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26 09: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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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刪去第七條。
(二)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四)雷電防御裝置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p>
根據以上修改,對有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欄(無隔離柵欄的,從兩側外緣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圍?!?/p>
三、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條修改為:“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沒有約定期限的,競業限制期限為2年?!?/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和《*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省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
(*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0號
根據*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省
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避免和減少雷電災害,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御以及災害事故應急處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將雷電災害防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監管、質量技監、信息產業、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理工作。
第六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雷電災害防御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雷電災害防御技術,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御的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
第二章雷電災害防御
第七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雷電災害防御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市、縣(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全省雷電災害防御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御實施方案,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八條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及實施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雷電災害狀況分析;
(二)雷電災害的防御原則和基本要求;
(三)雷電災害重點防御區;
(四)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工程建設;
(五)雷電災害防御措施等。
第九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雷電災害監測網絡和預警信息系統,確保監測和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及時向社會雷電災害性天氣預報。
第十條下列建(構)筑物、設施或場所必須安裝雷電防御裝置,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國家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和貯存場所;
(三)電力、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金融證券、醫療衛生、計算機網絡等公共服務行業的設施和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建(構)筑物、設施或者場所。
前款所稱雷電防御裝置,是指具有防御直擊雷、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抗靜電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
第十一條防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經依法檢驗合格,取得產品合格證書。禁止銷售、使用無合格證書的防雷產品。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防雷產品的,應當將防雷產品的批準文件和產品許可證報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活動。
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資質、資格認定,由國家或者省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實施。
第十三條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完善雷電防御技術的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方案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設、規劃、公安等部門依法對必須安裝雷電防御裝置的建設工程實施行政許可時,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雷電防御裝置設計審核意見書。
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方案負責。
第十五條雷電防御裝置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對雷電防御裝置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雷電防御裝置的施工實施跟蹤檢測。檢測機構應當記錄檢測數據,登記建檔,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雷電防御裝置竣工后,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安裝雷電防御裝置的單位應當對雷電防御裝置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并委托雷電防御裝置檢測機構實施定期安全檢測。
易燃易爆場所的雷電防御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御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第十七條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遵循高效、便民原則,推行集中辦理或聯合辦理。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嚴格履行監督責任。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公眾有權查閱。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不得擅自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設備。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的舉報事項經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及時作出處理。
第三章雷電災害應急
第十九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同級安全監管、建設、公安、電力、通信、衛生等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的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二十條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雷電災害的監測與預警;
(三)雷電災害的分級與影響分析準備;
(四)救援人員的組織和應急準備;
(五)雷電災害的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六)發生雷電災害時的應急保障;
(七)人員財產撤離、轉移路線、醫療救治等應急行動方案。
雷電災害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施情況及時進行修訂。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所列的建(構)筑物或設施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建立應急搶救組織或者指定兼職的應急搶救人員,落實應急搶救責任。
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應當報安全監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雷電災害發生后,有關單位應當迅速實施應急搶救方案,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破壞事故現場。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災,防止災情擴大,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將雷電災害情況上報上一級行政機關。
第二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接到雷電災害險情報告后,應當啟動并組織實施相應的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雷電災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二十四條發生雷電災害后,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查明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對雷電災害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雷電災害的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編制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按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履行職責的;
(二)對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雷電防御裝置設計方案作出行政許可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人員頒發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雷電災害災情的;
(五)在雷電災害防御、應急處理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安裝雷電防御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雷電防御裝置設計方案未經審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電防御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電防御裝置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二)無資質、資格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資格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業務的;
(三)偽造、買賣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資格證書的。
法律、法規對前款行政處罰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在本省管轄的海域從事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救援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十條雷電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的程度,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級。具體劃分標準,由省安全監管部門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擬訂,報省人民政府確認。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
(*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3號
根據*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省
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維護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高速公路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養護、使用、收費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省、設區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高速公路工作。省、設區的市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養護管理工作,并根據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決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職責。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設區的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有關管理工作。
