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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10-08 15:32:4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施工總承包分包管理規定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健詞:建筑工程 總承包管理 技術管理 施工進度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the actual work experience, the paper analyses project general contracting difficult point of the management, and puts forward the original ideas.
Key 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tracting management technology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progress
中圖分類號:TL37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一、前言
建筑工程總承包管理能夠減少外部協調環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可以實施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和費用控制,可以實現深度的交叉作業,縮短建設周期。因其具有獨特的優越性,目前,越來越多的建筑工程都采用總承包管理模式,由此也引發了業內對建筑工程總承包管理的探討。
三、工程總承包管理的難點分析
1、工程總承包要面對眾多施工單位,要通盤考慮,從技術、進度、管理等,項目經理必須具備較高的組織、協調能力,精通專業知識,有較強的實踐經驗,全局觀念和現場意識要強。
2、施工現場眾多不同專業的單位交叉作業,員工數量多,素質參差不齊,各個不同的施工階段平面布置均需調整變化,施工總承包單位必須按不斷變化的現場條件全盤策劃施工安排,及時協調好眾多施工企業之間的復雜經濟、行政、法律關系,精心組織、科學管理。
3、在不同的施工階段,有不同的具體施工內容,要對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進行整體優化,全面統籌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工期計劃、技術、質量、成本、安全、資料等管理,統一策劃編制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統一制定質量計劃和保證措施,統一管理施工進度,統一完成竣工資料編制與移交,對總承包管理的統一策劃、組織、協調水平提出了高標準要求。
4、將整個項目不同階段、不同專業的施工過程變成一個有機的、相互協調的整體,根據不同專業的自身特點以及施工環節之間的相互影響進行管理協調,按照不同專業的施工工藝要求和內在規律,制定合理的總體施工計劃。
四、建筑工程總承包管理的應對措施
總承包工程項目較多,工作量大,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各工種的穿插作業多,為了確保本工程的施工質量、工程進度及有效地降低工程成本,必須認真協調好分包單位與總承包單位的關系和各專業工種之間的配合與協調。
1、建立完善的工程總承包管理架構(如圖1)
圖1總承包項目經理部組織架構
2、明確施工總承包的服務內容:⑴、提供各分包單位軸線、標高等控制線,對各分包單位的軸線、標高等控制線及時復核,防止出現差錯。⑵、提供分包單位土建、水電及其他各項預埋工作并保證預埋準確無誤。⑶、各分包單位進場施工前,應向監理單位、總承包單位提供其施工方案,所需場地使用方案,得到監理、總承包單位同意后,安排施工場地,明確搭設要求。⑷、總承包方提供各分包單位的施工道路,確保現場施工道路暢通。⑸、總承包方在場地四周循環布置施工用水水管,并統一安排水源接口,供分包商施工使用。⑹、由總承包方在場地四周布置施工電纜及電源駁接點,各分包單位需從現場各分電箱接電時,由總承包單位直接管理,各分包單位不得私接亂接。總承包方在各施工層均安設分電箱,以確保各分包單位用電,如分包商需架設電線,應經監理、總承包商批準。⑺、按總承包方指定位置搭建生活設施。⑻、總承包方已準備足夠的垂直運輸機械供分包方使用,并主動了解各分包單位吊運計劃及吊運重量和時間,由總承包方合理安排吊運。⑼、總承包單位搭設的施工腳手架,供自身及分包單位使用。在施工腳手架未拆除前,總承包方有義務為各分包單位提供施工腳手架。⑽、總承包單位督促做好自己操作面上的清理工作,各分包單位應自覺做好各自的施工場地清理,做到工完料清。
3、總承包管理中的技術管理。配合監理單位建立良好的總承包技術管理秩序,使管理過程符合技術規范、規程,科學有效地組織各項技術工作的順利展開。組織參與圖紙會審和施工組織設計交底,通過審查圖紙等工作,全面部署、重點考慮施工技術措施、工序搭接、關鍵部位的難點,及時解決所發現的問題,做好總體協調工作。總承包方配合監理單位做好各分包單位的技術資料收集匯總工作,定期對各分包單位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落實。并做好各項技術資料定期歸檔工作,督促、收集、整理指定分包商的工程竣工資料,匯總、移交市檔案館。
4、總承包管理中的質量管理。嚴格按要求施工,總承包方將根據工程特點,要求各分包單位提供符合總包要求的各自的質量保證體系,在分包商施工過程中,要求各分包單位嚴格按其質量保證體系進行運轉,同時對其質量保證體系進行監控。配合甲方及監理單位對分包單位進行必要的考察。督促分包單位明確施工質量人員,并與總承包方的有關人員相對應,進行對口管理。做好事前控制,對分包單位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進行質量檢查和控制,并編制相應的檢驗計劃。
5、總承包管理中施工進度的管理。施工進度計劃能否按時完成將直接影響到業主的利益,總承包對分包單位的施工進度進行管理和控制將是至關重要的:⑴、明確分包單位進度目標。⑵、明確分包商階段性目標。⑶、堅持工程例會制度。⑷、分包單位施工進度的調整。
6、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⑴、安全教育及交底。⑵、安全學習。⑶、安全設施的管理。⑷、安全檢查的落實。
7、總承包管理中的文明施工管理。做好現場文明施工工作是總承包單位的義務和形象的體現,總承包商在做好自身文明施工的同時,還應對各分包單位的現場文明施工進行統一的管理和控制。在確保質量、安全、進度的同時,認真對待有關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規定及公司內部更加嚴格的文明施工要求:⑴、總承包商在對施工現場全面規劃后,各分包商必須按規劃要求堆放材料、布置場地,并按要求及文明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⑵、所有現場劃片分區,由各分包商及總承包商進行管理,哪個區域達到文明施工要求,就由負責該片區的單位負責進行適當處理。⑶、各分包商自行施工區域必須做到工完料清,每天有專人進行檢查,每月總承包商將作出評估報告,交總承包單位的項目經理及業主方有關人員。
