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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9-28 15: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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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并確保有效落實
《良好經驗》提出了以下6條,建議建立清晰、規范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并確保完全、客觀、及時和公正的實施。
1、法律為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提供清晰的消費者保護規則。而且要做出恰當的制度安排,保證這些規則得以完全、客觀、及時和公正的實施(和執行)。
2、特定金融行業的協會(必要時與金融監管當局和消費者協會協商),要為相關金融行業制定行為準則。這些行為準則應當得到行業內所有金融機構遵守,并由一個法定機構或者有效的行業自律組織監督實施。同時,一些金融機構設計的自愿行為準則擴大了這些行為準則內容。這些行為準則應當廣泛宣傳。
3、審慎監管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兩個獨立的機構,也可以置于同一個機構內。但是,無論機構如何設置,在審慎監管部門和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之間的資源分配必須能夠保證有效地執行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
4、所有向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的法律實體必須取得特許執照(或登記),而且它們的市場行為(如涉及零售客戶的營業行為)必須受到合適的監管當局的監管。
5、司法系統必須確保能夠在所有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糾紛方面,為金融消費者提供可負擔的、及時的和專業的最終解決途徑。
6、媒體和消費者協會應積極促進金融消費者保護。
二、加強信息披露,確保銷售行為合法合規
《良好經驗》提出以下8條,建議金融機構加強信息披露,確保銷售行為合法合規。
7、金融機構推薦特定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前,應從消費者處收集足夠的信息,以確定這些產品或服務能夠符合消費者的需求和資格。
8、對于所有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消費者應收到一張1-2頁、簡單的、采用通俗語言書寫的紙質(或等同的電子形式)主要信息說明,用以描述關鍵的條款和條件,以及權利救助渠道。同時,這些說明還要達到業界公認的對于每一種類型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最低限度的披露標準,方便不同金融服務供應商之間的比較。說明由金融機構提供。
9、在消費者購買一個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前,金融機構要提供一份關于機構通用條款和條件的書面材料,以及關于該產品或服務的主要條款和條件的書面材料。
10、法律專門禁止欺詐性銷售行為,如金融產品和服務市場營銷中的誤導性廣告。
11、除證券和金融衍生品外,帶有長期儲蓄性質或者強迫銷售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要設立一個冷靜期,在冷靜期內,消費者可以不受處罰地解除合同。金融機構不能采取收取手續費的方式來彌補由此而帶來的損失。
12、無論在什么情況下,金融機構都不應將接受另一種產品或服務作為一個單獨借款人購買金融產品時的附加條件,借款人有權自由挑選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供應商。
13、在廣告中,金融機構要披露自己是受到監管的,并應表明相關的監管機構。
14、直接與金融消費者進行交易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受到足夠的教育,以使其能夠勝任銷售這些復雜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工作。尤其是,金融中介應當勝任他們銷售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復雜性。
三、制定書面或電子確認書,加強消費者賬戶的管理和維護
《良好經驗》提出以下5條,建議金融機構制定書面或電子確認書,通知消費者賬戶的關鍵條款和重要事項,以加強消費者賬戶的管理和維護。
15、金融機構要定期準備一份書面(或者電子的)確認書,其中包括每個消費者的交易條款,以及包含消費者金融交易主要細節的賬戶日常狀況。對于投資產品,消費者還能夠收到有關賬戶資產價值的定期報表。
16、金融機構應當通過書面(或等同的電子形式)盡快逐個通知消費者有關利率、手續費和其他費用的變動情況,以及他們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關鍵條款和條件。
17、金融機構要保證消費者記錄的及時更新,并向消費者提供免費的、或只收取合理費用的信息查詢途徑。
18、零售交易的清算期必須基于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受到有效自律規則的約束。
19、禁止金融機構對消費者采用惡劣的債務追討方式。
四、明確征信系統參與者規則和程序,加強隱私和數據保護
《良好經驗》提出以下5條,建議法律必須明確征信系統參與者的規則和程序,加強消費者隱私和數據保護。
20、法律必須明確在征信活動中個人信息的范圍和更新時間,規定消費者應當可以有效地從征信機構獲取其信用報告,明確消費者至少每年擁有一次免費的信息查詢權,并明確異議處理程序。
21、金融機構應當確保消費者信息的保密性,并采取相應的技術安全措施。法律應當為金融機構向政府相關部門提供消費者的記錄制定特殊的規則和程序。
22、對于征信活動,法律應當賦予消費者在信息共享方面的權利,包括規定消費者可以獲取、修改、刪除錯誤或過時的個人信息,以及禁止這些信息傳播。法律應當為包括征信機構、信息報送機構和信用報告的用戶在內的征信系統參與者之間的信息共享制定基本的規則。
23、每個金融機構都應當向他們的消費者告知該機構在使用和共享消費者個人信息方面的政策。
24、征信機構應當由適當的政府(或非政府)部門進行監管。
五、制定和完善爭端解決機制,公開統計信息,從源頭上避免系統性的消費者投訴
《良好經驗》提出以下4條,建議金融機構制定和完善爭端解決機制,監管機構公開統計信息,從源頭上避免系統性的消費者投訴。
25、金融機構應有受理消費者投訴的途徑以及明確的投訴解決程序,包括口頭投訴。同時,金融機構也需要保持投訴記錄的及時更新,并形成內部糾紛解決政策和方法,包括糾紛處理時限、糾紛處理結果的回復和客戶回訪等。
26、應當為消費者提供一個經濟、有效、權威和專業并匹配充足資源的爭端解決機制,例如獨立金融督察機構,或一個具有類似效率和執行力的機構。這個機構的行為應當是公正的,并獨立于指派它的機構、業界和涉及投訴的金融機構,同時也獨立于任何消費者和消費者組織。該機構或類似機構做出的決定對金融機構應當具有約束力。
27、對消費者投訴的統計,包括這些投訴所涉及的違規行為,要定期編纂并由金融督察機構或金融監管機構公開。投訴應當依據產品類型編制,便于識別以幫助改進相應服務。
28、監管機構有法定義務公開其金融消費者保護活動的統計信息和分析,并對改變監管方式和金融消費者教育方式提出建議,以從源頭上避免發生系統性的消費者投訴。同時,行業協會也應在消費者投訴信息分析方面扮演一定的角色,以避免系統性的消費者投訴再次發生。
六、明確法律對保障和補償計劃的規定,以使機構能有效應對困境,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良好經驗》提出以下3條,建議法律要明確對保障和補償計劃的規定,以使機構能有效應對困境,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29、法律應當確保金融監管機構在金融機構發生財務困境時能夠采取合理的措施。
30、法律對金融保險和保障基金的規定必須明確,應當包括保險人、被保險存款人的種類、保險覆蓋的范圍、保險基金的捐贈、賠付的觸發事件、及時賠付被保險的存款人的機制等。
31、在相關金融機構清算時,存款人、人壽保險投保人、證券及衍生品賬戶持有人、養老基金持有人應該比其他的無擔保債權人享有優先權。
七、制定廣泛的金融教育計劃,相關部門協商參與,以增強全民的金融知識水平和自我保護能力
《良好經驗》提出以下5條,建議法律制定一個廣泛的金融教育計劃,相關部門領導和協調計劃的制定與執行,以增強全民的金融知識水平和自我保護能力。
32、為增強全民的金融知識水平,應當制定一個廣泛的金融教育和信息計劃。
33、在增強金融知識水平計劃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中應當包括一系列的機構,如政府、國家機構、非政府組織等。同時,政府應當指定一個政府部門(如財政部)、中央銀行或者金融監管機構來領導和協調該計劃的制定和執行。
34、應采取一些創新的舉措增強各年齡階段消費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包括鼓勵媒體報道有關消費金融的各類問題,如金融服務中的消費者保護。
