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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質詢技巧精品(七篇)

時間:2023-09-26 17:28:4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辯論質詢技巧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辯論質詢技巧

篇(1)

請大家保持現場安靜,我們的辯論賽就要開始了。

(安靜下來)

大家好,這里是XXXX(主題)辯論賽的現場,歡迎各位。

本場辯論賽主題是XXXXXXXXXX。

下面由我來為大家介紹本場到場的評委,他們分別是----

接下來為大家介紹的是本場辯論賽的雙方辯手,

正方辯手是由XX系組成的代表。。。。,他們分別是正方一辯XXX,正方二辯---(具體介紹如果是非正規大型比賽可以忽略介紹,按具體上級要求),他們所持的觀點是----

反方同上

下面我宣布,XX學校第幾屆XX辯論賽第X場正式開始。

下面進入第一個階段:(接下來按照底下說就好了,時間按你們的大綱要求安排)

(一) 開場陳述階段

下面請正方一辯發言,時間2分30秒[示意正方一辯發言]

[發言完再說]下面請反方一辯發言,時間2分30秒

(二) 攻辯階段(公辯時間6分鐘,每隊各3分鐘)[具體流程同上,注意攻辯,自由辯論,觀眾提問環節要先念規則,再進行辯論。]

1、正方二辯選擇反方二辯或三辯進行一對一公辯1分30秒

2.反方二辯選擇正方二辯或三辯進行一對一公辯1分30秒

3、正方三辯選擇反方二辯或三辯進行一對一公辯1分30秒

4、反方三辯選擇正方二辯或三辯進行一對一公辯1分30秒

5、正方一辯攻辯小結1分30秒

6、反方一辯攻辯小結1分30秒

攻辯規則:

質詢者控制質詢時間,可以提出與題目有關的合理而清晰的問題,并可以隨時停止答辯者之回答。

②攻辯時間內,質詢者應詢問問題,不得自行申論或就質詢所獲之結果進行引申,否則視為違規。質詢者自行申論或引申發言時,答辯者有權要求其停止。

③答辯者應回答質詢者所提之任何問題,但問題明顯不合理時,答辯者得說明理由,拒絕回答。

④答辯者可以要求質詢者重述其質詢,但不得惡意為之,否則視為違規。

⑤答辯者不得對質詢者提出詢問,否則視為違規。

⑥答辯者提出反質詢時,質詢者得要求其停止,并拒絕回答

(三) 自由辯論階段〔反方先開始〕(辯論時間8分鐘,每隊各累計時間4分鐘)

1、 反方累計用時4分鐘

2、 正方累計用時4分鐘

自由辯論規則:

①自由辯論時間總共為8分鐘,每隊各4分鐘。

②自由辯論必須交替進行。當自由辯論開始時,先由反方任何一名隊員起立發言。完畢后,正方的任何一位隊員應立即發言,雙方依次輪流發言,直到雙方時間用完為止。

③在自由辯論時間里,每一位辯手的發言次序、次數和時間均不受限制。

④當一隊的發言時間剩30秒鐘時,將有一聲哨聲提示,當該隊的發言時間用完時,會有兩聲哨聲提示,該隊應立即停止發言。

⑤如果一隊的發言時間已經用盡,不能發言,另一隊還有剩余時間,則該隊的辯手可以繼續發言,直到該隊的時間用完為止。

⑥自由辯論是檢驗一個隊整體配合能力以及每一位辯手實力的重要階段。辯手應充分利用這段時間,簡潔明了地加強自己的論點,機智有力地反駁對方的論點,如果只是空洞無物的攻擊或有意回避對方的質詢及發言觀點,或者出現語誤、空場等情形,都將影響該隊的成績。

(四) 總結陳述階段

反方四辯做總結陳詞3分鐘

正方四辯做總結陳詞3分鐘

(五) 觀眾提問

1、每隊可以被3個觀眾提問,每個觀眾只能提問1個問題

2、觀眾提出的問題必須與題目有關,合情合理的問題

3、當問題不合理時答辯方可拒絕回答,此觀眾取消提問資格,但是此次提問機會仍然繼續,此機會留給其他觀眾

(六)評委統計結果,點評

(七)主持人公布比賽結果

(八)主持人宣布比賽結束

請在場的各位同學安靜下來,我們的辯論賽馬上就要開始了。在比賽開始前,請您將隨身攜帶的移動通訊工具調整到震動或靜音狀態。在比賽過程中,請您配合我們,保持會場的安靜與清潔。謝謝您的合作。

各位評委,同學,大家下午好!我宣布大連翻譯職業學院第二屆辯論賽,第 1 場半決賽現在開始,參加本次辯論賽的評委有法語系主席 張詩涵、校學生會主席 宋繼龍、日德俄團委書記 劉賢,感謝各位評委的出席,下面有請我們的正反雙方辯手入場。

首先請雙方辯手進行自我介紹,首先請正方辯手自我介紹預祝你們在本場辯論賽中會取得好成績,下面請反方辯手進行自我介紹同樣預祝你們在本場辯論賽中能夠充分發揮自己的辯論實力。

辯論賽正式開始前,我先說明一下辯論賽的流程:

本次辯論賽一共分為四個環節:

第一個環節是開篇立論,由正方開始陳述,時間為3分鐘

接下來是一對一攻辯環節,時間為2分鐘,首先由正方二辯選擇反方二辯或三辯進行一對一攻辯,再由反方二辯選擇正方二辯或三辯進行一對一攻辯,再由正方三辯選擇反方二辯或三辯進行一對一攻辯,最后由反方三遍選擇正方二辯或三辯進行一對一攻辯

攻辯環節結束后,進入攻辯小結環節,時間為兩分鐘,首先由正方一辯進行攻辯小結,再由反方一辯進行攻辯小結

接下來是自由辯論環節,雙方各5分鐘發言時間,由反方先開始發言

最后是總結陳詞,時間為4分鐘,反方辯手先發言。再由和分組計算分數,公布比賽結果。

好,大致過程就是這樣,現在雙方辯手已經嚴陣以待,信心十足。今天,究竟是鹿死誰手,還要看每一位辯手的智慧和辯才。為使我們雙方的隊伍都能以一個最佳競技狀態和最旺盛的斗志參加比賽,讓我們給予他們最熱烈的掌聲以作鼓勵。

本場比賽的辯題是有關于現在社會需要專業人才還是通用人才的話題:

正方所持觀點是:現在社會需要專業人才

反方所持觀點是: 現在社會需要通用人才

當今社會的企業,技術形形、不近相同,也正是因為社會的復雜性、多樣性,因而對人才的需求也是多種多樣的,綜合性人才,專業人才,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只有二者完美搭檔、配合,社會才會進步,經濟才會發展,在我看來,現在社會,專業人才,通用人才二者同時需要。

那么今天雙方辯手就要以此為話題,進行一場精彩的辯論。辯論的第一個環節是開篇立論,在發言前,辯手們須了解,當還剩30秒發言時間時,我們的計時員會舉手示意,當發言時間結束時,我們的計時員會吹哨示意,發言時間結束后,不得繼續發言,請各位辯手把握好發言時間,首先請正方一辯對本方觀點進行闡述,時間為3分鐘,計時開始。

謝謝正方一辯的精彩發言,下面請反方一辯對本方觀點進行闡述,時間也是3分鐘,計時開始。

感謝反方一辯的精彩發言,下面進入攻辯環節。首先請正方二辯選擇反方二辯或三辯進行一對一攻辯。問者只準問,答者只能答。時間為2分鐘,計時開始。

謝謝,下面由反方二辯選擇正方二辯或三辯進行一對一攻辯,時間為2分鐘,計時開始。

謝謝,接下來由正方三辯選擇反方二辯或三辯進行一對一攻辯,時間為2分鐘,計時開始。

謝謝,接下來由反方三辯選擇正方二辯或三辯進行一對一攻辯,時間為2分鐘,計時開始。

感謝雙方辯手的精彩發言,下面請正方一辯對本環節辯論進行攻辯小結,時間為2分鐘,計時開始。

謝謝,現在請反方一辯對本環節進行攻辯小結,時間也是2分鐘。 計時開始。

謝謝,經過前兩個環節之后,接下來又是他們施展才華的時刻了,也是辯論賽最精彩的時刻---自由辯論。在自由辯論開始之前,讓我提醒雙方辯手,辯論雙方各有5分鐘的發言時間,正反雙方自由輪流發言,同一方的發言次序不限。反方先發言。一方發言落座之后,另外一方要馬上發言,若有間隙,累計時間照常進行。如果一方用時已完,另一方可以繼續發言,也可以向主席提出不發言。我們提倡積極交鋒,對重要問題回避兩次以上的一方進行扣分,對于對方已經明確回答的問題仍然糾纏不放的,也要適當扣分。好,現在自由辯論正式開始。首先請反方發言,計時開始。

自由辯論的過程真是十分的精彩。正反雙方通過你來我往的交鋒,充分體現了語言的藝術,辯論的魅力以及個人的實力。接下來辯手所將要作的總結性陳述,往往更是舉足輕重。我們先請反方四辯總結陳詞,時間為4分鐘,計時開始。

感謝反方四辯的精彩陳詞,下面請正方四辯總結陳詞,時間也是4分鐘,計時開始。

好,謝謝正方四辯的精彩陳詞,今天這場辯論賽可謂美輪美奐!能否取得好成績往往取決于真正地理解和掌握辯題的內涵, 謝謝雙方四辯的總結陳詞。

下面我們首先要請評委對本場辯論賽進行點評。

好,謝謝主席的精彩點評,現在,大家也可以對剛才的這個辯題進行評述,發表一下自己的看法。我們的記者團會進行流動式采訪,大家可以舉手示意發言,好,辛苦我們的記者團成員,接下來的時間交給你們。