五、結語
總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主要是做好管理、協調、服務的工作,在“分級管理,分層控制”的原則下做到:為承包商提供必要的條件;規劃好各承包商的施工點,進行工序安排;協同業主和監理定期例會制度,解決各種交叉關系,進度安排,合理安排,盡量減少互相干擾;設立專責人員進行全盤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等工作。
參考文獻:
[1] 張青喜,工程項目管理初探[J],山西建筑,2007,33(33):224-225。
[2] 馬正肖,國內工程總承包企業存在的問題[J/OL],博銳管理在線,PMU項目管理者聯盟, 2008-1-25。
關鍵詞:項目施工 總分包 勞務管控
中圖分類號: TQ63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總分包是建筑領域出現的新鮮事物,它的具體表象是,總承包方中標工程后,尋找一個具備相應資質、有實力的施工操作層進行合作,總承包方抽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總承包方管理總分包方的方式像業主管理總承包方一樣。總承包方擔安全、質量、進度、社會聲譽等風險。
一、項目勞務管理基本規定
對從事建設工程勞務活動的勞務企業、個人實行資質和資格管理制度。凡從事建設工程勞務活動的勞務企業,必須取得相應的建筑勞務企業資質,并在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從事建設工程勞務活動。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一律不得從事建設工程勞務活動。勞務企業必須使用自有勞務工人完成承接的勞務作業,不得再行分包或將勞務作業轉包給無資質、無自有隊伍、無施工作業能力的個體勞務隊或“包工頭”。建筑勞務企業必須依法與工人簽訂勞務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資標準(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合同終止條件、雙方責任等。勞務企業應當每月對勞務作業人員應得工資進行核算,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起支付工資,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結算糾紛、墊資施工等理由隨意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建筑業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項目部應當以勞務班組為單位,建立建筑勞務用工檔案,按月歸集勞動合同、考勤表、包工作業工作量完成登記表、工資發放表、班組工資結清證明等資料,并應以單項工程為單位,按月將企業自有建筑勞務的情況和使用的勞務分包企業情況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支付勞務企業勞務分包款時,應責成專人現場監督勞務企業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由“包工頭”替多名農民工代領,以避免“包工頭”攜款潛逃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
二、施工過程的勞務分包管理
1、分包商進退場管理
分包商進場前將與甲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副本報總包備案,并根據合同總價的不同向總包方交納一定比例的綜合保證金,以保證質量、進度、現場管理符合業主及總包管理要求,該保證金的扣罰必須由總包和監理同時簽字。分包商進場前先與總包單位簽訂《現場綜合處罰管理規定》。
分包商進場前須填寫“分包商進場申請表”,“分包商進場登記表”經各方簽字后方可進場。
退場規定:分包商負責范圍工程驗收合格后,填寫“分包商退場申請表”和“分包商退場登記表”,經各方簽字認可后方可退場。沒有辦理退場手續的,總包方將禁止退場,押金不予返還。
2、施工現場管理
各分包單位根據總包單位指定地點搭設臨時辦公用房及臨時庫房,任何單位不得私自搭設。
所有專業分包進場后按總包單位劃定的衛生責任區進行封閉式管理,各單位須派專人負責。總包單位所管轄區域內,各種安全防護、消防設施應保證安全有效,不得隨意損壞、拆除、挪用、如有違反者按《施工現場管理綜合處罰規定》執行。現場臨電由總包單位統一管理,嚴禁亂拉、亂接,并嚴格執行建設部頒發的《臨時用電管理規定》,不可以無理由由認為造成分包的停工。
分包單位臨時用電設備,經總包單位相關人員檢查合格后,方可進場施工。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分包單位,總包單位將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直至消除隱患,確保安全。
3、技術質量管理
各分包單位執行總包單位的質量管理目標及技術管理制度。分包單位施工前將所分包工程施工方案報總包審核。分包單位須設轉職的現場負責人、技術員、質檢員,各專業人員均須持證上崗。分包單位進場材料執行進貨檢驗程序,合格后方可使用.各分包單位不得隨意搭設施工用腳手架,如確有需要,可委托總包單位統一搭設或由分包提供經批準的施工方案,總包審查,監理審批后,方可搭設,施工完畢后及時拆除。施工現場由總包單位提供的各種控制點、樓層標高控制線、軸線等,分包單位不得隨意標識、改動,如確因需要單獨做點,須經總包單位技術部門同意。分包單位各分項、分部驗收執行總包單位“分項,分部工程驗收程序”。
4、工程進度管理
分包單位進場前需向總包單位上報其承保范圍內工程進度計劃,由總包審核后報監理、甲方審批。該進度計劃必須服從項目總進度計劃要求。分包單位每月須向總包單位上報下月施工進度計劃。分包單位在每周二之前報下周進度計劃及施工部位給總包審核,并對上周進度完成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總包單位根據現場整體機會進行合理安排。分包單位要跟進監理審批后的進度計劃合理組織施工,并在規定的工期內完成。分包單位必須參加由總包單位組織的關于進度等方面的工程協調會或專項會議,并對本單位工程進度完成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并積極采取糾偏措施。
5、現場安全管理
