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1 16:14:2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資產證券化的優點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論文題目《中國工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問題分析》
一、課題來源
20世紀70年代以來,信貸資產證券化就成為了金融創新的重要手段之一,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和經濟發展方式的逐步轉變,它已經成為了我國現代經濟生活中的普遍現象,現如今,它已經不僅僅是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成為了溝通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關鍵環節。近年來,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步伐逐漸加快,與其相關的業務與產品也在日趨完善。但是與國外相比,我國還存在嚴重的缺陷。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認識還有待進一步加強。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管理還處于起步階段,伴隨著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的逐步加快,我國進一步加強對其的應用就勢在必行。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至今,任面臨不少問題,有的是歷史問題,有的是新形勢下產生的新問題。面對當前激烈的競爭環境,許多金融機構都在尋求新的盈利模式,尤其商業銀行在資產證券化方面尋找到了新的突破口,信貸資產證券化,降低了融資成本,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分散了風險,增加了服務費收入,增強了商業銀行的競爭優勢。但與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及亞洲新興市場國家相比,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遠遠落后。在我國加強對信貸資產證券化尤其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基于此本文將對工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問題加以分析。
二、研究目的和意義
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的金融工具,它可以有效解決銀行投資資金短缺,儲戶存款居高不下,投資渠道有限之間的矛盾;可以使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的流動性增強,從而改善資產質量,緩解資本充足的壓力;可以使資金來源更為廣泛,從而提高系統的安全性;可以促進債券市場的發展,從而使資金流動更為便捷。正是具備了這些優點信貸資產證券化才成了大多數金融機構的融資渠道選擇之一,使其得以迅速發展。
與美國歐洲等具有發達金融市場的國家相比,中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研究相對較晚,對于它的理論研究始于20世紀90年代,但真正從理論走向實踐則是本世紀初期。2005年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啟動。國家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分別進行了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隨后,國內多家銀行紛紛試水資產證券
化,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有了長足的進步。
我國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有巨大的潛力。與發達國家規模龐大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相比,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非常弱小。信貸資產證券化處于試點階段。產品的發行量和存量都非常少,在整個金融市場中的占比微乎其微。但是,無論從供給面來看還是從需求面來看,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都有巨大的發展潛力。供給方面,規模巨大的銀行的信貸資產可以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需求方面,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上應存在對資產證券化有主動需求的投資者。探討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中存在的問題,可以為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提供指引。
我國商業銀行在長期經營過程中,普遍存在資產流動性差,資金來源渠道單一,資本充足率低等突出問題。在參考國外商業銀行資產經營方式及經營技術的經驗后,信貸資產證券化被認為是一種能有效解決以上問題的手段。
當前,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已經取得了重大突破,商業銀行對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已達成了共識,國內學者們也專門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理論及實施做了系統的研究,取的了積極成果。但出于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的復雜性,加之銀行風險管理手段不足等各方面的因素,信貸資產證券化面臨著重重挑戰。因此,加強對信貸資產證券化問題的研究,規范和化解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問題,對推動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以及整個國家經濟、金融的健康發展,促進金融與國民經濟的協調與持續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三、國內外的學術動態及本課題的主攻方向
我國國內對資產證券化的討論最早應始于1995年,其后幾年的研究幾本局限于對資產證券化這種現象作基本認識。從1999年開始,我國對證券化的研究和關注開始逐漸增多,關注的角度從最初的國外經驗轉為對中國實施客觀條件的分析:研究范圍也逐漸變廣,開始延伸到會計法律等領域,對資產證券化,對我國宏觀經濟環境的作用及如何發揮其作用也進行了探討。
