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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借條和欠條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們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借條對應的法律關系是借貸關系,就是一方借錢給另一方;欠條對應的法律關系比較多,可以是欠貨款、分紅、投資款等各種情況,總的來說是一方拖欠另一方債務。兩者完全不同性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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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融資金融社會
一、我國目前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及規定之間存在的相互沖突
目前,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之中,尚沒有專門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規,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為一種有名的民事合同被集中地歸入在第12章之中。《合同法》第12章第1條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會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很明顯,《合同法》對民間借貸合同是采取區別對待的,主要表現在借款主體和無息推定原則上。民間借貸既然是借貸合同的一種形式,就應該準用金融借貸的有關規定,然而實踐中卻不是如此。
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但民間借貸的實踐己經發生了太多的變化,原來的規定早已經是捉襟見肘,為了能夠滿足現實的需要對相應的規定進行修改己經是當務之急,從長遠來看應該制定《民間借貸法》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規范。
二、當前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糾紛的主要形式
在民間大量閑置資金的背景下,巨額資金的所有者為了自身利益不斷嘗試為資金尋找出路。除了傳統的投資途徑外是否還有可以拓展的空間,在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之下是否存在更加高額的回報之路,民間借貸長期存在的原因及其與“非法集資”、“高利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的界限等廠這些都是我們不得不思考的問題。
民間借貸合同在現實中的糾紛
1、合同的名稱
親戚朋友之間的借款,應當出具什么樣的憑證?生活中最常見的有三種:欠條、收條與借條。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合同名稱雖然不是認定合同法律關系的唯一決定性因素,但它對于法官的判斷無疑是有影響的、欠條和借條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而收條則不僅僅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還能夠作為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東出資時出具的憑證;后者如賣方收到貨款時出具的憑證。在這兩種情形中,持有收條的一方是無權要求對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的。持有收條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條的一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就必須證明,其所持有的收條表征的是債權關系;而并非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而要做到這一點,僅僅靠出示一張收條通常是不夠的。收條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證據時,便不可避免地面臨著敗訴的風險。
2、合同的期限
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容易產生議的時間包括兩點:還款時間和欠條書寫時間。還款時間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應當歸還本息的時間。現實中人們經常忽視這項約定,或未作出明確約定。最常見的表述為“一定時間后”還款,如“一年后”還款。“一年后”從字面上來講是一個時間段,而非時間點。借款后兩年、三年或更長時間還款都能夠被理解為“一年后”還款。盡管法律上對此有著一定的解釋規則,但這種書寫方式畢竟增大了實現債權的不確定性。還款時間的不明確,在實踐中也容易引發關于訴訟時效的爭議。
3、合同的主體
民間借貸合同的主體主要是指債務人的身份問題。有兩點值得注意。首先,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并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
三、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的建議
民間借貸對于吸收社會閑散資金以緩解銀行資金不足的矛盾,以及解決公民之間生活和生產中遇到的臨時性的資金困難等都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應盡快完善民間借貸的法律制度,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
1、加快民間借貸立法
針對我國現階段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過于零散的問題,結合民間借貸的特點,制訂一部規范并能適應其發展的《放貸人條例》。
2、規范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即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不一定采用書面形式。但是鑒于民間借貸隨意性的特點,如果在對方翻臉不認賬或者因約定不明發生借款糾紛時,法院是無法認定借款關系事實的。例如,在當事人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借款人何時返還借款,實踐中有兩種情形容易發生糾紛:一種是借款人提前還款,另一種是逾期還款。
四、結論
民間借貸行為由來已久,從產生到現在經歷了數千年的歷史。市場經濟的發展使民間借貸從傳統型向現代型轉化,突破原有的形式展現出新的特點。無可置疑,民間借貸在民間融資的過程中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但是由于民間借貸本身所固有的制度缺陷,使其難以突破發展的瓶頸;再加上國家對其監管上的疏漏,在現實中出現了“高利貸”“非法集資”等問題。本文意圖通過對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進行研究,探索民間借貸發展的理性之路。民間借貸是個深刻的社會問題,它的規范涉及法學、金融學和倫理學各方面的協調發展。《民間借貸法》的制定一定會為民間借貸的發展提供很好的制度環境,迎來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的共榮。
參考文獻:
[1]方小敏.中國經濟轉型中的國家干預界限研究[J].南京大學學報(哲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版),2013(01).
