為,提高法律權威的建議。
1、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識,使之從深層次的去了解法律,認識法律,相信法律,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信法律可以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2、加強機關部門對違法行為的力度,提高法律在人民心中的權威,嚴格執法。
3、加大普法教育,推廣法律知識,制造法律知識小手冊。使之廣大農村人民都能了解法律的意義,認識到知道法律知識對我們的重要性。
4、應當針對不同的人群對法律費用的收取進行不同規格的收費標準,使得廣大農村農民有足夠的金錢去依法獲取自己的權益。
5、加大宣傳力度,提出“了解法律就好比給我們自己買了雙重保險”的口號,提高廣大農村人民對法律知識的熱情,使之積極主動的去學習和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識。
6、注重實踐環節、講究實效,充分發揮民間固有的習俗、慣例和規范對農民社會關系的調節功能,并在此基礎上去灌輸一些法律知識,從而潛移默化的去改變人們的思維,認識到民間固有傳統的不足。(作者單位:佛山市邁雷特數控技術有限公司)
資料文獻
[1] 朱景文,《法理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538頁。
【關鍵詞】欠發達地區 法律意識 農民 對策
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民的生活方式已經發生改變,而農民對國家正式規范的認知與需求也在發生變化。這種認知和需求即表現為法律意識,它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①法律意識的形成與個體認知能力、生活需求、社會環境和資源獲取途徑等因素相關。欠發達地區是一個相對概念,是指由于歷史、資源、區位、觀念等原因,人們的生產率相對較低、經濟水平相對滯后和技術利用率偏低的不發達地區,這些地區的社會競爭力相對偏弱。欠發達地區人們的法律意識是我國法律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欠發達農民的法律意識又是我國法律意識發展中最薄弱環節。
隨著農村社會的向前推進,欠發達地區農民法律意識存在內部差異,這種差異是農民個體、區域、規則和制度等因素的共生產物,需要系統的實地研究予以闡明。因此,我們對云南省A縣X鄉的農民意識進行了實地調查,即運用個體訪談與問卷調查的方法,發放調查問卷260份,回收有效問卷240份,回收率為92.3%。調研對象中,務農人員108人占45%,打工人員78人占32.5%,經商人員54人占22.5%。
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
農民法律意識屬于群體法律意識,其以農民作為研究對象,是關于農民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對法律現象的主觀反映。X鄉位于云南省某國家級貧困縣西南面,距縣城53公里,國土面積98.05平方公里,全鄉轄6個村委會124個村民小組,有農戶8133戶,農業人口34978人,2010年全鄉經濟總收入3272.19萬元,農民人均年純收入為1152元。X鄉屬于欠發達地區,社會發展程度較低,競爭力不強,具體表現為:較差的區位條件,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落后,信息相對閉塞;經濟收入低、經濟結構單一,經濟收入除傳統農牧業生產外,主要來源于勞務輸出、魔芋種植和栽桑養蠶;農業人口多、農村自主發展能力差。
法律意識的形成是一個系統的過程,了解、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是法律意識形成的基礎。為了解X鄉農民的法律知識量現狀,我們選擇了11種與農村生活關系密切的法律規范開展調研,包括婚姻家庭法、繼承法、教育法、青少年保護法、憲法、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合同法、刑法、土地法、森林保護法。調查顯示,受訪者“知道或聽說過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認知程度最高。其中,務農人員人均認知法律量為2.7種,打工人員為4種,經商人員為4.8種,務農人員的法律知識量明顯低于經商或外出務工人員。一言以蔽之,社會流動性大和交往范疇廣的農民群體(如外出打工者、經商人員等)法律知識量更多。
法律信息是能幫助人們形成法律感知、激發法律情感、引導人們以法律為導向安排個體行為一切法律現象。法律信息獲取途徑是法律意識形成的路徑要求,暢通的信息獲取途徑不僅能增加法律知識,形成法律感知,而且促進農民法律認同心理的形成。調研中,關于“您從什么地方或渠道了解法律知識”的調查結果顯示:務農人員中67%選擇電視,22%聽別人說,5.5%學校教育,5.5%學校教育和聽別人說;打工人員中65%選擇電視,27%學校教育,8%聽別人說;經商人員中61%選擇電視,17%看報紙,11%學校教育,5.5%通過聽別人說,5.5%學校教育和聽別人說。這里的電視節目包括一切與法律相關的節目,如新聞、法治報道、庭審、法律講堂和相關影視作品等。調研表明,在X鄉收看電視節目已經成為當地農民獲取法律知識的主要渠道。事實上,電視媒體成為X鄉人們獲取法律信息的主要途徑與以下原因相關:首先,隨著經濟條件的改善,人們有購買電視的消費能力。其次,電視節目具有普適性,情節生動、圖文并茂,便于人們對理解、接受相應節目中所涉及的法律規范和法治理念。同時,X鄉不同經濟來源受訪者的法律信息獲取途徑有差異,其中務農人員中通過“聽別人講”的方式獲取法律知識的比例較大,占到22%;外出務工人員中選擇學校教育的比例較大,占27%;而經商人員是唯一出現通過閱讀報紙獲取法律知識的,占17%。
法律通過權利和義務雙重機制調解社會關系,人民對法律權利和義務的認知構成法律意識的核心內容。但是,X鄉的農民存在權利、義務認知模糊的現象,即人們有一定的權利、義務觀念,但這種觀念是不完整、不準確的。在X鄉,權利、義務意識模糊的外在表現有三方面:其一,權利、義務內涵認知不準確,進而導致權利的怠于行使。例如,關于“您是否參加過村民委員會選舉活動”的調查中,34%參加過,66%沒有參加過。在“您是否愿意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活動”調查中,15%選擇不愿意、浪費時間,17%選擇不愿意、走過場,11%選擇無所謂。在這里,人們之所以對村民委員會選舉活動持消極心理與其對選舉權、被選舉權的認知不到位有關。其二,混淆權利與義務的界限。例如,在X鄉關于“九年義務教育”的調查中,22%認為參加義務教育既是權利也是義務,18%認為參加義務教育是權利,18%認為參加義務教育是義務,13%認為參加義務教育是國家強制的要求,3%認為義務教育參不參加都可以。在這里,正是由于人們對權利、義務內涵和相應行為模式認知的表淺、混淆,致使部分農民對九年義務教育的性質認識有誤。這種錯誤認知必然影響人們對自己或子女受教育行為的預測和安排。其三,模糊的權利、義務觀念在具體法律情境中難以有效指導人們的行為。例如,在關于“假設有一天,您去商店買東西,店主誤會您偷拿了他的物品,糾纏您并辱罵您,還扣下了您的錢,您會采取以下什么手段解決這個問題”的調查中,20%的受訪者選擇“與店主理論后要回錢,理論無效可以自己或找人教訓店主”。該調查反映人們在遇到具體法律糾紛時,這些模糊、片面、不穩定的權利、義務觀念難以有效規范人們的行為。相反,人們更傾向于調動既有的糾紛解決習慣(私力救濟)來處理問題,但這種依托習慣的糾紛解決過程卻可能導致新的侵權行為產生。
農民法律意識培育中存在的問題
法律意識是社會需要和法律之間的中介環節和紐帶。②基于特殊的地域環境和經濟發展現狀,X鄉農民的法律意識整體薄弱。
