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19 16:13:1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經濟糾紛的法律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對經濟糾紛有個準確的了解是我們分析并解決經濟糾紛的前提和關鍵。何為經濟糾紛?我們知道經濟糾紛,又可稱之為經濟爭議。而具體的定義則是:因經濟義務以及經濟權利的矛盾而引起的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間的爭議,其意指為經濟糾紛。所涉及的經濟內容的糾紛和法人、公民或者是在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引發涉及的經濟內容的糾紛,且主體間是平等的。這也稱之為經濟糾紛。可見,經濟糾紛的糾紛內容是多樣性的,則也就決定了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多樣性。
2.對于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主體為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然要進行各種的經濟活動。但又由于彼此都以維護各自獨立的經濟權益為主要準則,又伴隨著經常變幻莫測的客觀情況,因此會發生無法避免地各不相同的經濟權益爭議,在市場經濟的前提條件下,從而便產生了我們口頭所說的經濟糾紛。一般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包括和解、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的這幾種方法。具體如下:
2.1和解
和解是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簡單、靈活、迅速的解決糾紛。在經濟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雙方彼此產生意見分歧時,當事人應當在進行充分協商以及互相諒解的前提下自愿達成和解。當然,達成和解的前提是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的基礎上才可通行的。而這個基礎是雙方當事人都能充分協商和相互理解,并最終使經濟糾紛得以解決。而很多問題是復雜的,這就需要更多其它的方式。
2.2調解
當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彼此間發生了爭議、且不能相互達成和解的情況下,這時候,就需要用到調解途徑。進行調解可向當事人雙方的上級單位、合同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進行申請,并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來達成調解協議。
2.3仲裁
在當事人雙方未能協商成功達成和解或者進行調解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可根據合同所訂立的相關仲裁條款及其他書面形式,即其在糾紛發生前后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進行仲裁。當前我國仲裁實行的制度是一裁終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前提是,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相關條款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規定的這一前提下申請執行仲裁。
2.4訴訟
如果當事人雙方所訂立的合同中并未訂立相關仲裁條款,且發生紛爭后也未能達成仲裁協議時,合同當事人則可將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予以解決。除以上所述情形外,部分合同還是具有其自愿的這一特點,如解決時可能會引用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法律的涉外合同糾紛。當事人也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條款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產生的經濟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法院可以依法對其作出裁定或判決。在我國,解決其經濟糾紛的途徑以及方式有如下幾種,其最主要有民事訴訟、仲裁、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當經濟糾紛發生在當事人均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時,解決這種經濟糾紛的方法首選的是民事訴訟或者是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侵犯時,可采取提起行政訴訟又或者是申請行政復議的方式予以解決。
3.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
