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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服務管理精品(七篇)

時間:2023-09-25 17:27:2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知識產權服務管理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知識產權服務管理

篇(1)

【摘 要 題】圖書情報工作論壇

隨著多媒體技術和通信技術的進步,Internet網絡的飛速發展,數字圖書館的研究與建設已取得很大的成就。這必將導致圖書館組織機構、工作模式和工作機理以及圖書館管理理念等方面的深刻的管理變革。但是人們的注意力大多集中在各種載體文獻的數字化技術、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組織和檢索技術等方面,對于數字圖書館的管理問題仍末引起足夠的重視。因此,數字圖書館的宏觀管理越來越成為數字圖書館發展建設必需解決的重大問題。

1 數字圖書館宏觀管理的新理念

數字圖書館是一個數字化的信息系統,它通過計算機技術、通訊網絡、信息處理等各種技術,將分散于各種載體、不同地理位置的信息資源以數字化的方式儲存,以網絡化的方式互相連接,提供及時利用,實現資源共享。因此,數字圖書館的管理與傳統圖書館的管理有很大的區別,應確立新的管理理念。首先是確立“集成管理”理念。也就是將集成思想創造性地用于數字圖書館管理實踐的過程,其核心是強調運用集成的思想和觀念指導數字圖書館的管理實踐,實現信息技術、信息資源、信息規范、人力資源等各種資源要素的全方位優化、組合,促進各項要素、功能和優勢之間的互補與匹配,最終促進整個管理效率的提高。其次要確立“知識是數字圖書館管理最重要的資源”理念。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和“學習型社會”的提倡,人們對社會信息與知識的需求增加,客觀上要求數字圖書館不斷拓寬業務范圍,改善服務環境與手段,運用眾多專家的知識和智慧開發知識資源。還應確立“以人為本自主管理”理念。數字圖書館要在未來社會中得到可持續的發展,最重大的現實問題就是如何將人本管理思想貫徹實施,這也是一項戰略性的創新型管理制度。

2 數字圖書館的宏觀管理

筆者試圖從以下6個方面對數字圖書館的宏觀管理問題進行闡述。

2.1 數字圖書館的知識管理

數字圖書館知識管理是指通過對數字圖書館所擁有的包括信息與知識各種要素在內的所有智力資本進行組織、開發和運營,實現知識創新、知識傳播和知識增殖的過程。數字圖書館本質上是一種面向用戶的網絡化數字資源體系、向用戶提供系統化的有序的知識體系,工作重心也轉向深層次的知識服務。因此,數字圖書館實質上是一種知識型組織,同時數字圖書館建設也是一項知識創新工程,這就決定了知識管理是數字圖書館宏觀管理的必然選擇,是數字圖書館管理的首選模式。

數字圖書館知識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知識創造管理(是一種開發新知識或替代現有隱性知識和顯性知識的過程和行為);知識組織管理(利用信息技術通過知識發現、知識獲取、知識表示、知識存貯來組織數字圖書館知識);知識檢索管理(根據用戶需求或問題的實際情況找出可利用的知識,使問題得到圓滿解決,涉及到人工智能與專家系統的許多方面);知識服務管理(包括數字化參考咨詢服務管理、基于網絡的個性化信息定制服務管理、基于網絡的知識創建與知識共享服務管理等);知識資本管理(包括數字圖書館的人力資本管理、知識產權資本管理等)。為了有效地搞好數字圖書館的知識管理,首先應確定知識開發策略。知識周期包括知識創造、知識采用、知識、知識評價。除此之外,數字圖書館還可利用其他途徑來獲取知識。購買是獲取知識最直接、最有效的辦法,包括購買擁有知識的整個機構或是雇傭擁有知識的個人。租用是獲取知識的另一常用方法,一般采取的形式是數字圖書館向某一公司或機構的研究項目提供經濟援助或資金,以換取研究成果的第一商業使用權。其次是組建知識型團隊組織。知識型團隊是一種以知識的創建、傳播與應用為基本出發點的由相互協作的個體所組成的正式群體。數字圖書館知識型團隊組織由資源建設團隊、信息服務團隊、技術支持與開發團隊、高層管理團隊四部分組成。這些團隊組織通過相互協作與交流,提高了數字知識的時效性,完善了數字圖書館的知識服務,改善了領導關系。

2.2 數字圖書館的用戶管理

數字圖書館的用戶管理不僅要能有效地保證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的充分利用,實現資源共享,同時也要能做到有效保護商用信息資源的知識產權,并盡可能使用戶管理簡單化,從而保證系統的高效運行。因此,采取合適的用戶管理模式對于數字圖書館來說至關重要。綜合目前有關的研究資料,筆者認為,數字圖書館合理的用戶管理模式應是IP驗證加防火墻隔離方式與用戶認證加訪問授權方式的緊密結合。即對于數量龐大的數字圖書館Intranet用戶采取IP驗證加防火墻隔離方式進行管理;對于Internet上想利用該數字圖書館商用信息資源的用戶和那些常常離開Intranet覆蓋范圍的Intranet用戶可以采用用戶認證加訪問授權方式進行管理。因為上述兩種用戶管理方式各有所長,各有所短,若單純采用一種管理模式,勢必給用戶利用商用信息帶來障礙;若管理的用戶過多,則會影響系統的運行效率。不難看出,它們具有優勢互補的特點。因而結合起來進行用戶管理,數字圖書館就能有效地解決資源共享、知識產權保護和系統運行效率之間的關系問題。

2.3 數字圖書館的人力資源管理

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的載體、存取方式及覆蓋范圍都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呈現出多媒體、多語種、全球性分布式結構等特點,圖書館工作人員的素質、專業技術水平的高低將直接影響信息資源開發的深度和質量。同時,數字圖書館中傳統的服務模式被打破,圖書館面對的是不同用戶、不同層次的需求,用戶需求的多樣化決定了館員知識結構的復合化與服務內容的個性化必須得到加強。在信息時代,人們更注意信息的傳遞,并更多地根據讀者需求的滿足率及為用戶提供選擇性信息的能力來評價一個圖書館。因此,數字圖書館的人力資源建設是信息資源建設的前提,同時也是圖書館開展信息服務、保持信息服務主導地位的必然要求。

但是,受傳統觀念的影響,某些圖書館領導意識薄略、人才流失、人力資源管理技術落后,加之工作人員工作積極性不是太高,這些因素制約著人力資源建設的發展。數字圖書館的人力資源管理應當從以下幾方面確定發展策略:(1)以人為本,樹立“能本管理”的理念。通過有效的方法,最大限度地發揮人的能力,從而實現能力價值的最大化,把能力這種最重要的人力資源作為組織發展的推動力量。(2)建立科學高效的管理機制,包括建立增強動力的競爭機制、建立調動積極性的激勵機制和建立挖掘潛能的培養機制等,激發圖書館員的動機,發揮其內在潛力,通過在職培訓或進修提高他們的綜合技能,引導競爭朝良性的方向發展。目前主要采取思想教育與知識學習相結合、引進人才與館內培養相結合、博學與專才相結合、學術研究與實際應用相結合等方式對數字圖書館的人力資源進行管理。

