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11 15: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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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
(一)債務方的所得稅處理。
債務人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將其分解為以公允價值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償還債務兩項業務處理:
1、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處理。
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應當以公允價值確定,在沒有其他因素影響的前提下,會計處理上應以公允價值登記相關財產的收入,以資產的計稅成本沖減賬面資產價值(售價核算的除外),其公允價值扣除計稅成本和相關稅費(增值稅除外)后,如為正數,應將其確定為當期所得,如為負數,應將其確定為當期損失。
2、償還債務的處理。
在沒有其他因素影響的前提下,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金額應當相當于支付受讓方債務的金額,在會計上作相關債務減少處理。
例如:某工業加工企業在籌建時欠S機械設備廠設備款117萬元,無貨幣資金支付,經協商用其生產的甲產品償還債務,該批甲產品市場價格為每件10元,單位生產成本為8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7萬元,賬務處理如下:
(1)償還債務時:
借:應付賬款117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萬元。
(2)確認償債損益時(不考慮應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其他間接費用因素):
借:主營業務成本80萬元
貸:庫存商品——甲產品80萬元
即該企業用商品償還債務增加計稅所得100-80=20萬元。
(二)債權方的所得稅處理。
債務人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應當將其分解為以公允價值購入非貨幣性資產和核銷債權兩項業務處理:
1、購入非貨幣性資產的處理。
債權人以公允價值購入債務人的非貨幣性資產,在沒有其他因素影響的前提下,會計處理上應當以公允價值作相關資產購入處理,以不含稅價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和不允許抵扣的項目除外)作為資產的賬面價值(售價核算的除外),其法定抵扣憑證上注明或依據其計算的進項稅額可以用以抵扣當期的銷項稅額。
2、核銷債權的處理。
在債務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償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在沒有其他因素影響的前提下,應當在按公允價值作非貨幣性資產增加的同時,在財務上作相關債權核銷處理。
例如:對上例債權方的賬務處理方法為:
(1)購入非貨幣性資產時:
借:庫存商品或原材料——×××100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萬元
貸:應付賬款——S機械設備廠117萬元
(2)確認核銷債權時:
借:應付賬款——S機械設備廠117萬元
貸:應收賬款——S機械設備廠117萬元
二、債權轉為股權。
(一)債務方的所得稅處理。
債權轉股權在沒有其他因素的影響下,債務人應按債務金額同時作股本增加和清償債務處理。
例如:假如上例某工業加工企業賒欠S機械設備廠的117萬元設備款經協商作債轉股處理,其會計分錄是:
借:應付賬款——S機械設備廠117萬元
貸:實收資本——S機械設備廠117萬元
(二)債權方的所得稅處理。
債權轉股權對債權人來說等于把債權轉成了投資,在沒有其他因素的影響下,債券人應按應收款項金額同時作長期投資增加和核銷債權業務處理。
例如:假如上例S機械設備廠將應收賬款117萬元轉為對某工業加工企業的股權投資時,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S機械設備廠117萬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S機械設備廠117萬元
三、“差額”結清債權債務。
債務重組除上述等價處置外,有時還出現非等價的問題,如債權人承讓或豁免部分債權、債務人在以非貨幣性資產償債時不能夠完全地按價分割資產而承讓的部分資產、或以債權轉為股權時出現股權支付金額與相應債權、債務不符時,都應該及時進行處理。
(一)債務人的處理方法。論文
1、以現金清償債務的處理方法。
債務人以低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時,應按應付賬款的賬面余額,借記“應付賬款”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科目;如果債務人以高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時,其高于部分屬于支付的資金占用費的記入“財務費用”科目的貸方,如果屬于賠償的損失則應記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科目的借方。
2、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除以公允價值按上述一的方法處理外,其大于小于相應“應付賬款”賬面余額的差額分別記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科目。
3、以債務轉為資本時,除按述二的方法處理外,其大于小于相應“應付賬款”賬面余額的差額分別記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科目或“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將股份價值總額與相應的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作增加或減少“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處理
4、企業如有將“應付賬款”劃轉出去或者確實無法支付時,應按其賬面余額,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應付賬款”科目。
(二)債權人的處理方法。
1、收到現金資產的處理。
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現金金額小于該項應收賬款賬面價值時,應按實際收到的現金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組債權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應收賬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收到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現金金額大于該項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應按實際收到的現金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組債權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應收賬款”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2、收到非現金資產的處理。
債權人企業收到債務人用于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時,除以公允價值按上述一的方法處理外,如果已提取壞賬準備,還應同時核銷相應“壞賬準備”賬戶余額,如果收到的償債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小于相應“應收賬款”賬戶余額時,其小于部分記入“營業外支出”賬戶,如果大于相應“應收賬款”賬戶余額,其大于部分記入“資產減值損失”賬戶的貸方
3、債權轉股權的處理。
經協商將債權轉為股權時,除按述二的方法處理外,其取得的股權金額大于小于相應“應收賬款”賬戶差額的處理方法與上述收到非現金資產的處理方法相同。
4、企業的“應收賬款”確實無法收回時,應按其賬面余額,借記“營業外支出——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四、債務重組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及《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規定,企業債務重組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并能夠提供相應資料時,債務重組所得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時,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均可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且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一)應同時具備的條件。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
3、企業重組后自重組日起計算的連續12個月內(下同)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企業重組中如取得股權支付方屬于原主要股東(持股20%以上),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二)能夠同時提供的相關資料。
1、對上述第1項條件,應同時提供以下資料說明企業重組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1)重組活動的交易方式。即重組活動采取的具體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時間、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運作方式和有關的商業常規;
(2)該項交易的形式及實質。即形式上交易所產生的法律權利和責任,也是該項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實際上或商業上產生的最終結果;
(3)重組活動給交易各方稅務狀況帶來的可能變化;
(4)重組各方從交易中獲得的財務狀況變化;
(5)重組活動是否給交易各方帶來了在市場原則下不會產生的異常經濟利益或潛在義務;
⑹非居民企業參與重組活動的情況
2、對上述第3項、第4項條件,當事各方應在完成重組業務后的下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情況說明,以證明企業在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有關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未發生改變。
3、享受上述債務重組所得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應準備和提供以下資料:
(1)當事方的債務重組的總體情況說明(如果采取申請確認的,應為企業的申請,下同),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債務重組的商業目的;
(2)當事各方所簽訂的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
(3)債務重組所產生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情況說明;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
4、對債權轉股權業務,債務人享受上述對債務清償業務暫不確認所得或損失,債權人享受上述對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的,應準備和提供以下資料:
(1)當事方的債務重組的總體情況說明。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債務重組的商業目的;
(2)雙方所簽訂的債轉股合同或協議;
(3)企業所轉換的股權公允價格證明;
(4)工商部門及有關部門核準相關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材料;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
