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1 16: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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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治安管理處罰法 自由裁量權 必要性
一、立法上關于治安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具體體現
(1)對罰與不罰的裁量權。《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不同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該法第19條又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情節特別輕微等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罰”。
(2)對處罰種類的自由裁量權。治安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等。
(3)對處罰幅度的裁量。在罰款數額方面,規定了200、500、1000、5000等不同的幅度。在行政拘留方面,規定了5日、10日、15日等不同的檔次。根據不同的違法行為、情節,公安機關可以在規定范圍內對處罰幅度進行自由選擇。
二、對治安處罰中自由裁量權規制的必要性
法律法規的局限性和滯后性使自由裁量成為必要,正是由于這一點,立法不得不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承認自由裁量權的合理存在,并力圖通過自由裁量權來彌補自身的缺陷。但目前我國的法治現實卻向我們警示了治安處罰自由裁量權確有必要進行規制和監督,這是因為:
(一)公安機關本身的性質及運行方式。公安機關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執法涉及面廣,專業性強擔。負著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中治安管理是重中之重,治安管理處罰權的自由裁量在公安工作中運用頻繁,對其加以規范對于整個公安行政來說都有重要意義。
(二)公安執法與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相對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公安行政執法行為均與社會的公共安全、秩序緊密相關,其內容及結果通常直接涉及執法相對人的人身財產利益,且公安行政具有強制執行權,其執法行為的社會影響大。 因此,對執法中的行政裁量權進行控制顯得十分必要。
目前公安機關濫用權力、玩忽職守甚至警匪勾結的情形也同樣屢見不鮮, “孫志剛”案向我們表明,治安管理法制建設的滯后性,尤其是對行政裁量缺乏有效的監控機制,正在進一步加劇社會治安秩序的脆弱性,行政裁量的理性價值正在受到無情的踐踏與破壞。因此,必須更加重視對行政裁量權的嚴格控制與監督。正如有些學者指出的:“沒有適度的擴權,等于放縱破壞治安。而沒有警察權的控制,放縱的不僅僅是破壞治安,更是對公權力運行規則的損害。”
三、對自由裁量權的控制和監督
(一)細化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權
通過立法對治安處罰裁量權的實施規則、程序進行更為細化分割的制度構建。不再采取過去一刀切的方式,而是要求公安機關根據涉案人員的情節是否嚴重,選擇在不同的處罰標準下實施程度裁量權。通過對行政裁量權的運行范圍予以切割分化,大大限制了公安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時的裁量權,有利于減少和避免處罰的任意性和不公平。
(二)嚴格遵循行政均衡原則
在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過程中,應當做到對公共利益的損害補償與對違法行為人的權益剝奪基本相當。這便要求在治安管理處罰的執法過程中,必須遵循行政均衡原則要求,即“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裁量時得全面權衡各種利益關系以作出最佳的選擇判斷”, 從而實現行政實體裁量上的自我約束。
(三)從程序正義原則上進行控制
對程序正義原則的遵循,正是為了防止公安機關隨意拖延或規避法定職責,避免由于其過度的主觀隨意性而采取不必要的手段、方式、程度來加重公民的義務。就像有的學者所說的“正當的行政程序實質上是對個人自由提供的一種重要保障,是現代行政法治的核心要求”,“它能在警察與公民之間建立一個相互信賴、和諧、互動的空間”。
(四)治安處罰中的司法監督控制
這主要是司法機關介入治安處罰中來,實現司法對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權的全面監督與控制,對現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和審查機制的逐步完善。
總之,對治安處罰中的行政裁量權的運用和控制,除了需要一個全面的規范的機制外,還應提高執行主體的執法素質
。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處罰的公正性,才能和諧的處理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關系。
參考文獻:
[1]劉衛,林曉東.治安警察權:擴張與限制.
[2]周佑勇.行政裁量的均衡原則[j].法學研究,2004 (4).
[3]周佑勇.行政法的正當程序原則[j].中國社會科學,2004 (4).
