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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關于保險的法律知識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農民工 法律知識 勞動力轉移 法制教育
農村勞動力轉移中農民工面臨的環境分析
(一)農民工轉移前后面臨不同的制度環境
由于城鄉二元社會的分割和對立,農民工在轉移前,長期生活在相對封閉的農村社會環境中。他們沿襲傳統社會靠地域范圍內的相關主體對風俗、道德、習慣、禮制、規約等非正式制度的普遍認可,靠宗法、血緣、情感、心理認同及社會輿論來維持和調控社會關系,基本不依賴或者較少依賴政府所提供的正式制度。這導致農民對國家正式法律制度掌握不夠,法律知識欠缺,輕法、畏法、無訴意識還在很大的范圍內盛行。而城市發展長期得到正式制度的傾斜,工業化、現代化、市場化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法制化的過程,市民主動地學習法律并自覺地運用法律規范調節社會關系已經成為客觀事實。城鄉分割的這種制度安排,使農村勞動力在轉移后面臨截然不同的社會環境,迫切需要對法律“補課”,以適應轉移后的環境,迅速融入市場經濟的大潮。
(二)農民工轉移前后面對不同的經濟環境
主動接觸、自覺學習是增加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的根本途徑。而主動接觸的前提是人們對法律的需求,尤其是保護其經濟利益的需求。農民工在轉移前,長期從事農業生產活動,市場化程度低,經濟關系簡單,基本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國家法律制度來調節、保障其利益,農民就沒有主動學習法律的動力。轉移后,農民工一下投入了市場經濟的洪流,市場經濟本身就是法制經濟,市場規則由法律規范來保障和調節。經濟環境的變化,凸顯出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外在的市場壓力和農民工迫切轉移的內在動力相結合提升了農民工增強法律意識的愿望。
(三)農民工轉移時面臨的工作環境
農民工工作不穩定,經常在城市和農村中徘徊流動。即使轉移順利,也可能在各個不同的城市之間奔波,工作不固定。而且他們數量龐大,年齡差異大,文化素質偏低,分布行業廣、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相對較大,沒有固定的休息時間。這種特點使勞動力流出地在普法教育時很難對他們進行集中的教育,流入地又因為流動性太強難以保證參與率。這種兩難境地,常使對農民工的普法宣傳流于形式,難以落到實處,形成農民工普法的盲點和真空地帶。
“公民的法律知識是現代法律觀念的物質基礎,它使得人們對法的性質、價值、功能和作用有一個科學的、正確的認識,并以此作為公眾自覺守法、護法的知識基礎”。通過法制宣傳和教育,有助于增加農民的法律知識,提高其法律水平,增強其對法律的認同和信仰,達到自覺地遵守法律、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力轉移的目的。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影響農村勞動力轉移問題
(一)影響到農村勞動力能否順利轉移
由于法律知識缺乏,農民外出務工經商時,還是首先依賴于親戚、朋友、熟人,信任情感化、倫理化與道德化建立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因為這種信任,農民在求職時對介紹人、職業中介和招聘單位減少了警惕,放棄了招聘資格、招聘手續等方面必要的法律審查。結果不斷有農民遭遇虛假招工、非法招工,輕者以報名費、工作押金、保證金等方式被騙財騙物,嚴重的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傷害。這使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民產生巨大的疑慮,嚴重阻礙了勞動力的正常轉移。
(二)影響勞動合同簽訂和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履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對于農民工來說,勞動合同不過是一紙文書,可有可無,找到工作意味著有活干,就可以賺到錢,而不問及由什么來界定他們在工作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誰來保障他們的工資和勞動的基本權益。由于沒有簽訂合同,沒有在合同中具體詳細地規定農民工各種權益的行使方式、時間、違約責任等條件,結果,侵犯農民工權益的事情屢屢發生。
(三)影響轉移后的生活狀況
法律知識缺乏,使得農民工的報酬還經常被克扣、拖欠。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2006年調查顯示,農民工被克扣過報酬的,占被調查農民工總數的兩成、被拖欠過報酬的占被調查農民工數的兩成。農民工不清楚相關法規,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也沒有約定具體的支付方式,結果常被拖欠工資,使農民工生活陷于困境,也波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為討薪采取極端方式也屢屢發生。打工難,討薪更難,成為農民工的心聲,成為阻礙農村勞動力順利、持續轉移的重要因素。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使農民工勞動時間過長,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傷害。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長時間超負荷的勞動使其長期處于緊張狀態,極大地損害了農民工的身心健康,同時減少了農民工進修培訓的時間,使其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難以得到提高,長期停留在重活、臟活、累活、難活、險活的范圍之內。
轉貼于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使農民工生產和生活安全無保證。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但是,常有企業為了經濟利益違反這些法規,而農民工為了保住飯碗,也聽之任之,有的甚至幫助企業欺瞞有關機關的檢查。由于缺乏勞動安全保障,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職業病的防范不理想,最終給自己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使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率低,缺乏保障。農民對各項社會保險的法規基本都不了解,認為只有工資才是自己勞動所得,繳付保險金是一種迫不得已的開支,很少把國家法律規定上繳的各項保險金作為自己的收益和基本權益。由于參加社會保險率低,農民在遭受損失和困難時只能自己默默承擔,因此而致貧、返貧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四)影響到勞動力轉移后農民工的職業穩定性