五、尚須注意的幾個問題。
1、企業債務重組在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時,如果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2、企業發生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的,應保留當事各方簽訂的清償債務的協議或合同,以及非貨幣資產公允價格確認的合法證據等;
(2)債權轉股權的,應保留當事各方簽訂的債權轉股權協議或合同。
稅收籌劃是指企業以國家稅收政策為導向,在國家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投資、籌資、分配等活動進行精心的事先籌劃和安排,以達到企業的稅負最低,企業的稅收利益最大化的財務管理行為。稅收籌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合法性。稅收籌劃必須是符合國家稅收法律制度的生產經營籌劃行為,不得是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
2.時效性。因為國家的很多稅收優惠制度都是具有一定的時效性的,所以稅收籌劃就要抓住時機、靈活反應,充分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的有效期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安排。
3.選擇性。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面臨著多種方法可供選擇時,例如企業是選擇分期付款還是立即全額付款;存貨是采用先進先出法還是后進先出法核算等可選擇的多種方案時,企業的稅收籌劃應選擇能夠使企業稅負最低的方案。
二、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作用
1.稅收籌劃有助于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稅收的無償性決定了企業稅額的支付是資金的凈流出,而沒有與之配比的收入。在收入、成本、費用一定的情況下,企業的稅后利潤與納稅金額此消彼漲。稅收籌劃可以減少納稅人的稅收成本,企業在仔細研究稅收法規的基礎上,按照政府最優惠的稅收政策安排自己的經營項目、經營規模等,最大限度利用稅收法規中對自己有利的條款,無疑可以使企業的利益最大化,實現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
2.稅收籌劃有助于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稅收籌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與企業的投資、融資、分配活動都有關系,如企業是采用發行債券融資還是發行股票融資,因債券利息是稅前支付,而股利是稅后支付,兩種方案企業的稅收成本是不同的,這就需要進行稅收籌劃,選擇能使企業現金流最優的方案。而稅收籌劃的實現,需要企業建立健全生產經營管理制度以及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財務管理。同時,制度需要人來制定和實施,這也就要求企業擁有既懂財務,又精通稅法的高素質、高水平的人才,可以正確進行納稅調整,正確計稅,這一方面使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節節提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提升。
3.稅收籌劃有利于增強企業的納稅意識。稅收籌劃與納稅意識的增強具有相輔相成的關系,稅收籌劃是企業納稅意識增強到一定程度的體現。企業進行稅收籌劃采取的是合理合法的方式,通過研究稅收法律規定、關注稅收政策變化、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以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應該說能夠這樣做的企業的納稅意識不但不弱,反而是相當強,這樣做的企業不但獲得了國家的稅收優惠,還增強了自身在稅法指引下的納稅意識。
三、稅收籌劃實現的基本策略
因為企業繳納的稅款是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之積得到的,所以稅收籌劃的基本策略應該為降低所得額、選擇低稅率、或推遲納稅。而降低所得額可以從收入和成本兩方面進行控制。下面筆者就稅收籌劃實現的基本策略分別進行論述:
1.收入控制法。收入控制法是指企業通過合理控制收入,相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減少或拖延納稅義務,以達到減少稅負的目的。收入控制又可以從三方面進行:一是利用公允合理的會計處理方法設置收入時點,例如采用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企業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企業可通過分期期間的設置來控制收入實現;又如帶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企業可通過設置銷售退回的條件,估計退貨可能性,從而控制收入確認,能夠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則確認收入,不能估計退貨可能性的,則不確認收入;再如建筑行業,企業應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則企業就可以通過合理設計完工進度,來控制收入的實現。完工程度的設計對整個建筑施工企業利潤的實現至關重要。二是利用稅收優惠,合理籌劃企業發生納稅義務的時間,企業應盡可能多的將利潤實現在減免稅期,例如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所屬年度起,第1至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至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又如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起第1至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至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①;則從事這些項目的企業就應該加大宣傳力度,采用多種營銷手段,在減免稅期多實現利潤,在以后期間少實現利潤,以獲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好處。三是利用總分公司分屬不同地域,進行應稅地點籌劃。因為分公司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是總公司匯總繳納的,因此企業可將總公司設在經濟特區、免稅區等稅率較低的地區,以獲得整體稅收成本的降低。
2.成本控制法。成本控制法是指企業通過控制收入的抵減項成本,來減少所得,降低稅負的稅收籌劃方法。成本控制法主要是通過三個途徑實現:一是存貨計價法。企業的存貨成本可以按照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個別計價法核算,在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下,企業銷售成本是不同的,則企業可以通過選擇存貨計價方法來降低稅負。二是調整折舊法。企業的折舊方法有年限平均法也有加速折舊法,如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法在生產經營的初期折舊費用較多,后期折舊費用較少,則企業就可以在財務管理制度中設置折舊制度,來調節費用,從而達到稅收籌劃節稅的目的。三是費用分攤法。企業產品生產成本中的輔助生產費用的分攤具有多種方法,如直接分配法、交互分配法和按計劃成本分配法,企業可以經過測算每種方法之下輔助生產費用的金額,進而選用利益最優,最合理的稅收籌劃方案。
3.低稅率或低稅環境選擇法。低稅率或低稅環境選擇法是指將在低稅率的地區、行業創辦企業或低稅率的國家重點扶持的產品或項目上投產。目前我國對設立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的在2008年之后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兩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還有我國對四川、甘肅、陜西、云南、貴州等西部地區設立的企業都有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企業,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在西部地區2010年12月31日以前新辦的交通、電力、水利、廣播電視企業實行“兩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低稅區不僅能使企業直接獲得低稅負的好處,還在減少納稅環節、優化稅收環境上吸引著企業,因此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不可不考慮的重要因素。
4.資金成本和用資費用綜合考慮法。企業在擴大生產經營過程中難免需要籌資,而籌資就需要比較各種資金的成本。一般情況下,發行普通股的資金成本大于發行債券、借款的資金成本,而在用資的時候,發行債券、借款均有財務費用,而發行股票則沒有財務費用,因此企業稅收籌劃時需綜合考慮各種資金的資金成本和用資時的財務費用,選擇最有利于企業的一種籌劃方案。
四、營改增之下的稅收籌劃
營業稅改增值稅本質上是一種結構性減稅。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每月企業需有可以抵扣增值稅銷項稅的進項稅,方才可行。因此營改增之下企業的稅收籌劃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一是納稅人身份的籌劃。營改增之后,企業可籌劃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營改增后,交通運輸業、郵政業企業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1%,現代服務業企業增值稅稅率為6%,而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中的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為3%,因此企業可通過納稅人身份的籌劃,來獲得最低稅負。二是重新規劃業務模式。如某原繳納營業稅的郵政業一般納稅人企業,原營業稅率是3%,營改增之后,其增值稅稅率為11%,那么企業就必須和上游的信封、包裹印刷廠和貨運委托方談判,調整材料印制成本和運費,并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發票,才能抵減甚至完全抵消增加的稅負。三是在業務合同中進行稅收籌劃。例如企業可以在業務合同中對于服務價格的確定、折扣方式的運用、區分含稅價和不含稅價、是否有價外費用都可以進行籌劃,從而選擇會對企業的增值稅產生影響的最佳方式。
五、稅收籌劃在實施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及防范
在實施的過程中,稅收籌劃也存在著失敗的風險,稅收籌劃的風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不熟悉稅收政策,濫用稅收籌劃,不依法納稅而被稅務機關補稅和罰款的風險;另一方面是企業在稅收籌劃的過程中,只注意到稅負降低的好處,但卻忽視了整體成本的上升,不當的稅收籌劃導致了整體成本的上升大于稅負降低的好處的風險。防范稅收籌劃風險,主要是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正確認識稅收籌劃,牢固樹立風險意識;二是認真研讀稅法政策,及時掌握稅收政策的新變化;三是科學設計稅收籌劃方案,選擇對企業整體利益最優的方案。
六、結束語
abstract: tax accounting is a new arising interdispline which is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accounting but also different from it. influenced by it,/ tax accounting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but it is obviously different from financial accounting in principle,checking. it has a shor會計專業畢業論文t history in china and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which need perfecting in practice.