X鄉農民的法律意識整體呈現表層化的狀態。法律意識表層化屬于法律心理階段,是對法律的感性認知,是表面、感性、直觀的認知。法律意識表層化是法律認知不系統,缺乏對法律價值和法治理念的理性認知,法律認同度較低、不穩定,難以持續有效指引個體行為。
首先,在糾紛解決機制上,人們偏好于自力救濟和社會救濟。例如,“在遇到糾紛時您會怎樣解決”的調查中,33%選擇私了,30%選擇找村干部調解,22%選擇找關系人或中間人協商解決,11%選擇到法院。其次,人們與法律間存在“想象的距離”。隨著法制社會的推進,人們從出生開始就與法律發生著多重聯系,農民也概莫能外。在X鄉,因為人們對法律認知的表層、片面,人們不愿與法律發生聯系,甚至出現刻意規避法律的現象。例如,47%的村民認為除非不得已,否則不愿與法院、檢察院等司法部門打交道。當然,這里的“距離選擇”也有其功利的一面,即因為人們對法律認知少和運用法律能力弱,農民在法律活動博弈中居于弱勢地位,致使其在行為依賴上更傾向于選擇自己熟悉的方式,如習慣、道德等。這種“想象的距離”也恰恰反映了人們對法律認知的表面性。再次,守法意識的消極、外在特質,即人們遵守法律是出于對法律權威的畏懼,而非認同法律的價值。在“村民遵守法律的原因”調查中,25%認為是害怕法律懲罰,33%認為是怕惹麻煩,35%認為是法律的內在要求。在這里,選擇“害怕法律懲罰”和“怕惹麻煩”在本質上都屬于消極守法的表現。
同時,該鄉當前的普法教育效果不佳。作為移植文化背景下的我國法治建設,從規范到法律運行對于欠發達地區的農村社會來說都是陌生的,是與農村傳統社會不同、非內生性的規范系統。因此,培養農民法律意識須借助外力,如國家、社會力量等。我國普法教育是國家主導背景下的法制教育,自1986年以來已經開展多次。但在X鄉,普法教育的效果不盡如人意。例如,在“您是否參加過普法宣傳活動”調查中,16%表示參加過,56%沒有參加,但聽說過;28%不知道普法活動。在參加過普法的人員中,62%認為普法有用,能了解一些法律知識;15%認為沒有用,走過場;23%認為作用一般、因人而異。調查結果表明,X鄉農民參加普法教育的范圍窄。同時,普法的方式也存在形式主義傾向,有村民反映:“普法等法制宣傳就是印發一些紙,發給我們就完事了,還不如看電視。”
任何社會都有自己的權威系統,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權威系統。法律權威屬于國家的正式權威體系,法律權威的建立是實現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但是,當前X鄉的法律權威有待提高。在X鄉,傳統道德、習慣與法律權威有時存在沖突。我們觀察了這樣一個事件:一群人在X鄉的大街上毆打一男一女,人群都在議論,有的叫“打的好”、更多的在議論“誰家的誰偷人了,真不要臉”、有人提議“還是喊警察吧,這樣會死人的”。大約過了一個多小時,遠處開來的一輛派出所的面包車,打架的人坐上警車離開了。此次糾紛中,第三者受重傷住院。該案的處理結果是第三者向婚姻中的受害人賠償2萬元后和解結案。但是,鄉間對該事件的議論沒有因為結案而終止,甚至有人認為“打得不夠,還應該再教訓”。在此案中,人們很少意識到打人是觸犯法律的,只是覺得第三者侵犯了正當的婚姻家庭關系,是違背道德且必須付出代價的丑事。法律對個體行為具有規范作用,但是在欠發達地區的農村,人們更依賴鄉土習慣、道德,一旦誰破壞了傳統倫理和鄉土規范,輿論就會站出來制裁這些冒犯者。
提升農民法律意識的對策
當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培養的社會背景已經發生改變。以X鄉為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和社會流動因素的加強松動了傳統的農村結構,而旺盛的法律信息、服務的需求是推動農村法制建設的內在動力。當前,提供農民法律意識的可行對策是與農村普法活動結合起來。
擴大普法活動的受益范圍是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環節。過去近30年間,普法教育以普及法律知識,尤其是法律常識為主。其結果是,普法教育在廣度和深度上還不夠,人們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因此,擴大農村普法教育的受益范圍是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基本要求,即讓更多的農民有機會參與法制教育,接收法律知識和信息。在普法方式上,可采取多類結合,包括紙質宣傳、公告欄宣傳、普法人員講解、觀看普法影視作品等。在X鄉,人們對以家庭為單位發放宣傳紙質材料的方式認可度最高,達40%;播放普法影視作品次之,達31%。農村普法不能“填鴨”,而要以農民能夠接受、理解且便于獲取的方式開展。當然,經濟投入是提高普法質量的基礎,當前應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礎上積極吸納社會資金。結合X鄉和其他欠發達地區農村的調研經驗,當前農村普法教育的關鍵仍是法律知識。當然,這里的法律知識不是指所有法律的全部內容,而是與農民生活關系密切的法律中的相關內容,且以法律常識為主。同時,在法律知識普及中還應加強對農民法制觀念的培養。
深化普法教育內涵是法律意識培養的內在要求。深化普法教育內涵是農村法制教育分層推進的重要策略,即讓部分農民接受更高層次(拓展深度、廣度)的法制教育,尤其注重培養法制觀念。深化普法內涵的教育對象是農村重點普法對象,包括村小組長、會計、人民調解員、治安協防員等。這些重點普法對象是農村社會秩序中的重要角色,他(她)們的法律意識具有較強的輻射、紐帶效應。例如,村小組長法律意識提高后,其在村莊事務中自覺運用法律的行為將對村民產生積極的影響。同時,重點普法對象法律意識提高后,能成為村莊內新增的普法力量。一方面在普法效果上,這些重點普法對象長期生活在農村,其守法、用法行為對其他村民的影響力勝于陌生的外來普法人員。另一方面,對重點普法對象開展內涵型普法具有可行性:與普通村民比較,這些重點普法對象的受教育程度相對較高,能更好的理解法律的內涵。與此同時,由于工作職責和個人能力的影響,他們有更多的機會接觸社會、接觸法律,其對法律的需求更迫切。事實上,許多重點普法對象的本職工作與法律關系密切(如村民小組長、人民調解員等)相關,他們是鄉村利益分配和糾紛解決中的關鍵人物。對這些重點對象的法制教育應采取靈活、有效的方式,即以培訓為主,可交叉使用短期和長期培訓。
加強示范型普法教育是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手段。法律是自覺的規范系統,其對于鄉村社會是陌生、外來的。在X鄉,以“收看電視”或“聽他人說”為主要渠道的法律信息、知識來源具有間接性,由此形成的法律意識處于表層認知狀態,甚至可能存在錯誤認知的情形。例如,9%的調研對象認為法院是政府管理部門,12%認為律師是國家干部。因此,示范型法制教育應當作為農民法律意識培養中的重要方式,即依托鄉間內發生的法律活動、法律行為對人們開展普法教育,在真實的法律運行中產生示范教育的效果,縮短人們與法律間的距離,增強法律感知,為法律意識的形成提供助益。
首先,依托農村執法活動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在農村,執法主體有工商、衛生、環境、土地、公安等部門。通過對生活中真實執法活動的參與、觀察,人們能夠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其次,依托農村的司法活動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尤其是法院的審判行為。近年在基層農村開展的巡回審判就是很好的示范型普法教育場景。這種由法律規范、法庭、程序和法律人(法官、律師等)共同演繹的真實司法場景能強化人們法律的認知,樹立法律權威,進而促使人們自覺運用法律規范來安排個體生活。
