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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基本理論精品(七篇)

時間:2023-09-28 15:44:01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稅法基本理論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稅法基本理論

篇(1)

【關鍵詞】應用型人才培養 財務管理專業稅法課程 現狀 改革

一、新形勢下會計專業稅法課程的特點

(一)內容更新快、時效性強、教學難度大

為適應國際化和深化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作為調節經濟重要手段的稅收,正不斷發生著變化,稅法體系中的稅收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也隨著國家對經濟和社會調控的目的不同而頻繁變動,這對授課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觀上加大了稅法課程教學的難度。

(二)內容復雜、關聯性強、學習難度大

稅法課程涉及的稅種多,實體法就有十幾種,包括各稅種的稅法構成要素、稅款的計算等,此外還有稅收基本理論和稅收程序法等。因此,在學習稅法的過程中,既要全面、系統地掌握課本知識,對比各稅種間的異同,還要掌握好相關學科的有關知識點。而這對相當一部分學生而言,學習難度較大。

(三)理論枯燥、實踐性強、兼顧難度大

不論從稅收實體法的各構成要素到稅款的計算,還是從稅收基本理論到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稅務行政法規,都是理論枯燥的法律規范,然而,由于稅法內容復雜、關聯性強、更新快、時效性強,在有限的課時內,要兼顧二者難度較大。

二、財務管理專業稅法課程教學現狀

(一)學生重視不夠,學習動力不足

除了準備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的學生外,與其他的會計專業課程如會計學、成本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等相比較,學生主觀上普遍地沒有同等重視稅法課程的學習,加上稅法內容繁s,實踐性強,學生畏難情緒嚴重,學習動力不足,直接影響到稅法課程教學的效果,不利于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

(二)教學內容缺乏關聯性

在稅法課程的教學中,教師注重講解各稅種的基本內容,但是往往孤立靜止地講解,忽視了從各稅種之間的比較和聯系的角度進行教學。同時,一個納稅人、一種經濟業務往往也會涉及不同的稅種,另外,稅法與會計學、財務學等其他相關學科的關聯性也很強,唯稅法而稅法的教學,帶來的是教學效率低,學生聯系實際和動手能力得不到較好的培養。

(三)教學方法缺乏多樣性

在教學課時有限的情況下,教師為完成教材內容仍然采用傳統的以講解為主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比較教學法等較少采用,使學生難以積極地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來,特別是在各稅種的比較、各經濟業務的稅務處理等方面,教學方法缺乏多樣性,學生大多還是被動地接受。

(四)理論聯系實際不足、實踐教學欠缺

稅法是一門理論與實踐并重且強調實踐的課程,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應同時貫穿于稅法教學的全過程。然而,許多院校沒有稅法模擬實驗室,也沒有比較實用的實踐課教材,不能進行有效的實踐教學,然而實踐教學環節與理論教學在時間安排上難以最優兼顧,稅法課程設計基本上是要求學生完成稅款計算到稅務處理,然后是納稅申報的處理過程,而且通常是各個稅種的單項模擬訓練,即某項經濟業務所涉及的某個稅種的稅務處理過程。

三、改革會計專業稅法課程教學的建議

(一)更新教學內容、體現稅法課程獨特性的要求

為適應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應密切關注稅收動態,搜集最新的稅收政策和相關信息,及時更新和完善教學內容,既保持各稅種之間的聯系,又兼顧與其他相關學科之間的聯系,同時使課堂教學與稅務實踐保持一致。對于會計專業學生,選擇基本理論和實例相結合的教學內容,注重稅法課程內容的理論性和實踐性相結合, 在加深學生對理論理解的同時,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而保證教學內容更具有針對性、操作性和時效性,體現稅法課程獨特性的要求。

(二)運用多種教學方法、滿足學生需求多樣性的要求

一是啟發式教學法,啟發引導學生進行積極的思考,培養學生創造性思維和學習主動性。二是情景教學法,通過給學生營造不同的問題情景,以及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培養學生創新思維。三是比較教學法,根據各稅種之間以及稅收與會計之間的聯系,將相關稅種的要素內容進行比較,或者將稅法和會計準則進行比較,抓規律,找異同,培養綜合分析問題的能力。四是案例教學法,通過精心設計的案例,引導學生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分析和討論案例中的各種疑難問題,培養學生的分析能力。

(三)加強實踐教學環節、注重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

(1)加強稅收模擬實驗。建立稅收模擬實驗室,按照稅收征管程序,讓學生輪流模擬不同崗位人員,如模擬稅務人員、稅務會計,演示稅務登記、納稅鑒定、發票領購、發票認證、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等具體的涉稅業務、模擬稅務法庭等,激發學生學習熱情、培養動手能力。

(2)充分利用校外實訓基地。建立校外實訓基地,帶領會計專業的學生到企業參觀考察,熟悉經濟業務及納稅業務全過程,解決學生動手能力和實踐能力弱的狀況,為理論和實踐良好的結合打下基礎。

(3)手工操作和計算機操作相結合。隨著會計信息化和稅務信息化的廣泛應用,要求學生手工操作完成納稅申報實務,并利用稅務軟件進行計算機操作,熟悉原始資料的錄入、記賬憑證的打印、賬簿登記、納稅申報表的生成,并根據實訓資料進行稅務分析,編制稅務情況說明書,提高學生稅務信息化水平的同時,又掌握了完整的稅務業務流程。

(4)安排一定的實習時間。可安排學生去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及稅務局進行中短期實習。通過稅務登記、代領發票、申報納稅、建賬、制作涉外文書,鍛煉學生的實際工作能力。

篇(2)

論文關鍵詞 實質課稅原則 概念 理論依據 應用

實質課稅原則,具體地說,它是作為反避稅實踐中產生的一種精神和原則,而避稅因違反法律的實質正義理應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實質課稅原則,在當代各國和地區的稅法實踐中越來越被重視,并且逐漸成為各國和地區稅務機關規制避稅的“利器”。

一、實質課稅原則的概念和理論依據

(一)實質課稅原則的基本概念

實質課稅原則,它不僅可以被稱為實質課稅主義,也可以被稱為經濟觀察法,它是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德國的經濟觀察法,著名稅法學者貝克爾在1919年的《帝國稅收通則》,其中它的第四條規定“在解釋稅法時,需要斟酌其立法的目的和經濟意義,以及事情之發展”,這期中的“經濟意義”就在今天被我們稱之為實質課稅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它是指對于某種情況不能僅僅根據其外觀和形式來確定是否應予納稅,而應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尤其是應當注意根據它的經濟生活和經濟目的的實質,判斷是否真的符合課稅要素,以求合理、公平、有效地進行課稅。