各分包單位須設專職安全員,負責現場安全施工的檢查與管理工作。各分包單位進場后,均須與總包單位簽訂《安全包保責任書》、《安全管理協議書》、《機械租賃安全包保責任書》。分包單位執行總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安全生產教育制度。分包單位嚴格執行總包單位的現場安全管理目標,服從總包單位的統一領帶、管理和指揮。各分包單位應積極配合由總包單位、甲方、監理或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對總包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的問題,要有落實、整改、驗收,整改不到位的,總包單位有權按采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安全。
6、機械設備管理
分包單位的施工機械要有專人負責,并做到定機、定人、定職,做到定期保養。分包單位機械進場時須填寫“設備進場報告單”,一式兩份,由總包單位領導簽字后方可進場,并留一份存檔,凡不申報的,一律不予進場。分包單位進場的各類機械按總包單位的要求,由各單位進行標識,并注明單位名稱,以便檢查、管理。進場的機械設備必須保證狀況良好,安全防護裝置齊全可靠。進場的機械設備要按總包單位相關部門要求擺放整齊,小型工機具要及時入庫,如遇丟失,由各單位自行負責。分包單位安裝的固定施工機械設備,必須設立安全操作規程牌,掛在設備旁邊,并標明操作人員名單,設備的操作必須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分包單位必須執行總包單位的有關機械設備管理的規定,并接受總包單位的監督與檢查。分包單位機械設備退場時,總包單位根據進場報告一一核對,經檢查相符后,方可退場。
結語:在建筑行業經濟大市場這樣十分嚴峻形勢下,迫使企業只有創新管理,通過市場有機結合、有機調節、不斷重組、多方多元化動態合作,企業才能生存發展。企業,也只有在施工管理過程中,多動腦筋管理創新,做好總分包管理,特別是勞務分包管控,才能保質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目標,使各參建方利益共贏、資源共享。
參考文獻:
1、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必修課教材---建筑工程----必修課教材編寫委員會編寫
2、建筑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培訓選修課教材-中國建筑業協會編寫
3、《建筑法》-----------------------------------------1998年3月1日
4、《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2003】94號)
關鍵詞:電廠 總承包 管理 思考
中圖分類號:TM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自2003年神華神東電力在火電建設管理中采用EPC總承包管理模式進行項目建設起,9年來先后完成了神華陽光電化2×25MW煤矸石電廠、神華陽光神木2×135MW煤矸石電廠、神華煤制油自備電廠、神華億利煤矸石電廠等一系列火力電廠的項目建設工作,其中神華神木陽光2×135MW煤矸石電廠更是獲得了第三屆EPC總承包項目金鑰匙獎。作為國家發改委2009年5月份確立的陜北大型煤炭示范基地規劃中電力板塊中的重點項目,神華神東電力店塔電廠改建2×660MW機組工程前期工作正式啟動,該項目由神華神東電力公司店塔發電公司組織建設,項目管理模式采用了神東電力公司具有成熟經驗的EPC總承包管理模式,同時為了更好的實現的項目的控制,神東電力公司又創造性的提出了暫列金+EPC管理模式,本文將重點對此模式進行總結。
1、EPC總承包管理特點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總承包模式即“設計、采購、建造”模式。在EPC 模式中,設計不僅包括具體的設計工作,而且包括整個建設工程內容的總體規劃以及實施組織管理策劃和具體工作;采購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設備材料采購,而更多的是專業設備的選型和材料的采購;建造包括施工、安裝、調試、技術培訓等。業主與總承包商簽訂工程簡單說就是,業主將建設工程發包給總承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承攬整個建設工程的設計、 采購、施工,并對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全面負責,最終向建設單位提交一個符合合同約定、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承包模式。獲得金鑰匙獎的神華神木陽光2×135MW煤矸石電廠即采用了此種管理模式。2009年,為更加鞏固總承包管理經驗成果,特別是突出工程的質量控制方面,在完善EPC管理成果的基礎上,作為神東電力公司最大的建設機組,神華神東電力店塔電廠改建2×660MW項目管理采用了暫列金+EPC總承包管理。
2. 暫列金+ EPC總承包管理特點
通過國內公開招標,神華神東電力店塔電廠改建2×660MW機組工程確定中國電力顧問集團西北電力設計院作為工程的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合同中,又特別提出對主機、主要輔機設備、主要施工單位進行推薦了短名單,來保證主要項目的先進性。對于每個具體項目均提出了三個以上短名單,即體現公平,又避免單一。短名單的來源更是結合了國內頂級專家提資,并經過了審核后形成的成果。顧名思義,暫列金+ EPC總承包管理中,合同的總價不是固定的,嚴格來說,是不利于項目的造價控制的,但是,可以更好的實現對質量的控制。工程管理中,往往是“低價中標,高價索賠”,更加不利于工程建設管理,針對上述問題,神東電力特別組織了攻關小組,修訂出即利于造價控制,又利于質量管理的暫列金+ EPC總承包管理方式,此種模式的特點就是對于工程實體中質量較難控制的、價格容易出現偏差的工程項目劃定范圍。店塔電廠就是將設備的分包招標確定為總價承包,由總承包單位按照招投標法結合工程進度分批次進行招標、設計,將分包招標中由施工單位完成的項目劃定為暫列金項目,對建安項目的具體工程項目按照工程量清單方式暫定合同價格,以實際完成結算。為保證結算的及時性、正確性,又專門聘請了技經監理來完成暫列金項目的審核工作。
3、神東電力店塔電廠改建2×660MW機組主要管理機構構成
神東電力公司基建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方案完成者
神東電力公司店塔電廠—項目管理的具體實施者
西北電力設計院—項目的總承包管理單位
西北電建監理公司—項目的施工監理
四川江電監理公司—項目的設計監理
東北電力局第一工程公司—一標段施工單位
天津電力建設公司—二標段施工單位
山東電建建設集團—三標段施工單位
4、暫列金+ EPC總承包管理項目進度控制特點