關鍵詞:民間借貸;借貸關系;企業間借貸;借貸利率;借款擔保
一、民間借貸概念及其特點
何為民間借貸?根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即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金錢出借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行為。
民間借貸的特點有:第一,借款用途自由。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民間借貸的用途由借款人和出借人自行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由借款人自行決定用途。第二,借款期限自由。民間借貸期限長短完全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短則數天,長則數年,甚至不約定期限也是可以的。第三,借款數額自由。民間借貸的數額完全由當事人雙方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和實際需要來確定。第四,利息相對自由。所謂的“相對自由”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年利率不得超過24%。年利率超過24%不超過36%的部分為自然債權債務,債務人可以不履行。一旦借款人履行了,就不能找出借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約定的利息無效。第五,還款方式自由。民間借貸的還款方式,法律和政策不予干涉,完全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二、典型爭議焦點及其解決途徑
(一)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認定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認定主要指民間借貸合同的是否成立并生效。
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的幾種情況是:1、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借款要求,出借人答應借款,并及時提供借款,該民間借貸合同即時成立并生效;2、借款人與出借人就借款事項已經協商一致,出借人口頭答應后過一段時間才提供借款的,因出借人口頭答應也是一種承諾,所以民間借貸合同自出借人口頭答應之日起成立,但未生效;3、借款人與出借人已經訂立民間借貸合同,但未提供借款,該合同成立;4、借款人出具借據、借條等交給出借人,出借人答應借款并收受借據、借條、但未提供借款的,該合同自出借人收受借據之日起成立,但未生效;5、出借人與借款人訂立的附條件提供借款的民間借貸合同,此類合同自訂立之日起成立。
民間借貸合同生效的條件有: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民間借貸合意必須出自于借貸雙方內心的真實意思,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損害對方利益的情況。一旦發現借款人借款意思表示不真實,出借人就應該停止提供借款,使民間借貸合同不能生效;如果已經提供借款,可以主張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或者請求撤銷;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里的法律是指廣義的法律,凡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民間借貸行為,都不能產生法律效力。4、民間借貸合同的特定生效條件,規定在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出借人與借款人就借貸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后,出借人一旦將款項交給借款人,民間借貸合同就即時生效,但未實際提供借款的,民間借貸合同即時成立也不生效。如果是口頭借貸合同,雖未訂立書面合同,已經實際交付借款的,借貸合同也能生效。
(二)企業間借貸問題
企業之間借貸一直處于尷尬的灰色地帶。這也使得人民法院對企業間借貸案件的審判到底采用保守的還是突破的司法理念左右為難。《民間借貸規定》首次確認企業間的借貸效力。該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一規定不僅有利于維護企業自主經營,有利于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促進國家經濟穩健發展,而且有利于統一裁判標準,規范民事審判尺度。當然,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解禁并非完全放開,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
(三)借貸利率的規制
新的《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見,民間借貸的年利率未超過24%的,法律予以保護;年利率超過24%未超過36%的,為自然之債,雖為法律所認可,卻不受強制執行力保護。如果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超過的部分約定無效,將會被視為高利貸。
(四)擔保方式問題
根據《擔保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其中,留置不適用于民間借貸債權擔保,因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留置對象是動產,但民間借貸合同的標的物只是金錢貨幣而不是動產,因而不可能出現可以留置動產的情形。即使留置金錢貨幣作為擔保,這樣做完全違背民間借貸的目的,所以民間借貸擔保債權不可能適用留置擔保。定金也不適用于民間借貸擔保債權。借款人借款本身就是為了取得金錢使用,出借人如果要求借款人支付定金擔保,就等于少支付民間借貸合同約定數額的借款,這也不符合民間借貸的目的。因此,民間借貸適用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三種。
(五)借條與欠條
借條是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系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欠條是由于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但是能夠證明欠條是借貸合同的,也應當認定為借貸關系。借條與欠條的主要區別如下:
第一,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第二,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第三,人民法院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適用的法律不同。借條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的規定,在錢款借貸中,基于“驢打滾”、“利滾利”等高利貸行為形成的借條產生無效民事行為,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憑證。而欠條主要發生在買賣、賒銷等交易活動過程中,欠條載明的權利能否受法律保護,關鍵是看交易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違背國家禁止性規定從事的交易行為無效。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1] 郭廣川:《關于當前民間借貸的狀況和對策研究》,《金融視線》,2015年7月版,第73頁.