(二)實質課稅原則的基本理論依據

實質課稅原則的基本理論依據,大多數的學說和實務學者都傾向從量能課稅原則以及稅收公平原則這兩個原則中抽象出來。量能課稅原則,要求稅收必須根據國民的實際稅收能力來進行合理、公平的分配,也就是說對于每一個具有不同能力的納稅人要區別的對待,以其各自不同的能力來納稅,這是和實質課稅原則的具體要求相符合的。為了實現真正的量能課稅,就必須要通過經濟觀察法來呈現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法律事實,因此,就需要通過用實質課稅原則來實現量能課稅原則。從而在這里我們就可以看出,量能課稅原則是實質課稅原則的基本理論基礎,相反的,實質課稅原則是實現量能課稅原則的必要之手段。稅收公平原則,要求稅收對具有相同能力的負稅者應當給予相同的課稅,能力不同的負稅者給予不同的課稅,也就是要求所有的納稅者在具體的稅收征管活動中都擁有平等的地位,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稅法中能得到很好地詮釋。為了實現稅法的真正正義,因此就要在具體的稅收執法過程中,對各種各樣的具體規避稅法行為我們都要進行嚴厲地打擊和禁止,而我們這樣做就是為了符合實質課稅原則的具體要求。從這里我們就可以看出,稅收公平原則也可以視為實質課稅原則的基本理論基礎,而實質課稅原則則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延伸以及發展。總體而言,實質課稅原則就是稅收正義的產物,是稅法應用的重要原則,它是從量能課稅原則和稅收公平原則中抽象出來,并且以它們為理論基礎,具體的來說,實質課稅原則就是鏈接稅收法定原則和稅收公平原則二者之間的紐帶。

二、我國稅法中實質課稅原則的具體應用

(一)我國稅法中實質課稅原則的應用的現狀

在我國當代稅法實踐中,我國已經有了實質課稅原則應用的先例。并且在具體相關的立法文件上也深刻表現出來了,它主要表現在我國頒布的一系列法律文件 中。但是我國的法律還沒有對實質課稅原則做一般性的規定。

1993年12月,我國國務院頒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其中它的第七條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但是緊接著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十六條它又做了進一步的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祝?+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我們在這里可以明確的看出來,在我國的增值稅征稅主管機關具有實質課稅的權力,它按照合理的標準去確定具體詳實的征稅稅額,以此來打擊各種現實中的避稅問題。

1993年12月,我國國務院又頒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其中它的第十條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緊接著它在《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二十一條,它在該條的基礎上,不僅對主管機關如何去核定計稅價格,而且又在如何去確定納稅人的具體詳實的納稅份額上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從而使我國消費稅的征收過程中也實現了實質課稅原則的應用,使《消費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在當今我國的具體稅案中得到更好的應用。

2001年4月28日,我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它用了很大篇幅來對實質課稅原則做出詳細的規定。其中它的第三十五條第六款是這樣規定的:“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時,有按照實際情況來重新核定計稅依據的權力”。從這一法條我們就可以從中看出來,這就是實質課稅原則的有力體現。它的第三十六條是這樣規定的:“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緊接著第三十七條是這樣規定的:“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后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從而我們在這里面就可以看出,《稅收征管法》用如此大的篇幅來對實質課稅原則去做詳細的規定,這都體現了實質課稅原則的具體應用給我國稅收征管領域可以帶來巨大好處。

2008年我國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它通過“特別納稅調整”的內容給實質課稅原則加以規定。其中它的第四十一條這樣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其中第四十四條有這樣規定:“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緊接著它又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的第一百一十五條這樣規定:“稅務機關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核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一)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二)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三)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企業對稅務機關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從這些法律條文中我們就可以看的出來,《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都在具體的法律條文內容中融合了實質課稅原則,都在不同程度上體現了對實質課稅原則的不同具體應用。

(二)我國稅法中實質課稅原則具體應用的領域

在我國當代稅法的實踐應用中,實質課稅原則,它應該在稅收的規避、無效和違法行為以及稅收主客體的判斷等領域中應用。

稅收規避作為引發人們對實質課稅原則的實踐和思考的根本原因。稅收規避是當事人利用私法所賦予的自由,運用不合理的手段,實現所意圖的經濟利益。稅收規避是一種脫法行為,它掩蓋了實質的違法性。隨著社會和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交易形式和內容也變得越來越多樣、頻繁和復雜,從而導致一些看似表面合法而實際違法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一部分納稅人的合法利益。為了禁止和規制這種現象,就必須在實踐中應用實質課稅原則,從而來彌補私法自由選擇和稅法形式理性間的對立所形成的稅法漏洞。

無效行為和違法行為是實質課稅原則應用的另一大領域。在稅法上,一些違法行為和無效行為造成了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它的不納稅對于合法行為納稅來說又是嚴重的不公平。因此,違法行為和無效行為也必須要納稅,這樣做不僅契合了稅法的獨立性,也保障了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實現了稅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則。

我國稅法上的納稅主體主要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而納稅的客體則主要包含權益、物和行為。在一般的情況下,納稅主客體在形式上和實質上是一致的,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他們可能濫用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來給國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帶來損害。因此就必須需要實質課稅原則來限制他們,從而實現稅收的最終公平和正義。

篇(3)

稅法學在我國法學教育中的重要地位開始被接受。但是稅法學在我國畢竟進入法學教育才十余年,還很不規范,大多數學校法學專業還不是作為一門課程,僅僅是作為經濟法學的一章簡單介紹一下,稅法應該是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它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應該等到提升,成為法學專業骨干課程。在美國、歐洲和亞洲許多國家都是作為法學的必修課程。如果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學的、規范的理論體系。目前,稅法學在這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體系不規范、內容不穩定,名稱不統一,缺乏一個統一的教學大綱約束。

為了更好規范稅法學的內容體系,筆者提出如下幾個問題與同行探討。

1、關于稅法學與稅收學的區分問題

目前作為法學教育的稅法學與作為財經類的稅收學體系過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聯系以及內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畢竟這兩門課程分別屬于不同的兩個學科門類,應該有各自的邏輯體系。

首先,稅法學的理論基礎應該是法學而不應該是經濟學。應從稅收法律關系的特殊性來構筑稅法學的理論基礎,以此與稅收學相區別。稅收學的基礎的研究目標應該是對稅制進行經濟學分析,探索稅制各要素與經濟變動之間的函數關系,不斷優化稅制結構,達到稅收的最佳調控目標。稅法則是從憲法權利(權力)出發確定權利、義務,并使這些權利、義務得以實現作為研究的目標。

其次,稅法的原則也不應該借用稅收學的原則。亞當斯密、瓦格納以及當代經濟學家提出的稅收理論和原則為稅收法律制定和實施奠定了理論條件。稅法的原則不應停留在這一層面和角度上,而應結合稅收的立法和執行特殊性,總結概括稅收立法、執行過程中帶有共同性的準則。這些準則即要借鑒稅收理論和原則,又要具有鮮明的法學特征,還不能照搬法學共有的原則,反映稅法的特殊規律。如稅收法定原則、無差別待遇原則(平等原則)、納稅人權利保護原則、服務原則等等,都是稅法學值得高度重視的原則性問題,經過廣大學者的努力,稅法固有的規律性東西會被發現,并逐步取得共識。

再次,稅法學所闡述的內容具有規范性的特征,而稅收學具有較強的理論性。稅法學作為法學學科與刑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學科一樣,其內容體系應主要依據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學理闡釋,不排除必要的理論探討,但所闡明的規范必須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不能用理論探討代替現行的法律規定。而稅收學作為經濟學理論主要應研究稅收理論基本規律、范疇概念、歷史、各派學說等,屬于理論、制度和政策方面,對稅法有理論上的指導作用。