綜上,提高欠發達地區農民的法律意識是一個長期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欠發達地區農民法律意識是我國法律意識建設中的重要環節,但地區經濟發展的滯后必然影響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事實證明,社會需求是推動法制進程的內在動因,而經濟條件改善、生活質量提高等發展性需要是欠發達地區農民當前普遍而迫切的需求。因此,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不能僅僅關注法律知識、觀念和意識的內容,改善農民的經濟收入方式、經濟水平、生活質量也是提高法律意識的內在要求。
(作者單位:曲靖師范學院;本文系2012年曲靖師范學院“法理學精品課程”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JPKC2012001)
【注釋】
①朱景文:《法理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538頁。
and Middle Teacher in Rural Area
Liu Yanjin
(陜西教育學院,西安 710061)
(Shaanxi Institute of Education,Xi'an 710061,China)
摘要: 農村中小教師教育法制素質的高低,關系著我國教育法制進程的快慢。調查顯示:農村中小學教師教育法律知識偏低、法律意識淡漠、侵權現象嚴重。要改變農村中小學教師教育法制素質的現狀,應該從增強教師的法律意識、完善學校內部規則、加強對學生法律知識教育等幾個方面入手。
Abstract: The quality of the legal system of primary and secondary teacher education in rural area is related to the pace of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The survey shows that the teachers in rural primary and secondary have low legal knowledge and legal sense, and infringement is serious. To change the status, we should enhance the legal awareness, improve the internal rules of the school and enhance students' knowledge of the law.
關鍵詞: 農村 中小學教師 法制素質 調查研究
Key words: rural area;teachers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the quality of the legal system;survey and research
中圖分類號:G6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20-0189-02
0引言
加強中小學教師普法教育,提高中小學教師的法律素質,對培養具有現代法治觀念的公民、推進依法治教具有重要意義。為準確、有效地了解當前農村中小學教師的法制素質現狀,筆者針對教師法制教育的特點,設計了相關問卷,對問卷進行了分析與討論,并根據調查問卷中發現的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問題,提出了提高農村中小學教師法制教育現狀的對策。
1研究方法與被試教師
1.1 研究方法 本調查主要采用問卷法對教師進行調查測試,并輔之以學生問卷,為了更進一步地驗證教師問卷的真實性和可靠性程度。對教師的問卷測試共設計了43道題目,主要包括3個方面的內容:①教師對教育基本法律知識的掌握情況;②教師法律意識的基本情況;③教師侵權的現狀及其類型。
1.2 被試教師 調查在陜西省渭南市、西安市兩個城市的周邊農村中小學進行,每個城市隨機抽取了若干所學校,每所學校又抽取了若干教師和班級。被試教師從小學到高中各年級共160人,問卷的回收率為98%。
1.3 數據處理 全部問卷均按社會科學統計分析軟件包SPSS10.0在微機上進行匯總和分類統計。
2調查結果與現狀分析
2.1 農村中小學教師教育法律知識的現狀調查發現,農村教師普遍掌握一定程度的教育法律常識,對教育法律法規有一定的粗淺了解。教師對自己掌握的教育法律知識進行評價時,有82%的教師認為只是有所了解,僅有13%的人認為自己很清楚。關于教育法律知識這一部分,我們設計了12道題,都是教師在日常教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的教育法律問題。這部分題目的總分為30,教師平均得分為17.9,按百分計算為59.6。其中,高分占17.2%(77分以上),中分占34.7%(77-43.3分),兩者累計為51.9%,而低分(43.3分以下)竟占49.1%。表明農村教師掌握教育法律知識的程度從整體上是比較低的。而且,農村教師對具有一定深度的教育法律知識的掌握還較為欠缺。我們在教育法律知識的問題中設計了兩道具有一定難度和專業性的問題,從農村中小學教師對自身權利與義務的掌握情況也能反映出教師法律知識水平的高低。調查顯示,農村中小學教師對自身權利與義務的認識模糊。有64.4%的教師將“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教師的專門權利當作是教師的義務;有40.6%的教師將人身權當作教師的專門權利。教師對這兩道問題回答的正確率普遍較低,分別為29.7%、11.6%。這種模糊的和不準確的認識可能影響到教師在日常生活和教育教學工作中不能很好的履行義務,甚至出現侵權行為。
2.2 農村中小學教師教育法律意識的現狀教師的法律意識集中表現為教師對教育教學、教育管理過程中各種侵權行為的認識、看法。它直接影響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和管理行為,以及當其權益受損時應采取什么法律救濟途徑,是教師法律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教師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看法,也能反映出我國中小學教師法律意識水平。在對“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對學生的體罰行為導致學生人身傷害的,你認為學校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嗎?”和“在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由于教師的過失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作答中,接近于85%左右的教師認為學校應當承擔責任,但也有15%的教師認為不應當承擔或不清楚。教師對學生的犯行為,除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外,學校領導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依據問卷結果所反映的情況來看,有接近于30%的教師對學校領導、教師行政主管部門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回答是不應當承擔或不清楚,且女教師不知道或不清楚的高出男教師近10個百分點。
