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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土地利用 分類體系 產業結構
中圖分類號:F121.3 文獻標識碼:A
土地利用分類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方式等將土地劃分成不同的利用類別。合理的土地利用分類是土地調查和管理的基礎,是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優化產業用地布局的重要依據。
一、我國土地利用分類體系研究進展
我國對土地利用分類研究最早的是1937年金陵大學教授卜凱在其發表的《Land Use in China》一書中提出來的,他通過匯總各地農業報告構建了以農業分類為主的土地利用分類體系。其后,任美愕教授于1942年提出了將土地分為6大分類的體系。目前國內影響較大的分類體系主要有以下幾種:
1、1984年國家農業區劃委員會制定頒布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其中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等8個一級類、46個二級類;
2、1989年原國家土地管理局依據土地用途差異制定的 《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其中包括農用地、商業金融用地、工業倉儲用地等10個一級類、24個二級類;
3、1993年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城鎮土地估價規程》中規定的用于評估基準地價的土地分類體系;
4、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3個一級類,12個二級類的土地分類體系。
在上述四個土地分類體系中,應用最為廣泛的體系有兩個,一個是1984年頒布的《土地利用調查技術規程》,另一個則是1989年頒布的《城鎮地籍調查規程》。這兩種土地分類基本滿足了當時土地管理的要求,符合了經濟發展的要求。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開放,第三產業得到迅猛發展,原有的土地分類體系已不能滿足城市用地發展的需要,因而2001年國土資源部在上述兩種分類體系的基礎之上,對其進行了統一歸并,制定了試行版的《全國土地分類》,以便于對城鄉土地實行統一管理。但是由于新的《全國土地分類》實施必須以城鎮和村莊地籍調查工作的全面完成為前提,對于尚未被打開的城市、建制鎮和村莊則需要一個過渡期,因此針對這種情況2002年國土資源部了過渡期適用的《全國土地分類》,該分類體系中依然采用三級土地分類體系,但是二級地類由原來的13個減少到10個,三級地類由71個減少到了52個。
二、我國土地利用分類存在的不足
隨著我國經濟和城市化發展的不斷加快,土地需求急劇增加與土地稀缺的矛盾日益突出,為了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保障國家用地安全,2007年我國開展了第二次土地調查,并于8月10日了新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該分類體系根據土地管理的需要,對原土地利用分類進行了歸納和劃分,形成了包括12個一級類、57個二級類的分類體系。該分類體系由原來的三個層次變為二個層次,并增加了如商務金融用地、文體娛樂用地、科教用地等與第三產業有關的用地類型,使土地利用分類逐步趨向合理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分類界線模糊化。現行分類體系取消了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三大分類結構,不利于識別各種用地的屬性,如坑塘水面、水工建筑用地等用地應劃為農用地還是建設用地不能明確的指出;
2、重農業而輕二、三產業用地。現行分類體系中農業用地分類依然比較詳細,而二、三產業用地分類卻比較粗糙,目前在城市中出現的“底層商鋪+上層住宅”等用地情況,在現行的土地分類中無法找到合適的用地類型,這不利于對產業用地的劃分,不利于產業用地的合理規劃與布局;
3、分類標準不協調。該分類體系由于主要用于土地調查,服務于土地管理部門,因而缺乏與農業、林業、經濟、統計等部門分類標準的協調統一,從而容易造成數據應用中數據統計口徑不一的尷尬局面。
綜上所述,雖然現行土地利用分類體系比以往的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由于過分強調其在土地利用調查中的作用,而忽視了其在產業經濟發展中的應用,因而仍有很大的局限性。