關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即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已成為當前社會科學研究的重點研究對象。這一研究是由不同方法所構成的,與學科、理論及實踐并重的綜合性的研究。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經濟紛爭及其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就已備受各國法學界關注,獲得了迅速的發展。特別是在法社會學和司法實踐研究領域。不得不說,國外有關經濟糾紛解決的研究現狀與成果,到現今為止已有大量介紹,此處便不再累贅復述。在國內,近些年來關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方面的研究已較有成果,其發展相對較快,大量出版物也相繼問世。國家教育部、司法部以及社科基金等也加大了對這一領域科研的投入。由此可見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研究已引起社會和學界的極大重視,尤其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對多元化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這一制度構建中,也逐漸形成了一定的自覺意識。但是,目前我國所參與的關于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相關理論研究、制度構建、程序設計、立法以及實踐的主題皆較為集中于法律界,因而,法學界關于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研究成果也居于首位。
4.對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完善
人民法院在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時必須運用適用于案件的法律,同時在依照相關法律條文來處理民事案件時,是必須要在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憲法和民事訴訟法中都相當明確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的。這些法律原則不但適用于人民法院的判決工作,也同樣適用于人民法院的調解工作。訴訟帶有一定的成本,這里不僅是法院和當事人的開支,也包括訴訟可能帶來的當事人的名譽損失等。因此,找到最有效的解決途徑迫在眉睫,刻不容緩。通過對以往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了解與分析,本文認為,由于,經濟糾紛內容復雜,在主持和解、調解等活動的時候,應當做到以下幾點:①人民法院在主持相關調解活動時,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調解。②當事人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條文的規定。在進行調解活動時也必須嚴格遵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調解準則。③對當事人的處分權既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不違反國家相關政策的規定,也不會對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利益造成損害,是在當事人自愿為前提條件下,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適度干預,這就是調解協議的達成。在司法的實踐過程中,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民事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通過調解來結案的,這種結案方式已經越來越受到司法工作人員的重視,通過調解來結案在很大程度上節約了司法資源,從而提高了司法效率。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歷來對法院的調解都是相當重視的,并且這也是法院對民事糾紛進行審理的一種極為重要的解決方式。并且,從審判務實這一角度來看,調解也是法院進行案件審理時運用最多的結案方式。相對于判決,法院在對民事爭議進行處理時,調解則具有較大的優越性,通過調解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從而促進當事人雙方的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也有利于將民事權益爭議更及時、更徹底地解決;有利于進行法制宣傳,預防以及減少民事訴訟;有利于社會秩序以及經濟秩序的維護,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
5.總結
關鍵詞:區際法律沖突 社會制度 法系
目前,大陸地區關于處理涉港、澳、案件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兩個。分別是:1986年6月12日印發的《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和1987年10月19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除了該兩規定外,沒有其他規定。