2、關于稅法與財政法的銜接問題

稅法與財政法有著較密切的聯系,稅法學引入一部分財政法的內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著自己獨立的體系。財政法是調整國家在財政管理活動中與財政管理相對人所形成的財政關系的法律規范,也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包括財政政策、財政原則、財政活動方式和程序以內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內容有:預算、稅收管理、國家采購管理、財務會計管理、國債發行與管理、轉移支付、財政監督和法律責任等部門法律法規。

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財政法律體系中不可避免會涉及稅法的內容,國務委員財政機關也屬于國家稅務主管機關,國務院的稅收法規大部分都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簽發。但是,省以下各級財政機關則不是稅務主管機關。稅務主管機關和稅款征收機關也不是一回事,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所以稅法與財政法有必要分離,稅務機關的執法權限不應納入財政法體系之中,財政部門的執法權限不宜擴大到稅收領域,以防止地方政府過多過濫的地方政策。

與稅法聯系較密切的財政法內容主要有宏觀財政政策、分稅制財政體制、稅款繳庫和轉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內容,這些應包含在稅法學內容體系之中。與稅法雖有關系,但在體系上沒有直接聯系的內容,不宜引入稅法學。

關于財務會計管理,財政部門與稅務機關職能有交叉。根據<<會計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內的會計工作。”這一規定明確了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但是,在稅務、審計、金融等部門的管理職責中也也涉及會計工作,在<<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有賬薄憑證管理權。這是稅收的基礎性工作,只有加強對財務會計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確確定稅基和計稅依據。因此,稅務機關對賬薄、發票和其他會計憑證的管理是必須的。另外,由于我國施行稅法與會計法適當分離的原則,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過程中,需要對會計項目進行調整,對二十余項指標的調整形成了獨立于會計法的稅務會計。這些內容應包含在稅法學當中,而財政法涉及會計工作的內容主要應是會計制度的制定、會計人員的管理、會計工作的監管、注冊會計師的管理等。目前稅務會計內容大多數稅法學教材尚未列入。

3、稅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

經濟法學無論是從研究對象還是內容體系都比較混亂,根據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定,稅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觀調控法部分,但是在內容上卻沒有以稅收的調控職能作為重點,而是介紹稅收和稅法的概念以及稅法的基本制度為重點。稅收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在經濟法學的宏觀調控內容中應該涉及,但是應把握好角度,應圍繞稅收和稅法的宏觀調控職能(手段)加以闡述,而不應該在這很小的篇幅內全面介紹稅法,主要應講清楚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與財政政策、貨幣政策一樣,是如何發揮其調控職能的。

根據我們十余年稅法學教學的實際情況看,稅法學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學科,是學生反映最難學的學科,需要具備一定的相關知識為基礎,如會計學、經濟學等,而目前法學專業學生這方面的知識比較缺乏,需要老師在課堂上根據稅法學需要引入相關知識并進行解釋,學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定的稅法在經濟法學二十四章中的一章來講,學生可能連起碼的概念也建立不起來。

另外,經濟法應是一個學科而不應是一門課程,如果作為一門課程的話,也只能稱之為經濟法總論或經濟法概論,側重于經濟法的概念及研究對象,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原則以及體系和內容的概述,為學生進入其他經濟法律部門的學習奠定基礎。如果經濟法學把目前所涉及的法律領域的法律制度都收

篇(4)

關鍵詞:企業會計實務;新會計準則;影響

新會計準則于2007年初頒布實施,首次引入暫時性差異以及計稅基礎這兩個概念,并將資產負債表作為企業納稅計算的主要方法。其中資產減值轉回這一特性與企業會計實務密切相關[1]。

一、新會計準則框架下的所得稅核算方法

相比過去的會計準則而言,新準則與國際接軌,并依托我國當前國情而制定,在實施過程中表現出高效性與實用性特點,在所得稅核算方面更加完善。由于新會計準則采用國際上規定的所得稅核算方式,所以能分離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為稅法與會計兩者之間的徹底分離奠定基礎。此外,與過去相比對企業會計工作人員各方面素質的要求也有所提升。新會計準則下,資產負債表是用來核算所得稅費的主要方法,由負載計稅和資產計稅兩部分所構成。對于存在暫時性差異的應稅所得以及會計所得,可通過對差異的原因和實質進行探究,來分析差異對期末資產負債所造成的影響。采用資產負債表進行所得稅費核算時,首先應確定負債和資產的賬面價值,而后計算兩者的計稅基礎。通常情況下,企業計稅基數與入賬價值之間是否存在差異,可通過其資產確定過程的順利與否進行判斷。而少數差異是由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間的細微矛盾所造成的。在對暫時性差異進行計算并確定后,將技術基礎從賬面價值中去除。由于暫時性差異數值與預期利率之積,等同于以負債或資產形式表達的遞延所得稅,因此可依據前者對遞延所得數進行計算。而應繳的所得稅值即為納稅所得額與適用稅率之積。將本期應繳稅與遞延稅相加,從中扣除遞延稅資產后,即得到最終應繳數目[2]。

二、新會計準則框架對債務計算方法的影響

在新會計準則頒布之前,債務計算方法從企業自身出發,以利潤變化作為依據,采用損益表法計算。而新會計準則下資產負債表的應用,在計算方法上較之以前有著本質差別。由于兩種方法均采用稅會分離計算,要從應稅所得與會計所得兩者之間的差異入手分析,比較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在債務計算上的優劣。由于計稅數值會因某段時間內的稅法與制度調整而導致口徑不同,所以造成實際應納稅與稅前利潤產生差值,而這種差值一旦出現則無法回轉,故而將其稱為永久性差異。而損失、支出、收益等環節受到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影響而導致確認時間不同,也會造成實際應納稅與稅前利潤差異,然而有別于永久性差異之處在于,此類差異可采取抵減時間等手段回轉。若企業負債或資產的核算中,未納入計稅基礎和體現在賬面上的負債與資產價值,則會形成暫時性差異。在資產負債表法中,時間性差異包含在暫時性差異之內,而永久性差異與暫時性差異之間不會共存。

三、新會計準則實施前后的債務計算方法的對比

損益表與資產負債表兩種債務計算方法在概念、基本理論、核算方法以及對企業利潤的影響等方面均有顯著區別[3]。

1、基本概念差別

在新會計準則實施前,企業以損益表債務法進行債務核算。其基本概念是在時間性差異產生的后續各期間內采用遞延方式將納稅金額變化量分割納入。從而“回轉”所得稅金額所受到的時間性差異影響。而資產負債表的基本概念則有所不同,該法對所得稅值變化量的計算,是依據轉回年度中相關稅項的稅率進行的。從損益表與資產負債表的核心概念上可以看出,前者依據時間性差異核算所得稅,后者依據暫時性差異核算。而從時間性與暫時性差異兩者的精確度對比也可發現前者精確度較高。