省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工商、環保、物價等有關部門、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及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從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活動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協助有關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門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公路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維護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第二章養護管理
第八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養護,保證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不具有高速公路養護資質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公路養護單位進行養護,并報省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高速公路養護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高速公路養護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報省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高速公路養護作業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
高速公路養護人員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作業現場應當按規定設置施工標志、安全標志、導向標志,采取防護措施,確保車輛通行安全和暢通。作業車輛和機具應當開啟黃色示警燈。
通過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的車輛,必須按照設置的導向標志行駛,避讓作業車輛、機具和人員。
第十一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養護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達不到規定技術標準的,應當責令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限期養護;發現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及現場管理不規范的,應當責令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公路養護單位改正。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二條禁止下列損壞、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響高速公路暢通的行為:
(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取土、焚燒、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高速公路邊溝排放污物等;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橋梁和渡口周圍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以及在高速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進行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爆破、鉆井等作業;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防護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四)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五)車上人員向車外拋撒物品;
(六)車輛滴漏物品或者其裝載物觸地拖曳;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線的;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用于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防護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或者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四)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機具,確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五)車輛超過高速公路限載標準,確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前款規定事項的許可權限依照《*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從事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活動,對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屬設施造成損壞或者對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予以修復、改建或者補償。
第十五條公路管理機構審查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事項,應當征求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的意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持有異議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當事人進行協商,必要時,可以組織相關專業人員論證。依法應當舉行聽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組織聽證。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聽取的意見、協商、論證的情況和聽證筆錄,及時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十六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處及隧道等相關設施的顯著位置,設置高速公路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公告標志。對違法超限運輸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通行。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務區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超限運輸檢測站等場所內,對過往載貨車輛進行超限運輸檢查。過往載貨車輛應當按照引導標志行駛到指定地點,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檢查。
第十七條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的用于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防護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不得改作他用;不再使用的,應當立即拆除。
第十八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設置、維護交通標志、標線。
設置交通標志、標線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并根據高速公路路網結構的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交通事故多發路段上的交通標志、標線,由省公路管理機構會同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商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提出調整方案,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九條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的,應當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條在高速公路沿線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等,應當與高速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并避免在高速公路兩側對應進行;涉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的,應當事先征求省公路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造成高速公路及附屬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其現場調查,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路損壞行為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制止和查處違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應當佩戴標志,持證上崗;用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二十三條在建高速公路適用本章有關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廣告標志設置管理的規定。
第四章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人員、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機動車輛;
(三)摩托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牽引車;
(四)未安裝危險報警閃光燈、霧燈、安全帶和未配備警告標志牌以及尾燈損壞的機動車輛;
(五)超載車輛;
(六)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
從事高速公路養護作業、路政管理、故障清理和事故救援等的人員及專用車輛、機具,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五條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駕駛員和裝有安全帶座位上的乘車人員,必須依照規定系上安全帶。
第二十六條車輛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應當在加速車道上提高車速,并開啟左轉向燈,在不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駛入車道。
車輛駛離高速公路,應當按出口預告標志進入連接出口的車道,減速行駛;從匝道駛離高速公路的,應當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后駛離。
第二十七條車輛行駛需要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夜間必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確認安全后,再駛入相應的車道。
第二十八條因前方交通堵塞停車的,車輛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適當距離,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并不得占用緊急停車帶和路肩,駕駛員和其他乘車人員不得任意下車。
第二十九條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
(二)騎、壓車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三)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上行駛;
(五)非因發生故障、交通堵塞等特殊情況停車;
(六)試車或者學駕車輛。
第三十條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發生轉向、照明、信號裝置故障,或者發生其他故障而無法正常行駛時,駕駛員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車尾后方150米以外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牌;確實無法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迅速報警。
禁止在高速公路車道上檢修車輛。
第三十一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發現通行車輛超載,或者運載危險化學物品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拒絕其通行,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進行養護等施工作業需要封閉1個車道以上,并且作業時間持續12小時以上的,或者在夜間進行作業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事先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采取相應的防護、警示或者公告等措施。
施工作業需要半幅封閉路段或者中斷交通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警示和疏導措施。除緊急情況外,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提前5日通過主要大眾傳播媒介等途徑向社會公告,并通過電子顯示屏等方式提示通行車輛。
第三十三條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實施,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組織和調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以及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不得限定故障車輛、事故車輛當事人到其指定單位修理車輛。
第三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拖曳、牽引故障車輛、事故車輛,可以按照省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向車輛當事人收取費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拖曳、牽引故障車輛、事故車輛時,應當按照就近、安全、便捷的要求,將車輛拖至距離始拖地點最近的出口處或者經與車輛當事人商定的地點,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事故車輛處理地點。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制定高速公路突發性事件交通管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協調工作機制,必要時可以組織演練。高速公路突發性事件交通管理應急預案應當與地方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