涂永紅,劉伯榮(2012)通過分析國外及香港地區的經驗對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的具體操作進行了設計和構想。耿明齋,鄭帆(2013)對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了研究,認為有利于增強資產的流動性,提高銀行總體盈利水平及優化資源配置,增進銀行資產安全性等作用。于鳳坤(2012)對信貸資產證券化原理進行了系統闡述,并全面論述了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經濟領域中的作用。對如何利用資本市場,運用資產證券化機制,處理和解決我國國有銀行不良資產進行了深入探討。孫泰軍(2013)以資產證券化效率為核心,系統論述了如何提高資產證券化的金融效率及如何建立提
前償付風險防范機制。同時對定價方法與效率的關系進行了論證。
張超英(20XX)從理論角度分析了信貸資產證券化動因的七個假說包括監督技術假說,管制稅假說等,他還從宏觀貨幣政策的角度:(1)證券化有利于緩和貨幣供給的增長,可以先將一定的貸款資金運用減出銀行部門再增加新的貸款資金運用從而緩和資金來源下的存款貨幣供給。(2)證券化因素的作用提高了貨幣流通速度,進而使得關于貨幣市場均衡的相關參數發生變化,使市場效率得到提高。
國外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研究已經有了許多成熟的經驗和較科學的理論,非常值得我國借鑒。Thomas(2012)分析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財富和風險轉移。Obay(2013)通過對美國200家銀行資產證券化數據研究指出資本充足率與資產證券化水平不相關。Dionne等(2013)對加拿大銀行樣本進行分析發現資產證券化會降低銀行風險資本率,給銀行帶來破產風險。喻國平(20XX)系統性的研究了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優點。
Steven L.Schwartz《結構金融資產證券化原理指南》(20XX)是資產證券化的經典著作。在其最新第三版《結構金融資產證券化原理指南》(2013)中闡述了資產證券化破產隔離、真實銷售和信用增級原理,準確解讀了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稅收、會計、監管和跨國證券化問題。
Giannini,Alberto和Preventative(2013)認為資產證券化將銀行資產負債表的信貸風險轉移到市場。因此有必要加強對銀行資產的管理,其中之一就是提高銀行的透明度。他們認為雖然資產證券化使得以次級抵押貸款為基礎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再是銀行資產負債表中的內容,但是這也使得金融風險通過SPV不斷地向市場擴散。Gustavo Suarez(20XX)認為資產證券化在降低商業銀行資本需求的同時進一步加劇而不是分散了商業銀行風險。
國外資產證券化研究始于基本原理、動因以及作用研究,目前則主要集中于資產證券化定價分析、風險管理以及對資產證券化理論和實踐的反思。但對資產證券化實施過程中風險的研究以及對資產證券化理論和實踐的反思多停留在技術層面,偏重定量分析,缺乏定性分析,特別是缺乏對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根本性認識。
本課題的主攻方向是:對我國工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中存在的問題加以分析。
四、閱讀的主要文獻
[1]涂永紅,劉柏榮著.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M]. 中國金融出版社,2012
[2] 王中.資產證券化風險隔離機制法律問題研究[D].上海交通大學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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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歐敏睿.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研究[D].湖南大學 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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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林國梁.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律關系及適用問題研究[D].復旦大學 2013
[8] 王暉.基于結構融資視角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D].山東大學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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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李媛媛.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管理研究[D].山西財經大學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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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劉蕾.華爾街進入監管新時代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正式立法[J]. 中國金融家. 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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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究內容
本文一共有四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概述。第二部分,結合數據等分析我國工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第三部分,工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中存在的問題。第四部分,針對工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存在的問題的提出自己的建議。
1 信貸資產證券化概述
1.1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內涵
1.2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及操作流程
1.3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2中國工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
2.1工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
2.2工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特點
3 中國工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中存在的問題
3.1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體系還不夠完善
