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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稅收籌劃起點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理論,稅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為稅收博弈的參與人對現行稅制不滿意狀態,從供求關系看,是指制度供給與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種狀態。政策性稅收籌劃實際上就是對稅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種反應。
從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實踐看,我國稅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現為稅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對新的稅收制度需求的產生先于該制度實際供給的形成,從而造成稅收制度有效供給的不足。稅收制度的非均衡產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稅收政策實施中的統一性與行業執行特殊性的矛盾。因為現有的國家層面上的稅法與各種稅收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是基于全國“一盤棋”的考慮,強調全局性、統一性、整體性。但從現實的情況看,由于國民經濟中各行各業存在巨大差異,使形式上公平的稅收法律和政策在實施中出現結果上的不平等,壓抑了行業生產的積極性,勢必會影響到該經濟主體的利益,導致其在競爭中處于劣勢,失去同其他同類企業競爭的公平性,從而導致效率損失。稅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著現行稅制安排的凈收益小于可供選擇稅制安排的凈收益,而基于行業特殊性的對原有稅法與稅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進,正體現了稅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運動,由于這種改進符合公平與合理的稅收原則,國家的利益不但不會減少,反而會因為行業生產積極性的提高將大幅度增加,形成稅收制度創新的潛在收益,導致新的潛在制度需求,從而構成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起點。
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路徑
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過程是稅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過程。稅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潛在收益的存在,而這種潛在收益在現存制度中是無法獲取的。只有通過改變原有的稅收制度安排,選擇和建立一種新的均衡基礎上的制度安排才能獲得潛在收益。稅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軌跡就是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路徑。
這一邏輯路徑的主要思想是,現行稅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出發點,政府和稅務部門應在此基礎上,充分考慮納稅人對稅制的接受程度,不斷地調整稅收制度供給以滿足稅收制度需求,從而實現稅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運動。
需要指出的是,在稅收制度創新過程中,參與稅收制度創新的主體地位不同。政府作為稅收制度的供給者,會從自身利益出發進行稅制設計和政策選擇。同時,特大型企業集團作為稅收制度的需求者,有從自身利益出發選擇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稅收制度的動機。反映雙方利益最大化稅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單方面取決于稅收制度的供給,也不單方面取決于稅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該制度的供給和需求共同決定的。然而,由于國家追求稅收政策全局性、統一性、整體性的目標導向和信息的不完備性,國家追求潛在收益的積極性相對微弱,相比之下,處于市場競爭的企業在生存本能的驅使下對這種潛在收益的追求要強烈和持久。因此,稅收制度主體是企業,而國家只不過是名義的稅收制度的供給者而已。
政策性稅收籌劃反映了特大型企業集團對更合理的稅收制度的需求,承認了上述特大型企業集團在稅收制度形成和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即這些大型企業集團不是被動地接受國家既有的稅收制度,作為市場競爭和國民經濟建設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它還是我國稅收制度創新的主體。從近年來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實踐看,我國的石油、鋼鐵、電力等行業的大型企業集團在稅收制度創新中發揮了主體性作用。政策性稅收籌劃的技術路線
由于政策性稅收籌劃是對國家稅法制度的籌劃,它要改變不合理的、與行業特征不適應的稅收政策,與一般性稅收籌劃相比,政策性稅收籌劃要艱難得多。根據上述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路徑,政策性稅收籌劃的技術路線如下:
深入研究稅收理論和稅收制度。進行政策性稅收籌劃的企業首先要深入研究稅收理論和稅收制度,準確把握稅收理論的前沿和稅收制度演進的規律。國家稅收政策代表著國家的利益取向,稅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國家經濟體制的改革方向。只有準確把握稅制完善的方向,才能為政策性稅收籌劃營建成功平臺。深入研究國家現有稅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國家稅收制度的設計均是從全局和宏觀角度出發,而國民經濟的各行業卻是具體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銳地發現并深入研究國家現有的稅收政策對行業生產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稅收制度改革的建議。
提出政策性稅收籌劃的理論依據。作為一種特殊的對國家稅收政策的籌劃,不能將政策性稅收籌劃片面地理解為向國家“要政策”,政策性稅收籌劃要遵循“有理”的原則。我國石油企業在進行石油增值稅籌劃時就提出石油全生產過程理論作為其籌劃依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強與國家稅務機關的交流與溝通,形成稅制改革的基本意見。企業要向國家稅務機關如實地反映情況,強調現有的稅收制度由于對行業生產的不適應性,最終會損害國家利益,從而提出兼顧企業和國家雙方利益格局的稅收制度改革方向。
關鍵詞:企業;納稅籌劃;風險控制;策略
稅收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占據著重要比重,其推進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對增強國力、促進就業、繁榮市場發揮著重要作用。而企業納稅籌劃對于現代企業發展而言具有重要意義。然而,我國在納稅籌劃無論在理論研究或實踐應用均處于起步階段。因此納稅籌劃是一項新的重要的研究課題。通常認為,納稅籌劃思想最早由20世紀30年代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提出,其在“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判例中對當事人依據法律達到少繳稅款作了法律上的認可,這一判例逐漸得到了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法律界的認可,并成為納稅籌劃基本理論基礎。
一、納稅籌劃理論概述
(一)企業納稅籌劃的概念、特征及其意義
1.企業納稅籌劃的概念
納稅籌劃也叫稅收籌劃,稅務籌劃,是伴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與市場經濟的發展從國外稅收理論體系中引入的一個新概念,其在各國稅收法律中尚未有明確的定義。
2.企業納稅籌劃的特點
(1)合法性。合法性是納稅籌劃最基本的特點,是將納稅籌劃與偷逃稅區別開來的根本標志。
(2)計劃性。納稅籌劃是企業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的環節,與企業很多活動密不可分。它是一個事先的有計劃的程序,可以貫穿于整個生產經營活動的始終,但不可能是事后的一個活動。
(3)經濟性。企業在稅收籌劃時要進行成本收益分析。
(4)風險性。收益與風險并存,納稅籌劃活動亦是如此,它可以為企業降低稅負,節省成本,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但同時也伴隨著風險。
3.企業納稅籌劃的意義
(1)納稅籌劃最原始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可以為企業減少稅收負擔,增加稅后凈利潤,提高企業的資金利用率,從而直接增強企業盈利能力。
(2)納稅籌劃有利于增強企業的納稅意識。
(3)可以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宏觀調節作用。通過合理選擇納稅方案,既可以使企業稅負有效減少,同時國家也可通過稅收杠桿實現對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使企業資源得到合理配置。
(4)有利于促進稅收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
(二)納稅籌劃的主要形式
廣義的納稅籌劃有五種主要形式,避稅籌劃、稅收轉嫁籌劃、節稅籌劃、規避“稅收陷阱”和涉稅零風險籌劃。
1.避稅籌劃。主要是指納稅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通過一些法律漏洞及空白完成籌劃躲避稅收的目的。其雖然存在一定爭議,但并不違反法律,當然也并不完全合法。
2.稅收轉嫁籌劃。主要指指納稅人采取調整商品價格的方法,而把稅負轉嫁給了與其有經濟活動的其他人,從而實現企業稅負的減少目的。
3.規避“稅收陷阱”。主要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需要注意別陷入到某些稅收政策里的陷阱條款之中。
4.涉稅零風險籌劃。主要指企業需要確保經營賬目規范清晰,納稅申報及時準確,并足額繳納稅款,稅收方面不要發生違法亂紀現象,也就是確保企業涉稅方面處于零風險或者極小的風險狀態。
二、企業納稅籌劃的策略
企業納稅籌劃有很多的策略和方法,總的來說有以下幾種思路:縮小稅基,適用較低稅率,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選擇適當的組織形式,利用成本費用的抵稅作用,延緩納稅期限,合理歸屬所得年度等。
(一)籌資過程中的籌劃。企業要想開始經營,首先必須籌集一定數量的資金,企業可以通過兩種不同性質的方式來籌集資金:一是通過向投資者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等形成企業的自有資金;二是通過銀行借款、發行債券、利用商業信用等。
(二)投資過程中的籌劃。針對投資者來說,稅款作為抵減投資收益的一項手段,稅收對于投資收益率具有決定性的影響,特別是所得稅方面更為關鍵。
(三)資金運營過程中的籌劃。通常企業會采取各種方法進行籌資,再將這些資金進行科學投入,從而滿足正常生產經營的周轉需求,該階段是企業經濟活動的集中體現,企業的經濟效益也要通過該階段加以實現,并且納稅籌劃貫徹始終。
三、企業納稅籌劃的風險控制策略
針對上述的納稅籌劃的幾種風險,可以總結出一些風險控制策略,具體包括:
(一)加強風險意識。通常情況下納稅人在經濟行為未發生時已經做好了納稅籌劃,因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處于復雜多變的環境之中,并且經常存在一些不可控因素,因此納稅籌劃時刻都存在風險。
(二)密切關注政策及稅收法律的變動,保持納稅籌劃方案適度的靈活性。成功的納稅籌劃應充分考慮企業所處外部環境條件的變遷、未來經濟環境的發展趨勢、國家政策的變動、稅法的變動趨勢等,綜合衡量納稅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
(三)做好籌劃方案,有效降低風險。企業進行納稅籌劃過程中,必須全盤加以考慮,權衡利弊,不要因為籌劃而進行籌劃,而應充分體現企業的總體投資情況,體現企業的經營策略,并符合利益最大化的需求,不要有稅種的限制,當然也不能只為了減少稅負而籌劃。
(四)加強培養,提升納稅籌劃人員的能力水平。通常情況下,作為企業納稅籌劃人員,其自身的能力水平越強,則納稅籌劃的可操作性也越強。所以,企業應加強對納稅籌劃人員的培養,充分發揮其自身價值,減少企業的籌劃風險。這就要求納稅籌劃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的知識水平,即要掌握與企業生產經營、投資、籌資等相關的各方面法律法規、處理慣例等,并能夠熟練加以利用,切實把握好稅法的發展變化趨勢等。
參考文獻
[1]黃秋芳;企業財務管理中稅收籌劃問題淺析[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2010,(11).