2、基本理論差別

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兩者在基本理論上具有共通性,業益理論是兩種核算方法的理論基礎,而應收應付制則是兩種計算方式的共同原則。然而兩者對收益的定義不同,損益表法以費用與收入來定義企業收益,資產負債表法則認為收益是企業資產的一部分。因此前者對費用與收入之間的配比關系更為關注,通過確認各階段的時間性差異,來對受到差異影響的所得稅金額進行調整。而后者則以負債和資產作為關注對象,注重分析賬面金額與計稅基礎之間因各種原因所導致的暫時性差異,并以之作為依據對企業負債和資產進行調整。

3、核算方法差別

跨期核算所得稅便涉及到差異的回轉問題。如前文所述,損益表法依據時間性差異核算所得稅,資產負債表則依據暫時性差異核算。而時間性差異包含于暫時性差異之中,所以后者對所得稅的核算更為全面。而對時間性差異以外的因素影響,資產負債表則可以在本期內將之回轉。同類情況下損益表則無法回轉,甚至造成所得稅計稅變化量成為永久差異。故而,從核算開始到遞延階段,兩種負債計算方法對企業所得稅所計算出的具體數目之間都存在很大的差值。

4、對利潤的影響

相比資產負債表法而言,損益表法無論是在計算范圍還是在可提供參考的信息等方面均有著很大局限。尤其是對企業的現金流動量、財務狀況等方面,損益表法無法準確的進行預判和評價。對企業經營的財務現狀以及未來發展規劃缺少準確的數據支持。而資產負債表以轉回年稅率計算的方式消弭暫時性差異對企業所得稅所造成的影響,可逐一的對負債與資產所產生的遞延稅值進行確定,從而保障企業經營利潤。總結:新會計準則采用資產負債表法對企業所得稅進行跨期計算,不僅提升了計算準確性,更能在最大程度上回轉資產減值損失。本文限于篇幅難以對會計實務在新準則框架下所受到影響做進一步探討,但從長遠的角度來看,新準則對企業財務管理確有其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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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稅法基本原則理論基礎現實根據歷史依據

法律原則是一個部門法存在的根本,任何部門法如不能歸納、總結出若干自己的法律原則,而只依賴于某種價值取向,則難以構造出一套嚴密、周全的理論和相應的體系。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定社會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稅收法律關系適應一定生產關系的要求。稅法基本原則是稅法建設中的主要理論問題,對此問題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而且對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還有著重要的意義。本文試圖對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和依據作以探討。

一、關于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各種觀點

關于稅法基本原則的定義,有人認為“稅法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國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征稅)雙方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也有人認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是規定或寓意于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法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解釋的根本指導思想和規則。”

對于稅法的基本原則的內容,我國學者觀點不一,論述頗多。1986年劉隆亨教授最早提出“稅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則”。進入九十年代以來,一些學者開始借鑒和參考西方稅法基本理論,將西方稅法的四大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社會政策原則和社會效率原則介紹到我國,研究如何確立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到目前為止,僅從數量上看,我國學者對稅法基本原則的概括就有三原則說、四原則說、五原則說、六原則說等四種,即使所主張的原則數目相等,不同的學者對各原則的表述、概括又不僅相同。徐孟洲教授根據價值取向將稅法基本原則區分為稅法公德性原則和稅法政策性原則。稅法公德性原則涵蓋以下內容:(1)保障財政收入原則、(2)無償征收原則、(3)公平征收原則、(4)法定征收原則、(5)維護國家原則。稅法政策性原則包括稅法效率原則、稅法宏觀調控原則。而劉劍文教授將稅法基本原則界定為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還有學者認為稅法基本原則包括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稅收民主主義原則。稅法學界對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意見歸納起來有十幾項之多:(1)財政原則、(2)稅收法定原則、(3)稅收公平原則、(4)稅收效率原則、(5)社會政策原則、(6)實質征稅原則、(7)合理征稅原則、(8)平等征稅原則、(9)普遍納稅原則、(10)簡便征稅原則、(11)稅收重型原則、(12)宏觀調控原則、(13)無償財政收入原則、(14)保障國家和經濟利益原則、(15)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原則、(16)稅收民主主義原則、(17)稅收公開原則、(18)保障財政收入原則等等。

我國學者以上稅法基本原則的理論難免存在以下嫌疑:(1)以偏蓋全,將某一具體法律制度當成稅法的基本原則;(2)未能正確界定稅法基本原則之定義,將稅法或稅收的某些職能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3)混淆了稅法原則和稅收原則之概念。

二、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則可以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呢?我認為,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又稱稅收法定主義、租稅法定主義、合法性原則等等,它是稅法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稅收法定主義是指“沒有法律的根據,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征收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納稅款。我國學者認為,是指一切稅收的課征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納稅人有權拒絕。稅收法定是稅法的最高法定原則,它是民主和法治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對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舉足輕重。它強調征稅權的行使,必須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確定征稅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以法律規定的稅法構成要素為依據,任何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規定,從而使當代通行的稅收法定主義具有了憲法原則的位階。

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課稅要件法定原則。課稅要件是指納稅義務成立所必須要滿足的條件,即通常所說的稅制要求,包括納稅人(納稅主體),課稅對象(課稅客體),稅率、計稅方法、納稅期限、繳納方法、減免稅的條件和標準、違章處理等。課稅要件法定原則是指課稅要件的全部內容都必須由法律來加以規定,而不能由行政機關或當事人隨意認定。(2)課稅要素明確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對課稅要件法定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課稅要素、征稅程序不僅要由法律做出專門規定,而且還必須盡量明確,以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3)課稅合法、正當原則。它要求稅收稽征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征稅、核查;稅務征納從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應納稅額的確定,稅款繳納到納稅檢查都必須有嚴格而明確的法定程序,稅收稽征機關無權變動法定征收程序,無權開征、停征、減免、退補稅收。這就是課稅合法正當原則。包括課稅有法律依椐、課稅須在法定的權限內、課稅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實體合法,程序正當”。(4)禁止溯及既往和類推適用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和類推適用原則是指稅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禁止類推適用。在稅法域,溯及既往條款將會破壞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預測性,而類推可能導致稅務機關以次為由而超越稅法規定的課稅界限,在根本上阻滯稅收法律主義內在機能的實現,因而不為現代稅收法律主義所吸收。(5)禁止賦稅協議原則,即稅法是強行法,命令法。稅法禁止征稅機關和納稅義務人之間進行稅額和解或協議。

2、公平原則。指納稅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須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進行,公平分配,對此可參照西方有“利益說”與“能力說”。“利益說”依據“社會契約論”,認為納稅人應納多少稅,則依據每個人從政府提供的服務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會公共產品來確定,沒有受益就不納稅。而“能力說”則認為征稅應以納稅能力為依據,能力大者多征稅,能力小者少征稅,無能力者不征稅。而能力的標準又主要界定為財富,即收入。我國實際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說”,按納稅人的收入多少來征稅。稅收公平原則應包括兩個方面:(1)稅收立法公平原則。它是公平原則的起點,它確定了稅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沒有稅法之公平,就沒有稅收之公平;具體又包括(1)納稅地位平等原則,(2)賦稅分配公平原則,它可分為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橫向公平只能力相同的人應納相同的稅,縱向公平指能力不同的人應納不同的稅。(3)稅收執法公平原則,也稱為平等對待原則,即稅務機關在運用稅法時必須公正合理,對于情況相同的人應給予相同的對待。