三、產業用地分類體系構建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化以及城市經濟發展速度不斷加快,城市建設用地不斷擴張、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調整,使得建立與產業結構相適應的土地利用分類體系已非常迫切。目前我國產業采用三次產業的分類方法,與國際分類方法比較統一,因而本文產業用地分類體系的構建仍以此為基礎,結合我國曾經使用及現行的土地分類方法,構建了基于產業的土地利用分類體系(見表1)。
該分類體系從我國土地利用的現狀出發,將不同的土地利用類型加以分解和歸納,構建了包含第一產業用地、第二產業用地、第三產業用地和備用產業用地的產業用地分類體系。其中該分類體系將農村居民點和建制鎮從住宅用地中分解出來,將農村道路從交通運輸用地中分解出來,一起歸并到了第一產業用地;將獨立工礦用地和鹽田劃為第二產業;將未利用地分成可開發土地和不可開發土地兩類,作為備用產業用地;而其他的土地利用類型則作為第三產業用地。
四、結論
從產業結構的角度構建新的土地利用分類模式,符合了我國經濟發展的要求,為研究產業結構與城市土地利用結構的互動關系提供了理論依據,但是由于不同時期我國土地利用分類體系的差異,造成有關土地數據的統計口徑不一,使得獲取存在一定的難度,導致該體系分類還存在一定的不足,這將作為今后進一步研究的重點和難點。
(作者單位:華中農業大學土地管理學院土管研究生0904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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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森林;涉林案件;森林保護
廣義森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是人類最早的家,衣食住行都源于此,后來祖先們搬出森林,但仍仰賴森林提供生活所需,森林與人類從很久遠的年代開始,已成為密不可分的部分。然而,由于人們對森林木材資源的大量消耗與破壞,地球上的森林面積在逐年變小,引起了多方面的環境問題,例如干旱少雨、氣候變暖、水土流失、沙塵暴和空氣污染加重等。因此,森林對環境和生態的價值遠遠高出了它提供木材的價值。
一、森林的重要性
1.森林是天然的制氧工廠
氧氣是人類維持生命的基本條件,文獻記載,一個人要生存,每天需吸入0.8kg氧氣,排出0.9kg二氧化碳。據研究測定,樹木每吸收44g的二氧化碳,就能排放出32g氧氣;樹木的葉子通過光合作用產生的葡萄糖,1g就能消耗2 500L空氣中所含有的全部二氧化碳。而10m2的森林或25m2的草地就能把一個人呼吸出的二氧化碳全部吸收,供給所需氧氣。就全球來說,森林綠地每年為人類處理近千億t二氧化碳,為空氣提供60%的凈潔氧氣。
2.森林是空氣的凈化物
隨著工礦企業的發展以及人類生活用礦物燃料的劇增,受污染的空氣也開始威脅人類健康,其中二氧化硫就是分布較廣、危害較大的有害氣體。據測定,森林中空氣的二氧化硫要比空曠地少15%~50%。若是在高溫高濕的夏季,隨著林木生理活動的旺盛,森林吸收二氧化硫的速度還會加快。相對濕度在85%以上,森林吸收二氧化硫的速度是相對濕度15%的5~10倍。
3.森林有自然防疫作用
樹木能分泌出殺傷力很強的殺菌素,能殺死空氣中的病菌和微生物,對人類具有保健作用。有人曾對不同環境每1m3空氣中含菌量作過測定:在人群流動的公園為1 000個,街道鬧市區為3~4萬個,而在林區僅有55個。此外,樹木分泌出的殺菌素數量也是相當可觀的。例如,1hm2檜柏林每天能分泌出30kg殺菌素,可殺死白喉、結核、痢疾等病菌。
4.森林是天然的消聲器
噪聲對人類的危害隨著公共交通運輸業的發展日趨嚴重,城鎮尤為突出。實驗測得,公園或片林可降低噪聲5~40dB,比離聲源同距離的空曠地自然衰減效果多5~25dB;汽車高音喇叭在穿過40m寬的草坪、灌木、喬木組成的多層次林帶,噪聲可以消減10~20dB,比空曠地的自然衰減效果多4~8dB。
5.森林具有防止風沙、減輕洪災、涵養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作用
由于森林樹干、枝葉的阻擋和摩擦消耗,進入林區的風速會明顯減弱。據資料介紹,夏季濃密樹冠可減弱風速,最多可減少50%,人類便利用森林的這一功能造林治沙。另外,樹冠對雨水有截流作用,能減少雨水對地面的沖擊力,保持水土。據計算,林冠能截流10%~20%的降水,其中大部分蒸發到大氣中,余下的降落到地面或沿樹干滲透到土壤中成為地下水。所以一片森林就是一座水庫。
二、森林遭受破壞現狀
森林如此之重要,然而人類卻在悄然不覺中蠶蝕著這一片又一片的綠色屏障。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統計,地球上幾乎1min就有超過20hm2的森林被毀掉,1950~1985年,短短的30多年時間,全球的森林面積減少了1/2。
多年來,為了保護珍貴的森林資源,我國建立了嚴密的森林資源管理監督機構,組織開展了各類不同程度的打擊破壞森林資源和侵占林地專項行動,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諸多因素影響,我國林政案件的發生仍舊呈上升趨勢,違法征占用林地行為屢禁不止,林地流失狀況依然嚴重,林地保護管理形勢嚴峻。
