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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維和法律思維精品(七篇)

時間:2023-10-10 10:45:1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治思維和法律思維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法治思維和法律思維

篇(1)

關鍵詞:依法治國;黨校教育;法治教育

中圖分類號:G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9132(2016)12-0350-112

隨著我國黨校教育的深入開展,領導干部的素質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具備了一定的法律素養。黨的十明確要求領導干部要有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去解決問題的能力,并提出了建設法治強國的目標。隨著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提出,領導干部對法治有了更加本質的認識,要求領導干部在執政理念和方式及行為準則上更加貼近依法治國的要求。現階段,領導干部的執政能力需要運用法律武器去解決問題、深化改革、推進發展等。隨著時展,黨校法治教育不能照搬以往的培訓方式和內容,應該要有所創新和突破。

一、黨校法制教育要以培養領導干部的法治信仰為前提

領導干部在形成法治思維和法律方式之前一定要先形成法律理念,因為理念對思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社會主義條件下的法律理念是指在依法治國前提下的與此相關的觀念、信念、價值觀的總和,它對立法、守法、用法起著指導和調節的作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公民和領導干部,培養其法律理念是進行依法治國的基本目標;實現這個目標的前提是要形成強大的法律信仰,要使公民從內心對法律的效力和解決問題的效果產生信仰,尊重法律,切實地將法律當做法治國家的靈魂和支撐。法律信仰是形成法律思維和法律方式的重要前提,是領導干部重要的精神動力和精神支柱,是形成法治社會、長治久安的基石。

近些年來,我國的法治建設取得了一系列驕人的成果,極大地促進了我國政治與經濟健康的發展,但是各級政府干部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時候與人民的期待和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還存在著差距。極少數領導干部經常無視法律的存在,堅持個人主義和特權主義,利用非法律手段參與政治和經濟事務的管理,甚至干涉正常的司法活動,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詆毀了領導干部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探究其根本原因,是因為領導干部沒有形成法律信仰,沒有真正意識到法律的效力和功能價值。因此,黨校法治教育作為一項重要教學內容,在很大程度上能夠促進領導干部形成法律信仰,能夠是領導干部通過法治思維充分發揮其執政作用。在黨校法治教育中要幫助領導干部樹立起以人為本、以法為尊的價值觀念,在追求公平正義的基礎之上能夠自覺運用以憲法為主要內容的法律體系當做行為規范,能夠運用法律頭腦和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推動工作的前進,自覺擁護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權威,做遵守法律的領頭人。

二、黨校法治教育要以培養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為基礎

領導干部法律思維形成的標志是指能夠自覺地遵守法律法規,能夠善于運用法律的手段維護國家的尊嚴、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能夠將法律作為判斷是非和處理事務的標準。對于領導干部來說,只有將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結合起來,才能夠不斷地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之上,深刻把握執政規律,在執政能力能夠做到高級自覺性。同時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結合的強弱直接影響黨的國家的長治久安。

在黨校的法治教育中,法治思維具有一定的特征:首先,法治思維具有一定的規則性,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眾人的意志和社會認可的行為規范。規則性思維強調了普遍性要優于特殊性,同樣的法治思維要求運用法律規則來處理事務,要求眾人服從明確的行為規范和行為底線。其次,法治思維要求執行者具有權利義務思維,要求執行者要站在權利和義務的角度去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最后,法治思維是一種程序性思維,要求處理事務的過程中要符合公開透明的規則和程序,以保證在程序規則上能夠最大程度的維護公平正義。

領導干部通過黨校法治教育的培訓,能夠做到在實際工作中有效地運用法律武器和進一步培養法律思維的能力。對于廣大領導干部來說通過黨校的法治教育學校首先要做到依法行政,自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擁護法律制度的權威,保證做到公平正義。另外,領導干部要以實際行動維護法律和行為規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堅決守法護法,不搞特權和專制。最后,領導干部要帶頭普法學法,努力弘揚我國的法治建設。

三、黨校法治教育要以培養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為內容

黨校法治教育要明確將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結合起來作為提高領導干部法制性的平臺,黨校的法治教育在擴展其廣度的同時還有賦予法治教育的內涵,從而進行深度地法治推廣。黨校法治教育要以培養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為內容,一是注重黨校法治教育的總體設計,注重教學內容、方式方法的科學性和系統性,確定工作制度保障,形成法治教育的常態化,同時要形成失效理念,避免培訓的形式化和過程化。二是優化黨校法治教育的內容,注重其時代性的提高,著重介紹當前的相關法治領域的發展趨勢,擴充領導干部的發散式思維。三是進行教育模式的創新,針對領導干部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層次的不同有針對性地設計課程內容,要注重導向型、參與型和滲透型課程的設計。四是強化黨校法治教育師資隊伍的建設,發揮黨校專制法學教師的作用,加大教師的政治意識和發展意識的培養,加強與高校的合作,不斷充實教師隊伍,同時可以建設專門的法律顧問團,發揮將其作為領導干部助手的作用。

總之,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加強,進一步提高領導干部的法律素養是必然性的要求。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得到社會重視和推行的潮流中,我國黨校法治教育應該要與時俱進,通過法治教育培養領導干部的法治信仰,促進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有效結合。因此,我國黨校的法治教育必須嚴抓教學內容、創新教學方式、提升師資水平,只有這樣才能夠更好地建設法治強國。

參考文獻:

[1] 趙越.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能力提高探析[J].沈陽干部學刊,2013(4):37-38.