而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關于涉港、澳案件也是關于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的規定。該規定對經濟糾紛的范圍以及法律適用規定如下:
關于案件的范圍問題之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港澳同胞或在香港、澳門地區登記成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2.經濟糾紛爭議的標的物在香港、澳門地區的;
3.經濟關系的發生、變更或者消滅在香港、澳門地區的。
關于法律適用問題之規定
1.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在訴訟程序方面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五編關于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辦理。
2.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在實體法方面,如果適用我國法律時,應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和涉外經濟合同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外資企業法等涉外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我國法律未作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3.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五條的規定,應適用香港、澳門地區的法律或者外國法律的,可予適用,但以不違反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為限。
4.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遇有我國和香港、澳門地區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時,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從該規定關于案件的范圍問題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尚未對涉澳身份關系等案件的處理,出臺相關的法律解釋。該規定關于法律適用問題,歸結起來就是指涉港、澳經濟案件,可以參照相關的涉外法律來處理。以該規定為背景,暫不討論涉澳身份案件的法律適用,我們必須值得注意的是:該規定是于1987年10月19日印發,而當時,香港,澳門并未回歸。然而,現在情況是香港、澳門已經回歸,目前中國實行的一國兩制,后,內地與涉港、澳糾紛是屬于一國范圍的內的案件,不能簡單的參照涉外案件進行處理,并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也未規定涉港、澳案件參照該法律處理。因此,在目前制定統一的區際實體法條件善不成熟的情況下,中國應盡快該結合內地與港、澳、臺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區際沖突法。
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使得澳門與內地一些法律規范規定不經相同,因此就出現了法律上的沖突,其原因歸結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制度之影響
1887年12月1日,葡萄牙占領澳門,澳門開始被葡萄牙強行租借,這也成為歐州國家在東亞的第一塊領地。而葡萄牙在社會制度上屬于資本主義制度,在這一制度影響下,對澳門的法律制定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如以上關于宣告死亡的時間不同的規定以及結婚年齡與規定存在很大的差異。進一步分析,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在澳門,由于實行的是資本主義制度,生產資料私有制,而由于生產私有制就需要與之相配套的法律規范(上層建筑)來調整其生產關系。而大陸內地,在建國之初實行的是公有制,在改革開放后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的經濟制度。從而與之配套并調整在經濟制度的法律規范與澳門的法律規范必然存在不同。一言以概之,兩地之所以存在法律上的不同很大原因是兩地經濟基礎之不同而決定的。
二.法系之影響