[2]柳海鷹;論企業財務管理中的稅收籌劃[J].現代商貿工業,2010,(23).
[3]李建忠,徐詠梅;中小企業稅收籌劃問題淺析[J].中國經貿導刊,2010,(19).
政策性稅收籌劃起點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理論,稅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為稅收博弈的參與人對現行稅制不滿意狀態,從供求關系看,是指制度供給與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種狀態。政策性稅收籌劃實際上就是對稅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種反應。
從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實踐看,我國稅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現為稅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對新的稅收制度需求的產生先于該制度實際供給的形成,從而造成稅收制度有效供給的不足。稅收制度的非均衡產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稅收政策實施中的統一性與行業執行特殊性的矛盾。因為現有的國家層面上的稅法與各種稅收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是基于全國“一盤棋”的考慮,強調全局性、統一性、整體性。但從現實的情況看,由于國民經濟中各行各業存在巨大差異,使形式上公平的稅收法律和政策在實施中出現結果上的不平等,壓抑了行業生產的積極性,勢必會影響到該經濟主體的利益,導致其在競爭中處于劣勢,失去同其他同類企業競爭的公平性,從而導致效率損失。稅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著現行稅制安排的凈收益小于可供選擇稅制安排的凈收益,而基于行業特殊性的對原有稅法與稅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進,正體現了稅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運動,由于這種改進符合公平與合理的稅收原則,國家的利益不但不會減少,反而會因為行業生產積極性的提高將大幅度增加,形成稅收制度創新的潛在收益,導致新的潛在制度需求,從而構成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起點。
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路徑
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過程是稅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過程。稅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潛在收益的存在,而這種潛在收益在現存制度中是無法獲取的。只有通過改變原有的稅收制度安排,選擇和建立一種新的均衡基礎上的制度安排才能獲得潛在收益。稅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軌跡就是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路徑。
這一邏輯路徑的主要思想是,現行稅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出發點,政府和稅務部門應在此基礎上,充分考慮納稅人對稅制的接受程度,不斷地調整稅收制度供給以滿足稅收制度需求,從而實現稅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運動。
需要指出的是,在稅收制度創新過程中,參與稅收制度創新的主體地位不同。政府作為稅收制度的供給者,會從自身利益出發進行稅制設計和政策選擇。同時,特大型企業集團作為稅收制度的需求者,有從自身利益出發選擇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稅收制度的動機。反映雙方利益最大化稅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單方面取決于稅收制度的供給,也不單方面取決于稅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該制度的供給和需求共同決定的。然而,由于國家追求稅收政策全局性、統一性、整體性的目標導向和信息的不完備性,國家追求潛在收益的積極性相對微弱,相比之下,處于市場競爭的企業在生存本能的驅使下對這種潛在收益的追求要強烈和持久。因此,稅收制度主體是企業,而國家只不過是名義的稅收制度的供給者而已。
政策性稅收籌劃反映了特大型企業集團對更合理的稅收制度的需求,承認了上述特大型企業集團在稅收制度形成和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即這些大型企業集團不是被動地接受國家既有的稅收制度,作為市場競爭和國民經濟建設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它還是我國稅收制度創新的主體。從近年來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實踐看,我國的石油、鋼鐵、電力等行業的大型企業集團在稅收制度創新中發揮了主體性作用。
政策性稅收籌劃的技術路線
由于政策性稅收籌劃是對國家稅法制度的籌劃,它要改變不合理的、與行業特征不適應的稅收政策,與一般性稅收籌劃相比,政策性稅收籌劃要艱難得多。根據上述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路徑,政策性稅收籌劃的技術路線如下:
深入研究稅收理論和稅收制度。進行政策性稅收籌劃的企業首先要深入研究稅收理論和稅收制度,準確把握稅收理論的前沿和稅收制度演進的規律。國家稅收政策代表著國家的利益取向,稅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國家經濟體制的改革方向。只有準確把握稅制完善的方向,才能為政策性稅收籌劃營建成功平臺。深入研究國家現有稅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國家稅收制度的設計均是從全局和宏觀角度出發,而國民經濟的各行業卻是具體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銳地發現并深入研究國家現有的稅收政策對行業生產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稅收制度改革的建議。
提出政策性稅收籌劃的理論依據。作為一種特殊的對國家稅收政策的籌劃,不能將政策性稅收籌劃片面地理解為向國家“要政策”,政策性稅收籌劃要遵循“有理”的原則。我國石油企業在進行石油增值稅籌劃時就提出石油全生產過程理論作為其籌劃依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強與國家稅務機關的交流與溝通,形成稅制改革的基本意見。企業要向國家稅務機關如實地反映情況,強調現有的稅收制度由于對行業生產的不適應性,最終會損害國家利益,從而提出兼顧企業和國家雙方利益格局的稅收制度改革方向。
形成具體的國家稅收修正政策的實施細則。作為政策性稅收籌劃的最后一個環節,就是在國家和企業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體現國家利益,又反映行業特殊性的具體的國家稅收修正政策的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的制定和頒布標志著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完成。
與一般性的技術層面上的稅收籌劃不同,政策性稅收籌劃是高層次的籌劃,它是在對自身生產特點和產業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礎上,改變不合理的、與行業特征不適應的稅收政策,其實質是國家稅制的改革與創新。顯然,這一特征決定了政策性稅收籌劃的使用范圍。一般而言,政策性稅收籌劃只適應于我國特大型企業集團,這類企業在國民經濟中處于基礎地位,具有稅收制度博弈的實力。企業進行政策性稅收籌劃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競爭力,而且可以豐富我國稅收籌劃的理論。
摘要:政策性稅收籌劃是我國的經濟生活中的新生事物,與一般性技術層面的稅收籌劃不同,本文所說的政策性稅收籌劃特指針對我國特大型企業集團的一種國家稅收政策層面上的稅收籌劃。從國內研究看,由于目前我國關于稅收籌劃的研究主要停留在技術層面上,對這種特殊的政策性稅收籌劃的理論分析,總的來說,還沒有引起關注。但從實踐看,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某些大型企業集團在政策性稅收籌劃實踐方面積累了一定經驗,并取得了良好的經濟績效。基于此,本文在論述中將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工具,重點對政策性籌劃的內涵進行初步研究,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和技術路徑。
關鍵詞:政策性;稅收籌劃;政策性稅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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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蔡昌,王維祝。企業稅務籌劃策略研究[J].財務與會計,2001.2
4.諾斯。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M].上海三聯書店,1994