[2] 曹豐漢.黨校如何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發揮作用[J].福州黨校學報,2015(4):72-75.

篇(2)

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概念與關系

法治思維首先是一種思維方式和過程,是一種理性的思想活動。它可以用來進行情況把握、價值判斷和統籌安排,既進行認知,又指導實踐。法治思維是一種特殊的思維形式。主要指運用法律規則、法律原則和法治理念分析問題、綜合決策的邏輯思維活動,是官員在行使權力過程中需要恪守的理性要求和邏輯準則。

思維指導實踐,觀念塑造行動。方式、方法是行為的類型化處理,法治方式本質上也是一種行為方式,是指落實法治理念、精神的實踐活動和行為定勢,特別體現在政治領域,是運用法律規則和法治理念進行政治統治、改革發展、社會治理、糾紛解決的一種特殊的執政行為方式。

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本質上是一致和統一的,二者是內在和外在的關系。法治思維是法治方式的內在思想活動過程,進行分析、判斷、統籌和決策,進一步外化為具體行為,成為法治方式。因此,法治思維指導法治方式,相對而言,法治思維更為根本。

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確立,能使抽象的法治原則轉化為具體的實踐準則,有助于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在具體工作中落實法治的要求和精神,有助于推進改革發展、社會穩定這些中心工作更好地開展,有助于法治在國家治理過程中生根發芽。

法治思維的內涵

法治思維的核心是理解法治的概念和價值。法治是法律的統治,法律規則在治國理政過程中具有最高權威。而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以權利、義務和責任為主要內容,采取允許、命令或者禁止的方式,以公開、明確、穩定的規則指引人們行為,用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正式準則。法治的目的在于遏制公權力的專斷,用明確、穩定的規則加以束縛,進而提供一種確定性和可預期性,保障公民自主。這些基礎性理念給法治思維活動提供了標準和要求。

第一,法治思維是合法性思維。這是法治思維最本質的特征。法治思維的首要標準在于拿到一件事情、處理一個問題、作出一項決定首先要依據合法性標準考量。合法性以形式上是否符合實定法的規定為標準。具體而言,它要求官員在執政施政時,首先考慮相對人的行為是否觸犯法律,沒有犯法不做處理,觸犯法律要嚴肅處理;進一步,官員在采取行為時要看自己的行為是否于法有據,該權力的行使是否有合法性來源,要采取的行為內容和程序是否合法;此外,官員在處理問題、作出決策、進行裁判時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于法有據,依法而行。

第二,法治思維是規則思維。法律由規則構成,法治是規則之治。因此,法治思維是典型的規則思維,要求圍繞實存規則進行思維活動,而不是以其他諸如人的意愿、社會風俗、血緣關系等為標準。規則思維以明確的規則作為思維活動的標尺和思維運轉的中軸,以公開、明確、普遍、穩定、不溯及既往的規則作為分析判斷、籌劃決策的依據,凡事講規則、找出處。

第三,法治思維是以權利、義務、責任為分析框架的思維方式。法律規則以權利義務責任為主要內容,對某些行為進行允許、命令或者禁止。這是法律所特有的內容模式,依照法律判斷對錯就是將行為納入這一思維框架進行分析,在判斷、籌劃和處理問題時,考慮自己和相對人之間,都各自擁有什么樣的權利,權利要受到保障和支持;各負擔什么樣的義務,義務要履行和實現;最終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責任要落實。有人只指出了法治思維是權利思維,實際上并不完整。法律中權利、義務、責任不可偏頗:義務也很重要,沒有義務的履行,權利無法實現;而沒有責任的認定和追究,義務就是空談,懲罰也沒有依據。

第四,法治思維是程序思維。法律有特定的要求,有著比道德、宗教更加嚴格的機制性設置,特別體現在法律嚴苛的程序上。法律不僅僅要求實體正義,還要求程序正義,實體正義往往是由程序正義保障的;如果程序非正義,得到的結果往往也是非正義的。因此,法治思維也是程序思維,要求公權力在行使過程中根據法定程序的要求按部就班進行,每個步驟都必須避免程序瑕疵。

第五,法治思維是關于公正的思維活動。法律被看作是公平正義之術,歷來被當做正義的代名詞,法律的價值正在于其公正性。因此,缺乏這一維度,法律就是不完善的,甚至是虛假的惡法。公正思維包括形式上的公平和實質上的正義:一是自然正義,即程序的公平性,比如任何人不能成為自己的法官,類似情況類似處理、裁判應當公開等;二是消極的正義要求,比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未經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財產和自由等;三是一種實質的正義觀,關乎實質平等,主要考慮弱勢群體和社會不利者,給予一定實質性偏向,盡可能保證起點公平。

如何理解法治方式?