法律既是防御武器,也是自救自衛的武器。而農民工法律知識的缺乏、法律意識的低下,使其在正當權益遭受侵犯后,還是求助于自己最為便利的鄉土資源,導致權益難以維護。據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2006年的調查顯示,當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固定崗位就業的農民工尋求法律援助的占18.34%,流動就業的農民工尋求法律援助占16.92%,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解決、找親友幫忙的還是占了很大比重,有部分農民工還選擇了自己忍了或是向有關部門舉報等。而且,依賴法律維權的時間、資金成本又太高,農民承擔不了。在維權無門的情況下,一部分農民工選擇退出打工潮。
(五)引發轉移后一系列社會問題
一些文化技術水平低的農民長期在城市中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又無法拿到報酬,或為了維權失去工作而流落城市街頭,成為無業游民或貧民,給城市的治安、衛生、教育等管理工作帶來了一系列困難。而法律知識缺乏加上經濟上的貧困往往使其鋌而走險,偷盜、搶劫等各種“自救式”犯罪活動也因此而生。農民工因為被拖欠工資、工傷等權益賠償等引發各種突發事件,致使勞資沖突呈激化態勢。
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農民工法制教育對策
(一)夯實農村基礎教育并強化法律知識教育
首先,在基礎教育階段就要把法制教育納入教學大綱,保證課程的安排落實,配備兼職或者專職的法律人員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教學,使法制教育作為素質教育的一個環節能得以落實。其次,農村學校法制教育要與農村社會的經濟實際、生活實際緊密結合,幫助學生運用法律基本知識來正確認識和理解生活中各種現象和問題,使學生能學有所思、學有所用,并以自身的感觸,來影響家庭其他成員。再次,要把教學的重點放在基本法律觀念的培養上,通過對《憲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學習,促進青少年權利意識、契約觀念、訴訟意識的形成,為農村勞動力轉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意識來源。
(二)舉辦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專業法律培訓
各級政府要健全針對勞動力轉移的法律教育工作。首先,勞動力輸入和輸出政府都要針對勞動力轉移的具體情況進行法制教育。其次,要始終注意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和優勢,按職能分工,實行齊抓共管,協同行動。最后,建立勞動力流入和流出地的法律學習課程對接和交流轉移制度,使農民工的法律學習能夠通過信息系統的記錄而轉移,從而全面監控、保障學習過程,使農民工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得以切實提高。
(三)在農民工職業技術培訓中滲透法制教育
我國農民工的職業技術教育逐漸發展起來并形成一定的規模。據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2006年的調查顯示,有50.20%的農民工參加過職業技能培訓。農民工認可職業技術化教育,在其中滲透法制教育,可以充分利用現有的職業技術資源,向協同教育要效益。例如,在建筑技術、裝潢設計的培訓中增加《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等內容,增加法律課程的內容和課時量,將技術課程和法律課程的內容銜接起來,使技術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結合起來,使農民工既體會到技術對找工作的意義,也懂得相關技術對自身安全、身體健康、社會環境和社會秩序的影響,使勞動力的轉移更加健康和穩定。
(四)加大針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
2006年《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以此為契機,應加強法律援助制度建設,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長效機制。首先,應該健全專門針對農民的法律援助機構,為農民提供免費咨詢和法律援助。比如,2007年由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駐華代表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以及商務部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共同建立的“推動律師深入參與農民工法律援助”項目,在一年之內建立起覆蓋21個省的工作站。這些針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項目應該在更大的范圍內多層次、全方位地展開。其次,在資金保障上,建立由國家財政資金投入為主的法律援助基金,同時輔之以社會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和國際資金的援助。第三,建立農民法律援助信息系統,集中參與援助的法律專家和律師、典型案例、受援農民的相關情況、案件處理過程和結果,使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參與者有一個交流平臺,實現信息共享、資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真正幫農民工解決法律后顧之憂。
參考文獻
1.楊明.中國公眾法律知識水平現狀之分析[J].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5)
【關鍵詞】工傷保險; 農民工; 工傷保險。
一、農民工在工傷保險中存在的問題。
( 一) 職業危害性大,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率低。
目前我國農民工從事的行業多為職業風險相對較高的建筑業、制造業及其采礦業,這些 行業勞動量大、工資低,并且相對其他行業遭受的工傷傷害可能性較大。他們享受不到城鎮居民的住房補貼和各種補貼,自我保護意識差,許多人沒有參加社會保險,一旦工傷事故發生,他們得不到社會保險的救濟。企業為了利潤的最大化,往往拼命壓縮勞工成本,不為他們繳納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而農民工在沒有發生工傷事故時,并沒意識到在其遭受工傷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所帶來的實質性利益,所以他們也不會督促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所以一旦發生工傷事故,他們的人身權益得不到合法保障。根據調查資料顯示,76.