2.3 農村中小學教師侵權的類型及其現狀教師的侵權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教育管理過程中,因過錯侵害了學生的合法權益,并給學生造成了損害的后果。學生作為一個在校接受教育的公民,依據《教育法》規定,享有人身權、受教育權、獲得公正評價權、財產權以及隱私權等法定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損害其依法享受的權益,否則就要承擔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調查顯示,有83.8%的農村中小學教師認為體罰的目的是為了教育和管理學生,有15%的教師由于氣憤而體罰學生。56.2%的男教師和50.5%的女教師認為目前中小學中普遍存在著體罰學生的現象,初中教師比高中教師高出近30%,且兩者存在著顯著性的差異;有59.6%的男教師和59.2%的女教師認為在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過程中教師輕微體罰學生是可以接受的行為,從學校類型看,65.3%的初中教師認為學校存在體罰學生的現象;對教師輕微體罰持有認同感的初中教師達到73.4%。這充分說明目前我國中小學中體罰學生的現象普遍,其中初中較小學、高中嚴重。調查結果說明中小學教師的法律觀念淡漠、法律意識不強。《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0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通過調查,我們認為教師對學生的隱私權的認識有待提高。調查顯示,51.3%的教師認為,“學校把學生的考試成績按名次張榜公布”不是侵犯學生的隱私權;有75.8%的學生反映學校經常將其成績張榜公布。25%的教師對將學生的來往信件收藏并轉交于家長的行為是認同的。而10%高中生反映他們的信件經常被老師“私拆、截留”。
3結論與建議
3.1 結論①農村中小學教師的教育法律知識從整體上是比較低的,不僅表現為法律知識的普及率不高,如農村中小學教師對我國的教育基本法、《教師法》的頒布時間、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入學的法定年齡、教師的專門權利、教師的義務等的認知水平不夠,同時教師對法律知識的掌握情況在學校類型上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而且性別之間對法律知識的掌握情況也有著較大的差異,也就是說,男性教師的法律知識普遍高于女性。②農村中小學教師的法律意識還有待提高,且在不同的群體中間還存在著明顯的差異,不僅表現為當自身權利受到侵犯后對獲得救濟渠道的缺乏認識以及對學校傷害事故中民事賠償、主要責任的承擔等方面的淡漠,同時,對于教師的犯行為學校、教育行政機關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等表示不清楚或不應當承擔,而且不同的教師群體對這些問題的認識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著差異。③農村中小學校中普遍存在著侵犯學生權利的現象,且在不同的群體之間存在著顯著性差異,尤以對學生以體罰或變相體罰的侵權現象最為嚴重,同時學生的受教育權、公正評價權等被侵犯的現象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如農村中小學教師對將擾亂課堂紀律的學生趕出教室、動員“差生”回家、將學生成績張榜公布等的現象持的認同率都比較高,認為學校可以這樣做。
3.2 提高農村中小學教師法制教育素質現狀的對策①加大對教師法律知識的教育和宣傳,從而增強教師的法律意識。農村中小學教師法律知識偏低、法律意識淡漠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因此,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領導應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教師學習國家已經頒布的各種教育法律法規,集中教師利用寒暑假、短期培訓等的方式進行學習,學習方式應靈活多樣,進行普法教育,法條的解釋是必要的,想辦法引導教師自覺自覺的理解、認同和接受法制教育宣傳,形成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風氣。②學校的領導應當身體力行,從完善學校內部規則入手,使整個學校形成依法治教的氛圍。農村中小學教師法律素質的提高是一項系統工程,學校的領導應當從自身做起,以完善學校內部規則為切入點,這就要求學校的內部規則不得與上位法律相抵觸。許多學校的許多懲罰性規則,嚴重地損害了學生、教師的合法權益。有關機構應組織專門人員對學校自治規則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凡與法律相沖突的自治規則,必須予以糾正。③相關部門、學校應當認識到教師侵權行為屬于職務侵權,因此法律責任的承擔,不僅要追究教師的責任,而且學校、相關部門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調查中發現,不論是教育行政機關負責人、學校校長、教師、學生及學生家長,在教師職務侵權行為發生后,一般認為教師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只有部分學生家長認為學校要負法律責任,很少有人意識到教育行政機關負責人、學校領導因失職、瀆職等也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教師的職務性質是“公務”而非“私務”。基于教師職務行為對學生造成的傷害不僅要追究教師本人的法律責任,還要追究學校民事賠償責任和學校領導、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的行政法律責任。④提高學生法制意識,使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身的權利。學生是教師教育教學的對象,教師權威性得到多數學生承認,當教師侵權行為發生,大多數學生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因此,要有效遏制教師侵權行為,要通過對學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制意識,必要時能夠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身的權利。⑤相關部門、學校還應建立起配套完整并切實可行的教師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監督機制。為督促教師教育行為的規范化,學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真正意義上的教師管理制度和教育督導機構,以便有效地監督教育法律的執行情況,以免惡性事件的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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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吉林省 農民 法律意識 調查
為了對吉林省農民的法律意識現狀進行分析總結,并提出一些建設性意見,以期對吉林省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做出貢獻。我們以整個吉林省地區的農村為調查對象,組織了近300名學生在2007年7―8月間進行了調查問卷的發放及回收工作,并利用“暑期三下鄉”機會在吉林省松原市光明鄉進行了與農民及村干部面對面的訪談。
一、調查方法
本次調查抽樣發放了調查問卷800份,回收有效問卷756份,回收有效率為94.5%。其中男性415人,女性341人;30歲以下人數為107人,31歲――40歲人數為213人,41――50歲人數為308人,51――60歲人數為96人,61歲以上人數為32人;文盲21人,初小543人,高中170人,大學(含大專)11人,大學以上11人。