35、政府、國家機構應與消費者、行業協會、金融機構進行協商,以使增強民眾金融知識水平的計劃能夠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和期望。同時,政府應當進行消費者測試,以使該計劃中的新舉措,包括信息披露和糾紛解決等,能夠達到預期的目的。
36、消費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的提升措施要通過長期、廣泛的家庭調查來衡量,以了解當前政策是否具有對金融市場的預期影響。
八、充分考慮競爭政策對消費者利益的影響,相關部門要就最優競爭程度提供建議
《良好經驗》提出以下3條,認為金融服務方面競爭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慮對消費者利益的影響,相關部門要互相磋商、公布定期評估報告,并就最優競爭程度提供建議。
37、金融監管者和競爭管理機構要互相磋商。
關鍵詞:大而不倒;發展沿革;解決方案;系統重要性機構
JEL分類號:G18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2)02-0034-05
本文以美國為典型案例,梳理“大而不倒”政策確立以來演變發展的歷史脈絡,分析其利弊得失。進而總結危機后國際組織和部分金融業發達國家提出的解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大而不倒”問題,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風險的政策措施,并從頂層設計的高度,對我國監管當局汲取西方國家教訓,加強系統重要性機構監管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政策建議。
一、“大而不倒”政策演進的歷史脈絡――以美國為樣本的分析
作為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場和“大而不倒”實踐的誕生地,美國金融業近年的發展為研究“大而不倒”問題的發展沿革提供了豐富的素材。總的看來,大而不倒問題在美國的演變經歷了如下五個階段:
(一)“大而不倒”政策的確立
“大而不倒”政策的確立始于1984年對當時全美第七大存款銀行大陸伊利諾伊銀行的救助。為使大陸伊利諾伊銀行擺脫困境。美聯儲提供了大規模流動性救助,同時該行根據1950年聯邦存款保險法獲得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提供的債務擔保支持,即對該行所有存款實行保險金額覆蓋。
上述政策引發巨大爭議。反對者認為,理論上“大而不倒”政策實踐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會產生嚴重的道德風險。一方面,它促使大銀行形成從事更大冒險活動的激勵。因為“大而不倒”政策向大銀行提供了一種其無論從事何種程度的風險活動都不會倒閉的隱性擔保。另一方面,大而不倒的道德風險還體現在為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提供隱性擔保。使存款人打消監督銀行的念頭,促使銀行有機會單向賭博。二是“大而不倒”會造成大銀行和小銀行之間的不平等競爭。由于受到“大而不倒”的保證,大銀行可以比小銀行從事更大的風險活動,從而有可能獲得更大收益。向存款人和債權人暗示大銀行不會倒閉,也能以更低的成本吸引更多存款。
(二)“大而不倒”政策的初步修正――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增強法》的通過
為限制“大而不倒”政策可能引發的道德風險,控制救助成本,1991年美國國會通過《聯邦存款保險增強法》,一是規定救助存續銀行和處置問題銀行必須符合“成本最低”原則的要求,并詳細規定了成本最低的處置程序。二是建立了商業銀行特殊處置機制并授權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實施該機制。然而,直到2008年本次金融危機之前,該機制并沒有在處置“大而不倒”的金融機構中得到過使用。理論界普遍認為,《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增強法》在糾正“大而不倒”政策上很不徹底,1997年,時任明尼波利斯聯儲主席建議應進一步修改立法,引入損失分擔機制,明確對大型銀行實施救助時,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只能按照債權面值的80%或者當時市價孰高原則確定賠償支付金額。
(三)“大而不倒”范圍的突破――1998年救助長期資本管理公司
1998年美國著名對沖基金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發生流動性危機,由于該基金杠桿率過高、衍生品頭寸規模過大、交易對手眾多,為避免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紐約聯儲被迫發動LTCM的主要債權銀行救助長期資本管理公司。這一做法既在實踐中拓寬了“大而不倒”政策的適用范圍。使其從銀行拓展到非銀行金融機構,又在理論上拓展了理解“大而不倒”政策的新維度。由于危機爆發時資本規模不超過50億美元,長期資本管理公司自身規模并不大。但由于在一系列衍生產品市場充當主要交易商,與多家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形成緊密的交易對手關系,面對自身流動性危機時只能大量拋售資產,監管當局認為,如任由其破產,將會引發整個金融體系的鏈式反應并帶來災難性后果。這一現象被稱為“太關聯而不倒”。
圍繞紐約聯儲救助LTCM引起了巨大爭議。反對者認為動用公眾資源救助一家追求高盈利、承擔高風險的私人對沖基金非常不合情理,且將金融安全網的覆蓋范圍無限擴大,會進一步增大道德風險。聯儲和銀行業高級管理者對此質疑進行了解釋:一是對引發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的擔憂是促使聯儲采取行動的最主要原因;二是聯儲只是間接實施干預,在救助過程中只是充當“正直的經紀人”角色,并沒有與長期資本管理公司的債權人討論合約條款和救助條件。。
(四)“大而不倒”政策的全面實施與檢驗一2007-2009年金融危機
在應對2007-2009年的金融危機的過程中,美國監管當局在運用“大而不倒”政策救助金融機構時可謂一波三折:從2008年3月救助投資銀行貝爾斯登引發爭議,到2008年9月放任雷曼兄弟破產觸發全球金融危機,隨后動用問題資產修復計劃(TARP)基金等大規模救助大型金融機構。一方面,“大而不倒”政策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的功效以反面的形式(雷曼兄弟破產引發全球金融危機)凸顯:另一方面。大規模救助私人金融機構使政府面臨巨額財政赤字,可能引發債務風險:而接受救助金融機構繼續向高管發放巨額獎金的做法,則在觸怒公眾的同時,充分暴露了“大而不倒”政策引發和鼓勵道德風險的內在缺陷。
(五)危機后的全面反思
金融危機后,美國展開了對危機以及“大而不倒”救助措施的反思。一是在政策的適用范圍上,本次金融危機表明。“大而不倒”不僅可能出現在傳統銀行領域,在金融市場高度關聯、金融產品日益復雜的今天,發達市場的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對沖基金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甚至非金融機構都存在倒閉的風險而要求救助。二是對大型金融機構不加限制的無條件救助存在一系列嚴重危害:第一,上述機構的存在削弱了審慎管理風險的動機,同時給政府創造大量或有負債,由此放大了系統性風險;第二,大而不倒機構的存在會扭曲金融業競爭關系。美國資產規模超過1000億美元的銀行與小銀行相比在融資成本方面至少享受70個基點的優勢;第三,對大而不倒機構的待遇降低了公眾對金融體系公平競爭的信任。
總的看來,“大而不倒”問題在美國的演變歷程具有以下特點:一是與美國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產業結構的變化緊密聯系,上世紀70年代以來逐步突破1933年銀行法確立的分業經營原則、走向混業經營這一趨勢極大地促進了大型銀行的規模擴張:二是實踐中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大,從起初適用于11家大型存款銀行逐步放寬到適用于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對
沖基金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三是含義日益豐富,從單純以規模為依據判斷危害性的大小,到綜合考慮關聯程度、可替代性、復雜程度等多種因素;四是“大而不倒”政策所引發的救助成本過高、道德風險過大等負面效應日益凸顯,采取綜合性一攬子政策措施解決金融機構“大而不倒”問題已刻不容緩。
二、危機后“大而不倒”問題的解決方案
(一)國際組織的建議