論文關鍵詞 行政程序 治安案件 程序正義
一、程序、法律程序和行政程序的理解
“任何社會形態下公共管理權力都需要通過一定的程序規則來運行” 行政程序是法律程序的一種,而法律程序在現代社會除程序本身所具有的技術含義以外,還被賦予規范權力正當行使并保護人權的含義,實質是一種正當法律程序。一方面程序含有技術理性因素,另一方面程序最直接關聯民眾的利益訴求,是公民面對行政權力最直接、最重要的權力保障機制。理解行政程序的內涵,需要把握幾點:
一是程序表現為過程,從程序啟動到結束。有些長的過程是由若干短的過程所組成,因而一個大程序中包括若干小程序。如行政處罰程序中包含聽證,聽證本身也是一種程序。
二是程序具有目的性。人們選擇、啟動某一程序,總是為了達到一定目標。目標決定人們選擇或預設何種程序。
三是程序具有選擇性。為了達到一定目標,就要選擇或預設一定程序。但是,雖然目標決定選擇,選擇或預設也會影響能否很好達到目標。兩者是相互影響的。當然,不同的目標要選擇不同的程序去完成,但也有可能運用同一程序去完成不同目標。前者顯示程序的個性和差異性;后者反映了程序的共性和統一性。
四是程序具有客觀性。為達到特定目標,就要選擇能最好最快達到目標的程序。這種程序不是主觀臆想的,而是必須符合要辦事情的客觀規律。主觀選擇、預設的程度符合客觀要求,這就是科學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屬于行政法的范疇,因此行政法中程序的內涵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只是關于程序的具體內容有其特別規定。
所謂法律程序,即指程序規則為法律所規定時,該項程序就被稱為法律程序。法律程序的主體享有各自的程序選擇、履行相應的程序義務。如果義務人沒有旅行法定程序義務,則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法律程序運行結束后往往產生一個法律實體結果,因此在法律學上,“程序”一詞往往與“實體”相對稱,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做出法律決定的過程。程序關心的是形成決定的過程,而實體關心的是決定的內容。由于私法領域的活動實行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雙方之間并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關系,法律一般不對其活動程序做出強制性規定。而在公權力領域,由于公權力具有強制性,如果濫用極易侵犯公民的權利,因此,法律往往對權利行使的程序做出明確規定,以確保權利行使的理性、公正。所以,法律程序就其規范對象而言,主要是公權力。與現代國家權力被分立為立法行政權和司法權相對應,現代法律程序主要有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
對法律程序的劃分,以程序所規范的權利為標準較為適和。行政程序作為法律程序的一種,是行政權力運行的程序,具體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利、做出行政行為所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的總和。有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離不開行政相對人的參與行為,因此,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行為程序也是行政程序不可缺少的內容。行政程序的內涵可以從以下幾點把握:第一,行政程序是行政權力的運行程序。第二,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的程序。第三,行政程序的構成要素包括: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第四,行政程序的運行結果是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或者作出行政決定。第五,行政程序是一種法律程序。從行政程序的種類上看,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程序分為抽象行政行為程序和具體行政行為程序等,本文僅研究《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存在著具體程序。
二、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程序
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內容上看,該法在程序方面分為處罰程序和監督程序。處罰程序可以從廣義和狹義的角度去理解,廣義的處罰程序指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一切程序。從狹義上可以理解為決定對相對人進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即決定程序。本文將從廣義上研究治安管理處罰程序。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處罰程序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對傳喚、詢問、取證、裁決等程序性內容作了規定,對案件管轄、證據種類、違法物品的扣押等辦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做出了規范。同時第3條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边@樣的規定保證了公安機關在作出治安處罰時應遵循的程序在法律上都有所依據?!吨伟补芾硖幜P法》所規定的程序眾多,但其并不是只適用未成年人,有些程序對未成年人并不適用,本文僅研究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程序。治安處罰程序有:治安調解;行政管束;傳喚與盤查;檢查;扣押、沒收和收繳;當場處罰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罰款和拘留的執行等,其中本文研究的涉未成年人的程序主要有以下:治安調解、傳喚與盤查、拘留的執行。