6% 的農民工沒有工傷保險。
( 二) 農民工工傷維權難。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農民工從發生工傷到領取工傷保險,要想維權,必須經過三個 階段: 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核定并領取工傷保險金。如果用人單位不服工傷認定或故意拖延,可能在工傷認定后還有行政復議甚至還有經過法院一審、二審程序; 除了這幾道程序需要時間長,還有農民工自身的因素,他們法律意識淡薄,相關知識欠缺,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證據。例如在現實生活中,大部分用人單位是通過包工頭使用農民工,他們并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也并不是用人單位直接發給農民工,所以在發生勞動爭議訴訟時,他們連勞動合同都拿不出來,更不用說拿出相關的證據。工傷保險并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拖欠工資的相關懲罰措施,即使官司打上幾年,農民工贏了,用人單位也只不過是支付農民工的工資,并沒有太大的損失,所以他們情愿“私了”。。
( 三) 工傷保險制度在適用上有困難。
2004 年元月開始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把農民工納入其中。從表面上看,法律有強制性的規定,切實從維護勞動者的利益考慮了,但是從農民工的構成上看,許多規定不符合農民工的現實需求?!豆kU條例》規定計算某些工傷保險待遇應以“本人工資”為基數,其條例第61 條第3 款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資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 12 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但 農民工就業一般并沒有建立相對穩定的勞動關系,許多時候,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并沒有訂立超過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于季節性農民工根本無法計算出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同時 由于農民工工作不穩定,有時還會短期內跨省工作,于是農民工在離崗后無法轉移和保持農民工工傷保險關系。
農民工工傷缺乏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有效機制。長久以來,我們在工傷預 防、職業康復上投入也很少,這一點在農民工身上體現得特別 明顯。由于我國現行制度沒有對 職業康復問題做出較為完善的規定,所以就給用人單位以逃避的借口,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后也享受不到與城鎮職工相同的工傷補償待遇,他們大多通過“私了”解決工傷問題,根本談不上職業康復。
同時,農村的醫療水平與城市的醫療水平還是有一定的差距,康復治療有可能無法滿足治療后期的農民工的需求。有的農民工居住地可能與工傷保險經辦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這些也增加了具體 執行上的困難。
二、針對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的對策。
( 一) 嚴格依法,加強監督機制。
針對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率低這一現象,要嚴格依照《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辦理參保手續,強制用人單位為所有農民工 參加工傷保險。對那些設法逃避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要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于用人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為了使工傷保險更好的法制化,可以建立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審計監督這一系列監督管理機制。
在這些監督管理機制中,行政監督是工傷保險監督機制的主要機制。如行政主管部門對侵犯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的企業經過兩次處理后,企業仍然沒有改正的,可以給予罰款、停業整頓、提請司法機關凍結企業的銀行資金、吊銷營業執照等。
( 二) 工傷預防為先,職業康復為重。
長期以來,我們都是重視工傷的事后處理,而忽略了對工傷的先前預防。當出現了工時后我們多是以經濟補償,并沒有重視工傷的康復。工傷保險機構要怎樣開展工傷預防工作,我國還處于探索階段。要想建立工傷預防為主的工傷保險制度,就要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我國勞動部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施行辦法》中規定了工傷保險與工傷預防相結合的原則,明確各地從 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傷預防工作。如果我們把工傷預防工作做好了,發生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概率就能減少,可以節省工傷保險基金的開支,也能夠有效地保障職工的健康與安全。我們加強對職業康復的重視,特別是職業康復,可以使農民工盡快地投入到社會勞動中,對他們的人身和家庭有益。由于農民工有流動性的特點,對返鄉農民工,可以利用農村現有的職業康復措施,提供職業康復站為工傷農民工服務。
( 三) 提高農民工法律知識。
農民工遭受工傷后,其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除了客觀原因外,還有自身的因素在內。所以為了使其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要給農民工填充法律知識。根據南開大學關信平教授主持的《農民勞動工轉業就業的社會政策分析》調查: 近 33. 7% 和 41. 7% 的被調查者不太了解或者一點不了解工傷保險。舉辦農民工維權法制教育培訓班,建立法制培訓學校,聘請相關專業法律人士舉辦農民工維權培訓班,圍繞《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加大宣傳力度,引導農民工提高維權意識。印刷法制刊物,發放給企業農民工,或者將工傷保險相關的刊物貼在宣傳欄上,形成良好的宣傳氛圍。
參考文獻
[1]孟繁元,田旭,李晶。 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J]。 農業經濟,2006( 2)。
車險客服崗位負責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后的理賠工作,主要包括接報案電話專線崗、查勘定損崗、報價崗、核賠崗、醫療跟蹤崗、理算崗等崗位。