在國際層面,危機后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委員會積極推進系統重要性機構(svstemically ImportantFinancial Institutions,以下簡稱SIFIs)監管政策的研究。巴塞爾委員會認為,SIFIs的監管主要有四個目標:一是減少倒閉的可能性;二是減少負外部性的規模和沖擊程度:三是減少政府救助所引起的公共資金的投入和納稅人負擔;四是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防止系統重要性機構利用“大而不能倒”地位獲得不公平利益。經過歷時將近兩年的討論,巴塞爾委員會和金融穩定理事會初步研究制定了識別和評估SIFIs的方法論,并提出一系列加強SIFIs監管的政策工具。2010年10月20日。金融穩定理事會了《降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道德風險的政策建議及時間表》的報告,初步提出了加強SIFIs監管、解決“大而不倒”問題的總體政策框架和相關具體建議。
1、要求系統重要性機構應當具有更高的損失吸收能力。
金融穩定理事會提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應當具有較高的損失吸收能力,包括要求銀行采用資本附加或應急資本或自救債務工具等可用于提高其抵御損失能力的資本或其他工具。目前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委員會均已基本達成共識,擬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施資本附加要求。金融穩定理事會同時提出,各國政府可以考慮采用其他政策工具來加強對SIFIs的監管,包括流動性附加、大額風險暴露限額、金融機構稅和結構性措施等。
2、強化對系統重要性機構的監管。
2010年11月1日,金融穩定理事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強度與有效性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圍繞如何提高監管強度、確保監管有效性提出了32條建議。其基本原則是:各成員國監管當局應當有權根據系統重要性機構對金融體系的風險影響,采取有區別的監管要求和監管強度。各項建議具體分為四大部分,一是要求監管當局應有適當的授權、獨立性和資源,可以獨立采取監管行動,并獲得足夠的監管資源(數量和質量)以確保監管行為有效。二是擁有適當機制盡早識別風險并采取干預措施,糾正和防止系統重要性機構不安全和不穩健的經營行為。三是提升監管標準。改進監管方法。監管標準應當反映金融系統和金融機構日益提高的復雜性,對SIFIs應當運用更嚴格的監管技術。四是建立更嚴格的評估機制,評估者將根據修訂后的更嚴格、更具相關性的監管標準實施評估,推動監管者提高工作質量,警示其監管流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并最終提高系統重要性機構國際監督的有效性。
3、有效處置系統重要性機構的政策框架。
金融穩定理事會指出,各成員國應當建立有效處置系統重要性機構的政策框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建立全面的處置制度和處置工具。為此,各成員國應當推進法律改革。確保在不使用財政資金的情況下有效處置系統重要性機構,并通過建立股東和債權人按先后秩序吸收損失的機制,維持系統重要性機構關鍵功能的正常運行;應當指定專門的處置機構負責有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相關機構應當有FSB建議的權力和工具來履行職權;同時,還應當考慮建立以自救(bail-in)機制為基礎的重組機制。二是建立有效的跨境處置協調機制。各成員國負責金融機構處置的部門應當積極尋求與其他國家處置當局的合作,同時還應被法律賦予與國外當局合作和信息共享的權力。各成員國法律中不應有影響跨境處置的法律條款,如給予本國存款人相對于外國分行存款人的優先受償權:將其他國家監管當局采取正式干預、處置或啟動破產程序作為本國采取行動的觸發條件,并在缺乏有效合作和信息共享的情況下單獨行動等。三是建立有效的恢復和處置計劃(RRPs)。相關監管當局應當有權要求金融機構對其法律和運營結構及業務實踐作出調整,以確保恢復和處置計劃的有效實施。東道國在決定是否允許相關金融機構開設分行、建立子行以及決定是否要求相關機構調整其經營方式時應當將可處置性(resolvability)作為重要的考慮因素。
(二)主要國家的政策方案
1、美國。
(1)對系統重要性機構的監管要求。
2010年通過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要求提高對資產規模超過500億美元的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銀行控股公司的審慎監管標準,新的監管標準必須包括如下內容:風險為基準的資本和杠桿率要求、流動性監管要求、全面風險管理要求、集中度限制(如限制對任何單一主體的信貸敞口)、壓力測試要求、迅速處置要求、處置計劃(生前遺囑)和信貸敞口報告要求。在此基礎上,監管當局可以根據需要,考慮實施如下限制性措施:或有資本要求、更高的公開披露要求、短期債務限額、其他的聯儲或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提議采用的審慎監管標準。
(2)組織結構監管措施。
在組織結構方面。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確立的“沃爾克”規則確立了如下三點監管要求:一是限制自營交易,但未完全禁止自營交易,而是允許商業銀行為“做市、風險對沖和促進客戶關系”從事自營交易,并可以保留利率和外匯掉期等衍生品交易;二是限制綜合經營,但未全面禁止商業銀行投資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而允許銀行以不超過一級資本的3%投資于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并且在每只基金中的投資不得超過該只基金募集資本比例的3%。三是對資產集中度的限制性規定,即在金融公司并購其他金融企業后,如果其并表總負債超過所有金融公司總負債的10%,則不允許開展此項并購。
(3)建立有序清算機制,結束“大而不倒”。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授予政府在緊急情況下接管即將倒閉的大型金融機構的權力,政府有權拆分出售大型金融機構的資產。在原有銀行破產清算規定的基礎上,賦予政府監管部門對大型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破產清算的權力,對其采取安全有序的破產清算程序;銀行的破產清算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美聯儲負總責,經紀交易商的破產清算由證券交易委員會或美聯儲負責,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由聯邦保險辦公室或美聯儲負責。法案同時規定,只有在財政部、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美聯儲全部同意的條件下,才能將大型金融機構置于破產程序下。
2、英國。
英國獨立銀行委員會2011年4月公布了《銀行改革選擇》中期報告,該報告指出為控制“大而不倒”問題所產生的負效應,應當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擁有更高的損失吸收能力和,或更為簡單而安全的結構。委員會同時指出,最有效的方法是建立損失吸收能力與結構化措施相結合的較為溫和、適度的政策組合。
委員會指出,為提高損失吸收能力,應當明確如下前提:一是要求銀行持有更多資本,二是明確在銀行發生損失時應由債權人而非納稅人承擔損失。基于上述考慮。委員會認為所有在英國運營的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要求都不應低于10%,其資本構成包括股本和確有損失吸收能力的債務工具。關于危機時的救助工具。委員會認為應急資本和自救債務工具都能提高銀行的損失吸收能力,從而有助于實現損失分擔而不必進入破產程序。由此便利有序和有效的處置失敗的問題銀行,并控制抵押品的損失規模。與此同時,將存款人的清償順序置于其他無擔保債權人之前,也有利于提高損失吸收能力和銀行運營穩定性。
關于結構化改革,委員會認為:不同的銀行業務都具有風險,但其所帶來的政策挑戰并不相同。對關鍵的銀行服務而言,零售客戶并沒有有效的替代選擇,因此必須采取措施避免系統失調并確保其持續運營。與此相反,批發銀行和投資銀行的客戶一般有更多的選擇,也更有能力自我保護。因此有必要以適當方式實現零售銀行業務與批發和投資銀行業務的分離。
3、瑞士。
(1)更嚴格的資本要求。
瑞士金融監管委員會的最終方案規定,一是基于資產負債表規模和相關市場份額的考慮,瑞士信貸和瑞士銀行兩家機構在第三版巴塞爾協議下的資本充足率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19%。二是規定風險加權資產的10%以上必須以普通股形式持有。包括實收資本、已披露儲備和做了相應監管扣除之后的留存盈余等。三是資本緩沖的一部分(最高為風險加權資產的3%)和累進資本部分可用可轉換債券形式持有。當上述兩家銀行的普通股比重降至事先確定的標準之下時可以自動轉化為股本。
(2)有關組織結構的監管要求。
考慮到銀行組織結構方面的監管措施會顯著干預市場主體的經濟自由,瑞士金融監管委員會強調監管措施的設定應遵循輔助原則,即每家系統重要性銀行有義務確保自身組織結構可以在危機時確保持續發揮系統重要。相反,如果一家銀行無法證明自身有能力維系系統重要,監管當局將下令要求銀行采取必要的結構性調整措施。