三、《治安管理處罰法》程序上對未成年人的適用
法理上所說的法律適用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適用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和公民實現法律規范的活動。這種意義上的法律適用一般被稱為法的實施。狹義的法律適用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其職權范圍把法律規范應用于具體事項的活動,特指擁有司法權的機關及司法人員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規范應用于具體案件的活動。本文中的法律適用指的是狹義上的法律適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條對適用的行為對象作了規定。簡言之,適用的行為對象是違法治安管理的行為。主要是指要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關于新舊法在調整行為對象上的差別,公安部2006年1月10日下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宣傳提綱》中明確提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原來的73種增加到現在的238種,基本上減輕版的犯罪行為種類。
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群體,國家重視對未成年人在各方面的培養,重視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條規定:對不滿14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還處在少年時期,社會知識少,對自己行為的后果沒有預見能力,也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對這些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主要是教育,使其明辨是非,不再給予出發,更有利于其成長。但不處罰不等于放任不管,要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以防止其繼續危害社會。
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考慮到他們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辨別力,但又還處在成長中,其思想觀念尚未完全成熟的特點。對此類未成年人,采取應當從輕或減輕的規定,“從輕”是指根據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行為確定應當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在這一檔處罰幅度內,選擇較輕或者最輕的處罰,如依本法對規定,對結伙斗毆行為應當給予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那么對于該年齡段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給予6或7日的拘留就是從輕的處理。“減輕”是指根據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確定應當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在這一檔處罰的下一檔處罰幅度內給予治安處罰。
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規定了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不執行該行政拘留處罰的四種法定情形。其中兩種針對未成年人的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適用上述規定有幾點要注意:行為人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治安管理,而且《治安管理法》對該行為規定了拘留的處罰,并且從違法行為熱的違法情節、危害后果等方面考慮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只有對本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下的違法主體才不是用拘留,除此之外應當執行;在本條四種情形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之規定了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對行為人不在追究處罰責任,如果行為人的違法行為,由法律規定了拘留之外的其他處罰,仍然要執行。2006年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0條也規定:“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做出處罰決定,但不送達拘留所執行:(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這是對《治安管理處罰法》具體適用時的規定。但是不執行行政拘留,并不意味著不采取措施。根據《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被處罰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會同被處罰人所在單位、學校、家庭、居(村)民委員會、未成年保護組織和有關社會團體進行幫教。