美國知名大法官漢德曾說過:“法院一再聲稱,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低稅負的目的,是無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么做,不管他是富翁,還是窮光蛋。” 這種觀念,正逐漸被中國政府和企業所接受。作為實現低稅負的一項專業活動,稅收籌劃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關于稅收籌劃,有眾多的理論問題需要探討,本文從宏觀角度探討以下五個主要問題:一、稅收籌劃的概念與特征;二、稅收籌劃的前提;三、稅收籌劃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四、稅收籌劃與偷、避稅的關系;五、稅收籌劃不慎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與特征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通過經營活動的事先籌劃或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以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獲得稅收利益的合法行為。由于稅收籌劃在客觀上可以降低稅收負擔,因此,稅收籌劃又被稱為“節稅”。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企業要走出國門,進行跨國投資,在哪個國家辦企業,就應了解哪個國家的稅收政策,以決定是辦分公司還是子公司。如果這個國家稅率較低,就可以設立子公司;如果稅率較高,則可以考慮辦分公司,這就是稅收方案的選擇問題,實際上就是一項稅收籌劃活動。在西方的大公司里,一般都設有稅收籌劃的專門機構,它的稅收籌劃人員每年可以給公司節約一筆數額可觀的資金。目前,稅收籌劃在發達國家已成為令人羨慕的職業,在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有專門人員從事這項工作。在我國,稅收籌劃還是一個新鮮事物,但同時也蘊藏著重要的商機。可以預見,在未來的二十年里,稅收籌劃將逐漸成為中國的一項“朝陽產業”。
(二)稅收籌劃的特征
從稅收籌劃的產生及其定義來看,稅收籌劃有以下五個主要特征:
第一,合法性。稅收籌劃是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的選擇行為,是完全合法的。不僅是合法的,在很多情況下,稅收籌劃的結果也是國家稅收政策所希望的行為。我們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稅收籌劃,而不能通過違法活動來減輕稅負。
第二,選擇性。企業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如針對某項經濟行為稅法有兩種以上的規定可選擇時,或者完成某項經濟活動有兩種以上方案供選用時,就存在稅收籌劃的可能。通常,稅收籌劃是在若干方案中選擇稅負最輕或整體效益最大的方案。例如,企業對于存貨的計價,有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零售價法等,企業應對物價因素、稅法規定進行綜合考慮、權衡,以確定最佳納稅效果。
第三,籌劃性。稅負對于企業來說是可以控制的,在應稅義務發生之前,企業可以通過事先的籌劃安排,如利用稅收優惠規定等,適當調整收入和支出,對應納稅額進行控制。從稅收法律主義的角度來講,稅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因此,從理論上講,應該納多少稅似乎也應當是法律所明確規定的。但法律所規定的僅僅是稅收要素,即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基、稅率、稅收減免等,而無法規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也就是說,法律無法規定納稅人的稅基的具體數額,這樣就給納稅人通過適當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來減少稅基提供了可能。由于納稅人所籌劃的僅僅是應稅事實行為,并沒有涉及法律規定的稅收要素,因此,稅收籌劃與稅收法律主義是不矛盾的。
第四,目的性。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負擔,降低稅收成本,從而增加資本總體收益。具體可分為兩層:一是要選擇低稅負,低稅負就意味著低成本,高資本回收率;二是推遲納稅時間,取得遲延納稅的收益。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僅僅考慮某一個稅種,而要從企業的總體稅負考慮,否則就可能出現在某一個稅種上減輕了負擔,而在另外一個稅種上增加了負擔,總體上沒有獲得任何稅收利益,甚至還加重了企業稅收負擔的情況。因此,從整體角度進行稅收籌劃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機率性。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先安排,涉及較多的不確定性因素,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時,稅收籌劃的經濟效益也是一個預估的范圍,不是絕對數字。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盡量選擇成功概率較大的方案。從地域范圍來劃分,稅收籌劃可以分為國內稅收籌劃和國際稅收籌劃。國內籌劃是針對本國稅法進行的,主要考慮的因素有稅種的差別、稅收優惠政策、成本費用的列支等。國際稅收籌劃則要考慮不同國家、國際組織的稅法規定,相關國家的稅收協定等。中國企業和美國企業之間進行貿易,就要熟悉美國的稅法規定,如美國的網上交易實行零稅率,如果我們不了解,就無法據此進行稅收籌劃活動。在實務中,我們還應關心一些法律前沿和技術前沿問題,以更好地設計企業的稅收籌劃活動。
二、稅收籌劃的前提
稅收籌劃并不是在任何條件和環境下都可以進行的。我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沒有稅收籌劃,就是因為尚不具備稅收籌劃的條件。然而,隨著稅收法治的逐步完善以及對納稅人權利保護的不斷增強,我國已初步具備了稅收籌劃的條件。
(一)稅收法治的完善
稅收法治是實現了稅收法律主義以及依法治稅的一種狀態。稅收法治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稅收立法的完善。這是因為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如果沒有完備的法律,則一方面無法確定自己所進行的籌劃是否屬于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另一方面,納稅人往往通過鉆法律的漏洞來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而沒有必要耗費人力、物力進行稅收籌劃。
(二)納稅人權利的保護
納稅人權利保護也是稅收籌劃的前提,因為稅收籌劃本身就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 ——稅負從輕權的體現。稅收是國家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具備法定稅收要素的人所作的強制征收,稅收不是捐款,納稅人沒有繳納多于法律所規定的納稅義務的必要。納稅人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選擇稅負最輕的行為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也是自由法治國中“法不禁止即可為”原則的基本要求。如果對納稅人權利都不承認或者不予重視,那么作為納稅人權利之一的稅收籌劃權當然也得不到保障。世界稅收籌劃比較發達的國家都是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備的國家,而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備的國家也都是稅收籌劃比較發達的國家。
我國的稅收籌劃之所以姍姍來遲,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重視納稅人權利保護。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得到整個社會的鼓勵與支持。應當看到,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水平在不斷提高,因此,稅收籌劃也必將在納稅人行使自己權利的過程中不斷發展壯大。
三、稅收籌劃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稅收籌劃是一項經濟價值巨大、技術層次較高的業務。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政府與企業均能從中受益。對企業而言,有可能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對政府來講,則有助于體現稅收法律及政策的導向功能,促進稅收法律法規的完善。
盡管稅收籌劃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綜合工作,但在籌劃過程中,還應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則。
1.賬證完整原則。完整的賬簿憑證,是稅收籌劃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據。如果企業賬簿憑證不完整,甚至故意隱藏或銷毀賬簿憑證,就有可能演變為偷稅行為。因此,保證賬證完整,是稅收籌劃的最基本原則。
2.綜合衡量原則。企業稅收籌劃要從整體稅負來考慮:應同時衡量“節稅”與 “增收”的綜合效果。稅收籌劃的本意在于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把稅收成本作為一項重要的成本予以考慮,而不是一味強調降低企業稅收負擔,不考慮因此有可能導致的企業其他成本的增加。因此,如果某項方案降低了稅收負擔,但增加了其他的成本,比如工資成本、原材料成本或基本建設成本等,則這種方案就不一定是最理想的方案。
3.所得歸屬原則。企業應對應稅所得實現的時間、來源、歸屬種類以及所得的認定等作出適當合理的安排,以達到減輕所得稅稅負的目的。稅法對于不同時間實現的所得、不同來源的所得、不同性質的所得所征收的稅收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如果企業能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適當進行所得的安排,就有可能實現降低所得稅負擔的目標。