近年來,全國發生的多起森林破壞大案,都是無以用簡單的數據來比擬的。因此,如何更好的保護森林資源,成為迫在眉睫,且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三、森林保護對策
1.通過有關職能部門,普及《森林法》等有關法規及有關環保知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森林法律、法規,增強公民的綠化意識,利用多種形式,深入鄉鎮、村組和山區農戶等基層,進行當地農民及全社會的環保意識教育。充實基層林業管理隊伍,保證經費等物質支持及時到位,并賦予其一定的行政執法權,以便及時、有效地制止亂砍濫伐林木等違法犯罪行為。
2.結合檢察機關,開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預防工作
深入到涉林案件中多發、易發瀆職犯罪的地方或部門,加強國家森林法規和刑法關于瀆職犯罪有關規定的宣傳教育,增強有關主管領導和工作人員按照職責要求嚴格依法行政的觀念,以達到從源頭上預防此類瀆職犯罪的目的。
3.加大林政執法隊伍建設,理順林業管理體制
結合大力查辦涉林案件中發生的瀆職犯罪案件,或結合案例以案釋法,提高有關人員執法水平,促使其依法行政,文明行政;或指出其隊伍建設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達到更有效地管理森林資源、打擊涉林違法犯罪的目的。
4.總結以往查辦林業主管領導和林業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有效經驗和手段,加強執法監督
根據林業犯罪的特點和規律,對林業執法過程中暴露出的職務犯罪行為,堅決予以打擊。通過再查辦一批有震動、有影響的瀆職犯罪案件,促進林業工作人員嚴格執法,以便有效、及時地打擊破壞林業資源行為。
5.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把森林資源保護納入目標管理,鄉鎮主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指派專門執法人員對采伐地點、木材市場、木材經營加工點等處加強監管,整頓流通秩序。加強野外火源管理,嚴格用火審批制度。加強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強化植物檢疫。加強對珍貴野生動物、珍稀野生植物、名木古樹的保護工作。對在監管中涉嫌、、的執法人員,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建議土地管理部門嚴格依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林地征占用手續
保證在日常工作過程中照章辦事,不越權,不違規,在嚴格執行征、占用林地審批制度后再依法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切實加強管理,堅決制止隨意侵占、破壞林地的行為。
參考文獻
[1] 李智勇.中國森林生態史引論[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7
關鍵詞:土地整治;國內外;研究進展;經驗借鑒
土地整治最早出現在中世紀的歐洲,其中以德國的土地整治歷史最悠久,不同國家和地區對土地整治有著不同的稱謂,其中,德國、荷蘭、俄羅斯等國稱之為土地整理,日本則稱之為土地整治或整備,又稱之為耕地整理, 澳大利亞稱之為土地復墾整治,哈薩克斯坦稱之為土地整理,埃及稱之為土地綜合整治發展概況,印度稱之為土地綜合治理與保護,匈牙利稱之為土地綜合整理,我國臺灣地區則稱之為土地重劃[1-3]。由于各國對土地整理內容有著不同的理解,世界各國的學者對土地整理概念也有許多不同的定義。經過300 多年的發展,世界各國在土地整理的理論、法制建設、項目管理和經費等方面積累了十分豐富的經驗,而我國的土地整治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充分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土地整治方面的先進經驗,對于推動我國國情的土地整治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 典型國家和地區土地整治發展概況
國外的土地整理起源于16 世紀中葉的德國,之后,歐洲的荷蘭、俄羅斯等國通過多年實踐,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綜觀歷史,大致經歷了3 個發展階段,如下表所示。
1.1 德國土地整理發展概況
1.1.1 德國土地整理的內容。土地整理的內容包括合并土地、村鎮改造、開辟建設用地、公共建設用地、景觀的塑造和保護、森林土地整理、特種經濟作區的土地整理、地籍更新測量八個方面的內容。