前款所稱突發性事件,是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發生、嚴重影響或者可能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三十六條遇有突發性事件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限制通行、臨時中斷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車輛進行提示;確需關閉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征求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意見后決定和實施,并提前向社會公告;發生交通堵塞時,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疏導交通。
突發性事件消除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停止實施交通管制,對關閉的高速公路應當立即開通,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氣象等部門、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信息監控服務網絡,實現網絡共享,并向社會提供高速公路交通、氣象等信息服務。
第五章收費和服務
第三十八條收費高速公路的收費期限、收費標準的確定和調整,依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高速公路收費實行全省聯網、統一結算和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共同制定聯網方案、收費流程和結算規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四十條新建高速公路項目應當根據全省高速公路聯網運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規定標準建設高速公路通信、監控、收費等管理系統和設施。
已建成通車的高速公路不具備前款規定設施條件的,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建設。
第四十一條負責高速公路收費統一結算的單位應當定期向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公布收費結算信息。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有權查詢有關自身的收費結算信息。
第四十二條除法律、法規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外,車輛在收費高速公路上通行必須交納車輛通行費。對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有權要求其補交;對拒不補交的,有權拒絕其通行。
車輛當事人憑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發給的通行卡或者其他通行憑證交納車輛通行費。禁止偽造、調換通行憑證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憑證。損壞、丟失通行卡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必須開通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配備相應的收費人員,確保車輛快速、安全通行,不得造成車輛堵塞。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必須保證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風等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隨意停止使用,不得影響車輛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依法經營,規范收費,提供優質服務。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收費站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收費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做到文明禮貌,規范服務。
第四十五條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單位應當向進入服務區的車輛、人員提供車輛加油、維修和人員休息、餐飲等服務。從事各項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進入服務區的車輛、人員應當遵守服務區內的各項管理制度,共同維護服務區的良好秩序。
省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高速公路服務區管理和服務規范,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修建、處置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拆除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機構,所需拆除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實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作業或者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擅自從事有關行為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設置非公路標志或者設置非公路標志不符合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機構,所需拆除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五十一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退還所收拖曳、牽引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調換通行憑證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憑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開通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造成車輛堵塞的;
(二)隨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風等設施,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
第五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進行高速公路養護的,由省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指定單位進行養護,所需養護費用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承擔,并可在車輛通行費中直接扣付。
第五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符合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專供機動車分向、分車道高速行駛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線公路。
(二)高速公路附屬設施:高速公路的防護、排水、養護、綠化、服務、監控、通信、收費、供電、供水、照明和交通標志、標線及管理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
(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欄(無隔離柵欄的,從兩側外緣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圍。
在建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區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標準確定。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
(*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8號
根據*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省
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技術秘密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正當權益的保護,促進科技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技術秘密,是指能為權利人帶來利益、權利人已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包括設計、程序、配方、工藝、方法、訣竅及其他形式的技術信息,屬于商業秘密。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權利人合法擁有的技術秘密保護適用本辦法。屬于國家秘密的技術秘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共道德的技術秘密,不受本辦法保護。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技術秘密保護的管理和指導。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查處侵犯技術秘密的行為。
第七條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權利人技術秘密保護的指導,通過組織培訓、技術咨詢、制度規范等方式,提高權利人技術秘密保護的意識、能力、水平。
鼓勵權利人通過申請專利權保護其技術成果。
第八條權利人根據技術秘密的特點,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的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管理人員,對技術秘密保護進行規范化管理。
權利人可以自行選擇合法的保護措施、手段和方法,自行確定技術秘密的密級和保護期限,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權利人要求本單位或者與本單位合作的涉及技術秘密的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相關人員)保守技術秘密的,應當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勞動(聘用)合同(以下統稱合同)中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相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沒有簽訂保密協議或者沒有在合同中作出約定的,相關人員不承擔保密責任。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的部分內容不明確的,相關人員只對約定明確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
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的相關人員,合同終止后仍負保密義務的,應當書面約定,雙方可以就是否支付保密費及其數額進行協商。
第十條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應當明確下列主要內容:
(一)保密的對象和范圍;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保密期限;
(四)違約責任;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自行終止:
(一)約定的保密期限屆滿的;
(二)該技術秘密已公開的;
(三)權利人不按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支付保密費的。
第十二條權利人與知悉技術秘密的相關人員可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相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部分內容不明確的,相關人員只對約定明確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
權利人應當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向履約的相關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第十三條競業限制協議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競業限制的具體范圍;
(二)競業限制的期限;
(三)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方法;
(四)違約責任;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沒有約定期限的,競業限制期限為2年。
第十五條競業限制補償費的標準由權利人與相關人員協商確定。沒有確定的,年度補償費按合同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該相關人員從權利人處所獲得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計算。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競業限制協議終止:
(一)競業限制期限屆滿的;
(二)該技術秘密已經公開的;
(三)依法或者協議雙方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協議雙方可以約定,權利人違反協議約定不支付或者無正當理由拖欠補償費,或者權利人違法、違約解除與相關人員合同的,競業限制協議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侵犯技術秘密行為: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技術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本條第(一)項手段獲取的技術秘密;
(三)違反技術秘密保密協議、合同約定或者競業限制協議,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術秘密;
(四)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明知因本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項所列違法行為而獲取或者披露的他人的技術秘密。
第十八條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并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技術秘密損害賠償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被侵權人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計算賠償額:
(一)按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計算;