3.2 缺乏與資產證券化相配套的外部法律環境
3.3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不高
3.4 風險評級的基礎數據和技術條件不足
3.5 證券化信息披露不規范
4 推進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建議
4.1 完善法律體系、健全實施細則
4.2 建立監管協調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4.3 豐富基礎資產的種類
4.4 增強信用評級能力、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
4.5 培養合格機構投資者
4.6 建立政府支持的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
六、途徑及進度
途徑:主要是通過在圖書館,互聯網的電子書和室查閱相關的期刊文獻以及從各大金融網址下載的數據來了解這個論題發展的動態,使用圖書館的電子資源增進對這個論題的認識,并通過和指導老師一起探討進一步深化理解本論題。
進度:
1、20XX年11月15日前:搜尋文獻,完成外文翻譯,交指導老師。
3、2017年1月30日前:提交論文初稿,期間將論文初稿交指導老師批閱。 4、2017年2月25日前:提交論文二稿,期間按指導老師意見進行修改。 5、2017年4月30日前:在老師指導下,學生修改至少三稿完成正文定稿。 6、2017年5月10日前:交畢業論文正本,質量達到規定要求。 裝訂論文 7、20XX年5月22日前:指導教師將評閱好的畢業論文交教研室。
8、20XX年5月24日:開始形式審查,上網查詢。
9、20XX年5月25日:交叉評閱。
10、2017年6月2-3日:答辯 2、20XX年12月15日前:交開題報告正本,質量達到規定要求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狀;政策性建議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074
[中圖分類號]F832.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7)08-0-02
1 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資產證券化”是1977年由美國投資銀行家劉易斯?瑞尼爾首次提出的,過去的幾十年國內外多名學者和權威機構,不斷力求提出一個全面的、準確的資產證券化概念。美國“證券化之父”耶魯大學法博齊教授提出,“證券化應當被廣泛的定義為一個過程,通過該過程,我們可將具有共同特征的貸款、消費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約、應收賬款和其他不流動的資產包裝成可以市場化的、具有投資特征的帶息證券”。
美國學者格頓鈉1991年提出,資產證券化應包含現金資產證券化、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和證券資產證券化4個部分。2002年,我國學者何小峰 等人提出廣義證券化的概念,并贊同格頓鈉的觀點。此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也對資產證券化的定義作出了相關的界定。
2004年,我國學者姜建清綜合國內外學者的觀點,提出了“資產證券化是指將流動性較差的貸款或其他債權性資產,通過特殊目的載體進行組合、打包,使其可以在能預期的將來形成相對穩定的現金流,而且在這個基礎上通過信用增級提高信用質量或評級,最終將這種形式的資產預期現金流收益權轉化為能夠在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的債券的技術和過程”。至此,人們對資產證券化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
2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
根據中央2016年資產證券化發展報告,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呈現出擴容快速、運行穩健、不斷創新的良好發展趨勢。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常態化,企業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增長迅猛,基礎資產類型不斷充實,各類“首單”產品積極涌現,不良資產證券化、綠色資產證券化、境外發行等領域實現重要突破。
2.1 資產證券化創新業務發展
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不斷創新。第一,不良資產證券化重新發行。銀監會在2016工作會議上要求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和擴大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機構范圍,這不僅對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重新開啟,并對其試點范圍進行了擴大。隨著中國銀行“中譽2016年第一期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和招商銀行“和萃2016年第一期、第二期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陸續發行,標志著不良資產證券化在間隔8年后“重啟”,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市場化處置渠道進一步拓寬。僅2016年,全國共6家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機構發行了14只產品,規模達156.10億元,占試點額度的31%。
第二,鼓勵住房租賃企業發行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提出了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可發行不動產證券化產品。在這有利的政策環境下,物業租金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市場的發展必將加快步伐。
第三,綠色資產證券化創新加速。國家全面鼓勵綠色環保產業相關項目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融資發展,推動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常態化。銀行間市場,興業銀行年初發行了26.457億元的綠色信貸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池”全部為綠色金融類貸款,盤活的資金也將投放到節能環保重點領域。在交易所市場,“無錫交通產業集團公交經營收費權綠色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華泰資管―葛洲壩水電上網收費權綠色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等產品相繼發行。
第四,大力推進社會資本與資產證券化的進程。2016年,國家發改委和證監會聯合了《關于推進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這大大促進了證券化融資在傳統基礎設施領域PPP項目的展開。