人口管理工作中,重點和難點就是流動人口(暫、寄住人口)的管理。作為人口管理主力軍的公安基層派出所,我們在積極推進和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進程中,要積極探索和逐步取消束縛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二元制結構”,在流動人口和房屋出租戶治安管理工作中建立因地制宜、管理嚴密、服務全面,富有成效的管理體系,把戶口政策交給人民群眾,實施陽光作業,自覺接受群眾監督。讓廣大人民群眾和公安機關一起共同管理好流動人口,共同構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安定環境。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人口大流動已成為客觀的必然的社會現象。在現有的戶籍管理法規和政策條件下,如何加強對流動人口管理,公安派出所應著重從宣傳教育、落實責任、嚴格管理協同配合、靈通信息、熱情服務等方面入手,加大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力度。
一、加強對流動人口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流動人口遵紀守法意識。
宣傳教育工作,歷來是我們開展各項工作的先導,對于流動人口管理來說也不例外。首先,我們要把流動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哪些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廣泛地向人民群眾進行宣傳,讓群眾知曉其中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也便群眾在工作、生活中能遵照執行。其次,在管理服務中要針對不同的人員和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宣傳,使其明白自己享有的權利和應該履行的義務。第三,對一些重點人員和特殊情況,我們要加強重點宣傳和教育,使其明白法律和嚴肅性,促使其自覺遵紀守法。當然,宣傳工作也要因地制宜、因人而異,采取靈活生動、形式多樣的方法進行,總的要求就是讓群眾知法、懂法、守法。
二、抓住用人單位、業主、戶主幾個關鍵,落實暫住人口管理責任制。
流動人口管理是當前公安派出所人口管理的重點。從近來我所轄區打擊流動人口違法犯罪活動的實踐看,加強流動人口管理,首先要管住其落腳活動的旅館、娛樂場所、出租房屋、工地、工棚等人員聚集的地方。要認真落實“誰用工,誰負責;誰出租,誰負責;誰留宿,誰負責”,全面落實業主、房主、戶主、用人單位的治安責任,與其簽定治安責任書,明確職責。對“三無”盲流人員加強清查、管控、實行留指紋、留筆跡、留照片、建檔管理。進一步針對出租房屋、暫住人口多和治安總問題突出的特點,對重點地區和部位實行集中清查。同時,要摸排清楚各類業主、房主、場所等的底數,做到底數清、情況明,隨時掌握情況。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房主、單位、場所,嚴格依法查處,體現法律的嚴肅性。
三、各警種、各部門協同配合,形成合力。
暫住人口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工商、勞動、計生、民政、就業等10余個職能部門都同樣負有管理責任。公安機關是主管機關,而公安機關內部的刑偵、治安、戶籍、社區民警都在和人口打交道,與人口管理密切相關。怎樣才使眾多的職能部門協同配合、步調一致地對暫住人口進行合理有效的管理呢?就需要黨委、政府出臺統一的綜合性法規,統一對流動人口進行管理和監督、協調,這樣才能形成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合力,改變目前管理無序、各自為政的局面。從而使流動人口的管理納入社會化法制化的軌道。
四、靈通信息,控制社會面上治安動態。
在瞬息萬變的信息化時代,靈通信息是各項工作成敗的關鍵。在流動人口管理工作中,我們就是要掌握信息,控制社會面上治安動態,從而制定各項工作措施。因此,加強流動人口的
管理,就要進一步強化社區民警管理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核心作用。社區民警是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日常管理的組織者和核心力量。通過他們的日常管理工作,[找文章到文秘站-/-一站在手,寫作無憂!]從戶口協管員、人口信息員處及時掌握了解轄區暫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登記、辦證情況,使社區民警對轄區流動人口、出租房屋做到心中有數,對轄區治安情況掌握得起,控制得住。在具體工作中,通過街道、村(居)、社、單位戶口協管員向群眾宣傳暫住人口、出租房屋的法律、法規,增強暫住人口、出租、承租人員自覺申報暫住、出租登記、辦證意識,及時掌握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并向社區民警反饋。
通過院壩聯防、守樓護院、門衛、水、電、氣收費員(人口信息員)充分發揮他們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掌握轄區暫住人口、出租房屋的情況,及時反饋各類治安信息,這些都是具體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五、針對特殊性,分層次管理流動人口。
從實踐看,流動人口中的違法犯罪人員多數在歌舞廳、桑拿、洗浴等公共復雜場所就業,且居無定所。因此,我們可以根據這一特殊情況把流動人口分為幾個層次,進行分別管理。把賓館、旅館、農家樂、飯店服務人員、單位、工地、工人、個體、工商戶的暫住人員列為第一層次管理對象。對他們只進行必要的登記、發證,主要管理便依靠用工單位進行。把美容、美發、歌舞廳、桑拿、按摩等公共復雜的文娛場所就業工作不太固定的暫住人員列為第二層次管理對象。對那些無固定職業和合法收入,且租賃房屋居住、形跡可疑的人員列為第三層次管理對象。對第二、第三層次管理對象,既要進行認真登記、發證,又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管理,特別是第三層次管理對象,社區民警要直接加強管理。同時,要進行認真的函調和網上對比,以服務現實斗爭。
六、嚴格管理,熱情服務。
[關鍵詞]稅收;執法;立法;稅收司法;稅費改革