在神華神東電力公司電力建設項目管理中,里程碑建設目標是神東電力公司控制的目標,一級網絡目標由店塔電廠和總承包單位控制,二級、三級計劃由主標段施工單位完成。項目的管理方特別制定了32個里程碑目標,依據目標管理方式,在合同中明確了考核的具體辦法,店塔電廠和總承包單位也根據32個里程碑目標,編制了一級網絡計劃,找出關鍵路徑,施工單位也根據里程碑和網絡計劃編制出二級、三級施工計劃。根據制定的各級計劃,由施工監理單位按照“周匯報、月總結”的方式來落實項目計劃的時效性,并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在電力建設中影響進度完成最主要的因素就是設備和設計的協調問題,設備選型、設備采購、設備供貨,設備安裝均是進度管理的主要因素,其中設備的選型、采購更是設計的關鍵因素,項目進行總承包后,設備和設計由一家單位完成,就避免了由于協調不一致造成的時間問題。主要設備定標后,每兩周由總承包單位組織在設計單位召開設計協調會,部署下一階段設計工作,每一個月在現場召開設計協調會,解決現場中的設計問題。
在具體項目管理中,由項目的總承包單位組織業主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所有參建單位每周召開一次項目協調會,由施工單位依次匯報上周的完成情況和下周計劃情況,并對需要協調的問題進行匯報,由總承包單位根據施工單位提問依次進行協調解決,并對本周的施工情況進行點評,并對影響進度的項目進行糾偏。施工監理和設計監理分別就各自分管的范圍對一周的工作情況進行點評,最后由業主單位進行整體部署。設計監理還對設計進度進行監督考核。
暫列金+EPC后,業主不是完全放開由總承包單位進行項目的管理,而是讓更適合的人做更適合的事情,才更有利于項目的開展,根據工程管理范圍,總承包單位負責主要項目的建設,如主機、主爐等,業主主要負責大多數項目的管理工作,簡單的說就是基本上以圍墻為界,圍墻外比如項前期、征地、廠外供水、灰場、值班公寓、接入系統等等,由業主負責(具體詳見分工表)。業主單位在實施這些項目的同時必須結合一級網絡計劃中的關鍵路徑,適時啟動這些項目,為工程的整體進展護航。業主單位專門成立的協調部門來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廠外項目等,也按照目標管理方式,每周進行匯報,每月進行總結,進行分級管理,及時進行糾偏。
5、暫列金+ EPC總承包管理項目質量控制特點
暫列金+EPC最顯著的特點就是有利于質量控制,在設計質量方面,業主方結合同類型機組,進行對標控制,對于“技術規范書”、“最低性能要求”均結合了當期的最優水平,組織國內知名專家研討,進行審核,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確。結合國華電力業主工程經驗,編制火電工程設計檢查要點、火電工程消防設計規程、設備監造管理規定等等、由設計監理進行審核把關。對于設計交底方面,均由設計監理來組織完成。暫列金后,部分建材項目的成本不在由總承包單位負責,設計人員也不用挖空心思去設計一些價廉的產品,建筑專業設計有了顯著提高。
在設備質量控制方面,主機、主爐由業主單位來主導完成。輔機設備在合同中均明確了短名單,短名單范圍經過神東電力組織的行業專家進行審查,作為EPC合同的附件來進行控制。每批輔機在招標中,總承包單位均先將設備短名單發送至業主單位進行審核,便于業主單位對于由于時間因素造成的個別設備可能已經不夠先進等問題的解決,審核完成后,在業主單位的參與下,進行輔機設備的招標工作,最終評定的中標人再次報業主進行確認。設備監造單位由總承包單位控制,但須向業主單位進行匯報,作為定期工作,每月匯報一次,設備到場后,由總承包單位組織進行驗收。業主單位按照“基建生產一體化”思路,由工程部和生產準備部共同進行驗收。
在施工方面,采用暫列金后,根據EPC合同分工,施工分包單位施工項目中大多采用的是工程量清單計價,項目設置了大約1600萬的工程獎勵,這些項目是在工程實體之外的項目,項目的單價是固定,工程量是暫列的,具體數量以實際發生的經過技經監理審核為準。由于需要業主單位審核,施工單位在選材時也不再刻意的追求價廉,而是更多的考慮了材料的實際質量,在獲得業主好感的同時,也可以取得更高的質量獎勵。
質量獎勵的發放方面,業主單位專門組織監理單位、總承包單位編制完成了質量獎勵制度,將獎勵分為創優和專項兩個方面,成立專門的創優部門,每個月對照制度進行聯檢考核,并于精品項目、施工過程進行評定。質量獎勵也不再局限于工程過程,包括長周期、精品評定、QC小組、新工藝、綠色施工等等方面、均由創優辦進行組織完成。為了加強過程的控制,在創優辦主導下,積極開展專業小組活動,共設置了土建、鍋爐、汽機、電氣、熱控、輸煤、化學、脫硫等8個專業小組,每周對完成的成果進行宣貫。
在創優辦組織下,店塔改建項目管理者先后完成神東電力火力發電廠基建管理制度、神東電力店塔公司“找抓促”指導手冊、細部工藝示范手冊、金屬焊接管理規定、火電建筑工程施工工藝手冊、神東電力火力發電廠色彩管理規定等等一些列指導手冊的編制工作,均可以作為神東電力其他項目的指導手冊進行推廣。
6、暫列金+ EPC總承包管理項目安全控制特點
安全設計方面,暫列金+EPC總承包管理在業主主導下,更加重視了項目的本質安全。本質安全,就是通過追求企業生產流程中人、物、系統、制度等諸要素的安全可靠和諧統一,使各種危害因素始終處于受控制狀態,進而逐步趨近本質型、恒久型安全目標。作為基建項目,設計安全始終是本質安全的核心問題,小到一個螺絲釘的位置布置、大到一臺機組的位置布置,本質安全均貫穿于其中,一個螺絲釘的設計位置不可理,可能造成設備無法正常運轉,可以造成人員傷害。機組位置布置不合理就更加可怕,在業主主導下,由于在最低性能方面均有了明確的設計要求,并且提供了設計檢查要點,針對一些基建電廠經常出現的問題,在合同中加以明確,有效的避免了問題的發生。
基建安全管理方面,選擇的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均為國內知名的承包商,按照神東電力體系運作管理方針,對各級參建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的數量、素質均加以明確,同時依托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現對項目的安全控制。按照EPC合同規定,由項目的總承包單位召集各參建單位總結、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每季度召開安全委員會會議,對近期的安全工作進行梳理。
安全技術管理方面,店塔電廠結合暫列金+EPC管理模式相繼完成了神東電力店塔電廠基建項目本安體系指導手冊、火電施工習慣性違章分類圖集、安全標示統一標準、安全設施標準圖冊、火力發電工程安全設施移交標準、安全文明施工及臨建設施實施標準等等一系列標準管理管理規定。對于施工過程的安全管理,充分利用暫列金模式,每月進行安全評定,對于評分超過80分的單位進行獎勵。同時對于基建安全設施的投入方面,更是按照暫列金模式進行考核,完成的設施,由總承包、監理、業主審核后支付相應的安全設施費,若沒有完成,則不支付,充分調動了施工單位安全設施投入的積極性。
7、暫列金+ EPC總承包管理項目投資控制特點
暫列金+ EPC總承包管理最大的不利就是對投資的控制,但神東電力在店塔電廠啟動前已經充分認識到管理的不足,特別引進了技經監理進行投資的控制。投資控制的實質其實也是對技術的控制,工程的可研階段、初設階段,神東電力基建部作為主導單位,特別對設計方案進行了把關。在實施階段、作為項目的管理單位,店塔電廠更是對方案進行層層把關,本著長周期運行思路,對鍋爐尾部受熱面磨損進行優化設計、汽輪機主汽控制閥進行優化設計、翻車機室總平面進行優化設計、1號轉運站與翻車機合并優化設計(不在一一列出)等等,從技術層面各個方面對投資進行控制。