key words: tax accounting; financial accounting; difference
摘 要:稅務會計作為一門新興的邊緣學科,與傳統的財務會計之間既有區別又存在著一定的聯絡,在受財務會計影響的同時,稅務會計自身又具有一定的特質,在準繩上、核算辦法上,論文明顯區別于財務會計,在我國開展時間比擬短,在開展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完善的中央,需求不時在理論中發現問題、處理問題。
關鍵詞:稅務會計; 財務會計; 區別
稅務會計是以財務會計為根底,以稅法為準繩,運用會計學的根本理論和辦法,對征稅人的征稅活動所惹起的資金運動停止核算和監視,維護國度和征稅人合法權益的一種專業會計[1]。目的在于征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足額精確及時向稅務機關交納稅款的同時,經過合法謀劃使征稅人獲得合法利益,公平稅負以確保企業涉稅零風險。
稅務會計最主要的特性是征稅雙方都必需承受稅法的標準和限制,稅務會計在一切稅款的核算和交納過程中,必需嚴厲根據國度稅收法規請求辦理,當財務會計與稅法的規則不分歧時,必需依照稅法的請求停止調整。稅務會計是融稅收法令和會計核算為一體的特種會計。隨著我國經濟開展以及財政、稅收體制的不時完善,稅務會計從傳統的財務會計中別離出來是必然趨向,稅務會計固然從財務會計中別離出來,與財務會計有著實質的區別,但在本質性的工作中并不是孤立的,兩者之間依然存在著一定的聯絡,財務會計是稅務會計的前提,兩種會計核算辦法既有聯絡又存在著一定區別。
一、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聯絡
稅務會計脫胎于財務會計并依賴于財務會計運轉中的眾多環節和內容。
1. 二者效勞的運營主體相同
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不是籠統理論意義上的概念,而是詳細理論操作的部門和人員,其效勞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只要二者處于效勞于同一主體時,才具有實踐的關聯意義。
2. 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工作核算內容相同
以財會中的會計分期( 時間性) 、貨幣計量( 數量性) 、持續運營( 持續性) 為根底,共同施行對效勞主體的效勞。
3. 工作準繩根本分歧
以財會工作中的核算辦法、收益配比、支付才能等為權衡規范。
4. 工作按照的方式內容根本相同
以財會的憑證、賬簿、報表為參照,除征稅報表以外,無需另設會計報表,更無需設置特地稅務會計機構,畢業論文稅務會計的全部核算融于財務會計之中。但這種高度類似性和關聯性并不能消弭現代經濟開展過程中在管理上使二者別離的必然性,不能消弭二者在實質上的區別。
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區別
(一)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準繩上不分歧
1. 相關性區別
財務會計的相關性準繩,請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報告運用者的經濟決策需求相關,有助于財務報告運用者對企業過去、如今和將來的狀況做出評價或者預測,強調的是“有用性”; 而稅務會計中的相關性準繩重在計算所得稅時,強調同期扣除的費用要與同期的收入相關聯,二者字面上同屬于相關性準繩,卻有實質的區別。
2. 配比性區別
財務會計核算中的配比準繩突出表如今費用確實認上,為了分別核算不同的產品,需求將直接費用、間接費用、期間費用匯總歸集,然后在不同的產品之間停止分配。而稅法中的配比準繩思索的是,對不同的稅收項目停止分類配比,比方,稅法規則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的投資收益不計入應征稅所得額,那么境內的投資損失與其消費運營無關,也不能在當期應征稅所得額中扣除,只能從投資收益中得到補償。所以,稅法對財務會計上的配比準繩持認可態度,允許征稅人將發作的費用,經過合理配比在征稅的當期扣除,同時為了避免稅款的流失,稅法對征稅人稅款的申報做了嚴厲的限制,不允許征稅人在一個征稅年度提早或滯后申報征稅費用的扣除[2]。
3. 本質重于方式的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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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質重于方式準繩是財務會計中的一項重要準繩,請求企業應當依照買賣或者事項的經濟本質停止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買賣或者事項的法律方式為根據。一項買賣或事項的本質在其外在方式或法律表現方式有時是不分歧的。比方,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售后回租、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編制兼并報表等問題都屬于本質重于方式的運用,這些在《企業會計制度》中都有明白的規則[2]。財務會計的“本質重于方式準繩”依托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別,稅法對征稅事項確實認依托的是法律根據,不能靠經歷估量,必需有據可依,從某種意義上講稅法的“本質重于方式準繩”表現的是“本質至上準繩”,目的為了避免征稅人應用《企業會計制度》允許的估量偷逃稅款。
(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核算上不分歧
1. 目的不同
稅務會計的目的是征稅人向稅務會計的信息運用者提供有助于稅務決策的會計信息,稅務會計信息運用者首先是各級稅務機關,它們依據此信息停止稅款征收、檢查、監視,并作為稅收立法的主要根據。其次是企業的運營者、投資人、債權人等,他們依據此信息理解企業征稅義務的實行狀況和稅收擔負,以做出正確的運營決策和投資決策。同時,論文這些信息也是企業停止稅務謀劃必不可少的根據。而財務會計則是經過對經濟業務事項確實認、計量記載和報告提供真實、精確、牢靠的會計信息。向信息運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情況、運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3],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義務實行狀況,有助于會計信息運用者做出正確的運營決策。
2. 根據不同 &nbs會計畢業論文范文p;
財務會計核算的根據是《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原則》,力圖會計信息真實、有用、完好。稅務會計根據的是稅收法律法規,契合稅法的會計準繩,稅務會計給予確認,但凡不契合稅法的會計準繩,不給予供認。正由于兩者核算根據不同,致使會計利潤與稅法上的利潤存在著很大的差別,財務會計收入減去本錢費表現會計利潤,而稅務會計必需依據稅法請求停止收入和本錢費用的列支,超出稅法規則的收支項目即使在財務會計上得以表現,稅法也不允許列為征稅所得的構成要素。
( 1) 收入確認上二者的處置不同: 例如,國債利息收入財務會計作為投資收益記入收入,而稅務會計不把國債利息收入列為收益,不作為應征稅所得額的構成要素。征稅人在根本建立、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運用本企業商品的,或將企業自產、拜托加工和外購原資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用于捐贈,以及以非現金資產賠償債務,在財務會計中不計入收入,列為相應支出,而稅務會計均應視同銷售,確認銷售收入。
( 2) 本錢費用列支二者的不同:財務會計可據實列支而稅務會計不允許扣除的項目,如征稅人的消費、運營因違背國度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超越國度規則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等,一切這些支進項目是稅務會計所不供認的,稅務會計規則了嚴厲的列支規范。關于超出的局部作為調整事項,將會計利潤調整為應征稅所得額。