[2] 劉鑫鑫:《我國民間融資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法制與社會》,2015年8月(上).
[3] 薛博:《中國企業間借貸合法化的法律保障機制探討》,《法制與社會》,2015年8月(上).
本文認為: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沒有還款日期的二次欠條的訴訟時效的規定不合理。國內外法律學說對二次欠條的性質也沒有做過說明。
本文探討了沒有還款日期的二次欠條的法律性質。認為:二次欠條是指在基礎法律關系上,因義務人沒有及時履行義務,當權利人催促義務人履行義務時,義務人沒有現款可支付,經權利人同意,向權利人所寫的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這種欠款條實際上是一種欠款合同關系,是一種新的獨立的法律關系。本文探討了二次欠條的基本分類;二次欠條與其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的關系;二次欠款合同的基本特征;規范二次欠條訴訟時效的原則及具體看法。
在實際的民事訴訟中,經常出現沒有還款日期的二次欠條的情況,而對二次欠條的訴訟時效往往又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一個焦點,也是應該不應該承擔還款義務的關鍵。
從我國現行法律來說,對沒有還款日期的二次欠條的訴訟時效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我國司法解釋已經涉及到了這個問題。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4]3號批復:“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但對于其它原因產生的二次欠條,并沒有做出規定。
我國現行司法解釋對沒有還款日期的二次欠條的訴訟時效的規定,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不尊重當事人雙方的一致意思;有利于借錢的,不利于出借人,有利于購貨的,不利于售貨人,總之是有利于欠款人。總的來說,我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沒有還款日期的二次欠條的訴訟時效,還沒有做出比較系統、明確和合理的規定,可以說這方面還存在著進行全面、系統規定的必要。這是完善訴訟時效規范的一個重要方面。所以,進行這方面的思索或者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下面對沒有還款日期的二次欠條的訴訟時效談點自己的看法。
一、二次欠條的基本分類
根據二次欠條產生的原因,沒有還款日期的二次欠條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由于賣買合同、工程建設合同、承攬合同等非借貸合同引起的二次欠條,即由于沒有及時支付貨款、工程款、定作費用等款項而形成的;另一類是由于借貸合同引起的,即由于沒有及時歸還借款而形成的。當然,也不否認其他法律關系所引起的二次欠條。
根據二次欠條產生的時間,沒有還款日期的二次欠條基本上也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產生的二次欠條,即二次欠條形成的時間仍然在訴訟時效內;另一類是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即二次欠條形成的時間是在原來的訴訟時效已經過去了的情況下形成的。
這樣,沒有還款日期的二次欠條基本上可分為四種:一是由于沒有及時支付貨款等費用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而產生的二次欠條;二是由于沒有及時支付貨款等費用在訴訟時效期間已經結束的情況下產生的二次欠條;三是由于沒有及時歸還借款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產生的二次欠條;四是由于沒有及時歸還借款而在訴訟時效期間已經結束的情況下產生的二次欠條。
二、二次欠條是與其產生它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同的新的欠款合同法律關系。
對二次欠條的基礎法律關系與二次欠條本身的法律關系的定性的認識,對于規范二次欠條的訴訟時效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
二次欠條的基礎法律關系同二次欠條自身形成的新的法律關系是不相同的。關于這一點,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我國的法律學說也沒有說明,外國的法律學說也沒有說明,起碼我是沒有看到任何關于這方面的說明。也許這個問題是個小問題,微不足道,所以,沒有人去關注它。但是,把二次欠條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同二次欠條自身形成的新的法律關系區別開來,卻是規范二次欠條的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一個重要問題。
對二次欠條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的認識,是沒有什么問題的。基本上是兩大類:一類是賣買合同、工程建設合同、承攬合同等非借貸合同關系;另一類是借貸合同關系。當然,也可能有其他的民事關系會產生二次欠條,如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關系引起的,但目前主要是上述兩大類。