2.2 強化了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
從總體上看,信貸市場運行穩健,已發行產品運營良好,已到期產品足額完成兌付,次級資產證券化產品收益高于一般水平,有些產品年化收益率達22.9%,未到期產品運營正常,本息償付有序開展。各大銀行開展證券化業務促進其信貸風險管理體系的完善,通過持續信息披露進一步規范貸后管理等。《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規程(征求意見稿)》《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等文件,均為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的操作提供了相關標準。
2.3 資產證券化市場擴容快速,穩健發展
根據中央2016年資產證券化發展報告,從2016年全年情況看,資產證券化市場延續快速增長的態勢,企業證券化產品發行規模較2015年翻番,成為發行量最大的品種。
3 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建議
3.1 加快推進不良資產證券化
為防控金融風險,順應經濟周期性發展規律,筆者建議繼續有序擴大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范圍,強化規范運作,推動不良資產證券化市場健康發展;發行主體審慎評估抵質押物資質和貸款回收能力,構建現金流穩定的基礎“資產池”,并確保筆數多、行業和區域分散,避免風險集中;嚴格披露“入池”資產抵押物特征、不良貸款的清收處置情況、資產異動等信息;培育多層次合格投資人,適度降低不良資產證券化市場準入門檻,有序引導對沖基金、證券公司、投資銀行等專業金融機構參與次級證券投資;提高受托管理機構和服務機構的專業性、規范性和公信力,建立任追溯機制。
3.2 創新證券化產品類型
證券化產品的創新可以滿足各種投資者的需求,加大市場對證券化產品的需求。因此,相關人員應加強對市場的需求把握,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創新。另外,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優先級提供了潛在優質的、流動性高的投資標的,因此,監管部門應支持貨幣基金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
3.3 提高二級市場的流動性
要使證券化資產順利進入市場,就必須有一個健全的二級市場來保證其流動性和變現能力。由于我國二級市場行政色彩比較濃厚,導致資本證券投資在很大的比例上由個人投資者支撐,最終使投資者結構與市場要求差距較大。因此,探索針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標準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機制,便于投資者參與;出臺資產證券化做市商具體法規和工作指引,提高交易效率;鼓勵投資者主體多元化,吸引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包括養老金和社保基金在內的各類基金以及交易型金融機構進入市場,打破銀行互持,提高二級市場的流動性。
3.4 全面加強風險管控
要實現我國資產證券化質的飛越,解決投資者面臨的風險,對資產證券化加強風險管控是非常有必要的。現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應堅持發展方向簡單透明、產品結構設計偏向簡單的原則。在Y產證券化業務推進過程中,審慎把控基礎資產源風險頭,健全內外部增信機制,加強跟蹤管理和后督控制,提高信息披露的規范化和標準化,滿足第三方估值機構的查詢分析需求。進一步研究風險對沖工具,不斷完善市場風險指標和預測模型,加強信用風險識別和動態度量等。
3.5 提高信貸證券化發行的積極性
2016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行增速放緩,一定程度上顯示出商業銀行的發行動力不足。筆者建議相關人員應研究信貸資產證券化稅收優惠政策,盡快明確SPV稅收減免制度,解決重復征稅問題。另外,更加完善風險資本計提標準,在適當范圍內降低部分銀行持有證券化產品次級部分的風險權重,提高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積極性;對高質量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給予適當的風險自留豁免,待制度完善和時機成熟后再擴大至其他產品。
4 結 語
因具有風險低、收益穩、期限長等優點,在我國當前的資金市場供給過剩、中長期投資產品嚴重缺乏的條件下,資產支持證券為眾多投資者達到與資產負債期限相匹配提供了一種較好的投資方式,不僅切合了市場的實際需求,而且符合了國家的政策導向。隨著經濟的不斷增長,資本證券化在我國也將迅速發展,更有效地發揮資產證券化在宏、微觀層面上的經濟效應,為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提供強勁的推動力。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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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對會計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財政部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各相關機構在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時的會計核算和相關內容的披露,進行了規范。但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正式展開,還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其會計規范將不斷走向成熟,并與國際會計慣例趨于一致。
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除了提供判斷特定金融工具余額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還鼓勵企業提供關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圍、相聯系的風險、所服務的經營目的和評述等相關信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對證券化資產的披露做出規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準則不僅要求企業披露有關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政策、數量、現金流量、確定保留權益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及公允價值對關鍵假設變動的敏感程度,還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內容:(1)靜態資產組合的現狀及預計的損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損失及折扣率的不利變化,可能對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減低的重點測試;(3)本期內證券化特殊目的主體與轉讓人之間全部的現金流量;(4)轉讓人所管理的表內和表外資產中,期末拖欠債務及本期的凈信用損失。