3. 根底不同
財務會計采用的是權責發作制,強調的是收入的實踐發作與費用相配比,會計上已確認的收入并不代表實踐的現金流入量,實踐發作的費用也不代表現金的流出,會計利潤與凈現金流量內涵和外延不盡相同,稅務會計由于本身強迫性的特性,采用了權責發作制與收付完成制相分離的核算辦法,在實踐核算中常呈現與財務會計相偏離的現象,給征稅人形成不利的影響,企業財務會計采用的權責發作制是樹立在應收對付根底上肯定當期收入與費用,應收對付可以真實客觀地反映收入、費用、會計利潤; 而稅務會計即使從財務會計中別離出來,在實踐的核算過程中依然以會計要素為底本,所以,致使采用的收付完成制在外延上要小于權責發作制,這里的收付完成制與權責發作之間產生差別是不可防止的。
三、我國稅務會計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首先,稅務會計在我國還屬于一門新興學科,處于初級階段,稅務會計還要依賴于財務會計,財務會計的憑證、賬簿和報表是征稅核算的主要根據,如今的會計人員同時統籌會計核算和稅務核算任務,擔負著多項職能,由于缺乏系統的稅務學問,對一些政策的了解存在著偏向,經常在稅款的計算和交納申報時呈現少繳或多繳的狀況,給征稅人和征收機關形成不用要的損失。
其次,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脫節,1994 年 1月 1 日開端執行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置的暫行規則》只是相對的調整,而 2006 年公布的新會計原則,使財務會計曾經成為獨立的體系,這種時間上的差別,導制稅法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差別越來越多,這種差別表現在所得稅前調整項目日益復雜,增加了會計核算工作量的同時也增加了征稅人本錢的支出。
再次,稅務會計的主要目的是保證國度稅收的完成,卻無視了征稅人的實踐支付才能,稅務會計當期的收入不思索實踐現金能否流入,均計入應征稅所得額,當企業賒銷業務量大的狀況下資金周轉不暢通,形成征稅艱難[4],許多企業為了征稅以至要舉債,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運營本錢,企業的營運才能降低,這種惡性循環限制著企業的開展。
四、處理財、稅會計體制問題的開展思緒
以稅法為根據樹立獨立的稅務會計核算體系。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原則是財務會計核算的主要根據,包括資金運轉的全部過程,稅法是稅務會計核算的根據,核算的也只是涉稅事項,這些經濟事項也作為財務會計的核算對象,只是并不詳細,在制定稅務會計的核算辦法時應加以補充,稅務會計的記賬憑證、賬簿與財務會計根本分歧,兩者能夠共用,稅務會計只需單設應交稅金和差別額賬簿。同時要經過培訓考核進步稅務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作為一個合格的稅務會計,只要控制稅收法律法規和征管制度,才干在日常的核算中做到合理合法負稅[5]。
一
--> 個新興學科降生之初必然會存在著許多缺乏之處,這顯然不順應經濟高速開展的需求,但還要看到它的開展將來,置信經過不時的變革和完善,一定能樹立一套獨立完善的稅務會計體系,更好地效勞于企業、國度經濟的開展。
參考文獻: 會計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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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教師;納稅管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中國知識分子越來越受到尊重,社會地位得到不斷提升,作為中國知識分子最典型代表的高校教師,其個人收入也得到了明顯提高,社會輿論對于部分收入畸高教師個稅納稅問題的關注程度、稅務部門和高校財務部門對于教師個稅征管工作的難度,也伴隨高校教師收入和個稅納稅額快速增長而不斷提高。本文將就這一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討。
一、我國高校教師個人收入的現狀及特點
近10年來,我國高校教師的收入呈現顯著增長的態勢。有統計顯示,2003年全國高等學校教師年平均工資超過2.33萬元,在總體收入提高的大前提下,我國高校教師在個人收入上也體現出一些重要的特點。
(一)、收入的個體差異顯著,呈現兩級分化的特點
高校教師的工資性收入主要來自工資和崗位津貼。就此而言,也明顯具有拉開不同技術級別之間收入差距的傾向。以國內某211工程高校為例,最年輕的教師與老資格的在崗教授之間的最大工資差距約在3.3倍之內,學術地位最高的在崗教授的校內津貼與剛剛碩士研究生畢業任助教的校內津貼相比,級差達16.7倍。將制度性工資與校內津貼兩項相加,學術地位最高的老教授與新助教之間的收入差距拉大到7.7倍。因此校內津貼制度的政策傾向也是在拉大不同級別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收入差距。
教師從享有的社會資源中所獲經濟收入,也明顯地呈現出 "馬太效應"。即越是已獲得較多社會資源的人,越能獲得更多社會資源,獲得的社會資源越多,則越能從中獲得更多的經濟收入。而獲得社會資源的多少,主要取決于每個人所擁有的權力資本和經濟收入之后,他們就同時從總體上成為追求社會穩定發展的社會階層學術資本、社會關系資本,而且這三種資本又是相輔相成的。所以,高校教師中由于每個人享有的綜合資本的拉大,導致各自獲得的社會資源量相差越來越大,進而導致經濟收入的差距也越拉越大。
(二)、收入來源廣泛,工資性收入比例不斷降低
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入,高校與社會的聯系程度逐漸提高。高校教師已經不再僅僅局限于“象牙塔”內的有限區域。一些與社會和市場直接需求關系密切的應用性學科的教師,往往能得到更高的經濟收入。有些社會地位和學術聲譽比較高的教師,還參與到社會經濟的其他領域。此外,還有一部分教師通過各種形式獲得工資以外的各種收入,如自辦公司收入、稿費、咨詢費、評審費等等。 隨著 收入來源的多元化,要求稅收監管及代收代繳部門在監管方法上也更為合理、科學,避免稅款的流失。
(三)、存在一定程度的隱形收入和灰色收入
在合理正當的個人收入之外,一些高校教師還存在一定程度的隱形收入。普遍存在的是,部分教師將本屬于個人消費的支出,通過開具與科研投入有關的發票,納入到科研經費進行報銷。例如,報銷在某大型購物商場一次性購買十余個打印機硒鼓的發票;研究基礎學科的教師到海南、桂林等旅游勝地進行調研等等。由于財務制度的不健全、監管力度的不足,導致了這些不正常現象的出現。
二、當前高校教師個稅征繳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個人自行申報比率較低
在我國目前的個稅征管體系下,個人所得稅采取以單位代扣代繳為主,個人申報為輔的繳納方式。用這種方式征收能有效地降低稅務部門的征收成本,提高辦事效率,這也是國際上大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征收辦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我國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人群,適用于自行申報納稅的方式。實踐中,這種方式的成功需要依賴于大家納稅意識的提高。以天津市為例,2007年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僅有3.5萬人,與稅務部門掌握的應申報人群的數字相差較大。由于高校教師收入的特點,部分高收入教師的收入多數屬于應自行申報的非工資性收入,其實際的申報效果則不得而至。
(二)、高校財務部門作為扣繳義務人,其代扣個人所得稅工作量大、扣繳難度大
以國內某著名大學為例,全校教職工超過4000人,全部的工資性收入、津貼以及其他補貼收入都通過校財務部門統一發放,而該校的直接從事個稅扣繳的財務工作人員僅10余人,其每月的個稅扣繳工作量應該是相當大的。另一方面,由于學校的科研經費、培訓收入等試行二級學院自行收支,而二級學院相關會計人員在個稅扣繳問題上往往不夠重視,導致扣繳工作難度增大。