2.4 數字圖書館的網絡信息資源管理

針對互聯網上中文信息匱乏、網絡信息資源管理雜亂的現狀,我們應下大力氣抓緊網絡信息資源建設,加強其管理。從宏觀來看,可采取如下對策:(1)加強對網上信息的整合與開發,推動信息資源的開放與共享。通過對網上信息的整合、處理,使信息上升為知識,從而使用戶可以直接獲取符合其需求的直接有用的知識。對于網上的虛擬資源也應該進行整理和鏈接,作為網上信息整合的一部分。要采取數據倉庫、數據挖掘、人工智能等技術來獲取信息中的隱含知識。受經費、技術等條件的限制,數字環境下原始專業性資源相對傳統資源更加貧乏,因而應在統一的標準規范基礎上對這些資源進行開發、開放與共享。(2)對信息資源進行深加工,并加強知識庫建設。數字資源的加工應強調數字對象的語義結構信息,注意挖掘數字對象之間顯性與隱性的關系,通過建立完全的知識概念體系將所有信息資源聯系起來。數字圖書館應通過信息資源管理技術對原始信息資源進行組織,使之更加有序化,并最終形成符合用戶需要的知識庫。重點建設一批重點戰略性資源庫,同時加快政府信息數據庫的建設。(3)加強網絡知識服務。數字圖書館應在人工智能、語義Web、數據挖掘等知識管理工具和技術的協助下,盡快建立網上知識服務體系與信息服務體系。

2.5 數字圖書館的知識產權管理

數字圖書館的知識產權問題,包括信息資源建設中的知識產權問題(體現在信息資源采集、信息資源數字化過程中)、信息資源傳播中的知識產權問題、信息資源服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它實質上是知識產權在數字技術、網絡技術上的運用問題,一方面促進數字圖書館的發展,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制約著數字圖書館的發展,制約著社會公眾的利益。數字圖書館的知識產權管理,可采取以下的對策:(1)利用《著作權法》中的“法定許可”合理使用。可以解決部分信息采集和數據庫建設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如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資源數字化是屬于復制行為,若是基于服務的并且無任何贏利目的,也屬于合理使用。(2)建立著作權的集中管理組織。通過這一中介,數字圖書館建設者可以獲得有關信息資源建設、傳播和利用的授權,從而解決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我們熟知的超星數字圖書館、人大復印資料等就是通過這種中介組織獲得授權的典型案例。(3)與出版社合作取得授權。資源信息數據庫的建設者可以通過與出版社合作達到“雙贏”的目的。(4)建立與數字圖書館建設配套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隨著數字技術和網絡技術的飛躍,賦予數字圖書館特定的法律地位以及對信息資源數字化、網絡化、共享化的專有權,已經十分必要。只有有了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使數字圖書館建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2.6 數字圖書館的戰略及標準化管理

數字圖書館建設涉及到各種各樣的技術、管理和服務等問題,因此,有必要從戰略管理的高度處理好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一些宏觀關系,實行標準化管理。標準化與規范化是數字圖書館建設的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并成為實現數字圖書館資源共享的前提和根本保障,將直接影響數據庫的質量和服務效果。應當在充分調研基礎上,逐步推出比較完善的標準,構建數字圖書館的標準體系,應著重考慮到:數字化信息采集標準;數字化信息組織與存儲標準,如數字化信息的分類、元數據標準等;信息檢索標準,如全文數據庫檢索;網絡及網絡資源標準,如網絡信息資源組織標準;信息的權限管理與安全標準,如加密、水印技術等;還有文獻信息系統質量管理及認證體系等其他標準。

3 小結

數字圖書館的宏觀管理相對較復雜,需要運用全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來予以實現。上述6個方面既是數字圖書館管理的重要手段,而相互之間又存在著相互促進、相互依賴的關系,它們共同推動著數字圖書館建設和管理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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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鳳斌.數字圖書館的集成化管理研究.情報科學,2003,21(2):205-207

[3]何立陽,盛小平.數字圖書館知識管理研究.圖書館學、信息科學、資料工作,2003(2):112-116

[4]羅光燦,何儒云.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探討.圖書館學、信息科學、資料工作,2003(2)

[5]韋文輝.知識經濟時代的圖書館管理理念.大學圖書情報學刊,2003,21(1):27-28

[6]伍曉星.論復合圖書館的人力資源建設.圖書情報知識,2003(1):14-16

篇(2)

【關鍵詞】電子信息工程 發展 策略

1 前言

新時期,電子信息技術逐步發展成為產業的決定誘因,同時是眾多因素之中最為活躍、最具驅動性的內容之一。我國在加入WTO組織后,電子信息工程產業經受了前所未有的考驗與挑戰。同時,我國正在經歷國民經濟的現代化、工業化改革,民族信息產業無法實現現行發展,并穩固基礎實現快速增長。而大力推進電子信息化發展,不但可為現代工業的產業化發展打下堅實基礎,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開拓提升空間,同時還可輔助我們發覺內涵優勢,真正推進社會生產力實現全面飛躍式提升。

2 電子信息工程發展狀況

電子信息工程技術在我國發展起步相對較晚,通過數十年的努力以及發展建設,電子信息技術產業逐步構建了較為完善的工業化系統,并實現了科研技術同教學管理、實踐生產及現實應用的全面集成,完成了整機的生產以及各個配套元器件的工業化制造。發展至二十一世紀,我國電子信息技術產業逐步變為國民經濟的核心支柱,其平均年產量增長百分比均為大于25%,且產值持續呈上升態勢。由此可見,電子信息工程產業逐步成為我國經濟建設發展的戰略以及先導行業,其產業結構實現了持續優化更新,相關產品則向著高科技、優秀品質、大附加值的模式擴充,并漸漸成為跨區域、行業以及所有體制的超大規模集團。產業的全面集中化,進一步加快了電子信息技術產業的綜合基地建設,并令整體品質實現了全面提升,令國民經濟實現了更加快速的增長。

3 電子信息工程發展包含的問題

由技術水平層面來講,我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速度同發達國家還存在較大差距。由于起步相對較晚,因此令電子信息技術綜合水平仍然有待進一步提升。為此,一些企業通過擴充電子信息各類產品技術含量,吸引西方國家現代化先進技術、強化資金投入。而這一措施的實施令電子信息機構面臨了更大的經濟負擔,雖然同發達地區技術水平差異實現了逐步縮減,然而卻令我國電子信息技術產業始終無法在國際市場的激烈競爭中嶄露頭角,而是始終處在被動狀態,對產業的全面自主創新形成了不利影響,并對電子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產生了制約作用。

電子信息工程的產業化發展需要具備夯實的人力資源基礎,電子信息工程所需的知識以及應用技術均呈現出密集型特色,精英人才則是影響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首要因素。基于電子信息領域的人才建設培養發展相對滯后,因此無法符合快速發展的行業人才需要。一些單位在欠缺綜合技術人才的支撐下,對其經濟效益創建與快速發展形成了負面影響。

過于依賴西方發達國家現代技術以及元器件的現狀決定,我國電子信息工程產業欠缺自主經營品牌以及知識產權研發產品,體現出企業單位創新意識有限、實踐能力不足的問題,進而制約了其位于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力提升。

優質的市場發展環境為電子信息行業持續生存的必要保障。然而,當前我國電子信息行業市場環境卻充斥著較多假冒偽劣產品,呈現出知識產權不能得到良好保護、販賣盜版產品的問題。倘若該類問題持續蔓延便會形成惡性競爭,對電子信息行業提升競爭力極為不利。

電子信息工程領域的產業結構雖然實現了全面優化升級,然而仍舊包含軟件以及信息服務等比重失衡的問題,集成電路行業領域整體水平有待進一步提升,并需要持續擴充數據庫整體規模,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4 電子信息工程發展科學策略

4.1 完善資源環境,實施技術改造

為推進電子信息工程的持續優質發展,應完善資源環境,健全科技管理法規與政策措施,全面推進集成電路以及現代化軟件技術的快速發展。應積極落實相關政策,完成數字電視領域技術的全面應用與深化推廣。同時,應響應中央號召,持續完善三網融合,強化電子信息領域科技管理制度的分析,在政府部門的引領下,實現技術創新,令市場競爭更加合理規范,并推進電子信息工程領域的健康良好發展。