好,辛苦了,我們的記者團,感謝你們,也感謝同學們的積極發言。

豐富的知識底蘊、良好的心理素質再加上運用自如的辯論技巧是取得好成績的條件。 從表面上來看,辯論賽仿佛是一種高級的智力游戲,然而它所引發出來的知識與智慧,特別是辯手們表現出來的個性的風采和整體的青春魅力,我認為都超越了辯論本身。經過一場唇槍舌戰,我想現在大家和我一樣都在盼望著比賽的結果,我的心情和大家一樣激動和緊張。對這樣一場實力相當的比賽,真的是難分伯仲。但是比賽總是有輸有嬴,我們只能有一個獲勝方,下面我要宣布比賽的結果:

本場比賽雙方的得分情況是:-------------

獲勝的隊伍是:-------------- ,恭喜你們。他們將進入最后的決賽,希望你們有更出色的表現。

從辯手們的得分情況來看,本場比賽的最佳辯手就是:正方-----反方--------

請大家用最熱烈的掌聲向他們表示祝賀。

篇(2)

論文摘要 新刑訴法首次以立法形式規定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的條款,明確了反貪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法律義務,改變了長期以來職務犯罪偵查機關辦案人員一般不出庭作證的局面。偵查人員出庭作證也的確有其必要性,但在司法實踐中,反貪偵查人員一直在幕后從事調查工作,現在要出庭面對法官、辯護人必定存在諸多不適應,亟需從轉變觀念、培訓力度、獲取證據、外部協作以及保障措施等多個路徑提高出庭作證能力。

論文關鍵詞 新刑訴法 偵查人員 作證能力

新刑訴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據此,反貪偵查人員出庭作證首次在立法上予以了明確規定,為反貪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提供了法律基礎,也是新刑訴法尊重和保障人權基本原則的重要體現。同時,這也對反貪偵查人員的偵查水平和證據收集把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給貪污賄賂犯罪偵查工作帶來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一、反貪人員出庭作證面臨的挑戰

一方面,對比工作現狀,刑訴法的修改使反貪偵查工作面臨著更大的挑戰,對反貪偵察人員的要求也更為嚴格。在過去傳統司法模式下,實行公、檢、法分工協作、相互制約的辦案模式,偵查人員出庭思想上還沒有完全準備好,突然需要出席法庭,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還不相適應。同時,我國偵查人員的配備比例只有萬分之十,遠低于發達國家,反貪偵查人員的比例更低,在實施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大背景下,勢必增加反貪工作人員的工作負擔。這使得對反貪偵查人員的工作要求更高,偵查人員出庭作證主要是“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問題,也就是證明偵查程序的合法性問題,這對反貪偵查人員規范辦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嚴格依程序辦案,方能經得起法律的考驗。

另一方面,從刑事訴訟理論上來說,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是刑事訴訟的應有之義,反貪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在規范偵查活動、查明案件事實和保障程序公開等方面都具有現實而重要的作用?,F在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了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義務,那么我們檢察機關就應該積極主動應對出庭帶來的挑戰,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反貪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工作。

二、反貪人員出庭作證的意見建議

(一)思想重視,上下級檢察機關認真客觀面對

新刑訴法將反貪偵查人員出庭作證上提升到了法律層面,這也對反貪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級檢察機關有關領導應引起高度重視,不斷加強對偵查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將出庭作證作為業務培訓的基礎科目;上級檢察機關反貪部門要做好調研、調查工作,并加強對下級反貪部門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工作的業務指導,要明確實行反貪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對于強化偵查人員的庭審證據意識、促進偵查人員取證行為規范化、切實提升案件辦案質量具有重要意義。上級院應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新業務培訓,重點放在對反貪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心理承受能力、表達能力、應變能力、抗辯能力和作證技巧等的培訓。各院也可自行適當開展模擬庭審演練,或有計劃的開展觀摩庭,讓偵查人員在相對真實的法庭環境中體驗庭審中的陳述作證及接受質詢等過程,使偵查人員在較短時間內適應這一新要求。

(二)轉變觀念,充分調動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積極性

在司法慣性思維和傳統思想的影響下,多數反貪偵查人員認為出庭作證接受律師、公訴人和法庭的詢問降低了自己的身份,甚至是對行使國家偵查權的質疑,所以出庭作證的事例仍然較少。因此,當前應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努力轉變反貪偵查人員原有的思想觀念,以積極的心態應對,主動消除出庭作證的排斥心理,增強貫徹執行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自覺性。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是法律義務,也是追求實現司法公正的大勢所趨。應摒棄舊有的作為國家偵查人員沒理由出庭接受質詢,或已提供相關證據,包括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無必要再出庭作證等陳舊思想,消極排斥心理,應轉變觀念,認真準備,積極應對。

(三)規范執法,夯實出庭作證的證據基礎

反貪偵查人員要提高偵查階段收集證據、固定證據的能力,確保合法、全面、客觀的收集證據,達到追訴犯罪的目的。司法實踐中,應嚴格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執法工作,在證據收集上做到合法、全面、客觀,并通過同步錄音錄像等方式加以固定,那么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反貪偵查人員出庭作證說明情況的。但作為一名反貪偵查人員,無論是否需要出庭作證,在辦案中,應當加強對新刑訴法和檢察機關《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等法律法規的學習,掌握合法取證的要求,避免取證程序瑕疵,在偵查中轉換偵查思路,變“供證”的落后偵查模式為“證供”的現代偵查模式,要盡可能多地收集口供以外的書證和各種可能的間接證據,做到以證據促口供,成功突破案件,達到追訴犯罪的目的。

一方面,嚴格規范取證行為。反貪偵查工作中必須加強取證活動規范程度,積極組織反貪偵查人員學習新刑訴法和相關證據規則,要求必須掌握規范執法和合法取證的各項要求,以避免取證程序瑕疵和防止自身不當行為造成訊問合法性爭議。同時,加強審訊策略的研究和運用,減少直接對抗,以智取勝,通過審訊技巧提高獲取言詞證據的能力,杜絕非法逼供、取證行為。加強對訊問原理及方法的研究,避免采取容易被認定為非法的訊問方式。另一方面,增加同步錄音錄像設施建設和技術人員配備。所有案件都要嚴格執行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做到“全面、全部、全程”,確保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像的一致性。同時擴大同步錄音錄像的范圍,除訊問犯罪嫌疑人以外,對詢問重要證人,搜查、扣押現場贓物、證物也可以錄音錄像。要在反貪工作中積極應用同步錄音錄像,把它作為固定訊問結果、解決爭執、排除異議、防止翻供的重要手段,通過同步錄音錄像證明訊問過程合法性,也促使偵查人員規范訊問方式、語言。

(四)積極學習,不斷提高出庭作證的能力

要明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與普通證人出庭的要求有所不同,其作證活動是對檢察機關公訴人指控職務犯罪的支持、輔證和說明。在較短的時間內適應和做好這項新工作,要注意幾個方面:一是要注重作證技巧的培訓。可以通過觀看公訴部門的開庭,以及舉行模擬庭審演練,給反貪偵查人員提供一個相對真實的法庭環境,了解法庭結構和審理程序,體驗出庭接受質詢的過程,以便今后出庭作證時能客觀、公正地提供證言。二是做好出庭作證前的準備工作。反貪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是為了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同時也是對公訴人指控職務犯罪的支持、輔證。所以出庭前,偵查人員除了對案件情況做到心中有數之外, 偵查人員應當加強與公訴人的溝通,詳細了解法庭審理出庭作證的步驟和要求,盡可以去了解辯護方攻擊的套路,預判律師可能發難的方向和問題,對審判過程中可能被問到的問題以及相關的證據做好準備,掌握回答技巧,避免因某些不恰當的陳述和作證方式而使公訴人陷入被動影響了對犯罪的追訴。三是應著力提高出庭應訴的能力。應訴能力,也就是在公訴案件中證明犯罪、指控犯罪的能力和證明偵查行為合法、反駁不實控告的能力。辦案工作中,偵查人員要做好出庭作證的心理準備,對于出庭作證,要有一種建立在扎實取證基礎之上的內心確信。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執行法律,反貪干警要有堅定的信念和必勝的勇氣,沉著應對,時刻保持檢察官的風骨和正義形象。需要出庭的偵查人員在庭上應保持理智穩定的情緒,秉承客觀公正的態度,回答問題時能抓住重點,以避免與犯罪嫌疑人、辯護人陷入無休止的糾纏或爭論。四是偵查人員要有保守職業秘密的認識,對涉及到國家秘密、舉報人、未偵破案件的線索及來源、秘密偵查的措施及手段等問題,拒絕回答或采取其他應對措施。出庭作證時的陳述要依據法律、憑借事實,語言要簡潔明了,以證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為主,便于法官和控、辯雙方快速領會,以確認收集證據的方法是合法的。同時,保持謙虛禮讓的態度進行作證,以免影響證據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五是偵查人員在出庭作證時要對法官和辯護人給予尊重,庭審過程中要模范履行法定程序和遵守法庭紀律,絕對不能有特權思想。偵查人員應知曉庭審禮節,依規定著裝出庭,以展現檢察院偵查人員良好的職業精神風貌,同時也對惡意翻供、無理取鬧者形成威懾,給旁聽者以規范、嚴肅的印象,樹立司法權威,以實現出庭作證效果的最大化。庭后注意總結經驗,每一次參加出庭作證后,反貪部門可以組織全局人員進行討論交流學習,總結經驗,為下一次更好的出庭作準備。