工程現場方面,暫列金+ EPC后,由于和傳統EPC不同,大量的簽證工作需要由業主方來確認,而業主方部分人員對此種方式還有待提高,為保證簽證的真實性,準確性,業主單位特別印刷了合同濃縮文本,做到人手一本,對關鍵條款進行宣貫,做到凡事有合同支持,保證簽證的合理性。
一、二次專業分包工程及招標的法律概念
二次專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其發包的性質即合同的授予主體是施工總承包單位,而非建設單位。對于正常的二次分包和肢解發包的區分,在《建筑法》第24條中有明確的定義,相應的《招標投標法》第49條也明確了肢解分包及分包再次分包活動為違法行為。法律上明確了專業分包單位的合同履行的內容包括履約擔保、質量、工期、違約責任是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和總包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目前對二次專業分包工程的實施強制性的招標問題,在2004年的建設部令第124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中明確分包活動提倡進入有形建筑市場公開交易,即所有分包工程的二次招標在目前法律上是非強制性的,總承包單位可通過協議或招標將合同授予某分包單位。根據2005年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等七部委27號令)第5條規定:“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貨物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應當由總承包中標人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共同依法組織招標。”上述共同招標的“貨物”同樣適用于以暫估價形式出現的專業分包工程,而公開透明地合理確定這類暫估價的實際開支金額的最佳途徑就是通過建設項目招標人與施工總承包人共同組織的招標。此條款明確了以暫估價形式出現的專業分包工程的招標強制性問題。
二、建筑市場專業分包市場的現狀
專業分包市場的發包方式一般有兩類:直接發包和招標發包。對于政府財力投入的項目即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不少地區施行標投標過程的許多明確規定,如凡實行招投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應采用預算報價和工程量清單報價的方式,即工程的投標報價和合同價應為調整的固定價格。這一規定為控制基建項目投資,加強審計力度,防止工程造價高估冒算,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發生起相當大的作用。但這僅限于完成房屋及市政建設工程總承包可施工的圖紙范圍,直接發包項目一般發生于列入固定總價的分包工程,如樁基、安裝工程等。大量的二次專業分包如智能化、二次裝修、景觀、幕墻設計分包價格處于暫定狀態。設計一般與總承包施工同步進行,需由專業設計單位進行深度設計。這類專業分包按《建筑法》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規定一并應納入總承包范圍,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因此在房屋建筑總承包招標及總承包合同內中一般以暫定價形式列入或不列入招標范圍的報價中。由此產生一個問題,分包商如何確定和合同價如何產生?目前存在著業主授意指定分包人,合同價嚴重偏離市場價;無資質跨資質承包;分包工程的再次分包;決算、預算綜合單價奇高。這些現象都是工程承發包管理和造價控制中的盲點。因此急需引入招標投標競爭機制,遏制虛假報價,凈化社會風氣。因此將財政集體性項目二次專業分包納入公開招標范圍統一進場是客觀現實的需要。
三、專業分包工程計價特點和目前實施的招標方式
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對暫股價的定義,建設項目招標人必須在總承包招標文件中約定用于支付必然要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及需要另行發包的專業工程金額。一般出于可建造性考慮,由專業承包人負責設計,已納入其專業技能和專業施工經驗是當前工程領域的慣例。出于此點,專業分包的計價應包含設計費用。而工程造價類別根據專業不同和業主要求預算口徑不同分3類:一是采用工料單價法,這類基本上與土建預算定額計價方式類同;二是工程量清單報價,綜合單價或全費用單價形式;三是市場約定的報價方式。集中于智能化及通訊項目。
二次分包的專業性強,新型材料、產品、半成品和新施工技術層出不窮,大部分的材料產品價在政府的的造價信息中無指導價,因施工方案的日新月異造成的組價過程的合理性也無法輕易鑒定,因此報價差異大。另外專業分包單位來自全國各地,有的甚至在施工地區尚無分公司,只在項目部掛塊辦事處的牌子導致竣工培訓和后期保修費用差距大。
專業分包目前招標方式主要兩種:一是綜合評審法,分技術標評分和商務標評分。由于此類工程專業施工技術參差不齊,施工方案和班子的配備又關系到施工能力水平及工程造價合理性,所以相當多業主傾向于邀請專家進行總體打分以幫助自己進行正確的判斷。二是合理低價法。在招標文件及施工圖中產品型號、價位、檔次等明確前提下,實行合理低價中標。具體成本價的界定依據相關規定,對于報價偏低的投標人,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投標人做出確保安全、質量、進度的書面說明,界定其投標報價是否低于其企業成本價。
四、二次專業發包管理模式、招標模式探討
管理模式:一是政府對于采用總承包費率招標及未明確分包價的分包工程如納入公開交易范圍的,應強制實行公開招標,并在施工總承包招標時與總承包的投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約定哪類的二次專業發包工程應予以二次招標。為防止對二次專業發包項目總承包服務費的支付糾紛,總承包招標文件中也應予明確費率和支付來源,且明確總承包服務費的費用內容是要求總承包人提供對施工現場進行協調和統一管理、對竣工資料進行統一匯總整理的費用。若招標人僅要求對分包的專業工程進行總承包管理和協調,則服務費用減半處理。二是防止肢解發包。業主不得直接發包給分包單位,合同必須由總包方和分包方簽訂,業主可作為第三方形式鑒證合同。分包單位應按規定向總包單位提交履約擔保;分包工程款一般直接由總包方根據工程進度報表和完成工程量清單予以支付。分包方就合同協議條款對總承包負責,分包合同一簽訂即報招投標管理部門備案。
