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0 10:45:2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關于遺產的法律知識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內容不足
老年人的權益保障一直是我國政府關注的重要項目之一,同時也是社會各界最為關注的話題之一。關于老年人的權益保障問題應當從社會、法律、家庭等不同的層面出發,通過與實際情況的相結合構建相應的保障體系。我國現階段,包含《婚姻法》在內的多部法律都對老人的權利保障做出的規定,包含了老人在生活、健康、發展、婚姻等等多方面的權益保障問題。然而,在眾多法律的維護之下由于我國的法律保護仍然存在許多的不足之處,導致老人的權益還會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婚姻法》是針對家庭關系所指定的相關的法律規范,是對老人婚姻和家庭關系權益的保障,文章將以《婚姻法》為主要研究對象對其中關于老人權益的內容進行梳理,以提出相關的對老人權益進行維護的對策。
一、《婚姻法》視角下的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內容
(一)婚姻自由權
老年人對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力所能及的工作等方面具有自由選擇的權利,這也關于老年人在精神方面的自由權力。而婚姻的自由也從屬于精神自由的范圍之內,其中包含了老年人對自己婚姻生活的方式享有自主決定的權利、對婚姻的意愿享有自主選擇的權利。老年人依以法律規定可以自由結婚、再婚或者是離婚不受子女的干預。如《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二條第二項條約明確規定了對老年人在婚姻中應享有的合法權利應當予以充分的保護;又如《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三條的條約規定了在老年人的婚姻中禁止一切具有強制干涉的發生等等都明確規定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二)再婚自由權
我國《婚姻法》在規定了老年人婚姻自由權的基礎上還針對老年人的再婚自由權做了具體的規定。比如在結婚時男女雙方享有自主意愿的權利,且除男女雙方外的任何一方包括父母、子女等都無權進行干涉和強迫。又比如父母在婚姻中所享有的權利應當受到子女的尊重,子女無權對其婚后的生活或者是再婚的行為進行干涉,且子女不能以父母的再婚為借口而終止對父母的贍養義務。關于老年人再婚方面的問題一直是我國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通過法律的約束不僅能有效使老年應享有的權益得到保護,還能為生活生中類問題的處理和解決提供法律依據。
(三)受尊重權
我國《婚姻法》第一章第四條條約明文規定在家庭中的各成員應當以維護家庭之間的和睦關系和實現家庭中各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力為目的對家庭中的長輩予以充分的尊重,對家庭中的幼兒予以充足的愛護。并指出了老年人應當受家庭成員的尊重,使其能夠在晚年保持心情的愉悅。這種受尊重權也是指家庭成員中長輩所享有的晚輩對自己的尊敬權,也是一種衍生出的可稱之為孝敬權的家庭成員中長輩成員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及要求家庭成員中的晚輩要對長輩尊重、孝敬,已維護老年人在家庭中應享有的受尊重權利。
(四)受贍養權
我國《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條約明文規定了家庭中的老年人應享有受子女贍養的權利。這里的受贍養權主要有精神上和物質上兩方面的內容,首先,物質方面指的是子女應當為父母的晚年生活的保障提供物質和經濟上的補助;其次,精神方面指的是子女應當給予父母精神上的支持比如給予父母充分的尊重,或者是使其保持愉悅的心情等等。《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條約明文規定父母有充足的權利向不對自己形式贍養義務的子女要求其旅行贍養的義務,可見父母所享有的受子女贍養的權利是具有一定強制性的,且是子女無條件必須承擔的義務。當子女拒絕承擔贍養義務時父母課通過直接索要、組織協調或是采取相關的法律手段來獲得自己應享有的贍養權。
(五)遺產繼承權
我國《婚姻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條約根據父母子女雙方的所具有的身份而規定了子女對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而父母對子女的遺產也享有繼承權。并且根據遺產的繼承問題在我國的《繼承法》種做了詳細的介紹。在遺產繼承問題中,子女作為父母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遺產繼承的權利,而父母同樣作為子女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遺產繼承的權利。因此,當父母過世之后子女有權對其財產進行繼承,同樣的當子女過世時,父母也有權對子女的財產進行繼承,這也說明無論是父母還是子女在繼承權中都具有一定的獨立性。
二、《婚姻法》視角下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存在的不足
(一)婚姻和再婚兩方面自由權中的不足
《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二條第二項條約明確規定了對老年人在婚姻中應享有的合法權利并且應當予以充分的保護。老年人同樣也是國家公民,因此在婚姻中也應當與其他人一樣享有法律的保護。老年人的婚姻或者是再婚應想享有的自由的權利并禁止一切具有強制干涉的發生,且老年人也想有自我選擇婚姻生活方式的權利也不得被包括子女在內的第三方干預。這些都是對老年人的婚姻和再婚自由所做的以法律條約形式進行的明文保護,使得老年人的婚姻行為都有法律條約作為依據。然而,在現實中對老人在婚姻和再婚中權利的保護仍然存在了許多的不足之處,首先,當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到干預時往往會因傳統思想的限制而選擇依從。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對《婚姻法》中老年人各項權利保障的宣傳工作不完善,導致大多數老年人都不清楚自己主要可享有哪些權利。而有的老人自己也會存有不想讓子女感到麻煩的無耐心理而在子女提出無理的要求之后選擇依從,從而使得自己應享有的權利得不到保障。其次,現階段針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救助措施仍不完善,使得多數老年人在面對家人對自己再婚的干預時得不到幫助,使得自己在再婚方面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
(二)受贍養權方面存在的不足
我國《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條約明文規定了家庭中的老年人應享有受子女贍養的權利,這是對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保障所做的法律保護。然而由于現實中老年人的受贍養權在可執行和救助方面的措施仍不完善,導致有很多老年人在面對子女對自己拒絕贍養時,不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受贍養權利。通常,對老年人的贍養可分為物質和精神兩方面的贍養,而現階段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大多都可以保證對父母的物質贍養,但也有些子女因自身的經濟能力無法滿足的對父母的贍養要求人不能給予父母足夠的物質贍養,這就要求國家對相關的救助制度進行完善。當然也有很少一部分的子女在自身經濟條件足夠的情況下卻由于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不對父母盡贍養義務,而老人也因涉及到面子問題或者是不具備足夠的法律知識因而不會利用法律武器對自身應享有的權利進行維護。在精神贍養方面,由于工作生活的節奏日漸加快,且誒呦法律條約對精神贍養而定明文規定,很多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無法顧及到對父母的精神贍養,而使得老年人會出現一些心理上的問題。
三、《婚姻法》視角下的老年人權益保障的策略
(一)加強對老年人的《婚姻法》權益保障條約的宣傳
對相關法律知識的了解不完善是導致老年人在婚姻自由方面權利受限的主要原因之一。老年人自己、子女和親屬對《婚姻法》沒有全民的了解,或是受傳統思想的限制,又或者是處于對自身利益問題的維護,導致了老年人在婚姻中的自由方面受到了限制。因此,國家的相關部分應當充分利用社區的宣傳作用通過宣傳欄和宣傳報的制作或者是宣傳單的派發加強對老年在婚姻自由方面的法律知識宣傳,也可以開展相關的法律知識講座或是在社區活動中融入相關的法律知識來加強老年人對婚姻和再婚自由方面的認識。
(二)在《婚姻法》中增加精神贍養的內容
《婚姻法》中關于對老年人精神贍養方面的內容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條約的規定和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來明確具體的贍養內容。其中承擔贍養義務的應當是具有民事能力的被贍養人的子女或者是親屬。在《婚姻法》中關于精神贍養方面的內容應當從以下的三點問題出發進行擬定:第一,自尊的需求。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在日常生活中應當給予老年人充分的尊重,包括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和在問題思考方面的模式;第二,期待的需求。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在日常生活中應當要盡自己最大的能力去滿足老年的內心需求,以此來帶給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中的精神安慰;第三,親情的需求。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要能從內心情感方面給予老年人慰藉,尤其是老年人在晚年會對親情有極大的需求,因此,需要子女晚輩給予他充足的請安慰藉來使他們的情感有所寄托。
(三)在《婚姻法》中增加精神贍養的履行方式
首先,明確規定子女有義務對老年人進行探視。《婚姻法》中規定了婚姻關系結束之后,父母中對孩子不進行直接撫養的一方對孩子有探視的權利。那么反之,老年人也應當享有權利要求子女對自己行使探視的義務。因此,《婚姻法》中應當明確規定哺育老年人同住的且具有行為能力的成年子女應當定期的對老年人進行探視。其次,明確規定老年人享有對孫子輩探視的權利。《婚姻法》中僅僅規定了婚姻關系結束之后,父母中對孩子不進行直接撫養的一方對孩子有探視的權利,卻沒有明確規定老年人的探視權。因此,《婚姻法》應當對該權利進行明確規定,以此來滿足老年人的親情情感需求。
(四)《婚姻法》中明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法律責任
在《婚姻法》中既然需要對贍養的義務內容和行為進行規定,那么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法律責任也應當進行明文規定以做到有法可依。比如,在《婚姻法》中可以規定,子女如果對老年人不履行贍養的義務可要求子女對老年人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費用,且贍養義務的履行要能保證維護家庭關系的和諧為基礎,從而來實現對老年權益的有效保障。
四、結語
綜上所述,在《婚姻法》視角下針對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問題所采取的措施,應當建立在維護家庭關系和諧的基礎上,從婚姻和再婚的自由以及贍養方面的問題出發,以維護老年人的根本權益為最終目標,通過法律知識的宣傳和相關內容的明文規定來實現對老年人權益的保障。
參考文獻:
[1]龍正鳳.婚姻法視角下老年人權益法律保護措施的不足與完善.山東省農業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2(3).