車輛發生事故報案后,由接報案電話專線崗進行查勘調度并跟蹤處理過程和結果,同時,負責客戶的電話回訪工作;查勘定損崗負責保險車輛出險后的現場查勘和定損工作,核實出險標的,判斷事故的真實性,查明出險原因,判定事故責任和保險責任,告知客戶索賠流程和所需單證;報價崗指導和管理車輛零配件報價工作,收集價格信息,建立價格庫,審核查勘定損崗位人員確定的損失,負責聯系疑難案件或疑難配件的供貨;核賠崗負責保險責任審定、損失確認、報價審核、損失金額的理算等工作,對展業人員進行風險控制和核賠實務的指導、培訓,依據理賠情況,對承保政策提出建議;醫療跟蹤崗負責查勘人傷案件,了解傷情,預估醫療費用,指導客戶進行人傷事故處理和索賠,審核、管理人傷案件索賠材料,確定合理的人傷賠償費用,建立和維護與醫院、法院、傷殘鑒定部門等的合作關系;理算崗負責理賠資料的收集、整理、傳遞、送審、賠案繕制、理算和歸檔工作,審核客戶的索賠手續,及時通知客戶領取賠款,解答各方對賠案處理進展的查詢。
車險客服部門依據保險合同對客戶提出的索賠申請進行理賠??蛻舭l生的經濟損失有的屬于保險責任,有的屬于除外責任,即使損失屬于保險責任,因多種因素和條件的制約,客戶的損失也不一定等于保險公司的賠償額,所以說,車險客服工作涉及到保險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實現,是保險經營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車險客服工作的質量,關系到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與信譽,也關系到客戶的切身利益,這就要求保險公司必須配備一支素質高、能力強的車險客服隊伍,保質保量地開展車險理賠工作。
2車險客服隊伍現狀
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各家產險公司都十分注重培養和建設自己的車險客服隊伍,總體來看,目前的車險客服隊伍素質偏低,成分復雜,學歷雖基本在大專以上,但專業五花八門。這些人員到保險公司從事車險客服工作,一般是在老員工的帶領下逐漸培養,還有保險公司通過短期培訓快速提高員工的業務素質,以適應車險客服崗位的需要。但由于這些人員沒有接受過系統的保險和汽車專業教育,導致在工作中起點低、成長慢,需要不斷補充和完善知識結構。
3車險客服崗位人員合理的知識構成
隨著車險理賠工作難度的增加和汽車工業的快速發展,對車險客服崗位人員的素質要求越來越高,必須具備合理的知識結構。
3.1職業道德與禮儀溝通知識
職業道德是同人們的職業活動緊密聯系的符合職業特點所要求的道德準則、道德情操與道德品質的總和。隨著車險業務的快速發展,車險客服崗位人員的職業道德也越來越被重視。客服工作作為車險業務的重要環節,客服崗位人員的職業道德尤為重要,這直接決定了客服工作能否干好,能否主動、迅速、準確、合理地提供車險理賠服務。
車險客服工作需要崗位人員同相關各方人員打交道,如客戶、修理廠、服務站、醫院、同行、交通事故處理部門和司法部門等,這就要求客服崗位人員必須具備社交禮儀和談判溝通的知識,以順利地進行人際交往,順暢地交流和表達自己的思想,也可促進保險公司同其他部門的交流、開展業務及宣傳公司形象。
3.2保險知識
從事車險客服工作,保險知識是基礎。保險知識包括保險原則、保險合同、保險條款、車輛保險特征、理賠流程、相關單證、保險核賠、賠付指標及風險控制等內容,這些知識是車險客服人員順利開展工作的有利保證。
3.3車輛知識和車輛事故分析知識
車險客服工作中的重要環節是事故損失確定。損失包括車輛損失、人員傷亡損失和財產損失等。車輛知識是確定車輛損失的基礎,主要包括車輛構造、車輛電器、車輛維修、診斷檢測等知識。投保車輛發生事故定損時,首先要確定事故導致了車輛哪些構件損壞及損壞的程度,然后根據損壞程度判定零部件是修復還是更換,修復要考慮采用哪些修復方法及其工時費用,更換要考慮零配件的市場報價,最后對修復好的車輛進行檢測。通過確定損壞構件、維修費用、零配件價格等最終確定車輛損失。
由于車輛設計和制造技術的發展完善,加之電子技術在汽車上的普遍應用,現代車輛的結構性能日趨合理,車輛本身原因導致的交通事故逐漸減少,而由人為因素引起的交通事故則在迅速增加。掌握事故分析的知識有利于客服崗位人員確定事故原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準確識別故意事故和意外事故,以有效遏制保險詐騙、降低賠付率。
3.4人傷鑒定與賠償知識
車輛事故損失除車輛損失外,往往造成人員傷亡損失。交強險、三者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險種的理賠都需要考慮人員傷亡費用的賠償。人員傷亡費用一般包括醫療費、護理費、必要的營養費、誤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及喪葬費等。對人傷鑒定與賠償一般需要掌握人體結構、醫療救治、藥品分類、傷殘鑒定及賠償標準等知識。
3.5法律知識
從法律角度講,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保險人同意補償被保險人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需要用法律來維護。車險客服崗位人員需要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包括保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合同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3.6其他知識
車輛客服崗位人員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還應掌握攝影、繪圖、駕駛及計算機等相關知識。現場查勘時對現場狀況、證據、相互位置及損失部位等的拍攝需要攝影知識,攝影知識包括拍攝方法、拍攝角度、拍攝距離、拍攝技巧和接片技術等內容。對現場各元素相互位置的確定有時也需要繪制草圖,雖然對草圖不要求必須工整,但內容必須完整,尺寸數字要準確,物體的位置、形狀、尺寸、距離的大小應基本成比例,這就要求客服崗位人員具備一定的繪圖知識。除此之外,客服崗位人員還應具備車輛駕駛、計算機應用等能力。
國務院23號文件以來,保險業在國家經濟社會整體布局中的定位更加清晰,社會各界對商業保險在現代經濟社會中重要作用的認識逐步提高,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逐步改善。各產險公司應堅持“保戶至上,信譽第一”的經營理念,遵循“重合同、守信用”的車險理賠原則,主動、迅速、準確、合理地提供車險理賠服務,防止“拖賠、惜賠、無理拒賠”和“錯賠、亂賠、濫賠”等失信行為,扭轉部分群眾對保險業“投保易、索賠難、收費快、賠款慢”的負面印象。車險客服工作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各產險公司應在加強車險客服制度建設和落實工作的基礎上,全力打造一支素質高、能力強、知識構成合理的客服隊伍,提高車險客服工作質量,促進車險業務的持續健康快速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1]祁翠琴.汽車保險與理賠.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