法治方式就是在合法性思維、規則思維、程序思維、權利義務責任思維和公正思維指導下具體的行為方式。法治方式多種多樣,本質上是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行為的方式。法治方式一般遵循以下步驟:第一步,看權力的法律來源,有權了做,沒有權的不做;其次看法定程序,按照法律程序一步一步履行;第三,看法定權限,有授權則行為,同時考慮授權的程度,能做的做,不能做的不做;第四,看法律風險,考慮行為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如何能合法地施行,或者合理地規避法律風險;第五,看法律后果,考察行為會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帶來什么樣的法律懲罰。最典型的法治方式包括決策過程中的合法性審查,行政過程中法定權利的保護、法定義務的履行和法定責任的追究,以及司法過程中嚴格依法進行裁判。

關鍵是,我們要明確什么不是法治方式。第一,人治的行為方式不是法治方式。人治是專斷的、偏私的、有特權的和講究關系的,而法治是確定的、公正的、剛正不阿的,要求相同情況類似處理,不因身份、地位等的不同而不同,任何人違法都要懲罰,體現一種必然性和剛性。

第二,主要依照政策、批示、文件等進行政治治理的方式不是法治方式。法治主要靠公開、確定的規則作為行事的準則。國家和地方治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不能只靠政策、批示、會議紀要來推進,要把這些規范性文件的內容依據法定程序轉化為法律和國家意志來推進落實。

第三,單純追求效率的行為方式不是法治方式。法治方式要求首先進行合法性審查,要于法有據、保障權利,不能因為追求效率和個人權威而忽略了法治背后的公平正義。單純要求當機立斷、立竿見影、彰顯權威的運動式推進不是法治方式。將工作的要求固化為明確的規則,用法律的強制力保障其貫徹和效率才是法治方式。

篇(3)

關鍵詞:法治思維;法治能力;程序性思維;

文章編號:1674-3520(2015)-04-00-01

一、法治能力的重要性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們黨要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維護和運用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

(一)法治能力是領導改變推進改革、促進發展的法律保障

我們黨在改革發展進程中,始終并愈加重視法治建設。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黨的十六大將“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列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黨的十報告闡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要思想;十八屆四中全會更是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為重要戰略目標提出。改革開放的過程也是政府法治精神和法治方式的深化過程,是我黨對執政規律的深刻把握,對執政使命的勇于擔當,對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自覺,這也意味著黨要依法執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領導干部要做到依法行政。目前改革已經進入攻堅期、深水區。改革越深化,矛盾越復雜,要想順利有序推進,就需要法治做保障。在這一大背景下,領導干部具備法治能力已然成為全黨上下的共同要求。

(二)法治能力是領導干部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社會實踐

我國過去政府治理社會的人治色彩較濃,隨著公民意識的覺醒,單純的行政手段無法協調各方利益,在面對各種突發事件時,全靠領導干部個人素養。新形勢下,隨著組織形式、分配方式的多樣化,社會利益主體逐步走向多元化,社會利益關系趨向復雜化,如何有效地協調不同階層不同方面群體的利益,保證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是對領導干部工作的現實考驗,更是關系著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法治能力是領導干部完成使命、提升能力的現實考驗

指出,要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領導干部具有較高的法律意識和依法辦事能力顯得尤為重要。對此,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新舉措:第一,把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第二,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第三,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這些舉措對于領導干部提高法治意識,保證依法辦事,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從這些新的考核、監督機制都是對領導干部的一把戒尺,對此,領導干部要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注重自身法治能力的培養和提高,自覺做好依法行政。

二、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之間的關系

法治思維,本文作者認為就是領導干部想問題、做決策、辦事情都必須以法律為準繩,保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思維方式。法治能力就是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行為方式。作為普通公民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當“依法辦事”,而作為國家權力的行使著,領導干部除了要“依法辦事”還要在工作中“依法執政”,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權威。

領導干部頭腦中樹立了法治思維,會在解決問題的時候養成靠法、找法的好習慣,使得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十以來,各級領導干部響應中央對法治精神的要求,加強法制學習,樹立了法治思維。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領導干部要將已經樹立的法治思維鞏固、強化,成為法治信仰,從而實現法治能力的提升。

三、強化法治思維、提升法治能力的途徑

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直接決定著依法治國的進程,法治國家的建立,決定著我們黨能否依法執政、政府能否依法行政、司法機關能否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職權。

