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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的法律依據精品(七篇)

時間:2023-10-11 16:14:3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行政檢查的法律依據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行政檢查的法律依據

篇(1)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五)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六)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七)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八)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九)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十)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十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

(二)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

(三)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的;

(四)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的;

(五)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

(六)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經營者挰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等第十四條的規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4、《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2、《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4、《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5、《**省制止牟取暴利和價格欺詐行為暫行規定》第十四條:“對牟取暴利和價格欺詐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二)對價格欺詐行為,除退還或沒收違法所得外,可以并處違法所得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五、經營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

4、《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經營者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2、《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4、《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條:“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4、《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5、《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予以警告,責令其向遭受損害的一方退還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能退還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省制止牟取暴利和價格欺詐行為暫行規定》第十四條:“對牟取暴利和價格欺詐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一)對牟取暴利行為,責令其向遭受損害的一方退還違法所得,不能退還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所得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

八、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一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3、《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予以警告,責令其向遭受損害的一方退還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能退還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明碼標價的;

(二)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價記錄或者有關核定價格資料的;

(五)擅自印制標價簽或價目表的;

(六)使用未經監制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九、經營者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的,或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三條:“經營者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的,或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處相關營業所得或者轉移、隱匿、銷毀的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十、經營者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四條:“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罰款。”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二條:“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3、《**省制止牟取暴利和價格欺詐行為暫行規定》第十四條:“對牟取暴利和價格欺詐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三)對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的,除按本條有關規定處罰外,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超越管理權限設立收費項目或制定收費標準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下列行為屬于亂收費行為:

(一)超越管理權限設立收費項目或制定收費標準的;”

2、《**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有前條行為之一的,由物價檢查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三)責令將全部非法收費款退還給交費單位或個人。無法退還的,由物價部門予以沒收。當年無力退還的,由財政部門扣減其翌年的行政事業經費;

(四)對有亂收費行為的單位和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

(五)吊銷《收費許可證》;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罰沒款由物價部門繳同級財政。”

十二、違反收費審批程序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下列行為屬于亂收費行為:

(二)違反收費審批程序的;”

2、《**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有前條行為之一的,由物價檢查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三)責令將全部非法收費款退還給交費單位或個人。無法退還的,由物價部門予以沒收。當年無力退還的,由財政部門扣減其翌年的行政事業經費;

(四)對有亂收費行為的單位和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

(五)吊銷《收費許可證》;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罰沒款由物價部門繳同級財政。”

十三、無《收費許可證》擅自收費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下列行為屬于亂收費行為:

(三)無《收費許可證》擅自收費的;”

2、《**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有前條行為之一的,由物價檢查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二)責令停止或糾正亂收費行為;

(三)責令將全部非法收費款退還給交費單位或個人。無法退還的,由物價部門予以沒收。當年無力退還的,由財政部門扣減其翌年的行政事業經費;

(四)對有亂收費行為的單位和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罰沒款由物價部門繳同級財政。”

3、《**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對亂收費行為的處罰,依據《條例》第二十二條、參照國家物價主管部門制定的《關于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執行。其中對無《收費許可證》收費和擅自收費的處罰,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凡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政性、事業性收費,不辦理《收費許可證》而亂收費的,由物價檢查機構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處以收費總額5%至20%的罰款,并責令其在五日內補辦《收費許可證》。逾期不辦的,由物價檢查機構責令其將全部非法收費款退還給交費單位或個人;無法退還的,由物價檢查機構予以沒收。

(二)凡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而擅自收費的,由物價檢查機構責令其將全部非法收費款退還給交費單位或個人,無法退還的,由物價檢查機構予以沒收,并處以收費總額5%至30%的罰款。對繼續擅自收費的,除按上述規定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責任者由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十四、超出《收費許可證》規定的收費范圍,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下列行為屬于亂收費行為:

(四)超出《收費許可證》規定的收費范圍,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2、《**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有前條行為之一的,由物價檢查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二)責令停止或糾正亂收費行為;

(三)責令將全部非法收費款退還給交費單位或個人。無法退還的,由物價部門予以沒收。當年無力退還的,由財政部門扣減其翌年的行政事業經費;

(四)對有亂收費行為的單位和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

(五)吊銷《收費許可證》;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罰沒款由物價部門繳同級財政。”

十五、不實施管理行為或不提供服務而收費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下列行為屬于亂收費行為:

(五)不實施管理行為或不提供服務而收費的;”

2、《**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有前條行為之一的,由物價檢查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二)責令停止或糾正亂收費行為;

(三)責令將全部非法收費款退還給交費單位或個人。無法退還的,由物價部門予以沒收。當年無力退還的,由財政部門扣減其翌年的行政事業經費;

(四)對有亂收費行為的單位和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

(五)吊銷《收費許可證》;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罰沒款由物價部門繳同級財政。”

十六、不使用規定的票據收費或擅自擴大票據適用范圍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下列行為屬于亂收費行為:

(六)不使用規定的票據收費或擅自擴大票據適用范圍的;”

2、《**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有前條行為之一的,由物價檢查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二)責令停止或糾正亂收費行為;

(三)責令將全部非法收費款退還給交費單位或個人。無法退還的,由物價部門予以沒收。當年無力退還的,由財政部門扣減其翌年的行政事業經費;

(四)對有亂收費行為的單位和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

(五)吊銷《收費許可證》;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罰沒款由物價部門繳同級財政。”

十七、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繼續收費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下列行為屬于亂收費行為:

(七)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繼續收費的;”

2、《**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有前條行為之一的,由物價檢查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二)責令停止或糾正亂收費行為;

(三)責令將全部非法收費款退還給交費單位或個人。無法退還的,由物價部門予以沒收。當年無力退還的,由財政部門扣減其翌年的行政事業經費;

(四)對有亂收費行為的單位和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

(五)吊銷《收費許可證》;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罰沒款由物價部門繳同級財政。”

十八、不按規定要求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單位必須出示《收費許可證》收費,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經辦場所和營業場所的醒目部位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2、《**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下列行為屬于亂收費行為:

(八)不按規定要求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

3、《**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有前條行為之一的,由物價檢查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二)責令停止或糾正亂收費行為;

(三)責令將全部非法收費款退還給交費單位或個人。無法退還的,由物價部門予以沒收。當年無力退還的,由財政部門扣減其翌年的行政事業經費;