此外,由于高校教師收入中的勞務費、稿酬等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在使用稅率上也往往難以把握。導致部分教師的各類隱形收入和灰色收入在監管上更加困難。
三、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問題的對策思考及解決方法
(一)、高校財務管理部門作為個稅代扣代繳的責任人,須嚴格執行稅法規定
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是國家法定的個稅代扣代繳的責任人,為了提高個稅代扣代繳工作的效率,可以由稅務部門定期對高校財務人員進行培訓。同時明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以加強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約束,高校財務部門自身也需要對個稅扣繳工作提高認識,強化自身的使命感,明確個稅代扣代繳工作對于國家稅收和財政的重要性。
(二)、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須加強與教師的溝通,加大稅收政策的宣傳力度
高校個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順利進行,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廣大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的提高。因此,需要高校財務部門及代扣代繳責任人深人稅法知識宣傳,提高廣大教師的納稅意識,降低工作的難度,一方面向高校教師進行稅法知識的宣傳,更重要的是對自身扣繳工作的重要性進行宣傳,避免將財務部門與教師群體對立起來。對于積極進行個稅納稅的納稅人,可以樹立典型,加大宣傳力度,力爭在高校內形成依法納稅光榮的輿論導向。建立個人所得稅遵守情況評價體系,將其與職位的升遷、先進的評選、執照的申領與年檢掛鉤,以此約束個人納稅行為、督促其依法納稅。
(三)、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須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繳的硬件和軟件
稅務部門在完善自身信息化建設的同時,可以幫助完善扣繳義務人扣繳系統的建設,進而實現稅務部門、扣繳義務人、銀行系統、個人信用系統的聯網,能完成對稅源的有效監控,達到收入一-申報一-繳納一-監控一體化,實現數據、資料的共享與動態處理。
(四)、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應劃分個稅監管重點,減少個稅監管的盲目性,加大涉稅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
對于個稅的監管而言,實際上需要重點進行監管的人群并非高校教師的全部。占高校教師相當大比例的青年教師,包括助教和講師,其收入相對不高,構成了高校教師群體收入的金字塔底端,而占比例較少的教授、特別是知名教授則應該成為個稅監管的重點。有針對性的區別個稅的監管對象,有助于集中有限的人力資源,減少個稅監管的盲目性。
四、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應通過納稅籌劃進行個人所得稅
代扣代繳,合理合法地調整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
(一)、設計合理的薪酬體系,降低高校教師稅負
根據高校不同的基本薪酬體系,現在假設:
條件一,在240課時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為2400元,每課時的課酬為50元,按每月實際完成的課時量計發課酬;高校乙采用業績津貼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與津貼為3400元,每年需完成240課時的工作量,未完成標準課時的按照每課時50 元的標準扣發津貼,超課時部分按每課時50元支付酬金,學年末與當年的獎金、年底雙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課酬外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7000元,在12月份發放。在下表中我們列示了兩種不同薪酬體系下教師每月的收入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情況。
條件二,在360課時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為2400元,每課時的課酬為50元,按每月實際完成的課時量計發課酬;高校乙采用業績津貼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與津貼為3400元,每年需完成360課時的工作量,未完成標準課時的按照每課時50元的標準扣發津貼,超課時部分按每課時50元支付酬金,學年末與當年的獎金、年底雙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課酬外高校甲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7000元,高校乙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13000元,在12月份發放。在下表中我們列示了兩種不同薪酬體系下教師每月的收入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情況。
從表中我們可以看到,由于每位教師在一個學期或一個學年內課程時間的安排不均衡,因此在全年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每月實際收入不同,由此造成這兩種薪酬體系的稅收負擔不同,業績津貼制的稅負要低一些。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業績津貼制下,各月的收入比較平均,年終所發放的超課時津貼可以和全年一次獎金合并在一起按照國稅發[ 2005 ]9 號文件納稅;而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由于高校在寒暑假期間以及學期末的課程很少,大部分課程集中安排在3 月~6 月以及9 月~12 月,再加上有些課程需要集中上課,以及指導學生論文的酬金集中在六月份支付(雖然教師于每年的3 月~6月份指導論文,但指導論文的酬金往往是在指導論文結束后一次性發放) 等因素,使得教師各月的收入不均衡,從而增加教師的稅收負擔。
為此,從降低稅負角度來說,建議高校采用業績津貼制。采用這種薪酬體系至少有兩個優點: (1) 從總體上降低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 (2) 從管理上來說,業績津貼制易于操作,而且更易于理解。如果高校不具備采用業績津貼制的條件,或者教職工不愿意采用這種薪酬體系,可以采用一種介于業績津貼制和基本收入加課酬制之間的薪酬體系―――即按照每學期的總課時(含指導論文等折合工作量) 除以6 (如果寒暑假有假期津貼的話,則除以5) 確定每個月的課時量,以該課時量乘以標準課酬確定每個月的課酬收入(即一個學期內每個月的課酬收入相同) ,然后加計基本收入確定每月收入總額,學期末再按照實際完成工作量與計劃工作量之間的差異進行調整,多退少補。此處需要說明的是,由于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節、元旦節等法定假日所耽擱的課程不調減實際工作量。
(二)、將部分工資、薪金適當福利化