(二)按侵權人獲取的非法所得及被侵權人進行的相關法律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的總和計算。
因侵害行為造成技術秘密完全公開的,應當按該技術秘密的全部價值量賠償。技術秘密的全部價值量,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無形資產評估機構評定。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返還權利人載有技術秘密的有關資料、停止銷售使用權利人技術秘密生產的產品,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國家機關公務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的,除按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侵犯技術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及各縣(市)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加強雷電災害監測和預警系統建設。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要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及雷電災害防御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安全生產監管、房產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防御的有關工作。
電力企業負責高壓電力設施的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建設,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的監測,提高雷電災害預報的準確性和服務水平。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監測、預報雷電災害所需要的有關信息。
第六條下列場所和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三)電力、廣播電視、通信、旅游等設施和計算機網絡系統;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等單位;
(四)國家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防雷裝置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第七條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并按相應資質等級開展相關工作。
第八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的,不得施工。防雷裝置竣工后,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九條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后,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辦結審核手續,發給《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
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不合格的,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申請單位按照《意見書》要求進行修改后,重新進行報審。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方案的,須重新報審。
第十一條防雷裝置竣工并經過驗收合格的,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辦結有關驗收手續,發給《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
防雷裝置驗收不合格的,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待其改正后,重新進行驗收。
第十二條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必須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主動申報年度檢測,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開展檢測工作,并出具檢測報告。對檢測不合格的,應提出整改意見;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告知防雷裝置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檢測報告應當真實、科學、公正、準確。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或者發生故障應當及時維修。防雷裝置修復后,應當申請當地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重新檢測。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或者損壞防雷裝置。
第十六條雷電防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電防護產品。
第十七條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統計、鑒定和評估工作,并將統計分析結果向社會公布。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調查、統計、鑒定和評估工作。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協助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鑒定。
第十八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第十九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監督與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防雷裝置設計圖紙等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防雷建筑物設計、安裝、檢測、驗收和投入使用的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場所進行防雷安全檢查。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施工驗收規定》和《遼寧省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監督、竣工驗收中,、的;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雷電防護產品的。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防雷裝置:是指由接閃器(包括避雷針、帶、線、網)、引下線、接地線、接地體以及其他連接導體構成的具有防御直擊雷性能的專業系統,或者由電磁屏蔽、電涌保護器等電位連接、共用接地網以及其他連接導體構成的具有防御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專業系統。
【關鍵詞】 雷電 災害 防御 農村 防雷 措施
雷電災害早在上世紀末就被聯合國列為“最嚴重的十種自然災害”之一,也被稱之為“電子信息時代的一大公害”。據不完全統計,中國每年因雷電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為上千人,財產損失超億元。雷電災害造成的農村住宅、學校、工廠企業、電視網絡信息系統損毀甚至人身傷亡等嚴重安全事件越來越頻繁,經濟損失及社會影響也越來越大。因此,應當加強對雷電的監測和雷電災害綜合防御措施,建立和規范郊區農村雷電災害預警報系統尤為重要和迫切。
青浦區位于上海市西郊,有上海后花園之稱,其地形又恰似花園里那只展翅飛翔的蝴蝶,兩翼碩大,中間狹窄,東翼緊鄰天目山余脈松江九峰十二山,西翼瀕臨太湖流域第二大湖淀山湖。一面是山巒起伏、一面又是河網交錯。眾所周知,有山的地方出現雷暴活動的頻率要遠高于平原地區,而平原上水系越是發達的地區又恰恰是雷暴的重災區,兩大雷災因子儼然已對我區形成了夾擊之勢。因此,青浦歷年的雷電災害事故要遠多于其它地區。
1 青浦地區歷年雷電災害
我區歷年雷電災害嚴重,幾乎每年都有雷擊致人死傷的案例發生,財產損失更是不計其數。這里列舉了幾個發生在青浦地區的典型案例:
直擊雷案例:
1988年7月15日晚上21時左右,金澤鎮金姚2隊村民張仁其,在田間開渠放水時,遭雷擊身亡;
1992年4月21日上午10時45分,朱家角鎮沈巷林家村村民陳保守去魚塘牽羊,遭雷擊身亡;
2005年8月7日下午2時左右,練塘鎮星浜村明星7隊村民沈福云,在野外捕魚時,突遭雷擊,不幸身亡;
2005年8月16日下午18時左右,金澤鎮愛國村15組村民沈偉東,在跑回自己魚棚的路上,不幸遭雷擊身亡;
2005年7月30日下午16時左右,練塘鎮聯農村俞姓村民在河邊遭雷擊,經搶救無效,身亡。
球形雷案例:
1976年8月31日上午8時25分,練塘鎮小蒸中學突遭雷暴襲擊,一球形雷竄進了正在上課的教室里,隨著一聲巨響,慘劇發生,共造成2死11傷的嚴重后果;
雷電電磁脈沖案例:
2008年7月28日下午17時左右,商塌鎮蔡浜村的入村架空輸電纜遭到直擊雷襲擊,雷電電磁脈沖瞬間竄入到全村的每家每戶,造成了全村五十多戶人家所有空調、電腦、電視機……等家用電器幾乎全部損毀;
從以上案例就能看出,好多案例都是發生在和水有關或者離水較近的地方,特別是商塌蔡浜村,它位于淀山湖的中心位置(蔡浜村是以半島的形式延伸出去的),三面環水,最易遭受雷電災害。據當地村民介紹,蔡浜村每年都會遭受雷擊事故的;因此,“水多”和“雷多”成了我區雷災的一大特色。
2 青浦地區防雷現狀
我區防雷可分為兩個板塊,一塊是城區防雷,一塊是郊區農村防雷。
城區防雷:由于近些年國家對建設項目防雷審批制度的完善,城區建筑物都已納入了行政審批驗收系統,所以,城區建筑物均已基本具備防雷功能。
郊區農村防雷:郊區農村建筑物的防雷現狀則截然不同,它們好多都是幾十年前村民自行建造或改建的無任何防雷措施的建筑物。雷災隱患可想而知,從歷年雷災情況也能看出,雷災發生的頻率,亡人、傷人的概率,郊區都要遠遠大于城區的。
3 郊區農村雷擊嚴重的原因
由于農民的科學防御雷電意識淡薄,知識層次較低,部分人甚至未接受過文化教育,他們無法從科學的角度去理解雷電的形成及發生機理。大多數村民以封建迷信思想解釋雷電現象。當雷電發生后,只是自認倒霉,不愿和人提起,也不去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來避免再次遭受雷擊。有的農民遇上雷雨時常將高大樹木、獨立茅棚、亭子、屋檐等當作避雨避雷的“安全場所”,其實這些地方極其危險。有的農民雷雨時仍在田間勞作,也常因雷擊而身亡。
村民住宅頻頻遭受雷擊,究其原因,是防雷設施的缺乏。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的居住環境而致:農村房屋建筑在規劃建設上基本都是坐北朝南。而我國雷電高發期正是西南季風暴發時期,房屋建筑由于坐北朝南,正處于迎風向,是雷云運動的主方向。房屋很容易遭受雷擊。
(2)在城鎮中各類建筑設有防雷裝置的比比皆是,避雷針、避雷帶隨處可見,有條件的還用上了頗具現代的消雷器和避雷器。可是廣大農村房屋多為自建,在建設時由于沒有相應的防雷避雷知識,防雷設施常被忽略。農村企業和學校的建筑物防雷裝置大部分都不完善,甚至根本就沒有任何防雷裝置。這就表現為農村防雷管理的缺失,從房屋建造前的選址與設計,到建造及竣工都沒有相應的防雷管理措施。
(3)農村的電力線、廣播線、通訊線等,很多是由較為空曠的農田里電桿架空支撐引入,雷暴在空曠的農田上閃擊后會經這些架空電力線、電話線引入室內,造成室內設備和人員損毀、傷亡。
(4)現在農村各種家電普及,有些村民為增加電視節目的接收效果,將電視接收天線架設在屋頂上方高于屋頂十余米的位置,不經意間就形成了一個接閃器。一旦有雷暴產生,雷電極易與金屬接收天線接閃,再由天線引入室內,造成電視機及室內其他設施損毀及人員傷亡。
(5)由于農村地域廣闊,在農村里有好多高大的樹木,很容易遭受雷擊,在村名屋前屋后生長的樹木遭受雷擊時,雷電流會通過大樹的根基串入院內、室內,造成家禽與人員的傷亡。
(6)還有部分村民的樓頂安裝了漂亮的避雷針,很多村民錯誤地理解了避雷針,認為只要買一個避雷針放在屋頂就可以避雷了,卻不知道避雷針是引雷針,沒有好的接地和引下線,根本就起不到防雷效果,反而增加了直擊雷概率。
(7)隨著農村經濟收的提高,在富裕的農家房頂安裝了太陽能熱水器和鐵皮水箱或類似小鐵塔的建筑,這些設施往往沒有接地避雷設施就投入使用,很容易遭受雷擊。
4 對郊區農村防雷的幾點建議
第一、加強防雷宣傳力度。許多雷災事故都是村民缺乏雷電防范意識而導致的,少數村民更是愚昧無知、談雷色變,認為雷災是天公報應。所以,要大力加強防雷宣傳力度,讓村民知道什么是雷電,為什么要防雷以及如何防雷。
第二,對新建建筑物應從建房開始就嚴格按照房屋的雷電防護標準進行設計,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遠離雷電的傷害。施工前,應到當地的氣象防雷減災機構了解和咨詢簡單經濟的防雷措施和方法,以及雷電的活動規律,修建過程中利用建筑物的主體鋼筋作為防雷裝置的接閃、引下和接地系統,這樣既確保了防雷安全,又節約開支。另外,屋頂的電視接收天線一定要在避雷針的保護范圍之內,若用金屬物作為支撐桿一定要良好接地。值得一提的是,電話線和電力輸電線的避雷在農村地區目前仍然是難點。因此,電力、電信部門在架設線路時應盡量做好防雷設計,有條件的村民可在電源線路和電話線路的入戶端安裝防雷器;最保險的一招,就是在雷暴產生時盡量避免使用家電,必要時拔掉家電插頭和電話線插頭。
第三、對已建建筑物應增加防雷裝置保護。對于農村毫無防雷措施的建筑物,應提出經濟合理、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考慮到這些建筑物年代已久,已經不可能安裝常規的避雷帶等直擊雷防護措施。又考慮到農村建筑物之間都比較緊密,每個村落都各自形成了一個較緊密的整體,所以,建議在每個村落合適的地點安裝塔式避雷針作為直擊雷防護措施,這樣,既保證了有效防雷的可行性,又解決了控制防雷成本的村民的切實問題。
第四、田間勞作應注意防雷:從青浦區歷年災情中可見農民在田間勞作時受到雷擊導致傷亡的事件屢見不鮮。田間勞作時大多置身于空曠野外,使人容易遭受到雷電的襲擊;其次,農民在干農活時所用的鋤頭等金屬用具,會進一步增加人體的高度,有的農民甚至赤腳在水田里勞作,這些都大大增加了被雷電擊中的概率。農民在田間勞作時,若遇雷雨天氣,切忌找大樹避雨,也不要進入孤立的棚屋、亭子等低矮建筑物,而是應該想方設法盡量降低高度,如雙腳并攏下蹲并丟掉手中的農用具,或者盡快找到安全場所,不將自己暴露在雷電襲擊的范圍內。夏季是雷雨天氣多發的季節,農民在戶外進行活動或田間勞作時要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做好雷電防護工作。
第五、完善雷電災害保險機制。以村為單位購買財產保險、商業保險等,讓受災村民不光在經濟上得到援助,更是在心靈上得到慰藉,讓他們真正感受到“天災雖無情,人寰道友情”!
5 結語
搞好農村防雷減災工作,需要各級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的支持。作為防雷工作者更要深入研究本地區的雷電活動規律和本地區的雷電分布規律,提出切合本地的農村防雷方案。同時,防雷是一個綜合性很強的學科,氣象部門應進一步做好雷電預警預報,提高其準確率。使農民在雷雨天時不到野外勞作和提前做好雷電防護。防雷中心應加強對農村建房的防雷安全技術指導和竣工驗收。普及雷電防護知識,讓郊區農村的雷電事故越來越少,直至消失。
參考文獻:
[1]GB50343-2004《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4.
[2]楊東亮,高建文,李全景等.《農村防雷現狀及建議》.現代農業科技,2010.
[3]鄭建衛.《農村防雷減災的思考》.大眾科技,2010(4).
[4]董德文,申紅石.《農村防雷的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硅谷,2009(1).