(四)對有亂收費行為的單位和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

(五)吊銷《收費許可證》;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罰沒款由物價部門繳同級財政。”

4、《**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七條:“違反《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按要求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按國家有關商品和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的規定處罰。”

行政強制(共1項)

一、通知開戶銀行予以劃撥、將其商品變賣抵繳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對拒繳非法所得或者罰款的,物價檢查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知其開戶銀行予以劃撥。對沒有銀行帳戶或者銀行帳戶內無資金的,物價檢查機構有權將其商品變賣抵繳。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退還或者被收繳的非法所得,應當抵減其結案年度的銷售收入或者營業收入。企業、事業單位的罰款應當在自有資金、預算包干經費或者預算外資金中支出。”

2、《**省制止牟取暴利和價格欺詐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縣及縣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在執行處罰時,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變賣被處罰生產經營者的相應價值的物品抵繳罰沒款。”

行政征收(共1項)

一、收費年度審驗費

法律依據:

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年度審驗辦法(試行)>的通知》(魯價費發[1997]252號)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5項)

一、對有價格違法行為的經營者責令暫停相關營業

法律依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可以依照價格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

(一)違法行為情節復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后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

(二)不暫停相關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

(三)不暫停相關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

二、對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

法律依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于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

三、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

法律依據:

1、《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第三十一條:“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建議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2、《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第二十一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以及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交成本資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及時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經營者提供的成本資料少于第十四條規定內容并且不能根據成本調查機構要求補充提供的,或者提供虛假成本資料的,成本調查機構應當不予實施成本監審或者中止實施當次成本監審。”

3、《價格監測規定》第十九條:“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下達監測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建議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一)虛報、瞞報價格監測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的;

(三)拒報或屢次遲報價格監測資料的。”

四、價格核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五、價格鑒證監督管理

篇(2)

因應“依法行政”

上午9時27分,“模擬法庭”活動開始。由國家統計局、北京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北京市區縣統計局及調查隊、昌平區政府法制辦、司法局等單位領導、法制工作骨干和昌平區統計局及調查隊全體工作人員組成的“觀審團”,使昌平區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的220個椅位座無虛席。

主持“模擬法庭”活動的國家統計局昌平調查隊隊長于桂謙做了這樣的“開場白”:

今天的模擬法庭,是特殊形式的依法行政專題講座;是學習、宣傳新《統計法》活動的延伸;是政府統計工作人員崗位技能演練和培訓的組成部分。之所以組織今天的活動,是因為面臨以下工作背景:已經實施一年多的新《統計法》和原《統計法》相比,加大了對執法主體的規范力度;北京市政府統計系統管理體制改革以來,隊伍迅速擴大、新人明顯增加,作為政府工作人員,所有工作活動都要受《行政訴訟法》的約束和規范,不少同志可能還沒這個概念,這個意識需要強化;統計執法對象的法制意識不斷增強,不少企業都聘有自己的法律顧問,統計部門必須規范執法活動,避免出現行政敗訴;國家對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行政的要求越來越高,越來越嚴。

“開場白”傳遞出清晰的信息:“模擬法庭”因應了依法行政的工作背景,萌生于法制規范的統計環境。

擬在“亮劍交鋒”

如果有一天統計部門真的成了“被告”,統計人到底如何應對?這是昌平統計局隊領導創意“模擬法庭”的核心落點。基于這個落點,模擬法庭力求在各個環節要達到“亮劍交鋒”的真實效果。

場境原汁原味。昌平區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庭前正中國徽高懸。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法警各就其位,高低錯落相對而設的法官席位、原被告席位、證人座椅,包括審判區與旁聽區的隔板,讓身置現場的每一個人感受到:這莊嚴肅穆的場境,是原汁原味的法庭。

程式規范嚴謹。9時30分,“庭前準備”開始: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核實出庭人員身份;審判詢各方當事人對參加庭審的委托人出庭資格是否有意見后,法槌擊響:“現在開庭”。

9時35分,“法庭調查”開始進行:當事人陳述;法定職權審查;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依據審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10時28分,聽過雙方當事人最后陳述,合議庭對“本案”進行評議后,當事人起立,審判長宣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身著法袍的法官、風紀嚴整的法警、規范嚴謹的程序,告訴現場的每一個人,行政機關與行政對象訴訟“過招”時,就是這個樣子。

“鋒點”事真據實。模擬法庭上,原告“永唐超市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昌平區統計局”。雙方劍花舞動,鋒芒相對:

“書”陳述:×年×月×日,北京市昌平區統計局執法檢查人員對“原告”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應交增值稅”、“零售額”、“電力能源消費量”、“在崗職工”指標,其年度上報數據與檢查數據不符(差錯率略);檢查時還認定,“原告”未按規定設置統計臺賬、統計人員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年×月×日,“被告”向“原告”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年×月×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到“被告”單位進行了陳述。×年×月×日,“被告”向“原告”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做出了“警告并貳萬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原告”訴稱:數據差錯是統計員對指標口徑的理解和“被告”年報培訓的質量問題;未建立統計臺賬是前任統計員遺留問題;統計員未取得從業資格是“錯過”了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時間。據此,請法院撤銷“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針對“原告”的訴訟理由,“被告”依據法律條文、事實證據(包括證人證言)一一進行了駁辯,并提出“為了維護統計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請法院維持對原告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庭角色雖為模擬,但“訴訟內容”和“劍鋒招式”并非虛構,如果翻看昌平區統計執法案卷,一定會發現法庭上文字陳述和語言辯說的“出處”、印跡。

考量“統計行為”

“庭審”歷時53分鐘,時間不是很長,“劍鋒交點”也不是很多。但品味“庭審”過程,讓人有一種沉甸甸的感覺,法庭在考問訴訟因由、事據真偽的時候,實際上是在考量統計工作過程和統計行政行為。

“法庭調查”時,審判長請“被告”做出說明:統計行政行為的職權依據;關于統計數據差錯是否有主觀故意的法律規定;關于設置統計臺賬的法律規定;關于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法律規定;關于“罰款”的法律規定和處罰幅度的把握。在做出說明之后,審判長要求“被告”出示對“原告”進行行政處罰的全部法律依據。這些“說明”和“出示”,給出一個重要信息:包括統計執法在內的統計行為,必須依循依法行政的規范。法庭調查的舉證質證環節,其作用就是證明統計執法程序合法、取證規范。