我們共有28份訪談記錄,訪談對象主要包括農民及村干部。訪談的內容涉及到糾紛解決機制、村民自治、公民享有的權利及對我國現行法律的看法等。雖然訪談主要采取的是個案調查,并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然而,其真實性較強。
二、調查結果與分析
1.農民對法律的總體認識。我們設計了兩道選擇題并在訪談中進行了必要的問答。從選擇題的結果中我們發現絕大多數農民認為法律與他們的生活是息息相關的,是保護自己的武器。從訪談的問答中我們也發現農民對自己享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現行的一些法律名稱都較為了解。因此,我們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當前,吉林省農民對我國法律的總體認識是良好的。
2.了解法律的途徑。我們共設計了兩個問題來調查農民了解法律的途徑。在第一題中,我們對吉林省農民了解法律的途徑進行了調查,其中有67.6%的農民是通過廣播、電視等媒體獲得的;有14%的農民是通過普法宣傳獲得的;有11%的農民是通過聽別人說獲得的;有4.2%的農民是通過打官司獲得的;有4.1%的農民是通過自己學習獲得的。從這個結果中,我們可以看出以下三個問題:第一,媒體作為農民了解法律的主要途徑,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農民可以通過媒體迅速的獲知國家的法律動態。第二,普法宣傳近幾年來在農村的開展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我們在暑期三下鄉中也開展了普法宣傳活動,從中也感受到了農民們對法律知識的渴望。第三,農民真正能從生活中了解到法律確實非常之少。
3.對糾紛的解決方式。我們共在調查問卷中設計了三個問題,并在訪談中有針對性地進行了提問。從第一個問題中,我們發現多數農民在和他人發生糾紛時會想到找鄉村干部(38%)及親朋好友(31%)幫助解決,而很少會找法院(16.9%)及律師(14.1%)來解決。在第二個問題中更是有86%的農民更希望通過鄉村干部或私了的方式來解決糾紛,而非來打官司。在被訪談者中我們也了解到大多數農民希望能通過村干部來解決糾紛。第三個問題主要是從側面來了解糾紛解決方式,也可以說是農民對司法公正的認識,其中,有占76.2%的農民認為法官在處理糾紛時會受人情或輿論的影響,而只有23.8%的農民認為法官會依照法律秉公處理。從這三個問題及訪談中我們發現絕大多數村民在遇到糾紛時會選擇一種比較溫和的方式,會選擇村委會干涉或請中間人出面進行調解,不到萬不得已絕不會采用訴訟的方式。究其原因,主要有兩點:第一,尤其是從第三個問題中我們可以看出,多數農民不相信訴訟能夠有效地幫助他們,他們相信拉關系,更相信權力的干涉力量。第二,是受中國人不愿訴訟的傳統思想所影響,怕訴訟會弄得魚死網破,傷害雙方感情等。
4.對村民自治的認識。我們選擇了三個題目來調查吉林省農民對村民自治的認識,前兩個題目主要是了解村民自治的落實情況,讓我們欣慰的是,村民自治在絕大多數農村已經得到落實,村長都是經過村民們自己所選出來的,大多數村民都參加過村民大會。然而,在被問及村民自治是怎么一回事時,有高達62.4%的農民認為“還是原來那一套,只是換個說法”。這又讓我們產生了一個疑問:我們的村民自治制度真的只是流于形式嗎?我們將在下一階段的調查中對這一問題進行重點關注。
三、總體評價
可以看出,現在農民的法律意識較之數年前已經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正在不斷的發展,但是,農民的法律意識離我們的期望還有一定的差距。造成這些差距的原因有很多,我們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中華幾千年來權力至上觀念的影響。其次,農民自身知識的欠缺。再次,從經濟層面上來看,農民缺少主動接近法律的內在經濟需求。最后,我國的法律體制也存在一些不足。
關鍵詞:新農村建設;鄉村旅游;生態旅游;法律保障
國家統計局經濟數據顯示,2014年末城鎮人口占總人口比重為54.77%,在農村居住的人口仍占近一半。繁榮農村,必須堅持不懈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新農村建設與鄉村生態旅游發展密不可分。2015全國旅游工作會議工作報告顯示,2014年全國鄉村生態旅游使3000多萬農民成為受益人群。2015年還將推進美麗鄉村富民工程,選取重點扶持村與扶貧辦共同開展鄉村旅游扶貧試點工作。既要促進鄉村生態旅游發展,又要推進新農村建設步伐。而面對我國鄉村生態旅游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境和難題,如何用法律保障鄉村生態旅游發展則是今天我們要探討的重點內容。
一、我國鄉村生態旅游發展意義及現狀
1、鄉村生態旅游發展促進新農村建設。
中國美,農村必須美。2015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意見》,其中提到要提升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示范創建水平,加大美麗鄉村推介力度,扶持建設一批具有歷史、地域、民族特點的特色景觀旅游村鎮。鄉村生態旅游連接第一產業和第三產業,能夠直接提高農產品附加值,促進農村各類產業融合發展,使單一農業向多元農業轉變,使粗放經濟向效益經濟轉變,能直接富民、快速富民。很多貧困村通過發展鄉村生態旅游擺脫了貧困,很多農村通過發展鄉村生態旅游實現了富裕。
2、我國鄉村生態旅游發展現狀。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居民收入增長,消費結構轉型升級加快,我國鄉村生態旅游發展態勢迅猛,旅游人數和旅游收入年均增幅都超過20%。據統計,2014年,全國共有鄉村生態旅游經營戶超過200萬家,鄉村生態旅游特色村10萬個,接待游客12億人次,約占全國旅游接待總人數的1/3。鄉村生態旅游營業收入達3200億元,同比增長15%。鄉村生態旅游正成為我國旅游消費中發展最快、潛力最大、帶動性最強、受益面最廣的領域。
二、我國鄉村生態旅游法律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是我國鄉村生態旅游健康可持續發展的保障。
鄉村生態旅游要具備長遠發展眼光,在滿足當前旅游者的需求基礎上,更要保護鄉村生態資源和環境。目前,我國鄉村生態旅游分布廣泛,缺乏整體規劃和布局,更缺少有效的管理和監管,策劃和管理人才缺乏,致使紛爭和糾紛時常發生,難以吸引鄉村生態旅游者對外宣傳和多次光顧,這就對我們提出了鄉村生態旅游的法律保障問題。我們應在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建立健全鄉村生態旅游的各項規律法規制度,促進我國鄉村生態旅游真正通過法制化和規范化的途徑,走上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在促進農民增收的同時也為新農村建設打下良好基礎。
2、是我國鄉村生態旅游穩定有序發展的保障。
我國鄉村生態旅游的發展勢頭迅猛,但由于缺乏有效管理和監管,導致鄉村生態旅游市場存在盲目無序開發、服務水平較低、市場秩序混亂等現象。其一,一些地方鄉村生態旅游市場沒有專門部門進行管理和規劃,盲目、重復、過度開發現象屢禁不止,出現了農家游、農家樂等低層次重復建設,僅僅是通過采摘等內容來吸引旅游者,沒有深入挖掘人文內涵,往往很難促成旅游者再次光顧。其二,一些地方鄉村生態旅游配套服務不到位,衛生環境差,還存在所售農產品價格欺詐、特色農產品以次充好等現象。這些鄉村生態旅游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都需要通過法律保障來進行整改,規范旅游開發者和經營者行為,為鄉村生態旅游發展創造穩定有序的環境。