另外,應繼續深化新型電子信息工程技術的投入,實現系統改革,令投資結構更加完善優質。對于重要電子信息技術的創新突破應給予全面的支持,創建有利保障。同時,應積極開展自主創新,制定目標戰略,捕捉國際領域產業技術相關標準的更新發展動向。應大力支持電子信息企業借助重要項目工程引領并組建利益共享管理機制,形成技術創新的機構聯盟,國家級的服務管理平臺。應面向電子信息工程產業供給有利的技術支撐,優化服務管理。企業則應加快推進技術更新改造項目,提升整體技術水平,強化產業核心競爭力。

4.2 注重人才培養,樹立創新意識、保護知識產權

為推進電子信息工程的持續科學發展,應秉承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培養建設出與國際先進水平接軌的電子信息工程領域人才。應打造技術帶頭人以及自主創新發展團隊的人力資源組織結構模式。企業應聯合政府單位擴充人才建設培養經費投入力度,注重信息技術綜合人才、管理應用復合人才的聘用引進,開創完善的分配管理制度以及激勵人才對策,打造一支全方位、高技能、高素養的新時期人才團隊。

自主創新發展為電子信息工程領域的持久動力。為此,我們應基于知識產權管理保護體制,強化執法管控力度,激勵技術人才開拓創新的實踐熱情,健全電子信息技術產業持續拓展的知識產權體系戰略,樹立保護精神,進行嚴格的監督管控。

5 結語

總之,伴隨現代科技的快速發展,電子信息工程技術領域實現了迅猛增值。當然其仍舊包含一些不足問題,為此我們只有完善資源環境、實施技術改造、注重人才培養、樹立創新意識,做好知識產權保護,方能加快信息化進程,推進電子信息工程實現產業化、持續化發展。

參考文獻

[1] 吳李.電子信息工程在工業領域的設計與應用[J].硅谷,2012(19).

[2] 呂茂明,趙永平,袁濤.電子信息工程的發展現狀及保障措施分析[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2(27).

[3] 朱曉.電子信息工程的現代化技術探討[J].中國電子商務,2013(1).

篇(3)

關鍵詞:電子商務平臺;法律概念;法律關系;裁決身份;審查義務

中圖分類號:D923;F713.3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8268(2016)01-0031-07

得力于信息網絡的普及和推廣,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業態在我國迅速發展起來,隨之而來的是諸如淘寶網、京東商城、1號店等各類大型電子商務平臺的建立,以及B2C、B2B、C2C、C2B、O2O等多種商業模式的形成。然而,由于電子商務本身的復雜多變性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不健全,我國電子商務平臺的法律定位一直處于相當模糊的視域,業已成為電子商務領域一系列規則制定和適用過程中不得不予以回應的問題。2015年7月1日,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明確將“電子商務”作為“互聯網+”的十一個重點行動領域之一,“互聯網+”時代的來臨,更加催促我們重新反思和揭示電子商務平臺在現行法律體系下應有的位置和歸屬。

一、法律概念的重新規范

法律概念是法律體系這座大廈最原始的構成要素,同時也是我們認識一項事物法律屬性最基本的切入點。故此,對于電子商務平臺法律定位的反思和重解,我們也將從對其法律概念的梳理中展開。

法律術語使用混亂和法律定義表述模糊,是電子商務平臺法律定位不明確的首要體現。目前在我國,有關電子商務平臺的規定主要集中在部門規章和地方性立法文件中國務院 2000 年頒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并沒有對“電子商務平臺”作出專門規定,但由于電子商務平臺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因此,《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對于“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法律規定同樣適用于電子商務平臺。此外,為明確電子商務主體各方權利義務,保障電子商務健康有效發展,一些電子商務發達的地區應社會發展需要,在其頒布的電子商務方面的法規中對“電子商務平臺”相關規范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 2003 年施行的《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和2009 年生效的《上海市促進電子商務發展規定》。 ,國家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是最具代表性的兩個部門。國家商務部在2007年的《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中使用了“網上交易平臺”這一名稱,并對其定義進行了闡釋,即“網上交易平臺是平臺服務提供者為開展網上交易提供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該系統包括互聯網、計算機、相關硬件和軟件等”值得注意的是,因該意見同時規定:“生產企業自主開發網上交易平臺,開展采購和銷售活動,也可視為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故此處關于網上交易平臺的稱呼和定義并沒有區分第三方和非第三方。 。2009年,商務部接連了三個國家標準,即《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網絡交易服務規范》和《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臺服務及服務等級劃分規范》分別為SB/T105182009、SB/T105192009和GB/T24661.22009。 ,分別采用“電子商務平臺”、“網絡交易平臺”和“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臺”三種不同的用語表達。其中,《電子商務模式規范》將我國的電子商務劃分為B2C(Ⅰ)――網上商廈、B2C(Ⅱ)――網上商店、B2B(Ⅰ)――網上交易市場、B2B(Ⅱ)――網上交易、C2C――網上個人交易市場等五種主要模式,并對每一種模式進行了相應的定義B2C(Ⅰ)――網上商廈 web mall,指提供給企業(或其他組織機構)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在互聯網上獨立注冊、開設網上商店,出售實物或提供服務給消費者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臺。B2C(Ⅱ)――網上商店 web store,指企業(或其他組織機構)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在互聯網上獨立注冊網站、開設網上商店,出售實物或提供服務給消費者的電子商務平臺。B2B(Ⅰ)――網上交易市場 web trade market,指提供給企業(或其他組織機構)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間進行實物和服務交易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臺。B2B(Ⅱ)――網上交易 web business,指企業(或其他組織機構)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在互聯網上建立網站,向其他企業(或其它組織機構)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提供實物和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C2C――網上個人交易市場 web market for consumers,指提供給個人間在網上進行實物和服務交易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臺。 。《網絡交易服務規范》對“網絡交易平臺”給出的定義是:“為網絡交易提供商品或服務交易的系統。”《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臺服務及服務等級劃分規范》則將“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臺”定義為:“基于通信技術和信息技術,由供方、需方之外的第三方為供需雙方提供電子商務活動的平臺。”2011年,商務部又《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范》,其中規定:“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是指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關服務的信息網絡系統總和。”2014年頒布的《網絡零售第三方平臺交易規則制定程序規定(試行)》又提出“網絡零售第三方平臺”這一稱呼。相比國家商務部在電商平臺相關規范更迭上的頻繁緊湊和體系上的龐大復雜,國家工商總局出臺的規章寥寥可數但也具有重要價值。2010年頒布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籠統地表述為“網絡服務經營者”參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第3條第2款。 ,雖然沒有明確提出電子商務平臺的有關概念,但其為之后電子商務行業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參考。2014年,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其中使用了“第三方交易平臺”這一術語并對其概念進行了界定:“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指在網絡商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由此可見,官方機構對電子商務平臺概念的表述和界定,要么是前后文件各異,要么是部門之間分歧,始終缺乏必要的用語規范。

以上說法從不同的角度審視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相關主體的法律關系,具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但其共同的缺陷在于以傳統市場的法律思維和法律框架套用于虛擬市場,忽視了電子商務平臺本身的特殊性及與相關交易主體法律關系的多元性,在邏輯自洽上不能消除抵牾,在詮釋現實時存在沖突。對此,本文認為,電子商務平臺本身是一種集多種功能于一體的綜合平臺,因而其經營者與相關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并非單一且固定,應當視其提供的服務不同而進行具體情形下的具體認定。比如,在電商平臺開展自營業務時其實質上與“賣家”無異,此時適用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在其進行競價排名,首頁展示等有針對性地推薦賣家時,實際上行使的是一種居間撮合的功能,屬于居間合同法律關系;在其提供會員注冊、電子簽名、安全認證以及數據隱私等相關技術支撐時,則又形成技術服務合同法律關系。此外,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電子商務這一應互聯網而生存和發展的行業必將在更廣闊的領域拓展自身的業務范圍和服務空間,電子商務平臺也將擔任起更多的角色,面臨的交易情形更為復雜和多變,隨機應變以及與時俱進是我們審視其法律關系時應始終秉承的理念和方法。

三、裁決身份的重新考量

電子商務平臺法律定位不明確,還體現在法律角色的擔任上,即電商平臺經營者是否具備成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裁決者的身份和資格。根據權責相一致的法律精神,《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雖然規定的是網絡服務提供商在侵權行為發生時的義務和責任,但同時也成為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具有初步認定侵權行為成立與否的權力來源。這一看似簡單易行的規定在實踐中操作起來卻并不容易,遇到了很多障礙。由于我國現行的三大知識產權法沒有進一步明示這一規則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具體適用,同時我國當前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也不太完善,導致實踐中很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常常充當了本平臺知識產權糾紛的裁決者。我們思考的是,法律賦予電商平臺經營者這種認定侵權行為成立與否的權力或者這種作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裁決者的身份究竟合不合理?