[2]嚴雪梅、秦波.老年人再婚現狀分析與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以成都市為例.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2(2).
[關鍵詞] 世界遺產地 旅游產品開發 問題 對策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世界遺產因其具有多方面的“突出的普遍的價值”而逐漸成為海內外人士的旅游熱點。旅游開發給世界遺產地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然而,世界遺產地旅游產品開發存在許多問題,不利于世界遺產的保護。
一、目前世界遺產地旅游產品開發存在的問題
1.思想認識上存在的問題
對世界遺產的價值認識不清。世界遺產具有世界級的科研、歷史、文化、社會和審美等價值,而往往各級領導和企業只認識到世界遺產申報成功后旅游開發給當地帶來的巨大經濟收益即經濟價值,而沒有認識到世界級的科研、歷史、文化、社會的價值,或把這些價值置于次于經濟價值的地位;對世界遺產的所屬認識不清(世界遺產不僅是我國人民的財富,而且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它不僅屬于我們這一代人,而且屬于我們的子孫后代,我們有利用世界遺產的權力,更有保護世界遺產的義務)。因而,往往把世界遺產資源等同于一般的旅游資源,世界遺產地旅游產品開發后給世界遺產帶來了一系列負面的影響。
2.世界遺產地旅游產品設計存在的問題
(1)世界遺產地旅游產品設計只注重市場需求,而忽視對世界遺產的保護
固然,旅游產品開發后要投向市場,但作為世界遺產,旅游產品的設計更要注重對世界遺產的保護。目前世界遺產地的旅游產品開發設計過于注重迎合消費者的需求,而忽視了對世界遺產的保護。如: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2001年,東方佛都旅游公司在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的四川峨眉山-樂山大佛風景區,按1∶1的比例設計建造了巴米揚大佛。巴米揚大佛是阿富汗境內的文化遺產,將之復制到樂山大佛附近,極不和諧,破壞了樂山大佛原有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旅游產品開發設計的空間錯位
空間開發錯位是指在世界遺產不適當的位置和區域進行旅游設施的建設、開展旅游活動等。我國的很多世界遺產都存在錯位開發現象。如:在世界自然遺產景區內舉行攀巖表演活動。攀巖活動雖能迎合旅游者的需求,但對巖體和植物有一定的破壞。在世界遺產景區內建造大量的賓館、飯店等旅游接待設施,導致景區城市化嚴重和環境質量下降,也不利于世界遺產的保護。
(3)世界遺產地旅游產品單一、產品層次低
我國的世界遺產資源品位高。但是,目前世界遺產地開發的旅游產品主要是較低層次的觀光旅游產品,而缺乏提高層次和專門層次的旅游產品。低層次的觀光旅游產品已經不能滿足當前旅游者對旅游產品的多樣化需求。旅游產品單一的一個直接后果就是導致世界遺產地旅游者在時空上的分布不平衡,從而引發了一系列對世界遺產保護不利的問題。
3.世界遺產地旅游產品開發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世界遺產地旅游產品開發過程中仍然存在“三化”等現象,只是各個遺產景區出現的“三化”現象程度不同而已。武陵源在天子山頂、鑼鼓塔、水繞四門等地建設了大量的旅游接待設施和商業設施,在黃石寨和天子山頂建了索道、在十里畫廊修建了觀光電車,武陵源的“三化”現象破壞了自然遺產原有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因而,在1998年,世界遺產監測專家對其檢查后給了一張黃牌警告。武陵源為此付出很大代價將景區內的旅游設施拆除,但在鑼鼓塔等地仍有部分接待設施沒有拆遷,甚至還有個別地方大有卷土重來之勢。另外,在進行大拆遷之時,水繞四門的山體中又修建了亞洲最高的室外觀光電梯,雖然幾經停運和專家討論等周折,最后還是“合法”運營。
自然遺產景區“三化”現象得到緩解,然而文化遺產景區的商業化現象仍然很嚴重。特別是在與社區融合在一起的文化遺產內,商業化現象非常嚴重。如:在麗江古城,仍集聚了1500戶商鋪。這些店鋪分布在古城不到0.6平方公里的核心區,古城濃郁的商業化氣息,破壞了文化遺產原有文化氛圍的真實性。
二、世界遺產地旅游產品開發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管理體制不順
我國的世界遺產根據資源狀況分屬于多個不同的管理部門。因而,世界遺產名義上屬于國家,實際上,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都能出面操作。不同的部門為維護各自的利益,往往會產生分歧甚至是沖突。在世界遺產地景區內,各部門曾經建設過的培訓和療養機構等,就是管理體制不順帶來的惡果。
2.在世界遺產管理與保護理念上,我國與國際存在差距
《世界遺產公約》不僅要求設立管理機構,而且還要求有相應的人員及配套設施。而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只要求設立管理機構,對管理人員沒有做相應的規定,《文物保護法》也沒有對其做相應的規定。而我國世界遺產的管理和保護是以二者做依據的,從而導致我國的世界遺產管理出現由一些不懂世界遺產的人員來管理。
3.目前我國缺乏遺產方面的專門人才
世界遺產的管理人員和旅游產品的設計人員都是非遺產專業人員,這些人員素質不高,缺乏世界遺產的專門知識,往往導致世界遺產的管理者和開發設計者“好心辦壞事”的情況。例如:2002年曲阜“三孔”遭水洗事件,給“三孔”用水進行一次全面的“大掃除”沖洗。結果,由于管理者不懂得文化遺產的保護措施,也沒有意識到“水洗三孔”的后果,因而給“三孔”造成了不可彌補的損失和破壞。
4.有關世界遺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法律法規不健全。首先,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關于自然文化遺產保護的總法。我國的世界遺產管理,只能借助《文物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關于加強和改善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等規章,以及省一級關于保護世界遺產的法規。而對于如何保護世界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沒有做出任何的規定。因而,對世界遺產建索道、觀光電梯、居民大量外遷等問題,管理者因無法律依據而束手無策。其次,有關世界遺產的法律法規約束力不強,沒有對世界遺產造成損壞或破壞的責任人進行嚴格的法律追究。從而,導致產品的開發設計者和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等一系列關聯問題。
5.對遺產地旅游資源缺乏科學的評價,內涵挖掘不夠
由于對遺產地旅游資源缺乏科學評價,對旅游資源內涵挖掘不夠,雖然各遺產地也都開發了文化類的旅游產品,但往往淺嘗輒止。僅開發一些表演性的節目,而缺乏參與性、體驗性的旅游項目。對于自然類旅游產品的開發往往是走馬觀花式的低層次觀光,而缺乏深層次、高品位的專項旅游產品。或者旅游產品的開發設計者忽視旅游產品的文化品味,從而出現“一流的世界遺產旅游資源,開發出來的是二流、三流的旅游產品”這樣的現象。
三、世界遺產地旅游產品開發對策
針對世界遺產地旅游產品開發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應對措施:
1.開展遺產教育
首先要讓世界遺產管理者、旅游產品開發者等認識到世界遺產不是某個人、某一類人的財產,而是先輩們遺留給全人類的共同財富,它不僅屬于我們這一代,而且屬于我們的后輩們。其次,讓他們認識到世界遺產多方面的重要價值。再次,讓他們認識了解相關的國際公約、國內法律法規,明白世界遺產受到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保護。
2.培養專門的遺產人才
借鑒西方國家遺產保護教育與培訓的先進經驗。如:意大利擁有完善的遺產(尤其是文物)教育與培訓體系。在文物修復、文物保護等方面有國家級教育培訓基地。學員入學要經過嚴格的考試,學員畢業時按成績發給不同級別的證書,如想進國家文物機構,還得經過更嚴格的資格考試。此外,全國還有十幾所國立大學和部分私立大學開設歷史、考古、建筑、修復等科系與專業。借鑒西方國家世界遺產管理的先進經驗,建立專門的遺產教育體制與體系,加強培養世界遺產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旅游產品開發的設計人員,加大對其教育培養的經費投入。
3.加強遺產法律法規的建設,普及遺產法律知識,加大執法力度