1.1.2 德國土地整理的機構建設。德國土地整理是在土地整理局的監督指導下而進行的一種經濟活動,它的職責是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和規則,監督土地整理過程,并承擔執行有關法律規定。在各基層地區設有土地整理機構,其中,州土地整理機構為最高權力機構,基層土地整理機構只需要負責本區域內的工作[4],另外,參加者聯合會為土地整理的具體執行單位。
1.1.3 德國土地整理的法律保障。德國土地整理的法律依據包括德國聯邦土地整理法和各州制訂的實施細則與條例。德國聯邦的土地整理法于是1953 年頒布的,并在1976 年和1982 年進行了修改,德國聯邦土地整理法中具有完善的制度,明確規定了土地整理的目的、方法、機構設置、成果驗收、權屬調整等,此外,還規定最高行政法院需負責審議、處理訴訟案件[5]。在州一級內部設立獨立的仲裁機構,負責解決有關爭議問題。
1.1.4 德國土地整理的權屬管理。德國十分重視權屬管理,并積累了十分豐富的經驗。在項目立項前,需要明確整理區內的權屬現狀問題;在權屬調整開始進行之前,需制定詳細的調整方案;在形成新的土地產權關系后,需及時進行變更登記 [6]。
1.1.5 德國土地整理的特點。德國在土地整理過程中十分注重公眾的參與,認為公眾的參與和支持是實現土地整理目標的關鍵;國家根據具體內容資助土地整理費,具有一定的導向作用;土地估價在土地整理中發揮重要的作用[7-8]。進行土地估價,有利于實現地產交換價值平衡;現階段,德國十分重視景觀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在規劃設計中需明確生態的可行性;同時,德國也非常注重信息技術在土地整理中的應用,已在軟、硬件和一些技術標準方面獲得了一定的發展[9-10]。
1.2 荷蘭土地整理發展概況
1.2.1 荷蘭土地整理的類型及內容。荷蘭土地整理主要包括以非農業為目的的土地整理、以農業為目的的土地整理、土地的調整、基于協議的土地整理四種類型。在土地整理的開始時期,荷蘭十分強調增加農田的平均場地尺寸及農業經濟性指標,而近年來荷蘭土地整理工作的重心已有所轉移,開始以保護生態環境、美化土地及建設戶外設施等多重利用方面。
1.2.2 荷蘭土地整理的機構建設。荷蘭土地整理的管理機構是在是不斷發展變化著的。大體說來,在20世紀,土地整理項目是由中央土地整理委員會及項目執行單位來共同管理的,最近十幾年,土地整理項目的管理權下放到了區或省一級政府,省一級政府還接管了項目實施的部分權利[11]。現在,土地整理項目實施部門為DLG,主要負責土地整理和農村開發整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管理。
1.2.3 荷蘭土地整理的法律保障。荷蘭土地整理的發展也帶動了相關法律制度的逐步建立。1924 年第一部法案的出臺,在法律層面上明確了土地整理;1935 年,荷蘭建立了土地整理服務局;1938 年出臺的第二部土地整理法案,簡化了土地整理項目的審批程序;1954 年新的土地整理法案的出臺,使土地整理項目和空間規劃間的關系變得越來越敏感;1965年頒布的空間規劃法案,規定了省級項目須與地區空間規劃保持一致;1985 年,國家新的土地整理法律的頒布提供了多種可選實施方案,還保留了1954 年法案中的投票表決制度。
1.2.4 荷蘭土地整理的特點。縱觀荷蘭土地整理項目發展趨勢,荷蘭土地整理的工作重心已經從單純的調整農業本身發展為實現農村地區土地的多重利用,從演變的軌跡中可以發現,決定土地整理項目的啟動、規劃及實施的最為重要的力量是與利益分配緊密相關的個人和團體[12]。隨著農村地區的綜合發展,未來的土地整理項目牽涉到的利益群體將會越來越多,但是項目必須得到多數人的同意這一原則將不會改變。
1.3 日本土地整理發展概況
1.3.1 日本耕地整理的內容。日本耕地整理通過各種改造手段來增進土地在農業上的應用,整理的內容包括土地交換、分割合并、土地開墾、種類轉換及有關內容的變更、造田;道路、溝渠、蓄水池等的變更及對上述設施的改造或新建等[13]。
1.3.2 日本耕地整理的特點。日本耕地整理的特點主要包括完善耕地整理程序、完善監督機制;有法可依;共同監督四個方面。耕地整理的實施主要包括耕地整理實施的認可、開工、完成、換地處分、地租分配、登記及土地整理事業的終了幾部分。
1.4 俄羅斯土地整理發展概況
1.4.1 俄羅斯土地整理的內容。俄羅斯土地整理的技術具有明顯的延續性,現已具有完整、系統的體系[5]。其主要任務是調整土地關系、組織管理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形成科學、最佳的土地利用結構,保障實現土地的再分配,綜合改善農用地質量,維護已有自然生態景觀,并為合理進行生產創造條件。
1.4.2 俄羅斯土地整理的發展歷程。俄羅斯的土地整理開始于17 世紀初的沙皇俄國時期。1789 年,沙皇俄國土地整理大學的建立適應了當地土地整理的需求,為俄國培養了大批專門人才。在前蘇聯時期,土地整理是提高和保護耕地生產力的重要手段,并緊緊圍繞經濟發展來進行[4]。前蘇聯的土地整理工作帶來了很大經濟效益,在自然資源調查、選擇區域進行開發、對廢棄地進行復墾等方面都可以借鑒。前蘇聯解體后,俄羅斯政府頒布了《土地基本法》,對土地整理的概念、任務、目的、內容等都做了明確的規定。
1.5 我國臺灣地區土地重劃發展概況
在我國臺灣地區,土地整理稱之為土地重劃。臺灣地區的土地重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分別為市地重劃和農地重劃。