發包、招標主體:實踐中,如何進行共同招標,一直缺少統一的認識。共同招標很容易被理解為雙方共同作為招標人,最后共同與投標人簽訂合同。盡管這種做法很受一些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的歡迎,且也不是完全沒有可操作性,但是,卻于現行法規所提倡的責任主體一元化的施工總承包理念不相吻合,合同關系的線條也不清晰,不便于合同履行。恰當的做法應當是仍由總承包中標人作為招標人。專業分包合同應當由總承包人簽訂。其原因有以下方面:一是屬于總承包范圍內的材料設備,采購主體是總承包人;二是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的質量、安全和工期的責任主體是一元化的,均歸于總承包人;三是根據合同法規定的要約承諾機理,如果招標人作為招標主體一方發出要約邀請,勢必要作為合同的主體與中標人簽約。因此,為了避免出現雙方作為共同招標人、一方作為合同主體的法律難題,招標主體仍應是施工總承包人,建設項目招標人參與的所謂共同招標可以通過恰當的途徑體現建設項目招標人對這類招標組織的參與、決策和控制,實踐中能夠約束總承包人的最佳途徑就是通過合同約定相關的程序。具體約定應體現下列原則:由總承包人作為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建設項目招標人參與主要體現在對相關項目招標文件、評標標準和辦法等能夠體現招標目的和招標要求的文件進行審批,未經審批不得發出招標文件,甚至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相關招標項目的招標文件只有經過建設項目招標人審批并加蓋公章才能生效;評標時建設項目招標人可以依照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等七部委27號令規定,作為共同的招標組織者,可以派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參與評標,否則,中標結果對建設項目招標人沒有約束力,并且建設項目招標人有權拒絕對相應項目撥付工程款,對相關工程拒絕驗收。
再發包承包單位的專業分包:《建筑法》實施近二十年來,對于設計單位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將施工工程分包后,再發包承包單位能否再專業分包,是否涉嫌《建筑法》禁止的“二次分包”一直爭議不斷。目前上海地方立法及浙江省相關政策允許在經過工程總承包企業同意后,設計、施工企業可以將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專業分包,尤其是上海地方立法引入的“工程總承包再發包”定義,解決了工程總承包項目中“二次分包”這一爭議。筆者認為這符合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特征和項目自身的需求,工程總承包項目通常投資大、建設周期長、專業復雜,尤其是涉及大型系統、設備的石油、化工、電站類的EPC工程,其中的專業工程較多、較為復雜,如果施工總包單位并無相應專業資質,又不能進行專業分包,這將明顯不利于項目建設的質量、安全和進度,不利于業主工程總承包需求的實現。筆者建議,在目前國家立法層面和其他各地尚無明確工程總承包的再發包項下允許專業分包規定的情況下,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同意將工程進行專業分包。
轉包和違法分包認定:建筑業改革大力推進工程總承包制,但并不意味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此放任監督管理,工程總承包項目往往都是重要、重大項目,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其工程質量、安全更應是政府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重點,否則一旦發生安全、質量事故,社會危害性更為明顯。建設工程領域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不但擾亂了建筑市場的經營行為,往往進一步增大了項目施工期間的質量、安全風險,甚至重大特大質量事故,比如上海11·15大火、杭州地鐵塌陷、江西豐城電站倒塌事故,都存在層層分包或轉包等違法行為。因此,筆者建議,無論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人或者總承包商還是再發包承包商,都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工程總承包商不能將所承接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全部分包或轉包給他人,工程總承包的再發包承包商不能將主體工程的設計或施工分包給他人。發包人或工程總承包單位均應通過合同約定,禁止合同相對方轉包或違法分包,保障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和社會公眾的財產、人身安全。
發包人與總承包商的風險分配原則:國內對于工程總承包尚處于啟動和推進階段,發承包雙方當事人對于工程總承包的風險分配尚不成熟,但上述上海和湖南的地方規定,值得合同雙方當事人借鑒:合理的風險分配和權利義務界定,有利于項目的順利開展,便于糾紛發生時雙方責任的認定,尤其是在固定總價項目中,發生合同約定的風險因素時,便于確認責任歸屬和合同價款的調整。但同時,筆者提醒合同當事人,要注意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文本的選用,不同的合同文本對工程總承包商的義務要求會有所不同。比如若選擇適用建設部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GF-2011-0216)的,則根據第5.2.1款約定,工程總承包方的設計義務有所減輕,項目基礎資料的提供方在發包方,若因發包方提供資料差錯導致的額外費用增加以及工期延長,由發包方承擔相應的責任。但,若采用FIDIC銀皮書(1999版)合同文本的,根據FIDIC的EPC合同條件通用條款第5.1款規定,則應由工程總承包方對現場數據的準確性負責,即便工程總承包方從業主方獲取的數據或資料有誤,也不解除工程總承包方對設計所應承擔的職責。
就其研究采取具體措施,旨在規范建筑勞務市場秩序,使其健康發展。
【關鍵詞】建筑勞務市場;治理;措施
The construction labor market governance
Wang Jian,Sun Wen-jian
(Nanjing University of Civil Engineering Nanjing Jiangsu 211816)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labor market problems, from a financial, legal, market, rural migrant workers in four aspects analyzes reasons, and then the research to take specific measures, is to regulate the market order of building services, make its healthy development.