在具體政策實踐中,應一并考慮資本和組織結構監管措施的影響。如果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比率低于某一特定水平。應急計劃將被觸發,系統重要將在短時間內被轉移到新的法律實體中,以此確保應急計劃得以在較為充足的資本基礎上得以實施。如果銀行超過最低組織結構要求并由此改善可處置性,則將被給予降低累進資本要求的獎勵。
綜上所述,國際組織和各國監管當局的主要政策目標是解決金融機構“大而不倒”所帶來的系統性風險,并恢復市場約束、降低道德風險。其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建立有效的處置機制和程序,確保有問題大型金融機構能被安全、快速地予以處置;二是要求大型金融機構應當具有更高的損失吸收能力:三是對大型金融機構加大監管強度和力度;四是強化金融基礎設施以減少風險傳染;五是各國監管當局根據需要,認為應當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三、加強我國系統重要性機構監管、解決“大而不倒”問題的政策建議
(一)強化系統重要性銀行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夯實監管基礎
我國監管當局應當結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新出臺的相關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國際標準和我國銀行業監管實踐,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提出更高的監管要求,在集團層面風險偏好設定、風險管理政策、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和集團內外部不當交易等方面提出明確的監管要求。同時,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銀行董事和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和董事會盡職情況的監督和檢查,促進商業銀行提升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水平。
(二)事前結構限制與事后成本監管并舉,完善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標準
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既要通過事前結構化限制措施,防止銀行過大、過于復雜、風險關聯程度過高,又要通過事后的風險監管和資本要求,控制銀行的風險水平,提高其風險抵御能力。監管當局應繼續堅持有效市場隔離的原則,推進防火墻建設。防止風險跨市場傳染;審慎推進綜合化經營,嚴格準入審批和事后評估,有效控制跨業經營的風險:積極完善結構化預防監管措施,根據風險水平高低,有層次地限制開展高風險業務和加強對金融創新的監管,控制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復雜和關聯程度;同時有針對性地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更嚴格的資本、流動性和大額風險暴露要求,將其風險控制在可承受水平,提高其風險抵御和抵補能力。
20世紀70年代以來,金融領域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金融創新隨即成為金融領域引人注目的對象,并成為廣大學者的研究對象。隨著我國加入WTO,為了在激烈的市場中生存與發展,各市場主體不斷的進行金融創新來維持競爭力,增加了金融體系的風險,更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一方面,金融監管過嚴,會打擊金融機構的創新積極性,不利于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另一方面,監管太松,會導致市場秩序混亂和風險的上升。因此,研究兩者的關系,把握金融監管的度,對于提高監管效率,引導金融機構合理創新,促進我國金融業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一、進化博弈理論介紹
進化博弈論用復制動態方程探討群體成員采用某種特定策略比例的變化趨勢和穩定性。博弈各方達到進化穩定時的策略組合稱為進化穩定策略(ESS)。復制動態方程一個是微分方程,其基本思路是:如果策略K的結果優于平均水平,那么選擇該策略的那些群體在整個群體中的比例就會增加。復制動態方程一般如下:
二、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博弈基本假定與模型構建
1.參與人。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參與人是金融機構(如證券公司、商業銀行等)和金融監管機構(如證監會、中央銀行等),假定雙方均為有限理性的經濟人,風險偏好為中性。
2.策略空間。金融監管機構的策略選擇有積極監管和消極監管,在博弈初期,采用積極監管的金融監管機構比例為p,采用消極監管的策略的監管機構的比例為1-p;金融機構的策略選擇有創新或不創新,最初分別采用這兩種策略的金融機構的比例為1-q和q。
3.損益。假定金融監管機構積極監管,成本為C,消極監管,成本為0,但如果金融機構進行創新發生事故,監管機構將受到處罰為v。假定金融機構不創新得到的效用是u,創新得到的超額效用是u1,金融創新被監管受到的懲罰損失是u2[2]。
三、博弈各方的復制動態方程和穩定點分析
四、相關建議
通過上述對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進化博弈分析,為使得我國金融業健康發展,本文提出如下3點建議。
1.改變高成本,低效率的傳統監管模式。在以市場為導向的時代,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已適應不了我國金融業的快速發展,金融監管機構應引入市場機制,給予金融機構更廣泛的自主權,把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督以及行業自律監督結合起來,降低監管成本,提高效率,為金融業市場機制的高效運行提供保障。
而從我國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現狀來看,盡管“一行三會”均已設立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但嚴格意義上的處理消費者投訴以及相關的調查和解決制度尚存諸多空白,金融消費者被侵權現象日益凸顯,權益保護還面臨法律環境不健全等諸多問題。因此,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已經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已有的法律制度缺乏完善的保護條款,保護規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已出臺的《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中,對于約束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提供者、保護金融消費者,使用的均是窄口徑的“存款人保護”、“被保險人保護”等概念, 保護規范具有很強的局限性,且混淆了契約保護與法律保護、平等保護與適度傾斜保護之間的差別,沒有明確的專項條款。同時,上述法律的出發點在于維護金融機構的安全與效益,忽視了金融消費者保護與金融風險的關系,權利的實現與救濟機制存在渠道不暢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將金融產品與服務規定其中,沒有回應金融消費者所具有非常明顯的專業性和特殊性,其適用性明顯不強。近幾年來,各地人民銀行在總行的要求下,從維護金融穩定的角度出發,探索制定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對人民銀行應處理金融消費者申訴的事項及可采取的措施、金融消費者的界定及享有的權益、金融機構在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的義務、金融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處理渠道及方式等內容進行了規定,但由于法律級次低,加之與其他相關金融法律不完全相銜接,造成人民銀行對一些金融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處理難度增加。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信息披露和監管滯后,弱勢地位特征明顯