[2]趙長利.高素質車險理賠員培養模式探討.職業時空,2006年11期
[關鍵詞]大學生就業 勞動合同法 就業促進法
一、大學生就業過程中常見問題
1.就業平等權得不到保障,歧視現象嚴重
眾所周知,勞資雙方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勞動者明顯處于弱勢。就勞動關系自身特點而言,其具有從屬性。勞動關系雖然是依據平等的關系建立起來的,但一旦建立,勞動者即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雙方形成隸屬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管理權。這種從屬性的關系使勞動關系脫離民事關系。因此,無論在勞動力市場整體還是在微觀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處于不平等的狀態。特別是女大學生就業因勞動力市場上的性別歧視問題,就更是困難重重。
導致就業歧視現象在我國大學生就業市場中泛濫,使大學生就業平等權受到嚴重侵害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近年來高校擴招而導致大學生就業市場的供大于求、地方政府和部門就業政策的缺失、用人單位的效益至上觀念和不理性的用人理念,大學人才培養存在問題等等,但是,從根本上講,其主要根源是法律規制的不足。
2.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簽訂,侵害大學生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勞動合同制度的核心,事關勞動合同者權益保護。因此,《勞動法》第16條、19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用人單位受降低用工成本的利益驅動,為逃避繳納社會保險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責任,規避勞動合同的簽訂。由于缺少書面勞動合同,在爭議處理時,勞動者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此外,有用人單位以就業協議簽訂代替勞動合同簽訂,規避自身責任。事實上,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性質截然不同,就業協議僅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達成的用人單位同意接收畢業生的承諾,并不涉及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其效力始于簽訂之日,終于學生到工作崗位報到之時。顯然,就業協議不能取代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才是真正就業的法律體現。否則,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就容易受到侵害。
3.大學生實習期間工傷難于認定
在大學生實習期間,一旦出現工傷,如何進行事后救濟,以及如何通過法律手段對大學生合法利益進行有效的保護已成為專家學者們關注的熱點。大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意外傷害,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然而,我國法律對在校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系還沒有專門的規定。在勞動部印發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嚴格意義上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不能適用《勞動法》,不能通過工傷賠償獲得救濟。實習生也不具有工傷保險賠償的主體資格,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二、大學生就業權利法律保障及完善
1.完善《就業促進法》,保障平等就業權
《中華人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實施,應該說是就業受歧視的勞動者的福音。它采取多項措施促進勞動者平等就業,無疑是勞動者平等就業的新的權利保障書。然而,由于《就業促進法》不是專門的反就業歧視立法,故對就業歧視的一些專門性問題未作規定或規定不足。例如,未對就業歧視進行明確的界定,對就業歧視的列舉,雖然之后加了“等”字,但列舉范圍仍未涵蓋常見的就業歧視,尤其是常見的乙肝病毒攜帶者遭受歧視等問題。另外,行政執法不足,《就業促進法》出臺之后,該法雖然規定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但是似乎仍未明確這種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處理就業歧視的職責,也未明確在這種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中建立處理就業歧視的專門機構,更未規定監督就業歧視的專門機構。在《就業促進法》出臺之后,雖然規定了受歧視者可向法院提訟,但對用人單位實施就業歧視的法律責任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等都未作專門具體的規定。這些仍然會給處理就業歧視的司法實踐帶來不便。
2.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法律,尤其是《勞動合同法》,為防止企業濫用,對企業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權的行為,對其單方解除權的行使,作了種種限制性的規定:(1)限制了試用期的約定次數,即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不得重復約定。(2)規定了試用期的勞動報酬,即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此外,由于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單位應該為勞動者購買相應的社會保險。(3)規定了試用期的具體期限。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4)《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試用期內勞動合同解除條件。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定情形。
3.修訂《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大學生實習期間安全