1.5.1 臺灣地區農地重劃發展概況。(1)臺灣地區農地重劃的內容。農地重劃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規劃整理農地重新,建立標準田塊,通過土地交換分合來集中農戶的土地; 規劃配置完善的道路,使每一田塊都能直接通路、排水、灌溉,方便運輸,減少鄰里糾紛; 配臺農地重劃實施,做好排水設施,修筑堤防,興建道路,徹底改善農業生產生存環境,發揮農地整體效益,從而提高經營效率。(2)臺灣地區農地重劃的機構建設。臺灣管理土地重劃的機構是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地政處是“ 省”主管機關,負責業務的規劃、推動、督導工作;農地重劃委員會的職責是負責實際過程中的執行工作;農地重劃協進會的職責主要是負責協助行政管理部門推動業務的順利進行。(3)臺灣地區農地重劃的經費情況。臺灣農地重劃所需經費分為四項,主要設計行政業務、相關改善工程、規劃及農水路工程等方面[14]。在這四項費用中,行政業務費由省承擔;相關改善工程費、規劃費由中央和省各承擔一半;農水路工程費由農民自己負擔4 萬元新臺幣,其余由政府輔助。(4)臺灣地區農地重劃取得的成效。1958--2004 年期間,臺灣地區共完成農地重劃788區,重劃面積超過39×104公頃,超過臺灣面積的11%,增加了生產用地面積、農場規模,改善了農業結構、農業生產條件,提高了農地生產力,增加了農民收入,為臺灣地區的發展作出了很大的貢獻[15]。
1.5.2 臺灣地區市地重劃發展概況。在我國臺灣地區城市土地整理稱為市地重劃,也叫舊城改造。其實質是在城市區域內,按照土地利用目標及用途,采取各種技術手段,對土地利用現狀進行綜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的過程。
臺灣地區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保障了市地重劃工作正常有序地進行,目前與市地重劃相關的法令主要有《平均地權條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另外,還有一些與這些法令相配套的法規。
推動臺灣地區市地重劃的方式分為由政府征求地主同意辦理;由政府強制辦理;由地主申請辦理;由地主自行辦理四種[14]。市地重劃的實施程序分為10個階段,包括選定重劃地區、擬訂重劃計劃、通知的核定和公告;測量;地價查估;土地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計算負擔;分配設計;清理權利;整理地籍;交換與清償;財務的結算。
2 典型國家和地區土地整治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目前,我國土地整治研究領域較為全面,成果頗豐,但我國土地整治開展較晚,還沒有形成自己的完整的理論體系,努力學習和借鑒世界各國和地區在土地整理方面的經驗,對全面提高我國土地整治的整體水平,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土地整治新模式將大有裨益。現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2.1 建立健全土地整治法律政策
土地整理涉及多方面利益,而這些利益需要健全的法規政策體系來調整。從1988 年《土地復墾規定》的出臺到1998年新的《土地管理法》掀起了新一輪熱潮,再到2003年《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的頒布,都為我國土地整治的立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我國完善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形成,我們應該充分借鑒國外典型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立足現實,著眼未來,盡快制定適合國情的土地整理法律及法規,使各項工作都有章可循 [2]。因此,國家或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法規時,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土地整理原則、工作程序、土地整理的規劃與編制、主管部門、成果認定、資金籌措、考慮農民意愿、體現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等。
2.2 進一步完善土地整治的組織機構,保證機制順利運行
1998年之后,我國各級土地管理機構都相應成立了土地整理中心,但由于土地整理是一項綜合過程,涉及范圍比較廣,工作時間較長,所以,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很多時候涉及到與當地很多部門的協調工作。因此,進一步完善組織機構,明確各機構的職權與工作程序,才能保證各部門之間的有效協調,防止推諉扯皮,提高土地整理機制的運行的效率。