金融消費者作為一類特殊領域的消費者,在與金融機構博弈中,自身勢單力薄,專業知識有限,面對具有強勢地位的金融機構以及技術革新和層出不窮的金融創新,不僅在獲取信息上依賴金融機構,在選擇產品時沒有充分的自,甚至沒有商討合同條款的權利,弱勢地位特征明顯。同時,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推進,各種金融創新產品包括金融衍生品也開始在普通家庭中流行。但是,由于現行法律對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義務及法律責任規定的落后,導致這些復雜的金融產品并沒有得到金融機構充分的信息披露。金融機構在尊重和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方面跟進業務開展銜接不力,特別是在提示購買金融理財產品風險、提示金融市場風險以及及時通知和提醒客戶重要事項方面尤為突出,甚至有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推薦產品時往往片面鼓吹其收益,對產品風險等或是沒有披露或只是口頭模糊地進行了披露,一定程度上誤導消費者盲目購買。
(三)金融機構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現象增多,形式趨于多樣
多年來的實踐證明,金融機構往往借助契約自由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安全權,免除自身義務和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儲戶存款被冒領,侵害消費者資金安全權;開立存款戶必須同時辦折辦卡,侵害消費者自由選擇權;發售理財產品忽視風險提示,侵害消費者知情權;擅自“轉讓”客戶信息,侵害消費者隱私權;對冒領存款拒不退還,侵害消費者求償權;錯登個人信用記錄,侵害消費者聲譽權;通過霸王條款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對格式合同條款不做解釋,侵害消費者受教育權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折射了強化金融機構法定保護義務、完善金融機構民事責任規則、提高消費者獲得權利救濟機會的迫切性。
(四)金融消費者教育網絡資源不夠豐富,自我保護能力不強
目前僅有中國銀監會的公眾教育服務區、中國證監會的消費者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教育手段、載體還不夠豐富,導致在金融工具的選擇上,消費者很難結合自己的需要和偏好對金融產品真實的成本、風險和金融工具的適用性做出比較,更容易被大眾傳媒的時尚潮流所誤導,進而產生羊群效應。同時,與金融理財產品和金融服務方式創新的速度相比,金融理財知識普及的速度遠遠落后。特別是農村消費者的金融理財知識缺乏,農村金融消費者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不高。
二、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制度標桿與參考
(一)組織規則見長的英國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英國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最具代表性的國家。2000年頒布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認同消費者保障與維持金融市場的國際競爭地位的整體利益息息相關,法例給予消費者全面的保障。該法例明確規定金融服務管理署(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以下簡稱FSA)負責監管各項金融服務,同時設立單一申訴專員和賠償計劃架構,為金融服務消費者提供進一步保障。該法例還要求FSA負責保障消費者,推行消費者教育,加深公眾對金融體系的認識,以及確保消費者獲得適當保障。
2001年6月,FSA啟動了公平對待消費者項目,同時要求各金融機構在推銷金融產品時都要保證高度透明,使每個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時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風險。2005年5月,FSA《關于金融服務投訴指引》,詳細列舉說明消費者可對金融機構的服務或產品投訴的情形以及消費者不能或沒有理由向金融機構投訴的主要情形。2006 年10 月FSA出臺了新的金融機構《業務原則》,總共11 條原則中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5條。具體包括:金融機構必須給予消費者利益以合理的關注,公平對待消費者;有義務向消費者提供其需要的信息,并且用清晰、公平、無誤導的方式向消費者傳達信息;必須公平地處理利益沖突問題,包括自己與消費者的利益沖突以及消費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對任何依賴于其判斷的消費者都必須保持合理的謹慎,以保證自己的建議和決定的適當性;當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財產負責時,應對消費者的財產提供足夠的保護。
為實現保護消費者的監管目標,FSA按照《金融服務及市場法令》,整合原有的金融業巡視員組織,成立統一的金融巡視員服務公司(FOS),對金融機構進行管轄以及處理消費者對金融機構投訴糾紛。FOS基于中立立場來解決爭端糾紛,進行調解,做出裁定,其爭議處理程序科學、透明、縝密、務實。FOS的設立為消費者提供了一個替代性的爭議解決途徑。在消費者教育方面,FSA為消費者提供信息和指導意見,將傳授金融知識納入教育體系,提供“一站式”公眾咨詢服務、消費者刊物和編制金融產品比較表等。
英國的行業自律機制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也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英國主要銀行及房屋貸款協會公會都同意遵守的《銀行業守則》,屬于行業自律性規則,它包含了銀行業須做出承諾的主要事項,確保提供的一切產品與服務符合本守則。銀行業守則標準委員會負責為采納該守則的銀行和房屋貸款協會公會進行登記,向采納機構提供守則解釋等方面的指導,并負責監察遵守守則情況。在金融機構違規時,委員會通常先將違規指控,轉交給有關金融機構采取適當行動,并要求它們作出解釋。為確保守則的貫徹執行,委員會有權采取警告、譴責等方式,警示沒有遵守該守則的機構。
(二)以立法為先導的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
美國關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體系比較完善。二十世紀60 年代以來,美國就出臺了一系列以保護消費者權利為主旨的金融立法,如《誠實信貸法》、《公平信貸報告法》、《信貸機會公平法》、《住宅貸款信息披露法》、《金融隱私權法》、《據實披露存款資料法》等,并將執行這些法律的職責指派給金融監管當局。依據這些法律,金融機構在服務中必須誠實守信,平等對待不同狀況的金融消費者;必須保護消費者的金融隱私、防止消費者個人信用記錄被非法使用;必須向客戶充分披露賬戶信息;向公眾公布其可貸資金情況;幫助滿足銀行服務不足的社區居民的信貸需要。
長期以來,美國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職責由多個監管部門擔負。反壟斷和保護消費者由聯邦貿易委員會負責處理;與保障金融機構客戶有關的事宜,由聯邦貿易委員會及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如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委員會、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及互助儲蓄銀行監管署等)負責處理。這些監管機構有權對違反任何有關保障客戶法規的金融機構采取執法行動。如,在消費者投訴程序設置方面,遵循先內部解決,不能達到滿意結果時才訴諸外部程序處理的原則。消費者擬對某金融機構提出投訴,可首先聯絡該機構嘗試直接解決有關問題。如果消費者對解決辦法感到不滿,可向相關監管機構提出投訴,以作進一步調解。如果情況不嚴重,可要求該金融機構采取補救措施,包括由有關金融機構就監管部門所確定的違規情況作口頭或書面承諾。如果情況嚴重,則監管機構可采取正式執法行動,包括書面協議、勒令停止運作、禁止或免除某類活動等。
此外,為應對次貸危機引起的金融動蕩、恢復金融市場信心等問題,2008年3月,美國財政部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大規模改革,旨在增強美國資本市場的競爭力,保護美國消費者利益和維護市場穩定。2009年6月奧巴馬政府提出全面整改金融體系監管機制計劃中,特別成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以監視系統性風險。2010年9月17日,奧巴馬正式宣布成立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該機構作為金融機構的監視器,負責實施美國有史以來最嚴厲的金融保護措施,被賦予了包括制定規則、進行監察、實施罰款等權力,擁有制定和執行信用卡和抵押貸款適用法律、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免遭不公平的、欺詐性的金融交易損害的職責,形成了面向金融消費者的強有力的監管構架。
(三)國際組織的經驗