從嚴格意義上而言,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是法定的糾紛解決主體,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處理上缺乏足夠的主體資格和明確的法律授權。總結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和人民調解機構這四類法定糾紛解決主體的特點,我們可以發現其共性在于:(1)主體資格來源于法律規定的職責或明確的授權;(2)本身獨立于糾紛之外進行居中裁判;(3)糾紛的解決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規則;(4)做出的裁決具有公定力和執行力。而電商平臺在上述每一點上都顯得有些特立獨行。首先是裁決權力的來源。“通知刪除規則”雖然是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侵權的豁免事由,但本質上刪除、屏蔽、斷開等必要措施實際相當于行政和司法機關頒布的侵權禁令。以阿里巴巴2015年1月1日的《知識產權侵權處理規則》為例,其對平臺的知識產權侵權者采取的是“區別對待”原則,首先是區別一般侵權行為和嚴重侵權行為,其次是區別免費用戶和誠信通用戶。對于平臺免費用戶被投訴的侵權信息采取直接刪除的手段,即只要有權利人投訴,阿里巴巴即采取先行停止侵權行為的做法,此措施類似于法院的訴前禁令,不同的是,權利人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必須提供擔保,而權利人向電商平臺投訴只要提交相關的權屬證明和侵權信息等初步證據即可。對于平臺的誠信通用戶,阿里巴巴設置了反通知程序,允許被投訴的誠信通用戶在3日內提交反通知,視反通知成立與否再來采取相應的措施,有點類似美國初步禁止令前的聽證程序。誠然,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電商平臺在實踐中進行積極的有益探索,對于法律的完善和糾紛的解決均有促進意義。但缺乏法律授權和法律規制的行為,往往會帶來權力的濫用。侵權責任法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通知刪除”規則,之所以從賦予義務責任的角度進行法條表述,其立法本意應該在于規制網絡服務提供商對發生在本平臺的侵權行為置之不理的現象,希望借助“通知刪除”這一事前的私力救濟措施,將侵權行為抑制在公力救濟介入之前,避免權利人損失的擴大化。如果立法在此并無意賦予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更大的權限,即充當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裁決者的角色,那么電商平臺現行的做法便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其次是裁決者本身的屬性。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的角色究竟是“當事人”還是“第三者”,一直是理論上爭議的焦點問題,認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具有中介性的學者主要基于兩點理由:(1)提供平臺服務,不是信息的直接提供者;(2)僅是物色交易的場所,不是交易的雙方,不參與交易的過程[7]。不贊成將電商平臺視為“第三者”的學者其理由在于:(1)電商平臺對于虛擬市場中的知識產權糾紛沒有管轄權,其所提供的投訴和申訴等渠道或機制更多地是一種售后服務性質,而不是對糾紛本身進行裁決;(2)電商平臺做出的糾紛解決方案沒有強制力來保障執行,對爭議雙方缺乏法律上的約束力;(3)電商平臺和虛擬市場交易的各方主體均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其也承擔一定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無法做到獨立于爭議之外[3]。對此筆者更傾向于后者的觀點,即電商平臺經營者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處理中并不完全具備中立性,很多時候甚至構成共同侵權,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而做出的侵權認定結果確實值得質疑。再次是裁決規則的法定性。誠然像阿里巴巴、淘寶網這樣的國內大型電子商務平臺,其平臺的管理較為完善,在長期的平臺治理和打假斗爭中積累沉淀了一系列的經驗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規則,2014年,更是出臺了號稱史上最嚴的打假網規――“三振出局”2014 年 11 月 4 日,淘寶網《淘寶網出售假冒商品規則變更公示通知》,針對賣家出售假冒、盜版商品且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增加了一種情形:同一淘寶網知識產權保護平臺用戶就同一權利對同一賣家的投訴成立達三次及以上(特殊情形不計次,賣家在 3 天內出現的通過信息層面判斷出售假冒、盜版商品的行為視為 1 次),則賣家會被“三振”出局。 。但更多的電商平臺在規則的建設上還遠遠達不到規范化的程度,同時由于各個電商平臺相互獨立,現有的糾紛處理規則也只是在平臺內部適用,沒有一個法定的糾紛解決程序和規則,導致實踐中相似的侵權案件在不同的電商平臺可能得到不同的回應和處理。最后是裁決結果的可執行性。相對于行政裁決和司法裁判結果有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電商平臺對知識產權侵權糾紛雖然有自己的一套處理規則,但只是平臺的一種自治措施,這些懲治措施并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強制力,也并非終局性的解決方案,爭議雙方不服平臺處理結果可以對雙方的爭議提起侵權訴訟,也可以針對電商平臺采取處罰措施不當而造成的損失提訟。

綜上,不論是從裁決權力的來源、裁決者本身的屬性而言,還是裁決規則應具有的法定性和裁決結果的可執行性考量,電商平臺經營者作為知識產權侵權與否的認定者以及爭議糾紛的裁決者的法律身份都存在理論和法律上的障礙。本文認為,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的“通知與移除”規則,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益的保護效率,只是解決權利人與服務對象之間侵權糾紛的簡易程序,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兩者的民事糾紛,也不能作為電子商務平臺裁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權力來源;同時在現行條件下,對于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尤其是涉及專利侵權這類專業性極強的糾紛,電子商務平臺自身并沒有足夠的能力去判斷到底侵權與否,貿然行使裁決權或將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和經濟風險。對于實踐中類似淘寶《知識產權侵權處理規則》這樣的先行探索,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應該予以跟進,或承認或否定,總之法律應對這一灰色地帶作出明確界定。

四、審查義務的重新確立

電子商務平臺法律定位不明確,最后體現為法律義務尤其是知識產權審查義務的確立,即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履行何種標準的審查義務。關于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審查義務的規定,散見于我國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甚至是一些政府指導意見、行業規范中,至今沒有一部具體的法律或者一款完整的條文予以總結和落實,實務中主要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6條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籠統規定。總結現有的觀點,按照義務履行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事前審查義務和事后審查義務。