4.充分計列原則。凡稅法規定可列支的費用、損失及扣除項目應充分列扣。充分列扣一般有四種途徑:一是適當縮短以后年度必須分攤的費用的期限,如可對某些設備采用加速折舊法,縮短無形資本攤銷期限;二是以公允的會計方法增加損失或費用,如在通貨膨脹較嚴重時期,可對原材料的成本采用后進先出法計價;三是改變支出方式以增加列支損失和費用;四是增加或避免漏列可列支扣除項目。充分計列原則所減輕的主要是企業所得稅稅負,因為企業所得稅是對凈所得征稅,充分計列了各種費用、損失和扣除項目就相應降低了應稅所得和企業所得稅,也就達到了稅收籌劃的目的。當然,這里所謂的“充分”是指在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內,而并不是說企業可以任意地“充分”,否則就可能演變為違法避稅或者偷稅。
5.利用優惠原則。利用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和減免規定進行稅收籌劃,所達到的節稅效果很好,而且風險很小,甚至沒有什么風險。因為稅收優惠政策都是國家所鼓勵的行為,是符合國家稅收政策的,因此,其合法性沒有問題。比如,現在開發中西部地區有稅收優惠,企業可以把一部分產業轉移到中西部地區,以利用稅收優惠,獲得稅收收益。
6.優化投資結構原則。企業投資資金來源于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兩部分。稅法對負債的利息支出采用從稅前利潤中扣除的辦法,而對股息支出則采用稅后利潤中扣除的辦法。因此,合理地組合負債和所有者權益資金在投資中的結構,可以降低企業稅負,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資收益。
7.選擇機構設置原則。不同性質的機構,由于納稅義務的不同,稅負輕重也不同。稅收籌劃要考慮企業組織形態。如母子公司分別是納稅主體,分公司要繳納20%預提所得稅,子公司所得稅率為33%.企業擬在某地投資,是設立總公司還是分公司,是母公司還是子公司,需要慎重考慮。
8.選擇經營方式原則。經營方式不同,適用稅率也不一樣。因此,企業可靈活選擇批發、零售、代銷、自營、租賃等不同的經營方式,以降低稅負。
以上基本原則需要在稅收籌劃的過程中綜合考慮、綜合運用,而不能只關注某一個或某幾個原則,而忽略了其他原則,否則就可能顧此失彼,最終達不到稅收籌劃的目的。另外必須強調的是,以上基本原則都必須在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內,或者說合法原則是最初的原則也是最后的原則。
四、稅收籌劃與偷、避稅的關系
(一)稅收籌劃與偷稅的關系
稅收籌劃與偷稅存在本質的區別: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違法的。偷稅是有意采取欺騙手段違反稅法來逃避應繳稅款,采取的手段有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這種行為違背了稅收法律主義,是稅法所禁止的行為,偷稅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所許可的范圍內,對多種納稅方案(其中任何一個方案都是法律允許的,起碼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進行比較,按稅負最輕擇優選擇,不僅符合納稅人的利益,也體現了政府的政策意圖,是稅法所鼓勵與保障的。
(二)稅收籌劃與避稅的關系
稅收籌劃與避稅的關系則復雜一些。我們認為,避稅和稅收籌劃兩者的關系是一種屬種關系,即避稅包括稅收籌劃。避稅可以分為合法避稅和非合法避稅兩類。合法避稅是指符合政府稅收立法意圖,以合法的方式比較決策,避重就輕,減少其納稅義務的行為。判斷避稅是否合法的依據就在于政府是否承認納稅人有權對自己的納稅義務、納稅地點進行選擇。合法避稅就是稅收籌劃。非合法避稅就是指偷稅、騙稅等違法行為,是不合法的。因此,避稅包括了稅收籌劃。
五、稅收籌劃不慎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先安排,其涉及許多不確定因素,這使得稅收籌劃具有一定的風險。籌劃者如有不慎,就會使籌劃活動由合法走向非法,從而演變為偷稅、漏稅、欠稅及騙稅行為,并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非法稅收籌劃行為的性質及后果,違法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可分為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關鍵詞】應用型本科會計學專業納稅籌劃能力
應用型本科會計學專業,是以“應用”為主旨,以適應社會需要為目標,主要培養掌握會計基本理論、技能,具備會計手工核算能力、會計信息化應用操作能力、財務分析能力,并具有較強的涉稅業務處理及稅收籌劃能力,能在各類企事業單位從事各種財務會計實務以及涉稅業務處理工作的高等技術應用型人才。隨著我國稅收征管制度的不斷完善,稅收與人民生產、生活的關系日益緊密,企業稅收籌劃的欲望也在不斷增強,企業更是迫切地需要精通稅收政策、能夠為企業提供專業稅務籌劃的人才,以期通過科學合法有效的稅收籌劃,達到降低實際稅負的目的。所以,納稅籌劃能力是應用型本科會計學專業人才培養與企業人才需求實現無縫對接的必備技能。
一、會計學專業學生納稅籌劃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需要具備準確確定不同稅種計稅依據、稅率的能力
計稅依據是計算稅額的數量標準,從量上限定征稅對象,它的大小決定應納稅額的多少,兩者成正比例關系,它是從數量上確定對什么征稅的問題。而稅率是計算稅額的尺度,也是衡量稅負輕重與否的重要標志,是確定征多少的問題,它代表稅收征收的深度。計稅依據及稅率的準確確定,直接關系到應納稅額的正確計算,更是培養納稅籌劃能力的必備知識。
(二)需要具備準確計算不同稅種應納稅額的能力
計稅依據及稅率的確定是應納稅額的計算基礎,在我國現行的稅法體系中,有很多稅種如:消費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印花稅等等都是直接計稅依據與稅率相乘得到應納稅額,但如增值稅的計算,需要計算當期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差值,企業所得稅的計算也不是計稅依據與稅率的簡單計算,所以如何正確計算不同稅種的應納稅額,是能否進行稅收籌劃的基礎。
(三)需要具備準確運用稅收優惠政策的能力
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利用稅收手段,對某些納稅義務人或者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減少或者免除全部或部分稅款,從而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一種特殊規定,這也是稅收籌劃中最常見的方法。
(四)需要具備準確設置涉稅會計科目的能力
涉稅會計科目的使用,特別是二級或明細科目的準確設置,要考慮整個會計賬戶體系,必須同時滿足編制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的需要,這是財會人員必備的技能。
(五)需要具備準確及時填制納稅申報表的能力
納稅申報表的填制,需要納稅人運用前面所述各項能力進行具體分析和判斷。首先要培養學生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判斷需要申報的稅種,選擇具體的納稅申報表。再次,根據具體申報表的構成要素及結構,掌握其填制要求及技巧,準確、及時地進行納稅申報,這是企業辦稅人員必備的能力之一。
(六)需要具備準確制定稅收籌劃方案的能力
在準確確定具體稅種、計稅依據、稅率、應納稅額之后,企業應結合稅收優惠政策及本企業的特點,運用正確的稅收籌劃方法,設計稅收籌劃方案,企業的稅務工作人員,不能只會計算稅款,還要結合企業整體實際情況,選擇稅收籌劃方案,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這是培養稅收籌劃能力的核心部分。
二、會計學專業學生納稅籌劃能力現狀分析
以廣州工商學院為例,會計學是2015年剛剛升為本科的專業,其人才培養方案還不夠成熟,目前所開設的涉稅課程如下表所示:
涉稅課程少,學分不足,是目前存在的最大問題,由此造成的2015級會計學專業學生的納稅籌劃能力缺少,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各稅種的具體征稅范圍不能準確劃分,計稅依據不明確
2015級會計學專業的學生,開設的《稅法》課程只有2個學分,比會計專業專科學生開設的3學分還要少,一般《稅法》課程主要包含流轉稅類、所得稅類、其他稅類及稅收征收管理四大部分,2個學分,教師的授課時間根本不夠,所以大部分教師在授課時,最多講完前面兩大部分的內容,學生更是沒有足夠的時間區分各個稅種的征稅范圍,計稅依據不能準確計算。
(二)不能準確計算應納稅額
2015級會計學專業的學生,由于涉稅課程的減少,理論知識不扎實,所以造成大部分同學不能準確根據不同稅種計算其應納稅額,特別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是學生覺得最難的一個稅種。從2015級會計學專業《稅法》課程的期末考試情況看,很多學生只要涉及具體稅種的計算,每個班失誤率都非常高。從其會計從業資格證的考試情況來看,《財經法規及會計職業道德》中涉及的具體稅種的計算,近年來已成為必考內容,在《基礎會計》《財經法規及會計職業道德》《會計電算化》這三門課程中,《財經法規及會計職業道德》的通過率是最低的,很多同學反映,不能準確計算具體稅種的應納稅額是其沒能通過考試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無法填制納稅申報表
在涉稅課程的講授過程中,由于學時的不足,很多教師比較注重理論的講解,主要集中在具體稅種的納稅人、征稅范圍等具體要素的講解上,涉及到納稅申報的內容大多一帶而過,甚至在整個涉稅課程結束后,學生都未見過具體的納稅申報表,更無從談起正確填制。
(四)不關心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其中在《稅法》課程中每個稅種基本概述里面,在學生學習了納稅人、征稅范圍、征稅對象、稅率等這些基本的理論知識后,很多學生覺得稅收優惠政策內容多又枯燥,往往忽視其重要性。
(五)無法制定完善的稅收籌劃方案
稅法理論知識的不扎實,造成了《稅收籌劃與稅務會計實訓》課程在開設時的尷尬,在整個授課過程中,很多老師仍然是在講解稅法知識,稅收籌劃的內容只是淺顯的了解。所以,當該課程授課結束后,很多學生都根本不會制定稅收籌劃方案。