基于金融消費的特殊性,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在2005年7月了《有關金融消費者教育問題的若干建議》,對OECD成員國和非成員國的金融機構在金融消費者教育工作方面提出若干原則和具體建議。該建議旨在通過必要的金融教育,促使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及風險的理解認識能力,通過提供有關金融信息、指導或客觀咨詢,提高消費者辨別金融風險并把握金融投資機會的技能和信心,了解在出現問題時尋求救助的方式和途徑,促使消費者能采取其他有效手段提高其金融財富。該建議強調金融教育一方面應被納入金融監管及政府管理框架,并與金融機構監管及消費者的保護一道進行系統性全盤考量;另一方面被納入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框架,強化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教育所應承擔的責任。國外的實踐表明,法律和組織保障與金融教育是實現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途徑。
三、加強和改進建議
(一)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支持環境
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立法宗旨、專門章節中增加有關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內容,明晰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機構的權利與義務。加強現有同金融消費者關聯的法律法規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對接力度,適時進行《人民銀行法》的再修改,借鑒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將“適當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寫入立法宗旨中,重點在征信、銀行卡、票券、人民幣流通、外匯領域、賬戶管理等金融業務方面,確定實施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權利機關及職責;確定金融消費爭議的解決框架等綱要性、基礎性內容,努力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確立央行實施保護的法律地位。同時,依法制定可操作性較強的規章或條例,著重明確規定客戶信息的收集、傳播和使用,對金融機構的透明度制定標準,增加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發生爭端后的解決機制、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執法行動等條款內容。
(二)搭建高效的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平臺
建立金融消費者投訴數據庫,根據金融消費者投訴的次數和涉及金額進行調查和分析,并通過定期的監測,從比較集中的投訴中識別潛在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為金融業制定相關政策提供翔實數據和參考依據。從長遠看,需要借鑒行政訴訟制度和境外消費者訴訟的特殊制度設計,著眼于金融消費者的弱勢訴訟地位,建立區別于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的消費者訴訟制度,包括賦予金融消費者組織的資格、賦予消費者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確立消費者訴訟對同類產品的普遍約束力,為消費者訴訟設計特殊的程序與證據規則等。
(三)提高金融市場的信息披露水平,建立合格金融消費者投資制度
金融制度的設計,無論是正式的法律法規還是配套的自律守則或行政建議,都應充分體現信息披露原則。因此,金融機構在披露產品和服務信息時,必須做到全面、準確,既要進行銷售前的信息披露,更要在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存續運行期間以及服務終止之時加強信息披露。例如,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應將產品的結構、投資風格、市場潛在風險、免責條款等設置情況全面告訴消費者,不能夸大產品的收益,掩飾產品的風險。同時,探索建立合格金融消費者投資制度,區分一般金融消費者與合格金融消費者,為一般金融消費者劃定交易,避免缺乏專業知識和風險承受能力的人進入高風險領域而遭受損失。
(四)構建多維金融消費者教育網絡,提升金融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
【關鍵詞】準金融機構;接入征信系統;研究
準金融機構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微企業短期融資難和農村地區經營資金不足的問題,是對現有金融機構的有益補充。積極推動準金融機構自愿、有序接入征信系統一直是人民銀行征信工作的重要內容。2013年3月15日開始實施的《征信業管理條例》中規定了“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信貸信息”,從法律上明確了準金融機構接入征信系統的責任和義務。
一、準金融機構接入征信系統的必要性
(一)現實需求。截至2013年底,彭陽縣共有二家小額貸款公司、一家融資性擔保公司和三十一家投資公司,準金融機構為推動經濟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等做出了貢獻。近年來準金融機構業務快速發展,迫切需要盡快接入征信系統,及時了解客戶信用狀況,防范信貸風險和融資擔保風險。
(二)重要意義。一是有利于完善征信體系建設。準金融機構加入征信系統,提供收集的客戶信用信息,填補了央行征信系統對眾多中小企業和個人的征信資料空白,有利于完善國家征信體系建設。二是有利于激發準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和提供擔保貸款的積極性,有效防范業務風險。準金融機構接入征信系統后,能享受與金融機構同樣的征信服務,這將激發準金融機構發放信用貸款和提供擔保的積極性,有效防范信貸風險。三是有利于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準金融機構接入前必須去基層央行申請查詢,或者支付一定費用讓商業銀行代為查詢,頗費周折,成本較高。接入征信系統后,有利于實現準金融機構與銀行之間的雙重資源共享,擴大征信覆蓋范圍,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四是有利于加強對準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將準金融機構加入征信系統有利于監管機構掌握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的質量、貸款投放的方向;全面監督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運營,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
二、準金融機構接入征信系統存在的問題
(一)內部控制不完善,信息化程度較低,人員素質有待提高。準金融機構目前還處于探索發展階段,內部控制尚不健全。準金融機構中的多數公司沒有統一的信貸管理系統,無法實現信貸數據采集。同時,準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素質偏低,普遍缺乏必要的金融理論、業務知識和從事金融業務的經驗,信貸臺賬錄入不規范,信息數據項填寫不完整,上傳征信系統的數據質量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征信系統網絡和人民銀行內聯網存在接入限制。一是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本身網絡布局有接點限制,不可隨意、無限制地接入。征信系統的網絡接入點在各個省會人民銀行,二是兩類機構在接入征信系統時,需先通過網間互聯平臺接入人民銀行內聯網,再接入征信系統。但在實際工作中,基于網絡管理的安全性和方便性考慮,基層人民銀行原則上不受理準金融機構單獨接入人民銀行網間互聯平臺。當前征信系統的接口規范是針對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地方性金融機構而設計的數據采集標準,并不適用于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公司,準金融機構的業務形式靈活,需另外設計符合其業務的接口規范。
(三)接入費用較高,挫傷積極性。目前,從彭陽縣兩類機構運行看,業務發展還處在初期發展階段,且業務量偏小。接入征信系統的接口費用偏高。較高的接入、維護和網絡使用費用,對兩類機構而言負擔相對比較重。從調查結果看,彭陽縣準金融機構11家都愿意接入征信系統,但90%的機構表示僅能承受最高0.5萬元的接入費用。
(四)外部監管責任不清。根據《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省級政府負責對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但實際上,地方人民政府金融辦監管重點主要放在行政審批上,缺乏其他有效的監管措施,在公司運營過程中幾乎起不到監督管理作用。