(一)加強法治學習,樹立合法性思維

對于領導干部而言,培訓、學習的重點不是要掌握多少法律條文、法律知識,而是了解一些國家的法治思想、法律的價值及工作相關的法律常識,以合法性為出發點,養成合法性的思維定勢。但凡遇到決策問題都應先問一下“這合法嗎?”或者“這有法律依據嗎?”問誰?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設立公職律師參與決策討論、提過法律意見?!彼宰鳛轭I導干部碰到自己拿不準的事情先咨詢單位公職律師,如果“合法”不做那就是不作為;如果“不合法”卻做了,那就是濫作為。所以領導干部一定要邊工作邊學習法治理念,看清自己的工作權力和職責,樹立合法性思維,帶頭依法行事。

(二)遵守法治程序, 養成程序性思維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個方式就是相關的程序。可在我國的實踐中,經常聽到領導干部講“我只看結果”。這種觀念需要改變?!稕Q定》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就是在強調程序的重要性。程序性思維不僅要求有程序、尊重程序,更要求程序要正當。試想官不守法、民怎能信法?老百姓看到工作在法定程序下完成的,也能打消質疑。雙方在法治思維的基礎上協調矛盾,處理問題,增強信任。所以,政府公職人員在具體的程序中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辦事,我們的人民才會相信法律的權威。

(三)接受法治監督,形成權責性思維

篇(4)

曾多次強調“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的古訓,十八屆四中全會也明確提出“堅持把領導干部帶頭學法、模范守法作為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在距離全國“兩會”開幕還剩下一個月的時間點,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研討班將主題定位在領導干部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上,不僅是對四中全會精神的有力貫徹,也為全國“兩會”和全年工作定下了法治建設總基調。

推進依法治國,領導干部之所以是“關鍵少數”,既是因為領導干部敬畏法律是人民群眾尊法守法的榜樣,法治信仰能否深入人心、外化于行,關鍵取決于領導干部能否帶頭遵守法律;更是因為,法治是黨領導國家、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涵養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的法治觀念,形成用法治思維謀劃工作、以法治方式處理問題的工作方式,是領導干部不可推卸的職責。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苯陙?,我國法治建設取得長足進步,不僅中國特色法律體系已然成型,數千年來的人治傳統業已被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所取代。然而,也要看到,無論是黨政決策中的“一言堂”“一支筆”現象,還是政策執行中出現的“中梗阻”“最后一公里”難題,抑或是各級領導干部中存在的、以權枉法問題,“法之必行”仍是一道待解難題,有法不依、有法難依仍是擺在我們面前的“法治痛點”。

“各級領導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規定我們怎么用權,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懸法律的明鏡,手中緊握法律的戒尺,知曉為官做事的尺度。”切中時弊的關鍵話語,值得廣大黨員干部深深記取。法治面前不容許任何人當“鐵帽子王”,無論官居何位,只要違紀違法、藐視法律,都必將受到嚴厲制裁。領導干部樹立起法律敬畏和法治信仰,將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運用到認識事物、判斷是非、解決問題的每一個環節,方能既不負黨和人民的期待,依法治國也才能如順水推舟輕快前進。

篇(5)

    【正文】

    近年來,為順應和諧社會建設的要求,我國行政法律救濟制度的職能定位悄然發生了一些改變,由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轉變為化解爭議、息訟止紛。同時,為適應這種轉變,在制度安排上作了修訂和補充。2010年,《國務院關于加強法制政府建設的意見》指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在增進容忍、促進穩定、追求和諧的社會背景下,稅務人如何運用法律思維和法律方法去處理涉稅問題以求稅法執行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在此過程中又如何防范自身的風險?這是和諧社會構建背景下稅務人應認真審視的問題。

    一、社會轉型時期的法治環境及對稅收執法的影響

    (一)社會轉型時期的法治環境

    社會經濟學家們指出,當一個國家人均GDP達到1000—3000美元時,將處在發展的關鍵節點,社會矛盾凸顯,貧富差距拉大,處理不善,將會使改革發展的成果和目的消弭殆盡。由于我國發展過程中的不均衡性帶來了一系列社會問題,中央適時提出“和諧社會”的政治主張。這一特定的社會背景對法治理念和法律實踐活動都產生了深遠影響。

    長期以來,在法治建設過程中,我們強調的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原則,并受西方法治理論的影響,在法律實踐活動中逐步形成以“合法性”考量為核心的法律思維模式。但近年來,在“和諧”的價值追求下,這種單一的法律思維模式受到質疑。例如法學界關于司法職業化與民主化、法律裁判與民意裁判、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大辯論[①],體現了對傳統法治理念的反思,對社會轉型時期法治理念的探索。