事前審查義務是指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該事先對本平臺賣家的信息和商品進行知識產權合法性審查并制止相應侵權行為的義務。贊同電子商務平臺負有事前審查義務的學者,大多援引《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即“紅旗標準”作為依據,盡管關于此處的“知道”究竟只包括“明知”這一種情形,還是包括“明知”和“應知”兩種情形學界一直有所爭論目前學界的共識是“知道”包含“明知”,但是否應包含“應知”則存在爭議。以王利明、張新寶、楊立新為代表的學者主張排除“應知”,其理由是:“應知”作為標準會加重ISP負擔,承認“應知”就等于承認ISP負有對網絡信息事前審查義務,這違背技術中立的主旨,并且實務中法官以何種標準來判斷“應知”又將成為新的難題(參見王利明:《侵權責任法》(下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51頁;張新寶:《侵權責任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74頁;楊立新:《侵權法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426頁)。以王勝明為代表的一方主張包含“應知”,理由在于由被侵權人證明ISP“明知”的難度過大(參見王勝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85頁)。 ,但可以明確的是,即使將“應知”這一過失形態作為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履行應盡義務的判斷標準,也不能得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知識產權負有事前審查義務這一結論。筆者認為《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立法目的,貫徹的是技術中立的思想,本意在于減輕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故而“通知與移除規則”是基礎性的規則,是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首要標準,但法律為了防止實踐中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該條款逃避對明顯侵權事實的主動制止義務,又設置了“紅旗標準”作為補充,這是立法者在權利人所代表的私權利益與網絡服務提供商所代表的產業利益之間權衡的結果事實上將《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3款視為事前審查義務的法律來源,混淆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信息的普遍審查義務”和“對侵權事實的一般注意義務”之間的關系。誠然,技術中立是通過免除ISP主動審查義務得以確立,但不容否認的是,任何一個享有中立地位的ISP并不因此免除其對網站中發生的侵權事實負“一定程度”的注意義務。因此,技術中立絕不能淪為ISP因過錯而怠于注意顯而易見的侵權事實而在被時又以此作為抗辯的理由(參見謝雪凱:《網絡服務提供者第三方責任理論與立法之再審視――以版權法與侵權法互動為視角》,《東方法學》,2013年第2期)。 。事前審查義務對電商平臺而言是一種很高標準的要求,它不僅需要電商平臺事前建立一系列規則和采取完善的技術措施,制定方案以應對平臺可能發生的所有侵權情形,而且需要對賣家的商品信息進行逐一核查,對其經營行為進行實時監控,這樣一來,電商平臺實際上間接地承擔起了國家行政執法部門的責任。這樣近乎“苛刻”的知識產權審查義務即使是在知識產權保護嚴格的歐美國家也較少采用,我國法律對此也持否定態度,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第2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對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主動進行審查的,人民法院不應據此認定其具有過錯。”但這僅是否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侵害著作權行為的事前審查義務,至于侵害專利權尤其是電商平臺大量存在商標侵權行為,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法院也一般贊同平臺服務商應當承擔事前賣家資質審查、事后采取補救措施等義務,但不同意平臺服務商在海量的商品信息面前,應當對每一項商品承擔合法性審查的義務[8]。但對于類似淘寶網這樣的巨型電子商務平臺,涉及廣泛的公眾利益甚至國家利益,究竟應不應該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起對知識產權侵權事前的主動審查義務,還有待理論上進行深入探討。

事后審查義務與事前審查義務正好相反,是指電商平臺經營者在接到權利人明確的通知或相關行政、司法機關生效的法律文書后,根據通知或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對平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進行審查和相應處理。這種標準為大多數國家所認可,我國法律對此也予以采用。根據“通知與移除規則”,電商平臺經營者只有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后才有采取必要措施的義務,除非侵權行為已經事先被電商平臺知曉或明顯到電商平臺應該知曉的地步。當時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筆者推想一是出于與國際規則接軌的考慮,二是出于現實因素的考量,我國電子商務剛剛起步正處于蓬勃發展的階段,電商平臺本身的能力和業務還有待拓展,此時若科之過重的知識產權審查義務,勢必會累及平臺的成長步伐,挫傷其發展的積極性,但對于虛擬市場交易中大量存在的知識產權侵權現象,法律不能因為這一特殊的背景考慮就對電商平臺施以格外的恩寵,故而兩者權衡之間選擇了義務相對較輕的“事后審查義務”。時過境遷,觀之我國電子商務的現狀,阿里巴巴已經成為全球領先的電子商務平臺,國內其他電商企業也呈現百花齊放的局面,電商平臺積聚的資源和實力已經不能同日而語,面對大數據時代愈演愈烈的知識產權侵權現象,電商平臺這種“事后”、“被動”的保護模式似乎有些不合時宜,當前形勢下是否需要做出一定程度的修正值得我們深思。目前法院在審判時也意識到了電商平臺經營者相對于其他網絡服務提供商的特殊之處,越來越重視考察電商平臺經營者是否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即事前是否備案了網絡賣家的相關主體和經營文件、審查了相關廠家的授權信息,事后是否具備主動發現涉案侵權信息存在的能力等參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5438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觀點:關于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首先,該公司作為涉案京東商城網站的運營方,其在本案中提供的是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其并未直接實施上述侵權信息的行為,也未對上述侵權信息實施推薦、置頂或者放置于京東商城首頁等幫助行為;其次,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的關聯公司京東世紀貿易公司與佳仁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備案了佳仁公司的相關主體和經營文件、審查了相關廠家的授權信息,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難以在京東商城海量的商品信息中主動發現涉案侵權信息的存在。故綜上,本院認定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冠生園公司主張的涉案商標侵權責任。 。

對此,本文認為,絕對排斥事前審查義務和完全采納事后審查義務均不可取,應貫徹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把握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的具體規定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1〕18號:“要根據信息網絡環境的特點和實際,準確把握網絡服務提供行為的侵權過錯認定,既要根據侵權事實明顯的過錯標準認定過錯,不使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一般性的事先審查義務和較高的注意義務,又要適當地調動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動防止侵權和與權利人合作防止侵權的積極性。要維護‘通知與移除’規則的基本價值,除根據明顯的侵權事實能夠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具有明知或者應知的情形外,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賠償責任應當以首先適用‘通知與移除’規則為前提,既要防止降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認定標準,使‘通知與移除’規則形同虛設;又要防止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第三方利用其網絡服務侵權消極懈怠,濫用‘通知與移除’規則。” ,在兩種審查義務標準之間尋求有機平衡。“互聯網+”時代背景下,鑒于我國電子商務平臺的角色正在經歷由市場規則的服從者向市場規則的制定者轉變,由政策的扶持對象向政策的規制對象轉變,由原始的野蠻生長向正軌化的可持續發展轉變,由追逐利益最大化向承擔更多社會責任轉變這一歷史過程,本文認為應當在堅持事后審查義務這一標準的前提下適當加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事前審查義務。即對于淘寶這樣的巨型電商平臺而言,其應當擔負起一定程度上事前預防和制止平臺侵權行為發生的成本及責任。但對于這種事前的預防和審查義務必須適度,同時體現區分原則和類型化理念,即按照傳播對象、經營模式及盈利因素的差異配置不同程度的義務履行標準。參考文獻:

[1]高俊,胡皓淵,宋永泉.網絡交易法律實務:下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1.

[2]楊立新.電子商務侵權法[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233.

[3]徐妤.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在電子商務糾紛中的法律定位[J].仲裁研究,2008(2):33-40.

[4]董再強,唐麗英.論電子商務交易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J].社科縱橫,2007(11):97-98.

[5]邱業偉.信息網絡與民法前沿問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15.

[6]王珉.電子商務合同主體地位與法律關系研究――以淘寶網C2C交易模式為例[J].行政與法,2012(5):118-121.

篇(4)

在現實社會中,在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承諾書,承諾書在寫作上具有一定的格式要求。相信很多朋友都對寫承諾書感到非常苦惱吧,為了讓您在寫的過程中更加簡單方便,一起來參考是怎么寫的吧!下面給大家分享關于不裁員承諾書,歡迎閱讀!