在澳門被殖民時期,由于殖民者葡萄牙的法律屬于大陸法系,而中國內地,在建國后,廢除了的六法全書,大部分法律取之于蘇聯,經過自己的發展,最終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系。而法系是具有不同法律傳統的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它是一種超越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現象的總稱。由于澳門屬于大陸法系,而大陸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總稱,大陸法系全面繼承羅馬法,吸收的很多羅馬法的原則制度,實行法典化,法律規范的編排系統化,概括化,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的權威,一般不承認法官造法,法學家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而對于中國內地,1949年10月1日建國后,不僅吸收借鑒了大量蘇聯的法律制度,而且,從現代中國法的傳統來看,中國法的傳統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關于法的基本思想與社會主義各國尤其是中國自己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經驗;②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③中國古代法的傳統。所以,通過對比,內地與澳門分屬不同的法系不難發現,由于二者法律體系建立之根源不同,二者在具體的法律制度上必然存在不同。而當后,由于中國實行的一國兩制。此時,需要注意界定,一國兩制不僅指經濟上的兩種不同制度,而且還賦予了澳門高度的司法獨立權,即澳門對于發生在其領域內的案件享有司法終審權,此時,若一個案件同時涉及中國內陸與澳門地區,由于兩地法律制度之不同,出現區域法律沖突,在案件適用法律作出判決時,就有可能得出相反地結論,從而影響到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總之,解決沖突最好的方式是統一實體規范的途徑,它可以直接避免和消除發財沖突的發生,但這一步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做的到的,許多年以后,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都在趨同、接軌,何況一國之內的各地區之間呢!因此,待時機成熟時,在我國四法域社會經濟發展得更加接近、相互之間更加理解的基礎之上,根據需要逐漸采用一些相同或類似的實體民商法規范,在一定領域里最終消除區際法律沖突也是有可能的。有些領域,由于與各地區的社會制度、生活方式,道德習俗有關,其統一的可能性很小,就不應強求統一,解決這些方面的區際沖突,仍要靠區際沖突法。
一、債權人不愿打官司的“三怕”心態
一怕“拔出蘿卜帶出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帶有色彩的促銷手段如信息費、好處費、回扣等應運而生,部分企業在業務往來中,有損公肥私、中飽私囊的問題,這往往也是經濟糾紛發生的誘因之一。一旦發生糾紛,他們便極力逃避法律,采取消極的討債方法,不惜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以達到相互掩蓋的本文來源:文秘站 目的。
二怕訴訟費用支出過高。經濟案件所需訴訟費用高于其他類型案件。一方面,債權人要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交納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費;另一方面,有的法院因經費緊張,還要債權人承擔訴訟過程中的其他費用,特別是債務人在外地的,還要承擔一些不應承擔的額外費用如路費等,從而加重了債權人經濟負擔。所以,有些債權人打官司前首先考慮的是承擔諸多費用是否“值得”。因此會出現以下幾種心態:一是擔心標的小,贏了官司,輸了錢,得不償失;二是擔心審理后執行不了,為一紙文書,“賠了夫人又折兵”;三是擔心費錢、費時、費力,不如把打官司的支出作為私下和解讓步的條件,既節省人力和財力,又維持了“友好”關系。
三怕外地官司難打贏。經濟糾紛涉及外地的較多,但一些法院在處理外地糾紛時存在有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觀念,在處理外地債權人與本地債務人的經濟糾紛案件中,千方百計地為本地一方找理由,刁難外地一方,造成執法不公。甚至有些地方的黨政部門領導,為了本地利益,以權壓法,干擾法院辦案,所以形成外地債權人對當地法院不信任,債權人怕到外地訴訟的局面。債權人寧愿自我協商,也不愿到外地打官司受冷落。
二、消除債權人怕打官司心里的對策
(一)進一步加大法律宣傳力度,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要主動上門宣傳法律,注重案前調解和訴訟風險提示,講求調解藝術。
(二)人民法院應盡量減輕債權人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嚴格收費標準,合理適用訴訟費用的緩、減、免政策,提高辦案效率,杜絕“吃、拿、卡、要”和亂收費現象的發生,以“優質服務”贏得債權人的信賴。
(三)樹立“立案審查時考慮執行,實體審理時著眼執行、案件審結后抓緊執行”的審執結合觀念,力求做到案結事了,以實際行動消除當事人怕贏了官司不贏錢的畏訴心理。
關鍵詞:民法基本行為差異;經濟法界定性互補;法律原則差異;問題研究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法律原則差異