    這種反思對行政執法也產生了深刻影響,為適應轉型社會矛盾糾紛大量增加的基本事實及快速解決糾紛的需要,部分與行政執法相關的制度開始了思想超越性的創新。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對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參照民事調解的原則和程序,嘗試推動當事人和解。人民法院要通過行政訴訟案件和解實踐,不斷探索有助于和諧社會建設的多種結案方式,不斷創新訴訟和解的方法,及時總結工作經驗,不斷完善行政訴訟案件和解工作機制?!?《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首創了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制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加強稅務行政復議工作的意見》提出要“注重運用調解手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強調“調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統一,依法進行調解”。這些制度創新極具擴展性,其影響并不限于司法與復議等準司法領域,因裁判的引導作用,其影響將擴展至整個行政過程。[②]

    (二)對稅收執法的影響

    對社會轉型時期法治理念的探索,體現了對法律運行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價值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既相沖突有相統一,一般來說,當社會關系比較穩定、社會主流價值觀念趨于一致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處于高度重合狀態,容易實現兩者的有機統一。相反,在社會轉型期,國家政治體制、經濟體制等各個方面都具有‘新舊并存’的特點,社會關系極不穩定,人們的價值觀念日趨多元,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權利保障功能與社會秩序的維護功能就經常會出現矛盾和沖突”[③].因此,特定轉型時期對稅務執法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防止單一的法律思維形成機械執法,造成不良社會效果帶來風險;同時,也要防止疏離法律的泛政治化、泛道德式的執法思維模式帶來法律風險;更要防止以個案的特殊性為名,拋開法律的基準,形成權力尋租導致執法權的異化。

    二、和諧視野下的稅務法律思維

    (一)影響稅收執法的“不和諧”因素

    稅收是財富分配的利器,在稅收執法的背后可能是幾千萬財產的分配、可能涉及一個企業的興衰、可能關系一個人的命運。當前稅收執法雖一般不會導致群體性社會矛盾,但其關系經濟民生,隨著多元化利益主體的利益訴求的增強,稅收在和諧構建中的作用日益受到關注。這點從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調整、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住房房產稅的開征、稅收增幅超GDP的增長等在社會上引起的熱議,可見一般。當前,影響稅收執法的“不和諧”因素主要表現在:

    1、公眾的稅收意識

    TAX(稅收)一詞的原意就是“忍受”的意思,它“意味著社會產品由私人部門向社會公共部門的轉移,是對納稅人財產或所得的一種合法的‘侵犯’或‘剝奪’,會造成納稅人財產減少或損失。征稅過程始終存在著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矛盾。單純從利益關系上看,依法收稅與依法繳稅是一對對立的矛盾”[④].為協調這種矛盾,現代社會提出了“公共財政”的概念,“稅收是文明的對價、是購買公共服務的代價”,但由于對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不甚滿意,對公共預算的參與度、知曉度不高,公眾未形成現代稅收國家應有的稅收意識(包括納稅意識和權利意識)[⑤].客觀講,“納稅光榮、偷稅可恥”的觀念并未成為全社會十分強烈的共識。

    2、稅收立法因素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和諧的稅法是和諧征納關系的基礎。因稅收法律、法規粗線條、原則而概括,執法活動當中直接使用的更多的是各種形式的執法解釋(財稅發、國稅發、國稅函、國稅明電等),“執行法律文件有兩千五百多份,現在只有不到一百份屬于嚴格意義稅收法律的規章,其他兩千四百多件都是涉稅的稅務規范性文件(截至2005年)” [⑥],在行政主導的稅收體制下,因政府有征稅的內在沖動及追求管理的效率,往往存在擴大解釋加重納稅人負擔的情形,而疏于對恣意征稅的限制,往往造成實際執行的難度。

    3、其他利益矛盾的影響

    隨著利益主體多元化和利益矛盾的增加,其他領域的矛盾往往將稅收作為解決問題的突破口。如,一些舉報案件往往是其他領域矛盾的反映,處理不當,也會使稅務機關處于風口浪尖[⑦];其次,改革以來,地方政府成為推動經濟增長的主體,造就地方政府獨立的經濟利益,導致地方保護主義、地區稅收競爭等與整體利益相沖突的矛盾并影響稅收執法[⑧];第三,當其他領域的矛盾尖銳時,往往寄希望于稅收的調節作用,調節房價寄希望于開征房產稅、治理污染寄希望于開征環境稅、調節交通壓力寄希望于開征機動車排污稅。各類社會矛盾進入稅收領域,對稅收執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4、稅收執法因素

    隨著近幾年依法治稅工作的推進,稅收執法總體有了很大改善。但仍存在著法律思維欠缺、辯法析理能力低等問題,影響稅收執法的法治化轉型。同時,稅收執法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法律解釋、行政決定等方面具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一定程度上還存在亂用、濫用執法權的情形。

    (二)稅務人的法律思維模式

    在公共決策的過程中,理論上有無數種思維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決策的思維方式有四種,政治思維、經濟思維、道德思維和法律思維。政治思維最大的特點是強調政治上的利弊權衡,政治思維最大特點不在于考慮是非,而是強調在思維過程中將政治的利弊權衡作為中心因素考慮;經濟思維主要將成本和收益的比較作為核心因素來考慮,如何用同樣成本來獲得更大收益,是經濟思維要考慮的核心因素;道德思維首先考慮道德上的善惡評價;法律思維就是合法性思考,以合法性為決策的前提[⑨].