資產證券化是近十幾年來在國際金融市場上一種非常有生命力的金融創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界定資產證券化是“將企業(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上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可以看出其主要實通過在資本市場發行證券籌資的一種直接融資方式,同時作為一種結構性融資,資產證券化也被認為是一種低風險的融資方式,但這并不意味著沒有風險,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風暴的導火索就是曾被專家一度認為安全高收益的資產證券化工具。這也讓我們意識到控制資產證券化過程的風險是何等重要。
一、資產證券化迅猛發展的原因
第一,傳統銀行由于受到其他金融機構的競,盈利水平比較低,同時隨著美國房地產比較低在美聯儲的低利率政策刺激下出現聊蓬勃發展的局面,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業務急劇增加,盈利水平大幅提高,但是對住房抵押貸款龐大資金的需求與有限的銀行存款的巨大缺口卻成為銀行等放款機構的盈利的一個瓶頸,而且銀行的盈利還收到最低資本金的現值,于是創造一種業務既能夠增加銀行的資金來源又能夠不受最低資本金的限制成為銀行等放款機構實施金融創新的動力源泉。因此在高額利潤的趨勢下,資產證券化的第一步也就是銀行將打包的住房抵押貸款賣給投資銀行也就這樣產生了。第二,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機構投資者擁有大量暫時不用的閑置貨幣資金,由于這類資金是短時間內閑置,所以尋求一個既安全又有比較高收益的市場刺激了回購市場的迅速發展。但是回購市場是需要抵押的,而證券化了的資產就順勢的成為回購市場的抵押工具,同時回購市場也為投資銀行融得了大量的短期資金。
二、資產證券化過程的風險沉淀――以美國次貸危機為例
資產證券化的意義在于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和轉移分散風險。但從美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來看越來越強調風險的轉移。例如在銀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可以將銀行的風險轉移給投資者,由很多的投資者承擔原來由一家銀行所承擔的風險,原來的風險就得到了分散,從這個角度來說,整體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得到了降低。
但是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散功能也引發了道德風險。首先,由于房地產市場的持續升溫,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參與進來。于是商業銀行等貸款機構一方面,提供大量低首付甚至零首付的貸款。這些貸款人這些購房借款者的財富很少,收入低而不穩定,還款能力差。
其次;對金融衍生品的過度包裝以及信用評級的缺陷。美國投資銀行發展出了大規模表面上足以擔保風險,確保投資人權益的衍生性金融商品,CDO 就是其中的代表。 隨著市場的發展,近年來衍生品的層次越來越多,衍生品不斷衍生出新的衍生品, 因而使金融衍生品的情況更趨負責。交易的鏈條不斷拉長,分散的范圍越來越廣,風險也隨之在日趨復雜的鏈條上不斷被交易和傳遞,從而最終的投資者實際上已經不可能全面了解自己最終面對的風險,金融衍生品的最初發行者也很難完成對于風險的度量和掌控。本來,金融衍生品如 CDO 的買賣還需要信用評級,以對其的風險進行適度的了解。 但是,伴隨著信用評級機構的資金來源由投資咨詢服務轉向了 Issuer-pays Model, 即發行人付費模式,利益沖突出現了。 “當從債券發行人處獲得報酬時,信用評級機構便犧牲了其獨立性”。 加之對評級機構進行監管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無所作為,于是,很多原本 BB 等級的資產被貼上了 AAA 級的標簽,而投資者在投資時看到的又只是資產的 AAA 評級, 因而很難量化其中的風險。 實際上,真正的風險就在這樣的過程中被沉淀下來,形成了巨大的漏洞。對于美國投資銀行風險管理缺陷的思考在證券銷售的過程中,制作金融衍生品時層層包裝,使得危機來臨前毫無察覺,危機到來時又極度恐慌。為了回籠資金,進入下一個房貸循環,金融機構往往設計出令人眼花繚亂的金融產品。
三、對資產證券化合理規范發展的建議
作為一種非常有生命力的金融創新工具,資產證券化本身并非罪孽,它的設計意圖主要在于減少融資阻力,促進資產融通。這種創新不僅能降低融資者的籌資成本還可以改善融資者的資產負債結構,提高融資者資產的流動性,優化財務狀況。融資者可以利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資產選擇,剔除不受歡迎的資產,調整產業結構等。然而金融危機的爆發讓我們看到盡管資產證券化有這么多的優點但決不能被濫用,理性應用資產證券化業務必須遵循金融發展的一些基本原則。既然原始資產的質量和證券化的結構都構成了證券化風險的來源,所以對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控制需要著重從這個兩個方面下手。首先,資產證券化業務需要建立包括準入機制在內的方式規避風險。一方面并非所有金融機構都適合參與此業務,應該限制保險機構、商業銀行和社會福利性質的基金參與;另一方面,在資產池的篩選方面,需要強調資產質量,進行證券化的資產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適于證券化的理想資產最關鍵而且最基本的條件是能夠帶來可預測的相對穩定的現金流,否則投資者難以得到預期的收益,從而增加了相應的風險。其次,監管當局應該進一步完善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資本要求、信息披露標準、風險隔離安排、評級和擔保制度等方面的監管,并維護監管當局的監管獨立性,及時監測、防范和化解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只有提升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才能提高資產證券化的透明度,從而有效的控制結構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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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呂超:資產證券化風險控制研究[J].證券市場,2009:10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的應收賬款等資產匯集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通資金的過程。
二、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具有很多優點,但是在資產尤其是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面臨很多的風險。主要有下面幾種風險,是商業銀行在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密切注意的。