法律法規是行動的依據,沒有遺產法律法規,就沒有遺產管理的依據。目前,我國雖然有33處世界遺產,然而,除了湖南、四川、福建等省制定了保護世界遺產的地方性法規,沒有一部國家統一的世界遺產法。立法的滯后,既影響了世界遺產資源的保護,也影響了遺產旅游的發展。所以,建議加強立法,要盡快制定頒布一部國家統一的操作性很強的遺產保護法。另外,在頒布遺產法后,還要加強宣傳,普及遺產法的知識,并要加大執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4.選擇合理的旅游產品開發模式,科學設計遺產旅游產品
關于世界遺產地旅游產品開發模式的選擇,各世界遺產地因其地理位置、資源狀況等方面的差異,有不同的旅游產品開發模式。遺產地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旅游產品開發模式。
科學地設計世界遺產旅游產品。世界遺產地在進行旅游產品設計時,一定要忠實于世界遺產對旅游產品開發的特殊性要求即保護真實性和完整性,以保護為先,根據世界遺產地旅游資源特色、旅游市場需求,設計出既符合市場需求,又能對世界遺產進行保護的旅游產品。
5.理順遺產管理體制,協調各方利益
由于我國普遍實行屬地管理原則,行政級別制約遺產管理水平,從而使遺產管理水平與遺產品位脫節。世界級的遺產往往面臨的是二流、三流的管理,世界遺產地的規劃、保護、展示等均與世界級的遺產資源不匹配。結合我國的國情和世界遺產地出現的問題,建議實行集權式管理。將世界遺產管理權集中在一部門,建立專門的統一的遺產管理機構,對世界遺產實行專門化的管理,從而改善我國世界遺產管理現狀。
參考文獻:
[1] 阮儀三肖健莉:尋求遺產保護和旅游發展的“雙贏之路”[J].城市規劃,2003(6):86~90
[2]彥麗麗:我國世界遺產旅游開發研究―以武當山為例[D].上海:上海師范大學,2005:20
[3]保繼剛楚義芳:旅游地理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2版
論文摘要: 孟德斯鳩認為,民法是調整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是一個與調整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關系的政治法相對應的法律部門;一個國家或者民族的民法,必須與其政治制度、自然條件、生活方式、人口、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等相適應;民法的根本任務在于維護人們的財產和自由,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理念的實現。
孟德斯鳩是18世紀法國著名的啟蒙思想家、社會學家和法學家,是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思想先驅之一。孟德斯鳩于1734年發表的《論法的精神》一書,凝結了其一生的心血,是歷史上少有的一部長篇法學巨著,蘊含著豐富的法律思想。自此,對孟德斯鳩在該書中所闡述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成為法學學者們的重要任務。本文試圖對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所闡述的民法思想略加論述。
一 公民關系:民法調整之對象
對于法律的含義,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的開頭就提出關于法的一般性定義:“從最大限度的廣義上說,法是源于客觀事物性質的必然關系。從這個意義上推斷,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屬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質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類的‘先知圣人們’有著他們的法;獸類也有自己的法;人類擁有他們的法。”[1]孟德斯鳩認為,人類受各種各樣的法律的支配。他將法律分為三類:自然法、神為法和人為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公道關系,是先于各種人為法而存在的規律。
在人類規律創設之前,人類處于一種自然狀態,自然法就是人類在自然狀態下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種規律。自然法不是淵源于人類的理性,而是淵源于人類的自然本性。自然法的原則有四條,即和平、尋求食物、相互愛慕和希望過社會生活的原則。在自然狀態下,人們的生活和幸福是沒有保障的,這種狀況使建立社會成為必要。神為法是宗教方面的法律,具體來說就是宗教教義和寺院法規。人為法是人制定的法律,是為了擺脫戰爭的狀態,用于調整人與人之間、國與國之間的相互關系的法律。因為“人類一旦置身于社會,軟弱的情感便蕩然無存;原本存在于人們之間的平等也隨之消失,于是戰爭狀態便開始了。這種戰爭狀態促使人們之間建立法律”[2]。人為法包括國際公法、政治法、民法等。國際公法用于協調各國人民之間的關系,孟德斯鳩認為:“我們如此巨大的地球上的居民中必然有著不同民族。這個星球上的居民之中也有著法律,這就是國際公法。”[1]10政治法是協調國家的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系的法律,以國家利益的保全為目的。民法是協調國家一切公民間關系的法律,孟德斯鳩認為:“所有的公民之間的關系中也有法律,這便是民法。”[1]10可見,在孟德斯鳩看來,民法調整的是公民與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當然,孟德斯鳩所說的公民與當代憲法上所說的公民的含義是不同的。孟德斯鳩所說的公民,強調的是公民與公民之間的平等關系,這可以從其關于政治法的論述中推斷出來,即“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關系的法律是政治法”;此外,從其關于國際法的論述中也可以驗證本文的這一論斷,即“人類受各種各樣的法律支配,……有國際法,也可以把這一法律看做是世界民事法, 從這個意義上說,每個國家就是一個公民”[1]555。而當代憲法所說的公民,則是相對國家來說的,是一個與國家相對應的范疇。所以,我們可以將孟德斯鳩所說的公民翻譯為當代民法的語言———私人。民法調整公民之間的關系,而公民之間的關系是十分廣泛的,其中主要有土地所有權關系、商業貿易關系、婚姻家庭關系、繼承關系、契約關系等。
對于民法與政治法的關系,孟德斯鳩認為,民法的主旨在于使人類獲得財產,政治法的主旨在于使人類獲得公民自由。他認為:“人類放棄了他們天賦的獨立權而要生活在政治性法律之下,那么人類也就放棄了天賦的財產共享而要生活在民法的約束之下。政治性法律使人類獲得了自由,而民事法律使人類獲得了所有權。……自由的法律僅僅是國家實施統治的法律,因此凡是應該用有關所有權的法律裁決的東西均不能用自由的法律來裁決”。[1]570孟德斯鳩非常強調對公民利益的保護,他認為,當“涉及公共利益的問題時,公共利益決不能通過政治的法律和規定來剝奪私人的利益,或者是削減最微小一部分的私人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應嚴格地遵循民事法,而民事法就是所有權的保護神。當公家需要某一個人的財產時,決不能利用政治法行事,而使用民法則能獲得成功。在民法那母親般的眼里,每一個個人都被認做是國家本身,公共的利益永遠是每個公民永恒不變所享的民法所賦予的所有權”[1]571-572。
二 本國國情:民法制定之依據
民法作為人為法的組成部分,是人們制定的,但人們在制定法律時,不是任意的,而是應以國情為依據,同本國的實際情況結合起來。他寫道:“一般意義上說,作為支配地球上所有人民的法律是人類的倫理所在;每個國家的政治法和民事法應該是在特殊情況下而適當地運用這一人類的倫理”,“這些法律是為某國人民而制定的,所以理應十分貼切地適合于該國民眾;如果這些法律適合于另外一個國家,那只是極其偶然的事”,“法律必須同業已建立或將要建立的政體的性質及原則相吻合;無論這些法律是為其構成政體而制定的政治法,還是為了維護其政體而制定的民事法”[1]11。按照孟德斯鳩的理解,本國的國情包括政治制度、國家的地理條件、居民的生活方式、人口、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等等。他認為:“法律應該與國家的自然狀態產生聯系;與氣候的冷、熱、溫和宜人相關;與土壤的品質、位置和面積有關;與諸如農夫、獵人或者牧民等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息息相關。法律必須與政體所能承受的自由度相適應;還要與居民的宗教、性僻、財富、人口、貿易風俗以及言談舉止發生關系。最終,法律條款之間也有內在的關系,它們各自都有自己的淵源所在,其中包含立法者的主旨以及制定法律所產生的基礎性秩序的關聯。應該通過這些所有的觀點仔細考察法律。這些關系和觀點的綜合便構成了所謂‘法的精神’。”[1]12