【Key words】Construction labor market;Governance;Measure
1. 序言
隨著我國建筑業的不斷的改革和開放,建筑業產業結構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建筑施工企業管理層和勞務層的“兩層分離”,開始出現建筑二級市場建筑勞務市場。同時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建筑勞務市場已有的長足的進步和健康穩定的發展。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我國建筑企業推進施工作業勞務分包的進度相對滯后,“包工頭”帶隊仍是建筑勞務的主要形式,施工作業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情況較為普遍,二級及二級以下資質企業的施工作業仍使用零散勞務班組。由此引發的問題諸如市場公平競爭、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勞務權益保護等關系到社會和諧與穩定等方面的問題仍普遍存在。政府雖然強制規定勞務分包必須以勞務企業形式交易,但仍然存在通過 “掛靠”等方式維持實質上的“包工頭”交易模式。
2. 建筑勞務市場問題的原因分析:
2.1 財務經濟因素影響。
非正規組織的勞務分包隊伍的農民工機會成本比較低,而且沒有注冊成本和稅收的壓力,施工成本低廉且具有機制靈活如利潤分配機制便于調動積極性、財務機制靈活便于尋租。其管理結構簡單、管理層次少,包工頭負責組織施工、農民工負責施工建設,不會給今后施工企業帶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而成建制勞務企業的支出成本要高很多,成立勞務企業的成本往往較大,具體包括:(1)注冊成本,繳納注冊費和手續費。按照現行規定,木工、砌工、石制、鋼筋、混凝土、油漆、抹灰等作業分包企業資質的標準都規定注冊資金在30萬元以上。(2)運作成本,一旦成立就必須付出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如購買必要的勞保、安全設備,支付勞務工資、日常開支。(3)稅收成本:按照規定總承包企業已經按照工程總額交納了營業稅了,但成立勞務企業責任要繳納營業稅,勞務企業承受著雙重稅賦負擔。(4)其他成本:按照建設部有關規定,勞務企業要支付勞務人員的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成立工會組織要支付會費、活動經費等。總之成立成建制勞務企業的凈收益要遠遠小于包工頭勞務制度的凈收益。效率高于保障的價值取向,使得工程建設業主在發包工程時,必然在事實上將低標價列為評標的首選條件,項目業主的這一需求,通過利益鏈傳遞給在同樣價值取向支配下己經具有最大限度降低成本意愿的中標人。其結果是,工程承包人在其技術、管理能力所及的范圍內降低成本的效果已經不能滿足需要,迫使企業超越法律和制度的限制,尋求低成本競爭途徑,從而為“包工頭”交易模式打開了廣闊的空間。
2.2 法律法規的不健全。
《建筑法》中規定“工程主體結構必須由總承包企業自己完成”,但從1984年開始的基于“項目法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管理層和勞務層的“兩層分離”,企業往往只保留少數技術型、管理型的工人,企業本身沒有能進行主體施工的勞務人員,絕大多數實際的現場操作都是由企業外部的勞務來承擔,這就造成一些外來勞務分包隊伍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緊密協作形成較為牢固的內部分包的依附關系。而這些為大型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建筑勞務作業人員的建筑勞務企業,為了追求最大利潤,偷稅漏稅,他們又不愿意申請營業執照和領取勞務資質。這就造成建筑勞務市場存在許多沒有資質,沒有執照的勞務分包隊伍。同時由于他們和施工總承包企業關系密切,且有多年的工作關系,其自身的施工質量有保證,深受施工總承包企業的青睞。
2.3 市場監管機制缺乏。
由于推行建筑勞務分包制度的時間較短,業內各方認識不到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總包,輕勞務”的觀念,忽視了對建筑勞務分包管理的政策宣傳、引導和研究。各地有形建筑市場服務范圍僅涵蓋建設工程承發包,對勞務包監管服務比較缺失。加之,國家對勞務作業分包僅停留在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管理層面,如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159號令)規定“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勞務分包缺乏明確強制性的法規政策依據,各項管理監督機制不健全,勞務分包市場的培育發展滯后。我國的《招標投標法》以及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并沒有規定勞務分包必須采用招標的形式。這就造成許多勞務分包合同都是進行私下協商和簽訂的。施工總承包企業為了自身利益和其他方面原因不會考察對方的企業資質有否,而由于是私下交易,作為市場監管機構的相關部門也無法進行干預,這就造成許多非正規的勞務分包隊伍在市場存在。
2.4 農民工自身。
我國的農民工是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是農民戶口,但他們又從事著非農產業的工作;他們生活在城市,但又不能完全融入城市的生活。從傳統意義上講,他們既不是真正的農民,也不是真正的工人。特別是很多農民工都是從事農業作業的農民,只是在農閑時節進城進行工作,來增加一些額外收入,由于其工作時間短,經濟性明確所以這些農民工不愿進一些既要浪費時間又要浪費金錢進行培訓的正規的勞務分包企業,而是靠血緣、地緣、人緣“三緣”關系進城務工,自然而然的進入包工頭散兵游勇式的用工中。促進了包工頭式用工的泛濫,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大量出現。
3. 規范建筑勞務市場健康發展的措施:
3.1 扶持勞務分包企業發展。
成建制勞務企業制度的建立需要政策的傾斜與支撐。由前面分析得出,其他雇用模式向成建制勞務企業轉化的關鍵在于缺乏經濟原動力。為此,行政主管部門應制訂相應優惠政策,積極鼓勵其他非制度化形態向制度化形態的轉變。降低成建制勞務企業的準入門檻,降低其成本費用,具體說如降低企業注冊資金、消除總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雙重上繳營業稅的問題、財務制度應允許勞務企業留有一定比例的“活動空間”,在稅收扶植、減免行政管理費、工程發包等諸多方面給予優惠政策,當然這需要建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的積極配合,盡量降低成建制勞務企業的成本,增加其凈收益,讓勞務企業有利可圖。為勞務企業制度建立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3.2 健全配套法規,建立良好的制度環境。
應制定結構合理、層次分明、符合實際、競爭有序的分包格局的一系列法規和規章,使市場準入界定、分包交易、勞務合同管理、勞動用工合同規范以及勞務培訓制度、待證上崗制度等有法可依。對有關現行法律法規進行適時適當的修改,如《建筑法》規定:“總承包企業必須自身完成工程主體結構”等條款作出修改,促進大中型總承包和專業承包企業盡快向管理密集和技術密集型企業轉型,盡快剝離企業所屬的和依附掛靠的勞務分包隊伍,引導其向成建制勞務企業轉化,以獨立法人和市場主體參與勞務分包市場的競爭。
3.3 加強對建筑勞務市場的監管。
建立勞務分包有形交易市場, 從規范總包企業工程分包管理入手, 制定建設工程分包市場準入管理辦法, 明確分包工程交易規則, 為建設工程總分包提供交易場所和信息平臺, 使工程分包交易進入有形建筑市場。有形交易市場的主要功能應包括: 分包企業市場準入管理、提供勞務分包信息、分包合同備案管理、工程分包咨詢服務、分包業務的監督等。一方面要規定勞務分包企業必須在交易市場進行資質登記備案, 淘汰那些無資質的包工頭式零散用工、超資質承包工程等行為, 嚴格市場準入管理。另一方面要求總承包企業必須使用在交易市場進行資質登記備案的勞務分包企業, 防止勞務分包企業的墊資、施工企業的任意壓價、拖欠勞務費等擾亂建設市場秩序的行為。通過勞務交易市場的建立來規范總分包交易行為, 遏制交易雙方不簽訂合同、簽訂陰陽合同等行為, 杜絕違法分包、暗箱操作等情況的發生。