    稅收執法作為一種公共決策,執法是其本質屬性,尤其稅收強調“法定主義”和“公平主義”,因此法律思維應是稅務人的首要思維模式;而對法律實施社會效果的追求必然要求稅務人思維的多向度。因此,在和諧社會背景下,稅務人應確立以法律思維為主導多向度的思維模式。筆者認為,這種思維模式應包括以下三個層次:

    1、第一層次:以演繹推理為基礎的合法性考量

    法律思維首要考慮的是合法性。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因此,這種考量主要是以三段論為基礎,運用演繹推理的方式進行的。這種思維是一種知識性、技術性思維方式,它需要充分的稅收、法律業務知識和邏輯推理技術。

    這種以演繹推理為基礎思維模式,能夠保障所有符合法律規范所定條件的情況被相同處置,從而實現“相同情況相同處理”的法律形式正義要求;其次能夠保證從前提推導出結論的必然性,就此可以維護法的安定性和確定性;最后能夠使我們以最可靠的方法檢驗各個推論環節的正確性,進而對執法過程進行監督。因此,確立這種思維模式為稅務人的首要思維模式,是實現“稅收公平”的必然要求,也是規范執法、防止執法權亂用濫用的需要。

    2、第二層次:以辯證推理為基礎的價值考量

篇(6)

當前,黔南正處于爬坡過坎、攻堅轉型的關鍵時期,要實施好開放型后發趕超、創新型驅動、“一圈兩翼”區域發展“三大戰略”,推動黔南后發趕超、同步小康,必須以只爭朝夕的精神和善作善成的作風,認真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省委十一屆五次全會重要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州,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為改革發展穩定提供法治保障。

在牢牢把握正確方向上下功夫。依法治州朝著什么方向推進,是根本原則問題。如果方向錯了,就會誤入歧途。要教育引導廣大干部群眾特別是各級黨委(黨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不為噪音雜音所擾,不為錯誤思潮所惑,進一步增強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論自信,牢牢把握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牢牢把握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依憲執政和依法執政,切實做到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

在著力完善法制建設上下功夫。充分發揮民族自治州的立法作用,突出黔南實際,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健全立法程序,創新立法方法,修改完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加強重點領域地方立法,制訂修改全面深化改革、推動經濟發展、完善社會治理、保障人民生活、推進文化繁榮、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等領域的法規規章,杜絕部門利益法制化。

在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上下功夫。各級政府是行政執法主體。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為著力點,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行行政執法權力清單制度,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推進依法決策,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改革行政執法體制,推進政務公開,推進城市管理、食品衛生等領域綜合執法,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

在維護社會公正上下功夫。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逐步建立一套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轉的司法體制。支持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牢固樹立司法權威,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筑牢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高度重視涉及教育、醫療、就業、社保、住房等民生領域的執法和案件審理,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篇(7)

作為一名研習法律的學生,或者說一名法律實踐者對屬于我們獨特的法律思維方式的探討一直在繼續,但是對于法律思維方式真正的內涵的研究卻仍然處于一種被忽視和落后的狀態。在我國當前所提倡的法治社會的大的背景之下,法律思維方式更突顯其重要性。學生通過相關資料的收集現擬從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的模式形態、法律思維方式的內在的獨特性、法律思維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現實意義等方面進行淺析,以期望能引起與老師和同學們的共鳴,進而達到大家對法律思維方式重視的目的。

關鍵詞法律思維方式獨特性法治意義

一、法律思維方式具體模式形態的分析

有關思維和思維科學的研究,早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便在我國蓬勃展開。而對于思維問題的重視,則可推溯于自古希臘亞里士多德以前的整個西方哲學傳統。以這樣的背景而論,中國法學界目前對“法律思維”問題的關注似乎顯得姍姍來遲。法律思維可從思維方式的視角來理解,它注重的是人們站在法律的立場,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和慣性;它更強調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自身運作的文化積習和性格。法律思維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在現代法制國家中,法律思維方式的根本問題是用法律至上、權利平等、社會自治等核心觀念來思考和評判一切涉及法的社會爭議問題。

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形態表述如下:

(一)以權利和義務為分析線索

法律思維方式應表示為追問權利和義務的合理性、理由及來源,從而定紛止爭。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法和法律現象,法學思維始終以權利和義務的分析與探索為核心,這是區別法學研究與非法學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學習和研究法學問題須臾不可離開的指南,是法學研究者與法律工作者同為法律人的共同標志。

(二)合法性優于客觀性

與日常生活的思維方式不同,法律思維方式強調合法性優于客觀性。這意味:

1、面對未查明的客觀事實,也必須做出一個明確的法律結論。

2、已查明的事實,也可以被法律證據規則排斥,而不會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允許以虛擬事實做裁判根據,而且不允許以客觀事實來對抗虛擬事實。

(三)普遍性優于特殊性

法律規則必須具有普遍性,因為法律從根本上說體現了普遍的規律性,是一門規范性的法律科學,它強調普遍性的優先地位。

(四)程序優于實體

法律對利益和行為的調整是在程序當中實現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現代法治從根本上要求人們通過合法程序來處理具體法律條件。違反程序的行為和主張即使符合實體法規范,也將被否定,不能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傊?,程序正義是制度正義的最關鍵部分,程序優于實體。

(五)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對于社會正義而言,普遍的規則正義或制度正義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離開了規則、制度正義,就不可能實現最大化社會正義。因此,現代法治理論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六)理由優于結論

法律思維的任務不僅是獲得處理法律問題的結論,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個能支持結論的理由。尤其是當一個法律問題有兩個以上理由和結論時,應優先選擇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終的結論,同時,這種理由必須是公開的、有法律依據的和有法律上說服力的,它應當使法律游戲的參加者和觀眾理解:法律結論是來自于法律邏輯的結果。

(七)人文關懷優于物質工具主義

法律因人而生,為人類的進步文明的社會生活服務,必須堅持以人為中心的人文關懷的培育,而不僅僅是物質工具主義的實利科學,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須符合人性。

總之,學生認為:法律思維方式是不同于以利與弊為判斷中心的政治思維方式和以成本和效益為分析中心的經濟思維方式以及以善與惡為評價中心的道德思維方式的。

二、關于法律思維方式獨特性的內在觀察

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特有的思維樣式。它以內在構成要素的獨特性而區別于其他思維方式。其獨特性表現在法律思維要素、致思趨向、運思方法、思維視野、思維架構等方面。明確法律思維方式諸種構成要素的特征,對于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和法治社會的推進有著特殊的意義。

(一)法律思維要素的獨特性

法律思維由多種因素組成,其中法律思維主體和法律思維對象是最主要的兩個方面。法律思維方式的獨特性首先就在這兩個方面反映出來。

第一,法律思維主體的專門性、共同性。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法律家)和法學研究、傳播者(法學家)共有的智慧資源,是伴隨法律專門化而形成的維系共同體的內在精神力量。所謂法律專門化,即出現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和專門的法律機構,表現為相對獨立的法律機構的運作。由于社會分工的細化和法律職業的專門化,人們之間的專業屏障日益加大。社會已經從大多數人能夠對案件的理解和判斷發展到對職業外的世界茫然和無知,他們壟斷了法律的理性認識活動,法律思維成了這個共同體共有的意義世界。

第二,法律思維對象的規范性、實證性。法律是法律思維的對象之一,而規范性和實證性是當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規范性、實證性的法律發展史亦是法律思維形成的歷史。法律演進的歷程是由非規范性到規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實證性到實證性的過程。昂格爾曾把法律規范化和實證化的歷程概括為三個階段:即習慣法、官僚法或規則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說:“在最廣泛的意義上講,法律僅僅是反復出現的、個人和群體之間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時,這些個人和群體或多或少地明確承認這種模式產生了應當得到滿足的相互的行為期待。我稱其為習慣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彼J為習慣法不具有公共性、實在性和準確性,因此這個階段的法律思維還缺乏確定性的對象因素。隨著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和社會共同體的解體產生了官僚法,它“由一個具有政府特征的組織所確立和強制的公開規則組成”國家法的準確性與實證性,使得法律成為被思考的問題和以法律作為思考社會問題的尺度越來越具有可能性。法律發展到第三個階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階段,它不僅具備公共性和實在性,而且具備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規范化和實證化的過程的完結,為法律思維提供了對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維對象的實證性和規范性,是法律思維方式區別于哲學、藝術等思維方式的標志之一。哲學思維對象是一種應然狀態的真理或本質。

(二)法律思維方法的多重性

思維方法是人們在思維活動中所運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維主體與思維對象相互作用的聯系和中介。關于思維方法的層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是三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哲學思維方法;另一種觀點是四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邏輯思維方法和哲學思維方法。無論是三層次說還是四層次說,都是按照思維方法的適用范圍和抽象程度來區分的,亦即它們之間是一般、特殊和個別的關系。如果按照這一標準,法律思維方法應當屬于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但思維方法作為人類精神生產工具是一個由多層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聯系所構成的系統,各層次的方法之間不是截然分離而是相互滲透和相互影響的。在法律思維領域不可能形成一種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維方法、或與其他方法毫無聯系而只適合法律思維的方法。法律思維方法從體系上看,顯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繹、歸納等邏輯的方法,經濟分析、社會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學方法,辯證邏輯和因果關系等哲學方法在法律思維領域(法學研究領域和法律實踐領域)都被廣泛地應用。