孟德斯鳩首先考察了政治制度與民法的關系,他將政體分為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他認為:“共和政體就是全體人民或部分人民擁有最高權力的體制;君主政體意味著只有一個人統治國家,只不過遵循業已建立和確定的法律;至于專制政體非但毫無法律與規章,而且由獨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變化無常的情緒領導國家的一切。”[1]13可見,在孟德斯鳩看來,民法與政治制度是有密切關系的,不同的政治制度,民法存在的空間是不一樣的。在專制政體的體制下,是很少有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因為所有的土地都屬于君主,所以幾乎沒有任何關于土地所有權的法規。因為君主有繼承一切財產的權利,所以也沒有關于遺產的民事法規。有些專制國家的君主壟斷貿易,這就使所有的商務法規形同虛設。在這些國家里,人們通常與女奴通婚,所以幾乎沒有關于奩產或妻子利益的有關民事法規。……所以當旅行家向我們描述專制主義統治的國家時,極少談及民法”[1]87。君主政體雖然是由一個人統治國家,但必須遵循業已建立和確定的法律,故君主政體的法律則比專制政體的法律要復雜得多,“因此,在我們這樣的歐洲國家里,財產所有權分為:夫妻雙方的‘私有財產’、‘共有財產’或‘繼承取得的財產’……每一種財產歸屬關系都設有相應的特殊法規,財產的歸屬都必須遵循這些法規”[1]86。共和政體就是民主政治,而民主政治的核心在于平等。因此,在共和政體下,包括民法在內的所有法律的第一要務是維護平等,所以,在共和政體的體制下,民法的范圍是非常廣泛的,“如果要維護平等的話,對于婦女的嫁妝,對于贈與、繼承、遺囑,總之,包括所有契約的方式都應該制定其規章。”[1]53。
此外,孟德斯鳩還考察了人們的謀生方式與民法的關系。他認為,法律與個民族的謀生方式有著密切的關系,“一個從事商務和航海的民族比一個僅限于耕種土地的民族需要更廣泛的法律知識。從事農業的民族比那些以放牧為生的民族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識。從事放牧的民族要比狩獵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律知識要多得多”[1]325。孟德斯鳩同時認為,一個民族民事法規的多少與該民族的土地分配情況有密切關系,“非務農民族之間由于居住在沒有明確界限的土地上,所以大量的問題要按照國際法處理,而很少用民法處理。主要由于土地的分配,使民法的內容增加。在那些不實行土地分配的民族,民事法規很少”[1]327。孟德斯鳩還認為,耕種土地需要使用貨幣,而使用貨幣則需要民法,當“一個民族不懂得使用貨幣時,就幾乎只知道暴力引起的不公平,于是懦弱的人們聯合起來反抗。這種民族幾乎只有通過政治途徑才能解決糾紛,但是,在使用了貨幣的民族,就會出現因狡詐引起的不公平,人們可以用各種各樣的手法造成這些不公平,因此就不能沒有好的民法”[1]329。孟德斯鳩認為,氣候與民法也有較密切的關系,“在不同的氣候條件下,人們有不同的需要,形成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形成了各種類型的法律”[1]274,而“當某種氣候的自然力量違背了兩性的自然規律和人的智力規律的時候,立法者就要制定民法去戰勝氣候的這種屬性,恢復固有的規律”[1]309。
孟德斯鳩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他辟專章用較多的篇幅來論述法律的制定方式和技術問題。這些論述雖然不是專門針對民法而言,但對民事法的制定來說,無疑是適用的。孟德斯鳩首先指出,“立法者的精神應該是適中穩重”[1]667,立法者應該關注立法的技術問題,“那些有足夠的天賦給自己的民族或給另一個民族制定法律的人,必須對這些法律的形成方式給以一定的關注”[1]667。孟德斯鳩認為:“法律的文體應該是簡明的,《十二銅表法》是精確嚴謹的樣板,孩子們都能把它銘記背誦,可是,查士丁尼的《新法》則非常繁冗拗口,所以必須加以刪節。”[1]677要做到法律文體的精簡,首先要求立法者具有全面的眼光,能概括任何事物而不拘泥于事物的細節,不要事事立法;其次是當不必要時,最好不要用例外、限制條件和修飾詞句,“因為有了這樣的細節就要有新的細節”[1]679。法律是要大家遵守的,不是一種邏輯藝術,所以法律不應該是深奧的,“因為它是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制定。它不應該是一種邏輯藝術,而應該是一位家庭父親的簡單推理”[1]679。為了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孟德斯鳩認為,如果沒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改變法律。如果毫無必要地廢除業已存在的法律,就會使人民陷于因這些法律的改變而導致的混亂之中,有損法律的尊嚴。
三 平等、自由:民法之理念
關鍵詞 著作權保護;版權登記;侵權盜版;非物質文化遺產
中圖分類號 D923.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9)05-0183-04
基金項目 國家軟科學項目“中部地區知識產權戰略研究”(批準號:2006GXQ3D138);江西店社科規劃項目“江西省知識產權戰略研究”(批準號:06FX18)
作者簡介 王新華,華東交通大學人文社科學院院長、教授,研究方向為法學理論、知識產權法;
胡衛萍,華東交通大學人文社科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學。(江西南昌330013)
雖然我國的《著作權法》1990年才頒布,但在日益加強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大背景下,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已經逐于完善。目前,我國已形成了一支專業的著作權管理、保護隊伍,基本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國際規則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著作權保護體系,這對打擊各類侵權盜版行為、繁榮文化娛樂市場、實現著作權人和消費群體的共同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國長期受到計劃經濟的影響,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建立,加之著作權法律制度的保護起步較晚,對于著作權的保護仍然面臨著包括意識、習慣、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壓力。江西在中部地區各省處于中等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具有典型性。通過對江西省著作權保護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著作權戰略,將為中部地區各級政府和企事業單位著作權保護提供參考,有利于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社會的知識產權戰略,從而促進中部地區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科學的發展。
一、江西省著作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江西省著作權保護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如組織實施全省性打擊侵權盜版專項行動,查繳了大批非法出版物;開展打擊非法預裝計算機軟件等專項行動,加大了版權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全面地清理并取締了銷售盜版書刊、音像和計算機軟件的無照經營者;提高廣大干部群眾使用正版、拒絕盜版的意識,實現各設區市政府部門軟件正版化,同時啟動了大型企業軟件正版化工作;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宣傳著作權法律相關知識,提高公民的版權維權意識,依法審核設立著作權機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和著作權保護社會組織,等等。但同全國發達地區的著作權保護相比,江西省無論是著作權人權利意識,還是著作權保護的范圍、力度都有一定差距,存在著一些問題。
1、著作權人權利意識淡薄。首先,版權合同登記、作品自愿登記數量偏少。據國家版權局統計,2005年江西省版權合同登記、作品自愿登記數量在中部地區只處于中游地位,與經濟發達的北京、上海、江蘇等相距甚遠。而且,在作品自愿登記中,口述、曲藝、舞蹈、雜技、攝影、建筑作品等方面的登記為空白。