三、提高納稅籌劃能力的培養途徑
(一)完善課程體系
學生涉稅業務處理及稅收籌劃能力的提高,首先要從完善會計學本科專業的課程體系入手,根據上述2015級人才培養方案中涉稅課程設置的不足,優化方案如下:
(二)優化教學內容
鑒于2015級會計學本科專業學生涉稅課程的開設情況,存在授課內容重復的現象,可以根據表2中《稅法》《稅務會計》合并為一門課程,即合并為《稅務會計》一門課,分成兩個學期講解,學分共設為6學分。第一個學期主要講解流轉稅類、所得稅類的計算及會計處理,第二學期主要講解其他稅類小稅種的計算、會計處理及稅收征管方法。《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與其同時開設,結合會計從業資格考核內容一起學習,與考證結合,提高學生學習的動力。《電子報稅》在《稅法》《稅務會計》課程學完之后開設,它強化各個稅種的納稅申報及稅額的計算。《稅收籌劃與稅務會計實訓》在學生頂崗實習的前一個學期開設,主要介紹稅收籌劃方法及方案設計,同時結合之前所學的涉稅知識,進行模擬實訓,以期在學生實習或者畢業時與其實際工作崗位實現無縫對接。
(三)改革教學方法及手段
《稅法》《稅務會計》《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設置在多媒體教室授課,利用多媒體技術使學生更直觀地通過案例掌握各個稅種的計算過程,掌握涉稅會計科目的使用及憑證的制作。《電子報稅》課程需要設置在實訓室或機房,利用網中網電子報稅平臺進行各個稅種的模擬計算及申報,該實訓軟件購買之后還未使用,通過該課程的開設,既能提高學生納稅申報的能力,又能提高實驗室實訓軟件的使用率。《稅收籌劃與稅務會計實訓》課程目前已開設在實訓室進行授課,在通過上述其他涉稅課程的學習,該課程的授課重點主要是各個稅種的具體稅收籌劃案例的講解與分析,同時利用網中網稅務會計實訓平臺,通過企業模擬案例進行綜合實訓。
(四)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師資隊伍的建設,是學生能力培養的關鍵,而廣州工商學院為民辦高校,其教師流動性較大,青年教師多,實踐經驗少。針對這些問題,會計學本科專業的教師需要加強其涉稅實踐經驗的培養及激勵。結合學校頂崗實踐制度,鼓勵青年教師到企業中去進行實踐鍛煉,了解整個企業的涉稅會計流程,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多利用業余時間對實訓軟件的使用進行培訓,更新教師的涉稅知識及教學手段,并保證運用到實踐教學中。同時,完善學校的兼職教師隊伍,多引進企業專家,給學生提供實訓指導,促進學生理論知識與實踐技能的結合,從而提高學生納稅籌劃的實踐能力。
四、結語
會計學專業學生納稅籌劃能力的培養,是應用型本科院校體現“應用”,實現人才培養與企業實際需求無縫對接的必備技能。會計學專業可以通過完善課程體系、優化教學內容、改革教學方法和手段,并結合自身師資隊伍建設,制定一些切實有效的措施,從教、學、做三方面入手,提高學生的納稅籌劃能力,促進應用型本科實踐環節的教學改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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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企業 納稅籌劃 對策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時代的到來,我國中小企業不僅擁有更多的機遇,而且面臨更大的挑戰和生存壓力。企業要發展,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盡量減少成本擴大收益,達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納稅金額是成本的一部分,這就產生了如何納稅更利于企業發展的問題,即納稅籌劃問題。因此,隨著與國際經濟逐漸接軌,我國越來越多的企業認識到納稅籌劃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發展的重要性。尤其對于中小企業來說,納稅籌劃往往是一個難題,他們不知道如何通過合理合法的納稅籌劃,達到企業利益最大化。其實,納稅籌劃如一層窗戶紙,捅開了便能夠應用自如。
一、中小企業納稅籌劃的文獻綜述
納稅籌劃是一門涉及稅法學、會計學、財務管理學等多門學科知識的新興現代邊緣學科。納稅籌劃一詞在西方國家幾乎是家喻戶曉,已發展融合成公司的經營活動,有關的論著和文章也比比皆是。
美國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與別人合著的、已發行多版的《會計學》中說道:“人們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他們使用的方法可稱之為納稅籌劃……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稅收是納稅籌劃的目標所在。”另外他還說:“在納稅發生之前,有系統地對企業經營或投資行為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盡量地少繳所得稅,這個過程就是納稅籌劃。”
可見,西方國家對納稅籌劃的研究起步較早,納稅籌劃理論已相當成熟,并在實踐中得以廣泛應用。并且,近年來,隨著稅收的國際化,西方國家對納稅籌劃的研究已從本國擴大到全球范圍,國際納稅籌劃成為各國高度關注的熱點領域。而在我國,盡管目前有關納稅籌劃的專著已不少見,但整體上系統地對納稅籌劃的理論和務實的探討還比較缺乏,納稅籌劃的市場化程度也較低,還沒有形成健康良性的運行機制。因此,總的說來,我國納稅籌
劃從理論到實踐均處于起步階段。
二、中小企業及納稅籌劃的涵義
1.中小企業的界定
眾所周知,中小企業是針對大企業而言的,但究竟什么是中小企業,以怎樣的標準來劃分,則是一件十分困難和復雜的事情。以下是我國對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
2003年3月,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研究制訂出臺了《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中的中小企業標準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本規定適用于工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其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本標準以外其他行業的中小企業標準另行制定。以工業為例,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2.納稅籌劃的概念
對“納稅籌劃”概念的定義,目前尚難以從詞典和教科書中找出很權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釋,但我們可以從專家學者們的論述中加以概括。
納稅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的經營活動或投資、籌資行為等涉稅事項作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目標一系列謀劃活動。廣義的納稅籌劃包括避稅、節稅、稅負轉嫁等活動。它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征:合法性、籌劃性、目的性、地域性、時間性、專業性。
三、中小企業納稅籌劃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中小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依法納稅是其應盡的義務,同時,依法進行納稅籌劃也是其應享有的權利。那么,中小企業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籌劃在實踐中的應用情況又如何呢?為了弄清此類問題,下面是我對中小企業納稅籌劃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所做的總結。
1.納稅籌劃與偷稅、漏稅混為一談
納稅籌劃采取的是合法或非違法的手段,它與偷稅、漏稅、逃稅等違法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后,理應按照稅法的規定及時、足額地繳納稅款,任何違反法律規定,故意不納、少納或推遲繳納稅款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必將受到處罰。
2.中小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風險比較大
納稅籌劃的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由于稅收政策不穩定導致的風險。頻繁變化的稅收政策在給納稅人提供納稅籌劃空間的同時,也給其帶來風險。二是稅務行政執法不規范導致的風險。稅務行政執法不規范的現象在全國許多地方均有發生。三是納稅人對稅收政策理解不準確、不全面導致的風險。此外,國家發現稅收政策的漏洞時,有權適時做出調整。
3.稅法、準則未得到嚴格執行
中小企業天生底子薄,無法與大企業競爭,偷稅、漏稅成了部分中小企業求生的一個重要手段。部分稅務機關只注重稅款的查補而輕于處罰,導致一部分企業認為偷、逃稅款即便被查處了也有利可圖。同時,少數稅務機關以組織收入為中心,稅務執法人員擁有過大的稅收執法裁量權,導致部分稅務執法人員與納稅人之間協調的余地很大。
四、中小企業納稅籌劃的建議和對策
1.提高企業有關人員的素質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我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納稅籌劃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這個問題解決的最基本的途徑就是提高企業人員特別是管理者、會計人員的素質,企業可以通過外出學習、自己培訓等形式提高這些人員的素質,使企業的有關人員消除對納稅籌劃認識上的誤區,不要把納稅籌劃與偷稅、漏稅混為一談,要使他們充分掌握稅收方面的相關知識,以便進行合理合法的納稅籌劃。
2.中小企業應該熟悉納稅籌劃的方法及如何運用