不裁員承諾書1汶川縣就業服務管理局:

我公司在__年度未發生裁員行為,在此鄭重承諾:將繼續嚴格按照有關要求,認真履行穩定就業責任,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不裁減員工。(合同到期正常終止勞動合同及自動離職的除外)

承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____________

不裁員承諾書2遼陽市勞動就業局:

我企業鄭重承諾,嚴格按照規定,用好穩定崗位補貼,認真發行穩定就業責任,在__年內裁減員工,并將我企業納入我市的失業動態監測范圍,每月按時上報監測數據。

承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____________

不裁員承諾書3巫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我企業鄭重承諾,將嚴格按照規定,認真履行穩定就業責任,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不裁減員工(合同到期正常終止勞動合同的除外)。

承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____________

不裁員承諾書4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

我單位已知菏澤市天正潤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天心御都項目建設資金來源已全部落實,我單位將按照實際施工工程量進度、合同約定付款進度督促菏澤市天正潤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我單位支付工程款,并按月向貸款行報送工程進度及欠付工程款情況,否則我單位將放棄本項目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單位:(章)山東現代達馳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承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____________

不裁員承諾書5新田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我院鄭重承諾,將嚴格按照規定,用好縣補助資金,認真履行穩定就業責任,__年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不裁減員工(合同到期正常終止勞動合同的除外)。

承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____________

不裁員承諾書6__公司:

鑒于我公司是貴公司的供應商,為確保貴公司向我公司采購的產品符合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同時使向我公司采購的產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現我公司就供應貴公司之產品,做出以下承諾:

1、我公司承諾向貴公司供應的所有產品,包括之前已經供應的產品和未來將要供應的產品,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及其授權許可人的知識產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商標權、專利權、外觀設計、著作權以及我國法律規定的其他知識產權權利及關聯權利。

2、我公司承諾供應的產品,如含有商標、專利或著作權等內容,我公司為合法的權利人或授權許可人。

3、我公司承諾如涉及我公司向貴公司供應的產品被第三方起訴侵權并要求貴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或其他責任的,我公司承擔貴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對第三方作出的賠償、行政處罰、律師費、應訴成本等,同時,貴公司有權退回侵權產品,并要求支付相當于侵權產品貨款同等金額的違約金。

4、本承諾書適用于簽署前和簽署后,所有我公司與貴公司簽訂的采購合同、協議、訂單中的產品。

即使雙方合作關系終止,本承諾書仍然有效。

5、如雙方因此發生糾紛,有權管轄法院為深圳市___區人民法院。

6、本承諾書簽署于_____年___月___日。

承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____________

不裁員承諾書7天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我企業鄭重承諾,將嚴格按照規定,用好崗位補助補貼資金,認真履行穩定就業責任,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一年內不實施規模性裁員(合同到期正常終止勞動合同的除外)。

承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篇(5)

【關鍵詞】文化產業 文化科技產業 專項立法 產業調節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我國文化科技產業專項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自2012年11月我黨全面推進文化體制改革及文化產業發展的戰略部署以來,我國的影視業、音像業、動漫業、演出業、設計業、美術品業、廣告業、旅游業、會展業等文化產業各主要部門均獲得顯著的成長,大大推動了我國產業結構、財政收入結構、居民消費結構、經濟增長結構、經濟發展環境的優化,在相當程度上推動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方式的重大轉型。實踐已經證明并將繼續證明:數字化、網絡化、信息化、智能化等高新技術廣泛運用于文化產業之中,產生新型的文化科技產業。文化科技產業在我國亟待培育圖謀發展,文化科技發展專項立法問題提上日程。

出臺《文化科技產業促進法》可以對產業經濟的發展起到保障作用、引導作用、服務作用、規制作用。尤其是在文化產業基本法缺位的情形下,更應分門別類制定文化產業的具體部門法,狠抓文化科技產業的專項立法,完善有關的市場準入和登記制度、市場交易制度、市場管理制度。

通過對產業結構的宏觀調控,促進資源的靈活流轉與合理配置,提高宏觀經濟效益,實現國民經濟的永續成長。它與反壟斷法分進合擊,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增進市場機制的效果。“擬議中的《文化科技產業促進法》,就是文化產業立法領域內的獨特且重要的專項產業立法。”①推動文化產業領域內科技的發展以及科技成果向文化產業的轉化,促文化產業轉型升級,推文化產業開疆拓土,文化科技產業的專項立法在我國兼具單項產業促進法以及單項不景氣產業對策法的屬性。

我國文化科技產業專項立法的可行性調查分析。近年來,我國在文化產業立法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展。廣電產業出臺了《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等;電影產業出臺了《電影管理條例》等;出版產業出臺了《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等;網絡產業出臺了《電信管理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演出娛樂產業出臺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藝術品產業出臺了《拍賣法》、《文物保護法》等;廣告業出臺了《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文化旅游產業出臺了《旅游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等。上述法律法規,多與文化科技產業立法有關,有的還屬于文化科技產業立法。此外,我國在技術合同、專利、科技等方面的立法進展,也是有目共睹。

我國文化科技產業專項立法應包括哪些內容

確立產業結構調節制度。產業結構調節是首要任務且居于核心地位,是促進產業之間以及產業內部各部門之間資源合理分配的制度。盡管近年來我國文化產業發展迅猛,統計數據驕人,但是核心層和內緣層比重過小,層與相關層比重過大,產業結構堪憂。可以通過文化科技產業專項立法,推動現代高新技術的研發及運用,大力改造傳統文化業態,切實培育發展新興文化業態,助推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

設置產業組織調節制度。產業組織調節是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目標是使產業內的企業運行具有活力,在保護有效競爭機制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規模經濟,取得最大經濟效益,其旨趣不同于反壟斷法。我國如對文化科技產業作專項立法,確應設置產業組織調節制度,不斷適應經濟自由和資源最佳配置的需要,完善市場機制,平衡社會經濟效益。引導文化科技企業做大做強,組建企業集團,發展規模經濟,提高規模經濟效益,優化文化科技產業結構。例如2011年騰訊入股華誼,互聯網大企牽手娛樂大企,加速了文化科技領域內的企業合作,倡建開放型的策略聯盟,吸納優質資源,壯大聯盟的整體實力。

規定產業技術調節制度。產業技術調節是靈魂,其目的在于促進產業技術進步,以產業技術結構的合理化、高級化引領產業結構的合理化、高級化。我國已通過的關于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科技成果轉化、農業技術推廣等法律都體現了高科技產業、農業等領域的產業技術法立法相對比較發達。與之相比,文化產業領域的產業技術法立法幾近空白,亟待立法建制。擬議中的文化科技產業專項立法,應該緊密圍繞數字技術、信息技術、網絡技術、傳播技術等重點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對文化科技產業的技術調節制度作出系統的規定。對于技術經費的投入、技術信息的交流、技術保密、技術獎勵、技術標準等事宜,均應有所規范。逐步完善政府支持政策,激勵文化科技企業的技術創新;完善增值稅制與企業所得稅制,對符合規定的文化科技企業采行減免稅等稅收優惠措施。此外,倡導與推進產學研合作,吸引和培養文化科技產業的操作型、技能型、管理型人才。

宣示知識產權制度。知識產權保護攸關文化科技產業的存亡絕續,其意義可謂是至深且巨,版權保護尤是如此。文化科技產業多屬于核心版權產業、相互依存的版權產業。我國如欲大力發展文化科技產業,必須全面完善知識產權的主體制度、客體制度、權項制度、利用制度、管理制度、保護制度,嚴格保護版權,創造優質的法律環境。擬議中的文化科技產業專項立法,應當引導文化科技企業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到企業的科學研究、組織生產、經營流通等各個環節之中,構筑以知識產權為基礎的產業鏈條,激發文化科技企業生產文化產品、提供文化服務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應當強化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職責,提升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的聯合執法能力和執法效率,提高政府的市場監管能力,切實保護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的權益,有效保障文化科技產業的發展。應著力建設包括版權登記、版權交易、版權咨詢、版權、版權認證、版權調解仲裁等內容的綜合服務體系,并且建設由版權公共服務機構承擔的作品版權信息庫和版權使用監控系統,繁榮文化科技服務市場。