其次,版權登記的范圍較窄。根據江西省版權局的登記公告,2003―2005年江西省版權登記的著作權內容,主要限于文字作品(如閔細健的長篇小說《三峽情》、應宗強的《滕王閣序揭秘》、江西美術出版社的《百變小櫻》卡通電視漫畫叢書等)、音樂作品(如林志勇作詞、查建敏作曲的《戒心》、《讓我再愛你一回》等)、美術作品(如任瑞華的“陶藝花插A/B”、唐自強的12寸瓷雕“春訊”、景德鎮市翼龍陶瓷有限公司的“樹紋梅花滿版圖案”等)、攝影作品(如朱庚朝的“筑衛城遺址系列攝影作品”、“中華藥都樟樹幫”等)、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如金建剛“中國書法音樂電視”、江西協同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的“中文之旅光盤”等)、圖形作品(如張火秀的“《千年瓷韻》圖案”、周彥如的“鈣力加口服液產品包裝版面設計”、江西喬家柵食品有限公司的“喬家柵美術字體”等)、模型作品(如江西省玉風瓷廠的“《玉潔杯》、《公仆杯》”、周小平的(崛毫四人象棋等)、計算機軟件(如江西盛安城市安全信息發展有限公司的”城市消防設施遠程監控網基層/高層中心系統”、美勝數碼科技(江西)有限公司的“商業用數碼影像快速自動刻錄機視頻摳像軟件”等)。這些信息顯示,江西省不僅著作權的保護類型相對較少,而且每一類型的具體內容也相對單調、貧乏。
2、盜版活動屢禁不止,對盜版行為的打擊力度亟待加強。盡管江西省有關部門采取了許多措施打擊侵權盜版,但盜版活動依然猖獗。據國家版權局統計,2005年全國版權行政機關收繳盜版作品江西在全國居第10位。
據有關部門估計,全省盜版從業人員至少有數萬人,盜版也都是有組織、有密謀的行為。而全省版權執法人員總共才100多人,不僅數量少,而且機構也不健全。目前,只有省、市二級有出版行政部門,縣一級沒有相應執法機構和人員。與著作權人權利意識淡薄相對應的,江西省著作權糾紛數目較少,處理方式也主要采用行政手段,比較單一。如2005年全國版權行政機關共查處案件9644件,結案9380件,其中江西省只查處了28件,居全國第21位,結案28件,這其中2l件為行政調解解決,7件為行政處罰解決。這些數據再次表明,江西省著作權的維權意識還需著力加強,并未真正樹立起“使用盜版可恥、抵制盜版光榮”的維權理念。而著作權維權執法工作體系分散零亂,執法隊伍建設相對滯后,行政執法能力較弱,執法手段和力度尚欠缺,愈發使得打擊盜版活動任重道遠。
3、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著作權保護仍處于空白。根據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方式、知識、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世代相傳,被不同社區和群體在適應周圍環境和自然的過程中和與其歷史的互動中不斷地再創造,為他們提供持續的認同感,增強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千年的文化孕育出大量的民間藝術作品,全國各地都有一些獨特的民間藝術,其中不少成為“華夏一絕”,如“變臉”、京劇等各類戲劇。2005年3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了《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在該《意見》中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蘊含的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識,是維護我國文化身份和文化的基本依據,它與物質文化遺產共同承載著人類社會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樣化的體現。隨著經濟、文化生活的繁榮,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蘊涵著的經濟利益也越來越可觀。由于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和
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文化生態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越來越大的沖擊,他們不僅得不到合法在先權利的法律保護,而且被國內外一些文化娛樂業隨意濫用、過度開發。更有一些依靠口授和行為傳承的文化遺產、傳統技藝正在不斷消失,大量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珍貴實物與物質正在遭遇無情的掠奪或被毀棄或流失境外,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已刻不容緩。為此,國家專門建立了一套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江西省被列入“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中的項目有:(1)民間音樂類:興國山歌;(2)民間舞蹈類:儺舞(南豐儺舞、婺源儺舞、樂安儺舞)、永新盾牌舞;(3)傳統戲劇類:弋陽腔、青陽腔、廣昌孟戲、徽劇、宜黃戲、采茶戲(贛南采茶戲、桂南采茶戲);(4)民間美術類:徽州三雕(婺源三雕)、萍鄉湘東儺面具;(5)傳統手工工藝類:景德鎮手工制瓷技藝、景德鎮傳統瓷窯作坊營造技藝、鉛山連四紙制作技藝、歙硯制作技藝、金星硯制作技藝;(6)民俗類:全豐花燈。2006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也專門了《關于公布江西省第一批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通知》[贛府字(2006)53號],確定了江西省第一批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共計62項),內容涉及民間文學(2項)、民間音樂(3項)、民間舞蹈(8項)、傳統戲劇(7項)、曲藝(6項)、雜技與競技(1項)、民間美術(4項)、傳統手工技藝(19項)、民俗(12項)。而在江西省版權局的登記公告中,并沒有涉及到對上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著作權保護問題,不能不說是一大缺憾,也是江西省加強著作權保護中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4、對軟件產品版權保護尚待加強。2002年以來,我國開始進入信息化產業市場。《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的公布,更是改變了過去將信息產業定位于信息和通訊技術(1cT)以及相關設備的生產(即信息技術產業)的做法,將信息產業擴展到信息內容產業,并將“建設先進網絡文化”、“加強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作為信息化戰略目標的重要內容。同其他地區一樣,江西省也面臨著發展信息產業的極好機遇。而據江西省版權局統計,雖然江西省目前也取得了出版網絡圖書1556部、網絡音像制品20種2000分種、制作網絡動漫作品近600種、各互聯網出版機構網站的注冊用戶達到1.27萬人、日平均訪問量達到5200人次的驕人成績,但2003年全省軟件作品自愿登記數量僅為10項,2004年為4項,2005年為11項。與兄弟省份相比,登記數量相對較少。這說明江西的出版、印刷、發行單位對高新技術發展的反應比較遲緩,有可能在數字出版中被邊緣化。
二、加強和完善江西省著作權保護工作的建議
我國于2008年6月出臺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江西省也正在著手制定本省知識產權戰略。作為知識產權戰略重要內容的著作權戰略,理應納入江西省知識產權總體戰略之中。我們應結合國家“十一五”發展規劃,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指引下,參照兄弟省份知識產權戰略內容,深入開展調研活動,針對江西省的著作權保護現狀,制定江西省著作權戰略,把著作權保護工作放在全面振興老區經濟、促進江西在中部崛起的全局角度來考慮,以適應國際、國內和江西省發展知識產權事業的需要。為此,應做好如下工作:
1、從戰略高度重視著作權保護。加強工作體系和隊伍建設
(1)江西省著作權戰略的制定和實施,對于江西全面振興發展,提升區域核心競爭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社會,優化產業結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此方面,美國的經驗很值得深思。美國是把知識產權保護與產業發展緊密結合起來并取得巨大成功的國家,早在上個世紀開始就進行產業結構調整,著重發展朝陽產業。其中,最成功的是以版權保護為后盾,以軟件、音像、圖書為主要內容的文化產業。據統計,2002年美國文化產業生產制作了全球75%的電視節目,電影票房占全球電影總票房的85%;2005年,美國的全部版權產業產值為13.9萬億美元,占GDP的11.12%。以電影產業為例,圍繞著版權衍生出劇本創意、音像出版、圖書出版、特許營銷、主題游樂園甚至是主題賓館等龐大的產業群。江西省各級政府應高度重視江西省著作權戰略的制定和實施,把著作權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扎扎實實推進著作權保護工作進程。