2.1充分利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合理進行納稅籌劃主要發達國家對中小企業的稅收都采取了一定的鼓勵措施和優惠政策,我國也不例外。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1稅率優惠。為照顧中小型、低利潤的企業,國家確定了兩檔照顧性稅率,即: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中小企業只要充分利用此項優惠政策,合理進行納稅籌劃,就可以減輕自己的納稅負擔,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
2.1.2起征點優惠。我國稅法規定對個體戶每月銷售收入或服務收入達不到規定起征點的,可免于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因此經營規模較小(收入額在起征點上下)的納稅人可以盡可能通過合法形式使其收入額在起征點以下,以便達到避稅的目的。
2.2中小企業可以從企業組織形式入手,合理進行納稅籌劃
在現行的稅收制度下,不一樣的企業組織形式,享受不一樣的稅收待遇。因此,中小企業必須選擇適合自己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稅收負擔的組織形式。
2.3中小企業招收企業員工的納稅籌劃
我國現階段對失業人員創立的中小企業和當年吸納失業人員達到國家比例的中小企業,安置殘疾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減征、免征所得稅,實行稅收優惠。
3.中小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風險的防范
3.1樹立稅收籌劃的風險意識,立足于事先防范。進行稅收籌劃的中小企業首先要樹立稅收籌劃的風險意識,在進行稅收籌劃過程中,要注意相關政策的綜合運用,從多方位、多視角對所籌劃的項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企業的綜合效益進行充分論證,隨時隨地注意稅收籌劃的風險防范。
3.2中小企業要從一開始就規范運作,要有納稅觀念。這樣既能盡早地進行納稅籌劃,也能避免不規范運作可能帶來的風險,因為隨著國家稅收征管體系的完善,企業為不規范的納稅行為付出的成本將會越來越大。
4.研究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正視企業稅收籌劃環境
稅收籌劃是一個系統工程,是多部門配合的結果。要因時、因勢、因地制宜地制定適合本企業特點的稅收籌劃措施,并加以系統化,這樣才有效果。否則,零散地使用稅收籌劃個別措施雖能解決部分問題,但會顧此失彼,增加稅收籌劃成本。要切實保證稅收籌劃的適應性、綜合性。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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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課程設置研究現狀
(一)研究現狀述評 對“稅務會計”、“稅法”和“稅收籌劃”課程的研究,主要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 就是對單個課程就其教學方法、教材、教學內容與實務銜接等方面進行研究;第二類,就是關于該領域相關課程整合的研究。
關于單個課程教學方法、教材、教學內容與實務銜接等方面的研究,目前文獻主要集中與此。如,陳曉蕓(2010)指出稅法教學在會計學專業教學中起著“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而比較分析法的運用可以優化稅法課程的教學效果;許利平(2010)指出目前《稅法》課程存在重要性認識不足、教學模式單一、教材沒有特色等問題;趙恒群(2007)認為《稅法》在教學內容的安排上,應突出稅收特色,重在應用,在教學方法的選擇上,應以法規講解為主、案例分析為輔,法規講解與案例分析有效結合,在課堂講授上,應講究藝術性:變空洞為生動,變抽象為形象,變法條為法理,變文字為數字,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提高稅法教學效果;張營周(2010)分析了《稅收籌劃》課程中案例教學方法的重要性和具體運用;劉芳、鄭紅霞(2010)對《稅收籌劃》課程開放式實驗教學模式進行了分析;周常青(2011)對高職教育中基于工作過程的《稅務會計》課程教學情境設計的方法進行了分析;宋麗娟(2009)對“模擬公司”教學法在稅務會計課程中的應用進行了研究。
對于“稅務會計”、“稅法”和“稅收籌劃”課程整合的研究,從現有文獻來看,目前研究相對比較少,但已經陸續有文獻開始關注此問題。姚愛科(2009)指出目前在實際教學中《稅務會計》課程和《稅法》課程的整合問題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指出應該從教學計劃、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教材建設四個方面進行解決。蘇強(2011)指出《稅法》和《稅務會計》應該整合,以此為基礎可以采用多元立體化理念的教學模式。李華(2011)指出稅收類課程不斷豐富,但稅收類課程分設使教學效果受到影響,主要表現在:不同課程之間內容交叉重疊,功能互相混淆,不利于學生全面把握該學科的基本知識;學習周期長,知識連貫性差;課程量大,課程安排緊張,部分課程的教學內容無法保證;蓋地(2012)則以《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為書名編寫教材。該教材是將《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課程進行整合向前實際邁出的一步,但不足的是,它只是將稅務會計章目內容之后添加了一章簡單介紹稅收籌劃的基本知識。這與兩個課程知識的完全整合相距甚遠。
綜合來看,目前分別探討“稅務會計”、“稅法”和“稅收籌劃”各自課程教學問題的文獻相對比較多,但同時提出整合《稅務會計》、《稅法》、《稅收籌劃》的研究目前還未發現,對于課程內容整合研究主要是集中在《稅務會計》和《稅法》的整合上,對于《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的整合研究目前只是將《稅務會計》內容加上一章稅收籌劃的基本知識,離完全意義的整合還相距很遠。可以說,對該領域的深度、系統研究仍十分缺乏。
(二)傳統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割裂”教學存在的問題 據筆者調研分析發現,現行國內高校財會類專業本科階段的教學計劃中,幾乎所有院校都開設了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相關課程。它們分屬不同學期教學,如《稅法》課程一般在大二、大三某一個學期開設,稅務會計一般在大二或大三上學期的某個學期開設,稅收籌劃一般在大三下學期或者大四開設。這種將“稅務與會計綜合”成體系化的知識“割裂”教學在老師教、學生學兩方面都帶來諸多問題。這一點從已有文獻不同程度的表達中可見一斑。具體而言,這種“割裂”教學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第一,“割裂”教學造成每門課程課時緊張與課時浪費并存。出現這個問題的根源主要在于“稅法”、“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知識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涵蓋的內容包括19個稅種的稅收實體法和以《稅收征收管理法》為主體的稅收程序法。稅務會計是以國家現行稅收法規為依據,運用會計學的理論與方法,對公司涉稅業務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會計處理過程。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循現行稅收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自然人)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在包含稅務會計處理在內的具體實施之后,能夠達到少繳稅款和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因此,可以看出,稅法與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關系是非常緊密的。這就讓講授《稅務會計》課程的老師,在講課時不得不花大量時間講授“稅法”知識(如具體稅種應納稅額的計算),同樣講授《稅收籌劃》課程的老師,在講課時不得不花大量時間去講授“稅法”的法規內容。而《稅法》涵蓋19個實體稅種和相關的稅收程序法內容,其每個稅種每年都可能發生法規的變動,這時在講授《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課程時講授“稅法”知識就變得更不可少了。這在《稅務會計》、《稅收籌劃》課時本身很緊張的現狀下,就變得更為緊張。而這種課時緊張卻緣于重復講授,實質上是一種課時浪費。
第二,學生對每門課程知識建構不符合思維邏輯。建構主義學習理論表明,知識不是老師傳授得到的,而是學習者在與情景的交互作用過程中自行建構的。因此,知識的結構對學習者來說非常重要。但目前“稅法”、“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成體系的知識被“割裂”教學后,學生在建構知識時會遇到困難。如,很多學校將“稅務會計”課程內容放到“中級財務會計”課程當中講授,這個課程被安排在大二上學期或下學期。而《稅法》課程則被安排在“中級財務會計”課程之后的學期講授。這就造成學生在《中級財務會計》課程中學到稅務會計的內容時,因對《稅法》中相關稅種知識的缺乏,而主要采用強迫硬記的方式接受,而等到學習《稅法》時,再去回顧和理解,即便不考慮是否能夠理解,單論遺忘率就很高。將“稅務會計”放到《中級財務會計》中講授的課程設置方式,往往不會單獨開設《稅務會計》課程,而“稅務會計”內容在龐大的“中級財務會計”內容里只能算很小的部分,因此講授的老師往往囿于課時等原因寄希望于讓學生在學習《稅法》時再去理解從而對此內容一帶而過。講授《稅法》的老師也因龐大的授課內容壓力帶來的課時緊張以及傳統授課內容的習慣性安排,主要聚焦于講授法規和應納稅額的計算,而對各稅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往往很少涉及。這就讓學生在建構知識時出現“斷層”障礙。而在學習《稅收籌劃》時,往往在對具體稅種籌劃整體設計知識建構后,卻對具體實施過程中稅務會計如何處理沒有形成整體認識;在學生與老師教學互動時,也因為遺忘率高而讓互動變得沒有效果。因此學生畢業后很難成為既精通稅務又掌握會計的“復合”知識的人才,往往需要等到學生畢業后在具體負責實際操作中再慢慢彌補和建構起來。