一般來說,教師的工資、薪金收入超過2000 元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高校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降低計稅工資、薪金所得,提高教師的福利待遇: (1) 提供交通便利。如開通班車、免費接送教職工上下班,或者每月報銷一定額度的交通費用。(2) 根據國家教委制定的教師居房計劃,盡力解決教師住房問題。(3) 為教職工購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貸款,之后每月從其工資額中扣除部分款項,用于歸還貸款,這樣可以減輕教師的貸款利息負擔。(4) 為新調入教職工提供周轉房。(5) 提高教職工的辦公條件,為其配備辦公設施及用品,比如為教職工配備筆記本電腦及電腦耗材等,但在操作中要注意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所有權屬于學校,列入學校的固定資產,教職工擁有使用權,教職工調出學校時要將相應的物品歸還學校。如果所購置的辦公用品所有權歸個人,則相當于對教職工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要按照物品的價值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6) 每年為教師報銷一定額度的圖書資料費用。
(三)、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
在稅法中規定了有關的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時,財務部門的相關人員要通曉稅法,注意相關規定的最新變化,以期最大程度地利用相關稅收優惠減輕教師的稅收負擔。
結束語
高校財務部門是稅務機關和高校教師中間的橋梁,既要嚴格扣繳,又要熱情服務。通過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進行稅收籌劃,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抑制偷漏稅行為,降低稅收成本,實現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納稅籌劃改變了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有利于發揮國家稅收的調節經濟杠桿的作用,促使國家稅法及國家稅收政策不斷改進和完善,從長遠來看最終增加了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搞好高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工作已指日可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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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納稅策劃企業
為了減輕稅負,企業的管理者們可謂絞盡腦汁,有的甚至不惜以身試法,采取做幾套賬、少列收入、多列成本、虛開增值稅發票等等手段。其實只要認真研究稅法,進行充分、有效的納稅策劃,在不違法的前提下也可以少納稅。
一、納稅籌劃
納稅策劃是納稅人通過非違法的避稅方法和合法的節稅方法以及稅負轉嫁方法達到盡可能減少納稅的行為。納稅籌劃形成較為完整的理論與實務體系的標志應該是1959年歐洲成立的稅務聯合會,其成員遍布美、法、德、意等22個國家,由從事稅務咨詢的專業人士和團體組成,明確提出以稅務咨詢為中心開展稅務服務,而納稅籌劃就是其服務的主要內容。
納稅籌劃應包括三個內容:一是采用合法的手段進行的節稅籌劃,換句話說這是將節稅與納稅籌劃等同的觀點;二是采用非違法的手段進行的避稅籌劃,將納稅籌劃外延延伸到各種類型的少繳稅、不繳稅的行為,甚至將逃稅策劃、欠稅策劃都包括在納稅籌劃的概念中;三是采用經濟手段,特別是價格手段進行的稅收轉嫁籌劃。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國家現行稅法及相關法規允許的范圍內,依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和內容等,采用一切合法和不違法的手段,通過對企業籌資、投資、經營等活動涉稅事項的安排,以實現納稅人財富最大化和涉稅風險最小化的財務管理活動。納稅籌劃的核心是規范納稅,最終目標是既不多繳稅,也不少繳稅。
二、稅收籌劃的基本條件
(一)了解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情況
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了解不能夠涉及私人領域,但對其文化水平、政策水平、開拓精神、風險態度等方面的了解,可以知曉企業今后的發展方向以及市場占有等方面的情況,這對企業稅收籌劃很有必要。此外,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了解也有助于對其籌劃個人所得稅方面的事宜。
(二)了解納稅人對稅收籌劃的要求
納稅人對稅收籌劃的要求應是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投資、經營管理、企業清算等事先籌劃和安排,減輕稅負,取得節稅收益。在籌劃節稅這一點上,不同納稅人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這也是必須了解的。
(三)收簿劃人員
稅收簿劃人員必須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收籌劃主要靠籌劃人員去實現,而籌劃人員必須要了解稅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等專業知識,也要了解國際慣例。要有嫻熟的會計處理技巧和豐富的稅務經驗,懂得如何用好用活稅收政策。稅務籌劃人員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遵紀守法、誠信自律、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都會受到相應的懲罰或制裁。因此,稅務籌劃人員必須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全心全意地為企業提供完整的稅收籌劃服務。只有這樣,稅收籌劃的面才會越來越大。
三、施稅收籌劃應關注的幾個問題
(一)納稅籌劃,實現稅負的減輕
目前,納稅人稅費負擔過于沉重,通過納稅籌劃,實現稅負的減輕,是企業的唯一選擇。我國納稅人的稅費負擔較重,而現行的稅收法律體系在短時間內又不可能有所改變的情況下,納稅人只有三條路可以選擇:(1)逃稅(偷稅),即通過違法行為實現規避稅負的目的。逃稅的違法性、注定7這種行為只能是一條“死胡同”。(2)納稅人產生逆向選擇行為,消極對待高稅負。如壓縮經濟活動規模,這種做法最終會被市場競爭所淘汰。(3)進行稅收籌劃,實現成輕稅負,是企業的唯一選擇。這才是企業迎接市場挑戰,依法納稅的必由之路,是順應目前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智之舉。納稅籌劃需要有廣泛的理論知識,和堅實的實務基礎,在對企業納稅籌劃項目進行分析的基礎上,通過相關的會計知識,征管知識和中介知識的深理解和把握,應用納稅籌劃相關平臺和技術手段,才能對企業和創立、融資、投資、采購和銷售等階段以及各具體稅種進行成功的納稅籌劃。實踐證明,良好的納稅籌劃方案不僅會為企業帶來很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也會提高企業的社會信譽和商譽。
(二)加入WTO納稅籌劃變得更為意義重大
中國加入WTO后,企業競爭國際化的趨勢,使得納稅籌劃變得更為意義重大。中國人世后,中外企業將在一個更加開放、公平的環境下競爭,取勝的關鍵就在于能否降低企業的成本支出,增加盈利。國外企業的財務機制已經較為成熟穩健,可以通過各種納稅籌劃方法使企業整體稅負水平降低,從而相當于增加了盈利水平。在目前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企業通過“開源”,即營銷手段來擴大市場份額已經相當困難的情況下,中國企業要想與國外企業同臺競爭,就應該把策略重點放在企業財務成本的控制上,即企業內部財務成本的控制上。作為財務成本很大一塊的稅收支出,過稅收籌劃予以控制,對企業來說就顯得相當關鍵。
(三)實施稅收籌劃是企業產權明晰化的要求