三、我國鄉村生態旅游法律保障存在的問題
1、鄉村生態旅游法律體系不健全。
鄉村生態旅游起步晚且發展快,目前我國現有的旅游法中并沒有專門針對鄉村生態旅游的相應法律規范或相關措施規定。現有的旅游法對旅游企業、旅游經營管理者、旅游者等相關行為者權利義務進行規范,并未有具體涉及到鄉村生態旅游等具體措施規定,尤其是涉及到鄉村旅游規劃、鄉村環境保護條例、鄉村旅游業服務標準等法規尚沒出臺。一些地方政府出臺了相關意見,但此類意見多是促進鄉村旅游業發展的金融支持政策或扶持政策,極少涉及具體管理措施和辦法的。由于鄉村生態旅游缺乏政策法律保障,很多鄉村生態旅游經營者行為得不到規范,出現了無證經營、環境衛生不達標、臟亂差的現象。因此,為了滿足鄉村生態旅游對法律的需求,應當盡快制定與我國鄉村生態旅游發展相適應的旅游法律規范。
2、鄉村生態旅游缺乏有效監管和執法。
鄉村生態旅游的管理和監管涉及多個領域和部門,若沒有統一協調的管理機構進行布局規劃和管理往往會引起無效管理或混亂管理。鄉村生態旅游管理體制不到位,相應地出現了執法不嚴、執法不力的現象和問題。目前就鄉村生態旅游而言還沒有專門的執法機構,從地方政府到相關管理部門并沒有劃分清晰各自責任歸屬,自然出現了執法空白區或執法不力現象。一是部分鄉村生態旅游地區私搭亂建,影響整體景觀,破壞自然風光;二是過度開發,浪費資源現象嚴重。換言之,目前各鄉村生態旅游地區的管理部門和執法部門缺乏有效統一管理,沒有形成統一集中執法管理。
3、鄉村生態旅游法律意識淡薄。
鄉村生態旅游的經營者、管理者依法經營和法律意識直接關系著鄉村生態旅游健康穩定發展。由于鄉村生態旅游的經營者和管理者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和規模,盲目無序開發,破壞鄉村生態環境,基礎設施不到位,垃圾處理不及時,鄉村生態旅游者找不到垃圾處理箱并為了便利隨處破壞環境丟棄廢棄物,使得鄉村生態旅游發展過程中環境污染問題、生態環境被破壞問題、自然資源流失問題不降反增。鄉村生態旅游健康可持續發展必須要通過法律途徑對鄉村生態環境加以保護和治理。
四、我國鄉村生態旅游法律保障路徑探析
1、建立健全鄉村生態旅游法律保障體系。
建立我國鄉村生態旅游相關法律、法規,是鄉村生態旅游法律保障體系建設的基石。只有具備健全的法律保障體系才能引導和促進鄉村生態旅游資源和產業的合理有序開發和發展。面對鄉村生態旅游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例如盲目無序開發、惡性競爭、資源環境破壞等問題,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都應從加強整體規劃設計、加大環境衛生監督,并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及時制定有關的行政法規及實施條例,如鄉村生態旅游規劃綱要及實施細則、鄉村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鄉村生態旅游市場管理條例等,為鄉村生態旅游的生態資源環境、鄉村生態旅游人文環境保駕護航。
2、加強鄉村生態旅游監管。
促進鄉村生態旅游持續健康發展,推動新農村建設步伐,必須比以往加強鄉村生態旅游監督和管理,這是鄉村生態旅游法律保障的關鍵環節。尤其是加大對鄉村生態旅游的檢查密度和處罰力度,美化鄉村生態旅游經營環境。同時,還可以引入鄉村生態旅游行業協會組織,多渠道多手段加強加大對鄉村生態旅游中涉及到的游玩、購物、娛樂、飲食、住宿、交通等全方位監管,通過行政、法律、經濟等手段,維護鄉村生態旅游市場秩序,規范開發者和經營者的行為,提升鄉村生態旅游服務質量,達到促進其健康穩定發展的目標。
3、加大鄉村生態旅游執法力度。
除了加強鄉村生態旅游監管以外,強有力的執法同等重要。鄉村生態旅游只有擁有強有力的執法,才能保障其健康可持續發展。其一,鄉村生態旅游涉及多個部門、多個行業,相應的執法也應是跨部門、跨行業的,這就提出了聯合執法、綜合執法的要求,涉及到公安、交通、質監、林業、工商、環保等職能部門的聯合執法。其二,鄉村生態旅游執法人員應具備基本的法律、政策、管理素質,同時要有高度責任意識,積極的生態環保意識,因為執法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到鄉村生態旅游地區的發展。其三,鄉村生態旅游執法過程也要受到監督,既要提升執法力度,又要保證權益得到合理維護。
4、增強鄉村生態旅游法律意識。
增強鄉村生態旅游開發者、經營者和旅游者的法律意識是鄉村生態旅游法律保障建設的重要基礎。增強鄉村生態旅游法律意識要在具備法律保障體系基礎上,分領域、分層次、分對象通過集中學習、考察、實踐等方式進行鄉村生態旅游法制教育,結合當地鄉村生態旅游發展的實際情況真真正正去懂法、學法和用法,使鄉村生態旅游從開發者、經營者到旅游者都做到尊法守法,合理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首先是鄉村生態旅游開發者要依法開發,保護鄉村自然資源和環境的基礎上有序合理開發;其次是鄉村生態旅游經營者依法經營,熱情誠信敬業;最后是鄉村生態旅游者旅游過程中遵紀守法,愛護環境和資源,遇到問題依法進行協調和解或申訴。鄉村生態旅游的發展朝氣蓬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但我們也必須認識到只有擁有健全的鄉村生態旅游法律保障體系,才能擁有穩定有序的鄉村生態旅游市場和環境,才能保障鄉村生態旅游健康、穩定、有序、可持續發展,才能為新農村建設增磚添瓦。因此,我們要加快新農村建設中鄉村生態旅游的法律保障體系建設,真正實現鄉村生態旅游的規范化和法制化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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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平邑縣農村集體經濟 財務管理 研究
[中圖分類號] F30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2017)03-0042-01
隨著農村經濟形勢的改革,傳統的農村經濟管理模式越來越不能夠滿足當前農村對經濟管理模式的需求,就需要制定出新的農村經濟管理方式,本文將會對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模式進行分析,提出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模式實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且提出一些解決的辦法,希望能夠對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模式的實行有所貢獻。
1 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的概括
1.1 財務管理的概括
財務管理的涵義是企業的財務管理范圍,應該在一定的范圍之內,明確的支出了財務管理的活動空間,而且,隨著自主理財模式的興起,讓財務管理模式被當成了企業財務目標的重要衡量標準,給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建立工作提供了良好的依據。
1.2 財務管理模式的目的
讓企業的財務管理,能夠達到企業的要求,財務管理模式能夠影響到企業的發展方向,而且,財務管理的目的是作為任何的財務管理活動的起始點和重點,能夠被當成檢測企業財務管理模式是否達到要求的重要依據。
1.3 農村集體經濟的概括
農村集體經濟,代表的是部分勞動群體對勞動成果的自愿分享形式,按照形成主體的意愿,進行獨立經營,自給自足的合作經濟體系。