整個“庭審”過程,除統計執法的法律依據、執法程序外,還圍繞統計資料真實性的界定依據、統計數據的采集標準、統計部門對調查對象的年報培訓質量、年報組織環節、統計法規宣傳與告知等內容進行了詢問和訟辯。

主持人在“庭審”結束時說:“‘法庭’留給我們的思考非常多:為了規避行政敗訴,我們應該怎樣完善統計制度?怎樣夯實基礎工作?怎樣提高業務技能?怎樣提高年報工作組織質量?怎樣改進政風行風?怎樣優化統計部門和統計人的形象……”

引發“思考互動”

10時30分,“庭審”結束。法庭“論劍”話題,觸發了觀眾的思考燃點。當主持人宣布“我們安排一個互動環節”時,“觀審員”紛紛向法官進行咨詢提問:

“行政機關針對數個違法行為,分別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做出一個處罰決定是否合適?”

“新《統計法》于2010年1月1日開始實施,與修訂前《統計法》相對應的法規條例等行政法律文件還未明確廢止,應以哪種法律文件作為行政處罰依據?”

“適用規章與《統計法》沖突,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應如何決定法律運用,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可以撤銷?”

互動結束后,兩位領導以“講話”方式為模擬法庭活動劃上了句號。

國家統計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劉恒:模擬法庭情節真實,讓人身臨其境;模擬法庭創意價值很高,讓人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話有了直觀感受;希望開展更多類似活動,增強統計工作者依法行政意識。

篇(3)

【關鍵詞】行政執法;刑事司法;銜接

一、檢察機關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法律依據

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前,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一直存在缺位現象。雖然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是否嚴格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監督,但實踐中檢察機關的監督鮮有涉及行政執法領域,對行使檢察權過程中發現的行政執法部門違法處理涉嫌犯罪案件,最多只是發出檢察建議 。進入新世紀來,因經濟發展客觀要求,國務院在全國范圍內深入開展了一系列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專項執法活動,打擊違法犯罪的同時也暴露出執法和司法銜接環節中存在的諸多問題,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銜接機制也由此提出。

2001年7月9日,國務院公布施行了《行政執法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該規定意味著國家行政執法部門主動要求檢察機關對其執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成為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的銜接機制的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最高檢于同年9月1日通過了《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納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范圍,后又聯合公安部、監察部等部門了《關于加強行政執法部門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的意見》、《關于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為檢察機關依法介人行政執法活動提供了相應規范,這些文件提出了一些有實效的改革舉措,初步構建了我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平臺。

二、開展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銜接工作存在的問題

以上文件頒布后,受到各級檢察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的高度重視,各地開始探索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雖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總的來說效果并不理想,還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各地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犯罪活動執法不嚴、有罪不究,打擊不力的現象仍較為嚴重,“以罰代刑”問題仍然存在。重慶市近期破獲的最大一起網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蔡某、胡某非法經營長達三年多,形成完備產業鏈,涉案金額達6000萬元。據悉,該團伙2008年、2009年曾先后被湖北、江蘇等地方處以巨額罰款后不了了之,“以罰代刑”不僅沒有起到威懾、遏制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網絡犯罪的發生,打擊不力成為網絡犯罪屢見不鮮的一個重要因素。

其次,參與到銜接機制的行政執法部門范圍比較窄。目前,大多數工商、稅務系統的行政執法部門都與當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建立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并確立相關工作制度,但其它許多行政執法部門還沒有和司法機關建立工作聯系制度,仍處于相對封閉的狀態,形成合力的力度不夠。即使是建立了銜接機制的機關與部門,其在具體運行方面,也多以召開會議、走訪等為主要活動形式,而報送材料、移送線索、檢察建議等實質性內容的執行與否主要還是取決于公安、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協調力度。

再次,涉嫌犯罪案件難以進入公安機關立案范疇和檢察機關監督視野,違法案件行政處理多而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少。如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湖南省立案查辦各類食品藥品違法案件47377起,取締無證經營藥品、醫療器械1416人次,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僅63件,抓獲犯罪嫌疑人74人,判刑18人。行政違法案件的發案數與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數量相差甚遠,說明不能排除相當一定數量的已達到刑事違法程度卻沒有被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的存在,案源問題仍未真正解決,檢察立案監督工作起色不大。

三、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銜接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導致以上情況發生有很多原因,比如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法律法規操作性不強、行政執法部門重視力度不夠、行政執法隊伍素質參差不齊等等,但從檢察機關自身角度出發,在檢察機關能夠做到及改進的范圍內考慮,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一)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法律層級較低

國務院的“決定”屬法規,高檢院的“規定”屬檢察系統內部規定,各地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行政執法部門會簽的文件,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約束力,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法律依據不夠充分,權威度不夠,對行政執法部門沒有強制效力,導致有些行政執法部門重視不夠,未能積極主動參與到“銜接機制”中來,或是參與了,但各項工作還無法落實到位。銜接機制還不具有普遍適用性。

(二)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辦案的法律依據存在差異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適用的法律依據存在沖突,導致行政執法部門與公安機關對案件的定性、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在認識上存在分歧。如《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只對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作出刑罰規定,并未對倒賣、出租、出借許可證件的行為作出刑罰規定,執法機關如要追究此種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就找不到依據。在缺乏明確具體的界定標準的情況下,對法律事實的認定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執法人員的法律水平和主觀心態,甚至行政執法人員會為規避法律適用上的沖突或因找不到法律依據而選擇“以罰代刑”。

(三)檢察監督力度不夠

雖然國務院規定、高檢院和公安部、監督部的聯合發文明確了監察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對銜接工作履行監督職責,但缺少具體監督權限的規定,也未賦予檢察機關強有力的監督方式、手段和措施,無法監督和糾正行政執法部門不移送和不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問題。同時,檢察機關對當地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處理情況不了解,對于哪些案件應當移送而未移送底數不清、情況不明。此外,行政執法部門接受監督觀念不強,有的以無法律依據為由抵觸監督,對檢察機關了解情況設置障礙。最后,該項工作的應對面太廣,加之檢察機關長期存在人少案多現象,導致機制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較緩慢,無法有效保證落實具體工作的落實到位。