長期以來,我國一些企業在納稅上往往想走“關系稅”、“人情稅”之路,逃稅之風盛行。在當前國內企業市場化改革、股份制改造深化和參與國際競爭的大背景下,我國企業一旦作為獨立的個體,就必然要構造明晰的產權機制和強大的動力機制,參與市場競爭。企業市場化改革、股份制改造深化,中國加人WTO參與國際競爭的大背景下,中國的企業一旦作為獨立的個體,就必然要構造明晰的產權機制與強大動力機制,參與市場競爭。由于上繳國家的稅收屬企業的成本支出,因此企業需要通過深入研究稅收籌劃予以控制。只有這樣,企業才能在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
(四)現代企業的財務機制
企業在資本運營過程中,由于受企業內外部財務環境變化的影響,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偏差,需要發揮財務調節的功能對出現的偏差進行調整和糾正,就要建立資本運營調節機制。財務調節機制主要包括財務戰略調整、資本運營計劃調整和經營管理調節等。企業制定的發展戰略,諸如擴大經營戰略、資本市場籌資戰略、資本投資戰略、利用外資戰略等。由于客觀形勢的不斷變化,原有戰略方針已不能適應新的競爭和發展要求,企業需要作出財務戰略調整,以避免企業出現戰略上的失誤,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損失。要通過財務管理調節的功能,調節企業資本經營系統的運行質量,加強資本運營全過程的管理,達到最佳的運營效果。
結論
總之、稅收籌劃不是單純的一個用計算方法術解決的課題、而是一個綜合課題,僅有專業知識(書本知識)是不夠的。重要的是如何發現企業的籌劃需求(或發現籌劃業務空間)。關鍵是籌劃的成果如何被稅務機關認可。當前稅務要從勞務性的服務向高智能服務轉變,就必須向稅收籌劃、稅務查證、稅務鑒證、納稅信用評估、所得稅匯算等方面發展。這就給稅務提出了更高要求。稅務人員應努力挖掘并解決企業需求,從而達到為企業提供最優服務的境界。
參考文獻:(1)王永剛-巧轉思維合理納稅策劃-[期刊論文]《甘肅農業》-2006.10
稅收籌劃論文范文一:對建筑施工企業的稅收籌劃思考
【摘要】稅收籌劃是企業依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通過事前經營活動安排來降低稅收負擔的合法行為。建筑施工企業主要涉及的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與企業所得稅。通過對企業組織結構的合理設計、合同管理設計、原材料及設備使用設計及勞動用工設計等稅收籌劃措施,能夠幫助建筑施工企業降低稅收成本。
【關鍵詞】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營業稅;營改增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與特性
稅收籌劃是企業建立在對稅收法律法規充分理解與掌握的基礎上,通過對相關經營、投資等活動進行安排進而達到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的合法活動。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事前籌劃性與目的性三種特性。合法性是指稅收籌劃本身是嚴格遵守稅收法律法規的合法行為,如通過違規行為獲得的降低稅負不屬于稅收籌劃。事前籌劃性是指稅收籌劃是在正式納稅申報前所開展的節稅行為,通過企業賬目調整而進行節稅明顯是違規且不符合稅收籌劃定義的行為。目的性是指稅收籌劃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企業的納稅負擔,這是稅收籌劃的基本動因。
二、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總體建議
(一)稅收籌劃應當具有全局性
稅收籌劃應當是站在企業全局所采取的行為,不應當僅僅站在財務部門的角度考慮。根據稅收籌劃的事前籌劃性可以得知,稅收籌劃應當站在企業全部的業務流程進行考慮。因此,全局性的稅收籌劃可以從公司與子分公司的設置、合同的簽訂、原材料采購、設備使用、人員設置等角度來采取綜合性的企業稅收籌劃措施。
(二)必須對施工企業納稅規則做到充分了解
稅收籌劃必須是嚴格遵守稅收法律規則的行為。故缺乏對施工企業納稅規則的理解無法幫助企業有效的規劃稅收籌劃措施。按照現行規定,施工企業所適用的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及車輛購置稅。其中,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是施工企業稅負的主要來源。施工企業適用稅種問題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施工企業的“營改增”問題。國家財政部與稅務總局在2012年1月1日正式啟動營改增改革試點。施工企業雖然目前尚未納入到營改增的試點范圍內。但隨著改革的逐步推動,“營改增”將成為施工企業稅收繳納所必須面對的問題。“營改增”雖然可以從抵扣減稅的角度降低企業稅收負擔。但是,由于施工企業涉及砂石、沙土等原料的采購難以取得進項稅發票,大型設備難以抵扣進項稅額等問題的存在,故在“營改增”實施后,短期內有可能造成稅負“不降反升”的尷尬狀況,施工企業仍需要通過系統完善的稅收籌劃措施才能有效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企業內部財務管理的完善是施工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基礎
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是有效實現稅收籌劃的保證。不規范的企業內部財務管理,一方面導致企業票據賬目管理、會計核算的混亂;另一方面,由于財務人員缺乏相關稅收規則體系,缺乏對稅種稅率、缺乏對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及納稅會計核算調整的了解,導致無法有效利用稅收規則進行稅收籌劃。因此,企業內部財務管理的完善是建筑施工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基礎。
三、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具體建議
(一)在公司組織結構設計中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在企業組織機構中可以體現出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而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因此,分公司企業所得稅應當合并在總公司中繳納。對于建筑施工企業而言,由于項目大多不在同一行政區域,如當地可以享受到所得稅減免政策,可以采用設置子公司的形式進行稅收籌劃。但是,如果母公司自身能夠享受到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異地分支機構可以通過設置分公司的形式來起到稅收籌劃的作用。
(二)在合同管理中進行稅收籌劃
合同的簽訂是施工企業重要的經營活動內容。稅收籌劃可以通過對相關合同內容及條款的設置來起到降低企業稅負的效果。《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如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了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其將該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不論是否參與施工,均應當按照建筑業適用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如施工企業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合同,則應當按照服務業適用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因此,在建筑施工企業的合同簽訂上,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適用的稅率要明顯低于不簽訂承包合同的情形。因此,通過相關合同簽訂適用稅率的區別,幫助企業合理適用稅率,能夠起到稅收籌劃的作用。此外,總包企業的營業額計算是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譬如分包方將分包部分開具發票時可以帶出總包方給建設方的營業稅發票,“一稅雙票”避免同一勞務重復納稅。這就要求總包企業在分包工程的過程中,認真做好相關分包款項的會計核算,來減少企業不必要的稅務支出。