關鍵詞:雷電災害防護;重點單位;認證管理;法制化
0 引言
據統計,雷電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在各類氣象災害中占據較大比重。隨著經濟高速發展和信息技術廣泛應用,雷電災害對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人員密集場所、公共建筑物等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場所和建(構)筑物的威脅性日益凸顯,依法加強這些行業(單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緊迫性日益加大。
2014年3月1日《廣東省氣象防災減災條例》頒布實施,要求進一步提升雷電災害防御能力,強化防雷公共安全和雷電災害治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如何落實?重慶、浙江等省市進行了比較好的嘗試,可以借鑒先進的災害防御管理理念[1][2],因此,本文旨在探索建立雷電災害防護重點單位認證管理機制,對于責任單位(部門)分類管理,提高災害防御管理的有效性。
1 深圳雷電及其危害
1.1 深圳雷電氣候特點
深圳地處亞熱帶,夏季長冬季暖,雨量充沛,靠山面海,地勢東高西低,北方冷空氣翻越南嶺侵入,在當地充沛的熱力條件配合下,會產生強烈的雷暴天氣;熱帶天氣系統的登陸影響,也會帶來較強的雷暴天氣;另外,本地水汽充沛,局地的熱力或動力擾動同樣會產生強烈的雷暴天氣。雷暴是一種中小尺度天氣過程,伴隨有強烈的雷電活動。氣象觀測站在一天內聽到雷聲則記錄當地一個雷暴日。
從深圳市60多年(1953―2014年)的雷暴日資料看,年平均雷暴日為69天,最多年雷暴日達104天(2014年),最少年雷暴日47天(1991年)(如圖1所示)。深圳市雷電季節持續時間長,每個月都有雷暴天氣發生的記錄,每年4-9月是多雷季節,其中8月的雷暴日最多達24天。平均初雷日為3月2日,最早初(春)雷時間是1月16日(1964年),平均終雷日為10月12日,最遲終雷時間是12月20日(2002年),由此可見,深圳是中國雷暴高發地區之一。
據香港雷電監測網觀測結果統計,深圳市年平均發生對地雷擊約15.8次/平方公里?年。最大值為44次/平方公里?年,年平均雷電密度地理分布特點是:高值區分布在南山、福田、龍華、坂田一線和大鵬半島地區。(見圖2)。
1.2 深圳雷電災害分析
雷電是伴隨著強對流天氣過程發生的一種災害性天氣現象。因其強大的電流、炙熱的高溫、猛烈的沖擊波以及強烈的電磁輻射等物理效應而能夠在瞬間產生巨大的破壞作用,常常導致人員傷亡,建筑物、供配電系統、通信設備損壞,引起森林火災,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中斷、倉儲、煉油廠、油田等燃燒甚至爆炸,危害人民財產和人身安全,也會嚴重威脅機場和航班飛行的安全。
根據1997~2014年近二十年深圳市雷電災害匯編數據的統計,每年5-8月是雷電災害事故高發時期,每天15時-17時是雷電災害事故高發時段。每年都有因雷電災害直接造成人員事故發生,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百萬或近千萬元以上。深圳市雷電災害具有發生頻次多、范圍廣、雷暴活動期長、雷擊造成郊區和沿海等空曠地區死亡人員多、城市經濟損失大,造成電力、信息系統癱瘓等特征。
隨著深圳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建筑物遭雷擊的幾率隨著高大建筑物的增多和城市熱島效應增強而增加,同時,各種先進的電子電氣設施大量投入使用,雷電感應造成電子電氣設施損失位居榜首:從深圳市發生的雷電災害中受損物體的不同分類統計來看,損失最嚴重的是微電子設備,比例高達63%,其次是供配電設備占11%,第三是家用和辦公電器占10%,這些電力、電子設備占總數的84%(見圖 3),這說明隨著我市社會現代化、信息化的發展,雷電感應造成的危害越來越大。
1.3 災害原因分析
一是,郊野公園或空曠地區,由于下墊面的空曠、潮濕,多山地丘陵空曠場所和海岸線附近防雷措施難以完善,雷電造成人員傷亡事故主要發生在這些地方。
二是,居民科學防雷意識淡薄,防雷知識匱乏,忽視雷電防護裝置的建設,自建的建筑物由于防雷措施不完善,遭受雷擊損壞的現象十分普遍。自住房、私營建房未經標準化設計和施工,未接受防雷安全監督,導致防雷管理工作落實不到位。
三是,由于城市經濟的不斷發展,強弱電線路架空敷設不斷增多,郊區新的住房大量安裝水箱、太陽能熱水器、電視接受天線等,大多未采取相應的防雷措施,造成嚴重的雷擊隱患,雷電造成火災、損壞電子電氣設備的現象日趨嚴重。
四是,隨著深圳市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城市現代化、網絡化建設進程加快,辦公自動化、家庭電氣化日益普及,各種設備本身抗雷擊電磁脈沖干擾能力差,雷電感應產生的二次雷擊使大量微電子設備損失十分嚴重。同時,由于強弱電系統在綜合布線設計階段未全面考慮防雷措施,施工時未嚴格按照技術規范進行,造成防雷的先天不足,因雷電波沿線路侵入而損壞電子電氣設備現象較為普遍。
2 雷電災害防御現狀
近年來,根據深圳市雷電防御工作情況分析,安全檢測與技術服務逐步規范化,專業防雷隊伍不斷擴大,防雷依法行政管理取得顯著成效,防雷標準化工作積極推進,但是仍然存在如下問題:
2.1 社會管理力量弱
雷電災害防御管理歸口氣象主管部門,深圳市氣象局負責深圳范圍內的防雷減災的規劃與管理,具體是:雷電監測預警預報服務、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與竣工驗收、各類防雷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防雷行政執法等,所有管理與執法人員共計不到10人。技術保障和檢測服務單位是防雷中心,承擔防雷裝置檢測、雷電災害風險評估、雷電預警戒備服務、防雷工程設計技術評價、防雷產品測試、雷電防護科學研究及標準編制等職責,服務隊伍只有40余人。社會上8家設計院被授權開展新建建筑物防雷工程設計圖的審核工作,專業防雷工程和設計公司40家左右。整體上看全市防雷專業隊伍相對于社會需求顯得力量薄弱。
2.2 防雷安全狀況令人擔憂
2005年以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裝置投入運行之前要進行防雷工程竣工驗收,每年對于2000多萬平方米的工程進行了防雷裝置的跟蹤檢測和竣工檢測,從源頭上清除了防雷裝置帶病運行的狀況。對于已經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要進行年檢,但是從目前情況來看,由于服務技術力量的薄弱,每年只能開展包括重點保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爆炸火災危險環境、公共場所等3000家的單位年檢,大部分的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商用大廈和村民自建住宅沒有開展年檢。存在著設計不規范,維護不當,年久失修或者偏遠地區干脆沒有防雷裝置的現象,安全隱患觸目驚心。從以上產生災害的原因分析,空曠地區、偏遠的郊區、防災意識不強的單位和個人,二次施工造成的防雷設施的損壞,物業維護不及時到位造成的系統性防護變差等等。深圳常駐人口1500萬人,經濟總量達到1萬億以上,可以說人口密度和經濟密度都是全國最高的地區之一,防御雷電災害的困難大,防雷安全狀況堪憂。
2.3 管理法制化程度需要進一步提高
近年來,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社會法制化程度和法治意識還需要進一步提高,但是仍然存在部門和單位防災安全意識弱,不主動申報管理的情況,如防雷裝置未進行規范的防雷設計與施工即投入使用、在認證要求或者客戶驗廠要求時才申報防雷檢測等現象非常普遍;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對防雷相關規范認知度不高,對法律法規不了解,無防雷安全制度。行業管理部門對于涉及防雷安全的管理指標沒有納入下屬單位的地方配套防雷管理法規體系不健全,部門協調管理存在阻力。
3 管理機制探討
從第1節分析看出,深圳在氣候特點上來看地處全國高雷電發生區,每年因為雷電災害給各行各業的生產和人民的生活帶來較大影響,雷電災害防御管理現狀不容樂觀,因此,需要政府部門采取措施,加強管理,逐漸走法制化的道路,依法進行防災減災管理,提高市民和單位的遵守法規的意識和防災安全意識。
3.1 雷電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界定
科學界定雷電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及其義務,為雷電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和服務,加強雷電災害的主動預防和應急處理,預防和減少雷擊造成的危害。
3.1.1 定義
雷電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是指雷電災害防御重點對象的責任主體單位,即遭受雷擊后易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或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響的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責任主體單位(產權單位或租賃經營、委托管理的責任單位)。
3.1.2 防御重點單位義務