三、準金融機構接入征信系統的對策建議
(一)積極引導準金融機構完善內部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人民銀行要引導準金融機構按照“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數據報送,再開通查詢用戶”的征信系統接入原則,有針對性地指導準金融機構逐步建立和完善與使用征信系統產品相關的內控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統,從軟、硬件等方面做好接入準備。地方金融辦對準金融機構要加強政策、法律、道德、理論、金融業務知識和金融案例的教育培訓,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學習征信知識,提升業務人員操作能力和風險意識。
(二)降低接入費用,靈活選擇接入方式,提高征信服務質量。
提供適應準金融機構的低成本數據報送和查詢渠道。建議征信中心開發簡易的信貸系統,或者開發非接口軟件,以免費或收取成本費的方式下發給所有想接入征信系統的準金融機構。
(三)加強監管,加大接入系統推廣力度。要以準金融機構接入征信系統為契機,建立市級準金融機構監管平臺。政府金融辦加強接入征信系統的組織領導,解決接入中的各種問題,推動準金融機構盡快接入系統,增強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征信系統的理性認識,熟悉數據報送程序,確保接入后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順利開展。同時,基層人民銀行征信部門應研究制訂專門的準金融機構接入征信系統準入制度,杜絕利用接入征信系統后從事其他盈利性活動。
【關鍵詞】金融危機 混業經營 金融監管
一、美國現行金融監管模式的特點
1、美國混業經營模式。目前,國際上占據主要地位的混業經營金融機構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即以德國為代表的全能銀行模式和以美國、加拿大以及日本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全能型銀行模式允許在同一個公司內部分設不同部門來經營不同性質的金融業務。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母子公司結構,是以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為子公司,通過資本控股紐帶,實現各種功能和業務的一體化經營。根據控股公司母公司職能的不同,可分為事業型控股公司和純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美國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金融業混業發展的產物,采用的是純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純粹型控股公司構架中,母公司沒有自己特有的事業領域,而是企業整體性經營戰略的決策部門,或者只是單純法律意義上的法人主體,實際的決策運作由子公司完成。事業型控股公司則是母公司有獨立的事業領域,并通過控有其他事業領域的子公司的股份來對子公司進行支配和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與全能銀行模式相比,雖然在以防火墻作用為代表的約束機制下生產了一些效率上的損失,但其在風險管理機制方面具有比較優勢。金融控股公司對資本投資的責任是有限的,因此其子公司的經營損失對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影響不大。同時也減少了同業務部門之間的利益沖突。而全能銀行模式的主要問題體現在對金融市場發展利益的犧牲和金融創新能力的抑制。當然,從美國金融危機所帶來的后果來看,金融機構在金融工具創新方面不能過于迅猛,應有嚴格的監管機制。
2、美國混業經營條件下的金融監管。金融危機爆發前,美國實行的是“雙重多頭”的監管體制,雙重指聯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監管的權利,多頭指有多個履行監管的金融機構。1999年11月美國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確定了傘形監管模式(如圖1)。金融控股公司的下屬的銀行、保險、證券各子公司,分別由聯邦貨幣監理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證券監管機構對其相應的業務或功能進行監管。聯邦儲備委員會理事會作為監管人,是綜合管理的上級機構,負責評估和監控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整體的資本充足性、風險管理的內控措施和程序的有效性以及集團風險對存款子公司潛在的影響。
這種傘形監管結構的優點在于監管機構有義務相互提供信息和盡可能利用對方的既有信息,并在對其所管轄范圍內事務實施監管時,若涉及到其他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能夠事先進行協商,同時減少潛在的法律上的沖突,并在各監管機構之間建立沖突解決機制。雖然如此,此次金融危機的爆發也說明了這種監管構架存在著嚴重的監管失效。
金融危機爆發后,美國財政部于2008年3月29日公布了改革藍圖,這是自1929年美國經濟大蕭條以來最大規模的金融改革計劃。其主要的改革建議包括短期和中期建議,并提出了長期的概念化的最優監管框架,而短期的改革措施是向中期和長期最優監管框架的一種過渡。短期的建議主要集中在針對目前的信貸和房屋抵押市場、采取措施加強監管當局的合作、強化市場的監管等;中期的建議主要集中在消除美國監管制度中的重疊、提高監管的有效性、著重對金融監管的組織架構進行調整;長期的建議是向以目標為導向的監管方式轉變,更加集中地執行特定的監管目標。具體措施是設立三個不同的監管當局,一個負責市場穩定的監管當局,第二個負責與政府擔保有關的安全穩健的謹慎金融監管當局,第三個負責商業行為的監管當局。
二、產生金融危機的原因
1、金融監管與快速發展的金融市場不相適應。這場危機的爆發,說明了金融市場的失靈。經濟高速發展必然要有持續的金融創新產品來滿足市場的需求,而在這個過程之中又暗藏著巨大的金融風險,這就需要金融監管機構對創新產品進行有效的審查與控制,以保持金融創新能夠健康發展。然而,美國的金融衍生品不斷推陳出新,一環扣一環,市場風險不斷疊加,監管部門卻跟不上金融創新的步伐,以美國住房貸款方面的金融創新為例,其金融衍生品紛繁復雜,尤其是表現在抵押房貸和資產證券化上,而這些正是引發次貸危機的一個導火線。最后終于在房地產按揭貸款中發生了斷裂,引發了金融衍生品乃至金融機構的瓦解。正是由于美國沒有明確的監管機構對新的金融產品進行及時有效的監管,久而久之就導致了金融監管的嚴重失調。
2、雙重多頭監管體制造成監管效率低下。多頭的監管,使一家美國金融機構接受多家監管機構的管理,造成監管存在明顯的重疊和錯配。在金融市場密切聯系的環境下,這種模式的監管必會致使美國的資本市場逐漸喪失競爭力。美國監管體制的弊端并不是沒有被發現,早在金融危機爆發前,2007年11月《提升美國金融競爭力藍圖》批評了美國的監管制度,限制了監管者適應全球市場變化的能力,造成新產品和新服務的推廣變得越來越困難,降低了監管者和進入機構的靈活性, 監管方式過于僵硬,法網過密易使被監管者疲于應付,機構設置過多,導致資源和人力的浪費,增加了監管成本,降低了監管效率。
3、國際監管合作不足。監管合作是在信息共享的基礎上,通過積極的政策協調和技術援助,采取一致的宏觀經濟政策立場并充分考慮各國國內的政策架構和監管措施,從而尋求監管目標統一的政策融合過程。而此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機所暴露出的問題也體現在國際合作方面的不足,因為缺乏統一的監管標準和信息交換平臺,監管者對國際資本流動的了解不夠具體。相關的國際機構在監管全球資本流動上的關注遠遠少于對新興國家的匯率的關注,并且對經濟衰退時的資金流動逆轉情況沒有充分的了解,這也是由美國次貸危機轉向全球性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對中國的啟示
在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的同時,不能盲目照搬其他國家的金融模式,而應該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探尋出一條符合我國國情的監管模式發展道路。
1、建立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監管模式。我國現行的金融模式仍是以分業經營為主,“三行一會”的金融調控監管模式與分業經營體制基本相適應。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實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局面同金融業的管理水平及金融市場發育程度等方面處于較低層次的現狀相吻合,主要注重的是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和風險的可控性。目前來看,我國的金融業發展狀況與美國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下的混業經營模式較相近,所以金融控股公司制將會比較適合中國的發展方向。在此模式下,結合我國“三行一會”的監管體系,成立金融監管局,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對各類金融機構進行專業化持續監督管理,各部門之間及時進行實時的信息溝通和披露,提高資產評估的真實性和權威性。逐漸建立起適應混業經營的發展的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