(2)加強著作權工作體系與隊伍建設。建立健全著作權的行政管理、執法、司法、企事業單位和中介服務等工作體系。加強著作權執法隊伍建設,將著作權行政管理、行政執法和司法工作延伸到縣級,在縣級政府單設或在有關部門附設著作權管理和保護機構。增加著作權執法人員編制,形成省、市、縣各級機構并存的工作結構。加強著作權行政管理與司法機構的溝通協作,完善著作權統籌協調機制,切實保障著作權戰略和各項措施的貫徹落實。
2、加大著作權的宣傳力度,增強全省人民的著作權法律意識
(1)設立著作權宣傳及保護專項資金,通過“4.26”世界知識產權日、“6.1著作權法實施日”,開展著作權宣傳活動,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開辟著作權專欄欄目,宣傳著作權保護取得的成績,通過查辦的大案要案震懾不法分子,加大著作權保護工作的宣傳力度。
(2)開展著作權法律知識進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進課堂、進社區等活動;分層分類舉辦與著作權關系密切的單位和領導干部、專業人士的培訓班,提高著作權的管理、運用、保護能力;通過有計劃地組織一些有感染力的、生動的著作權保護正反案例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民尤其是領導干部著作權法律意識,營造出保護著作權光榮,侵犯著作權可恥的氛圍。
(3)成立江西省高校著作權保護教育基地。大學生是未來知識社會的生力軍,其將來工作、生活都與著作權息息相關。但目前江西省在校大學生普遍存在著作權法知識缺乏、版權保護意識不強的現象,這不僅會影響未來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而且更重要地會影響我國知識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江西省版權局應與各高校合作,在省內建立著作權保護教育基地,通過開展著作權宣傳教育活動,盡早培養大學生的著作權保護意識,這將對江西省著作權保護具有長遠的戰略意義。
3、加強對盜版行為的打擊力度,從根源上禁止盜版活動
(1)強化新聞出版、版權行政管理和“掃黃打非”工作;加強印刷、復制、發行業的管理,依法組織對印刷復制業的專項督查、檢查,建立違規印刷復制單位檔案制度;加強版權社會中介組織建設。
(2)對侵權盜版重點的領域、環節、問題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辦違法違規案件;繼續開展對盜版音像制品、盜版教材、盜版軟件、網絡侵權盜版的專項治理,嚴厲打擊計算機生產、銷售等領域未經授權預裝軟件的非法行為以及網絡非法傳播、復制行為。
(3)完善聯合辦案機制,建立健全跨部門的聯合執法制度,形成跨地區案件移送、信息通報、配合調查等的工作機制,實現版權行政執法機關和公安、司法機關工作的有
機銜接。
(4)大力推動軟件正版化工作。鞏固政府部門軟件正版化成果,積極推進企事業單位軟件正版化工作,加強軟件預裝領域生產和銷售環節的管理。同時,合理定價正版軟件,使盜版軟件失去消費市場。
4、盡快建立江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著作權保護制度
(1)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版權保護工作的經費投入。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優勢和科研優勢,盡快對傳統文化特色鮮明、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鄉村和社區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收集資料,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掘、論證和認定工作,獲取更多的有歷史、文化和經濟價值的珍貴著作權資源。
(2)借助國家最近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大好時機,盡快出臺江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著作權保護的地方法規和規章,建立起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著作權保護機制,將著作權法中的一切經濟權利應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版權保護,尤其是要重視與其中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常見使用方式相關的出版權、發行權、復制權、發行權、傳播權、翻譯權、改編權、表演權等,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著作權運用、保護過程中獲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雙豐收。
(3)鼓勵和支持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進行宣傳展示,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著作權保護意識,并逐步將優秀的、體現民族精神與民間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編入有關教材,開展教學活動,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廣大未成年人進行傳統文化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作用,營造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版權保護的良好氛圍。
5、加大軟件著作權保護力度,促進江西省軟件產業健康發展
目前,軟件產業已成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戰略性產業,江西省應該積極實現軟件產業的跨越式發展。國內外軟件產業發展經驗表明,軟件產業的發展離不開著作權的保護,通過版權保護是軟件作品權益保護的最佳方式。因此,江西省要發展軟件產業,必須加大軟件著作權保護力度,不斷完善江西省軟件版權保護方面的地方性立法,加強對軟件產品開發者的權益保護,通過嚴格的執法來保護軟件開發人的合法利益。同時,為使廣大社會公眾有能力支付軟件的使用費,政府應當通過稅收減免、價格調節等手段來降低軟件產品的銷售價格,采取扶持措施鼓勵企業以較低的價格使用國產化軟件及源代碼開放的軟件,從著作權角度,切實維護軟件產品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切實提高軟件產品的版權保護力度。
注:
①以上數據包括表1、表2、表3均來自http://ncac.省略/GalaxyPortal(國家版權局網站).
②江西省新聞出版局.http://jxcbf.gov.c(版權局網站).
參考文獻:
[1]李明德,許超.著作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吳漢東.中國知識產權藍皮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關鍵詞:防范 繼承公證 風險
公民如果死亡,繼承人要想取得其遺產,登記部門會要求當事人去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后才給予辦理更名過戶手續,房產、銀行、證券交易所、工商行政等部門對公證處出具的繼承公證書是認可的,如中國人民銀行的《執行的若干規定》規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建設部、司法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規定:“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如果沒有公證,是不能進行更名過戶的,因此,公證機構應把這項業務做好,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辦理繼承公證程序相對比較復雜,有的當事人為達到其目的而設置許多陷阱,給公證人員辦理繼承公證帶來較大風險,如何防范辦理繼承公證存在的風險是每個公證人員面臨解決的問題。
一、繼承公證中存在的風險及產生的原因
一是有些公證員業務水平不高。不可否認有些公證員水平比有經驗的律師有過之而非不及,法律知識淵博,社會經驗豐富,辦證嚴謹。而有些公證員平時不愛學習,尤其是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知之甚少,以至于業務底蘊不足,不能向當事人詳細告知辦理公證事項的內容和辦理公證所要注意的問題,執行程序把關不嚴,責任心不強,該調查的沒調查,該取證的沒取證,該核實的沒核實,僅憑印象或經驗辦證,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證據的確鑿性不夠重視,僅憑當事人口說,一味相信當事人,更有甚者,與當事人串通一氣,故意造假,幫助當事人制作假證。