2.3 推動土地整治由單一目標逐漸向多目標綜合型過渡
現階段,我國應充分學習德國土地整理的經驗,著眼于未來,追求綜合效益的最大化,注重與農村經濟發展相適應,重視生態環境的保護,使之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實現農用地數量、質量與生態環境三者之間的的協調統一 [4]。學習中德兩國合作的南張樓村項目的成功經驗,對于我國建設新鄉村、調整產業結構、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實現小康和農村現代化,都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并對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2.4 重視土地整治的權屬調整
土地整理過程中會涉及權屬調整問題,而權屬調整對促進土地整理事業的健康穩定的發展,保持農村社會穩定,維護廣大農民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而完整的、明晰的產權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前提條件,要使土地整理中原有產權者的權益得到保障,就必須充分實現產權的明晰,避免產權共有[9]。基于此,我國應充分認識權屬調整的重要性,并從以下幾方面來進行權屬調整,包括完善土地規模經營、提高農業規模效益、提高農業競爭力、維護農民合法經營權等方面。
2.5 拓寬土地整治融資渠道
土地整理涉及方面寬泛,工作量很大,一定的資金投入可為保證土地整理項目的順利進行提供物質保障。借鑒國外土地整理的成功經驗,只有加大政府投入資金,才能使土地整理按照全局利益的要求實施,符合長遠規劃,然而,考慮到我國的國情,很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還比較低,資金相對缺乏,因此,資金問題成為當前制約我國土地整理事業發展的最大障礙和關鍵因素,在今后的發展中,我們應加強政府投入的引導作用,同時考慮其他有效的籌資渠道,如開發、信貸等專項資金,建立資金保障機制,從而,建立起以國家和地方投資為主,農戶積極參與的投資模式,為加快我國土地整理的產業化建設奠定基礎[7]。
2.6 構建土地整治科技支撐體系
土地整理系統復雜,涉及方面廣泛,客觀上需要多種理論與高新技術的大力支撐。當前,我們應主要加強以下幾方面的研究:一是農用地分等定級與估價。農用地分等定級與估價就是以土地的等級和價格作為對土地重新分配的依據,該項工作的開展,可為土地權屬調整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二是“3S”技術應用研究。將“3S”技術應用于項目中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處理,可以規范項目編制工作,提高項目申報質量和效率;三是激光技術應用研究[16]。激光平地技術作為高新技術,其顯著優點是灌溉比較均勻、平地精度比較高,在實施項目中引進該項高新技術,將有利于提高土地平整工程的質量。
2.7 重視土地整治中的生態環境保護
土地整治過程十分復雜,涉及對土地資源的再組織和再優化,由于土地整理項目實施過程中難免會用到一系列生物工程措施,這就不可避免地會對項目區生態環境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目前,社會各界已意識到土地整治給生態環境帶來的一系列影響力和沖擊力,如轉變土地利用方式、轉變景觀布局等,充分認識到這些影響,將有助于我們更加科學、合理地進行工作[7]。因此,在開展土地整理工作時,應作好生態評估工作,重視農田水利建設、中低產田改造過程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問題,大力營造防護林,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綜合效益最大化,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2.8 積極推動土地整理公眾參與
土地整治是一項 “民心工程”,最終目的是在為農民自己辦好事,因此農民的積極參與,是推動土地整理工作向前發展的一種有利方式。公眾參與土地整理追求的是有限的政府權力和有效的公眾責任,體現的是項目決策的合理性,無論從政治、經濟的角度,還是從社會角度來看,公眾參與項目決策都是不可或缺的,可通過公眾提出的寶貴意見來彌補技術研究的不足,完善相關可行性研究,使項目設計更具有科學性、合理性[17-18]。只有建立在堅實的群眾基礎之上的土地整理項目,才可以使土地整治項目順利實施,少走彎路,節省投資,達到應有的預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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