2、鼓勵金融創新的同時加強對衍生品的監管。金融創新一方面可以提高市場的運行效率,但如果處理不當可能引致新的風險。因此在追求金融創新的同時要注重風險的防范。雖然這次金融危機暴露出在金融創新過程中的一些弊端。但目前為止,我國金融創新能力與美國等發達國家相比仍然較弱,金融創新仍就停滯不前。總理曾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處理好金融創新、金融開放與金融監管的關系。加強跨境資本流動監測和管理,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這就道出了金融創新的重要性。但是鑒于國外先進的金融創新經驗及金融危機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教訓,我國應結合發展中的實際情況,對金融衍生品市場進行嚴格的監管,實行信息披露,保持金融創新產品的透明度,以促進金融創新同金融監管的協調發展,避免類似于由此次金融衍生品監管力度不足造成的美國次貸危機的危害。
3、建立有效的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墻及風險預警機制。在向混業經營模式邁進的同時要加強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管理,建立起必要的防火墻機制,合理劃分內部職責和權限,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目的是減少風險在金融機構內部的傳遞,限制各機構之間的業務往來,并控制資金在金融集團內部的流通。金融風險預警系統是防范金融危機的有效手段,建立預警機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風險造成的損失。監管機構應定期向金融機構進行風險提示,對風險暴露較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采取雙邊會談的形式予以風險預警。具體的設定需有選擇地借鑒《新巴塞爾協議》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混業經營發展的程度,有效地控制金融風險。
4、完善國際間合作。金融危機表明,僅在一個國家加強對評級機構的監管是不夠的,而需要各國共同加強對評級體系的國際監管。為防范國際金融風險,發達國家之間需要加強合作,我國也要完善與國際間的相互合作。近年來,雖然我國加強了與東盟各國在金融領域的監管合作,但是在具體的實質性舉措中仍停留在原則性的框架協議上。因此,我國需要在雙邊、多邊監管合作中對信息共享及信息使用方式等方面進行加強,并構建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同國際金融監管機構間信息共享和合作機制,以促使我國金融市場向規范化、法制化、國際化邁進。
目前,國際合作正引起世界各國的關注,二十個國際集團于今年4月2日在倫敦召開的第二次金融峰會上,主要探討的是加強宏觀經濟政策協調、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和穩定國際金融市場以及改革國際金融機構等問題,與會的還有金磚四國的巴西、俄羅斯、印度及中國。中國在此次峰會上闡述了自己的觀點,將會逐步增強同各國間的相互合作,以促進國際金融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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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秦凱:次貸危機下的金融監管反思[J].理論與改革,2009(1).
隨著體制改革的深入,特別是我國加入WT0以后,對我國中央銀行會計監管職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銀行會計應當適應形勢的需要,擺脫單純內部核算會計的束縛,切實樹立會計監管的理念和思想。因此,本文擬對如何發揮中央銀行會計監管職能談一點粗淺的看法。
一、央行會計監管的及作用
第一,對金融機構會計的內控制度監管。一是對金融機構的會計基礎體系做出評估,決定是否許可運行。中央銀行會計部門應當對金融機構的會計憑證制度、財務記載與核對制度、會計核算系統的設計是否等方面的內容做出全面審查和評價,看其是否滿足防范會計風險的需要。二是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狀況進行實時監控,監督金融機構會計是否執行了會計審慎性原則和合規性原則,指導和促進金融機構改進和加強會計內部控制管理,提高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第二,對金融機構會計核算質量的監管。當前,有些金融機構受利益驅動,經營思想出現偏差,會計工作行政化,違背會計核算原則,造假賬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嚴重妨礙了人們對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真實與否的判斷,破壞了會計核算的基礎,使國家進行宏觀決策失去了可靠的依據,甚至造成失誤。因此中央銀行把金融機構提供的會計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作為會計監管的內容是十分必要的。具體包括金融資本金核算是否真實、管理是否嚴格;存款準備金以及金融機構存、放、匯的數據是否準確,經營利潤反映是否真實等內容,以此保證央行會計部門掌握最全面、最系統、最權威的監管資料。
第三,對金融機構支付結算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管。結算紀律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賬戶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即各金融機構是否存在未經中央銀行審批,擅自為開立賬戶或擴大賬戶的使用范圍的現象;票據的簽發、使用和受理是否嚴格遵循《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各類舉報情況的調查和處理以及聯行匯差資金的監管等。
第四,加強對地方性金融機構的會計監督和指導。,商業性金融機構會計工作中存在的,集中反映在地方性金融機構無會計主管機構,會計核算組織雜亂無序,非規范性、隨意性較大。因此,人民銀行會計部門應在各自轄區內,幫助地方性金融機構根據統一會計制度,選擇和設計符合本企業具體情況的會計核算形式和具體的財務管理制度,并監督指導其實施,以此規范其經營行為,確保地方性金融機構按照企業制度的運行模式健康發展。
二、加強央行會計監管職能的幾點想法
一是要轉變觀念,重視會計監管。要改變過去那種會計部門只要賬平表對就行的想法,樹立會計部門身兼兩職的觀念,既要堅持和發揚會計“三鐵”精神,確保會計核算質量,又要履行會計監管職能。對待會計監管工作,要改變只重視結算紀律監管的片面認識,充分全面地發揮會計監管職能。使會計監管融入金融監管范圍,成為金融監管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環。
二是制定完善金融會計法規體系,統一會計監管標準。當前,要加強和完善會計法規的建設,盡快出臺會計監管的有關制度辦法,明確金融機構所享有的權利、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要盡快修訂完善金融業統一的會計制度,統一規范會計科目,統一銀行賬號的編制,統一報表編報格式,做到內容規范、歸類明確。明確金融機構業務穩健處理的會計政策、有問題貸款的計息政策、計提風險準備金的政策等,使中央銀行會計監管能夠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便捷高效,樹立央行監管權威。
三是要正確處理會計監管與其他部門監管的關系。一方面要正確處理會計監管與中央銀行其他監管的關系。會計部門的監管,主要是對金融機構的會計業務是否按合規性、真實性和審慎性原則實施的監督管理,是專業性的業務監管;而其他部門的監管主要是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退出及經營合規性等方面的監管,是綜合性的全面監管。因此,會計在實施監管職能時,既要加強與其他監管部門的聯系和溝通,又要準確把握會計監管的特點,避免各部門監管效果相互抵消或重復勞動,以提高人民銀行整體監管效能。另一方面,要正確處理會計監管與財政審計監督的關系。隨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日漸成熟和完善,借助這些中介機構對金融機構的會計業務進行檢查監督,也是中央銀行會計監管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