明確雷電災害的責任主體單位是重點防御單位,涉及的責任主體單位有主動申報義務。重點單位在雷電災害防御工作方面還有如下義務:包括制定本單位雷電災害防御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各項防雷安全制度和保障防雷安全的操作規程,建立防雷安全責任制和防雷安全崗位責任制,開展雷電災害風險安全培訓,落實本單位防雷安全管理責任部門,指定防雷安全管理員,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和雷電災害隱患排查,建立健全防雷安全檔案。
3.2 管理機制探討
探索建立雷電災害防御重點單位類別認證管理的機制:即類別認證、應急服務、應急響應、考核督查、效益評估等,確保認證管理制度落到實處。加強重點單位防御能力建設,強化雷電災害風險管理職能,盡早實現災害風險管理的標準化、系統化和規范化。把防御重點單位安全管理納入安全風險管理體系,落實好各項雷電災害安全防范措施,盡快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協調聯動、獲認證單位具體負責的防災減災新格局。
3.2.1 重點單位遴選范圍
根據雷電影響程度、單位安全要求重要性,重點防御單位遴選范圍包括:(1)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主要包括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及設施的責任主體單位;用于制造、使用或貯存炸藥及其制品的危險建(構)筑物的責任主體單位以及遭受雷擊后可能對周圍環境造成較大影響的危險化學品制造、存儲單位等。(2)重要的能源、供水、醫療、通訊、廣播電視、氣象、金融保險等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等且密集使用電子設備的企事業單位(包括其服務場所及其樞紐性設施);(3)各類學校及幼兒園、交通站場、宗教場所、較大規模的商場超市(市場)、旅游景點、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圖書館、展覽館、影劇院、娛樂場館、露天公園、室外游樂場所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4)特別重要的縣級以上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博物館、檔案館;(5)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6)其他發生雷擊可能性較大且一旦發生雷擊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的單位。
3.2.2 分類定級管理
根據雷電災害敏感單位地理、地質、土壤、氣象、環境等條件以及雷電災害敏感單位的重要性、工作特性和遭受災害性天氣時,發生雷電災害的可能性和后果,把雷電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可能造成災害損失等級分為四級:A、B、C、D級。
A級災害:雷擊造成人員死亡、爆炸起火、重要信息系統癱瘓、為公眾服務系統癱瘓、企業全面停產,造成經濟損失百萬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B級災害:雷擊造成建筑物局部受損,部分設備損壞造成部分通信、網絡中斷,企業局部停產經濟損失在20-100萬元之間。
C級災害:雷擊造成少部分設備損壞,經濟損失在20萬元以下。
D級災害:雷擊造成輕度損害,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
3.2.3 工作組織
防御重點單位認證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領導負責協調,成立領導小組,各部門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職責分工,落實監管責任,推進雷電災害防御重點單位類別認證工作。氣象主管單位具體負責類別認證申請受理、現場比對、初審和上報工作,并負責培訓和技術指導,其它職能部門負責協調。
3.2.4 認證管理
申請認證的各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和相關技術標準進行自評申報,氣象主管單位受理初審分類定級,專家評估、認證確認。最后以公告、文件、授牌等形式公布雷電災害重點防御單位。政府將把認證工作納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評估評級的內容進行考核。對開展工作好的單位,予以通報表彰。對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不能按期完成認證工作的,政府將予以通報批評,責成整改。
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名錄,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并公布,同時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雷電災害防御重點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防雷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防雷安全工作負總責。雷電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監管主體除了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外,還包括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相關部門。多管齊下,督促做好重點防御單位的管理。
4 結語
政府社會管理只有走向法治化,才能為管理提供強有力的保障,重點單位認證管理,體現了強化雷電災害防御的針對性。徹底解決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力量薄弱,隨著檢測服務的社會化放開,檢測服務力量的加強,監管覆蓋率會明顯提升,清除雷電災害防護的死角,提高整體的防御雷電災害的能力。
參考文獻:
[1]李良福.學校氣象災害敏感單位認證管理與實踐[S].重慶市氣象局.
關鍵詞 農村防雷;問題;對策;青海黃南
中圖分類號 P42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6)24-0223-01
黃南藏族自治州位于青海省東南部,地勢南高北低,平均海拔2 491.4 km,屬高原大陸性氣候,雷暴天氣頻繁發生,年平均雷暴日數為44.1 d;雷暴具有明顯的季節性特征,春、夏、秋季節均會發生雷暴天氣,主要集中在夏季,6―8月雷暴占全年的64%。雷電災害給當地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尤其是對于偏僻的農村及偏遠山區來說防雷形勢依然嚴峻,農民防雷意識淡薄,農村中小學校防雷設施不健全等,從而成為雷擊災害多發區。因此,要加強農村防雷安全工作,探索出科學合理的雷電防御措施,確保農民生產生活安全。
1 農村防雷工作存在的問題
黃南州地區屬于多雷暴區,雷電災害防御基礎仍較為薄弱,近些年雖然加大了防雷工作管理,但農牧區相對偏遠落后,防雷工作開展不到位,再加上農村經濟相對落后,農牧民文化水平相對較低,農村防雷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
1.1 農民防雷意識薄弱
一部分農民防雷意識淡薄,特別是一些年齡偏大的老人,甚至還存有封建迷信思想,認為雷電的發生是因為做錯了事惹怒了龍王,從而要懲罰世人。有的認為自己家不會遭受雷擊,沒有安裝防雷裝置的必要性。同時,一些村民存在僥幸心理,認為這些年未安裝防雷設施,也沒有發生過雷擊事故,認為安裝防雷設施多余,還有的村民雖然安裝了防雷設施,但是防雷裝置不合格或缺乏日常維護檢查,導致防雷裝置性能不高,使防雷裝置成為擺設[1-2]。
1.2 農戶私自亂搭線路,屋頂存在雷擊隱患
有些農戶私拉亂扯線路現象嚴重,金屬線路未做任何防護就直接進入室內;一部分農牧民將太陽能熱水器、電視天線、金屬蓄水桶等安裝在屋頂上,缺乏有效的雷電防護,很容易造成雷電流入侵到室內而造成設備損壞或人員傷亡。
1.3 農民缺乏防雷常識
農民不懂得雷電防護常識,雷雨天氣在空曠田野勞作,或是在突出地帶、大樹下、孤立瓜棚內躲雨,極易引雷上身,威脅生命安全。
1.4 廣大農戶無法及時接收雷電預警信息
氣象部門可以提前對未來雷暴天氣發生的強度、地域進行預報預警,但因農村地域特殊性,雷電監測網和雷電預警系統很難覆蓋農村的各個角落。再加上農牧民對現代信息傳播方式利用較少,農村多留守老人和兒童,廣大農民不懂也不會主動獲取氣象災害信息,很難在第一時間內接收到雷電預警信息,因此很難采取正確的方法來防御雷電災害[3-4]。
2 加強農村防雷工作的對策
2.1 加強對農村雷電災害防御知識的宣傳普及
加強對廣大農牧民開展防雷減災知識宣傳教育。憑借廣播、LED、報紙、電視、網絡等信息傳播渠道,走村入戶開展防雷知識講座或發放防雷宣傳手冊等,宣傳普及《氣象法》《雷電災害防御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防雷應急常識。在學校內開展防雷演練,提高廣大師生防雷安全意R,增強師生及家長的防雷法律法規及雷電災害防御能力。
2.2 加大對農村中小學校防雷項目資金投入
爭取政府財政支持,加強中小學校防雷設施建設資金投入。每年安排防雷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用于學校防雷知識宣傳、隱患排查、防雷工作整改、防雷設施建設等,全面完善并建設黃南州各中小學校防雷設施,減少或避免雷電災害損失。
2.3 加強農村防雷檢測工作