2 平邑縣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實施過程當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2.1 相關干部的財務管理意識薄弱
在當前農村形勢之下,很多的農村干部自身素質不夠高、年齡都比較大、文化水平比較低、不能夠帶領農民們走向發家致富的道路,而且,在當前的農村干部組成隊伍當中,一些農村干部的領導能力不足,知識水平比較低,而且還缺少相關的思想水平,通常他們都認為財務管理工作僅僅是村鎮會計的所需要操心的工作,作為村干部沒有必要把時間和精力浪費在財務管理方面,而且,某些村干部缺少相關的法律意識,貪污、挪用公款等現象經常發生。
2.2 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制度不夠完整,缺少相應的執行力
根據相關部門頒發的規定,賬款要分別管理,但是很個別的農村干部身兼數職,財務支出不能通過集體研究,私自動用賬款,數目較大的財務支出也沒有進行商討,而且,有些農村干部還自己用錢自己批準,由此可見,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制度非常的不完善,而且,缺乏相應的法律意識。
2.3 農村財務監督小組沒有實際作用
有些農村財務監督小組制度不夠完善,不能根據相關的規定,選出財務監督人員,大多數的農村財務監督人員都是有村長直接指定,不能根據相關的規范來行使自身權利,對村長惟命是從,不能維護村民的利益。
2.4 農村財務會計年齡較大、文化水平自身素質低
往往農村選擇干部的方式,選舉的都是那些在村中“德高望重”的老人,根本不具備勝任會計的條件,而且,有些村干部僅僅是為了挪用公款和貪污的方便,提拔親近者,那些真正具有才能、能夠充分勝任會計的人選往往得不到重用,賬務處理不清,發揮不出會計的作用,造成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模式很難實施。
3 解決當前巴邑縣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問題的一些建議
針對當前巴邑縣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實施過程當中出現的種種問題,提出一些解決上述問題的建議,希望能夠對解決巴邑縣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進行過程當中的問題有所幫助:
3.1 提高農村干部的法律意識和思想觀念,從根本方面入手,定期開展法律講堂、警示教育和村干部培訓活動,提高農村干部的自身思想觀念和法律意識,從根本上解決現階段農村干部素質低的情況,減少貪污、挪用公款等現象的發生,促進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模式的實施情況,為村民多謀利,加快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速度。
3.2 完善相關的財務管理制度,例如民主理財的方式、現金分開管理方式、財務支出審批方式等,根據相關的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農村財務管理形式,改善當前農村一人掌財的方式,分散到多人手中,避免財務支出簽字使用情況的發生,讓相關村干部之間存在著相互制約的關系,確保農村會計的獨立性質,改善以前的村干部身兼數職的情況,確保財務管理模式的順利實施。
3.3 加大財務監督小組的監察力度,改善當前財務監督小組無作用的形勢,定 期對村鎮賬務進行公開,而且,對村里的財務支出進行嚴格的監督,做到賬票相符、賬表相符,針對監督過程當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的上報并且采取措施,根據所犯錯誤輕重程度不同,做出相應的處理,切實的保障村民的利益不受侵犯。
3.4 增強會計法的推廣和宣傳,提高會計本身的思想觀念和法律意識,對農村的財務人員進行定期的法律培訓,在監督、計算的同時,建立雙層財務管理監督制度,符合當前農村的雙層經濟體系特點,改變本村人擔任財務人員的情況,直接由上級委派兩名財務人員,去進行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工作,而且在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工作的過程中,進行相互監督,互相制約,杜絕財務人員和村干部貪污現象的發生。
結束語
從上文的分析情況來看,雖然平邑縣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在實施的過程當中,已經取得了不錯的成果,但是仍還存在著許多的問題,需要相關部門多加注意,杜絕村干部污、挪用錢款等現象的發生,增強村干部,財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自身素質,為了促進巴邑縣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更好的發展而做出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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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相適應,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核心,全體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并遵循的心理意識與行為方式,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沒有先進的法治文化,就不可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法治。
社會主義新農村法制建設,主要在于法治文化的建設,尤其是廣大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所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必須同步實施農村法治文化建設。
一、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重要性
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設的根本內驅力。當前,在我國加強法治文化建設,不僅具有理論價值,更具有現實意義。
(一)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自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戰略目標以來,我國在法治建設進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在農村現實生活中仍存在大量與法治社會相悖的現象,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事情還時有發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深層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沒有在全社會建立起深入人心的法治文化。