3、稅收效率原則。指以最小的費用獲得最大稅收收入,并利用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的促進經濟的發展。稅收的效率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大方面。稅收行政效率是通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與入庫的稅率之間的比率而衡量,即表現為征稅收益與稅收成本之比。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價值影響程度,征稅必須使社會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稅率。

三、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基礎和依據

對上述我國稅法基本原則之判定是依據以下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基礎和依據而得出的結論:

1、基本原則法理之構成要件是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理論基礎

法理學告訴我們,一項法律原則是否能成為該部門法的基本原則,至少要滿足此條件:(1)該原則必須具有普遍指導性;它能夠作為該部門法的各項具體制度得到應用,即該原則在該部門法中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性。(2)該原則必須具有貫穿性;原則內容能貫穿該部門法的總則與分則,能貫穿于該部門法任何具體制度。(3)該原則具有獨立排他性;該原則須與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相互區別,不被其他原則所吸收。(4)該原則須具有能反映該法本質特征的專屬性,反之則不能作為該部門法的基本原則。(5)該原則須具有合憲性;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母法”,該原則的確立須依據憲法,原則的內容須符合憲法的規定。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也只有符合上述法理規定的幾個條件后,才能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2、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是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現實根據

哲學告訴我們,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是一定的生產關系的反應。任何一國的稅法基本原則通常都是在一定的經濟基礎的決定下構建的,其核心是稅收法律關系應適應一定生產關系發展的要求。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確立,各項經濟活動都圍繞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有序發展進行。稅法,作為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和經濟調控的主要手段,在國民經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經濟決定稅法,稅法又反作用于經濟,這是一條必須遵循的客觀規律。經濟決定稅法,就是要求我們在制定稅收法律法規、確定稅收負擔時要從客觀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到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充分發揮稅法對經濟的促進作用。首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依法治稅和發展經濟是相輔相成的統一體,必須強調稅法與發展經濟有機結合起來,而稅法的基本原則則是稅法的靈魂,它必須能夠反映經濟的客觀需要。因此,對于稅目、稅率、課稅依據、課稅對象、稅收的開征、停征、負征、減免、退稅、計稅以及納稅的程序都必須做出符合經濟要求的法律規定,這些均體現了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內在要求。其次,黨的政策也強調執政為民、依法行政,而社會主義市場本身是法制經濟,法追求的價值即是公平、正義、效率;因此,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必須要求稅法也難體現正義的精神,體現公平與效率的價值。故稅法的基本原則應涵蓋公平原則與效率原則。最后,市場經濟需要完善的法制。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于市場本身具有自發性、滯后性盲目性,需要國家這只“看不見的手”進行調節、管制,需要完善的法制對它進行調整,西方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史給了我們重要的啟示,國家必須對經濟進行適度的干預。所以,體現國家意志的稅法理應是貫徹這種意圖,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更應理當其中體現國家適度干預經濟的意志。

篇(6)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 稅法價值 代內公平 代際公平

稅法的價值直接決定了稅法體系的構建與完善,每一部稅法都應當是對稅法價值的記載和表現。然而我國稅法的價值問題研究滯后,成為制約稅法理論研究與實務操作進一步發展的瓶頸。

稅法的傳統價值理論

稅法的價值,是指普遍的稅法主體從實在稅法本身的既存價值的非理想性出發,根據其自身的需要,希望待訂或待改的稅法應當具有的性狀、屬性或作用等因素;這些因素通過稅法主體的實踐和努力不斷地得以實現,同時又不斷地對實在稅法的既存價值進行超越。

稅法的價值研究應當將重點關注于所謂“稅法的主觀指向意義上的價值”或是“稅法對其主體的絕對超越指向”。稅法的應有價值也正是在其與實在稅法的既存價值之間的沖突和調適過程中而逐漸得以實現的;同時,稅法的應有價值本身也在不斷發展,使其與實在稅法的既存價值之間總是保持一定距離,因而具有永恒的指導意義,成為人類稅法實踐永遠追求、不斷完善的動力。研究稅法的價值理論,從實質上看,在于將稅法學基本理論研究從對規則體系的注釋說明和對原則含義的歸納總結層次,進一步深入到對價值系統建構解釋的更高層次,以深化稅法學基本理論的研究。

關于我國傳統稅法學理論,學術界的主要觀點有兩種:效率為主導,兼顧公平;公平優先,兼顧效率。

首先,第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市場經濟結構合理性欠缺而且效率不高,因此,將稅法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手段之一,應該尊重“無形之手”的作用,按照社會效率最大化為宗旨設置稅種、確定稅率及該種稅的構成要素,由此將社會效率放在第一位是無可厚非的。一些經濟發達國家將社會公平作為稅法的價值取向并以此為指導來架構本國的稅法體系,是因為這些國家的市場經濟發展迅速,產業結構趨于合理,但社會分配極端不公的趨勢卻越來越凸顯,因此,發達國家不得以采用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來解決社會分配走向極端的問題。因而,該觀點認為,我國經濟發展較這些國家滯后,貧富差距在社會分配中存在且呈拉大的趨勢,但對生產力與生產關系協調不會構成任何威脅。所以,社會效率為主就是強調目前應該以經濟發展作為中心,分配公平屬于次重點來考慮是較為合理的。

其次,持第二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因為法的正義價值是法的基本價值名目,而正義通常又可以被表述為公正、平等、公平等其他的詞,因此,從一般的意義說,作為法的基本價值名目之一的“正義”在稅法中即體現為稅法的公平價值。所以,公平(正義)應是稅法最至上的價值目標。另外,稅法存在的功用之一就是確保稅收的各項職能最大化的實現,而現代稅收的重要職能之一就是調節分配上的不平等,如果這個問題沒有得到合理有效地解決,勢必導致貧富兩極分化,甚至會引起社會動蕩。同時,該觀點還認為,稅收的效率價值要求“稅收中性”得以保持,即稅收在運作時,不能超越基礎性的市場配置資源機制而對公平產生根本性影響。因此,稅法的價值應當以公平為上位的概念,而效率是屬于次要的位置,這種稅法的價值排序被認為符合我國社會現階段和長遠發展需要。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傳統稅法的價值理論研究中,效率與公平并存且地位此消彼長。

稅法傳統價值的解析

法的價值研究對于法學研究相當重要,稅法的價值研究之于稅法學研究也是如此。因為,“價值問題雖然是一個困難的問題,但它是法律科學所不能回避的”。同時“一種完全無視或忽視上述基本價值的一個價值或多個價值的社會秩序,不能被認為是一種真正的法律秩序”。