稅務機關是國家賦予執行稅法權力的部門,稅收的權威性使稅務部門在執法中有著不可侵犯和不可抗拒的威攝力量,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國民經濟的發展,稅收工作任務日益繁重,稅收工作的地位也日益提高.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稅務檢查人員在執法時還缺乏應有的威懾力量,局部地區還出現“稅軟費硬”、“費大于稅”的怪現象:有的地方和部門負責人收“費”的積極性遠近大于收“稅”;不少部門、單位和個人,多次出現拖欠稅款、偷漏稅款、甚至抗稅等現象.稅收的征管工作出現“軟化”,稅收權威性較弱,削弱了稅務執法的剛性.而稅收執法剛性的削弱,就會影響到各類稅收及時足額的收取,進而影響國家財政收入,財政收入不能及時收上來,又波及到財政支出不能足額及時的撥付,從而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轉??梢娢:Σ豢尚∫暎?/p>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呢?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稅收司法保障體系不完善.影響了違法案件的及時查處
在現實生活中,稅務執法和檢查工作需要有效的司法權力和一定的司法保護.但目前我國的稅收司法職責是由司法機關來行使的,對于稅收犯罪行為,是由稅務機關移送公安部門,由公支部門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再由人民法院依法審判的.因此,稅務部門的檢查人員既無刑事調查權,又沒有拘留權和權,稅務機關憑借現有的稅收執法權,實際操作起來很難,深感力度不夠和權力匱乏.同時,由于稅務機關和公安部門都需要進行本部門所規定內容的調查,往往還會造成工作上的重復,違背稅收效率原則.而國外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在美國,對稅務執法賦予了充分的權力,對于欠稅者,稅務機關可以凍結其存款,沒收其汽車、查封其房子,并可以采取各種有效的辦法,直到繳清應繳稅款.當稅務人員懷疑納稅人隱瞞收入、謊報稅單,就可以采取竊聽電話、拆閱信件,甚至破門搜查的辦法,直到取得偷稅的證據.我們也可以賦予稅法執法部門類似的權力,加大對違法案件的打擊力度,維護稅法的薦嚴、確保稅務執法行為的正常進行.
二、法律體系不健全,造成執法弱化
我國稅收法律體系總體結構上雖然也屬于單行法律形式,但與國外同類型法律體系相比存在差距.目前的單行稅法多數為暫行條例規定等行政法規,沒有上升為法律,因此法律效力受到一定影響;稅收法律體系不健全,現行各單項稅收法規重疊交錯,互不配套,造成保護力度軟化,不利依法辦案;法律、法
規不盡完善.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拒絕、阻礙稅務人員執法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
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也就是說: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無故拒絕檢查(未
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等)沒有行政處罰權力,只能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200元以下的罰款或警告.這種處罰明顯輕于稅法對拒絕納稅申報和拒繳欠稅的處罰.很容易助長納稅人拒絕納稅檢查的不正之風.
三、稅收征收管理法與有關法律銜接不夠,造成執法上的混亂
我國稅法沒有像其他國家那樣與憲法或其他法律密切銜接.我國憲法只規定了公民有納稅義務,但對稅收法律的原則等重大問題則沒有表述.《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以來,我國相繼出臺了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賠償法,修訂了刑法,而《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的一些條款與這些法律的規定不盡一致.如修改后的刑法》專章設定了“危害稅收征管罪”.對偷稅、逃稅、抗稅等犯罪行為重新進行了定義,結構和內容都發生了變化.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條款還是依據原《刑法》和人大常委會的補充規定設定,與新修訂的《刑法》銜接不上,實際操作中難以適從.如對于未早報稅款是否是偷稅就解釋不一致,稅收征收管理法》對不申報稅款不屬于偷稅說得不是很清楚,稅務總局對此解釋為未申報稅款就是偷稅;新修訂的《刑法》對偷稅罪做的明確規定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酌定為偷稅.”對犯有偷.稅罪的單位處罰力度也不一致,《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判處罰金,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新《刑法》卻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偷稅額在1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30%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構役,對偷稅額1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30%的,就要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四、說情現象嚴重,干擾執法工作
目前.人們的法律意識還十分淡薄,人治大于法治的現象還時有發生.而稅務人員不是在真空中執法,在執法時必然要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某些單位、部門領導的處世原則,有時一頓宴請以后,幾萬甚至幾十萬的偷漏稅款就不再追究,化為烏有;在這種風氣下,政府部門領導的意見有時不能不聽,有關部門的說情不得不考慮,結果造成稅務機關在執法時誰也不能太得罪,否則征收工作就會陷入非常被動的境地.而如此執法,又會造成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使稅收執法更顯“弱勢”.