第三,造成課程老師控制教學內容的邊界比較困難。“稅法”、“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知識是成體系的,而這一點在稅以稅種分類進行知識呈現的情況下變得更加如此。以增值稅為例,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征收管理是《稅法》的內容,它同時也在《稅務會計》的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中存在。因為要進行會計處理,那么必須首先解決是否要征稅,計算稅額多少的問題。而關于增值稅的稅收籌劃知識,也必然要利用增值稅在《稅法》當中征稅范圍、稅率和應納稅額計算的問題,同時還要考慮籌劃方案具體實施時如何進行會計處理,這即稅務會計的內容。因此,可以說每一個稅種都同時涵蓋在“稅法”、“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三領域范疇中,或者說著三個領域通過稅種而緊密聯系在一起。這就造成授課老師在講授內容邊界的劃分上存在較大困難,容易造成要么重復教授,要么有所遺漏,最終導致學生知識面上的盲點和知識建構的不系統。
二、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整合思路與結構設計
(一)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整合思路 傳統教學設置存在的問題,對單個課程老師來說課時緊張與課時浪費并存、教學內容邊界劃分困難;對學生來說,知識建構存在障礙。這些問題不是局部性的小問題,無法通過對單個課程的完善或改革來進行徹底解決。因此,對該問題的解決必須指向問題的根源――涉稅體系化知識“割裂”教學。那如何解決“割裂”狀態,或者說完成“整合”,就是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對這個問題的解決首先必須確定整合的思路。整合思路的確定,依賴于內、外兩個方面。內,是指涉“稅”知識體系內在的規律性。根據建構主義學習理論,學生學習是自我知識建構的過程,而知識本身的特點是知識建構的主要依據。因此,教學必須首先要依據知識本身的特點來確定。外,是指社會對人才的要求。社會對人才要求是一個變化的過程,不同的人才要求會影響教學的各個方面。因此,對“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整合思路必須要依據該知識體系的內在規律和外部社會對人才的需求。
“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是體系化的,其特點顯著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們彼此之間具有內在依存性:稅法是關于我國現行稅收法律規范的總和,是稅務會計的依據;稅務會計則是稅法在會計核算中的具體體現;稅法同時也是稅收籌劃的依據,而稅務會計也是稅收籌劃具體施行的一個環節。另一方面,它們三者橫向上都是由具體“稅種”貫穿的:如增值稅有稅法的法律規定、會計的處理和籌劃方案,而消費稅則是另外的稅收法律規定、會計處理和籌劃方案。因此,從知識體系內部特點來看,涉“稅”知識是成體系的,但可以根據稅種來進行橫向銜接,不同稅種之間具有一定的自然分隔性。據此,可以得出涉稅知識的整合思路應該是“橫向”整合,且可根據需要依據稅種來分隔知識內容。而這種思路與外部社會對人才的需求是相一致的。目前社會在經濟全球化和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過程中,企業面臨的風險和機遇都越來越大,企業越來越需要綜合稅務、財會等知識才能做出恰當的決定。因此,既精通稅務又具有財會背景的人才成為社會目前急需的人才。這就要求“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知識能夠橫向建構在決策者的腦海中。對于具體企業而言,所需要交的稅是按稅種來劃分的,因此,選擇對知識體系進行橫向建構,并可以依據稅種進行分隔。可以說,不管是從涉稅知識體系內在規律性和當下外部社會對人才的要求,都決定了“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應該“橫向”整合,并根據稅種進行適當分隔。
(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結構設計 “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橫向”整合之后,可將新的課程取名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對于這門課程,其內容是“稅法”、“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知識高度融合的知識體系。傳統割裂教學時,以財務會計專業為例,《稅法》課程一般為64學時,《稅務會計》課程一般為32個學時,《稅收籌劃》課程一般有16學時、32學時、51個學時不等,這主要跟稅收籌劃具有擴展性有關,但正常基本內容講授大概在32個學時。因此,如果簡單相加,《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應該在128學時以上。考慮到橫向整合后,課時浪費減少,基于筆者的教學經驗,《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純內容的講授大概需要96學時左右。如果引入情景模擬等教學方法,實踐教學內容的學時可以增加16學時左右。這個課時數應該說在一個學期安排是無法做到的。因此,必須劃分為兩部分講授。這種劃分不是傳統的“割裂”教學,而是結合財會專業本科課程知識對稅種學習進度的要求,將《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分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具體結構設計如下:
(1)《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課程涵蓋的內容設計。根據財務、會計專業通常的培養方案,就專業課來說,大一一般開設有《基礎會計》或《會計學原理》等講解會計基礎內容的課程。對這些內容的講解一般可以不講或者回避一些涉及稅務的問題。大二開始,《中級財務會計》一般就會涉及到稅,而所涉及的稅種主要是“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在講《中級財務會計》之前應將相關稅種講授完畢。因此,筆者認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涵蓋的知識內容應主要包括:稅法總論、增值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消費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營業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以及外加稅收的主要程序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內容。除此之外的稅種,或因為非主體稅種、或因為與企業無關,而作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的內容,即包含個人所得稅法及其納稅籌劃、資源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土地增值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等。
(2)《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具體稅種內部結構設計。根據《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內容設計的安排,《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第一章講授稅法總論,讓學生對稅法的概念、稅法基本理論、稅收立法與稅法的實施、我國現行稅法體系與稅收管理體制有個總體認識,然后分稅種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的法規、會計處理和納稅籌劃進行講解,最后對稅收的程序法“稅收征收管理法”進行介紹。對于每一個具體的稅種講解時,首先對該稅種的征稅范圍、納稅義務人、稅率、稅收優惠、應納稅額的計算進行講解,然后在應納稅額計算講授完畢之后,安排會計處理的內容,再講解該稅種的征收管理,最后講解該稅種可以進行納稅籌劃的切入點或者該稅種納稅籌劃的典型做法,并對具體實施時的會計處理進行說明。對于《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的內容,具體稅種結構與《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具體稅種內容結構安排相同,只是對個別稅種如個人所得稅等不涉及的會計處理內容自動去除即可。
三、《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教學目標與教學方法
(一)《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教學目標 教學目標是課程教學的指引和方向,它統領著該門課程整個教學過程的具體安排。對于一門課程而言,其教學目標仰賴于兩個方面,一是課程內容本身是否具備這樣的能力或者潛質;二是社會對學習該門課程的人才的要求。《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內容涵蓋了現行稅務法律法規、依據稅務法律法規的會計處理以及納稅過程中的合理避稅三項內容。從課程內容本身來看,它能夠較好地讓學生初步具備稅務和財會知識融合的復合型稅務會計人才的基本素質,而這也正是社會對人才的需求。該課程內容的安排與社會對人才的要求是高度一致的。據此,本課程的教學目標就可以確定為培養學生初步具備稅務與財會知識融合的復合型稅務會計人才的基本素質。對該教學目標具體理解可以包括以下內容:(1)學生熟悉目前市場經濟中我國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2)學生掌握目前各個稅種的征稅范圍、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會計處理、稅收優惠的內容;(3)學生能夠達到運用稅務知識完成具體實務過程中的計稅、稅務處理、報稅,并進行適度的納稅籌劃活動。