3.4 加強農民工權益維護。
建立建立勞務基地,促進勞務輸出,改變農民工現在邊務農邊工作的狀態,讓其從農村土地中脫離開來,形成專業化,規模化的產業工人。同時充分發揮現有培訓基地和技能鑒定機構的作用, 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展培訓與鑒定工作。要創新培訓與鑒定工作模式, 加強培訓鑒定工作的針對性、實用性, 廣泛開展訂單培訓和定向培訓, 促使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為合格的建筑勞務人員。要發展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和專業技術優勢的建筑勞務基地, 促進建筑勞務的專業技能和組織化程度的提高。積極發展市州級建筑勞務基地, 制訂相關扶持政策。同時要保證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工資保障方面,可探索創新農民工工資支付方式,通過銀行、郵政等按月工資的試點,逐步對農民工工資支付進行全程監控,推進農民工工資支付實現“日清月結”,進一步預防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發生。社會保障方面,目前,國家正在抓緊制訂農民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辦法。一旦頒布實施,建設、勞動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推動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建立。
4. 總結
我國的建筑勞務市場處于高速發展階段,快速的發展同時也伴隨著諸多的問題產生,這就需要我們客觀地對待利弊,具體分析問題根源所在,促進我國建筑勞務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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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包與分包的定義
(一)轉包的定義。我國法律規定,轉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未獲得發包方同意,以盈利為目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并不對所承包工程的技術、管理、質量和經濟承擔責任的行為。我國《建筑法》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
(二)分包的定義。所謂建設工程的分包,是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后,將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幾部分工程,再發包給其他承包人,與其簽訂承包合同項下的分包合同。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即成為分包合同的發包人。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只能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從事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人、設計人和施工人必須具備以下資質條件: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2、有與其從事的建設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3、有從事相關建設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人、設計人和施工人,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設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總承包人在將工程分包時,應當審查分包人是否具備承包該部分工程建設的資質條件。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該分包合同無效。
二、非法轉包與違法分包的區別
(一)非法轉包與違法分包的定義對比。《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把施工企業按經營承包的范圍分為:總包企業、專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三種類型。如果我們將每個企業內部人員具體分析,每個企業必須要具備的人員具體分為三類:企業決策人員(法人代表、總經理)、現場管理人員(項目經理)、現場操作人員(勞務人員、一長四員)。因此,總包企業同時具備這三類人員就可以自行施工,也可以只具備前兩類人員。而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企業主要是具備后兩類人員,他們對專業工程和勞務工程進行分包。
那么,我們可以試著這樣界定:①非法轉包可以認為是建設工程中承包人違反法律規定,將其承包的工程通過變更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合同主體或者不變更合同主體,但以包代管,不參加現場管理的行為。②違法分包可以認為是在建設工程中違反約定并且不經建設單位認可,或者將工程分包給沒有相對應資質的分包人,或者將工程分包后不參加現場管理的行為。
(二)合法分包應具備的條件。按照《建筑法》的規定,凡承包單位在承接工程后,對該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負責質量、安全、進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承包義務,無論是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的名義將工程肢解后分別轉包給他人的,均屬違法的轉包行為。合法分包應具備四個條件:①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②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③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須經建設單位許可;④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同時,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把好分包認可關。對于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定的,建設單位有權在簽訂合同或者承包單位提出分包要求時不予認可。監理單位應當依法把好合同履約關。凡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監理人員發現承包單位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應當按照《建筑法》規定,要求承包單位改正或者報告建設單位要求其改正。
三、非法轉包與違法分包的法律規定
(一)非法轉包的法律規定。非法轉包按照它的定義可以分為:①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施工;②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合同法》第272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28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第29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