要解決以上問題,增強稅收剛性,已是刻不容緩.建議如下:
1、完善稅收立法,增強稅收剛性
稅收,是財政收的一種主要形式,它是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按照固定比例對社會產品所進行的強制的無償的分配.它的強制性,是指稅收的征收依靠的是國家的政治權力,它和生產資料的占有沒有直接關系,這種強制性具體表現在,稅收是通過國家法律形式予以確定,納稅人必須根據稅法的規定照章納稅,違反的要受到法律制裁.在日常生活,人們常說稅收是“硬”的,不能隨便不交,就是指這種強制性??梢姡瑢嵭卸愂辗ㄖ苹且粋€國家的本質所決定的,也是提高稅收司法效率,加強稅法剛性的需要。國家必須針對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而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事物,設置新的稅種及時頒布新的稅法,完善稅收立法,不讓經濟領域出現稅法真空地帶,同時要不斷加大稅法宣傳的力度和廣度,讓稅法深入人心,只有進一步完善稅收立法,才能增強稅收剛性.
2、加快稅收司法建設.維護稅法尊嚴
加快稅收司法建設,是增強稅收剛性的必要保證,應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稅收的執法權限,最好設置獨立的稅收司法保證體系,賦予稅務機關與公安、法院聯手實現其強化職能的搜查權劉物的強制權、辦理稅案的偵查權等權力.以便于稅務機關及時有效地打擊偷稅、抗稅、妨礙執行稅收公務等涉稅違法行為,維護稅法的尊嚴,確保稅務執法行為的正常進行.擴大稅務機關的執法權限,加大對稅務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強化偵破技術訓練,使每個稅務人員都能成為維護稅法尊嚴的保護神,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稅務隊伍,也是國家財政收入穩步增長的有力保證.
3、建立獨立的垂直的稅務架構,提高稅務機關的權威性
在不斷深化改革的今天,各地稅務機關的整體架構,應不斷適應市場經濟的變化,有進一步調整的必要,應建立獨立的垂直的稅務架構,尤其是國稅局,應直屬國家稅務總局的領導和管理,不過分依賴于地方政府,或者建立類似于中央銀行的大區管理體制,這樣,將十分有利于稅務執法,避免了“說情”干擾,消除了“怕得罪人”的隱患,使稅務執法人員沒有任何后顧之憂而放手執法.這樣,稅收征管工作將由被動變為主動,增強了嚴格執法的力度,為增強稅收剛性給予體制上組織上的強有力保證.
4、進一步深化稅費改革,規范政府分配秩序
通過稅費改革,收費立項管理將更加嚴格,一方面對現有收費進行徹底清理整頓,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費項目,使亂收費現象大大減少,有利于規范收費秩序;另一方面收費立項管理將逐步進入法制化軌道,除政府實施某些特定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務,滿足非普遍社會公共需要,向特定對象收取規定的費用之外,其他均不得收費,政府收費行為將受到嚴格的約束.通過稅費改革,將一部分體現政府職能.具有稅收特征的收費,改為相應的稅收.納入政府稅收體系,建立以稅收為主,少量必要的規費為輔的規范化政府收入分配體系,改變目前政府分配秩序混亂的狀況從而為增強稅收剛性清理了外部環境,使稅收更具權威性.
參考文獻:
[1]安體富.財政與金融[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92版.
下午好!