(四)信息的滯后和交流不暢導

信息銜接是銜接工作的基礎和前提,信息不暢是造成行政執法部門不能及時移送刑事案件的主要原因。由于銜接機制中涉及的相關單位數量多,案件種類繁雜,業務工作繁忙,各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機關業務上相互溝通聯系較少,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存在各自為政的局面,運作尚不規范,缺乏秩序性,致使各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處理涉嫌犯罪案件的信息未能及時向下一個環節流轉。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一般是由行政執法部門先行查處后移送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行政執法部門移送多少。實踐中,行政執法部門不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也無法知曉,信息不暢導致“無米下鍋”。

四、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銜接工作機制的建議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諸如法律層級較低、檢察機關力量有限等問題又難以短期完全化解,因此我們要調動現有資源,找準切入點,主動發揮檢察機關監督職能,追求實際效果。

(一)爭取人大、政府支持,加強各方聯動,提供組織保障

由于“銜接機制”的法律層級較低,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涉及面大、范圍廣,沒有黨委及政府的強力領導和推進,檢察機關以一已之力難以全面展開,因此檢察機關要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爭取黨委、人大、政府的支持。要積極倡導人大、政府提出關于加強行政執法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實施意見,可邀請人大組織對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工作進行專項視察,以此為契機要求加快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銜接的長效工作機制,并專門組織對各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開展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銜接工作機制建設情況的專項調研,使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銜接工作延伸到各個行政單位,引起各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高度重視,積極參與和支持配合。要由檢察機關主動提出,人大、政府出面主導,要求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機關,包括檢察機關立足實際,切實推進銜接工作機制建設,力求參與的廣泛性和全面性,以有效解決工作的位階不高及檢察人員配備不足等問題。

(二)充分發揮牽頭作用,協調各方差異,保證機制順暢

由于各行政執法部門缺乏統一歸口集中承辦銜接機制建設工作,檢察機關要主動發揮牽頭作用,扎實推進。一是要建立聯絡員機制,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均要確立刑事執法銜接工作的主管負責人和具體聯絡員,負責日常信息溝通和具體案件協調。二是制定實施細則。檢察機關要與各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交流討論,推動各行政執法部門與公安、檢察機關完善銜接工作實施細則,制定有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程序規則、證據標準、法律文書等,進行會簽,解決在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中相互脫節、隨意性較大等問題,取得共識。三是要落實聯席會議機制。定期與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機關召開多邊或者雙邊聯席會議,及時解決銜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分為領導層會議和職能部門會議兩種形式,領導層會議可每年召開一次,著重解決溝通體制問題。職能部門會議可以每季度召開一次,著重通報案件信息,討論具體案情。四是要確立專題研討機制。不定期地召開各種類型的專題研討會,就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及執法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研究磋商,制定統一標準,以解決法律適用上的沖突問題。

(三)大膽探索監督方式,完善監督機制,提升監督實效

一是完善案件移送、備案機制。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時應向檢察機關抄送備案,以便于及時掌握案件信息和證據,有效的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是否及時、移送是否規范等問題實施監督,形成合力,打擊犯罪。二是完善提前介入機制。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行政違法案件時發現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邀請公安、檢察機關提前介入調查,共同研討;公安、檢察機關認為涉嫌犯罪的,可以視情況提前介入,引導調查取證,就證據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對可能涉及犯罪的重大案件,在相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時,公安、檢察機關可及時介入,防止證據滅失,檢察機關可以深挖其中的瀆職犯罪。三是完善專項檢查機制。可以采取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兩種形式進行。檢察機關可以定期聽取匯報和查閱行政執法臺帳,全面了解行政執法部門在一段時期內的行政執法情況,包括行政處罰情況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進行總體把握。同時,可隨時抽樣調取部分行政處罰卷宗進行重點檢查,審查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以罰代刑”情況,如發現該移送不移送、“以罰代刑”等情況,可建議行政執法部門及時移送,并查找問題產生原因。兩種方法相結合,一來彰顯檢察機關職能,增強監督實效,二來產生威懾效果,督促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政。

(四)推進信息平臺建設,解決案源問題,確保依法行政

實現各行政執法部門與公安、檢察機關信息管理系統的對接,是涉罪案件信息暢通、確保依法處理的有效方式。實踐中走得比較靠前的是上海市檢察機關,2005年6月,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探索開發了全國首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共有案件移送、案件查詢、監督管理、執法動態等12個功能模塊。2008年底,上海市、區兩級聯網信息共享平臺全面建成。各地檢察機關紛紛效仿。從目前網絡平臺運作的情況來看,比較突的是信息容量基本上由行政執法部門自行把握及檢察機關在平臺建設中的定位及權限問題。建議在大力推進信息網絡一體化建設過程中,由檢察機關和監察部門牽頭,以政府網為支撐進行開發設計,由各個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共同搭建;系統對檢察機關應是最充分開放的,對其他機關則適度開放;加強保密工作,并指定專門的負責部門或人員實時關注;強化信息傳遞的強制性,設定系統的自動提示功能,充分利用經濟犯罪案件往往涉及一定數額的特點,如銷售金額、非法所得、貨值金額、票面額、違法所得數額等,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案件一律強制傳遞至公安、檢察機關的信息系統。以上舉措將促進銜接工作管理實現電子化、科學化、常態化,使該項工作機制發揮出更大作用。

篇(4)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行政處罰(共34項)

一、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入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社會團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四、社會團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五、社會團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第十四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六、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得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七、社會團體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八、社會團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非法財產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十、民辦非企業單位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一、民辦非企業單位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三、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四、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五、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六、民辦非企業單位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七、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八、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十九、從事非法民間組織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非法財產

法律依據:

《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第三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非法民間組織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依法作出取締決定,沒收其非法財產。”

二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違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的規定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四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定》第五十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人民政府民政一發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低保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受贈人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通途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八條:“受贈人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通途的,由縣級以上人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征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

二十二、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九條:“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用、所得款物,并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繳的捐贈款物,應當用于原捐贈目的和用途。”

二十三、擅自對地名更名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地名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擅自對地名更名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十四、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應當支付修復標志物的費用,并由所在地的負責管理該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五、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2.《**省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在撤銷其婚姻登記的同時,可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六、社會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員達不到規定比例、侵犯殘疾人合法利益的、違反稅收減免金管理和使用規定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條:“社會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員達不到生產人員總數35%的、侵犯殘疾人合法利益的、違反稅收減免金管理和使用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限期糾正直至吊銷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2.《**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社會福利企業在經營期間職工的殘疾人人數或者上崗率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收繳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二十七、社會福利機構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擅自執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并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擅自執業的。”