在經濟的發展趨勢下經濟法與民法在法律原則的相互作用下,有著基本的行為敘事差異,其一表現在社會經濟糾紛的行為判定,通過在不同主體下對經濟行為的原則判定分析來審視法律責任主動方和被動方,以基本的法律前提為假設,在民事或者經濟糾紛中來劃定基本的主體責任。當然,只是單純的依據法律條約來限定責任主體雙方顯得是不一而足的,還需要結合經濟法和民法的基本概念對法律事實來進行限定,通過對已發生的既定事實來雙方相互選取有力證據來支持彼此的法律立場和觀點。但是在既定事實的定性方面民法趨向于主被動雙方的基本民事權利的看重,而經濟法更加注重是經濟權利的界定和經濟責任的判定,雖然在既定的法律事實當中,二者有著不同的立場和出發點,但是二者在法律的責任和權利判定的過程當中是相互依據的,是通過彼此的法律條款為相互依據,從不同的立場角度來全方位的判定已發生的法律事實,保障法律原則公平公正。但是經濟法和民法在基本的原則表現上還是有著極為突出的沖突的,一方面是法律原則出發點的不同,對于已發生的法律事實的責任判定二者相互沖突,另一方面是在法律取證和經濟責任的劃分上有著差異,一方面重視基本權利,一方面重視經濟事實的法律依據,導致二者很難再某些細小的法律方面進行配合,嚴重限制了經濟法與民法的界定性互補,導致二者有所一寸,又有所差異。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法律行為性
經濟法與民法不僅在法律原則上有著極大的差異,在法律行為性的判定方面也是有著極大的差異的,其不僅體現在法律行為主體上的判定不同,同時也體現在法律精神的體現原則上面,通過在對既定法律事實的作用行為上判定來理清法律的集體差異,以法律雙方彼此的相互作用來看待已經發生的法律事件,當然在不同的主體行為上,民法與經濟法在行為的審視條款上也是有著不同行為原則的體現的,是根據在不同的法律發生情態下對法律的集中進行約束,滿足法律責任劃分的需要。當然其法律約束適用的范圍是非常之多的,其理論情態對于社會經濟的道德性制約一般是強力而附帶影響的。經濟法的理論價值相對于社會實際來說只是具有理論假設情景下的參考價值,對于市場經濟發展中的諸多經濟犯罪案件和民事案件并沒有明顯的作用,在證據不足的前提下其經濟法的主導形式完全是在理論假設的背景下實現的,與實際出入甚大,無明顯的法律顯現作用。
因此,提倡符合于市場經濟發展趨勢的叫經濟法草案是極為重要的,經濟立法必須是在經濟改革或者是經濟結構性調整前提下的做出的未來經濟背景框架,它必須將市場經濟的一切自然行為因素都集中性包括進去,為實際做出的經濟改革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意志支撐,以此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平穩,保障市場經濟的有效的運行。當然在市場經濟體系下的經濟法是寬泛而言的,其立法主體在做出法律出臺之前,最重要的是要做好市場經濟發展現狀的調查,將市場經濟運行中的一切因素都要集中的考慮進去,匯總各個方向的匯報結果將制定經濟法草案,這里要注意的一點就是經濟法的立法出臺最主要考慮的就是如何讓經濟法發揮實際的作用將市場經濟的各個方面都有效的覆蓋進去,而民法更多的體現在集中的社會行為約束和法律道德方面,更多關注于社會糾紛的合理化調解,法律的確權保障和對社會道德的關心,只有在社會糾紛當中合理的引進民法章程依據經濟法對經濟責任進行責任劃分,才能有效促進兩者的相互聯系,提升二者的相互輔助關系。
三、經濟法與民法的確權影響差異
經濟法與民法在社會經濟糾紛當中雖然有著一定的適用范圍但是在集體性的糾紛確權方面表現的又有些不足,不僅體現在法律的集中影響力方面還體現在二者對于法律責任的行為約束上有著較大的迥異,在形成基本的法律化背景差異方面,二者法律權利共享會相互影響,沒有集中的法律顯現性,導致在事件的基本問題有著原則立場的矛盾,形成了基本的確權影響差異。當然,只要在法律的集中顯性方面,協調好二者的相互適用范圍,協調好二者的法律影響關系,就能避免二者矛盾的顯現,確立基本的法律原則主體。
[參考文獻]
1、經濟犯罪類的案件由公安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
2、如果是民事關系中的經濟糾紛,不屬于公安關系范圍,可以找仲裁機構。仲裁是屬于民間組織,沒有國家強制力做保障,依靠第三方調解,取決于當事人的合意,協商不成可以訴至法院解決。
經濟糾紛: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爭議。它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來源:文章屋網 )
原告:郯城縣金穗糧油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江蘇省新沂市群冠配貨中心。
被告江蘇省新沂市群冠配貨中心曾給原告郯城縣金穗糧油有限責任公司提供過車輛信息服務。2002年8月,被告負責人朱喬明安排一輛在其配貨中心登記的冀AK2695號東風運輸車,為原告運輸小麥。承運車主王立田支付了100元介紹費后,朱喬明開出了派車單。派車單注明:今有我配貨中心派汽車去你處裝小麥,貨到興福,車號2695,全價每噸50元整。此后,原告業務員張慶帶該車到新沂市棋盤鎮,將購買的“陜農”229優質小麥380麻袋,凈重34200公斤,交付給王立田裝運。原告并開出了《發貨明細表》一式四聯,王立田在該表“承運部門”欄內簽名,其中交貨聯和回執聯王立田持有。原告支付王立田1000元運費后,未派人押車。
原告次日與王立田電話聯系,王稱車已過濟南。原告此后與王失去聯系,也未再收到該批貨物。經查,王立田的身份證、行車證、車牌號均系偽造。原告遂以被告不守商業誠信,嚴重違反貨運合同的約定,提起訴訟。
「審判
法院受理后,認為該案因涉及經濟詐騙,遂中止訴訟,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此后,原告撤回了起訴。
「評析
本案雖然最終以撤訴結案,但在審理過程中應否中止審理、居間人應否擔責等問題較典型,有進一步探討價值。
一、本案是否符合中止審理條件。