(二)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要求。和諧社會,從本質上來說必然是法治社會,離開了法治的保障,和諧社會就不可能實現。農村法治文化作為和諧文化的組成部分,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和內容。首先,法治文化與和諧社會的目標具有一致性。法律是一種行為規范,其價值和目的就在于裁判糾紛、懲罰違法犯罪、維護公平正義。和諧社會追求的也是矛盾、沖突得到有效化解,使社會歸于和平與安寧,所以兩者在目標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其次,法治文化是和諧社會建設的推動力。法治文化有助于社會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實現,有助于營造誠信友愛的社會氛圍,有助于保障充滿活力的新農村建設,有助于建立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
二、當前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現狀
多年來,農村基層經過持續深入開展普法教育,法治觀念逐漸深入人心,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矛盾紛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正在成為更多農民的首選,農村的法制水平正在向建設較高層次現代法治文化的方向提升。但在農村有的地方,受自然經濟長期形成的傳統觀念影響,法治文化的建設還相對滯后,農民的法治觀念依然比較淡漠,法律在調整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方面還不能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社會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當前,阻礙農村民主法治進程、影響現代法治文化建設的因素主要有:
(一)長期“人治”歷史的影響。由于我國傳統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農村一些農民的權利和平等競爭的意識比較淡漠,重傳統禮俗而輕法律規范。傳統法律工具主義觀念在一定程度上禁錮著人們的頭腦,有的農民受封建社會“法即刑”觀念的影響,認為法代表著裸的暴力,代表著強制性和懲罰性,片面視法為懲罰的工具,對法產生一種潛意識的畏懼、躲避心理,使農民群眾害怕司法訴訟,或者認為“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情,每遇糾紛和沖突,往往尋求“私了”,還不習慣也不善于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權益;有的基層干部在處理農村大量的復雜事務時,常漠視法律,依然習慣于用傳統的辦法息事寧人,丟棄法治原則,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必要性和權威性尚未完全被人們所接受。
(二)農民對法律信仰的缺失。有的農村地區,由于農民傳統上對地方行政長官的遵從,這就使得鄉鎮執法主體的行為對區域內法治文化的狀態發生重要影響。在一些社會文化欠發達、法治環境較差的地方,有的鄉鎮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確有效地行使行政權力,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區域內依然是傳統的人治氛圍;有的公款吃喝成風,參與賭博成癖;有的受地方勢力、家族利益所左右,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想方設法謀取私利;甚至有的干部自身違法亂紀,貪污受賄。其負面效應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會空氣,致使部分農民對法律的信仰難以養成,對法律正義的期待難有信心。
(三)法制宣傳教育的片面 。當前,一般把防范違法犯罪放在首位,宣傳內容、宣傳對象,大多以刑法教育為主。更多的是要求公民盲目、被動的服從法律,這種服從是基于對法律懲罰的恐懼,而不是認識到了違法犯罪對社會、家庭、個人的危害性;這種觀念指導下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離法治的要求相去甚遠。
三、加快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對策
在加快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進程中,關鍵是法律意識的提高。法治文化的建設,不僅意味著社會法律制度的變革和模式重建,而且意味著公民法律精神和法律價值觀念的深刻革命,而公民法律意識是公民意識的核心之一。要在新農村建設中同步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一)營造依法辦事的社會氛圍。普法工作不僅要進行“法制”宣傳,更要進行“法治”宣傳,因為法制宣傳,大多只是宣傳國家制定法的內容,而法治的內涵是很廣泛的,不僅包括國家制定法的內容。要通過法治宣傳教育培育農民的現代法治意識,引導他們尊重法治的理念和價值取向,營造出崇尚法治的社會氛圍,使依法辦事成為人們思維和行為的自覺,使法律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可缺少的武器。在“六五”普法中,要有效地整合社會資源,構建農村“大普法”的格局,結合當地農村的特色和實際,以“關注民生、普法惠農”為主題,開展形式多樣、豐富多彩的農村普法活動,把法律真正教給農民,使農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夠在廣大農村扎根開花。
在普法過程中,首先要滿足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的要求,從“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出發,樹立人文的普法理念,從法律對農民的思維、道德、生產和生活方式的影響入手,通過法治文 化的傳播提高農民的法律文化素質,從而形成一種依法辦事、循法而動的行為定勢。要以村級“兩委會”成員、黨員、村民代表為重點,有計劃分步驟地進行,注重選擇農民身邊需要的法律,開展普法互動活動,讓農民從被動接受向主動關注轉變,把事關農民切實利益的《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
農業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擺在突出位置。要利用法律圖書、法制宣傳欄、新聞媒體、法制文藝等平臺,大力宣傳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優秀成分,并使之與現代法治精神相融合,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法治文化,讓農民對普法宣傳效果看得見、摸得著、記得住,并從中嘗到甜頭,得到“實惠”。
(二)加強涉農執法力度。 加強對農民的司法保護,依法切實維護農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要建立高素質的涉農執法隊伍,保證其獨立、公正,依法行使職權,加強執法力度。要落實村“兩委會”干部職務犯罪預防。建立健全村組干部監督制度,推動村務財務公開。要落實農民群眾工作,妥善解決農民群眾反映的非訴類問題。強化執法監督,完備執法監督機制,嚴肅糾正和查處各種執法不嚴、執法違法行為,定期對執法、司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有效實施,樹立法律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