三、完善反貪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構想

第一,建議加強與公訴等部門的溝通,建立外部協調機制。例如對庭審中可能面對的提問,公訴部門要引導偵查人員進行全面分析,制定應對方案。在庭審前應與法院充分交換意見,對非法證據排除相關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確并達成共識,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以構建保障制度,例如明確非法證據形式列舉項目外“其他非法手段”的外延,明確審訊技巧、心理攻陷策略、言語施壓,周旋與騙供、威脅、誘供的界限,讓偵查人員在自己心中先形成一個明確的標準。法院在通知反貪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時,還應一并告知偵查人員本次出庭作證的目的和問題,以便于偵查人員進行必要的準備,這樣可避免產生當場語言組織混亂、記憶不清無法回答或耗時長等問題,從而影響庭審進程。與法院溝通協調,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偵查人員可以不出現在庭審現場,但通過即時視頻通話等進行質詢,同時對畫面和聲音進行技術處理等,對出庭作證偵查人員進行適當的保護。

第二,偵查人員應掌握出庭作證應答技巧。對超出涉案范圍的發問出庭偵查人員可拒絕回答,為避免被告人、辯護人對偵查人員的無端指責,法庭應強化對庭審的控制,嘗試建立有關的程序性裁判規則,在進入審判程序后,控、辯雙方均可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案件的主審法官主持聽證,控、辯雙方通過這個平臺進行溝通、辯論,最后由法院作出裁決。程序性裁判規則能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性權利,同時達到真正地緩解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壓力。

篇(3)

 

關鍵詞:醫療事故;鑒定;比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其他國家、地區與醫療事故鑒定有關的法律制度,可以為構建我國醫療事故鑒定制度提供寶貴的經驗。以下是筆者對大陸法系鑒定法律制度與英美法系的鑒定法律制度的介紹、比較研究及借鑒。

一、大陸法系醫療事故鑒定法律制度

一般來說,大陸法系國家醫療事故鑒定性質屬于司法鑒定。當事人如果要進行鑒定,只能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而是否進行鑒定以及鑒定的內容都由司法機關決定。

備選鑒定人的資料登記在專門的名冊中,法庭從名冊中指派鑒定人進行鑒定。如《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156條規定,“任何預審法官或審判法官,在案件出現技術方面的問題時,可以根據檢察院的要求,或者依自己的職權,或者依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命令進行鑒定?!钡?57條規定,鑒定人“應當從最高法院辦公廳制作的全國專家名冊中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選取,或者從各上訴法院與總檢察長商定提出的名冊中選取”,緊急情況除外。第159條規定,負責進行鑒定的專家,由預審法官指定。遇情況需要,預審法官可以指定數名專家。

大陸法系國家的醫療事故鑒定人的地位是中立的,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立場。其主要作用是運用醫學知識對案件中涉及的醫療問題進行鑒別和審定,以彌補法官在醫學方面的知識不足。他們作為中立的訴訟參與人,不從屬于委托的當事人或司法機關,可以較客觀中立地鑒定案件中有關醫療技術方面的專門性問題,并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作出鑒定結論。鑒定人并不能代替法官,他所作的鑒定結論的證據力是有限的,是否采納由法官自己判斷,屬于法官的自由心證。對于鑒定結論,同樣適用對立辯論原則,可要求鑒定人出庭作證,讓雙方當事人對其進行詢問和質證。

以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德國為例,德國也有醫療事故鑒定機構,但該機構與法官組織的鑒定人不同。德國類似于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機構是醫生協會,該協會對醫生進行管理,代表醫生的利益。在每一個州的醫生協會分會中都設立鑒定委員會。如果發生了醫生責任的爭議,病人可以請求這個委員會進行鑒定,并且進行調解,如果患者能夠接受調解和鑒定,則病人不再起訴,就解決了糾紛。病人如果不同意鑒定意見或者調解,甚至認為鑒定結論是偏袒醫生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訴。

在醫療侵權訴訟中,雖然鑒定不是法定程序,但是法官如果遇到相關問題,就必須進行鑒定。法官可以采用醫生協會的鑒定結果,也可以完全不采用自己組織醫生進行鑒定。每個法院都有一個包含各個??频尼t療事故鑒定人列表,法官從中選取鑒定人組成鑒定委員會?!兜聡袷略V訟法》第404條規定,“鑒定人的選定與其人數,均由受訴法院決定。受訴法院可以只任命一個鑒定人。受訴法院也可以任命另一鑒定人以代替先任命的鑒定人?!备鶕粭l規定,法官也可以要求當事人指定鑒定人,“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指定適于為鑒定人的人。當事人一致同意某特定人為鑒定人時,法院應即聽從其一致意見”。

醫療事故鑒定委員做出的結論,法官根據自已判斷接受或者不接受。因此,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還必須對法官有說服力,如果法官認可鑒定委員會的結論,則會指定其中一名專家對鑒定結論簽字以作為證據使用,由簽字的專家負相關責任。法官也可以不認可鑒定委員會的結論,另外找專家進行鑒定?!兜聡袷略V訟法》第405條規定,“法院認為鑒定不能令人滿意時,可以命令原鑒定人或命令另一鑒定人為新的鑒定?!倍茉V法院可以把這一權力授予法官。法官自己的判斷與專家的鑒定意見相左,則法官在判決中必須做出說明,說明自己意見的理由,否則,判決將會被撤銷。

二、英美法系醫療事故鑒定法律制度

在英美法系國家,醫療侵權糾紛案件與其他侵權案件一樣,采用專家證人制度。

篇(4)

【關鍵詞】設計藝術教育研究性思維邏輯思維辯論式教學

隨著“互聯網+”、人工智能等高新技術的快速發展與普及,設計藝術教育的外部環境發生了重要變化。只會通過設計技術來解決現有問題的設計藝術人才,已經無法滿足社會的需求。當前,社會更需要能夠利用研究性思維整合現有信息與數據,發現新的生態模式,探索并創造出新的理念、產品、服務和模式的新型設計藝術人才。在我國現行的設計藝術教育中,有關設計技能訓練的課程體系設置較為完善,有關創新創意能力培養的課程體系也初步建立起來,但關于如何培養設計藝術類學生研究性思維的課程體系尚未建立起來。本文從研究性思維的核心——邏輯思維入手,探索如何培養設計藝術類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

一、設計藝術教學的現狀及問題

由于早期的設計專業在學科屬性上與藝術專業有許多相似點,因此在學習方式和授課方式上除了采用基于赫爾巴特(Herbart)四段教學法的傳統授課方式外,更多傾向于使用藝術類課程的教學方式,特別是工作室(Studio)模式和研習班(Workshop)模式。工作室模式是一種最早出現在歐洲美術類院校的在專業藝術家工作室中進行藝術培訓的方法,這種教學方式的形式靈活多樣,學生可以在興趣或任務的驅使下自由開展學習活動或是藝術創作[1]。研習班模式是另一種常用的藝術教學方式,20世紀初這個概念被包豪斯學院應用到設計藝術的教學活動中,逐漸形成以研習班為模式的教學形式。該模式通過提供學習過程中必要的工具、設備和場地,將學生聚集在一起,使其在教師的指導下,在規定時間內分工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務。如今,工作室模式和研習班模式已被廣泛應用到我國的設計與藝術教學活動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教學效果。這兩種教學模式最大限度地保留了學生的個性,激活了他們的創造力,為他們提供了一種輕松、靈動的學習氛圍,創建了一種自然的交流與學習關系。但不可否認的是,這兩種模式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例如,在工作室模式教學中,由于學生的學習方式和時間非常靈活,因而其對應的學習效果和對教學過程的管理很難控制,且學生的團隊合作較少;在研習班模式教學中,學生的團隊合作可能只是一種假象,并沒有真正做到各盡所長、思維碰撞、協同創新,也可能出現關注設計方案本身重于關注隱藏在設計過程中的基本理論、技術和方法。這兩種方式雖然在改善教學活動中的學習關系、學習氛圍和學習模式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建構知識環節上是不明確、不全面的,存在部分重要能力培養如邏輯思維能力培養缺失的可能。近年來,由于現代化教學技術的進一步普及如慕課(MOOC)的興起,新教學理念如“以學生為中心”“研究性學習”“體驗式教學”的出現,以及社會環境發展引擎的變化,設計藝術教育內部也發生了改變。部分院校開始嘗試采用這些新的理念和手段來培養學生,如在設計藝術領域開展項目式教學[2][3]、研究型教學[4][5]。這些嘗試不僅豐富了學生的學習方式,鞏固了他們已學的知識與技能,激活了他們參與社會創新的意識,而且讓整個設計藝術教育緊隨時代的步伐,與時俱進。但筆者也注意到了一些問題:學生在設計邏輯能力上的不足并沒有被這些新的教學技術、方式和理念所修補。例如,在交互設計中,學生依然不知道如何按照目標用戶的認知規律、習慣和需求進行產品信息架構的搭建。