實習生與企業之間應該是一種勞務關系,應適用民事法律,按一般民事侵權來處理。但鑒于目前畢業生實習的情況增多,要更加有效的保護大學生利益,我國應該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把實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的事故納入工傷保險體制。這樣,既維護了學生的權益,也為學校和實習單位分擔了風險。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有利于消除企業的顧慮,調動他們接受實習學生的積極性,為深入進行的高等教育改革創造寬松的社會環境,為人才培養提供更好的法律保護。
在大學生就業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法律對大學生就業的保障作用,不僅僅體現為事后的救濟,更多的是要事前預防。因此,我們呼吁相關部門盡快完善法律條款,盡可能為大學生就業創造寬松的環境;同時,高校要加大對勞動保障法律知識的宣講力度,督促大學生學習和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以減少法律糾紛的發生,及對大學生利益的損害,更加有效地保護大學生的合法利益。
參考文獻:
作為保險公司應該加強對責任保險的探究,改進責任保險技術,培養精通責任保險、法律知識以及各種與責任保險有關的專業知識的人才,使財產保險的責任保險得到健康發展。
關鍵詞:財產保險 責任保險 發展 建議
責任保險的全面開展是保險業發展到高級階段的重要標志,它的出現與國家經濟實力、法律制度、國民的法制意識息息相關。責任保險的開展為順利地解決各類民事賠償責任事故提供了一個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
目前我國的供銷市場,已經開始從賣方市場轉向買方市場,由量的需求轉變為質的需要。只有通過刺激消費,同時促進生產者提高產品質量,提升產業水平和服務質量,才能達到發展經濟的目的。因此,健全法制,傾向于消費者,盡量滿足他們的索賠要求將成為國家法律服務的主要目標。此時也正是保險公司大力開發該市場的最佳時機。
一、產品責任保險
目前,產品責任保險的費率不是運用數理統計方法測算出來的,而是根據經驗和市場競爭情況確定的。這樣的費率無法反映標的風險的大小,保險公司也無法有效地控制風險。由于沒有科學的風險評估手段,對風險較小的標的,本來可以以較低費率承保,卻因為與標準費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外資保險公司有一套風險評估技術,則敢于承保,造成中資和外資保險公司的費率相差很大。而對于風險較高的標的,卻因為無法評估或競爭需要,而盲目以低費率承保,造成虧損。產品責任保險的發展是與相關法律的健全緊密相連的,相比保險發達國家的嚴格產品責任原則,我國的產品責任法仍不夠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歸責原則方面,已承認產品責任不是合同責任,但仍未明確規定產品責任適用嚴格責任。二是在產品的概念方面,《質量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筑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倍毡尽⒚绹葒鴮Α爱a品”的定義則很寬泛,包括一切進入流通領域的物品,不論是加工的還是自然的產物。三是我國產品責任立法比較分散,內容也不夠系統、完整,有些條文在表述上也不夠清晰。
二、公眾責任保險
我國自上個世紀80年代初開始試辦公眾責任保險 (場所責任保險),深受公眾的歡迎,前景看好。但由于受公眾意識的局限,公眾責任保險開展得還不夠普及。雖然有些涉外單位投保責任保險意識比較強,但還是遠遠不夠。
三、雇主責任保險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經濟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各類合營企業、合作企業、股份企業、租賃企業等在整個經濟結構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在這些單位工作的雇員隊伍越來越龐大,他們享受不到國家勞動保險待遇,保障他們的正當權益已成為越來越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發展和完善雇主責任保險成為當務之急。
要大力發展雇主責任保險,立法是關鍵,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緊密相關,只有存在著對某種行為以法律形式確認為應負經濟上的賠償責任時,有關單位或個人才會想到通過保險來轉嫁這種風險,責任保險才能因此產生和發展,雇主責任保險也不例外。而在我國,在雇主責任立法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1.沒有專門的雇主責任法,勞動法則僅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集體企業,而目前大量增加的非公有制企業雇員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造成保險人在經營雇主責任保險時,一般只能以民法為法律基礎,以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雇傭合同作為法律依據。
2.保險人承保的仍然是一種合同責任,還未上升為法律責任。從法律上講,雇員要求賠償的權利不是基于雇傭合同產生的,而是基于勞動保護所享有的權利;雇主所承擔的責任也不是因其違反雇傭合同所產生的義務;而是因其違反了法律賦予的一切人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普遍義務;雇主所侵犯的是雇員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3.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雇傭合同,其條文不夠完善、規范,差異較大,賠償標準很不統一,因而既不利于雇主責任保險的經營和發展,又不利于保護廣大雇員的正當權益。
4.雇主責任保險仍未成為強制保險。在發達國家,為了保護雇員的合法權益,都在勞工法或雇主責任法中規定雇主必須投保雇主責任保險。但我國只有少數地區規定非公有制企業的雇主必須投保雇主責任保險。隨著這些雇員的不斷增加,他們的權益保障將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
四、職業責任保險
由于職業責任保險需要相當高的專業技術知識,并且風險比較特殊,因此在我國仍處于試辦階段,險種很少,業務量也比較小。目前,已經開辦的職業責任保險有:律師職業責任保險、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和醫師職業責任保險等,但這些只是在小范圍內,在職業責任保險的開
發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
五、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時機已成熟
當下傳統的有形財產保險市場趨于飽和,尋找新的業務增長點是財產保險的當務之急。
1.從需求方面看,責任保險市場有潛在的和預期的需求。現在責任保險市場需求不旺,人們投保時首先考慮自身,對于“第三者”考慮還不夠多,這與人們的經濟實力和保險意識緊密相連。但不可否認,責任保險市場有潛在和預期需求。所謂潛在需求,即有支付能力但目前無強烈購買動機的需求,這正是開發責任險市場的意義所在。