(三)法律思維時間視野的回溯性和空間視野的有限性

法律思維視野包括時間視野和空間視野兩個方面。法律思維視野在時間上的特征表現為回溯性,“遵循向過去看的習慣”。決定法律思維在時間上回溯性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推動法律思維起動的法律問題的過去性。一個具體的思維活動的發生是由于出現了有待于解決的復雜的涉法問題,這些問題是在過去發生的,要解決它,就必須在法律上“再現”過去發生的問題。第二,思考涉法問題的依據即法律規則的既定性。法律思維只能從既定的規則或從存在的先例中尋求法律理由,規則和先例都是在過去的時間里形成并適用未來問題的。第三,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縛性。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縛性表現為,一方面經過程序而做出的決定被賦予既定力,除非經過法定的高級審級程序才可被修改。尤其是“先例機制迫使決策機關在今后的活動中保持立場的一貫性,碰到同類問題必須按同樣方式解決,造成同樣結果?!绷硪环矫?,程序開始之際,事實已經發生,但決定勝負的結局是未定的。這給國家留下了政策考慮的余地,給個人留下了獲得新的過去的機會。隨著程序的展開,人們的操作越來越受到限制。具體的言行一旦成為程序上的過去,雖可以重新解釋,但不能撤回。一切程序參加者都受自己的陳述與判斷的約束。事后的抗辯和反悔一般都無濟于事。法律思維在視野空間上的特征表現為有限性。一方面,法律思維空間視野的有限性是由法律思維的空間維度造成的。一般來說,一個具體的法律思維活動如法律推理活動是在法律規則、法律事實和法律程序所構成的框架內展開的。(1)法律規則的適用是有空間范圍的,即它只能在特定的空間范圍內有效,國內法一般在國家所及的領域內生效,國際法律規則也只在締約國家適用。法律規則空間范圍的有限性必然使得法律思維主體養成在特定的地域空間和特定的理論空間思考的習慣。(2)法律事實是發生在具體時空條件下的客觀事實。要再現、查清這一事實必須以當時的時空為界限,這就限定了思維的空間范圍。(3)法律程序的框架是既定的,法律活動必須在程序所允許的空間維度內進行,例如訴訟法關于與受理的空間范圍的規定是不能違反的。另一方面,法律思維空間視野的有限性也是與法律和政治的密切關聯分不開的。作為一枚硬幣兩面的法律和政治既是不可分割的,也是相互滲透的。不同國家的意識形態、政權性質滲透于法律之中造成法律的巨大差異性,同時也影響不同國家法學理論界將研究視角集中于本國領域。另外,語言是思維的外殼。每一民族都有自己獨特的語言傳統。法律思維主體往往以本民族的語言來表達思維成果。語言的空間范圍的局限性即不同空間語言交流的障礙也是造成思維空間有限性的一個原因。

三、法律思維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現實意義

任何一種思維方式的產生總與一定的歷史條件相聯系,法律思維方式也不例外。近年來,人們對法律思維方式問題的關注緣于法治觀念的興起。正是法治建設呼喚法律思維方式。我國目前正逐步走入法治社會,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是時代的強音。許多人尤其是法律人對法治投入了大量的情感,盡管人們對法治的理解還不完全一樣,但關于法律的大量信息標志著人們越來越重視法律。法律思維對法治發展的意義是多方面的。從辯證法的角度看,這種意義可歸納為兩種:一是技術性的,即法律思維以觀念和方法形態為法治開辟道路,指明發展方向;另一是教育性的,通過人們學習了解法律思維方式,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靈,從而對法律生活發生影響。具體來說,這兩個方面的意義主要是通過下述三個渠道發生:(1)關于法律思維方式的研究為社會提供了法律知識和法律價值觀念。而這些知識和價值觀在一定程度上可提升人們的理性思維,增強人們抵御野蠻和專制的能力,推進人們行為的理性化。野蠻行為和專制思想是隨著法學知識的增長而節節敗退的。這可以說是法學家對法治的最大貢獻。(2)當法律思維成為習慣性思維后,會引發人們對行為合法性的日??季俊7梢幏蹲鳛榉伤季S方式的規定性預設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了標準。當法律思維成為思維定式,人們就會在日常生活中時時以法律規范來衡量自己的行為。如此,法治精神的實現也就為期不遠了。(3)法律思維方式蘊含著法律知識、價值和方法等,因而它對人們的世界觀、人生觀也會發生很大影響。在傳統觀念中,法律僅僅是階級統治的工具,這從政治學的角度來看是有道理的,但從法學的角度來看則是有問題的。如果法律人也把法律當成工具,就不可能形成對法律的信仰,也就不會把自己的人生價值投入到法律職業(包括法學研究)之中。正是由于法律人把拓展法律知識、研究法律方法當成自己的人生追求,并以自己的行為來影響社會中的其他人,才使得法律的生命有了載體,有了其發展的原動力,也才有了所謂的法律人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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