賣買合同等非借貸合同關系和借貸合同關系,這兩種法律關系同屬于合同關系,本質上沒有大的區別。所以,二次欠條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主要是合同關系,當然不排除其他法律關系。
二次欠條本身的法律關系是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是同其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相同還是不同?目前,人們普遍認為是相同的法律關系,相關司法解釋也是把它們作為同其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相同來看待的,我認為這是不對的。
本人認為二次欠條的產生形成了一種不同于基礎法律關系的新的法律關系。二次欠條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既不可能是賣買合同等非借貸法律關系,也不可能是借貸合同關系。
二次欠條雖然是在基礎法律關系上產生形成的,如在賣買合同、工程建設合同、借貸合同等合同關系的基礎上產生形成的。但是,二次欠條一般是在基礎法律關系所產生形成的大部分或者部分債權債務已經履行的情況下形成的,是僅僅關于所欠的金錢履行問題。
這里,我給二次欠條下這樣的定義:二次欠條是指在基礎法律關系上,因義務人沒有及時履行義務,當權利人催促義務人履行義務時,義務人沒有現款可支付,經權利人同意,向權利人所寫的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這種欠款條實際上是一種欠款合同關系,是一種新的獨立的法律關系。
三、二次欠款合同關系的基本特征。
1、二次欠條是當事人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新的意思表達。
認識這一點很重要。關于這一點也沒有必要多說,我想大家是都會同意的。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新的一致意思,也就不可能產生二次欠條。
2、二次欠條的形成,表明產生它的基礎法律關系已經終結。
明確認識到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在實務中,人們總是把二次欠條緊緊地同產生形成它的基礎法律關系聯系在一起,這對于規范二次欠條的訴訟時效很不利。
實際上,二次欠條形成,當事人雙方已經對產生形成它的基礎法律關系進行了一次清算,而且雙方當事人都已經認同產生形成二次欠條的基礎法律關系,對它們已經沒有異義。這是當事人雙方共同的意志表達,應該具有法律后果,或者法律應該認同當事人雙方自愿一致達到的意志約定。所以,就沒有必要再去糾纏產生形成二次欠條的基礎法律關系。再也沒有必要把二次欠條同產生形成它的基礎法律關系攪在一起,完全可以把二次欠條作為一種新的當事人雙方的約定來看待。二次欠條一經形成,就表明產生形成它的基礎法律關系的終結,一種新的法律關系已經形成,即欠款合同關系已經成立。
3、二次欠條是獨立于基礎法律關系的。
雖然二次欠條的產生形成是由相應的基礎法律關系引起的,但二次欠條一經形成,就與產生它的基礎法律關系割斷了聯系,成為一種新的獨立的欠款合同法律關系。
4、二次欠款合同是無償合同。
即債權人取得自己的權利不需要償付代價。債務人向對方支付欠款也沒有回報。
5、二次欠款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即只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的合同。
6、二次欠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即當事人雙方可采用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都能成立和生效。
7、二次欠款合同現在是無名合同。
我國合同法并沒有規范二次欠條合同。所以還是無名合同。
二次欠款合同不能屬于借貸合同或者借款合同的范疇。它同借貸合同或者借款合同是不同的合同關系。
8、二次欠款合同不同于一次欠款合同。
在現實生活中,尤其是在民間借款關系中,往往借款方向出借方寫一張欠條,表明欠XXX多少錢。這我把它稱之為一次欠款合同。這種一次欠款合同相當于借款合同或者借貸合同。它是原始的一種借貸法律關系,不存在基礎法律關系。所以,它的性質同二次欠款合同是有重大差別的。
四、規范二次欠條的訴訟時效的原則。
1、尊重當事人雙方的一致意思表示的原則。
當事人雙方在二次欠條中是怎樣表達的,就按照他們的意思辦,只要他們的意思表達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這是符合民事法律關系中意思自治原則的。
而現行的司法解釋和實務中,往往是不尊重當事人雙方的一致意思表示,硬性規定二年或者多少時間的訴訟期間。這是違反了民事法律關系中意思自治原則的。
2、有利于債權人的原則。
就是說,在規范二次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時,一定要向債權人傾斜,要重視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而現行司法解釋和實務中,往往是更加有利于債務人。這是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的。
3、有利于貫徹誠信原則。
有些債務人往往利用訴訟時效規范的疏漏,占空子,不想還錢,逃避債務,這是一種不誠信的行為。在規范二次欠條訴訟時效中,一定要考慮到這種情況,盡量使這些不誠信行為少得逞。
4、統一簡化原則。
把由于借貸合同和賣買合同、工程建設合同、承攬合同等非借貸合同關系引起的二次欠條統一起來,不要分別規范,而是要做出統一的規范。不要把簡單的問題復雜化,而要把復雜的問題簡單化,這是進行法律規范的一個重要原則。在規范二次欠條的訴訟時效中也應該貫徹這個原則。而現行司法解釋和實務中,往往是過于復雜化了。