從長期看,一定時期后有可能產生的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即預期需求。保險市場規模還將進一步擴大,保險險源仍處在增長階段,責任保險有著大力發展的空間。
2.從供給方來看,責任保險供給數量與質量不足,可發展空間大。在財產保險中,責任保險屬較新險種,規模較小,開辟面較窄。在保險市場主體不斷增多,市場競爭不斷增強的今天,傳統有形的財產保險深度、保險密度已經在較穩定的前提下,競爭的余地在變小,而只有開發較新的險種,不斷積累經驗,才能在競爭中處于主動地位。
3.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為開發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較充分的法律依據。責任保險中所謂的“責任”,是一種法律的創造,它體現著社會的規范標準。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和法制環境息息相關。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的基礎。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責任法律和法規。我國除《民法通則》外,已陸續出臺了《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醫療事故處罰條例》等幾十部關于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礎。
4.從責任保險的承保風險來看,目前我國判定的民事責任傷害賠償金額都較低,不會出現人身傷害的巨額賠償。這與我國特定的社會制度有關。同時,核保人在承保時也會對標的風險進行認真分析,通過限定承保條件來有效地控制風險。再加上強大的國際再保險的支持,沒有任何的責任保險是高不可及的。
六、我國責任保險開發的建議
1.充分認識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潛力,在公司內部加強有關責任保險的研究和開發。改變以往單純爭取市場份額的粗放型經營方式。只有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開發新的領域和險種,不斷細分市場,才能在新一輪的發展中立于不敗之地。在財產保險中,責任保險市場潛力巨大,可以成為財產保險市場新的增長點。在資源配置上向責任保險傾斜,加強探討。
2.加強對民事責任法律的研究,培養法律方面的人。
首先在設計險種時,為了準確地把握責任保險市場的需求,合理控制風險,了解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定合理的條款,需要精通法律的專業人員。保險公司如果有專門的法律人才關注相關法律的完善情況,才能根據需求開發相應的險種。由于責任保險涉及法律法規的內容比較多,條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只有精通法律的專業人員參與開發,才能保證條款的適用性和嚴密性,才能有效地控制風險。另外,有條件的公司可以挑選一些資深的核保人員派送出去進修法律專業,培養出既懂法律又懂保險的專業人才,以利于險種開發和風險控制。
其次,由于險種不同,其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盡相同,因此,需要專業人員進行研究。比如在產品責任保險方面,重點研究國外的有關產品責任的法律法規,原因是不同國家產品責任的規定不同,尤其是發達國家,往往采用絕對責任,其規定比較嚴格,應該認真加以研究。在公眾責任保險方面,重點研究有關公共場所的相關規定,比如旅游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和條例,旅館業、娛樂業等針對旅館、飯店、娛樂場所的規定等等。在雇主責任保險方面,重點研究《勞動法》以及雇員勞動保障方面的法規。在職業責任保險方面,重點研究各職業管理條例,明確各職業必須承擔的賠償責任。
3.引進比較成熟的險種和經營方式加以改造,以符合中國多樣化的市場要求。
引進國外的成功經驗,借鑒他們的條款,并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加以改造。目前企業對財產保險認識比較深刻,但對責任保險仍然認識不夠。保險人能否考慮借鑒英美綜合責任保單,為企業設計一攬子責任保險計劃,采取菜單的形式,讓企業選擇投保的項目,以利于責任保險的推廣。
4.根據客戶的不同需求,分類別、分步驟開發責任保。
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公眾對保險認識程度的差別,決定了責任保險的開發不可能完全統一,必須根據不同的客戶,有針對性的開發。比如開發產品責任保險,可以從出口產品的企業入手;開發公眾責任保險,可以從涉外企業入手;開發雇主責任保險,可以從外資、合資企業入手;開發職業責任保險,可以從對外交往比較多,了解國際慣例的職業入手。原因是這些領域對責任保險的接受程度較高,推廣起來相對容易。
責任保險的設計比較復雜,在開發時可以根據不同客戶、不同情況設計專門的保險單,以適應多樣化的需求。另外,也
可以考慮在財產主險中附加責任保險,讓被保險人對責任保險有一個逐步了解的過程。
總之,中國的責任保險目前的發展還不是很充分。從國際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趨勢來看,責任保險越來越成為財產保險中非常重要的一類,占財產保險保費的份額會越來越大。責任保險的技術逐步提高,向綜合保障過渡,各險種之間的界限趨向于模糊。責任保險的特點是風險難于控制,所以在美國造成了巨額索賠不斷增多。但由于美國政府和保險行業的努力,以及經濟發展的需要,保險公司責任無限的情況正在改變,責任保險的發展也更加理性。
[關鍵詞] 建筑行業;農民工;合法權益
【中圖分類號】 D632.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12-018-1
農民工是我國社會中一支龐大的隊伍,而且是一支能吃苦能耐勞的弱勢群體。據相關調查,從事建筑的農民工可以占到農民工人數的80%,如此高的比例,使我們必須關注這些跨地區,流動性強的隊伍。
一、建筑行業農民工合法權益存在的問題
廣大農民工群體,在城市建設中發揮著無可替代的重大作用,而其實現的社會價值往往與他們自身得到的利益有著截然相反的差別,農民工待遇低,生活環境惡劣,往往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維權之艱辛,接下來我具體講建筑行業中農民工所存在的問題:
(一)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法律不夠健全。我國的母法,憲法中有這樣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和休息的權利,”《勞動法》中規定“勞動者應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這些只規定工作者的休息時間,但是對于農民工,尤其是建筑行業的農民工的住宿,餐飲卻沒有相關的規定。眾所周知,建筑行業的農民工的工作量是存在嚴重超負荷的,為了保障建筑行業中農民工的合理休息時間,生活環境的得到改善,應作出具體相關法律規定。