正是基于稅法價值研究的重要性所在,筆者認為上述我國傳統稅法價值的確立與表述存在不當。首先來看第一種觀點:效率為主導,兼顧公平的稅法價值。筆者認為,當前我國稅法價值在“發展是硬道理”的現有模式下,將社會效率當作首要價值目標,社會公平以及可持續發展等其他價值目標處于次要或虛無的地位。這種價值判斷存在著歷史的原因和心理因素的誤導,其更適用于初次分配領域。同時這種價值觀讓人想起工業文明時期的單純經濟增長論,它雖然從方法論的角度,采取了定量分析的方法和實證評判的方法,給了人們耳目一新的感覺。但與可持續發展卻是背道而馳的,由經濟發展的基礎和保障異化為經濟發展的障礙和局限,容易將人們導向片面追求經濟高速增長而犧牲公平的歧途,導致“有增長無發展” 的惡果。客觀地講,稅法確實注重效率價值目標的追求,但是,稅法的注重效率應該“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經濟成果最大化,同時更是宏觀經濟成果、長遠經濟利益以及社會福利、人文和自然環境,人的自由和自身價值等諸多因素的優化和發展,微觀和經濟的成果只是社會效益的組成部分之一”。而稅法的效率為主的價值觀只側重于眼前,無視該增長是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的。

其次,傳統的稅法價值論的第二種觀點為“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對于這種觀點,筆者認為,社會物質財富的公平分配是人類社會不斷追求的理想,通過法律確認稅收公平,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干預經濟生活的體現。法學自從誕生之日就同公平、秩序之類的觀念密切聯系在一起。而且公平總是與人類文明同步前進的。因為“沒有公平,個人的自由和權利就會落空,而被特權(即特殊的自由和權利)所取代,法律的秩序也就不可能得到維護”。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就更無從談起。而現代社會的發展導致人們相互之間在能力、稟賦、財富等方面的差別愈加顯著,如果法律對這些先天性不平等的現象視而不見,依然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只能使“不平等變得天經地義,甚至加劇這種不平等”。正如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所指出的:判斷一個良好稅收體系的第一標準是公平,第二個重要標準是效率。稅收對分配格局的再分配調整和影響也只能是在一個合理限度內盡量縮小收入差距,而不可能使收入毫無差距。人們必須突破這種“心理障礙”,重新對稅法的“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價值取向進行全面、深刻的認識。因此筆者認為公平主導,效率兼顧的稅法價值取向成為主流是必然的。

但是,社會的發展必須建立在可持續的基礎上,這與理性人追求利益和欲望的無限膨脹等非理性行為之間形成了“二律背反”。當然要求人們與生態自然隔絕是不現實的,那么如何制定各種規范來界定人類與自然之間的“度”,能否實現法律的生態和形態辯證統一,其“根本的原因恐怕是文化的”,“其核心是傳統觀念,尤其是價值觀念”。具體體現在對傳統法律重新審視時,應該將法律的可持續發展理念置于價值觀的核心地位。

因為生態或者自然環境危機從根本說是文化危機,因此如何使人類獲得更深層次的文化理念是生態環境保護及現代性問題緩解中最根本的層面。只有通過與生態環境相和諧的文化理念來改變人們的價值觀念,生態環境才能得到真正的保護,從而使可持續發展成為現代稅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之一。

因此,不難看出,上述占主流地位的公平為主導、效率為輔的傳統稅法的價值取向中“公平”所體現的均為當代人的“秩序、公平、自由”,其價值目標在反對和破除封建神權觀念統治方面確實起到了積極的推動歷史的作用。但是它與可持續發展是相悖的,具有外延上的不完整性:只關注代內公平(當代人的公平),即滿足當代所有活著的人的基本需要并給予機會以滿足其追求較好生活的愿望。而對于代際公平即當代人和子孫后代之間的公平有所忽略,所以在公平的全面性和延展性即可持續發展方面存在缺憾,該缺憾造成的后果主要表現為由于生態環境資源的鏈條性、不可再生資源的有限性與代際(宇宙)的無限性之間的片面性和形而上學性助長了人類無限度的掠奪生態自然,破壞生態環境的盲目傾向,從而造成了種種的生態災難。

現代稅法價值確立及體現

從本質上來說,法的價值是“法對于主體需要的積極意義”,“把關注點放在對社會全體成員而言的具有最一般、最普遍意義的法價值的研究上”。在這個層面上,可持續發展就是對社會全體成員而言具有最一般、最普遍意義的。

從理論上講,在可持續發展觀念下,稅法的價值取向仍然是以公平為主,兼顧效率。 因為“公平是法律所應當始終奉行的一種價值觀”。其認為,“在公平所允許的范圍之內,命令才具有法律效力。在人類事務中,與人類理性一致的,才能稱其為公平。而理性的規則,就是自然法。因此,每一種由人所制定的法,只要與自然法相一致,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它在任何一個方面與自然法相抵觸,那么,它就不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墮落”。但是,可持續發展觀覆蓋下的公平的價值目標,應該是不同于以往的、更深刻和更廣泛意義上的公平,它除了上述傳統稅法的公平價值,即納稅人之間的公平、征納雙方間的公平、納稅人與國家間的公平,還要關注以下兩方面的公平:

(一)代內公平

代內公平即“在任何時候的地球居民之間的公平”,是指代內的所有人,不論其國籍、種族、性別和文化水平等方面的差異,對于利用自然資源和享受清潔、良好的環境均有平等的權利。就國內而言,代內公平是指同一代的人公平地獲得當地對于生存和經濟發展所必須的共有的環境資源;同時,也要為公平的目的對私有財產進行限制,不允許以破壞環境資源的形式使用自己的財產。在一國內部由于窮人比富人更加依賴于自然資源,如果窮人們沒有可能得到其他自然資源,便會更快地消耗這些自然資源,那么,一國內部的這種不公平性也會助長經濟、社會、環境不可持續的發展。

如果對自然資源的要求,是建立在不惜以掠奪的方式開采自然資源、破壞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從而將人類推向了生態環境的承載量的邊緣,就構成了全球性的現代性問題。那么,這種非理性發展無疑是不可持續的發展。從歷史上看,歐美發達國家的現代性是建立在對發展中國家的自然資源的剝削和掠奪的基礎上的。這是國家間不平等的本質體現。

可見,可持續發展理念下的代內公平包括國內當代人之間的公平,也包括國與國之間在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享用上的公平。代內公平與傳統稅法的公平既有競合,又有延展,其外延大于傳統稅法價值取向中公平的外延。

總之,代內公平意味著活著的所有人都有權得到生存和發展條件的基本滿足。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實現代內自然資源利益分配的公平,可見,代內公平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

(二)代際公平

代際公平的概念最早由美國國際環境法學家、美國國際法學會副會長、華盛頓大學的愛迪•布朗•韋絲提出來,其基本含義是世世代代之間的公平。韋絲認為,當代人與后代人的關系是各代(前輩、當代和后代)之間的一種伙伴關系,在人類家庭成員關系中有著一種時間的關聯。代與代之間的公平為各代人提供了底限,確保每代人至少擁有如同其祖輩水準的行星資源區;如果當代人傳給下一代不太健全的行星,即是違背了代間的公平。同時,韋絲提出了組成代際公平的三項基本原則:第一,保存選擇原則,即每一代人既應為后代人保存自然的和文化的資源的多樣性,以避免不適當地限制后代人在解決他們的問題和滿足他們的價值時可得到的各種選擇,又享有可與他們的前代人相比較多樣性的權利;第二,保存質量原則,即每一代人既應保持行星的質量(指地球的生態環境質量),以便使它以不比從前代人手里接下來時更壞的狀況傳遞給下一代人,又享有前代人所享有的那種行星的質量的權利;第三,保存接觸和使用原則,即每一代人應對其成員提供平等的接觸和使用權。基于此,她提出了“行星托管”的理論。 該理論主張,“我們,人類,與人類所有成員,上一代,這一代和下一代,共同掌管著被認為是地球的我們行星的自然資源。作為這一代成員,我們受托為下一代掌管地球,與此同時,我們又是受益人有權使用并受益于地球”。