二、辯論式教學對培養邏輯能力的作用

辯論式教學是一種以問與答為主要形式,以培養學生邏輯思維為核心理念之一的教學方式。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它就已然是一種培養學生邏輯思維能力的教學方式。當時的教育家孔子、孟子、墨子就經常用辯論的形式來培養學生的思辨能力,學生們也希望通過與他人辯論的方式來闡釋自己的治國理念,以期走上政治仕途[6]。在西方,古希臘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蘇格拉底及其弟子柏拉圖,就將辯論式教學應用到日常的教學中,通過質詢辯論的方式,即通過共同討論、問答、辯論來揭示學生認識中的矛盾,從而激發學生思考問題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引導學生得出正確的答案[7]。辯論式教學之所以能培養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是因為它是在正反觀點被放大的環境下,引導學生通過分析、綜合、比較、抽象、概括和具體化等思維過程,以及抽象的概念、判斷和推理等思維形式發現問題和論證問題。目前在歐美盛行的“奧瑞岡模式”辯論教育,就是一個培養學生邏輯思維能力的典范。它要求辯論雙方緊密圍繞需要性(Need)、根屬性(Inherency)、解決力(Solvency)和損益比(Desirability)四個方面來進行觀點闡述。其中,根屬性是指改變問題的必要性,它可以是結構性根屬,如改變政策法規的必要性;也可以是態度性根屬,如改變觀念的必要性。解決力是指解決方案的可行性、阻撓和利益三個內容。損益比是指新方法所引發的利弊關系和效果[8]。每一位辯手都需要在很短的時間內通過分析、綜合、比較、判斷、推理等環節,圍繞辯題進行“需、根、解、損”四個方面的論證。“奧瑞岡模式”辯論教育不僅增強了學生對知識的理解與應用,而且深化了他們的思維層次,訓練了他們的邏輯思維能力。在實際的辯論式教學活動中,還存在著其他重要的邏輯思維訓練方式。例如,采用設喻的方式,將深奧、抽象的道理說得生動形象、通俗易懂;應用典故、傳說、名言等來佐證自己觀點的“考之”[9];以自己切身經驗和體會來論證問題的現身說法。不管是較為復雜、程序化的“奧瑞岡模式”,還是較為直接、簡短的設喻、“考之”、現身說法等,它們都在不同程度上幫助學生建構了他們的邏輯思維范式,訓練了他們的邏輯思維能力,這一點正是辯論式教學帶給學習者最大的福祉。正因如此,辯論式教學逐漸擺脫僅適用于人文社科領域的刻板印象,逐漸向醫學、理學、農學等領域滲透。

三、基于辯論式教學的設計邏輯能力培養

在設計藝術領域,較少見到如何培養學生設計邏輯能力的文獻,這在很大程度上與學者對設計藝術人才培養的傳統認知有關。但科技的日新月異和市場需求的變化,使社會對設計藝術人才有了新的要求,設計師應該具有較強的邏輯思維能力,才能勝任新的工作與研究領域,如產品經理、交互設計師、用戶研究者、信息架構師,且這種需求隨著“互聯網+”的進一步深入、人工智能的進一步普及會越來越大。這就迫使教師必須調整現有的教學理念與體系,盡早建立起培養學生設計邏輯能力的教學模塊。鑒于此,筆者提出基于辯論式教學的設計邏輯能力培養模式,整個模式由4個依次遞進的環節構成,分別是辯題選擇、正反夾角設置、辯論及點評。

(一)辯題選擇

辯論式教學中辯題的選擇來源主要有三種渠道——課堂、專家或一線教師、專業領域。在以課堂為來源的通道中,辯題可以是課程開展中學生所提問的問題,也可以是教師在授課中發現的學生容易出現的錯誤或問題。在以一線教師或專家為來源的通道中,辯題可以是他們認為的重要問題。在以專業領域為來源的通道中,辯題可以是當下熱門的領域熱點,也可以是領域內新興的話題,或者邊緣化的話題。由于大多數設計藝術教育采用的是小班制,因此一個班級的辯題最好是每種來源的題目都有涉及。這樣既可以解決學生平時經歷的問題,也可以使其了解專家或一線教師眼中的重要問題,還可以了解行業內的熱點。

(二)正反夾角設置

在設計藝術中,很多問題或現象并非都是非黑即白,如“設計是大眾化好,還是個性化好?”不能簡單地或者跟風認為大眾化好或是個性化好。外界影響因素或環境致使設計藝術中的問題變得復雜與難以判斷,而厘清這種復雜關系正是鍛煉學生邏輯能力的好機會。因此,當收集完問題后,筆者制定了“夾角策略”,以此來篩選用于正式辯論式教學的辯題。“夾角”是指一個問題中兩個有取舍關系的內容在語義上的相差程度,依據這種程度,將夾角大致分為180°、120°和90°三種。如果一個問題中兩個有取舍關系的內容在語義上的夾角為180°,那么這種辯題稱為180°辯題。如“公共座椅的設計是簡約好,還是復古好?”,這類辯題往往通過應用基本的理論和一定的分析、判斷就能找到答案。從邏輯思維能力訓練的角度而言,這種題目屬于普通級別。如果一個問題中兩個有取舍關系內容的夾角為120°,那么這種辯題稱為120°辯題。如“常見的‘搜索’圖標,‘搜索’和‘縮放’的語義哪個表達更準確?”它對訓練設計藝術類學生通過分析、綜合、比較、概括、判斷、推理等來建構知識,形成邏輯思維范式非常有幫助。如果一個問題中兩個有取舍關系的內容在語義上的關聯較弱,則將其定義為90°夾角。如“一個logo的色彩搭配最能吸引人還是形狀最能吸引人?”當然,它更能訓練學生通過分析、比較、辨別、判斷、推理等邏輯形式來建構知識的過程。如果說夾角策略是從知識的內容上設置了邏輯思維訓練難度的話,那么接下來的互動與辯論環節便是從建構知識的過程上訓練學生的邏輯思維。

(三)辯論

當正反雙方的辯題設置完成后,引導學生如何準備辯題論證是接下來的重點。大部分設計藝術相關專業的學生擅長藝術性思維,如發散、聯想,而不擅長研究性思維。因此,在這個環節中,教師應該引導學生將各自的辯題演化為2至3個遞進或并列關系的子主題,并告知學生可以使用的論證范式和技巧,如推理、例證、設喻。這個過程看似很平淡,但它奠定了學生邏輯思維訓練的基礎,為學生進行邏輯思維提供了一種基本的模式。除此之外,教師還應該引導學生從對立的角度去思考或探索可能存在的問題,以及這些問題出現的原因、后果和解決方法。這些問題可能會出現在自由辯論的環節,因此應該引導學生提前準備。在這一環節中,另一個需要說明的便是賽制問題。引入辯論賽到課程的目的在于培養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而非辯論本身。因此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教師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靈活安排。筆者采用了“3:15:2”的模式,即首先是正反雙方一辯各3分鐘的觀點陳述,之后是15分鐘的交替式自由辯論,最后是正反方末辯各2分鐘的總結。正式開始辯論之前,教師應提醒雙方辯論的規則,以及需要避免的問題,如辯手自顧自地辯說而忽略對方辯論中出現的問題、單次陳述太多等。在“3:15:2”的模式中,各自的陳述是辯論賽開始之前引導學生準備的,這一部分初步建立起了學生進行邏輯思維的范式。自由辯論環節重點訓練學生在極短的時間內通過分析、綜合、辨別、比較、判斷、推理這些思維形式來論證自己觀點的能力,同時,這也是深化對知識內容理解和建構自身知識體系的過程。陳述環節是經過激辯后對各自觀點的一次梳理和總結,也是對學生歸納能力的一次訓練。

(四)點評

當整個課程的全部辯題辯論結束后,教師開始對整個辯論過程進行梳理與總結。首先,根據引入辯論式教學的初衷對辯題的夾角策略進行解讀,引導學生解開“非黑即白”的刻板思維模式,使其認識到學習過程中所遇到問題的復雜性。其次,對論述問題的邏輯性進行評價,指出思維中邏輯混亂或薄弱的地方,以及應該如何應用分析、綜合、比較、判斷、推理等方法去深入認識和思考辯題。最后,從論證的語言、團隊合作等方面,對整個辯論進行點評。

四、培養實踐

為了驗證辯論式教學對設計藝術類學生邏輯思維能力的培養效果,筆者開展了一項為期四年的教學實踐,每一年都會在同一門課程中進行辯論式教學活動。整個課程長32學時,教師會從第一節課開始,收集學生在學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同時與領域專家或一線教師進行學術交流,探討、整理并篩選出可能的課程辯題。之后,會根據夾角策略篩選并生成正反辯題。通常來講,在一個連續的課堂中,每種夾角的辯題至少應該出現一次。例如,辯題“網頁端的信息架構簡單,還是移動端的信息架構簡單?”就是一個出現在辯論式教學中的180°辯題。因為如果針對同一產品而言,根據信息建構的基本理論,很容易判斷出網頁端和移動端的信息架構孰難孰易,這是一個典型的非黑即白式辯題。再如,辯題“移動端應用的信息架構是趨同好,還是各具特色好?”這是一個出現在辯論式教學過程中的120°辯題。這個辯題很難像前一個辯題那樣容易地給出答案,因為它涉及到產品生命周期的概念,而這個概念很大程度地影響著移動應用所采取的架構策略(趨同還是趨異)。也可以說,在這個辯題之外,存在著一個非常重要的影響因素。又如,“線框圖的繪制,是高保真好,還是低保真好?”是筆者常用到的另一個典型90°辯題。因為決定繪制線框圖保真程度的主要因素是設計的開發階段和評估設計的對象兩個因素,但很多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往往會忽略這兩個因素,而單純地思考保真程度,因此他們會經常糾結“線框圖的繪制是高保真好還是低保真好”這一問題。當設置好辯題即設計中邏輯思維的復雜程度之后,就開始組織學生進行辯論式教學的前期準備。為了充分激活每一個學生的主觀能動性,組隊和辯題的選擇均采用隨機抽簽的方式。當辯題和隊友確定后,教師會給學生一些關于論證問題的思維方式建議,如將一個大的問題分解為2至3個相互關聯的小問題,然后采用例證的方式進行論證,或者應用基本理論進行推演,或者采用定性/定量的分析來論證問題。當然,在這個環節中我們也會給學生一些技巧上的建議,如盡可能簡潔明了地回答問題。在正式開始辯論式教學活動之前,還會建議學生從對方的角度去思考辯題。一切準備就緒后,組織學生開展辯論式教學,辯論過程嚴格遵守“3:15:2”的規則。當所有辯題辯論結束后,教師首先對辯題的設置做了一個說明,消除了部分學生關于選題的困惑。之后,對整個辯論過程中出現的邏輯問題進行了分析,予以糾正,并對辯論技巧做了點評。