二十八、社會福利機構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并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十九、社會福利機構進行非法集資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并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

三十、社會福利機構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范圍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并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范圍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三十一、養老服務機構未經批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以處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的。”

三十二、養老服務機構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以處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的。”

三十三、養老服務機構拒不接受民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的評估、審驗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以處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三)拒不接受民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的評估、審驗的。”

三十四、養老服務機構年度審驗不合格繼續開展服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以處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四)年度審驗不合格繼續開展服務的。”

行政給付(共7項)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八條第三款:“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八條第四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審批機關以貨幣形式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

二、軍人死亡撫恤金

法律依據:

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二條:“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和本人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3.《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4.《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七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5.《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五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三、傷殘撫恤金

法律依據:

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五條:“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給予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四、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九條:“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為:

(一)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二)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三)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發給。”

五、軍隊退休干部無經濟收入家屬、遺屬的醫療補助

法律依據: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及隨軍家屬、遺屬醫療、生活補助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經組織批準隨軍無經濟收入的軍隊退休干部家屬、遺屬的醫療費用,由軍隊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六、軍隊退休干部的醫療補助

法律依據: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及隨軍家屬、遺屬醫療、生活補助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軍隊退休干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七、軍隊退休干部隨軍遺屬的生活補助

法律依據: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及隨軍家屬、遺屬醫療、生活補助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軍隊退休干部去世后,從去世的下月起,給其遺屬繼續發6個月的軍隊退休干部生前退休費。軍隊退休干部遺屬符合享受生活補助費條件的,從第7個月起領取生活補助費。享受生活補助費的軍隊退休干部隨軍遺屬去世后,一次性發放生前6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作為喪葬費,包干使用。”

行政確認(共4項)

一、婚姻關系確認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注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六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二、收養關系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二條:“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三條:“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三、革命傷殘人員等級評定

法律依據:

民政部《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傷殘人員的殘情醫學鑒定,須治療終結后,由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指定的醫院傷殘醫學鑒定小組做出;職業病的殘情醫學鑒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專科醫院做出。”

四、因戰犧牲其他人員的革命烈士評定的具體工作

法律依據:

國務院《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第四條:“革命烈士的批準機關:因戰犧牲的,現役軍人是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其他人員是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因公犧牲的,現役軍人是軍級以上政治機關,其他人員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第六條:“經批準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屬頒發《革命烈士證明書》。”

行政強制(共3項)

一、封存、收繳印章

法律依據: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3.《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五項:“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及時將全部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第六項:“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應當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全部印章。”

4.《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對被取締的非法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收繳其印章、標識、資料、財務憑證等,并登記造冊。”

5.《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五項:“社會團體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及時將全部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第六項:“社會團體被撤銷,應當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全部印章。”

二、撤銷登記

法律依據:

1.《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第十三條:“社會團體在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時弄虛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辦法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辦法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對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給予撤銷。”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入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4.《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

5.《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十二條:“收養關系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無效,由收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

三、對經調查認定的非法民間組織取締

法律依據:

1.《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第九條:“對經調查認定的非法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取締決定,宣布該組織為非法,并予以公告。”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其他行政行為(共15項)

一、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工作條例》第二十七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三、對社會福利機構實施年度檢查

法律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進行年度檢查。”

四、對社會福利企業實施年度檢查

法律依據:

《**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年檢制度。民政、稅務部門每年對社會福利企業驗審一次。”

五、印章備案、收繳、銷毀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社會團體的印章經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啟用。”

《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一項:“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經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啟用。”

《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三項:“社會團體因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六項:“社會團體被撤銷,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印章。”

《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民辦非企業單位因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需要銷毀印章、資料等,應當經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填寫銷毀清單。”

《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八項:“對于收繳和社會團體交回的印章,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造冊,定期銷毀,并將銷毀印章的名冊送公安機關備案。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確認

法律依據: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2.**省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縣級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工作。”

3.《**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區(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申請人證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七、社會福利企業單位登記、變更、注銷登記的初審

法律依據:

《**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規定》第七條:“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企業向所在區(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社會福利企業登記表,并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二)區(市)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符合條件的,報市民政部門核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答復申請人;

(三)市民政部門自收到區(市)民政部門送交的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的企業,應當按規定到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社會福利企業登記項目變更或企業分立,合并,應當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其中,企業職工中殘疾人的人數和上崗率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回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八、申辦社會福利機構審核

法律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九、養老服務機構開辦審核

法律依據:

《**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以及非本市組織、個人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直接向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本市其他組織和個人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應當向養老服務機構所在地的區(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區(市)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報市民政部門。

民政部門審查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申請的時限為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

十、行政獎勵

法律依據:

《**省優待烈屬軍屬和傷殘軍人規定》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定期檢查優撫工作落實情況,對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民政部門對在傷殘撫恤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工作人員,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十一、地名登記備案

法律依據:

《地名管理條例》第七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地名委員會)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名工作。其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地名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落實全國地名工作規劃;審核承辦本轄區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標準化、規范化;設置地名標志;管理地名檔案;完成國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務。”

篇(5)

稅務行政執法的依據是稅收法律,稅收法律不是一部單獨的法律,而是法律體系。這個法律體系也不僅僅是帶有“稅”字的法律構成,而且還包括其他一些不帶“稅”字的法律。稅務行政執法如果離開其他相關法律來理解帶“稅”字的法律,那是很難貫徹到位的。例如,某稅務機關于2005年11月11日對某納稅人采取了稅收保全措施,納稅人于11月12日上午9時繳清了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于11月13日下午3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如果按照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當是在24小時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那么該稅務機關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則超出了規定的時間界限。現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將稅務機關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時限由24小時改為一日,那該稅務機關于11月13日下午3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是否屬于立即解除了保全措施呢?關鍵就在于如何理解“一日”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參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上述稅務機關是屬于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