完善法律責任制度。“產業調節法多表現為零散性、即時性的法規、規章,法律責任制度的規定往往不夠完善,對此應予正視。”②責任主體方面,不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亦應包括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等。為推進政府部門依法行政,文化科技產業的專項立法可以規定經濟公益訴訟機制,并且規定對行使公益訴訟權的公民、法人、其他社會組織給予必要的保護和適當的獎勵。責任形式方面,固然不可缺失行政責任形式。文化科技產業的專項立法,可以規定一些特別責任形式,如取消從業資格、使其信用下降等。以綜合性為其顯著特征的產業調節法,法律責任形式亦應具有綜合性,能充分救濟權利人及有效維護社會公益。歸責原則方面,一般情形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特定情形適用嚴格歸責原則。對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及其公務人員職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可徑直規定為過錯推定原則。

(作者單位:南昌理工學院政法學院)

【注釋】

①李昌麒:《經濟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80頁。

篇(6)

關鍵詞:服務外包;承接現狀;競爭力

中圖分類號:F7文獻標識碼:A

中國被稱為“世界工廠”,“中國制造”使全世界的人們享受到物美價廉的產品,也帶動了我國經濟的發展。然而,隨著各種成本的上升和人民幣升值的壓力,加上“中國制造”對環境和資源的耗費、污染嚴重等弊端,“中國制造”之路并非長久之計,我們需要探求新的出路――服務外包。

一、服務外包簡介

服務外包是指企業將其非核心的業務,外包給外部優秀的專業化團隊來承接,以便更好地專注于核心業務,從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對環境應變能力的一種經營活動,包括信息技術外包ITO(Information TechnologyOutsourcing)、商業流程外包BPO(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和知識流程外包KPO(Knowledge Process Outsourcing)。服務外包具有信息技術承載度高、附加值大、資源消耗低的特點,能實現外包企業低成本、高利潤和高質量服務的需求,同時有助于東道國提升產業結構,創造就業機會。

20世紀九十年代初,全球的服務外包從IT和軟件領域興起,伴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全球一體化趨勢的不斷加強,服務外包的范圍逐漸擴展,涉及了金融、銷售、財務、人力資源、顧客服務等領域。美國公認最具影響力的新聞作者Thomas L.Friedman將這種新型的合作形式歸于令世界變平坦的因素之一。在其被稱作“21世紀簡史”一書――《世界是平的》中,他以自己的親身經歷描述了印度的服務外包:印度人承接了美國各州和聯邦政府的很多財務外包工作;很多投資公司將最基本的投資分析業務外包到班加羅爾;在印度的呼叫中心,可以看到一個大房間里很多大型跨國公司的小工作間:戴爾、微軟、DELTA……呼叫中心的接線員們通過電話向世界某個區域的客戶推銷、接聽客戶的投訴或是咨詢……

如今,中國、俄羅斯、巴西、菲律賓等新興市場國家也正成為日益重要的外包承接國。

二、我國承接國際服務外包現狀

我國的服務外包產業起步較晚,在承接國際服務外包中所占的份額較小。加拿大研究和咨詢公司XMG調查數據顯示,中國2010年外包業務預計將占全球外包業務的28.7%,外包額為357.6億美元,與印度所占的43.7%份額仍有差距。我國承接的國際服務外包業務主要來自日本、韓國、美國、歐洲等地。日本是目前中國離岸市場業務的最大發包方,美國次之。此外,中國臺灣和中國香港也是內地市場非常重要的業務來源。

目前,ITO是中國服務外包業務承接的主要類型。但是,我國的BPO業務至今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大多數服務商還是以數據處理、事務外包為主,能夠承接高端服務的企業很少。

我國服務外包行業發展速度很快。最近5年來,我國外包產業執行額累計達到了320億美元,其中離岸金額達到245億美元,形成服務出口的新型貿易方式。商務部資料顯示,2010年的1~7月份,我國新增1,855家服務外包企業。到2010年12月30日,全國服務外包企業突破1萬家,從業人員超過200萬,預計2010年全年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執行金額可達150億美元,同比增幅達50%。

為推動我國服務外包產業的發展,提升承接離岸服務外包的國際競爭力,我國商務部和其他部委認定了14個“中國服務外包基地城市”,3個(大慶、無錫、南昌)“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區”,認定蘇州工業園為“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基地”。2010年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城市成為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2010年8月,政府公布對上述示范城市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以鼓勵服務外包的發展。

三、我國承接服務外包競爭力研究

(一)承接之優勢

1、勞動力成本低廉。在服務外包行業中,人力資本是最主要的投入,低廉的勞動力成本推動了國際服務外包的發展,吸引跨國公司將其服務項目外包到發展中國家。我國擁有豐富的勞動力資源和低廉的勞動力成本的優勢。與曾經是世界上最大接包國的愛爾蘭相比,我國離岸外包行業人員的工資僅僅是其的1/5。與印度相比,雖然如今我國的很多一線城市相關人員的薪酬已經高于印度,但我國地區差異較大,從全國總體情況看,我國服務外包行業的平均工資還是低于印度。

2、基礎設施健全。電信、網絡等基礎設施是服務外包發展水平的標志,更是服務外包行業發展的基礎。經過國際電信聯盟(ITU)的信息與通信技術行業發展指數的評估,我國的排名和得分逐年上升。與其他服務外包承接國,像印度、菲律賓相比,我國在寬帶接入、高速互聯網使用、向主要軟件基地供電方面都居于領先地位。

3、地理聯系緊密。我國所處的地理位置使得某些地區和亞洲的一些發包國家(日本、韓國)鄰近,從而相似的文化背景和語言方面的優勢,有助于承接相關的服務外包業務。例如,地處東北亞經濟中心區的大連,與日本、韓國鄰近,受到上述兩國軟件服務外包的熱衷。據統計,日本和韓國在大連的投資額累計約110億美元,是大連吸引外商投資額的1/2。

4、制造業的基礎。我國在成為“全球制造中心”的同時,吸引了大量的跨國公司的投資。跨國公司在我國的多年運作,與政府、企業等部門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系,以及對我國的政策、文化、市場等更深入的了解,都為承接跨國公司轉移到我國境內的服務外包業務增加了籌碼。

(二)承接之挑戰

1、企業競爭力較弱。國際上大型外包項目一般給上千人規模的企業來承接,但我國服務外包產業集中度不夠高,很多企業的規模還很小。2008年我國超過3,000人規模的外包企業有12家。盡管近幾年,我國外包企業的規模漸漸擴大,但與印度動輒上萬的外包企業規模相比還相差甚遠。而且我國服務外包市場分散,服務外包企業的數量較多,但實力和規模差距較大,排名靠前的大多是外資企業,如IBM、CSC、HP等。

此外,獲得國際資質認證也是企業承接能力的標志和與國際接軌的一種途徑。對于服務外包中的軟件外包,美國政府和大公司往往要求外包企業要有CMM3或以上等級的資格認證。CMM――能力成熟度模型,是關于企業業務完成質量的認證,從低到高分為5級。相關的認證還有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和ISO20000(IT服務管理規范)。

中國外包企業積極爭取相關國際資質認證,從中國企業通過ISO2000認證的情況來看,2008年3月有14家獲得認證,截止到2010年10月,已有95家企業通過此認證。通過的數量在全球排名位居前三。但就通過CMMI認證的情況看,中國大多數企業處于CMMI2~3級水平,而印度則大多處于3~5級水平。截至2009年底,中國通過CMMI認證的企業中3級或以上的企業占88.73%,印度則占96.65%。其中,印度已經有189家軟件企業通過了CMMI5級認證,占其通過認證企業總數的37.2%,而中國通過CMMI5級認證的企業只有48家,僅占中國通過認證企業總數的3.98%。