(一)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由于借款人或市場交易對手違約而導致損失的可能性,它也包括由于借款人信用評級的變動和履約能力的變化導致其債務的市場價值變動而引起的損失。在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信用風險即由于證券化各參與主體信用狀況惡化從而違約導致損失產生的可能性。按照證券化參與者的情況,信用風險可分為債務人信用風險、發起人信用風險和第三方信用風險。
(二)技術風險
技術風險是指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遇到的技術問題產生的風險,包括資產池構建風險、破產隔離風險、信用增級風險。
1、資產池構建風險
資產池構建風險是指證券化資產池構建過程中,可證券化資產選擇是否合理,給證券化交易主體造成損失的可能性。資產池質量的高低直接決定著證券化的成敗。一般來說,證券化的資產組合應滿足三個原則:第一、分散性原則,避免資產過度集中于某一地域引起局部風險,從而影響資產證券化的整體風險。第二、規模性原則,利用規模經濟的效應,擴大資產組合的規模可以更大程度地分攤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固定成本,會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第三、可預測性原則,資產組合進行構造時,一般選擇的資產要具備某種特征,使得這些資產組合的未來現金流能被預測。
2、破產隔離風險
破產隔離風險是指證券化資產"真實出售"與否,以及給證券化交易主體造成損失的可能性。破產隔離風險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是 SPV 的設置問題,國際上 SPV 的組建形式主要有公司形式和信托形式兩種。采用公司形式時,則SPV是發起人專門設立的一個"空殼公司",只擁有名義上的資產和權益,自身并不擁有職員和場地設施。這是違背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的,由此可見,我國的 SPV 只有采用信托形式是可行的。但是目前我國的信托制度不夠完善,信托業務發展不充分,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能否真正的充分利用好信托這一形勢還存在很大的疑問。
3、信用增級風險
信用增級是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技術之一,也是資產支持證券不同于傳統證券的特征之一。信用增級利用內部或外部信用的支持來保證投資者應該得到的未來現金流,信用增級分為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兩種形式,內部增級的方式主要包括信用分層、超額抵押、儲備基金等;外部增級方式主要包括政府擔保、關系方擔保等。目前,我國《擔保法》對采用超額抵押和政府擔保方式進行信用增級有著較大的限制。我國《擔保法》第 8 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三)環境風險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環境風險包括經濟環境風險、法律環境風險、政治環境風險。經濟環境風險是指宏觀經濟運行狀況給各交易主體造成損失的可能性。經濟環境風險包括市場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和通貨膨脹風險。法律環境風險是指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給各交易主體造成損失的可能性。政治環境風險主要是指戰爭、政局動蕩以及政策變化等因素引致的風險。政治環境風險的不確定性通常并不直接導致虧損,但可通過影響其它風險造成損失。
(四)操作風險
新巴塞爾協議征求意見稿中對操作風險的定義是,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從這項規定出發,可以將操作風險分成四類,(1)人員因素引起的操作風險,包括操作失誤、違法行為(員工內部欺詐、內外勾結)、違反用工法、關鍵人員流失等情況;(2)流程因素引起的操作風險,分為流程設計不合理和流程執行不嚴格兩種情況。
三、減少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的對策
從上面的分析中能夠看出在我國現行的市場條件及法律環境下,開展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會面臨諸多的風險,為了極力避免各種風險,努力推進此項業務的良好發展,本人認為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健全法律法規體系
國家應通過制定專門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條例",對發行銀行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做如下規定:第一、對適合證券化的銀行不良資產進行嚴格的法律限定,可以證券化的銀行不良資產有兩類:第一類應該是未來具有良好收益,但現在流動性差的沉淀性資產;第二類應該是質量相對較好的、采取批發方式處置的不良資產本身,此種處置方式也可以產生穩定的現金流,但必須要對銀行不良資產本身進行信用增級或實行政府信用擔保;第二、對銀行不良資產的"真實銷售"進行法律界定。第三、對債權轉讓作出相關規定,形成一整套關于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制度規定。
(二)完善金融監管體
在金融混業經營漸成風潮的背景下,我們應當本著前瞻性、現實性、有效性的原則制定有關監管法律法規,建立高效、規范、安全的市場體系。具體至資產證券化,在集中精力制定好市場規則、建立完善監管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建立以強制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框架。監管機構重點履行兩種職能:一是對信息披露進行監管,二是對虛假、欺詐行為進行處罰,從而保持最低限度的干預和管制,而將更多的選擇自由留給市場。
(三)規范發行主體的經營行為,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為防止商業銀行道德風險,必須制定相應的手段促使金融機構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同時,資產處理公司應提高其信息組織和處理能力以正確選擇證券化方案和提高投資者對證券的信心。為了防止發生違約風險,使不良資產證券化價格能充分地反映收益性和安全性的有機統一,需要提高透明度,使投資者能夠及時了解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主體的經營情況,形成有效的價格機制。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