(二)工傷保險入保律低,醫療保險水平低。在惡劣的環境下工作的建筑行業的農民工,無時無刻的都處在危險中,輕者致傷,重者死亡,但是每當一起事故發生后,我們看到的情形是,建筑工人大部分連最基本的工傷保險都沒有的,而擁有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僅占大約12.9,這個數字不禁讓我們驚心。隨著經濟的蓬勃發展,城鎮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醫療保險制度,但是建筑工人往往來自農村,在城市中工作的他們卻得不到同等的醫療保障待遇,因此常常不能及時治療或是因費用過高而無力治療,因此對其身體產生危害。
(三)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率低。據相關調查,農民工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比例6,《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指出,根據農民工最緊迫的社會保障需求,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優先解決 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逐步解決養老保險問題。而在建筑業中,農民工的養老問題也是農民工關心問題之一。
二、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不到合理保護存在的原因
(一)對于農民工權益社會立法不完善。至今,我國沒有一部完全意義上可以保障農民工權益的法律,現有的法律分散,沒有系統性。因為立法上的不完善,所以導致了農民工這支龐大的隊伍得不到社會的相應保護,當他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出現了沒有足夠法律可依的現象。
(二)保障制度建立的資金困乏,相關企業責任心缺失。目前雖然政府加大了對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投入的資金相對各種保險支出的資金缺口仍舊是彌補不了的,而建筑企業為了減少成本,不為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利因此被侵犯。
(三)農民工自身的原因。由于我國農民工整體受教育程度偏低,法律意識不強。尤其是建筑行業中的農民工文化程度大多在初中以下,加之繁重的工作,使其很難有時間再學習相關專業與法律知識,不能更好的充實自己,以至于當自己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不能及時找到解決方案,甚至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三、對建筑行業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完善的相關建議
(一)完善關于農民工權益的相關法律。首先立法機關要完善關于農民工權益保障的相關法律體系,農民工問題應受到社會的關注,只有社會各方面都重視才能更好的促進社會的和諧。其次要建立執法部門、監督部門都有法可依,分工明確,這樣才可以有效的保護農民工權益的。
(二)建立完善起完善的工傷、醫療保險制度。建筑企業應該樹立對農民工起自覺的保護意識,把以前認為給農民工入工傷保險會增加企業的公共費用的錯誤觀念要糾正過來,建筑行業是屬于勞動密集型企業,如果失去農民工的支持便會失去市場與競爭力,建筑工人的權益不能得到保障,那建筑企業發展的前景是不容樂觀的,所以我們應該完善農民工的工傷、醫療制度,使廣大農民有地方醫治,可以看得起病,促使農民工合法權益得到更好的法律的保護。
(三)提高農民工的整體素質與法律意識。首先由政府組建相關培訓機構,為農民工學習相關行業知識提供盡可能的空間,通過學習以減少農民工在像建筑這種高危行業不必要的傷害。其次政府可以出臺相關規定,向農民工開放一些職業技能學校,免費為農民工培訓,并組織對其技能的相關鑒定。再次,作為企業,要落實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切實履行自己的責任與義務,鼓勵職工參加各項培訓,做到積極宣傳相關行業知識。其另外一個特點是,流動性強,大部分建筑農民工是根據工程建設的時間長短為合同周期流動的,因此農民工關于醫療保障制度要時刻關注政府政策,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合理保護。
四、結語
總之,隨著社會的進步,大量的農民工轉向城市的建設中,我們不要只享受農民工為我們帶來的建設成果,我們更應該確保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尊重農民工,為其建立相應的保障制度,讓我們的社會因此而更加和諧與美麗。
參考文獻:
通過走訪與五家企業的員工零距離的接觸,了解到五家企業的經營狀況;近年來的涉訴情況;目前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經濟、法律和社會風險。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司法建議,為五家企業獻計獻策,擺脫了金融危機給企業帶來的影響。
五家企業希望法院為企業在履行合同、勞動用工、清欠債務等方面依法指導企業訴訟,為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講授《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知識,開展訴前調解,平息勞資糾紛;加大執行力度、提高民事案件審理效率、協助解決企業外債、調解股東糾紛等需求。加強民商事案件的審限監督,縮短辦案周期,降低個案平均審限,提高審判效率,及時公正審結民商事案件;協助企業完善合同、指導企業舉證,幫助企業以訴訟方式維護債權,清欠追索外欠款,適時采取訴前財產保權、先予執行等法律措施,保護企業財產權益;對適用訴外調解方式的,協調、調解股東糾紛,宣講公司法,依法保護股東合法股權,平息股東間紛爭,力爭實現雙贏。
五家企業建議法院從五個方面為企業做好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工作。
一是企業被訴的案件,法院將按照和諧司法的要求,盡量多做原告方的協調工作,盡量不采取強制措施,為企業營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緩沖環境;
二是對企業作為原告的案件,法院將優先受理,公正審理,集中力量執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最大努力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是對企業歷年遺留案件,法院將繼續做好矛盾消化和穩定工作,主動與企業溝通協調,爭取盡快圓滿結案。
四是法院針對企業對法律的需求定期進行法律知識指導,進一步幫助企業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特別是通過對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方面給予正確指導,從程序上保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