二、參照司法實踐判斷稅務行政執法活動的正確性

例如,《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什么是稅務機關通知申報?過去稅務實踐工作中有三種看法:一是在納稅人不申報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必須書面通知其申報;二是稅收征管法本身就規定了納稅人只要是發生納稅義務就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也就是說稅收征管法的出臺就是通知了;三是認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稅務機關同時要辦理稅種登記,告訴納稅人應該繳哪些稅,如何繳稅等等,這個過程就是一種通知。那么究竟上述哪個觀點是正確的呢?目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對此并無具體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1月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第二條對上述問題做了具體解釋:“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分三種情況:一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即為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二是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必須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三是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也必須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該司法解釋是對刑法二百零一條偷稅罪的解釋,明顯不能作為稅務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而稅收法律、法規對上述問題又沒有做具體規定,那么在稅務實踐工作中應該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理解上述問題。司法解釋實際上就是對司法實踐標準的統一,司法解釋一旦出臺,下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執行。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就是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理解上述兩個問題的,這就是司法實踐。所以稅務機關在實際工作中根據上述司法實踐來判斷什么是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在司法實踐中是站得住腳的。

在稅收檢查執法過程中,除了要多掌握相關書面的法律知識,多看稅收方面的案例之外,還應該多看民事、刑事方面的案例。通過這些案例可以把握法官、檢察官對相關問題是如何理解的。另外,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稅務機關還應當多與法官、檢察官溝通。因為法官、檢察官對稅收政策和會計制度并不如稅務人員熟悉,稅務機關應當多向法官、檢察官多介紹稅收法律法規和會計法律法規的規定,使其對涉稅案件的理解更準確。

三、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權力從嚴把握,對納稅人的義務從寬把握

稅收法律體系明確了征納雙方在稅收分配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但有些權利和義務明確得不是很具體,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如何把握征納雙方在稅收分配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又成了一個重要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原則應當是: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權力從嚴把握,對納稅人的義務從寬把握。例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從字面理解,“扶養”是指同輩之間的一種幫助關系,而不包含老人和兒童。對老人應當是用贍養,對兒童應該是用撫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釋第十二條也是這么理解的。那么能據此說明上述《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就不包含老人和兒童了嗎?很明顯是不能這么理解的。再有,什么是家屬?《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對此做了含糊的解釋: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根據這個規定好象是不共同居住的配偶就不是納稅人的家屬了?那么對“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應如何理解呢?正確的理解應當是:納稅人的配偶以及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其他人,三個條件是:一是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二是無生活來源;三是由納稅人扶養。只要是符合這三個條件的,不管與納稅人是什么關系都應當是納稅人的家屬。

四、合理理解稅務行政執法依據

法律條文是死的,如何在稅收執法過程中運用法律條文這就需要依靠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根據不同的事實合理理解運用了。那么稅務行政執法人員對稅收法律條文的理解是否正確就直接關系到征收權力的落實和納稅人利益的保護。

例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這個規定的宗旨是為了保全稅款不至流失,即為一種稅收保全措施,也就是賦予稅務機關在特定條件下的提前征收權力。提前征收畢竟是對納稅人權益的合法侵犯,但如果錯誤地運用了這個權力則是對納稅人權益的非法侵犯了。提前征收的前提是: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那么什么是“有根據”認為呢?一種說法是有一定線索,另一種說法是有證據。根據一定的線索作出符合邏輯的判斷可能會發生什么,那是將來可能會發生的事,也就是說根據一定的線索作出符合邏輯的判斷可能會發生什么這只能是一種可能,或者說有跡象,但并不一定就會發生,那就更不是行為了。因為行為是正在發生或者過去已經發生過的,將來可能會發生的那是跡象。《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明確的前提條件是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所以,“有根據”就不能理解為是有線索就可以了,而應當理解為有一定的證據,但也不能理解為要有充分的證據,因為稅務機關要掌握充分的證據可能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而提前征收的目的就是為了及時防止稅款流失,如果等到收集到納稅人逃避稅款的充分證據后也就失去了提前征收的必要了。

五、細節決定成敗

細節并不一定就決定成敗,但成敗關鍵就在于細節。目前,在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思想中有這么一種普遍的想法,就是:我就這么做了也沒有出現什么問題啊。對的,納稅人不告的確是沒有問題,但納稅人把稅務機關告上法庭后那些細節就成了決定稅務行政訴訟勝敗的關鍵了。在稅務行政執法過程恰恰又有很多方面的細節,如果對這些細節稍不注意就又可能導致稅務行政決定的失效,導致稅務行政復議或者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如某稅務稽查局所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中有個數據與事實不符,打印校對時也沒有發現,依法送達納稅人后,納稅人發現了這個問題,把稅務機關告上了法庭,最后法庭判決該處理決定與事實嚴重不符,作出撤消該處理決定的判決。再如,某稅務所對納稅人作出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依法送達后,納稅人在三個月內既不履行,也不申請稅務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稅務所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納稅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在《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上是加蓋該稅務所還是該稅務所所屬的縣級稅務機關的公章呢?對此很多稅務執法人員認同應該加蓋縣級稅務機關的公章,因為稅務行政處罰強制執行都應該經縣以上稅務局批準。如果在《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上加蓋的是縣以上稅務局的印章,則說明這次稅收強制執行的執法主體即是該稅務局。而《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可見,強制執行的主體應當是“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也就是說,誰作出的處罰決定應當由誰實施強制執行措施,而上述稅務行政處罰是由稅務所作出的,所以對稅務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強制執行的主體也應當是該稅務所。

六、正確認識和理解各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的涉稅文件

人無完人,都難免犯這樣那樣的錯誤。法律、法規、規章和各種規范性文件也都是由人制定出來的,所以也難免存在一些問題,有些可能是出于某種目的有意識地出臺的錯誤的文件,例如有些地方政府違反法律法規出臺的擅自減免稅的規定等。所以稅務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正確認識和理解各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的涉稅文件,對那些已經出臺的稅收方面的各種文件應當認真研究其合法性,以避免執行錯誤的文件導致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導致不必要的行政訴訟,甚至于執法犯法。

那么如果稅務執法人員發現有關規定是錯誤的該怎么辦呢?對此,《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公務員法》已做了明確規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執法程序要合法

作為稅務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的稅收法律體系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稅收實體法主要是指各稅種的法律法規,稅收程序法主要是《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稅款征收、稅務管理和稅務檢查的程序做了具體規定,在稅務行政執法應當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在稅務行政執法過程中,不管稅收實體法運用得如何正確,只要是執法程序上發生錯誤都會導致稅務行政訴訟的敗訴。以往的事實證明,很多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敗訴敗就敗在執法程序違法方面。