5、符合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范。
我國《民法通則》對民事訴訟時效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規范二次欠條訴訟時效中,應該遵循,并且同其保持一致。
五、對二次欠條訴訟時效具體規范的意見。
1、根據上述的思考,我認為沒有還款日期的二次欠條的訴訟時效,應該適用二十年的最長時效,在這二十年中,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
2、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沒有還款日期的二次欠條,如果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或者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了部分義務,那么,訴訟時效從何日起算?應該從債務人明確表明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即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如果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或者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了部分義務后,債務人并沒有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那么,繼續適用二十年的訴訟時效,兩年的訴訟時效還沒有起算。因為,時效中斷是在訴訟時效已經起算的過程中才能發生。而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債權人第一次主張權利或者債務人第一次履行義務,其訴訟時效還沒有起算或者剛剛起算,當然也就不存在時效中斷的事情。
對方欠錢沒有欠條,可以選擇其他的一些東西作為證據,比如錄音、付款憑證等等。也就是說,在欠條訴訟當中,欠條并不是作為唯一的證據存在,當然欠條的證明力肯定是比其他證據要強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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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須了解借款人的信用和還款能力;
2、要有一份合法正規的借款合同,并且合同中寫明注意事項;
3、借款人還應將借款的書面證據完好的保存。
【法律依據】
一、證明的法律關系不同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或借用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借物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貸合同關系;而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或借用合同關系。借條背后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可能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或者正在把物品、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證明財產所有與占有的相反狀態,即所有權人的東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已經存在,打欠條的目的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當事人在借款時有的寫“欠條”,在訴訟中還需向法官解釋“欠”款原因及用途,并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風險。
二、約定利率的效力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能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還款期限的法律效力
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都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后某一個時間點。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際中卻有很多出借人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有人主張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使用20年訴訟時效。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出發,當事人借款時應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當事人稱謂的書寫
實踐中,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比較密切,也不乏親戚關系,借款時習慣將日常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李哥”,將借款人寫成“陳弟”、“黃二妹”之類等等,部分案件出借人在借款人逾期不還款時到法院起訴,都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