先刑事后民事是處理刑民交叉案件通常適用的原則,即當某一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有聯系,刑事犯罪事實的認定與否影響民事訴訟最終結果的情況下,先處理刑事訴訟,再審理民事訴訟。先刑事后民事符合審判客觀規律。當刑事審判認定某種事實可能導致民事案件當事人民事責任的承擔與否、如何承擔的情況下,先刑事后民事成為必然。但在具體操作中,不能片面理解該原則,認為只要涉及刑事犯罪,民事訴訟都不能進行,這樣勢必造成被害人的民事權利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在刑事案件沒有偵破或涉嫌犯罪的人沒有抓獲的情況下,對可以分開審理的民事案件,不應中止審理,應當依據查明的事實,對其他共同致害人、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先行判決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4月29日施行的《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簡稱《規定》)中對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規定》確認了以下兩原則:1、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2、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上述原則實際確立了刑民案件是否可以并行審理的標準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實”或“不同的法律關系”。但是,由于同一的法律事實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關系;也由于刑事證據與民事證據在取得方式上的不同,而導致在民事上認定的屬于不同法律事實的行為,通過刑事訴訟可能認定為屬于同一法律事實。因此,《規定》確立的原則,在具體操作中仍會出現分歧。
由于先刑后民原則確立的前提是刑事案件的處理與認定會對民事案件的處理產生影響,在適用刑民案件并行審理原則時,應首先考慮這個前提。基于此,筆者認為:案件當事人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當難以明確排除涉嫌經濟犯罪的行為認定不影響經濟糾紛民事法律事實的認定時,經濟糾紛案件應裁定中止審理,待刑事部份處理后再作出相應處理;但是,案件當事人明顯因不同的法律事實而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刑民案件可以分別審理。
根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本案不應中止審理。理由在于:首先,本案民事訴訟主體與刑事犯罪主體不同。本案原告以貨運合同違約賠償糾紛起訴的是被告江蘇省新沂市群冠配貨中心,而非起訴犯罪嫌疑人王立田,原告并沒有主張也沒有證據證明本案被告涉嫌犯罪,本案被告與犯罪嫌疑人不屬于同一主體。其次,犯罪嫌疑人王立田的行為明顯不影響本案民事法律事實的認定。原告之所以要求被告賠款,是其自認為有法律規定被告應先行代為賠償。原告并不認為被告是和犯罪嫌疑人王立田共謀詐騙。如果本案原告是以被告和王立田合伙詐騙為由起訴,那么本案則是純粹的合同詐騙,不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案范圍。再次,本案刑事犯罪與本案民事部分,實質上分別涉及了貨運合同與居間合同,兩者系不同法律關系,因此刑民可以分開審理。
二、本案是否是貨運合同糾紛。
原告認為本案是貨運合同糾紛,主張被告依法應代承運車輛先行賠償。其依據是1996年1月26日交通部以交公路發109號文件的《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業管理辦法》。該法第2條規定:“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業是指服務于道路貨物運輸的各項經營活動。”;第3條規定:“凡在我國境內從事貨運服務經營活動和管理活動,均適用本辦法。”;第15條規定:“貨運受理是指為貨主代辦運輸手續,代提代送貨物,為車主組織貨源、代辦運輸手續,代提代送貨物,為車主組織貨源、代辦運輸業務等貨運服務經營活動。各種受理貨物托運、聯托運、貨物配載等均屬貨運受理。”;第19條第2款規定:“當發生貨運質量責任事故,需承托人賠償時,托運人可向貨運受理業戶提出,受理業戶查清確屬承運人責任后,先行賠償,然后再向實際承運人追償。”。
筆者認為,原、被告不存在貨運合同關系。首先,本案被告以收取傭金為目的,接受了王立田委托,為其聯系本案原告貨源,通過說合使原告和王立田達成了運貨協議。其次,由于承運車輛僅是過路外省空車,王立田只是在被告處登記,委托被告介紹給貨主,承運車主王立田和被告沒有任何隸屬關系。再次,原告并沒有將承運費用交給被告而是直接支付給了車主王立田,王立田亦在承運部門欄上簽名。因此,本案被告開出的派車單,僅是原告和承運車主達成貨運合同的證明,并不是原、被告直接作為貨運合同雙方達成協議的依據。根據合同法424條規定,被告是為原告和王立田訂立貨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務,原、被告發生的關系僅是居間合同關系。
本案原告以交通部規章為依據要求被告先行賠償,筆者認為,是不妥當的。首先,本案并非貨運質量事故,規章亦未規定貨物丟失責任的承擔。其次,根據立法法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參照規章。在參照規章時,應當對規章的規定是否合法有效進行判斷,對于合法有效的規章應當適用。本案涉及的居間合同和貨運合同,均是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的有名合同,而原告引用的規章對合同法規定的貨運合同的義務主體范圍作了不適當擴大,與合同法相抵觸。根據立法法規定的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原告援引的交通部規章在本案并不適用。