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除了提供判斷特定金融工具余額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還鼓勵企業提供關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圍、相聯系的風險、所服務的經營目的和評述等相關信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對證券化資產的披露做出規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準則不僅要求企業披露有關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政策、數量、現金流量、確定保留權益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及公允價值對關鍵假設變動的敏感程度,還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內容:(1)靜態資產組合的現狀及預計的損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損失及折扣率的不利變化,可能對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減低的重點測試;(3)本期內證券化特殊目的主體與轉讓人之間全部的現金流量;(4)轉讓人所管理的表內和表外資產中,期末拖欠債務及本期的凈信用損失。
(一)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信用風險轉移,創新與優化經濟資源配置資產證券化具有信用風險轉移創新,它降低了風險累積的可能性。因此,在化解金融風險方面具有著重要的作用,同時,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整個金融市場經濟資源優化配置。從發起人的角度看,資產證券化能夠讓整個金融市場乃至整個經濟體的資源實現更有效、更優化的配置,其最基本功能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資產流動性的提高,則意味著資本利用效率的提高。另外,由于資產證券化可以使得證券的信用級別高于原有融資人的整體信用級別,原來可能因為信用級別不夠而無法通過的融資人也可以獲得融資的機會,從而使其融資渠道得到拓寬。
(二)資產證券化有利于資產負債管理能力提升,重組分配現金流資產證券化對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管理的提升作用體現在它解決資產和負債的不匹配性。由于證券化采用了表外融資的處理方法,發起人將被證券化資產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從而達到改善資產負債表結構,優化財務狀況的目的。資產證券化重新組合分配現金流。從投資者的角度看,資產證券化產品根據投資者對風險、收益和期限等的不同偏好,對基礎資產組合產生的現金流進行了重新安排和分配,使本金與利息的償付機制發生了變化。這就為投資者提供了風險和收益多樣化的產品品種,為各種類型投資者分散風險,提高收益,創造新投資組合提供和巨大空間。同時,對特定領域資產的證券化,其產品的標準化設計為投資者提供了進入原本不可能進入的投資領域的可能性。
(三)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從宏觀方面看,銀行資產證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降低金融風險,促進經濟發展,還具有促進擴大消費、發展住宅產業的功效。從微觀方面看,開展住房按揭等貸款的證券化可以增強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優化資產負債匹配結構,分散抵押貸款風險,有利于降低按揭貸款利率,減輕購房人的還款利息負擔,便于簡化不動產轉讓手續,擴大不動產交易市場。但是,在資產證券化在運作過程中不可回避的問題是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問題,我國現行的會計準則與制度中尚無相應的配套條款。
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
(一)傳統會計確認方法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典型的傳統會計確認方法。根據該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只有轉讓了相關資產組合所有的風險和收益,證券化交易才能作為銷售處理,所獲得的資金作為資產轉讓收入,同時確認相關的損益;否則,應視為有擔保的融資在表內進行處理。該方法適用于資產證券化產生初期交易較為簡單時的會計處理。風險報酬分析法在資產證券化業務產生早期應用較廣,隨著金融工具不斷創新,其缺點也被不斷地暴露出來。首先,它與“資產”概念存在內在的不一致性;其次,金融工具的風險與報酬不可分割,帶有明顯的“形式重于實質”的傾向,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確認基礎具有較大的主觀意向性,易于被人為操縱;最后,“實質上所有”的判斷定義模糊,難以定量,增加了實際操作者的主觀性,是會計人員難以確認交易本質,并給實際操作增加了難度。
(二)現代會計確認方法一是金融合成分析法。資產證券化交易中資產轉移的方式日趨復雜化,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顯得力不從心。金融和成分析法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即一項資產轉讓交易是否確認為銷售取決于發起人是否放棄了對該資產的控制權,而不是取決于交易的形式。對于如何判斷資產控制權的放棄與轉移,“金融合成分析法”提出了明晰的標準。金融分析法規定若出現以下形式即可作銷售處理:轉讓資產與轉讓人分離;受讓人可以無條件地將轉讓資產或資產中的獲利權進行抵押或再轉讓;轉讓人不可以在到期日前回購或贖回轉讓資產。兩種方法相比之下,金融合成分析法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進行表外處理,同時確認交易產生的新增資產負債,將其列示于報表中。該方法能夠揭示資產證券化交易本質,增加了會計信息的客觀性、有用性。然而,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自身不足之處。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以“控制權轉移”為標準存在缺陷,判斷金融資產的控制權是否轉讓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所以利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證券化資產的控制權進行評估時,需要對證券化的整個合約安排體系進行細致的分析和辨認,操作上也具有一定的難度。二是后續涉入法。該方法是金融合成分析法的進一步完善。第一,后續涉入法與以往的概念不同,在資產概念上更具內在一致性,更符合資產的概念。后續涉入法以控制權的轉移為基礎,將資產細分為獨立的單元,對于與后續涉入有關的這部分資產來說,控制權和保留了資產上的風險和報酬的一致,這樣更符合資產定義,且不存在相互之間的矛盾。第二,后續涉入法回避了“相對數量”的考慮,只需考查其有無,無需計算具體數據,業務容易定性。后續涉入法要求符合終止確認條件必須沒有任何后續涉入,在具體運用時只需要解決“有沒有”的問題,而不需要解決“有多少”的問題,因此應用起來比較簡單清晰。第三,后續涉入法在會計處理上容易被接受。后續涉入法通常會導致一項證券化交易被確認為部分銷售和部分融資,結合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和風險與報酬分析的優點,使會計確認的處理比較折中,帶來實務上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會計人員的處理,容易接受,更能反映其實質。