(三)在原材料及設備使用方面進行稅收籌劃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因此,建筑施工企業施工過程中的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等相關工料費應當計入營業額。因此,在建筑施工企業原材料采購應當盡量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通過與長期合伙伙伴進行采購來降低采購成本,從而降低計入營業稅計稅依據中的原材料價值,進而達到稅收籌劃的效果。在建筑施工企業設備管理方面,企業可以利用相關折舊政策,增加折舊攤銷費用,這樣增加企業成本,進行降低企業收入來起到稅收籌劃的作用。
(四)在勞動用工方面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因此,建筑施工企業可以在相關事宜的崗位適當安置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進行就業,從而達到稅收籌劃的作用。同時,在勞務公共方面,通過與工程勞務公司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一方面相關工程發票可以進行稅前扣除;另一方面,避免了勞務用工本身所可能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繳納問題,降低了企業的稅收成本與納稅風險,起到了稅收籌劃的作用。
四、結語
稅收籌劃可以在低納稅風險的環境下幫助企業有效降低稅收負擔。稅收籌劃應當具有全局性、必須對施工企業納稅規則做到充分了解、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必須完善。在此前提下,通過對企業組織結構規劃、合同有效管理、原材料及設備使用及勞動用工方面的合理安排,能夠幫助建筑施工企業進行有效的稅收籌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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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論文范文二:汽車銷售稅收籌劃與財務風險控制
摘要:面對日益激烈的汽車行業,汽車銷售企業如果想要在當中獲得優勢,其銷售環節的稅收籌劃和風險控制就相對重要,企業應該考慮到權銷售環節的長期發展,在遵守國家規定的前提下,制定出科學合理的生產營銷方案和商務決策,選定好銷售方式,從而使稅收成本降低,有效的避免稅務風險,最終使經濟效益最大化。汽車制造商和汽車專賣店的主要稅種為消費稅、增值稅及營業稅,其能夠利用對稅法條款的研究,發現稅收籌劃的突破口,理清業務流程,規范內控細節,更好的完成稅收籌劃。
關鍵詞:汽車;銷售環節;稅收籌劃;財務風險控制
一、汽車銷售過程的稅收結構
本文所研究的汽車銷售環節的稅收籌劃與風險控制,以汽車專賣店銷售模式為主,包括制造商與專賣店兩個層面的稅收籌劃。當前,我國汽車銷售模式主要包括專賣店、汽車超市、交易市場三大類型。其中,汽車專賣店由汽車制造商授權建立,通過簽訂合同,專賣店獲取汽車制造商特定品牌的經營權,開展營銷活動。模式中,汽車專賣店不論是建設,還是管理、營銷、服務,都應該按照汽車制造商的要求進行,具備整車銷售、零配件提供、售后服務及信息反饋四大功能。按照結構,稅收籌劃以汽車銷售環節為鏈條,包括制造商環節、銷售公司環節及專賣店環節,重點把控消費稅、增值稅及營業稅的籌劃。
二、銷售環節中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汽車行業是技術及資本密集型行業,同時還有著經濟效應,能夠推動全經濟鏈條的發展,其屬于國民經濟里的重要角色。當前,我國的汽車市場仍處于需求旺盛的階段,開展專賣店銷售方式,為的就是使自身的市場份額增大,通過鋪設銷售網點及專賣店,汽車制造商實現了地域擴張,能夠按照各網點及專賣店的銷售情況制定決策,是提高制造商競爭力的重要手段。汽車行業的競爭隨著專賣店數量的增長而日益激烈。大部分的汽車專賣店都存在著較大的稅務風險,其原因是地區之間及地區專賣店的管理水平的差距較大。稅務部門在進行稅收檢查的過程中,對汽車制造商出臺的商務決策表示質疑,其覺得一些商務決策沒有遵守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同時還發現部分汽車專賣店存在違法行為。汽車制造商不僅要強化利潤獲取能力,為長期發展提供基礎,也要不斷強化內部管理,實現真正的可持續發展。為了避免稅務風險,汽車制造商應該先科學的對稅收進行籌劃,再建立商務決策和汽車專賣店設計的銷售方案。其中設計銷售方案是汽車銷售環節中的重中之重。由此以來,不僅能夠使汽車制造商和汽車專賣店銷售環節中的成本最小化,獲得更大的節稅利益,還可以根據稅收籌劃調整業務流程,以長期目標為基礎,避免為實現短期利益的最大化而損害了長遠利益,嚴防短期行為。因此,現代汽車生產商及銷售商在構建稅務籌劃辦法時,應當首先以合法性為基礎,設計合法、合規的銷售方案,籌劃涉稅營銷環節,在將稅務風險控制到最低的同時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促使可持續發展。
三、銷售環節稅收籌劃方案研究和風險點控制
(一)消費稅的稅收籌劃
按照國家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汽車行業里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屬于此規定重點應稅消費品,應在生產環節中納稅。
(二)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收籌劃
增值稅和營業稅都屬于流轉稅,其與汽車制造商和經銷商的銷售活動有著緊密關系。增值稅和營業稅所牽扯到的經濟業務通常有交集,會有混合銷售行為、兼營行為等情況出現,并且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在某些情況下能夠相互轉換。這將致使增值稅和營業稅擁有巨大的稅收籌劃空間。
1、利用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開展稅收籌劃
當前,我國稅法規定,混合銷售行為中的涉稅點及涉稅額應由企業年銷售額或營業額所占比重確定,且企業年銷售額及營業額所占比例也決定了營銷涉稅具體涉及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當前我國汽車制造商與銷售商都是一般納稅人,業務處理中一般以汽車銷售與維修服務為主,因此,當涉及混合銷售,通常會按應稅項目金額征收增值稅。在混合銷售與兼營方式利用的過程中,汽車制造商與銷售商需要把握業務與財務流程的暢通性,嚴密關注銷售行為是否能夠被判定為混合銷售或者兼營。在兼營活動的處理中,若企業無法將單據、宣傳的業務流程進行分離處理,稅務機關很可能將此行為判定為混合銷售,極有可能面臨處罰,并補繳增值稅。財務風險產生。
2、利用減少應納稅額開展稅收籌劃
面對競爭越來越激烈的市場,汽車制造商通過各種途徑激勵汽車專賣店銷售自己品牌的汽車,目的就是維持或擴大所擁有的市場份額;汽車專賣店采用多種營銷途徑從而抓中消費者的眼球,促進產品的推銷。稅法中各銷售方式都有其特有的計征增值稅的規定,汽車制造商和汽車專賣店在銷售方式上都具備自主選擇權,從而能夠通過不同的銷售方式開展稅收籌劃。汽車專賣店的營銷途徑較復雜,包括積分換禮品、買一送一等等。不同的營銷途徑都要注意事前的稅收籌劃。選定折扣方法銷售需控制的風險點是,將銷售額和折扣額抵減的同時,減小銷售額需要掌控定價的尺度,若稅務機關指出價格過低,那么稅務機關將有權核定銷售額。
綜上所述,企業在選定營銷途徑之前,不能急于求成,需要具體了解稅法的有關規定,健全銷售環節的業務手續,選定最優的科學銷售途徑,使稅收成本最小化,降低稅務風險,使得經濟效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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