三、本案居間人是否擔責。
有意見認為,由于本案被告對委托人身份及車輛情況的審查存在嚴重疏漏,違反了居間人義務,向原告提供了虛假情況,為刑事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被告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不然,本案被告不應擔責。
首先,被告已履行了居間人的謹慎注意義務。由于被告系經紀服務行業,根據該行業特殊要求,被告在受本案承運車主委托時,已將承運車輛的相關證明和承運車主身份證在其能力范圍內進行審核,并作了全面記錄。雖然被告未發現有偽造跡象與以后偵查結果相悖,但作為被告并無專門的設備和認定能力,在接受客戶委托時,對有關證件的真假辨別,只能進行一般性的形式審查。被告未發現偽造后果,只是為原告的受損提供了一種可能,并未直接造成經濟損失,不構成直接的因果關系。
關鍵詞:先刑后民,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公權私權
一、先刑后民基本原理
先刑后民是指在同一案件中既涉及刑事責任又涉及到經濟糾紛時,應先解決刑事責任問題,待刑事責任問題確定和解決后,再解決該案涉及到的民事責任問題。先刑后民的理論依據是:犯罪侵犯的是國家利益、統治階級的利益,法律的首要功能在于維護國家公權力的正常運行,而民事訴訟的功能在于維護民事主體的私權益,優先保護國家利益之后,再保護個體利益。以及,刑事訴訟中實行國家偵查,偵查人員有豐富的偵查經驗和先進的偵查技術,可以搜集到涉及全案的相關證據,既可以作為處理刑事案件的依據,也可以作為處理民事案件的依據,免去了民事訴訟當事人舉證的困難。
《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9條規定:對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被告人的賠償能力一時難以確定,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
上述規定體現了先刑后民的原理。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存在犯罪嫌疑時,相關規定同樣要求先刑后民,先處理刑事案件,然后再處理經濟糾紛。
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中指出,為了保證及時、合法、準確地打擊這些犯罪活動,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如發現有經濟犯罪,應將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起訴,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均應及時予以受理。以及,1998年4月9日,最高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第12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二、先刑后民規則的不足
先刑后民規則適用以來,在懲罰犯罪、保護公權力運行、維護統治階級利益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法律理論和司法實踐的差異性,先刑后民規則的適用在實踐中也暴露了一些問題。
第一,現行先刑后民規則的適用主要側重訴訟程序方面,忽視了實體責任方面的刑事民事先后問題。從現行有關先刑后民的相關規定來看,主要側重解決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哪個在先處理。但程序的設置和運行最終要解決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被害人的民事賠償問題,所以先刑后民規則的不僅應立足于解決程序領域的刑民先后問題,也應當著眼于實體領域的刑民先后問題。。
第二,刑事訴訟過分延長的情況下,當事人民事權利的救濟處于等待狀態,不利于民事權利的保護和實現。刑事訴訟法之所以規定為了防止刑事訴訟的過分遲延,可以先就刑事部分判決,然后再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處理民事訴訟,是因為刑事訴訟貫徹訴訟及時原則,在英美法中將刑事訴訟稱為“外科醫師的手術”,案件的審理期限比較短,一般情況下為立案之后一個月宣判,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論文大全。實踐中因為種種原因,刑事訴訟一般都很難在一個半月宣判,如果中間有補充偵查或鑒定的,相應期限并不計入審理期限,司法實踐中刑事訴訟的期限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以死刑案件為例,死刑案件要經過一審、二審、死刑復核,兩三年之內一個死刑案件沒有最終結果是常見的。根據先刑后民的規則,被害人一方必須等到刑事部分完結之后才可以實現民事權益,被害人也處于漫長的訴訟等待過程中,即使被告人一方愿意賠償,也是先將賠償款交給法院,法院結案后將該賠償金支付給被害人一方,被害人權利保護因此受到了限制。英國有一句法諺語: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當被害人權益因為刑事訴訟的進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實現時,法律的正義也無從談起。