2、缺乏服務外包的復合型人才。服務外包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具有高技術含量和創造性的特點。離岸外包作為服務外包的重要分支,對從事服務外包人員的“國際化”要求越來越高。其中,從業人員的外語能力是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承攬和開展的重要因素。

而我國目前的人才培養模式較難適應這種需求。英語教學的目的往往是為了應試,更側重語法和詞匯的學習,缺少語言交流和應用能力的培養。現階段,我國高校的相關技術專業也往往重視科技教學,忽略了語言方面的培養。外語專業的學生缺少專業技術知識,不利于高端人才的培養,而且也滿足不了服務外包人力的需求。這就造成了有實際操作能力的同時又有較強外語交流能力的復合型人才的匱乏,行業的高端人才更是稀缺。

3、缺少信息交流渠道。我國目前已建立了軟件行業協會,為推動軟件外包發展做了很多工作。但是,與印度的軟件和服務公司全國聯合會(NASSCOM)相比還有很多不足之處。NASSCOM是印度信息技術和軟件業最具有影響力的組織,擁有1,100個會員,其中200家是全球性公司。其免費為公司提供詳細可靠的分析信息,包括年度報告、市場調查分析數據、供應商的檔案等。促進了印度本土企業和歐美軟件發包商的交流和合作。而我國缺少這樣有效促進合作的交流平臺,很多國際發包公司發覺要找中國的外包企業的英文資料信息非常困難。這不利于我國企業對國際外包業務的承接。

4、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國際服務外包中,知識產權保護是發包方非常關心的問題。目前國際服務外包的很大部分是基于IT技術的外包,涉及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著作權和商業秘密等滲透在外包的各個環節中。歐美軟件發包商在選擇承包商時,對于東道國的相關的法律和監管有著較高要求。

我國企業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我國相關的法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的條例與WTO框架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又有諸多的不一致。相關的執法措施以罰款為主,執行強度較弱,并不能給予發包方良好的信息安全保護環境。

四、提升我國承接服務外包能力的對策建議

(一)改善人才培養方案。人力資本的質量和服務外包承接力密切相關。要培養出復合型高端人才和技術適用性人才,需從以下方面著手:一是需要我國重視高校的教育體制改革,加強有關專業的實踐環節,提高學生的外語應用水平;二是政府和企業合力為從事服務外包人員提供培訓和學習的平臺,實施“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訓計劃,提高從業人員的技術水平;三是招募留學歸國人才與技術人才加入服務外包行業中來,進行團隊整合,快速提高整體承接能力。

(二)結成服務外包企業聯盟。我國服務外包企業目前的國際競爭力較弱,結成動態聯盟,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服務外包企業在一個或多個地理空間上,通過建立分工協作的契約關系形成的基于項目進行資源共享、利益增值的動態網絡組織。有助于快速抓住市場機遇,整合不同企業的優勢,降低費用、風險,實現資源共享。武漢市、黑龍江省和河南省都建立了企業外包聯盟,已經取得了成效。

(三)加強知識產權和信息安全保護。首先,我國需要建立適應本國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法律體系,2010年2月,我國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進行了修正,正逐步向國際法律法規靠攏;再者,樹立企業與公眾的知識產權和信息安全的保護意識和尊重意識,創造良好的氛圍。此外,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大知識產權方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有效的監管并督促企業保護客戶的知識產權。

(四)建立有效的中介機構。借鑒印度的成功經驗,我國也應當建立服務外包行業中有影響力的行業協會,積極對服務外包行業做調研,搜集國內外相關的行業動態,提供市場信息和企業資料,促進國內企業的交流學習,建立國際合作網絡平臺。如此,不僅有利于進行品牌建設和國際營銷,也能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參考。

(作者單位:安徽大學經濟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吳勝武,余志偉,楊小虎.服務外包從“中國制造”走向“中國服務”[M].浙江大學出版社,2009.

[2]闕澄宇,柴淵哲.中印承接國際服務外包競爭力比較研究[J].財經問題研究,2010.8.

篇(7)

1.1醫院改革對藥劑工作向藥學服務轉型的推動作用:

醫院要想進一步提高自身的服務管理水平,更好地為患者提供服務,就必須要對自身的醫療制度進行改革。近年來醫院的規模的擴大以及數量的增加,導致醫院之間的競爭比以前更加激烈,醫院要想在這種激烈的競爭中占據優勢地位,就必須要對自身進行進一步的完善,提高醫院的服務管理水平,進而促進核心競爭力的提高。藥劑工作是醫院服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醫院為患者提供服務的一項重要內容,高質量的藥劑工作能夠有效促進醫院的發展。在醫院各項制度的改革熱潮中,作為以患者為中心的藥學服務工作由于與患者切身利益具有密切的聯系而受到了極大的關注。將藥劑工作轉向藥學服務的優勢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能夠幫助患者緩解病痛,提高患者的滿意度;二是能夠幫助患者進行心理調節,這對于促進患者的早日康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2藥劑工作向藥學服務轉型是提高醫院服務水平的需要:

醫院服務水平從很大程度上是由患者的用藥安全以及治療效果決定的,患者是醫院唯一的服務對象,藥物治療和心理疏導對于他們的治療效果來說都非常重要。一些患者在醫院進行治療的時候由于心理問題等不配合治療,有的甚至放棄治療,這不利于醫院治療工作的開展。藥學服務工作將患者作為服務的中心,在對患者給予一定的藥物治療的同時,還非常重視和關注患者的心理治療,在治療的過程中根據不同患者的特點制定出不同的醫療方案,幫助患者緩解壓力和病痛,這對于提高治療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治療效果提高了,患者的滿意度和醫院的整體服務水平自然也就提高了,由此可見藥學服務工作能夠為患者提供更好的環境和服務,保障患者的用藥安全,降低醫療事故的發生率。

2藥劑工作向藥學服務轉型的措施分析

2.1提高醫護人員對藥學服務工作的認識:

醫護人員是對患者提供藥學服務的主要群體,他們對工作的良好認識是保證工作質量的基礎。醫院藥劑工作向藥學服務工作的轉型是醫院改革和醫院患者的共同需求,在改革的過程中,醫院應該對藥學服務工作在提高醫院服務水平的重要性方面有充分的認識,并且還需要通過各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他們對藥學服務工作以及醫院藥劑工作向藥學服務工作轉型的認識,使他們在工作的過程中能夠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務,對其進行一定的心理安慰,使患者緩解焦慮心理,這有助于患者治療效果以及醫院服務管理水平的提高。

2.2將“以人為本”作為藥學服務的核心理念:

“以人為本”是現階段醫院改革服務中提倡的一種理念,而在藥學服務工作也要將這一理念作為服務的核心,在工作中要始終堅持以患者為中心,在為患者提供藥品的同時更加要注重為其提供的服務,并將合理用藥和患者滿意度作為醫院服務的追求目標。

2.3建立健全醫院藥學服務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在藥劑工作向藥學工作的轉型過程中醫院領導要充分重視藥學服務,并在此基礎上加強對醫院用藥考核制度的管理以相關的制度和法規為依據來完善醫院的藥學服務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以促進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進而減少醫護人員在工作中的失誤,為藥學服務提供基本的保障。在管理制度中,藥學部門應當通過制定相應的服務細則對藥學人員的管理實施量化管理,為藥學服務的開展提供切實可行的依據,促進藥學服務質量的提高。另外,在考核制度中,應該將醫院的藥學服務工作與醫師的工作質量考核這兩項內容聯系起來,并將其作為年度考核中的一項指標,這樣能夠提高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責任意識,避免醫療事故的出現,進而促進醫院服務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時還應對獎懲制度進行完善,鼓勵和獎勵先進者員,同時教育和批評有違規者,以達到對其起到促進和警醒的作用。

3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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