八、行必有法

過去大家都很注意: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那么在稅務行政執法中還應當注意“行必有法”,也就是說每一項稅務行政執法活動都應當找到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的稅務行政行為都是越權行政,稅務機關不得為之。因為稅務行政權力是屬于公權力,而公權力的特點即是法無明確規定不得為之。所以衡量某一稅務行政執法活動是否有法律效力關鍵就看其是否有法律依據。

除以上八個方面以外,在稅務行政執法中還應盡量規避可能出現的風險,如稅務行政訴訟風險、執法工作難度風險和執法成本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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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促進我縣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開行使,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不時提升行政執法水平。確保各類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縣行政執法現狀,經縣政府同意,現就規范我縣行政獎勵自由裁量權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意義

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綜合考慮違法情節、違法手段、社會危害后果等因素,對擬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進行綜合裁量的權限。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國務院關于規范行政執法要求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進一步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環節。年,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應當在行政決定中說明理由。年,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指出:要抓緊組織行政執法機關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條款進行梳理,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對行政自由裁量權予以公布執行。行政執法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能否正確、合法、合理地行使直接影響到法律、法規、規章的有效實施,關系到行政執法部門的形象,也關系到行政相對人的切身利益。全面規范合理限定行政處罰裁量幅度,既是行政執法機關規范行政權力和行政執法行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構建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的需要。

二、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原則

(一)獎勵法定原則

指行政處罰必需依法進行。獎勵法定原則包括:1實施處分的主體必需是法定的行政主體;2處分的依據是法定的3行政處罰的順序合法;4行政處罰的職權是法定的獎勵法定原則不只要求實體合法,獎勵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中的具體體現和要求。也要求順序合法,即應遵循法定順序。

(二)過罰相當原則

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水平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行政違法行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獎勵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水平、減免應與違法行為相適應,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防止獎勵畸輕畸重、重責輕罰、輕責重罰等。

(三)獎勵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糾正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獎勵與教育相結合,通過對違法行為人施加與其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水平相當的處分,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杜絕“重獎勵輕教育”只獎勵不教育”現象。

(四)綜合考量原則

全面考慮、衡量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水平等相關因素,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五)平等原則

所適用的法律依據、獎勵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水平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違法行為。做到公平、公正,一視同仁。

三、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配套制度

(一)陳說、申辯制度

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說、申辯等權利。對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處分,各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認真審查當事人陳說、申辯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不公正、不合理。

(二)聽證制度

凡法定需舉行聽證的情形,各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聽證實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證當事人陳說、申辯和質證的權利。

(三)集體討論制度

行政執法機構應成立集體討論組織,發生下列情況時。案件調查演講基礎上討論應實施的行政處罰。

一是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執法部門作出的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五千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是復雜、爭議較大的案件:認定事實和證據爭議較大的或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較大異議的或違法行為性質較重或者危害較大的或執法管轄區域不明確或有爭議的

三是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形成集體討論意見書。集體討論意見書為行政處罰案件如何處(理)罰的書面憑證。集體討論會議的記錄人員必需全面客觀記錄會議討論意見。

(四)裁量說理制度

說明應當充沛,各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就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水平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及最終選擇的獎勵種類、幅度等情況作出詳細說明。理由應當與行政處罰結果相關聯。其中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當面作出口頭說明,并據實記錄在案,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一般順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在行政處罰通知書或者決定書中向當事人作出書面說明。

(五)監督、評查和問責制度

根據工作需要邀請紀檢、監察、政府法制等機構派員組織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小組進行案件評查工作。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初稿要引入執法問責制,各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的內部監督檢查工作。因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失當引起顯失公平、錯案或者復議、訴訟敗訴的要追究相關當事人責任。

四、規范行政處罰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主要內容

(一)制定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

研究制定規范外地區、本系統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具體規范: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內。

及時補充、修訂或廢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和標準。一是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卦或執法工作中的實際情況。

二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根據涉案標的過錯、違法手段、社會危害水平等情節劃分明確、具體的等級。原則上可將每種違法行為細化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五個等級。具體規范可以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水平、實際后果等。

綜合考慮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對人接受能力和消除社會危害是否及時等因素,三是各行政執法部門要根據各類違法行為的違法水平。確定相應的獎勵裁量標準,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嚴格執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綜合考慮個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水平等,各行政執法部門要按照公布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選擇適用的獎勵種類和法律依據,確定適當的獎勵幅度行使行政處罰權。對違法行為調查取證時,要同時收集與確定違法水平和不予、減輕、從輕、一般、從重等量罰情節有關的證據。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前,要掌握確定違法水平和量罰情節的證據,依照行政處罰裁量規范告知擬給予的獎勵內容。

(三)加強對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

各行政執法部門發現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及時、主動糾正。

應當依法履行執法順序,一是要將處罰程序、裁量標準公開。各行政執法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裁量行為時。明確執法流程與裁量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二是各行政執法部門要通過行政執法投訴、行政執法檢查、重大案件備案制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形式加強對行政執法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情況的監督檢查。

否對同一性質案件不同處(理)罰;執法順序和文書是否符合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要求;不當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行為是否得到及時糾正等。三是明確監督的內容。主要應當包括是否制定并公布本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否按照公布的行政處罰裁量規范行使行政處罰權;否隨意確定獎勵種類和罰款數額。

應當將辦案機構的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作為審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四是行政執法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要加強對執法案件的審核工作。審核機構認為辦案機構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的應當責令改正。

應當將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裁量執行規范作為審理行政處罰行為適當性的依據之一。五是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時。

對因獎勵決定違法或不當,六是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

五、做好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要求

(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是推進依法行政的一項系統的基礎工程。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周密安排,切實加強領導,將規范行政處罰行政自由裁量權工作與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及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相結合,與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行政執法考核評議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相結合,根據本意見的要求抓好各項工作,確保我縣規范行政處罰行政自由裁量權工作取得實效。

篇(7)