氣象部門聯合防雷中心、教育局、住建局等加強黃南州農村防雷裝置年檢工作,尤其重點檢查農村及偏遠山區防雷工作開展情況。加強防雷裝置性能檢測及維護,著重對農村校園網等通訊設備、學校電力設施設備、師生集中區域、學生經常活動的操場等重點區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防雷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學校及時整改完善。禁止農戶私拉扯金屬線路,做好線路敷設入戶,安裝必要的SPD防雷裝置。
2.4 落實農村防雷減災工作責任
氣象防雷部門應履行《氣象法》賦予的防雷職責職能,結合國家、青海省防雷減災法律法規,做好黃南州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工作。按照黃南州農村雷電發生實際情況,制定出一系列農村防雷減災責任體系,確保農村防雷工作向著法制化方向發展;并依法將黃南州防雷減災工作積極納入地方政府、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和監督體系中,貫徹落實農村雷電災害防御法律、法規,切實保障農牧民生命財產安全。
2.5 加強雷電災害天氣監測預警服務工作
要完善雷電災害監測、預警預報業務系統建設,提高雷電監測預警預報水平及服務能力,通過電視、電話、廣播、互聯網、手機短信等及時有效雷電災害預警信息,使農牧民能在第一時間內獲取到準確、可靠的雷電災害信息,減少外出活動,提前防御,積極防范雷電災害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農村中小學校在接到雷電預警信息后,及時組織相關負責人采取防御措施,確保廣大師生生命安全及學校財產安全。
3 結語
農村防雷工作關系著廣大農牧民生命財產安全,黃南州氣象部門必須高度重視,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加強農村防雷重要性宣傳,積極與各部門溝通協作,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增強農牧民防雷意識及能力,加強農村中小學校防雷裝置檢測及安全隱患整改工作,切實發揮防雷安全工作在氣象為“三農”服務中的作用。
4 參考文獻
[1] 葛意活,李垂軍,林政,等.桂林市農村防雷現狀及應對辦法[J].氣象研究與應用,2009(3):78-80.
[2] 趙偉,劉金梅.中小學建筑防雷安全工作的幾點建議[J].青海氣象,2009(增刊1):13-15.
第二條防雷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工協作。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市雷電災害的調查、統計和鑒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防御雷電災害的科學研究和科學普及,編制全市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做好雷電的監測、預警和預報工作。
安監、公安、消防、發改、建設、規劃、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共同做好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下列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游、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六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經審核合格的,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核決定.符合要求的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核準書的內容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下重新設計。
第七條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接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經驗收合格的,五日內辦結有關驗收手續,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應當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進行驗收。
第八條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各類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九條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后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條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者報告防雷機構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投入使用的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要求。未經認證的防雷產品,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防雷工程施工的單位及個人,應當具有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禁止無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第十三條防雷裝置所在單位應當主動申報檢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定期檢測的程序、文書和結果應當在媒體上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災情,并協助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和鑒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第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雷電防御裝置設計方案作出行政許可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人員頒發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的;
(三)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雷電災害災情的;
(四)在雷電災害防御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安裝雷電防御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雷電防御裝置設計方案未經審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電防御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電防御裝置使用單位拒絕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防雷安全檢查,拒絕實施定期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
(五)在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六)無資質、資格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資格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業務的;
(七)偽造、買賣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資格證書的。
關鍵詞 雷電;災害特征;防御對策;浙江樂清
中圖分類號 P427.321;P48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3)15-0265-02
樂清市地處浙江省東南沿海,甌江口北岸。西北為雁蕩山山脈,東南為海積平原,地勢平坦、河網交叉。屬中亞熱帶海洋型季風氣候區,全年四季分明,氣候多變,氣象災害頻繁,加之近年來經濟迅猛發展、人口稠密的現狀,由于生態環境基礎脆弱,承災能力較低,一旦大面積遭受雷災的侵襲,造成的損失將難以估量。近年來,全市雷電災害總體上呈逐年波動增長趨勢,給國民經濟、人民生命財產帶來巨大損失 。筆者根據樂清市1960—2010年的觀測資料數據和近10年全市雷擊事故事例,分析雷電災害的時空分布特征及災害特點,為防雷減災提供重要的依據,對提早做好防御工作、減少因雷擊而造成的災害提供一些對策。
1 樂清市雷暴日特征分析
根據雷電活動的頻度和雷害的嚴重程度,依據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3-2012規定:年平均雷暴日數在90 d的地區為強雷區、40 d
1.1 年際變化特征