篇(5)

[關健詞]質證當事人程序模式

一、引言

古今中外的司法實踐中,質證活動普遍存在。但是在很長時期內,人們并沒有把質證作為一個專門術語在理論上加以闡釋和在法律上加以界定。在我國,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和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都沒有明確使用“質證”的概念,更不用說質證程序模式的選擇。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確了當事人質證權,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相互質證”。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國民事訴訟中愈加注重強調證據的當庭質證。由于司法實踐中沒有準確界定好法官與當事人在質證過程中的相互關系,質證程序的功能難以發揮,筆者通過兩大法系質證程序模式比較分析,選擇和程序設置,認為可以建立既保留我國注意發揮法官積極的傳統特色,又要借鑒吸收英美法中注重當事人之間直接對抗注重程序規則的方向發展。

二、質證的概念

何謂質證,學術界見仁見智,眾說紛紜:有人認為,質證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對證據通過辨認、言詞辨駁或其它方式予以質詢,以供審判人員審查真偽訴訟活動”①。有的人認為質證是“提出問題,要求證人作進一步陳述,以解除疑義并確認證明作用的訴訟活動,是審查核實證人證言的一種方式”②。有人認為,質證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而論,是指在訴訟中,由法律允許質證……對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在內的各種證據采取詢問、辯認、質疑、說明、解釋、咨詢等形式,從而對法官內心確信形成特定證明力的一種訴訟活動”;而狹義的質證,“主要指在庭審過程中,由訴訟當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證據進行對質、核實等話動”①。也有的人認為,質證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由當事人雙方對法庭上出示的各種證據材料及證人證言等進行質疑核實的活動”②。也有的人認為,“質證是指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聽取、核對、辯認、詢問等方法對證據材料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發表意見,進行確認或提出異議的訴訟活動”③。還有人認為,“質證是指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律人在審判過程中針對對方舉出的證據進行質疑和質問”。④

應該說,上述定義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它們或是僅說明了質證的部分對象,或是僅說明質證的基本形式,而均缺乏從量上和質上對質證的內涵予以全面而準確的闡述。筆者認為科學的定義應當做到內涵完整,外延明確,并能使相關概念區別開來,因此,若要科學揭示出質證的內涵和本質屬性,應結合質證基本構成要素來進行,基于此,筆者認為,質證是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對雙方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加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公開的辯認、說明、質疑、質問和辯駁,以供審判人員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確認和否認的一項法律制度。

三、我國質證程序之現狀考察

(一)質證程序的實踐現狀

質證是庭審方式改革采用的審查核實證據的方式⑤。在舊的審判方式中,審查核實證據幾乎完全是法官的工作,當事人在這一過程中基本處于消極被動狀態,即典型法院職權主義。而采用質證方式后,當事人變被動為主動,變消極為積極,這是非常好的一面。但由于有關質證立法不足,法官素質不高等眾多原因,質證實踐現狀是當事人牽著法官的鼻子走,由一個極端即典型職權主義走向另一端即英美法國家古典自由主義。在實踐中還暴露了其他許多問題,具體說:

1、不質即采。盡管法律明確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相互質證”,但實踐中仍存在只將部分證據材料交由當事人質證的情況,如視聽資料往往以沒有播放設備為由不予質證;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一經宣讀未經質證便確定其有效性;對法官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因已形成“確信”,未經質證便予采納;質證權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未經質證便予采納屬于程序上的違法行為。

2、形式化的質證。在實踐中也有證據材料雖在形式上經過質證,但實質上質證并不充分,也并未起到影響法官認證的作用。如證據材料雖讓當事人過目,但卻限制當事人發問和質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不出庭,審判人員在庭前依職權進行大量調查工作,對證據基本已形成“內心確信”,造成了“你質你的,我定我的”的后果,從而使質證流于形式。

3、無序化、簡略化質證。質證活動所追求效果本來是希望通過雙方井然有序地你來我往的攻擊和防御,但由于缺乏一套完整系統的操作規范,常使庭審質證活動雜亂無序、程序簡略化,固然有其合理因素,但因其過于簡略,而導致許多實踐中問題產生,從而影響了質證功能的發揮。

(二)質證程序立法現狀

有關民事訴訟質證的立法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相互質證”。規定只是解決了質證問題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后來的《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問題》和《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若干規定》對質證問題作了一些補充規定①。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50條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不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原則性規定質證內容和要求,也暗示法官在質證程序中的職責是指導作用。但并沒有完全解決質證的實際操作規程問題,對當事人而言,缺少程序保障的質證權是不完全的權利。且不說《規定》內容本身如何,單就形式而言,就有其先天不足,如剛性不足、普遍性、公開性較差等,因而仍然難以滿足實際需要。

四、二大法系質證程序模式之比較

以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采用以當事人主義為主要特證的質證程序模式,質證活動完全為當事人自由作為。法官在質證過程中始終處于消極地位,僅作為質證程序的組織者。美國是以證人證言為中心,在質證程序采用直接詢問與交叉詢問的方式進行,質證程序在證據開示程序、審前會議、及庭審三個階段中解決。傳統的英國質證程序模式是典型的當事人自由主義模式,當事人的自由過度膨脹,自主控制訴訟質證程序。傳統的英美法系國家質證模式能充分發揮主體的主觀能動性,有助于法官正確、客觀地審查判斷證明材料的真偽,確定案件真實。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通常采用以職權主義為主要特征的質證程序模式,法官主持質證活動并始終指揮質證活動的進行。當事人在質證過程中的訴訟行為始終受法官控制,處于消極被動的地位。質證一般實行職權詢問,采用以法官為主,以當事人為輔的詢問方式進行,是否實際采取交叉詢問方式完全聽憑法官的自由裁量。

兩種模式對于查明案件客觀真實性這一根本目的,應該說有其生命力的,其優劣之分體現在不同方面。前者在展示程序正當性方面具有優勢,但結果導致訴訟的拖延;后者能有效克服訴訟效率不高的弊端,但往往不能排除法官主觀判斷對質證程序正當性和質證效果的妨礙和影響。日本民事訴訟模式設置時就采用了結合式做法。如1996年《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1款規定“證人詢問順序首先是提供詢問申請的當事人,然后是其他當事人,其次審判長”①。它在大陸法系原有體系上引入英美交叉詢問方式,實行審判長指揮下的交叉詢問方式,看來兩大法系國家在民事訴訟質證程序上,當事人權利與法官權利正處在一個動態分配,而且經過改革后可能會越來越有更多的共性。筆者亦贊同我國在質證模式的構建時采用這種兼容并蓄的做法。但認為如何吸收與借鑒在實踐中有進一步考案,在理論上進一步探討的余地和必要。

五、我國質證程序模式之選擇

質證程序模式這一局部的訴訟模式的選擇同一國整體訴訟程序模式的選擇密切相關,并受各國經濟基礎、文化背景、法律傳統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如果完全照搬別國的做法必然出現“南桔北枳”之效。那么,在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狀況的基礎上,借鑒兩大訴訟模式各自優點,科學合理地確定當事人和法院在質證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就不失為一種較為明智和科學地選擇。從目前我國質證的實際過程來看,雖然有了一定當事人主義色彩,但當事人之間的直接對抗仍顯不夠,因此,筆者認為我國質證模式應當朝著既要保留我國的注意發揮法官積極性的傳統特色,又要借鑒、吸收英美法中注重當事人之間直接對抗注重程序的方向發展。法官職權相對獨立的當事人直接對抗交叉詢問模式。也就是說,當事人行使質證權進行質證時,實行當事人之間直接的正面對抗,法官對質證的職權主義保留相對獨立,待當事人質證完畢后集中進行。這種模式是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質證模式結合,采用一種階段性互補方式,而不是在整個過程中加以揉合。

質證的主體雖然是當事人,但并不等于法官在這過程中無所作為,相反,法官積極性的適度發揮更會有助于質證功能的充分實現,法官在質證程序中應當其具有以下權力:(1)詢問權,即在當事人質證后,對一些仍不清楚明確的問題包括就有關案件實質性問題發問,以求案件事實,防止當事人僅憑質證技巧取勝,從而維護公平。(2)引導權,即引導雙方緊緊圍繞證據的三個屬性進行質證;把握雙方當事人直接對抗交叉詢問的限度,否則可能造成當事人為求勝訴,不擇手段,甚至以假亂真,還要防止當事人及律師漫無邊際地詢問、辯論,以及對細枝末結的過分糾纏,以提高訴訟效率。(3)解決權,組織雙方當事人有序質證,對于當事人質證偏離程序規則予以矯正;對當事人因質證程序性問題引發爭端解決;對當事人已質證的證據的無端糾纏予以終止。

參考文獻

[1]何家弘主編《新編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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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家弘、張衛平主編:《外國證據法選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5]陳光中主編:《訴訟法理訟與實踐》,中國政治大學出版精神文明2002年版。

[6]楊良宜、楊大明著:《英美證據法》,法律出版2002年版。

[7]主編:《訴訟證據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8]何家弘主編:《證據學論壇》(第五卷)中國檢查出版社2002年版。

篇(6)

鑒于如何以正當程序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已經在審判實踐中表現得非常突出和緊迫,我院研究室認為及時解決和規范這一問題既是我院重視并著力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有助于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進一步擴大司法改革的成果。為此,我院研究室將這一問題作為專題調研課題進行了調研。在研究室的主持下召開了專家研討會,專家們論證了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的性質以及目前切實保障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指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我院審判人員應當轉變司法理念,樹立程序觀念,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以程序公正保證實體公正,最終實現司法公正。在聽取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室對我院審判實踐中存在的諸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習慣作法的主要表現形式、形成原因等進行了較為系統的調研、分析,并提出了相應對策,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我院維權活動的開展。現將專題調研報告如下:

一、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的性質及內涵

訴訟權利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公正審判的權利。這種權利從訴訟法的角度出發,也可以稱作程序保障請求權或司法保護請求權。以往審判人員常常“重實體、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當事人的程序保障請求權。法院進行司法改革以來,針對傳統觀念和習慣做法也進行了一些調整和改革,但這些調整和改革都未從根本上明確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權利,關注的焦點也基本上集中在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即法院如何行使審判權保障法律規定的程序原則的貫徹和實施上,而忽視了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程序權利)對法院審判活動行為的約束作用。在調研過程中,我們認識到要想切實保障和落實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就必須首先明確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的性質和內涵。

(一)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的性質

隨著社會法治化步伐的加快,各國都在不斷擴充公民接受公正裁判權利的渠道,許多國家都規定了公民有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即程序保障請求權。一些國家將這種權利作為法律制度的核心并在憲法中予以規定。我國憲法雖然沒有關于程序保障的直接規定,但是憲法第33條關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125條關于公開審理、第126條關于法院獨立審判等的規定,卻可以看做是程序保障的憲法依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含著公民可以平等地享受包括憲法在內的所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以及通過法律程序實現權利及獲得權利救濟的內容。而第125條和第126條就是實現第33條規定的程序保障權利的有效方式。所以,第33條、第125條和第126條的規定不僅是憲法原則,而且也是程序原則的憲法化。因此,我國程序保障的指導思想是建立在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基礎之上,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究其實質是憲法權利。

(二)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內涵

憲法和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具有以下內涵:

1、程序主張權。即當事人在訴訟程序開始以后,享有充分的權利就涉及實體法及程序法問題的事實和法律闡述自己的主張。程序主張權賦予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張并就該主張提出證據并加以證明的權利,同時要求法院必須充分保障當事人行使主張權的機會,法院的裁判必須就當事人主張的具體事實、依據特定的法律進行。

2、程序平等權。它包括兩層含義: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法院平等地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所謂平等保護是指法官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應給予雙方當事人平等的機會便利和手段;法官對各方的意見和證據予以平等地關注,并在制作裁判時將各方的觀點均考慮在內。

3、程序法律行為的及時終結權。當事人享有要求法院在法律規定的審限內及時審結案件的權利。具體表現為當事人應當有權知悉個案的審理期限;如果案件延審,當事人有權詢問原因及解決的辦法;因為法院的原因造成訴訟遲延時,當事人有權要求法院及時審結案件。

4、對法院和法官的請求權。當事人對法院和法官的請求權可以概括為(1)要求法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就當事人的請求進行審判的請求權,我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了此項權利;(2)要求法官中立的請求權。憲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法官的中立,但法院組織法、法官法以及訴訟法都規定了回避制度,這是憲法關于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的具體化和制度保障;(3)要求法官行為理性的請求權,法官的行為必須以確定、可靠和明確的認知為基礎而非隨意或恣意,法官對其決定應當闡明理由;(4)要求適用法律統一、確定的請求權。這種統一和確定包括各地區、各個法院之間對相似案件處理上的偏差值在正常范圍內,適用的法律基本一致,即執法原則和尺度的統一。

二、更新司法理念,強化程序意識,切實保障和維護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客觀要求。

司法公正不僅包括實體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在訴訟法上實體公正也就是結果公正,是指法院裁判的內容正確、適當、無誤,它包括案件事實認定真實和法律適用準確兩方面。公正的裁判結果是法院或法官通過整個訴訟過程所要達到的一種理想結果。然而,這種理想結果的實現必須以程序公正為前提。雖然公正的程序并不必然產生公正的結果,但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產生的不公正感和人們對程序不公正的評價卻會降低人們對實體公正的信任程度,甚至動搖實體公正的根基。因此,以正當程序來保障法律的實施和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客觀要求,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它是保障當事人實現法定權利的需要

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不僅是訴訟法規定的權利,而且也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但是以往當事人在行使訴訟權利的時候,常常由于不諳法律或者存在阻礙當事人接受裁判權利的各種障礙而不能在實質上充分行使其訴訟權利。而強化程序保障,則通過在訴訟中充分給予雙方當事人對等的“攻擊”、“防御”機會,并形成制度化的程序以及在訴訟過程中嚴格遵守這樣的程序要求,來保障當事人法定權利的實現。

(二)它是法院全面履行審判職能的需要

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法院的審判職能是其最重要的職能。以往法院的審判職能主要體現在追求司法的實體公正上,認為程序公正只是實現實體公正的手段而已,處于輔助地位。這種實體至上的作法和觀念導致實踐中將實體法適用正確與否作為評判裁判結果的主要標準,使訴訟程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受到極大損害。從某種意義上講,實體公正是相對公正,因為這種公正要受到時空條件的限制,很難有唯一的標準或結論。而訴訟程序則是被憲法以及訴訟法明文規定的,違反訴訟程序的結果是顯而易見的,與實體公正相比,程序公正更具有絕對性的特點。審判實踐中法官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的意見不予采納或不予重視,開庭審理走過場,合議庭“審而不判”等現象實質上都是“重實體輕程序”的表現。的確,相對于實體規范而言,程序具有其工具性的一面,但我們同時也應當看到,“適當的實體規范是經由程序鋪設的軌道通過公正、有效的程序形成的”。因此,程序公正不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具有優先性。樹立程序與實體并重的思想,在保證法院全面履行其審判職能的同時,對我國的司法實踐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它是推進和深化司法改革的需要

法院的一系列審判方式改革措施的推進,已經開始涉及審判組織的改革,如審判長選任機制的實施。這意味著今后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案件的權力越來越大,如何防止審判權力的濫用將是今后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程序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監督制約作用。因為程序的公開性使法律程序的要素已為公眾知曉,法官的行為必須要受程序規則的約束和公眾的監督。一方面,程序的公開便于各級人大、各級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另一方面,程序的公開也通過保證當事人對程序的了解和參與程度,限制法官濫用審判權。因此,完備的程序能夠限制恣意的發生和權力的濫用,對司法改革的深化亦起到保障和推進作用。

(四)它是訴訟民主和文明執法的客觀需要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訴訟制度應當是民主的訴訟制度。司法審判的民主化程度越高,司法審判的透明度就越高,程序的公開性就越強,程序的作用得到越充分地發揮;反之,司法審判越具有專制特征,司法審判就越不透明,程序的秘密性越強,而其作用就越弱。因此,訴訟民主要求訴訟程序的每一個階段和步驟都應當以社會公眾看得見的方式進行,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五)它是提高訴訟效率和效益的需要

強化程序保障的價值在提高訴訟效率和效益方面主要體現在:一是強化程序保障有利于迅速及時解決爭訟。訴訟效率強調以最少的時間耗費來解決爭訟,當事人訴諸法院的目的在于讓法院盡快解決爭議。因此,對訴訟案件的認識不可能無限期地進行下去,對訴訟行為必須有時間上的限制,審理期限和訴訟期間的設置便是出于此目的。強化程序保障要求法院做到遵守審限規定,及時審理案件,提高辦案效率,以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遵守程序安排可使當事人以最少的花費利用訴訟制度達到其訴訟目的,法院以最少的司法資源的耗費解決爭訟。在民事訴訟中有關訴訟費用、訴訟周期、訴的合并、簡易程序以及代表人訴訟等制度,都是為了實現訴訟效益而設立的,是實現訴訟效益的保障。在訴訟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簡化訴訟程序,實現訴訟效益也是現代訴訟制度所追求的目標。

(六)它是當代司法與國際接軌的需要,是法制進步的標志。

我國的法制建設起步較晚,經過近20年的努力,已經構建了比較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最初的法制建設主要是以經驗為指導,以實體法為中心,工作也主要是應急性的。英美國家對接受程序保障極為重視,并將其作為一個基準來衡量一個法律或者一個程序是否正當。程序公正觀念已被越來越多的國際文件承認和接受。中國入世之后,中國政府承諾我國人民法院將努力做到“平等、統一、獨立和透明”,所有這些都必須以程序公正為保障。而我國憲法關于程序保障的規定比較抽象,對程序建設也尚未形成體系,一些程序規則還比較粗糙,不利于操作,需要進一步分析、論證和技術處理。因此,強化程序保障不僅是我國司法系統恪守政府承諾、維護我國司法權威的前提條件,也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和法制進步的標志。

三、當前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妨礙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突出問題

雖然憲法和訴訟法為當事人借助訴訟程序接受司法救濟和裁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調研過程中,我們發現,由于各種條件的限制和存在于審判人員頭腦中的傳統觀念的束縛,長期以來,在審判實踐中,訴訟的各個階段都或多或少、程度輕重不同地存在著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影響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問題和習慣作法。

(一)在立案審查階段,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執行立案制度不規范,當事人享有的知情權得不到充分保障。如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不向當事人說明不能立案的具體原因和理由,或對當事人提交的訴訟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向當事人指明具體問題或明確應當補正的訴訟材料,而是簡單處理,不予立案。

2、立案部門辦事效率有待提高,不能做到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都能在法定立案期限內及時立案。

3、在是否受理當事人的反訴問題上存在不規范問題。當被告提出反訴時,若反訴理由不能成立的,審判人員僅口頭告知不受理反訴,不對當事人充分闡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符合反訴條件予以受理的,審判人員簡化訴訟程序,縮短對方當事人的答辯期限,或者當事人答辯后,未依據訴訟法的規定將答辯意見送達反訴人。

4、不能充分保障當事人對訴訟費數額異議權的行使。如不詳細告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的具體事項,當事人對預交訴訟費金額產生異議未全額繳納時,簡單視為當事人放棄訴訟權利。