首先歡迎各位領導來我院檢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今年以來,我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縣委、縣政府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下,在縣城區社會治安綜治辦的指導下,領導高度重視,本著“誰主管,誰負責,落實措施,確保工作崗位安全”的原則,認真完成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中的各項任務要求,維護了社會政治穩定,取得了顯著成績。
一、領導重視,責任明確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社會治安工作會議精神,積極參加城區安全文明創建活動,我院領導高度重視,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日常工作計劃,增強了干部職工的安全防范意識。并為此專門成立了以院長張衛華為組長,院委會、總支成員及保衛科科長為成員的醫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堅持每季度召開一次綜治委全委會,定期研究工作。每年進行兩次治安形勢分析,并撰寫分析報告,及時開展公眾安全感調查,全面了解干部職工對社會治安的感受和意見。把安全教育做為日常工作的一個重點,不斷加強干部職工安全意識教育,增強了干部職工的防范意識。向社會開通了安全工作監督電話(2411353,內線8067),接受廣大患者及社會各界的監督、指導。
二、加大基礎設施力度,認真做好“三防”工作
醫院作為一種特殊的公共場所,擔負著病人就醫、康復、保健的重要任務,因此醫院的防火、防盜、防爆三防工作顯得尤為重要,對此,我院領導亦高度重視。
一是遵照中央“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我院專門成立了由分管院長為組長,臨床、醫技、后勤科室主要負責人等為成員的義務消防領導小組,制定了消防安全制度,要求全院干部職工都要認真學習有關消防安全法規,做到經常地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為使大家時時處處提高警惕,自覺加強防范意識和責任心,我院定期對義務消防員進行培訓,每月集中學習一次消防安全知識,要求人人建立學習筆記,從思想上高度緊張起來。對不符合《消防法》和《消防條例》規定,存在火災隱患等不安全因素的科室、倉庫等重點要害部位,實行重點防范。對因消防安全防范失控或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把落實《消防法》和《消防條例》的情況,作為科室及個人獎優罰劣的重要依據,納入年終考核。義務消防領導小組做到定期對全院進行安全大檢查,并備有詳實的實地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力求將火災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以遏制和杜絕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
三是為確保病人、醫院的生命財產安全,在做好防火、防盜的同時,把防爆工作又作為一個重點,時刻提高警惕。對易發生爆炸、引起火災的地方配有專人按時巡查,責任到人,并配有充足的滅火器具,做到重點對象重點防護。
三、進一步規范工作制度
根據全國、省市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管理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了《鄄城縣人民醫院綜合治理工作制度》、《鄄城縣人民醫院安全工作制度》、《鄄城縣人民醫院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保衛科工作人員職責》等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方面的十五條規章制度和職責,明確了社會治安管理責任。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我們不僅只是寫在紙上,掛在墻上,更重要的堅持落實到行動上。做到有部署、有落實、有監督檢查,并做到了與個人經濟利益直接掛鉤,責任落實到位,做到獎罰分明。尤其是近期我院對保衛科進行了后勤服務社會化管理改革試點,改革后的保衛科,成為獨立的二級法人科室,更加明確了科室工作職責,極大地調動了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責任感,使我院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日益規范化、科學化。
四、成效顯著