二是公證機構的核實方式落后。按照《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證機構的核實方式比較落后,基本上還是通過到當事人的單位調查被繼承人或繼承人的人事檔案,走訪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生前工作單位,來核實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有無遺囑、遺贈扶養協議。現在結婚、離婚、死亡、出生都不需要通知單位,所以單位很難完全掌握職工的婚姻和親屬關系現況,至于有無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更難以核實,這就容易使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時難以完全查清被繼承人有無遺囑、遺贈扶養協議和所有繼承人的詳細情況。
三是當事人誠信觀念缺失。這是造成繼承公證風險的主要原因,辦理繼承公證不僅需要當事人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婚姻狀況證明、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的權屬證明,同時還需要被繼承人的所有繼承人全部到場,程序相對繁瑣,有的當事人感覺麻煩,出現做虛假證明的情況:有的被繼承人還活著,當事人提供死亡的假材料;有的繼承人已經死亡或者行動不便,卻找人冒名頂替;有的被繼承人已婚,卻出具其未婚證明;有的被繼承人有多個子女證明材料卻說只有一個子女或部分子女;有的單位不了解具體情況,礙于情面,只是根據當事人的述說而出具證明,有的直接在當事人提供的資料上蓋章。虛假證明可謂花樣百出,防不勝防,此類公證一旦被曝光,違法失信當事人可以用種種理由進行辯解,出具證明材料的單位也可以一推了之,媒體輿論的箭頭多指向公證機構、公證員,他們成為最終的受害者。《公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以及其他個人或者組織“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的”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個條款在現實社會中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如何防范繼承公證存在的風險
面對難度越來越大、風險越來越高的繼承權公證,公證行業必須找出應對辦法,針對繼承公證存在的風險,有必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提高公證人員的業務能力。加大對公證人員的學習、培訓力度,定期舉辦公證人員培訓班,請有關專家對經常性和容易存在風險的公證業務進行分析和講解,公證人員自身要不斷加強學習,勤勉進取,努力鉆研,熟練掌握辦理繼承公證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公證人員之間要多相互交流辦證經驗,探討公證業務。另外公證人員要加強修養,培養良好的個人修養和品行,提高公證人員的業務水平和依法誠信執業的能力,努力做一名“堅持信念、精通業務、維護公平、恪守誠信”的公證人員。
二是提高公證人員的核實調查能力。核實能力的高低,直接關系著公證質量的高低,核實權未充分行使,沒有履行核實的義務,就難免會出現錯、假證,公證人員要熟練掌握各項與核實有關的法律、法規,對公證主體、收集的材料、事實的真實性、是否具有法律意義等多方位多層面切實履行核實的程序,要能辨別常見證件的真偽,掌握核實書證、人證和詢問的技巧。公證處要加強硬件設施建設,引進虛假證件識別系統、攝像監控系統,對一些公證事項采取攝像、拍照、錄音措施,使不法當事人望而卻步,沒有空子可鉆。
[關鍵詞]業余;文物保護員;管理工作
一、嚴格業余文保員的挑選
業余文保員,顧名思義,就是利用業余時間自愿做好保護文物工作的,他們不計較國家的報酬,在業余時間內作為一項義務、一份職責,自覺、主動地去做文物保護工作,與文博工作者相比,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和廣泛性。。
業余文保員的挑選,要從客觀實際出發,對不同情況,來不同區別、不同對待。業余文保員的人數,要根據全區域文物的分布多少,以及文物價值的作用大小來決定。一般每處古遺跡、古遺物等都應設置業余文保員。特別是那些重要的古文化遺存,更有必要由專人來負責保護。就要由業務素質高、責任心大、政策性、宣傳性強的業余文保員來擔任。業余文保員可不受年齡、職業的限制。象古遺址、古建筑、古城址等附近的群眾、學校的老師、收購站的工作人員、鄉鎮文化站站長等,由于他們對當地的環境熟悉,很容易接受文物保護工作,他們在文物保護、管理、宣傳、聯絡等方面較之文博工作者更有說服力、號召力。在挑選業余文保員時,應要特別注意他們的責任心問題,如果沒有強烈的責任心,對保護文物不負責的工作態度,對破壞文物現象視而不管、充耳不聞、聞而不報,那么是堅決不能挑選錄用的。因此這就要求業余文保員必須具備工作責任感強、能吃苦耐勞、敢于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的斗爭。
二、搞好業余文保員的培訓
文物保護管理,是一門多學科、多部門的社會科學工作,要求要有很強的業務能力。對業余文保員雖然不能用專業工作者的業務標準來衡量,但也應具備一定粗淺的文物知識。這就需要我們搞好對業余文保員的文物知識培訓工作,使他們在今后的文物保護中,能獨立的進行工作。
對他們的培訓,首先要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采用專門培訓和野外實地培訓相結合的方法。專門培訓就是定期把業余文保員集中到一起,聘請具有豐富的文物知識和考古經驗的專家來講授一些基礎的專業知識,以及如何保護好文物的工作方法,幫助他們明確自己的保護范圍,工作的重點,熟悉本區域內文物的歷史價值和分布情況,進一步提高他們對文物的鑒別和業務知識水平。野外實地培訓,就是把業余文保員直接帶到文物較豐富、保護較好的典型古遺址、古墓葬等文物保護單位,通過直觀的考察學習,針對實際問題,傳授他們做好文物保護的方法,以及今后保護工作中應提起注意的事項。
在培訓同時,又要有針對性地引導業余文保員了解祖國悠久的歷史,燦爛的古代文化,了解自己的家鄉,以及家鄉的繁衍變化過程,使他們真正了解認識到自己家鄉的古代歷史同中華民族的文化歷史是一脈相承、密不可分的,同樣也能反映出中華民族上下五千年綿延不斷的生存、斗爭、發展的歷史,同樣是具有重要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也同樣是全民族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促使他們為自己的職責而感到重大,在文物保護工作中,就更能夠不忘自己肩負的責任,為保護祖國優秀文化遺產,不計較個人得失,盡心盡責。
三、加強業余文保員的政策、法制教育
業余文保員,作為一支群眾性的業余文物保護組織,在思想立場以及對國家的文物政策、法令理解認識上,每個人不可能都是盡善盡美的。所以在文物保護工作中,我們要加強對他們文物政策、法制的教育,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品德和文物政策水平,增強法制觀念,反對“一切向錢看”,以及利用保護文物之便參與、破壞國家文物的違法、犯法等犯罪行為。
對業余文保員的文物政策、法制,以及政治思想上的教育方法,可采用多種形式的辦法。如可利用我們文物工作之便,言傳身教地引導他們學習時事政治、文物方針、政策,贈送傳閱有關文物政策、法令文件和資料,幫助他們深刻理解國家頒布的《文物保護法》以及《憲法》和《刑法》中關于對文物方面的法律知識,耐心地教會他們運用好這門法律武器。也可以利用本地在保護文物中,成績突出受到表彰、獎勵的先進人物事跡和走私、盜掘、破壞文物受到嚴懲的典型案例,進行正反兩方面對比,來進一步加強提高他們的政治思想覺悟和政策、法制觀念。通過各種方式的教育,使他們在文物保護工作中模范地守法、執法,以及在保護工作中很好地運用法,用法律武器更好地保護文物,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四、定期總結業余文保員的工作
業余文保員的管理工作,是一項組織性、政策性很強的群眾工作,需要我們隨時掌握好他們的工作情況,制定出一整套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以及在文保工作中所要特別值得注意的事項與加強改進的工作方法,逐步把業余文保工作納入規范的軌道。因此,為了進一步督促搞好業余文保員的管理工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業余文保員的工作總結會。
關鍵詞:代書遺囑;實訓課;實踐能力
一、單元實訓課的要求