5、對當事人提出的正當查詢事項不予答復或者互相推托等。

(二)在庭前準備階段,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對當事人進行的訴訟指導不夠,尤其沒有針對個案有重點地進行指導,使得當事人不知道自己在訴訟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也就不能很好地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

2、對當事人舉證的指導和引導不夠。由于當事人一方較難歸納和總結出案件爭議的焦點和需要提交的證據,并且受經濟條件的限制和法律水平的制約,很難要求所有當事人都能針對自己的訴訟主張圍繞爭訟焦點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因此,法官有必要根據具體情況對當事人進行舉證指導。

3、證據材料的接收沒有統一的手續和收據。有的審判人員接收證據材料時,不向當事人出具收據,材料丟失后又無據可查,或者拒收證據材料時,不向當事人解釋拒收的理由。

4、需要勘驗時,不能提前通知雙方當事人或其成年親屬,致使有些當事人或其成年親屬不能及時到達勘驗現場,或者在勘驗筆錄上沒有各方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

5、不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或者變更合議庭成員后不發變更通知。

(三)在開庭審理階段,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開庭不在指定的法庭,而是隨便指定地點,或者在指定的法庭開庭時,不按照最高法院的規定著裝及準時開庭。

2、不能全面落實關于公開審判的有關規定,如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沒有公告,或者以法庭太小、沒有事先登記、沒有準備等為由不允許群眾參加旁聽,或者不允許新聞記者進行采訪和發表有關報道。

3、庭審時,不能充分保證當事人當庭陳述或辯論所享有的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權利。對當事人沒有圍繞案件重點或事實進行陳述或辯論時,不對其進行指導,而是隨意打斷當事人的陳述或辯論,或者不能保證雙方當事人享有平等的陳述權和辯論權,偏袒一方,或者當事人認為尚有未闡明的問題需要再次進行陳述或對該辯而未盡辯之事宜請求再一輪的辯論時,法官不予許可。

4、對當事人在某些事項上持有異議并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時,不對異議作出答復。如當事人對鑒定結論、鑒定過程或者法院委托的鑒定人持有異議時,或者當事人認為合議庭對擾亂訴訟秩序的行為的處理不當持有異議時,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申請不作答復。

5、調解和撤訴沒有完全堅持自愿原則,存在“以勸壓調、以拖壓調、以判壓調”等現象。

6、中止審理沒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或者中止審理后不向當事人說明中止審理的理由。

7、拒絕當事人或者律師提出的合理的查閱、復印卷宗材料的要求。

(四)在舉證、質證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1、審判人員對當事人舉證的范圍和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沒有界定和理順。有的審判人員主動代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而有的審判人員則在舉證和查證分工上搞絕對化,對其有義務調查收取的證據不去收集,而讓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或應由法院調查取證時,以給當事人或律師開具調查令的方式代替依職權取證。

2、不及時處理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保全申請,致使有些證據滅失或因延遲難以取得,當事人不得不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3、以提高審判效率為由,不按規定程序進行質證;對一方當事人在庭上才提交的新證據,不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當庭即予以質證,使庭前證據交換變成走過場;或對庭審后一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不交給對方當事人經過質證程序即作為定案的依據。

4、對于當事人確實由于客觀原因超過法院規定的舉證時限提交證據的,簡單以超過舉證時限為由否定該證據所具有的證明效力。

5、對當事人本應一審提交的證據而留待二審、再審舉出,故意鉆法律空子或者玩弄訴訟技巧的行為不能及時予以處罰,使按規定提交證據的當事人要承受二審或再審法院依據新證據改判的結果,既給當事人增加訴累,也不利于維護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五)在合議庭評議方面,有些合議庭成員沒有充分認識到作為法定審判組織,合議庭應對案件集體負責,不能再依賴庭長、院長對案件的審批把關,造成合議走過場,對有關案件事實以及當事人的訴辯意見等不進行評議;合議質量不高,合議庭成員經常棄權或者發表模棱兩可的意見;審判人員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擅自以自己的意見作為合議意見;泄露合議庭成員的具體意見等。

(六)在裁判文書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有些裁判文書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相關證據情況客觀、如實反映不夠。

2、審判人員擔心言多必失,在裁判文書中對案件爭議內容缺乏必要的表述,回避矛盾和問題。

3、由于文字綜合水平有限,文書不能準確概括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以及辯護意見,有的文書文理不通、有多處錯漏

4、文書不能充分體現質證和認證的過程以及理由,缺乏對證據的充分分析和論證。

5、文書理由部分套話過多,不能針對當事人的理由和請求明確表示采信、支持或反對的理由,尤其在總結性說理的“本院認為”部分,往往偏重認定結論,忽視認證說理,削弱了裁判的說服力和公信力。

(七)在宣判以及審限管理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1、宣判行為不規范。具體表現為:宣判活動不在指定場所進行,有些案件違反訴訟法的規定,簡化宣判程序,以送達代替宣判;有些審判人員不履行宣判的必要程序,讓書記員代為宣判,或者不向當事人宣讀判決,即催促當事人簽收;對當事人提出的質疑不耐心解釋說明。

2、在審限管理方面主要是案件不能在法定審限內結案時,審判人員不提前告知當事人延審并說明延審的理由;一審結案時向二審法院移送卷宗較慢,或者二審結案后向一審法院移送卷宗較慢,導致審判周期的人為延長。

(八)在涉案款物管理方面,對涉案款物的管理沒有統一的交接手續和憑證,不利于妥善保管款物;對依法沒收、發還、變價處理的涉案款物缺乏相應規范的管理方式。

(九)在執行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1、執行效率不高,個別案件久拖不執;或者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不能積極執行受托執行的案件。

2、改變執行程序,不能按規定順序清償,或者不按公平原則分配執行的財產。

3、實踐中有些執行員觀念上存在“重視保護申請執行人權益,漠視保護被執行人權益”的現象,導致不能平等保護當事人雙方的權益。

4、中止執行或執行終結沒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5、尚未完全杜絕與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同吃、同住、同行”或者以方便執行為由借用交通工具。

6、對執行標的物的管理不嚴。

四、關于對產生諸多妨礙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問題的原因分析

以上我們列舉了在訴訟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當事人不能充分行使其訴訟權利的具體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究其實質主要是由于審判人員缺乏必要的程序規范意識和訴訟民主意識造成的。具體分析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在審判管理上過分側重法官辦案規范化,沒有充分認識到訴訟程序的價值意義

以往由于忽視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表現在審判管理上,法院過分強調法官辦案規范化,而對法官如何保護當事人訴權,防止法官侵害當事人訴權的監督、管理不到位。在審判人員的觀念中,解決糾紛是訴訟所追求的唯一目標,而對解決糾紛過程中所要求或實現的程序正當性就不去追求了。實行審判方式改革以來,在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強化庭審功能及強調公開審理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但均未涉及如何從整體上、宏觀上體現訴訟的程序正義性,程序的作用也未得到充分的發揮。這與現代司法理念的要求相距甚遠?,F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徹底扭轉傳統觀念,充分認識到訴訟程序的價值,在審判中追求合理、正當、科學的司法程序,以程序公正促進司法公正。

(二)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性質缺乏必要的界定和認識

以往我們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性質的認識從未上升到憲法權利的高度,總認為憲法是對基本法律原則的規定,沒有涉及具體的訴訟權利。一個國家倘若不能給予社會成員以充分的司法保障,幫助他們及時、適當地獲得司法救濟權利,這個國家的法治就很難最終實現。因此,法官應當明確訴訟程序的設置源于憲法的程序規定,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受憲法及法律保護,審判人員無權限制和剝奪,我們在訴訟各個階段體現程序的平等、公開等權利是對憲法原則的體現。

(三)法官對訴訟程序的主導意識過強,缺乏訴訟民主意識。

當前,隨著司法改革進程的推進和司法的不斷進步,在審判活動中要求法官必須居中裁判,在訴訟法律制度的規范下,以訴訟參與人為主體,圍繞案件事實、爭執焦點、是非責任、適用法律等問題,通過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言辭對抗,在法官指導下,當庭陳述、當庭舉證、當庭質證、當庭辯論以及公開認證,從而解決訟爭。因此,法官應當從傳統的干預或替代當事人行使各種權利的習慣羈絆中解脫出來,不能把訴訟權利和審判權混淆起來或者以審判權代替訴訟權利,而應全面、客觀地聽述、聽證、聽辯。從而在審理案件中處于超然的中立地位,對案件持客觀態度,使審判方式更趨規范、科學,更符合審判規律。

(四)證據立法相對滯后

我國訴訟法對證據的規定比較原則,并且大多數都是在實行審判方式改革之前制定的,而我國訴訟模式在從職權主義向以職權主義為基礎、吸收當事人主義優點的轉變過程中,必然要求相應配套法規的修改或完善。其中由于證據立法的相對滯后,對證據制度的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及尚未制定完備系統的證據規則等原因導致在實踐中引發了諸多實體和程序上的問題。如舉證制度不健全,對當事人舉證的指導和引導工作未給予足夠重視;對舉證時限沒有具體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提出證據,造成訴訟效率得不到提高,訴訟成本變得昂貴;證據交換制度有待規范和健全等。這些問題不僅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而且也不利于司法公正、高效價值目標的實現。

(五)其他方面的原因

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還有諸多方面的原因,如案件數量逐年上升,審判工作超負荷運轉的狀況日益嚴重,為片面追求結案率使審判人員忽視程序規范要求,將精力主要放在案件實體審理上,不重視程序的嚴謹、規范。

五、解決妨礙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問題的相關對策

針對目前妨礙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各種問題,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

(一)在立案審查階段,應做到:

1、規范立案程序,所有案件均由審前程序機構統一進行審查立案、證據交換、排期、送達后轉審判庭依法審理,嚴禁各審判庭擅自收案立案。

2、提高立案部門辦事效率,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在法定立案期限內及時立案。對經審查發現的當事人提交的訴訟材料中不符合要求的問題應一次全部用書面材料指明,并告知當事人正確的手續及應交訴訟費數額,以減少當事人往返次數。

3、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要向當事人說明不能立案的具體原因,講清道理及依據,不能簡單處理或冷硬橫推。對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但當事人堅持的,應以書面方式告知其不予受理,并對不予受理的具體原因及法律依據予以明確。

4、依法按規定收取訴訟費,書面詳細告知當事人交費的具體事項,如交費數額、地址及帳號。當事人對預交訴訟費金額有異議的,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申請法院復核,法院應盡快作出復核通知。對當事人提出的緩、減、免交訴訟費申請,應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5、凡當事人明確提出反訴請求遞交反訴狀的,審判人員必須收取,并出具訴訟材料收取憑證。經審查認為反訴符合受理條件的,必須按照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發出受理通知書,并保障被反訴方15天的答辯期。經審查反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院應書面通知反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及依據。

6、立案部門對當事人的正當詢問和請求必須件件及時予以答復,不能推托。

(二)在庭前準備階段,應做到:

1、加強對當事人參訴、應訴的指導,針對個案有重點地告知當事人案件的爭訟焦點和庭審要求,明確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2、對當事人進行舉證指導,向當事人明確舉證原則和方式,指導當事人圍繞訴訟主張和案件焦點舉證。

3、對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書面材料,審判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接收訴訟材料時,必須開具收取清單和回執。當事人提交原件的,結案時當事人要求退還的,審判人員應制作復本并注明核對無誤后,將原件退還當事人。

4、需要接待來院的當事人時,必須由兩人以上在法庭接待,禁止審判人員私下或單獨會見當事人。

5、當事人確實由于客觀原因超過法院規定的舉證時限舉證的,不能簡單否定其效力,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對該證據的交換、質證等措施。

6、需要勘驗時,應提前通知雙方當事人或成年親屬到場,到場各方當事人及其親屬須在勘驗筆錄上簽字。當事人及其親屬接到通知后,拒絕到場或無故不到場的,不影響法院勘驗。

7、對于涉及專門領域的事實問題,當事人無力舉證而申請我院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鑒定機構或個人進行鑒定。當事人不能達成共同委托意向的,由我院決定委托有相應資格、資質的鑒定機構或個人進行鑒定,但應當告知當事人具體的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當事人有異議的,須書面提出申請,合議庭對當事人的書面異議應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決定。

8、為保障當事人申請回避權的行使,審判人員在送達應訴傳喚手續的同時,一并將《應訴須知》及合議庭人員組成通知送達當事人,訴訟過程中變更合議庭成員的,亦應向當事人發變更通知。

9、在采取財產保全、先予執行強制措施后,審判人員應即時將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若被執行人提出復議申請,應書面將復議決定通知復議申請人,必要時可由法官主持雙方聽證。

10、為確保庭審規范,合議庭成員在開庭前應在審判長主持下共同研究確定案件爭議焦點、合議庭成員的分工以及庭審程序等。

(三)在開庭審理階段,應做到:

1、必須嚴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規定,除特殊情況外,開庭必須一律在法庭、著審判服進行,法庭布局及席位設置不得擅自變更;嚴格執行關于公開審判的有關規定,包括提前公布案情、開庭時間、地點以及允許符合旁聽條件的群眾參加旁聽、允許新聞媒體進行采訪、發表相關報道等。

2、庭審陳述、辯論階段,應保證當事人享有平等的當庭陳述、當庭辯論權,法官在必要時可以提醒或指導當事人的陳述或辯論,但除當事人陳述、辯論脫離爭議焦點和審判范圍外,審判人員不得無故終止、打斷當事人發言。當事人認為對方發言脫離爭議焦點和審判范圍時,有權向合議庭提出異議,合議庭應當庭對該異議作出支持或否定的決定。

3、庭審中一方當事人提出新證據時,是否當庭質證,應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庭審后一方提交的證據,應及時送達對方當事人,并限期提出書面意見,如確屬涉及重大事實的證據,應另行開庭質證。

4、對用于鑒定的材料,法官應進行質證,在鑒定過程中如出現新材料,雙方當事人有知悉權和異議權,法院應對當事人的異議進行審查。鑒定結論作出后,應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鑒定結論、鑒定過程以及鑒定人有異議的,法院應當開庭質證,必要時通知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

5.當事人要求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時,法院應當開庭質證,并要求該證人到庭,否則不能將該證言作為定案的依據。

6、當事人認為合議庭對訴訟中擾亂訴訟秩序或侵害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時,有權向合議庭、庭長、院長提出異議,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必須書面答復當事人。

7、調解和撤訴必須堅持自愿的原則,嚴禁采用強迫手段強制當事人接受調解或撤訴,當事人有權要求書記員將主持調解的審判人員的言論記錄在案。

8、案件是否中止審理,必須按照程序規定報庭院長審批,審判人員不能擅自決定。

9、當事人有權對庭審筆錄進行核查,要求補正,可逐頁簽字予以確認;對庭審中形成的筆錄及訴訟材料,當事人和律師提出要求查閱或復印的,承辦人不得拒絕,法律規定的、隱私案件除外。

(四)在舉證、質證行為的規范方面,首先應明確當事人舉證的范圍和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最高法院在《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了法院調查取證的范圍,因此,對屬于法院職權范圍內調查取證的,法院不能委托當事人或律師取證,必須親自收集,不屬法院取證范圍的,法院不能代行舉證義務;其次,堅持當庭舉證、當庭質證以及認證內容必須公開。為此,必須將庭前證據交換工作落到實處。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法官在質證過程中應當處于主持、聽證的狀態,無需答辯或反駁當事人的質詢;第三,及時處理當事人對證據保全提出的申請,不予采納時,應書面告知當事人。

(五)關于合議庭評議:在實行審判長選任制后,應統一實行固定合議庭制,同時建立和完善審判長主持下的合議庭負責制。合議庭應當充分發揮其享有的依法獨立審判、評議、決定案件的作用。具體為,合議不能流于形式,走過場,合議庭成員應在審判長主持下,就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提供的證據以及辯護人、人的辯護、意見等逐一評議,合議庭成員應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合議必須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審判人員個人無權決定合議庭的意見;一旦意見確定后,無論意見是否統一,都必須嚴格執行合議庭評議意見,并不得泄露合議庭成員的具體意見。

(六)在審限管理方面,應做到:不能在法定審限內結案的,審判人員應提前向當事人發出延審通知書,并說明原因,以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為縮短審判周期,凡我院審結的一審民事案件,應盡快將上訴狀送達對方當事人答辯,答辯期滿或收到答辯狀后,應盡快將卷宗移送二審;凡我院審結的民事二審案件,應在宣判后盡快將一審訴訟卷宗退回一審法院。

(七)在裁判文書方面:訴訟文書樣式必須符合最高法院的樣式要求,增加文書的公開性,即公開審判經過,公開訴辯意見,公開舉證和質證要點及公開認證意見等;增強文書的說理性,論述要有針對性,對當事人所述事實理由和請求有針對性地明確表示是否采信、支持或反對及其理由,同時論證說理要嚴謹、充分;提高裁判文書的公正性,注意平等對待和表述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不能帶有傾向的取舍當事人的陳述意見,其中“原告(上訴人)訴稱、被告(被上訴人)辯稱、第三人訴稱”部分可由當事人在審判人員指導下自行起草或者由審判人員歸納后由當事人簽字認可后,直接在裁判文書中表述。證據的采信也必須注意公正,不能有選擇地引用或者刪節證據;提高審判人員文化素質和語言文字的綜合表達水平,從而提高裁判文書的文字水平。

(八)在宣判方面:宣判必須嚴格依法公開進行,先期公布宣判案件的具體情況,并允許旁聽;宣判活動應統一在法庭或指定場所進行,嚴禁以送達代替宣判;宣判時,承辦人和書記員必須到場,宣讀裁判文書全文后,耐心聽取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具體意見,回答當事人的質疑,解釋說明裁判理由,且須向當事人交待必要的訴訟權利;書記員應將上述內容在宣判筆錄中記明,并由當事人審閱無誤后簽字;口頭宣判的案件,應在法定時限內向當事人送達書面裁判文書。

(九)在涉案款物管理方面:應嚴格規范涉案款物管理,對涉案款物實行專人、專庫、專帳管理;完善接收涉案款物的手續,接收涉案款物時,必須認真清點、核對,并當場開具正式收據,入卷備查;對涉案款物進行沒收、銷毀、變賣等處理時,必須手續齊全并能在卷宗中如實反映;對涉案款物必須妥善保管。

(十)在執行管理方面,執行員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執行程序開展執行工作,使執行程序法定化,同時高度維護雙方當事人的知情權,增強執行的透明度,力求在執行工作中實現執行程序合法、執行主體平等、執行過程公開、執行效率及時和執行結果合理等原則。具體要求為:

1、堅持嚴格貫徹“執立分離”原則,執行案件統一由告訴庭負責立案,執行庭或執行員不得擅自立案或者先執后立。

2、注重提高執行效率,執行案件應爭取在法定時限內執結,不得推諉和無故拖延;堅決根除“地方保護主義”,對其他法院委托我院執行的案件,應及時反饋執行情況。

3、采取執行措施時,既要考慮法律效果,也要考慮社會效果,尤其是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濫用強制措施。版權所有

4、中止執行和終止執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并嚴格經庭院長審批,執行員個人不得擅自決定中止執行或終止執行。

5、堅持執行廉政的有關規定,避免與執行申請人或被執行人“同吃、同住、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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