縣委、縣政府提出“重大項目拉動、招商引資帶動、城鎮經濟推動”發展戰略,近年來。促進了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的發展。城鎮建設方面,堅持以路網規劃建設引領城市發展,依照“拉開建設、優化布局、新區先行、帶動老區”建設思路和時序,縣委、政府正謀求高起點的跨越發展,但目前,縣城和周邊地區一些單位和個人為謀取個人私利,視國家法律、法規于不顧,采取夜間建設、強制建設等形式,肆意亂搭濫建,嚴重違反了縣城市建設規劃,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阻礙了縣城鎮建設的正常推進。盡管規劃、國土、城管等部門一直堅持著對違法建筑查處的高壓態勢,采取了露頭就打、嚴管重罰的措施,進行過多次專項集中整治,并依法拆除了局部頂風而上的違法建筑,但局部人仍心存僥幸、屢禁不止。為此,講兩點意見:
一、要充分認識查處違法建筑的重要性
其危害性極大。一是嚴重侵蝕了鄉村發展的公共資源。近年來,大量的違法建筑泛濫蔓延。隨著國家實行最嚴格的土地政策,鄉村發展的土地資源十分珍貴,為數不多的珍貴土地資源、發展空間還在受到違法建筑蠶食侵占,久而久之,鄉村發展的建設項目將難以實施,這勢必損害到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二是嚴重威脅著城市的綜合環境。違法建筑的高強度開發和低水平無序管理,對城市的平安環境、生態環境、治安環境、社會環境都帶來了很大威脅。三是嚴重危害了社會公平和市場秩序。從目前掌握的情況看,除部分村(居)民、村(居)干部擁有違法建筑外,不少基層干部、國家公職人員和黨員領導干部也擁有違法建筑,這些無視黨紀國法、無視政策規劃的人,用不公平的競爭方式,擁有大量的非法財富,嚴重地破壞了社會的公平公正,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從現在開始,必需下大力氣、用硬措施,全面清除違法建筑,否則很多新的城建項目將無法實施,很多可經營的鄉村資產將會流失或沉淀,很多為民辦實事的項目將難以落實。更重要的現有的違法建筑不除,更多的違法建筑將層出不窮,給今后的工作造成更大的壓力,給后人的發展帶來更多的障礙。這方面,縣委、縣政府的態度非常明確,決心非常大,措施也非常有力,希望廣大群眾充分理解并積極支持這項工作,堅決打勝查處違法建筑這場硬仗。
一、領導重視,組織機構健全。
領導重視“五五”普法工作是抓好單位職工“五五”普法工作的關鍵,是推動“五五”普法工作不斷前進的主要手段。為抓好單位XX年“五五”普法工作,碧流河水管站首先成立了“五五”普法工作領導小組,并對小組成員具體負責“五五”普法工作職責及任務進行了分解,在明確職責的情況下,使任務落實到人。在單位領導小組的帶動下,碧流河水管站依照縣水利局有關“五五”普法文件精神對XX年“五五”普法工作進行了全面安排,制定了切實可行的碧流河水管站五五普法工作安排,為單位“五五”普法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可靠的理論基礎。
二、狠抓落實工作,保證了“五五”普法工作的有效實施。
XX年,碧流河水管站在“五五”普法落實工作方面,主要采取狠抓制度落實和學習任務落實兩個方面,促使五五普法工作的全面發展,首先:依據單位文明市民學校課程安排,將“五五”學習內容與文明市民學校學習內容有機的結合起來,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法條例》、《民法通則》等五部公共法律、法規當做重點學習內容,安排職工進行重點學習,做到重點掌握,與此同時,安排職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法》等四部水利專業法規進行了學習,提高了單位職工學法、用法、懂法的意識,使單位職工在熟悉法規、法律的情況下,自覺維護法律尊嚴、培養了用法律手段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其次,注重職工對《水法》知識的應用,鼓勵職工在下村之機,碰到水事案件要依法處理,在不斷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提高單位職工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三、采取多種形式營造“五五”普法學習氛圍。
XX年,在“五五”普法知識的學習過程中,碧流河水管站學習領導小組依據單位“五五”普法學習內容,對單位職工學習“五五”普法知識進行了測試,并借XX年“世界水日”“中國水周”之機,組織職工采取張貼標語、散發水法宣傳單、播放水法規錄音等活動,進行了大規模的《水法》宣傳活動。為群眾掌握水法知識提供了良好的學習機會,并組織全站職工進行了《水法》知識競賽,通過這次競賽,使單位領導對單位職工掌握《水法》的知識情況進行了全面的了解,為鼓勵單位職工學習《水法》的積極性,單位“五五”普法工作領導小組,依據競賽成績對競賽中獲得優勝者進行了獎勵,為提高單位職工的積極性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
總的來講,XX年上半年碧流河水管站在“五五”普法工作中,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不足之處仍然存在,在今后的“五五”普法工作中,本站將圍繞水利中心工作,在狠抓職工應用法律手段解決現實問題上下功夫,在培養真才實學方面下功夫,在創造大規模的學習活動上下功夫。為提高水利職工整體學法、懂法意識,全面提升水利職工依法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而努力奮斗,為社會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