(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教學方法 在培養學生初步具備稅務與財會知識融合的復合型稅務會計人才基本素質的教學目標統領下,該課程的教學方法應緊緊圍繞這一目標展開設計與安排。在傳統“割裂”教學模式下,各門課程都有自己常用的教學方法,但這些教學方法都被認為過于單調(許利平,2010)。很多學者針對各門單設課程(《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的教學方法也提出很多很好的建議,如《稅法》教學應運用比較分析法(陳曉蕓,2010),引入案例教學和社會實踐教學(傅惠萍、畢嘉敏,2011;蘇強,2011;等)。但這些建議在傳統割裂教學模式下,作用很難發揮。首先不論課時是否允許,單就教學方法本身來說就讓教學效果大打折扣,如案例教學,在《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每門課程當中都可以采用,但囿于單個課程限定知識的狹窄,每個案例內容的設計深度都有局限性,學生只能了解其中一部分;社會實踐教學也是如此,由于每門課程知識范圍的限制,實踐內容自然也就因此受限,導致教學效果不明顯。
但當《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多門課程整合成《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門課程之后,這不僅可讓前文述及的問題迎刃而解,而且還會為更好的教學方法引入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對于目前的教學,學生普遍反映教學呆板、無趣,滿堂灌讓學生“身心俱疲”。而整合之后的新課程《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讓學生在知識建構上相對容易。學生在對每一個稅種的法律法規知識識記的基礎上,即刻開始掌握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會計處理,并在此基礎發散思維,創新性的思考如何在遵循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盡量合理避稅以及如何具體實施。這種將識記與靈活運用相結合進行安排,有利于學生知識建構,同時知識范疇的連續性和具有的深度與廣度為一些新教學方法的引入提供了實施的條件。整合之后的新課程《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除可以繼承一些傳統教學方法之外,還應該大量采用案例教學、情景模擬沙盤推演教學、企業實踐教學等具有趣味性、注重實際應用和培養創新思考的教學方法。
案例教學是一種開放式、互動式的新型教學方式。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講授過程中,當每一個具體稅種基本知識講授完畢之后,就可以通過引入既含有稅法知識、又有會計操作和納稅籌劃內容的大案例,讓學生在課堂之前提前閱讀,并進行小組討論,形成小組意見。在課堂上每個小組在老師的引導下進行講解、碰撞。由于新課程涵蓋知識的綜合性,讓案例可以具有足夠的深度和恰到好處的難度系數,非常有利于進行案例研討式教學。這不僅具有很好的趣味性,而且讓學生不知不覺中就完成了稅務知識和會計知識融合的建構過程。
情景模擬沙盤推演教學是一種體驗式教學方式。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講授過程中,老師可以模擬企業實際過程中的具體情景,讓學生模擬擔任企業的管理者(CEO、CFO)、會計人員、報稅員以及稅務局(國稅、地稅)服務人員等,圍繞一些具體業務情景進行智力碰撞,整個過程可以完成稅法法規知識學習、會計處理、報稅實務、納稅籌劃等環節的知識。這種情景模擬具有互動性、趣味性、競爭性特點,能夠最大限度地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生在學習中處于高度興奮狀態,從而讓各種知識迅速在學生腦海里完成建構過程,而且記憶深刻。
企業實踐教學則是比情景模擬沙盤推演更進一步,它是讓學生親身感受企業實際場景。在該課程教學過程中,可以通過設置課外實踐教學課時,安排學生到定點合作教學基地(企業)親身觀摩、體驗具體實務,亦可以安排學生到稅務局(國稅、地稅)進行簡單培訓后做義務志愿者,通過服務納稅人的一些活動,將課本知識與實務建立起關聯,從而為學生畢業走上具體實務工作崗位打好基礎。
四、《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設置
《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是將稅法、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知識融合在一起的新課程。該課程在會計學、財務管理本科專業培養方案中如何進行具體安排是必須思考的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主要是確定《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的先修課程和其他課程與該課程的知識關聯性。
從《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內容來看,它含有的“稅法”知識對先修課程沒有要求,財會專業本科學生可以直接學習,但如果能夠安排在《經濟法》、《財政學》之后學習可能對學生更為有利;課程含有的“稅務會計”知識,由于需要學生會借貸記賬法等簿記知識,因此學生應該修完《基礎會計學》的相關內容才能學習該門課程;課程含有的“稅收籌劃”知識,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知識彈性,但大部分稅種的稅收籌劃是建立在企業內外環境充分了解的基礎上,因此學生在學習該部分知識之前對企業主要涉及的《經濟法》知識有清楚的認識,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做好稅收籌劃的安排。總的來說,《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先修課程主要是《經濟法》與《基礎會計》,《財政學》則是安排在該課程之前具有一定的好處,但不是必須。
財會專業需要涉及和利用該課程知識的其他課程,亦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必須將《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作為先修課程的,還有一類則不是必須但如果安排在它之后會更好。依據本文對《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的結構設計,它分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兩部分。《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涵蓋的知識內容主要包括:稅法總論、增值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消費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營業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以及稅收的主要程序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內容。《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的內容主要是除《綜合(一)》之外的非主體稅種或與企業無關的稅種。由此對涉及該課程的其他課程具體分析如下:《中級財務會計》課程因為主要涉及到企業主體稅種知識所以應該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課程修完之后才能學習,但可以安排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課程之前,不過如果能夠與《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課程安排在同一個學期學習則效果更好,這樣包含小稅種在內的每一個與企業相關的稅種都能與《中級財務會計》課程知識相匹配。與《中級財務會計》類似,《財務管理》、《成本會計學》、《管理會計學》課程也是如此,它們主要涉及到主體稅種因而必須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課程修完之后才能學習,但可以安排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課程之前學習。《審計學》由于會涉及企業的每一個稅種,因此它必須是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全部修完之后才能學習。對于《高級財務會計》等則需要在《中級財務會計》學習完之后,所以一般都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學習完之后再開設。
綜合以上分析可知,《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先修課程主要是《經濟法》與《基礎會計》,《財政學》則是最好安排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之前;對于其他課程來說,《中級財務會計》、《財務管理》、《成本會計學》、《管理會計學》應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課程之后學習,《審計學》則是需要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都修完之后再學習。
[本文系中國海洋大學本科教育教學研究項目“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橫向整合教學研究”(編號:2013YJ10)階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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