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一)金融合成分析法的相關計量根據金融合成分析法,證券化資產真實銷售以后,發起人新增的、且與資產證券化交易有直接關系的資產和負債,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初始計量。如果某項資產或負債是發起人沒有放棄控制權而保留下來的獲利權或義務,則不用根據交換的概念進行新的計量。資產證券化的轉讓損益=新增資產的公允價值-新增負債的公允價值-分配的轉讓資產的賬面價值。根據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轉讓方應將“剩余利益”以賬面價值在報表中列示,而與資產證券化交易直接相關的新增金融工具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初始計量。這里的“剩余利益”是指轉讓方在交易中某項資產或負債控制權未改變的部分權利和義務,因此以賬面價值記錄,不確認利得或損失。原始資產的賬面價值將以轉讓部分和剩余利益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在兩者之間分配“。新增的金融工具”是證券化交易產生的已確認的權利和義務,一般包括現金和一些金融衍生產品,以公允價值計量。依據非貨幣易的有關規定,新增的資產或負債可看作是轉讓資產收到的對價。目前,我國會計處理主要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雖然也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要求運用公允價值對非貨幣易和債務重組業務進行會計處理。但在現階段,如果單純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要求使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而對其他業務仍沿用歷史成本屬性,那么,會計報表中所反映的信息則失去了一致性。但如果不采用公允價值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處理,則又無法反映該項業務的本質,所反映的信息也就失去了相關性。因此,資產證券化業務應采用何種計量屬性,以及資產證券化會計如何與其他業務處理相銜接,是我國廣泛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之前應慎重考慮的關鍵問題之一。
(二)后續涉入法的相關計量后續涉入法下的資產計量的關鍵是未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的計量方式選擇。以獲得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自然用公允價值分配標準,作為銷售收入列示于利潤表。由于采用了“部分銷售”的思想,后續涉入法下有關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關鍵問題是,未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的計量。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認為,應以各部分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分配標準,分配原始資產的賬面價值。未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以分配到的賬面價值繼續在報表中列示,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以公允價值作為銷售收入列示于利潤表。由此,一項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相關損益計算可用下式來表示:轉讓損益=終止確認部分資產的轉讓收入-終止確認部分資產分配到的賬面價值損益計算的關鍵是正確估計有關后續涉入的資產的公允價值。
四、資產證券化的會計信息披露
(一)《征求意見稿》中金融資產的會計信息披露會計信息披露是通過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即向外界提供合乎要求的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和說明。財務會計報告的核心是以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組成的會計報表體系,會計報表附注只起到補充說明的作用,由此便形成了通常所得到的兩個概念,即“表內反映”和“表外披露”。由于表內信息是會計確認和計量的直接結果,所以人們通常認為表內信息比表外信息更重要。但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尤其是金融工具等的出現,使得這一觀念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事實上既重視表內列報,又重視表外披露,才是財務會計報告發展的必然趨勢。由于資產的確認依據不同,從而會計報表披露的內容和形式也就存在差異。在《征求意見稿》中,要求對金融機構因保留所轉讓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而繼續確認所轉讓的金融資產,或按繼續涉入所轉讓金融資產程度而繼續確認某項資產的情況做如下披露:資產的性質;該金融機構仍保留的所轉讓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的性質;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當該金融機構繼續確認所轉讓金融資產整體時);所轉讓金融資產的總額、繼續確認的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當該金融機構繼續涉入所轉讓金融資產時)。如果金融機構將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還應作如下披露:被證券化的信貸資產的金額及其性質;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結構及其詳細說明;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數量和分布情況;提升信用等級方法的詳細說明等。
(二)國際會計準則中金融資產的會計信息披露英國會計準則理事會于1994年的《報告交易的實質》有關披露的規定是建立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上的。該準則在附錄中詳細地論述了資產證券化的會計披露要求,即發起人在資產證券化終止確認、聯系揭示和單獨揭示方面有不同的披露內容。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IAS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中關于披露的部分是建立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上的。根據規定,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和發生在以前報告期的交易所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應單獨披露以下信息:
第一,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