第三、實踐中存在濫用先刑后民規則的現象
在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同時存在時,二者的功能是不同的。刑事訴訟的目的在于國家刑罰權的實現,懲罰犯罪,民事訴訟的目的在于救濟被害人的民事權益。先刑后民的理論依據之一是國家利益高于私人利益,所以應當先刑后民,即使在一些私權制度發達的國家,也適用這一規則。但先刑后民規則有時候會被當事人濫用,規避自己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筆者辦理某合同詐騙案件,某公司以開發樓盤為幌子,吸收了大量的個人資金,合同履行期到來時,既不能交付房產,也不能退還購房款。廣大購房者就將該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購房款并承擔違約責任。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經偵部分接到舉報,按照合同詐騙罪立案,并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強制措施。法院知曉公安立案的情況后,按照先刑后民的規定,中止案件的民事訴訟,等待刑事部分的處理。該法定代表人由于身體原因,申請取保候審,偵查機關批準該申請,辦理了一年的取保候審,之后案件進入了漫長的偵查階段。到本文撰稿之時,刑事案件還未進入審判程序,廣大購房住戶只能無助地等待。本案屬于典型的先刑后民規則的濫用,該公司以刑事案件的存在為前提,暫時成功地規避了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三、先刑后民規則的完善
針對先刑后民規則的不足之處,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三方面完善。論文大全。
第一、應當完善先刑后民規則的內涵和外延,先刑后民規則僅適用于訴訟程序方面,實體責任方面適用先民后刑。先刑后民規則在司法實踐中已經適用已久,但主要側重程序的運行,即民事糾紛和經濟犯罪交叉時,刑事案件審理在先,民事案件審理在后。筆者認為,法律概念的確定應當是準確而完整的,為防止對先刑后民規則的誤解,應當明確先刑后民的適用范圍僅限于程序領域。其一,良好程序的設置最終也是為了保障實體責任的準確確定;其二,現行相關法律中已經體現出實體上的先民后刑。如刑法第36條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公司法215條規定: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定: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財產不足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理論界和立法層面需要做的是,將現行關于先刑后民的程序性規定和實體性規定進行有效的梳理,將先刑后民的概念予以明確和完善。
第二,為了民事權利的及時救濟,應當允許先刑后民規則的例外
由于刑事案件期限比較長,刑事案件的過分遲延有時候延誤了被告人民事權利的救濟,因此當符合條件時應當允許先刑后民規則的例外。如民事訴訟部分并沒有太大爭議,當事人愿意就民事部分先行解決時,法院可以靈活變通,先就民事部分處理,民事部分的處理結果作為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據,部分法院也在進行相關的探索。筆者辦理某一交通肇事罪案件,當被告人在羈押期間時,被害人向法院單獨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法院經征求被告人意見,被告人愿意賠償,于是法院先就民事部分進行調解,并且達成調解意見,被害人一方先行支付了賠償款。刑事部分審理時,法院基于被告人積極支付賠償款的事實,對被告人從輕量刑,判處緩刑,案件圓滿處理。這種做法可以作為法院處理類似案件的參考和借鑒。
第三,應當有效防止先刑后民規則的濫用
在合同詐騙、集資詐騙等經濟類案件中,究竟屬于刑事犯罪還是經濟糾紛有時候很難界定,偵查機關謹慎起見,立案后對被告人一般先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但被害人此時即使持有民事關系非常明確的證據也由于先刑后民規則的阻卻而不能進行民事訴訟。被告人一方也以先刑后民為由,主張中止民事訴訟,導致先刑后民規則被濫用,被害人民事權益無法得到及時救濟。為此,先刑后民規則的內容之一應當是有效防止該規則被濫用,應當允許在一定條件下私權優先。具體來講,如果相關證據缺失,案件事實不清,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偵查和處理作為民事訴訟的前提和基礎時,堅持先刑后民并無異議。如果民事法律關系事實清楚,當事人也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時,不乏先就民事部分進行處理,優先保護當事人的私權,再進行刑事訴訟的程序。
總之,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堅持國家公權力行使,追求刑罰權實現的過程中,不應當忽視當事人民事權益的保護。應當準確厘清先刑后民規則的內涵和外延,明確先刑后民規則的適用范圍。論文大全。在司法實踐中,應當著眼防止先刑后民規則的濫用,允許一定條件下先刑后民規則的例外,優先保護被害人的民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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