單元實訓課也就是實訓教學實施的一個單元,可以是2課時一個單元也可以是4課時一個單元(根據教學的具體內容來確定需要的課時量)。單元實訓課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實訓的能力目標確定、具體
實訓教學必須有明確具體的能力目標,能力目標的準確定位是實訓成功的關鍵,也是提高實訓效率的關鍵。實訓的能力目標不確定、不具體,學生在活動中就會迷失方向,實訓效果也很難令人滿意。在確定實訓能力目標時應從學生實際工作環境出發,培養崗位所需要的基本操作能力。
2.訓練學生能力的載體主要是任務驅動和項目導向
教高[2006]16號文《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指出:“積極推行訂單培養,探索工學交替、任務驅動、項目導向、頂崗實習等有利于增強學生能力的教學模式”。因此,單元實訓課要求通過任務驅動和項目導向訓練學生的職業能力。所謂“任務驅動”就是為學生提供體驗實踐的情境和感悟問題的情境,學生在教師的幫助下,緊緊圍繞一個共同的任務活動中心,在強烈的問題動機的驅動下,通過對學習資源的積極主動應用,進行自主探索和互動協作的學習,并在完成既定任務的同時,引導學生產生一種學習實踐活動。“項目教學法”則是以“實訓項目”為核心,重構理論知識和實踐知識,讓學生先做,在真實的情境中,在動手做的過程中來感知、體驗和領悟相關知識,從而提高學習興趣,掌握相關的操作技能和專業知識的教學方法。
3.以學生為主體
無論是任務驅動,還是項目導向,都充分體現了“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思想。“任務驅動”教學法創造了學生主動參與、自主協作、探索創新的新型學習模式,該教學法有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自主學習及與他人協作的能力。“項目導向”教學法是以能力為本位、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模式,該教學法以學生的自主性、探索性學習為基礎,采用類似科學研究及實踐的方法,促進學生積極主動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一種新型的教學方法。
4.教、學、做一體化
著名教育學家陶行知先生在教育問題上提出了“教學做合一”的思想,強調教育要與生活實踐結合,教與學都必須以“做”為中心,陶行知先生曾說過,“教學做是一件事,不是三件事。我們要在做上教,在做上學。”單元實訓課要通過教、學、做一體化把知識、理論和實踐結合在一起。教、學、做一體化教學模式不僅能夠大大提高學生的自學能力和知識綜合運用能力,而且也能夠提高學生的就業能力,使學生崗位就業趨于零距離。
二、“代書遺囑”單元實訓教學設計與實踐
“代書遺囑”是婚姻家庭法實訓教學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學生無論是在現在的生活中,還是在將來的工作中,都有可能遇到代書遺囑的問題。下面就以“代書遺囑”為例談談單元實訓教學的設計與實踐。
1.本次實訓課的教學目標和能力訓練任務
(1)教學目的。教學目標是通過4課時的實訓,學生能夠掌握代書遺囑的撰寫方法,學會運用相關法律知識獨立代書遺囑以及能夠為變更遺囑提供最佳解決方案。
(2)能力訓練任務。本次實訓課的能力訓練任務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能夠現場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第二,能夠現場為咨詢者代書一份遺囑;第三,能夠為變更遺囑提供最佳解決方案。
2.本次實訓課的教學設計
本次實訓課的教學設計包括以下七個步驟:
步驟一展示本次實訓課的內容和目標
本次實訓課的內容和目標有:第一,組織教學和復習有關遺囑繼承的內容(提問遺囑的概念、遺囑的形式、遺囑的變更與撤銷);第二,展示本次實訓課的內容――代書遺囑,第三,宣布本次實訓課的能力目標和知識目標一能力目標是能夠為他人提供代書遺囑的服務,并能夠為變更遺囑提供最佳解決方案,知識目標是能夠掌握代書遺囑的撰寫方法。
步驟二引入任務項目
用多媒體課件演示一份代書遺囑的樣本,讓學生討論并指出該遺囑格式上的錯誤,然后由教師歸納遺囑的寫作要點:
首部
①標題。寫明“遺囑”或者“××××遺囑”。
②訂立遺囑人基本情況。
正文
①寫明遺矚人訂立遺囑的原因。
②寫明訂立遺囑人所有的財產名稱、數額及所在地。
③寫明遺囑人對遺產的處理意見。
④寫明所訂立遺囑的份數。
④寫明訂立遺囑的時間和地點。
尾部
分別由立遺囑人、見證人、代書人等簽名,另外要寫明遺囑的日期。
(特別注意:遺囑完成之后,應當向遺囑人宣讀或者交給遺囑人審閱,以便遺囑人核實遺囑的內容。)
步驟三操練(掌握代書遺囑的初步技能)
讓學生根據遺囑的寫作要點,修改上述提供的遺囑,使之成為一份格式完整的遺囑。通過本次操練,讓學生掌握代書遺囑的基本格式,為獨立代書遺囑打好堅實的基礎。然后教師課件演示一下修改后格式完整的遺囑范文。
步驟四訓練鞏固
訓練任務:
學生演示代書遺囑的咨詢活動,并完成代書遺囑的制作。
方法:
①把學生分成若干小組,每小組約4人,每兩小組合并為一個大組。
②每小組安排一位學生扮演代書遺囑的咨詢者,其余學生扮演法律咨詢的接待者。
③咨詢者按照事先準備好的案例內容進行代書遺囑的法律咨詢,接待者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并按照咨詢者的意愿完成代書遺囑的制作。
④每個大組的兩小組之間相互宣讀本組制作的代書遺囑文書,相互比較代書遺囑的內容和格式,共同討論,完成最后的代書遺囑的制作。
④各大組推選代表宣讀本組制作的代書遺囑,教師對各組制作的代書遺囑文書進行點評。
實例:李花(退休職工,90年代與丈夫離婚)現年75歲,家住北京市朝陽區管莊西里32棟4門401室。2000年6月,李花將單位分給她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管莊西里32棟4門401室的住房買下,該房屋建筑面積是82平方米,房屋所有人為李花。另外,李花還于2006年7月出資購買了北京市朝陽區京通苑小區22號樓806號住房,該房的建筑面積是102平方米,房屋所有人為李花。李花膝下有四個子女,長子李龍,次子李虎,長女李玉和次女李瓊。除長子李龍與其共同生活,其他子女均獨立生活,2008年李花因病住院,兒女們輪流看護,也有親戚幫著看護李花,同年10月11日,李花出院。李花現在精神狀況良好,思路清晰,語言表達流暢,但其身體落下殘疾,雙手無力,一日三餐均需要別人喂飯。李花想請別人幫助她書寫一份遺囑,以便表達其生前的心愿。因為大女兒李玉特別孝順,而且家庭條件不是太好,所以她希望在其死后把位于管莊西里的房子給大女兒李玉,又因為李龍一直與其共同
生活,對其照顧較多,所以她希望把京通苑小區的房子遺留給長子李龍,為了不讓次子李虎和小女李瓊太難過,李花決定把其在工商銀行的存款30萬元留給次子李虎,除了自己在農業銀行的存款22萬元之外,李花希望把自己其它的全部財產都留給小女李瓊,李花決定把自己在農業銀行的存款22萬元以自己的名義捐給希望工程,為社會盡一份自己的力量。假如你是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的律師,請你幫助李花代書一份遺囑,以完成老人的心愿。
步驟五歸納(知識和能力)
在教師引導下由學生總結代書遺囑的格式應注意的事項,以及代書遺囑內容方面應當注意的事項,教師再作歸納。
實踐中代書遺囑常見的問題:格式方面學生容易遺漏立遺囑人的簽名或者摁手印,遺囑完成之后,學生容易忘記向遺囑人宣讀或者交給遺囑人審閱。內容方面學生往往會忽略一些細節,這與扮演法律咨詢接待者的學生缺乏實踐經驗有關,如上述案例中兩處房產的房產證登記號碼、戶主的登記姓名、工商銀行存款和農業銀行存款的賬號和戶主、存款數額的大小寫等等都是學生不容易注意到的細節。
步驟六深化拓展
訓練任務:
為上述案例中的咨詢者李花提供一個變更遺囑的最佳解決方案
實例:假如上述案例中,你完成代書遺囑后,建議老人對遺囑的內容進行公證,兩天后李花到公證機關進行了公證,但是一個月之后,李花又想把自己在工商銀行的存款30萬元只給次子李虎20萬元,另外10萬元想給次女李瓊。李花再次向你咨詢,請你幫助李花解決該難題。
方法:
①把學生分成若干小組,每小組約4人,每兩小組合并為一個大組。
②小組討論李花變更遺囑內容,有幾種解決方案?給出小組的最佳解決方案。
③每個大組的兩小組之間相互宣讀本組歸納的解決方案,然后共同討論。
④各大組推選代表闡述本組的解決方案,并給出本組的最佳解決方案。。
⑤各大組之間互評解決方案,然后教師對各大組的解決方案進行點評。
步驟七總結
通過本次課的實訓,學生能夠掌握代書遺囑的基本格式(提問學生簡述代書遺囑的基本格式),學生能夠學會運用相關法律知識獨立代書遺囑以及能夠為變更遺囑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要熟練掌握代書遺囑的技能,還需要多加練習,多幫助左鄰右舍、鄉親好友代書遺囑,在實踐中總結經驗。
3.布置作業
每位學生通過對自己鄰居的咨詢,幫助鄰居代書一份遺囑,下周上課時交上來。具體要求:符合代書遺囑的格式,遺囑的內容真實、詳細,能夠正確反映立遺囑人的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