從時間分布的情況來看,根據樂清市1960—2010年的觀測資料數據進行統計,從圖1可以看出,1960—2010年樂清市共有雷暴日數1 979 d,平均每年有40 d,為多雷區;1961—1983年為多雷暴年份,近10年有減少趨勢,其中最多的年份達74 d,出現在1975年;最少的年份達21 d,出現在2009年。
1.2 月變化特征
從圖2可以看出,一年中1—12月都有雷暴天氣出現,4—9月為雷暴的多發月份,占總雷暴日的86%;尤其在6—8月雷暴次數最為頻繁,平均月雷暴日分別達5.3、6.9、8.9 d,每天的雷電又多發于午后到傍晚。
1.3 年平均地閃頻次分布
根據浙江省雷電探測網提供的地閃數據統計,從圖3可以看出,樂清市北部的大荊、智仁、雙峰、鎮安、仙溪和南部的磐石、七里、黃華、翁垟、北白象、柳市為雷電多發區,年平均地閃頻次大于49次;樂清市中部從南塘、南岳到嶺底、淡溪為雷電低發區,年平均地閃頻次小于30次;其余地區雷電地閃在30~49次。
1.4 樂清地區雷電災害的分析
樂清地區現狀地形呈長條型,地勢西高東低,雷電地閃頻次分布呈現“兩頭多,中間少”的特征;全市陸域面積為1 223.3 km2,人口稠密,經濟發達,因此每年4—9月雷暴頻繁極易造成建筑物、建筑物內電子設備和人等雷災事故。從2001—2011年樂清市各類雷電災害對象所占的百分數(圖4)可以看出,直擊雷造成人員傷亡占總百分數比例在36%左右,而雷電感應及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雷電災害占總百分數比例約64%。
雷電成災可以分為直接雷擊和間接雷擊2種。直擊雷是導致地面建筑物受損、物體燃燒、人員傷亡等。間接雷主要是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一般來說雷電感應沒有直擊雷猛烈,但其發生幾率比直擊雷高很多。雷電產生的雷電電磁脈沖對電子設備產生的破壞作用,一是影響到高技術的應用;二是其破壞面不像直接雷擊那樣只是一個點,而是一片區域,災害影響波及千家萬戶、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這也是雷電災害增多的主要原因。
1.4.1 雷擊造成的人員傷亡。由于防雷意識的淡薄,在日常的生活和生產活動中,本來可以避免的雷擊事故,而現在卻屢屢造成悲劇。例如:2001年8月23日柳市鎮雷擊致2人死亡。2007年6月25日16:40左右,樂清市磐石鎮芝灣村小龍坪山坡一亭子遭受雷擊,造成5人死亡1人受傷。現場遺留的鞋帽有破裂痕跡,一手機芯片被燒焦。原因是野外受雷擊,導致死亡。2007年7月22日16:00,樂清市翁垟鎮一名42歲的男性村民在田間作業時被雷電擊中,當場死亡。2011年7月24日17:00,樂清市翁垟街道樟樹下村一名瓜農在田間勞作時因受雷擊而死亡。這幾則雷電事故事例說明當事者如果有起碼的防雷常識,雷電事故也就不會發生了。
1.4.2 電子設備、通訊、計算機網絡、家用電器的雷擊災害。雷擊可直接造成雷擊區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雷電釋放的瞬間強大電流產生的電磁感應給通信網絡和電子設備有巨大的破壞力。例如:2001年6月10日、8月11日樂清市樂成鎮受雷擊造成樂成鎮信用社和人民醫院計算機網絡癱瘓。2008年8月14日,樂清市芙蓉鎮包宅村一民家房屋遭受雷擊,致使其房屋受損,同村村民家中逾100臺電視機損壞,直接經濟損失約6萬元。原因是雷擊導致建筑物損壞,雷電電磁脈沖導致設備損壞。2008年8月31日,樂清市樂成鎮中心工業區科技孵化辦公樓2部電梯遭受雷擊損壞,直接經濟損失約2萬元。原因是雷電電磁脈沖導致設備損壞。
1.4.3 雷擊引起的火災和爆炸。所占雷擊災害事故比重不大,但容易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例如:2008年8月31日,樂清市南草洋村某村民家房屋遭受雷擊,致使房屋起火造成較大損失,直接經濟損失約3萬元。原因是雷擊導致建筑物火災。2009年8月28日14:30左右,樂清市清江鎮四塘路口的水泥店被雷轟擊起火,造成大面停電。原因是雷擊致使三相計量箱發生燃燒。
1.4.4 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由于近年來隨著樂清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高層建筑、計算機等電子現代化設施和公共服務場所大量出現,雷電感應及雷電波侵入等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也呈上升趨勢。
2 防御雷電災害對策
為了有效地防御雷電災害事故,減輕雷電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應克服僥幸麻痹心理,從以下方面重視并做好雷電災害的防御工作。
2.1 加大防范雷電災害宣傳力度
氣象主管部門要抓住全市雷電災害典型事例,通過手機短信平臺、電視、報紙、網絡,以及在社區張貼宣傳畫等方式大力宣傳防雷減災有關法律規章和科普知識,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的防雷減災意識,宣傳重點要放在如何使人民群眾了解掌握正確的防雷避險方法。同時,要積極主動向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匯報和宣傳,爭取各界和各級政府對防雷減災工作的支持,共同推進全市防雷減災工作的順利發展。
2.2 切實采取措施,消除防雷安全隱患
一是要根據樂清地區雷電活動、災害發生、產業和行業分布等特點,會同當地政府部門共同制定全市雷電災害總體防御方案,加快全市防雷減災監測網建設,開展面向全市各行各業的雷電預報服務。二是主動加強部門協調溝通,組成聯合檢查組對防雷檢測工作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被檢單位履行法定義務情況、防雷安全隱患整改情況、檢測機構服務情況等。對于拒不接受檢查、檢測和對新建防雷裝置進行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的,或者存在安全隱患又拒不整改的,或者無資質證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活動的,將根據有關法規,從嚴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三是切實加強全市雷電災害調查,分析全市防雷形勢和需要,為當地政府防雷減災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積極開展對易燃易爆、化工等危險行業建設項目和重點工程、大型建設工程、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的雷擊風險評估;主動開展全市防雷安全專項檢查,排查雷擊隱患,督促和指導重點工程、易燃易爆場所落實防雷整改措施等。
2.3 強化全市防雷減災工作的責任落實
一是氣象部門要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能職責,認真做好管轄區內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加強新、改、擴建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的審核,分段檢測和竣工驗收的監管力度,從源頭抓起,把好防雷設計、施工關口;主動開展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工作,對不符合規范、存在安全隱患的防雷裝置限期整改;對違反防雷減災法律法規的行為將依法嚴肅查處,典型案例要在媒體曝光。二是防雷減災工作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需要制定一套適應樂清地區特點切實可行的防雷工作制度體系來保證全市防雷工作的健康發展。雷電災情收集制度、雷電災情調查和評估制度、全市防雷設施的檢查制度、防雷定期培訓制度、防雷宣傳月活動制度等[1-2]。三是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針對全市雷擊事故實際情況,嚴格執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全面落實防雷安全管理責任制,確保防御雷電災害的法律、法規得到有效落實。
2.4 建立完善雷電災害應急處置能力
將雷電災害應急處置納入市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3-4],氣象主管部門應會同全市各有關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本轄區、本系統的雷電災害應急處置能力。在市應急指揮部門協調、檢查和指導各單位落實雷電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氣象部門應切實做好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工作。遭受雷電災害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和市氣象部門報告災情,并協助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上報工作,嚴禁隱瞞不報。
3 參考文獻
[1] GB50343-2012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S].北京:中國標準出版社,2012.
[2] 余建華,黃小晃.江西省雷電災害分析及防雷減災對策[J].中國雷電與防護,2004(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