關鍵詞:氣象;執法;發展

中圖分類號:Q938.1+2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氣象行政執法是氣象主管機構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重要方式之一,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履行對外管理的過程中,氣象行政執法主體是否適格,氣象行政執法行為是否規范、合法,不僅對于維護氣象行政相對人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同時對維護氣象主管機構的良好執法形象也是至關重要的。《氣象法》的頒布實施,賦予氣象主管機構行政執法權,作為氣象行政執法主體機關,如何依法行政,保證氣象事業快速有序發展,有更高的具體要求。本文從氣象部門實際出發,分析目前氣象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確立有效的氣象行政執法行為的一些建議。

氣象行政執法的解釋

氣象行政執法是指氣象主管機構基于氣象法律、法規的授權,為實現公共利益,依法對相對人實施處理權、保障實施權等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具體體現為在氣象行政部門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和依法查處違反活動,它是保證氣象法制建設的重要措施。

3、氣象行政執法的特點

(1)程序性。氣象行政執法既要執行實體法,同時執行程序法,任何一方面的欠缺都可能導致行政執法無效。(2) 強制性。只要發現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氣象主管機構就可依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3)可訴性。氣象行政執法一旦出錯,必然會直接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相對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必然會對氣象行政執法行為提起復議、訴訟等。(4)服務性。氣象行政執法主體不但是管理者,還是服務者。其服務于氣象的公共性,服務于氣象的安全保障功能和服務于氣象的資源。

(5)行政性。氣象行政執法是氣象主管機構依據氣象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或事采取某種具體行政措施

氣象行政執法的依據

氣象行政執法依據是指實施氣象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按照法律效力等級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氣象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的順序應當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規章。

(1)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有《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這些法律為氣象行政執法提供了程序上的依據。非基本法律有《氣象法》,是氣象行政執法的實體依據。(2)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氣象行政執法依據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對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范或者操作規程、未按照批準的空域和作業的時限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行為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進行處罰。《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對未經批準擅自升放、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等違法行為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進行行政處罰。(3)地方氣象法規。是氣象行政執法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執法的依據。(4)氣象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氣象規章。這些規章對氣象主管機構的行政主體資格和執法范圍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5)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執法活動的依據。

氣象行政執法的存在問題

(1) 證據收集欠規范、完整。在實際工作中,執法人員在大多數情況下僅依據對當事人、證人的調查筆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很少有在收集當事人陳述后,圍繞違法行為的再行收集證人證言、制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其他相關證據。而作為行政處罰主要判斷依據的調查筆錄由于只是一個獨立的的證據在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印證下形成證據鏈的情況下,調查筆錄的效力就會受到質疑。

(2)執法人員的“兼職”行為,影響了氣象主管機構管理社會的形象

在基層,特別是縣級氣象主管機構人員編制少,有的單位只有五六個人,其工作任務主要是基本氣象業務、決策氣象服務、氣象科技服務,此外還要做好行政執法工作。完成以上任務,工作人員只能是身兼多職,出現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現象,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氣象主管機構管理社會的形象,甚至會引起不必要的行政訴訟。

(3)來自地方政府和部門的壓力,使氣象行政執法工作難度加大

在氣象行政執法工作中,經常遇到地方領導出面說情、違法行為與政府行為相關的情況。特別是涉及基層氣象探測環境破壞的案件,多數是由于城市規劃部門或政府直接批準而興建的高大建筑物遮擋造成,在查處這類案件過程中,經常會有來自政府或有關部門的阻力,進一步增加了執法工作的難度。

(4)無相關激勵和保障措施,降低了氣象執法人員的執法積極性

截至目前,只有少部分地州局在推行氣象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過程中,實施了氣象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津貼(補貼)方面的相關制度。此外,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重重阻力,甚至出現暴力抗法、毆打氣象執法人員的事件,因此,部分省(區、市)氣象主管機構針對氣象行政執法人員的人身意外傷害

(5)執法人員法律知識不足,容易出現違法執法的現象

地(市)、縣局氣象執法人員雖然都經過執法知識培訓,但由于都是氣象業務人員,執法實踐少而且對執法程序不熟,容易出現違反執法程序等方面的問題。

6.開展的有效方式

對基層氣象行政執法存在的實際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6.1集中力量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針對縣局執法人員少、遇有較大案件執法缺乏威懾力的情況,部分地州氣象局探索了集中力量查處違法案件的做法。如某地區局在進行防雷安全檢查時,為了增加威懾力、避免人身威脅、保證執法效果,由地區氣象局執法辦牽頭聯合縣局的執法人員,對整個地區的防雷安全情況進行了全面的檢查,有效地制止了違法行為。

6.2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直接參與違法案件的查處

近年來,我區出現的多起破環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案件,均由區、地州市局直接參加處理。如地方建設項目強行施工而破壞探測環境、部隊建樓影響探測環境等,區局接到報告,立即發函責成當地政府依法履行職責,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并指派有關人員進行處理。這樣,不僅使氣象探測環境得到保護,而且也使問題得到有效處理,避免了因基層氣象主管機構直接查處而帶來和地方關系難以協調的不良

影響。

6.3棘手案件請求110協助

對于棘手案件,如在氣象行政執法工作中出現暴力抗法、毆打氣象執法人員時,請公安110協助完成執法工作,一方面保證了執法人員的人生安全,另一方面我們也將有力地維護氣象管理工作的嚴肅性。

6.4聯合有關部門開展專項執法檢查

經過努力,目前各地州市氣象主管機構都已與地方安監、建設、公安、消防、教育、衛生、文化等部門對雷電災害防御、施放氣象安全等方面進行了聯合執法檢查,經濟工作委員會曾針對防雷安全專門下發了相關文件。實踐證明,聯合相關部門開展執法工作,不僅提高了解決問題的效率,而且提升了氣象部門管理社會的形象。

7結束語

氣象主管機構要依法建立一支隊伍精干、高效的防雷執法隊伍,積極開展防雷設計審核、防雷工程竣工驗收以及防雷檢測為目的的防雷安全管理,提升雷電社會管理水平;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通過氣象防雷法律法規的貫徹、宣傳,以黨的十七大為指導,貫徹落實中國氣象局“安全氣象、資源氣象、公共氣象”的服務理念,更好地為經濟建設、社會事業和人民群眾服務,為建設和諧社會服務。氣象行政執法是行政執法在氣象行政中具體運用,具有一般行政執法的特點,又具有氣象行政的特有的特性,只有使氣象行政執法進一步走上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才能推進氣象事業的飛躍發展。

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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