因為人類社會的發展是一個世展的過程,人類各代都要在地球上生存和發展,都對地球上所稟賦的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財富擁有均等的享用權。前代人的發展不能靠犧牲后代人的利益來維持。人類必須認識到自然資源是有限的,過度的消耗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造成生態危機,這就損害了后代人的利益。因為當代人和后代人對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資源有相同的選擇機會和相同的獲取利益的機會,當代人有權使用資源并從中受益,也有責任為后代保護資源。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每一代人都有相同的地位,都具有平等的權利,因為每一代人都希望能繼承至少與他們之前的任何一代人一樣良好的地球,并能同上代人一樣獲得地球的良好生態環境與資源。

從人類歷史發展來看,后代人還應該擁有同當代人同等乃至更好的發展機會。未來不是以往的重復,也不是現在的簡單延伸,它是人類的選擇,后代人的發展同樣離不開前代人所作的知識以及財富的積累。代際公平的目的主要是體現當代人為后代人代為保管、保存地球生態環境資源的觀念。可見,代際公平是可持續發展的根本所在,是“可持續”的內核所在。

但是,代際之間的公平在以往的社會科學理論研究中是有所忽視的,在稅法學研究中也是如此。這是傳統社會發展觀中的公平價值目標與稅法可持續發展的公平價值目標的根本區別。而恰恰就是這種區別的存在,人類在現代化發展的過程中,無視生態環境自身的價值,片面強調“以人為中心”,而這里的“人”僅僅指涉當代人,忽略了后代人對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應當享有的均等權利,在經濟發展中心論的傳統發展模式下,現代性問題的出現,就不可避免。

結論

綜上所述,我國稅法的價值必須進行重構,在可持續發展理念下,稅法的價值取向仍以公平為主,兼顧效率,但是這里的公平不再是當代人之間的公平,必須強調是代內與代際之間的公平,即全面公平。當然不能只強調公平,忽略效率,因為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是“發展”,既然有發展就不能沒有效率。日本稅法學者金子宏也認為,當不能將兩者(指公平和效率)兼顧起來時,則雖有時優先效率這方面是可能的,但原則上還是要優先公平這一側面的。

稅法價值的重新確立使稅收調控的目的不止局限于經濟發展,也注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人類的長遠利益,對解決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現代性問題有了理念性的指導,為我國稅法的外在結構性制度構建提供了責任共負的倫理意識和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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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啤酒生產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

一、選題背景和意義

稅務籌劃是企業為了實現稅后經濟利益最大化,基于企業戰略管理指導,以遵循稅收法律法規為前提,對企業的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活動的精心安排和組織,它是企業戰略管理活動重要組成部分。稅務籌劃在企業的納稅管理活動和經營決策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其地位非常重要,一直以來稅務籌劃也是學術界和實務界普遍關注和研究的重點。伴隨著我國法律(尤其是稅收法律)體制的日益完善,稅務籌劃的法律環境也得到進一步升級。稅收籌劃的理論研究和實務探討日漸豐富,特別是基于我國現行稅法而展開的稅務籌劃的理論和實務研究日益完善和豐富。啤酒生產企業是關系國計民生的支柱企業,在現代社會經濟生活、國民的日常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再加上我國國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啤酒生產企業近年來呈現出蒸蒸日上的局面,使它成為眾多研究者青睞的重點。

啤酒生產企業的盈利主要來源于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提高收入,主要是通過提高啤酒產品的價格或是通過擴大銷售量的方式;二是通過減少企業的經營成本、降低費用,采用成本優勢。目前來看,單純的提升產品價格以提高收入的方式收效甚微。加上我國入世以后,外國企業的進入加劇了我國國內啤酒生產業的競爭。在這種激烈的競爭環境中,啤酒生產行業的贏利空間逐步縮減。啤酒生產企業的發展將更加依靠提升企業自身的競爭能力,而降低啤酒生產企業的成本便是有效提升企業競爭力的一種重要方式。在啤酒生產企業的成本費用中稅務成本占有相當高的比例,因此有必要探討減輕啤酒生產企業稅負的方法以實現降低企業成本費用的目的。

做好啤酒生產企業的稅務籌劃(尤其是所得稅稅務籌劃)工作無論是對企業本身還是對國家來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對于啤酒生產企業來說,稅務籌劃(尤其是所得稅稅務籌劃)一方面可以幫助企業節約無效資金流出,改善企業資金流狀況,實現企業稅后凈利潤最大化。稅務籌劃要求企業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組織自身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充分考慮引起稅務成本變動的各因素,并在多種方案中做出最優的選擇,這一系列行為必然會降低企業的稅務成本,有利于企業實現稅后凈利潤最大化。另一方面,納稅籌劃有利于啤酒生產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會計核算水平。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必須以企業的整體發展目標為指導,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從而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同時稅收籌劃往往又以會計核算為基礎,因而企業在納稅籌劃過程的自然又推動了企業會計核算水平的提高。

對于國家來說,首先,稅務籌劃有利于穩定國家財政收入,規范啤酒生產行業納稅行為。納稅籌劃的基本原則是遵守法律,理性的啤酒生產商必然會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采取節稅行為,實現最大化稅后凈利潤,而不是通過偷稅、漏稅的低級手段。近年來,啤酒行業的稅收收入在國家財政收入中的比重呈現平穩上升趨勢,啤酒生產行業的稅務籌劃在穩定我國財政收入上作用凸顯。其次稅務籌劃有利于國家對啤酒業的規范和結構調整。國家對啤酒也的政策通過稅法制度體現出來,啤酒業在進行稅務籌劃的過程中,順應了國家的產業政策。

一言以蔽之,結合啤酒生產企業經營和稅收的特點,探討啤酒業稅務籌劃的方法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稅務籌劃的基本理論

1.稅務籌劃的概念

對于稅收籌劃的定義,國內外學者作了大量的研究,但是不同的專家學者對于稅收籌劃的定義各持己見,尚未達成一致的見解。對于稅務籌劃概念的研究,主要的分歧集中于兩個方面:稅務籌劃的主體和稅務籌劃的范圍。對于稅務籌劃的主體,不少專家學者認為應當包括納稅義務人和征稅方雙方,但是也有專家學者認為僅包括納稅義務人;對于稅收籌劃的范圍,有的專家學者認為應當是狹義的范圍,即僅包括節稅,有的專家學者則認為應當包括節稅、避稅以及稅負轉嫁等廣義的范圍。在此,本文采取我國現行稅法中對稅務籌劃的定義,即“稅務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注冊會計師稅法,2011)稅務籌劃是納稅義務人的一項基本權利,納稅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進行稅務籌劃所取得的收益屬于納稅人的合法利益。

2.稅務籌劃的目標

在理解稅務籌劃概念的基礎上,我們對于稅務籌劃的主體和稅務籌劃的范圍有利更深層次的理解。在稅務籌劃的實務操作中,企業內部的稅務工作人員和會計工作人員可以共同協商、制定符合本企業的稅務籌劃方案。企業也可以委托外部中介機構為其提供稅務籌劃方案。不論是通過內部人員自己制定,還是采用外部專家意見,企業的稅務籌劃都希望達到一個合理的目標。那么稅務籌劃的目標具體是什么呢?鑒于企業的性質、規模、企業的資本結構、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企業管理水平、生命周期等的不同,不同企業的稅務籌劃也不盡相同。但是,一般來說,企業稅務籌劃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第一,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最直接的目標即是實現企業稅后利潤的最大化。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無論是從實務角度還是從理論角度,企業稅務籌劃的目標都應當遵循整體的財務目標。而企業的財務目標則包括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

第二,降低企業的涉稅風險。眾所周知,降低稅務成本,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并不是企業納稅籌劃的唯一目標。如何降低企業的涉稅風險,使之達到涉稅零風險或低風險是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之前必須認真加以研究和探討的。稅務籌劃的基本前提是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企業實施的稅務籌劃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外,則該稅務籌劃方案是一項失敗的方案。事實上,企業的稅務籌劃往往是徘徊在合法與不合法的交界處,稍有不妥,便會成為稅務機關稽查的對象,孕育了極大的風險。對于企業的稅務籌劃行為,到底是合法的、稅務機關所支持的行為,還是偷稅、漏稅行為相差僅是分毫而已。因此,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之前必須考慮相關行為的合法性,做好相關的基礎工作。

第三,降低企業的稅務成本。納稅義務人在履行納稅義務時不可避免的要發生一定的稅務成本。如果企業保持應納稅額不變,則企業降低其稅務成本就意味著企業變相增加其稅后利潤。一般來說,企業的稅務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納稅義務人為履行納稅義務而發生的直接行的人力、財力及物力等;間接成本則主要集中于納稅義務人在履行義務過程中的非物化的精神壓力、心里壓力等。總的來看,直接的稅務成本一般是可以量化的,而對于間接的稅務成本在量化方面則相對乏力。因此,國家的稅制越透明,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就更能明確自身的行為,從而減輕心里、精神負擔,降低間接稅務成本。

第四,實現最大化的貨幣時間價值。企業生存發展之目的即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降低稅務有利于該目標的實現。納稅義務人在進行稅務籌劃時會充分考慮如何提高企業資金的價值,實現最大化的貨幣時間價值正有利于企業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三、啤酒生產業所得稅稅務籌劃方法

1.利用不同地區稅率差異和稅收政策差異進行籌劃

鑒于我國對啤酒生產企業的優惠政策甚少,因此,作為啤酒生產企業的納稅義務人很少有行業性質的優惠政策,因此,啤酒生產業只能盡力去尋找各地政府針對啤酒業房地產企業很少有行業的優惠政策,所以只能盡量尋找各個地區當地政府對啤酒行業暫時性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樣才能在啤酒業全行業整體稅負較重的情況下,利用差別稅率或是差別優惠政策減少自身無效現金流的流出,降低納稅義務人的稅負。

2.應納稅所得額的籌劃

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往往是通過對企業的凈利潤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對凈利潤進行調整后的金額。納稅義務人可以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組成部分進行稅務籌劃。

(1)對相關收入的稅務籌劃

國家為了扶植和鼓勵某些納稅人和納稅項目,制定了相應的減免稅政策。比如國家為了鼓勵企業積極購買國債,支持國家基礎設施建設,稅法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另外,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啤酒生產企業可以充分利用國家的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在企業有閑置資金的時候,可以考慮購買國債或者向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以此形成的收入按照稅收優惠政策享受免稅,從而可以在增加企業收入的同時而不增加稅負,有利于增加企業的稅后利潤。

(2)通過工資薪金進行稅務籌劃

在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下,按照規定,允許企業全額扣除自身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而不再需要進行調整。與原有的稅法相比,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一變化的政策,降低自身的稅務負擔。同時,在新稅法下,稅法規定對于安置殘疾人員的企業,允許其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因此,啤酒生產企業在安排工資薪金時,可以考慮在適當的崗位在安排殘疾人就業。

(3)通過利息支出進行稅務籌劃

啤酒生產企業在融資時可以采取向金融機構借款的方式,一般情況下,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和計息方式比較穩定,按照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利息可以在稅前進行扣除,因此,通過利息支出,可以使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降低,從而減輕企業稅負。

(4)利用業務招待費進行稅務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以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啤酒生產企業可以綜合企業銷售情況利用該政策,將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控制在可扣除比例的上限,以此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中可抵扣數額。

(5)利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進行稅務籌劃

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15%的部分可以扣除。廣告宣傳和業務宣傳費在啤酒生產企業的費用組成中占有相當的地位,啤酒生產企業在進行廣告宣傳時可以綜合各因素制定宣傳費用的上下限,在實際稅務籌劃過程中,充分考慮這一因素。

3.利用會計政策進行稅務籌劃

第一,通過技術開發費進行稅務籌劃。國家為了支持、鼓勵企業進行科學技術研發活動,在現行的新稅法中做出規定:“企業研發的新產品、新技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可在稅前進行列支;如果當年的技術研發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加10%以上(含10%),則當年技術研發費可據實扣除且可加計扣除50%。”因此,啤酒生產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可以充分考慮這一稅收優惠政策,以自身的實際情況為前提,考慮是否加大對科研方面的投入,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啤酒生產企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利用資產加速折舊的優惠政策。伴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企業資產的價值(尤其是科技產品的價值)的可靠計量出現了難題。鑒于高速發展的信息技術,為了真實可靠的核算資產的價值,現行稅法做出明確規定:“對于更新換代的固定資產可以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伴隨著啤酒生產企業的迅速發展,其對科技的投入也呈現出上升的趨勢,因此,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可以對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采用加速折舊法。這樣,可以增加企業的成本費用扣除數,從而影響企業的稅后利潤。基于此,啤酒生產企業一方面可控制現金流出,另一方面又可以加快固定資產上資金的回籠,減輕企業的稅負。

另外,對于選取不同的費用分攤方式,企業所承擔的稅負不同,從而對企業稅后利潤的影響也不盡相同。啤酒生產企業在進行成本分攤時應當選擇有利的分攤政策。比如,在企業存在虧損的情況下,啤酒業選取的分攤方法要盡量考慮在稅前進行彌補。而在盈利年度,在選擇費用分攤方式時則盡量考慮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數,以此來降低計稅依據(應納稅所得額的數額),起到節約稅負、增加稅后凈利潤的目的。

總而言之,無論是利用地區稅率差異,還是利用企業的會計政策,啤酒生產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尤其是所得稅稅務籌劃時必須遵守稅法的相關規定,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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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綺.企業納稅籌劃若干問題的運籌學研究,博士學位論文,廈門大學,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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